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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之前,先要将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
2、房地产管理:继承人在办理完遗产继承公证的手续之后,需要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房地产权原件、房屋平面图、契税完税证以及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到房地产进行继承登记。
3、费用交纳: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几笔费用,需要交的三大主要费用是:手续费、印花税、测绘费。
4、房产过户登记:继承人在办理了上面的这些手续之后,就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了,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的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的原件、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等。
[关键词] 继承公证;继承人;建议
[中图分类号] DF524 [文献标识码] B
回望改革开放以来,从城市的景色面貌到普通百姓的着装饮食,我们都真切的目睹和感受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巨变,储蓄已经成为公民个人理财最常见的方式。百姓储蓄的目的除了收益,还有追求安全稳定、准备将来开销、结算方便、给儿孙留有遗产等各种考虑。多数人还在为未来的养老、子女教育、医疗费用、住房等诸多的问题担忧,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绝大多数人选择了储蓄方式理财。因存款人死亡而发生的存款继承业务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不知道存款数额,只知道家人有存款,那么如何办理查询、确定数额?公证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如何操作就成为我们面临的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存款人)财产,解决办理存款继承“难”的现象,同时又能规避操作风险,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公证实践提出了应对此类现象发生的建议。
为了保护公民储蓄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存款人一旦死亡,继承人就会面临存款的继承和支取问题。早在8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明确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证明自己的身份,才能有权提取该项存款,银行才能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对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的,合法继承人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但在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证机构,为了防范风险,操作时过于僵化,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办理存款继承手续就成了一些人的棘手问题。
2013年3月19日以前,司法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没有出台《关于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确实在实践中给继承人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笔者所在公证处在2013年3月19日之前,曾经接待了几位当事人,她们的父亲去世了,可是她们父亲的工资卡和存折找不到了,工资卡和存折里还有很多钱。她们先到银行去了,银行不给她们查,让她们到公证处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当时,我们处里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我们不能受理她们的申请,因为她们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证明,而我们的继承权公证书上必须要写明财产数额,再说银行里有没有这笔财产也不一定,所以,我们不宜办理。另一种观点是:我们可以先给她们办理一个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她们的父亲是谁,她们委托其中一个人到银行查询其父在那里的存款情况,拿着查询结果再到公证处来办理继承权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公证员经过详细了解,掌握了被继承人的基本家庭情况,告知了继承人办理公证的程序和所需证明材料,让其先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是被银行告知按照行业规定不能提供存款人的相关信息(2013年3月19日前之规定)。当事人既为难又不理解,经过我们与银行多次沟通,还专门找到了那家银行的上级,把这种情况同他们进行了协商,就这一问题达成了统一意见,凡是他们银行的储户,存款人去世的,其亲属拿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查询存款情况,银行可以出具存款证明,但是不能凭亲属关系证明领取存款。必须回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拿着继承权公证书,领取存款。我们为继承人办理了亲属关系公证,并出具了查询函,银行在查询函的回执中写明了我们要求提供的存款人存款信息情况。继承人回到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又遇到了新的问题,因为有两名继承人在外地工作,不能来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公证员耐心的讲解了法律规定和办理公证的程序,他们非常不理解我们的规定,感觉程序和手续太繁琐,我们也很无奈。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存款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存款人的财产证明(存款凭证)、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在外地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笔者通过工作实践认为,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是完全正确的,而且要严格审查与核实,但应该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由存款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到公证处申请即可办理,尤其适用于小额度存款的继承公证。
