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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市场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在制度经济学的框架内,分析信用制度的基本功能以及制度对于信用的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信用的维持机制以及我国信用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信用的起源与功能
信用是一种价值观,是交易双方互惠的产物,在交易中没有互惠的价值观就不可能产生信用。信用文化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不同的社会,不同的经济形态,其信用文化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小农经济、计划经济、市场经济有着不同的信用价值观。在中国几千年的小农经济中,人们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小规模的农业经济范畴,其信用范围和规模十分狭小,信用关系具有明显的地缘和血缘关系的色彩,并依靠舆论力量来维系。一旦有人借债不还、赖账违约,他将受到舆论的谴责,并且为众人所不齿。因而形成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文化,人们普遍珍惜自己的名誉,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遵循着“诚实守信、童叟无欺”的信条,于是才会有“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淳朴民风和礼仪之邦的文化沉淀。另外,信用又是一种无形资产。信用从其可以节约交易费用的角度看,它是有价的。良好的信用在市场中可以转化为竞争力和财富。从信用不能度量的角度看,信用又是无价的。信用的本质是对合约(无论是口头合约还是书面合约)的遵守,从个人来讲,遵守不遵守合约可能与个人的天性和教育背景有关,但从社会的角度看,经济中成千上万的人对合约的遵守则是一种博弈过程的均衡结果。这种结果符合纳什均衡的特征,即没有一个参与者在他人不改变策略的情况下会有单方面改变战略的激励。信用作为一种能利用的资源,可以进行融资、理财、配置资源等。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活动的高度发达,信用的地位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商品活动在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也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市场风险,风险直接来自于商品交换双方的给付行为与给付行为之间的时间差,使买和卖的行为可以互相分离较长的时间,它使得所期待的给付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信用的作用就在于将来的给付行为变得更加可以预期和确定,从而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信用越高,风险越小;反之,信用越低,风险越大。为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市场安全,信用的这种价值特性使得它从一开始就成为商品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靠“无形之手”发挥资源配置和市场调节作用的,而信用就是“无形之手”的组成部分之一。无论是企业的经营,还是个人的消费和投资,只有遵循信用原则,才能够确保市场顺利运转。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无论买主还是卖主,无论借方还是贷方,无论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者,都不知不觉成为社会信用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任何市场参与者如不按规矩办事,都会增加经济运行的“摩擦力”,影响其他参与者的利益,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
二、市场信用的制度保障
在社会经济系统中,对信用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制度通过影响人的预期,进一步影响到交易主体的行为,最终决定契约的执行状况和信用状态。制度使人们对未来行为形成比较合理的预期,提供信任的基础。
首先,在经济生活中,每个主体都要接触大量陌生的人和组织,并希望他们的行为具有可预见性。交易主体之间信任的基础是制度,因为制度对违约行为的明确的处罚规定和处罚的先例,使交易双方都有可计算之后的决策思考。制度为各主体之间的交往提供了一种稳定的预期。
其次,交易主体之间具有相互依赖性,也就存在冲突的可能性,这就需要不同的制度对交易双方的机会和约束进行调整,确保交易的信用。交易一方的决策影响到另一方的时候,此一方的机会就是另一方的约束。于是,在大量的合作与冲突中,制度便发挥了协调的功能。
再次,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制度为重复交易和交往遵循提供可识别的模式,使人的行为得到外在的约束,从而产生群体的秩序。人们行为的秩序作为一种良好的状态,它是激励人们合作的条件,并减少合作的成本。当秩序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时候,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产生彼此信任。
制度能够促进交易主体的合作,维护交易的信用,交易行为本身符合制度存在的诸多存在条件。交易既是群体社会发生的经济现象,又是经济博弈的表现;既是把权利作为交易对象的行为,又是形成交易规则的行动来源。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作为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协作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的总和,它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的竞争与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制度是约束个体行为、形成人类相互作用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制度环境随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变化而变化(North,1990)。信用的形成和发展,“由组织和制度提供的外部建构负担着大部分解释责任。”制度和组织为交易主体收益最大化选择提供压力,使其在做出决策时考虑对方惩罚或者第三方惩罚,从而避免失信行为的发生。制度和组织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良好的预期。任何社会、经济或政治体制都是由人建构的,并且这些结构在我们所处的这个有序社会里,具有人为的功能。这个结构是规则、惯例、习俗和行为信念的复杂混合物,它们一起构成了我们日常行为的选择方式,并决定我们达到预期目标的路径。因此,制度能够促进交易主体的信用。制度能够抑制机会主义行为,增加市场信用度。
三、市场信用的维持机制
市场信用的维持需要一个信用链条。市场信用体系建立和维持需要两个层次:最基础的层次是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在一个小规模的共同体中,靠共同的信仰和双方的制约就有可能使当事人遵守合约(讲信用);第二个层次是国家的法律、制度等为手段的信用保障机制。
信用问题首先表现为道德问题,信用关系的维系需要依靠道德力量,这是因为:(1)无论什么样的市场规则,其中都渗透着一定的伦理道德关系,它们是维系市场信誉的重要力量。从经济发展史看,信用关系在初始期依赖于一种道德力量,信用是社会主体的一种债务道德。(2)以法律等形式表现的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与内在演变出来的、通过伦理道德等反映的非正式制度相互补。研究表明,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容性愈高,社会的交易成本就愈低,失信行为也愈少。(3)道德调节是市场交易活动中成本最低的一种调节方式,远低于法律调节。而且,法律等正式制度安排总是有效率边界的,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市场行为不可能都由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和调节,有些市场行为通过正式合约安排既无必要,更不经济,况且,许多市场行为的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更有效。经验研究表明,即使像美国这样法律制度最健全的国家,大部分的交易活动也是通过非正式的合约安排进行的,商业纠纷的解决常常并不借助法律的裁决。在法律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非正式的合约则更为普遍。新制度学派重要代表人物诺斯也承认,自由市场秩序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一个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诚实、正直、公平、正义等方面有良好的道德人去操作这个市场。
尽管道德约束是维系良好信用关系的重要支柱,但也应该看到,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约束较软,特别是当一个社会失信行为较为严重时,道德约束往往显得苍白无力,而且作用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基础之上的,因而缺乏强制力和广泛性。这说明,信用关系的维持仅靠道德力量加以维系是远不够的,那是一种残缺的信用支持体系,难以维持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还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来保护。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明确、约束机制硬化、作用范围广泛、违约制裁严厉等特点,完善的法律能对市场主体的产权给予有效的保护,使人们能建立稳定的预期,从而有积极性去讲信用、守信用。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对失信行为惩治不严,人们建立信用的积极性就可能大大降低,违约行为就可能充斥市场交易过程之中。因此,法律作为保护信用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不过,法律对市场交易行为的规范同样有其局限性,尤其在我国更为明显,这主要表现在:(1)法律本身的局限性;(2)立法滞后,缺乏稳定性;(3)法律约束力不强;(4)法律执行较难。正是由于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两者的互补就成为逻辑上的选择。因此,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秩序,产权是基础,在产权明晰且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发挥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对于信用维持的基础性作用。
四、市场信用维持的路径选择
目前,中国社会转型的进程正在加速,信用的维持也需要选择相应的路径。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建立以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道德为支撑、行业为点、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快建立信信息传递机制、信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保证国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经济人”假设,即个体的行为选择是以利益为基本依据的,所以应设计出“只有守信才最符合个人的利益”这样的制度安排。其中产权制度就是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如果一个社会的产权界定不清楚,责任就不清楚;责任不清楚,就没法通过契约来追究不守信者的法律责任,这时失信往往有利于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守信的成本却很高,失信、造假、欺骗、推卸责任等败德行为也就会大量发生。
(二)加强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建立一个好的市场体制,中国就应该从法治人手,而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和高效的司法体制是遏制失信现象的根本前提。完善的法律、法规及其严格执行是维护信用的底线,也是将信用制度内化为信用意识、信用精神的保障。有了明晰的产权,并不意味着企业就一定会守信用,因为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保证企业在有空子可钻的时候不钻空子,再明晰的产权也不能让所有的交易都是重复博弈。如中国现在大量的私营、个体经济,它们虽然有自己明晰的产权,但他们目前的信用状况却很差。所以,必须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制度,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人们对于契约的遵守和尊重。
在现代契约信用的建立过程中,法律作为维护信用底线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事实上,现代人的信用意识、信用精神的培养,是严格的法律制度长期内化的结果。这也正是为什么司法制度健全的国家人们更讲信用的重要原因。中国信用的重建也必须主要靠法律。只有法律才能建立起人们相互之间对于彼此行为的可靠预期,是现代社会生活最为保险的守护神,是对契约信用最有力的保障手段和约束机制。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告诫我们:没有武力作保证,契约不过是空文。针对中国的现实情况,需要我们提高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强化宪法对于社会的规范功能。为了使经济交易能够有法可依,要加快经济立法工作,尤其是针对经济信用问题严重,需要尽快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基本的经济法律,还要制定《信用法》、《公平交易法》等新法;为了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需要完善和强化《担保法》、《合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三)加强信用道德教育
完善的法律和道德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两大基本机制,两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一方面,完善的法律制度可以保证人们更守信用、更讲道德。另一方面,良好的道德可以大大减少对法律的需求,节约大量的交易成本。如果事无巨细都靠法律,那么巨大的负荷将使法律难以实施。加强信用道德教育,要把握以下目标导向:(1)坚持公正平等、诚实透明、互惠互利的原则。公正平等既是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本质。诚实透明是公正平等的前提,互惠互利是公正平等的具体体现。所以,应通过深入持久的道德教化和启发诱导,培养全社会诚实公正、互惠互利的取向。(2)确立权利与责任、义和利、竞争与合作共存的意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克服传统上将道德的本质理解为“利他”和“自我牺牲”,将“义”和“利”对立起来的陈旧观念,强调“不侵害他人权益下谋取个人正当利益”的道德底线。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鼓励人们谋取自我的正当利益,强调义与利的统一。如果把道德的本质看做是“利他”和“自我牺牲”,那就会把道德与谋利对立起来,不仅会使所谓的高尚道理精神,既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精髓。必须使每个公民从小得到这种思想意识和习惯的熏陶和培养。同时,各行各业要制定各自的职业道德,并要求从业人员遵守,视其为最起码的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风险社会 政务微博 风险管理 双重性
