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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 要】 切实保障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平稳、良性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纳和管理情况的实地调研,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其中原因,进而提出了相对合理的建议,希望对政府部门、社会保险从业人员有所启示。
自由职业者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制度并存状态下所衍生的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以及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相对缺失,他们相当大的一部分都没有或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使他们无法享受到社会组织提供的保障和福利。
一、我国社会保险的概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广泛、保障作用明显,在整个保障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我国社会保险具有三大特点,一是社会共济,二是责任分担,三是政府主导。
二、我国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现状:截止2009年9月末,政策新增就业915万人,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新增就业人员中,灵活就业人员占30%到40%,而自由职业者占灵活就业人员的2%到30%,这一群体的社保覆盖面不到一半,大部分没有社会保险支持。
笔者就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在汉中市和网络上进行了访谈和调查。本人选择了职业不同的自由职业者进行了访谈和调查。对象共有23人。其中较为典型的六个情况如下:
a女士,今年29岁,本科毕业生,自由撰稿人兼家教,月收入接近2000元。对目前的生活比较满意,也不担心自己能不能进入正轨单位工作,她考虑过给自己上社会保险,但自己花销也大,没有攒下钱,又觉得自己年轻,所以一直没有办理。
s女士,今年27岁,本科毕业生,她精通日语和英语,翻译兼家教,每月收入三千元。她比较满意现在的状态,可以自由的安排自己的时间。但她从没有考虑过要加入社会保险。
e男士,今年31岁,广告中介人士,平时不固定的接到业务,收入不菲。知道一部分社会保险的知识,但觉得交纳社会保险不如存些钱。
w男士,今年35岁,网页设计师,在网上找到一些设计工作,月收入4000元。想交纳社会保险,但不知道到哪里交纳。
y男士,今年41岁,曾是一个国有工厂的管理人员,工作稳定,原来单位一直为他缴纳保险,后来自己选择了做生意,成为了一个饮食店雇主,月收入近千元。他觉得社会保险交的多,很难承受,于是就没有续缴。
(二)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从以上的调研情况可以看出,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存在以下问题:
1、学历高、收入高、年轻,社保意识淡薄。按照现行政策,他们有能力选择以个人形式参保,但实际上,他们参保比例不高。这主要因为他们参保意识差,认为自己年轻,较高收入水平足以满足自己的生活,再加上对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不了解,很少选择主动参保,而且收入高就会缴纳较高的保险费。没有意识到自由职业者的问题是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收入缺乏长久而有效的保障。
2、制度缺陷。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有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势设计的。大部分自由职业者的收入不稳定,没有什么措施让强制参保, 且操作不灵活、不方便。
3、社保管理形式单一。现在社会保险管理所采用的是面向用人单位从登记、逐月申报到缴费的征缴制度。按照现行制度规定,需要以单位名义参加社会保险,像失业、生育、工伤保险个人是不能直接参保的。无法适用个人缴费的自由职业者。
4、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现行社保管理体制费率差别较大(最高为36%)、统筹层次参差不齐、基金运营渠道单一、调拨、划转不顺畅、不同统筹地区待遇标准差别较大。
5、社会保险信息化管理水平较低。截止2010年底,全国有10%的地级以上城市未能实现与省数据中心的联网,还有 7.5%的社会保险机构未连接到地域网,信息化实施的层次比较低。
三、解决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笔者的访谈中,有很大一部分自由职业者并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参保,即使知道也不知道该去什么地方,怎样参保。通过宣传,使自由职业者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险制度在分散风险、提供服务、保障其基本权益方面的巨大作用。
(二)提高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水平:首先,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应直接面对单个的劳动者,由于自由职业者的劳动关系处于无明确雇佣关系状态,其社保登记、管理、接续都与传统的方式及内容有很大不同,必须改变政策和管理方式,把管理服务对象转变为既面向用人单位,也同时面向单个劳动者。其次,研制全国通用型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卡。在已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的基础上,研制全面通用的社会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卡。使自由职业者本人不论在哪个城市哪个企业,只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就可以把社会保险关系作为依据,不间断地对社会保险缴费进行记录、接续、转移,做到“通用,简便”。
(三)不断完善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
1、 建立基于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方便自由职业者参保。如果基于个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便覆盖了单位人员和非单位人员,可以弥补现行制度的缺陷。
2、 失业和生育保险。基本自由职业者的“无劳动关系”现状,这使得自由职业者很难参加缴费的保险计划,因此,目前还不适宜将自由职业者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而对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可以考虑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来帮助解决。而生育保险的条件有很明确的限定,它是政府通过立法组织实施,当法定范围的女性劳动者应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为其提供物质帮助和身体恢复条件的社会保障项目,且其缴费比例较低,因此参加这个社会保险项目的阻力是很小的,建议允许自由职业者以个人的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3、 建立专门的面向高收入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体制。自由职业者包括很多的群体,可以建立专门面向高收入自由职业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个人储蓄,个人积累为主体,以国家的资助为辅。社会保险缴费直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参考文献
O2O模式下的参保新需求
记者:信息技术发展带来行业形态的改变,O2O模式让相当数量人群走出固定的劳动关系,进入无固定劳动关系的职业,由此带来参保问题,您对此如何看待?
