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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荐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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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荐信

第1篇:银行自荐信范文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看我的自荐信。我想申请贵银行的个人理财销售代表职位。以下是我的个人资料:

我叶XX,是__经济学院2015届应届毕业生,专业是金融学。虽然不是来自第一流的名牌大学,但本人时刻以高素质的人才要求来锻炼自己,充分展示自己的个性,发挥自己的潜能。

回首走过的大学生活,从幼稚走向成熟,培养了对专业的深厚兴趣,具备了奋发向上的精神品质和较强的自学能力,并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个种社团活动,拥有的身体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具备较强的与人沟通的能力,相信能够适应快节奏的现代工作和生活,能够从事有创造性和挑战性的工作。在校期间,我能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能利用一切机会来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自己曾参加过学校组织的电脑协会,书画协会等。本人富有创造性思维,且独立完成工作能力强;性格开朗,善于与人交往,团队工作能力强;精力充沛,有极高的工作热情和强烈的责任心;自觉服从公司的纪律。

当今社会,方兴未艾的知识经济,入世后的体制改革,狒狒扬扬的网络狂飙共同编织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生活背景,这个世界也因此充斥着残酷的竞争,"物尽天折,适者生存"成为时代的主旋律.面对竞争和挑战,物色一名好助手是您的希望,而谋求一片理想的发展空间,是我三年来的梦想,所以我们都面临着双向选择.贵公司的业绩与良好的形象将我深深的吸引,而当年自信的我,有着一份激情,也有着一种稳重,"严于律己,宽予带人"是我的信条."给我一个起点,我就能撬起地球"是我的格言,真诚肯干是我的准则,只要要您给我一个机会,一个舞台,您的信任与我的实力将为我们创造共同的成功。

此外,我还积极地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抓住每一个机会,锻炼自己。每一个长假我都会东奔西跑地找工作,借这种机会锻炼自己并吸收社会经验。四年时间对培养一个人来说并不长,我深深地感受到,与优秀学生共事,使我在竞争中获益;向实际困难挑战,让我在挫折中成长。我热爱贵单位所从事的事业,殷切地期望能够在您的领导下,为这一光荣的事业添砖加瓦;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学习、进步。

收笔之际,郑重地提一个小小的要求:无论您是否选择我,尊敬的领导,感谢您抽空阅读我的自荐信

此致

敬礼!

第2篇:银行自荐信范文

作为在中国市场处于领先地位的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主要三个业务领域分别为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其多种产品和服务(如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在中国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

2014年是建设银行成立60周年。经过60年的经营发展,建设银行资产规模与利润,已跃居世界银行业前列。截至2014年底,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67,441.30亿元,实现净利润2,282.47亿元。

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近14,856家,在港澳台地区、东京、悉尼、多伦多等地设有海外分行。

问题

自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自贸区便被赋予了诸多金融改革的期望。自贸区的建设是国家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的“试验田”,通过金融创新有力支持自贸区发展,是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课题,也是实现自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

解决方案

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指导下,建设银行较早开始了自贸区金融创新实践。以加快推进金融服务自贸区实体经济改革为目标,建设银行的金融服务方案致力解决畅通自贸区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价格、提高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和简化优化业务流程等问题。

打造金融服务新流程

针对企业入驻自贸区的最基本需求,建设银行在自贸区金融服务中推出了“一站式管家”特色服务。从为企业代寻区内注册地开始,到上门收取相关证照办理材料,再到为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境外直接投资(FDI)入账登记手续、为企业开立基本账户等、提供一站式、全方位的贴心服务。

金融业务创新

作为首批入驻上海自贸区的商业银行之一,建设银行争办了多项自贸区业务的首批和首单,率先建立了自贸区分账核算单元(FTU);率先成为黄金国际版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所的合作银行,签约了多家区内大宗商品平台。

目前建设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开展的创新业务包括: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跨境人民币借款、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业务、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自由贸易账户(FT账户)体系等。

以FT账户为例,这是本外币一体的账户,与自贸区外每个币种都需要开立对应账户的情况不同,在自贸区内只需要开立一个FT账户,便可以实现所有币种的操作,有利于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本外币两种资源,既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也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了贸易融资便利。

重合规 严风控

建设银行在大力发展自贸区业务的同时始终将风险控制放在首位。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积极发展风险小、收益高的客户和产品,从源头上把控风险。加强风险排查与处置,利用风险监测系统,开展风险排查,强化预警能力。加强全面风险管理,深化平行作业,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把控风险,通过制度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管理及流程制定,确保自贸区业务有效持续发展。

成效

金融服务创新,拓宽了企业举借境外资金的渠道,缓解了境内银行的资金压力,有效降低了上海自贸区内企业的融资成本。

以跨境人民币借款为例,自2013年12月,建行上海市分行为某知名国有企业办理首笔跨境人民币境外借款,大幅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截至2015年3月底,建行上海市分行自贸区跨境人民币借款业务逾120亿元人民币。凭借建设银行具有遍布海外的分支机构优势,企业可以享受境外的贷款利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且业务办理效率高,从贷款申请到最终放款不到10天时间即可完成。

2015年4月,建设银行利用分账核算单元的境外筹资功能,成功向锦江集团下属公司发放期限3年的7500万英镑的FT贷款,用于支持该集团海外业务发展,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低于2%/年,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融资贵”等问题。

建设银行在上海自贸区创新业务形成了良好的示范效应,带动了全行自贸区业务的深入开展,为更多创新产品的先行先试树立了标杆,初步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流程。建设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的存款、贷款和中间业务收入的余额、新增额均列自贸区内45家银行之首。

截至2015年4月,建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开户数中基本户占比达到88%以上,在中外资银行中位于前列。

同时,在风险管控方面的多措并举,也确保了建设银行自贸区业务开展以来无不良贷款、逾期贷款及重大信用风险事项发生。

第3篇:银行自荐信范文

招行表示,本次配股主要是为了满足银监会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根据银监会今年4月正式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招行一季报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招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0.91%和7.66%,核心资本充足率明显低于新监管标准的最低要求。

与今年其他银行采取债券融资补充附属资本不同,此次招行采取了股权融资方式,中金公司指出,招行此次采用配股的方式意味着招商局、A股投资者和H股投资者将分别承担65亿、222亿和63亿元,对A股市场情绪有一定影响。

爽约再融资

就在此前一年的时间,银行也曾掀起过一轮再融资热潮。在2010年,各上市银行采取可转债、A+H股配股、定向增发、次级债等方式进行了将近4000亿元的再融资。当时的背景是,为应对金融危机,在国家四万亿投资政策的刺激下,货币政策宽松,信贷高增长,2009年银行业新增贷款达到10万亿元,各上市银行资本金消耗巨大,贷款增速的平均值高出银行业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增长速度之快历史罕见,资本充足率也一度接近监管红线。所以2010年以来,各上市银行采取可转债、A+H股配股、定向增发、次级债等方式进行了将近4000亿元的再融资。

在此轮再融资完成后,各家银行纷纷抛出2-3年内不再融资的豪言。招商银行在其2009年的资本管理中期规划中指出,通过资本自给与外部筹资相结合,在监管政策无重大变动的情况下,使资本充足率保持在10%-12%的目标区间,核心资本充足率保持在8%以上。并指出,在2009年底完成A+H股配股融资后,2010-2012年间分次滚动补充附属资本,在规划期内,若未发生对资本充足率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原则上将不考虑进一步进行股权融资。

银监会的一纸对资本补充要求的通知,令各大银行纷纷爽约相继出台再融资计划。“表面看是为了补充资本,实际上背后反映了中国银行业资本消耗的速度之快以及盈利模式的单一,另外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也对银行构成了一定压力。”某银行业分析师指出。

