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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如何做好大客户、集团客户,特别关联企业客户信贷风险防范,是农发行信贷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对农发行鄂尔多斯分行几个大的关联企业客户营销及信贷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一、客户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企业的内部交易,减少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率,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对企业集团来说,尤其如此?鸦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由关联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容易成为规避税赋、转移利润或转移资产等非法行为的挡箭牌。在我国,一些企业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法律法规虽不禁止关联交易,但是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提高企业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发生。
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鸦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二、客户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的主要影响
(一)信贷集中性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繁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
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人事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提供配套服务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不少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鸦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主营业务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银行做出信贷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司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一些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子公司出售设备、技术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一是在服务供给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服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服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子公司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
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银行利益的关联交易
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提供服务?鸦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
(六)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鸦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客户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一,理清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鸦企业的主管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企业违约引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
第二,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最后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企业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
(二)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
一是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
首先,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
其次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再次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迫索权的条款等。
一、会计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要求为各类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
由于银行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可以了解到其他报表使用者无法了解的信息,但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仍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采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披露程序的制约,也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大大减少企业会计信息的虚假成分。在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完成的综合报告——《改进企业报告——着眼于未来》(陈毓圭译,1997)一书中,强调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完整的有效会计信息,这相对于以往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强调会计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大大前进了一步。所谓有效信息,是指有助于决策的信息,而不管其成本相对收益是否过高,有效信息应当是可靠的,不带偏见的,不加粉饰的。通过有效信息,决策人员可以更好地评价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
“充分披露”作为财务报表的一个重要原则,近年来往往在“可靠性”与“相关性”方面发生冲突,致使一些国家如美、英等国提出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批评。如,“企业报告没有能够像人们期望的那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会计信息严重地不完整,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只关注过去而不重视未来”:“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从十九世纪产业经济时代的企业报告演变而来的,它无法满足二十世纪末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等。针对这些批评,美国会计界开始面向客户,对会计信息的生成渠道和报告方式等具体问题展开了研究和探讨,其中尤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为代表。根据这一委员会的研究,今后企业报告模式将出现这样几个变化:
1.从原来着重于财务信息,扩展到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如市场占有率、质量水平、客户满意程度、员工情况、革新情况等的有机结合,从原来着重于最终经营成果,扩展到企业的背景信息和前瞻性信息,而且新增加的信息类型在企业报告中占有很大比重,同时,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开始融合。
2.对财务报告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重点是划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地说明企业的发展趋势、机会和风险,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3.揭示企业报告的不确定性。
上述报告的新变化,必将有助于满足各类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要求,但也应当看到,由于过多的考虑“相关性”这一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有可能会损害其“可靠性”特征。为满足客户对有效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企业必须改进财务报告模式。然而,由于受会计“相关性”与“可靠性”质量特征以及财务报表重要性等具体原则的约束,目前尚难以将用户所需的有效信息恰到好处地纳入财务报表原有的结构中去。为了圆满解决需求信息与提供信息间的矛盾,满足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要求,最可能及最便利的方式,就是通过财务报表附注西方财务会计中的财务报表附注相当于我国财务报表附注加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来反映,揭示客户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证明,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正在财务报表体系中得到增强与提高。
为了便于人们对未来财务报告模式的认识,以及对财务报表附注地位的深刻把握,本文将陈毓圭博士翻译的“企业报告模型的结构”一表摘录如下(陈毓圭,1997):
企业报告模型的结构
Ⅰ、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
A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
B管理部门用于管理企业的高层次经营数据和业绩指标
Ⅱ、管理部门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的分析
A有关财务、经营、业绩的数据变化的原因,关键趋势的特征及其对过去的影响
Ⅲ、前瞻性信息
A机会和风险,包括关键趋势所引起的机会和风险
B管理部门的计划,包括影响成功的重要因素
C实际经营业绩与以前披露的机会、风险、管理部门的计划进行比较
Ⅳ、有关管理部门和股东的信息
A董事、管理部门、酬金、大股东、交易、关联方关系
Ⅴ、公司背景
A广泛的目标和战略
B经营活动和财产的范围及内容
C产业结构对企业的影响
二、财务报表附注在未来财务报表发展趋势中日益呈现其重要性
未来财务报表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基础上的,这种变化给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了机遇与挑战。首先表现在:1.表外信息不断增加。财务报表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特别是现代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兴起,表内信息越来越难以满足决策者的信息需求。根据安永道国际会计公司前主席葛罗夫斯的一项调查,美国公司的年度信息自1972年来平均每年以3.1%的速度增长,而同期财务报表的增长速度则达7.5%。从我国目前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中期报告来看,表外信息同样有增无减。显然,在整个体系中,表外信息将越来越冗长,内容越来越丰富,信息质量和信息价值也将越来越高,这表明财务报表愈益为人们所重视。2.非财务信息不断增加。诚如前面“改进企业报告模型”中所展示的,现阶段财务报表使用者正日益注重有关经营业绩等方面的非财务信息,这与高度发达的经济技术背景是相适应的。对此,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也作了明确的规范。譬如在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除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外,还要披露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化情况;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等。在第五十九条中对年度报告则规定了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内容。尽管目前各国对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各有差异,然而,用发展的眼光看,为了适应使用者经济决策的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的非财务信息将是必然的。
