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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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

第1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工资贷”“福利贷”(往往无法收回),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三、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四、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3-4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5)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

第2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经验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2-43-03

一、引 言

信用卡作为一种可在一定范围内替代传统现金流通的电子货币,在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为持卡人提供安全便捷结算服务、方便购物消费的同时、也为银行带来了丰厚的佣金、透支利息、年费等多项收入,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集约化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信用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信用卡业务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是商业银行持续发展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在政府的重视和各家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下,中国信用卡市场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迅速壮大,发卡量、消费额、透支额等逐年大幅攀升。逐步走上精细化、专业化发展道路。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用卡环境、普及率仍处于较低水平。

信用卡作为一项产业链和效益链较长、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较多的业务,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和各类银行卡犯罪的猖獗,使商业银行在经营发展中面临着风险管控难、售后服务难等严峻挑战。给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本文旨在介绍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经验,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持续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推动实现我国信用卡业务量质并举、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状况

由于发展起步较早。在国外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信用卡已经是一种成熟的金融产品,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持卡消费和信用消费的普及率非常高,用信用卡支付已经成为居民小额消费活动的主要形式。

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市场较为成熟。产业规模庞大。据统计,美国信用卡的普及率已接近100%,日本信用卡普及率达96%,韩国为78%。2008年,美国3.055亿总人口中信用卡持卡人1.76亿,信用卡发卡量14.4亿张。信用卡交易笔数239亿笔。交易额2.15万亿美元。加拿大人口仅3351万人,但其2008年信用卡累计发卡量高达7700万张,交易笔数27.06亿笔。消费额3168亿美元。信用卡业务已成为很多国外商业银行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以信用卡业务较发达的美国花旗银行为例,2004年其信用卡业务净利润100亿美元。占其总利润的1/3。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信用卡业务的利润占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0%。

中国2008年总人口13.22亿,信用卡发卡量仅1.42亿张。信用卡交易量为14.92亿笔,交易金额为2.05万亿人民币。我国商业银行利润主要来自于传统信贷带来的利差收入,以全国发卡量最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为例。该行2009年信用卡业务收入78亿元人民币,仅占该行当年营业总收入的4.7%。由此可见,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信用卡市场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三、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的基本经验

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取得了良好的业绩,主要得益于其独立的专业化运作模式、完备的法律保障和良好的用卡环境。

(一)独立的专业化运作模式

在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通常作为集团总部垂直管理的独立部门,实行专业化运作并不断调整完善。如汇丰银行组织架构主要是按地域划分为不同区域的汇丰控股公司。信用卡业务由各控股公司运营。实行统一技术支持、独立区域管理的模式。即由一个统一平台管理其全球信用卡业务,能够为持卡人提供标准化服务,确保客户群的增长。同时降低技术开发成本。信用卡业务由不同区域的各独立团队分别管理,有利于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二)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卡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美国的信用管理行业已有160多年的历史,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也都于20世纪30-40年代建立起信用制度雏形,并不断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这些国家完善的信用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灵活的运作机制。为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美国银卡业的发达与其相应法制的成熟是分不开的。在《统一商事法典》、《统一商业准则》、《银行平等竞争法》、《银行保密法》、《甘圣哲曼储蓄机构法》、《储蓄机构违规和现金控制法》中都涉及到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规则。针对信用卡业务所特有的消费信贷问题。美国有《统一消费信用法典》、《统一消费者信用准则》、《消费信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这些法律框架下,涉及信用卡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美国还颁布了专门的《信用卡发行法》、《电子资金划转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公平信用结账法》、《正当收债行为法》等一整套的法律体系。此外,在《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信贷法》、《信贷机会公平法》中,均有针对信用卡业务的相关法律规范。美国涉及银行卡发行、信用监管、操作准则的法律法规大大小小多达十几个,这为银行卡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给美国信用卡产业带来了严重冲击和影响。美国政府为此重新审视银行卡业监管政策。出台了新的信用卡法案。2009年5月,奥巴马总统签署了《信用卡履责、责任和公开法》,旨在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通过对信息披露、贷款利率、还款日、手续费等关键信用卡要素的限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该法案的颁布将影响美国信用卡市场结构和行业盈利模式,标志着美国进入“信用卡新纪元”。

加拿大也十分重视银行卡产业监管,政府部门制定与支付清算有关法律文件时,往往把银行卡产业监管纳入其中,各省以及联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对银行卡产业的发展也有重大影响。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卡用卡环境

1.居民普遍具有提前消费理念。在欧美发达国家,由于文化背景和生活习俗等原因,居民储蓄意愿不像中国老百姓那样强烈,低储蓄、高消费,奉行享受生活,提前消费、超前消费观念盛行。为信用卡走向全民普及奠定了良好客户基础。发达国家居民超前消费观念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以美国为例,首先。美国信贷高度发达,已深入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美国人消费和投资大都依靠借贷消费来实现。在美国,从小商品到房屋、汽车等各层次消费品均可通过分期付款、借贷来实现。其次。美国人享有完全免费的12年义务教育和收费灵活的高等教育,家庭无需为子女的基础教育大量储蓄。另外。美国人有丰富的投资渠道。股市债市十分发达。造成居民不少收入流向股市和债市。再次,美国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美国人无须

为生病、衰老、退休等担忧而储蓄。目前,美国每年有6000多万个家庭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美国人的日常开支中80%以上用信用卡支付。现金只占很小的比例。

2.健全的个人信用体系。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规范健康发展的前提。谣方发达国家信用卡市场繁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保障的个人信用制度。在美国,个人信用制度有着严格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美国的信用管理相关的基本法律框架共包括10余部法律,这些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社会征信活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美国有关法律还明确规定,消费者使用信用卡购买某种商品或劳务后,如所购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对劳务质量不满意。与商家交涉未获满意解决时。消费者可与信用卡公司联系。拒付已用信用卡结账的欠款,避免劣质商品和劳务的坑害;信用卡丢失或被盗。信用卡持有人立即向发卡公司挂失后,信用卡被人盗用欠下的所有债务,原持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美国,信用卡持卡人实际上是以自己的个人信用作担保,信用好信用额度就高。相反,信用额度就少。一旦信用破产就需要用至少7年的时间来重建个人信用。在这期间不会获得任何信用卡。不能投资做任何生意,不可以贷款购车买房。在美国,没有信用记录就得不到信用卡,没有信用卡就会遇到诸多不便。租房、租车、网上购物、预订旅馆或机票等都会碰壁。美国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规范、促进个人信用、消费信贷以及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3.信用卡用卡基础设施优良。在欧美发达国家。ATM机、POS机等用卡硬件设施分布广,特约商户普及率接近100%,’大到五星级宾馆、ShoooingMall、小到大排挡、跳蚤市场、出租车,不论行业和规模,都可以用卡。发达国家每百万人口ATM机一般都在500台以上。2007年底。美国、法国、德国每台ATM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6220张、1906张、1741张。每台POS机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502张、80张、210张。优良的受理环境极大地方便了持卡人用卡,激发了居民持卡用卡积极性。

在我国,ATM机、POS机等用卡硬件设施主要局限于发达地区大中型商场、酒店等,特约商户仅100余万户,普及率仅在5%左右。2008年底,我国每百万人口仅有100余台ATM机,每台ATM机和POS机对应的银行卡数量分别为1.07万张、976张。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确有不小的差距。

四、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模式

信用卡业务与传统的银行零售业务相比,在业务经营、成本结构、收益来源、投资回报率、预算管理制度和经营策略等方面。都具有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别决定了信用卡业务必须实行收支独立核算、业务独立经营、机构专业管理的运营模式。因此有必要成立专业管理、独立核算的信用卡业务中心进行专业化经营管理。国际上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发展经验充分证明了信用卡实行专业化经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除了商业银行以外,经营信用卡业务的机构还包括高度专业化的信用卡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业的企业机构。其中,专业信用卡公司是最重要的经营机构类型,也是独立核算、专业运营的典型形态。在美国市场上,排名前10位的信用卡经营机构中,专业信用卡公司占据了7位;而在韩国。排名前两名的独立信用卡发卡公司,其发卡量在整个市场中的占比分别达到了25%和19.8%。我国目前尚没有典型的专业信用卡公司,随着各家商业银行改革创新步伐的加快,信用卡专业化经营管理趋势日趋明显。

(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是现代社会信用消费的保障和基础,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众多发达金融市场国家的成功表明。一套科学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是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于2006年初建成并实现全国联网使用,但目前系统内信息仅局限于信贷及信用卡征信等方面,对综合评估个人信用具有较大局限性,使得发卡机构对个人的风险评估难度加大,办卡的风险成本增加。目前我国个人征信数据分散掌握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险、电信等多个机构手中,彼此间不能共享,不同的行业和部门之间还没有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因此,为了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持续、快速发展。必须打破行业、部门之间的限制,建立真正的跨行业、跨部门。内容涵盖个人基本情况、学历、职业、收入、纳税、家庭与财产状况、各类缴费和还贷信用记录等全部资信状况的个人征信系统。提高数据的有效性,推动完备高效的征信体系建设。同时,采取积极措施多途径加大信用重要性的宣传,唤醒公民的信用意识,加强全社会个人信用文化建设。

