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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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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

第1篇:税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税收;税收管理;税收秩序

一、目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写作论文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税收调节严重乏力。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第6期何朝阳:浅析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9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三)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三、对策分析

(一)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1.实事求是,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4.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唯一标准,要强调依法治税,加大对执法情况监督考评的份量,以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2篇:税收管理范文

一、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的区别

1.概念不同。涉外税收只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分支,是相当于内资企业和个人税收而言,但国际税收则不是分支,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不能分为国内税收和国际税收。

2.内容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的各种税收,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建立相对独立的税收制度为前提。而国际税收则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跨国纳税人行使税收管辖权引起的一系列活动,涉外税收征收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国际税收处理协调的是包括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居民和来源地管辖权,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防止国际避税,税收协定执行和情报交换为主要内容。

3.范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处理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就来源于本国或者本地区收入的外国企业和个人征税,国际税收是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因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引起的纳税问题。

4.存续时间不同。涉外税收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吸引外资需要而产生,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存在前提,一旦统一合并取消单独税种时,涉外税收作为单独的税收管理活动将消亡,而国际税收则不同,只要世界上存在国家和地区,存在行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存在跨国交易,国际税收就将继续留存。

二、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必要性分析

1.国际税收管理对象增多的需要。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7.9万户,实际利用外资6596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发展中国家最大的外资流入国,在全球范围内仅次于美国和英国。两税合并后外资企业税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是外国投资者更是看好国内优越的投资环境和国内潜在的巨大的市场,外资企业户数仍将逐渐增长,同时外资企业的质量进一步提高,跨国之间资本技术生产要素流动性将更强,国际税收管理的对象诸如外引进技术、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情报交换等等业务也随之增多,这就为国际税收提供了更多的管理对象。

2.涉外税收政策延续性的需要。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的同时,为了照顾已存在的老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给予了不超过五年的优惠过渡期,对新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外资企业依法享有的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到减免期届满为止。也就是说涉外税收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存在。另外由于政策过渡,不可避免出现部分外资企业利用过渡期间滥用优惠政策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更加规范执行税收法律规定,杜绝各种滥用优惠政策的投机行为。

3.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国经济越来越多融入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大潮中,更多的外国企业和个人从国内取得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应税收入。与此同时,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也逐年增加,在境外投资、经营的国内企业和个人也有上升趋势。随着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不断增加,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种涉税信息的依存程度也在增长,这就对外国居民税收身份认定、预提所得税管理,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与89个国家或者地区签订了双边征税协定,税收情报交换已成为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和离案金融中心的重要方法,在新形式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税收的管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履行税收协定职责,更好地开展国际税收合作。

三、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建议与对策

根据国际税收特点和管理的必要性,两税合并后,国际税收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

(一)税收协定的执行

包括居民认定及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出具、常设机构认定及管理、限制税率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及税收管理、境外税收抵免审核认定及管理、协定特殊条款的执行、研究制定税收协定执行的管理办法、对滥用税收协定的专项调查与处理等。

(二)非居民税收监管

依据有关税务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对本地区外国公司营业机构场所的税收管理、外国公司在中国未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预提所得税管理、非贸易付汇及部分资本项下售付汇凭证的开具和管理、外国居民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免税判定及其税收管理,以及对外国居民偷税问题的调查与处理。要定期与外汇管理局、商务局进行工作反馈,及时掌握非居民纳税情况。

(三)情报交换

组织实施情报交换管理规程,就自动情报交换、自报交换、专项情报交换、行业范围情报交换和授权代表的访问所涉及的税收情报收集、转发、调查、审核、翻译和汇总上报,根据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实施税收情报的定密、解密、制作、使用、保存和销毁等保密工作,开展跨国同期税收检查。

(四)国际税务管理合作

组织实施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有关税收管理规范,对本国居民境外经营活动依照税收协定提供税收援助,配合国外税务当局对本国居民境外所得的偷税问题组织调查,组织实施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税务当局有关税收征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反避税实施

1.认真按照新所得税法要求,进行反避税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成本分摊协议、预约定价安排,明确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以及可比第三方的协助义务,同时增加了核定程序、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和对补征税款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等条款,强化了反避税立法,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

