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

第1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税制;增值税;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099-02

一、新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第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二)固定资产进口和销售方面

第一,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消除了购买和使用国内外设备在增值税纳税方面的差异。第二,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第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按照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征税。

(三)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

第一,将一般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调整了适用税率

第一,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与4%统一下调至3%。第二,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至17%。第三,调高了个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

(五)调整和规范了相关配套政策

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二、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纳税人可依据税法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税务筹划。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时,通常可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来判别究竟哪种纳税人身份更能实现“节税”目的。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指企业产品的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是指当一般纳税人的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因此,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率=1-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改制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类型企业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数值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当企业销售普通产品时,若增值率为17.65%,或抵扣率为82.35%,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17.65%,或本期的抵扣率低于82.3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当企业销售低税率产品时,若其增值率为23.08%,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23.08%,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所以,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的特点,针对销售产品的增值率、购进资产的可抵扣税额数量等情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经营业务进行适当的合并或分立,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当纳税人有兼营和混合销售等行为时,则应考虑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鉴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比营业税税率低,所以从事兼营或混合销售等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开核算,可将税率控制在3%的最低水平。

(二)进项税额方面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物资其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优惠的幅度则由价格折让临界点来决定。假设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A;而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B,则:{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城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时,价格折让临界点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若购进的货物普通产品,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同理,若购进的货物为低税率产品,则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折让幅度为90.33%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

对销售方而言,由于税率的调整,此价格折让临界点比增值税改制前的数值均有所下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身征收率下调的同时应注意价格折让临界点的相应变化,增强成本控制,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对购货方而言,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详细比较各类型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与质量,结合价格折让临界点,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降低税负,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三)税率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仅有一般税率17%,还有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率为3%,还有按照简易办法确定的征收率4%或6%。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适用相应税率,降低企业税负。而从事矿产品经营的企业应注重税率调高后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及时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减轻因税率变动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税率的优惠、销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减免税优惠、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很多机会,企业应熟练运用这些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五)会计核算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些规定要求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针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征税和免税、减税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达到享受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税收利益。

三、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外部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扭曲投资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内部风险包括预期经营活动变化风险、筹划控制风险、筹划心理风险、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风险。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重视筹划风险,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筹划风险防范。第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第二,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第三,加强对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筹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四,企业管理层应充分重视税务管理,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税务筹划风险评估。第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重视企业整体和局部利益,短期和长期利益的协调。第六,重视利用税务中介。企业应借助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的专业、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自身实施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将企业筹划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第七,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以确保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第八,要正视税务筹划的作用,适当降低对筹划期望,以减轻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压力,降低筹划心理风险。

参考文献:

[1] 尹芳.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防范策略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0,(4):91-95.

第2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为了加强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税发[2009]9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和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别提出了具体要求。企业在实际执行这两个法规时,一方面要保证法律法规的遵循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合理纳税。怎样实现这两个方面的统筹,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探讨:

一、把握缴税时间及缴税条件,加强项目前期管理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及条件,是房地产企业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的前提。

从时间上,土地增值税以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纳税年度为单位,每年5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缴税条件上,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按照预征率在产生预收账款时进行预缴,当开发项目达到规定的清算条件(分为应清算和可清算)时,纳税人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清算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纳税人年度损益表,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的纳税调整金额,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年度内有所得就纳税,亏损不纳税。

基于以上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和缴税条件存在筹划的空间。土地增值税清算要以备案证上的分期为标准确定需清算的项目,在公司成立初期办理备案证时,公司可以选择分楼栋确定分期还是所有楼栋为一个分期,这取决于公司的整体安排。公司在决定项目分期时,需考虑项目未来整体利润,若项目预期利润持平或亏损,未来可能退土地增值税,则应分楼栋确定分期,尽快收回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带来现金流;若项目预期利润较高,则应在所有收入成本全部发生后进行清算,可以规避由于成本无法全部确认带来的多次清算和多次缴税。在此基础上,公司可规划预计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40平米)和成交价格(不超过同级别平均售价的1.2倍),确认是否属于普通住宅(普通住宅成本加计扣除20%)。在达到清算条件时,对于有可能退还土地增值税的,公司可以要求主动清算。

相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的筹划安排,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年一次的规定要求公司每年必须对企业所得税额进行计算,当未达到入住条件(发放入住通知书并且收回全款)时,一般损益表的金额均为负数,结合当地预征毛利率的不同规定,按照预征毛利率预先确认当年的税法收入,当公司实际毛利低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提前缴纳所得税,并在实际确认收入后办理退税程序,当公司实际毛利高于预征毛利率时,公司会在确认收入后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补缴。其中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企业所得税调整事项中作为扣减项目,起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综上,如果公司同时有几个清算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盈利情况,调节公摊类费用,以达到少缴纳所得税或晚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合理确定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加强成本费用的日常管理

合理确认收入和归集成本费用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提,不同项目、不同分期成本费用的合理分配又是这两项工作完成的关键。从收入确认和成本归集来看,两税的关系非常密切。

(一)完整记录收入的发生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会填写销售明细表,对具备清算条件的分期,按照房号对相关信息进行列示,对于产权已经发生转移的(开具销售发票或签订销售合同)均应视为销售收入,对于只交纳定金或认筹金状态的资金收回不视为收入。因此,在清算前已发生面积差需补退款的,要在清算期内及时处理,按照补退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利润表中确认收入的金额,这部分金额是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会计收入;另一部分是在调整事项中,为已签约未收回全款的部分,这部分税法收入的毛利可以按照实际毛利而不是税务局认定的预计毛利[实际毛利为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这部分税法收入取值可以用年末预收帐款的余额。

以上两税的收入金额在确认口径上是一致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所得税是以年底为截止点,而土增税是以清算开始的月份为截止点。