(三)加快受理渠道建设

目前,我国ATM机、POS机等自助设备投入及特约商户数逐年大幅增长,但相关投入及市场开发主要集中于大中城市。小城市、小城镇投入缓慢。加上银行宣传、引导不力等因素。现有设备使用率较低。未能发挥相关优势,特约商户拓展也较困难,且超过10%的现有特约商户因操作不熟练、嫌麻烦或不愿支付佣金而不愿受理甚至根本不受理业务。造成资源浪费。针对这些情况。各发卡机构应加强ATM机、POS机等自助设备投入。扩大市场布局。同时,加大宣传、营销力度,使更多客户会使用、愿意使用信用卡消费,通过培训。使更多的商户能主动受理信用卡。在巩固已有的特约商户的前提下,积极拓展铁路、航空、医疗卫生、保险和社会公益事业如公路养路费、邮电费、水电费、煤气费、养老金等收费领域。形成一个数量多、质量高、行业齐全、布局合理的特约商户网络。不断改善用卡环境。

(四)加强法律体系建设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关于个人信用管理的法制建设几乎还是一片空白,政策体系也没有真正形成。《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只是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的规定则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3月l并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信用卡法制建设向前迈出了新的步伐。由于有关信用卡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新的银行卡条例还没有出台,导致持卡人或发卡机构利益可能因无法律依据而受到损害,严重制约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必须与时俱进。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和体系建设。健全涉及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创造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推动银行卡业务向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方向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志宏,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M],北京:金融出版社,2007

[2]虞月君,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胡薇、刘磊,2009年国内银行卡市场发展回顾与2010年展望[J],银行卡研究资讯,2010,(01)

[4]刘学玲,美国银行卡市场2008年概况及未来五年预测[J],银行卡研究资讯,2009,(12)

第3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征信系统,个人贷款,应用

 

近几年,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其中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个贷业务在刺激需求、稳定经济等方面逐渐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作为一名信贷工作者,每当想起不良贷款给银行造成的损失都十分痛心,深究其中的种种原因,诚然有银行产品设计不合理、抵押物贬值等原因,但这都不是主要因素――个人信用制度体系不完善、公民守信意识薄弱才是根本原因,笔者就此谈一下如何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

1.个人信用制度的含义

个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个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查验自然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

个人征信是指征信机构通过合法渠道采集、调查、分析消费者个人的资信,以信用调查报告的形式提供给个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为其授信决策的参考依据。

2.个人信用体系薄弱的原因

1.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场规律,政府一道命令银行就要贷出,使国有企业把银行贷款当作“第二财政”,借银行钱不还的风气日益浓重。

2.受多年来拖欠银行贷款风气的影响,我国公民的守信意识普遍不强。笔者在车贷工作中就遇到类似情况:一旦借款人手头资金紧张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贷款,好些的几月后一起还上,而有的客户索性就不还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证件贷款。免费论文参考网。

3.制度不完善、缺乏对违约借款人的应对措施。众所周知,建立法制社会最重要的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已日渐完备、但是对处理借款人拖欠、骗用银行贷款的相关法律还较薄弱,拖欠贷款银行只能起诉后执行抵押物,可是车贷中汽车贬值快很难足额抵偿贷款,而房贷中只要户主不搬出贷款住房银行最终也没什么办法,而且我国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者也无法进行刑事诉讼,这些都增大了银行的信贷风险。

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就银行方面而言,个人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可包括风险识别、评估、风险防范与处理几个部分,风险识别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又是识别客户质量的首要条件。

从社会意义来讲:(1)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2)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扩大内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效率;(5)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是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现实需要;(6)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是适应我国个贷事业飞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4.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对策

4.1加快个人信用体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我国,个人信用数据源至少与10个以上的政府部门有关,或者由这些部门负责管理。除国家《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数据有限制规定以外,目前尚没有其他对个人信用数据进行管理的政策法规,也没有对某些不可以向社会公开的个人征信数据进行严格界定。但到目前为止,在许多政府部门管理的数据中,只有部分工商数据向社会开放。免费论文参考网。修改后的法律应明确规定何种个人数据可以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时限等等。

其次,尽快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一是应该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二是应尽快出台关于界定数据保密范围的法律或法规,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及确定征信数据经营和传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如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为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的财务数据完整;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与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4.2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个人征信管理模式

笔者认为,我国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必须由政府来建立并管理,这样可以减少欺诈、舞弊等不实行为;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个人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

4.3建立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

目前,国内最权威的央行个人征信系统也只是实现了国内银行的内部征信(即便这样各银行之前也存在壁垒),即通过查询人行征信系统可以获悉客户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国内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还款情况――可这样的数据采集广度是远远不够的,要知道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去贷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统对那些信用卡有过违约记录的客户打分不高,但仔细分析,那些经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户往往是有较好超前消费意识并且收入稳定的优质客户,而系统对那些不曾有过任何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人打分往往比这些有逾期记录的客户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们现行的征信系统仅仅通过这些信息判断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会“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错误结论,甚至会导致优质客户被拒贷而漏掉坏人的结果。

同时,笔者通过总结实际工作经验,认为人行征信系统也有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数据更新较慢:一般客户信用卡和贷款信息往往1个月才更新一次,这给需要申请新贷款的人带来许多不便。免费论文参考网。二是对于逾期记录的保存时间问题――对于人行征信系统中的贷款逾期记录到底保存多长至今没有明确说法,使那些有过非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有违约记录的人再申请贷款很困难。三是对于违约金额计算过于苛刻:建议征信部门把小额欠款的客户不纳入逾期贷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4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提高个人守信意识

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中,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是极为重要的一环。严厉的惩罚机制,将加大人们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护。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惩罚机制建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2)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3)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4)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

总之,当前个人征信应采取适时而进的新方法,积极度量风险,科学管理风险,合理评价风险。

参考文献:

[1]谷秀娟.金融风险管理-理论、技术与应用[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武剑.中国银行业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前景分析与策略选择[J].国际经济评论,2003,2.

[3]施华强,彭兴韵.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与中国银行业改革[J].金融研究,2003(10).

[4]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财经科学,2002(1).

第4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风险管理

国外信用卡发展的较为完善,已成为外国商业银行主推的一个产品,与它们相比,我国涉足信用卡业务较晚,在风险管理的制度及技术上都存在缺陷。要使我国信用卡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信用卡机制必须进行一系列改善。

一、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基本分析

1.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基本概念

(1)含义

信用卡业务风险是指在信用卡持卡人不能按时偿还其透支额而给发卡行带来资金损失的风险。

(2)成因

信用卡业务风险的成因分为: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

①信用卡业务的外部风险主要是指非银行内部员工如信用卡持有人、特约商户等原因使得银行利润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a.欺骗性风险。如有的犯罪分子改变原有身份向发卡行申办信用卡;有的犯罪分子恶意透支,到期银行催收无果。

b.持卡人因病、失业等原因致无或减少收入,无法还贷,或一些持卡人过高估计自己的经济能力,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按期还款。

②信用卡业务的内部风险是指银行内部人员违规或者,与犯罪人员违法合作,造成发卡行资金损失的不确定性。

a.缺乏高素质设备和人才。一方面是国内发卡行尚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另一方面是我国信用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存在不足,需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

b.风险管理机制滞后。目前大多数发卡行通常利用人工对某个静态指标进行监测,往往事后才能对信用卡风险做出回应。

c.业务经营风险。发卡行在审核持卡人信息时,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没有完全掌握客户的经济信用资料,过高的估计客户的实力,给予其过高的授信额度,导致部分款项无法收回。

2.信用卡业务风险的特征

(1)特征

①受经济周期的影响

经济周期包括经济繁荣和经济衰落。当经济繁荣时,持卡人较容易获得高收入,保持收入稳定,能及时偿还债务;而经济低迷时,部分持卡人可能由于失业或收入降低等原因,无法如期偿还债务。

②风险的滞后性

信用卡是贷记卡,在一定期限内,发卡行无从确切得知持卡人的资金状况,只有确定支付到期后,才能确定该笔账款是否能够如数收回。

③具有很强的危害性

信用卡交易波及范畴大,一旦发生风险,会危害到各个交易主体,包含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等,可能起到“牵一发动全身”的效果,影响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某种程度上引发全社会的信用危机。

二、中国信用卡业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信用卡业务现状

(1)业务发展快,前景广阔

截至2016年第二季度,全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累计发卡已达4.73亿张,同比增长9.26%;授信总额为8.052016万亿元,卡均授信额度为1.70万元。说明在我国信用卡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2)基本形成市场垄断

2015年各大行新增发卡总量7568万张,由表一可见,2015年工、农、广、建、招、交等六大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规模优势明显,六行累计发卡合计5498万张,占比高达72.65%。

(3)业务不良率高,风险防范不足

从已披露信用卡业务风险情况的银行来看,排名前十的银行的信用卡业务不良率均在1%以上,其中中国银行不良率最高,达到了3.37%,较上年末上升了1.31%;只有平安银行和兴业银行同比分别下降了0.27%和0.06%;其他银行不良率均呈现上升趋势。表2显示,即使信用卡发行量增多,但商业银行在业务风险防范上仍然存在不足。

2.我国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即使通过30多年成长,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在风险管理的知识和技术上仍与国外存在不小的差距,大致反映在以下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

当前信用卡根本大法《银行卡条例》一直未能出台,当前使用的法律仍是央行1999年颁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根本对象是银行卡,而非信用卡。

(2)社会征信系统不发达

我国没有专业的进行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信用调查公司,而主要是由政府设置并管理,其运作受政府干预,具有高垄断性,各家商业银行获取信用信息需要付出较大代价。

(3)风险管理内容单一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集中在传统业务,缺乏对新业务、新技术的管理。而发达国家则关注对交易风险、操作风险等多类型的风险控制。