2.加大反避税工作的投入,建立全国转让定价信息网络。参照美国税法第482节条款的规则,在转让定价税法中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定期公布某种行业、某种产品的利润率区间。在试点城市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成立专门机构或由专门人员负责各种可比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避税价格信息网络,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通过该系统相关信息,以利于反避税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便于提高各地市的工作效率。

3.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反避税工作。为了解决反避税工作中不容易收集非关联企业可比数据信息的难题,建议省局着手建立反避税信息库,通过整合CTAIS系统、涉外企业汇算清缴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统计信息,将各基层单位在历年反避税调查审计中积累的零散可比数据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共享,提高可比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效率,为各地市反避税选案、审计调整、跟踪管理等各阶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数据信息支持。

4.各地市税务部门应利用预约定价办法加强对关联企业税收征管。

(1)加强开业管理,推行关联企业申报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将是否存在关联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名称、税号、经营地址、法人代表、经营状况等列入对新办企业开业调查的内容,同时要求企业及时填报关联企业申报表,一旦企业有新成立的关联企业须及时向税务部门报告,将关联企业管理从源头抓起,完善关联企业管理的基础信息采集制度。

(2)在加强关联企业开业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申报的基础信息资料,将存在不同税率或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作为反避税重点,加强监管。

(3)对被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的企业,征管部门要及时上门对企业提出关联交易中应遵循税收方面的要求进行宣传,并针对企业利用关联企业避税的手段和方法,预先制定相对应的定价标准或要求,并将其在《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上列明,在关联企业开办之初就与其签订,促使企业在一开始就对反避税工作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和较全面的了解。在这份《关联企业税收管理协议》中,对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在有形财产的购销和使用、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提供劳务、融通资金等业务往来中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进行明确,特别是对有形财产的购销定价、提供劳务的定价以及最低利润率的确定,应从本地同行业中进行测算获取,以此作为可比数据资料,对不能达到相关数据指标要求的,要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对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合理的,则明确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3篇:税收管理范文

一、加强组织收入工作,深入推进税收增收长效机制建设,确保收入较快平稳增长

一是强化税源监控。进一步完善分级税源监控制度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办法,落实片区管理责任,加大巡查力度,清理漏征漏管,对小规模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要认真核查企业规模,促进足额征税。二是加强税款征收。强化“六率”考核,及时足额组织现税收入。严格控制新增欠税,大力清理历年陈欠。强化稽查检查,大力查处账外经营、虚开虚抵、申报不实等偷逃税行为,及时做好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三是做好免抵调库。积极向省局申请免抵调库指标,并督促企业按时申报,加快审核进度,实现应调尽调、及时调库。

二、加强税务管理,深入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平台建设,大力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一)采取有效办法突破管理难点。坚持“预防为先、管理为本”的基本思路,重点加强八类企业的管理。一是加强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管理。认真落实“六项制度”和具体核查项目,全面调查本市范围内的水产品养殖户的生产能力和经营情况,加大对异地收购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收购行为真实性的监控,按季进行纳税评估,严格把好退税关。二是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管理。对废品回收免税资格认定要从严把关,进行实地核实,督促用废企业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收购发票填开管理。三是加强大型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完善重点税源监控办法,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但税收贡献少的大型企业要加强案头分析和下户巡查,严格进项的认证抵扣管理,加强票货款的比对审核。四是加强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认真实行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发票供售的审批管理,严防商贸一般纳税人频繁变更登记以及异常增票可能存在的隐患,严厉打击虚假企业。五是加强工业小规模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工业小规模企业的巡查和实地核查,掌握企业规模的实际情况,对经核实规模达到标准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六是加强零星税源和小型业户的管理。进一步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范个体工商户管理。在全市全面推广委托代征,并进一步规范委托单位的代征行为。七是加强低税负企业的管理。完善纳税评估办法,实行流转税、所得税联动评估的做法,合理确定评估对象,借助约谈质询以及稽核检查等手段,切实解决部分企业税负明显异常偏低问题。八是加强走逃失踪企业的监控。要建立走逃失踪企业信息查询库,对新登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实行企业法人身份证查询和法人约谈制度。