(二)合理确定成本的归集

成本的归集是税务机关审核公司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重点,公司在确定成本扣除金额时一定要考虑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判断公司有无虚列开发成本和费用,保证所有成本和费用发生都是与该项目分期相关。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公司应制作成本计算表对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成本计算表应以房地产开发成本科目为大类,将分期内发生的所有合同按照入账科目记录到成本计算表的成本科目下,合同要体现签订金额、结算金额、已入账金额和暂估金额。在审核已发生的分期下的总成本时,要注意以下六点:(1)公司在土地取得环节是否有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凭据(加盖部门公章);(2)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是否将拆迁明细表等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应一一对应;(3)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城市配套建设费的契税是否足额缴纳;(4)企业支付建安工程款时是否从施工方处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合规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对于支付进度款的,需获得每笔建安款项支付的依据,即工程量单、付款证书、验收报告等,对于结算的项目,须提供结算报告、最终验收单,考虑工程造价预算与结算是否差异过大,结算款项是否偏高。对于甲供材,即公司自购建筑材料,需注意是否在施工合同中重复计算扣除;(5)多个项目分期共同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按不同项目分期合理分摊。一般来讲,开发项目内独立的、非营利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都属于可以扣除的公共配套费支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处于红线内,对于一些独立售楼处签订时以无偿赠与地方政府的名义但是在红线外的,在土增税计算时成本不予认可;(6)开发间接费用需与项目直接相关。对于和项目开发无直接关系的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团队建设费等需要在成本计算中予以扣除。

分期内总成本的确定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极为重要,两者确定成本的口径基本相同,某些细节略有不同,如土地增值税成本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时对于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准予扣除成本。

三、科学确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加强项目的后续管理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确定会涉及预提成本,分期内总成本减去已开发票的入账金额就是预提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在实际工作中,企业需在汇算清缴日前(5月31日)获取足额发票控制预提金额不超过总成本的10%,否则为虚列成本。分期总合同成本确定后,土地成本可以按照占地面积法,前期费用、建安支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费可以按照建筑面积法(主要是按照可售建筑面积),将分期的住宅类型进行分配。分配后的各住宅类型的总成本除以对应的总可售面积就是该住宅类型的单方成本,单方成本乘以相应的结算面积就是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可以说,分期总成本的确定,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到关键作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会使用预提成本,只会按照实际已经取得可靠发票的成本为基础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金额。可以说,在企业准备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前,重要的准备工作就是按照实际工程量取得分期总成本对应的发票,这恰恰和企业所得税的10%的概念不谋而合。同时土地增值税清算确定各住宅类型成本的方法和企业所得税也不一致,一般会用各住宅类型的层高系数分配,可以扣除的成本金额只包含已售面积对应的成本,未售部分待后续销售完毕后再行清算。因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销售进度和发票获得情况公司须提前谋划,以免尾盘剩余过多成本而导致当期缴纳过多的土地增值税。

第3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0-0023-02

增值税税收筹划,是指在全面理解和把握增值税税法中各项条款的基础上,结合纳税主体的具体条件,借助税法提供的优惠条款及其他税收筹划空间,筹划不同增值税纳税方案,并在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减轻税负乃至整体税收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总是在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制定的,有着明显的时效性及针对性。

一、目前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税收筹划认识的观念不强

很多企业对于增值税的认识有一定误区,他们觉得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企业仅是代收代缴客户的增值税。大家对于增值税的筹划理论、规律及筹划方法也往往缺乏重视,缺少一个科学、理论的指导,企业的增值税筹划易走上歧路,致使纳税人错用方法,滑向“偷税”与“漏税”的深渊。税收应在阳光下筹划,增值税筹划亦是如此。在大多数企业观点中,少缴增值税即能减少的企业税负,但这是错误的,依据现行税收法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增值税应纳税额附征的,应纳增值税额的降低,一定会引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额的降低。不过这两项税额的降低,定然增加的企业的利润总额,致使企业所得税增加。并在许多情形下,增值税额的降低会带动企业所得税的增加。可知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其结果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在企业税负的结果。我们应加强对增值税税收筹划的了解。

(二)对税收筹划方法的选择不够重视

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失误往往来源于对增值税筹划认识的偏差。对增值税进行筹划其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获得企业“节税收益”。但是很多企业目前对增值税的筹划方法还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少交增值税,却没有综合整个生产经营活动来考虑。能否使用增值税发票会限制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原因是企业能否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会直接影响其产品的销售,导致企业需考虑是否使用该方案。可见,税收筹划方案的正确选择相当重要。企业运用税收筹划能否促进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税后利润增长;能否符合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要求;能否降低运营成本;能否被税务机关认可等,都是评价增值税筹划方法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准。但一些企业在进行选择纳税筹划方法时,仅从方案能否降低企业总体税负的角度出发,致使其方案看似是有效且合理的,但在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上是不可取的。目前,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很多情况下容易忽视其他的非税收益,同时也忽略了对税收筹划方法选择的详细评估。企业造成筹划方法选择上的失误,导致其税收筹划方法无法达到筹划的预期目的,往往是由于选择了这类不全面的税收筹划方法。

(三)税收筹划可操作性差

中国增值税税收法规具有政策变化快,地方性政策多,税务人员裁量权大的特点。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有较大风险。在纳税人遇到需解决的税务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找专业税收筹划人员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税收筹划,而是找关系、托人情,是当下普遍存在的现象。由此造成了税收筹划环境的不理想和不可操作性,这严重制约税收筹划发展。目前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案例,实际上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许多案例都是为筹划而筹划,它并没考虑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需要,也能达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更严重的是会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在企业税收实践中,忽略税收政策,不遵从财务核算规范,过分的追求税收筹划的结果,使得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这脱离了企业税收筹划目的。此外,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规律、理论和方法缺少重视,致使企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利益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也是中国税收筹划发展的关键的制约因素。