早在1986年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对于现代性的批判与反思,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预言式的视角。“人为”风险、风险的“模糊性”,互动性、全球化趋势愈发明显,当今的中国已经全面迎来风险社会。网络时代的到来无疑是风险社会的催生婆,近年来微博平台的快速扩张,打破了信息流动的传统模式,信息的编码与解码方式都发生了改变,风险一触即发。
不可否认,快速成长的微博在一系列公共危机事件中发挥重大影响力后,政府部门和官员也把精力集中到政务微博的发展上。以新浪微博为例,截止2013年上半年,通过新浪认证的政务微博总数约7.9万,较2012年同期的4.5万净增3.4 万。①政府机构或是政府官员开设的政务微博无疑成为微博世界中一股不可缺少的力量,是政府部门实现风险管理有力措施,彰显出政府规避风险、化解危机的潜能。
一、政务微博应有“风险意识”
毋庸置疑,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种常态。美国物理学家巴克等人曾做过著名的“沙堆模型”实验,通过装置让沙子一次一粒均匀地落在桌上,形成逐渐增高的一小堆,借助慢速录像和计算机模仿等手段精确地计算沙堆顶部落下一粒沙会带动多少沙粒移动;初始阶段,沙子下落对沙堆整体的影响不大;当沙堆的高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一颗沙子的落下可能引发整个沙堆的崩塌。在微博环境中,技术让每一个个体都有可能成为一个节点、信息源,成为一粒粒落下的沙子,而把关人的缺失,微博传播快、社会动员力强的特点,加剧了风险产生,甚至将其无限放大。
在一个风险社会里危机遍布,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应对这些危机,势必导致整个社会动荡和公众不满,进而严重消解政府的合法性基础,最终造成政府的合法性危机。②风险社会要求对信息的尽快掌握,因为信息是帮助社会个体了解所生存环境的重要依据。为了更好的保护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尽可能地警惕风险到来,政务微博应具有一种“风险意识”。
近年来发端于网络的风险事件接踵而至,政府的被动反应、仓促应对,招致网民不满,民众情绪紧张,政府公信力降低。作为微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微博在网络世界中建构高度协调的快速反应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和化解风险,实现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一方面,政务微博重视常态化的信息收集和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交流互动的方式,将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可以说,面对日益复杂的网络环境,风险意识是政务微博完善经营、持续增强影响力不可或缺的。
二、政务微博践行风险管理
新媒体技术改变了空间和时间的呈现方式,创造了人们参与的新形式,也给予了权力新的意义。政务微博唯有践行风险管理,尽快建立科学的联动机制,才能更好的兑现“织博为民”的承诺,真正推动政府社会管理,成为激发社会正能量的有效工具。
1、风险潜伏期:搜集民情,沟通民意
微博已经成为国内重要的舆论场,政务微博需要担负沟通民心民意,搜集舆情的功能。一方面会阻止或延缓风险由可能向现实的转化,减少危机事件发生的机率;另一方面,有助于政府对各方面信息分析总结,找到解决方案。在潜在风险状态下,政务微博遵循主动和积极互动的原则,开展沟通民意、搜集民情工作。
政务微博需要拥有相当数量的粉丝,否则想要在网络世界和现实中产生影响就无从谈起。及时、准确、全面的政务信息,采用漫画、视频等生动的形式,吸引广大用户关注并最终成为“粉丝”。@南京就常常使用新潮的网络语言政务信息,增强亲和力;@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则设置了凸显政府服务功能的不同微博子栏目,方便查询。同时,政务微博是政府与民众的连接桥梁,网友各种民生问题希望通过政务微博获得答案,恰当使用好微博的私信与信息推送功能满足这一需求,维护公民知情权。通过政务微博,政务部门及时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以最快时间进行回复并予以解决,达到服务于民的目的,降低了事件恶化的可能性。
2、危机发生期:及时告知,积极应对
危机是已经爆发的风险,在危机发生期,事件突发而网络盲目传播又导致其迅速演变,造成危机持续。传统的政府部门往往认为危机爆发是不好的,总是习惯性地予以回避和否认。然而这种态度只会让谣言四起、小道消息的流行、产生非理性的推断。在“人人都是通讯社,个个都有麦克风”自媒体时代,政府的决策与行动都处于公众监督之下,甚至还会对事件的发展进程产生放大作用,这对政府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在风险社会,面对危机发生,只有勇于承认风险的存在,坦诚的面对风险,勇敢的应对,才能最终战胜风险。
公众置身危机当中,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或灾难,往往束手无策,或惊慌、或恐惧,萦绕民众的不满情绪大幅上升,此时政务微博一方面应集中力量在危机面前及时告知、准确解读,披露事件发生、进展的信息,成为网友与媒体获得事件最新进展的重要消息来源,维护公民的知情权。譬如,2012年3月开始,我国多地首次发现H7N9禽流感,疫情迅速蔓延,同时通过微博散布禽流感疫情虚假信息的也此起彼伏,引发了公众的关注与担忧。@上海、@首都健康等政务微博第一时间向社会禽流感疫情信息和防控动态,通报新增疑似和确诊病例,同时组织专家回答网友提问。另一方面,做好情绪抚慰,通过极具亲和力和感染力方式,以情动人,从民众的情感上进行沟通,抚慰引导受众的情绪宣泄,解放仿徨于情绪旋涡中的受众,做好社会协调与疏导,提高其社会活动效率。
3、危机消退期:引导舆论,总结经验
虽然这一时期的危机逐渐消退,但政务微博不应有所懈怠,通过自身的平台引导受众共同参与评论、反思,并进行适当的总结。危机其实是各种社会矛盾互相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发展过程中难以完全规避的,它所带来的后果是与人们的意愿相违背的,所以为了避免同样的危机再次发生,政务微博引导受众全面总结危机发生的经验教训是必要的。
频频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次次成为微博热点,虽然此类信息屡见不鲜,但是每一次风波之后,政府微博需要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多一份思考,做一些相继的深度解读,更好服务民众信息需求。
三、政务微博变“风险”为“机遇”
产生于风险社会的政务微博,注定其发展是不易的,目前政务微博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风险发生时,并没有真正践行政府风险管理的理念,甚至将自身暴露在风险之中,导致民众的不信任。
“风险一方面将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了我们所面对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由我们自己创造出来的;另一方面,又使我们的注意转向这些风险所伴行的各种机会,风险不只是某种需要进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的负面现象,它同时也是从传统和自然中脱离出来的,一个社会中充满活力的规则。”③风险具有双重性,风险本身也往往带来机遇。政务微博虽然面对着各种风险,但是它同样可以发挥能动性,强化信息传播高效、反馈互动及时的传播特性,真正实践政府风险管理的理念,将风险化作自我发展的机遇,成为政府形象构建便利条件,修复并重新塑造政府形象。政务微博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一种新的便民举措,在政府和民众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在促进官民互动、化解社会矛盾、公开政务信息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①陈宁,《2013年上半年新浪政务微博报告》[R].人民网舆情监测室,2013
②武术杰、李昭昊,《风险社会中政府的媒体管理和形象管理》[J].《前沿》,2004(1):157
③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绪论》[M].上海三联书店,2000:48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辽宁省;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
作者简介:史春阳(1978-),女,汉族,辽宁社会科学院东北亚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东北亚问题。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4.09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4-21-02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东北亚区域的战略调整给地处东北亚关键地带和作为中国向东北亚开放窗口的辽宁省提供了发展契机。后危机时代辽宁沿海经济带是未来东北亚经济发展的新经济增长极。探讨新时期辽宁省全面参与东北亚经济合作的路径,对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以及东北的全面振兴和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后危机时代辽宁省对外经贸合作面临的新形势
(一)世界经济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
当前世界经济步入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将经历一个“再平衡”过程。“再平衡”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增长模式的调整。发达经济体将逐步改变高负债下的过度消费驱动增长模式,而新兴市场经济体则逐步由出口导向型向内需主导型经济增长模式转变。二是市场份额的调整,新兴市场不仅在全球经济总量中的份额不断增加并超越了发达经济体,而且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亦大幅提升,日渐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主引擎。此外,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甚至陷入衰退,部分发达经济体在全球贸易中过于强调自身经济利益而不是互惠互利,促使贸易保护主义日益抬头,全球贸易将会因此受到巨大冲击,世界经济复苏亦会面临不利影响。受此影响,辽宁省出口外需增长动力不足。
(二)融资难度增大加剧外需萎缩
目前,欧洲债务危机正从希腊等边缘国家向意大利、西班牙等核心国家扩散,从公共财政领域向银行体系扩散,市场信心比较脆弱,进而引发金融市场持续大幅震荡。各家银行纷纷收缩业务范围降低风险,造成信贷银根紧张、融资输血功能受阻,贸易融资深受影响,加大了外需萎缩进程。美国银行业也远没有从金融危机的阴影中走出,经济增速放缓减少了贷款需求,低利率降低了投资回报,市场波动加剧了投资风险,加强监管抬高了经营成本,经营压力越来越大。金融系统不稳定将是影响未来国际贸易发展的新变数,从而给辽宁省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三)国内政策对外贸的影响
2011年开始,我国进入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也是金融危机后的首个五年规划。在“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同时对制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等加以扶持,使得身处东北老工业基地,同时又拥有沈阳经济区及辽宁沿海经济带等经济区域的辽宁省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机遇前所未有,挑战也前所未有,机遇大于挑战。
(四)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模式亟待调整
国际金融危机对东北亚地区出口导向型经济模式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东北亚各国吸取金融危机的沉痛教训,努力完善与发展新兴产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产业分工体系,以实现实体经济在国内产业链条的相对完整。在后危机时代,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市场取向将更加注重出口与内需相结合。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模式的调整为辽宁省的对外开放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辽宁省应凭借自己的产业优势,嵌入到东北亚的国际分工体系当中,以寻求最佳的契合点与发展机遇。
二、辽宁省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现状
(一)辽宁省与东北亚地区的贸易状况
1.东北亚地区在辽宁省对外经济合作中居重要地位。东北亚地区是辽宁省对外经贸的重要地区之一。2011年辽宁省对东北亚地区贸易总额为280.28亿美元,在对各大洲贸易中居首位,占全省贸易总额的比重达到29.2%,分别是欧洲主要国家英法德三国贸易总额的3.6倍、北美洲主要国家美国、加拿大贸易总额的3.1倍。
辽宁省与东北亚国家的经贸合作水平不均衡。日本长期以来一直是辽宁省对外贸易的主要贸易国,其贸易额始终处于各国(地区)的首位。2011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辽宁省对日贸易额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占据第一位(18%),贸易额达172.1亿美元。辽宁省与日本贸易平稳增长,双方有着比较稳定的经贸关系。
在东北亚主要国家中,韩国是辽宁省的第二大贸易伙伴。2011年辽宁省对韩贸易额达86.5亿美元,占辽宁省对外贸易总额的9%。近几年来,辽宁省在对韩出口产品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出口产品的结构也在逐步优化。
俄罗斯是世界上最大的经济转型国家,与辽宁省相邻的大国地位相比,双边贸易额偏小,贸易比重较低。2009-2011年辽宁省对俄罗斯的贸易额为0.12亿美元、16亿美元、21.68亿美元,占辽宁省外贸总额的比重始终徘徊在2%左右,远低于日、韩。辽宁省具有发展同俄罗斯经贸合作的优势和潜力,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并抓住当前中俄两国经贸合作迅猛发展的机遇,提升对俄贸易水平。
(二)辽宁省与东北亚地区的投资合作
在东北亚地区,辽宁省主要与日本、韩国开展投资合作。金融危机之后,辽宁省吸引日韩投资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2007-2011年,辽宁省实际利用日本投资额分别为5.11亿美元、9.85亿美元、11.56亿美元、12.62亿美元、14.42亿美元,实际签约项目数分别为305个、233个、231个、221个、196个,项目数目有所减少。这说明,辽宁省与日本经济合作逐步转向中、大型项目合作。另外,韩国对辽宁省投资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2005-2010年,韩国对辽宁省投资规模已经超过了日本,已成为辽宁省的外资重要来源地。2007-2011年,辽宁实际利用韩国投资额分别为9.84亿美元、16.22亿美元、15.61亿美元、13.55亿美元、13.98亿美元,实际签约项目数分别为507个、343个、352个、256个、126个。
日韩在辽宁省的投资区域分布不匀,主要集中在大连市和沈阳市。从外商投资的行业分布来看,日韩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房地产业等。金融危机后,辽宁制造业利用外资的规模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的外资投资额为747.6亿美元。房地产业的外资投资规模一直保持增长的趋势。2011年外资投资额达到428.24亿美元。投资来源主要是东北亚国家。
三、加快辽宁省与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路径选择
(一)发挥地缘优势,深化同东北亚地区国家的经济合作