资本消耗型盈利模式

招商银行再融资计划抛出后,投行专家指出,近年来,虽然银行业盈利能力令全世界瞠目,但是中国的银行业却是依靠融资产生的价值,从经营层面讲,可以说中国的银行业根本就没创造价值。

一直以来,中国的银行业都在强调转型,改变以贷款规模扩张带来的息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而迄今为止,整个中国银行业的中间业务的利润贡献占比仍然偏低。据统计,目前银行业的存贷差占银行收入的70%左右。在中信证券最近出具的银行业研究报告指出,量化紧缩格局下,资金市场利率高企,二季度银行业的息差环比扩大,并预测行业的净息差仍然有环比回升的可能。

“在利率尚未市场化下,存贷利差收入保证了银行的利润,银行系统的业绩增长依然严重依赖于巨额信贷创造,导致了银行只需做大信贷规模就足可以提高净利润率。”银行工作人员指出。

在招商银行最近的配股融资交流会议上,当被问及由于监管环境趋严,招商银行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方面有哪些措施时,有关人士指出,招商银行的“二次转型”即是为实现在低资本消耗下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主要措施有:信贷结构调整、资产结构调整,发展中间业务、按揭业务、小企业业务,信用卡未使用额度授权等有所节制,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在资本消耗的考核,将降低资本消耗的理念贯彻到所有的业务中。

股市输血 股民买单

在强大的放贷冲动下,出现的情况就是资本快速消耗,低于监管层的要求,然后便进行再进一步的融资。招行再融资计划抛出后,国泰君安研究所所长李迅雷在其微博上指出,上世纪末当中国银行业被境外机构认定技术上已经破产之后,政府就对四大行实施了三次大规模注资、剥离不良资产和上市等死人复活工程。从此银行业在高利差支持下一马平川,放贷加水,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再加水,面由股民提供,监管部门只管比例。如此往复,独霸全球无敌手!

第4篇:银行自荐信范文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自1981年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深圳设立以来,外资银行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6年6月底,共有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境外银行在我国24个城市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境外银行分行183家,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银行14家。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这一发展过程,我国有关外资银行的监管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1985年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先后出台。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为履行入世承诺,国务院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重新颁布。2004年7月26日,中国银监会了《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落实入世承诺的有关内容。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将在2006年12月11日前向外资银行开放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并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此次修订颁布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兑现承诺。

《条例》共七章七十三条,包括总则、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终止与清算、法律责任及附则。《实施细则》对《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并增加了一些操作性的规定。《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调整监管对象的范围

《条例》规范的外资银行包括四类:(1)由一家境外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境外银行与其他境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2)境外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3)境外银行分行;(4)境外银行代表处。其中,前三类统称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在此之前,外资银行和外资财务公司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范,而境外银行代表处则由2002年6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调整。集中规范有利于全面综合监管外资银行,本次《条例》结合规范对象的变化调整了法规名称。

允许境外银行自主选择在华经营的商业存在形式

根据《条例》的规定,境外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商业存在形式,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外银行分行或境外银行代表处,其中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具体规定包括:(1)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分行,应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且拨给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六十%;(3)境外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的,除已设立的代表处外,不得增设代表处,但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地区除外;(4)境外银行可以将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境外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该境外银行经批准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保留一家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

对拟投资的外资银行股东和境外银行予以规范

《条例》对拟设法人银行的外方股东和拟设分行或代表处的境外银行的准入条件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其中惟一或者控股股东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2)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及中方惟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惟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商业银行,且在我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3)拟设分行的境外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初次设立分行的,在我国境内已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4)拟在华设立外资银行的境外银行还需符合持续盈利能力,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零售业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相比,主要的修订在于,自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限制;外资银行可以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人民币业务服务对象扩大至中国境内公民;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条例》规定可以经营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其范围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基本相同。对于境外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条例》第三十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境外银行可以经营的外汇业务范围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的范围与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同。与此同时,境外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对外资银行实施审慎监管和合并监管

对外资银行的审慎监管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境外银行分行改制为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于规定期限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存贷余额比例的规定;(2)境外银行分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余额不得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余额;(3)境外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项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4)境外银行分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此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跨境大额资金流动和资产转移等情况。

关于合并监管,《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两家及两家以上分行的境外银行,应当授权其中一家分行对其他分行实施统一管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境外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实行合并监管。

外商独资银行与境外银行分行之间的交易须遵循公允商业原则

由于允许境外银行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其分行在一定期间同时存在,《条例》对外商独资银行与境外银行分行之间的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境外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境外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境外银行对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与从事外汇批发业务的境外银行分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应当提供全额担保。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局限性分析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采取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在准入程序、监管指标、业务范围等方面进一步改善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规定,不仅履行了入世承诺,也较好的体现了国民待遇和与国际接轨的监管原则。但是,从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总体格局和发展需要的角度来考量,《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妥善解决。

关于外资银行的投资主体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金融分业经营模式逐渐向综合化经营模式转变。但由于分业经营基本模式的存在,我国对于可投资设立商业银行的中资金融机构仍有所限制,相比之下,《条例》关于外资银行的投资主体规定较宽。根据《条例》规定,除外商独资银行的惟一或控股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惟一或主要股东须为商业银行外,对其他股东没有限制条件。

事实上,《条例》给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设定了有差异的市场准入规则,这种状况可能对中资金融机构产生限制性的影响。一方面,境外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设立或参股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有效利用多元化经营和资源配置优势,在我国境内与中资金融机构进行竞争;另一方面,中资金融机构可能被允许在境外参股或设立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却不能在境内进行多元化经营,这在国际化、综合化经营的背景下,对于提升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实力是不利的。因此,设定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还有待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完善。

关于中外合资银行的界定问题

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外合资银行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其中外方股东及中方惟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且外方惟一或者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并符合已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等条件。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具有中外资股东的银行是否都是《条例》规范的中外合资银行,这一问题值得商榷。

合资银行的界定应当解决既有中资股东又有外资股东的商业银行应适用中资银行抑或外资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的问题。近年来,随着中资商业银行采取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在海外上市等一系列改革发展举措,使得传统的中资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成为既有中资股东又有外资股东的商业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原中资银行进行界定,界定的标准是什么,值得探讨。根据中国银监会2003年12月公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非上市的中资商业银行的全部境外投资入股比例达到或超过其全部股本的25%,该银行将被视同外资商业银行监管;对上市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商业银行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上述有关规定,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对非上市的中资商业银行的全部境外投资入股比例达到或超过其全部股本的25%的,是否也应该受到《条例》的调整?二是对于新设的中外合资银行,如果其外方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应按照中资银行监管还是受《条例》的规范?抑或只要是新设的中外合资银行,不论中外资投资比例如何,均按照外资银行监管?上述问题在《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答案,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

关于外资银行股权变更问题

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因股权变更导致银行组织形式变更的问题。那么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之间是否可以因为股权变更而改变其组织形式;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之间可否因为股权变更而改变其性质?具体标准如何确定?对于上述问题,《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在区分上市银行和非上市银行的基础上有比较原则的规定,但是随着中资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可能存在外资银行被并购向中资银行转变的情形,而监管规章对此没有作出规定。

关于允许保留外汇批发业务分行的问题

第5篇:银行自荐信范文

关键词:资本管理;中小银行

一、中小银行资本管理现状

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比国内领先银行的管理实践,中小银行资本管理在以下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一)资本计量方面

在资本计量方面,中小银行通常采用权重法进行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按基本指标法对操作风险资本进行测算,按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资本计量方法简单粗放,尽管满足监管要求,但对风险敏感度不高,不能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

(二)资本规划

在资本规划方面,某些中小银行制定了资本管理与补充规划,进行了资本充足率现状分析、资本净额缺口测算和资本充足率测算,提出了相应的资本补充途径和措施。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未能有效结合业务计划、财务计划和资本执行计划对银行未来的资本充足水平进行规划;二是进行资本规划时也未全面考量未来宏观环境、行业特点、业务发展要素、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等风险要素。

