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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 管理理念 创新
经济的发展促进了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也促进了建设工程数量的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对于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就成为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的伤亡,加大安全施工管理,使工程成为优质工程十分重要。我们要找出工程安全施工出现的问题,然后通过有效的措施解决它。下面先对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1.施工团队安全意识薄弱
工程在进行施工时,一些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管理重视不够,不能把施工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的位置上,工程领导或者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安全施工管理责任重大,在现场施工时不能很好的落实建筑工程规章制度中的施工安全制度。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可以体现出施工团队的安全管理水平,是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依据。而目前关于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早先制定的《安全施工法》、《工程施工管理条例》不具有微观的可操作性。也缺乏相应的施工安全配套制度。
3. 缺乏固定的安全人员
很多企业对安全管理的投入过少,主要表现在缺乏安全人员。有时整个合作企业内部,都存在安全人员严重缺编,屈指可数的安全人员无法覆盖整个工作面,施工现场出现大量安全监察死角。同时,大部分项目部的安全人员多由其他技术、管理人员兼职,这样,安全员无牢靠职业素质,无法切实展开安全教育训、隐患排查及安全检查等具体工作。此外,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不全,这些设备配置不全就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发生安全施工事故。
4、加强施工各元素控制,确保各项元素的有效性
除了专项性的安全管理方式外,对影响安全管理的因素进行分析管理,是提升安全管理的重要条件,在现场施工管理中,要强化各要素的分析,并抓住关键性问题进行处理。其一,材料、设备、技术等质量问题。要选择质量合格、与施工标准相适应的原料,保证原料质量合格,施工中要对材料适应性进行抽查与管理;选择型号、规格、标准符合相应要求的设备,并且保证设备质量;对技术进行分析,确保施工技术指导作用的发挥,以技术保证质量的同时,实现安全施工。其二,施工场地和施工环境问题。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确保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保证施工环境安全并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5、提升员工素质,保证安全施工
安全管理最终要落实到对一线作业人员的管理上,在安全管理中,必须要通过多种手段来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行安全知识教育与宣传,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进行安全培训与安全技能考核,提升员工的安全技能,规范安全操作;实行安全评估和激励措施,促使员工实现自我安全监督、相互安全监督,创建安全施工安全环境。
二、强化安全管理,促进施工持续化发展
1、重视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统一于施工建设中
要实现施工安全管理,必须从建筑活动一开始就进行安全管理强化,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方案管理等各方面统一起来,突出施工安全管理独立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如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将安全管理定位并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确保安全管理有充足的技术、经济保障;在施工管理阶段,加强施工安全设施建设,强化安全教育和宣传;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深入施工管理工作中,将保障建筑质量、人员财产安全、文明施工作为建筑效益实现的终极目标,规范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为安全管理提供基础保障
安全管理机制具有约束性管理的作用,对于高危性、规模性以及人员众多,流动性较大的建筑行业来说,必须以有效的机制保障来实现对人员的控制。其一,建立基本性安全机制。建立并完善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业务水平高、安全管理经验丰富、职业道德素质高的专职性安全管理人员,促进安全管理机构独立性职能的发挥;完善各项与安全管理相关的制度。其二,进行制度精细化规定。安全无小事,尤其是对规模巨大、分工多样、任务繁杂的建筑行业,在进行安全管理中,一定要队安全进行细化管理,如要求员工进场必须佩戴平安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作业必须佩戴相关防护用具、设置提示性标语、禁止靠近危险区或危险物、明火操作要报告、操作程序要符合规定要求等,以各个方位的控制与规定,来保证安全施工。
3、进行安全责任定位,实现权责统一
安全责任定位是安全管理有效实现的一个有效条件,也以责任制约的方式规范着工作人员、总承包商以及分包商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有效避免了事故责任取法追究或是责任确定不明现象的发生。其一,明确合同管理,将承包主体、转让主体以及委托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尤其是建筑施工主体的责任进行定位,促使他们保证施工安全。其二,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环节,乃至每个施工人员身上,提升施工作业人员和各部门的安全责任意识,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事故发生后能够以有效措施进行安全问题处理。
4.定期进行安全巡查
在工程施工期间,要派专人定期进行安全巡逻和检查,每天做好详细的巡逻记录,对于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详细的记录并且做及时的处理。同时,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分别做好安全指导工作,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于施工现场标牌的检查要求做到:施工标牌摆放在正确的位置,还要具有针对性。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创新
1、落实“以人为本”的全面关怀观
传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理念更多关注的是项目本身的安全状况, 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物的层面的监督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的人员的安全有所忽视, 从而出现“轻事前管理, 重事后处理”的现象, 安全管理制度难以落实到建设细节中, 安全宣传教育走过场, 安全管理方式缺乏人性化。2010年上半年发生的“富士康员工自杀”事件, 从表面上看是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出现问题, 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企业忽视“人本管理”, 重效益、轻文化; 重效率、轻关怀所致。以项目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在项目安全活动中长期处于约束、强制、紧张的状态, 形成“被动安全、服从安全、要我安全”的结果, 进而导致压抑、逆反的心理出现,不利于安全管理活动的展开。
推动“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其一就是要一切管理活动以人为本展开, 即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活动的制定和实施中, 站在项目建设者一方考虑问题, 以建设者作为管理主体, 对建设者投入感情, 既讲原则又讲人情味, 一切安全活动围绕建设者的安全展开。其二就是要运用激励手段, 充分调动每一位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让一线建设者成为安全管理的主角,创造一切有利条件, 引导建设者在建设安全活动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提高, 形成“我要安全”的主动型管理氛围。进而将“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中。
2、认识安全风险的时变性, 形成安全“动态管理”观
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 伴随建设工程活动、环境的时变而不断发生变化。风险因素不仅种类、数量、性质可能发生变化, 而且安全风险量也可能发生变化, 如施工技术风险, 即具有明显的阶段变化特性。建设工程的安全风险或隐患随施工进展或时间而变化的特性, 说明安全风险或安全隐患具有时变性。只有跟踪建设进展, 实时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才可能全面了解、控制安全风险。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就是要在整个建设过程中, 对建设过程安全风险进行事先预测评价、事中安全风险再评价与监控, 由此实现每时、每班, 每个环节和部位的安全生产都得到保证。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度建设。制度是基础, 实施动态安全管理,首先就要完善和充实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符合项目自身特点的动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包括建立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预评价制度, 建设过程安全风险再评价与安全风险监控制度等。
