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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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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

第1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年底临近,记者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持续了一年多的全国各地存量企业年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向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移交的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恰在此时,11月12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专项法规,包括六章共51条,分别对养老保险的经营主体、养老年金保险的产品管理和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根据保监会的要求,今后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将以此为准。

几天后,11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第二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共认定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包括长江养老、国寿养老、泰康养老、平安养老等六家保险机构,分别获得多种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牌照。而长江养老保险公司一举获得受托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三重资格,年底即将全面承接上海市年金中心规模累计约180亿元的企业年金业务。

围绕年金制度,两个相关机构政策、动作迭出,表明各方面均十分看好养老保险市场的未来潜力,竞争其实相当激烈。而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颁布《管理办法》的意图,是为养老保险业务订立规则,防范风险,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制定准入,其余的交给市场”。

定义“三个年金”

《管理办法》对养老保险的含义做出了新的解释。据此,以往传统意义上所说的个人养老险、团体养老险和企业年金都属于文件规定的养老保险范畴。

从风险的角度,养老险是用来抵御“活得太长”的老龄化风险,以及用来防范死亡风险的寿险具有不同的意义。目前,保险业已开发百余商业养老险品种,均属于契约型养老保险,个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能力,直接向保险公司购买;也可以由企业作为一种内部福利,为企业员工集体购买,作为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在《管理办法》当中,前者被定义为“个人年金”,后者被定义为“团体年金”。

此外,还存在一种信托模式的养老保险,被称为“企业年金”。这实质上和团体年金一样,也是企业作为福利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不过,根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中的规定,有别于“团体年金”的契约型,企业年金的管理采取信托模式。

具体而言,企业年金需要由企业委托符合劳动保障部认定资格的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企业需要成立专门的年金管理委员会,对年金设立独立的专门账户。企业年金需要事先规定固定的缴费率,对受益人则采取登记个人账户的记账方式,每个人的缴费和运营收益完全对应到个人;在约定的缴费率之下,未来年金的领取额度完全取决于资金运营状况,受益人需要承担全部的投资运营风险。

上述两个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当与政府部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而企业新设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报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的年金方案,还应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对于企业年金,以上《管理办法》也作出规定,除要求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进行管理运营,对合同的订立、风险的提示等也做出了规范性的要求。此外,《管理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统合“第二支柱”

《管理办法》引人注目地将保险公司经营的传统养老险业务,与我国以往由社保部门管理的企业年金,统称为年金。尤其是将团体养老险称之为团体年金,使之处于和企业年金并列的地位。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意在为保险公司全面进军养老保险业务“正名”。

在中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三支柱”体系中,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支柱,企业年金被看作是第二支柱,个人养老险和团体养老险是第三支柱。作为“第二支柱”,以往各地企业年金基金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享受在税前列支的优惠政策;而作为“第三支柱”的个人年金和团体年金,却几乎没有任何此类似“支持”。

目前国内共有51家寿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险业务。从2004年至今,中国保监会先后批准成立了太平养老、平安养老、中国人寿养老、长江养老和泰康养老等五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专门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他们不但经营传统养老险业务,也积极争取成为合规的企业年金管理人。

由于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有实力建立企业年金的大企业更青睐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为了和其他金融机构争夺年金管理人的资格,各保险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一再降低,甚至一度打起“零管理费”的价格战。

不过,契约型养老保险也有自身优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生命表和精算技术,利用保险公司的“三差”(费差、利差、死差)获取收益。由于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如果经营得当,长期收益相当可观。而在信托模式下,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收入来源仅仅是固定比率的基金管理费用。而且,如果采取信托模式的年金计划,保险公司为了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需要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同台竞争,进入门槛大大提高。

“说实话,现在企业年金业务根本不赚钱,刚开始都是在赔钱。”一寿险公司高管无奈地告诉记者。很显然,保险公司更倾向于发展契约型养老保险模式,但这一模式又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信托模式企业年金的冲击。

早在2005年,当时三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人保和平安的掌门人就曾经在政协会议上分别递交了有关年金市场的提案,主要内容无不与提高契约型养老保险的地位、争取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

《管理办法》颁布后,保监会再次公开强调,企业年金是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从原来的“三支柱”之分,到把“第二支柱”与“第三支柱”合并,显然是在概念上为团体年金的发展铺平道路。

此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指出,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实际上,除了企业年金,目前对于其他两项年金业务并无具体的优惠政策。目前保监会正在加紧推动对个人年金和团体年金险种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

创造宽松环境

“又快又好,做大做强”,一直是保险业近年来的主旋律。《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固然是近年来养老保险市场规模总体上获得较大增长,但保监会有关人士也指出,我国的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整体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低、外部经营环境还有待改善等问题。

因此,《管理办法》在对具体业务的经营管理做出规范的同时,比较注重为保险公司创造宽松环境。“发展”二字仍然是整个文件的主旋律。

此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必须是符合资格的养老金管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所谓养老金公司,应当完全专注于信托型养老金计划的管理,这意味其不能再经营其他商业保险品种。

对于经营主体,《管理办法》的规定则较为宽松。其第十条表述,除经营企业年金管理业务依法需经有关部门认定经办资格,人寿保险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核定,均可以经营养老保险业务。且在保监会颁发的牌照当中,其营业范围就包括了所有的年金品种。

在保监会有关人士看来,养老险和养老金从英文字面上看完全一致,二者并无本质区别,他们认为,在西方国家,例如在美国,养老险公司除可以经营契约型个人年金、团体年金,也可以受托经营信托型的企业年金,这三项业务并不冲突。

一些保险公司人士也表示,一个服务商同时经营多种业务会比较全面,只要保证在公司内部将契约型和信托型分开账户各自独立运营、单独核算,便可起到防止挤占挪用的现象。而全面经营也可利用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优势,同时形成规模效应。

同时,根据保监会2004年3月修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需要设立分公司。但有些保险公司反映,养老保险公司成立之初,如果广铺机构,必然占用大量资金,对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带来约束。