(三)压力测试

在资本压力测试方面,中小银行已开展了某些单一风险的压力测试,如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房地产行业压力测试,但还未开展全行层面的资本压力测试,也并未模拟压力情况下资本是否充足,压力测试在满足决策支持方面的作用极为有限。

(四)资本配置

在资本配置方面,绝大多数中小银行仅对业务条线制定了风险资产限额,在缺乏经济资本计量的情况下,中小银行尚不能通过RAROC和EVA等指标实现发展回报高的业务,约束回报低的业务。随着发展速度加快,规模扩张与资本消耗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资本配置水平落后将使其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五)绩效考核

在绩效考核方面,中小银行通过计提资本占用费的方式,将资本成本的概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体现了经济资本管理理念。但资本占用成本仅按监管资本计算,风险敏感性较差,扣减资本成本后的考核利润难以精确反映风险调整后的收益。在缺乏全成本分摊、风险计量的情况下,难以应用RAROC、EVA等先进指标。

(六)信息科技方面

资本新监管标准对于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等要求,最终都需要信息科技支撑,涉及数据支持、建模支持和日常监测支持等多个方面。中小银行信息科技支撑能力薄弱,主要体现在:一是有效历史数据积累不够。内部评级法对银行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都有明确的要求,其中支持客户评级(PD)的信息需要保存至少5年历史记录,支持债项评级(LGD)的信息需要保存至少7年历史记录;二是尚未建立全行级的数据集市或数据仓库,缺乏全行统一的数据视图、数据定义标准和质量规范,各类数据分布在不同的数据源中,没有进行集中管理,造成系统取数能力不足或取出数据不可用,数据清洗工程浩大。

(七)人力资源方面

实施资本新监管标准离不开既熟悉银行业务,又熟悉新监管标准和高级计量方法的综合型人才,而中小银行缺乏对人才的吸引力,内部缺乏人才积累,外聘也很难找到合适人才。人才和经验不足是实施新资本管理办法面临的最现实问题。

二、中小银行资本管理面临的外部挑战

(一)资本刚性约束趋于强化,资本补充面临内外双重困难

中小银行补充资本主要依靠内源性资本积累和发行资本工具两种。在资本刚性约束条件下,其资本补充面临内外双重困难。

1. 内源性资本积累离不开收入扩大和费用缩减带来盈利留存和积累,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收入结构上,中小银行仍以利息净收入为主,中间业务收入占比较小。短期来看,中小银行主要依赖利息收入的情况难以根本改变。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中小银行面临利息收入下滑的严峻压力,内源性资本补充源头受到抑制;二是在费用结构上,通常人工费用占比接近50%,而员工薪酬属于刚性支出。此外中小银行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需要在网点建设、风险管理和IT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难以通过压缩费用提高利润水平。

2. 外源资本补充方式主要包括上市IPO和发行资本工具。监管部门将二级行资格作为上市IPO的前提条件,而绝大多数中小银行不具备上市资格。另一方面,新资本管理办法对资本补充工具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要求在触发事件发生时,资本工具必须以本金减记或转股的方式参与损失吸收,上述条款将进一步提高补充资本的成本,增大发行资本工具的难度。此外,作为节约资本、改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通道,资产证券化仍处于探索阶段。

(二)利率市场化、金融脱煤加速推进,经营环境变化带来全新考验

央行将于今年起正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速。若央行取消存款利率管制,预计存款利率将提高约200BP左右,将直接导致中小银行资金成本增加,进一步降低盈利空间。另一方面,随着直接融资比例加大、债券市场的扩容,中小银行赖以生存的地方国有企业将更多通过发行债券直接融资,而中小银行业务依然以传统的存贷款为主,缺乏投资银行的资质,业务纵深还有待加强,存在核心客户流失的风险。

三、中小银行实施资本新监管标准的建议措施

作为中小银行,其业务相对简单、分支机构较少、数据积累有限,资本管理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中小银行资本管理无需向大行看齐,短期内不需建立过于复杂的管理方式,精确的计量模型工具等也不是当务之急,重点在于建立资本管理的整体框架,明确目标、制定规划、分步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

(一)制订资本管理及补充规划,明确实施目标

制订未来五年资本管理及补充规划,将资产增长计划、资产结构调整方案、盈利能力规划、资本补充方案等纳入整体发展战略,提出明确的实施步骤、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划,并分解到各年度经营计划中加以推进和落实。

(二)成立专门机构整体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

一是董事会要整合资本管理的组织体系,完善政策制度,组建实施团队,为实施新监管标准提供制度和人才保障。

二是成立由行长任组长的资本管理领导小组和跨部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第二支柱、第三支柱项目推动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新监管标准的实施工作。

三是依托外部力量推动实施,聘请有经验的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参与实施工作。同时,安排员工全程介入项目组,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在实践中培养专业人才。

四是探索建立成本分担、技术共享的机制。联合本地其他法人银行,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公共数据平台,解决单一银行客户数据不足、数据时间跨度不够的问题,实现成果共享、成本分担。

(三)加强IT建设,提高风险计量水平

一是加快数据积累。历史数据时间不够长,数据可用性不足,数据质量不高,是制约建立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正式启动信用风险内评法项目之前,先借助咨询公司开展数据差距评估,对存量数据进行梳理和清洗。

二是启动信用风险内评法项目,并从易到难,逐步开发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模型。待评级基础工作和数据积累完成后,可以启动信用风险内评法项目,依次开发对公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模型和零售信用评级模型等。

三是加强内部信用评级的应用。信用风险内部信用评级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面向信用风险管理、产品定价、绩效考核、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的应用。

(四)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资本管理文化

第6篇:银行自荐信范文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特征

    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亦称作原因上之自由行为、可控制之原因行为等,大陆法系刑法学者对其含义有两种解释:其一认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是指由于故意或过失使自己置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导致构成要件的实现”(注:(日)木村龟二主编,顾肖荣、郑树周等译校:《刑法学词典》,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34页。)。其二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且在此状态下实现构成要件”(注:(台)林山田:《刑法通论》,三民书局,1984年修订版,第176页。)。前者为狭义说,后者为广义说。

    上述两种解释的分歧在于,对自陷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的,是否作为原因自由行为处理。笔者认为,这种情形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似无须借助原因自由行为而论其可罚性。但是,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原则,不仅意味着犯罪的成立以行为时犯罪人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也指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程度以犯罪行为发生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为基础。倘若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则必须对其减轻处罚。实践中,利用自己的心神耗弱状态,而实施其平时不能或不敢实施的犯罪的决不在少数,对此如一律减轻处罚,显然放纵了犯罪。因此,必须将其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一种,根据原因设定行为时的精神状态,使其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事实上多数国家对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都是以广义说为基础的,如瑞士刑法、意大利刑法、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等。所以,我国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的界定应采广义说。

    此外,大陆刑法学原因自由行为概念中,“导致构成要件实现”、“实现构成要件”的表述也不适合于中国刑法。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含义有别于大陆刑法学中的同名概念。在大陆刑法学中,犯罪构成只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是危害行为的类型化。犯罪的成立除了行为该当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还须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两要件。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的有机统一。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犯罪即告成立。原因自由行为中,行为人在精神障碍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仅符合某种犯罪的行为特征,本身并不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不能认为它实现了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中国刑法中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应当表述为: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注:严格地讲,行为人对招致精神障碍状态的心理态度,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罪过,这里仅借用这两个术语。)。

    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的分离性。原因自由行为在构造上包括前后相继的两部分:造成精神障碍状态的原因行为和实施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结果行为。其最显著特征就是:原因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但原因行为不是构成要件行为;结果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但结果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完全责任能力)。实行行为同责任能力相分离。