(2)安全生产预评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预评价, 是在工程施工开始前, 针对项目建设环境所作的有关安全风险的事先估计及其控制策略。
(3)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的再评价。针对建设过程的实时环境条件, 进行建设工程后续实施过程的安全风险评估, 是对安全生产预评价的补充和完善。
(4)建设过程安全风险监控。建设工程生产安全评价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保驾护航, 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事故的突发性、隐蔽性和时变性, 决定了发生过程的动态性, 决定了安全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只有针对安全风险的时变性特点, 做好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各阶段的工作, 才能有效控制安全风险。
有生产的地方,就会有安全问题的出现。这种现象要正确对待。要在组织生产的同时组织抓安全工作。任何事故的发生,事前都有征兆,发现了苗头要及时整改。对工程建设项目做好危险点辩识分析工作,并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时刻处于“在控和可控”状态。学会在事前抓安全,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发生。
当前,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都促进了建筑工程业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也随之增加,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我们应当将施工安全管理放在最重要位置,对于工程施工中的特危环节要单独处理,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加大对施工安全管理的投入力度,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及时的处理,尽量降低工程现场出现安全事故的几率,促进建筑业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杨亭.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0(6).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据悉《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明令禁止小单位甚至个人挂靠资质单位组织施工或实施工程监理,违者将被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是对《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细化,主要是为了解决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不够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投入不足、使用不到位,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不够等问题。
《,办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都应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工程安全。
根据《办法》,施工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意外伤害保险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合同中给予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单位预付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应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制度,遇到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紧急情况,方可根据实际发生费用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办注》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企业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不得同时负责2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
《办法》明确,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要实行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并采取相应措施监控。工程监理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工程部位和施工环节未实施旁站监理的,或来做好旁站监理记录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
关键词: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2-0020-02
1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现状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全国大中小城市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和民用建筑建设,使得这一支柱产业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建筑业量扩大的同时,质却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尤其是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其水平长期较低,导致因安全管理不善而发生的工程事故常年处于较高位。据统计,每年我国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丧生超过数千人,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也逾百亿。这一系列的事实严重制约着建筑业和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也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加大工程安全投入和管理,改善建筑业严峻的安全形势,提高高层次人才投入建筑业的积极性等显得尤为重要。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相对重大,其不仅与国家、民族的公共财产息息相关,更关系到人民大众的生命财产等切身实际的利益,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也有所影响。但由于工程建设生产具有的诸多特点,例如其施工工艺繁琐复杂、露天作业和高空作业频率较大、劳动力相对比较集中等,使其成为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纵观近几年建筑业的发展趋势,总体上建筑安全事故的频率有所减小,但不时仍有较大安全事故发生,而且与国际上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较,我国安全事故的频率仍然较高,死亡人数也处于较高位。综合来看,这一系列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高空坠落、机械设备误伤、用电用火事故以及中毒窒息等其他伤害。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面临的问题
2.1 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不够
房屋建筑施工过程中事故的发生通常是由于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所造成的。在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通常处于高空和露天的条件下,如果现场人员对安全隐患不够重视,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例如现场乱接电源,机械操作不符合要求,人工桩开挖时未检测有毒气体,以及塔吊等悬挂物体不牢固导致高空坠物等等。同时,建筑场地狭小,环境恶劣,通道拥挤,地势不平,材料设备随意摆放且无安全标志说明,这都是因为现场管理人员缺乏安全意识,相应管理工作滞后的体现,正是因为这些种种现象,导致安全事故频发,同时也影响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和经济效益。
2.2 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
健全良好的安全责任制度是工程正常进行的保障,无规矩不成方圆,施工现场应设立合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架构,切实保障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工程中常见的制度和章程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其操作规程。然而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很多人员都不能由始到终地完成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稳定性较差,造成安全管理上的不连续性和诸多困难。即使配备了相关的安全管理人员,往往也不能满足正常管理这方面的要求,例如工地上较普遍的现象是部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够,缺乏主观能动性,被动地应付于检查,没有很好的履行其职责,导致现场较多不安全行为缺乏有效合理的监督。
