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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的国际性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海运事业必须是国际接轨的,海运业是我国最早与世界接轨的领域,也是我国水运服务产业国际化程度最高的领域。随着我国加入WTO,海运服务贸易及其相关市场也进一步向世界开放,海运、港口服务以及与海运相关的内河与物流运输都面临着外资涌入的巨大冲击,国际海运巨头马士基、东方海外、韩进、现代纷纷抢滩我国海运及相关市场。外来资本通过开展涉及我国港口的海运服务、通过购买航运企业股份或资产的投资方式扩大在我国航运市场的影响力、在我国投资兴建或收购枢纽港口等方式将我国作为其主要的利润源之一。据统计,我国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市场中丹麦马士基的运量占我国集装箱运输总运量的30%,全部外资国际航运公司的市场份额占我国集装箱运输总运量达到近90%的高额比例,而我国航运公司则仅占12%的市场份额。我国的进出口商不能掌控班轮运输的决定性话语权与我国的产业结构有着根本性联系,不能创造高附加价值的初级原材料加工为主导的产业结构必然导致加工商在整个国际贸易链条中的弱势地位,因此往往失去了决定国际贸易运输安排的话语权。除了通过开辟涉及中国港口的航线大规模抢占我国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外资航运公司还通过在我国设立独资或者合资航运公司、参股控股等方式在我国建立运输网点并试图进一步将商业触角延伸到港口港务甚至内地物流运输业。我国航运市场中高比例的外资程度不能不让人引发对于外资垄断的忧虑,这种外资垄断的负面影响小至损害我国内资航运企业的营业经营、损害弱势货主作为航运市场消费者的消费者利益,大至扭曲我国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我国整个航运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威胁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进而制约国家经济贸易之发展,甚至可能危及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
二、现有关于海运市场开放与竞争规制的法律制度及其问题
但是在我国现有制度规范框架下,外资并购我国国内航运经营者的安全审查与开放市场吸引外资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张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自相矛盾的立场。一方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与港口公用码头设施的建设、经营列入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且完全不做中方控股或者相对控股、或者限于中外合资合作的要求,体现出借助外资发展我国海运事业和港口建设、鼓励出口贸易的产业发展导向;另一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则将海运列入必须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体现出限制和监管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业的立法态度。然而自相矛盾之处在于,如果认为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事业可能产生危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为什么又对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事业和港口建设事业不加限制地鼓励呢?如果担心外资进入我国国际海运市场会带来引狼入室的效果使我国海运事业和对外贸易事业受制于外国资本之控制,为什么不在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像其他一些产业一样对于外资入股的比例作出适当限制呢?如果热衷心切于吸引外资鼓励我国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这是否意味着即使对外资并购我国国内航运经营者实施安全审查,这一所谓的安全审查也只能空泛地流之于形式?实际上,在遵守市场开放义务的前提下构建海运竞争规则尤其是国际航运经营者集中规制制度面临着如何平衡航运市场吸引外资、维护航运市场竞争秩序与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利益选择,而目前我国对于这一问题显然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根本性立场,导致不同的法律规范似乎体现了不同的利益考量。