(四)与税务机关观念不一致

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企业能否合理的降低税收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它是一种指导性、科学性、预见性很强的管理活动。企业认为正确的税收筹划就是合理的少纳税,但税务机关所强调的是它的权力,征纳两者几乎是对立关系。他们两者的权利和义务总会观点上出现矛盾,目前因为中国的税收制度并非很完善,使有些企业做出的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很难去界定,税务人员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务过程中,不少的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申请税收筹划,就是要偷税逃税,影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所以,纳税人与税务机协调和沟通是十分重要的。

二、中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更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观念

税收筹划给纳税人带来的直接效果是减轻了税负,对征税者——国家来说,将会带来远期的利益。从微观上讲,税收筹划减轻纳税人税负,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纳税人的生存和竞争能力;从宏观上讲,税收筹划有助于引导纳税人改进生产经营方向,推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是国家长期财政收人的基本保证。税收筹划的推行,也突出了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有利于增强税收征管,使纳税人和征税者保持良好的征纳关系,体现出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同时,税收筹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其决策贯穿于企业的生产工作、经营、投资、营销、管理等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中。对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不同筹资方案带来的税负存在明显的差异,企业要对不同的税收筹划方案进行抉择;由于各行各业,各产品的税收政策不同影响企业最终获得的收益不同,因此税收筹划人员也要在对各产品的投资方案进行筹划和选择。可以说,企业不管是从经营活动开始筹资、生产、调配,还是最后进行的利润分配,税收筹划都影响着每个步骤。因此,要完善企业税收筹划财务管理活动,还必须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各环节的协调,加强成本核算。

(二)正确选择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强、对财务管理技术要求极高的工作,筹划方法选择恰当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否则,会给企业带来损失。筹划人员不仅需要了解税收、会计、审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更需要掌握熟练的会计处理技巧和拥有丰富的税收经验。企业不仅要加强自己财务团队的业务能力外,还需要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邀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根据企业的纳税能力、财务核算水平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都与企业进行的税收筹划有着密切联系。纳税人应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实现信息共享,将在税务中介机构所获取的税收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仔细分析和研究,有针对性地改善税收筹划方法,选择正确的税收筹划方案,从筹划起始阶段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来避免筹划不当所造成严重的损失。再者,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可以加强纳税人、税务中介人员的风险意识、税法知识、税收政策的理解分析能力及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实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高效性

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遵从有效性原则从而实现税收筹划的高效性。有效性原则表现在:第一,针对性。在运行具体筹划时,针对不同企业的不同生产经营情况,依据他们各自的地区、行业、部门、规模采取所不同的税收政策,制订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第二,时限性。由于有的优惠政策会受到具体时间的限制,纳税人要选择合理的时间,依据自己的经营情况进行正确的税收筹划,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税收筹划实现其的高效性。第三,灵活性。由于税收政策、经营环境、经营模式等许多外在因素的不断改变,我们不能确定任何一种税收筹划方案能“从一而终”。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是会在不同时间、不同的法律环境,依据自身的企业经营活动背景来制定的,它会因为外在因素的改变,所以企业要灵活根据不断变化的因素制定相应合理的税收筹划方案。

(四)协调好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

税法基本原则中较为重要的是税收合作信赖原则,它指出本质上征税关系是一种相互信赖、合作,并不是相互抗性。笔者认为,建立协作征纳关系主要的方面还是在于税务机关,大多数的纳税人觉得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要是得到税务机关的理解、肯定和支持。税收合作信赖要求税务机关应充分信任纳税人,税务人员不能觉得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是纳税意识不强的表现。在征管实际过程中,一些税务人员认为纳税人搞税收筹划,是想偷逃税,对国家税收征收管理产生影响,动机不纯。因此,税务主管部门与纳税人的协调和沟通至关重要。为增强征纳双方的沟通信任,面对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机关其实行之前对其方案的合法与非法、偷税与节税进行评判,这样让纳税人避免涉税风险。于是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的裁量权,在涉及到一定裁量范围的税收筹划,定征求主管部门关于筹划方案有什么意见,从而确保税收筹划能顺利的实施。同样税收筹划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不能将税务人员的口头承诺和个人意见当作筹划依据。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能促使税收征收管理人员做到公平公正、依法治税,与此同时也确保了税法在执法环节能及时准确到位,使税收执法环境得以改善,使纳税人获取合法的税收收益。

参考文献:

[1] 刘巧玲.新制度下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探讨[J].会计师,2010,(7).

第4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税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项目,无论怎样合理公正都是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当纳税人面临沉重的税务负担,正确的态度是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务成本。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投资、筹资、经营、组织、交易、理财等活动所需缴纳的各项税收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使企业税收最小化,实现企业免除或减少纳税义务,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我国税制体系分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其中增值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主要税种。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新增低税率11%和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但不能够对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我国增值税税源广,税负具有一定弹性,且增值税采用进项税额抵扣法,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下面分析说明几种典型的增值税筹划方法。

一、运用不同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管理也较为严格;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对纳税人的管理水平要求不高,但由于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增加产品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产品销售也可能因此而受到影响。由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产品增值率是影响企业增值税负担的最根本因素。

假设某企业的产品全部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且其购进项目全部可以抵扣进项税,那么,当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17%-购进项目价值×17%;当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购进项目价值×(1+增值率)×3%。经计算可知,当产品增值率为21.4%时,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相等;当增值率高于21.4%时,该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负担较低。也就是说,增值率较低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增值率越高时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优势越显著,即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21.4%。当增值税率为13%时,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为30%。通过上述分析,企业可以基本确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身份选择。

二、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税务筹划

货币时间价值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两大基础观念之一。从企业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合法的递延纳税可以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相当于免费使用资金,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企业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合理选择结算方式,采取没有收到货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比如:对发货后一时难以回笼的货款,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待收到货款时出具发票纳税;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防止垫付税款;尽可能采用支票、银行本票和汇兑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在不能及时收到货款的情况下,采用赊销或分期付款结算方式,避免垫付税款。企业在购买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时,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货款,而不是采取现金或银行存款支付。同时,及早的要求供货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第一时间进行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等方式,将销项税额计算缴纳时间延后,从而获得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

首先选择不同购货渠道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在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时也可以选择从不同的纳税人处购货而对原材料成本和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筹划,以使企业税后利润达到最大。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购货对象有以下三种选择:第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二,从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第三,从不可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如果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相同,应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原因在于抵扣的税额大。但是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价格比一般纳税人低,就需要企业进行计算选择。选择的依据是从三处购货后获得税后收益的大小。

再者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增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增值税对特殊行业适用低税率和免税的优惠规定,企业还可以通过分立等方法,合理增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而减少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项复杂的工作,本文只在以上几方面进行了简单探讨。现实工作中企业应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情况,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及税种的税负效应,作以整体筹划,以实现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王晓芳.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税务管理,2008:22-25

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69-118.