(二)深化信息化手段应用。在去年11月份市局着手开发的“税收分析和监控平台软件”首期开发任务完成并通过验证后,要充分借助软件进行税收分析、动态监管和决策参考,全面启用重点税源监控、增值税税负预警、出口退税监控、走逃失踪企业信息查询等功能,切实提高综合监控效能。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分行业、分类型的数据分析模型,增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在多元化申报方式的推进上有所突破,加快推动“税库银”联网建设步伐,探索网上办税和网上申报业务的开展,做好“双定户”的电子评税工作,积极稳妥推广税控收款机。

(三)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对隐瞒销售、账外经营、虚开和接受虚开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要予以严厉打击,坚决查处大案要案,重点查处利用“四小票”涉税违法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开展对农副产品加工、废旧物资经营及使用、食品生产、连锁经营超市等行业专项检查,对长期亏损、微利经营、跳跃式盈亏的企业和跨国跨地区经营、国内连锁经营以及汇总缴纳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继续抓好房地产税收的清理检查工作。分析当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新动向,加强选案和线索掌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和行业整治。

(四)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深化和完善征退税结合,切实加强免抵退税各环节的管理;建立出口退税预警监控机制,完善出口退税企业的评估监控,严格资料审核,确保出口退税的安全办理;严格执行《出口退税函调管理办法》,实施出口退税函调制度,规范外贸企业的单证备案制度;落实对出口大户的日常巡查辅导制度,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纠正违规行为,确保规范有序的出口退税管理秩序。

(五)重视所得税的管理。坚持“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办法,加强纳税辅导,落实分类管理,抓好新办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应用和电子申报软件的推广,全面实行电子申报,加大所得税纳税评估力度。落实涉外企业年度查账报告有关涉税事项披露制度,推进涉外企业反避税和审核评税工作。做好“两法合并”的调研准备工作。

三、加强干部队伍管理,落实以人为本,深入推进强有力的、负责任的、文明的执法机关建设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学习*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总理对税收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创造精神,积极为税收事业服务,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有良好的干事平台。在系统中树立讲工作、讲业绩、讲奉献的良好风尚。坚持正面引导,树立典型,开展先进经验的学习讨论,在队伍中起示范作用。

(二)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在班子建设中,要突出加强总书记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八种良好作风”建设,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发展能力、依法治税能力、创新能力和执行能力“四种能力”,推动*国税事业不断发展。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强化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制约和监督,大力整肃队伍纪律。完善基建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重大开支项目预算审批制度,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坚持依法采购,加强资产管理,严明财经纪律。加大监督力度,对个别违反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的人员,一经查实,坚决严肃处理。

(四)加强机关建设和队伍管理。完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考核体系,优化工作流程,健全岗责体系,不断推进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责任追究制,规范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落实领导挂钩基层联系点制度,对重要工作部署加大督查力度,狠抓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能力,建设服务型机关。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鼓励干部职工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争创一流工作业绩。贯彻公务员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管理体制。完善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加大干部交流轮岗力度,优化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加强对一线执法人员的管理,健全税收管理员监督制约制度。以“六员培训”为重点,有计划地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业务培训、技能培训、适应性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加强工作研究和探讨。大力提倡岗位练兵和在岗培训,在实践中提高工作能力。

四、加强税收服务,深入推进规范和谐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税收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及时兑现税收优惠,认真办理出口退税。不折不扣地及时兑现各项税收优惠,认真落实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福利企业、下岗再就业等优惠政策,认真办理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审批,切实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促进企业加快发展,达到促产培财的目的。加大对外向型经济的支持力度,积极主动做好出口退税工作,从严把关,加快审核,及时办理退税,促进我市外贸出口的健康发展。

第4篇:税收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

    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5篇:税收管理范文

 

本文针对现在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提出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创新对策。

 

财政税收是国家财政金融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近些年经济发展稳步加快,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使得我国财政税收呈直线上升趋势,财税收入量增加,种类繁多,给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带来了极大挑战,传统的财政税收管理模式很难满足日新月异的形势变化,如何将科学发展观引入财税体制,创新管理模式,对实现我国财政税收事业可持续发展、国家社会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取得的成就

 

(一)完善了财政支出体制

 

上世纪 80 年代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较大,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政府对微观经济领域的干预逐步减少,财政支出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财政支出占据的国民生产总值比例是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适应的,且经过财政绩效管理制度改革,财政支出的结构得到了一定优化,公共设施建设、民生建设、社会服务所占投入比例逐步上升,说明我国财政管理改革初具成效,政府已经迈向服务型道路,并不断大踏步前行。