    2.原因行为的可责性。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原因行为必须是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即陷于精神障碍状态具有可归责于行为人本身的性质。这是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心理根据和伦理基础。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如意外误食麻醉药、被他人强行注射等)而陷入精神障碍状态,并实施了犯罪行为,则不属原因自由行为,只能根据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确定其刑事责任。

    3.精神障碍状态的暂时性。原因行为所造成的精神障碍状态具有暂时性,一般犯罪后即可自行恢复。如果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而使自己陷入了某种持续、慢性的精神病态,从而完全或部分地丧失了刑事责任能力,并在此间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只能根据行为时的责任能力状况对行为人依法减免刑事责任。有国家的刑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意大利刑法典》第95条规定,“在酒精或麻醉品之使用而导致慢性中毒之状态下所为之犯罪行为,适用本法第88条、第89条之规定”(注《意大利刑法典》,载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在实施结果行为时心理状态的不同,可以将原因自由行为分为两类:

    (一)心神丧失型。即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中实施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笔者认为,此种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可能构成下述三种形态的犯罪:

    1.过失的不作为犯。即过失地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不作为犯罪。如铁路搬道工误食麻醉药物,使自己处于昏睡状态,不能按时搬道,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2.过失的作为犯。即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作为犯罪。例如具有病理醉酒体质的人,出于疏忽饮酒致醉,在病理醉态中打伤他人。

    3.故意的不作为犯,即故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不作为犯罪。如夜间值班护士故意睡着,不履行护理职责,导致危重病人死亡。

    在大陆刑法学中,不少人认为心神丧失型的原因自由行为还可能构成故意作为的犯罪。如我国台湾学者洪福增就曾指出,“原因上之自由行为不仅存在于故意或过失之作为犯中,同时,亦存在于故意或过失之不作为犯中”(注:(台)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刑事杂志社印行,1988年修正版,第396页。)。持这种观点的人常举自陷病理醉酒状态而杀人、伤人的行为作为例证。这种观点值得商榷。行为人既然已陷于心神丧失状态,就完全丧失了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行为必然呈现出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这样,一方面,行为人不可能把他的犯罪意志贯穿到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中去,另一方面,行为人也不可能将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当作一种单纯的“客观因果过程”加以利用,以实现其既定的犯罪意图。这正如普鲁士司法大臣萨维尼(savingny)早就指出的,“行为者若意图犯罪,藉饮酒自陷于酩酊,而在完全丧失心神状态中实行者,则属显然矛盾;盖彼若完全陷于丧失心神,则彼应已不能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图之行为,如彼仍可以遂行其以前所曾决意并意图之行为时,则系彼并未完全丧失心神之证据,自不能免于归责,纵无特别规定,裁判官亦可以加以处罚”(注:(台)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刑事杂志社印行,1988年修正版,第404页。)。因此,所谓故意作为犯的原因自由行为不过是一种逻辑上的推断和理论上的假设,实践中不可能存在。

    (二)心神耗弱型。即故意或过失地使自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间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心神耗弱型原因自由行为的犯罪形态包括过失的作为、过失的不作为、故意的不作为及故意的作为。就其心理结构而言,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先产生犯罪意图,而后故意使自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利用这种状态实施犯罪行为。这种情况,犯罪人一般是出于逃避惩罚或“壮胆”的动机。如借酒壮胆伤害他人。

    2.故意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在意识模糊中又产生犯罪意图而犯罪。如公司、企业主管人员饮酒致醉,在醉态中草率签订经济合同导致被骗。

    3.过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在意识模糊中产生犯罪意图而犯罪。如铁路搬道工误食麻醉药物,错搬道轨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一般而言,第一种情形的主观恶性最大,第二、三种情形次之。有国家刑法将第一种情形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如《意大利刑法典》第92条第二款就规定,“图谋犯罪或冀求免责而预筹酒醉者,加重其刑”。

    三、原因自由行为罪过形式的认定

    原因自由行为的过错心理结构复杂,具有双重性,包括行为人对原因行为导致精神障碍状态的预见和认识,和对结果行为导致的犯罪结果的预见和认识。后者以前者为前提。按照我国刑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犯罪的故意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因此,应当以行为人对结果行为造成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确定其罪过形式。

    原因自由行为由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两部分构成,行为人在不同阶段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可能不一致,这样便产生了根据什么时点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问题,对此大陆刑法学中有两种观点:

    1.原因行为时说。即以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为准。如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原因自由行为应“基于招致精神障碍状态前所存在之故意或过失定其责任”(注:(台)陈朴生:《刑法专题研究》,国立政治大学法律系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印,1988年8月第4版,第298页。)。

    2.结果行为时说。即以行为人在实施结果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为准。如意大利司法实践和部分理论界的人认为,“对这种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的人应与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同样看待,并根据主体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决定其承担的刑事责任”(注:(意)杜里奥。帕多尼瓦著,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00页。)。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均有失偏颇,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心神耗弱型原因自由行为在结果行为时行为人并未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对危害结果存在故意或过失,对原因行为的心理态度不能准确反映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应当以结果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确定其罪过形式。心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在结果行为时行为人已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虽自然地观察其行为可能有故意或过失,但这种故意和过失并不是刑法意义的罪过。因此,只能以实施原因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确定其罪过形式。

    心神耗弱刑原因自由行为罪过形式的确定同一般犯罪无异,一般不会发生问题。心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则情况复杂,有必要作专门研究。笔者认为心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的心理构造包括三种情形,分述如下:

    1.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均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原因行为会导致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结果,而且明知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后会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竟希望或放任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希望或放任犯罪发生。这种情况行为人应负故意犯罪责任。

    2.原因行为出于故意,结果行为出于过失。即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于无刑事责任状态,在实施原因行为前应当预见自己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可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虽曾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犯罪。这种情况,行为人对结果行为在刑法处罚过失犯的范围内负过失犯罪责任。如果结果行为是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3.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均出于过失。即行为人过失使自己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在实施原因行为前应当预见自己在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后可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某种犯罪。这种情况应与前一种情形同样处理。

    此外,我国有学者认为,在行为人“虽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或预见可能性,但有自陷于精神障碍状态的预见或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行为人应有责任,应加以处罚(注: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232页。)。笔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过失均指对结果行为所导致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既然行为人“无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或预见可能性”这说明对危害结果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此,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不应加以处罚,否则便是追究行为人的严格责任。

    四、新《刑法》第18条的完善

    大陆法系各国刑法多数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作了明确规定。其处罚范围有大有小,不尽一致。就原因设定而言,有的只限故意,有的兼及过失。就行为时的精神障碍程度而言,有的只限心神丧失,有的兼及心神耗弱。其立法模式有两种:

    1.分则模式。即将所有类型的原因自由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规定于分则条之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刑法典》就采取这种模式。该法典第330条之一规定:“一、故意或过失饮用酒精饮料或其它麻醉品,使自己陷于沉醉状态而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第十五条第一项),如因而犯法定处刑的行为者,处轻惩役或罚金。二、前项之刑,在刑种或刑度上不得较故意犯罪所应处之刑为重。三、如犯罪行为本身须经告诉,始得提起追诉者,本条之罪,亦须经告诉,始得提起追诉”(注:《德国刑法典》,载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

    2.总则模式。即在刑法总则设置专条,规定对原因自由行为排除关于心神耗弱、心神丧失的人犯罪减免刑罚条款的适用。如《瑞士刑法典》(1971年3月18日修正)第12条规定:“(例外)行为人意图犯罪,而自陷于意识重大阻碍或障碍之状态中者,不适用本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之规定”《瑞士刑法典》,载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刑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模式,除前述《瑞士刑法典》外,如《意大利刑法典》、《奥地利刑法典》、《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等。