房屋建设应进行全过程安全管理,综合分析研究合适的措施与制度,管理人员需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完成督促现场安全生产,发现并及时消除安全漏洞,提出并落实相应整改意见。但是,实际情况却往往大相径庭,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一系列均是导致安全事故屡见不鲜的主要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的职业水平和素养也是安全事故得不到合理控制的一个原因,例如其自身安全意识较弱,管理工作疏忽大意,也没有能力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对一些危险违规操作缺乏重视或者根本置之不理。作为施工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对于安全管理提出大的指导方针和措施,而且通常只对大型作业实施比较严格的安全管理工作,忽视小型作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这些小型作业也正是工程事故较常发生的地方。因此安全管理人员职业操守是否合格,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施工企业是否对各种类型的生产均重视,对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发生的频率均有重要影响。
2.3 安全教育工作不够重视且严重滞后
我国建筑行业相关法规规定,施工企业在工程进场前需落实安全教育制度,切实保障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既是对企业负责,更是对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但是根据我国安全管理现状调查,安全教育工作严重落后,很多企业和个人只是流于形式,缺少合理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平台和方法,这对之后安全隐患的发生影响较大。例如,一个企业缺少基本的施工安全教育工作,使得大部分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行为,当真正事故发生时,往往不知所措,缺乏应急能力。据有关部门调查和统计,我国建筑行业中大部分施工人员均是来自西部或者边远地区的农民工,这些农民工往往教育水平不高,当其施工前缺少合理有效的安全知识教育,则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基本的安全保护意识和事故防范措施,造成安全事故现象较为频繁。
2.4 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
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规范,不仅违背了我国建筑建设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应当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在长期的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做得不够完善,形式化现象较为严重,许多明文规定强制实行的安全防护措施都没有按照相应要求设置。并且有的工程工期较紧,施工人员过于追求进度和工期等,以经济效益为其主要考虑的因素,而安全防护等工作投入却远远不够,甚至正常的防护费用都得不到保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一系列行为都给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隐患。
2.5 安全经费投入不足
基于建筑市场激烈的竞争环境,使得部分投资者过于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在获取项目抢占市场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且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也较普遍存在于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根据行业发展情况来看,目前大多数建筑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多为低价中标,致使其利润下降,对于一些经营不善的建筑企业更是度日维艰,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营已较难,再加上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因而施工企业资金更加困难,从而不得不严重压缩工程安全管理经费,造成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足,各种防护设施不到位,设备老化情况普遍存在的现象,使得很多本可避免的事故经常发生。
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应履行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与重担,然而现实中大多数企业迫于工期的压力,只注重市场经济效益,追求利润空间的最大值,而降低成本,降低工程安全管理费用的投入,轻视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并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事故隐患来不及进行及时整改,伤亡事故则接连发生。即使有些企业资金充足,但其在扩大生产投资时,却投入较少的金额用于安全技术措施资金,致使设备老化、带病运转,防护设施简陋,事故隐患不断增加。这一系列行为均是企业对安全管理的不够重视,而投入相应费用不足,导致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对策研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进度以及成本等虽然是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但是安全生产关系着每个工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其生产和生活,所以安全应当是工程建设考虑的第一要素,那么如何根据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落实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对策,解决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保障广大工人的生命财产,显得尤为重要。根据长期的工程现场经验和工程事故案例分析,现提出如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对策措施,供工程管理人员参考。
3.1 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
安全意识与工人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对安全的重视程度等有关,分析大多数工程事故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具备良好安全意识的工人往往能提前预判突发事件的发生,从而做出相应正确的反应,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工程事故通常都是由于长期对安全隐患忽视所导致的,因此工人良好的安全意识决定着工程事故发生的频率,对防范工地现场突发事件效果显著。故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保证在工程作业的同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
3.2 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有效落实
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力度直接保障着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实行,故完善现场安全检查显得尤为重要,那么,作为施工管理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长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并且工程负责人需要选拔一批业务能力强,安全意识高且负责任的管理人员作为骨干力量,根据工地现场环境的实时变化,不断反馈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等讯息,以便于制定下一步安全管理计划安排,对相应工作内容进行决策,保证工程安全稳步进行。同时,根据工程类别确定安全检查力度,对于大型复杂工程需着重加强薄弱部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施工高峰阶段还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专项检查,例如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高空吊装、机械设备使用等均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易导致触电、高空坠物、机械伤人等安全事故发生的工作施工单位需要格外引起重视。
3.3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考核工作