李天国: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造就很多科技型创业公司,他们以科技平台、APP软件服务平台提供商等形式出现,由此带来大量灵活就业,比如基于打车软件的uber司机,1号店、京东网的快递员等,这些人大都是”90后”的年轻人,大多数没有参加社保,他们更看重的是拿到手的工资,即当期利益,基于生活消费观念以及生存压力等各方面的原因,他们会在这种新型职业形态中很自然地放弃参保,由此带来潜在的社会问题, 这些年轻人在遭受职业伤害后的医疗康复、年老之后的社会养老,该怎么办?
一般来说,政策设计具有相对滞后性,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这些在互联网经济形态下壮大起来的劳动人群的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再研究,制定更加细化的政策。
记者:和传统用工模式下的社保服务相比,灵活用工模式对社保服务提出哪些要求?
李天国: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没有实行五险合一,险种分头管理,经办实务繁多。比如,办理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劳动手册、现场审核劳动合同等等,有的地方必须要本人到现场刷身份证。在许多业务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的同时,仍有很多工作需要人工,需要参保单位出面办理。
在O2O模式下出现的大量自由职业者,如非全日制、非固定劳动关系、兼职人员, 针对他们的参保,目前公共服务只提供了在存档职介以个人名义自行参保缴费的解决方式,存在的问题是劳动者只能在户籍地职介参保缴费,而且必须以存档案为前提。这里产生3个问题:一是农村户口的不稳定就业人群,无法参加职工保险;二是外埠户籍的不稳定就业人群,无法参加职工保险,因为他们的档案、户口都不在就业地;三是本地城镇户籍的不稳定就业人群,可以参保,但手续很多,而且以存档为前提。
参保缴费存在一定困难,与此同时,职业人群的参保意识又在增强,所以,才会出现“个人代缴社保”的市场:个人把社保费交给市场化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虚拟员工劳动关系,参加职工保险,业内叫“大库模式”。准确地说,“个人代缴大库模式”存在一定政策风险。
不同险种设立不同的参保要求
记者:如何解决O2O模式下大量自由职业者的参保问题?
李天国: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是未来的趋势,我们应该积极面对,调整政策,简化实务。
目前,自由职业者个人只能参加养老、医疗,不能参加工伤、 生育等保险。如果是非全日制就业,则需要由用工单位缴纳非全日制工伤保险。要解决新兴的O2O用工模式下的社保问题,可以按照分离原则来设计:
第一,建议取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普适性险种与就业的挂钩,就业群体可以在单位代扣代缴,非就业群体或灵活就业群体可以在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直接缴纳。目前公共服务中的自由职业者参保,有很多户籍、档案等预设前提,限制较多,实务操作繁杂。可以考虑逐步对养老、医疗等普适性险种放开限制,允许简便投保。
我国的退休养老金政策一直实行的是双轨制。所谓双轨制,是指养老金“双轨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质的人员采取不同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即使是同等的学历,职称与级别,退休后的能够获得的养老金也往往有很大差异。在这种双轨制下,收入不均导致的社会公平问题不断的激化。因此,研究养老金制度改革,具有极高的社会意义。
二、社会调查
(一)问卷调查
我们对市民们进行了有选择性和偏重点的关于养老金并轨问题的问卷调查,我们调查的对象多数都是36―50岁在职人员。养老金制度未来是否改革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的看法更具有参考价值和代表性。当然我们也对其他年龄段的人进行了调查,65岁以上的退休人员,他们现在正面临着养老的问题;51―65岁,他们都是即将或者刚刚面临养老问题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员;21―35岁,他们中大多数人正面临着父母亲养老的问题;20岁以下的年轻人,他们是我们在祖国未来的建设者们,他们对我们养老制度的看法也有一定的建设意义,而且新一代人的看法或许能为我们带来更多更好的新思路和新观点。
调查者中间,一半以上的人月收入在2000―10000之间,而且他们之中有一半的都在事业单位上班工作,而在政府、企业及社会团体任职的人员占了另百分之五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的人对我国现行的养老制度并不是很满意,而超过86%的人都认为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应该是政府,有11.42%的人认为应该是家庭,而仅有不到2%的人认为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应该是企业。接近一般的人对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双轨制持不满意态度,42.39%的人持基本满意态度,仅8.38%的人持满意态度。而当问到对我国的养老金并轨改革是否了解时,55.58%的人选择看过相关报道但不清楚具体情况,基本了解和非常了解的人所占比例之和不超过20%,竟有25.38%的调查参与者是完全不了解的。当问到“您觉得我国现处的社会情况是否应该立即实行养老并轨”时,大家则是各持己见,但总体来说,还是认为应该实行的人占了绝大多数。36.55%的人认为养老金并轨改革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应由政府和工作单位共同承担,35%的人认为养老金并轨改革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应由政府全额承担,28.43%的人认为养老金并轨改革可能面临的资金缺口问题应由政府、工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35.79%并不愿意个人支付一部分养老金并轨改革需要的额外费用,不到一半的人的人则勉强愿意支付,而只有17%的人选择十分愿意。
(二)走访调查及不同阶层的看法
1.公务员对养老制度并轨的看法:
目前,我国实行的养老制度在设计和执行上形成了多轨制,公务员可以说在现行的养老制度上是受益者。公务员不用交养老金,退休后还能领到工资替代率约为80%左右的养老金。这让事业单位职员、企业员工和社会个体劳动者觉得是严重的不平等待遇。所以国家为了保障他们的利益决定实行并轨制改革。虽然正式的改革方案还没有下达,但以深圳这个改革试点来看,改革之后对于公务员来说可能影响不算特别大。深圳为公务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购买养老保险的标准为每月工资的21%,其中单位缴13%、个人缴8%。购买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缴费工资的1%,由单位缴纳。以一个每月工资约为4000元的公务员为例,每月就需要多交约320元。这320元也不会影响到公务员的当期消费。但是,我们普遍担心的问题是,改革后,公务员需要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而退休后我们是否能拿到比现行方案更多的养老金,我们不希望改革后会降低我们应有的福利。很多人认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影响到了社会的公平性,但是应该情有可原的。公务员的工资并不算高,这份职业唯一的好处就是福利待遇高,这也是吸引大多数人选择做一名公务员的原因。如果优越的福利待遇不再存在,可能公务员这份职业就不会像现在这样抢手了。