其次,伴随着金融工具日新月异的发展,如何将这些金融工具尤其是创新金融工具从表外项目的一般揭示,转变为充分有效的揭示,对当前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单纯的“表外注释”可能难以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研究探讨财务报表附注的新形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此外,披露自愿性信息、预测信息、分部信息,以及社会责任信息也越来越依赖于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将成为二十一世纪财务报告模式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对知识经济认识的提高,人们已逐渐感受到了现代信息技术对财务报表及其所提供信息的影响与作用。未来会计信息和传输将由现在的书面形式转向电子形式,一个全国性的,乃至全球性的会计信息收集、分析和检索网络将逐步形成。尤其是计算机联机实时系统的出现和运用,将使会计业务数据在发生的同时即可实地记录和处理。而信息使用者通过联机,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地选取、分析所需的信息,不必等到分期报告出来之后再去获取那些业经整合的、历史的信息。会计信息披露的电子化,更加突出了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只有对各种信息做出正确、合理的分析,才能进行科学、有效的经营决策。可以深信,这种以文字为主,辅以数字分析的财务报表附注将会始终居于财务报告的核心地位。
三、正确认识会计报表附注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诚然,企业报告模式及财务报表的未来发展趋向为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了希望与可能。然而,由于受现阶段我国客观经济环境和会计管理体制的制约,欲使财务报表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信息,仍将更多地依赖于财务报表附注。当然,就会计改革的最终目标而言,必须对整个财务报表体系加以改进,比如,国外有人提出“彩色报告模型”与“会计频道”等概念或设想就是这种改革的信号。此外,随着财务报表的发展,我国的财务报表附注将有可能与财务情况说明书融为一体,这一点已基本在上市公司体系中实施,这实质上是财务报表发展国际化要求的客观必然。同时,由于银行的行业特殊性,银行信贷管理者对会计信息的掌握要求更为全面和真实,会计报表附注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也显得更为重要:
1.会计报表附注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便对企业的真实偿债能力进行判断。
依据企业会计规范编制的会计报表,实际编制中存在多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性,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不同时期的同一企业可能会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在实施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之间的不同时期存在一定的差异。举例来说,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始价值为10万元,使用5年后,报废时无净残值。若这一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一年后,因某种原因从第二年改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这样,从第2年到第5年两种折旧方法计提的年折旧的差异就会很大。
按平均折旧法,年折旧额=10-0÷5=20000元。即每年平均计提取折旧2万元;而按双倍余额递减,2—5年的折旧额分别为4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万元。即该企业在第一年采用平均折旧法,第二至第五年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时,1-5年的折旧额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这一年折旧额与平均折旧法下的各年平均为20000元折旧额的情况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它对于这一期间利润额的形成和税款的缴纳等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也影响现金流量,从而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通过会计报表附注的补充披露就能为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信息提供帮助,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以便银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监控。
2.会计报表附注有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以适应我国当前信贷管理队伍的现状。
会计信息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理解这种逻辑关系需要掌握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而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业务基础各异,如果能够看懂企业报表,就可以通过会计附注对表中数字进行解释,将抽象的数据分解成若干个具体的项目,并说明产生各个项目的会计方法等。这样不但使熟悉会计的人士能深刻理解,而且使非会计专业的人士也能明明白白。如固定资产作为一个报表项目,只能反映企业在过去时间内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无法反映其分布构成。通过附注就可以将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工器具等原始价值分别反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占全部固定资产的比重及各类固定资产间的比例,判断投资结构的合理性。会计报表附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报表的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报表,合理获得有用的会计信息。
3.会计报表附注有助于会计报表提供更为完整、全面的信息,以便更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从形式上说,会计报表以数字为主,会计报表附注侧重于文字,辅以数字注释两者结合。从内容上看,会计报表附注除原有的内容外,如所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动情况的影响,非经常性项目的说明,会计报表中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其他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会计报表附注将可能与财务情况说明书融为一体。同时,会计附注所反映的内容将更为完整、全面,还将对前瞻信息、企业背景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加以有效披露。随着我国财务报告方式的改进,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将更具国际化,会计报表的全面性特征将更趋明显。譬如在资产负债表中,为了帮助信贷管理人员正确理解应收账款,可将应收账款按债务人或“账龄”的长短分别列示,使报表在提供应收款总额的同时,通过附注提供详细资料,以便评价客户的信誉,估计可能产生的坏账,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1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
1.1贷款流动性差
目前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贷款的流动问题了,流动性差已经成为很多银行信贷中的普遍通病了。某些客户要求银行发放贷款的时候往往还有一些贷款没有还清,故再借新贷还旧贷,新贷变旧贷,旧贷到期以后再借新贷去还,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致使贷款堆滞,流动性差,很难实现银行的活跃化经营。在这样利滚利、一笔接一笔的贷款项目下,不仅使得贷款客户欠债越积越多,最终根本无力还清,只能破产或者逃走,这样更使得银行走进一个死胡同,在大量贷款没有缴清的情况下还要进行贷款活动,可周转资金越来越少,给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带来极大的风险,并且长期贷款没有及时回收就会变成死账、呆账,严重影响到银行的综合效益,阻碍了银行的长期发展。
1.2贷款集中程度高
在一些银行的长期信贷客户中,往往是极少的固定用户占有了极大的贷款额度,贷款往往集中在一个小范围的个人或企业中。银行这样做无非是为了让贷款发放更有信用保障,贷款回收更简单更轻松,但同时这样做风险性也会非常大。因为这些小范围客户掌握着大部分的贷款额,一旦人员或企业出现什么问题,那么贷款催缴工作就会难上加难,银行也就缺乏足够的资金去进行后续的信贷活动,最终危害到的还是银行本身。
1.3客户种类固定
银行行业信贷管理工作针对的客户通常种类固定,都是一些相类似的企业或者个人,这与银行的运营观念是相挂钩的。银行会认为一些信用度良好的客户可以长期保持,然后再根据客户类型开拓一些类似的客户群,这样做固然能够保证贷款回收工作的安逸和便捷,但同时因为客户种类过于单一、资产风险抵抗能力不足而严重制约着银行信贷管理的升级提高,对银行的长久发展不见得是件好事。所以银行目前要做的就是大力发展新类型客户,拥有一批稳定忠实、抗风险能力强、实力雄厚的客户群,在给他们大力提供信贷服务的同时也促进了银行自身的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1.4信贷信息不透明
我国银行多是国有企业,长期陈旧老式的经营观念和模式导致了信贷信息不透明,服务质量真实情况不能很好地展现给外界,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内部数据不公开、不公正,与真实情况相差甚大,导致其信贷信息失真严重,不利于银行完美地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如果长此以往,银行必然陷入运营僵局。
2银行信贷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2.1加强信贷管理制度建设
工作对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强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目前银行业普遍缺失的一些信贷管理制度体系要制定好相应的标准和规则,并完善详细准确的相关步骤流程,同时确保执行力度够大以保证相关流程步骤的正确认真实施,要综合考虑到信贷业务的各方面风险情况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服务,将银行自身所需要承担的风险降到最小;二是对现有的一些不足或遗漏的信贷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添加,强化银行自身面对风险的辨别和应对能力,增强银行综合市场竞争力。
2.2调整信贷管理政策
针对银行用户类型过于单一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调整信贷管理政策,大力开拓新客户这一有效对策来解决。通过制定信贷风险政策,将银行信贷服务的门槛降低,扩大客户种类,并保持一批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忠实客户,将客户体系整体优化,加大信贷发放力度,可以保证银行在适应现代市场环境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信贷服务项目不断升级。
2.3运用新式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从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效率这一角度来看,可以采用设立二级信贷业务工作机构的方法来完成。二级信贷业务工作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四种,评级授信、评估项目、审批贷款和后期追踪四个功能,这些二级机构的设计,既可以将信贷管理体系不同部门机构之间衔接得更加紧密,使管理工作统一化,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共同促进以保障银行信贷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2.4加大不良贷款催缴力度
在银行把贷款发放出去以后,如何合理高效地进行回收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贷款长期积压会变成不良贷款,对银行是一种严重的损失,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银行信贷模式来对不良贷款进行更好地处理。在发放贷款前要严格审查担保资格,并将贷款分期发放出去;在贷款催缴过程中可以联系当地相关部门来共同实施催缴工作,必要时候可以采用法律手段去强行缴收过期贷款,还可有效利用分期还款的方式来减轻银行和还款人双方的压力;在不良贷款形成以后还可通过打包出售、还本免息等方法来尽量减小银行损失。
新公司法放宽了公司的设立条件,放宽了资本制度形式,简化了公司设立程序,并且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完善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些变化都有利于这种先进的现代的公司制度在更大范围内适用,很大程度上使更多的人选择公司这种现代的企业组织形式,从这些变化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在鼓励民间资本更多地进入市场,我们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配合国家的此项政策。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研究,要善于解读国家有关产业方面的各种宏观政策。作为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专门部门,其资产投向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当然,银行同时也是自主经营的企业,从这一角度讲,银行在执行国家宏观政策时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总是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包括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就业、环保等方面来考虑政策的制定,而银行主要还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角度考虑对政策的执行,两者侧重点不尽相同。也就是说,银行在配合国家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更多的进入市场这一政策时,必须解决中小型公司贷款难的问题。
