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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录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会议、法院系统、电视台、网站等的现场记录和直播工作。速录师作为一个新兴职业种类,已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列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并制定了《速录师国家职业标准》。
速录师是个薪酬相对较高的职业。据业内人士介绍,速录师一天的速记服务费在北京是1200元至2500元,这还是按照工作六七个小时来收费的,如果超出这个时间收费会更高;按小时计,收费标准是每小时200元至400元。比如网站的嘉宾访谈,中国的各个门户网站几乎每天都有很多的嘉宾在进行访谈,现在收费标准是第一个小时400元,以后是每个小时200元,到3个小时就按天计算了。为会议主办方做记录,收费为1200元到1800元。如果需要把记录内容投到大屏幕上,由于要求速录师的水平相当高,一般收费在北京不低于2000元。
与此相当,速录对技能的要求也比较高,培训的淘汰率也比较高。一般参加培训的只有约三分之一的人最后能成为速录师。
速录与残疾人就业
因为培养最高层次的速录师很难,所以他们的薪水是最高的,当然现在学习速录的目标也是最高级的速录师,挣高薪。因此很多学员即便实习的时候也不愿意打录音带,因为录音带可以反复听,听不清楚还可以重新听,这样是练不出来的,他的练习就白做了。既然学员的目标多是最高的高级速录师,就有很多活儿没有人做,这正好是一个市场的空白,就是速度比较低的速录工作。
速录培训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信息无障碍。既然市场上有这么多的业务,完全可以培训一批残疾人达到这个水平的速录师,直接让他们参与这个工作。这样培训的难度降低了,选材的标准也可以适当放宽,培训的周期也大大缩短。
中国残联程凯副理事长受邀参加2009年在北京召开的第47届国际速联大会时说:
首先,速录技能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新的就业岗位。由于听障残疾人朋友对信息无障碍化的需求,必定需要大量的速录师提供服务,紧紧依靠商业服务是不能满足的,这就为广大残疾人朋友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其次,促进了肢体残疾人朋友的就业。由于速录师的工作主要是在室内,不需要移动。很多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朋友更适合从事这项工作,为肢体残疾人朋友进入该领域就业提供了可能,从而促进了残疾人朋友的就业。
第三,中文速录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为残疾人朋友更好地融入现代信息社会提供了技术保障。
这也是为什么中国残联要开展残疾人速录师培训的原因。
中国残联速录师培训项目
2009年开始,中国残联与亚伟速录合作,开展残疾人速录师培训工作。
亚伟速录公司,与中国中文信息学会速记专业委员会、北京市速记协会为同一机构。该公司开发的“亚伟中文速录机”,是具有国家专利保护的技术产品,能够实现会议发言与文字投影同步,特别有利于帮助聋人在会议现场实现信息交流的无障碍。经与中国残联多次合作,该公司为各类会议提供了较为成功的速录投影服务,实现“会议毕,文稿出”。
经认真研究,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中国肢残人协会、中国聋人协会决定结合残疾人就业促进和聋人信息无障碍建设,与该公司合作,指导具备条件的地方残联开展残疾人速录培训和相关岗位开发工作,选定河北、内蒙、上海、大连、沈阳等10个省市试点。
(一)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残疾人所得可减征40%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额达不到3000元,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减免税收。对已领取营业执照且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人员(以下简称“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和服务业等。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免征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1对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以下简称国家限制的行业)从事加工、修理和其他劳务及从事商业经营确有困难的业户,本人申请经工商部门批准后可免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残疾人员可以本人提出申请,凭《残疾人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市税务局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监测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5城建部门收到城市卫生费、占道费;
6红十字会收取的群众性卫生救助培训收费;
7人防部门收取的人民防空建设“四项收费”
8公安部门收取的驾驶证工本费,机动车辆行驶证工本费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9各级职能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有权批准减免的其他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员,实行其他收费照顾。
盲人经营按摩院和残疾人在社区经营小型的食杂店,修理店、服装裁剪铺、干洗店等,所发生的水费和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卫生费、社会治安群防群治费、采暖费等,有关部门均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须达到国家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应向环保部门交纳排污费。物业公司收到物业管理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部门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费等,应给予适当的减免和照顾。残疾人利用自有房屋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3年免收土地年租金。严禁各种摊派、集资和其他强制收费行为。
(四)对残疾人就业给予资金扶持。
1小额担保借款扶持要按照《省小额担保借款管理办法》长银发[]102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巾帼创业”等三项再就业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区[]444号)规定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小额担保借款的支持。
2提供无偿的小型设备扶持,此项视不同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和具体问题另行规定。
3提供无偿的资金扶持。对暂不具备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首次从事小商业、维修业、服务业、种植养殖业等的贫困残疾人,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资金扶持,其中:属于个人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4000元,属于3人以上组织起来经营项目的最高扶持额度不超过10000元。
以上三种扶持方式,不能重复享受。
4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扶持。全市开展选拔培养残疾人创业带头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带头人创业残疾人扶贫就业基地,带动更多的残疾人创业和就业。对评为长春市级和市级创业带头人分别给予5000不高于3万元额度的资金扶持,用于鼓励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设备改造、配置、充实流动资金簿,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付,此项扶持资金不重复享受。
5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扶持。市视财力情况,对工作成绩显著及经济困难的地方,通过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定的有偿成无偿资金扶持。
二、鼓励社会各类单位和经济组织安置和吸纳残疾人就业
(一)按比例按排残疾人就业。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均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保障残疾职工享有平等权利。
2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各类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联、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3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不属福利企业)不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鼓励,每超比例按排1名残疾人就业,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鼓励,市根据城市发展配套规划设有无障碍设施改造,文化娱乐设施建设,购置专用设备,工具以及社会保障费等。