 

(二)优化了财政预算体制

 

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便是财政预算,财政预算管理是国家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基本内容,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财政收支计划,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铺设好基础条件。我国的财政预算体制尽力过多次改革,现已形成较为规范化的体系,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作为原则和出发点,科学划分中央与地区的财政支出范围,按照税种类型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其中还包括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

 

此外,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的返还额度也有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全国增值税与消费税平均增长率的比例确定增长率,全国增值税每上涨百分之一,返还税收增长 0.3 个百分点。这一系列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了财政预算体制,对引导社会经济运作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税收管理难以控制

 

这方面的问题产生主要由于财政税收管理体制不完善造成,让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出现一些弊端。这些弊端的出现主要变现在财政税收没有一套完善的有效监督机制,造成财政税收管理工作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可以坚持的原则及可行性的监督机制进行有效监督,此外,财政税收人员缺乏一定的责任感和约束感,让财政税收管理发展有所限制。

 

(二)财税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法律制度是体制顺畅运行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对于税收管理方面规章明显多于法律,强制力度不够,财政税收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享有过量的自由权,致使税收工作人为性强,随意性大,严重损害了我国财税执法部门的公允性和权威性。此外,我国财税体制现有法律也不够系统,相关规定极为分散,也给财税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三)财政税收监督不够到位,民主管理不完善

 

对于民主管理其实多数地方都没有落实到,包括民主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的公开,这些都应该实行民主监督管理制度,但是实际上,在我国一些地方的财政税收人员并不是民主选举出来的,很多都是由领导直接设立,这些直接设立的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也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这样也起不到最基本的监督作用,同时这些工作人员由于主动性不高,责任心不强等一些问题,使得财政管理制度出现一定的问题。

 

(四)政府财政税收职能未能转型

 

就目前情况而言,相关部门仍将经济发展作为税收的第一支出,主要投资于竞争项目,忽视了公共设施的建设,致使公共基础设备较差,人民生活舒适度得不到保证,难以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纳税理念,造成社会舆论导向失衡,不利于我国财政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针对财税管理体制问题的创新对策

 

(一)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还不完善,财政税收管理建设也一直受到集权与分权循环影响,并且我国的财政税收管理部门对财政税收缺乏重视度,许多管理人员对管理工作不重视。这些情况的出现,让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任务变得尤为重要。要改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就要求相关的管理部门强化法律权威,完善财务管理机制,让债务呈现正常现象,让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健康和谐发展。

 

(二)建立健全财税制度

 

想要实现科学化管理,必须有相应的法令作为指导,应建立系统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保证既能从整体上纵览全局,又能对财税工作的细化环节进行约束,使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为财政税收管理的顺利运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同时,应注重税收与支出管理范围的科学划分,明确税负比例,进一步加大在公共设施与社会服务方面的税收支出,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在此基础上,兼顾中央宏观调控与区域发展需求,挖掘财税制度的积极引导与调控作用,促进我国整体财政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范围,全责统一

 

财政税收是经济政策表现形式之一,对财政税收管理体系进行改革的时候们一定要合理,对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科学的规范各级管理部门与管理人员的具体工作,做到权责统一,避免出现逃避责任、推卸责任的行为,让财政税收管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四)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益

 

财政税收资金应该用在公共事业发展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提高财政税收资金的使用效率变得非常重要。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要对财政税收资源进行整合,让所有财政税收情况进行公开、透明化管理,同时,加大财政税收信息交流力度,通过财政税收管理的优势,实现信息共享,并建立财政税收资金整合协调机制,让财政税收资金有效使用。

第6篇:税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信息化;税收管理;创新

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电子商务发展越来越快,信息化时代给税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发达国家,税务管理已经开始将税收的信息化重点转移到数据的具体运用上,这对我国适应新形式,完善税务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信息化时代,加强税收管理创新工作是业界人士应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1信息化条件下加强税收管理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到来,改变了传统的经济生活方式。新形式下,只有掌握了知识经济的主动权,才能有能力掌握经济发展的新动向。目前,各国都致力于制定新的国家发展战略,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要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在我国,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税收在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我国要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就要加强税收管理上的创新。即要从税收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及管理方式上进行创新,充分依托计算机技术,以过程控制为手段,以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为目标。税收管理创新是一项科学、严谨、复杂而又具体的系统工程,税收管理理念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思想基础。在思想上、行动上树立和推行税收的经济观、服务观、信息观是当前时代的需要,也是国家财力资源的重要保障。税收管理创新是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财力基础和激励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信息化时代下进行税收管理创新对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信息资源利用效益低