(4)预防和防范意识薄弱

我国发卡行将主要的时间和金钱放在信用卡风险的事后防范,忽视了事前的风险预防和事中的风险控制。而且商业银行主要侧重单笔信用贷款,而非整个信用卡业务的总体风险。

三、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原则与对策

1.管理信用卡业务风险应坚持的原则

(1)安全性原则

如同经营其他业务一样,商业银行进行信用卡业务经营,也应该依照安全性原则,按照规范流程标准化操作、谨慎信贷、及时催收,确保如期获得利润。

(2)预防性原则

商业银行应该在授信客户前,充分收集客户信用资料,了解客户资金状况,及时避免信用卡业务风险,避免为了获得利润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同时对本行发卡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对不同客户进行区分,找出同质客户群w,制定多样化的授信机制,并实时更新,更好的满足客户的需求。

(3)信息沟通与互换原则

我国各个主要机构掌握各自的数据信息,但是未建立统一的信息分享系统,未能发挥信息的集成优势,未建立一站式信息共享机制,从银行角度来说,商业银行应注重加强同其他行业,尤其与公安及银联之间的信息共享与协作,避免信息的不准确传递造成利润丧失。

(4)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商业银行关于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应该提升到战略的角度,从全局的角度考虑,制定相应的信用卡风险管理政策,事前应该对信用卡业务办理者进行全方位的资信调查,预防风险;事中实时检测,减少和转移风险;事后避免风险。

2.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1)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信用卡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其法律机制也较为完善,有值得中国司法部门学习的方面,要使我国信用卡市场继续保持健康高回报的发展,完善信用卡法规势在必行。一方面经营信用卡业务的各个单位,需要按照国家法规的要求,获得相应经营资格,并需明确限定其经营范围及权利与义务,不得为了盈利逾越法律;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和持卡人在建立商业关系时,双方都需明确各自承担的权责与义务,最大程度的降低信用卡风险,避免日后争端。

(2)建立个人征信制度

社会征信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各行各业都应该建立互通的个人信用档案,办理重要业务时,能够一站式查询每个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同时国家需不断提高个人信用标准,形成人人都重视诚信,人人都讲究诚信的社会风气;商业银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个人信用信息确定每个人的授信额度,个人征信制度的建立能够很好的帮助管理信用卡业务风险。

(3)银监会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监督

y监会也应该加大对开设信用卡业务的各大银行的监控管理,实时监督各机构的信用卡业务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通报批评,对风险管控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给予奖励措施,切实发挥监管部门在行业内的正确导向作用。

(4)转变观念,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各商业银行不要盲目为了逐利扩张,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潮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在风险最小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收益。对于信用卡业务亦是如此,高风险必定伴随着高收益,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坏账率的上升,警戒商应谨慎做决定,协调风险与收益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各发卡行也需加强基层银行内部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训,做到员工自觉规避不必要的信用卡业务风险,避免信用卡问题再次成为银行业的一大“疑难杂症”。

(5)建立有效的催收体系

信用卡的催收问题值得各发卡行关注。在充分掌握各持卡人的信息后,对未能按期偿还欠款的持卡人给予充分重视,明确区分对方是无意透支或恶意透支。对无意透支的持卡人,持有宽容态度,而对恶意透支的持卡人,需及时采取相应的手段,灵活处理,保证最大程度的收回资金成本,必要时可寻求法律的帮助。

(6)加强数据分析,深度挖掘优质客户

大数据时代,数据获取及分析挖掘成为各发卡行寻求新利润增长点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信息资源基础上,对数据进行细分,发现同质群体,积极开发新服务,区别对待客户,对资信状况好的客户实行宽松政策,避免客户流失,对资信状况较差的客户则需要严格的政策处理,从而实现客户的差异性需求。

(7)加强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

科技成果层出不穷,犯罪方法也越来越高明。发卡行时刻保持谨慎,防止运作软件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根本手段是发卡行应积极开发新软件,引进新技术,从技术水平上提高信用卡业务的风险防范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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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学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制保障[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06期.

[7]朱璐.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1.3月.

[8]王保艳.论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监管的法律完善[J].现代商业,2011,36:35.

[9]陈春红.我国信用卡信用运营风险管理研究[J].安徽大学,2013.11月.

第5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用缺失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中信用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即在网上开展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包括生产、流通、交换、分配和消费各环节所有活动的电子信息化处理。它的核心是使现代计算机通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服务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生产效益、降低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从而大幅度地提升传统商务水平,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信用是整个商务体系的命脉,一切商业活动都是在信用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电子商务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交易已成为企业争取客户,扩大销售额和经营规模的最有效手段。电子商务作为网络经济的一种,信用问题也必将成为关系其成败的关键问题。

        二、当今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现状

        当前,在我国社会各大领域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处于新兴地位的电子商务也不例外。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本身的特点,信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虚拟经济、非接触经济,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保证,其生存和发展都将十分困难,个人和企业的交易风险都将大大提高。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其格式和媒体可以分离,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的诚信问题使得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难以保障。因此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相比对信用的要求更高,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先加强信用建设。

        目前,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期,市场还很不成熟,社会信用体系很不健全,市场经济体系与市场机制还不规范、不完善,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制度。从电子商务的流程看:信息、交易、支付、物流等每个环节都存在信用风险,每个交易对象也有信用风险存在。然而,在看到国外发达国家从电子商务的经营方面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我国盲目照搬国外电子商务,却未考虑到本国的实际国情,未考虑到我国信用体系的现状,以至于出现许多阻碍,电子商务活动在很多情况下无法顺畅运行。

        三、导致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缺失的原因

        从思想和社会层面上来说,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社会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信用卡诈骗等诚信问题每天屡见不鲜,几乎成了普遍现象;而电子商务作为不见面的交易模式,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

        从制度层面上来说,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信用系统始终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行业自律尚未形成,因此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到目前为止,我国制定的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少。虽然我国在2005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5年10月颁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但相对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势头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只是杯水车薪。缺乏足够的明确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失信成本大大降低,从而在无形中加大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风险。

    从技术层面上来说,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平台建立和运行的。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也远远大于传统商业活动。四、对我国电子商务中信用缺失的应对策略

        由于以上的原因,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用缺失现象已成为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为解决这些问题,以下一些策略可作为参考:

        第一,加强诚信宣传的力度,树立整个民族的诚信传统和信用消费习惯,培养整个社会的信用风尚的建立。社会信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第二,加快整个社会信用体制的建立,完善与之相关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一种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新成员,电子商务更需要尽快出台与之相配套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制,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加大失信风险。买家和卖家之间的相互评价,可以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而且会带来更活跃的用户和更多的交易。

第6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健词]信用卡 信用风险 额度 金融机构 监管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我国的信用卡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从1985年中国银行发行国内第一张信用卡到今年(2007年)年底,根据首届中国信用卡调查报告预测,我国信用卡发行量将突破6000万张。

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大,信用卡的信用风险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了。如何认识、防范信用卡的信用风险 ,是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如果不对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加以高度重视 ,很容易爆发信用卡危机。

一、信用风险的类型

1.资信风险。现在信用卡推广的范围非常广泛;办卡要求也很低。在各个高校,对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学生的要求条件十分的简单,就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及个人填的一张表格。就可以轻松拿到在读本科生的额度为3千元、硕士生为5千元、博士生为8千元的信用卡。在社会上,申请人提供仅身份证件和房产证明或购房贷款合同或大额存单即可办卡。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虚假的,办了卡把卡上额度全消费了,则造成了银行的损失。

2.商户风险。由于商户的操作人员没有按照规定核对持卡人的签名、身份证和银行的止付名单,造成某些不法人士由于签名不符拒绝还账,或者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从而造成的风险损失。

3.欺诈风险。包括蓄意欺诈、冒用他人信用卡风险和伪造涂改进行作案造成的风险。主要是伪造他人资料申请信用卡欺诈银行资金。例如,曾报道过的一则案例为,曾有一个团伙,在某国外银行先申请一张信用卡,然后把信用卡寄回国内或利用先进的机器设备伪造多张信用卡分给多人在国内消费,这段时间申请人在国外居住,无回国记录而到对账日后和还款日前向银行提出本人在国外而不在国内无法在国内消费的理由拒绝还款,从而造成国外银行的资金损失。

4.套现风险。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与不良商户串通,利用虚假交易及银行透支资金的免息期限,信用卡持卡人通过不正常手续提取现金,违反与发卡机构的约定,通过不法商户以刷卡消费的名义或网上购物消费的名义将信用卡中的透支额度,通过POS终端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地直接转换成现金,巧妙套取资金的行为。

二、信用风险的防范

1.完善共享的个人资信档案。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在开展信用卡业务过程中,如何简便而又准确地掌握持卡人的资信情况,是防范信用卡信用风险的关键。那么,完善共享的个人资信档案势在必行。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各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历史的和全面的资料并迅速确定能否给持卡人授信及授信额度。这样,个人在申办信用卡时,就可以清楚申办人在商业银行的借还款、信用卡、担保等信用信息,以及相关的身份识别信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联网查询服务,满足商业银行防范和管理信用风险的需求。

2.设立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信用卡持卡消费,需要依靠健全的法律规范。由于目前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低,法律级别低,对银联公司、信用卡专业化服务公司等市场参与者的准入条件和权利义务责任等都未做明确的规定,给监管带来不便,给市场带来不稳定因素,也给信用卡消费带来了障碍。因此应修订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信用卡信用风险的概念、认定的标准、风险防范的措施、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在不远的将来,应参照国际惯例,将分散在我国刑法、民法、经济合同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加以整理,形成一部规范信用卡行为的专门法律。

3.构建统一的授信制度和审慎的监管机制。建立良好的明确定义的授信标准和审慎的监管机制,以安全和稳健的方式审批授信,对防范信用风险至关重要。因为授信标准规定了借款人的资格和授信额度、可提供的授信类型以及授信的条款和条件,能够保持适当的授信管理,可确保对信用风险的控制。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多媒体技术,通过采集持卡人的声音、指纹等在全国各指纹验证挂失等方法为持卡人资金安全提供更好的保证。将恶意持卡人、特约商户的负面信息记入个人资信档案,及时与司法机关联系。同时,持卡消费者也应注意了解信用卡使用的有关知识和注意事项,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