事实上,我国海运市场的开放并不只是在2011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可见一斑,很早就废除货载保留制度也体现着开放国内海运市场的态度。货载保留是目前各国保护本国航运业较为常见的做法,其内容是限定进出口本国港口的货物的一定比例必须交由本国船公司负责运输。1974年《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40∶40∶20货载分配原则肯定了本国对于该国进出口货物40%的货载保留权。我国虽然在1980年加入了该公约,但是却早在1988年就彻底废除了货载保留制度,外国船公司得享有完全的国民待遇和我国内资船公司在运输我国进出口货物上具有同等竞争的权利,这几乎是超出一般国家海运市场开放程度的。纵然鼓励引入外资发展我国的海运事业、鼓励商品贸易的进出口,但是我国也需要冷静地反思我国海运市场是否存在过度开放的问题,以及在我国现有船舶现代化程度、航运企业管理水平、技术水平落后于海运发达国家的情况下,是否仍然应当在开放国内海运市场上争取国际领先。当然,适当放慢开放国内海运市场之程度的结论不等于认同将安全审查作为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业的控制阀门予以普遍适用。外资进入我国海运业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只应当作为例外,而不是作为常态予以启用作为禁止外资进入的理由。外资并购的反垄断问题与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是两回事,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的启用条件应当是广于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的,由于反垄断审查的程序规范性要求更严格,可控性更强,只要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航运经营者集中就应当申报。对外资并购我国国内航运经营者实施集中前申报审查可以防止外资垄断我国海运市场,有利于维持我国海运市场竞争秩序,进而为国内的航运经营者创造更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我国航运经营者发展壮大。但是安全审查则赋予主管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反垄断审查不同,其效果可能不但不能使我国海运业在闭关锁国中壮大,反而会因为阻挡了来自于外资的竞争动力而导致我国海运业更加羸弱,过度地使用国家安全审查也会与我国一直开放海运市场以及WTO海运服务承诺相抵触。因此如何准确地把握吸引外资发展我国航运事业和港口建设与海运业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进行平衡,是需要重点研究的难题。
三、建构与行政垄断制度相协调的海运业政府补贴法律制度
1.政府扶持海运业并不违反国际航运服务贸易自由化下的国际义务。我国国际航运市场并非不存在行政垄断,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庇护下的货载保留给本区域航运企业运输的问题,也可能存在“行政寻租”与“管制捕获”下的平等航运市场主体不公平待遇的问题,但是之所以采用“可能”之表述,是因为总体而言行政垄断在我国海运市场中并不明显。行政垄断在我国海运市场中并不明显一则可以归因于我国海运业本身的市场化改革革除了很多行政性权力计划性介入航运市场的体制性因素,二则源自于我国对海运业在产业政策上就并未采用像石油石化、电网电力等行业那样的国家垄断与补贴扶持之态度,从国际航运业行业发展的整体来看,我国正在走的是一条逐渐取消国有国际航运企业补贴与优惠待遇、渐进性开放市场、赋予外资航运企业国民待遇乃至超国民待遇的国际航运自由化之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国际航运市场中的行政垄断不可避免地与国家援助政策连结在一起,虽然国家扶持海运业的行为如果适用不合理或不公平可能造成行政性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是却并不应当以此否认我国海运业获得国家扶持的合理性。国家援助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补贴,贷款利率优惠,资本注入国有企业,延期缴纳税款、社会保险或其他费用,买售或租赁土地与资产的优惠税率,电价或天然气使用价格的优惠待遇,使某些特定市场主体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等。国家援助实际上本身隐含了国家干预的涵义,因为无论国家援助采用物质补贴或者其他形式,国家援助的效果就是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行为使某一企业或多个企业群体比在正常市场条件下更容易获得资源,或者降低了他们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运营成本,进而取得一定程度的市场优势。