针对此,《管理办法》专门做出规定,养老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开展业务,且可以通过委托形式办理企业年金,并应按照规定与保险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此外,对于对同一投保团体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成员,保险公司可以统一承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这些规定为养老保险公司扩大业务铲除了地域障碍,在业内受到一致的拥护。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积极进行养老保险产品创新,根据市场情况开发适合不同团体和个人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

其别指出,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在这个意义上,传统概念的养老保险更接近年金的实质。

双重模式之争

不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于《管理办法》当中的某些规定并不认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企业年金的国际管理经验,现在的养老险公司只能看作“准养老金公司”,未来还需创造条件令其进一步转化为完全的养老金公司,完全专注于信托型的养老金管理业务。据透露,金融机构获得受托人资格,需要出具不经营其他商业保险业务的承诺函,未来一旦违背承诺,将取消其资格。

对于保险公司可委托保险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规定,劳动部有关人士也表示,如果所委托的保险机构与获得企业年金管理人资格的保险机构属于两个法人,这就违反了“一部三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4月23日联合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社保部门终将会取消违规公司的年金管理人资格。

在社保部门看来,企业年金属于社会保险的性质已经非常明确,因此在管理和监管上应当符合对社会保险的要求。很显然,主管机构的观念若不能获得一致,这对于养老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将形成不小的阻力。

而在一些专家眼中,无论是契约型还是信托型的年金计划,其实都各有利弊。例如,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的市场主体分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四类。据其规定,“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和相互持有股份”,由此,“四个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形成“‘权’与‘钱’分离的“三权分立”。如此,意在保护养老金不受以往社保经办机构三权合一制度下巨大的道德风险困扰。

但是,信托型的养老金计划牵涉机构众多,程序繁杂,又大大增加了养老金管理的交易费用。这也使得大量资金并不雄厚的中小企业徘徊在年金计划大门之外。契约型养老金计划运作成本虽低,年金运作完全集中于同一机构,又不免令人担心资金运作当中挤占挪用和投资失误的风险。

此外,学者也担心,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按照社保模式的投资理念,难免过于保守,很难真正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度提出,要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在信托模式下的集合年金计划,但或许因为操作上的复杂性,至今迟迟没有出台办法。看来,未来能否研究出融合两类制度优点的养老保险计划,尚需要加速提上议事日程。

第2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摘要:近年来,中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保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保证保险事业顺利进行,这就对中国的保险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工作应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而应该更加完善。法律监管无疑是保险监管重要而有效的常规武器,但必须充分估计到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环境和社会公众对保险法律认同程度甚低的客观背景,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

第3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一、保险公司管理的特殊性

(一)风险集中性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保险公司通过承保活动,集聚了大量风险,同时,通过建立保险基金的形式积聚大量资金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资金管理和运用风险。这就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产品服务同质性

保险产品和服务极易引进、移植或改造,因此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化特征,更多的要依靠管理的差异化形成法人行为的差异化,进而通过其理念传播、组织效率、员工行为等方面综合表现出来。

(三)成本后发性

除了管理费用,保险业经营的最大成本是保险赔款。保险公司产品和服务采取的是收费在先、赔款在后的经营方式。因此建立在历史统计分析基础上的定价,与保险责任期满之后的实际损失赔款成本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在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和承保风险标的同质性选择管理水平。

(四)经营社会性

有风险就有保险。保险公司的客户类型和客户需求的多元化,既要求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具有更加广泛的适应性,同时又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上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这一特殊要求是对公司综合管理能力和管理者经营素质的巨大挑战。

(五)管理弹性大

由于保险服务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风险事故损失情况各不相同,而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点多面广,管理层次多,客户及其风险分布存在很多地域差异。因此,在保险标的承保前的风险评估、发生保险事故后损失金额鉴定等主要环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弹性,使得保险公司在定价管理、成本管理、人员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上难以全面实现标准化。

二、基层保险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和管理、速度和效益的矛盾突出

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基层保险公司对规模与效益、发展与合规、管理与服务等关系缺乏统筹考虑,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片面强调规模扩张,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经营效益水平低,部分业务质量较差,有些单位甚至陷入“越发展、越亏损,越亏损、越发展”的怪圈,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

在市场竞争中,“三高一低”的违规经营行为仍然是部分基层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部分基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对中介渠道缺乏有效地整合和细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使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不足。

(三)服务技术含量较低,,核心竞争力不强

在销售环节,技术含量较低,仍然存在过分依赖关系和人情的现象。主要依靠业务人员的“关系网”拉业务,或是通过大量招聘营销员的“人海战术”开拓市场,保险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实施死缠滥打推销方式,误导消费、坑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公司和行业的社会声誉。另外,基层公司在理赔服务过程中,有的为了稳固与大客户的关系不讲原则地进行人情赔付或通融赔付,有的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进行人情赔付和搞假赔款。而对一些非关系客户另眼相待,服务态度和质量差,违背保险经营的损失补偿原则和最大诚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

(四)忽视队伍建设,和谐奋进能力不高

在保险队伍建设上,干部职工主人翁意识减弱,企业文化氛围不浓,团队协作精神不强。部分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为了各自一时的政绩和小集体利益,短期行为突出,过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和职位,缺乏大局观念和长远发展意识;对员工的管理,多为简单的“一包一挂”(包保费任务、挂费用),对公司文化建设重视不够,忽视对员工的经营理念、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基层业务人员过分注重自身的经济收入,没有把保险工作当作终身的事业,缺乏主人翁意识,缺乏爱司爱岗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基层保险公司管理的策略

加强基层保险公司建设必须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冲破有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影响科学发展的机制障碍,大力实施基层再造工程,努力推动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转变观念,全面可持续发展

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要正确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和精髓,切实增强两种理念。

一是增强“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速度与效益、规模与结构、眼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业务增长与员工增收之间的关系,始终坚持效益优先,坚持有效益的速度与有质量的规模相统一,破除“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认识,树立“二者不可偏废”的思想,按照“规模险种增效益、效益险种上规模”的原则,不断优化承保结构,努力实现发展、效益“双丰收”。

二是增强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要有长远发展的眼光,避免经营管理中的短期行为,坚持依法依规经营,杜绝违规操作、虚假业务等行为,树立经营正气,加强公司各项管理和基础建设,为公司长远发展打好基础;要不断学习和借鉴同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弥补自身不足,增强发展后劲。