制度建立是企业运营之根本,也是保障工程顺利进行的原则性文件。严格按照制度实行,合理指导工作,是每个工程人员的职责和义务。那么,在施工过程当中,严格实行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切实有效地提高管理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从根本上保证施工安全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奖罚制度是激励施工单位和员工个人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合理且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到位且表现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对于其工作心得体会、先进经验应值得大家学习并给予推广。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由于工作过失已经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4 探求新的安全管理方法
伴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工程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越趋复杂化,对施工工艺和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传统方式也正逐步迈向信息化综合发展的道路。纵观全局,安全管理工作仍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中之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总结,在摸索中力求发展改进。时代在发展,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不断总结以往工程建设经验的同时,也不断地探索和研究新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与时俱进,以适应越来越多大型复杂工程建设的需要,并且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施工管理。伴随着建筑事业的蓬勃发展,工程技术和方法也在与日革新,新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材料等应积极推广使用,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和理念应不断引入且深化学习,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技术含量。
4 结语
总之,随着建筑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大型超复杂工程相继涌现,相对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建筑行业作为安全生产的高危行业,应做到加强工程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培养,避免工程事故和相关安全事件发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安全管理系统,确保相应人员的人身安全,从而避免国家公共财产的损失。由于建筑工程的高危性,施工现场面临很多的危险源,而且这些因素随着施工进程的不同而不断发生变化,导致建筑行业安全事故频发,如何提高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从实质上改变现阶段所面临的诸多问题,是我国城市建设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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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在我县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市政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制度,严格控制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对本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条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报《施工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申报手续,领取《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和《现场审查资料清单》。并准备好《现场审查资料清单》所列资料,以供县建设局安监站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县建设局安监站办理安全报监手续: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书。
(三)施工现场安全具体措施。
(四)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和施工现场围挡方案。
(五)拟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型号、数量。
(六)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七)工程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县建设局安监站应当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及安全具体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一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施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手续的,县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建筑施工规模相适应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勘察设计文件、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线、高压线路、动力设备附近施工时,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请当地*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脚手架、施工用电、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三层(含三层)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脚手架必须采用钢管搭设。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一定数额向县建设局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该款专项存储,主要用于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的应急抢险救灾。风险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果未发生安全事故,则全额(无息)退回。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含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费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工程竣工之前,将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和安全综合分析报告送县建设局安监站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预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否则,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需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纳入监理范围,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县建设局安监站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监理规划,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和人员配备。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第二十五条对危险性较大,特殊环境中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省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总监审批。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实行封闭式施工。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大门上方应当悬挂企业标志,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符合规定的施工标牌;临时设施、机具、物料堆放等应与施工标牌图示相一致,不得随意设置或乱堆乱放。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施工的规定:
(一)施工现场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办公用房、宿舍、食堂、厕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二)施工现场排水畅通,不得有积水。
(三)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应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料。