4.建立严格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首先,要加强信用卡业务的统一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政府为了协助金融机构更好地控制风险,应制定与信用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依法与信用卡申请人订立严密的契约。金融机构凭该契约对信用卡持卡人的各类消费、经营活动都可以进行监督,一旦发生违约现象可以及时止付及追索欠款,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

其次,银行应完善自身信用风险管理措施。各银行都应对信用卡的审批标准、审批过程以及各级部门授信权限有着明确的规定,并通过各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信用卡进行科学动态管理来化解风险,保证银行资金的安全。银行对自身信用风险实行系统管理,并可以经常做一些非正常事件的调查,时刻注意信用风险制度的完善。

再次,要加快金融电子化建设,统一技术规范。应尽快制定与我国金融电子化总体规划相协调的信用卡发展规划和政策,在技术上制定一整套信用卡技术规范,打破目前由于体制上的原因而造成的政策各行其是,技术规范各异,设备重复投资的局面。

5.加强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发卡金融机构在拓展特约商户时应认真审查其资质条件,并加强对已有的特约商户的交易监督。在各发卡金融机构中推广并加强对已有特约商户交易监督。在各发卡行中推广“商户风险监控系统”、“风险事件报告和管理系统”、“在线交易监控系统”等若干风险管理系统为各发卡行提供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系统支持和服务手段,协助成员银行防范、降低银行卡欺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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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银行;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2-0106-05

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和深入,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掌握的大量客户财务数据已经成为其重要的商业资源。“9・11”事件之后,美国监控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近8000家金融机构交易情况的事件引起了各国的愤慨,其侵犯世界金融隐私权的行为不仅受到各国人民的责难,而且还引发了全球对金融隐私权的关注。依法有效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和非法滥用已成为各金融机构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强化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国际立法趋势之一,其中如何规制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如何在保障银行营运自由与尊重个人隐私权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也已成为各国金融立法及隐私权立法保护中的重点。

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界定

1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金融消费者是指接受金融服务或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的自然人。它仅仅指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或者团体,体现的是对这一特定经济关系中弱者的特殊保护。它与客户、储户或持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以银行为例,其区别体现在:(1)银行的客户包括机构客户及公众客户,而消费者仅指自然人;(2)储户或持卡人必须是与银行之间正式成立银行业务法律关系的组织或个人,而银行消费者包括那些在银行经营场所内挑选产品而没有买单或者没有签约的人,范畴要广泛得多;(3)从本质上说,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银行对储户或持卡人的保护是一种契约义务,由于对消费者的保护是法律义务,故银行对消费者的义务是出于一种法律规定。

2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是“金融消费者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其主体是作为独立个体的自然人,范围是私人领域事务,内容是自我决定权,保护的利益是人性尊严。其具体内容可以分为两个方面。(1)私人信息:指消费者预留在金融机构的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财产状况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信息资料。(2)私人关系:指权利主体有权对在其接受金融服务或者使用金融产品时候的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3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贬损事由

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权利,在《欧洲人权法案》中,隐私权被划归为可以贬损的权利,赋予政府基于特定的事由贬损其权利。隐私权可以基于以下事由贬损。(1)自己同意。从法谚“自愿即无侵害”的观点出发,只要是当事人真实地同意放弃该权利,那么其他对这一权利的侵害不会导致对权利主体的侵权。(2)公共利益。由法律来确认或者形成客观的公共利益成为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做法。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将公共利益定义为:公众和社团普遍享有的包含某种金钱利益或者公众和社团的权利和义务因之受到影响的某种利益。在中国“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为了进行社会、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的利益。它既不同于国家利益、地方利益,更不同于简单的“大家利益”。(3)他人权利。他人权利在国际法的层次上是指人权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在国内法层次上,包括他人的基本权利,也包括他人的一般权利。

二、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主要表现――以银行为例

在中国,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上午存钱,下午就有人打电话要为你提供理财服务;刚在银行填完贷款申请表,立马有短信告知你“我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你的银行对账单上的广告越来越多……更让人觉得可怕的是银行将其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卖给其他经营者,就连对账单也成了银行的“摇钱树”。

1 发卡银行把消费者的相关信息擅自提供给其他经营者。如保险借助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嫁接”销售模式其实质就是银行与保险公司联合推出依托银行信用卡业务,通过在银行营业场所内现场销售或通过电话呼叫中心联系客户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推销保险。“××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专递广告报价表”载明“每份1.5元~3.5元,3万份起发”,这不菲的广告收费源自“实名制银行”对账单的邮寄可以确保100%的到达率及准确率。

2 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中的过失导致消费者隐私权被第三人侵犯。2006年10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私人擅自查询并在境外披露他人银行账户信息案件。虽然当事人只了非法取得其银行账户信息的人,但是多数人认为对消费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的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好自己的法定义务,造成第三人对消费者账户信息不合法的使用,他们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招行保管箱“飞”走事件隐私权之争也是如此。

3 银行共享、公布欠贷黑名单,侵害消费者隐私权。银行为遏止不良贷款继续增加、制裁欠债不还的失信者,出台欠贷“黑名单”。如北京16家中资银行于2003年10月联手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俗称欠贷“黑名单”),截至2004年9月,2876名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和3701名汽车消费贷款客户上了“黑名单”。甘肃兰州的6家银行直接在主流媒体刊登了欠款催收公告,并曝光了客户姓名及相关资料。

4 “友情提示”及歧视性质的管理方式导致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取款2000元以下的持卡客户请到ATM机办理。”“1号储蓄柜为5000元以上存取柜,2、3号储蓄柜为5000元以下存取柜。”该制度的设计初衷是想改变传统的服务方式,减少客户排队等候时间,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可实际效果却走向了反面。这种划分容易造成明摆着告诉别有用心的人。我取了5000元以上的现金的后果。这不但泄露了消费者的隐私,而且让犯罪分子的盯梢更加简单有效。

5 透支被追款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侵犯之纠纷。有这样一则咨询案例:咨询人的信用卡透支后未及时还款,银行把催收电话打到了他家里。当时是他女朋友接的电话,她告诉银行的人当事人不在家后,银行的工作人员仍进行催收。女友知道其财务状况后,不久与咨询人分手。该咨询人认为这个催收过程向外人泄露了卡主的经济状况,侵犯了卡主的隐私权,欲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银行赔偿损失。

6 不安全的银行系统,导致消费者的隐私权被侵犯。信息技术和网络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面临

交易系统被非法入侵、传输过程中信息被非法窃取或篡改、账户被非法盗用等问题。如2007年,由于信息安全漏洞,美国发生了恶意黑客窃取约4000万信用卡账户资料的事件,这是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信息安全案件。黑客和有组织犯罪勾结是信用卡信息安全案件的新趋势。

三、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行为成因分析

(一)根源:隐私权保护理念不先进

相对于自由权或平等权而言,隐私权是不是被认为是一种绝对的、基本的人权?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分析该问题的主流范式。鉴于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权、自由和权利的漠视与践踏以及由此带来的深重灾难,多数欧洲国家和欧洲人民高度重视人权,屡次强调人的自由与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在隐私权利保护方面,欧洲走在世界前列。联邦德国的“人口普查案”最早将隐私权利独立出来,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之一,该判决认为:个人原则上有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个人资料公开及使用的“个人资料自决权”。不少欧洲国际组织和政府纷纷制定隐私保护法律,在金融隐私日益重要的今天,又制定出金融隐私保护法律,赋予公民数据控制权、接近权与救济权。可以说,欧盟对金融隐私权的理念代表了世界最先进的保护理念。在中国,显然没有把隐私权视作与自由权或平等权同等重要的权利,理念上的阙如是实践不尽如人意的最深刻根源。

(二)核心:立法实践的不完备

中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包括:(1)《宪法》第38、39、40条关于公民人格尊严、私人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规定;(2)《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高法《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确定了公民的隐私权保护,但这些均为原则性规定,且将“隐私权”放在“名誉权”之下;(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要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4)《商业银行法》第29条及《储蓄管理条例》第5条共同确立了“为储户保密”的原则。较之于欧美的立法实践,中国的立法是不完备的。

1 立法层次不高,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欧洲,隐私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赫然写入《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足见其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之高。美国则在1961年的彼特森案中,确认了银行保密义务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契约的默示条款。美国法院认为。银行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认为它有权向外界透露与客户账户有关信息。不容侵犯的保密性是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内在的最根本原则之一。而中国《宪法》本身没有明确隐私权这一概念,未突出隐私权的重要性。

2 立法模式不清晰、立法缺少系统规划。有学者认为,世界共有三种金融隐私法律保护模式,欧盟对金融隐私的综合保护模式,代表了世界最高的保护水平;美国对金融隐私的分业保护模式,具有很强的实用性;还有分立保护模式,主要是把政府等公有机构与民间机构等私有机构区别开来,根据信息处理机关的不同性质,对信息处理活动给予不同规定。考察中国银行消费者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很难确定中国的立法究竟属于哪一模式。同时,整个立法非常松散、凌乱,缺少系统规划,所涉内容既有冲突规制之处,也有立法内容不周延、存在不少立法空白之处。如《商业银行法》第53条虽然规定银行有保密义务,但是该义务仅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这就意味着银行对消费者(自然人)不负担此义务,因为他们不掌握上述两秘密,这就意味他们的隐私权不受此条保护。

3 具体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法条缺少可操作性。为增强实用性,美国在金融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采取了区分行业、分别保护的模式。银行等金融行业的隐私保护以联邦法律为主,保险业的隐私保护则以州法律为主。此外,州法、自律规则、行为准则和市场机制等也发挥了重要作用。1999年美国制定《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第五章专门规定客户金融隐私保护,确立了一个基本前提,即每一个金融机构有“明确而持续的义务尊重其客户的隐私,并保护这些客户非公开个人信息的安全与秘密。”同时,该法针对银行与消费者关系的持续过程中的通知问题、选择问题、安全问题、信息披露问题及执行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在1995年10月24日通过《数据保护指令》(Direetive 95/46/EC)后,于2000年12月18日制定了《数据保护章程》(Regulation(EC)No 45/2001)力图细化与补充《数据保护指令》。《数据保护章程》明确规定个人享有获取权和拒绝权,并设立了“预先审查”制度,主张成立专司个人数据保护的工作组。纵观中国的相关立法,在适用范围、数据主体接近权、对信息的二次使用控制权及对敏感信息的特别处理等重大问题都缺乏具体规定。试图用这样空洞的法律法规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谈何容易?