(二)建立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基本保证。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创新,必须坚持为公司目标服务的方向,保持与经营目标的高度一致性,必须重点关注关键业绩指标体系建设、关键行为标准建设、公司价值分享机制建设。考评基层保险公司主要是人力指标(销售队伍有效人力规模)、发展指标(保费收入、业务结构、市场份额及其成长趋势)、效益指标(利润率、综合赔付率、费用率等)和经营管理(应收保费率、承保合规程度、理赔质量等)四类指标,按照不同的权重,建立起统一科学的考评体系,突出基层保险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并将考核体系与险种费用标准、财务管理、员工薪酬和总经理奖励基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三)加强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

一是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是满足公司人力需要的最有效的手段。训练有素的员工,是公司最大的资本。目前,重视培训投资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但“投资”针对性不强、系统性不高、规范性不够,是培训效果不佳的症结所在。要解决好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摒弃“师傅带徒弟”的员工培养模式,着力提高新人培训的标准化和全面化水平,尽快形成合格操作人员的快速培养机制;其次要把员工培训当作公司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制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员工的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

二是绩效评估管理。保险公司员工门类多、专业广,岗位评价和绩效评估比较困难,比较实际的思路是:全面引进岗位评估和绩效评估的理念,训练各级管理人员,使其尽快掌握绩效评估工具;按照行政管理、技术管理、业务管理、业务销售等类别,分别建立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分别实施绩效评估。

三是分配激励管理。在销售人员收入分配上,要建立一种以销售预计利润为基础的薪酬分配制度,使之与公司经营目标高度吻合。与此同时,在各类人员的分配上,则应在坚持以短期业绩导向为主的基础上,适应东方人普遍存在的稳定需求,适当考虑年度贡献,体现企业长期发展成果的全员分享精神。

(四)建立科学的分配制度

一是要完善分类管理、定量考核、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分配制度。制订落实好个人人、中层干部、副经理和经理管理办法,尤其是转变基层保险公司经理(含副经理)分配方式,实行上管一级,挂钩考核,激励约束相统一的分配管理机制,将收入与其贡献大小、发展快慢、效益高低直接相联,真正使基层保险公司领导班子有压力、增动力,激发工作潜力。

二是改革基层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分配办法,建立起与绩效挂钩的浮动报酬分配机制,拉开人员分配档次,实现绩效导向,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热情与干劲,真正实现劳效挂钩、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分配原则,增强活力,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改革基层保险公司内勤人员分配办法,打破身份界限,以岗定责、以责定酬、按劳付酬、岗变酬变,把岗位责任、工作效率、工作成果、服务水平定性定量挂钩考核,以科学分配引导员工爱司敬岗、服务市场、服务一线,促进发展。

(五)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要把服务作为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工作齐抓共管,切实树立起服务就是市场、服务就是资源、服务就是效益、服务就是生产力的观念。向服务要客户、向服务要业务、向服务要发展,将优质服务变为全员自觉共同的行动,并从点滴抓起,从每个环节抓起,从每个员工自己做起,以个人的优质服务带动整个公司服务观念的大转变、服务意识的大提高、服务水平的大提升。

二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改进业务流程。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设计上,不仅要考虑自身提高效率、防范风险的需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其本质都在于提高保险活动的效率,对双方都是大有裨益的。保险公司提高信息共享水平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基础,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是改进业务流程的关键,“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历来是企业管理追求的一个理想运行境界。

三是延伸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对客户的服务不仅要体现在动员投保、上门咨询和理赔给付等具体业务环节之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售前、售后前期和长效服务上。要实行客户的分类管理,提供差异化服务,着力做好中高端客户超值服务工作。

第4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未决赔款准备金 准备金计提利源分析

保险公司经营是负债经营,即先有保费收入,后发生赔款支付。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保险公司最大的负债项目之一,其提取的合理性对利润的准确核算影响重大。未决赔款准备金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一份未到期的保险合同来说,在保险期间内,无法确定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即使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许多情况下也难以在较短时间内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是否准确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报表能否真实反映其经营业绩,决定了其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性,同时也是进行各项业务决策、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依据。但由于受到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需求不同、未决赔案管理水平等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往往与实际不符,从而导致公司经营成果核算失真。本文从准备金简介入手,通过对非寿险公司的利源情况分析,对准备金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一、非寿险准备金介绍

非寿险业务,主要包括车险、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工程保险、责任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险等除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业务。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保单未了责任的财务度量和资金准备。非寿险业务的保单责任,可以按有效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主要分为两部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在报表日针对未到期保单在未来发生的赔款和费用责任而提取的准备,包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采用下列法定方法之一: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则是对报表日风险已发生但尚未完全结案的赔案而提取的准备,包含: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Case Reserve)、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赔款费用准备金。

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法定方法:

1.对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方法谨慎提取。

2.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3.对赔款理赔费用准备金,应当采取逐案预估法提取;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采用比较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目前,绝大多数非寿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逐单提取,方法比较确定,而未决赔款准备金在提取方法上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年末多提未决赔款准备金会直接减少当年相应金额的利润,增加次年利润,反之亦然。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一直被喻为“调节利润的蓄水池”,正因为这种错误的核算观念导致历史上准备金计提一直存在数据不真实的问题。

二、历史准备金计提问题

回顾历史,数据不真实是一直困扰财险行业的“心病”。其中的准备金数据不真实是行业内多年存在的顽疾,准备金属于保险公司的负债,并非营业收入,主要是为了支付将来可能发生的保险理赔。

部分保险分支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和精算要求计提和提足未决赔款准备金,甚至出现个别保险分支机构为了完成年度利润目标,在年底前人为操纵进行延迟立案或降低赔案速度减少赔款金额,对财务报表数据弄虚作假,呈现出虚赢实亏的虚假利润,从而牟取非法利益,进而造成公司经营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危机。早在1999年,就有保险评级机构对美国多数破产保险公司的调查研究发现,保费/准备金不足是造成保险公司破产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其他原因还包括业务增长过快、巨灾损失、资产估值过高、核心业务变动等。