2009 年7月,国务院批准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纳入国家发展战略。2010年4 月,国务院又批准了沈阳经济区成为新型工业化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凭借这两个国家级战略,辽宁省致力于建设东北亚地区的贸易中心和制造业中心,发挥地缘优势、扩大对东北亚地区的经济合作。目前,日本和韩国是辽宁省的主要贸易伙伴。辽宁省与俄罗斯、蒙古国和朝鲜之间的经贸合作规模比较小,双边贸易增长空间较大。辽宁省与俄罗斯、蒙古国和朝鲜产业优势互补,通过开展多元化经济合作,可以有效地降低世界经济不确定性的影响。
(二)继续深化投资合作,优化产业合作
目前,日韩是辽宁省外资的主要来源地,其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制造业和房地产业等。在未来的投资合作中,辽宁省应当创建更为优越的投资环境,尤其是投资软环境的建设,吸引日韩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基地向辽宁省转移,此外还应注重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外商向新兴行业和节能环保产业投资。辽宁省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某一国或区域的依赖性,积极开辟新的外资来源地,以扩大外资规模。同时,辽宁省应鼓励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参与东北亚地区的投资合作。
(三)推进科技合作,加速产业升级
在东北亚地区,日本和韩国的科技实力较强。日韩正在逐步实行新一轮的产业结构升级与技术转移。在此过程中,日韩将会把一些相对先进的技术向周边发展中国家转移。辽宁省具备承接日韩技术转移的条件,应根据自身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日韩的科技强项有选择地开展区域技术合作。俄罗斯作为传统的军事强国,在航空、航天、新材料、生物、核能等领域具有较强的优势。辽宁省同俄罗斯的科技合作潜力还有待充分挖掘。辽宁省在同日、韩、俄的科技合作中,不仅要注重吸收支柱产业的先进技术,还要注重吸收新兴行业的前沿技术,以新兴产业带动整体产业的升级。
(四)加快资源合作,实现资源互补
辽宁省与东北亚国家之间的自然资源既有共享性,又有互补性,有些还有资源拉动性的特点。俄罗斯是世界能源大国,自然资源储量大。而这些自然资源同时也是辽宁省经济发展所必须的重要原料。目前,中俄两国已启动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的建设项目。辽宁省积极参与俄罗斯油气资源的深加工和精加工环节,掀开对俄能源合作的序幕。蒙古国与朝鲜的矿产资源丰富,但是这两个国家的能源开采、深加工能力有限。辽宁省的勘探企业应当“走出去”,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发能源资源,建立能源深加工企业。日本和韩国的自然资源比较匮乏,对东北亚能源需求量比较大。辽宁省在与东北亚能源大国共同开发能源中下游产品的同时,可采用资源拉动型的合作模式,注重开拓日韩能源终端消费市场。
参考文献:
[1] 辽宁省统计局.辽宁统计年鉴(2012)[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2.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核心;城镇化建设
基金项目:该文章为2014年度潍坊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前期研究成果,批准文号:潍社科学术委发〔2014〕4号。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在拉动经济快速增长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以往的城镇化与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直接相关,以土地扩张为主的规模城镇化的特点比较突出。进入发展型新阶段,这种规模城镇化的矛盾问题日益凸显,难以为继。实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城乡共同发展”已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政策选择。
一、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中存在问题分析
在城镇化进程中全国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方面:
(一)人口城镇化速度明显滞后于土地城镇化速度。从全国来看,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发展状况,土地的城镇化也快于人口城镇化。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城镇人口71182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2.57%,2013年城镇人口73111万人,城镇化率达到53. 73%,这里的城镇人口统计口径为常住人口,其中包含了2.34亿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如果去掉城镇化率中的“虚高”部分,2013年的户籍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远低于世界银行统计的中等收入国家平均48.5%的水平。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土资源部的重视。
(二)人口城镇化速度明显滞后于工业化速度。当前我国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城镇化质量不高,“半城镇化”问题突出。国际经验表明,城镇化率与工业化率合理比值为1.4 ~2.5 ,2010 年我国为1.06,即使这三年来有所增长,但仍尚未进入合理区间。2012年城镇化率为52.57%,工业化率为45.3%,两者比率为1.16。根据世界银行数据,2012年世界平均城镇化率是53%,我国城镇化水平与之基本持平,但我国城镇人口的统计口径是包括2亿多农民工的常住人口,而且,与世界其他国家发展相比,我国城镇化明显滞后于工业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如果以城镇化率与非农就业人口比重比较,2012年农业与非农就业比重分别占33.%和66.4,农业与非农产业产值占GDP比重分别为10.1和89.9城镇化率远低于非农产业就业水平,也滞后于产业转换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农用土地转化为非农用地、乡村地域转化为城镇地域,大量失地农民却无法完成真正的身份转变,无法享受城镇化带来的对应福利待遇。
(三)“半城镇化”状态容易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城镇建设征用集体农用地,造成了大量失地农民。虽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一些失地农民能够获得高额的征地补偿,但这并不是普遍现象。近几年,我国每年征地面积在500万亩左右,其中耕地在300万亩左右。由于征地补偿标准较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在一些地方难以达到“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加之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失地农民普遍面临就业难题。大量失地农民形成一个既不同于农民,也不同于市民的过渡性群体,徘徊在城市边缘。这个群体中的很多人,由于文化程度、劳动技能等方面的限制,在城市就业困难,收入不稳定,享受不到和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也无法再回到农村,容易陷入贫困的境地,成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
(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艰辛,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低。这些被城镇化的农民工享受的公共服务水平相对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教育服务不足;二是医疗服务不足;三是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比例低;四是公共文化服务不足,多数农民工文化生活贫乏。五是住房保障程度低;六是在城镇落户难。;在城乡收入差距居高不下,城乡二元结构还没有消除的情况下,城镇居民和农民工基于收入、待遇差异等因素,形成了城镇中新的二元结构。
二、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路径选择与分析
(一)赋予农村土地物权,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合理的土地制度,则能够在城镇化过程中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城镇化的成本,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明确土地产权是保证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一个重要措施。当前中国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农民土地权益问题是由于土地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因此,当前我们必须加快土地确权工作,通过征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民在土地上的各项权益,让农民分享城镇化的成果,这是当前中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二)加快推进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要体现城镇化过程中“人”的核心地位,还要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扩大农民工社保覆盖率。消除灵活就业农民工在流入地参与城镇社会保险的障碍。允许农民工在流入地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城镇社会医疗保险,政府应尽快对各项保障制度的衔接和转换运行统筹规划;努力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规划,尽快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针对农民工的实际需求, 展免费就业前培训和再就业培训,统筹城乡的职业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率,提高农民工的就业竞争力。
(三)大力发展镇域经济,为新型城镇化夯实基础。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和岗位以及良好的创业环境是以人为核心城镇化的重要保证。要进一步搞好镇域产业规划,突出抓好服务业园区、工业园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发展。不同乡镇要立足自己的区位优势、资源条件和发展潜力,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凭借历史传统和本地资源,走“一镇一品”的发展道路。特别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资源开发、传统手工艺等镇域工业,加快商业、饮食、服务和旅游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不断增强小城镇经济实力。
一、医疗问题的症结所在
从1984年到今天,我国的医疗卫生改革已经历了23年。然而,2005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称,中国内地有48.9%的群众有病不去医院就诊,有29.6%的病人应住院治疗而不住院。面对近一半的人“有病不医”的现象,不得不思索一下我们医疗行业改革的探索将走向何处?
(一)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市场化难免其责。医疗费用大体可分为基本医疗费用和医疗保健费用。基本医疗费用是指日常性医疗费用,即人们生病所进行的医疗消费。基本医疗本身是一种缺乏需求弹性的商品,即患者对基本医疗的需求量不会因其价格上升而明显减少,或因其价格下降而明显增加。随着我国医疗市场化,一方面,医院作为“经济人”要不断地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开大药方、使用昂贵的高利润药品、作不必要的检查的情况;另一方面,为了吸引患者,各个医院都竞相引进先进尖端的设备,使看病的价格越来越高。在需求量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价格上涨,最终导致整体基本医疗费用的上涨。医疗保健费用是指为保持身体健康而进行的医疗消费。医疗保健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奢侈品,其收入弹性较大。每个人为健康支付的费用是其生命价值的函数。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健康,愿意为健康增加更多的投入,因而医疗保健费用上涨是一种正常现象,也是一种普遍的趋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费用的总体上涨虽然不能完全归因于医疗市场化,但是市场化造成医疗机构的逐利行为,使基本医疗费用的上涨是不可否认的。
(二)医疗保障领域公平性差,政府责任缺失。医疗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其实质是政府重新调整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体现社会的公平性与互济性。而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的公平性问题是十分严重的。世界卫生组织(WHO)2000 年的世界卫生报告称,全球191个国家,中国卫生系统公平性指数评估排名为第188位。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我国城镇中44.18%的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险, 而农村居民这一比例高达79.11%。这部分没有任何保险的群体一旦生病,所有的费用都将全部由自己承担。过低的保险覆盖率使得医疗保险丧失了它本应具有的功能,不利于疾病风险的分散。可见,在医疗保障这个本该由政府承担责任的领域,政府却严重缺位。
二、医疗领域的特殊性容易出现市场失灵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医疗市场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市场,容易出现“市场失灵”,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必不可少地要考虑到这些特殊性。
(一)预期的不确定性。从整个人群的总体特征来分析,疾病的发生具有相当程度的可预见性。但是对于个人来说,会在何时生病,生什么样的病是不确定的。
(二)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在医疗服务市场上,医患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病人处于信息劣势。绝对占有诊疗信息的医生有可能鼓励病人“过度消费”。正如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指出的那样,医疗市场中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状态,使购买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公共产品及负外部性。基本医疗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即一个人对基本医疗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人对其的消费,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患者的疾病还具有负外部性, 即患者所患疾病不仅对其个人的健康产生影响,如果不及时治疗, 还会影响到他人的健康。例如,SARS等传染性疾病。