    我国两部刑法典都没有对原因自由行为作专门规定,新《刑法》仅在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过于粗疏,应予完善。首先,该款规定关于导致精神障碍的原因,只局限于醉酒,而没有把其它常见原因包括在内,如服用麻醉药物、吸毒及睡眠等。其次,没有对原因行为的可责性作出限制。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以原因行为的可责性为条件,如果行为人对导致精神障碍状态没有主观过错,就应作为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者,依法减免刑罚。《意大利刑法典》第92条就将不得因醉酒而减免刑事责任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非偶然事件中或不可抗力引起醉酒”的范围内。第三,该款的立法根据之一是,“在醉酒的情况下,普通醉酒人的意识和意志只是有所减弱,并没有完全丧失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注: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修订版,第268页。)。可见这一规定最多只涉及心神耗弱型的原因自由行为,而没有指明心神丧失型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医学研究证实,在普通生理醉酒中,醉酒者可能进入一种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昏睡期。如果某人被歹徒强行灌醉,陷入完全丧失知觉的昏睡状态,不能履行特定作为义务,而导致了可罚的危害结果,就不能追究它的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应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作出全面科学的规定。

第7篇:银行自荐信范文

在银行资信评级上,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如穆迪(Moody)、标准普尔(S&P)等都建有自己的一套评估体系,虽然其公正性时常受到诘问,但其权威性和影响力却不容质疑。与之相比,我国银行评级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商业银行的经营特点、会计制度的差异、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社会信用状况的不理想等等,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评级者和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意识,也影响了评级结果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同度,导致我同银行评级业的发展比较缓慢,与即将到来的激烈金融竞争不相适应。

一、银行资信评级制度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重要性

所谓银行资信评级是指社会(监管机构和中介机构)通过建立一套严谨的评估指标体系和标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对银行的资本金状况、经营绩效、风险管理、外部监管、市场环境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估,并用简单、直观的评级符号表述其优劣,并向公众公布的评价行为。其实质就是对银行债务偿付能力和违约风险的评估。

银行资信评级制度的建立对我国银行业作出客观、公正的银行评级极为重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银行的信用状况与银行的支付能力、服务质量紧密相关,虽然国家可能会对储蓄存款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但存款人的权益仍可能得不到及时的保障。银行重组、破产的风险在增加,使存款人的风险也在增加。建立银行资信评级制度,有助于存款人了解银行的资信水平和经营能力,保证其资产的安全性、收益性,防止出现由于银行经营不善和倒闭而引起的挤兑和恐慌。

(2)建立银行的信用评级制度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在激励机制。在外部约束机制作用下促使商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加快规范化经营步伐。获取客观公正的信用等级,已经成为银行树立稳健形象、拓展业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种重要策略与手段。通过信用评级,银行可以从中找到差距,改进管理。对同业交易而言,交易对手的信用高低,直接影响到交易的授信额度及其资金安全性。因此,银行信用等级可以为存款人、交易对手提供较为准确的风险信息,成为存款和交易选择的重要依据。

(3)银行资信评级为监管机构提供有效的监管信息,增加经营透明度,有利于监管机构及时发现、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加强门律管理,提高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同时也达到利川市场约束力规范和促进银行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最终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的目的。

二、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银行资信评级制度

我同的资信评估业起步于80年代末,但对商业银行的资信评级还是90年代中后期兴起。1992午,北京长城资信评级公司率先在国内开展了各种银行评级,并先后对我同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了资信评级。资信评估机构作为中介机构,其行为属于外部评级,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经营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机构对被监管对象的资信评估。原人民银行深圳分行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思想,通过借鉴美国的CAMEL体系,经历摸索实验,于1996年12月建立了资信评级制度。1997年,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在中介机构的参与下对当地的银行机构进行资信等级评估,为加强金融监管提供新的思路并为此作出了积极探索。

为了强化国内金融机构的资产风险监管,准确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和资产风险综合状况,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产质量,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思想,通过借鉴美国的CAMEL体系,充分考虑厂现阶段中同宏观金融业的现状、特点和发展趋势,并结合受评银行自身特性,建立既尊重国际惯例又突出国情的资信评级制度。

(1)要对银行业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各类银行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

银行的竞争地位决定其在产品定价、市场份额、抗风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并直接影响其获利能力。而决定银行竞争地位的关键因素是监管政策、市场保护、独特的地理位置以及自身的经营管理创新能力等。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尽管经营较长,在规模上占有优势,在银行业业乃至整个金融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获得国家支持是不言自明的;但它们还没有完全摆脱政府机构的性质,长期依赖政策庇护,缺乏自我更新和发展的动力,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历史较短,真正培养起自身的营运价值尚需时日,但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具有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它们未来的竞争地位将会随着自身营运价值的培养而增强。从国家支持角度看,当它们面临危机时,通常也会获得某种程度的政府支持。

因而评估时应注意国家对其监管与支持的政策变化趋势。随着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壮大,外资银行的进入,国有银行寡头垄断的市场地位将受到挑战,不同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的差异将在所难免。这些都是对商业银行进行资信评估的重要因素。

(2)对银行业所有权结构及内控制度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其资信水平。

所有权结构即所有者持股比例决定着商业银行是否会得到支持以及支持程度。国有商业银行属国家所有,往往容易得到政府的关照或信用支持,但也肩负着对国有的政策贷款支持,承担起由于国企亏损造成的大量不良资产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商业银行资信水下,但又因可能有财政投资的注入和国家信用的支持,不能轻易判断其资信程度下降。

而非国有或非国家控股的银行大都是按照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建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拥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和经营状况较强,但其获得国家信川支持的可能性及支持度相应较小。这类银行的实力强弱与其股东(如国有大企业、地方政府等)实力、地位及财务状况有很大关系。

因此,在评级过程中,需要对受评银行的所有权结构及内控制度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考察。

(3)对银行资本充足性进行分析,注重对银行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具体分析,以求尽量真实、客观地判断银行资产风险。

资本充足性是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也是银行经营活动中最引入关注的问题,原因在于银行资本具有吸收经营亏损、维护公众信心和保持银行经营收益稳定增长的作用。如果资本达不到充足要求,有可能导致资本风险,即银行资本量过小不能弥补亏损以保证银行正常经营。在评估中,主要采取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该指标属《巴塞尔协议》要求的考核指标,我国央行规定此比率不能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不能低于4%,附属资本与核心资本的比率不能超过100%。

银行获取资本有两个渠道,一是通过盈利在内部生成资本;二是取得外部支持,即通过资本市场向公众筹集,也可由战略投资者向银行以股本方式注资。我国日前只有三家上市银行,其资本充足率高达10%——20%,而其他非上市银行相较之下要低,有的甚至低于巴塞尔协8%的最低要求。正是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筹资来源特别是从外部获取资本的途径存在很大差异,因而在评估时要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评判。

(4)利润水平之高低或决定着银行内部积累、外部扩张、稳定客户信心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因而盈利能力是判断银行资信水平的主要指标。盈利能力主要考察指标包括权益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该指标衡量所有者的投资回报率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总资产),该指标衡量银行运用总资产获得利润的能力;银行利差率即(利息收入�;利息支出/盈利资产),该指标衡量盈利资产的获利能力。此外,在各家银行加快中间业务的背景下,可以考虑将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之比列考察指标,以此衡量银行赢利能力的稳定程度。

在具体分析过程,既需要将受评行上述指标与其相应的指标进行纵向比较,判断盈利水平的波动情况,也需要与同业竞争对手做横向比较,来判断其盈利能力在同业中的地位,进而从总体上评判受评行现实或未来的获利能力之强弱。

(5)要从多方面考察银行运行中的风险及管理。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是信贷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营运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的融资体制下,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主要足贷款尤其是贷款。同时,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通过并购、破产甩债等方式使银行资产潜在损失严重,所以信贷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风险。评估信贷风险时要把握不良资产的成因,是属于系统性风险还是行业性特殊风险。在评估资产风险权重和资本水下时,要考虑抵押品价值和质量、担保人信用及能力等因素。另外考察单个贷款的风险集中度以及关联贷款风险集中度也是评估银行资信水平的主要之一。

