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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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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法论文

第1篇:国际金融法论文范文

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危机日趋严峻,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以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惠民生为重点的宏观经济政策[1],包括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4万亿元投资计划[2],进一步增加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等。这些政策能否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服务的保障程度。

1.在扩大内需方面,为拉动农民消费需求,中国政府正在加大“家电下乡”、“微型客车下乡”的推行力度,并希望通过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建立区域性农村商品采购联盟、加快发展农资连锁经营、推行农资信用销售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农业生产资料、机具设备和农民日用消费品市场。显然,在实施上述措施的过程中,从生产厂家、批发和零售企业到最终消费者,都需要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托收承兑、结算等方面的服务。在城市,住房和汽车无疑是重量级消费品、房地产贷款、汽车金融是连通生产和消费环节必不可少的链条。目前正在推行的家用电器消费信贷,也对促进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2.在调整经济结构方面,推动自主创新,促进技术升级,积极发展和推广环保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是节能减排、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出口产品结构的主要手段。最近中央制定了十大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振兴措施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通过支持大型企业集团的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淘汰部分落后产能和老旧技术,实现较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而上述一系列举措,如果没有巨额资金的支持是不可能实现的。

3.在扩大投资保增长方面,更是需要金融的配合。在4万亿投资计划中,中央财政出资1.18万亿,其余近3万亿需要地方和社会出资配套。据有关方面测算,今明两年需地方配套1.12万亿元。按2008年四季度水平估算,各级地方政府有能力承担的配套资金总计6200亿元,资金缺口达5千亿。如果考虑到各地合计20万亿左右的投资计划,需要从金融市场筹措的资金量更加庞大。

4.在促进就业方面,由于中小企业和服务业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远远大于大中型企业,因此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确保其资金流动顺畅,理应成为落实刺激经济政策的题中应有之义。

国际金融危机导致中国出口大幅下挫,制造业出现生产过剩,经济明显减速。在这一背景下,宏观政策对金融体系的要求有着与以往不同的特点:

一是要求金融体系快速传导货币政策,实现政策意图,使实施适度宽松货币政策以后释放出来的流动性能够有效进入实体经济,货币信贷能够合理平稳增长,满足经济增长和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的大量资金需求。

二是要求金融体系能够有针对性地强化以往金融服务的薄弱环节,优化信贷资金投向,改善对“三农”、中小企业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特别要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方针要与产业政策更好地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加大对民生工程、重大工程建设、中小企业、“三农”、消费、节能减排、科技创新、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等领域的信贷投入。

三是要求金融体系在改善金融服务的同时,进一步提高资金配置的效率,有效控制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在世界经济形势严峻、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外部金融市场环境继续恶化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金融机构面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更加严峻。对于金融业来说,既要贯彻落实好中央“扩内需、调结构、保增长”的各项措施,又要确保自身的经营稳健性和资产安全性,这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总之,无论是短期的保增长政策还是中长期的扩内需、调结构政策,都对金融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例如实施多种财政补贴措施、政府投资项目为企业提供市场空间等),进一步扩展了金融机构的经营空间,为金融机构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

二、现有金融体系的结构和制度缺陷致使货币政策传导不畅

从2008年9月以后,中国货币政策开始由适度从紧转向适度宽松,意在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调整利率和信贷管理方式,达到刺激经济增长的目的。为此,中央银行五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四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并且取消了对金融机构信贷规模控制。从实施效果看,2008年11、12月两个月信贷额分别增加4770和7718亿元,2009年1月份新增贷款更是达到1.6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加3895亿、7233亿和8141亿元。M2的增速也出现快速反弹,12月同比增长17.82%,增幅比上年末高1.08个百分点,比上月末高3.02个百分点,1月份同比增长达到18.79%,表明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已经初步见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货币政策传导阻滞还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尽管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已经明显降低,但货币乘数仍持续下滑,反映出金融体系货币扩张能力的下降。目前大型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已由最高时期的17.5%降为15.5%,其它中小型金融机构降为13.5%,但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的货币乘数下滑趋势却未停止。2008年末,货币乘数下滑至3.68[3],比近几年的高点下降1.44,为2003年以来最低(见图1)。

图1:货币乘数变动趋势

随着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下降,金融机构超额准备金率却大幅上升,2008年末达到5.11%,比上年末高1.81个百分点(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3.93%,股份制商业银行为5.73%,农村信用社为10.12%,分别比上年上升1.93、1.97和1.22个百分点),表明经中央银行释放的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又沉淀于银行体系,部分抵消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下降的影响。

2.在2009年1月份新增企业贷款中,短期票据占42%,新增6239亿元,是去年11月和12月的三倍,更是去年10月的十倍。由于企业借入的这些票据利息低于存款利息,因此近期贷款飙升有可能更多的是出于财务目的,而不是实际需求。也就是说,企业可能在囤积现金而不是使用资金,贷款数量的增长或许不能立即推动经济增长。事实上,进入2009年以后,中国A股市场出现反常大涨,部分企业贷款进入股市应当是一个重要原因。

3.从贷款结构来看,一些瓶颈领域并未得到缓解。图2表明,在2008年第三季度放松银根后,农业贷款增速低于贷款平均增长率,且两者差距呈扩大趋势。图3显示2008年11月以后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为两年来最低水平。

图2:农业贷款增长情况比较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网站提供的数据计算而得。

图3: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占比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人民银行网站提供的数据计算而得。

造成货币政策传导途径不畅的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间接融资比重畸高,资本市场发育不够。尽管近几年资本市场得到较快发展,但银行主导金融体系的本质特征并未改变。由表1可见,2001~2008年间,贷款一直占到非金融部门融资量的80%左右,股票和企业债融资比重最高也不超过20%。如果扣除国债因素,企业从银行获得资金的比重更高(见图4)。

表1:2001~2008年国内非金融机构部门融资情况简表

20082007200620052004200320022001

合计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100.0

贷款83.178.782.078.187.985.180.275.9

股票6.113.15.66.05.23.94.07.0

国债1.73.66.79.510.810.014.415.7

企业债9.14.65.76.41.11.01.40.9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注:①本表股票融资不包括金融机构上市融资额。②2007年国债数扣除1.55万亿元特别国债。③企业债包括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公司债。

