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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副主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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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委会副主任

第1篇:农村村委会副主任范文

[关键词]乡村利益 权力关系 选举 影响分析

一、当前农村基层选举研究现状

近年来,许多村民自治研究成果深入分析了如何认识转型期的中国农村社会尤其是那些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微妙的关系格局。有不少研究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村庄的治理问题及村庄内部的互动机制联系起来思考,但研究更多的侧重于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的外生价值。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研究,主要在三个层面展开:一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学理分析。二是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变量分析。三是村民委员会选举运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与村庄的治理问题及村庄内部的互动机制联系起来思考,以乡村社会为对象,从微观的、历时的、过程的视角讨论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关系。

二、研究假设

本文作者认为,选举并非村庄内部关系的产物,但它却有能量搅动、暴露甚或改变村庄内部关系,而村庄的这种内部关系又反过来塑造了选举的实际进程。不应把目光仅仅盯在选举本身,而应把选举放置在村庄社会生活的整体面貌中去考察。通过对村庄选举事件的生动叙事,来揭示村民参选并非像木偶一般机械地顺应上级的要求,而是以村庄既有的社会网络为算计利益的基础,在参选中通过村庄特定的社会支配关系来调动资源,以扩大社会关联的共同利益和外部影响,并巩固和强化自身在社会关联中的位置。WWW.133229.CoM本文着重阐述乡村利益与权力关系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影响,强调自治对于解决当前特定背景下农村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对中国村民自治实践进行田野调研来解剖中国农村的特殊状况。

三、a村选举事件

1.个案基本情况

a村位于z省中部的y市x镇,还是一个相对落后的村庄,村民乡土观念较为浓厚。村民们都希望能选举出一位有能力,同时肯为大家办实事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带领大家走上富裕的道路,促进村庄面貌的改变。但由于前几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没有处理好与村民们的关系,也没有很好地为村里做出贡献,只是为自己的个人私利而不断侵占村集体经济。因此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村民内部非常的不团结,派系矛盾非常突出,这也为2008年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蒙上了一层阴影。

2.2008年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

(1)选举准备

按镇政府的统一部署,a村于2008年4月初着手选民登记,开始新一轮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开会讨论有关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事宜,讨论并确定了选举方式的基本原则,决定选举分两步:第一步选出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二步从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再选举村委主任、副主任。

(2)推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随着选举工作的逐步展开,希望当村干部的村民陆续开始了各自的竞选活动,他们运用各种可以利用的关系和资源,积极地为自己拉票助选。由于参与竞选的人众多,所以竞选活动格外热闹,力量也相对分散。

(3)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委员

根据镇政府的统一布置,投票选举在4月22—24日进行。于是,4月22日上午,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指导选举工作的镇干部与会,一同讨论、确定了投票选举的具体实施办法。下午,a村村民委员会委员的投票选举开始,选民基本以家庭为单位,派代表在本组选票分发点领取选票并划票、投票。这一轮投票的结果:投票率达到了100%,由于只要参加选举都会有一定的“误工补贴”,因此村民投票的积极性很高。工作人员当众公布选举结果,并按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选举办法规定,由于只有5人超过投票数的一半,4月23日上午进行村民委员会补选。当晚,未当选的3名候选人开始积极活动,以获得村民的支持。第二天,村民委委员会委员选举成功结束。

(4)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按照选举程序,以得票最多的前3名村委为候选人选出村委会主任,再以未当选的2人为候选人选举村委会副主任。4月24日上午,在a村广场,由新当选的村委中得票最高的前3人以得票多少为序先后发表演说。第一位施某表示,鉴于原村委会账务混乱,必须清帐后再选村委主任、副主任,否则,他放弃村主任候选人资格。第二位曹某表示同意以上意见。第三位是原村委主任,他先简要总结了前届工作,然后表示若当选,将继续为村民服务。此时,有些村民代表向原村委主任当场提出若干质问,并由此引发了针锋相对的争吵和对抗、辩论和攻击,场面难以控制。最后,根据多数村民代表意见,决定中止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选出清帐小组成员,于次日开始清理村级财务。

后来经过清帐及在镇党委政府的合法操作下,以及在村民委员会权力运作下,各候选干部的积极努力活动,村民、村干部、政府之间经过多回合的利益博弈,最终达成了妥协,采用了镇政府提出的选举方案,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框架内,制定了各方都可以接受的选举办法和程序,进行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a村新一届村民委员最终还是得以成立,施某当选为村委会主任,曹某当选为村委会副主任,原村委会主任落选。

四、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现象分析

1.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特点

(1)选举过程较为混乱

一般情况下,在正式选举前,应首先确定选举办法并公告于众,这样才能使选举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而a村的选举运作采取“走一步看一步”的做法,从候选人提名直到村主任选举,每完成一步在下一步选举工作之前,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做法,这种方式有其广泛民主和及时修正错误等优点,但也容易导致“意外”。a村此次选举没有设立秘密写票室,选民在领来选票后自行选择场所和方式进行划票,缺乏统一的规范。在这种状况下,选民的自主选择权很容易受到干扰,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无记名投票的秘密性,无记名投票变成了变相的记名投票。

(2)村民参与的非制度化

首先,在民意表达的制度化渠道不畅的情况下,议论成为村民群众表达意愿的主要方式,通过议论形成舆论影响着选举运作。这种制度外方式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容易使信息失真,村民受到相互感染,导致心态上的混乱,直接影响着投票时的选择。其次,由于缺乏制度化途径,候选人之间出现了不少非制度化的竞选活动。

(3)乡镇政府介入过多

乡镇政府对于选举采取什么样的做法,关系选举的成功与否,同时也关系村民对于选举的评价和参与方式。从选举案例可以看出,党委政府对村干部的选举任命依然有最后的决策权。乡镇党委政府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乡镇政府担心在于政府对于村级干部的直接控制一旦退出,必定直接削弱基层政府对于村级的控制,甚至直接危及乡镇政府的目标实现和政府运行本身。因此,他们对于基层民主的积极支持是有条件的,于是便有了基层选举和管理活动中种种违反选举规则的事情。一是他们认为农村选民素质低,选不出高素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部份乡镇干部已习惯于用领导关系的办法处理事情,担心民选的村民委员会不会按照他们的旨意办事。

(4)选举权力角逐激烈

在a村,当村干部还是一个炙手可热的选择。不管是处于何种目的,相当多的村民们还是很看重甚至向往村干部职位的,即使他们口头上对之不屑一顾。因此,就出现了一方面许多村民对于选举表现出冷漠的同时,另一方面还有围绕村干部选举进行的激烈的权力角逐。