黄爱玲. 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与分析[J]. 财会通讯,2011-12

杨鹏远.章新蓉. 企业购货单位选择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探讨[J]. 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

作者简介:

第5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思考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改革后的增值税仍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税率简化的特点,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鉴于此,本文拟对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及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可行性分析

(一)增值税的转嫁功能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具有可能性。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企业通过提高或压低价格的方法,把税负转嫁给购买者或供应商的一种经济现象。任何企业都存在税负转嫁的愿望,但要把这种愿望转变为现实并不容易。因为税负的转嫁是有条件的,根据税负转嫁的定义可知,税负转嫁的基本条件是商品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的自由浮动,因为税负的转嫁是通过价格的升降来实现的,如果价格不能自由浮动,企业虽有转嫁的动机,却不存在转嫁的条件,税负的转嫁也是不可能的。在价格可以自由浮动的前提下,税负转嫁的程度还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税种的不同、供求弹性的大小、课税范围的宽窄以及税负转嫁与企业利润增减的关系等。

(二)税收政策的引导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能性。不同行业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特定地区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政策的差异性以及增值税税法构成要素的差异性使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增值税税制中同一税种、不同税目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相同的税目也可能有不同的税率。这种税收规定上的差异性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可能性。各种减免税等优惠政策也构成了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活动的空间。

二、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既然增值税纳税筹划具有可行性,那应如何进行筹划呢?本文拟通过举例的方式,对目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中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理选择购货对象的筹划

1、税法依据。税收负担是企业购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不同的供货方购买原材料等货物,企业负担是不一样的。一方面企业所需的物资既可以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但是由于取得的发票不同,导致了可以扣除的进项税额的不同。如果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3%抵扣进项税。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2、案例分析。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购买原材料时,有几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每吨含税价格为11,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则可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10,000元;三是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只能取得普通发票,每吨含税价格为9,000元。甲公司用此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每吨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其他相关费用3,000元。假设甲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请对甲公司购货对象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从一般纳税人A公司购买。

净利润=[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相关税金(在此只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增值税)]-(1-25%)={20000-11000÷(1+17%)-3000-[20000×17%-11000÷(1+17%)×17%]×(7%+3%)}×(1-25%)=5563.189(元)

方案二:从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10000÷(1+3%)-3000-[20000×17%-10000÷(1+3%)×3%]×(7%+3%)}×(1-25%)=5312.337(元)

方案三:从小规模纳税人C公司购买。

净利润=[20000-9000-3000-20000×17%×(7%+3%)]×(1-25%)=5745(元)

通过比较可知,方案三的净利润最大,所以方案三为最优方案,其次是方案一,最后是方案二。

(二)促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促销方式纳税筹划是利用现金流量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原理选择促销方式。

1、税法依据。(1)采取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赠送的货物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3)返还现金方式销售,应按返还前的价格计算收入、税金,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返还现金属于偶然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案例分析。某商场商品销售利润率为40%,销售100元(含税)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货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欲采用三种方式:一是商品7折销售;二是购物满100元者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均为含税价);三是购物满100元者返还30元现金。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7折销售,价值100元的商品售价70元。

应缴增值税额=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润额=70÷(1+17%)-60÷(1+17%)=8.55(元)

应缴所得税额=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现金净流量=6.41-1.45=4.96

方案二:购物满100元,赠送价值30元的商品。

销售100元商品应缴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赠送30元商品视同销售:应缴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5.81+1.74=7.55(元)

利润额=100÷(1+17%)-60÷(1+17%)-18÷(1+17%)=18.8(元)

由于赠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顾客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18.8-8.54=10.26(元)

现金净流量=10.26-7.55=2.71

方案三:购物满100元返还现金30元。

应缴增值税税额=[100÷(1+17%)-60÷(1+17%)]×17%=5.81(元)

利润额=100÷(1+17%)-60÷(1+17%)-30=4.19

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4(元)

税后利润=4.19-8.54=-4.35(元)

现金净流量=-4.35-5.81=-10.16(元)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价值100元的商品,商家同样是让利30元,但对于商家来说税负和利润却大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每一项经营决策时,先要进行相关的税务问题筹划,以便降低税收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三)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它与一般既从事一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另一个应税项目,二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同。

1、税法的依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2、案例分析。甲公司生产高科技产品,2009年1月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同时公司下设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取得技术指导费40万元。请进行纳税筹划。

方案一:由公司的技术指导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技术指导服务。由于此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取得的技术指导服务收入40万元,应并入设备的销售额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500+40÷(1+17%)]×17%-50=40.81(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把技术指导部门分立出来,成立独立核算的咨询公司。这样,技术指导收入就不再缴纳增值税,改为按服务业缴纳营业税。

应纳税额=500×17%-50+40×5%=37(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交税3.81万元 (40.81-37),应当采取方案二。

三、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针对以上的案例,结合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对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环境。鼓励纳税筹划人依法纳税、遵守税法最好的办法是让企业享受其税收筹划后的利益。但税收筹划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它,保护她。因此,应将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法律中,为税收筹划提供完备、清晰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与税务中介机构的联系。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技术要求都很高的工作,企业除了要加强自身财务团队的业务素质外,还要加强同税务中介的沟通与联系,提高纳税人、税务中介人的税法意识、风险意识,税收政策的分析理解能力和税收筹划实施能力。

(三)协调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就其本质来讲是一种相互合作、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不是对抗性的。一方面纳税人应当充分信任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同时,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当充分信任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信任,纳税人也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是公正和准确的。

(作者单位: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2]郭庆,胡娟.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J].会计月刊,2008.8.