(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
1进一步贯彻和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创办各类所有制内资福利企业,安排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就业。为他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关系,保证其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保险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和权利。对福利企业的各项税金,要加大对残疾职工困难生活补助,保险补贴和福利性支出比例、民政、税务、残联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由民政部门牵头,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协同做好福利企业年审和检查工作。新办福利企业中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可提供小额贷款支持。要特别重视和做好聋哑人的就业安置工作。
2通过建设残疾人就业一条街,就业市场等形式,创办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费用上,按民用标准给予减免照顾。资金等方面财政、劳动保障、金融机构,残联给予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基地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重点安置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就业。同时,配备专业人员,开展对其他精神、智力残疾人进行职业康复和就业训练。有关部门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收费上按民用标准收取,优先办理。鼓励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借所需建设资金。
对在福利性工疗机构、庇护性工场就业的残疾人,可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给予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方面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4要把城镇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助残亭”爱心亭”等残疾人专营的服务亭和残疾人就业一条街等,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拟建的要选好地点和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批准,提供方便。需要拆迁的,七、加强《残疾人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为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残联以及乡镇、街道、社区等,要首先协调解决好残疾人的经营场所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三)鼓励各类小型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残疾人就业优惠证》残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应的期限内,按实际安排残疾人数,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与劳动合同年限一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所需资金,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111号)办理;其他残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
(四)新建各类商贸市场,要提供一定数量的摊位给失业残疾人使用。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新建各类贸易市场、百货商场等,为有经营愿望的残疾人提供一定数量、较好位置的摊位使用。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为残疾人提供摊位和租赁费用减免照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资金鼓励,用于服务设施改造、更新、购置其它设备、工具等。
三、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的各类公益性就业岗位,凡符合条件、适合残疾人的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社区、乡镇居民集中地区设立的报刊亭、图书亭、电话亭、社区停车场、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要优先优惠租赁给残疾人;小区内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就业岗位,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使其岗位和收入稳定。
(二)城区街道、社区和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安置1名有劳动能力的轻度肢体残疾人就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残疾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具体的补贴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四、积极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
(一)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以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脱贫致富的劳动项目的扶助残疾人创业为重点,扶持到户、人,为残疾人提供政策扶助、资金扶持和技术培训、信息指导、项目开发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要长期坚持、跟踪帮扶、促其脱贫。
(二)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及残联组织,要利用农业产业化发展契机,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创业基地,发挥基地加农户的优势,通过开发工作岗位,发展福利企业,带动更多的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三)农村残疾人创办企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数量较多的各类企业,金融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应予以资金扶持。残联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符合康复扶贫贷款条件的各地农业银行应积极提供康复扶贫贷款支持,保证贷款及时到位,给予特别扶助。
(四)帮助农村富余残疾人劳动力进城务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注意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力转移转业的技能培训,增强他转业转岗能力,鼓励、引导他参加针对性强,实效性明显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实用技术创业培训,并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实现其就业。参加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五、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
(一)从事个体经营、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给予一定的补贴。补贴额度暂按残疾人本人的年度缴纳养老保障总额的20%左右掌握。补贴资金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经残疾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补贴资金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二)对已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新近以各种方式虽然能够获取一定经济收入,但收入状况尚不够稳定的可仍保留其低保待遇,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企业就业的残疾职工,因为残疾程度加重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单位无法易岗安置,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四)要帮助灵活就业残疾人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此项根据我市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法,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协调社保局共同核实,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本人年度缴纳社会保险总额的30%,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灵活就业残疾人享受我省制定的从事个体经营及灵活就业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给予补贴等相关优惠政策。