流动性分析旨在评估受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即银行无法在正常经营和突发事件时满足现金流动的需要,以及要获得流动性现金的成本过高的可能性。我国监管部门对流动性风险的衡量通常采用存贷比与流动比率,但为了进一步反映流动性好坏,还可引用多项指标如备付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率等。其中备付金比率是衡量银行随时应付流动性需求能力的指标。

评估银行的运作风险中人风险与技术风险时,要着重于银行内控制度及操作程序的完善性等。如银行涉及的诉讼案件及或有事项对银行都可能造成财务上的损失甚至声誉上的影响。因而银行经营中遭遇的风险和相应的管理措施都是评估时需要密切考核的对象。

三、我国银行资信评级制度的健全和发展

(一)国际经验

1997年1月1日,美联储及联邦其他监管部门对CAMEL评级体系进行了重大修订并正式出台新的评级体系即CAMELS.新体系与旧体系相比,一是增加了市场风险敏感度指标。该指标反映利率、汇率、商品价格、证券价格变动对金融机构盈利和资本的影响程度,通过这一新指标可以测试银行辨认、识别、监督、管理金融市场风险的能力,并限制银行从事不熟悉的资本市场业务二是充分重视风险监管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在各个具体评级项目中普遍强调风险因素和对管理层的考评,突出M即管理水平(尤其是控制市场风险暴露的能力)的决定性作用。CAMELS评级体系的出台,标志着美国以资本为本的金融监管转为以风险为本的金融监管,监管重点由局部转向整体、由微观转向宏观,顺应了金融业化发展新需要,又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执亚洲金融业牛耳的新加坡,其金融管理局正是通过借鉴美国的CAMELS,并结合本国实际国情加以改造利用,于2001年2月创建了自己的银行风险评级系统CAMElOTS.该评级系统与CAMELS相比,更加注重管理因素的重要性,增加了两个与管理因素密切相关的指标,一是经营风险和其他风险指标即“O”,二是技术风险指标即“T”。

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长期和酝酿,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该草案延续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临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大支柱的原则,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整体思路、作了新的与规范。该草案大力强调监管当局的准确评估和及时干预,其中就谈到监管当局要及早干预,防止银行资本水平低于实际风险水平。我国银行业必须密切关注国际银行行业风险管理规定的新变化,逐步推动银行综合化改革,相应改进和调整我国银行风险管理与资本配置工作,以适应新资本协议变动的要求。

由此可见,随着监管要求的不断深化,银行评级体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变化改进。

(二)我国应进行的实践

我国即将加入WTO,在金融市场的诸多方面都要和国际接轨。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我国银行业不仅在信用风险测量方面存在工作量过大、成本过高、外部评级资料缺乏等现实挑战,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测量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当前迫切需要通过机构改革,强化信贷风险监控体系及信贷责任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银行资信评级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主要的完善措施有:

(1)借鉴美国CAMELS的新经验,使管理水平指标细化和量化,并在评级体系中适当反映银行金融创新能力、市场风险驾御能力,使监管真正体现以风险为本的特性;

(2)通过金融当局的监督管理,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保障金融安全是新资本协议的重要要求。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硬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但是也应认识到,监管标准仅是评估的起点,而非评估标准。资本充足性的评估标准是其资本水平和资本质量是否足以抵制其资产风险。评估时还应运用综合性的方法进一步判断银行的资本状况;

第8篇:银行自荐信范文

【关键词】 不良资产; 证券化; 信用增级

银行不良资产已经成为悬在中国经济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严重威胁着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银行不良资产所形成的隐患引起了银行、政府、经济学家和其他各界人士的关注,他们也设计出了很多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方案,包括“债转股”、资本重置、企业破产清偿、不良资产出售等。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解决必须在减少不良资产存量的同时,能够生成防止不良资产再次增加的、能自我实施和自我强化的机制。上述方案的最大缺点在于仅仅着眼于不良资产数量的减少,而监督企业和银行的机制并没有形成,防止不良资产再生缺乏制度保障。这些方案虽然可以暂时降低不良资产的数量或比例,但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没有消除,生成的动力没有减弱,传递的渠道也没有切断,不良资产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国有企业和银行将其看作“救命的稻草”时,后果将是不言而喻的。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特点及产生原因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不高,这是国内外人所共知的事实。由于我国银行所处环境和背景的特殊,我国不良资产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资产数额巨大,不良贷款比重相对较高。二是产生不良资产的原因复杂,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体制的因素,还有政策和法律变化的影响等。三是利益关系特殊。在国外,企业和银行都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银企关系比较清楚,而在我国,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是国有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和国有企业的债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四是不良资产类型特殊。在国外,银行不良债权主要是房地产贷款等资产,本身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而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则主要是信用贷款,且是向亏损企业的贷款;此外,这些企业贷款中许多记录不全,资产界定不明,估值困难。

从历史上来看,产生这些不良贷款的原因也是非常复杂的。宏观层面上,计划体制遗留下的政策性贷款是最重要的因素。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发生了深刻变化,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银行的负债由过去的依靠财政转变为主要依靠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居民储蓄取代政府储蓄、企业储蓄成为支持积累的主要资金来源。国家在1983年实行了拨改贷,国有银行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贷款,银行有偿信贷取代财政无偿拨款成为生产和投资资金的主渠道,由于企业经营机制没有转变,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的贷款因投资决策失误和缺乏约束机制等原因,导致贷款效益低下,形成银行的不良债权。微观层面上,主要源于银行和企业自身。企业将银行贷款视作财政资金,作为流动资金长期占用,偿还能力极低,企业还款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不仅如此,一些企业以破产、兼并、收购等为借口,悬空、逃避银行债权,又造成大量银行不良债权。银行内部没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周转缓慢,回收困难,风险加大。

(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不良资产证券化

改革开放20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取得了长足发展,同时也产生了许多深层次问题:如创新能力差、资本充足率不足、不良资产增多等。加入WT0后,我国银行业将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外资银行的进入,将分流一部分国内居民存款;而中国银行业必须同世贸制度框架全面接轨,按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办事。所以银行业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虽然银行目前没有将优良资产证券化的动力,但从长远发展的观点看,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发展的一种趋势。资产证券化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出表外,把长期的贷款资产变现成具有高度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使银行流动性风险减少,盈利性提高。

有人认为不良资产不能用于资产证券化。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不可预测性与不稳定性、银行不良贷款组合的异质性以及银行不良贷款的无担保性,决定了不良资产不适宜作为证券化的对象。但这种观点是从孤立、静止的角度来看不良资产的,如果从资产组合和动态的角度来研判不良资产,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首先,不良资产并不等于不可回收资产。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不良资产由次级、可疑与损失类贷款组成。除了损失类贷款收回的可能性比较小之外,次级类与可疑类贷款中尚有部分资金可以收回。并且,不良资产的回收率并不是一个不可变量,它是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的函数,随着不良资产向投资者转移,催交拖欠款努力程度也会随之增加,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也会有所提高。另外,有些不良资产是由于经济衰退和企业临时性经营困难或财务危机造成的,当经济复苏或企业度过暂时的困难之后,企业的还款能力会得到提高,不良资产的回收率也会随之提高。

其次,单项不良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可能会具有不稳定性、不可预测性和异质性,但将不良资产经过汇集、包装、分类、标准化并达到一定规模之后,不良资产组合的结构和现金流的特征与组合前单项资产的特征相比将具有较大差别。根据资产组合理论,资产组合的现金流和风险水平更具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资产的收益率或风险水平会有所降低。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及实施的关键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基础