2.医生对养老制度并轨的看法:
医院是事业单位,以现行的养老制度来看,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养老金是仅次于公务员的。对事业单位养老制度并轨改革的大方向与公务员相似。简单而言就像企业一样,雇主缴费参加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同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职业年金。按照现行费率,单位缴费为20%入社会统筹,个人缴费8%入个人账户;职业年金最高缴费标准为16%,其中单位个人分别缴纳8%。这样算来,单位和个人的总费率最高将达44%。但以我自己的医院来看,给医务人员购买养老保险是一项巨大的开支,而国家财政并没有予以支持。医院现行的制度是支付相当于医务人员基本工资的退休金。然而,医生的工资收入主要是靠当月奖金及津贴,基本工资只占很小一部分。可以说,退休后的消费水平与现在相比会大大降低。所以,我很期待国家实行的养老制度并轨改革,但面对养老金的缺口问题,希望国家能拿出财政预算支持医院购买养老保险,改善我们退休的生活质量。当然,养老制度的改革也是社会公平化的体现,企业员工和社会个体劳动者的福利提高,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3.自由职业对养老金并轨制的看法:
自由职业者的工作单位归属于社会团体,月收入在2000-5000之间,对于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理解仅限于看过相关报道有部分了解,在这部分有限的了解中,自由职业者对于现今的养老金保险制度并非完全赞同,对现今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否保障以后的退休生活表示担忧。自由职业者认为,应当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为政府,同时,目前我国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双轨制是弊大于利的。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分开对待而产生的待遇差异不能完全接受。养老金双轨对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养老金并轨改革应尽快实行,而因为改革产生的资金缺口应由政府承担大部分,个人支付另一部分额外费用,但比重最好不要超过20%。养老金并轨改革对还未退休的员工心理必定会产生相应的影响,但在这之前退休的员工可以接受并轨改革。自由职业并不从属于国企、机关等有固定生活保障的事业单位,对未来生活的诸多疑虑是可以理解的,而目前的养老金体制也不能很好的缓解他们的这部分担忧。
4.工人对养老金并轨制的看法:
工人的工作单位性质属于企业单位,月收入也仅在2000-5000之间,由于其工作单位的性质原因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养老金保险的话题,对我国现行的养老金保障有基本了解,但对其持不太满意的态度。不过,工人阶层认为现今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基本保障以后的退休生活。与自由职业者相同,工人认为应当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应为政府,并且对我国目前所实行的养老保险双轨制是弊大于利的。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分开对待而产生的待遇差异不太赞同,会影响到社会公平,应在相关区域进行试点改革并作相关分析后再大面积推广。由于并轨改革而产生的自己缺口应由政府和个人共同承担,但同样的,工人作为与自由职业者相同的低收入群体,希望自己所承担的额外费用比重不要超过20%,以保障其正常生活。养老金并轨改革对还未退休的员工心理会产生一定影响,或许也难以得到已在此之前退休的员工理解。但工人阶层认为,养老金并轨制改革是大势所趋,机关与企业的公平为人心所向,秉承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逐步试点实施,即使万事开头难,但有了群众支持的基础,会被大众理解并取得成功的。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制设计
通过大量的文献和数据研究,结合访谈资料的分析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考量,我们认为大多数人对我国双轨制的养老制度持不满意态度,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对我国的养老制度改革一点都不了解!我们在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的同时,也要做好相关的知识普及工作。在养老金承担主体上,大多数人都认为政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有能力的家庭和企业也应该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养老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并不是像美、德、法等国家一样采用“收入关联型”养老金保险,也不是像英、澳、加、日等国家一样采用“社会福利型”养老保险。我国主要是以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因此,我国有着独特的养老保险机制,为了更好的实现养老保险机制,我国制定了一些的政策,如延长退休时间、养老保险并轨制等,这些方式能使绝大多数人受益。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仍旧有很多不足之处,我们小组根据调查问卷给出的社会意愿,给出了关于养老金改革的一些建议。
1.我国应该尽早实现养老金并轨
养老保险并轨已是大势所趋,在调查采访中,大多数人是了解并乐意实行养老金并轨的。企业单位人员对此秉持积极态度,认为养老金并轨有助于减轻他们退休后的负担,使他们现在的工作更有价值和意义。而公务员也对此持中立态度,他们对于养老保险并轨给予理解和支持,也称当初选择公务员的绝大多数原因并不予保险金相关。企业单位职工希望尽早实现养老金并轨,而不是单单地提出这一制度,让他们老有所依。因此,我国需尽早实现养老金并轨。
2.加强养老保险的政府监管力度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3.建立养老保险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才刚刚开始发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逐步老化,农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村人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探讨
(一)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制度体系,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层次: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第二层次: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企业职工,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实行激励机制,保证缴费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为充分的保障。
第三层次: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础保障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政府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扶持。