(五)社会各类单位安置大龄残疾人就业,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适当延长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所需资金由个人承担。
六、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一)认真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登录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当年新增就业残疾人要按实名制要求进行就业登录。就业服务局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
(二)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各类残疾人的需求,为其免费提供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等就业服务。优先为残疾人服务,并免收代管档案、人事关系托管、市场门票等费用。对符合财社《[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通过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的职业介绍补贴;对其他残疾人的职业介绍,可以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补贴。
(三)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参加各类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且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符合财社》]11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其他残疾人的培训补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财社[]111号文件条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残疾人,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就业再就业中列支其他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中列支。
(五)搭建各种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通过定期就业信息、举办用工洽谈活动,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较强针对性、实用性的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
题。总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有2100多万,其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占96.6%,而从事文化技术等行
业的脑力劳动者仅占3.4%。
9月17日,熊熊燃烧的第十三届残奥会圣火在北京熄灭,十几天里,全世界4000多名残疾运动精英用残缺的身体挑战生命极限、用顽强的意志缔造生命辉煌、用迷人的微笑昭示生命意义。目睹这一切,无法不让人唏嘘感慨、热泪盈眶。
然而,当我们为残奥运动员拍红了手掌、喊破了嗓子后,有时间环顾一下我们周围残疾人的就业状况时,不禁又是另一种的感慨:就业对他们有着特殊的意义,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与努力,且任重而道远。
就业成为身体残疾之外
的另一难题
对残疾人的关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环节,但这种关爱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同情、不歧视、救济帮助这些较浅的层面上,而是应该从各行业、各领城中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精髓,在教育、医疗、通信、就业、交通等各领域切实推动所有帮助残疾人的行动。这种帮助不仅仅是帮助他们生存,更是要帮助他们生活。这就意味着,残疾人群体应和普通人一样,享受他们所应享受到的一切人权要素。
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残疾人数量已经达到8000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 6.34%。残疾人是一个很庞大的群体,对他们予以关爱,我们责无旁贷。
一直以来,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就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就业对普通人来说是个大问题,对残疾人而言更是如此。有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不仅能够解决生存问题,还可以在社会中体现自己的价值,享受生活。但长期以来,残疾人就业面临着诸多困境,其中最大的障碍在于用人单位的歧视。在他们眼里,残疾人因残疾而“一丑遮百俊”,纷纷把残疾人拒之门外,即使残疾人能够完全胜任应聘岗位也不例外。例如,掌握四门外语、多次获得国家级奖学金、被媒体称为“当代张海迪”的北大女博士郭晖,毕业时找工作却多次因为残疾而被拒于门外。
当然,由于残疾人在生理条件和文化水平上的限制,他们的劳动能力低于健全人。这种差别导致残疾人不能像健全人那样完全通过劳动市场的竞争来实现就业,如不给予残疾人特别的“扶助”,他们势必就会成为失业者和社会的弃儿。通过社会扶助促进残疾人就业,本身就是人权平等的表现,也是实现人权平等的手段。
为全面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体系和政策体系。通过强化落实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帮助农村残疾人多渠道,多途径就业,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等一系列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目前,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除自谋职业的途径外,一些残疾人被安排到专门为解决其就业问题而开办的福利企事业单位工作。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也要按规定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
通过实施一系列促进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残疾人培训及就业人数实现稳步增长。现在全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残疾人只要经过一定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不但可以胜任许多工作,有些人还能够在自己的岗位上取得胜于正常人的成绩。
截至去年底,中国残疾人就业人数已达2100多万。其中,城镇残疾人就业人数达433.7万,农村就业人数达到近1696.6万。仅2007年,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已经达到39.2万人,中国城镇每年新增加需要安排的残疾人有30万人,这些人的就业基本上都能得到安排。其中,集中就业的残疾人是11.9万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1.5万人,个体就业和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是15.8万人,比重占到了4成以上。
虽然国家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上下了很大功夫,并且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几年随着全国就业形势的严峻,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流入城市,给残疾人就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使残疾人面临的压力日益增大。每年有858万有劳动能力就业或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失业率约为15%,残疾人群体的总体失业情况比整个社会的总体失业情况要严重得多。尽管残疾人就业率已经达85%左右,但可以看到,这是有劳动能力和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的就业率,人数还不到残疾人人口总数的一半。
同时,用人单位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严重。天生左手残缺的长沙妹子曾利雄近几年屡次遭遇就业歧视。1997年她被广州市残疾人英语培训中心录取,最终拿到大学英语六级证书。她去人才市场应聘求职,一家港资服装企业的老板在招聘现场测试了她的英语水平后决定录用,但在第二天偶然间知悉了她左手残缺后却坚决不肯聘用她了。后来终于有一家物流公司决定接收她,但到公司后仅一个月,在同事的歧视与排挤下又只得黯然离职。重庆市渝中区的聋哑女熊小芸刚从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毕业,本以为能找到一个好工作,孰料她给近百家公司投递了自己的简历,就因为她是残疾人而被拒绝。无奈之下,她在华新街人才市场向用人单位下跪,最终求得一家单位意向性收下简历。这样的案例实在数不胜数。上述这些人都可谓残疾人群体中的精英,其工作能力即使与正常人中的优秀分子相比也毫不逊色,但是依然惨遭淘汰。
此外,残疾人就业的范围仍相对较窄、层次较低。在业残疾人中,从事体力劳动的占 96.6%,而从事文化技术等行业的脑力劳动者仅占3.4%,同全国在业人口的总体相比,残疾人的就业领域主要集中于体力劳动。目前,8000万残疾人中, 有3000万人属于低收入阶层, 其中 979万人尚未解决温饱问题。
