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安装电表申请书范文

安装电表申请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安装电表申请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安装电表申请书

第1篇:安装电表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电力营销;业扩报装;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426.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0-0056-01

1 业扩报装的意义

电力营销业扩报装是用户和电力企业建立初步关系的一个重要环节,电力营销的大部分数据来自业务扩报装部门的数据,这个部门会对客户的信息进行相应的分析和总结,并把信息进行相应的整理,然后上传,从而实现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的资源共享。业扩报装工作是客户通过电力企业接触并建立初步关系的重要的一个平台,是电力企业的一个形象平台。这个平台的运行良好与否,不仅仅会影响电力营销系统的整体运行的效率和其运行质量,也会对电力企业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

电力销售的业扩报装就是受理用户新装、增容用电的申请书、审批用电申请资料、确定供电方案、办理用电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签订供用电合同,直至装表接电的全过程,总称业扩报装,也称为报装接电工作。根据电力部门的规定,任何一个新用户和原用户的新装、增容用电,大至几十万千瓦电力,小至几盏电灯,都要到供电公司营销部门办理用电申请,经审核批准、施工安装、验收合格、装表接电后,方可用电,否则,按违章用电论处。

按国家投资的规定,国家只负责发电及其相应的输变电设施部分投资,其余一般依靠业扩供电工程贴费等集资办电来解决,也就是靠用户投资来解决。因此,电力其余各部门必须把扩展工作当做一个长期性、经常性的重要任务来抓,满足供应的需要,这也是提高电力其余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所需要的。正确理解和执行业扩报装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完成业扩报装任务,努力做好优质服务,就是业扩报装的重要意义所在。

2 电力营销业扩报装工作现存问题分析

2.1 客户进行用电申请时的违规现象

在客户用电申请阶段中,客户方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低为基本出发,而采取各种非常规渠道和流程来最大限度减少自身费用支出。一般通过人脉关系,尽可能绕开现有规章制度的限制进行违规操作,最后给电力企业正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严重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健康发展。

2.2 设备采购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供电合同有效提高了供电关系的法律约束力,但在实际使用中,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客户为获取最大利益,采取诸多非法手段,甚至贿赂电力企业工作人员,无视电力企业相关的管理规定;而企业的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意识,收取好处后无视电力企业对设备采购相关内容的规定,在设备采购环节,不重视设备质量,而是为个人利益采取低买高报的方法赚取差价,严重影响了供电设备的安全性和运行的稳定性。

2.3 签订合同和安装电表阶段存在的问题

电力企业与用电客户在签订合同时,电力用户为了减少供电项目施工成本,会收买电企员工,电企员工没有按照业扩报装管理制度进行工作,没有严格验收电表,无法确保电表质量和性能,造成供电过程中电能损耗较大。同时,由于电力设备生产厂家较多,同样型号和规格的产生质量差异较大,价格也不尽相同,采购设备时部分采购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由于合同双方意见不一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导致签订过程缓慢,延长了业扩报装施工耗时,无法满足客户的正常需求。

2.4 劣质材料影响着电力项目的施工质量

随着社会用电的总体需求量逐年上升,电力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也随之扩大,客观上加剧了电力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出于成本费用的考虑,部分施工单位在进行工程安装施工时,使用廉价、劣质的材料设备,损害了项目工程的总体质量,无形中加大了供电项目的安全隐患。此外,电力企业在对工程进行验收时,部分人员并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工程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未能有效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影响了供电项目的整体安全性。

3 解决电力营销业扩报装问题的对策

3.1 加强业务环节管理,对业扩报装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1)对受理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业扩报装受理人员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网和相关行业规定,尤其是在受理重要电力客户的报装过程中,对客户的负荷等级、设备清单、可靠性要求等书面材料进行详细检查,根据相关规定对立项批文进行审核,并检查客户是否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环保审批等。

(2)严格审查供电图纸设计。根据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审查设计图纸,不得私自降低供电标准。因为设计图纸中的安全隐患不仅会降低施工效率和质量,还会造成安全事故。虽然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包括违章操作等,但是设计图纸是施工的前提和基础,其安全隐患会导致日后施工出现问题。