理由之一:公证事项受理的前提是继承人之间对该公证事项无争议,继承权公证书载明了被继承人存款相关情况,全部合法继承人的情况,全部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存款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公证书证明的是继承关系,而不是证明谁应该继承的份额,公证员在要素式公证书中可以详细加以表述,写明全部合法继承人均有继承权,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是合法继承人之一,是遗产代管人,依据公证书所支取的存款,遗产代管人有交付给其他合法继承人遗产的义务,如果遗产代管人不履行义务,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据公证书诉讼到法院,法院依据公证书做出裁定。这样做既能解决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又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理由之二:简化办理程序,符合树立创新型管理和服务的理念要求,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职能作用;既是服务民生的需要,又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为受理公证的前提是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办理的公证的最直接目的是为了支取存款,继承人奔波于相关部门,既增加了负担,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公证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行业,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尤其在面对法律规定缺失,制度缺乏周密、操作性不强的情况下,操作风险日益彰显。为此,只有结合公证相关规定和工作实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程,才能转化风险,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让群众满意,让社会信服。
打上法庭:5兄妹争遗产
2001年9月,小妹余午容以重新分配母亲谭少文的遗产为由,将保管房产的二姐余伍英告上法庭。庭审中法官提出,其母亲的遗产已分割给她以及其哥余川东、余川广和其姐姐余兰、余伍英,按法律程序应追加其两个哥哥和余兰为第三人。随后,余午容将两个哥哥和姐姐余兰也追加为被告。
庭审时,余午容出示了其母的房产证(位于成都市一环路,面积70余平方米的精装房)。此时,这套房子的产权所有人名字已变成“余午容”。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当即提出异议,小妹余午容则当庭出示了四川省公证处于2001年8月由公证员李某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此证明母亲谭少文早已立下公证遗嘱,将该房指定由她一人继承。
公证作证:小妹独享遗产
随后,4兄妹聘请的律师调查发现,公证员李某出具的那份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是根据其母于2001年7月因病死亡和第2416号公证遗嘱作出的。4兄妹的律师通过进一步调查还发现,四川省公证处在1998年7月出具的这份遗嘱公证书,由于在公证过程中违反了继承法中有关规定,遂以书面形式向四川省公证处递交了“撤消公证申请书”。但四川省公证处随后以复函书面告知,对于原告的撤消请求不予受理,不予复查。
公证违法:4兄妹状告公证处
经数次协商未果,4兄妹随后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第2416号遗嘱公证书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确认此遗嘱公证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具有公证书应当具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不具有公证遗嘱效力,该公证书被法院撤消。
事情到此似乎告一段落,然而4兄妹认为,四川省公证处公证员李某出具的公证书中“遗嘱全部有效”的公证内容,不仅对其违法无效的公证文书审查不严,而且其行为直接导致小妹余午容长达两年“无效”取得母亲谭少文的财产。而4兄妹在请求四川省公证处撤消而拒不撤消时,进一步使小妹在两年时间里“无效”取得的财产“合法化”,以至4兄妹对财产的占有权、收益权暂时丧失,时至2003年8月才被恢复。四川省公证处拒不撤消的行为使得他们兄妹“不得不打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官司”。因此,4兄妹决定状告四川省公证处,并于近日向青羊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
律师见证不可撤销放弃房屋产权
洪老伯与妻子应老太生前未生育子女。涉案延安中路某号房屋二层前间、二层亭子间、底层卫生间、二分之一底层灶间等,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老太继承自养父的遗产,原登记在应老太一人名下。
2010年8月上旬,洪老伯在某律师事务所写下《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内容为:他与应老太住延安中路某号房屋,现居住房屋是我妻子祖传,在她名下拥有所有权房屋。因我俩终身未育,故我声明妻子有权处置我俩百年身后上述房屋产权。我声明:第一,我不可撤销永远放弃上述房屋的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同意妻子有权处置上述房屋产权决定;第二若我晚于妻子百年,则我生前在上述房屋有居住权,但该房屋居住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该居住权随我的百年而自然终止。不允许其他任何人来此居住或将户籍迁入。上述声明为不会更改和不可撤销。同日,应老太也在该律师事务所立下《我的遗嘱》,决定将系争房屋产权由其两弟弟朱明与朱耀继承。
叔侄签署《遗赠扶养协议》再对房屋处分
2013年3月中旬,应老太去世。同年5月上旬,洪某作为扶养人,洪老伯作为遗赠人双方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遗赠人洪老伯年事已高且孤身一人,由侄子洪某照料其衣食起居,承担洪老伯生病就医护
理,扶养遗赠人终生,不得半途遗弃。洪老伯在故世后,将自己拥有的家具、电器、房屋等财产以及个人其他一切财产,遗赠给洪某所有。”5月10日,上海某公证处对《遗赠扶养协议》出具公证书,洪某开始履行对洪老伯的照顾。
同时,洪老伯还向公证处申请,要求继承妻子应老太名下系争房屋产权,他称应老太生前无遗嘱,该公证处查询了本市公证遗嘱信息库,未发现应老太生前有公证遗嘱记录,遂于同年6月21日出具公证书,明确了系争房屋由洪老伯继承。同年10月,洪老伯持该公证书至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继承的转移登记,该中心经审核向洪老伯颁发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14年2月21日,洪老伯去世后,洪某与朱某两兄弟为该房产归属产生争议,获悉洪老伯生前在公证处作过继承房屋公证手续,朱某两兄弟于2014年7月末,向作公证的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事后该公证处调查核实,发现应老太于2010年8月4日在本市某律师事务所立有遗嘱,处分了房屋产权决定,遂决定撤销系争房屋由洪老伯继承的公证书。