4 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冲突。中国实行的是个人储蓄实名制,金融机构在业务中必定会获得消费者的一些私人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又是一个企业,承载着一定的社会责任。金融机构保护金融隐私权的义务时常与金融机构的披露义务相冲突。

5 法律救济手段不足。尽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因违反金融隐私保护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行政责任的规定明显多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且行政责任内容比较完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的较为原则,比较笼统,导致受害者很难寻求应有的救济。在金融隐私保护的实践中,个人客户“事前无知情权、事中无选择权、事后无救济权”,处于典型的弱势地位,个人金融隐私权利难以实现与保护。㈣

(三)冲突:不同利益主导下之必然

由于金融机构利益不同于消费者利益,也不同于公共利益,因此作为“经济人”的金融机构其行为的出发点在于对自己利益甚至是短期成本的考量之上。在法律法规存在滞后、模糊、空白等问题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可避免地将伤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包括滥用隐私权贬损事由。以“自己同意”为例,民生银行《隐私权政策》规定“本行会对其持有的客户数据保密,你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情况除外”,笔者在其他银行的规定中也见到类似规定。究竟怎样的情况属于“自己同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根本没有规定,那当然由银行来解释。其结果当然就会与传统民法中的侵权的抗辩事由之“自己同意”

(当事人在知晓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后,真实地同意放弃该权利)相去甚远。“自己同意”原则不仅在银行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领域被滥用,而且在整个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都有这种滥用现实。

四、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之改进

(一)立法层面之改进

1 更新立法理念。从源头上来说,我们应该改进对隐私权的保护理念,视之为一项与自由权或平等权同等重要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明确其地位,在《民法通则》中或者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将隐私权在人格权制度中单列,清晰界定隐私权的内涵;在

具体的法规中做出对金融机构应采取何种适当措施来保证对客户信息和隐私的保护的具体规定。

2 立法模式及内容的选择。由于中国金融分业经营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欧盟的综合立法保护模式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而制定专门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则是一个必然路径。未来的《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隐私权概念的清晰界定;明确金融机构可以采集消费者的信息范围,一般应禁止金融机构采集消费者的敏感信息,即消费者的种族或人种,政治观点,宗教或哲学信仰或从属关系等等。(2)明确金融机构对其消费者的隐私保护义务,包括在业务关系建立前到业务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期内,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除法定情形或客户明确同意外不得披露、使用客户金融信息。(3)明确保密的例外条款(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免、客户明确同意、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不允许扩张解释保密例外条款。(4)规范采集、存储、使用、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条件及程序,明确金融机构使用消费者私人信息的告知义务及消费者的选进权甚至选退权。(5)明确规定当对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与向第三方披露信息的义务冲突时,金融机构应该如何行为。这可以借鉴美国新墨西哥州上诉法院审理的“派克”案的经验。本案中,法院认为披露义务应优先于保密义务。如果法院发现有要求适用“特殊情势”原则的关系的存在,并且存在该“特殊情势”,则银行负有披露义务,而不必担心会因此而违反了对另一客户的默示的金融隐私权保护义务。(6)明确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负担,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7)完善隐私侵权救济手段,明确责任条款。“无救济,无权利”,《金融隐私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消费者的救济方式。包括可供消费者维权的路径(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诉讼)及相应的部门、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及形式。要改变现行法律以行政责任为主,甚至以行政责任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做法,一方面,增加金融机构不当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损害赔偿之规定,另一方面,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金融隐私救济权利。

(二)法律实施层面之改进

从广义的法律实施层面而言,中国应积极参与签订双边或多边金融协作条约。目前虽然没有达成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但金融隐私权保护规则趋于统一是金融全球化的大势所趋。因此,中国要积极参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举行的双边、多边谈判和有关标准的制定工作,努力建立一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金融隐私权保护体制。

从狭义的法律实施层面而言,我们应该注意到当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产生隐私权纠纷的时候,金融机构的“尚方宝剑”就是“在其他本行认为需要公开、编辑或透露个人信息的情况下,本行可以不受隐私权保护政策限制”之条款。为避免由此产生的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可以分别采取如下措施。(1)对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实行报工商行政部门备案管理制度,这种做法在很多地方已经实施;同时规定“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合同),不排除经营者因格式条款(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2)赋予法院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所签协议的司法审查权,即法院须审查契约条款所含的交易条件,依法决定其效力。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授权法院解释合同的效力。由法院来审查合同是否违法,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司法审查的内容仅限于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限制性规定,而且做为事后审查。(3)对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的时候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即“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免除自己主要义务的条款无效”以及“做出利于格式条款被提供者的解释”;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之内容出现应按照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进行解释。

(三)金融机构层面之改进

第8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征信业务实践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5(5)-0026-07

一、引言

20世纪50年代,伴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管理技术的提高,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征信业跨入现代信用管理阶段,规范信用管理行为、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成为各国征信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1970年,美国制定出台《公平信用报告法》,这是美国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第一部法律,主要通过规范征信机构及信用报告使用者的行为来实现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目的。英国也于1974年颁布了《消费信用法》,侧重于通过保护征信活动中的个人数据来保护个人隐私。到了80年代,一些国际组织也开始认识到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1980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颁布了“个人数据隐私和跨境流动保护指导原则”。1981年,欧洲理事会颁布了“个人数据保护协定”,这些国际指导原则或协定从大框架确立了个人征信主体应享有的知情权、纠错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各国政府及理论界在反思危机发生根源的同时,也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了特别关注,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作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表现形式,随之受到广泛重视。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制定新法或修订旧法来强化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如美联储制定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终规定:提高征信信息报送机构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有关措施》、《个人征信信息报送方指引》,通过强调征信提供者应尽的责任与义务来保护个人征信主体权益。

我国征信业尤其是个人征信业的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与之相适应,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工作也正处于探索阶段。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议。2000年2月,国内第一部联合征信的政策性管理办法《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颁布,为联合征信拟定了初步的法律框架。同年7月,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地方性个人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并正式开通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随后,广州、大连等城市也分别在个人征信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2003年,国务院“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同年,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正式成立。2004年,在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改造和筹建工作,并在2006年初步建成两大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自此,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轨道,在这一过程中,应该说,对于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保护一直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随着征信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和个人信用报告的广泛应用,人们对于个人信用状况更加关心,征信维权意识不断提高。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从另一个侧面提升了我国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普通消费者对加强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认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研究,既具有鲜明的国际背景,也符合我国征信业务发展的趋势要求。同时,以近年来我国征信业务的具体实践作为研究视角,在梳理、总结已有工作经验与教训的同时,也会对未来的实际工作产生较强的指导作用。

二、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实践

由于征信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有关个人征信主体权益的概念和范围目前尚无比较权威的界定,使用较多的是在征信业务中法律赋予自然人这一征信客体的诸多权利。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个人征信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救济权五项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就以权利为切入点,分析我国征信主体权益保护方面的探索与实践。

(一)知情权及其保护

知情权是指个人有权向征信机构了解自己的信用状况。在我国,《条例》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满足个人征信主体知情权,一是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二是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

在具体操作中,我国致力于不断拓宽信用报告查询渠道来充分满足个人了解自身信用状况的需求。目前,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方式包括传统的现场查询与互联网等新型查询方式两种。现场查询已延伸至全国各省、市、县,居民个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即可办理。新型查询方式以互联网查询为代表,这一查询渠道从2013年开始先期在部分城市试点,目前已覆盖到全国所有省市。此外,部分大中城市还提供了自助终端机查询和委托商业银行网点查询等多种渠道。

综观两类查询方式,现场查询的优势在于简单易行,适用人群广,已被社会大众广泛认可;劣势在于近年来随着个人信用报告查询量的快速攀升,现场查询压力日益增大,在查询高峰期可能出现排长队现象。而互联网查询的优势则在于征信主体足不出户即可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便利性大大提高;劣势在于要求查询者有一定的互联网操作知识,适用人群存在局限性,主要被中青年征信主体所推崇。

个人不良信息采集的事先告知方面,作为信息提供者的各商业银行,多选择短信通知方式,采用委婉措辞以避免客户反感。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信息报送机构必须履行告知义务,但告知的程度和结果没有涉及,导致商业银行在告知方式选择及告知时限设定上均有较大的灵活性,信息主体可能无法享有“自我纠错”的机会。为保证商业银行全面履行告知义务,人民银行对此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针对消费者办理业务时将手机号码作为必填项的银行,在使用短信通知时还必须同时结合账单(包括电子账单)方式通知信息主体。