虽然国家援助使某些市场主体获得市场优势即意味着使与之竞争的市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陷于市场竞争不利,采用行政性手段本身破坏了市场的竞争均衡,但是却并不必然被反垄断法律所绝对禁止。例如欧盟禁止国家援助的条件就是该国家援助对竞争有不利影响,并且它对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有不利的影响。即使一贯奉行海运自由主义的欧盟也认同了海运业国家援助的存在,《海运业国家援助指南》将海运业的国家援助与防止船舶海外移籍、促进船舶回籍联系在一起,申明海运业国家援助的目的在于促进向安全、高效、环境友好的海运市场迈进,鼓励船舶使用或重新使用成员国国家的船籍,在保持全球范围内国际航运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帮助成员国构建坚实的海运产业集群,保持与继续推动海运专有技术并保护与提升欧盟船员的工作待遇,按照欧盟海运政策白皮书来推动近海运输新服务。该指南确立了海运业可以享有税收等政府财政优惠待遇与船员工资税方面的减税待遇以提升竞争优势,远洋运输减少欧盟船员可以获得以遣返费用为形式的一定的政府援助,航运业的结构性改革也可以获得政府补贴,此外欧盟也认同对海运的区域性国家援助与海运培训援助。奉行海运保护主义的美国在海运政策上不但是运营补贴的大国,还实施货载保留、沿海运输保留、船舶投融资补贴等多种形式的政府援助,从《1920年商船法》到《1984年航运法》,美国通过各种立法程序,始终坚持造船差额补贴、营运差额补贴、船旗差别待遇、货载保留与优先、船舶抵押担保与信贷以及各种税制优惠等一整套保护主义色彩极浓的海运政策,对本国航运业予以扶持,对外国航运业进行限制。有学者因此认为美国的海运政策是保护与垄断的典型,美国联邦政府对航运业的积极干预甚于该国的任何一个企业部门。比诸上述欧盟成员国与美国等海运大国的海运国家扶持政策,过度倡导海运业自由发展与市场化我国的海运政策对于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保护未免是相对欠乏的。然2011年《船舶吨位税暂行条例》以船舶国籍作为界分,对中外籍的船舶在吨税上分设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但是由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的最惠国待遇,而作为WTO成员方的我国在海运业最惠国待遇问题上仅作出了设立外资海运公司与实施货载保留制度两项最惠国待遇豁免,那么显然有关船舶吨位税的优惠税率待遇就可以根据最惠国待遇适用到其他WTO成员方,从而架空《船舶吨位税暂行条例》针对中外籍的船舶在吨税上分设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的规定。考虑到与国外海运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纵然是海运大国,但海运事业的发展相对欧盟、美国而言仍然在技术与管理上并不处于国际领先地位,适度地对我国的国际航运业实施国家扶持有利于鼓励国际航运业的发展。事实上,对国际航运业的国家适度扶持也正是国际社会通常采用的国际航运鼓励政策,各海运大国对本国船队都有特殊的政策保护,例如实施造船优惠贷款利率、船舶融资优惠贷款利率、一定程度的货载保留、沿海运输不对外籍航运公司开放、针对本国籍船舶的吨位税减免、航运公司运营补贴、海运专项基金等等。在海运大国认可并实施国际航运业国家援助的背景下,如果我国不采用适度的国际航运业国家援助政策,最终的结果将是我国国际航运企业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先天竞争劣势。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目前我国海运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船舶现代化程度都落后于国外竞争者,市场份额已十分有限,如果取消所有国家扶持政策,不仅会对本国航运能力造成沉重打击,而且会导致中外竞争不平等。因此,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前提下,保留国家对本国船队的若干扶持、保护政策十分必要,同时也不违反WTO对国民待遇的要求”。虽然也有观点认为,货载保留、货载分配、沿海(内河)运输不对外开放等行政性垄断措施人为地分割市场,不利于综合运输体系的优化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从长远看将使国内航运企业滋生惰性,国际竞争能力下降,不利于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最终将损害本国利益。然而国际竞争力的优劣比较应当首先将相同条件的比较对象置于同一环境中进行,倘若外国的国际航运企业在比较前就比我国的国际航运企业获得更多的国家援助与政府补贴并在先天上占据竞争优势,那么又如何指望我国的国际航运企业在这项原本不公平的比较中提高国际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呢?