图4:非金融企业融资结构(扣除国债)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必然导致货币政策传导阻滞[4]。同时由于商业银行信贷活动与股权投资活动的经营特点差异很大,其行为表现也存在很大不同。出于稳健性和保证资金安全的要求,银行的经营活动往往表现出顺周期的特点,即经济上行时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反之则收缩信贷。近期信贷市场中,商业银行明显表现出对政府项目的偏好。对于与4万亿投资计划有关,特别是有政府信誉和税收担保的投资项目,商业银行之间竞争十分激烈。但是,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而陷入经营困境的中小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商业银行的慎贷行为并没有因为宽松的货币政策而改变。

二是目前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占据了银行市场50%以上的份额,如果加上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5],大中型银行的市场份额占比在70%以上。这种大中型银行主导的金融结构,也使金融体系的重心更容易向大中型企业倾斜,从而影响宏观调控政策意图的实现。

三是竞争不足导致商业银行缺乏创新意识。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一直受到双重保护:一是严格限制市场准入,二是存贷款高利差。我国一年期存贷款利差长期保持在3%以上[6],而在成熟市场,银行能得到0.2%的利差就已不易。高利差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只靠存贷款业务就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加上现有监管制度的重点放在防范风险上,对于不良贷款要层层追究责任(甚至是终身责任),而对创新则基本没有实质性激励。由此造成银行往往不思进取,躲在大树底下乘凉,缺乏拓展高端业务的动力。目前大部分中资银行的利润,有80%左右来自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就连贷款业务,不少银行也习惯于依赖抵押、担保来防范风险,缺乏适度承担风险、通过创新保障方式拓展市场的勇气。

三、加快金融改革,完善配套措施,造就高效率的金融体系

在金融发展滞后的情况下,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不畅,即便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也很难有效刺激陷入低迷的经济。目前的资金供给在数量上已经不小,关键是如何将这些资金供给通过金融体系快速输送到实体经济。可以说,国际金融危机加大了推进中国金融改革的紧迫性,只有加快金融改革和创新,才能使货币政策真正发挥作用。

1.加快推进资本市场建设

资本市场的发展对有效传达货币政策意图、改善货币政策效果具有重要作用。一个高效的资本市场会大大拓宽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带动投资与消费,促进经济增长。影响中国资本市场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资本市场结构扭曲,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发展不对称,主板市场缺乏低层级股票市场的支撑。因此,下一步改革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丰富资本市场品种,发展多种交易商品。近两年中国债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2008年累计发行各类债券(不含中央银行票据)29381亿元,虽然总量上年同期持平,但结构有较大变化,其中企业债券发行额同比增长68.7%,增幅加大37.4个百分点。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发行量较上年均有较大幅度增加。尽管如此,中国债券市场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一是企业债比例仍然偏低(2008年占比为30%);二是发行市场分割,企业债、上市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分属三个行政管理部门,发行标准和程序皆不统一;三是二级市场被分割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从交易量看,前者占比99%),交易制度和清算体系也不统一。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中国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同时也会带来较大风险。下一步改革,应尽快理清监管思路,整合分割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统一监管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另一方面,对企业承兑票据、REITs等产品的发展,也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并提前对市场进行规范。

(2)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目前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建设已经完成,应选择何时时机尽早推出。同时,应鼓励私募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尽快制定和完善发展私募股权市场的相关政策,认真总结分析现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体系的问题,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计和调整市场布局。

(3)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目前金融市场利率(主要是机构之间资金借贷的利率)已经完全实现市场化,包括货币市场的拆借、回购交易利率,基于报价产生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等。资本市场的国债、金融债以及企业债等也基本实现了市场定价。唯有存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零售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十分缓慢,监管部门对于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仍实行管制。如前所述,存贷高利差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有效竞争,降低了金融服务质量。长此以往,不仅会大大影响中资银行的国际竞争力,而且也不利于推动中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下一步既要在调整货币政策的同时,逐步缩小存贷利差,又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推进零售利率的市场化,例如先加大贷款利率的下浮空间,再全部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先放开一定数额以上的大额存单利率管制,并逐步降低门槛,最后取消全部存款利率管制。

2.进一步放开管制,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1)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信贷机构。2008年5月人行和银监会共同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后,各省相继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有了跳跃式增长。从试点情况看,有些地方对小额贷款公司控制过严。例如某省不仅限制新设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一县只给一个名额),而且要求发起人必须是骨干企业。这样的限制不仅将大多数希望进入该行业的民营企业家档在门外,而且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也不利于引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成长。从中国经济的现实需要出发,对小型信贷机构数量不应过度限制。在同一个地点,至少应开办两个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每个乡镇发展到2~3家也不算多,应尽早放开对名额过于僵硬的行政控制。

现行制度对于设立其他类型的小型信贷机构要求也是偏高的。例如设立乡镇银行要求至少有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发起人,且为最大或唯一股东。对资金互助社的设立要求也过于严格,例如资金互助社必须有符合任职资格的理事、经理,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此外,对小型信贷机构的监管要求也普遍偏高,对其公司治理的设计过于繁杂。建议对设立小型信贷机构制定更加符合现实、有利于吸引民间资本进入的准入制度,并根据小型信贷机构的不同性质或规模,设定不同的监管要求。

(2)尽快放开民间信贷。近来,人民银行正在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对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地位给予法律上的支持。这意味着将赋予资金拥有者更多的运用资金的自由。民间信贷的“阳光化”,将有利于打破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格局,使资金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据估计,目前民间资本总量大约在2万亿上下,一旦这些资本被激活,势必对中国经济走出国际金融危机阴影产生巨大的作用。因此,尽快放开和规范民间信贷,应当成为近期的一项政策选择。

3.改进金融机构特别是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条件

(1)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储,从长远来看,后续资金不足将是制约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瓶颈问题。目前一个可行之道是通过金融创新将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网络优势有机整合,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民、微型企业和其他创业者的融资需求。因此应进一步鼓励包括各类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大型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委托贷款和批发贷款,形成资金有效对接。

(2)加快建设和完善信用担保机制。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目前是扩大信贷的好时机。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客户群实力弱,抵御风险的能力不足,贷款风险很大,银行因此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针对这种情况,应加大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的力度,大力发展担保行业。

(3)在人才培养上为中小信贷机构提供支持。据部分小型金融机构负责人反映,目前他们最大的困难,不是资金,也不是缺少担保和抵押,而在于因机构太小而没有培养人才的能力。为此,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起长效的培训机制,加大对中小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以尽快提高其素质和财务分析、风险识别能力。

(4)加快落实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形式的有关规定,抓紧进行股权和企业股权质押登记,大型农用设备、林权抵押登记,纠纷处理办法等配套制度建设,提高抵押品市场的流转效率。