第6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字】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

一、土地增值税的含义

土地增值税是我们国家对借助对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之上的建筑物与附着物的转让而获得收入的单位或是个人所征收的一个税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需要交纳的税种繁多,整体税负占到了其营业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其中,房产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是对其整体收益影响最为重要的一个税种,占到了我国房产企业营业总额的百分之三左右。因为实际操作当中,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周期比较漫长,土地增值税的计算过程比较繁杂,加之累进税率在运用中也存在问题,所以,我们国家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成本相对较高,所以,国家规定当房地产企业不能确定成本或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不能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这些企业可以采取预征增值税的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直到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实施了《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土地增值税由“清算制”代替了先前的“预征制”,正式地向我国各个房地产企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可以正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后,就能够通过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来降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总体税负,这样可以明显地提高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并有效地改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环境。

二、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容易知道,如果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地上建筑物以及其附着物等而获取收入的业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主要是指社会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其他企业等,个人主要是指个体经营者。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指转让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买卖存量房地产等三个方面。第一,我国的国有土地是归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转让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就是说土地的当前使用者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过,该使用者并未在该块土地上进行房地产的开发活动,这就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二,地上建筑物是该块国有土地上的地上与地下的所有的建筑设施,其附着物是指附着于该建筑物所在地上、已经移动就会造成损坏的各类物品,出售土地使用权和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时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存量房产是已经建好并且已经投入使用的房地产,如果房产所有者将该房产所有权及该房产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出售给购买该房产的单位或是个人,这就形成了买卖存量房地产的活动。

3.土地增值税在“预征制”和“清算制”下的不同征收政策

由于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繁杂、房地产企业开发周期偏长等多种原因,在2007年之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采用“预征制”进行征收。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项目在没有达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标准时如果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可以对该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先进行预征,到清算时采用多退少补的方式来结算税款。因各个地区、各个时期的经济发展情况存在差异,不同地区所采用的预征率存在差异,同一地区在不同时期的预征率也存在差异。

在2007年,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实施了《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土地增值税由“清算制”代替了先前的“预征制”,借助优惠政策筹划法、纳税递延法和分劈技术法等多种税务筹划方法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明显地降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总体税负,提高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有效地改善我国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环境。各个税务筹划方法的具体内容分别如下所述:

第一,优惠政策筹划法主要是指各相关税务主体及时地关注我国税务优惠政策,并及时地进行税务主体的事前税务筹划,从而达到企业节税的目的。比如,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居民住宅的增值额在低于20%的情况下,就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

第二,纳税递延法主要是指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借助税务筹划来使得相关纳税人延期缴纳相应税款,以此达到节税并获取货币价值的目的。比如,我国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房产企业就能够借助此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法。

第三,分劈技术法主要是在合乎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使企业所获财产在两个或是更多个纳税主体间进行分劈,以此达到节税目的的税务筹划方法。比如,我国房产企业通过建立房产企业的相关产业链公司达到节税的作用。

三、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应税收入主要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相关经济利益,其表现形式主要有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相关收入等。其中,货币收入包含现金、银行存款、汇票等有价证券,这类收入相对较为容易确定;实物收入包含房屋、土地等多种固定资产,这类收入相对不易评估,需要对其进行专业的估价;其他收入主要包含无形资产和有财产价值的各种权利,比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等,这类收入相对较少且不易评估,也需要对其进行专业的估价。

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我国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增值税有关的扣除项目的规定内容如下所示:

第一,获得土地使用权所需要支付的全部价款,主要是指获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和过户手续费等相关费用;第二,房产开发所发生的所有实际成本就是房产开发成本,主要包含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房产工程费、基础建造费和间接开发费用等;第三,房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多种房产开发费用;第四,出售房产时所发生的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费等各种税金,印花税应当计入管理费用,而教育费附加等应当视作税金并同税金一起扣除;第五,房产企业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中的金额之和需要加计百分之二十进行扣除。

五、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案例

假如某房产企业有一栋住宅楼房要出售,该栋楼房售价是600万,该栋楼房所用土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出价格为225万,发成的开发成本是138万,其他扣除金额是94万,适用的营业税率是5%、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5%。那么该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如下所示:

出售房地产的收入=600万

该房产的成本总额=225+138+94=457万

出售房产相关的税金=600×5%×(1+5%+3%)=32.4万

该房产允许扣除的金额=457+32.4=489.4万

该房产的增值额=600-489.4=110.6万

该房产增值额和扣除项目金额总额的比率=110.6/489.4=22.6%

所以,该房产应纳土地增值税额=110.6×30%=33.18万

其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33.18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3.18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3.18

贷:银行存款 33.18

在本案例中,该港产公司的增值额超出了20%,必须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增值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普通标准的住宅在出售时,如果增值率在20%以内,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该房产公司应该做好筹划方案,降低该房的销售价格销售,以获取更多的利润。

综上所述,在我国土地增值税实行“清算制”政策的环境下,我国房产企业企业管理者就必须密切关注宏观政策、明确本企业税务筹划的终极目标,借助各种相关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本企业节税的目的和增强本企业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珊,张玉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法.财会月刊,2012(28)

[2]马冉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财会学习,2013(05)

[3]陈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研究.中国总会计师,2012(12)

[4]吕顺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探讨.企业导报,2012(08)

[5]刘俊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实务探讨.会计师,2012(14)

[6]崔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问题探讨――以央视土地增值税事件为例.国际商务财会,2014(06)