论文摘要:当代国际经济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就是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在我国加入WTO后,逐步开放服务业的过程中,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遇到了一系列问题。文章通过对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的分析,进而提出了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今后发展的建议。
长期以来。国际贸易中都是以货物贸易占据绝对主导的地位。但自从1971年OECD组织在东京回合的报告中首次提出服务贸易的概念,随后作为多哈发展议程的重要议题,1994年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的初始性的政策框架看来,服务贸易正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增长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事实也表明,近年来国际服务贸易呈现出较快的增长,国际服务贸易额(包括服务出口和服务进口)从1980年的762.8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的4222亿美元(按当年价)。年均递增7.4%,高于货物贸易同期6.5%的增长速度。相应地服务贸易占全球贸易(包括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比重从1980年的15.7%上升到2004年的18.5%,服务贸易额接近物品贸易额的1/4。
一、有关概念
服务贸易是指服务产品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以满足消费者需求的经济行为。服务贸易按其发生的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提供要素的服务贸易,人员和商品移动引起的服务贸易,还有物化服务的贸易。所以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指跨越国界进行服务贸易的商业行为。学术界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狭义定义是:当一国(地区)的劳动力向另一国(地区)的消费者(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时,并相应获得外汇收入的全过程,便构成服务的出口;相对于服务的出口,一国(地区)消费者购买他国(地区)劳动力提供服务的过程,形成服务的进口。
根据1994年4月在摩洛哥正式签署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ST)中,对服务贸易的范围和定义的规定,确认下列四种服务贸易提供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都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第一。过境支付,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服务。强调买卖双方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第二,境外消费。指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特点在于消费者到境外去享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第三,商业存在,指一成员的服务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商业存在提供服务,要求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此为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为重要的方式;第四,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的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通过自然人存在提供的服务。但与商业存在不同的是,服务提供者没有在消费者所在国的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世贸组织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将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如商业服务、通讯服务、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等。
二、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加,领域不断拓展。其中,服务贸易的产业基础——第三产业蓬勃发展,新产业、新部门不断涌现,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面向世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随着开放步伐的加快,形成了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以上可以概括为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取得的成绩,但是我们还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不少棘手的问题。
1、规模较小,长期处于逆差状态。虽然我国服务贸易快速发展,并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了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但是无论在“质”或者“量”上都很难与发达国家匹敌。2006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为17606.9亿美元,贸易进出口均排名世界第三名,贸易顺兰为1774.8亿美元,世界排名第一,而服务贸易仍然是逆差89.1亿美元。可以推测。一旦货物贸易出现逆差,那么肯定会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迫在眉睫。
2、结构不合理。中国服务贸易的优势部门主要集中在旅游、运输等传统领域。其出口占中国服务出口的一半以上,而金融、保险、计算机等现代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还很低。这种现象肯定会制约我国今后的国际服务贸易向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