2.村民委员会权力的运作,村民、村干部、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

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是广大村民群众实现自我管理的重要而有效的民主实践活动。在选举过程中,村民、村干部、政府三种力量相互揉合,相互交易,其过程深受选举规范、参与主体的素质以及外部力量介入程度等诸多因素的影响。a村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中无序现象的出现也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是,在村民委员会权力运作下,村民、村干部、政府之间经过多回合的利益博弈,最终达成了妥协,使选举结果最终获得了通过,a村新一届村民委员最终还是得以成立。但可以想象这样的村民委员会的凝聚力是很弱的,村干部们更多的也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而不会真正为村民着想,不可避免地在开展工作中也会遇到困难。事后村民委员会很多的工作遭到了村民的抵制证明了这点,但只是没有发展到罢免村民委员会的地步,因为重新选举之后的结果也是未知的,并不一定比现在的要好,农民的政治觉悟总的来说还是很朴实的。

五、小结

通过对a村村民委员会选举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从冲突的发生到秩序重新稳定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只以静态的视角来观察、分析问题,因为在整个过程中往往隐秘了很多不能为外人道的乡土规则,在国家那里,我们看到了非正式因素的作用,而在社会那里,我们也看到了对正式因素的运用。正如日常生活社会学所强调的,我们必须通过对隐秘知识的挖掘,站在被研究人的视角,才能真正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透过现象看本质”。对农村日常生活的强调,不是把农村普通人的生活看作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领域,而是看作农村普通人与政府、村干部互动和博弈的舞台。因此,采取的视角不是完全的自上而下也不是完全的自下而上,而是强调两种视角的整合。

参考文献:

[1]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2]仝志辉.选举事件与村庄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第2篇:农村村委会副主任范文

继2005年甘肃创“农家书屋”并实现全国推广后,该省又将传统的农家书屋“升级”,在国内创“数字农家书屋”,为推动精准扶贫、提高农民素质提供了新帮手。

数字农家书屋,是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和甘肃省财政厅牵头,由读者甘肃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实施的基于无线WIFI覆盖下的网上读书模式。该模式目前已在甘肃庆阳市试点成功,完成了65个新农村“数字农家书屋”的建设和试运行,然后将逐步在全省推广。

传统书屋逐渐落伍

2005年12月17日,全国首批15家农家书屋在兰州、定西、天水等地正式挂牌启动。农家书屋的诞生,为农民提供了读书学习的场所,对于帮助农民学习知识、获取信息、提高素质意义不小。

然而,在数字化和新媒体蓬勃发展的形势下,传统的以纸介质出版物为主要内容、以固定房屋为唯一阅读场所的农家书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

“传统的农家书屋在发展和使用上,都存在着一定的限制和不足。村民们觉得借阅手续比较麻烦,忙农活的时候根本就没有时间去看书。”李岭村村委会副主任李寿仙说,传统的农家书屋重建设轻管理、出版物更新慢、内容陈旧、借阅不便等问题,成为制约农家书屋作用发挥的瓶颈,有的农家书屋甚至成了摆设。

“农家书屋里的书不是很多,其中不少书对于村民没有吸引力,也起不到帮扶的作用。”西峰区显胜乡毛寺村村民毛腾杰说,平日里村民们的闲暇时间都用在了聊天和娱乐上,对农家书屋的关注越来越少。

终端阅读精准“扶智”

首创数字农家书屋,是甘肃精准“扶智”的新路子。只要任何终端设备进入“数字农家书屋”所覆盖的无线网络区域,均可通过自用设备连接无线网,进入网上“农家书屋”读书或免费下载图书。

“我们正在加快‘听书’功能的研究,让村民通过终端设备阅读的同时,还能听到读书声,提高阅读效率。”读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金大时说,今后村民们可以戴着耳机,一边干农活一边听书。

据悉,由该公司自主研发并上线的读者云图书馆已正式开放“农家书屋”端口,拥有图书、多媒体与农业专业资料、原创文学、期刊杂志等一级类目书目约4万册,推出农业类专题近50期。

读书平台拓展功能

据读者数码副总经理周馨梅介绍,随着云图平台功能的不断完善,今后数字农家书屋还将考虑建立“村务公开栏”、“与农科专家面对面对话”等栏目,以方便村委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农民种养殖病虫害等问题的现场解决,还将有效对接农产品供求市场,解决传统农业中因信息不畅而导致滞销的问题。

第3篇:农村村委会副主任范文

关键词:村民代表会议 村级治理 制度

Abstract: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is the core of the democratic 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n village‘s governance. By the study of the general and exceptional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and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efficiency of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bears not only on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but also on the particular elements of village, which are just formed by the ability of the representative; Only by the institution of system, which provides with a higher profit than the cost for the villager and the village cadre, can the system of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gain a healthful development and a high efficiency.

Key words: Villager‘s Representative Meeting; Village‘s Governance; System

一、引论

1998年修定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较试行法的一个重要不同是增补了第21条:“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据民政部参与修定《村组法》的有关人员讲,增补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内容是新《村组法》重要改进之一,可见实践部门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是十分重要的。在学术界,徐勇认为,“相对村民而言,村民代表一般素质较高或社会影响较大。在农民的政治、文化素质普通较低的背景下,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自治中的实际影响和作用较大。”[1]张静将村民自治划分为代表性自治和权威性自治两种类型。她认为在当前农村存在行政“吸纳”政治的情况下,形成了乡村干部事实上的利益网络,而“如果选出来的乡村权威仍然依据原有的方式治理乡村,选举就只是增加了新权威的合法性,但并没有促进选举之后基层政权和村民权利关系的制度性改变,它产生的是权威性‘自治‘”。权威性自治和乡村干部网络互为联系,阻挡了来自村民及国家两方面对基层干部配置的参与。它排斥了社会力量的制衡权利,使选举后的乡村治理问题仍然局限在少数人参与并控制的范围内。张静因此认为,村民自治仅仅选举是没有用处的,必须由权威性自治向代表性自治转化,不仅在村委会选举阶段,而且在整个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赋予村民代表会议足够的权利并将这种权利制度化。郎友兴和何包钢也认为,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代表会议的实际影响力与作用比村民会议大,这不仅是因为村民代表在村中具有高的威望和素质,而且他们更易具有荣誉感、成就感和责任感。

的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正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如此重要,具体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关系及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希望以农村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关于村民代表的片段,来讨论村民代表这一中心词及其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一般图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庄中声誉较高、素质较好的村民,村民理应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资料来看,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农村不仅普遍推选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而且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户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办法。因为村民之间相互熟悉,推选出来的代表大多是素质较好的村民。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不仅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且具有参与村务的能力。因此,在村务管理、村务决策和村务监督中,村民代表应该对村干部有着强大的约束能力,村民代表会议不仅成为决策村务的主要场合,而且成为与村干部形成对话的场合。高素质、重声誉,也懂得村务的村民代表,可以为村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们也可以判断村干部提出的村务财务报告中的疑点问题,从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坏。村民代表因此成为村干部的智囊、监督者、合作者和评价人。