4.加快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

(1)要促使商业银行转变观念,摒弃过分依赖抵押担保的思想,更加注重第一还款来源的质量,改变坐等客户上门的经营习惯,通过营销创新,主动开辟和扩大市场。

(2)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政策的许可范围,积极进行金融创新,如银行可以开发多种形式的抵押质押信贷产品,扩大担保物范围;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信贷保险产品以及多种适合不同类型客户需要的小额保险

(3)要鼓励不同类型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更深程度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服务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

5.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在货币政策转型、货币供给总量增加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明显加快,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迹象:

(1)出于贷款安全的考虑,很多商业银行将贷款服务对象集中于与政府投资计划有关的大项目和大企业。对于这类项目,银行为了争取市场份额,抵押担保要求往往被迫降得很低。

(2)在同质竞争下,价格战在所难免,利率下浮成为常态,而且贷款越集中的大户,利率越低。此外在房地产贷款上,为留住客户,各银行基本上都采用利率下浮30%(政策允许的最大幅度)政策,使得部分期限存贷款利率出现倒挂。

(3)由于地方投资热情高涨,部分银行在资金投放上受到地方政府的压力,可能会放松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使资金流向经济前景不好的项目。部分保险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时,也可能因地方政府的影响而进行不够谨慎的投资。

(4)部分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向了股市而非实体经济。

上述问题显然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既要支持中国经济走出低谷,又要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防止不良贷款大幅度、快速反弹。为此,从监管部门角度看,要注意防止金融风险跨业、跨市场转移,严格防范创新业务风险和误导性销售,防范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从金融机构角度看,也要在抓住发展机遇的同时,强化危机意识和风险管理,避免发生重大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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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初步统计,2008年9月以后,中央政府各部门出台的相关刺激经济配套文件达到近60个。

[2]4万亿投资的结构为:铁路、公路、机场、城乡电网等45%,灾后恢复重建25%,保障性安居工程7%,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9%,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9%,自主创新结构调整4%,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1%。

[3]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2008年第四季度》。

[4]理论上资本市场对货币政策的传导作用主要通过三条渠道实现:一是投资。当宽松货币政策引致股价上涨时,公司的市值提高。公司可以用较高的价格发行较少的股票,从而有利于增加公司投资;二是财富效应。股价上升,金融财富增加,居民消费支出将增加,进而刺激实体经济;三是信用。股价上升使得企业财富升值,对于银行来说,抵押品升值,信用风险降低,因而有动力加大贷款投放。

[5]这类银行的目标客户一般贷款规模起点为1~2千万元,银监会对小企业贷款的定义为500万元以下。

[6]2007年曾高达3.51%,目前为3.06%。

第2篇:国际金融法论文范文

【摘要】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危机,正向全面的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发展,世界经济进入了后金融危机时期。在此背景下,本文简要分析了金融危机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重点探讨了在后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航运企业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航运企业;发展。

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使世界经济与世界航运市场紧密相连。由美国引发的金融危机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是极其广泛而深刻的,对此我国航运企业需要采取措施来应对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各种风险。

1.金融危机简介

由2007年3月美国住房次贷危机引发,以2008年9月“两房”——房利美(FannieMae)和房地美(FreddieMae)被政府接管、三大投行——贝尔斯登,美林(MerrilLynch),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Holdings)被收购重组或破产为标志,开始爆发海啸式的国际金融危机;10月以后又迅速蔓延、深化,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并开始危机实体经济。进入2009年,被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称为“百年难得一遇”的美国金融风波愈演愈烈,不仅演变成金融危机,而且正向全面的信贷危机和全球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发展,世界经济进入了后金融危机时期[1]。

2.金融危机对中国航运业的影响

2.1运输需求萎缩,运价急剧下跌

金融危机推动经济滑坡,经济滑坡导致货量剧减,货量剧减导致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增幅趋缓。2008年9月以来,全国部分中小企业关停,出口企业数量的减少造成港口吞吐量减少。中国口岸自2008年9月之后的连续几个月的欧洲、北美、中东三大主要航线的运费都处于下跌趋势。跌幅最大的依次是欧洲航线、中东航线和北美航线。10月份欧洲航线的运价与8月份相比,平均跌幅高达30.8%。其次是中东航线,口岸到迪拜港的平均集装箱跌幅为13.4%。北美航线以10.5%的跌幅,使原本已经是清淡的航运市场雪上加霜[2]。运价狂跌,货量也急剧减少。这从我国的进出口量上可见一斑。从去年11月至今年6月,我国出口连续8个月负增长。另据海关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同比下降23.5%。中欧、中美、中日双边贸易总值同比分别下降20.9%、16.6%和23.1%。我国与东盟进出口同比下降23.8%,内地与香港进出口下降24.3%,与印度进出口下降32.3%。

2.2造船业新接订单量急剧下降

对于我国造船产业来说,在经历了从2003年后连续5年的超预期勃兴之后,从2008年开始显现出增长的疲态,全面爆发的金融危机使这一疲态更加趋于恶化。2003年以来,造船业一改以往低迷状态而成为高盈利行业,大量民营、外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异军突起,开始“掘金”中国造船业。据统计,2003年两大国有造船集团之外的造船企业新接订单量占全国的比重还是32.2%,但2007年这一指标已经升至62%。如果全球船舶需求继续保持强劲,这些新兴造船能力的过剩还不能完全表现出来,但目前全球经济下滑已经导致全球船舶订造需求大幅下降,而且这种趋势继续的可能性还在不断加大,所以产能过剩的问题已经开始暴露出来。据了解,仅2008年10月上旬一周时间内,广州黄埔区一家造修船企业两个油船改散货船的订单连遭撤销,直接损失4000万美元。近来,江苏省靖江市出于对未来不确定状况的担忧,今后将不再允许新建船厂。江苏另一大型造船企业也推迟了IPO计划,并将原来10亿美元的融资计划缩减至3亿美元。

2.3投资者预期降低,航运市场泡沫减少

2002年以来的6年时间里,航运业迎来了一轮空前的大发展,成为航运业有史以来最长的一次繁荣期。但是随着新造船运力的投入,使得航运市场上总运载量的增长大大超过了经济及运量的增长,给航运市场带来巨大的供给压力。在运力供过于求之下,造成运费受压,甚至出现不升反跌的情况,盈利大受打击。