(五)施工现场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遮盖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建设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局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县建设局依法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对参建各方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审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和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或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及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县建设局可以书面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条县建设局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乡镇农民自建住房(含装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县建设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应急管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在我国,水利工程是构成水利事业的中枢和灵魂,在国民经济中的命脉和基础产业的地位已经越来越突出。因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不仅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事关水利发展大局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如何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是摆在每个水利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 安全生产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1.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全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全处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全处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并组织开展全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1.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各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一全处职工从事安全生产的行为准则。该水利工程管理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并根据管理处的特点,结合部分单项制度制定了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把它作为全处安全生产管理最基本的管理制度。
除《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外,该水利工程管理处还对部分单项制度进行了完善。对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电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都做了十分具体的规定,要求各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把各项规章制度悬挂上墙并认真组织学习。
1.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生产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
2 做好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
2.1 专门的培训机构,确保培训工作的长期性、系统性
成立了培训中心,由技术精湛、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日常的培训工作,并经常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水利工程管理人员来进行授课、培训,形成了规范有效的培训机制,且经过多年的探索和积累,具备了丰富的培训经验和一定数量的教学设施。
2.2 注重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每年都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制定具体的活动计划,并以生动活泼的方式深入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2)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要使全体职工思想上重视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处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主要内容和形式包括: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水利工程法规和本岗位本工种各种规章制度;利用《安全简报》、《每月一试》、《安全生产专栏》、《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
2.3 安全知识培训形式的多样性
安全生产教育的形式是多样的,主要有: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培训等。
(1)三级教育是水利工程单位必须坚持的安全教育基本形式
主要包括:入处教育、单位教育和岗位教育。
入处教育是管理处负责对新入处的职工、实习培训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等在没有到单位或工作地点正式上班之前,必须进行的初步安全教育。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十分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每年都有刚毕业的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而且新进技术工人及实习培训人员、临时用工人员也比较多,加强对新职工的岗前培训,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是十分必要的。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处区危险部位及注意事项;一般安全技术知识及防火防爆知识等。教育的方法通常是根据新入处人员的数量或文化程度的差别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2)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教育、培训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持证上岗。该管理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潜水工、电工、电焊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行车操作工、机动船舶驾驶员、汽车吊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比较多,加强安全培训十分重要,管理处每年都统一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做好相关的领证、复审、换证工作,确保职工持证上岗,并将全处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在册,以便加强管理。
2.4 注重安全技术培训的系统性和理论联系实践
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生产技术知识、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生产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水工建筑、机电设施的基本概况、性能、作用,工程设施的运用程序、操作方法、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知识。
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本单位有危险的设备和区域内危害产生的原因、特点以及进行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还包括有关机械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护;一般安全常识、消防规则;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的报告办法以及自救、互救知识等。
专业安全技术知识是指某一特殊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包括:压力容器、电气、焊接、起重、潜水、机动车辆驾驶等专业的安全技术。
2.5 重视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安全员是指单位中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也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员和检查员。安全员不但是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者,也是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者,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因此,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江都管理处每年都会组织安全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并经常邀请安监部门给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讲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技术等。