进一步说,因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受村民信任,素质较高且声誉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会在村民中拥有影响力和动员能力,而村民代表因为具有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足够机会,而具有与村干部全力合作协商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如下一种结果:对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庄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务,村干部可以通过与村民代表的协商,形成决议,然后将此决议由村民代表宣传动员到村民中去,从而办成办好仅仅凭借村干部难以办好的事情。换句话说,村民代表充分参与村务管理、监督和决策,将大大提高村民集体的一致行动能力。经济的协作因此容易达成,比如修路建桥;违反村规民约的行动将受到比过去更为严厉的村庄压力;外来的地痞和上级不合理的摊派更可能被村民集体拒之门外。通过村民代表和代表会议这一制度设施,村庄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团结程度提高了,过去办不成的事情现在有了办成的希望。 其实,这个推断正是过去实践部门和学术界共同拥有的信念,这种信念不仅来自于理论推断,也为大量的实践所证实。这个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也为笔者的调查所证实。笔者的调查还证实,从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选举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议事会,也往往具有村民代表会议所具有的这种效能。

但是,以上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响,而使其发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阴影,并造成不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庄基础不充分,所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弱化。讨论这些构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例外情况的村庄基础,对于深化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认识、理解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程度与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过一些调查实例来作这种讨论。

三、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片段

近年的农村调查中,笔者发现了大量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有趣片段,本节试图通过描写这些片段,得到一个与学术界所理解的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一般图景略有不同的实践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不充分所致。

先讲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荆门市在孙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试点,笔者参加了这次试点。应该说,这次选举试点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在试点之初,按照每10户推选一个村民代表的办法推选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因为获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选人对于能否竞争当上村委会主任实际情况的考虑,在依预选提名票确定两名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时,出现了主任预选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与最高得票者竞选,而退为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竞选的情况。这一点从选举程序上并没无问题,村民代表也参与过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讨论,知道这样并无不妥。但问题在正式选举投票前一天发生了。一个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告诉参与选举试点的负责人说,他们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做了假,即不应让居主任候选人第5位者与第1位者竞选村委会主任,而应让第2高票与第1高票竞选。他们因此决定不参加选举,除非市里参与试点的领导当天晚上可以到组里解释清楚此事。我们问村民代表,为什么他们不向村民讲清楚此事?一个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说,你哪里讲得清?虽然我是他们选的代表,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前几天我被他们选为代表,参加村里召开的村民会议之后,顺便买了一个西瓜回去,就有村民说我这个西瓜是村里分给我们代表的,我一再解释,没有人相信。以前关系一直很好,被他们选为代表没几天,关系就变得怪怪的了。也因此,我们向他们解释确定正式候选人的程序,他们根本不听,说只相信市里的领导。第二天正式选举时,这个村民小组的一些村民仍然被动员参加了投票。选举后的第三天,我们去做个别访谈,村民相信我们的解释,但他们不相信镇村干部,也不相信村民代表。的确,问题的关键是村民并不相信他们刚刚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没有人能够代表村民,村民不相信任何人。 第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发生在向村。2000年5月笔者到向村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补充调查,刚好向村3组和4组为山界发生纠纷,村干部决定调解这场纠纷。因此让3组长和4组长召集各自村民小组的代表进行现场处理。4组长去找1999年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结果,没有一个村民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耗费这个时间,4组长只好找了几个原来当过村干部的老党员参与与3组的山权谈判。山权谈判不成,但年轻的4组长因为全组竟没有一个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花费一点时间而气得不行,他要求村支书当天晚上到4组召开小组会议,现场改选村民代表。支书说,村民代表也是一选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说改选就改选?

再讲两个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村民小组财务的事情。2000年夏粮征收时,童村8组村民要求清理本村民小组的帐目,否则就不交夏粮。童村8组村民一直怀疑本村民小组财务帐目有问题,多次向镇村两级提出清帐要求,一直未能成功。这次拒交夏粮让镇政府下决心彻底清理童村8组的财务,因此,一方面镇里抽调会计人员进驻童村8组,一方面让童村8组村民选若干村民代表会同清理人员一并清帐。在清理过程中,逐张核实开支条据,结果,参与清帐的村民代表因为或多或少得到过原村民小组的或请客或免提留或减积累的好处,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第二个片段也是关于村民选代表清理财务的事情,这一次发生在村一级,地点是迪村。因为迪村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村民普遍对村财务的怀疑,而在1995年形成了一个每年都由村民代表清理村财务一次,每次清理一个星期的制度。这个事情也颇有趣。清理财务的村民代表是由村民在各自村民小组选出的,他们既具备清理财务所必须的基本财会知识,又是本村民小组有一定影响的人。但这些代表在清理财务期间,很快便关心起自己花费一周时间清理村级财务的合理性来。村干部当然是敏锐的,他们与村民代表商议,干脆买一头猪来杀掉做生活,另外决定每个清帐代表每天补贴25元现金。这样,每年一次的村财务清理便形成了一个清帐一周杀猪一头,每顿饭都喝酒,且每个清帐代表可以有100多元补贴的惯例。当清帐代表是很合算了,他们当然也不可能再清理出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来。

四、对以上片段的讨论

以上讲的四个片段,并非四个特例,在农村调查中,我们经常听到如此的颇为矛盾的故事。以下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片段的讨论,理清支持它的村庄基础,从理论上构造关于村级治理中村民代表会议效能有别于一般图景的可能图景。

首先,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是村民虽然选举了自己的代表,但并不信任自己的代表。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一是选举本身的不规范,村民对选举出来的代表不满意;二是选举代表的次数太少,村民还不习惯于选举及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委托关系。这是两种一般性解释。另外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村民之间的传统联系已经解体,现代民主理念又未建立起来,村民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处于传统社会网络中的农民,又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而是原子化的村民,因此,没有人可以代表其他的人,也没有人愿意代表其他的人。这样,按照现代民主理念选举出来的村民代表,只是在形式上具有代表选举自己的那些村民的权力,村民内心里却并未打算因为选举了自己的代表而将权力委托于代表,也并不因此就信任代表。而代表既然感受不到这种信任和权力,他便仍然只是代表着个人的利益,因此,作为代表的村民,其行为理性不是来自于委托—关系而是来自于实际好处。