三、非寿险公司利源分析

针对上述准备金计提存在的问题,本文将通过对非寿险公司进行利源分析来解释导致问题存在的原因。下面通过利源分析对利润表的构成要素进行形式上的重组,同时保持与利润表核算原理相一致,以便更加清晰地分析利润的来源。通过对非寿险公司以前年度未到期业务在当年到期部分的业务质量情况和当年承保业务在当年已赚部分的业务质量情况进行分析,从而准确地评价一家非寿险公司在各年度承保业务的经营质量情况,进而促使公司及时调整承保理赔等管理决策、合理地开展各项绩效考核。正如人寿保险公司的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的“三差”利源分析一样,同样可将非寿险公司承保利润的来源分解为已赚保费、未到期保费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等“三项损益差”。

下面通过具体数据对非寿险公司进行利源分析,来说明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公司利润核算,如下图示例,某非寿险公司2015年度利润表(保留主要科目),2015年当年承保新业务已赚部分盈利5.5亿元(已赚保费损益差),2014年转回业务已赚部分盈利4.5亿元(未到期保费责任准备金损益差),但由于2014年底少计提未决赔款准备金1.5亿元,因此影响2015年当年利润减少1.5亿元(未决赔款准备金损益差),因此,2015年度利润表显示承保利润为8.5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经营费用和投资收益等)。

由此看出,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利润核算的准确性,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成果是否能够真实体现。但往往在公司实际运营中,部分非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在面对盈利能力较低、业绩考核压力较大等情况下,为了完成公司经营考核指标,存在人为控制或操纵影响利润的来源等现象。一般情况下,对于影响利润来源的未到期保费责任准备金和已赚保费的核算方法较为固定,基本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公司难以进行人为操纵。而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主观因素空间,在评估方法的选择性上也较为灵活,因此,多数非寿险公司主要依赖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调节来实现控制和操纵利润来源的目的。

通过操纵准备金来达到操纵利润的这种现象并非只在我国存在。国际研究发现这种现象早在国际上的部分非寿险公司发生过,当财险公司承保业务质量较好、综合成本率较低、利润较好时,公司通常高估并计提较为充足的准备金,用以隐藏当年真实的盈利情况,同时以备将来公司经营不佳期间再进行准备金的释放;反之,当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通常低估并少计提准备金,用以掩盖公司经营不佳的情况,甚至导致报表虚盈实亏的现象。

为避免非寿险公司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实现利润调节的目的,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于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相关监管文件,要求非寿险公司加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管理力度,必须严格按照保监会认可的评估方法和入账方法进行账务核算,真实反映公司经营成果,同时要定期对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回溯分析与测试。

四、准备金管理建议

(一)加强数据管理,为准备金管理营造良好的基础

数据是公司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公司务必按照未决赔案管理办法等保监会相关规定的要求,加强未决赔案管理,为准备金评估和准备金计提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支持。

一是加强已发生案件立案的及时性,将未决赔案及时纳入业务系统,确保数据库未决案件数量的真实性,同时,加强现场查勘估损力度,提高未决金额估损的准确性,并根据案情的发展对未决赔案的估损金额及时进行更新;二是加强数据库未决案件结案的及时有效性,理赔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持续加强对案件处理率、结案率、理赔周期等指标的动态监控,使未决赔案控制在一个较为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准备金计提出现大幅波动;三是谨慎对待未决赔案的注销行为,无效未决案件的大批量注销对准备金计提影响较大,特别是对跨年度利润核算影响较大,因此理赔部门应加强对未决注销率等指标的管控。

(二)严格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做好准备金账务核算工作

准备金计提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真实性,公司务必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对非寿险准备金计提方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如实计提各项准备金,正确反映公司经营业绩。

建议新小型非寿险公司可参考国内大型非寿险公司目前的准备金计提方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公司的准备金计提方案,如国内某大型非寿险公司目前的准备金入账方案是,根据准备金评估结果,差异化制定各级分公司各险种的准备金入账方法,对于总、省、地市级车险等规模较大的险种采用精算赔付率法入账,规模较小的非车险业务赋予IBNR、ULAE等经验比例,对于基层分支机构采用分摊处理方法,使准备金财务核算与评估结果紧密衔接,确保准备金计提合理、准确、跟账及时,使赔付成本客观准确反映在当期,避免历史包袱遗留问题,杜绝了“寅吃卯粮”的现象,避免短期盈利目的,并将盈利压力及时、准确、逐级传导至各级分公司,促进公司客观评价自身经营业绩,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降低未来偿付能力不足等管理风险。如实计提时附穑正确反映经营业绩。

参考文献:

[1]《非寿险精算(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11)。

第5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国健康保险业发展处于开拓时期

1,健康保险业务在市场竞争中开拓。目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除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寿险、中国太平洋寿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太平人寿等中资寿险公司外,又新添了两大经营主体,一是新《保险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开始,产险公司可以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包括人保公司和华泰公司在内的产险公司早在新《保险法》出台前几个月,就着手加大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和专业人才储备力度,准备从短期健康险这一新市场中占得一席之地。由于近五六年来,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相对于寿险公司而言,增长速度趋缓(2002年全国产险占全部保费收入的四分之一左右),无论是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还是增强公司实力的要求,产险公司都将会大力开拓包括短期健康险在内的新业务领域。二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保险市场的保护期缩短,更多的有着国际背景的合资寿险公司将全面渗入我国保险市场,势必加剧健康保险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已经开业的合资寿险公司凭借其较丰富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突破传统意义上医疗保险的思维定式,按市场需求提供健康保险产品。如2002年9月,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中加合资)推出“大病无忧”保险,将重大疾病保障病种由25种扩大到33种,成为国内保障病种最多的一款重疾险种。还有的公司将触角伸人健康保险的另一个重要类别——残疾收入保险,推出了内涵丰富的健康保险组合产品。如中保康联集团公司(中澳合资)于2003年1月在国内首推“收入保障定期寿险”产品,配合同期上市的“附加长期伤残收入保障保险”,构成“金领无忧保险计划”等等。