(四)医疗行业具有一定的垄断性。由于医疗直接关系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国家对医疗卫生行业准入资格有许多严格的规定,必须达到一定条件的机构和医务人员才能从事营利或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医疗服务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使得医疗市场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三、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的路径选择及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
医疗费用的大幅度提高,医疗保障体制的不健全,使得人们对医疗的需求出于经济原因很难得到满足,而医疗困局的根源都直接指向了“政府”与“市场”。建立一个政府职责清晰、市场竞争有序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体系,既是医疗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又是从体制改革入手解决医疗困局的治本之策。
(一)加强政府责任。医改以来,一个总体倾向就是政府减少了对医疗保障的财政责任。2002年,政府财政卫生支出864.49亿元,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从1978年的32.16%下降到15.21%;社会保险和其他卫生支出1503.62亿元,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从1978年的47.71%下降到26.45%目前我国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社会公平性差、医疗资源配置效率低,占我国总人口20%的城市人口享有全国80%的卫生资源,而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全国卫生资源总额中的20%;医疗高新设备、高新技术人员都集中在城市,而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缺乏基本的、必要的医疗设备,且卫生服务技术含量过低。虽然城市中已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学生、儿童、城镇无职业者、农民工等广大群体仍没有任何保障。纵观世界各国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都离不开政府责任。医疗体制的完全市场化与医疗行业的公共产品性质与公益属性相悖。社会事业领域或者公共服务领域和一般经济领域的目标不一样,评价标准也不一样。比如经济领域的评价标准就是微观经济效率,而公共服务领域的评价标准应是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而加强政府责任是社会效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
提出加强政府责任,并非是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全包的方式。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于保障社会公平、财政支持、行业监管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保障社会公平方面:①促进医疗资源公平配置。通过提高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平衡医疗服务在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用率来保障医疗服务的社会公平。公平分配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保障人们获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促进健康公平。整合医疗资源,大力提高农村、中西部地区和基层公共卫生资源的比重。②加强医疗保障制度公平建设。公平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应有之义,而我国目前医疗保险的低覆盖率无法充分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效应,即风险分散功能。政府应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的建设,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完善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提高我国医疗保障的公平性。
在财政支持方面:政府责任主要体现在对医疗的筹资方面。首先,建立各级政府间规范的责任分担与资金投入机制。确保国家对医疗费用的投入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其次,强调“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逐步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向多样化的医疗体制。
行业监管方面:对于由技术门槛、沉淀资本等形成行业垄断的一般市场,政府的作用是引入充分竞争以打破垄断。但对于医疗市场的行业垄断,由于政府要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对人们的生命与健康负责,政府不能过分强调通过引入竞争来打破垄断,相反还要限制过度竞争,对医疗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进行监管。
信息披露方面:政府应强化医疗信息披露制度,减少医患关系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而遏制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上升和道德风险等问题。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政府主导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障制度对克服各种市场缺陷,协调公平与效率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应该看到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例如: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费用支出的膨胀。由于人们对健康的重视,医疗服务天然具有趋高性。在任何一个国家,全部由政府承担的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障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即使在最发达的国家,政府也不可能满足每一个患者的医疗需求。在实行全民普遍保障型的英国,也因财政负担过重而在近几年加大了引入市场机制的改革。还有政府运行效率。政府机构不断膨胀,人员不断增加,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日益提高,但办事效率却越来越低下,这是全球政府公共事业管理机构的一个通病,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政府介入也不例外。如果完全依靠政府行政体制来运行,就会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寻租等现象。
虽然医疗改革和医疗保障的现状不尽如人意,但并非对市场机制的全盘否定,在医疗市场化改革以来,由于竞争机制的引入,医疗服务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是不可否认的。因此,在今后的改革中既要加强政府责任,又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革不是强化政府弱化市场,而是通过完善政府职能来加强市场机制的作用。在医疗服务方面,政府的作用应该是提供基本医疗,而其它如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应交给市场。对基本医疗实行政府指导下的按成本定价,医疗保健实行市场供求定价。在医疗保障方面,应加快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我国的国情、国力决定了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险只能暂时维持在低覆盖水平、低层次上,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比如肾移植等大手术必须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其它方式寻求医疗保障。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将更多社会成员纳入医疗保障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医疗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增进了社会福利。
内容提要: 在期待利益赔偿难以适用之时,为免债权人支出的费用被浪费,法律上当设法应对。信赖理论在费用赔偿的正当化说明、损害的界定及致害行为、因果关系的确认上均存有缺陷。反之,若保留赢利性推定理论的合理部分,而在费用抵偿的途径、费用抵偿的实现的理解上作相应调整,则可为费用补偿提供有力的支撑。在适用徒劳费用补偿请求权时,应注意理清其与期待利益赔偿请求权,以及完整利益损害、附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关系。
债务人违约之时,通过赔偿期待利益,债权人可使自己处于倘债务人如约履行自己本会处于的状态。但期待利益赔偿有时而穷,主要原因在于:债权人对于赔偿额的计算与举证未必具有合理的确定性;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订立合同并非旨在追求物质性利益,此时期待利益难以量化。有鉴于此,有必要在法律上做出相应安排,以便债权人能够就其出于准备履行等原因支出的本在合同如约履行中得到补偿的费用在违约救济中得到补偿。解决这种因合同得不到债务人履行而由债权人徒然支出的费用补偿问题的路径大致有二,即信赖理论与赢利性推定理论。二者取向有别,但均有程度不一的缺陷。考察两个理论各自的主张及理据,进而明乎其利弊优劣,有裨于择其不善者而摒弃之,择其较善者而改进之,以为费用补偿的处理提供较为切实的理论支撑。
一、费用补偿[1]的必要性
合同当事人通常会做出自愿的财产牺牲,支出各种费用。依内容的不同,这些费用可以分为:准备履行的费用,如承揽人为完成工作、提交工作成果而耗费的金钱;为取得对方的履行而支出的费用,如居间报酬、土地登记费、公证费、运输费用等,倘买方为了支付价款而向他人借钱,债务利息(schuldzinsen)亦属于此种费用;[2]为使用取得的标的而支出的费用,着眼于对方所提供的标的的使用,合同当事人也会有费用的支出,如购买机器者为安装机器会支出费用,购买油画者可能也会为置办画框而耗费钱财;为将标的作进一步的投资而支出的费用,与单纯地使用合同标的并享有其利益不同,某些时候,合同当事人打算对合同标的作投资性的使用。在对方履行之前,其人多已进行了相关筹备活动,因而有费用的支出。譬如,租赁他人的房屋以从事经营活动者在对方交付房屋前可能即已基于自己的营业规划而采购货物、印制广告材料。[3]
倘债务人违反了合同,债权人通常不必担心其所支出的上述费用付诸东流。这是因为,在计算期待利益之时,费用的支出多已得到了考虑。申言之,计算期待利益的一个公式为:“期待利益 = 信赖性支出(cost of reliance)- 避免的损失(债权人本应投入合同履行的资源被转作他用)+ 利润 + 其他损失(包括附带性损失与结果性损失)”。[4]不过,由于债权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润难以确定等因素,该公式以及期待利益计算的其他公式均有力绌之时,致债权人无从实现其期待利益,其已经支出的费用遂有成为徒然支出的费用[5]之虞,以何种方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使支出的费用不致徒糜的问题因之浮出水面。
概括而言,债权人的期待利益保护面临困境的场合可分为两种。
其一,是期待利益难以计算或证明的场合。
如果债权人签订合同直接是为了满足物质性利益,则其期待利益当能以金钱度量,而以该笔金钱为额度的赔偿也就满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赔偿期待利益的主张并非没有门槛,那就是债权人应估算出其期待利益价值几许并在诉讼中加以举证。关于期待利益的计算与证明,德国、英国的法律实务均有要求,[6]而在美国,更是有着制度化的确定性规则。该规则在 19 世纪中期由法院创立,后在《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 352 条[7]得到明定,与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势成鼎足,同为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限制措施。确定性规则是此一原则的体现:证据应当足以使事实调查人(factfinder)相信发生损失比不发生损失的可能性更大,并且应当给事实调查人以计算损害赔偿额的合理基础。相应地,确定性规则涉及了两方面的调查:作为起点的问题是原告是否证明了损害;倘证明了损害,接下来的问题是原告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以便事实调查人能够确定损失数额。[8]
期待利益难以计算或证明,或者说难以满足确定性要求的情形大致有三:就履行标的来说,客观的价值丧失不存在;能够补偿支出费用、阻止其价值贬损的替代交易不可行;无法以合理的费用确定原告所丧失的利润。[9]三者之中又以丧失的利润无法确定最为重要。总体而言,丧失的利益无法确定涉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债权人从事的是新的营业活动。在 1907 年的 standard supply co. v. carter & harris 案中,美国的法院确立了新营业规则。根据该规则,如果一项营业正处于考虑之中,但是并未建立或实际运作,希望取得的利润过于不确定、具有猜测意味,(法院)对该利润不应加以考虑。[10]在早期,新营业规则适用得较为严格,非违约方从事的是新营业的事实当然排除所丧失利润的可赔性。为免对非违约方过于苛刻而违约方反而可以逃避赔偿,美国的法院嗣后对新营业规则作了一定程度的放松。如果能够提供合理确定的资料,原告的营业为新营业并不当然否定关于利润的证据之确定性。专家证言、市场分析与调查以及包括相似营业记录在内的经济与财务资料可能提供充分的确定性,以证成预期利润的赔偿。[11]
第二,合同延续的时间较长。如果损失的数额取决于价格水平、买受人的需求或者其他具有高度变动性的事由,并且在一段时间内难以了解,美国的法院会对判定损害赔偿特别谨慎。比如,在 center chem. co. v. avril, inc.案中,系争合同是履行期限为 20年的货物买卖合同。法院认为,原告对余下 16 年的利润损失的证明没有达到充分确定的程度。[12]
第三,合同的赢利取决于公众的一时兴致。在违反举办体育活动、戏剧演出或其他形式的娱乐活动之合同时,美国的法院通常会判定由此而丧失的利润过于不确定从而无法获赔。[13]比如,在 kenford co. v. county of erie 一案中,纽约州上诉法院判定非违约方无权在对方违反建造运动场合同的场合就丧失的利润获得赔偿。其指出,在试图确定未来 20 年内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特别慎重地考虑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实际情况,以及大众对职业体育运动的变化无常的兴致和支持。[14]
第四,完成合同的成本难以确定。即使违约的被告惟一的义务是为原告的履行支付价款,原告的期待利益仍可能过于不确定,此时法院亦无从判赔。拿建筑合同来说,如果在承包商的工作完成之前所有权人违约,除非承包商能够以一定的明确性证明其完成工作尚需多少成本,否则不能就期待利益损失得到赔偿。[15]
第五,系争合同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的特点在于至少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以属于概率性的事件(偶然事件)为前提。倘在偶然事件发生前一方违约,则非违约方很难证明倘不出现违约,偶然事件究竟是否会发生。[16]为便补救,法院有时会尽力估算原告所丧失的机会的价值,并判令被告赔偿该价值。[17]但在许多场合,机会的价值具有高度的猜测性,原告获利的希望可能极为渺茫,从而法院不会承认其价值,原告亦无从获得赔偿。[18]