美国金融危机对投资者心理造成的影响直接作用于航运业。航运业过长的繁荣期一步步抬高了投资者的心理预期,市场上大量增加的新订单和交船期的不断推延不仅对国际运输市场造成巨大压力,而且造船厂和船东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也逐渐增加。大量的投机性订单行为,掩盖了真正的市场需求数字。此时的金融危机,降低了投资者的预期,对航运业的过度扩张起到了极大的抑制作用,有利于航运业实现“软着陆”。2008年12月份全球船舶订单几近为零,全球运力增长减慢,市场开始进入回调。挤掉市场泡沫,有利于航运业蓄势进入新一轮发展期。

3.后金融危机下的中国航运企业发展分析

面对当面的严峻形势,航运企业必须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必须摆脱以往的思维定式,从传统的航运经营思维模式中解放出来,换脑筋、变思想,开眼界、拓思路。在应对金融危机中坚持创新,破解航运经营的难题,寻找新的发展契机。[3]

3.1创新理念,注重科学发展

国际金融危机,既是对企业战略的全面检验,也是调整完善战略的机会。面对当前的国际金融危机,航运业的发展,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由注重货物运输量、港口吞吐量的增长转变到建立质量、结构、效益与内涵相统一的科学发展理念,注重发挥特色和优势,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航运体系。

3.2加强合作,化解经营风险

航运企业要在适当的时候,积极寻找兼并对象,通过业务上的先期合作以及文化上的相互融合,最终达到收购兼并的目标。航运企业之间,航运企业与有需求的有关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在国际经济和航运形势好的时期可以获得双赢,在经济危机时期可以降低成本,分散风险,提高竞争力。面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严峻形势,航运企业可以采取措施控制运力增幅,包括退租或出租部分运力等。在这些措施中,航线重组被视为各家船公司抱团取暖、共度时艰的最佳选择。

3.3航运企业积极拓展航运产业链,加速企业转型

当前,中国航运业主要集中在产业链的低端环节,而高端航运服务业十分滞后。高端服务行业知识密集程度高,利润贡献度大,辐射面广,国际影响力强,是航运服务产业链的上游环节。航运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是规避风险的必要措施,航运企业在确保运输核心业务发展的同时,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多种方式,开发、参与多种商品或劳务的生产与营销,增强在“供应链”上的竞争优势,巩固航运主业的地位。

航运企业目前面临的困难既有外部环境的影响,也是行业发展的规律。2003年至2008年,我国集装箱运输以年均35%的增幅,实现了连续6年雄踞世界第一的跨越式发展。2008年,我国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达1.28亿TEU。专家认为,我国外贸集装箱运输保持了多年“量”的高速增长,现在到了一个深层次发展期,要求我国外贸集装箱运输发展从以追求“量”的增长为主转变为追求“质”“的增长为主,进行适当的战略调整,优化运行组织,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整体效益。因此集装箱班轮企业只有加大结构调整步伐,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的发展思路,加强企业的运输组织与管理,实现运输组织向规模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才能再次找到远航的动力。

3.4培养和引进高端人才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了新一轮航运人才尤其是高端航运人才大流动,有利于航运业集聚人才。为此,航运企业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为契机,积极培养、全面引进航运人才队伍,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储备人才。

3.5以”两岸直航“为契机,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

”两岸直航“为两岸携手克服金融危机对航运业产生的影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为两岸航运带来了新的增长点,不仅可降低两岸之间的运输成本,增加两地的海运量和经贸往来,也将吸4.结论。

世界经济进入后金融危机时期,对航运业造成的影响是显而易见,对此,我国的航运企业可以采取措施,充分利用金融危机带来的机会,规避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在世界经济的大潮中,大胆大步向前进。

【参考文献】

[1]刘文华。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外贸企业战略转型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6期。

第3篇:国际金融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全球经济;国际贸易;国际贷币

一、全球经济逐步复苏,但时间漫长

就目前的态势来看,金融危机后的全球经济正在逐步走向复苏,但是由于受到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其要完全复苏所需的时间将会是十分漫长的。首先,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因此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其自身流动资金短缺或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而另一方面,由于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剥离了大量的呆账、坏账等不良资产,因此急需重新注入大量的资金以弥补其亏空。其次,全球经济的复苏还会受到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例如美元的贬值、经济的失衡及失业率的攀升等等;美元的贬值极有可能造成在实体经济或金融市场中出现新的泡沫,严重影响了经济或市场的稳定性;而金融危机所造成的经济失衡会影响全球经济复苏的速度,其要达到再平衡的态势又需经一个不断调整的过程才能得以实现;此外,失业率的攀升、就业压力的增大等非经济因素则会从另一角度制约和干扰全球经济复苏的过程。

除去上述所提到的不利因素,诸多有利的因素将从正面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而且从目前的态势来看,其形势还是比较乐观的。首先,针对于日益严重的金融危机,各国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及措施,这对刺激经济的不断增长、恢复当前的市场信心、扭转经济的下滑态势、促进经济的快速复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例如我国为了应对本次金融危机,刺激本国经济的增长,从国家财政上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进行了巨额的投资,并对其他领域也加大了其投入的力度,积极培育未来新的经济增长点,这些政策或措施都将大大的推进全球经济复苏的进程,促进全球经济的增长。其次,科技的创新、技术的进步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将从很大程度上促进全球经济加快复苏,在长期内会决定全球经济增长的总趋势。因此可见,在上述有利因素的作用下,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全球经济仍将会在整体上实现复苏,但需经过一个非常漫长的时期。

二、经济增长模式调整,产业转移加速

从另一角度来说,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实质上是对早先全球经济增长模式的一次强制性的调整,其调整的原因是该模式无法维持全球经济的持续曾长;经过这次强制性的调整,可以使全球经济重新回到再增长的良性循环之中,但其调整的成本却是极其高昂的,导致了全球经济的一次重大衰退。

为此,从全球经济发展的整体角度出发,必须对早先全球经济的增长模式进行一次根本性的调整,例如发达国家必须适当提高存款准备金率,遏制超前和过度消费,减少自身的资产负债率,执行稳健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等等;而发展中国家则需重新调整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增长模式,扩大内需,刺激?肖费,以实现从内部对经济增长的促进或拉动,防止因外部不稳定性所导致的经济增长乏力。