2.中资寿险公司积极探索健康保险的发展之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2001年向全系统下发了《关于推动健康保险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积极发展、专业化管理、整体推动和讲求效益”四项指导原则,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努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中国太平洋寿险公司在农村推出的“江阴模式”和在城镇推出的“厦门模式”,均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在2003初召开的公司年度工作会议中明确表示,将在年内筹建独立的健康医疗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对健康险的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市场推动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管理,对销售人员资格进行专门考核;中国平安寿险公司十分注重开发健康险产品,2003年1月又推出了四款新重疾健康保险产品,成为拥有国内重疾健康险产品品种较为齐备的保险公司等。可以说,各家寿险公司都充分预见到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力争在即将到来的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3.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为业务突破口,中资寿险公司健康业务保持高速增长。2001年以来,中资寿险公司纷纷利用国家医改赋予的良好契机,在较短的时间内抢占各地医改后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市场。在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相关险种的强力拉动下,各家寿险公司2000年健康险保费的同比增长率平均达到98.94%,比全国人身险保费增长率高出39.19个百分点,同时,健康险保费在人身险业务中的比重呈逐年上升之势。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趋势

(一)商业健康保险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

近年来,尽快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人们的广泛共识。作为社会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健康保险,其重要性日显突出,可以说,目前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无论从外部政策环境还是从内部经营环境看,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诸种条件已基本具备。

1.外部环境对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十分有利。一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入为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城乡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明确了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构想,由此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留下了巨大的市场空间。2002年10月,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提出,要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支持广大农民以各种形式获得基本医疗保障,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据初步测算,城镇补充医疗和农民基本医疗的保费潜力高达千亿元人民币,健康保险业务无疑将成为寿险公司保持业务高速增长率的一个重要支撑。二是中国保监会非常重视发展健康保险业。2002年12月,中国保监会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了加快发展健康保险业务、加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和管理、建立适应国情的健康保险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原则要求。保监会曾多次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落实发展健康保险的各项政策。三是我国医疗服务的环境正在不断改善。2002年以来,国务院加强了医疗保险、医疗卫生和药品流通体制“三改并举、同步推进”工作,使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费用得到了初步控制。据统计,国家医疗体制改革前的1990—1998年卫生系统综合医院每次平均门诊和住院费年增长率分别为25%和23%,改革后的2001年分别降低到9%和5%。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先后两次强调“健康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快商业健康保险的试点工作,为商业健康保险指明了发展方向。国家卫生部、财政部和保监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开展深层次的合作,有效控制业务经营成本。四是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日益膨胀,尤其是城镇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和农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市场需求巨大,在广大城镇和富裕地区农村,公众的投保意识日渐强烈,对健康保险已形成良性消费心理等。

2.发展健康保险的内部经营环境正朝着良性的方向演变。一是健康保险的部分经营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以往只要是提起健康保险,保险业界人士一般认为其经营风险偏大,赔付率过高。其实,目前寿险公司主推的产品是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与以往传统健康险种尤其是与“为了推广主险而设计的附加健康险”完全不同。由于它是与社保部门衔接开展的补充医疗业务,经营风险相对容易控制。基本医疗保险作为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较好地规范了医院的医疗行为。寿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接口、联合办公等形式与之衔接,既可以间接获得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真实资料,又可以简化理赔手续,降低经营风险。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看,社保部门是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火墙”,换言之,社会医疗保险有效地为商业医疗保险分散了发病率最集中的一部分人群及常见病的风险,寿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社保部门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成果。另外,近年来,中资寿险公司在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一些地区已经取得了经营健康保险的成功经验。二是健康保险费率存在着提升空间。通过近几年的健康保险业务经营,寿险公司已经积累了大量有效的基础性数据,更有大量第一线的业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这有利于统计、推测出一个指导性的市场费率。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我国健康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供给严重滞后于需求。以广东省部分地区为例,附加住院医疗险平均费率从30%。提升到50‰,只经历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却已迅速地被市场消化和接受。既然费率存在提升空间,社会需求又大量存在,保费收入也就有了大幅增长的可能,赔付率会因保费增加而下降,寿险公司的经营会更加稳定,广大保户的保险利益将会更有保障。这将是一个良性的连锁反应。尽管目前寿险公司在健康保险经营方面仍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困难,但只要我们不断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健康保险终将成为寿险公司产品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安定人们生活发挥重要作用。

(二)健康保险业将逐渐步入专业化经营的轨道

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业务发展定位上,把健康保险作为公司主业之一予以规划;二是在体制建设方向上,按照专业化经营要求构建经营运行体系。

1.健康保险的经营模式。中国保监会《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在专业化管理问题上,健康保险的出路就是走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道路。寿险公司健康保险的经营模式是建立健全保险专业经营体系。国内外的业务实践充分表明,专业化经营可以从根本上提高健康保险的经营水平,有效控制经营风险,是保证健康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大计。

2.健康保险的财务考核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中国保监会《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健康保险业务实行单独考核和专业精算制度。健康保险业务的上机管理,将为健康保险单独考核提供基础条件。

(三)发展健康保险业务的思考

第6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我国保险业目前的信用状况可以用一个词概括,就是“信用缺失”。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保险业在诚信建设上已有不少建树,但是与整个社会和保险行业的发展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最近一项比较权威的调查结果也证实:有高达六成的保户对保险公司不满意。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保险人对投保人误导,片面夸大保险新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模糊新产品存在的风险和条款说明,给一些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投保人的强烈不满;其次,有些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不按合同履行保险责任或无理拒赔,加之有效的解决保险争端投诉机制尚未建立,一些保险争端得不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也挫伤了投保人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更有一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违规经营情况普遍,给保险业的社会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信用缺失的原因

保险业存在的诚信缺失既与历史和社会规范等方面的因素有关,也有保险业特有的原因。从共性原因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没有市场竞争,包括保险企业在内的很多企业普遍缺乏诚信意识,加上社会规范对失信的企业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助长了市场诚信的缺失。除此之外,更多是由于保险业自身的原因导致了保险业的诚信缺失。