除上述情形外,尚有其他原因可导致丧失的利润难以计算或证明。比如,出版合同等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利润是难以估算的。在美国的 freund v. washington square press, inc.(1974)案中,被告出版商拒绝履行出版原告所撰书籍的义务,鉴于原告因该书的出版能够获得多少版税极难确定,法院做出了数额仅为 6 美分的名义赔偿判决。在德国,亦有因系争合同涉及杂志的出版而难以确定原告的期待利益的案例。[19]
其二,是非以赢利为目的的合同的场合。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非以赢利为目的或者说非商业性的合同。[20]此类合同大致可分两种,即具有非物质性目的的合同与消费性合同。前者如与政党、工会、非营利社团的集会,召开会议,家庭庆祝活动有关的合同;后者如购买房屋用于自住或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合同。[21]就具有非物质性目的的合同来说,债权人并非以财产为标准确定其对于合同履行的利益,相反,其本意就不在于追求以金钱为计量标准的利益。就消费性合同来说,使用的丧失会使债权人失去使用、享受合同标的物的利益。如果不能借助价值补偿、成本计算等方法确定期待利益,债权人的利益维持亦面临着困难。[22]
总之,在期待利益难以计算或举证或合同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情况下,期待利益赔偿即无从落实,债权人已经支出的费用则会付诸东流。法律不应坐视非违约方白白受损,而是应确认其就费用获得补偿之权。此种请求权与期待利益赔偿请求权(毛期待利益)是择一而非并用关系,以免债权人获得双重赔偿,无本获利。至于完整利益损害以及附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费用补偿请求权指向不同,无重叠之虞,可以合并主张。另需要指出的是,倘债权人同时请求补偿费用并赔偿丧失的利益(净期待利益),应当允许,不过此为期待利益的计算方式之一,其中的费用补偿并不具备独立意义。
二、徒劳费用补偿的两个路径
在某些国家,徒劳费用补偿的必要性得到了承认,法律亦对该问题做出了回应。[23]大致而言,徒劳费用获得补偿的路径主要有二,即以信赖理论为依据与以赢利性推定理论为依据。
(一)信赖理论
早在 1664 年的 nurse v. barns 案中,英国的法院就认可了徒劳费用的补偿。在早期,英美法院的立场曾与德国法上的赢利性推定理论相近。比如,在美国 1884 年的 united states v. behan 案中,法院指出,合同的价值至少会填补花费(outlay)。[24]但在富勒与帕迪尤的《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25]一文分两个部分于 1936 年、1937 年发表后,英美的主流观点遂以富勒的信赖理论(reliance theory)为费用补偿的根据。该理论在德国亦有其拥趸。
富勒的信赖理论不单是关于违约救济的理论,它同时也对合同效力的来源发表了看法。富勒确认了返还利益、信赖利益、期待利益三种利益,其目的分别是:防止违约的允诺人通过牺牲受诺人的利益而获得利益;使受诺人处于与允诺作出前相同的处境;使原告处于与被告履行了允诺相同的处境。[26]这三种利益要求司法干预的正当化程度不同。正义的通常标准会认为司法干预的要求从返还利益到信赖利益再到期待利益依次递减。返还利益涉及不当致贫与不当获益的结合,为救济提供了最为有力的理由。信赖利益赔偿之所以较期待利益赔偿更为正当,在于其与后者的正义理论意味不同。真的信赖了允诺的受诺人,即使他并未因此使允诺人受益,与单纯的因为未得到被允诺给他的东西而要求赔偿的受诺人相比,无疑提供了予以救济的更为迫切的理由。对处境改变的赔偿与对丧失期望之事物的赔偿,在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意义上分属矫正正义与分配正义的范畴。就后一种赔偿而言,法律不再只是寻求恢复被扰乱的现状,而是要使情况进入新的状态。它不再防御性地或恢复性地发挥作用,而是担当了更为积极的角色。如此,法律救济的理由丧失了其不证自明的特性。[27]
富勒认为,其时关于期待利益赔偿正当性的三种理由即心理学的、意志理论的与经济或制度方法的解释均难令人信服。在他看来,法院判赔期待利益的原因主要有二。首先,期待利益赔偿实际上服务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补救与预防。在提供了最有可能就构成对合同的完全信赖的(通常数量甚多并且很难证明)个人作为或不作为补偿原告的意义上,期待利益赔偿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补救。如果将因为信赖而“未获得的利润”亦即因放弃签订其他合同而发生的损失考虑进来,保护期待的规则被当作赔偿致害信赖的最有效的方法加以采用的观念看来毫不牵强。比如,业务繁忙的医生会向违反了诊约的病人索要全部的就诊费。富勒对此种情形的解读是,这种费用表面上看起来是对所允诺的费用的请求,以“期待利益”为基础,但医生完全有理由将该笔费用当作对丧失从另外一个病人那里赚得相似费用的机会之损失的赔偿。在某种程度上,丧失其他机会在签订大多数合同时都存在,将这种信赖置于任何一种计算方法(measurement)之下都是不可能的,这可以证成作为赔偿丧失机会损失的最有效方法的判给期待价值这一至上规则(categorical rule)。[28]此外,根据期待计算损害赔偿的规则也可以被当作是对源自致害信赖的损失的预防措施。任何趋于阻遏违约的东西也会趋于防止信赖引起的损失。由于期待利益较之信赖利益提供了较易操作的赔偿计算方法,它在实践中也提供了更有效的对违约的制裁。[29]其次,判赔期待利益也是促进对商业协议的信赖的需要。在不仅订立了商业协议并且人们据之而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劳动分工得到了促进,商品得以流转到最需要它们的地方,经济活动也普遍地被推动。任何将法律保护限于信赖利益的规则都会使这些好处面临威胁。[30]
悖论的是,虽然认为信赖利益赔偿比期待利益赔偿的法理依据更为有力,而期待利益赔偿不过是保护信赖利益的便利方式,富勒并未主张违约损害赔偿应全面地以信赖利益为标准,而只是在论文的第二部分[31]整理出了司法干预实际上限于信赖利益或依其见解应限于信赖利益的若干情形,[32]借此表明信赖利益赔偿在英美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并主张其适用范围应作一定的扩张。
(二)赢利性推定理论
债法改革前,德国的判例确立了赢利性推定理论(rentabilitätsvermutung),以解决徒劳费用补偿问题。该理论可追溯至帝国高等商事法院 1878 年的一项见解。该院针对《德意志普通商法典》第 355 条[33]的适用指出,基于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归还已经支出的价款。其理由为,应当看到在基于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中存在着事实上的对合同的放弃,因此,归还价款构成了赔偿的一部分。[34]《德国民法典》施行后,帝国法院在 1913 年的一个案件中表达了与帝国高等商事法院相似的见解,并做了较为深入的说明。针对该案的焦点,即原告就其已提供的给付能否请求被告赔偿,帝国法院指出:“在计算损害时应当以此为出发点,即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双方的给付是作为等价的而相对应的。买方同意支付所约定的价款以获得对待给付。如果他未获得该对待给付,则应就其为了获得对待给付而徒然付出与耗费的得到补偿。其所付出与耗费的是他的最小损害。”[35]可见,帝国法院将费用补偿的根据确定为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牵连关系。[36]其并明确指出,买方并非将价款之类的取回,已提供的给付的价值表现的只是次给付的计算因素,从而该价值是履行利益数额的最低值。[37]另外,在当时,给付与对待给付的等值性不是被推定的,而是被拟制的,不能被推翻。在案件诉至帝国法院之前,上诉法院曾以合同的正常履行会给原告造成 5.3 万马克的损失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帝国法院对此项抗辩不予理睬,而强调当事人所意愿的等值性。[38]
1930 年,帝国法院又做出重要判决,指出除已经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外,买方尚可就任何其他因顾及到合同而支出的费用主张赔偿。理由在于,通过所期待的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而取得的利益,买方本来能够将该费用收回。不过,卖方可以反驳关于等值性的推定,并证明被纳入买方的损失计算中的费用即使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也不能或仅能部分地被赚回。其并重申,在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买方只是在事实上将已经支付的价款要回,已支付的价款的数额是作为基本的、明确的损害得到考虑的。[39]至此,赢利性推定理论的要点均已经得到明确。二战之后,该理论被接受下来,用于处理费用补偿案件。
概括而言,赢利性推定理论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费用补偿的本质不是消极利益赔偿,而是积极利益赔偿。其特点是将原告已支出的费用当作积极利益的计算要素。已支出的费用自身不成其为损害,法院只是推定债权人遭受的损失的数额至少与其已支出的费用相等,[40]或者如某些法院所言,损害在于补偿可能性的丧失。[41]
第二,在赢利性的理解上,强调双方当事人给付的等值性。给付的等值性意味着原告为准备给付、提供给付所支出的费用本可通过被告的履行而被赚回,从而应支持费用补偿请求。
第三,合同的赢利性是被推定的,债务人可加以反驳。如欲反驳,债务人应就其与债权人的交易不会给债权人带来利益进行举证,而举证债权人打算将债务人提供的标的用于可以证明将造成损失的企业目的不会导致赢利性推定被驳倒。换言之,推定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给付的价值,并以该价值将填补为了该价值而支出的费用为出发点。推定针对的并非债权人企业的赢利性。[42]
赢利性推定理论为徒劳费用补偿提供了学理上的根据。鉴于采纳该理论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仍有不足,德国债法改革时立法者又专设了第 284 条。该条规定:“债权人可以不请求替代给付的损害赔偿,而请求偿还其因信赖获得给付而支出并且可以合理地支出的费用,但即使债务人没有违反义务,支出费用的目的也不会达到的除外。”在此条的解释上存有歧见:信赖理论、赢利性推定理论、受挫理论(frustrationslehre)[43]均有支持者,另有论者回避了学理基础问题,而满足于讨论构成要件等问题。
三、对徒劳费用补偿两个路径的批评与修正
信赖理论与赢利性推定理论的见解已如上述,二者对于费用补偿的说明有着优劣之别,故此需要摒其劣者而改其良者。
(一)对信赖理论的批评
除了将信赖利益赔偿定性为矫正正义外,信赖理论主要是通过贬低期待利益赔偿的意义为信赖利益赔偿立论的,但其所做的批评颇为牵强,在法律技术层面上,亦无从处理何为损害、何为致害行为、因果关系如何理解等责任要件问题。
1.意思理论兼对合同效力的来源与违约救济的标准做了说明
在富勒批评的期待利益赔偿的三点根据中,意思理论最为重要,因此首先应检验富勒对它的批评是否有力。富勒认为,尽管意思理论与违约损害赔偿问题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不能认为它在所有情况下都要求对于期待的事物给以赔偿。即使一个合同意味着一种私法,它也是一个通常对自己被违反时应如何处理只字不提的法。因此,在意思理论与将损害赔偿限于信赖利益的规则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矛盾。[44]此项见解的特点是,不对意思理论之于合同效力的说明作否定评价,而主张违约救济以信赖利益为限与之并不抵触。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意思理论所关注的并不单纯是合同拘束力的来源,它同时也对违约救济表达了看法。意思理论的基本见解是,合同义务是当事人自己施加给自己的。许诺(commitment)之所以可强制是因为允诺人意欲或选择受其许诺的约束。合同法使当事人的意思得以体现,并且保护当事人的意思。使用强制力以反对背信的允诺人在道德上是正当的,原因在于允诺人通过先前的运用意思自己认可了强制力的使用。既然在做出许诺时意欲强制力,允诺人不能抱怨强制力被用于针对自己。[45]既然当事人的意思是合同效力的来源,并且当事人的意思并非空洞的,而是也明确了合同权利、义务为何,一旦发生违约,救济手段就应当是让违约方如其曾经所愿地履行义务(特定履行)或者赔偿期待利益。
期待利益赔偿之基于正义理论的正当性
2. 富勒认为,期待利益赔偿的正当化程度低于信赖利益赔偿,因为前者涉及的是分配正义,而后者涉及的是矫正正义。笔者认为,此项见解错误地界定了期待利益赔偿在正义理论意义上的性质。亚里士多德认为矫正正义与两种交易即自愿的交易与非自愿的交易有关。前者如买与卖、放贷、抵押、信贷、寄存、出租。它们被称为自愿的是因为它们在开始时双方是自愿的。非自愿的交易则可分为秘密的(如偷窃、通奸等)与暴力的(如袭击、关押等)。[46]矫正正义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得与失是从自愿的交易借用的词。例如在买卖和法律维护的其他交易中,得到的多于自己原有的是得,得到的少于自己原有的是失。而如果交易中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还是自己原有的那么多,人们就说是应得的,既没有得也没有失。[47]可见,亚里士多德所述的与自愿的交易有关的矫正正义是指交易双方的得失不适度(如显失公平)的情况。至于得失适度的交易,亚里士多德本人并未进行定性,其关于分配正义的论述亦未述及之。后世有学者将公正的自愿交易定性为交换正义,如果每一方所给出的东西的价值等于其所得到的东西的价值,交易是公正的。[48]就其本质而言,交换正义也是一种分配正义。通过订立合同,允诺人给自己施加了义务,同时也为受诺人创造了权利。在违约之时,允诺人因侵害了受诺人的权利而造成了不法损失,赔偿受诺人的期待利益即是对允诺人所造成的不法损失的修复或矫正,从而期待利益赔偿也属于矫正正义范畴。[49]因此,在正义理论的意义上,期待利益赔偿的正当性并不弱于信赖利益。进言之,期待利益赔偿之为矫正正义问题以当事人自愿做出了交换安排为前提,与不订立合同相比,这一安排以交换正义(分配正义)为基础。故此,期待利益赔偿的正当性还要高于信赖利益赔偿。
3.期待利益赔偿之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工具性质不成立
富勒认为,期待利益赔偿实际上服务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补救与预防。在债务人违约后判其赔偿期待利益,是为了赔偿债权人因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遭受的损失。笔者认为,此说至少有两个“硬伤”:首先,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丧失的利益原则上不应得到赔偿。以此通常无从获偿的利益损失为落脚点褒信赖利益赔偿而贬期待利益赔偿,无说服力可言。自经济学的角度言之,该种利益损失为债权人的机会成本,即拒绝备择品或机会的最高价值的估价,是为了获取已挑选的具体实物中具有更高价值的选择物而放弃或损失的价值。该种成本只存在于做出选择决定的时刻,此后它立即消失。因此,机会成本从未被实现,被拒绝的选择物从不能被享有。[50]相应地,债权人既出于自己的意愿放弃与第三人缔约而选择与债务人缔约,倘债务人违约,一般也只能主张可以从与债务人签订的合同中取得的利益的损失。[51]其次,债权人从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可以获得的利益本质上亦为期待利益,即假如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且合同正常履行后债权人将会处于的状态。从而,即使债权人能够要求债务人赔偿未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赔偿的也是另外一个期待利益,而不存在借助期待利益赔偿保护信赖利益的问题。[52]
4.信赖理论在损害、致害行为与因果关系问题上面临障碍
倘采信赖理论处理费用补偿问题,则在损害的界定、不法行为的确认、因果关系的判定等问题上将会面临不可克服的障碍。首先,支出费用本身不成其为损害。费用是债权人基于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等目的而耗费的,即使债务人不违约也会支出。[53]其次,即使将费用本身当作损害,则致害行为为何?持信赖理论说者多将债务人与债权人缔约的行为认作致害行为。不过,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是,致害行为应当是违法的,除非系争案件中的责任为牺牲责任之类的不以违法性为前提的责任。但债务人的缔约行为何来违法性可言?在违约救济的场合,合同效力是没有瑕疵的,债务人方面并无欺诈、胁迫等作为瑕疵事由的不法行为。再者,倘将债务人的不履行认作致害行为,违法性要件得到了满足,因为倘不存在行使给付拒绝权(如不安抗辩权)等事由,不履行均是不法的。但此时又会出现因果关系难题。这是因为,债权人拟获得补偿的费用原则上是债务人违约前即已经支出的,岂能被当作违约行为的结果?