若是后者而不是前两者构成了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分裂关系,那就不仅需要从制度上寻找原因,而且需要从村庄基础上寻找原因。传统的关系网络通过塑造出来的村庄社会中的面子声望观和长期共处的信任关系,使得村庄社会分层及建立在这种分层基础上的事实上的代表能力强劲有力。在一些宗族势力较大的村庄,宗族代表人物具有对本族成员的权力,他可以代表宗族,宗族成员也信任他,他因此具有与其他人的谈判能力,达成的协议,他也有能力将之在本宗族范围落实。这种意义上,在传统乡土社会,代表从来都是存在的,如村社委员会的存在等等。但这些代表一般都不是选举产生而是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然中形成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选举代表的涵义则有着让每个人都清楚的权力授受关系。因此,选举者和被选者的权力义务边界清晰。但当前中国农村村民代表的选举,有些是在传统关系解体,现念未建立的情况下进行的,选举本身往往是培育村民公民意识和训练农民政治权力和义务感的一种办法。 村民代表与村民之间的这种互不信任和互相不能代表的关系,与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之间的关系,相互形构和强化,进一步消减了村民代表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如前一节引叙的关于村民代表与村组干部关系的两个片段,村民代表显然不大认为当代表可以在精神上和面子上为自己带来多少满足,他们也缺乏一个公民应该具有的政治责任感和义务感,因此,他们的行为充满了物质利益的考虑,甚至在他们的不当得利己引起村民的普遍不满之时,他们依然如此。

当村民代表过多考虑物质得利而全然不将村民的评价放在眼中时,村民对代表充满失望,而村干部恰恰可以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来收买这些一个一个的精英。得到物质利益的村民代表不愿意得罪自小就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相互熟识的村组干部。村干部与村民代表很快便相互庇护起来。 综合以上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讨论,可以看到,相互形构和强化的村民与村民代表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源自于村庄社会缺乏传统的道德价值观,又缺乏现代的政治责任感,原子化的村民无力给村民代表和村干部的正当行为以强有力的激励,也无力给他们的不良行为以强有力的约束,与当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所需要耗费的时间精力与可能得到的物质好处相比,依照善行准则行事,成为一件颇不合算的事情。也就是说,在村民已经原子化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较低的村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本身存有发挥效能的陷阱,这种陷阱造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对一般图景的偏离,这种偏离构成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建设的困境:村民不信任代表,代表缺乏说服村民的能力,村干部期望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增加村庄资源动员能力、形成扬善抑恶决议的期待大多落空,而村干部的不良行为却可能在村民代表达成的某种默契得以蔓延。如此一来,村民对选举村民代表愈发丧失兴趣,对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愈发不放在眼里,村组干部愈发发现试图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来实现自己宏大抱负并无益处,而村民代表所具有的制度上的监督作用,愈发可能通过物质利诱和私人交往得以消解。村民代表也因此愈发失去对村务管理和监督的兴趣,而愈发专注于自己实际上可能得到的点滴好处。一个良好的制度设计,因为村庄基础的不具备,而存有效能逐步衰减的可能。

一个具有效能的制度必须在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创造出收益,其中一些人或所有人可以从这个运作的制度中受益。当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在一些村庄运作时,没有人可以从中受益,这一制度便很难真正有效地运作下去。从一般图景上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当前村级治理中最容易获得收益的制度安排,这种收益可以让村民、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三方受益,即让村庄利益和秩序得到好处。但是,在村民为原子化的状态时,没有人可以约束他人,也没有人有能力代表他人,这时候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能找到足够自己有效运作下去的受益者吗?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成本和村庄受益者所得到的好处相比较能否降得足够低吗?这些显然是在实际的村级治理中需要进行考证的。 真正原子化的村民是没有的,村民代表的有些行为只是农村特定场合的特殊行为。以上构造出一幅在原子化村民基础上可能的村民代表会议效能衰减的理论可能性,是希望提醒村级治理的研究者,必须考察村级治理制度的村庄基础。因为村民原子化程度的不同,或说村庄社会关联度的不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运作的效能不同,同一制度的实施成本也不同。明确了这种不同,有助于我们不是从个人的角度,而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评论一种治理制度的生长状况,进而来讨论一种治理制度在不同社会基础的不同运作条件,然后制定出有一定差别和弹性的制度来。

五、结语

村民代表的关键是代表能力的问题。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代表村民参与村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一方面,村民代表必须有能力将讨论通过的村务决定贯彻实施到他所代表的村民之中,让村民相信遵守这个决定对自己有好处。通过村民代表,每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所形成的民主化机制常规化了,村民多了监督村干部的渠道,村干部多了智囊和动员村民的能力。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真是村级治理的福音。 不仅如此,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因为与村民之间稳定可信的关系,而可以代表自己所在群体的村民与代表其他村民的代表们,协商关于维护村庄秩序和村民利益的诸种好事。村干部宏大的可能一时还无法为村民所接受的治村抱负,也可以通过他与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的协商,而为村民代表所理解和接受,从而变成村民所可以接受的治村方案。不同群体村民在治村过程中,实现利益的多少、先后会有不同,具有代表能力的村民代表们可以通过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达成妥协。村民的一致行动能力不因为一时半会的利益不一致而受到影响,那些对农民“善分不善合”的担心,真有些“杞人忧天”了。 但正是在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上,不同的村庄具有相当不同的可能性。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不是指村民代表的个人能力,而是他是否具有代表村民的意愿及村民是否给他实现这个意愿的机会。构成村民代表代表村民意愿的因素,不仅是村民代表和选举产生他的那10—15户村民群体之间的制度结构相联系,而且与产生村民代表的这个村民内部的联系程度及充当代表的村民对利益的感受状况有关。村民代表或因为面子与声望,或因为经济上的好处,而愿意作为代表来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智慧。他所产生的这个村民群体则因为传统的好的关系或代表本人负责任的友好言行,使村民愿意相信自己代表的代表行为。传统村庄中的人际关系,往往使村民愿意为代表村民的利益而耗费精力,村民小群体也愿意相信这个传统道义上一直可靠的邻里。在现代公民社会,村民代表与他所代表的村民之间规范的权利授受关系,也使得村民代表和他们所代表的村民,愿意相互遵照既有的权力义务边界行为。 显然,构成村民代表代表能力的以上条件,在当前就业相当不充分、经济处境十分恶劣的处于转型时期的农村社会来讲,可能是有些苛刻了。本文前叙列举的一些调查片段,在那些传统的人际联系开始被割断,现代的稳定联系又未建立起来村庄,可以说是相当常见。这种情况下,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便大成问题,而理论上村民代表会议的诸多功效便因此大打折扣。在一些情况严重的地区,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太弱,以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安排的成本太高,从村民代表会议中得到收益的群体却很少,而可能造成由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不是因为制度措施不得力,而是村庄基础不具备所存在的形式化的问题。 当然,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正如农民的民主能力一样,是一个只有通过实践才可以可靠得到的东西。在相同的村庄基础下,好的制度可以催熟那些不成熟的基础,在有了好的基础却没有好的制度安排的村庄,村级治理便会损失许多好的机会。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一件可以为村民带来利益,从而可以为自己找到动力的良好制度。只是在评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时,我们不应该因为它是好制度就忽视了它的村庄基础和它在实践中可能具有的不同表现。同时也不应该因为它在一些村庄效果不佳就对它失去信心。