(一)保险营销的中介性

保险产品大多是人们不愿意谈及的与损失、灾害、死、伤、残等相联系的风险,这种产品避讳性的特点使得人们通常不愿主动购买保险,因此大部分保险产品的销售必须通过中介人。有了中介人,自然就会产生委托-问题,如果激励相克机制设计不好,就会使保险人的目标函数与保险公司的目标函数发生偏差,造成即使保险公司重视诚信也难保人一定诚信的现象。

(二)保险产品的复杂性

保险产品相对复杂(而且呈现越来越复杂的趋势),纷繁复杂的条款使得一般消费者对保险产品往往难以透彻理解,这样就会给某些不诚信的保险公司及其人留下可乘之机。

(三)保险业务(特别是寿险业务)的长期性

保险业务的长期性意味着保险买卖双方重复复杂博弈的周期间隔较长,频率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保险公司及其人发生了不诚信的行为,其后果在短期内可能也不易显现,这使得保险公司可能放松诚信自律,放松对人的教育,甚至有可能为了短期的指标和一时的风光而不惜牺牲公司诚信为代价。

(四)中国保险市场的远未饱和性很容易造成诚信的缺失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远未饱和,仍处于拓荒期,大量待开发的潜在的市场需求给信誉不佳的保险公司提供了生存土壤,“跑马圈”的现象严重,优胜劣汰机制没有形成。根据对我国保险业信用状况存在的诚信缺失原因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除历史、产权制度和社会规范等与其他行业共有的原因外,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还有其行业特有的原因。

三、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可行性分析

作为人类社会生产和生活中为了达成某种意愿而共同约定并相互遵守的一种社会理念,诚实守信是维系我国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衡量一国保险体系是否完善和保险业是否发展,关键就看它是否建立了牢固的诚信制度。中国保险业因其自身的特点,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具备优于其他行业的条件。

(一)国家立法方面

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文件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政府监督方面

统一的监督管理给中国保险企业的经营带来了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统一的监督管理以及政策的连贯性、延续性和高透明度,促使中国保险企业产生自觉维护其自身信用的原动力。

(三)技术数据方面

统一的会计标准所披露的保险企业年报,使得中国保险业信用制度建设中所必需的经营业绩等信息在会计信息方面解决了可以相互进行比较的量化标准问题。

(四)公众监督方面

保险产品的表象是承诺服务,是投保人风险转移的一种方式。信用制度是中国保险企业开拓市场的必然要求和前提条件。

(五)行业自律方面

保险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生存空间与保险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密切相关。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在各地的行业协会大多负担起对失信投诉事件进行处理和争议仲裁的责任,以及自发地开展建设和维护保险企业信用的宣传活动等。

四、我国保险信用体系目标模式的构建

(一)保险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

保险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法律调整、制度建设、道德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手段对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及业外信用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而形成的保险信用系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保险信用体系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险监管者信用。保险监管者信用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是依照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下,科学制定监管规章,严格规范市场运作,并以追求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根本目的的一种行为规范。

2、保险主体信用。保险主体信用包括了保险企业、保险中介机构等保险市场主要成员的信用,是保险信用的基础。它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认真执行行业公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追求被保险人利益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相统一的一种行为规范。

3、业外信用。业外信用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除保险人以外的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信用,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信用,具体体现为如实告知和合同履行。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按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变更通知等义务。二是保险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其它单位和个人的信用。如银行、会计、审计事务所、仲裁机构、医院、律师等。业外信用对保险信用有着重要影响。

(二)建设保险信用体系的要求

1、监管者方面。第一,监管者必须进行监管理论创新。监管的核心目标是消费者理论。就保险监管来说,明确保险监管的目标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监管侧重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检测风险走向和防止保险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避免社会公众对保险市场产生信任危机。第二,提高监管的透明度。从根本上讲,提高保险监管透明度,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经营与监管、保护投保人利益的要求。为此,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调研工作,研究制定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针对目前保险业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制定相关的处罚办法。同时,加大保险业对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积极引导舆论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参与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2、市场主体(公司)方面。必须建立和健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机制。从外国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信用关系的好坏,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此,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能够反应信用要求的管理机制。

3、消费者方面。加强保险信用体系建设,还需要所有保险消费者的参与,要求他们在保险交易中履行如实告知和事故发生及时通知等诚实守信义务。同时,要注意培养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意识,自觉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4、社会中介方面。加强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机构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没有这两者的参与,行业诚信建设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也需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

五、构建保险体系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中国保险业长期存在着信用疲软,成为中国主要经济风险之一。为此,当前要做的重点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

《保险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大法,对强化保险法规建设,增强公共保险意识,规范保险行为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通过修改《保险法》进一步适应了中国保险市场从初创向成熟转化的需要,新保险法对于推进保险产品市场化进程、增强保险经营主体盈利能力、规范保险中介市场、提高保险行业信誉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还需要相关的法规、条例或细则予以配套,如《保险业法》、《展业管理法》《经纪人管理法》、《再保险管理法》等。

(二)执法

制定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经营规则,是保险监管的主要职能之一,从监管的功能上讲,保险监管更主要应是一个执法机构,目前法规失范的重要根源是在监管实践中重法制建设,轻“法治”执法,其结果是违规行为普遍,监管执法最后陷入法不责众的“威慑陷阱”。

(三)社会监督

加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罚管理。发达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失信惩罚机制)。行使政府职能的中国保监会有条件和能力对中国保险企业的信用制度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要建立一个开放的保险市场体系,并使我国保险业在国际声争中长久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大力培养保险专业人才,加快国内保险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公平竞争、长期发展的良好环境。一是要建立科学的人事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不仅要与工资晋升、分配系数挂钩,而且也要成为员工职位晋升和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二是要建立公平合理的薪资体系。薪资构构成中固定比例要相对缩小,活的部分比例要加大,对有突出贡献者要实行特殊奖励,与绩效挂钩。三是要建立切实高效的教育培训体系。制定教育、培训的中长期计划,实施全员培训,终身教育。