经过本次金融危机,全球产业将加快向具有低成本、市场潜力大等优势的发展中国家或其他新兴市场转移的速度,并在此基础上尽早实现对产业的转型或升级,以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全球经济的早日复苏以及进一步的发展。首先,新能源和环保节能产业有望引领全球产业的转型和升级;在本次金融危机过后,西方许多发达国家纷纷加大了其在新能源和环保节能等领域的技术研发投人力度,努力推动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并以此来引领全球产业结构的再调整,使其拉动新一轮的全球经济增长。其次,作为全球经济的主要载体,西方发达国家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将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分工中处于领先地位,其在大力发展新能源、环保节能等绿色产业和运用低碳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同时,仍将继续发展金融、保险、信息、科技、法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并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保持优势。由此可见,全球产业转移将呈现出多层次、多梯度和多向性,横向与纵向相互交融,从而形成更加复杂的全球产业格局。

三、国际贸易投资加速,但受保护主义制约

随着全球经济逐渐向复苏,全球范围内的贸易投资将会再次活跃,并从很大程度上推动全球经济加快复苏。首先,全球产业转移将在更广范围、更大规模和更深层次上进行,从而大大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且拉动了全球范围内相关服务业的增长,创造出了愈来愈多的就业机会。其次,国际贸易投资的加速还会对区域经济合作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区域内其产品、资金、技术、人员等要素的流动会更加便捷,其区域内的贸易和投资会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或空间。最后,新能源、环保节能等绿色产业的迅速发展,也会带动国际贸易投资的发展,从而创造出对绿色产品、环保节能技术及设备的更多需求,拉动全球经济和市场的复苏。

但是,在全球经济复苏的过程中,各国由于大多是从自身角度出发,为加快本国经济的复苏,将采取一些对本国经济或市场的保护主义政策及措施,这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首先,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尽快恢复经济,保持经济的平衡,将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减少超前消费、扩大国内需求、降低进口需求,因此这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增长尤为不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贸易投资的发展。其次,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就业压力增大的现象,也将会对西方发达国家带来一定的冲击,其必然会采取相关保护主义措施,恢复就业市场,降低失业率。最后,为了应对金融危机所带来的企业破产率的增加,各国必然会采取相关保护主义措施,通过设置相关障碍防止过多的本国企业被兼并或控制,尽力降低其投资或兼并活动给本国经济所带来的长期不利影响,从而弱化了国际资本市场的流动性,限制了国际性投资活动的发展。

四、国际货币体系出现新变化。但仍将以美元为主

第4篇:国际金融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保险业

 

保险业作为金融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宏观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近几年,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金融一体化和保险国际化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我国保险业发展总体情况

1980年,我国恢复开展国内保险业务,至1986年,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发展或者说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完全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完全是一种政府行为。1986年,新疆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成立,结束了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历史。此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于1988年和1991年成立,90年代以后,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至2008年底,我国保险机构达到120家。但不可否认,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在众保险寡头中金融论文金融论文,国有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供给的第一集团,控制着60%以上的市场份额,平安和太保是供给的第二集团,控制着30%左右的保险市场。其他保险公司则是市场供给的第三集团,市场供给量低于10%。20多年来,我国保险业的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保险密度不断增长,保险深度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实现第一个500亿元用了15年,第二个500亿元用了3年,而2001年保费1年实现增长500亿元,2008年全国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了9784.10亿元,同比增长39.06%,应该说,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处于快速增长期。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机遇

1、经济体制的转型是保险业发展的契机

80年代初,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型为市场经济,这是我国保险业恢复和发展的直接契机,人们对于不确定性风险预期损失补偿的需要刺激了保险需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国有财产,政府是承担风险的主体,企业并不需要承担风险,个人也几乎没有财产和人身风险来让保险公司经营毕业论文格式。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同时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风险,人们意识到许多风险难以避免且个人没有能力完全承担,因此,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考虑风险的分散及转移问题。在这种体制背景下,保险业应运而生并日益发展起来。

2、国民收入的快速增长利于保险业日益发展

国民收入尤其是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高速增长,推动了对保险需求的增加。从个体来讲,人们对财产和自身安全进行投保,只有人们的财富积累积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为已经积累的财富支付保险费,而这部分保费的支出,来源于新增收入部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自身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越来越重视,从而对寿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从企业生产来看,根据加速原理,国民收入的增加促进投资的增长,人们为扩大再生产中追加的投资部分支付的保险费,也同样出资于新增收入部分。扣除物价因素,我国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平均每年在10%左右,而保费增长速度平均在30%左右,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超过了国民经济增长速度。

3、积极的政策促进保险业繁荣发展

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政策以及保险监管政策对保险业产生较大的促进作用。近几年,为了应对国家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采取了灵活的宏观调控政策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提出保增长、扩内需、保民生、保稳定等一系列目标,2009年初推出4万亿刺激内需投资,2011年新4万亿投资又将投入,民生工程和基础建设拉动了对工程险、财产险等险种的需求,汽车振兴计划拉动了车险的需求。中央加大了对“三农”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直接推动了相关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1、社会观念、文化、意识形态的影响仍是根本性的

从中国的历史来看,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小农经济社会,与西方的工业化社会相比,小农经济社会重实物而轻货币,重个人情感而轻法律契约,重近轻远,这些历史积淀无疑与保单契约性等典型特征相冲突。从中国的文化来看,中国文化推崇“富贵在天,生死由命”,信奉“养儿防老”,重视家庭共济,这些文化基因无疑与保险所具有的防范风险、转移风险、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担损失的社会机制特性相矛盾。从体制因素来看,自解放以后,中国搞了近30年的计划经济。从保障的角度来说,这样一种传统的计划经济是以否定和忽视自我保障,而以政府保障为其基本特征的。保障程度虽然不高,但范围广泛,政府对国有部门的职工实行几乎“从摇篮到墓地”的全方位保障。改革开放以后,即使理论和实践都在逐渐发生变化,但传统体制对人们长期以来潜移默化的影响仍然是十分巨大的,这一影响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保险公司发展商业保险的挑战。

2、保险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近几年,保险业不断发挥这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参与社会风险管理的功能,已成为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但总的来看,全行业基础较差,底子较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保险还未渗透到经济各领域、社会各行业和人民生活各方面,覆盖面不宽,很多重点领域的投保率不高,无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些迫切需要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保险保障的层次也较低,特别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赔付率较低,以2008年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为例,保险业分别赔付55亿元和10亿元,进展直接经济损失的3.6%和0.12%,与发达国家和地区30%的水平相比差距较明显。