中小型公司融资存在的问题
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中小型公司发展的重要因素。中小型公司基本是内部融资,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系体制。要想促进中小型公司,尤其是民营中小型公司的迅速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业外部融资体系,即市场融资体系。中小型公司融资主要来源于商业银行贷款,但目前商业银行贷款难以满足中小型公司对融资的需求,存在严重的融资缺口。造成银行对中小型公司放贷存在融资不足的主要原因是中小型公司自身信用不足,而融资信息不对称是贷款融资难的直接原因。
目前,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是银行按设定的评级标准模型,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并授予其相应等级。依照我国现行传统的企业信用评价方法,大部分中小型公司根本不可能得到贷款。其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普遍采取抵押方式,且银行可接受的抵押品主要是土地和房地产。而中小型公司往往因规模小、固定资产少而达不到银行的贷款条件。二是中小型公司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有限,远远满足不了众多中小型公司的融资需求。
我国中小型公司的经济实力、经营风险和管理素质的差别较大,这就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信用评估制度将它们区别开来。其实,从抵押物方面看,许多中小型公司虽然没有土地和房产,但是还有一定量的存货和应收账款。所以,目前亟待建立适合我国中小型公司的信用评估办法,突出对业主的信用评价和所处的经济环境、信用环境的评价,使信用等级评定能够与中小型公司的实际情况得到较好衔接。
国外银行对中小型公司的贷款技术
一、财务报表型贷款。
该类贷款的发放基础主要基于借款人所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信息。这种贷款技术最适合那些经过审计,财务报表相对透明的企业。因此,它是银行对大企业贷款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技术。一些历史较长、业务相对透明、经过审计的小企业也适用于此类贷款。
二、基于资产的贷款,又称抵押担保型贷款。
这类贷款的发放基础主要取决于借款者所能提供的抵押品的数量和质量,而非其财务信息。基于资产的贷款有很强的事后监控机能,可以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被广泛应用于对中小型公司的贷款中。通常情况下,抵押物是高质量的应收账款和存货。它的主要缺点是交易成本过高,手续繁琐,而且固定资产较少的中小型公司将被拒之于门外。
三、信用评分技术。
中小型公司信用评分是对中小型公司的品德、声望、资格、资金实力、担保以及经营条件等进行分析,来测度违约的可能性并且对违约风险进行分类。这种贷款技术目前主要是依赖于一些统计模型,如线性概率模型、分对数模型和线性判别式分析等进行分析和判断。美国小企业局的一份报告认为,银行采用信用评分法使中小型公司的贷款增加,主要是因为,这个方法放宽了边际贷款申请者的标准线。但信用评分法的建立和应用,不仅要解决搜集样本、建立模型等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构建资料共享的社会征信基础结构和与新技术相适应的金融企业信贷管理文化。由于信用评分对信息系统和数据积累的要求较高,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其应用范围受到很大限制。
四、关系型贷款。
关系型贷款是国外对中小企业融资中使用的一种比较重要的贷款技术。在这种贷款技术下,贷款人和企业家、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比纯粹的资金关系要重要得多。在关系型贷款下,银行的贷款决策主要基于通过企业及其所有者的私人信息而做出的。这些信息除了通过办理企业的存贷款、结算和咨询业务而直接获得以外,还可以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和顾客等)以及企业所在的社区获得;它们不仅涉及企业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还包含了许多有关企业行为、信誉和业主个人品行的信息。这些信息要比企业的财务报表、抵押物、信用评分有价值得多,从而可以帮助关系贷款者更好地解决信息不透明问题。由于关系型贷款不拘泥于企业能否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和抵押物,因而最适合于中小企业。但关系型贷款的基本前提是,银行和企业之间必须保持长期、密切而且相对封闭的交易关系,即企业固定地与数量极少的(通常为一到两家)银行打交道。
构建我国关系型贷款制度
一、企业层面信用风险分析。
分析企业信用风险时,选取起主导作用的宏观环境因素、行业因素、经营因素和管理因素、财务因素、担保因素作为分析的评价指标。
1、宏观环境风险分析。
宏观环境风险分析主要包括经济环境、技术环境和信用环境。
2、行业风险分析。
每个企业都处在某一特定行业中,每一行业都有其固有的风险,在同一行业中的借款人要面对基本一致的风险。行业风险分析中考察的因素主要有成本结构、成熟期、周期性、盈利性、依赖性、产品替代性几个方面。
3、经营风险分析。
由于同行业中的每个企业都有其自身特点,还需要在行业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过程,分析其自身的经营风险。经营风险分析主要包括:经营策略分析、产品分析、市场分析、销环节分析。
4、管理风险分析。
主要从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管理层的素质和经验、关联企业的经营管理、法律纠纷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5、财务风险分析。
虽然关系型贷款并不着重于企业能否提供合格的财务信息,但一定的财务分析也是必须的。此类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利息保障倍数。
6、担保风险分析。
贷款申请者可以通过提交担保来弥补自己在其他方面的弱势。但是担保分析的前提是对借款人整体信用状况的分析,银行并不能期望通过借款人被迫出售资产或由保证人来履行保证责任来作为最终的还款来源。重点分析的担保形式有:抵押和质押、保证和附属协议。
二、个人层面信用风险分析。
有资料表明,在中小型公司的股权结构中,主要业主提供的资金一般要占全部股权的2/3,中小型公司向银行提供的抵押或担保财产,常常也是属于业主个人的居多,中小型公司私有化、个人化倾向十分明显。针对中小型公司创建者拥有绝对控制权并掌握经营权的特点,可以结合业主的个人信用度进行综合评价。据了解,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已开展了以企业法人或股东的个人信用作担保为企业融资的业务。业主信用评估和企业信用评估一样,其目的主要是分析业主的还款意愿和业主的还款能力。因此,个人信用评估主要以业主素质和业主价值为基本内容。
1、业主素质。
和大企业不同,中小型公司的经营业绩往往和业主素质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在给中小型公司贷款时,业主的敬业精神市场开拓能力和以往的信用记录是贷款前分析的主要内容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如果两个时间序列yt、Xt各自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序列,而且两个序列的某个线性组合是平稳的或I(0),那么称时间序列Yt、Xt是协整的,或者说两者具有协整性。协整意味着两个时间序列变量之间存在某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总是伴随着另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两者不会分离太远。
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协整检验基本上是遵循恩格尔和格兰杰(EngleandGranger,1987)建立起来的方法,按两个步骤展开。首先,证明时间序列存在单位根;然后,估计协整向量。
协整检验的条件是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为了确定贷款利率时间序列和利差序列是I(1),我们需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为此,我们要构建关于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和一阶差分序列的回归方程,然后分别进行t检验和F检验。两个回归方程都包括一个紧跟在利率的滞后差分项之后的趋势变量:
零假设表示时间序列服从随机游走,即非平稳。对于t检验,零假设是Ho:b=0;对于F检验,零假设是H0:b=d=0。如果计算出的‘统计量或F统计量的值小于临界值,那么我们不能拒绝零假设,也就是说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
一旦确定了贷款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是I(1)序列,我们就可以从杜宾一沃森(Durbin-Watson,DW)统计量开始进行协整检验。杜宾一沃森统计量从协整回归中得到,协整回归使用单个国家的利率或利差yt作为因变量,欧洲联盟其余国家的平均利率和平均利差作为自变量xt:
当由方程(3)的回归中计算出DW值比临界值大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存在协整性。正如恩格尔和格兰杰指出的,杜宾一沃森检验只是作为证明存在协整性的一个近似指标,它需要更详细精确的其他检验加以补充,有代表性的是迪基一富勒(Dickey—Fuller,DF)检验和增广迪基一富勒(AugmentedDickey—Fuller,ADF)检验。迪基一富勒检验基于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构建模型:
这里,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表明了两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协整性。具体地说,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说明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存在协整关系。另外,根据以下的回归方程可以进行增广迪基一富勒(ADF)检验:
这里,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具有协整性。
2.存在结构性突变的协整检验
凯普雷(Caporaleetal.,1996)认为,对于趋同之前和之后的时间序列变量间的长期关系,协整是一个强有力的检验,但是对趋同过程中的时间序列变量则不然,也就是说,在趋同发生的时期内,时间序列变量经常表现出非协整性。换言之,非协整性能够反映时间序列变量的一种趋同进程,这一结论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是时间序列存在结构性突变,这种结构性因素常常是由外部作用引起的,而不是时间序列本身变化规律的结果。如果欧洲联盟促进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主要是《单一市场法案》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有效,那么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利率差异应该存在下降趋势,或者说利率的时间序列显示出结构性突变,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贷款利率出现趋同。根据上述观点,如果存在结构性突变,那么样本将要划分为突变前和突变后两个时期,然后分别对这两个时期进行协整检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的协整检验,缺少协整性正好意味着存在趋同进程。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通过影响银行定价行为和竞争状况,从而对金融市场结构形成冲击,贷款利率就可能显示出结构性突变。因此,我们要对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时间序列分别进行协整检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于1989年通过,到1993年9月欧盟各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具体法律加以落实,因此大致可以认为结构性突变发生在1990—1993年9月这段时期内。如果考虑90年代初期金融市场也经受多方面严峻的外部突发性冲击,如两德统一、欧洲货币体系危机等,将突变性时期确定在1990—1993年这段时期内是恰当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不同的子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85年1月到1990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和措施没有实际实施的阶段,可称为前一体化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93年9月到1997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有关政策措施开始实施后的阶段,可称为后一体化时期。1990年12月到1993年9月之间的这段时期被排除在外,以充分保证两个子时期相互独立,同时也力求减少90年代初外部冲击对欧盟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
这样,我们就对上一部分的检验程序加以修正,具体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对从1985年1月到1997年12月的整个样本期,根据方程(3)进行协整回归,得出DW、DF、ADF的各个值。但是,在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条件下,这些检验的实际意义有所减弱。第二步,进行结构性突变条件下的协整检验,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子样本,然后分别应用方程(5)对每一个子样本进行协整检验。