[1] 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参见王振耀等:《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4篇:农村村委会副主任范文

驻村队长:吴守义

拉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驻村地: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工卡镇格桑村

9月的,金黄色的青稞进入了收获的季节。拉萨市墨竹工卡县工卡镇格桑村的青稞田里,皮肤黝黑的吴守义正戴着一顶藏式毡帽,帮助村民收割。因为忙着秋收,他已经20多天没回市里了。

“驻村工作和咱们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能并没有太多直接联系,我们的工作主要是了解群众有哪些困难,为村里多办实事、解决难事。”驻村伊始,吴守义和队员们每天到各家走访,与村民们拉家常、交朋友。很快,工作卧就把格桑村每户家庭的人口、住房、耕地种植、牲畜牧养、经济收入、就业、医疗等情况掌握得一清二楚。

格桑村村委会主任罗布说:“吴队长帮着村里申请资金38万余元,修建了8座水电磨;两次组织送医送药及义诊,给村民免费发放了6万多元的药品”除了带领工作队工作,吴守义还自掏腰包为贫困大学生曲珍捐赠学费2000元;自费1000元让索朗一家看上了电视。

驻村队长:王涛

拉萨市城关区街道党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

驻村地:城关区蔡公堂乡白定村

“基层是民生事业和维稳工作的第一线,基层的工作看似处理的都是些小事,实际上都是事关发展与稳定的大事。”在王涛的心里,一直把基层的驻村工作看得很重。因此,“把白定当我家,把百姓当家人”这句话也成为了他带领的驻村工作队的工作口号。

驻村期间,王祷带领着工作队为老百姓办了不少实事。而且王涛的帮扶,绝对不是做表面功夫。至今,王涛办公室的抽屉里,还保留着一封言语真挚的感谢信。那是在入户过程中,他了解到白定五组贫困村民朗珍家的情况:父亲因病不久前离世了,家里负债累累,母亲又是重病在床,而朗珍姐妹三人又都在上学,家庭生活实在难以维持。倔强懂事的朗珍想尽快工作,以减轻家里的负担。看到这种情况,王涛也是急在心里。于是王涛多方协调,在拉萨市城关区农牧局蔬菜花卉种植基地为她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更值得高兴的是,在多方的努力与帮助下,朗珍的学业并没有荒废。如今这家人的生活逐步走入了正轨。这也让王涛觉得十分欣慰。

驻村队长:郑伟

拉萨市住房建设局副局长

驻村地:尼木县尼木乡尼荣村、日措村

都说郑伟驻村“上瘾”,因为只有他在两个村上安了“家”。一处在海拔4300米的尼荣村,—处在海拔3860米的日措村,两个村都隶属于偏远的尼木县尼木乡。

其实没人会对驻村“上瘾”。因为驻村工作不但要克服艰苦的生活环境,难受的高原反应,更要忍受难熬的孤寂。但郑伟说,那份艰苦,那份孤寂,是一种奉献,更是一次心灵的荡涤。

驻村工作期间,郑伟发现,由于尼荣村的特殊地理位置,村道路交通极为不便,原有的道路十分狭窄,勉强能通过小型车辆,并且路面坎坷,年久失修,群众要求修路的呼声很大。郑伟多方协调,拉萨市住建局投入22万元,困扰尼荣村多年的道路交通问题得以解决,当地群众脱贫的大门也打开了。

在日措村,郑伟为百姓做的实事可以用一连串的数字来说明:向村委会农家书屋赠送建筑实用技术书籍(藏语版)15套;投入35803元,为村里购买的35型自动磨粉机、青稞炒锅,95型榨油机等设备新安装变压器一台,增强用电的可靠性,解决了设备搭接线路供电半径过长问题;为村民更换居民用电木电杆,筹措了2l根水泥电杆,共计24800元……

驻村队长:黄立新

拉萨市城关区副区长

驻村地:城关区纳金乡纳金村

“关键是化解纠纷,切实为民解忧解难。”黄立新说话时,脸上总是挂着和蔼的笑容,令人倍感亲切。曾经的老兵提起自己的驻村工作也透着一股“雷厉风行”的劲儿。驻村期间,纳金村8位村民在纳金大桥供料运输问题上产生了纠纷,为顺利解决矛盾,黄立新带领着驻村工作队小组先后到纳金大桥项目部、市城建局了解情况,通过不懈努力,争取到了给予相关村民的补偿64000元,成功化解了矛盾。

“和群众在一起,就要了解群众听想所盼。”黄立新说,为此,驻村工作队特意制作了“寻找致富门路,发展辖区经济”的调查问卷并发放到党员手中,征求了关于纳金村致富门路的意见。此外,工作组还通过实地考察,寻找致富项目,形成了开发纳金村“藏家乐”和岗堆组奶牛养殖示范小区扩建两项“强基惠民”短平快项目建设方案。目前,岗堆组奶牛养殖示范小区扩建项目正在施工扩建中,预计可在12月份投入使用。

驻村队长:段荣印

拉萨市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驻村地:城关区夺底路维巴村

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一路向北,有个维巴村居委会,那是老段驻村的地方。今年7月9日,是老段到驻村工作队工作的第一天。虽然老段从小生活在农村,但在的农村过夜还是第一次,所以睡在村委会暂时搭起的简易木板床上,还是有点儿陌生和好奇。而这一天,对老段来说也是很有纪念意义,因为2012年7月9日,是北京第六批援助干部进藏工作的两周年纪念日。

“驻村工作不光是要维稳,关键是要为老百姓办事实。”抱着这样的想法,从驻村第一天起,老段就开始深入实际,了解掌握维巴村的“前世今生”。以前的维巴村靠山吃山,采石挖矿是村民们最大的依靠和经济来源。后来因为环保原因,采石挖矿被叫停,居民的收入来源也变得有限。不过老段也了解到,维巴村历史上有很多“优势”:比如拥有拉萨市第一所电站、造币厂,海拔4500米的地方有个美丽的易措湖……开发旅游资源再好不过了。利用夺底乡建设成为国家A级景区的契机,老段抓紧时间请北京的专家来维巴卡寸考察,又组织维巴村的村民致富带头人前往jOY,考察民俗村、农家乐,取经交流。为维巴村建设原生态藏族休闲林卡度假村奠定好了坚实的基础。

驻村队长:郭乃文

拉萨市城关区副区长

驻村地:城关区娘热乡吉苏村

娘热乡吉苏村位于拉萨市北郊,是个以农为主的半牧半农行政村,郭乃文驻村地点就在这。

郭乃文是个讲究“制度”的人。去年3月,刚到树里不久,他就带领驻村工作队制定了“四项”制度。一是建立了学习制度。工作组确定每月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议,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第五次工作座谈会精神,为顺利完成驻村工作任务奠定了坚实的政策理论基础。