(3)对用电供电合同协商和签订过程进行严格把关。供电用电合同是客户和电力企业之间发生联系的法律文件,是控制和约束双方行为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双方权益的纽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在签订之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对合同进行严格审查,能够从根本上规避业扩报装工作中的风险,减少了双方的纠纷和损失,有利于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4)严格控制供电设备质量。供电项目的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决定了项目的整体质量。在送点环节严格控制和把关,是做好供电工作的基本要求,除了要确保供电方案以及设计图纸,符合标准之外,更要在审核意见验收过程中,保证真实、有效的管理和监察,并且根据业扩报装的要求来具体组织送点过程。

3.2 建立健全客户经理责任制度

电力企业各个部门都要提高客户服务意识,由客户经理对图纸审查、现场勘查、竣工验收、签订供电用电合同、送电服务等负责,确保供电项目的施工进度和效率,按照明确的服务条款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业扩报装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评价。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建立以业扩报装工作为核心的工作体系,实行客户经理责任制,建立健全业扩报装工作管理制度,为重要的电力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从而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和企业的影响力。

3.3 建立例会制度以及考核机制

由于业扩报装工作属于多环节工作,必须整合各项工作的进度和资源,既要保证工作安全,又必须使客户用电满意,所以电力企业应该与客户建立起对应的例会制度。定期跟踪客户的用电行为习惯,将送电方式不断改进,直到客户满意为止。并且需要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合理意见,帮助客户升级用电方式。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力企业应加强对业扩报装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责任制和客户沟通联系机制,这样才有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 官展威.加强业扩报装工作管理的有效策略[J]. 技术与市场. 2013(10).

[2] 郑洋.电力企业业扩报装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 科技与创新. 2014(22).

第2篇:安装电表申请书范文

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

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第六条申请取水并需要设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请人在提出取水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分别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接受申请材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分别转报有关流域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应当包括建议审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质指标要求,以及申请取水项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区域已审批取水许可总量、水功能区水质状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取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以及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危险排除或者事后10日内,将取水情况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取水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须经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第十六条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十七条取水审批机关审批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在审批的取水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流域和行政区域,不得再审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核定申请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行业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条取水审批机关在审查取水申请过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取水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减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标准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补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决定批准取水申请的,应当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质状况,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对应的保证率;

(二)退水地点、退水量和退水水质要求;

(三)用水定额及有关节水要求;

(四)计量设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况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的水量调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事项;

(八)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为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不得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四章取水许可证的发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条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二)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四)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五)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六)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七)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还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还应当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的施工报告。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机构联合签发的,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核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对验收合格的,应当联合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同一申请人申请取用多种水源的,经统一审批后,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区分不同的水源,分别核发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明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并书面通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取水申请书;

(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第二十九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管理机构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或者下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报送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该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第三十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水利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况总结(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表)。

水力发电工程,还应当报送其下一年度发电计划。

公共供水工程,还应当附具供水范围内重要用水户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计划。

取水情况总结(表)和取水计划建议(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六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当年取水计划。

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的取水总量不得超过取水许可证批准的取水量,并应当明确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开始取水前30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其该年度的取水计划建议。取水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年度取水计划。

第三十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因扩大生产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报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

第三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审批机关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退水量,在规定的退水地点退水。

因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致使退水量减少的,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年度取水计划核定的应当退水量相应核减其取水量。

第四十条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商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水库蓄水量,按照总量控制、丰增枯减、以丰补枯的原则,统筹考虑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订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或者枯水时段的调度方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水量调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发电工程,应当服从下达的调度计划或者调度方案,确保下泄流量达到规定的控制指标。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利用闸坝等水工建筑物系数或者泵站开机时间、电表度数计算水量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率定。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装取(退)水计量设施的;

(二)取(退)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伪造取(退)水数据资料的。

第四十四条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月或者按季抄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实际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一式二份,双方签字认可,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和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各持一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绝签字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查验,记录存档,并当场留置一份给取水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流域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由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将由其所属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用水情况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本行政区域相关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发放的和吊销的取水许可证数量以及审批的取水总量等取水审批的情况。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流域水系分区建立取水许可登记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报送本流域水系分区取水审批情况和取水许可证发放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取水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