(三)模型检验结果
1.贷款利率和利差的趋势: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说明欧洲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程度,我们将对欧洲联盟六个核心成员国以及日本、美国的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分析。
统计数据表明,整个样本期内,欧盟各成员国的货币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异,最低的是德国(5.89%),最高的是意大利(11.66%);各成员国的贷款利率也并不相等,最低的是德国和荷兰,它们的平均贷款利率大约是8.2%,意大利则高达12.86%。
如果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能够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均等化的理论假定成立,那么我们将发现各成员国的名义利率会减少到一体化之前利率最低的国家的利率水平。统计数据表明,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欧洲特有的,因为美国和日本的利率也表现出同样的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利率的下降更可能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而不是由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政策的独特后果。另外,在后一体化时期,各国的利率看起来更加接近,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利率普遍下降而导致利率之间的差距变小。而且,统计数据也不能够说明利率实现了均等化,毕竟在意大利和荷兰两个国家之间,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达到4.97个百分点,银行贷款利率的差距也有4.28个百分点。
对利差的分析表明,除了比利时和意大利之外的所有国家,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绝对利差普遍减少。但是这本身不足以说明欧盟金融市场实现了一体化,因为利差下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各国名义利率的下降。而且,对相对利差的分析表明,在这一时期内利差实际上是增加而不是减少。在前一体化时期,相对利差的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64的高点到英国的1.10低点;而在后一体化时期,这一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87到意大利的1.15。利率的降低可以很大程度地解释这种变化。银行贷款利率可以表示为货币市场利率加上一个附加额,而相对利差又可定义为银行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因此,当货币市场利率下降时,相对利差将会增加。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在后一体化时期,除了比利时以外的所有其他被分析的欧盟成员国的相对利差都更加紧密地朝德国的利差水平靠拢。总体而言,描述性统计量并不能有力地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只是在较小程度上指出了不同国家利差更加接近。
2.利率和利差的单位根检验
首先,我们给出协整检验第一步的结果,也就是确定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否是一阶单整的,即时间序列是否I(1)序列。为此,我们分别对利率时间序列及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对所有的利率(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我们都不能够拒绝有单位根的零假设,也就是说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进一步地,我们能够拒绝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的零假设,也就是说,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是I(0)序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即I(1)序列,我们可以对利率的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同样地,利差的单位根检验的结果也表明,绝大部分国家的利差时间序列都是I(1)序列,而仅有几个国家(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的检验值表明利差序列是I(0)序列。这里的利差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而得到的相对利差。
3.银行信贷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的协整检验
(1)利率的协整分析
经过经验分析发现,除了法国、比利时,欧盟其他国家的货币市场利率普遍表现出缺少协整性。在现实情况下,对欧盟货币市场利率起基准作用的并不是欧盟的平均货币市场利率,而是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因此,我们对欧盟各国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1。
说明:(1)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序列相对于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序列进行回归。(2)DW给出了的德宾一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的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3)DF给出了简单DF回归的φ的统计量,其相应的100个观测值的临界值是:4.07(1%),3.37(5%),3.03(10%)。根据绝对值比较,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4)*数据代表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我们可以看出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和比利时、荷兰、英国三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在两个子时期都是协整的,在前一体化时期协整性表现得更加强烈。法国和意大利有更低的检验统计量,表明它们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非协整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后一体化时期的检验统计量的值都比前一体化时期更低,也就是说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显得更加微弱,这一结果符合凯普勒(Caporale,etal.,1996)的观点,即趋同进程中,能够检验到的协整性会减少,换言之,缺少协整性可以被解释为趋同进程的结果。总体而言,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表现出较明显的协整性和趋同现象。
货币市场利率通过固定汇率联系在一起,从而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转换成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但是这种转换关系并不是很明确。从表1中可以看出,就比利时而言,在前一体化时期其货币市场利率是协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是协整的;但是对荷兰而言,货币市场利率的协整性并没有导致银行贷款利率的协整性。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即货币市场利率的趋同是银行贷款利率之间出现协整性的必要但绝不是充分的条件。
(2)利差的协整分析
这一部分我们进行利差的协整分析。利差的协整性反映了能够将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确立一种长期均衡关系的套利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来自于货币市场一体化,银行零售定价行为的趋同,以及信贷市场的套利过程,我们不追究这种套利过程背后的驱动力量,因为协整分析考虑的仅仅是长期均衡化的进程是否存在。
说明:(1)欧盟各国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进行回归,对每一国的检验,欧盟平均利差中都已排除了该国的利差;美国和日本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包括所有的欧盟6国)进行回归。(2)DW给出了德宾—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零假设,意味着存在协整性。(3)ADF(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括号中的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滞后项数,因此k=0代表简单的迪基—富勒回归。100个观测值的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4.07(1%),3.37(5%),3.03(10%),100个观测值的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3.77(1%),3.17(5%),2.84(10%)。(4)表中*数据代表不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表2给出了整个样本期的利差协整检验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欧盟各国的利差序列较为普遍地表现出明显的协整性。但是,将样本分为前一体化时期和后一体化时期之后,检验结果会表现出许多结构性变化。一般地,在第一个子时期,检验结果总体上表明存在协整性,惟一的例外是法国,只是部分地表现出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我们发现协整性减弱。根据ADF统计量,在后一体化时期中能够确定存在协整性的只有英国。
4.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
最后,我们从地区对比的角度分析协整检验的结果。具体地说,就是将欧盟6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比美国和日本研究其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目的是明确目前的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在多大程度上是欧盟地区一体化政策的结果,或者只是金融市场全球化的一个结果。而根据前面部分的协整检验的结果(表1、2),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货币市场利率还是贷款利率,欧盟和美国、日本都不存在协整性,利差也是如此。这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是地区性现象,也就是说,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主要是欧盟政策推动的结果。上述结果的一个隐含结论是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远远超过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从全球的角度看这可能会导致某种程度的歧视利损失:由于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客户可能会偏向于选择一体化区域内的欧洲银行,而不选择成本最小、价格较低的区域外银行。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损失,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应加速发展,并最终赶上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某种意义上,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的达成为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1.第一法宝: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种情形。一是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二是具有应当公示信息而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公示;三是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四是企业无法联系。企业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银行可查询到商事主体是否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载入事由。以往银行的贷前调查主要通过到客户经营场所实地调查,对客户身份、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违法记录进行资料核查,客户、员工直接面谈,银行同业、政府部门等外部调查再进行综合评估,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上网查询“经营异常名录”,可以掌握企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企业的经营动态,有利于银行在短时间内对广大客户进行初步甄别筛选,提高对客户准入判断的准确性以及风险评估,也不用银行工作人员奔跑于各行政部门之间搜集各类企业信息,大大地节约了银行做好贷前资料收集工作、进行信贷审查的时间和审查成本,有效提高信贷审查效率。