教育和培训,
或许是他们一副有力的翅膀
残疾人作为在身心活动上有不同程度困难的群体,在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方面也处于弱势地位,从而造成了残疾人的劳动技能整体偏低,这对残疾人的就业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自身素质。
知识改变命运,对残疾人儿童少年,要为他们提供多样的义务教育,保障每个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得到受教育的机会。同时要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拓宽和完善高校的招生政策,放宽残疾考生录取标准,适当扩大招生范围,开设更多适合残疾人的专业学科,为以后从事高层次工作打下基础。帮助残疾人树立终身学习和素质教育的理念,发展残疾人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
中国省、地、县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已发展到1044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2206个,达到中等学历的职业教育机构有158个。总共有近259.2万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了就业能力。
“没有山东滨州医学院,就不会有今天的我。”28岁的韩芳,一岁半时发高烧导致右腿失去知觉,成了残疾人。1984年,韩芳中考成绩名列全县第一,但是师范专业体检将他拒之门外。1987年,韩芳高考再次位居全县榜首,没想到报考的图书馆专业也不接收他。就在他绝望之际,山东滨州医学院专门招收残疾学生的医学系录取了他。韩芳不仅走进了梦想中的大学殿堂,而且4年后又以临床类专业第一名的成绩考取了北京医科大学内科临床硕博连读研究生。现在的他已经是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呼吸科副主任。
我国大中城市已基本建立起残疾人教育培训长效保障机制,促进残疾人就业。例如天津市一年共为残疾人发放教育助学金和就业培训费近千万元,有近5000余名残疾人得到政府资助,他们当中一部分人已经完成学业走上岗位。
福利企业:和谐社会的新亮点
福利企业作为吸收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渠道,在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上个世纪50年代,福利企业就已经出现了。一直到80年代,我国福利企业规模、利润和残疾人职工数量的增长速度都在迅速增加。然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福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新的挑战。现在的福利企业面临的困难较多,政府一方面要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力度,给与政策的优惠、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继续实行减免税的优惠,还要进一步推进福利企业改制,放宽或取消对福利企业的行业限制,鼓励福利企业进入第三产业,调整就业结构,增加就业岗位。
位于北京丰台区的东风机车电器厂就是一家福利企业,目前在全部120多名员工中,残疾人员工有55人,占职工总数的44%左右。
29岁的吴双龙腿脚不如健全人灵便,大专学历的他毕业后也曾为找工作心存忧虑。2006年,他通过残疾人招聘会进入了这家工厂的电子车间工作。“感觉这环境挺好的,对我们都是平等的,还有对我们的福利待遇挺好的。我住的单身宿舍由工厂提供,单位给负担一部分,我们就是象征性的交一点,每月20块钱。”
吴双龙说,工厂还为残疾人员工开设了班车,在厕所、电梯里加装了栏杆,方便残疾员工的日常生活。而且他们的工作时间比健全人缩短了一个小时,每天只工作7个小时。最让他满意的是,残奥会期间,工厂还免费组织他们去鸟巢看了场田径比赛。
许多人残疾人说,在这里工作令他们心情舒畅,因为他们觉得这里需要他们。电子车间负责人陈志秋是这个车间里的两位健全人之一,她说,工厂安排残疾职工的原则就是发挥他们的特长。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
引言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能否在前所未有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适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基本上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给予保障的弱势群体中,残疾人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习惯上,人们把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称为社会上需要给予特别扶助的三大弱势群体。而这三大弱势群体中,又以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困难最多,问题最大,矛盾最突出,社会福利状况最差。文章就此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首先分析了残疾人就业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措施。
一、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目前我国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人,可见,我国的残疾人群体已相当大,残疾人问题必然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程度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自身利益,更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残疾人的生存之基,要解决好残疾人问题,首当其冲的应是给予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机会,妥善解决其就业问题,而不是将其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保证其生活来源的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社会价值。在政府的制度保护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国的残疾人就业问题得到了不断的改善,但实际的调查显示我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还远不如人意,其特点表现如下:
(一)残疾人整体就业质量不高
残疾人就业水平与就业总水平差距较大。目前有大量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大批残疾人下岗、待业,农村还有近千万残疾人没有脱贫,己脱贫的还很不稳固,城乡残疾人就业体制不一,生活水平和整体状况差距较大;不同类别残疾人之间就业也存在不平衡,智障者、精神残疾者、盲人就业困难。就业需要和就业现状间的矛盾己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矛盾。中国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二)残疾人在许多行业遭受排斥
当前,劳动力市场对于残疾人的排斥仍就严重和普遍,正因为种种社会偏见与社会排斥的存在,所以在同等的条件下,即使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用人单位也愿意招收正常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前者的劳动效率大于后者的劳动效率,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排斥便得以产生了,企业往往会招聘后者。实际上,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的情况下,许多用人单位仍然会录用健全人而排斥残疾人。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将会面临一系列新的社会排斥。大多数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较差,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其生存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残疾人集中就业模式出现危机。加上近些年来全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残疾人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排斥,按比例就业的模式也是困难重重。
(三)就业模式不适应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
从就业模式而言,我国残疾人的就业模式仍是“以集中就业为主,其它方式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确实在一定历史时期有效的解决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但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这种模式所受的冲击日益明显,集中就业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渠道,但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福利企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直接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是指将残疾人按企事业单位数的一定比例分散安排到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就业安置模式,它有利于残疾人就近就业,方便工作和生活;有利于残疾人与健全人交流,融入社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拓展就业领域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的最好形式。但是由于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有效地具体实施。