单个贷款,其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但一组贷款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其现金流往往能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根据这个原理,只要资产池中的资产数目足够大,就能保证资产池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根据马克维兹的投资组合理论,资产的多元化是分散风险的一种有效办法,将不同地区不同风险的资产放在一个资产池中,让不同地区的风险对冲,这样非系统风险就被冲减了,从而降低资产证券的整体风险。

资产证券化,就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现金流相对稳定的资产,或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者分配收益的资产,汇集形成资产池,再通过结构性重组,转换成在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的行为,其实质是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的转让依据被证券化的资产的属性可分为良性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二)信用增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

所谓信用增级,是指在进行适当的风险分析后,对一定的证券化资产集合进行风险结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风险。信用增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目的在于弥补不良贷款初始组合时的信用等级与投资者所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距,从而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

一般而言,其方式可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前者主要有直接追索、高级/从属参与结构、超额担保、现金和其他准备金担保等。后者指第三方(主要是金融机构)为ABS提供担保,从而增加ABS的信用等级。

在一项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案例中,其信用增级往往须经如下三步:资产池设计、高级/从属参与结构和金融担保。前两者为内部信用增级,后一项为外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又称第三方信用担保,由于我国目前外部信用增级机制尚不健全,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可由国有商业银行或政府成立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本文着重讨论内部信用增级。

1.资产池的设计

资产池的设计包括挑选适当的资产组成资产池,设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以及采用超额担保等方式进行内部增级等内容。挑选资产时最重要的原则是分散风险,以避免资产过分集中导致风险。

发行人将资产包出售给SPV的方式主要有转让和债务更新。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将资产真实地由发起人转移到SPV,这意味着该资产或权利义务要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消除。当发起人破产清算时,该资产或权益将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样SPV就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完全分离了。对应地,SPV一般也不能因资产或权益的意外变动而对发起人进行追偿,从而发起人也将不承担该资产的各种风险。在不良资产的证券化中,真实出售将较高信用的资产和发起人的信用相分离,为信用增级创造了基础。

超额担保是资产池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特征。它为ABS的投资者提供了额外的保护,使其免受资产池中个别资产因市场价格下降或其它原因导致处置失利,无法按预期收回现金的影响。另外,由于处置资产收回现金在支付ABS投资人的本息后,剩余部分属于发行人,发行人一般也愿意提供超额担保。

2.高级/从属参与结构

高级/从属参与结构在全世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已经成为增强信用的最重要方法。它是指在一个资产池中同时开展两类或两类以上ABS的交易,其中从属或低级债券(“B”)被设计用于在高级债券(“A”)之前承担风险,因此,A通过B被信用增级。

优质信贷资产的证券化,通常不必设计级别很低的次级证券以保证优先证券的信用级别,即使有时也采用一部分级别很低的次级证券,比例也非常低,如还须提高信用级别,可以采用金融担保等形式。不良资产则不同,由于证券偿付主要来源于资产的变现,在预计资产变现的时间及其变现价值时,肯定会持十分保守的态度。这种态度势必造成高级别的证券价值会较大比例地低于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从而,次级证券的安排通常不可避免,而且比例较高。

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有一组不良资产账面价值是100万元,这些不良资产全部无法回收,那么它们当然是一文不值,也不可进行证券化。现在假设这些不良资产尚有一半的价值,也就是50万元。倘若持有人直接发行一类ABS,就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因为发起人当然希望能取得50万元。但是,投资者在考虑购买时,对于这些不良资产是否价值50万元,是完全没有把握的。因此,双方很难达成交易。现在作如下调整,发起人不是只发行一类债券,而是发行A,B两类债券,其中A为优先顺位,价值为30万元,B为次顺位证券,价值为20万元。清理资产收回的现金优先支付A的本金和利息。如此安排后A可以获得十分优良的评级。除非当初对这些不良资产价值发生严重的错估,使不良资产的回收不到30万元,否则A总是安全的。另外,B则必须在市场上以较低价格出售给较大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但若证券化的发起人对价格不满意,他可以自己持有这些证券,以免低价出售所造成的严重损失。

在这个阶段,发起人必须规划各类债券的发行额与利息。这可以说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步骤。若发行量太大,造成利息负担过重,使债券的信用评级受到负面影响;若发行量太小,固然可以轻松拿到较好的评级,但是所能募集的资金就减少。从根本上讲,不良资产处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价格问题。不良资产证券化为不良资产定价提供了一个市场环境,其中,各方参与者最终会找到一个均衡合理的价格。

三、营造良好信用增级环境的建议

国外已经有利用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的例子,还有一些国家也正尝试着利用这一方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例如,20世纪80年代末,为了解决储蓄与贷款协会破产造成的不良资产,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美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处理不良资产的重组信托公司,其中处理不良资产一个很重要的方式就是利用资产证券化。日本政府也尝试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技术来处理由于“泡沫经济”破灭所遗留下来的累累坏账。虽然我国的情况和国外有所不同,但这些先例毕竟可以给我国提供很多宝贵的经验。

(一)创造良好的市场外部条件

资产支持证券的顺利发行,需要一个健康规范的金融市场,我国虽然已建立了包括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应该看到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市场规模小、地区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还很严重,市场运行的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市场的公平竞争还需进一步健全,企业和市场的关系还需进一步理顺。

(二)循序渐进、防范风险

与优质或正常的可证券化资产相比,不良资产毕竟具有未来现金流较难预测、缺少稳定的本利分期偿付、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清收而进行的重组可能导致还款条件和还款期限的变化等特点,这就要求在设计证券化的框架时,需针对不良资产的特点,在还款方式的设计,交易结构的设计,信用增级的支持等方面,安排特殊的方案。ABS能够顺利发行,将极大地增强AMC手中不良资产的流动性,迅速提升资产处置的效率,绕开传统处置的诸多问题,完成资产处置的风险转移,为完成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使命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邓永宁.信贷资产证券化应缓刑[J].海南金融,1999(11).

[2] 何德旭.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若干判断与分析[J].财贸经济,2000(8).

第9篇:银行自荐信范文

金融危机催生新巴塞尔监管规则

众所周知,资本是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或者缓冲器,资本覆盖风险是国内外商业银行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但是,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国外商业银行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这个基本道理。银行表外实体(SPV)迅速膨胀,真实杠杆率大幅上升,银行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被严重低估,按照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原有资本监管的要求,银行有限的资本根本不能有效覆盖流动性风险、衍生产品风险和交易账户风险。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明显加大,最终导致“二战”后最严重的金融危机爆发。在这样的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2009年开始提出了涵盖交易账户、表外业务、市场风险、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一系列政策建议。其中《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两份关键性政策文件,被业界称为“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该协议的草案自提出到最终通过只有短短一年时间,并将于2010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有三个方面:强化资本监管、引入杠杆比率、建立流动性监管标准。

强化资本监管。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在资本结构监管指标中要包括普通股权益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一级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总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以及普通股权益占一级资本的比例。“巴塞尔协议Ⅲ”还强化了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工具合格性标准,重新定义了资本扣除和调整项目,并统一在普通股权益层面上实施扣除,强化了提高资本结构透明度的要求。强调要建立反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对系统重要性大型金融机构要建立额外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充足比率方面,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作为“核心”的一级资本,商业银行普通股比率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在“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总资本的充足率分别设置为4.5%、6%、8%,根据“巴塞尔协议Ⅲ”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在引入杠杆率监管方面。高杠杆是银行脆弱性的根源所在,在高杠杆率的情况下,很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然保持了高水平,使风险的积累更加隐蔽。吸取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协议Ⅲ”提出引入杠杆比率监管标准作为资本充足率监管补充工具。具体的杠杆率标准尚未确定,巴塞尔委员会正在全球范围内协调杠杆比例的计算规则。但是在2010年7月各国央行行长和监管机构主管初步同意对3%的一级杠杆率进行平行测试,基于平行期的测试结果,再于2017年上半年进行最终调整,在2018年1月1日进入新协议的第一支柱部分。