(二)同意权及其保护

同意权是指个人征信主体享有是否同意征信机构采集,或者被他人、有关机构使用其信息的权利。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信息使用者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特别是金融机构向征信系统提供、查询个人信息时,应当事先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

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商业银行主要通过与征信主体签订包含授权条款的制式合同来取得书面同意。例如,银行在(准)贷记卡、贷款申请表、信用卡章程或合约的格式合同中,通过与其他条款并列的形式,要求个人征信主体授权其向征信系统提供或查询信用信息。这种制式合同的书面同意对金融机构来说操作简单、使用便利,但对征信主体来说,由于受法律知识、交易环境、时间等限制,可能无法准确判断其是否公平。

在人民银行的监督指导下,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开发新技术来避免出现违规查询,保护信息主体同意权。例如对用户查询逐笔定位网协(IP)终端,确保查询行为的准确跟踪定位;设置单个用户单日查询上限,从源头防范违规查询行为;将查询授权流程纳入系统管理,规定分支机构将查询授权书扫描入前置系统作为查询条件,否则无法向征信系统发起查询请求等。

对于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其他机构而言,因目前暂未接入征信系统,故其相关业务信息未纳入系统。信息查询方面,这些机构大多通过取得授权并委托商业银行进行第三方查询,或者由征信主体提供其从人民银行查询的本人信用报告两种方式来获得个人信用信息。目前,这部分机构暂时游离于人民银行监管之外,其征信业务尚未有明确的监管办法。

(三)重建信用记录权及其保护

重建信用记录权是指个人不良信息超过保存期限后,个人征信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予以删除并重新建立信用记录的权利。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根据《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为5年,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息应予以删除。

在我国,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多久合适一直存在争议。有银行业内人士认为,个人不良信息保存5年时间较短,因为对个人信用行为的预测需要进行有效的跨越周期的时序数据分析,时间短会影响预测结果;而消费者权益保护学派专家则倾向于金融包容学理论,主张5年个人征信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此规定是否适合我国国情,还需要今后征信业实践发展来验证。

(四)异议权及其保护

异议权是指个人征信主体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上的信息出现错误或遗漏时,有权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要求更正。《条例》规定,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应当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

目前,个人征信主体提起异议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条渠道是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异议,通常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处理,需要依次经过“征信分中心征信中心商业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分支行商业银行总行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等多个环节,具体流程见图2。2008-2013年6年间,征信中心共受理个人异议申请32903笔,据不完全统计,个人异议回复率99.23%,解决率97.99%。

另一条渠道是信息主体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提起异议。目前,各商业银行大多建立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机制,明确了各级分支行异议岗位职责,规范了个人征信主体异议申请流程。还有一些商业银行实现了异议处理的全程电子化,对异议申请进行实时跟踪。此外,人民银行还采取多项措施来努力提高商业银行异议处理效率,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方式建立商业银行异议处理综合评估机制、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

比较来看,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直接提起异议的,处理流程相对繁琐,需经多个环节、花费大量人力成本、耗时较长;但由于有征信中心全程跟踪监控,异议回复率和解决率有保障。向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提起异议的,更直接高效,但可能出现异议不作为或推诿情况。

(五)救济权及其保护

救济权是指当个人征信主体认为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或信息使用者在征信过程中侵害其权益时,有权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讼的权利。这里的救济权包括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条例》规定我国受理投诉的机构是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办理期限为30日。诉讼的受理机构是人民法院,司法程序一般需经过法院立案、开庭调查、宣判等,所需期限较长。

从受理范围看,相对异议来说,投诉和诉讼的受理范围更广。异议仅针对个人征信主体认为自身信用报告中存在错误或遗漏时,而投诉和诉讼是个人征信主体人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均可以进行,包括了征信活动中的所有事项。从处理流程及时限看,异议和投诉相对简单快捷,诉讼程序繁琐且耗时较长。从三种维权途径的关系来看,三种手段均可以单独或同时使用,异议权不是救济权的必要前提,行政救济也不是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

(六)受教育权及其保护

受教育权是指由于征信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所以个人征信主体有权接受类似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等征信业务基本知识的教育。尽管《条例》对个人征信主体的受教育权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我国征信业务实践中,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教育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我国征信宣传教育的体系框架已经逐步确立,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宣传教育工作日趋常态化与制度化,在普及征信知识、提高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三、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分析

我国对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和救济权的保护已经渗透到征信业务实践的各个环节,互有交叉。但受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本文结合征信业务实务中产生的纠纷案例以及问卷调查,以征信业务环节即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及个人征信主体维权等为主线,来具体分析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信用信息采集环节存在的问题

1、采集范围界定不清,可能引发不当采集

征信业的迅猛发展,要求征信机构不断扩大数据采集范围。清华大学的《征信系统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影响研究》报告认为,如何扩大征信系统数据的采集范围,将商业信用信息和公共事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是未来我国征信业发展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人民银行开展的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正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通过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将其所掌握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然而,在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的同时,由于信息采集范围界定不够明晰,容易使一些与信用无关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被纳入到征信系统。在以往人民银行某分支行问卷调查中,69.41%的受访者认为“计划生育”、“醉酒驾车”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不应采集。

2、主、客观原因造成采集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在基层人民银行征信业务实践中,采集数据是否与真实情况相符,是个人征信主体与商业银行产生纠纷最多的一类问题。结合征信系统数据质量提升工作,我们发现,信息出错或遗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个人征信主体自身因素。首先,个人征信主体提供错误信息或对金融机构相关合同条款理解有误。这主要是由于个人在银行办理贷款或信用卡业务时相关表格信息填写有误,银行根据表格内容将错误信息上报征信系统。其次,还存在个人身份证遗失或外借他人、被第三人顶名贷款或办信用卡产生错误信息。

二是商业银行操作因素。首先,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信息录入信贷系统时可能出现录入错误。其次,在利益驱动下,存在故意违规报数行为。以一笔保证人“张冠李戴”案例为例,银行客户经理王某在为其客户办理贷款时,为了尽快发放贷款完成季末放款任务,为企业法人赵某编造了一个贷款卡号进而将保证信息上报征信系统。这个编造的号码恰好是另一企业主刘某的贷款卡号,根据征信系统以贷款卡号为关键数据项抓取信息的抓数规则,赵某的保证信息被错误上报到刘某名下。

三是系统程序因素。一方面,除一些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外,目前征信系统数据报送主要采用商业银行信贷系统与征信系统接口程序对接方式,两个系统数据项不一致内容由接口程序通过一定规则自动计算生成。在这个过程中,接口程序和接口规则有可能出现问题导致数据出错。另一方面,银行信贷系统也可能出现问题。如2013年某银行信贷系统升级改造,导致该银行信贷数据推迟近半年才上报征信系统。

3、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同意条款易被疏忽,出现个人征信主体在实际不知情情况下的无效同意授权

同意权应是在充分了解、知情基础上做出的同意决定。目前商业银行对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的授权条款一般附着在借贷合同或信用卡申请书中,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个人征信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更多注重的是其所申办业务,对授权采集条款并未加以重视和理解。故其在授权信息被采集时并不知情,而是在下次贷款受阻等实际损害发生时才知道自己的信用信息被个人征信系统收录入库。

(二)信用信息使用环节存在的问题

1、无有效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征信专项检查中发现,《条例》对个人征信授权规定的落实尚有待完善,银行存在未经授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授权书因要件缺失而缺乏法律效力、查询授权未约定用途、查询授权条款用词不规范等问题。

随着个人信用意识的提高,无授权或授权不规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已成为商业银行与个人征信主体产生纠纷的高发点。有这样一个案例。客户杨某在A银行申请信用卡被拒,原因为A银行发现B银行曾因信用卡审批原因查询过杨某信用报告,但杨某并没有B银行信用卡,进而怀疑杨某因某些隐形原因被B银行拒办业务。杨某随后因B银行未经本人授权查询其信用报告向当地人行提起投诉。由于事实清楚,当地人行对B银行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

2、商业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存在差别,突出表现为不同机构对个人信用报告中不良记录的容忍度有所不同,有的银行在客户授信审批时要求其累计逾期次数不得超过6次,而有的银行则不得超过3次。同时,对于个人信用信息中不良记录形成的原因、程度,也不能灵活分析、区别对待,只机械执行评价标准。例如,逾期1天和逾期30天,欠费几元和几万均没有区分,同等对待。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信用报告中不能区分善意欠款和主观恶意违约”和“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是被调查者对我国征信业务现状不满意度最高的两项。

3、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等信息使用者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可能接触到大量个人信用信息,利益驱动下个别员工可能铤而走险,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案例均时有发生。2012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银行内部员工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用信息,导致银行客户资金被盗。非法出售、倒卖个人信用信息的后果非常严重,可能对个人征信主体带来巨大的经济、名誉损失。

【典型案例】在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中,非法获取个人信用报告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犯罪人杜某通过网络向上游卖家购买他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之后先致电报告所有人信用卡发卡银行客服,根据报告内容回答客服提出的隐私问题并被确认身份,进而修改联系方式。随后,再致电银行,谎称信用卡丢失要求挂失并重新发卡。于是,新卡就寄到了杜某手上,之后就是疯狂套现。

(三)个人征信主体维权环节存在的问题

1、异议处理渠道不畅导致异议信息无法及时处理

部分商业银行只在省会城市一级分行设置异议处理岗位,而贴近大众的网点不能办理异议申请,为个人征信主体申请异议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商业银行异议处理人员大多身兼数岗且岗位变化频繁,工作衔接不畅造成工作人员对异议处理流程不够熟悉。还有一些工作人员误认为征信系统是人民银行建立的、异议受理主体应该是人民银行,导致维权事件发生时首先将异议申请人向当地人行引导。