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与《遗赠扶养协议》抗衡
2014年10月底,洪某将朱某二兄弟及洪老伯诸多兄弟姐妹告上法院,称洪老伯夫妇先后于2013年3月、2014年2月去世,双方生前无子女,也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洪老伯有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自己系洪老伯的侄子,因洪老伯生前孤身一人,生活无人照料,遂双方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由他照顾洪老伯生活起居及就医护理、料理丧葬后事,自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应该继承洪老伯拥有的一切财产。尽管应老太在2010年7月下旬留有遗嘱,将其名下涉案房屋留给其弟弟朱某两兄弟继承,洪老伯也曾留有遗嘱放弃系争房屋的权利,但洪老伯在2013年5月8日与自己又重新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变更了遗嘱内容。据此,属洪老伯所有该房屋产权一半应归自己所有,请求法院核准《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将涉案房屋一半产权份额判归给自己。
法庭上,朱某两兄弟辩称洪老伯生前已明确放弃了对涉案房屋的产权份额权利,应老太已将涉案房屋留给他们俩继承,故不认同洪某的诉求。而洪老伯其他兄弟姐妹均未向法院作应诉和答辩。
经公证的无效处分不具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侄子洪某与叔叔洪老伯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系争房屋系应老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8月4日,洪老伯与应老太在本市某律师事务所见证下,对该房屋作了处分。洪老伯写下《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声明不可撤销地放弃对涉案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由应老太对二人百年后的房屋归属进行处分,故系争房屋并不属于洪老伯遗产。洪某声称洪老伯虽写下过《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当时是基于安慰重病的应老太,后来洪老伯又与他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其真实意思为将系争房屋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遗赠给洪某。法院以为,首先,洪老伯已经签署《放弃房屋共有产权及继承权声明》,放弃了对系争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其次,《遗赠扶养协议》中所述为“洪老伯在故世后,将自己拥有的家具、电器、房屋等财产以及个人所有的其他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及不动产)遗赠给洪某所有”,并未明确指向将系争房屋遗赠给洪某所有,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洪某败诉。
“律师见证”PK“公证处的公证”
据市地方税务局介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要求,本市从20**年6月1日起,将个人购买不足5年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这一政策出台后,对促进本市二手房市场平稳发展产生了积极效果。但是,同时也出现了无偿赠与住房增多行为,其中部分是房屋买卖双方以假赠与形式掩盖买卖交易偷逃税款行为。市地方税务局此次发文,涉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营业税、契税和印花税的管理,以及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等相关措施,目的旨在解决假赠与偷逃税款问题,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
市地方税务局要求,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填写《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它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述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税务机关审核上述材料,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退提交人,同时制发《**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通知书》。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为其代开发票。
市地方税务局指出,个人继承不动产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并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继承资料审核”栏加盖由市局统一刻制的“个人继承”印章。对除继承外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并对非继承、遗嘱、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在缴纳契税前,由税务机关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无偿赠与契税审核”栏加盖由市局统一刻制“个人无偿赠与”印章,房管部门在契税完税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并在受赠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粘贴的印花税票骑缝处,由房管部门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予以注销。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产权转移书据,按市场评估价格计征印花税。
【关键词】市政给排水工程;安全施工;保证措施
引 文:
在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生活不断提高的今天,市政给排水系统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影响很大,而且由于给排水工程是一项施工环节多,管线敷设难度大的施工工程看,人们对于给排水工程的要求不断提高,安全问题在其施工的过程中则一直是施工企业着重研究的问题。给排水工程需要大量的管线来完成工程结构的构架,管道的种类以及管道施工手法都不尽相同,因此,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一定要按照设计要求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施工人员,还要注意自身的安全。工作中一定要保持头脑的清醒,毕竟施工工程存在很多危险因素,一旦因为疏忽而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因为市政给排水施工的项目内容十分复杂,所以,在实际每一个细节中,一旦有问题出现就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因此,对市政工程给排水工程的施工建设进行安全管理必须加大力度才可。