CTAIS(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是精细税收管理的有效工具,税务管理开始采用信息化后,利用它存储了大量基础资料和数据资料,通过这一技术可以实现信息共享,能有效提高税务部门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但我们也应看到,面对大量数据,缺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整理和加工,虽然信息很多,但能用上的却很少。此外,单项应用系统之间信息互不相通,数据多重采集、平台不统一等问题严重困扰着信息资源利用效益。

2.2税收管理方式落后,服务意识不强

目前,我国仍沿用传统的税收管理方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已不能满足现代税务管理的需要。传统税收管理模式中的主要的税收方式是“人管人”,按照属地划分上下级关系。这种方式往往忽视了纳税人企业具体情况,即没有从实际出发,较为死板。此外,在整个税收管理系统中,纳税服务作为重要的环节还存在严重缺失。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不强是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税务机关没有树立起“以客户为中心”的管理理念。尤其是对纳税服务的理解不够深入细致,不能真正从纳税人的需求来提供服务。

2.3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不完善

虽然信息化税务管理已经普及开来,但我国税务管理综合数据应用平台建设仍不完善,存在较大问题。在使用税务管理数据平台的过程中,很多数据相互独立,不能共享信息,难以实现综合利用。此外,各地区的数据格式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数据跨地区使用难以实现。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中,缺少统一的规范和具体标准约束平台建设。目前,已经建立起的数据平台也仅仅具有低级数据查询、报表等功能。

3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管理创新策略

3.1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税互动机构

要在信息化条件下有序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就要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信息管税互动机构。在新形式下进行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树立信息化管理理念,使税务机关及时整合并加工用户信息,最大程度上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流程。此外,税务管理还应根据需要完善信息管理互动环节,实时更新纳税人信息,保证税收的真实性。在建设互动机构的过程中,要制定统一标准,由政府牵头,保证信息共享。

3.2规范税收管理手段

目前,我国税收管理中面临诸多问题,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便是税收管理手段不规范。因此,规范税收管理手段尤为重要,只有加大管理力度,才能有效进行税收管理创新。国家要规范税务管理,就要出台统一的政策法规,从制度上使税务管理规范化。首先,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在评估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以保证评估结果的不准确性,保证评估的公平性。其次,提高税务管理工作者的服务意识,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制定符合实际的考核标准,对税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加强其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使其掌握新技术,从而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3.3对税务管理进行分类

新形式下,税务管理要坚持与时俱进,实施专业分类,使税务工作更加简洁高效。在实际税务管理中,税务人员要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应的标准划分类别。在税务分类中,税务人员要具备专业性眼光,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正确分类。在这个过程中,要根据分类情况,为每项类别安排一名专业税务管理人员,使其重点关注相关类别纳税人的管理。分类管理的方法主要有:依据行业规模;依据行业性质。税务管理中采取分类管理,可以打破地区局限性,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或行业性质,为其设置专业的税务管理人员,从而提高管理的针对性,提升管理成效。

3.4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发票管理

目前,在发票管理方面,税务部分缺乏较为准确、简洁的认证方式。而发达国家都已建设了较为完整的信息数据管理库,并采用电子发票的管理形式。我国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本国情况,大力发展电子发票和监控税控收款等,以有效避免假发票的盛行。此外,采用电子信息,税务管理部门也能得到诸多满足需要的信息数据。

3.5加强税收管理机制创新

首先,我国应根据需要建立税收征管协调联动机制,有效协调牵涉到的各个部门。加强日常管理,督促各个环节相互联动,共同协调配合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其次,建立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如工作过程中要加强综合征管部门与专业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使多部门协调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开展好税源管理工作。再次,要建立纵向的各层级税务机关间的任务分配机制。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向下级下达分税税种及任务指标,畅通反馈渠道。同时基层税务机关也要针对具体任务,加强数据整理,有效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用先进的科学观念考虑各个税种的管理要求。

4结语

我国税务管理发展的趋势是信息管税,在信息化时代,加强税务管理工作,积极改革陈旧的税务管理理念,加大税务管理创新,是税务管理发展的必经之路。信息化条件下,只有完善税务管理机制,加强信息管税互动机构的建设,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在综合各项软件与硬件的情况下,税务管理的创新之路才能走的更加顺利。

主要参考文献

[1]曾飞,葛开珍.国外税收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税务研究,2001(8).