3 强化安全督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消除水利工程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发现水利工程设施在管理、调度、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整改,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用。
(1)汛前检查。这是根据该水利枢纽工程调度、运用的特点而进行的安全检查工作,是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度汛期、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的重要手段。要求各工程单位按照《汛前检查考核细则》,对所管辖水利工程范围内的土建设施、机电设备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维修、保养,做到消除隐患、确保汛期万无一失。管理处组织汛前检查组对各单位进行复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同时接受省水利厅汛前检查组的检查。
(2)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这是对水利工程重要设施、重要安装施工工地、对外经营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安全生产方面薄弱环节的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也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其中,做好汛期防汛防旱工作,加强对防汛值班的巡查和对重点水利工程、病险工程安全隐患的巡查将关系到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不容有任何的疏忽和懈怠。
(3)汛后检查。这是每年汛期过后对水利工程设施,特别是对汛期工程运用存在的问题、发现的隐患以及超标准风险运用的水工建筑、机电设施进行的全面检查,为制定工程维修项目做好调查研究,也为来年水利工程汛前检查工作提前做好准备。
4 加强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1)编制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是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及时、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保障。该水利枢纽工程经过多年的运行,部分机电设备老化,工程隐患较多,制定反事故预案,做到防患于未然十分必要。江都管理处根据全处各工程单位的工程实际情况和在排查工程管理中有可能发生的故障及处置办法编制了《反事故预案》、《防洪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加强反事故演练、消防演练是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并在紧急情况发生后都能冷静、合理处置,防止事故的发生或者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
5 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科技进步
该水利工程管理处历年都十分重视安全生产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积极申报项目,增加技改投入,经过认真研究考察,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水工建筑及机电设备运行的可靠性。
(2)严格按照标准、规程和设计要求为职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工作服、绝缘鞋、安全帽及防暑降温用品等。
(3)保证隐患整改资金,按规定配齐各类检测检验仪器仪表和先进的安保设施。如2009年管理处曾组织专人对全处范围内的安全保卫设施进行了清查,增设了电子防盗报警装置,增加了防盗门、防盗窗。为了确保处区交通安全,在主干道增加了减速器、交通安全警示牌、移动门等。
(4)该管理处每年都会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方面,单位为职工按时缴纳了各类保险。
6 重视综合经营工地的安全管理
发展水利经济也是实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管理处综合经营工作的广泛开展为锻炼职工队伍、提高职工收入、利用技术优势更多的参与到水利工程建设提供了平台。对外经营项目包括:机电安装、科研设计、自动化安装维护、工程代管、电气试验等,具有面广量大,环境复杂,交通往来多,临时用工人员多等特点,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相对处内工程管理而言难度较大。为了进一步规范经营项目中的工地安全管理,还制定了《关于加强经营项目中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对经营项目中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各个对外经营单位都要发挥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员的作用,各单位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经营安全工作负责,项目经理具体负责,现场安全员全面协助项目经理抓好经营工地的安全工作。项目经理在进行具体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内容制定安全施工及事故预防方案,在每天布置落实工作任务时也要布置落实安全生产防护责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施工工地临时用工人员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对其做好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坚持做到持证上岗;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7 结尾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也直接关系到一个行业乃至一个地区的发展大局和稳定,责任重大。作为基层水管单位只有对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高度警惕,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严格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加强安全考核,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安全执法,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落实在抓源头、抓落实、抓防范上,才能使水利行业得到稳步发展,水利工程的效益才能得到进一步发挥。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安全生产;评价指标;施工企业;层次分析法;南水北调
AHP metho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evaluation
Zhou tie-jun1,Zhao Pei2,Chen Chong-de2
(1.Construction & Management Bureau of North Hubei Water Transfer ProjectWuhanHubei430071;
2.Hubei Zhanghe Project Administration BureauJingmenHubei448156)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first phase of the south-to-north water transfer project Yin Jiang Jihan engineering channel 4 standard production safety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status quo, as well as issued by the ministry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develop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evaluation standard "(JGJ/T 77-2010) the evaluation content. Using AHP metho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safety production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and evaluation threshold, the analysis of the prod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safety technical management,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 management, enterprise market behavior, sensitive indexes such as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management, and carries on the appraisal. The conclusion is: the safety in production control G = 4.5, is goo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ctual situation.