二是建立了纪律制度。要求驻村工作组干部严格做到“三带头、四不准”,即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蘸守村规民约;带头做艰苦朴素、勤奋工作的表率。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不准收受当地群众的土特产;不准在驻点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所有开支。

此外,郭乃文还建立了总结制度和调研制度。在驻村这一年多的时间里,郭乃文本着下得来,蹲得住,摸得请的原则,了解吉苏村基本概况和该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他挨家挨户走访了该村8户贫困户和看望慰问了每位60岁以上的高龄g-A,以便真正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疾苦。此外,结合高原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奶牛场的地理位置,他还为娘热乡吉苏村引进了项目奶牛基地建设,还邀请专家为奶牛基地建设作规划,提高奶牛场投资使用回报率高。

驻村队长:罗贤柏

拉萨城关区街道副书记、副主任

驻村地:城关区娘热乡阿坝林卡社区

初见罗贤柏是在娘热乡阿坝林卡社区。去年3月,罗贤柏被派到这里驻村。一年多来,这个半头白发的汉族驻村队长俨然已经成为了社区居民值得信赖的朋友。

在罗贤柏的驻村民情日记本上,密密麻麻记着一件又一件琐事,他说来到这里,高原的环境让他的记忆力有些下降,但社区群众的心声和建议却时刻都不能忘记。一年多来,驻村工作组通过有关部门为群众落实多项实事,促进了社区建设,改善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现在居委会同志对我们驻村工作队特别信任,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来问我们,我们总是会教给他们一些方法,从实践上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罗贤柏说。

藏族是个多才多艺的民族,阿坝林卡社区有个老年文艺队,没事的时候,罗贤柏就和这些老人们一起唱唱歌、跳跳舞,还从工作组活动资金中拿出60000多元给文艺队购置了一套音响设备、服装等,还给他们一些活动经费去演出,目的是把基层文化的作用发挥好,把居民组织起来。这样既真正地把居民组织了起来,又能和老百姓面对面地交流。

驻村队长:张丹

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驻村地:堆龙德庆县桑达村

张丹驻村的地点名叫桑达村,在去往机场的路上,距离柳梧新区不算太远,20多分钟的车程便可到达。虽然只是短短20多分钟的车程,但在驻村维稳的日子里,张丹可是从未当过“逃兵”。

办公桌、床、还有做饭的炊具……都“挤”在一间十几平方米的小屋内,这便是张丹驻村的环境。和公寓的条件比起来,这里显然“简陋”了很多,可张丹却打趣地说:“吃住办公一条龙,省事儿呢。夜里还能伴着狗叫的催眠曲睡去。”

墙上挂着一面锦旗,“助学情无价,相聚也有缘”,是村上的学校送给驻村工作组的。今年“六一”国际儿童前夕,驻村工作队为柳梧乡中心小学捐赠了10850元的读书郎点读机、书包、文具盒等学习用品,表达了对少年儿童的关爱。“七一”前,驻桑达村工作队又对桑达村八名“三老”干部进行了慰问。

近两年来,机场快速路及拉日铁路的开工建设有力地带动了桑达村经济。村民主要收入以运输业为主,但从事运输业村民交通安全知识却较为薄弱。为此,工作队特意邀请拉萨市交警支队机场高速路管理大队为全村农牧民举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

关于驻村的日子,张丹颇有感触地说:“不驻村你永远体验不到最基层百姓的生活,也不了解他们有何困难。有些并非缺钱缺项目那么简单。在这里,能看到和机关里不一样的东西,没白待。”

驻村队长:福

拉萨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驻村地点:林周县旁多乡日布村

11月初的拉萨,天气明显转凉。刚从山东老家回来的福还没来得及卸去脸上的疲惫,便急匆匆地赶往驻村地点:林周县旁多乡日布村。

福的心情一定和这里的天气一样凉,因为他刚刚回到老家“送走”自己的老父亲,丧失至亲的那份悲痛只有自己最清楚。从拉萨开往林周旁多乡的路异常“艰难”,过了林周就是颠簸的石子路,来回7个小时的车程,每周往返,福已经坚持了一年多。“再坚持一个多月,就要换岗了。”福的话语中流露着一份坚定,也带着一丝不舍。

别人的妻子来探亲,丈夫都要精心安排各类景点,让短暂的相聚变得稍显浪漫一些。可福的妻子来探亲,去参观的“景点”正是他驻守的偏远山村。因为村上的房屋漏雨正在维修,福就带着妻子借住在乡上的一所学校里,每天还要驱车20多分钟的山路到村上。妻子看了很是心疼,唯一能给他安慰的就只剩下短暂的陪伴。

福驻村的地点也是海拔最高的,平均4300米。刚到村上时他也很难适应,经常睡不着觉,但驻守任务丝毫不能懈怠,身体上的不适只能自己克服。此外,村上的水质也令他经常拉肚子,轻易不敢喝水,连嘴唇都是干的。

驻守的日布村是农牧区,福指着村委会的院落里摆放的两台机器,那是驻村工作队用经费给村民们买的打毛机和选种机。有了这些“福利”,他1门的生活会更方便一些。在福看来,驻村工作队的成绩不用多说,当村民热情地端上热气腾腾的牦牛奶和牦牛肉时,那是对驻村工作队最大的感谢。

驻村队长:刘学勇

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副县长

驻村地:堆龙德庆县加热村

在拉萨市堆龙德庆县加热村村委会见到刘学勇时,他正带着驻村工作队和县里民政局和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商量事情。“一定要尽全力给他们家人最大的帮助,有什么困难我们来协调解决。”刘学勇的神情有些严肃,也带着一份坚定。

刘学勇口中的这家人是加热村五组的一户低保户。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带着5个小孩艰难度日。更糟的是,家里的大哥,21岁的普次,去年因精神问题从职业高中辍学,又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普次的脾气很暴躁,在家总是动手打他的妈妈还有弟妹,闹得家里鸡犬不宁。”刘学勇忧心忡忡地说,甚至逼得他母亲不得不住进家里的温室大棚。不仅如此,普次还威胁到了村里其他孩子的人身安全,现在村里上学放学的孩子都需要家长去接,普次不仅成为了家里的负担,也成为了村民眼中的安全隐患。“家里人限制他的自由,他就把玻璃都砸碎了。”在刘学勇的眼中,最要紧的事儿就是把普次送到医院尽快接受治疗。

第5篇:农村村委会副主任范文

2005年1月9日至11日,由中央电视台“致富经”栏目主办的“首届百姓致富经验交流年会”在北京中国科技会堂举行,我刊作为合作单位应邀参加了此次年会。会上,多位农业、经济方面的专家就致富政策、技巧等方面的问题作了精彩演讲,七位典型致富明星介绍了自己的成功之道。《农村致富天地》杂志在这次年会上引起轰动,与会代表对本刊表现出极大的兴趣,500多本杂志被一抢而空。