[2]谢波峰.“互联网+”时代的税收风险管理[J].中国税务,2015(8).

第7篇:税收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是指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以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为管理对象,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

第三条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市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二)与同级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已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基本信息;

(三)对上级传递、自行采集和纳税人报送的项目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登记、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四)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五)掌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进度及项目结算情况,监控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负责项目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对使用销售房地产和建筑业发票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并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和开具发票;

(七)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缴销发票,注销报验登记或者项目登记。

第四条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对财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签订建筑业务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其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同时办理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实行独立登记和申报。

第六条办理房地产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四)项目核准通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房源平面图、房地产销售合同复印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办理建筑业项目登记,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分包、转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工程预算资料、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外来施工企业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税收证明;

(八)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纳税人申报后,对资料齐全,审验合格的,给予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退还原件,留存《房地产项目登记表》、《建筑业项目登记表》及所需资料的复印件,建立项目登记管理档案;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取得后逐步补齐。

第九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当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者《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到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变更项目登记。

第十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注销的,纳税人应当自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销售完毕或者工程竣工并结清税款后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其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核销项目登记。纳税人项目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市),并已办理报验登记的,应当同时办理注销报验登记。

办理核销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项目登记表》或者《建筑业项目登记表》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三)建筑业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者工程结算报告书;

(四)未使用的发票;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纳税人应当按月向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要求在申报期内填报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销售明细表》、《房源平面图》、《建筑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

(二)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证明和开具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电子信息;

(三)房地产项目拨款和建筑业项目收款的电子信息;

(四)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并自行开具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发售的发票: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执行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办法;

(三)按照规定进行房地产和建筑业报验登记和项目登记;

(四)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开票和申报的项目管理软件。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一)完税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六)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自开票纳税人应当在发票打印软件控制下开具机打《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省建筑业统一发票》和《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

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房地产项目的月销售不动产数量,采取定量审批、报旧换新的方式供应《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不得超量供应。

第十五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纳税评估模块,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评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并对比对结果作出下列处理:

(一)比对结果相符的,系统将自动通过;

(二)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还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补缴税款;

(三)其他原因出现的异常,应当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房地产项目的下列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估:

(一)对项目地点、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投资规模、房屋套数、房屋用途、转让土地面积、转让金额等税源基础信息的比对;

(二)通过按月对项目的《房源平面图》信息与房地产销售明细表进行比对,评估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三)已录入的相关数据,不符合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营业税比对;

(四)预售款票据金额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房地产项目适用的预征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应预征税额与相应入库税额比对。

第十七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建筑业项目下列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估:

(一)将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申报表与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巡查工作记录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评估项目施工进度及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二)已录入的相关数据,不符合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中的内设公式,按照系统的提示,进行营业税比对。

第十八条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本辖区内企业在其他区、县(市)生产经营状况和税收缴纳情况,并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区、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房地产和建筑业税收实行协同管理,相互控管,实现上下游企业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二十条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实现的各项税收,应当按照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和入库级次,分别缴入市级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级国库。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行政处分权的部门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严重违反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属地化税收管理制度,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和评估,造成信息数据严重错误的;

第8篇:税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

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9篇:税收管理范文

关键词: 税收管理;问题;措施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198(2013)06003701

1 我国税收管理的现状分析

(1)税收管理中虚假的财务核算和对税收监督管理的不到位。税收管理过程中出现偷税逃税的社会化和普遍化的现象,税收之间的差额也比较严重。税收的差额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进行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根据调查分析,我国税收的差额整体都在40%左右。很多企业受到各种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建有两套以上的账目,在进行税余的计算和经营成果的上报过程中,通常情况使用的是虚假的账目,从而造成整个税收监督工作的真空状态。