第四层次: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是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这种供养与反哺的循环使家庭养老能够延续。
(二)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
扩大覆盖范围,是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目前扩大覆盖范围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内的资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统筹机制。这种以扩大覆盖面为手段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国有企业产生了其缴费将被用作于退休人员较多的国有企业,进行实质上是现收现付性质的收入转移支付的预期,而与此同时,国家又没有对非国有企业及其缴费相对应的养老金承诺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制度漏洞是造成覆盖率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大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因为,其中的很多制度规定是很难执行的,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国家规定个体户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8%~20%缴费,其中的10%~11%记入个人账户,8%~9%记作社会统筹部分。个体户的雇工也是这个总比例,只是个人缴8%~9%,其余由雇主缴纳。自由职业者按这个总比例,全部由个人缴纳。由于操作很麻烦,而且很难得到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规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本来是个人全部缴纳的,但是进入社会统筹部分其所有权则不再属于他们自己的了,如果他们中途出现意外,继承人只能继承记入个人账户的那部分,很难吸引他们入保,这种规定不被理解。这是非国有经济不愿意参加目前的养老金计划的背景原因,也是扩大覆盖面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
社保自己买和公司买的区别:
两者的保险范围不同:职工社保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险一金,一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只有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是需要个人缴费的,其它部分由企业支付。灵活就业保险一般只有三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没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缴费比例不同:二者都是根据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但城镇职工社保的社保费用大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为工资的10%左右。而灵活就业人员由于没有公司承担费用,所以缴费比例能达到缴费基数的20%左右。
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中国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较重,这已是社会的基本共识,因此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问题一直是学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从中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一般在30%以上,在有些地区甚至超过了40%[1]。在经济运行新常态下,深入探讨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既要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收支平衡,又要把保险费率降下来以提升中国企业竞争力和推动经济增长。封进(2013)测算了社会保险的制度缴费率对企业参保程度的影响,结果显示制度缴费率引起实际缴费率从上升到下降变化趋势的拐点为23%[2]。显然,现行社会保险的制度缴费率水平远远高于这个拐点,从而解释了为什么企业普遍存在逃费行为。杨怀印、赵清莹(2015)认为,由于受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减弱,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惨淡,参保缴费能力难以持续,断保、脱保等现象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应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调整社会保障制度,并强调在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管理中加强互联网技术运用[3]。郑秉文(2016)认为降费对社会保险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供给侧改革应加快五项社会保险改革步伐,但每项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各不相同,因此应针对不同险种各自存在的问题制订不同的改革方案[4]。其实,社会保险中的五个项目各自独立,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差别,对企业发展、就业、财政等领域的影响程度也极为悬殊。除了养老保险以外的其他项目,费率相对较低,一般以当年平衡为原则,财务平衡周期短,也不存在收支缺口,对企业影响小;而养老保险项目,不仅费率高,平衡周期长,而且管理难度大,因为它关乎参保者一生缴费与养老待遇的平衡,甚至代际之间的平衡,几十年的时间跨度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笔者正是基于这一点,认为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不能以总体论,应该作深入细致地剖析,找出解决问题的重点和难点进行精准施策,才有助于取得良好的改革效果。?τ诜崖式系颓易陨硎罩?平衡状况良好的项目,没必要改革,维持现状即可。而养老保险项目,不仅与经济社会关系最错综复杂,而且一直运行于“高费率――企业逃费――支付缺口拉大――增加财政补贴”的不良循环状态中,需要从根本上找到破除该循环的有效办法,而且该项目的费率要占到社会保险总费率的70%,所以必须要将其列为社保改革的重点对象。①在中国财政学会2017年年会上,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楼继伟表示,从全球来看中国社保缴费率很高,但仍然不能实现财务收支平衡。平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到实际工资的70%。也就是说,企业的养老保险名义负担率为20%,但实际平均负担只有14%。可见,养老保险项目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改革的必要性。