自称有钱 要坐公交去北京

1月17日下午4时10分,成都三环路武侯立交桥下72路公交终点站,一位衣衫破烂的大爷死死捂住自己的帆布包,坐在售票员旁边的板凳上,死活不肯下车。“我要去北京找活路,钱包里有很多钱,你们快带我去北京嘛!”司机钟军拿过钱包,从身份证上了解到大爷姓杨,今年66岁。再仔细一翻,发现里面果然有放得整整齐齐的200多元现金和1万余元的信用社存单。

经过众人近半个小时的劝说,大爷终于打消了去北京打工的念头,并同意下车。

超市开在村口

日前,第一家“联华便民店”在浙江临安市高虹镇长青村亮相,这标志着临安“百店连锁”工程在临安正式启动。

临安贸易局等单位组织连锁超市商贸企业送货架下村,把原来农村里的“夫妻店”、杂货店等改成店貌美观、店面整洁、货架整齐、陈列规范、明码标价的连锁超市直营店或加盟便民店。

“农民文化经纪人”活跃富阳

目前,浙江富阳市有一批懂业务、懂经营的农民文化经纪人,他们整天拿着戏目单,到交通不便的企业、村委会、老年协会,上门为剧团联系演出。据统计,富阳市13家越剧团中,有近50%的演出场次是由这样的农民文化经纪人联系安排的。

抢建养鸡场、坟墓骗补偿

在桂林国家高新区铁山园新规划用地里,许多农民正在抢建养鸡棚,还新建起了几十座坟墓。

村民为什么要抢建“鸡场”、突击建“新坟”呢?一位村民告诉记者,去年10月工业园用地的新规划出来,土地将要被征用,征用肯定要补偿,他们都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不管能不能多得补偿款,先趁征地前突击建些养鸡场、新坟再说。

目前,市政府已经开始介入调查此事,对突击建“鸡场”、“新坟”的行为将予以制止并作出处理。

城里夫妇掏钱当农民

家住陕西洋县龙亭镇高原寺村的黄林正夫妇原本在农村种田。1992年,夫妻俩以每人5000元的“价格” 进入“农转非”行列,并被招进县城一饮料厂当了工人,当时他们还着实被村民们羡慕过。但近几年来,因所在饮料厂不景气,夫妇二人双双下岗。再回过头看农村,乡亲们种粮种菜,发展林果多种经营,家家粮满囤果满树,生活越过越好。夫妻俩一商量,决定从城里迁回农村,在按规定向村里缴纳了3000元入户费,到公安局办理了“非转农”手续后,重操旧业再当农民。

农民写总结

写总结一般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事。新年伊始,江西万安县的农民在家伏案写起总结来,去年的计划落实得怎样?收成如何?今年有什么打算?准备种什么养什么?靠什么致富?这些问题都在总结中得到体现。

农民写总结需要政府的指导和引导。

保姆日工资一百元

在哈尔滨市的家政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应急”保姆。现在保姆大都是按月按年雇的,但这种方式不能完全满足一些用户的临时需求。有的保姆过年想回农村家里看看;有的市民临时有事出门,家里孩子或老人需要看护几个小时……面对家政市场的这种需求,哈尔滨市妇联家政中心决定推出应急保姆120服务,专门为一些正式保姆替补和为一些市民“应急”。

这种“应急”保姆按用工种类来支付工资,一般日工资为20~100元不等。

结婚当晚就离婚

当婚姻遭遇金钱,它注定不堪一击。1月10日,四川达州一对新人唐文智和李彩儿的婚礼如期举行。婚宴前,家境富裕的李彩儿父母承诺席桌钱全部由他们承担,男方只负责糖果、酒水等。

当晚,情况发生变化,本来只计划了6桌的唐家乡下亲戚,却来了18桌人。看着每桌300元的花销,新娘父母当即反悔,要求席桌钱各自承担一半,遭到亲家拒绝。双方由此产生口角,相互诋毁对方子女。新娘看到公婆谩骂自己,当即大怒:“这婚干脆不结了!”新郎也正在气头上,回道:“大不了不找富婆找乞丐。”二人当即找来纸和笔,拟定“离婚协议”,第二天一早就到街道离了婚。

外来女老板,重庆当村官

在重庆铜梁县刚刚结束的村级干部换届选举中,来自江苏的女商人张丽红以绝对优势选票击败另外三名候选人当选巴川镇捷龙村村委会副主任职务。张丽红是江苏无锡人,南京理工学院的本科生,2003年6月在捷龙村投资办厂,与其他村干部一起修通了一条群众盼望多年都没有修通的乡村,深得村民爱戴。

小狗爱喝酒

北京市民孙先生家养了条博美母狗名叫“欢欢”,您可别小瞧了它,虽然才七个月大,但酒龄却已有五个月了。

记者在现场看到,欢欢有它独到的“舔”酒方式:一会儿用嘴巴对着瓶口接着流出的啤酒,一会儿又把舌头伸进酒瓶中,享受着啤酒的美妙。“欢欢喝了啤酒后,不仅不会醉,还会显得更兴奋,蹦得更欢了。”孙先生说。

第6篇:农村村委会副主任范文

2006年7月4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王某某将位于淮阴区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问平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以及院外零星土地转让给嵇某某,嵇某某于2006年7月20日一次性付给王某某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协助嵇某某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嵇某某负担等。时任村委会党支部书记的李某某及村委会副主任(无正主任)张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嵇某某按约支付了转让费55000元,王某某亦向嵇某某交付上述标的物。后嵇某某又对上述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2008年11月4日,王某某以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为由向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嵇某某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等。

诉争房屋除上述三问平房及两间厨房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外,其他无任何手续。嵇某某一直未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对宅基地转让的行政许可。淮安市淮阴区王兴镇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显示:嵇某某在王兴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已有宅基地一处。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6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产转让协议,原告以55000元的价格将位于淮阴区王兴中学门前的三问平房、两间厨房、十四间猪舍、一台饲料机等墙院内所有建筑设施转让给被告等。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原告因此丧失了宅基地使用权,多次向主管部门申请新的宅基地均未获批准。现原告一家五口人只能寄居于他人房屋。因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农村宅基地相关法律规定,应归于无效,故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上述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和饲料机。