(四)相关法律不能有效保障残疾人就业
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已实施的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己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法律政策缺乏约束性规定,不易落实,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易造成矛盾,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的空白。尤其残疾人就业体系的城乡分离制度,使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就业几乎处于无政策保护的状态,除了发达地区极少数的省份外,其它地区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几乎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基本是自我保障。
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技术素质
就业能力与受教育水平成正比,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低这一现实状况将严重地影响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改进穷人的福利之关键因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提高人口质量,提高知识水平。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己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尚未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充分发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二)提高残疾人身体素质
我国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残疾人康复事业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系列目标,仍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
1.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开展康复工作中,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其家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3.在做好康复工作的同时,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工作的督促,广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科学与安全意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结语
依靠政府,动员社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依靠政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除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还必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具体帮助。总之,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鼓励残疾人、引导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兴办各种事业,努力为残疾人改善生活献计献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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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云腾.关于残疾人就业工作和社会保障的问题与思考[J].中国残疾人,2005(9):37.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劳动就业的公民。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管理。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民政、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一级盲人的,按照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给予精神、物质奖励。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应报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和特长,给其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并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级、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除被撤销、停产或者被宣告破产的以外,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对已安排下岗和失业的,应按规定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积极组织下岗和失业残疾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为其重新上岗或者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条 建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报制度。独立核算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内,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一条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驻济的省属及其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向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
设区的市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收缴总额5%的比例上缴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有困难的,须凭同级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予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五条 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数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滞纳金额5‰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七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用于下列事项: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
(二)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及其他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
(四)补贴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条 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 凡具有本省常住非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安排就业的对象。
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个体就业,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推动社会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在本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并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劳动、人事、财政、计划、统计、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已在岗的残疾人、伤残军人以及因工(公)致残的职工,凭《伤残军人证》或《残疾人证》,可计入1.5%的比例内。