(二)对赢利性推定理论的修正
赢利性推定理论将费用补偿当作期待利益赔偿的特例加以处理,既有合同效力来源、正义理论等意义上的正当性,在损害、致害行为、因果关系等技术问题的处理上也无懈可击。如前所述,赢利性推定理论强调损害并非费用自身,而在于因债务人违约而未能取得的利益,该利益至少与费用等额。在此基础上,致害行为的确认、行为及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均无障碍:致害行为是指债务人的不履行;不履行与支出的费用未得到填补间有因果关系。不过,赢利性推定理论仍有不足:赢利性推定与赔本交易抗辩的适用局限于双务合同关系;可得赔偿的费用以已提供的给付、准备履行的费用以及用于给付标的的费用为限;在自始并不期待从对方的履行中获得利润之时(市政议会厅案即为适例),赢利性推定理论不适用,因为此时并无赢利可言。[54]这些不足源自赢利性推定理论两方面的缺陷:将费用本可得到补偿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挂钩;将费用本可得到补偿与债权人的赢利挂钩。倘克服这两点缺陷,当能为费用补偿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据。
1.费用得到抵偿的途径
帝国法院在 1913 年即将费用补偿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联系起来。依其见解,债权人自己所为的给付与债务人的给付在价值上是对等的,倘不发生违约,债权人提供的给付或者为给付而支出的费用就被债务人的给付抵偿了。因此,债权人可就给付或为给付而支出的费用向违约的债务人主张补偿。这一观点本身并无问题,只不过将费用补偿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挂钩时,所指称的费用的类型有限,对费用得到抵偿的途径的理解亦有限。实际上,债权人支出的费用得到抵偿的途径可分为三种。
第一,债权人支出的费用通过债务人的给付得到抵偿。经此途径得到抵偿的费用包括准备履行的费用、为取得履行而支出的费用。赢利性推定理论基本上是以此种抵偿途径为依据而认可费用补偿的,并且该理论对以此种途径得到抵偿的费用的理解也失于片面。假如认识到为取得履行而支出的费用在单务合同中也存在,采纳该理论者应当不会反对费用补偿在单务合同中的适用。
第二,“费用 + 给付 = 期待利益”途径。经此途径抵偿的费用是为使用合同标的物而支出的费用,如购置机器者为安装机器而支出的费用。倘债务人不违约,这种费用将会在整个的期待利益中得到抵偿。反之,在债务人违约时,这种费用无从被抵偿。因此,应认可为使用合同标的物而支出的费用的补偿。
第三,费用为进一步的交易抵偿。经此途径得到抵偿的费用是指为了将合同标的作进一步投资而支出的费用。债权人若打算在得到债务人的给付后将其用作进一步的投资,通常会着眼于该投资而未雨绸缪地支付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会在投资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得到抵偿。比如,购置货物而加以出售的零售商可能为该货物制作宣传材料予以散发,在供货商如约供货的情况下,通过商品的销售,宣传费用将得到抵偿。倘供货商不供货而零售商的期待利益无法确定,则可主张就宣传费用得到补偿。将经由进一步的交易得到抵偿的费用排除在费用补偿的范畴之外缺乏充分的理由。就期待利益赔偿来说,其本来就包括债权人经由进一步的交易所取得的利益。从进一步的交易中取得的利益可得赔偿,举重以明轻,为将合同标的投入进一步的交易而支出的费用自然也可获偿。
2.以何者抵偿费用
依赢利性推定理论,债权人支出的费用将在债务人正常履行合同时被“赚回”,这一见解不适用于系争合同并非以赢利为目的的场合。故此,有必要作观念上的转换,即用以抵偿费用的并非赢利,而是包括非财产利益在内的期待利益。这一转换与非财产损害得到金钱赔偿的限制性立场并不矛盾。比如,依《德国民法典》制定者的看法,限制非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的基本理由有二:其一,对非财产损害作金钱赔偿会将非物质利益与物质利益置于同一层次,导致非物质利益的商业化,此与较佳的国民阶层所持的观念不合;其二,如承认非物质利益遭受侵害后可以得到金钱赔偿,法官将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55]针对前一个反对理由可以辩称,非商业性合同的债权人获得费用补偿并非是对其非物质性利益进行了商业化,而只是承认非商业性利益的价值至少高于已经支出的费用,从而在后者的额度上,债权人应得到赔偿。至于非商业性利益的价值之超出费用的部分,并未以金钱为尺度加以评判。如此,非物质利益的超然地位可得维持。就后一个反对理由而言,由于已经支出的费用是确定的、易于举证的数额,并无因为法官需要对非物质性利益进行估价而享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之虞。
(三)修正的赢利性推定理论:笔者的路径选择
由上文可见,将债务人的缔约行为确认为致害行为,而将支出费用界定为损害,致力于使债权人处于未订立合同状态的信赖理论,有着严重的缺陷:其对作为期待利益赔偿主要根据的意思理论的解读有失片面;正义理论层面的赔偿正当性分析存有偏差;对期待利益赔偿的工具性质的论证有混淆概念之弊;对于损害、致害行为、因果关系的理解亦有舛误。除此之外,信赖理论尚有以下不足:第一,信赖理论的支持者多将费用补偿与以缔约过失责任为根据的赔偿(或英美法上以允诺禁反言为根据的损害赔偿)、通过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可取得的利益的赔偿笼统地涵盖在信赖利益名义之下加以讨论。实则这几种情形差异很大。后两者属纯粹经济损失范畴,[56]其中通过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可取得的利益为机会成本性质,通常不得请求赔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场合的缔约成本等损失的赔偿有别于费用补偿的是,参与缔约的对方不法地从事了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的行为,此行为系赔偿的根据所在。第二,信赖理论难以对费用补偿的两个限制因素,即非违约方缔结了本合同以及与非违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本来无从达成,做出合理的说明。反之,以修正的赢利性推定理论为基础则易于阐明之。费用补偿既为期待利益赔偿的变通做法或者说低标准的期待利益赔偿措施,倘期待利益无从实现或为负数,费用补偿自然受其影响。再者,依信赖理论,赔偿的目标是置债权人于未订立合同的状态。将此项见解用于实际,有时会产生颇为牵强的结论。比如,在美国的 sullivan v. o’connor 一案(此案的重点不在于费用补偿)中,原告作鼻子整形手术失败。法院依信赖利益理论判被告医生赔偿手术费、原告因进行三次手术而遭受的痛苦的抚慰金,以及因原告的鼻子术后反倒不如从前而发生的损失费。[57]令人疑惑的是,既然审理此案的法官自信能够对鼻子状况的恶化和手术痛苦作金钱估价,何以其不判赔数额无疑会更高的以期待利益为标准的金钱赔偿,而是固执地帮助原告“回到从前”?
反之,期待利益会以多种方式使支出的费用得到抵偿的观念,简单而清晰地说明了费用补偿的理据,即无论非违约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为何,其期待利益一般不会低于支出的费用,而这些费用在债务人如约履行的情况下本会得到填补。另外,修正的赢利性推定理论也理顺了损害、致害行为、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问题。相较于信赖理论,其为较为妥当的路径。
四、费用补偿问题与中国法:简评与规制建议
上文关于费用补偿的必要性与补偿的路径选择的分析,旨在为我国费用补偿问题的处理提供助力。故此,对国内现有研究状况当有所认识。关于费用补偿问题,我国学者进行探讨的不多,但亦有所涉猎。概括而言,对此有一定研究的学者多对富勒的信赖理论作了详略不一的介绍,并主张以该理论为根据处理费用补偿问题。[58]另有个别学者倾向于避开讨论到底债权人可以主张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的赔偿,而就事论事地处理成本与费用损害赔偿问题。[59]这两种立场均难令人认同。就后者而言,因有着切实的学理基础的法律制度方具有正当性、妥当性,故回避态度不足取。至于国内学者一般遵从信赖理论,或许是因为富勒的信赖理论有着巨大影响,从而对其缺乏应有的反思。实际上,如前所述,信赖理论有着诸多缺陷。它对信赖利益赔偿的证成借助了矫正正义观念,此外更多的是以破代立,而其对期待利益赔偿的破无论是在意思理论的把握上,还是在期待利益赔偿正当程度的理解以及期待利益赔偿的工具性质的定位上均论证乏力。此外,信赖理论对于损害、致害行为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的界定也未臻精确。相反,自费用抵偿的途径以及以何者抵偿费用两方面对赢利性推定理论进行修正之后,可以顺畅无碍地处理费用补偿问题,合理地解释赔本合同与订立合同的目的因其他原因无从实现这两个赔偿限制因素,并且无在信赖利益的名义下处理性质颇为不同的法律问题之虞。因此,我国宜以修正的赢利性推定理论处理费用补偿问题。
至于如何对费用补偿问题做出回应,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凭借解释论处理之。《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在条文中提到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前者第112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后者的措词与之相仿,其第 113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单就文义而言,债务人违约后,债权人支出的费用无法得到填补也可谓“因此(违约)所受到(造成)的损失”。此外,可进而在解释论上明确费用补偿的构成要件、赔偿限制等问题。若为明晰起见,则宜以司法解释规制费用补偿问题。相应的条文可以是:“债权人可以不请求全面的期待利益赔偿,而请求补偿其为准备履行合同等原因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倘违约方能够证明假如合同如约履行,债权人本来会遭受损失,补偿额应作相应的扣减。即使债务人未违反义务,支出费用的目的也无法达到的,债权人不得请求补偿。”[60]此一表述的要点在于:第一,明确费用补偿与全面的或者说正常情况下的期待利益赔偿为择一关系,前者是无从采用后者时的替代性手段。第二,未正面言及费用补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为期待利益赔偿请求权的替代者,故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包括债务人不履行、不履行与损害间有因果关系,不过损害并非是指债务人如约履行时本可取得的利益,而是指已经支出的费用无法得到填补。第三,明确了费用补偿的主要限制因素:所支出的费用应当是合理的。倘债权人为受领对方的履行或为使用合同标的而支出极不相称的昂贵费用,则不应就全部费用获得补偿。比如,购画者为价值 1000 元的画购置了价值 10000 元的画框,不应就全部费用得到补偿;[61]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债权人与之签订的合同乃亏本合同,应依亏损比例对履行准备费用的补偿作适当的扣减,否则债权人将会处于较之债务人如约履行更好的境地;倘在债务人如约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支出费用的目的亦无从达到,则不能将目的受挫的风险分配给债务人,而是应由债权人承担费用损失。
注释:
[1]之所以采补偿一词,是因为依本文的见解(可谓修正的赢利性推定理论,详见本文之第三部分),费用的支出并非损害,故无从言及费用赔偿,只不过在期待利益难以估算时,可认为该利益至少与费用相等。因此,可在费用的额度上判被告赔偿。
[2]huber/faust, schuldrechtsmodernisierung, verlag c. h. beck ohg, 2002, s. 163.