(五)外部监管

随着我国市场开放的加快,保险监管能否取得实质性的改善成为我国保险业成长的关键所在。过去由于受认识、体制、会计制度、管理方式和监管能力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偿付能力的监管并不是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目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特别是我国经济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已经开始重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近期保险监管的目标应先定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并举上,经过一定的过渡期后,最终我国保险的监管目标将定位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上。

从监管方式看,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保险公司建立风险资本评估系统,健全保险公司的自我评估机制。

在监管范围方面,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在过去的几十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阶段。目前有必要对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加以调整,做到就重避轻、突出重点,既保证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又赋予保险公司经营自。

第7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企业绩效;影响因素

1引言

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背景下,我国的财产保险业也在此过程当中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保费收入不断增加,对社会经济具有了更大的贡献。在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当中,有很多因素将对其企业绩效产生影响,需要在发展当中做好影响因素把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获得更好的发展。

2财产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因素

在本研究中,将主要从产业组织理论角度对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当中的绩效影响因素进行研究。产业组织理论,即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市场构造与企业行为,其中,SCP为一种重要的行业分析方式,能够从市场行为、绩效以及结构这几方面做好行业分析,主要通过对市场集中度以及产品差异情况进行判定。市场绩效,即在特定市场环境当中企业通过一系列行为的应用所达到的状态,保险企业市场绩效情况也正是由企业行为与所处市场的结构共同决定的。在该方面,主要存在的绩效影响因素有。2.1市场份额。财险市场集中度以及市场份额情况将对财产保险公司所处的市场结构进行反映,根据其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的不同,都将因此影响到市场绩效与行为。从其所处的市场结构角度来看,我国财险市场具有较高的集中度,财产保险企业在发展当中存在较大的扩张阻力且市场份额低,在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拓展业务,则将同其余保险公司间存在着激烈的价格竞争,不仅将对我国整体保险业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且在抢占市场的同时也将对自身的未来长远发展形成负面作用。而在公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市场份额也将在此过程当中不断增长,对于不同的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根据其成立时间的不同,也将以此具有不同的市场份额。从整个市场角度看来,不同保险公司在经营产品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雷同情况,在没有明确体现出产品差异化的情况下进一步导致保险业的恶性竞争,产品价格战也在此过程当中发展的更为激烈。2.2车险占比。从产品构成角度来看,虽然在不同保险公司当中其在产品方面存在区别,但总体来说,机动车辆保险都始终排在保费首位,除了车险以为,其余保险产品则主要为责任险与企财险。该种产品经营雷同化情况的存在,则使得不同保险企业在传统财险方面存在着更为激烈的竞争。尤其是对于小的保险公司来说,则可能因没有形成独特竞争优势、车险占比过高、保费收入没有形成规模而对企业的绩效产生不利影响。在该种情况下,即需要保险企业能够同当地实际情况与保险需求进行充分的了解与结合,在做好产品创新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在市场当中的竞争力。2.3市场行为。从市场行为角度来看,市场当中的小财产保险公司为了能够在短时间内抢占到更大的市场份额,往往同大型保险公司间存在着激烈的价格竞争。对于该种方式来说,虽然在短期内能够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但从长远来看并非健康发展的方式,并非长久发展的措施。只有对现有产品进行不断的优化创新、对公司的客户满意度以及服务水平进行不断的提升,才能够在实现公司知名度提升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长久发展。在中支公司刚刚成立时,在保险人才方面则将具有较高的需求,会出现同其余保险公司当中挖人的情况,并以此在当地形成人才的争夺。对具有从业经验保险人士进行引进,确实能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行提升,以此不断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但从长远角度来看,也需要能够做好自有人才的培养工作。2.4机动车商业费率改革。2016年,我国财险行业正式进行了机动车商业费率改革。在新的政策环境当中,财险企业能否把握政策要点、优化工作方式,在新的政策环境下获得稳定发展,则成为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关键点。在改革以后,很多情况下车险保费都到了“双0.75”的水平,即自主渠道系数和核保系数都是按0.75的最低标准计算,保险企业多会给出这样的优惠。这将直接影响公司整体保费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偿债能力的指标),从而可能导致车险承保亏损。如果在发展当中没有适应改革,则很可能因此对企业的绩效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需要在工作当中做好重视与科学应对。

3财产保险公司发展策略

3.1明确市场定位。我国财险市场集中度高,竞争激烈,保险公司要想在该激烈的市场环境当中具有好的发展,即需要做好发展定位的明确,在对自身优势充分发挥的基础上走出一条特色经营道路。在发展初期,要以发展区域为基础,对当地保险市场进行不断开拓,在保险服务网点建立健全的基础上做好保险产品以及人才的创新培养。而在产品结构方面,则需要对地方政府政策性保险需求进行充分挖掘,通过对所处地区需求的针对性研究保证在产品上同其余公司间存在差别,以此在细分的保险市场当中具有更大的市场份额,即在一个细分领域当中形成经营、经验优势的基础上通过人财物资源的集中在几个产品上形成明显的优势,在对规模效应进行发挥的基础上实现核心竞争力的发挥。3.2处理多方关系。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要重点做好政策性业务,并在发展当中对公司的结构不断完善。在业务快速扩张期,公司的持续出资能力十分重要,需要能够做好把握。同时,在发展当中需要做好同股东间关系的正确处理,避免出现被过度干预的情况。保险大股东的存在,将对公司发展带来较大的便利,但如果公司在发展当中存在受控于股东的情况,也将因此对公洞利益造成损害。在实际发展当中,需要保证经营的独立性,真正地参与到市场竞争当中,并在此过程中不断实现公司经营效率以及治理水平的提升。3.3加强保险监管。为了保障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监管部门需要能够做好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保证其能够明确发展定位,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对于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做好股权结构的优化处理,以此对公司治理进行不断的完善。尤其是对于新成立、在市场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因公司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为了避免发生系统风险,即需要做好经营产品与经营区域的监管,保障其健康发展。

4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对财产保险公司企业绩效及影响因素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财产保险公司在未来发展当中,需要能够对这部分绩效影响因素进行充分的考虑,以科学发展方式的制定与落实最大程度降低因素影响,实现自身在激烈市场环境的更好发展。

作者:吴珊 单位: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中心支公司

参考文献

[1]王莉莉.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综合费用率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6.