[7]黄洪伟.房企土地增值税案例分析.商,2013(18)

[8]孙彦挺.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探讨.财经界(学术版),2014(04)

[9]冯健男,刘挥国.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思考.市场周刊,2014(07)

[10]郑军.关于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思考.市场论坛,2013(03)

[11]杨秀琼.浅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现代企业教育,2014(08)

第7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物流仓储业 税负

营改增政策已经基本实现了全行业推广,部分行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高,进而通过营改增政策实现了企业税务成本的有效降低。但是,物流仓储业其本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降低,而且,部分企业的税务核算人员对增值税的核算方式并没有完全掌握,进而出现物流仓储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税金压力提高的情况。研究以及分析营改增对物流仓储业税负方面产生的影响,是优化物流仓储业整体发展趋势以及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需求。在了解以及掌握营改增政策下的增值税核算方式,对物流仓储业的税务成本控制、经济效益提高等方面有推动作用。

一、营改增对物流仓储业产生的税负影响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较低

营改增对物流仓储业会产生税负提高的影响,其主要的原因是物流仓储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经营性质导致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较低,进而影响物流仓储企业的营改增政策应用。例如,在推行营业税的过程中,营业税是按照5%的比例进行税收,而改为增值税后,其税收比率提升到了6%,而且物流仓储业的主要增值税支出是产品搬卸装运方面的设备、运输工具引进,但是,装卸设备、运输工具是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其使用周期相对较长,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过程中,其进项税额的抵扣会相对降低,进而影响物流仓储企业的增值税成本。另外,物流仓储业还需要在人力资源以及厂房租用等方面投入大量成本,在增值税中,厂房租用也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内容。最后,物流仓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本身的经营成本以货物装卸搬运、人力资源以及厂房存储等方面为主,而增值税中并没有对这一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物流仓储业的成本相对增加。

(二)增值税的核算难度提高

在对物流仓储业的增值税核算进行研究及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其核算方式的应用仍然有提升的空间,在“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后,企业在进行增值税核算的过程中,税收差值、期末可抵扣税金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等方面都需要逐项核算,这相对增加了增值税的核算难度,对物流仓储企业的税务筹划产生了负面影响。例如,增值税中设定了二级明细销项税额,以记录以及整理的方式,对可抵扣税务以及减少税金额度等方面进行总结,但是,部分物流仓储企业财务核算人员,受本身行业的固定资产相对较大方面的影响,其可减少税金的核算难度相对增加,进而影响企业采用权的有效发挥。另外,部分物流仓储企业在对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其管理过程以及管理方式并不能全面发挥“营改增”政策的减税作用。例如,物流仓储企业在进行设备引进的过程中,并不能及时进行增值税发票获取,这使得企业经营以及税务核算工作仍然以营业税征收政策为核心,严重影响企业增值税的“合理避税”。发票管理方面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发票无法快速落实方面,其本身的经济效益以及税收成本控制等方面受到严重的影响。

二、减轻物流仓储业税负压力的有效途经

(一)完善税务筹划工作

完善税务筹划工作,是从物流仓储企业实现“营改增”政策采用权的关键性工作,对自身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系统筹划,并对本身的经济效益以及固定资产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整,是实现完善税务核算工作的必然需求。例如,物流仓储企业可以采用“零库存管理模式”的方式进行企业的经营调整,以此相对降低自身的固定资产,在库存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后,增值税应缴税金的核算会相对被简化,企业的增值税成本也会相对降低。最后,对营改增政策的内容以及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分析,并对部分固定资产的存在形式进行转化,以设备折旧为例,可以采用折旧提现的方式提高设备方面的可抵扣份额,这对物流仓储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有指向性作用。

(二)以专项发票管理实现核算优化

专项发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对物流仓储企业的增值税核算减压方面有积极作用,相对优化增值税发票的申领流程,并以强化防伪标识的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物流仓储企业可以快速实现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其部分进项税额以及税务筹划工作都会因此而获得调整,发票的落实可以有效纠正核算人员的核算方式,以增值税政策进行税务核算,可以相对优化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对降低企业的固定资产税金、经营成本等方面有推动作用。增值税方面的核算优化需要建立在增值税发票有效落实的基础上,这可以相对降低物流仓储企业对税收差值、期末可抵扣税金以及财政补助资金等方面的核算难度,进而实现增值税税金压力的有效降低。

三、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推行是税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策全面推广的趋势下,物流仓储业调整自身的税务筹划方案以及与增值税相关的税务核算方式,是全面发挥营改增政策正向效用的必然需要。重视增值税发票的专项管理以及对企业自身的可抵扣进项税方面进行综合筹划,是物流仓储业对增值税政策进行综合筹划的关键性工作,这也是物流仓储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相对提高、增值税税负压力降低的有效途经。最后,物流仓储业在对增值税税务进行综合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对自身的经营方式、商品存储搬运等方面进行综合调整,全方位的影响因素考虑及分析,是物流仓储业实现增值税负降低的必然需求,研究以及分析营改增政策的正向作用以及核算方式,可以快速推动物流仓储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邹筱. “营改增”对物流业税负影响实证研究――基于沪深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

第8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关键词】税务 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研究

一、纵观国内对于税务筹划的概念的界定,主要分为广义税务筹划观和狭义税务筹划观。

广义税务筹划观认为税务筹划既包括节税又包括避税和税负转嫁,包括一切采用合法或者说是非违法手段进行的纳税方面的策划和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工作安排,认为只要是事前合理合法安排的减轻税负的方法都属于税务筹划。

狭义税务筹划观认为税务筹划就是节税筹划,税务筹划行为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与国家制定税法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意图相吻合。这种观点也是我国税务机关目前所持的观点。《中国税务大辞典》将税务筹划定义为节税,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去处理日常财务、经营、交易事项而制定的纳税计划。