3、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日益严峻

随着WTO承诺的兑现金融论文金融论文,近来保险监管部门大大放松保险公司的进入政策壁垒,外国保险公司的进入只是时间顺序问题。从总体上来说,国外保险公司从资金实力、产品开放技术、展业方式。业务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大大强于国内保险公司。已在中国开业的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瑞士、德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等48家外国保险公司,以及目前在中国设有几百家代表机构,申请等待营业执照的有上百家外国保险公司,其经营历史和资产总额条件均大大超过保险公司设立的基本要求。许多公司的经营历史都在百年以上,资产总额大都在几百亿,甚至几千亿美元以上。也就是说,在中国开放保险市场以后,中国的内资保险公司要与这些十分强大的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竞争,其严峻性是显而易见的。

4、保险供给能力不足

从现在情况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仍表现在对现有保险市场占领上,即由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供给能力,满足市场已出现的保险需求。例如目前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财产保险上,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市场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寿险上,意外险和已出现的寿险市场占据了大半江山毕业论文格式。要改变这个现状,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要开发潜在市场,如责任保险市场、健康市场保险、养老保险市场等。

四、发展策略建议

为了提高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效率,提升保险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提出以下几点策略建议。

1、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

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监管也在逐步走向成熟。保险监管要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实施分类监管,防范风险,扶优限劣,优化监管指标,对不同等级的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执行力,防范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保险资产的监管,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

2、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保险业务从无到有,初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形式、多种组织形式并存的格局,市场运行中也积累了一些问题,若要保险业持续稳定发展,就必须要规范市场运行中出险的这些问题,确保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杜绝数据不真实和损害被保险人权益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竞争手段金融论文金融论文,杜绝靠高手续费、高返还和变相降费等等恶性竞争现象。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当前保险市场上,产品同质性严重,开发策略相似性极强,几乎都没有自己的竞争优势,保险公司要形成核心优势,必须尽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将经营方式从粗放扩张型转向质量效益型。例如,人保这样的大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覆盖全国的网络优势,不断向综合性发展,以综合优势占领市场。而对中小型保险公司,则宜实行专业化的产业政策,例如市场上已经出现的长安责任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在发展中要始终集中于提高客户满意度的战略,不断推出各种服务方法。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可替代产品的自由进入、消费者投资意识的增强,产品种类的多样化和产品的不断创新以及资金运用的效果才是保险企业竞争的关键,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该以此为出发点和最终目标。这才是符合保险公司职能的定位,因为产品体现保险公司对客户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而资金运用则体现出公司对客户利益的保护。因此,保险公司最重要的首先是做好产品开发,也是公司资金运用的基础。其次是客户服务,维护已有的客户,并通过带动效应,扩展新客户;同时稳定的高收益的资金运用可以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

山东省莱州市文化东路770号

第5篇:国际金融法论文范文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第6篇:国际金融法论文范文

>> 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债权人保护问题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税务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法律问题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营模式与风险防控 我国现有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分析与风险评估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前景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与风险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人角色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及监管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控制分析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面临的风控困境及法律对策研究 我国P2P网络借贷的运行模式与风险管控研究 规范发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思考 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研究 对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思考 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历程探究 对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思考 我国p2p网络小额借贷的现状研究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2013/9/10.

[2]胡蓉萍.放贷人唐宁[EB/OL],http://.cn/2011/ 0910/211047.shtml,2013/9/10.

[3]胡蝶.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拟证券化资产“风险隔离”角度[D].南昌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6.

[4]伦宗健.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D].沈阳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2.

[5]蒲剑宇,管瑞龙.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途径与意义——基于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国际金融,2012(07):76-77.

[6]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05):35.

第7篇:国际金融法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际经济法;低碳经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转变

低碳经济是在国家经济发展的后工业化时期出现新的经济形态,这种经济模式可以高效的利用有限的自然资源以及生态能源,并且具有清洁、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的特点。发展低碳经济,其主要是为了能够解决全球出现的气候变暖现象以及自然资源浪费的现象,通过对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对能源的使用机构,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发展低碳经济不但可以有效的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同时也能够促进整个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在这期间,也会影响到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对国际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国际经济法能够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适当地进行改革,以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

一、低碳经济贸易与国际贸易法

(一)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

目前,无论是从国际上来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体制上来看,都在为缓解全球变暖这一现象不断进行经济体制上的变革,从此也不难得出,生态环境对经济的发展会产生一定程度上的影响。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政策在不断的推陈出新,衡量低碳经济的标准也越来越多,例如碳足迹、碳标签等等。在这种大的背景下,国际贸易法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也积极地参与到变革的潮流中来。碳标签的对低碳环境的衡量,是一种新型标注形式,它是将所生产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以及投入使用的这个阶段内,所排出的碳量标注出来。然而,碳足迹则是通过它的大小,来体现产品在整个生产与消费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含量的多少。碳足迹越大说明碳排放量越大,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越大,全球变暖的现象就会越明显,自然,对人们生活的危害也就越严重。

(二)低碳贸易与自由贸易化之间的关系

在国际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相互的贸易交流应该是自由平等并且没有任何歧视的。但是,受到低碳贸易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国家之间自由贸易往来的进程。碳标签的出现影响了非关税贸易的政策,成为了在贸易之间经济自由往来的障碍。由于一些发展中的国家,在测量碳足迹的技术上还不够成熟,所以,就必须要从发达国家中花费大量的资金去购买测量碳足迹的技术,这样一来,也就失去了成本上的优势。同时,发达国家也在利用各国之间技术上的差异,在用自身高端的科技来压制发展中国家经济的正常往来,在破坏国际自由贸易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出其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上的歧视。

(三)国际贸易法的变革

近年来,国际贸易正在逐渐向低碳贸易、低碳经济的方向发展。在低碳理念与国际贸易自由往来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可以利用国际贸易法来进行调节,但是,在国际贸易法进行调节工作时,也需要自身的不断变革与进步。首先,在制定《京都议定书》以后,明确了发展中国家在发展经济时对低碳经济以及循环经济所应该履行的责任。并且,一些发达国家也不能利用各种手段来对高端的环保技术进行垄断,发达国家有义务将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传授给发达国家,实现国家之间共同拥有,并且共同建造低碳环保的经济局势。第二,发达国家应该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适当地降低低碳经济贸易的标准,给发展中国家留有一些能够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促进国际贸易的整体发展进程,让低碳经济逐渐转变为国际间进行贸易交流的核心。