1市政给排水工程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1施工人员的工作态度
任何工程的建设施工,都是以人为主体而进行的工作,机械的使用,也需要人来完成,因此,施工人员的工作态度,对于工程质量的影响是很大的,积极的工作态度,不但能够提高工人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工程的进度,还能够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起到积极促进用。在大型的施工工程中,施工人员对于施工技术的掌握程度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状况,这就要求工人要有一个积极的心态,尤其是那些技术相对较差的施工人员,不可有自卑的情绪产生。我们要采取遇到问题,解决问题的态度。这样才能从主观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1.2施工现场的管理疏忽
监管部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给排水工程的工程环节多,施工内容复杂,因此,施工难度也会相对较大,对于工人的技术要求也相对较高。可是因为工人数目众多,技术水平参差不齐,这样就比较不容易做到统一管理和指导,进而造成工程质量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施工的每一个环节上,一旦出现什么问题,都有可能产生巨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质量的检查,还是施工人员的监督,都是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重要部分。如果在施工中,监理人员不能做好管理监督的工作,就会导致施工质量出现纰漏,甚至会造成安全施工的发生。
1.3施工场地环境的问题
因为给排水工程具有线路长,施工环境复杂等特点,所以,在给排水施工中大部分的工程的施工是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的,并且施工场地要随着管线铺设的线路而进行变化。所以,周围的环境以及地质情况随着这一现象,就会对工程的建设影响很大。因为给排水工程的管道会经过很多地方,尤其是管线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敷设时,如果要在不阻断人流的同时进行施工是不现实的,所以,我们要将给排水系统的施工区域进行严格的控制。标立醒目的警示牌在施工现场周围,如果机械的操作在地势情况复杂的环境下进行施工就会有一些难度,并且,由于大多数给排水工程的情况是在户外作业,所以,对于工程来说天气情况的影响也很大。不冷不热、天晴良好时是最适合工程施工的,反之,则会对工程施工造成很多困难。
2市政给排水工程安全施工的保证措施
2.1提高安全意识
在施工开展前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的知识教育是很必要的。如果要有效的防治了施工期间由于人员工作态度和施工的疏忽造成的安全问题,就要通过对安全知识的教育,从而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使规范施工的意识加强。在施工期间,不管是参加什么作业,只要是进入施工场地就要佩戴安全帽,同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说明的内容来实施设备的操作,对不属于自己擅长的工作任务严禁执行,并且要冷静处理遇到的施工难题。另外,施工人员的选择时也应该考虑其施工经验、思想作风、身体素质等因素,对工作态度不端正的施工人员坚决不可招用。
2.2加强施工技术的培训
在不断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的同时,还要加强培养其施工技术,施工技术的提高,对于工程的建设意义非凡,有些工程建设人员对其不加以重视,这样做的结果,是非常危险的,过硬的技术才是质量和安全的保障。尤其是在市政工程建中,很多施工场地,其周围人口都会相对密集,施工人员一定要保护好居民的生命安全,在机械的操作上,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避免因违规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加强施工技术的培训是很有必要的,在施工准备期间应该先对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初步的调查和检验,从中挑选出技术水平较好的人员,让这些施工人员与另外的人员进行技术上的交流,共同提高。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工程的施工质量与人们的安全。
2.3加强对施工设计的审核
施工设计是承包商指导施工的文件必须要经过审批再投入使用纲领性文件这样才能在审核时更有针对性,施工设计的审核重点是检查施工方案能否实现施工意图,并且要检查施工方案的合理,可靠性和可能性需要重点关注工程质量具体的保证措施对组织技术措施也要有一个详细的了解,此外要关注施工的环境和相关条件是否与承包合同相吻合加强施工设计审核从施工设计入理手保证组织技术措施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合理性,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2.4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
施工作业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才能避免施工安全事故,从而最大程度的完成好施工任务。安全监督工作首先就是要审查施工设计、材料、设备以及现场环境,这些都是安全施工的基本保障。其次,就是严格监督给排水工程建设中机械设备的操作和作业人员的施工,必须规范操作,正确施工,进一步避免施工中的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最后,检查施工后的工程质量,一旦发现问题按时上报,并安排对应的人员进行解决,直到达到规定的指标。
3结束语
在城市建设中,各项基础工程的建设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些基础工程中,给排水工程作为城市用水以及排水的主要载体,与人们的关系密切。在给排水工程建设的过程中,一直困扰市政水利工程人员的问题就是安全问题,随着科技不断进步,很多现代化的施工机械以及施工技术,已经被广泛的应用到了给排水工程的建设中来,这样相关部门就需要不断的加强对工程建设技术的培训,在提高其技术水平的同时,加强思想教育以及监管工作的力度,这样才能减少工程中事故的发生。保障给排水工程能够更好地为社会和人们服务。韩桂萍哈尔滨市供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参考文献
[1]姚金刚.浅析市政排水工程的施工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10).