二、税务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减轻税负以实现企业税后收益的最大化,但与减轻税负的其他形式如逃税、欠税及骗税相比,税务筹划具有以下七个特点:合法性、专业性、目的性、筹划性、风险收益均衡、适时调整。

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税收筹划己成为企业经营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企业需要通过选择和调整生产经营方式,求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企业经营方式,是指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生产和经营的具体形式,它是企业的组织形式、生产管理形式和生产成果分配形式等的综合。换言之,经营方式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企业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企业的经营地点、经营行业、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等经营方式,一般由投资行为决定,此类税务筹划可归结为投资中的税务筹划。然而,并非所有的经营行为都由投资行为决定。在投资行为确定的情况下,企业采购、销售方式等,都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税务筹划在这种选择中可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创业初期选择科学的经营方式可节税

企业在创业阶段很少从避税角度考虑经营方式,实际上选择经营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税负影响很大。企业应当结合产品特点、行业特点和税务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权衡利弊,选择适合自身的经营方式。

1.商品采购商的选择。我国现行增值税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等标准,将企业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销售商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而后者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当一般纳税人购买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后,其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当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时,因不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在纳税时也就不能进行相应的抵扣,一般情况下其增值税税负要比前者重。

2.产品内销或出口的决策。按照国际惯例,出口商品在国内生产制造、流转等环节征收的流转税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出口商品一般不需要负担增值税,而内销商品则要负担17%的增值税。尽管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可能会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但只要其差价不是太大,而且在企业其他情况许可的情况下,对经营者来说出口比内销更有利可图。

(二)改变经营方式,寻求税务筹划最佳方案

如前所述,企业的经营方式按不同标准可分为多种不同形式,现就以下经营方式的改变带来的税收方面的益处加以讨论。

1.机构分立

通过内部机构的分立,充分利用现有的增值税率不同或优惠政策,达到少缴或者免缴增值税。例如,有销售和安装业务的公司把两项业务分部门独立核算,对于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对于安装业务缴纳营业所,避免因混合销售行为无法单独认定带来的高税负;对于初级农产品,在销售环节可以享受免税待遇,在购进环节按收购额的13%抵扣进项税。

2.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由委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者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因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作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可以在委托加工方式和自行生产方式之间做出合理选择。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完全委托加工方式,即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消费税税负比自行加工方式低。

3.代销方式

代销商品是销售商品的一种方式,牵涉委托方和受托方两个方面,处在委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委托方的代销商品,处在受托方立场上的商品成为受托方的代销商品。按照受托方是否能够有权利自行决定代销商品售价,代销商品存在着两种方式,第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第二种为是视同买断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的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销售,而受托方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定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的特点是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照合同价格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的售价由受托方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实际售价和合同价格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实际的售价确认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按照代销清单确认收入。

在市场环境一定的情况下,对于委托方来说,采取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税负低于收取手续费方式。

四、实际操作中,税务筹划方案在具体实施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的税务筹划理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地领会税法精神。

第9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范文

一、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营业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且新的实施细则取消了“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机关确定”的政策。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新的规定,依据自己从事的主业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自我判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对自己主业的转换来选择一项合适的税种进行纳税。

下面将分析增值税纳税人如何进行身份的选择和主业的定位以达到纳税最优。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又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纳税政策并不相同。增值税是价外税,难以用利润衡量,所以在涉及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时候,应该以税后现金流量作为判断指标,并且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还要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试从现金流量角度计算平衡点,得出纳税人在不同增值率下的税务筹划,并分析了产生差异的原因。

(1)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时。一般纳税人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其中营业税项目耗费的购进材料不含税进价为a,含税进价为a(1+t1)。提供营业税项目而收取的不含税价款为b,含税价款为b(1+t1)。假设进销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都是t1,营业税税率为t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为t3和t4,所得税税率为t5。增值率r=(b-a)/a。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1=b×(1+t1)-a×(1+t1)-(b-a) t1-(b-a)×t1×(t3+t4)-t5×{b-a-[(b-a)×t1×(t3+t4)] }

若营业税项目分离出去的话,纳税人从营业税项目中可得到的现金流量为:

F2=b×(1+t1)-a×(1+t1)-b×(1+t1)×t2-b×(1+t1) ×t2×(t3+t4)- t5×{b-a -[ b×(1+t1) ×t2×(t3+t4)]}

联立方程,令F1=F2,可解得:

r=(b-a)/a=(2t1-t2-t1t2)×[1+(t3+t4)(1-t5)]

根据以上的推导,可以得出一般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此处设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费为3%,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策划原理:当营业税项目的增值率大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的业务分离出去;当增值率小于r时,一般纳税人应将营业税项目于增值税项目合并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

某锅炉生产厂每年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该厂除生产车间外,还设有锅炉设计室负责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工作,每年设计费为2200万元。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元,锅炉设计及建安设计耗用材料(不含税)200万元。另外,该厂下设3个全资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运输公司等,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锅炉厂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率分别为7%和3%,所得税率为25%。

该厂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该厂属于生产性企业,而且兼营非应税劳务销售额未达到总销售额的50%.安装调试属于营业税项目,增值率=(2200-200)/200×100%=1000%>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该企业每年应缴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2800+2200)×17%=85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金为:850-340=510(万元)。增值税负担率为:510/5000×100%=10.2%。该例中营业税增值率为1000%远远高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因此该企业应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缴纳营业税较为合适。具体筹划思路是:将该厂设计室划归A建安公司,将安装调试收入从产品销售的收入中分离出来,由建安公司独立核算并统一缴纳税款。通过上述筹划,其结果如下:该锅炉厂产品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800×17%=476(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万元,应纳增值税为:476-340=136(万元)。A建安公司应就立新锅炉设计费、安装调试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应缴纳税金为:2200×5%=110(万元)此时,税收负担率为:(136+110)÷5000×100%=4.92%,比筹划前的税收负担率降低了5.28个百分点,税额降低了510-246=264(万元)。如果考虑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的话,按混合销售纳税的税负总额=510+510×(7%+3%)- 510 ×(7%+3%)×25%=548.25。将营业税项目分离后的税负总额=136+110+(136+110)×(7%+3%)×(1-25%)-110×25%=236.95,相比混合缴纳给企业带来的收益为548.25-236.95=311.3。可见,在营业税项目增值率大于税负平衡点增值率时实行分离纳税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好处。