【Key words】Production safety;Evaluation index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2)引江汉工程从长江荆江河段引水到汉江兴隆河段,渠道全长67.23Km,设计引水流量350m3/s,最大引水流量500m3/s。其施工具有建筑物多、线路长、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丰富、施工难度大等特点。渠道4标段面长8.103Km,建设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第六分局,2011年4月开工建设,2013年12月份基本建成。
2.1建立层次结构。
建立目标层、准则层和措施层等3个层次。目标层 为安全生产控制综合评价;准则层 为安全生产管理、 为安全技术管理、 为设备和设施管理、 为企业市场行为、 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等[8];措施层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见图2)。
2.2指标系数。
依据招、投标文件,监理质量、安全控制过程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检查中的实际情况,采用等间距分级方法确定(见表2)。
λmax= 5, CI=0.0005,CR =0
2.3.2权重一致性检验结果为:CR B1-C1i=0, CR B2-C2i=0.0002, CR B3-C3i=0.0003, CR B4-C4i=0.0003, CR B5-C5i=0,总 CR Bi-C1i=0,各 CR值均小于0.1,说明权重计算结果符合一致性,判断矩阵成功。
2.4评价。
2.4.1综合评价模型[9]
安全控制综合评价模型计算公式为:
G=ΣWiKi (7)
式中: G为安全控制综合评价值; Wi为各项指标权重(见表4); Ki为各指标相应的评定等级(见表1)。
按式(7)计算:安全控制综合评价值 G=4.50,下一层次的评价值分别为:安全生产管理 G1=4.22、安全技术管理 G2=4.67、设备和设施管理 G3=4.20、企业市场行为 G4=4.6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G5=4.60。
2.4.2评价指标。
将评价指标分为4级,依次为优良、良好、中等及较差,不同级别的阈值见表5。
2.4.3评价与分析
安全生产控制综合评价 G=4.5≥4.5,评价为优良。准则层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G1=4.22,设备和设施管理 G3=4.2,评价为良好;准则层中的安全技术管理G2 =4.67、企业市场行为 G4=4.60、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G4=4.60。评价为优良。与实际情况基本吻合。
3. 结语
目前对于安全生产控制与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的评价方法较多[10],但大多集中于文、表类型,采用直观的现场检查、评分等,随意性较大,评价成果也不尽合理。采用AHP方法进行评价,可对直观的检查评分进行补充、修正,效果较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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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的形成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往主要是由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充分体现企业负责的基础上,遵循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管理机制,自觉履行对政府、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社会责任。这—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稳定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部分大中型国有施工企业在经历了减人增效,做大做强等改革改制后,实施了所谓的管理层和作业层“两层分离”。部分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超越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约束,擅自将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主体工程在内)几乎全部采取了层层转包,从中获取差额利润。同时,施工企业内部原有的安全管理模式经过变迁已基本不复存在,安全机构、安全人员严重缺失,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层层弱化;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时缺位;另外,市场恶性竞争、业主作为建设工程投资方为尽快获得投资回报和盲目削减项目投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地追求不合理的工期和低价中标;施工队伍在经历了层层转包后更是鱼目混杂,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作业人员特别是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安全技能培训,以致参与各方在缺少以人为本和谐安全理念的前提下,各类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此,国家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建筑安全事故发生,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把建设工程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法律的高度重新加以认定,使建设工程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较过去更加全面,并且第一次以法定义务形式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职责和未履行安全职责必须承但何种法律后果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条例》颁布后,社会上就监理企业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直存在着争议。2006年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更进一步细化了监理企业的各项安全职责。因此,在现阶段国家宏观政策未做出相应调整前,监理企业必须苦练内功,力求自保,才是最明智的选择。为此,笔者凭着在建筑安全领域20多年的从业经历和长期工作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在全面分析了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安全风险后,在本文中大胆地提出通过采取如下对策措施,以期实现最大限度地为监理企业降低或抵御外来安全风险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供业内同行共同探讨。
2 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分析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业内人士、学者曾就监理安全责任的合理性和监理工程师享受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不对等纷纷发表言论报以不平,但最终都无法憾动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为这种法定义务是国家权力机关要求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既然风险已客观存在,作为监理企业唯—可选择的只能是采取相应的策略积极加以应对。但是,现阶段大多数监理企业由于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不足,因此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储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等诸方面均存在许多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导致内控防范机制缺失。同时,还受到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安全监管缺位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形成的市场风险,具体表现在: (1)恶性竞争、低价中标; (2)偷工减料、以次充优; (3)以包代管、安全主体缺失(挂靠、卖“牌子”); (4)工期不合理、疲劳施工; (5)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6)业主专横、监理职责无限扩大。