3、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连渐减少。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由此制定了加快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发展的战略。但是我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还有待探讨。因为在现在知识经济时代,劳动力的比较优势重点体现在劳动者自身的素质水平和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力上。服务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较高,否则就难以提供有高附加值的服务。根据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分析发现,从事金融保险业人员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不足1%。因此,我国如果不加快人力资源的开发,鼓励创新型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现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就会在国际竞争的浪潮中逐渐丧失。
4、国内立法、管理滞后。服务贸易壁垒除了传统贸易壁垒以外,新型的贸易壁垒如制度性壁垒、知识产权壁垒等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壁垒。我国先后颁布了《对外贸易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涉及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这些法律法规较抽象,可操作性较差,一些条文与国际规定不太吻合。并且,针对外国对我国的服务贸易设置壁垒、实行歧视性待遇等现象。法律中未有相关保护措施可寻,这无疑会使我国企业的利益受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立法确实存在着较大差距,未形成完整体系,甚至不少领域至今仍是空白。
同样,我国现行服务贸易管理体制也存在着很多缺陷,比如行业垄断、责权不明等。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
1、国际服务贸易高速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各国政府对服务贸易的限制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对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国际服务贸易进入高速发展期。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1990-2000年间国际服务贸易额年均增长率为7%,高于同期世界货物贸易6%的增长率。新的服务部门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实物生产部门转移到服务生产部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具体表现在内容越来越丰富和结构不断优化升级。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内容上看,随着全球科技产业化浪潮的推进,一些新兴的服务产业迅速崛起,进入服务贸易领域。倒如金融、保险、数据处理、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它们的发展远远快于传统项目的服务贸易。
从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结构上看,正是由于这些新兴服务业的兴起,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调整。一直占世界服务贸易额60%左右的传统服务部门(如运输、旅游等)在发展中呈下降
趋势。而兴起的服务部门(如通讯、保险、金融等)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因此,贸易结构的优化正是体现在,世界服务贸易的部门结构已经从以自然经济或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为主,逐步转向以资本密集型和知识技术密集型的服务行业。
2、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中呈现出的不平衡性。在地区分布上,服务贸易大国基本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还很不发达,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由此造成发展的地区分布不平衡。2007年,全球十大服务贸易出口国,依次是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法国、西班牙、中国、意大利、荷兰、爱尔兰;十大服务贸易进口国,依次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法国、中国、意大利、西班牙、爱尔兰和荷兰。这些国家主要集中分布在西欧和北美。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对发展中国家存在高额顺差。不能忽视的是发达国家有逐步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服务的趋势,这样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所占比重不断上升,尤其进入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增长明显加快。资料表明,1990-1998年,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贸易出口年均增长12%,高于发达国家年均增速1倍以上。其中东亚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发展最为迅速,中国、中国香港和韩国都已经进入2004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的前20名。
国际服务贸易在行业分布上也较不平衡,金额较大的贸易项目有旅游、运输、保险、金融和电信等。
另外,在产品结构方面的不平衡表现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产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与地区出口的则主要是知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服务产品。发达国家不断把高污染、高耗能的制造业转移到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只让发展中国家从事最低附加值的加工制造环节,自己却依托人力资本牢牢把控高附加值的生产环节。
3、贸易壁垒的日趋隐蔽化。1994年GATS的诞生,第一次为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体制上的安排与保障,各成员方加快了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程。1997年WTO相继达成《全球基础电信协定》、《信息技术协定》、《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定》三项协议,再一次显示了势不可挡的自由化趋势。服务自由化趋势遍及各个服务行业,于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服务业,各国纷纷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鉴于服务贸易不易征收关税等特点。各国政府一般通过制定不利于外国竞争者的标准制度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进入和在境内从事服务活动设置障碍;或者政府对本国服务的出口采取隐蔽性补贴、减免税等。目的在于使本国的服务业在国内外市场上处于有利的地位。