2.第二法宝:年度报告制度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明确规定企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工商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报告不定期开展抽查。一旦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送、或弄虚作假,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填报内容包括:企业联系方式、备案事项、对外投资、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情况、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址、经营情况、许可文件及委托证明。社会公众可通过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网查询企业年度报告信息。据数据显示,2013年度深圳市应提交年度报告的商事主体共有559814户,其中内资企业53122户,外资企业28589户。内资企业提交率为92.59%,外资企业提交率为96.44%。可见,银行可通过查询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掌握深圳市九成企业的“出勤率”,以及注册资本认缴实缴的增减,经营场所、法人股东、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变动情况,有利于银行对企业进行动态评估,从而实现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查核实、贷后跟踪管理,进一步监测企业信贷风险,控制化解风险。
3.第三法宝: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
除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年度报告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包括了商事主体登记及许可审批信息、备案信息、企业公示即时信息、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工商部门将通过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对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和企业公示即时信息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总量不少于3%-5%。经统计,深圳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现有3.8亿条企业信息,有关信息还在不断地充实完善中。银行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在掌握企业官方信息的同时,还可以查询企业的即时信息。信用信息平台的建立有利于银行掌握行业动态,制定相应的贷款计划;有利于银行更充分地进行贷前调查,对存在行政处罚信息的企业进行客观判断,杜绝违法企业蒙混过关的现象;有利于银行全面审核企业,通过对企业变更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把握企业的偿债能力及信用状况,提高审核效率;有利于深化企业信用守法意识,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对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结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展,集中体现在欧洲单一市场的建立和欧洲经济货币联盟的建设进程上。由于银行业在欧盟金融市场以及整个经济中的关键地位,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在这两个进程中起了重要作用。而目前国内外有关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的研究主要是定性分析,缺少经验检验。本文运用经济计量分析的协整检验方法,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实际进程进行经验检验。
一、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
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标志是1986年欧共体通过的《单一欧洲法案》的提出。在这份法案中,欧共体提出了在1992年12月31日之前建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目标,在这个市场内,实现产品、人员、服务和资本的完全流动。在《单一欧洲法案》框架下,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成了欧洲经济一体化的重点,而且随着德洛尔报告的和《欧洲联盟条约》(《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实施,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又成为推动欧洲向经济货币联盟迈进的关键动力。
《单一欧洲法案》只是明确了欧共体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方向性目标,具体的政策表现为欧共体理事会的指导性意见”。
早在1977年,欧共体委员会就了《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其核心条款是允许外国银行在符合东道国法规的前提下设立分支机构。它事实上打开了成员国银行在共同体其他成员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门,具有重大的普遍性意义。但是,由于各国的立法差异并没有得到消除,因此《第一号银行指导意见》并没有导致任何重大的跨国银行活动。真正标志着欧洲银行业和金融服务业走向单一市场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的《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Directive89/646/EEC),经过修订,1993年各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法律加以正式实施。这份立法涉及欧洲银行业金融服务和跨国活动的各个方面,具有十分广泛的内容,其核心是置于共同监管规则下的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根据这两项原则,任何一个成员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只要在本国获得了营业许可,就可以在其他成员国开设分行,不用事先征得接纳国的许可,其业务也只受母国监管机构的监督,而不受东道国的监督和管制。单一许可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对银行业跨国经营的便利性不言而喻,银行不再需要为了申请在国外开立分支机构的资格而花费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其经营活动也只由本国的监管机构监督,这样就避免了成员国之间由于监管规则不同造成的麻烦。另外,这两项原则也为欧盟各国提供了一个监管框架,这个框架有助于降低对欧盟各国之间进行协调的成本,并减少欧盟各国的监管负担,同时也限制了潜在的各国监管者的偏见。1986—1992年间,欧共体理事会还制定了8个附加的指导意见,分别对银行业监管、资本金要求、偿债能力标准、洗钱活动、信贷风险、年报的要求和银行并购重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欧共体理事会的这些指导意见系统地阐述了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要求,然后各成员国将这些要求转化成本国的具体立法加以落实。因此,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不仅依赖于各项指导意见的有效性,而且也和各成员国的具体实施状况密切相关。芝摩曼(Zimmerman,1995)考察了所有单一市场指导意见在各成员国的实施状况,得出的结论是在1991年末至1994年4月间,已经被成员国采用的指导意见占全部指导意见的百分比已经从58%上升到89%。对于《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截至1994年4月,12个欧洲联盟的成员国中有11个已经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了国内立法,惟一的例外是西班牙。
总体而言,在欧共体一系列的指导意见之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法律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法律一体化比市场的实际一体化先行一步。
二、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经验检验
(一)假设和数据
首先,经验检验主要是针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同时也涉及货币市场,因为银行信贷市场利率是以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基础的,银行信贷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关系很密切。
其次,检验的指标是利率,也就是以利率(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作为衡量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指标。根据利率平价理论,完全一体化的市场应该遵循单一价格原则,换言之,就是在完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上,所有相同金融资产都具有相同的价格。由此,利率可以作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衡量标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风险的不同,文化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影响不同,货币政策条件不同,以及各国银行为解决信息不完全而采取的策略不同,一体化的银行信贷市场内利率并不一定都实现均等化。因此,我们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不是以严格的价格均等化作为标准,而是使用协整的概念。协整分析认为,随着银行信贷市场日益一体化,区域内银行的定价行为将会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一体化地区内成员国的利率将表现出趋同的关系。而从具体分析的角度说,在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内,利率(非稳定时间序列)在短期内可以分离变动,但是在长期,市场力量将迫使它们恢复到一个均衡的关系。
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这是出于下面几方面因素的考虑。第一,在金融市场上,名义利率能够比实际利率更好地反映国际套利过程。借款者用以进行比较、评判的是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相应地,那些不通过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跨国业务活动的银行一般也只是对经过汇率预期调整的名义利率感兴趣。上述两者构成了国际套利过程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在国际套利过程中名义利率比实际利率更重要。第二,用实际利率进行衡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问题。一方面,实际利率以各国的货币分别表示,其差异无法比较,同时,没有任何一个机构对跨国实际利率进行比较,因此对于单个投资者或借款者来说,实际利率差异并不能够提供获利机会。另一方面,由于平均实际利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购买力平价,而各国的购买力平价在长期来说不会有太大的偏离,也就是说各国平均实际利率在长期是基本相等的。这样,使用实际利率进行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检验具有潜在的误导性——无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是否发生,实际利率本身的差异就很小。因此,我们选择名义利率而不是实际利率作为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检验指标。
我们的研究范围包括欧洲联盟的六个核心国:法国、德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这些国家的经济总量占欧盟GDP总额的80%以上,很大程度上可以代表欧洲联盟的总体。同时,为了比较地区性和全球性的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我们把分析扩展到美国和日本。
我们将使用从1985年开始的月度利率对银行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协整检验。对于银行贷款利率,选用各国的基准利率表示;为了计算利差,选用货币市场利率作为存款利率的近似表示。银行贷款利率和货币市场利率的数据都可以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出版的《国际金融统计》(InternationalFinancialStatistic)中得到,两者都从1985年1月开始。利差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贷款利率减去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绝对利差;二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得到的相对利差。
(二)模型的分析框架
1.协整检验的一般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如果两个时间序列yt、Xt各自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序列,而且两个序列的某个线性组合是平稳的或I(0),那么称时间序列Yt、Xt是协整的,或者说两者具有协整性。协整意味着两个时间序列变量之间存在某种长期的均衡关系,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总是伴随着另一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变化,两者不会分离太远。