[3]富勒将信赖利益分为固有性(essential)信赖利益与附带性(incidental)信赖利益。前者是指原告通过合同所能获得的好处的“代价”,包括对双务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条件的履行、对订立单务合同的要求所要求的行为的履行、在以上两种情形中所做的履行准备以及因缔结此合同本身所受的损失。后者不是被告履行的代价,是在合同订立后自然地发生的,并且可以假定是可预见地发生的,如 nurse v. barns 案中原告承租人所存储的货物。在美国,富勒的这一分类后来得到广泛的接受,并为《合同法重述》(第二次)第 349 条所采:为准备履行或履行而支出的费用,为并存(collateral)交易做准备而支出的费用。固有性信赖利益与附带性信赖利益大致与本文所列第一、第四种费用相对应,故涵盖面有限。关于富勒所做的区分,见[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韩世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7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41 页以下。
[4][12][14][美]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葛云松、丁春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791 页,第 826 页,第 827 页。
[5]所谓徒然支出的费用,即德国法上所说的 vergebliche(od. entwertet, fruchtlos, nutzlos) aufwendungen,英美法上的对应术语为 wasted(abortive) expenditures(expenses)。为便捷计,以徒劳费用或徒糜费用名之均无不可。对于本文所述的情形,英美及德国法上也经常使用信赖利益、消极利益、信赖损害(reliance interest, negatives interesse, vertrauensschaden)等词。不过,有些论者以为,信赖利益尚可涵盖债权人倘不与债务人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可以取得的利益。实则此种利益的赔偿一般应予否定。另外,使用信赖利益等措词者也多持本文所反对的信赖理论。因此,本文未采信赖利益等表述方式,而是称徒然支出的费用。
[6]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dunker & humblot gmbh,1991, s. 94; atiyah & smith, atiyah’s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contrac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th ed., 2006, p. 406.
[7]该条规定:“超出证据以合理的确定性允许确立的数额的损失不可获赔。”
[8]blum, contracts: examples and explanations, 2nd ed., aspen law & business, 2001, p. 608.
[9]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s. 94.
[10]scott & kraus, contract law and theory, 3rd ed.,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2002, p.1034.
[11]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4th ed., matthew bender & company, inc., 2001, p. 793.
[13]calamari & perillo, the law of contracts, 4th ed., west publishing co., 1998, p. 554.
[15][美]伊曼纽尔:《合同法》(英文影印版),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333 页。
[16]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p. 793.
[17]可行的做法是以原告可能获得的利润为出发点,之后再进行扣除以体现原告获得利润的可能性的大小。比如,在英国 1911 年的 chaplin v. hicks (2 k. b. 786)案中,经由公众投票,五十位女性被选中参加选美比赛,其中的十二人将根据访谈中的情况成为优胜者并获取奖金。原告被作为主办方的被告剥夺了参加访谈的机会。该比赛的奖金总额为 7488 英镑,按参赛人数平均每人约为 150 英镑(7488/50)。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 100 英镑。
[18]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p. 794.
[19]murray, murray on contracts, p. 791; 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s. 95.
[20]对于非以赢利为目的的合同的债权人究以何种方式主张违约救济为宜,英美法缺乏足够的关注,德国法则颇为重视,而迄今最为知名的案例当属 1986 年的市政会议厅案(bghz, 71, 234)。该案的原告为一右翼团体,其与被告城市签订了租赁后者的市政会议厅以举办政治集会的合同。其后被告拒绝履行合同,致政治集会无法进行,而原告已支出费用(含宣传开销、酬金支出、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若干。
[21]bamberger-roth/grüneberg(2003), § 284, rn. 3.
[22]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s. 99, 104.
[23]除英美法、德国法明确地对已经支出的费用予以规制外,丹麦法、希腊法亦有相应举措。see lando & bealeeds,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parts ⅰ and ⅱ,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0. p.441.
[24]leonhard, der ersatz des vertrauensschadens im rahmen der vertraglichen haftung, acp 199(1999), 660, 666.
[25]时任杜克大学法学院教师的富勒与其学生助研帕迪尤合著该文的契机是,院方提供专项资金推动师生科研合作。1991 年,帕迪尤回忆称,富勒是论文理论构造的设计师与主要作者,自己所做的工作是广泛研究相关的美国与英国案例、准备脚注并起草旨在探讨其时相关判例法的论文第二部分之大部。see shapiro, the most-cited articles from the yale law journal, 100 yale law journal(1991), 1449, fn. 118.
[26][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韩世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7 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13 页以下。
[27][28][29][30][40][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韩世远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7卷),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第 416 页,第 421 页,第 422 页,第 423 页,第 418 页。
[31]论文第二部分的中译本可见[美]富勒、帕迪尤:《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二),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 11 卷),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98-257 页。
[32]这些情形包括:确定性要求排除以期待利益为标准计算损害赔偿、以期待为标准计算损害赔偿会给允诺人施加不适当的负担、合同的履行受到了外在情事的干扰(如履行不能和合同受挫等)、合同的表述或法律效力不完善、涉及非商业性标的的交易等。
[33]该条规定:“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之时,买方可以选择是在基于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之外同时要求履行,还是替代履行要求基于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者放弃合同,如同该合同未被订立一样。”
[34]müller, der ersatz entwerteter aufwendungen bei vertragsstörungen, s. 48. 应当指出的是,借助赢利性推定理论加以处理的案件,早期有许多与已提供的给付有关。这是因为,在德国债法改革前,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不得并用;债法改革后,由于《德国民法典》第 325 条规定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可以并用,已提供的给付的返还已不再属于费用补偿的范畴,而由解除制度加以处理。
[35]bunzel, der ersatz vergeblicher aufwendungen im modernisierten schuldrecht, peter lang gmbh,2007, s. 7.
[36]müller-laube,vertragsaufwendungen und schadensersatz wegen nichterfüllung, jz, 1995, 538,539.
[37]unholtz, der 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unter besonderer beruücksichtigung des § 284 bgb, dunker & humblot gmbh, 2004, s. 68.
[38]unholtz, der 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unter besonderer beruücksichtigung des §284 bgb, s. 68.
[39]schackel, der anspruch auf ersatz des negativen interesses bei nichterfüllung von verträgen, zeup 2001, 248, 249ff.
[40]stoppel, der d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nach§284 bgb, dissertation, uni köln, 2003, s. 15.
[41]bunzel, der ersatz vergeblicher aufwendungen im modernisierten schuldrecht, s. 13.
[42]huber, leistungsstörungen, bd. ⅱ, j. c. b. mohr, 1999, s. 273.
[43]该理论于 1907 年由著名民法学者 andreas von tuhr 提出。其基本主张是,债权人为之支出费用的目的因债务人的不当行为而不能达到,费用因受挫而应被视为损害。见 schneider, § 284 bgb—zur vorgeschichteund auslegung einer neuen norm, dunker & humblot gmbh, 2007, s. 194.
[45]barnett, a consent theory of contract, 86 columbia law review (1986), 269, 272.
[46][4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 2003 年版,第 134 页,第 138 页以下。
[48]gordley,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 7, contracts in general, chap.2, contract in pre-commercial societies and in western history, j. c. b. mohr, 1997, p. 16.
[49]smith, contract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 143, 391. 哲学学者亦有同样看法。见余纪元:《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40 页。
[50][美]伊特韦尔等编:《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 769 页以下,机会成本词条(执笔者詹姆斯•布坎南)。
[51]债权人丧失通过与第三人缔约可取得的利益属于纯粹经济损失,该损失的赔偿性质为侵权损害赔偿。鉴于一般财产利益无社会典型公开性等因素,责任的成立应以债务人知道债权人与第三人可能缔约、债务人与债权人缔约旨在挫败债权人与第三人的交易等事实为前提。
[52]附言之,富勒所认为的法院判赔期待利益的第二个原因,即“判赔期待利益也是促进对商业协议的信赖的需要”,也存在着概念混淆。从上下文来看,该表述中的信赖实际上对应于期待利益,而不是使债权人处于假如合同未订立的状态意义上的信赖(利益)。
[53]stoppel, der dersatz frustrierter aufwendungen nach § 284 bgb, s. 13.
[54]staudinger/otto(2009), § 284, rn. 18.
[55]lange/schiemann, schadensersatz, 3. aufl., j. c. b. mohr, 2003, s. 426.
[56]笔者此前论述过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型缔约过失责任的侵权责任(具体而言为造成了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的性质。见张金海:《耶林式缔约过失责任的再定位》,《政治与法律》2010 年第 6 期。
[57]hillman, 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 thomson reuters, 2nd ed., 2009, p. 174.