关于养老保险改革,刘长庚、张松彪(2014)认为应该降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率,但降低的部分应由财政承担相应的缴费责任[5]。彭宅文(2010)认为在财政分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经济增长和个人政绩,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地方社会保险费征缴机关的征缴懈怠,而且养老保险体系中的政府间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也弱化了地方政府的征缴积极性,提出应通过制度设计解决逃费问题[6]。其实,对养老保险项目的改革,不只是降低费率,也不仅仅是激励地方政府的征缴积极性,在经济新常态趋势下,更应该着眼于建立一个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除了降低企业缴费负担,还应该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甚至为中央地方之间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的财政体制改革奠定一定的制度基础。本研究正是从这个改革目标出发,分析了社会保险改革的关键在于养老保险的筹资问题,并设计了该项目的费税改革方案。从国际经验来看,缴税制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社会保险有效筹资模式,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保筹资都倾向于该模式。
二、社会保险各项目基本情况比较
在城镇职工五项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一支独大,从任何一个指标来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都居于最显要的地位。与之相比,除医疗保险外的其余几项几乎微不足道。以2015年社会保险报告数据为例(见表1),养老保险项目的参保人数最多,而且其费率及征缴收入都占到社会保险总费率及总收入的70%左右。
在直观的数字之外,养老保险还要面对诸多难题,比如地区差异大、时间跨度长、平衡难度高、财政负担重,等等。就管理来说,首先是收支平衡的管理时间跨度长,从参保缴费到退休金发放,要跨越职工30年左右的职业生涯以及退休后几十年的生命余岁,时间跨度长必然要面对更多的收支平衡扰动因素,管理难度无疑会大大增加。其次是地区情况差异大,单从抚养负担来看,各地抚养比就存在较大差异,比如2015年广东省抚养比为9.74,而黑龙江省抚养比仅为1.33,因此各地基金收支的余缺不均问题比较严重。再次是对财政负担产生的影响不同,为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每年各级财政都给予补贴,其中98%以上的财政补助资金都用在了养老保险项目上,其他四项保险自身基本能够收支平衡,甚至有的项目还有一定的结余。2015年财政补贴养老保险一项的资金达3 970亿元人民币,其余四项保险的财政补助总共还不到78亿元人民币。历年数据显示,每年财政补贴养老保险项目的资金基本占到该项总收入的15%左右,可见财政补助已是其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之一。另外,虽然还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项目,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比,其基金体量极小,比如2015年的基金收入为2 855亿元人民币,仅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1/10左右,而且运行体系也不同。所以,中国社会保险改革的主要目标,就在于解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项目所存在的问题。
另外,对于高、低收入群体分别?O置缴费基数上下限问题,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低收入群体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算应缴费额,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高收入群体,按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应缴费额,超出部分不用缴费。费改税以后,计税依据限额设置继续沿用此标准,但对于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低收入群体,应考虑其税后生活水平,如果税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则应免于征税,对于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高收入群体,可以依照社会平均工资的300%计征,超出当地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免于征税。
(四)征收管理
社会保险税虽然是“税”,但所征税款要专款专用,不能与一般税款混合使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税所征税款也只能用于发放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由于社会保险税是具有返还性质的税种,养老保险参保者所缴税金与其退休后享受的养老待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所以税改以后应继续沿用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尤其要做好将职工缴税计入其个人账户的登记工作,当然个人账户可以改为名义账户而非实账账户,单位所缴税款则统一计入统筹账户。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所缴纳的税款,则按照职工与单位的缴税比例同比分割分别计入两个账户。这样,可以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比如待遇核算、退保或转保等。如果参保人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或税累计年限达不到十五年,则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而享受相应的养老待遇,或者申请退保,退保申请成功后即退还其个人所缴全部税款。这些都依赖完备的账户信息登记,这也是不同于其他税种征管工作的一项内容。
注释:
①周潇枭:《楼继伟:推进养老保险体制改革,“费劲费大了”》,21世纪经济报道,http://epaper.21jingji.com/html/2017-04/24/content_60610.htm,2017年4月24日。
②王晓慧:《谁在“抛弃”养老保险?人社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占比十年降了10个点》,华夏时报网,http://chinatimes.cc/article/60566.html,2016年9月9日。
③《赶集网2014年O2O自由职业者分析报告》,和讯网,http://tech.hexun.com/2015-01-07/172147207.html,2015年1月7日。
④《O2O自由职业者均月薪超八千》,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5-01/12/c_127377549.htm,2015年1月12日。
⑤《最具幸福感职业调查:自由职业者居榜首》,搜狐财经,http://business.sohu.com/20160404/n443270673.shtml,2016年4月4日。