而通过征信分中心提起异议,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反复核查,流程相对繁琐、耗时较长。在实践中,征信分中心从业务办理简便、高效的角度考虑,针对同城异议,往往建议个人征信主体直接通过商业银行提起异议,从而可能出现商业银行与分中心之间相互推诿并拖延异议处理时间的情况发生。

【典型案例】2010年9月,成某将某银行信息报送错误而导致其个人信用报告中11次错误逾期反映到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得到的答复是应到贷款发放银行核实情况解决问题。2011年10月,成某到当地人行中心支行上级行反映问题,被告知直接到贷款发生行提交异议申请。2011年11月,成某第三次到当地人行中心支行反映问题,要求并最终办理了异议申请。随后成某的错误记录被删除。2012年6月,成某认为贷款发生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相互推诿,导致其错误记录时隔一年才予以删除,故提出行政诉讼,将当地人行中心支行告上法院。

2、人民银行行政权力有限导致部分纠纷无法通过投诉环节解决

人民银行不具有准司法权,无法直接处理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宜,导致征信业务中个人征信主体维权对司法部门过度依赖。信用报告一般涉及消费者个人重大的经济活动,如申请住房抵押或经营贷款、求职或租房,由于人民银行接受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行政权力有限,很多侵犯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必须诉诸司法部门,不仅使个人征信主体维权成本大大提高,也给金融机构带来了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典型案例】某单位通过盗用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并伪造签名的方式,联合某房地产开发商,以150位职工名义骗取某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造成职工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逾期”。直到部分职工申请住房贷款被拒后才发现问题并到当地人民银行维权。因人民银行不能进行笔迹鉴定、不能深入机构开展调查故无法核实贷款真伪,直至法院判定这150笔贷款与职工个人无关,征信系统相关记录才予以删除。此次维权时间长达4年之久。

3、个人征信主体维权多发生在事后使维权缺乏时效性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主体对自身信用报告关注度不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原因六成以上是银行信贷业务受阻,这就导致个人征信主体维权主张往往集中于事后。在征信业务实践中,出现了部分纠纷对维权处理时限要求紧迫现象。这种情况下,即使事后的异议或投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也无法弥补对个人征信主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深度剖析上述问题,我们发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条例》相关配套制度未完全出台,法律实践中司法解释还是空白,使得目前我国征信业务相关法律安排在细节上还存在一些漏洞。例如,由于《条例》第十四条的兜底条款对信息采集范围的界定具有一定灵活性,且缺乏相应的细化配套制度,导致出现信息采集范围界定不清问题。再比如,《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被侵权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但却未明确人民银行可以行使哪些权力、可以采取哪些手段来核查和处理投诉,使投诉可解决纠纷的范围受到一定事实上限制。

二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相对个人的优势地位,使银行对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重视度不够。一方面,商业银行的相对强势地位使其针对消费者的一些做法存在强迫接受的弊端。例如,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标准不一、包含同意条款的有关合同普遍为制式合同等,均有强制之嫌。另一方面,征信业务与商业银行利益没有直接关系,所以常常得不到足够关注,表现为银行上报数据出现人为因素错误、无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银行端异议申请渠道不畅等问题。

三是我国尚处于征信体系建设初期阶段,整个社会信用环境和征信文化没有形成,个人征信主体自身信用意识和征信维权意识不强。表现在个人征信主体因自身原因导致产生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进而影响今后经济生活、在征信活动中因主观忽视而没有尽到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关注度不够使维权行为多出现在事后、出现纠纷不知如何维权等。

四、相关建议

(一)尽快完善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个人敏感信息、个人隐私等内容,防止越界开展征信活动侵犯信息主体权益。二是尽快出台《条例》配套实施细则,细化《条例》条款内容,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尽快出台《条例》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应明确规定信息主体权益被侵犯的民生赔偿事宜,使个人征信主体得到经济补偿以鼓励其自我维权。

(二)征信机构合法合规健康发展

一是征信中心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产品,全面实现向服务型机构转型。强化对征信系统接口程序的验收工作,加强征信系统稳定性,提高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更新效率;建立征信分中心服务质量综合考评机制以提升服务能力,为个人征信主体提供方面、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征信分中心设置异议处理专人专岗、及时妥善解决征信过程中与信息主体产生的各种纠纷。二是私营征信机构抓紧时机加速发展,为个人征信主体提供多样化服务。一方面,以增值征信业务为突破口,开发下游征信产品市场,为社会各种不同需求提供细分化信息产品;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机构间的互惠合作与业内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

(三)金融机构重视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征信相关工作。将个人征信主体权益保护工作提升到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塑造良好社会形象的高度。二是作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做好信息的报送及查询。规范信用信息报送、查询授权行为,完善书面授权条款格式;全面履行不良信息报送告知义务,满足个人征信主体知情权;提高征信系统报数质量,从源头减少争议纠纷的发生。三是完善前置系统,积极开发风险防范和预警系统,从制度和技术层面限制违规操作的发生。如可在查询前置系统设置上将信息查询与授权及查询用途相绑定,具体为系统在接受到查询授权书扫描件后自动开启贷前审批部门查询用户权限,发放贷款后自动关闭贷前审批部门权限并赋予贷后管理部门查询权限。四是妥善处理各类异议、纠纷事件。基层银行网点设置异议咨询窗口,采取“首问负责制”,各级机构分级安排专人负责,从制度上杜绝搪塞推诿。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是积极履行征信业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征信机构及金融机构等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建立征信业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制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高度重视征信主体投诉工作,基层人行努力做到异议与投诉岗位人员分离,维护个人征信主体行政救济权。二是加快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积极协调银监、证监、保监、外管等行业数据的共享,以小贷公司、担保机构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为突破口持续扩大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步伐。三是指导并鼓励征信业形成行业间的自律监管,建立定期信息披露或通报制度,通过行业协调机制维护征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五)坚持不懈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逐步完善征信宣传教育体系,探索建立征信宣传效果评估指标体系,确保征信宣传的长期、有效开展。二是加快推进征信文化建设,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征信业务从业人员中树立“唯信、唯实、团结、创新”的征信文化核心价值观。三是把征信宣传教育与诚信建设相结合,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把征信宣传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毕强,白云峰.信用信息服务中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11,(1):18-20。

[2]刘晓芬.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风险点分析及制度框架构建初探[J].征信,2011,(3):80-81。

[3]李文君.2001年-2011年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研究综述[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1,(29):30-32。

[4]曹凝蓉.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J].中国金融,2013,(24):71-72。

[5]戴根友等.征信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

The Research on the Issues o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of the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ubjec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Practices of Credit Information Business in China

QIU Yanfeng

(Operations Office of Xi’an Branch PBC, Xi’an Shaanxi 710002)

第9篇:关于信用卡欠款的法律法规范文

网络产品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VIGER男性性能力锻炼法(甲方产品名称)销售商事宜达 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原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网络男性锻炼法虚拟CD的销售商。

2、乙方在甲方产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利益。

3、乙方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济南VIGER科技生物有限公司商申请登记表》如登记表中内 容变更,乙方应在七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4、乙方可以对甲方的工作做出评价和投诉,具体事宜请与甲方联系。

5、乙方的市场区域为网络销售。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产品价格的制定权及权。

2、甲方负责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

3、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乙方的协议执行情况,并在一定时间内考核乙方所完成的工作进度和市场行为,并有权决定是否保持其资格,乙方试运营3个月,合格者将正式颁发授权书。

4、甲方负责向乙方或其客户提供技术支持,协助乙方做好宣传、销售、培训和售后服务工作。

5、甲方对产品进行不断的升级,保证其产品的先进完善性,并提供给乙方及其客户。

6、对于乙方提供的关于产品功能或其他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甲方认可后将对产品进行升级,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升级产品给乙方及其客户。

7、甲方若对产品价进行更改,须提前半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可获得甲方的销售培训及电话技术支持。

2、配合甲方跨地区性或全国销售宣传活动,努力开拓市场。

3、乙方有义务遵守有关的商业秘密,并以书面形式每月一次向甲方书面或电子信件汇报当地的市场动态及其行销计划和策略。

4、乙方在媒体上刊登的产品价格和实际销售价不得低于甲方制定的统一市场零售价。如有证据证明乙方违反甲方的限价规定(如低价销售现象)并不能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授权,并取消其区域资格。

5、乙方对所售产品客户必须建立完整的客户服务档案,甲方须对客户进行备案保存。

6、乙方可以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网络销售的名义但不能以独家等具有排他性的名义进行宣传及商业活动。

第四条 产品价格、保证金及预付款、财务结算

1、产品的价格详见附件。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甲方网站上指定的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保证金50000元人民币,并预付不低于20xx0元人民币的登录费。

3、保证金及预付款的使用、管理遵照相关规定,如未有违反相关规定,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全额退还给乙方。

4、结算

A、乙方登录VIGER虚拟CD(产品名称),须在乙方预付登录费足够支付的前提下,由乙方在确认付款后开通,同时甲方将从乙方预付登录费中自动扣除乙方开通登录费用,每月20日甲乙

双方应对上月1日至本月30日登录开通的数量及清单进行核对,并由甲方给乙方开据相应登录款项的发票。

B、甲方为乙方每月开据的发票金额为:上月20日至当月20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的20%登录费的金额。

C、当乙方未能按A的规定全额支付开通登录费时,甲方核实后有权取消对应网络销售的服务,同时保留法律追索权。由此带来的与客户之间的法律纠纷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D、本协议到期或者双方因任何原因终止本协议执行,乙方已支付预付款,在扣除应付款项后仍有余款时,甲方在协议终止后30日内将余款退还乙方。