一、案情
2004年1月18日原告丁某与刘某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刘某婚前有一子刘某宇,丁某婚前有一女程某。2008年3月18日刘某取得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一套房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1月15日刘某去世。2011年4月21日刘某母亲周某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了刘某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同日周某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2011年4月27日根据周某、刘某宇的申请,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出具了(2011)新乌证内字第16076号对刘某遗产继承权的公证书,确定刘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的房产由其儿子刘某宇继承。2011年11月24日刘某宇因继承向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刘某房屋转移登记,该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第7条第36条的规定,颁发了刘某宇上述房屋的房产证。
2011年12月27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查当事人刘某已于2004年1月18日办理再婚,其母亲周某取得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骗取的,是无效的。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依据该《情况说明》及相关档案证实刘某于2004年1月18日与丁某登记结婚,遂于2011年12月30日做出《关于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决定撤销(2011)新乌证内字第16076号公证书。2012年丁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销房屋转移登记行为。
二、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应先解决民事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房屋行政登记诉讼中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原则,本案应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继承之诉,待房屋归属权确认后,再要求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
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并没有确定的先后顺序,行政与民事之间谁先谁后的问题是由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本身的逻辑次序决定的。本案应径行判决,撤销被告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向第三人刘某宇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三、评析
1.原文作者范少罡、沈红霞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因继承遗产引发的房屋转移行政登记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此条款确定了房屋行政登记诉讼中行政、民事交叉问题的“民事基础关系先行处理”原则。
本案中,周某欺骗取得了刘某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和刘某宇隐瞒了存在其他继承人,使公证机关误以为在周某放弃继承的情形下,刘某宇即为刘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做出了公证书,确定刘某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珠江路的房产由刘某宇继承。但公证机关发现公证书有误后,即撤销了上述公证书。本案法律关系经历了由继承纠纷到错误公证再到错误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的情形更为复杂。如果此时再僵硬地套用第8条规定,让当事人先去解决继承纠纷,因法院受制于行政行为公定力的约束,刘某宇取得的房产证将是民事纠纷中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将使诉讼更加拖沓和复杂。根据争议房产本身的逻辑次序,公证书被撤销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没有了基础,处理行政争议的时机业已成熟,被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应该被撤销,房产恢复到刘某名下,此时再解决继承纠纷就水到渠成了。
2.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本案应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继承之诉,待房屋归属权确认后,再要求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笔者认为,此处的“转移登记”应为“更正登记”)。其理由如下:
(1)本案撤销被告业已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目前争议房产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完全相符,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确有错误。原文作者提出的“根据争议房产本身的逻辑次序,公证书被撤销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没有了基础,处理行政争议的时机业已成熟,被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应该被撤销,房产恢复到刘某名下”的观点,似乎是可行的,但实际上存在法律和事实障碍。
首先,被告无法自行撤销其业已办理的房屋转移登记行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的规定,只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被告才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由于公证机关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虽然公证书被其自行撤销,并且由此可以证明刘某宇的房产证系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获取的,但被告仍无法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其次,即使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行为,房产也无法恢复到刘某名下。刘某已经死亡,这是客观事实。根据《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如果将刘某作为权利主体,则其不可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也不可能去申请房屋登记。即使被告主动行使房屋登记职权,将该房产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刘某名下,将会导致已经发生了继承的房产权利又登记至已经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人名下的困境。
(2)本案属于典型的行民交叉案件,依法应以解决民事争议为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而本案正是属于因原告与第三人刘某宇之间存在继承民事法律关系争议,而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据此,本案依法应裁定中止诉讼,先解决民事争议。事实上,民事争议尘埃落定后,民事裁决书上所确定的权利人,可以凭民事确权裁决,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80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的规定,径行向被告申请办理房屋相关权利的更正登记。已经中止的房屋登记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撤诉的方式结案;如果没有提起以撤销争议房产的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诉讼,则当事人无需再行提起,以免当事人诉累。
(3)本案刘某宇取得的房产证,并非民事诉讼中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2011年5月的一天,农民方大娘在女儿的搀扶下来到山东省昌乐县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了自己的不幸。原来,方大娘膝下有两儿两女,老伴自1999年去世后,两个儿子对她未尽应有的赡养义务,还经常打骂老人,一度使老人的饮食起居没了着落。为此,老大娘只好吃住在女儿家,这些年的生活费用全部由两个女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她想在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全部由两个女儿继承。知道老人的想法后,她丈夫的同宗亲友坚决不同意这样做,说是“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不能把家产留给女儿”。老人为此左右为难,还气得大病一场。听完介绍,公证处当即指派两名公证员随方大娘回到村里,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并向她介绍了《继承法》中“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等法律规定,还把遗嘱公证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法律常识详细地讲解给老人听。最后在老人的口述下,公证员为她了遗嘱,并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当方大娘双手颤巍巍地接过公证书时,眼里噙满了泪水:“这下我就放心了,遗嘱还是公证好啊!”