对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协整检验基本上是遵循恩格尔和格兰杰(EngleandGranger,1987)建立起来的方法,按两个步骤展开。首先,证明时间序列存在单位根;然后,估计协整向量。
协整检验的条件是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一阶单整序列,定义为I(1)。为了确定贷款利率时间序列和利差序列是I(1),我们需要进行单位根检验。为此,我们要构建关于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和一阶差分序列的回归方程,然后分别进行t检验和F检验。两个回归方程都包括一个紧跟在利率的滞后差分项之后的趋势变量:
零假设表示时间序列服从随机游走,即非平稳。对于t检验,零假设是Ho:b=0;对于F检验,零假设是H0:b=d=0。如果计算出的‘统计量或F统计量的值小于临界值,那么我们不能拒绝零假设,也就是说时间序列是非平稳的。
一旦确定了贷款利率和利差的时间序列是I(1)序列,我们就可以从杜宾一沃森(Durbin-Watson,DW)统计量开始进行协整检验。杜宾一沃森统计量从协整回归中得到,协整回归使用单个国家的利率或利差yt作为因变量,欧洲联盟其余国家的平均利率和平均利差作为自变量xt:
当由方程(3)的回归中计算出DW值比临界值大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存在协整性。正如恩格尔和格兰杰指出的,杜宾一沃森检验只是作为证明存在协整性的一个近似指标,它需要更详细精确的其他检验加以补充,有代表性的是迪基一富勒(Dickey—Fuller,DF)检验和增广迪基一富勒(AugmentedDickey—Fuller,ADF)检验。迪基一富勒检验基于协整回归方程的残差构建模型:
这里,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表明了两个时间序列变量的协整性。具体地说,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说明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存在协整关系。另外,根据以下的回归方程可以进行增广迪基一富勒(ADF)检验:
这里,按照绝对值进行比较,当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即两个时间序列变量具有协整性。
2.存在结构性突变的协整检验
凯普雷(Caporaleetal.,1996)认为,对于趋同之前和之后的时间序列变量间的长期关系,协整是一个强有力的检验,但是对趋同过程中的时间序列变量则不然,也就是说,在趋同发生的时期内,时间序列变量经常表现出非协整性。换言之,非协整性能够反映时间序列变量的一种趋同进程,这一结论得以成立的重要前提是时间序列存在结构性突变,这种结构性因素常常是由外部作用引起的,而不是时间序列本身变化规律的结果。如果欧洲联盟促进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主要是《单一市场法案》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有效,那么欧洲联盟成员国之间的利率差异应该存在下降趋势,或者说利率的时间序列显示出结构性突变,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贷款利率出现趋同。根据上述观点,如果存在结构性突变,那么样本将要划分为突变前和突变后两个时期,然后分别对这两个时期进行协整检验。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的协整检验,缺少协整性正好意味着存在趋同进程。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通过影响银行定价行为和竞争状况,从而对金融市场结构形成冲击,贷款利率就可能显示出结构性突变。因此,我们要对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时间序列分别进行协整检验。《第二号银行指导意见》于1989年通过,到1993年9月欧盟各个成员国将其转化为本国的具体法律加以落实,因此大致可以认为结构性突变发生在1990—1993年9月这段时期内。如果考虑90年代初期金融市场也经受多方面严峻的外部突发性冲击,如两德统一、欧洲货币体系危机等,将突变性时期确定在1990—1993年这段时期内是恰当的。基于这种考虑,我们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不同的子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1985年1月到1990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政策和措施没有实际实施的阶段,可称为前一体化时期;第二个时期是从1993年9月到1997年12月,代表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有关政策措施开始实施后的阶段,可称为后一体化时期。1990年12月到1993年9月之间的这段时期被排除在外,以充分保证两个子时期相互独立,同时也力求减少90年代初外部冲击对欧盟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
这样,我们就对上一部分的检验程序加以修正,具体按如下步骤进行:第一步,对从1985年1月到1997年12月的整个样本期,根据方程(3)进行协整回归,得出DW、DF、ADF的各个值。但是,在存在结构性突变的条件下,这些检验的实际意义有所减弱。第二步,进行结构性突变条件下的协整检验,把整个样本期分为两个子样本,然后分别应用方程(5)对每一个子样本进行协整检验。
(三)模型检验结果
1.贷款利率和利差的趋势:描述性统计分析
为了说明欧洲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程度,我们将对欧洲联盟六个核心成员国以及日本、美国的贷款利率和利差进行分析。
统计数据表明,整个样本期内,欧盟各成员国的货币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存在不小的差异,最低的是德国(5.89%),最高的是意大利(11.66%);各成员国的贷款利率也并不相等,最低的是德国和荷兰,它们的平均贷款利率大约是8.2%,意大利则高达12.86%。
如果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能够导致金融资产价格均等化的理论假定成立,那么我们将发现各成员国的名义利率会减少到一体化之前利率最低的国家的利率水平。统计数据表明,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贷款利率明显下降。但是,这种情形并不是欧洲特有的,因为美国和日本的利率也表现出同样的下降趋势,也就是说利率的下降更可能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而不是由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政策的独特后果。另外,在后一体化时期,各国的利率看起来更加接近,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利率普遍下降而导致利率之间的差距变小。而且,统计数据也不能够说明利率实现了均等化,毕竟在意大利和荷兰两个国家之间,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达到4.97个百分点,银行贷款利率的差距也有4.28个百分点。
对利差的分析表明,除了比利时和意大利之外的所有国家,与前一体化时期相比,后一体化时期的绝对利差普遍减少。但是这本身不足以说明欧盟金融市场实现了一体化,因为利差下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各国名义利率的下降。而且,对相对利差的分析表明,在这一时期内利差实际上是增加而不是减少。在前一体化时期,相对利差的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64的高点到英国的1.10低点;而在后一体化时期,这一变化范围是从比利时的1.87到意大利的1.15。利率的降低可以很大程度地解释这种变化。银行贷款利率可以表示为货币市场利率加上一个附加额,而相对利差又可定义为银行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因此,当货币市场利率下降时,相对利差将会增加。但是,统计数据表明,在后一体化时期,除了比利时以外的所有其他被分析的欧盟成员国的相对利差都更加紧密地朝德国的利差水平靠拢。总体而言,描述性统计量并不能有力地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只是在较小程度上指出了不同国家利差更加接近。
2.利率和利差的单位根检验
首先,我们给出协整检验第一步的结果,也就是确定待检验的时间序列是否是一阶单整的,即时间序列是否I(1)序列。为此,我们分别对利率时间序列及其一阶差分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对所有的利率(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和银行贷款利率),我们都不能够拒绝有单位根的零假设,也就是说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非平稳的。进一步地,我们能够拒绝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的零假设,也就是说,利率的一阶差分序列是I(0)序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所有的利率时间序列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即I(1)序列,我们可以对利率的时间序列进行协整检验。同样地,利差的单位根检验的结果也表明,绝大部分国家的利差时间序列都是I(1)序列,而仅有几个国家(意大利、荷兰和英国)的检验值表明利差序列是I(0)序列。这里的利差是由贷款利率除以货币市场利率而得到的相对利差。
3.银行信贷市场以及货币市场的协整检验
(1)利率的协整分析
经过经验分析发现,除了法国、比利时,欧盟其他国家的货币市场利率普遍表现出缺少协整性。在现实情况下,对欧盟货币市场利率起基准作用的并不是欧盟的平均货币市场利率,而是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因此,我们对欧盟各国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进行协整检验,得到的结果见表1。
说明:(1)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序列相对于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序列进行回归。(2)DW给出了的德宾一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的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3)DF给出了简单DF回归的φ的统计量,其相应的100个观测值的临界值是:4.07(1%),3.37(5%),3.03(10%)。根据绝对值比较,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非协整的零假设,表明存在协整性。(4)*数据代表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我们可以看出德国货币市场利率和比利时、荷兰、英国三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在两个子时期都是协整的,在前一体化时期协整性表现得更加强烈。法国和意大利有更低的检验统计量,表明它们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非协整性。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后一体化时期的检验统计量的值都比前一体化时期更低,也就是说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显得更加微弱,这一结果符合凯普勒(Caporale,etal.,1996)的观点,即趋同进程中,能够检验到的协整性会减少,换言之,缺少协整性可以被解释为趋同进程的结果。总体而言,欧盟各国的货币市场利率和德国的货币市场利率之间表现出较明显的协整性和趋同现象。
货币市场利率通过固定汇率联系在一起,从而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一定程度上可以转换成银行贷款利率之间的协整性,但是这种转换关系并不是很明确。从表1中可以看出,就比利时而言,在前一体化时期其货币市场利率是协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是协整的;但是对荷兰而言,货币市场利率的协整性并没有导致银行贷款利率的协整性。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即货币市场利率的趋同是银行贷款利率之间出现协整性的必要但绝不是充分的条件。
(2)利差的协整分析
这一部分我们进行利差的协整分析。利差的协整性反映了能够将市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确立一种长期均衡关系的套利力量。这种力量可能来自于货币市场一体化,银行零售定价行为的趋同,以及信贷市场的套利过程,我们不追究这种套利过程背后的驱动力量,因为协整分析考虑的仅仅是长期均衡化的进程是否存在。
说明:(1)欧盟各国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进行回归,对每一国的检验,欧盟平均利差中都已排除了该国的利差;美国和日本的利差相对于欧盟平均利差(包括所有的欧盟6国)进行回归。(2)DW给出了德宾—沃森统计量的检验值,100个观测值相应的临界值是:0.511(1%),0.386(5%),0.322(10%)。当DW值大于临界值时,拒绝零假设,意味着存在协整性。(3)ADF(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估计参数的t统计量,括号中的k给出了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滞后项数,因此k=0代表简单的迪基—富勒回归。100个观测值的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4.07(1%),3.37(5%),3.03(10%),100个观测值的增广迪基-富勒回归的相应临界值为:3.77(1%),3.17(5%),2.84(10%)。(4)表中*数据代表不存在协整性的结果。