关键词: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 改进措施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开始于80年代中后期,经过近30年的不断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的不断深入,管理服务得到不断细化,制度设计得到不断完善。保险制度的建立,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近年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文章通过目前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一、我国养老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比较低
目前,在西方国家65岁以上的人员已基本全部覆盖,但是我国养老保险覆盖面比较窄,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我国养老保险覆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非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工作人员,但是覆盖面还是比较窄,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还不能够很好地覆盖,这样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养老保险内部管理制度还有待完善,缺乏法律监督体系
我国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某些方面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制度在设计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体现不出义务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制度缺乏科学性和激励性。
我国的社会保险立法较为滞后,这样就造成养老保险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没有得到发挥。在养老保险领域出现愈演愈烈的养老金冒领行为,出现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与违法不究、执法不力有很大的关系。一些企业逃避参保,也没有受到一定的制裁和惩罚措施。主要原因是由于法律监督机制滞后,法律体系不完善、不健全。
二、针对目前养老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应采取的一些改进措施
(一)认真做好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工作
要想做好养老保险工作,加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养老保险的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养老保险的好处,让更多人参与到养老保险中来。人们只要认识到养老保险的好处,就会积极地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去。
(二)进一步完善法律追究责任体系
通过法律约束,进行对养老基金的发放和征缴的强化,能够有效地防范投机行为。监管部门要做好投机行为检查工作,同时还应当要求社会保险机构定期报告投机行为。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社会保险机构呈报的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要求限期进行改正,对于一些情节严重者要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甚至对刑事责任的追求。另外对于一些违法政策的工作人员要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甚至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就是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目前,我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为了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使非国有企业缴费用于退休人员较多的国有企业,但是非国有企业缴费对应的养老金没有做出具有法律效力、制度化的保证。目前,我国养老保险覆盖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制度漏洞造成。农民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集体企业临时工、国有企业临时工,这些人员大部分都没有被覆盖。因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造成了很多规定不能得到很好地落实,例如国家规定自由职业者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8%~20%缴费,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体户的雇工也是按这个总比例,个人需要缴纳8%~9%,只是剩下的需要由雇主缴纳;个体户也是按上述总比例进行缴纳,其中8%~9%作为社会统筹部分,10%~11%计入个人账户。由于操作起来比较麻烦,也就很难得到这一部人的信任和理解。
(四)要进一步完善内外监督机制
要进一步做好法律监督,对于一些投机行为,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法定手段、法定程序、权限范围进行监督,努力提高参保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要加强舆论监督和民主监督,调动参保职工参与监督活动的积极性,尽可能地发挥他们细致入微、无所不在的监督力量,例如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监督方式。
(五)认真做好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
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险机制和文化传统的要求,应当建立家庭保障、商业寿险、企业年金、社会基本养老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基本的养老保险是采取个人、企业、政府三方供款的模式,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个人和企业的参保意识等措施,努力提高参保率。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一定的养老金。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再分配和保障功能。
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企业年金实行义务与权力相结合的原则,由个人为辅,企业为主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执行储蓄和保障功能,对象主要是企业职工。
认真发展商业寿险。采取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根据偏好选择和经济能力,实行积累制筹集方式。对象主要是高收入人群,执行储蓄和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1]粟青梅.养老保险[J].当代护士,2011(3).