第8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独立运作,其董事会对保险保障基金的合法使用以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第七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第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

(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

(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第九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关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第十条为依法救助保单持有人和保单受让公司、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需要,经中国保监会商有关部门制定融资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融资。

第十一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中国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保监会定期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中国保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向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提供该保险公司财务、业务等专项数据和资料。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所获悉的保险公司各项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解散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

(三)捐赠;

(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营的财产保险业务或者人身保险业务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

(一)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二)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15%缴纳;

(四)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本办法所称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将保险保障基金缴纳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专门账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缴纳: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二)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减少或者总资产增加,其保险保障基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不能满足前款要求的,应当自动恢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每一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及其变动情况进行单独核算。

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是指该公司累计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加上分摊的投资收益,扣除各项分摊的费用支出和使用额以后的金额。

第四章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

(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第十七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拟定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商有关部门后,报经国务院批准。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按照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登记、发放、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

第十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财产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财产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仅用于向人身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和接受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以及在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认定存在重大风险的情形下,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规则对非人寿保险合同的保单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的损失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予以全额救助;

(二)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90%;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对其损失超过人民币5万元的部分,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为超过部分金额的80%。

前款所称保单持有人的损失,是指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与其从清算财产中获得的清偿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十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必须依法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第二十一条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监会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额和比例。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予以救助的,按照下列顺序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扣减:

(一)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二)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

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的扣减金额,按照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市场份额计算。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在撤销决定作出后或者在破产申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前,保单持有人可以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以保险保障基金向其支付救助款,并获得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的债权。

清算结束后,保险保障基金获得的清偿金额多于支付的救助款的,保险保障基金应当将差额部分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第二十五条下列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

(二)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三)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从事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等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五)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的业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股东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对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该股东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财产损失保险的保单利益,保险保障基金不予救助。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和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负责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预算、决算方案由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报送中国保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原则,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第三十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对委托投资管理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

第三十一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报告:

(一)按月向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保障基金筹集、运用、使用情况;

(二)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报送经审计的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三)应当依法提交的其他报告。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报告的,由国家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定期向保险公司披露保险保障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由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保障基金,或者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保险保障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9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办法范文

重庆市2008年金融工作会议对在2007年金融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表彰,太平洋人寿重庆分公司获得“2007年度金融贡献三等奖”,是仅有的两家获此奖项的寿险公司之一。

2008年6月,太平洋人寿重庆分公司保费收入突破10亿元。保费收入突破十亿大关,这是重庆太平洋寿险人多年的夙愿,如今终于得到了实现。

截至2008年8月18日,太平洋人寿重庆分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2.5亿元,提前近四个半月完成全年预算目标。这一切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公司的领头人――阳新石。

阳新云以全新的经营思路、人本化的经营理念、科学的管理办法、高瞻远瞩的市场视觉、高尚的人格魅力,使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步入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

管理体制人本化

2006年,太平洋寿险重庆分公司由于业务下滑,并出现负增长,导致费用超支严重,公司的经营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2006年底,阳新云受命于危难之际,出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主持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2008年3月被任命为党委书记、总经理,面对危局,他深入调查,全面调整,提出了全司干部员工的共同发展愿景,制定了三年发展规划,提出了三年发展总目标。

“创建重庆市最好的寿险公司”,从最好的绩效、最好的品质、最好的服务三个方面来打造未来的成功。并确立了2007年的经营指导思想,“一切围绕业务转,一切为了效益干”,同时,在全司大力倡导“积极正面,听话照做”的企业文化,在全司强调树立效益为先的思想,强调大力发展分公司有费用、总公司有内涵价值的业务,争取公司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在通过一系列举措稳定人心、统一员工思想后,太平洋寿险重庆分公司全体干部员工团结一心,克难奋进,大胆改革创新,公司在2007年打了一个漂亮仗,扭转了局面,总保费收入和个险、团险、银行保险业务发展迅猛,公司全面实现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并获得总公司的奖励。

“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在扭转业务下滑和经营负增长的局面后,阳新云开始带领太平洋寿险重庆分公司向三年发展规划的目标迈进。自上任以来,阳新云通过狠抓公司内部机制的变革,狠抓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狠抓以客户服务为导向的企业文化建设,狠抓公司组织架构的优化,着力优化人力资源,用“以人为本”的做法调动全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的业务,实现了持续、快速发展。

为了实现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同时上平台,阳新云对公司内部管理更是付出了大量心血。8月份,他带领全公司员工废寝忘食的开展工作分析研讨会,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在研讨会进入总结汇报阶段时,为了不影响其它正常工作的开展,阳新云和总经理室成员一起牺牲休息时间,集中利用四个晚上完成了该项工作,几乎每次都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工作直至深夜,最晚时,班子成员回家后已近凌晨3点了。

这极大地鼓舞了全司干部员工的信心和士气,有效地统一了全司上下的思想,凝聚了人心,形成了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工作热情和氛围,为了更优质、更专业、更快捷、更全面地为广大消费者服务,太平洋人寿重庆分公司率先在重庆实行24小时全天候温馨服务热线,消费者在任何时候只需轻轻拨打一个电话,所涉及太平洋人寿有关的问题就可以得到负责的接待和回复。

体现关爱奉献社会

2007年7月,阳新云在全司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太平洋寿险重庆分公司客户关爱工程,并确立了“服务新特区,关爱老客户”的指导思想。本届客户关爱工程推出的“客户有奖大回访”、“向社会和客户公开服务承诺”、“送服务到社区和乡镇”、“帮困助残,爱心助学”等服务活动受到了广大客户的好评。阳新云在经营中始终秉承“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为更好的接受公众的监督,公司聘请了27位客户作为公司的诚信服务监督员,来推进公司的服务工作。

为真诚回馈社会,共建和谐新特区,2007年10月,阳新云携同太平洋寿险重庆分公司一如既往地履行社会责任,向残疾儿童和贫困学校无偿捐建“太平洋寿险关爱书屋”,同期开展“太平洋寿险杯少儿书法作文比赛”捐赠教学设施、学习用具、体育及生活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