表2给出了整个样本期的利差协整检验结果,从中可以看出欧盟各国的利差序列较为普遍地表现出明显的协整性。但是,将样本分为前一体化时期和后一体化时期之后,检验结果会表现出许多结构性变化。一般地,在第一个子时期,检验结果总体上表明存在协整性,惟一的例外是法国,只是部分地表现出协整性。在后一体化时期,我们发现协整性减弱。根据ADF统计量,在后一体化时期中能够确定存在协整性的只有英国。
4.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和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
最后,我们从地区对比的角度分析协整检验的结果。具体地说,就是将欧盟6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比美国和日本研究其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目的是明确目前的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进程在多大程度上是欧盟地区一体化政策的结果,或者只是金融市场全球化的一个结果。而根据前面部分的协整检验的结果(表1、2),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无论是货币市场利率还是贷款利率,欧盟和美国、日本都不存在协整性,利差也是如此。这说明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主要是地区性现象,也就是说,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主要是欧盟政策推动的结果。上述结果的一个隐含结论是欧盟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远远超过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水平,从全球的角度看这可能会导致某种程度的歧视利损失:由于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客户可能会偏向于选择一体化区域内的欧洲银行,而不选择成本最小、价格较低的区域外银行。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损失,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应加速发展,并最终赶上地区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在某种意义上,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多边协议的达成为全球银行信贷市场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一个较好的基础。
商业银行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其他中间业务的盈利性金融企业。它的基本特征是:信用中介、创造存款货币、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是研究银行自身资产负债配置的“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目标为对象,以资产负债管理、计划和决策管理、市场营销管理、财务管理的理论、体制、机制和业务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学科。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贯穿于“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目标的全过程。
信贷资金是商业银行以信用方式筹集和分配的资金。信贷资金来源主要是各种存款、金融债券发行、借入资金和自身积累资金。信贷资金运用主要是对各部门、各企业和个人发放的贷款、证券投资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是研究银行与企业部门、居民部门之间借贷关系的管理理论、体制、机制和业务技术的学问。虽然信贷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属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范畴,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研究的对象是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而银行信贷管理是研究银行与企业、居民的信贷关系,重在发现市场、研制产品、营销贷款、创造收益,切入点是企业、居民的资金循环、融资结构、财务收支,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对象和内容相比具有独立性,两者虽有相联系的一面,更有重要的区别,信贷管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仍然是两个独立的领域。
银行信贷管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关系图示如下:
信贷作为经济范畴,在经济理论上有三种互相联系而范围宽窄不同的定义,一是把信贷定义为信用,亦即借贷行为,属于宽范围;二是定义为银行信用,亦即银行存贷款等信用业务活动的总称,为中宽范围;三是定义为银行贷款,专指以银行为主体的货币资金贷放行为。三种定义的相互关系可以图示如下:
银行信贷管理在二级银行体制下,可以划分为宏观层次的信贷管理和微观层次的信贷管理。信贷宏观管理研究中央银行货币供应调控与商业银行信贷调节的关系,信贷微观管理研究商业银行与经济部门企业居民之间的融资关系,共同构成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的传导过程。宏观信贷管理与微观信贷管理关系图示如下:
二、中介和市场的关系问题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的多样化,基金投资工具和市场的迅速增加与扩大,推动金融机构的发展和功能的改变,出现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萎缩和竞争力下降,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的社会融资功能迅猛扩大。在这种背景下,以微观金融资源配置为研究对象,研究居民、企业利用金融工具,从事经营决策,寻找规避风险、收益最大化的方法和技术的金融功能观理论应运而生,博迪和默顿在《金融学》(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中认为,由于证券设计的日益发展和完善,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进步和广泛应用,21世纪金融将从不透明的机构向透明的市场发展,中介正在向市场过渡,标准化的金融市场最终将取代金融中介,商业银行作为信用中介的间接融资功能将衰退。极端观点甚至宣称商业银行将是21世纪的“恐龙”。基金将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存款,证券将取代传统金融机构的贷款,网络将取代机构。照此推断下去,作为商业银行基本金融工具的信贷,自然也将为市场的基金和证券所取替。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发展史说明,中介和市场,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并不存在替代关系,而是一种动态互补、互动的螺旋式向上发展过程。因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在发达的经济中,市场和中介之间存在共生的关系。在市场中运作要求对人力资本的大量投资,中介有助于获得更广泛的参与,并使个人和企业享受市场的好处。这是中介可能造就市场途径的唯一例子,反过来,市场对金融机构也有价值,因为市场允许中介对在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进行套利。因此市场使中介更容易的生存”。金融中介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扩大交易量和创造标准化的市场推动市场的发展,中介是金融商品的供给者。市场在中介不断创新商品和扩大交易量的同时,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潜在收益并反作用于中介,为中介创新活动提供需求,中介和市场是相伴而生的。尽管20世纪90年代金融市场交易以几何级数递增,包括西方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融资顺序仍然是贷款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而不是颠倒过来,是为实证。
从最极端的纯理论推理,基金取代银行存款,证券取代银行贷款,网络取代机构,至少需要具备:(1)基金能够取代货币发挥所有职能;(2)所有企业和居民都能够进入市场筹资和融资;(3)全社会的储蓄都是资本储蓄,不再存在货币储蓄;(4)一切基金都是开放式基金;(5)网络覆盖社会的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否则,市场取代中介是不可能的。这些条件即使在发达国家包括“金融功能理论”的产生地美国都不具备,更何况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就更是遥远的理想了!
“由于市场和中介两者都不像理论所说的精确方式那样运作,因此,在提出有关改革金融系统政策时,小心谨慎会做得更好”。由此可见,银行信贷管理仍然是金融理论和金融管理的重要课题。
三、信贷资金运动与银行信贷管理战略问题
银行信贷管理是对信贷资金交易过程的制度安排,规范交易双方信贷行为,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达到交易双方追求的各自利益目标。因此,银行信贷管理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选择信贷制度、管理体制和交易机制,这是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发挥信贷优化资金配置杠杆作用的根本所在。
信贷资金是参与借贷交易的资金,从价值运动形态上表现为一种特殊的价值运动形态。信贷资金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论述,信贷资金“在运动中保存自己,并在执行职能以后,流回到原来的支付者手中。”(《资本论》第三卷384页)“这个运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付出——一般说是贷或借的运动,即货币或商品的只是有条件的让渡这种独特形式的运动。”(同上书390页)并指出信贷资金“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同上书384页)由此可见,信贷资金运动是一个二重支付和二重归流的价值特殊运动过程,贷款发放由银行支付给企业或居民,这是第一重支付,借款者使用贷款进行投资或消费(实业投资或证券投资),发挥资金的职能,这是第二重支付。信贷资金在完成投资或消费职能之后,投资者收回投资,消费者取得预期收入这是第一重归流,然后借款者按照借款合约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这是第二重归流。从第一重支付到第二重归流是信贷资金的循环,信贷资金循环的持续运动构成周转过程。所谓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就是实现这种不间断的运动。信贷资金的价值特殊运动过程具有显著的特点和要求,一是,以偿还为条件,以收取利息为要求的价值运动;二是,以履行资金职能,实现价值增殖为基础的价值运动;三是,诚信为本的价值运动,信任、信誉、信实是资金交易秩序的基石。要求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健全各类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强化政府信用的导向作用。
信贷资金运动在二重支付和二重归流中充满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在第一重支付阶段客观上存在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极易发生逆向选择行为;在第二重归流阶段更存在事后信息不对称,产生道德风险。克服信贷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性,防范信贷资金使用方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构成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安排的重中之重。所以提高银行信贷的效率和效益,必须实行“两个轮子”并行的管理制度建设战略,一是建立以发展为中心,优化增量,获取规模效益和范围效益的“贷款营销制度”,二是建立以处理不良贷款为重点,盘活存量,化解存量风险,提高竞争力的“风险处置制度”。
四、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演进的评价问题
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是国家经济金融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一定的经济金融制度决定着相适应的信贷管理制度,经济金融制度的变化必然引起信贷制度的重新安排,以适应经济金融发展的需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1949年)到现在的半个多世纪,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经历了从计划经济体制(1949——1979年)——计划商品经济体制(1979—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1992——现在)的三个发展阶段,与之相适应,银行信贷管理也发生了从计划信贷的“资金供给制”模式向市场信贷的“资金交易制”模式的渐变过程