由此可以说,当前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以上所陈述的宏观政策风险、内控机制风险、外部市场风险三个方面。
3 对策措施
所谓对策措施,就是监理企业在对来自上述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和评估后,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低到可接受的最小程度,从主观上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因此,树立依法、依规、依标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有组织地对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管理,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审、查、停、报”四项基本职责,就是法律赋予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神圣使命。面对挑战,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起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的管理责任。但对监理企业而言,具体应该怎样做?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预期效果,下面介绍几种行之有效的方法。3.1 创建适合于监理企业履行职责的项目安全监理责任制度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具有服务性,是从它的业务性质方面定性的,其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服务的内容就是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通过规划、控制、协调,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特别是施工安全,协助建设单位在计划目标内将建设工程安全建成并投入使用。
2、科学性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遵循建设工程建设客观规律进行的建设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掌握现代管理及安全管理的理论、方法和手段,具有丰富的建设工程管理和安全管理经验、科学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工程监理单位有健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有管理能力强、经验丰富的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积累了足够的技术经济等数据资料。
3、独立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要求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时,不得与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必须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4、公正性
公正性是社会公认的职业首要准则,也是监理行业的基本职业首要准则。在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过程中,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监理工程师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公正地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作用
1、有利于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国建设工程规模逐步加大,建设领域安全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一直居高不下,个别地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仍然十分严峻,给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带来巨大损失。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监理工程师是既懂工程技术、经济、法律又懂安全管理的专业人士,有能力及时发现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从而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就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了国家公共利益,从而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2、有利于实现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既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也保证了施工进度顺利开展,从而保证了建设工程整体进度计划的实现,有利于投资的正常回收,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3、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
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种采用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的生产行为的发生。即使出现不当生产行为,也可以及时加以制止,最大限度地减少其不良后果。此外,由于建设单位不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程序等,也可能发生不当生产行为。为此,监理工程师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适当的建议,从而也有利于规范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
4、有利于促使施工单位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提高整体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通过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审查、督促、检查等手段,促使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改善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等,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提高施工单位自身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而提高了整体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通过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三重监控,即施工单位自身的安全控制、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政府通过改进市场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通过工程监理单位、安全中介服务公司等的介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改变以往政府被动的安全检查方式,共同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从而提高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有利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保证机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