(2)当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增值税制度与一般纳税人有着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以销售额为基数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由6%或者4%统一改为3%,适应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改革,以平衡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营业税项目应纳的增值税为含税价款乘以t1/(1+t1),t1表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3%,即为含税价款乘以2.91%。在营业税项目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营业税根据项目的不同,其税率也划分为3%、5%、20%三个档次。可以看到,混合销售下缴纳增值税的实际税率2.91%,均小于营业税税率。由此,可以得出,小规模纳税在混合销售时,应将营业税项目并入增值税项目中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时,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此处,假设小规模纳税人混合销售中营业税项目含税销售额为M,营业税税率为t1,城建税税率为t2。教育费附加率为t3,所得税税率为t4。那么,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合并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3%/(1+3%)+ M×3%/(1+3%)×(t2+t3)×(1-t4),将营业税项目进行分离纳税时,企业所承担的税负总额=M×t1×(1-t4)+M×t1×(t2+t3)×(1-t4)。由以上的式子可以根据具体的税率来具体分析,通过比较选择合适的缴纳方式,达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二)营业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税务筹划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其主业是营业税规定的行业,包括适用税率为3%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适用税率为5%的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实行浮动税率最高税率为20%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其运营主业的同时经营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副业。在这项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中,营业税纳税人主要考虑的是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负大小,是划归为营业税合并纳税还是单独分离缴纳增值税。当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时,同样也需要利用表1中计算的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来进行税务筹划。不同的是,营业税纳税人要考虑的增值率是指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并且营业税纳税人对税负均衡点增值率的考虑方向与增值税纳税人的考虑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实质上筹划的思路基本一致,即当混合销售的非主业的增值率大于税负均衡点的增值率时,纳税人应选择缴纳营业税的方案来缴税,反之则选择缴纳增值税的做法。

案例分析:

该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人,在从事主业的同时又从事了增值税应税项目,营业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为3000万元,增值税应税项目收入为1000元(不含税),增值税应税项目耗费的原材料成本为50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5万元,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3%,增值税项目适用税率为17%,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率为7%和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的筹划方案如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0-500)/500=100%。

方案一:企业将该增值税应税项目合并缴纳营业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1170)×3%×(1-25%)+(3000+1170)×3%×(7%+3%)×(1-25%)=103.2075(万元)。

方案二:企业将增值税应税项目单独分离出来缴纳增值税,则企业的税负=3000×3%×(1-25%)+(1000×17%-500×17%)+[3000×3%+(1000×17%-500×17%)]×(7%+3%)×(1-25%)=165.625(万元)。可见,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为企业节省税负62.4175万元。当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率100%大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32.78%时,营业税纳税人选择合并缴纳营业税时企业的税负较小。

二、混合销售行税务筹划划其他途径分析

(一)利用混合销售的特殊规定,将建筑业劳务与建筑业货物分开核算与纳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的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按此规定,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只要具备安装资质,并在合同中单列安装工程价款,便可以使混合销售业务变为兼营业务,并且在会计核算时分别进行核算,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生产厂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和另一家商业公司签订安装合同。双方初步协商,由甲公司提供其生产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并负责该商业公司贸易大楼的安装,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价值为200万元,安装费为50万元,合同金额共计250万元。假定该合同中所涉及的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应承担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将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和安装劳务费合二为一,只注明合同金额为2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认定甲公司是混合销售行为,甲公司应计算缴纳流转税如下:应纳增值税=250÷(1+17%)×17%-20=16.32(万元)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32×(7%+3%)=1.63(万元)。合计为16.32+1.63=17.95(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与该商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把销售金属钢架及铝合金门窗的销售收入200万元和安装劳务收入50万元在合同中单独注明。这样,甲公司流转税的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0÷(1+17%)×17%-20=9.06(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9.06×(7%+3%)=0.91(万元),应纳营业税=50×3%=1.5(万元),对应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7%+3%)=0.15(万元),合计纳税总额为:9.06+0.91+1.5+0.15=11.62(万元)。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7.95-11.62=6.33万元。

(二)将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剥离出去,降低税基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除了销售商品取得销售收入外,往往还会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包括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等等。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将上述的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理出去,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例如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商品收取运费、装卸费、仓储费等,按税法规定,这些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从而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税务筹划中可以将上述价外费用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比如在销售货物中向买方收取的运费,可以采取代垫运费的方式,从而降低自己的纳税负担。但要注意的是代垫费用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是开具给购买方的和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以上讨论了在新的增值税条例和营业税条例下,企业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进行税务筹划的几个方面,包括根据何种标准来选择合适的流转税,利用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方式的异同来进行相互转换,目的是为了选择使企业税负最小的纳税方案以节省开支。当然,税务筹划的最终的目的不仅是使企业的税负降低,更重要的是能保证企业长足的发展和利益的最大化。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很多企业经常发生的一种经济行为,在税收的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因此,首先要把握好混合销售行为的本质,利用税收的具体政策来进行筹划。以上所提出的筹划手段,在具体的操作中,企业要注意结合自身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一种筹划方案都要经过成本与收益的慎重权衡以后才可付诸实施。只有这样,税务筹划才可以起到为企业谋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王占龙、张建良:《新旧税法下的混合销售比较分析及纳税筹划》,《商业会计》2009年第20期。

[3]赵祝琴:《浅谈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现代商业》2009年第4期。

[4]吴卫红、刘建华:《企业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管理》2009年第10期。

[5]梁文涛:《净利润法在混合销售税务筹划中的应用》,《财会通讯》200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