4、突出的知识密集化趋势。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新技术的发展广泛应用到服务产业。改变了服务的不可储存性、无形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的局限。银行、医疗等原需要直接接触的服务业,现在均可采用远距离信息传递的方式。借助于通信卫星和国际网络,国际服务贸易大大拓宽了其外延;知识和技术为服务领域创造了新的贸易机会,需要大量服务投入的新行业不断涌现。
“知识就是力量”,人力资本是决定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本既可以造成各国服务业生产技术的绝对差异或相对差异,又可以造成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别,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超级秘书网
四、发展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建议
1、加大对服务业投资,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我国的服务业整体出口规模较小,水平较低。首先,必须增强我国在国际服务出口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大投资在于添置服务业发展所必需的各种基础设施、商业设施以及配套设施。其次,大力发展旅游业、劳务输出、饮食业等传统优势行业,扬长避短也是明智之举。
2、优化服务产业结构,发展新型服务业。我国的服务产业主要集中在旅游和运输上,大概要占到服务贸易总额的56%以上。与此相比,在金融、保险、通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行业在我国所占比重不足8%。这说明我国在新型的服务产业上,技术和知识的发展有待加强。第一。我们可以用现代的经营方式和服务知识运用于传统的服务产业,重点改造交通运输、餐饮等瓶颈行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运营效率。第二,积极开拓技术型、知识型服务业,建立健全服务贸易的创新机制,加速服务贸易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转变。
3、完善国内各项法律法规。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工作滞后,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存在着覆盖面窄、内容不规范、与国际惯例相冲突等诸多问题。所以,我国政府首先应该对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进行全面的审核和修改。使其符合WTO的要求,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国际争端。其次,对我国服务贸易领域尚未制定的法律法规,应该尽快填补这些空白。最后,要增强对我国国内行业造成损失事件的预见性,及早保护,避免伤害。
1.指标选取与测度
①旅游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测度。国际上衡量某一国家或地区旅游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指标主要有一定时期内该国家或地区的入境旅游人数、入境旅游天数以及入境旅游外汇收入水平,其中以入境旅游外汇收入水平这个指标最具有综合性。因此本文选取入境旅游外汇收入水平来度量旅游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
②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影响因素的选取与测度。依据波特的“钻石模型”,一国某一产业是否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主要有六点:即需求状况条件,生产要素条件,支持性产业和相关产业,企业策略、结构和竞争,政府行为和机遇。而韩国学者乔东逊(1994)认为波特的“钻石模型”对于发展中国家产业竞争力的解释度不高,他提出“九要素模型”,突出了人力要素对一国产业竞争力的决定性影响。因为旅游产业涉及面较广,旅游产业链由旅游交通、购物、娱乐、餐饮、住宿等众多产业部门组成,因此影响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因素也有很多。本文根据波特的“钻石模型”和乔东逊的“九要素模型”,将影响旅游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a.旅游产业组织。旅游活动的开展离不开旅游产业组织,因此一个地区旅游产业组织的国际竞争力在某种程度上能决定该地区旅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旅行社是旅游产业组织四大核心行业之一,把游客的食、宿、行、游、娱、购这些分散的旅游服务需求有机联系起来。入境游客来浙江旅游往往首选国际旅行社,因此本文选取国际旅行社数量作为代表因素来衡量旅游产业组织接待入境游的能力与水平。
b.旅游人力资本状况。旅游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只有大力发展人力资本,确保满足国外游客的需求和期待值,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才能得到进一步提升。新的经济形势和产业背景下,国际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旅游产业的营运模式也在不断变化,必然需要大量高素质的综合型旅游国际化人才。因此在衡量旅游人力资本状况这个因素中,本文采用浙江省旅游高等院校在校生数量作为代表变量。
c.旅游交通状况。旅游交通业是旅游产业链中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在长距离的国际旅游中,国际航空旅游交通直接影响着地区旅游资源吸引力的大小和客流量,也是旅游创汇的重要渠道。通常一个地区开辟了新航班与航线往往会增加外国游客入境旅游,因此本文选取民航定期国际航班航线条数作为代表性变量来衡量浙江旅游服务贸易交通条件。
d.汇率。理论上来讲,人民币升值会增加中国的入境旅游成本,降低入境旅游的价格竞争指数,从而抑制入境旅游外汇收入的增加。相反,若人民币贬值则会降低入境旅游成本,提高中国入境旅游的价格竞争力和入境旅游量,从而提高入境旅游外汇收入。
2.数据来源与统计方法说明
本文采用Eviews8.0统计软件,选取2005-2013年共9年的时间序列数据进行回归分析。数据主要是根据《中国旅游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和《浙江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整理计算得来。为了减少时间序列中的异方差现象对模型的影响,本文对相关数据采用了取对数处理。
3.回归结果与相关分析
①回归结果