二、跨国低碳经济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跨国的低碳经济贸易可以在向国际上其它国家进行资金投资的时候,利用低碳经济的投资方式,这样的投资方式,无论是在针对本国对外投资还是国外对内投资上,都会达到良好的投资效果。目前,就碳投资的热点话题而言,这种投资方式主要是侧重于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及生态能源的保护和一些环保产品的制造。深入研究低碳经济的发展对投资法产生的影响,就拿我国的经济发展而言,随着大量的三资企业加入中国市场,使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这些企业大多都是以产品加工的贸易为主,然而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特点正是重点发展外向型经济,加之我国是贸易大国,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国家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惜破坏生态环境。在国际投资法当中,各国的国内立法也被包含在其中,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严格控制碳排放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也不断地出台各种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管理手段。例如,碳排放的交易机制、单独的碳税收取制度以及对一些高能耗、高碳排放的企业进行整改,甚至对一些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取缔等等。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在实行低碳经济方面就仍需加强,并且改变以往的投资方式以及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的渠道,同时,也要对那些在加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企业在进驻本国市场时提高入驻的标准。其一,禁止发达国家中带有高碳排放量的企业进驻到本国市场,从源头上控制碳污染转移的现象发生。其二,鼓励那些具有清洁环保能源、低碳排放量的企业进驻本国市场。其三,加大自身的科技水平,研发新型环保的低碳能源,与此同时,也要创新思维,多方引进对本国低碳经济有益的外资企业,让它们融入到本国市场的发展中来,并且能够互相交流制造新能源的研发技术以及使用方法,共同努力减轻经济发展给自然环境带来的压力。

在低碳经济环境的影响下,国际的投资法也在发生着变革。这种经济模式以及理念上的转变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我国以往的、传统的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同时,也控制了在进行对外贸易往来时所带来的碳污染,减轻了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除此以外,国际投资法的改变,也使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加绿色、健康,改变了发达国家将碳污染排放到发展中国家的现象。

三、低碳经济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在世界经济发生变化,向发展低碳经济模式转变的过程中,国际税法势必会受到全球经济变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中,它们会为了发展低碳经济,降低对产生化石能源的需求标准,与此同时,也会将国内的碳排放量企业进行重新的分配,把碳排放集中区域的一些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此来减轻国内的碳排放压力。同时,也加强了国家之间工业生产的技术交流,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技术上的支持。在企业转移的过程中,自然会产生一些国际上的税收问题。然而,在国内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针对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制定了相关的政策,例如征税、补贴等等,这些政策会在不同程度上给国内的税收问题带来影响。在国际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税法也随着这种经济体制的形成,依据生态能源、自然资源、碳排放量等因素制定了碳税率以及纳税种类,并且,一些与之相关的税法内容也依据低碳经济的发展情况做了进一步调整。碳税率通过对一些碳排放量高的企业区提高税率,以此来抑制这些企业的碳排放量,进一步实现节能减排、低碳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碳排放对全球变暖的影响。

四、低碳经济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在《京都议定书》中已经规定了为碳排放提供的交易市场体制,分别为国际排放交易、联合机制、清洁发展等。其中国际排放交易主要是指在一些发达国家之间针对碳排放的制定机构要求进行碳经济的发展,实现节能减排。联合机制则是指发达国家之间互相进行技术上的交流或者碳排放量的分担来降低碳排放量。清洁发展,主要针对的是一些正在发展中的国家,通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的帮助,来使发展中国家可以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能够完成节能减排的工作,改善整个节能环保工作的流程,改进降低碳排放量的技术。随着低碳经济模式的逐渐形成,在国际金融上对于经济的发展模式以及金融市场也在发生的转变,各项金融法律体制也在不断地完善中。

当前,在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这种经济形式也在逐渐促使国际经济体制向环保、循环经济迈进,金融的投资方向也更加注重于发展低碳排放、清洁新型能源。在投资方向转变的过程中,受到新的经济体制的影响,国际金融无论是从法制上还是从市场上都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这种变化也使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士乐于投资一些低碳环保的企业,银行也发行了一系列的碳经济衍生品,比如碳期货、碳证券、碳基金等。在国际低碳经济的市场当中,银行具有对碳经济信贷资金的约束以及配属的责任,其中碳基金就是整个金融交易中的主体,它承担着一定的金融价值,随着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碳金融与国际金融之间的结合也会越来越密切,这样一来,相应的国际法律也要进一步完善。

第8篇:国际金融法论文范文

近年来,国际金融形式一直处于较为低迷的状态,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为主要依赖对外贸易为主的沿海地区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新闻媒体也对中小企业融资状况而出现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报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特别是“吴英案”死刑判决作出以来,金融界、法律界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现阶段,我国金融界和法律界虽未对民间金融的内涵达成共识,但对民间金融是“处于国家监管的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行为”的这一特征都是认可的。民间金融运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贷、私人钱庄、合会、企业连结贷款等,这些常见的运行形式也已被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所认同。

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中,主要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两个罪名进行严厉的打击,以维护银行系统对于金融行为的垄断地位以及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入罪标准与刑事规则体系完善展开论述。

二、目前我国对民间金融活动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立法对民间金融活动合法地位确认的缺失

目前,我国所有从事金融业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组织的设立都要经过我国金融业特许机关—央行或银监会的批准或审核。因此,除了对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关系(如个人借贷)的交易行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确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经央行或银监会批准的从事和设立合会、私人钱庄、民间集资或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均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间金融相关法律地位确认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一些合理且确有必要存在的民间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确认的缺失而被认列入从事类似于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非法金融机构之列。

(二)民事法律对民间金融活动的规定过于简单

以民间借贷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规定了普通的民间借贷关系,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内部的集股融资进行了法律规定和确认[1]。所以,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虽然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做依据,但是仍然缺少一部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使得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边界依然模糊,判案时易引发分歧。

(三)行政法规对民间金融活动过多的否定

针对目前金融市场出现的各种民间金融组织,我国金融监管机关对其是否合法的判断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其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这意味着我国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如合会、私人钱庄等擅自向特定多数人或者不特定多数人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等金融活动的机构都被视为非法金融活动和非法金融机构,一概不被法律所认可。[2]

三、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完善

(一)合理运用前置法认定民间金融活动罪与非罪界限

在实践中,长期以来一直存在“刑事问题刑法来解决,民事问题民法来解决”这样的固定思维方式,在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很少注意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来,在刑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犯罪的二次性违法”理论,即主张在对不作为故意杀人、婚内、财产犯罪的认定中运用民法理论来分析刑法问题,并指出不能简单地直接从刑法中寻找依据,而是应当首先从能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规定赖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当中去寻找。笔者认为,基于刑法对民法的保障属性,在刑法与民法交错问题的处理中,要注重运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行为人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以外的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构成犯罪?实践中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非法集资解释》则采取了折中的态度:“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上面所述情形运用民法前置处理是否更加妥当?答案是肯定的。对于这类情况,可以赋予被害人自行选择维权方式的权利。被害人可以选择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也可以让自己的“存款”继续“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常见民间金融活动入罪标准的确定