1949——1979三十年间,按照苏联银行制度模式建立起来的金融制度,是一种国家完全垄断、中央集权的计划金融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可以概括为:单一的国家银行。人民银行是全国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现金出纳和货币发行中心;信用集中于银行,取消商业信用,银行是唯一的融资中介;银行信贷与货币发行合一于一身,银行发放贷款不受存款约束,具有无限扩张贷款的能力。这种金融制度是计划经济制度实行工业包产、商业包销、物资统配、财务统管体制的支柱,否则,计划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建立起来顺利运转。在国家垄断信用的银行制度下,银行信贷管理实行按照国家计划的“实物贷款”办法,对工业企业按产值计划贷款,商业批发企业按进货计划贷款,商业零售企业按库存计划贷款,农副产品收购按实际需要发放贷款,物资供销企业按物资调拨计划贷款,银行信贷管理是典型的“资金供给制”。市场、交易、价格、利润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成为异已力量,计划、分配机制代替市场、交易机制,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既不反映成本,也不能调节供求,更不能发挥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开始了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为目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与之相应,中国金融制度也以渐进方式实行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经过20多年的艰苦曲折的努力,金融制度已经实现了银行体制的三次制度性分离和金融市场体系框架的建立,初步形成间接调控体系、商业银行运作机制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架构。1984年建立中央银行体制,从制度上实现了信贷和发行职能的分离,为建立商业银行“以存定贷”的内在经营约束机制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操作机制,奠定了制度基础。1994年组建政策性银行,实行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分离,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企业制度改革,建立市场金融的微观基础,奠定了组织制度基础。1999年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优良金融资产与不良金融资产分离,构建信用证券化和风险防范机制,为提高银行经营效率、竞争力,迈出了重要步伐。1991年以来建立了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在内的金融市场体系。
银行信贷管理在金融制度变革过程中,按照资金交易商品化、市场化的方向,进行了多方位的改革,信贷管理制度在十个方面实现了突破①,从制度上构建了按商业信贷原则管理信贷的初步框架。试列如下:
——信贷管理思想:从重贷轻存转向存款立行;从重物资保证忽视周转向注重资金周转转变;从重保证资金供应转向重视资金使用效益。
——信贷管理目标:从“守计划把口子”转向按市场供求决定,实现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
——信贷管理原则:从传统的计划性、物资保证性、偿还性传统“三性”原则,转向“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新“三性”管理原则。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从“统存统贷”的指标管理转向“以存定贷”,再向“差额控制”,最终实行“实存实贷”的资金管理。
——信贷范围逐步扩大:从超定额流动资金的狭小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领域的技术改造;从生产流通领域扩大到消费领域;从公有制经济扩大到多种所有制经济。
——信贷对象:从单一的实物经济扩大到票据和证券经济。
——信贷种类:从按贷款标的物的资金性质划分贷款种类,转向按期限划分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信贷管理机制:从计划机制转向市场机制;从行政手段转向经济手段;更多利用利率杠杆作用。
——信贷方式:从单一的信用贷款走向包括抵押、质押、第三方担保在内的多种贷款方式;从行政管理走向依法管理;从分配贷款转向营销贷款。
——信贷风险控制标准:从“一逾两呆”转向国际接轨的“五级”分类标准。
中国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路径依赖”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在银行信贷管理上表现出明显的“双轨制”特征,一方面是传统“资金供给制”的运行机制在弱化,市场经济的“资金借贷制”运行机制在成长,另一方面新旧体制的矛盾和磨擦又无时不在碰撞,有时甚至还会出现戏剧性的体制回归,进两步退一步近似一种常态。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往往与运行机制转变滞后于体制变革,引起新体制和旧机制的矛盾相联系,这是重机构分合轻机制转变,形式先于内容的改革思维形成的不能不付出的成本。
五、经济后转轨时期的银行信贷管理创新问题
21世纪的头20年(2000—2020年),中国经济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根据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发展战略目标,经济体制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体制的后转轨阶段。在后转轨阶段,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集约效益型经济增长方式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对外开放的步伐更加骄健。随着全方位深层次的市场开放,我国在WTO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得到真实体现。在整个经济体制后转轨时期,变革与挑战共存,开放与发展共进。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脉,金融体制改革和运行机制在经济体制后转轨时期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当前,金融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要求与现行金融机制的矛盾,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滞后,服务意识缺乏,产品创新不足,体制机制约束的问题,在经济体制后转轨时期进一步显现。因此,中国银行业的产权改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经营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的转变,不良贷款的处理,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成为金融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经济金融体制进入后转轨时期,银行信贷管理面对全新的经营环境,信贷市场是完全竞争性市场,竞争者既有国际的大银行,又有国内众多的大、中、小银行和证券、保险机构,监管者的国际化监管规则和全程风险监管。在新的市场环境下,银行信贷管理中的市场定位、贷款结构、产品创新、贷款营销、人本服务、技术安全、扁平化管理等等问题,既是银行信贷管理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课题,也是研究银行信贷管理理论和方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银行信贷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支持技术,都是依一定的经济金融结构和发展水平做出的选择,两者必须相互适应,达到制度的供给与需求均衡。经济学常识告诉人们,经济金融结构和发展水平永远都处于变化状态,因此,银行信贷制度、体制、机制和支持技术的效率,总是随着条件和环境的变化而递减,这种现象在制度经济学称之为“制度的生命周期”,制度的有效性在于它的发展和调整的永恒性。所以,银行信贷管理的决策者,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品格,从实际出发,根据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做出及时灵敏的反应,对不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行调整重新安排,使之在新的条件下达到制度供给与需求均衡,保持制度的有效性。因此,要力求从理论、观点和方法论上把握十条原则:
1.信贷管理的对象:信贷管理在于发现市场、研制产品、营销贷款、创造收益,为达到信贷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经营管理目标,研究信贷管理制度和体制、运行机制和支持技术的理论、原则、方法与技术。
2.信贷管理涉及的对象: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涉及企业、居民部门的资金循环、融资结构、财务收支,构成银行与企业、居民的融资关系;同时,又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相联系,构成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的传导体系。信贷管理研究的单一性与涉及对象的多元性,决定了银行信贷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
3.信贷资金交易费用(成本)与资金需求和供给:存款和贷款是商业银行向企业、居民部门提供的信贷服务,通过存贷款的利率差获得收益。因此,合理的资金交易费用(成本)对信贷的需求和供给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影响经济总产出和国民福利的提高。所以,银行信贷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市场化的信贷定价机制,确定合理的“价格”水平,资金盈余的企业和居民才会把钱存入银行,资金短缺的企业和居民才会向银行贷款,形成有效的信贷需求机制,促进信贷发展和经济增长,反之,必然引起信贷萎缩,经济发展受阻。
4.信贷营销与市场定位:在金融组织机构多元化的信贷市场上,有众多的供给者与需求者,形成复杂的供给和需求结构,企业规模的大、中、小差别,资金需求的性质和数量各异,个人财务收支水平不同,高端客户和一般客户的需求也千差万别,而且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形成资金的需求结构又各不相同。信贷市场的层次结构和空间结构差别,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营销必须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根据需求对象的特点,设计产品,创新营销方式和手段,才能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高经营效益。
5.信贷服务与管理结构创新:随着银行信贷管理理念的转变,经营范围的扩大、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银行信贷管理必将发生从单一业务平台管理向综合业务平台管理、网点经营向网络经营、同质向品牌、标准件服务向个性化服务、无偿服务向收费服务方向嬗变。研究银行信贷管理需要具有前瞻性的发展观念。只有慎时度势,顺势而变,才能不断提高制度、体制、机制的贡献率。
6.信贷管理与货币政策传导:中央银行货币供应量的增加或减少是通过商业银行信用量的伸缩来实现的,商业银行信贷是信用货币创造的闸门。商业银行信贷经营机构的设置和经营权限的划分,直接影响信贷资金的流动方向和数量,信贷管理体制又成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载体。因此,建立合理的与经济金融运行需求相适应的信贷管理体制,不仅是银行信贷提高效率的题中之义,也是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的必然要求。
7.贷款风险控制与创新和发展: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的存在,贷款风险的控制和防范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信贷管理创新的功能,又在于发现市场潜在收益,规避风险,推动发展,创新又是贷款风险防范的内在动力。由于贷款风险的客观性,不能消灭只能防范和控制,消灭贷款风险等于放弃效益、效率和发展机会。因此,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必须建立在创新发展机制之上,才能提高信贷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
8.银行信贷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关系都表现为信用关系,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社会信用环境的净化,社会信用缺失是银行信贷风险滋生最深刻的社会原因。因此,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与防范,必须与企业信用建设,个人信用体系和各类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协调配合,夯实银行信贷管理与风险防范的社会信用基础,创造实施银行信贷制度和管理体制的条件,提高银行信贷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9.银行信贷管理与人力资源管理:信贷制度由人来进行管理操作,管理者的素质、能力、积极性不同,管理制度管理体制的实施效果大不一样,优秀的管理者具有发挥制度的效益最大化,负面影响最小化的能力。银行信贷管理必须十分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关键在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建立激励与约束;权力与责任,利益与贡献对称的管理机制,这是银行信贷管理最重要的保证条件,也是管理决策者必须掌握的一门艺术。
10.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和“防火墙”:资金的同质性和金融市场的无界性质,信贷市场与资本市场有内在联系的客观必然性,两个市场之间资金的相互流动是客观规律。由于信贷市场资金的短期性质和资本市场资金的长期性质的差别,信贷资金又不能无限制的盲目流向资本市场,信贷资金过度进入资本市场必然造成银行信贷收支的不平衡,加大流动性风险。因此,按照两个市场资金的客观规律,建立有效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的“防火墙”,特别是在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发展,提高流动性和效益性,提高市场竞争力的条件下,两个市场之间的“防火墙,”是银行信贷管理不能回避的理论和实践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