原审被告嵇某某辩称,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不应返还,且原告的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审理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中有关饲料机部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告王某某要求返还,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2.关于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中有关房屋部分是否有效及是否返还的问题。因宅基地转让必须报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准予,本案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的转让,而原、被告对于宅基地转让至今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且被告嵇某某在买受原告王某某房屋时尚有一处宅基地,故原、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中关于房屋部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被告嵇某某辩称房屋买卖有效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纳。3.对于原告王某某要求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原告王某某作为原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相对于村委会及政府主管部门而言,其卖房行为中隐含了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处分意思,法律法规并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弃权的禁止、限制性规定,且随着房屋的交付,可视为此弃权意思已经实际履行。弃权作为单方法律行为,无需经他人许可即生效。既然宅基地失权,那么地上房屋的作价让与也不得回转。原告王某某要求返还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1.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嵇某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中关于房屋部分无效;2.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以一审判决确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无效是正确的,但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却又判决不予返还房屋的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享有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属于有权处分,上诉人也已实际向被上诉人交付了该房屋,被上诉人也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的房屋买卖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虽然没有经过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但时任村书记和村副主任(无正主任)均作为该协议的见证人在协议上签名,应视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认可,尽管此种认可形式与法律意义上的批准有所区别;第三,被上诉人占有了该房屋后,已实际对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添附,添附的部分与原物已无法区分,返还原物将给被上诉人造成一定的损失;第四,上诉人在将诉争房屋出卖给被上诉人后,即另觅一块宅基地建设房屋,后因未履行审批手续而被以违章建筑予以拆除,又因其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出卖,无法再申请到宅基地,因此,上诉人即以原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由主张该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房屋,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抗辩。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的效力;2.如果协议无效,财产是否应予返还。在讨论此两点之前,首先需了解一下目前集体土地房屋买卖纠纷涉诉的现状。

一、集体土地房屋买卖纠纷涉诉现状

目前,此类纠纷主要有以下情况:从诉讼双方和案由来看,主要为房屋出卖人诉买受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从买卖双方身份来看,出卖人为农村村民,买受人主要是城市居民或外村村民,也有出卖给同村村民的情况;从交易发生的时间看,多发生在前两年以上,有的甚至在10年以上;从合同履行来看,大多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出卖人交付了房屋,买受人入住并给付了房款,但多未办理房屋登记变更或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诉讼的起因来看,多缘于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从标的物现状来看,有的房屋已经过装修、翻建、改建等添附行为,与原标的完全一致的几乎没有。

二、关于协议效力

从本案来看,协议中约定的标的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饲料机等动产部分,由于该动产买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且已履行完毕,自然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另一方面是涉及房屋等不动产部分,由于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其效力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 合同有效说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买卖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一是合同内容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是卖方对买卖标的物具有处分权;四是合同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农村私房买卖过程中,一、二项要件极少发生不满足的情形,争议的焦点往往集中于三、四项。该说根据财产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定义,认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具有出卖的处分权是不言而喻的。如果该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已经全部转化为非农业户口,则集体土地所有

权依法归于消灭,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相应地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转化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自由转让,因此,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即无适用余地,买卖合同有效的第四项要件也得以满足。由是买卖合同四项要件成立,合同合法有效。在出卖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并交付了权利凭证(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权tiE)后,出卖人以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农民集体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出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进而主张返还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上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出卖人并应协助买受人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彻底完成房屋的交付。

2 合同无效说

根据上述讨论的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合同无效说”认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尚未转为非农业户口,农村私房之下的土地依然为农民集体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部分第64条、《土地管理法》第63条、《担保法》第37条以及1999年国务院的[1999]3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禁止出卖给该集体以外的主体。由于农村私房买卖合同处分了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集体的利益,应当归于无效。

3 部分有效说

该说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71条,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自己的房屋,买受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向本集体组织以外的成员或者无资格再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出让,因此买受人并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当发生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可以根据不动产评估机构对于房屋的评估价值对买受人予以补偿,而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物依旧归出卖人及其所在集体所有。

4 效力待定说

在买卖合同成立后,对于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合同,已经转移占有并伴有交付等行为,应认定其履行完毕。对于移转宅基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参照《合同法》第51条,以集体成员无权处分为基础,认定其为效力待定合同。

合议庭讨论后,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然,本案中,因为合同当中约定的标的物还有饲料机等动产,从整个合同来讲,应当是部分无效,即房屋等不动产部分无效,但这里的部分无效与上文的“部分有效说”,显然不是同一个概念。

之所以采纳无效的观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第一,农村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而宅基地买卖是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第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转让。第三,目前,农村房屋买卖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变更登记,故买卖虽完成,但买受人无法获得所有权人的保护。第四,目前有关法律规定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方面有所限制。一方面,从处分权的角度来讲,《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可以知道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有限性。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而不能将其出卖或转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具有处分权。

事实上,最高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在《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就明确指出,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应当把握以下原则。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不具备宅基地使用权人主体资格,应认定无效;(3)《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先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擅自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未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应认定无效;(4)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因违反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属性,应当认定无效;(5)受让人已经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应认定无效。2.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与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转让。

另一方面,从不动产登记要件来看,《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国家既强调了不动产要采取统一登记制度,同时也考虑到我国目前现实的国情。即当前大多数地方仍然实行的是房屋与宅基地分别登记的制度,并且我国农村目前尚有很多根本没有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对此,法律还显得很苍白。因此,对照本案,显然以认定无效为宜。

三、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合同被认定无效以后,双方各自返还财产应属于常态的一种处理方式。无效以后主要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虽然在认定合同无效过程中,更多的是考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但在判断能否返还或有无必要返还时,则应更多地考虑地上房屋的现状与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

2007年4月9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对于以自己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要注意不能让失信者、见利忘义者、毁约者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通过的《关于当前经济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65条也列举了一些合同无效后不宜适用返还原则的事项。实践中,集体土地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的时间长短很好判别,而房屋的现状通常存在以下几种情况:其一,与原买卖标的一致;其二,购房人已对房屋实施了部分翻建或者添附且不可区分;其三,该房屋已被完全翻建;其四,该房屋已自然灭失;其五,该房屋因征用、拆迁而灭失,但购房人获得了

拆迁补偿款;等等。

针对上述情况,法院一般采取的原则是:第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妥善解决相关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第二,注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判决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现有纠纷、有利于规范当事人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第三,综合权衡买卖双方的利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第四,除了上述情况予以适当返还之外,如果纯粹由于出卖方违背诚实信用,进行恶意抗辩,一般原则是以认定不返还为主,尤其是当前征用、拆迁行为日益增多而导致的合同纠纷,不能因当事人违反诚信却因司法裁判而使其获得不当利益。因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就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完全可以把诚实信用原则表述为反不正当行为的原则。

四、对案例的具体分析

《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买卖问题上,《物权法》立足于保护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再次确认了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本案中,由于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等不动产的买卖协议,违反了《物权法》第153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63条的规定,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同时,双方合同履行时间较长,买受人也已对该房屋进行了维修和装潢,并增添了院墙门等,如果返还将给买受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此种情况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没有必要返还的情形;又因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受人也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对价,亦不存在折价补偿的问题。

参考文献:

第7篇:农村村委会副主任范文

源水流长润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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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榜上数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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