目前,我国对于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如前文所述,该《解释》首次对非法集资相关行为从法律要件与实体要件两个方面进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判定行为,的确较之前的行为界定标准而言,具有较大的进步空间。然而,根据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与实践中的行为表现来看,该《解释》只是解决了部分应急性疑难问题,而且其部分规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处。鉴于此,本文认为对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的区分应从筹资本质、筹资影响、筹资基础三个部分进行界定。

在筹资本质方面认定,应把握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行为的内在本质即行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视为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其行为运作特点和运作目的理应体现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资金的用途是投资或转贷谋利。这在行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词,而非“资金”也得以证明,“存款”在金融学中具有特定含义,是指类似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剩余资金的一种吸收,与之相对应的是贷款。刑法第175条没有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是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从事金融业务。如果将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经营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认定本罪,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了部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4]换言之,筹资人吸收资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产需要,则所吸收的资金不属于存款性质,应是资金或借款。但当筹资人吸收的资金是用于发放贷款谋利,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如果不从行为运作特点和目的上严格界定去两者之间的区别,极易将民间借贷的合法筹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5]

在筹资影响方面,我国民间借贷行为范围相对比较窄,有一定的边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亲戚、朋友等自己比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围的扩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对的地域限制,而且其产生的影响相对较小。而非法集资行为多半是无范围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数是向社会泛的采用散发小广告、发宣传单、派人劝说等非法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借款范围非常广泛,而且产生的影响较大。

在筹资的基础方面,民间借贷的交易双方之间是既基于金钱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时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资的交易双方之间则纯粹是基于金钱利益为基础,投资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资一方的高利率许诺诱惑。

四、民间金融活动刑事规则体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现行的民间借贷存在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日本和台湾做法,制定《民间借贷法》,确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无尽业法》,对无尽(合会)的会金总额、运转期限、成员数量都进行严格限定,从而规范了无尽的运营。根据台湾和日本的民间金融经验:对待民间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过份压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健全法律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强法律监管。

(二)设置前置处理程序

在实体法方面,对涉及民间借贷的罪名,可增设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以参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罪的修改,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增加一个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可规定: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公安机关通知,在限定期限内全额退还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缴纳罚款,受过行政处罚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可由行政法规来另行规定,比如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公众举报并查证属实后,可视情况责令嫌疑人在3至6个月内向被害人偿还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门缴纳罚款等。

注释:

①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罪标准》,载《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②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③参见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④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页。

⑤参见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第62页。

参考文献:

[1]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2012年5月。

[2]腾昭君,《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11年4月。

[3]胡运锋,《我国民间金融问题研究》,武汉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5月。

[4]杨兴培、刘慧伟,《论刑法介入民间金融活动的原则和界限》,载《海峡法学》,2012年9月第3期。

[5]杨兴培、朱可人,《论民间融资行为的刑法应对与出入证标准》,在《东方法学》,2012年第4期。

第9篇:国际金融法论文范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法;整体修法;立法特点

为了推动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与发展,许多国家(地区)颁布金融控股公司法,例如日本1997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整备法》、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等。这些法律的颁布施行无疑将有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金融业还正面临着分业亦或混业发展的抉择,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悄然的出现与发展。因此,分析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特点,借鉴其先进经验,无疑将对我国立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有所裨益。

一、立法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首先,反抗传统分业经营体制的压抑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内在原因。

其次,应对国际金融竞争压力,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外在原因。

再次,现实中金融机构在法律空隙中从严格分业到混业的种种尝试,是各国(地区)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直接动力。

二、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

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方式,最终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为核心,配套法律法规完备的系统化法律体系。金融控股公司是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不仅与金融分业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冲突与矛盾,而且其运营过程中还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金融法上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金融控股公司的单项立法显然无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相关法律的配套性改革,这无疑是一个浩大系统的工程。针对这种情况,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大多采取整体修法方式,即不是简单的事项立法,是对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汇集,这种立法模式不仅有助于节省立法成本,而且有助于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融合,减少规范的冲突,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

通过整体修法之立法技术的运用,注重单一法规的修正,并在立法过程中整合各个法规中相关条款,使金融法律相互衔接,不仅节省立法成本形成整体系统的法律体系,也减轻了各国金融机构从“分业”向“混业”迈进过程中对金融体制和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冲击,为实现平稳过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立法的监管法性质明显

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性质上属于公司制金融企业,其设立、解散、组织形式等往往适用《公司法》中关于控股公司的一般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无须过多规定组织法性质的内容;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在推动本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规范其运营行为、追求效率与效益的同时必须要兼顾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防范可能的风险发生。所以,规范和监管往往是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重中之重。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监管法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型监管体制的设立。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各国以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为了适应金融业发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各国(地区)一般采取两种模式设立新型监管体制。一种为“功能性管理”模式,即选定一监管机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加以监管,至于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各个不同业务仍由金融业务原各自主管机关加以监管。另一种是彻底整合金融监管制度实行一元化跨业监管模式,即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采取合并监督管理,使监管的效率最大化。

第二,经营范围的确定。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其不同的金融子公司从事银行、证券或保险等金融业务,并且一般不会对存款机构或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此外,法律通常又要求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业,坚持“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工商企业控制金融业或金融机构控制工商企业往往会产生不正当竞争、风险集中或利益冲突等弊端。

第三,业务规范的建构。金融控股公司跨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身为控股股东的金融控股公司有可能使特定子公司经营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而由金融控股公司自己或其他子公司获利,至于该特定子公司所生损失,基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却仅以其对该特定子公司的投资额为限,其结果必然使该特定子公司的存款人、客户或投资大众的权益遭受损失。

第四,监控机制的设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具有一定风险性,为有效监控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经营,除应建构完整的经营规范及防弊措施之外,在立法中还应设计严格的监控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法中的监控机制一般包括事前监控机制和事后监控机制,以充分调动和协调金融控股公司内、外部监控力量从多角度全方位对其运营实施监控。

四、给我国的启示

按照现行的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在1999年以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标志的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再次走向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步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却在不断打破分业的壁垒,走向混业的春天。如前所述,金融控股公司在运营中往往具有行业风险、资本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以及风险的传递等额外风险。基于此,我国亦有必要借鉴和把握各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发展的特点与趋势,制定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法》,以期能够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维护金融安全与秩序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