1.开征社会保险税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最佳方式。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是以政府为主体对国民收入的分配。选择合理有效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形式,实际上是确立支撑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基本框架、财务结构的问题。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社会保险税,用法律形式把企业、个人的权利、义务确定下来,保证每个参保者都能按各自收入的一定比例,持续、稳定地缴纳社会保险税,则可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稳定、充裕。社会保险税通过税法形式统一课征率,能够克服不同地区间、企业间、职工个人间负担不均、待遇有别的弊端,实现在同一比例下“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社会保障负担纵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负担一致”的横向公平,从而推进公平竞争,为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提供保障。
2.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保障基金的统一调度。由立法机关颁布社会保险税法,税务部门制定社会保险税的实施细则,负责税款的征收与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社会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定期向社会保障机构划拨社会保障基金。这样建立起规范的收、用、管和社会保障基金余缺管理责任制,使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更加公平合理,既能保证专款专用,也便于公民进行监督,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
3.开征社会保险税有利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课征社会保险税,标志着社会保障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课税,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有利于社会保障机制的良性运转,有利于国家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克服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开征社会保险税也是政府转变职能、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从而理顺国家和企业关系的重要保证。
二、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构想
1.课税主体即纳税义务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覆盖面以宽为宜。我国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应包括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单位主要指各类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非财政拨款);个人主要包括上述企业的员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中方员工和自由职业者。对于行政机关、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征收社会保险税,实质上是对财政的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征税,无实际意义。因此,行政机关与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不作为社会保险税的法定纳税人,但党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劳动报酬计算出来的税金,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支出,划拨给社会保障机构。另外,考虑到我国农村收入水平低、负担能力有限,近期内暂不把农民列入纳税人行列。可选择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村地区作为试点,待时机成熟,再逐步将其纳入社会保险税的征税范围。
2.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税应以纳税义务人的工资(工薪收入)或实际收入为征税对象。包括企业与非国家拨款事业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津贴、奖金、补贴及发放的实物),各类职工的实际收入(现金收入与非现金收入)以及私营业主、城镇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总收入。对纳税人除工薪以外的其他收入,如资本利得、股息利得、利息收入等均不计入课税基数。征税对象扣除必要抵扣项目后的余额,即为社会保险税的计税依据。
3.税目和税率设计。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现行社会统筹项目,目前社会保障的重点应放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三个项目上面,其他项目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征。目前由于各种经济关系尚未完全理顺,为了便于管理,可以考虑选择分项比例税率,哪个保障项目需要的支出多,哪个税目的税率就定得高一些,反之则定得低一些。
4.社会保险税的财务处理。社会保险税的财务处理要作统一规定,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视同工资成本进入管理费用,计入企业产品成本,允许税前列支;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列入经费预算,按财政财务体制的隶属关系分别列支;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允许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以免重复课税。
5.社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社会保险税应设定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由税务机关按属地原则负责征收,再由中央财政返还给地方。社会保险税由于覆盖面宽、税基分散,税款的征收宜采用“申报纳税”和“征集扣缴”两种方式。对企业缴纳部分实行申报缴纳,其应纳社会保险税随其他税款由税务机关一起征收入库,职工的应纳社会保险税由企业在支付工资时代扣代缴;自由职业者(包括个体工商户)采取自行申报缴纳的办法。社会保险税征收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时足额划拨到社会保障机构,专款专用。
三、开征社会保险税应注意的问题
1.防止社会保险税发生转嫁。当前,我国的劳动就业形势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一般而言,社会保险税的计税依据是职工的工资。因此,无论社会保险税的分担份额在企业和职工之间怎样划分,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税总可以通过压低工资的形式转嫁给职工。我国目前劳动力供给近似于无弹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容易将其所应负担的社会保险税转嫁给职工。如果企业职工承担了全部税负,那么,他们的实际工资收入就可能减少。因此,保持企业职工现有的收入水平不变,是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应当考虑的问题之一。
一、瑞士: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