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 凡符合按比例安排就业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进行就业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推荐就业。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各单位录用残疾人的计划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负责向用工单位推荐合适的人员。
第七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应尽的义务。各单位应当将适合残疾人的工种和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在转正、定级、晋升、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残疾人职工档案,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本单位当年职工人数统计表和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年度差额人数和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人均工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报送下年度本单位录用残疾人的计划。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分别承办。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赣单位、驻赣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管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经费困难,企业亏损严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凭同级财税部门核定的年度财务结算或决算报表,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减交或缓交。未经批准,逾期不交或少交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列支、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外地驻宜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管理范围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就近就地安置原则,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上划管理的单位)均应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
三、年审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时间:每年3月20日至5月31日。
(二)地点:县政府办公大楼一楼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办公室)。
(三)年审时需提供的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的《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和在职残疾人登记表(3月31日前到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2.用人单位在职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身份证和劳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4”原件、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册,上年度6月、12月两个月的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和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背 景
为加大残疾人就业力度,增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2001年,辽宁省残联在全国首开先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工商局、地税局、卫生厅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定每年的9月1日为全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促进日,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在全省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宣传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活动。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座谈会、举办就业洽谈会、进行职业介绍、用工住处咨询等,提供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岗位,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同时,利用多种宣传媒体,宣传残疾人就业的意义,抓好典型宣传,扩大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影响。
镜头回放
2001年9月1日为第一次劳动就业促进日,主题是“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辽宁省举行了残疾人计算机技能竞赛,共有84名选手参加了三项比赛。
2002年9月1日为第二次劳动就业促进日,主题是“转变择业观念,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辽宁省举行了全省残疾人自立标兵表彰会,表彰了108名残疾人,其中20名自立标兵,88名个体就业典型。
2003年9月1日为第三次劳动就业促进日,主题是“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全省在大连市召开了残疾人就业现场经验交流会。
政策保障: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优惠多
日前,辽宁省丹东市盲人职业培训中心的13名盲人拿到了保健按摩的结业证,通过了省职业资格鉴定考核,这意味着他们将能依靠自己的双手走上就业岗位,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近几年来,丹东市残联根据全市残疾人特点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实际,在对城镇残疾人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技能培训的同时,还为农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技能的盲人举办了保健按摩班,聘请固定的指导教师授课。同时推行“六免”措施,即免费提供职业技能服务,免费提供食宿,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免费组织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免费提供实习场所,免费提供就业工具器材以及扶持就业金和有偿扶持就业周转金。
全省各市都针对残疾人就业采取了许多有利措施和优惠政策:沈阳召开残疾人就业、企业用工双向选择洽谈会议;大连市组织大龄残疾人就业洽谈会;阜新市请自强自立残疾人个体就业典型作报告,鼓励其他残疾人就业;盘锦市通过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为残疾人开辟了“擦鞋一条街”,并为残疾人购买了擦鞋用具,解决了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
典型事例:自强不息 奏响生命乐章
在辽宁省阜新市市区东出口的路边,有一家电器维修部。走进店里,最醒目的要算市残联职培中心送去的锦旗了,上边写着“学有所长,奉献社会”。这就是肢体残疾人张闯开的小店。
张闯从小体弱多病,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2001年张闯参加了市残联举办的家电维修班,他认真学习,以优异的成绩获得了优秀学员称号。毕业后,市残联了解到他有开维修店的愿望后,主动跟税务、工商等部门联系,并赠送维修工具,帮助他开办了一家维修店。在维修家电的过程中,他感到由于自己知识不足,许多顾客不十分满意,于是经常买来一些工具书学习,提高自己的维修能力,维修店很快火起来了。
2003年6月,由于技术过硬,他被阜新市海棠山矿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聘请为饮水机特约维修商。2003年7月,他所在的地区动迁,他又易地开了一家家电维修店。由于他服务热情,技术精湛,许多顾客都慕名请他。不久,他又开了一家分店。现在,即使在淡季他的月收入也有七八百元。
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本级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进行奖励。市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每年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市民政、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拨付。
(四)残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残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市级普查必须达到%,对县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核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资格。
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