(2)企业对于税源信息的管理失去真实性,这就造成了较大的比较集中的系统垃圾数据。具体的表现就是在税务处登记的信息同实际的信息不相符,例如办证的地址同所经营的地址不一致、所经营管理的范围同实际也不相符、法人代表同实际经营和管理的户主也不一致等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应该注销却没有做出注销处理的户主,在实际的工作中却早已经人去楼空,或者早已经更换了新的业主,新的业主进行重新办证,但是对于原先所经营的户主在税务处登记的信息没有给予及时的注销。以上这些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使得企业基础方面的一些数据没有做出及时的更新和清理。

(3)企业的纳税和服务意识不够高。税务机关在整个实践的过程中对于纳税的服务意识不够强烈,对于纳税服务的理解没有上升到一定的层次和深度,都比较狭隘,没能够真正的从纳税人的需求和导向来为他们提供服务。

(4)企业税收的成本仍然存在有偏高的现象。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目标就在于将税收的成本降低,从而有效的提高纳税人的遵从程度。因此,从这个方面可以看出,税收的成本在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是一个关键和重要的因素。就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现状而言,税收的成本仍然存在有偏高的现象。税收成本偏高的情况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5)企业税收管理的工作的效率比较低下。所谓的税收管理工作效率就是指税收管理工作的成本投入产出率,也就是说全部的税收收入同全部的税收成本之间的比率,也可以称作税收的成本率。税收管理工作效率低下主要的表现有:企业的税收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企业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偏低和企业中税源的分散等。

2 有效解决我国税收管理工作问题的对策分析

(1)要努力的做到实事求是,从而增强税收工作管理计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对于税收计划的制定,我们不仅仅要将我国国民经济在宏观方面的发展以及国家的预算收入考虑进去,同时我们更应该从经济的税源实际发展出发,与市场的变化做到紧密的结合,切实遵循从企业的经济到税收、留有余地和积极可靠的原则,用发展和变化的眼光和观点对未来的经济税源做出正确的分析和预测,使得企业的税收管理计划能够尽量的同实际的税源相吻合。为了确保企业税收管理计划的制定和最终的分配能够更加的科学化合规范化,我们一是要依据不同的所有者和不同的行业结构确定出相应的不同的参考数据和调查的方法,从而为能够科学合理的编制企业税收管理计划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要在企业税收管理计划编制的过程中,要采取抽样的调查法和因素的测算法进行综合的验证,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的对每一个因素进行确定,避免了推算的过于简单化,从而提高了整个计划的准确程度。三是要积极的设计并开发出对于我国税收信息化管理的软件,建立起一个能够同各级的税务管理部门和各个行业之间信息数据的交流和征管的能够充分反映出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且能够将这些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解释。

(2)完善企业中的会计改革,从而保证整个税收管理计划的准确性。目前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的办法都是以对应征数进行申报作为整个会计核算的起点,从而建立起基层的征收机关进行分户分税的明细账,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在企业基层的会计实践当中,除了已经入库的数额之外,其他的数据也在一定的程度上缺乏有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而对企业税收管理计划的实施造成了影响,影响了税收的计划利用会计的资料对税收的增减因素进行计算、影响了企业预测税源的变化趋势。因此,必须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企业中税收的会计改革,从而做到全面而又准确的对税收的收入和税源以及欠税的情况作出反映。

(3)加强企业的调查和研究,从而增强税收计划的针对

性。一旦失去了调查那么就意味着失去发言的权利。对税收管理工作计划进行制定的人员一定要经常地深入基层,对基本的情况做一个深入的了解,并应当及时的将征管工作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进行反映,将企业经济的变化情况和税源结构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做一个全面的掌握,从而努力的提高整个企业对税收收入进行预测的能力。

(4)企业应当实行综合全面的评价,从而更好的增强税收管理计划考核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对各级的税务机关和干部的考评,不能将整个税收管理计划完成的好坏作为一个唯一的考核标准,要加大对于执法情况的监督和考评的份量,从而确保我国税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

3 总结

总之,在当前的形式之下,税收的管理工作必须要努力的坚持统一的标准和统筹规划,进行突出重点和分步实施,对资源进行有效的整合,加强管理,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之下,营造粗有利于我国税收管理的环境,树立起科技加服务的管理理念,建立起有效的组织管理机制,大力的抓好税收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才能够做好我国税收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 苗瑞.当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现代商业,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