转眼到了2013年6月份,昌乐县公证处来了两对中年夫妻,原来他们都是方大娘的女儿、女婿。方大娘于2012年3月去世后,她的两个儿子都争着要财产,当听到执行人宣读遗嘱公证书后,两个儿子再也没有提出异议。他们四人是特意来表示感谢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作的证明。其优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效力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中,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遗嘱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认为无异义时,可直接采证, 从而使纠纷迅速、正确地得到解决。二是能够保证当事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在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公证员首先对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冒名顶替或受胁迫设立遗嘱的行为。使订立遗嘱的过程始终在自愿、合法、公正的状态下进行。三有利于遗嘱的保密和履行。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在场人作见证人,如果泄密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保密工作是关键一环。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
关键词:雨季;安全管理;市政工程
中图分类号: TU9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于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市政工程建设的步伐相应加快。在市政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会导致施工过程中安全问题的产生,尤其是在雨季施工的时候,由于多余、高温以及大风天气的影响给市政工程的施工带来很多的不便,也造成很多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市政工程雨季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安全管理。本文将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各种安全问题和技术问题进行探讨。
一、雨季对公路施工的影响
1、工期方面的影响
雨季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降雨频繁,对于工期的影响是很大的,在下雨之后,虽然大部分的水会流走,但是由于土壤中还会渗入一定量的水,对于工程的地基的建造产生影响,所以要有一定时间的晾晒,然后经过相应的土壤水分测试,看是否具备重新开工的条件。而且在雨季施工中容易造成工程中塌方等事故的发生,在雨季施工中会有很多的停工期,这样就会造成工程工期的紧张,为了雨季市政工程施工中可以按规定日期完成工期,很多时候会使用石灰进行土壤中水分的改良。
2、路基方面的影响
对于工程施工来说,要求土壤中的水分含量要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如果土壤中的水分含量过大,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地基就容易出息弹簧现象,在地基压实的工程中不能压实,造成橡皮土的情况发生,在这样的地基上建造工程往往会造成地基的塌陷,给工程质量带来影响。所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土壤中的水含量,不能因为赶工期就忽视工程的质量。
二、雨季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在雨季施工过程中,由于雨季一般是比较炎热的,为了施工的安全考虑,在雨季施工过程中要合理调整施工作息时间,一般施工时间组要集中在早上和傍晚,避开中午最炎热的时间,防止施工中中暑现象的发生,对于温度过高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停止室外作业,做好降温通风的工作。在雨季中遇到暴风雨天气要停止施工,将人员疏散到远离雷电的地方,保障施工人员的人生安全。
2、做好现场的排水工作
在雨季来临之前,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范围内的进行全面的排水检查,对于施工现场的排水情况进行仔细的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根据工程施工的图纸,确定排水渠的方向,挖好排水渠。根据具体施工地点的雨季降雨量进行排水工作的进行 ,必要的时候可以增加临时性的排水设施。保证在雨季降水量大的时候,可以进行有效的排水。
3、做好雨季防漏检查工作
在雨季施工之前要对各施工中所用到的各项材料的防漏进行相应的检查。主要是对于仓库和施工人员居住地的防漏检查。对于仓库尤其是材料仓库来说,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要做到仓库周围的排水设施的良好运行,不能使仓库周边出现积水现象,对于仓库本身要要做好检查和维修。保证仓库的屋面在降雨过程中不漏雨,墙面保持干燥,仓库的地面在连续雨天的过程中不出现潮湿现象。