[58]参见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169 页以下,第 481 页以下;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621 页;李永军:《合同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555 页以下;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23 页以下。
[59]许德风:《论合同法上信赖利益的概念及对成本费用的损害赔偿》,载《北大法律评论》(第 6 卷第 2 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701 页。
多数杂志的命运,是打了一次“飞的”,最后落入废纸筐。我想那些主管投放广告的媒介人每天都会面临蜂拥而至的来件,可怜那些渴望被“宠幸”的样刊,归宿大多是废纸筐吧。
我的一位师弟在《广州日报》做一个叫“博阅”的阅读栏目,鉴于该报在广州的“首席”影响力,他每天收到的书件“海了去了”。问他读不读,说先弃之一边,今后有时间再读。他家可谓“样书充栋”了。他立志退休后办一家民间图书馆。
我们都是资讯时代的宠儿。海量资讯,充裕选择,养成我们挑剔的阅读习惯。文章也好,书刊也好,要求更精、更短、更实用――读短东西成为偏好,一个微阅读时代来临了。
《新周刊》2006年做过专题“浅阅读”,海量资讯时代,什么都是快速浏览,无论好文与烂文,只要你标题起得好,点击量就窜升,有时烂文甚至超过美文。本文所述“微阅读”即是这个“浅阅读”的延伸发展。
说起标题党,智能手机的出现加重了这个趋势。门户网专门订制了一个智能手机主页,更短小,更精粹,也更耸人听闻。窃以为,智能手机将改变中国人的阅读习惯与品位,这个小玩意将对未来产生巨大影响――那可是一个用户正日益膨胀的巨大市场啊。
我在车上翻看中国移动广东公司的手机报已成为一种习惯,未到办公室前,大事已知分晓。内中新闻每条不过百字。因此,我有意办一份手机语录报,缘由是《新周刊》每年的《年度语录》和《嘴上风暴――十年语录精选》热卖到不断加印。手机语录报的意图是用语录带出人物或新闻事件,不啻为一种方便掌握资讯的微阅读,有趣且实用。无奈,向有关部门打听一下,刊号已不批了。
Twitter在美国的盛行,不仅改变了互联网生态,Twitter、Facebook代表的是关系互联网,它们将改变美国人的沟通方式、总统大选方式,直至改变人们的阅读方式。以后,所有长文,尤其是与己利害关系不大的文章,再精彩也无人光顾了。
口袋书、手机报、Twitter,都代表微阅读。对此,我们不能有过多微词,因为这是人类在面对资讯爆炸情况下的自然选择。要知道今天一个小学生一天的阅读量,包括文字、影像、广告等,超过15世纪一个古人一年的阅读量。一份《广州日报》60个版17万字,就是彼时古人一年的阅读量。
微阅读盛行于世,主导未来。依个人之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开机化生存,手机、电脑一开就意味着你与这个世界联通了,资讯会无孔不入,这些资讯大都更微、更诱人,以极力抓住你的眼球为能事。
第二,图文结合的文章受欢迎,图片可以是摄影、偷拍的,也可以是PS的,总之,读图时代将重新开发人类在工业化进程中被废弃不用的右脑。这意味着今后的,不光会敲字,还得会扒图,最好会用Photoshop。
第三,长文须经编辑裁剪以适合新阅读趣味,必加导语,摘引言,核心观点变字体或加黑,功能性贴士最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将长阅读切分成微阅读。
第四,垃圾时间阅读将成为常态,坐车、等人、电梯、饭局都是阅读场景,人类真正做到“我学习的时间不是牺牲了娱乐,而是填补了垃圾时间”。这也算“让科技更人性”吧。
亚马逊推出的Kindle阅读器据称可以存储1500本书,一块电池可供持续2周不间断地阅读。屏幕不是背光式的,但是模仿了真正的墨迹和纸张,用户阅读几个小时眼睛也不会疲劳。如此看来,以后纸质书只能作为纪念品、礼物以及艺术品了。不过,Kindle只是在保护传统的阅读习惯――读书,改进它而不是取代它。书,以电子形式获得了另一种法身罢了。
未来,人们会在方寸屏幕上阅读纯文字小说吗?会阅读完一份现在杂志上的深度报道吗?这都是疑问。
编者按:微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2010年的中国如野火燎原般轰轰烈烈,言论如潮水般瞬息万变,有名的没名都在玩微博,其中的精彩不可尽数。我们携手新浪微博,在这个栏目精选微博语录,呈现时代风貌。
在事物上有太多理性的堆积物:语词、概念、意见、评价等等。在生命上也有太多社会的堆积物:财富、权力、地位、名声等等。天长日久,堆积物取代本体,组成了一个牢不可破的虚假的世界。
――@哲学家周国平
从人的角度想要研究透人性,就好比我做了两个杯子,要一个杯子读懂另外一个,可能吗?结果是,“瞎子领着瞎子,一同掉到坑里。”
――@北村
人要对自己好一点,因为这一辈子不会很久。人要对身边的人好一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演员杨志刚
要擦亮心灵的镜子,使它受到启迪而善于接受那神圣的光辉。某个人的心灵也许拥有明镜般的接受能力;而另一个人的心灵由于被这个俗世的尘埃和渣滓所蒙蔽而变得模糊不清。
――@ 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
一个人能走多远,与谁同行很重要;一个人能多优秀,导师很重要;一个人能多成功,有一个足够强大的对手很重要。 这个对手可能是一个人,一件事,一个逆境,甚至是你人性深处的另一个自己。
――@画家史光起
生活里没有真空,我们无法封闭自己。从奋斗的那天起,我们白天为希望拼搏,夜晚为梦想守望,与伤害对峙,与苦痛纠缠,体力在慢慢耗损,精神在渐渐消磨。还是放开奔跑的脚步,看滴血当旗帜,视疤痕如勋章,在等待中积蓄气力,在休憩中疗养身心,只要灵魂不死,未来犹在,我们就能到达终点。
――@文字养心堂
说到命运、天赋、缘分的时候,人们愿意相信有前世的生命;说到天堂、极乐、净土的时候,人们愿意相信有死后的生命;说到种因、果报、业力的时候,人们就什么都不信了。其实它们是同一回事:一切都是无尽的生命历程中你给你自己的。所以我们需要学会真正的,对自己负责。
――@扎西拉姆多多
习惯极其强大,而且根本,就像本能,甚至比本能更难以撼动。好的习惯使人一生受益无穷,坏的习惯让我们万劫不复。完全可以这样造句:习惯就是命运。
――@韩东
“休闲”栏目分类
从手法来看,漫画、猜谜、笑话等传统形式在延续,但新的形式也已出现,并且有了来自读者的响应力。归纳起来,纸媒满足休闲需求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类:
1.智力类
如:数独、连字、找不同。小游戏带来的成功感和愉悦感极易让人沉溺其间,欲罢不能,如果再加上一些智力因素,吸引力更强。找不同、连字游戏、数独、推理题是在传统的谜语后出现在纸媒上的智力类形式,最早多在南方地区的报刊上登场,然后慢慢到内地。《城市画报》刊尾的“填字游戏”、《北京晚报》公众平台推出的“数独游戏”已持续多年,这些小小的板块有默默的拥趸者。数独是其中发展很好的项目,这个由域外传入的数字智力游戏,很得白领阶层的推崇,目前已发展为有会员的组织,时有比赛见诸报端。
这些小智力游戏占用版面空间小,常常一栏足矣,却能让读者长时间地将报刊留在手里,甚至拿出笔来勾勾写写,这成为延长纸媒生命周期的有力方法之一。
一条大新闻可以触动读者的内心,一个智力小游戏却可以让报刊留在读者手边,这就是小智力游戏让人不得不叹服的“微力量”。
2.嬉笑类
如:冷笑话、四格卡通画、手机段子。冷笑话是近两三年来的新生产品,这种短小、多变、机智、搞笑的产品的阅读者,跨越了年龄的界线,老幼通吃。形式有文本也有图片,或者是两者的组合,用或“萌”或“二”的手法表述故事、心情、感悟,极易让读者一边微笑,一边目光停留。
卡通四格画不论在报纸还是在杂志的版面上,均有很好的调节视觉的能量。而更重要的是,它在年轻读者中有足够的市场,加之我们已进入了读图时代,后期看好。与老式漫画不同,今天的四格卡通画多用目韩漫画的基本手法,但目前质量良莠不齐,名家的质量稳定,就更为吸引人。《三联生活周刊》早在上个世纪就引入了台湾作者庸的城市漫画系列,到今天依然每期给出1个版的珍贵版面。而这一页是许多老读者每期必寻的内容。
《读者》的“笑话与幽默”栏目每期出现在刊物最中间的位置。前一页是精选的10个左右的笑话或段子,后一页是国外知名漫画人的作品专题,如卡洛伊、安东尼卡洛斯等人的作品。两页之间,精选和名作带来精悍又有力的“悦阅感”,是嬉笑类中的精品。
3.碎片类
如:数据新闻、名人语录。在社会新闻、政治新闻、经济新闻之外,人们的“无聊”时光需要一种“无厘头”的新闻,形成一种“无聊+新闻”的状态。这种新闻不强调太多的正义和责任,它只是一种信息,更准确地说,它常常是一些边角的、无用的、搞怪的资讯。
《三联生活周刊》起始的“数字”栏目是这一碎片类形式的始祖之一。以不到100字的文字集中报道与数字相关的信息,占刊物起始部分的一个边栏,虽短小却抢人眼目,很快被众多媒体模仿。紧随其后的是名人话语,以几句话来表达观点,用点评说明新闻事实和背景,不表明态度和观点。《新周刊》的“语录”栏目并不是这一形式里最早的,却期期有亮点:“我不求她结婚,不求她早结婚,不求她一直有婚,甚至不求她跟好人结婚……母爱是啥米呢,就是把底线一直放底――蒋方舟的母亲尚爱兰说。”
随后,这一形式演变为多种形式,《新周刊》“小事记”栏目以国内外地名为标题和地点概念,讲“蜘蛛人”法国人阿兰成功登了上土耳其最高楼,香港一平民第一次买彩票中巨奖但仍坚持做清洁工,布拉格的大象粪装瓶按公斤出售……
摘要式的精加工,猎奇的定位取向,短小新闻的形式,活泼谐趣的文风,满足了快读,制造了轻松,让这一类型的内容在读者中颇有人缘。
4.网络类
如:博客、微博。网络势不可挡,纸媒对网络的随势利用主要表现在博客和微博的转载上。在这一点上,几乎所有生活类纸媒都表现出了积极态度。
《成都商报》的博客专版,对网上近期的博客和微博从流行事件、个人评论等角度出发进行精选和编辑,将优秀网络文图转为版面内容,是转载中力度较大的一家。
博客文章被报刊引入时往往看中的是博文的深度,而对微博的转载更多的时候看重的是一抹“浅笑”――有智慧地搞笑和淡淡地讲道理。
“@”字当头,媒体几乎是家家开微博。不是一家是而是许多家开始利用微博一边和读者互动,一边制造话题,再将收到的文图转为版面内容。“@新周刊:说一说你干过的那些无聊的事”。@单纯与性感:买了一个粉色的小鸡,怕无聊给它放慢摇……
把握规律才能更精彩
纸媒抓住读者无聊状态的版面形式越来越多样,版面空间也呈现增加趋势。不管是新开设的还是长期开设的,目前有一些共性的问题需要注意:
1.用调整和连续来制造吸引力.
前期推出时各栏目内容定位清晰,从源头消灭稿件上版时的可左可右,并不断根据读者反馈和评报信息调整,不行就换,更换频率速度要快,力求在调整中早早形成特色。面对老的栏目和内容,调整则显得更为重要。有口碑的留,老化且质量低的取消。
调整中要注意栏目丰富性,要在有限版面上尽可能增加内容,多类型呈现在读者面前,让喜欢数独的读者有题可做,给找不同的读者提供画面,喜欢冷笑话的读者能看到小段子,爱好推理的读者能找到自己喜欢的内容,满足不同的读者需要,以此扩大读者群,增加吸引力。
这一部分是轻松的内容,太多的文字会增加版面的沉闷感,这时图文结合就显示出重要性。在栏目设计之初如果能考虑到图文比例来设定栏目,在版面上的组合就会轻松。目前看,在这一内容上图文配合比例为一比一时,效果较好,
要保持刊登出版的连续性,版次固定,位置固定,形式相对固定,尽可能不被广告冲击,以持续的刊登来慢慢建立起对读者的吸引力。
观察这一内容的出版频率,目前看期刊多是每期都有,报纸多数并非日日都有,而是一般以周为循环单元,许多报将出版的这一天放在了周五、周六、周日中的某一天。
2.流行和智慧是经纬线
流行是前提。对流行的跟从,是获得读者注意力的好方法。对流行的跟从,要内容形式同步前进,内容跟当下主流话题,形式以视觉为出发点,南方报系的做法值得留意。
如果说流行是经线,那么智慧是纬线,跟着流行又不断提高档次的手法是蕴合智’慧,特别是越搞笑的内容越要有智慧,博人一笑的同时博人一惊,嬉笑与智慧水融,两者的结合才是上品。这一点对冷笑话类的很重要。
但是,一定在值得注意的是,智慧在此时是“一点点的”,而不是大量的。读者目光停留于此,多是为了享受和消遣而来,笑话若蕴含的信息量太大,携带的难度系数高,则容易吓走或难走读者,其中的度需要用心把握。
3.以品质和独创形成特色
以应对读者无聊时光的内容在版面上极易显得档次不高,文字类的作品在博客、微博和手机段子的带动下,基本可以在内容和文风上达到一定的水平,漫画的情况就差一此
许多纸媒为此热诚于选用名人作品。名人开栏,自然提高了品质和知名度,在漫画版上,欧美纸媒的手法也是如此,为一个作者开栏数年直至一生不是个案。但是目前看来,国内还没有这么成熟的作者,选用名人作品其实质成了“大陆外个人作品展”。《北京晚报》曾推出一些年轻卡通画作者的作品,后来可能是出于质量考虑慢慢取消,目前漫画板块仍以庸作品为主打。
真是国内漫画界无人才?看看视频类的动漫作品,答案应该是否定的。在这一点,纸媒与影视媒体相比,缺少了发现和培育人才的用心和耐心。另外,纸媒稿酬低,优秀作者积极性不高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在编辑过程中,编辑要有心,要注意发现作者,推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能积极培养优秀人才,以特别稿酬吸引作者同时要求独家刊登,形成独立品牌。目前在少儿类报刊上流行的四格漫画《桂宝疯了》是其中成功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