第五条 协议期限

乙方的期限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1日。

第六条 争议解决

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七条 附则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传真复印件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络产品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合作开展Internet使用和推广应用,共同发动企业、组织和个人上网建站事宜进行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乙方的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业务,双方达成并同意遵照以下条款:

1. 甲方成为的基本条件

甲方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甲方须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乙方的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乙方对提出申请者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甲方资格。

2. 甲方权利义务

2.1 甲方向客户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及其他相关服务,自行负责开拓市场与发展客户,在业务中

2.2 甲方确保自己及客户的网站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甲方违反此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3 甲方承诺不以低于乙方给予其的价发展客户,与乙方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从事其他有损乙方利益的活动。甲方违反此义务时

2.4 甲方须详细阅读并确实理解乙方在其网站上的商制度的全部内容,并严格遵守商制度,以及在向乙方委托业务时,完全按照商制度中规定的操作要求提交正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并按正确步骤进行。甲方有义务定期浏览乙方网站,以及时了解商制度的最新变动。

2.5 甲方在注册各类域名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有关的域名注册协议的各项规定,在租用虚拟主机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虚拟主机租用合同的各项规定,在使用其他收费服务时应全面了解并遵守相关服务条款的规定。

2.6 甲方通过其在乙方申请的会员编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甲方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商,如果甲方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商或会员编号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乙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编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乙方即会提供此项服务,甲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

2.7 甲方在乙方网站注册为会员时记录的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及其他联系资料应与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资料一致,尤其是域名管理联系人的电子邮箱资料,是乙方用以确认甲方身份的重要依据。当甲方的电子邮箱、联系地址、联系人等资料变动时,须及时向乙方传真通知函件(单位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

2.8 甲方若将依据本合同而享有的会员编号及会员编号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必须于转移前将通知函件邮寄到乙方(单位须在通知函件上加盖公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名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个人须在通知函件上签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甲方未按时将上述函件邮寄到乙方,乙方将不予变更会员编号所有人。

2.9 甲方有义务严格保密并妥善管理自己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因甲方保密不善致使会员编号和密码泄露或由于第三方盗用而进行各种操作或因甲方授权他人管理而在终止授权时未及时收回管理权及更改密码,而造成甲方客户流失或发生其他损失或纠纷的,由甲方自行负责。

2.10 甲方应按乙方制定的届时有效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服务付款,并及时为所的域名及虚拟主机续费,乙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甲方未按时付款或未及时续费造成域名被删除、虚拟主机被关闭或数据库被删除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2.11 甲方应对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12 甲方将应邀参加乙方组织的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乙方权利义务

3.1 乙方以在线实时注册系统方式为甲方提供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并尽力使该注册系统有效运行。

3.2 乙方按甲方定制的服务规格为甲方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并按虚拟主机租用合同规定的义务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3 乙方按甲方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规格为甲方提供服务,并按有关服务条款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3.4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商制度和价格,并将在网站上及时公布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甲方变更后的商制度和价格信息。更新后的各种信息自公布于乙方网站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之时起生效,非特殊情况上述变更乙方均不另行通知甲方。

3.5 乙方提供自动查询功能,以使甲方能在网站上查询其业务信息和帐款信息。

3.6 乙方应对甲方的会员编号和密码及其他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7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将甲方的名称出现在乙方的媒体广告中。

3.8 乙方持续完善服务系统,以更方便和支持甲方开展业务。

3.9 乙方视必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商年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4. 相互关系

甲方与乙方是相互独立的缔约人,本协议并不能解释为任何一方是另一方的合伙人、合资企业、委托人或人,或建立了任何形式的合法联盟或联营。本协议的名称和标题仅为便于阅读之目的,不包含任何

5. 付款/结算条款

5.1 甲方成为乙方高级商的最低预付款是20xx元人民币,特殊商的最低预付款是5000元人民币,甲方在向乙方委托首次业务之前,须将至预付款以有效方式汇至乙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帐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其中扣除。

5.2 乙方的自动系统逐笔结算甲方的委托业务并从预付款中自动扣除,甲方自行查询余额并保证其余额足以支付下一笔委托业务。

5.3 若甲方连续三个月不发生业务,则乙方有权将其级别由降为直接客户,甲方降级后发生的业务按直接客户的价格标准计费,但合同解除时甲方帐户中的余额按本合同5.5条的规定处理。

5.4 乙方按要求为甲方开具发票(发票总金额不超过甲方所汇的实际金额)并以挂号件形式寄至甲方登记的地址;如甲方在发票方面有任何特殊要求(如为客户分别开票等),须在汇款传真件上详细说明。

5.5 合同终止时,如果甲方实际发生业务的金额未达到预付款,则乙方扣除包含实际发生业务金额在内的款项后,剩余部分退还甲方。

6. 违约责任

6.1 虚拟主机:甲方向乙方租用虚拟主机期间,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甲方客户网站无法访问,乙方承诺补偿甲方以宕机时间乘以10倍的时间期限赔偿。由于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支付的空间租用费。由于甲方或甲方客户违反规定使用虚拟主机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2 域名: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域名支付的域名注册费。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注册成功的域名丢失或被删除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3 其他收费服务:因乙方原因使得不能正常提供甲方所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乙方给予甲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甲方已为该收费服务支付的费用。因甲方或甲方客户原因造成该收费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4 除经乙方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乙方不接受甲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如甲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 即视为违约,乙方可不予受理甲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甲方的域名和/或虚拟主机的使用权,直至取消甲方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7.免责条款

7.1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乙方正常的服务和技术支持时,不视作乙方违约,甲方对此表示认同。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无法避免的客观事件,如战争、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意外事件”指诸如海底光缆受撞船事件的影响而损坏,通信线路或服务器发生超出甲方防范与预见能力的故障等类似事件。

7.2 乙方在进行虚拟主机维护时,有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因Internet上的通路的偶然阻塞造成甲方虚拟主机访问速度下降,甲方认同这是属于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此类情况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次不超过2小时。

8.合同解除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8.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8.2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8.3 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

8.4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8.5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6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9.附则

9.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惯例。

9.3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乙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甲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9.4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网络产品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供域名注册、虚拟主机台租用、主机托管、以及多媒体和互联网软件增值服务,甲方作为乙方业务的商,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签定以下协议:

一、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应为域名及增值业务中所包含的业务及服务进行必要的宣传,并为用户提供基本的技术咨询;

2.如甲方开展乙方的增值类业务,且甲方采用虚拟主机方式建立自己的网站,则甲方需将该网站设置在乙方的服务器上;

3.甲方应按双方约定的管理流程与其发展的用户签定统一的业务申请表;

4.甲方应负责其发展用户的后续升级工作(即负责用户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com上所使用服务项目的增减);

5.甲方应负责其发展用户的基本技术支持工作,工作范围详细说明如下:

1)更改密码

2)修改集团电子邮箱名称

3)设置url转发

4)设置邮件转发

5)设置邮件自动回复

6)网站空间使用状态

6.甲方为其发展的用户提供除乙方域名及增值业务以外的服务,如homepage制作等,由甲方负责售后服务工作;

7.甲方和甲方发展的用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邮电部《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8.甲方应为其发展的用户开据全额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

9.甲方应执行乙方规定的统一资费及服务标准(资费及服务标准以乙方网站。________________.公布的信息为准),浮动范围不能超过50%,否则必须经过乙方同意。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增值业务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

2.乙方保证对邮局数据进行每周备份,对及数据库数据进行每天备份,并保存一周内的备份数据。

3.乙方负责域名注册系统的正常运行,为甲方发展的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如电话、在线技术手册等),但不包括 甲方责任的内容;

4.为甲方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免费培训(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乙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6.乙方为甲方开据相应金额的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

7.乙方在收到甲方业务款后两个工作日内开通相应服务(不包括域名注册服务时间);

8.为甲方建立网站提供优惠(按甲方获得的价格),并提供必要的宣传。

二、违约责任

1.甲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乙方有权中止协议,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因甲方原因(如未按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付款不及时等)造成用户争议,由甲方负责;

3.如因乙方原因,而非电信部门检修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黑客攻击,政府部门由于某些原因封锁机房线路,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虚拟主机服务中断或开通不及时,由乙方担负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

一个月内,虚拟主机停机时间超过1天,补偿客户一个周的租用时间。

一个月内,虚拟主机停机超过3天,补偿客户一个月的租用时间。 一个月内,虚拟主机停机超过1个周,免除客户1年的费用。

三、免责条件

1.因电信部门检修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服务中断,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四、乙方信息

________________多媒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信用卡汇款方式

招商银行一卡通: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银行长城卡: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________________

中国建设银行龙卡:__________________

邮局汇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价格

请致________________.,获拨打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获取价格。

六、结算方式

服务类型结算方式

业务甲方需先交纳预付款不少于______元。甲方在网站递交服务项目______小时后,乙方即将相关费用从甲方预付款中扣除。当甲方业务预付款不足以继续支付服务项目时,甲方需以支票、汇款或现金等形式将后续域名预付款汇入乙方指定帐号。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发票寄出给甲方,并做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域名注册工作。______元的预付款不予退还,预付款后的款项在合作结束后全款退还甲方。

七、协议终止

1.一方需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

2.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本协议,且在______天内未能作出书面通知用以更正;

3.甲方的合并,解散等法人变更的原因;

4.甲方未按规定期限为其业务向乙方付费;

5.甲方停止经营本协议所涉及的业务;

6.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7.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八、协议附件

1.甲乙双方约定的开户管理流程

2.甲方的详细联系信息

3.甲乙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甲方是个人,则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协议内容以乙方网站上下载的协议内容为准,甲方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解决。未经乙方同意,甲方私自修改的协议内容无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友好协商解决,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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