4、合理进行施工计划的编制
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尤其是雨季施工过程中会发生很多的问题,所以要求在整个工程施工之前,在考虑工程既定工期的基础上,对于雨季施工也要有相应的考虑,将不好在雨季中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提前到雨季之前或者是延后到雨季之后,对于雨季施工中要遇到的各种问题有事前的预测,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三、雨季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在雨季进行工程施工对给整个公路施工技术有很高的要求,在雨季中施工也会加大对于施工安全的威胁。如何做好雨季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对整个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的影响。下面就将工程施工过程中各个分项目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安全问题和技术措施进行探讨
1、土方工程
对于土方工程在雨季进行施工的工程中,要进行分段施工,不能进行大工作面的施工,以免在降雨来临的时候来不及撤离,对于有些重要地段的土方过程在建造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开雨季。在雨季中进行土方工程时在挖基坑的过程中要保持基坑的边缘稳定,对于基坑的坡度要有一定的设计,防止降雨过程中产生滑坡。在开挖基坑的时候还要防止边缘的水倒灌进基坑。在使用机械进行土方的挖掘时,要保证机械操作者以外的人员不能进入施工范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2、砌体工程
砌体工程的质量与砌体材料和砂浆的粘合度等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对于砌体阶段的雨季施工中主要注意的就是砂浆和材料的保护。首先对于砖块来说,在雨季施工中为了避免砂浆的流失不能使用过湿的砖块,对于过湿的砖块要进行相应的晾晒。在砌体施工中遇到降雨应该对砌体表面进行覆盖,避免大于冲刷砌体中的砂浆。在砌体是使用的砂浆要注意随用随伴,保证砂浆的拌合量与砌体的工程进度相一致。拌好砂浆之后要防止雨水的冲刷。
3、混凝土工程
在雨季工程施工工程中,在混凝土的使用过程中要重点对混凝土中的含水量进行检测,保证适合的用水量。在浇筑混凝土的过程中要对天气情况有详细的了解,尽量避开有强降雨的天气,在浇筑过程中如果遇到大雨就需要准备一定的覆盖材料进行覆盖,避免大雨对混凝土的冲刷。在模板下的回填过程中要保证所填混凝土的严实,尤其是在大雨过后要保证模板内的混凝土没有下沉的现象。
4、吊装工程
在公路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到塔吊时,首先在进行吊装的过程中,对于经过雨淋的塔吊进行试吊,看是否有运行故障。在雨天进行吊装工作对于司机的技术水平有很高的要求,所以公路雨季施工中要对塔吊司机的水平有相应的要求,防止由于下雨影响司机的实现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不使用塔吊的时候要做好塔吊的安全置放,同时做好塔吊周围的排水情况,防止塔吊由于大面积沁水造成工作失灵。
5、施工雷电安全
在雨季雷电是经常发生的,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用到的各种大型机械设备往往因为没有采取相应的避雷措施,而引发雷击事故的发生。所以在雨季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金属施工设备安装避雷装置,有效防止由于雷击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
6、食品安全卫生安全
雨季施工中最常发生的就是中暑现象,所以在施工中要做好防中暑措施,配备一定的医疗保健设施。夏天食品安全问题还表现在事物中毒,主要是因为夏季气温高,很容易形成食物过期造成食物中毒,所以要保证夏季食物的新鲜,提高卫生条件,确保食物饮食安全。雨季也是很多病菌容易滋生的时期,要求对于职工宿舍以及职工食堂的卫生工作不断提高,保证环境清洁,定期做好消毒工作,在生活区内不能有垃圾、积水等容易滋生病菌的地方。
7、雨季施工中消防安全
由于雨季温度高,所以对于火源的管理一定要严格,防止火灾的发生,对于易燃易爆品要加强管理,进行专门的存放。尤其是对于一些在高温下容易发生爆炸的物品要禁止露天存放。对施工现场的电线进行定期的维护,对于老化的电路进行更换,防止由于电路问题引发的火灾。做好工地的消防安全宣传,避免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结论:
市政工程的建设满足市民的生活需要,在雨季施工过程中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影响施工的质量,所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不断改进技术措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许进,王向飞. 施工现场雨季施工技术[J]. 技术与市场, 20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