在流动性监管方面。巴塞尔委员会《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两个监管标准,即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和净稳定资金指标。前者是为了确保银行机构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后者则是为建立一种激励机制促使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融资渠道提高长期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对银行业的挑战

“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全球资本标准的根本强化,对长期金融稳定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将在相当程度上改变全球银行业的生存环境,无论对国际银行业还是国内商业银行都是巨大挑战。

从国际银行业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投资者对银行业前景短期看淡。按照新协议的要求,一些国际性银行将减少银行股息派放,投资者对银行业盈利前景表示担忧。这些担忧已经影响了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行为,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巴塞尔协议Ⅲ后,当日美国标普500金融分类指数重挫2.4%,摩根大通、美国银行、瑞银等银行股跌幅在2.2%至5.7%不等。

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增加。在新协议实施之后,大部分美国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可能会低于6%,银行业的再融资甚至可能触发新一轮的危机。尽管长期来看新协议增强了银行盈利能力,但短期来看对欧洲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是一个打击。在德国,至今仍有3000多家银行,其中60%以上是总资产不超过3亿欧元的中小型银行,中小银行在资本金充足率方面要比大银行更为紧张。某些欧洲大型银行,德意志银行、爱尔兰联合银行、爱尔兰银行和奥地利第一储蓄银行也将陷入资本充足率不能满足新规定的麻烦。

影响经济增长进程。作为一种监管手段,这个协议把银行一级资本金比率总要求提升到7%,以提升银行应对经济动荡时的缓冲能力,这个数量相当于现在标准的三倍。额外的这部分储备资本减少了银行的信贷能力,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

从国内银行业来看,“巴塞尔协议Ⅲ”出台的短期影响较小,但考虑到中国经济和银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其长期影响不容忽视。

短期而言,多数国内银行都已经满足了新的监管要求。我国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已可以覆盖“巴塞尔协议III”的要求。根据2010年中报数据,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超过150%,银行业的安全性指标远高于欧美银行。16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6%以上。国内大型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为7%,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中小股份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0%。但是,长期看,如果监管标准进一步提高,则会给商业银行资本带来很大压力。有关机构的一个测算显示,在一定假设背景下,如果超额资本为零,那么2013年上市银行资本缺口为350亿元,2016年为2467亿元。如果超额资本为2%,那么2012年有近2900亿元的资本缺口,2016年的缺口为1万亿元以上。如果超额资本为4%,2011年将会有3827亿元的缺口,2016年的缺口将在2.5万亿元以上。

长期看,“巴塞尔协议Ⅲ”为中国银行业风险控制敲响了警钟。目前,中国银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还是高资本消耗的信贷业务利差收入。经过两年宽松货币政策的实施,特别是2009年以来银行业近17万亿元的天量信贷投放,银行业的隐形债务和不良资产风险在大幅度提升。一些不良的地方融资平台巨额债务,以及一些城市严重泡沫化的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悬在中国银行业头上随时可能滑落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银行业面临着以新巴塞尔协议实施为契机,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推进战略转型的艰巨任务。

中国银行业监管面临巨大挑战。我国对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甚至超出“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中,我国银行业表现“风景这边独好”,与银行业有效的监管直接相关。在新的国际监管变革趋势下,中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更稳健地推动金融创新。作为一个快速发展中的新兴大国,现阶段我们面临的更大问题是金融自由度不够、金融创新不足的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要在推进新监管要求实施的同时,坚持以监管促进发展、以监管促进创新、以创新促进银行业竞争力提升为指导原则,前瞻性地制定和实施有效风险监管政策。为创新创造一个宽松环境的同时,加强风险监管和创新引导,使创新保持正确方向和适当速度。同时,根据中国经济和金融业创新发展的需要,创新监管理念、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中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协议Ⅲ”的策略

作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中国银行业监管必将引入和执行新规则,国内监管标准在未来可能进一步提高,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加快战略转型。

制订和实施科学的银行业发展战略

针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国内商业银行在战略层面上要给予高度重视。要加快实施“巴塞尔协议Ⅱ”步伐,密切跟踪新监管政策制订进程,深入研究“巴塞尔协议Ⅲ”相关政策文件。同时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趋势,制订和实施科学的银行发展战略。在资本管理方面重点采取三方面措施。

明确资本管理目标。国内银行应根据发展战略确定的风险偏好,前瞻性的制定资本管理规划,明确与发展战略相匹配的经济资本配置目标,处理好经济资本管理与监管资本约束的关系。监管资本体现的是监管要求,经济资本体现的是银行内部落实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如果监管资本大于经济资本,表明风险的资本覆盖充足但同时也是资本的闲置和浪费。如果监管资本小于经济资本,则表明风险的资本覆盖不足。要从经济资本的预算、配置、监控以及考核机制等各方面做出具体安排,通过经济资本配置政策有效指导银行经营发展过程。

多渠道补充资本。除了依靠股东的正常性资金补充、发行次级债等工具外,要对其他资本工具,比如定向增发、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等进行深入研究,逐步拓展资本补充渠道,形成多元化、多途径的资本补充机制,改善商业银行资本结构。

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商业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盈利结构、业务结构、客户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应以实施新资本协议Ⅱ项目为契机,加快推进经济资本管理进程。坚持经济效益为核心,提高资产定价水平,追求稳定的资本回报,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加快转变商业银行业务增长方式

适应实施“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新的监管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必须积极推进业务增长方式转变。

积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在资产业务结构方面,商业银行要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创新,加大对不占用或少占用信贷资源的替代产品的创新和营销力度,比如投资银行业务、托管业务等,提高资产业务风险资产回报率。在信贷额度极其有限的情况下,做好信贷资源的合理配置、拓展短券和中票等信贷节约型市场、优化表外资产业务结构。零售业务具备低资本消耗的特点,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对满足规定的四项标准的零售资产风险敞口给予75%的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中通过改变相关性函数计算公式调低了资本要求,银监会有关监管指引中也规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因此通过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可以一定的资本推动更大的业务规模。在负债业务结构方面,零售业务的主体是个人,客户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具备高度的风险分散特征,个人行为特征在统计学意义上是可以预测的。因此要增强存款的稳定性,必须加大零售储蓄存款的拓展力度。同时为稳定负债结构,还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改善净稳定资金比率。

深入调整收入结构。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是国际大银行的通行做法,也是适应实施“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巴塞尔协议Ⅲ”新的监管要求的必然选择。中间业务发展水平已成为评价好银行的十分重要的标准,发展水平越高的银行非利差收入占比越高。中间业务的扩张一般不增加银行风险资产规模,用于覆盖非预期损失的经济资本占用少,风险扣除低,盈利能力强。中间业务的覆盖面广,具有产品差异性大、价格敏感度低、复制难度高和增长潜力大的特点。在资本监管日趋严格的市场环境下,国内商业银行要大力拓展财富管理、私人银行、、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有效缓解资本瓶颈约束,促进银行盈利模式的转变。

加快调整客户结构。一方面要继续稳定和提高来自大中型客户的综合效益。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大中型企业脱媒日益明显,企业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趋势日益突出,商业银行传统存贷业务面临巨大挑战。对于大中型客户,未来重点应放在保持传统业务适度发展的同时,积极拓展投资银行、现金管理、国际贸易融资、套期保值等新兴业务,提高银行综合收入。另一方面要积极拓展中小企业业务。小企业客户分布广泛,风险集中度低;小企业股权结构简单、融资需求以短期流动资金为主,期限较短,累积信贷风险的可能性较小;银行在融资价格方面有较大的主动权和议价空间,利率通常上浮,且往往可附加条件,还可带动收费业务等交叉销售,能够获得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传统“贷大贷长”的模式下,小企业业务未受到充分重视,发展潜力巨大。

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