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个支柱上,第一个支柱是由政府对老人、遗属和残伤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第二个支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第三个支柱是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这三者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独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士国家从1948年开始掌握基本养老保险金,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它来自居民上缴给国家的义务保险费。瑞士宪法规定,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无工作的家庭妇女由其有工作的丈夫为她缴纳最低的养老保险金。在职者应缴纳占其收入10%的义务养老保险费,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各承担一半,上缴的这部分钱可免税。无职业者和无财产者每年也必须缴纳390瑞郎。为支付这种义务保险费,他们可动用财产、失业金甚至社会救济金。现在领取政府基本养老金的每月最低金额为1005瑞郎,是1948年初建时最低额的25倍,一般人每月可领到2000多瑞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始于1985年,国家明文规定每个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金,费用由雇主与职工各付一半。保险费占工资比例依年龄而定,34岁以下职工的保险费率为7%,55岁以上职工的保险费率为18%,平均为14%左右。在瑞士,大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养老基金组织,小企业则大多建立跨企业的联合养老基金组织。此外,企业也可委托保险公司等第三者来履行这种任务。目前,瑞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大约拥有4000亿瑞郎的准备金,实力相当雄厚,已经超过了瑞士每年的国民总收入。作为第二大支柱的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对老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保证养老质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瑞士,每个居民(尤其是无法参加企业职工保险基金的自由职业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对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费用免税的方式鼓励个人保险。随着出生率降低、平均寿命延长,瑞士年轻劳动力日益减少,人口老龄化严重,个人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也日益增加。对一般人来说,每年最多可投养老保险6000瑞郎,独立经营和自由职业者最多可投3万瑞郎,投保人交纳的费用在个人的帐户上积累生息。男性从65岁、女性从62岁起,就可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单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就可领到相当于其退休前最后工资60%的养老金。一般每月可领到2000到6000瑞郎,加上他们的个人养老保险,完全能够保证老人的生活需要。另外,从1966年起,瑞士国家还对鳏、寡、孤、独者给予养老金特别补贴,他们每月至少可领取1205瑞郎基本养老金。这样,瑞士基本上能够做到了老有所养。
但是由于老龄化加重,在职年轻人缴纳的义务养老保险金,已不能满足支付老年人养老金的需求。从90年代初开始,国家掌握的养老和遗属基本养老金已入不敷出,而且情况越来越严重。以1997年为例,该年养老金收入为252.19亿瑞郎,而支出为258.02亿瑞郎。
弥补赤字的办法是“增收”和“节支”。由于老百姓反对,节支很难做到,只能靠增收。增收的办法有两个,一是增加养老金的投资效益;二是用税收收入来填补亏空。瑞士联邦政府已决定:从今年起,将1%的填值收入补充到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去。到2007年,计划将这个比例提高到1.5%。
二、日本:后代人扶养前代人
日本从1942年开始推行养老保障制度,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日本从此实现了“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薪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养老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经济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资金则由个人和企业对半分担。国民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采用“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社会保险方式,由国家统一管理,所以又称为公共养老金。
养老金的支付除了基础部分之外,还要考虑物价和工资的增长。也就是说,在养老金支付额中还包括随工资上升而增加的“工资滑动”部分和随物价上涨而上浮的“物价滑动”部分。目前,一对老年夫妇只要他们在退休前缴足了公共养老金保险费,就能每月领到金额为23万日元的养老金,相当于在职人员平均实际月收入的80%。在有自己住宅的前提下,生活费、衣着费、医疗费、交通费以及通信费和娱乐费都能得到基本保证。
然而,进入90年代以后,尤其是泡沫经济破裂以来,由于日本经济长期萧条,失业者迅速增加,在职人员收入减少,而且由于出生率下降导致的“少子化”和“高龄化”以超过预料的速度发展。缴保险费的人及其所缴的保险费额在不断减少,而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却在迅速增加。据厚生省的估计,1999年在职人员缴纳的保险费在其工资收入中所占比率需由去年的17.35%提高到19.5%,以后每5年要再提高5%,到2025年人口高龄化进入高峰时将达到34.3%。保险费在工资收入中所占比例如此之大,不仅将挫伤在职人员的劳动积极性,而且必将扼杀经济再生的活力。因此,改革现行的以“后代人扶养前代人”为特征的养老金制度,降低保险费收费标准已成为日本在职人员的共同呼声。
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日本厚生省已经制定了《养老金制度改革方案》,方方面面的人士和机构也提出了各种改革设想。综合起来,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点:
1.增加财政对国民养老金的投入。先将财政承担的国民养老金比例由现行的1/3提高到2/3,将来逐步实现财政全额承担。这样,不仅能减轻因保险费不断增加而给在职人员带来的经济压力,而且也有助于消除种种不公平感,从而避免国民养老金日益走向“空心化”。财政用于国民养老金的支出可通过提高消费税或其他税种填补。
2.控制养老金的支付额。为此,拟将养老金开始支付的年龄统一定为65岁;养老金支付额不再随平均工资的增加而上浮,但随物价上涨而增加;仍在工作的65岁到70岁老人,其收入如果超过平均工资,不仅不对其支付养老金,还要让其继续缴纳保险费。
3.开拓“积累式”新型养老金业务,将现行“后代人扶养前代人”的“义务式”厚生养老金改为以“自我努力”和“自我负责”为前提的“积累式”。
三、新加坡:以中央公积金制度授人以渔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是在经济起飞阶段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社会经济目标建立起来的,是一种独特的、有效的养老保障制度,并得到了社会和国民的认可。
中央公积金制度于1955年7月建立,它是一项为新加坡受薪人员而设立的养老储蓄基金,是一项强制性的储蓄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职员提供足够的储蓄,以便在退休后或者丧失工作能力时有所依靠。但经过40年的时间,它已经发展成为一种全面的,可以满足人们退休、购房、医疗保健及教育等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就业者无论其受雇单位的性质,都在公积金拥有户口,每月要向公积金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工资。目前缴纳的基数上限是月工资6000新元,会员年满55岁或永远离开新加坡时,就可提走全部公积金存款,存款享有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利息。
新加坡公积金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为此,建立了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公积金储蓄,还制定了《中央公积金法》,以保护公积金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管理、使用公积金储蓄的行为。雇主和雇员都必须按时缴纳公积金,雇员的公积金储蓄由雇主根据缴交率扣除,连同雇主应缴交的数额,一起存入公积金局的会员帐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