调整后的R2为95.72%,显示了模型拟合度比较好。F统计量为283.43,模型通过了5%的F检验,说明回归方程线性关系显著,4个解释变量对于被解释变量的影响是显著的。由回归结果可知,自变量LnTIO,LnFR,LnER的参数估计量的P值分别为0.0385,0.0324和0.0159,均小于0.05,说明这3个变量通过了t检验,说明这三个变量对LnY的线性影响比较显著。而自变量旅游LnHR(高等院校在校生数量)的参数估计量的P值为0.5728,未通过t检验,说起其对因变量LnY的线性作用不显著。浙江旅游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影响因素的回归结果
②回归结果分析
a.国际旅行社数量。根据回归结果可知,国际旅行社数量每增加1%,旅游外汇收入上升0.15%,可见国际旅行社数量对其旅游外汇收入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但促进作用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浙江国际旅行社虽然数量上一直在增加,但是规模经济不强,行业利润率、接待入境游客人数及天数等硬性指标方面都较弱,行业竞争力远不如拥有大量国际空港的北京、上海和广东等交通枢纽地区,所以国际旅行社的发展还未充分发挥其对旅游服务贸易的带动作用。
b.人力资本状况。由回归结果可知,以旅游高等院校在校生数量来衡量的人力资本状况对于旅游外汇收入没有显著的影响,这点有悖于常理。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浙江省旅游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滞后,不能适应具有国际性的现代旅游业发展对应用型国际化旅游人才的需求;二是是旅游相关专业毕业生的行业就业率偏低,行业忠诚度不高,而且浙江高等院校旅游专业学生毕业不一定都会留在浙江就业。以上原因均可能导致以浙江旅游高等院校在校生数量来衡量的人力资本状况对于旅游外汇收入影响不显著。
c.民航定期国际航班航线条数。回归结果显示:民航定期航班航线每增加1%,旅游外汇收入增加1.84%,其对浙江旅游服务贸易的促进作用远大于国际旅行社的数量,也就表明,交通的便利性对国际游客在选择旅游目的地上的影响远远大于旅行社的影响。
d.汇率。由模型的回归结果可知:人民币相对美元每升值1%,旅游外汇收入降低3.79%,可见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对旅游服务贸易竞争力有显著的影响。因此当前人民币的大幅度升值对于以价格优势取胜的中国入境旅游有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提升浙江省旅游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资源优势
推进优质旅行社的企业集团化建设2013年浙江省国际旅行社的数量为87家,根据国家旅游局公布的《2013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名单》,浙江仅有2家旅行社进入了全国百强旅行社行列。为逐步改变目前浙江国际旅行社市场“小、散、弱”的劣势局面,实现旅行社行业整体竞争力提升,从而拉动旅游服务贸易发展,有必要加大对龙头旅行社的扶持力度,通过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进行行业企业兼并重组,形成具有规模经济和比较优势的规模化、集团化、特色化的国际旅行社集团公司。
2.加强旅游人力资源向人力资本转化
培养高素质国际化旅游人才浙江旅游人力资源丰厚。2013年,浙江省开设旅游系、旅游专业的高等院校共计35所,在校生数量为28940人。要实现如此丰富的旅游人力资源向旅游人力资本转化,要加强旅游高等院校与本省相关旅游企业的联动,做到人才培养模式与产业发展对接、与岗位需求衔接,从而培育高素质、竞争能力强的国际化旅游专业人才。此外,政府应健全旅游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并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从而改善旅游人才的职业认可度和忠诚度偏低的现象,吸引更多人力资本加入浙江旅游行业。
3.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智慧旅游建设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贸易 新趋势 对策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贸易竞争的重点正在从货物贸易转向服务贸易。如果一个国家在服务贸易上赢得先机和主动,它就在未来的全球经济竞争中取得了优势。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在不遗余力地推动本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在激烈的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中,国际服务贸易也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充分认识和把握这种趋势,对于积极推动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新趋势
(一)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加速化
自20世纪 60年代以来,由于各国政府逐步放宽了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国际服务贸易得到了迅速发展。世界贸易组织《2006国际贸易数据》显示:20世纪70年代期间,世界服务贸易出口与货物贸易出口均保持快速增长,年均增长17.8%,大体持平。但是自进入20世纪80年代,世界服务贸易出口平均增速开始高于货物贸易,20世纪80年代后期年均增幅更是高于10%。到了20世纪90年代,服务贸易平均增速呈波动下降趋势,约为6%,恢复到与货物贸易基本持平的状态。进入21 世纪以来,世界服务贸易出口进入稳定增长期,增幅开始逐渐回升。服务贸易的增长不但快,而且还有不断加速的趋势。服务贸易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比例,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约为20%,在20世纪90年代上升到25%左右,21世纪初则上升到33%。从各国国内的情况来看,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不断上升。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的比重就一直在60%以上。
未来几年,在各种推动因素的作用下,世界服务贸易将继续保持这种快速增长的势头。首先,WTO预计21世纪前10年,服务贸易将会继续快速发展;其次,随着发达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发展的加快,国际产业转移的速度与规模也将继续扩大,转移重心开始由制造业向服务业转移,其中金融、保险、旅游和咨询等服务业和信息、电子产业等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则是产业国际转移的重点领域。预计到2010年,服务业将代替制造业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世界产业结构升级将必然驱动服务贸易更为迅速的发展;再次,货物贸易保持增长趋势,WTO预计未来十年,年均增长率可达6%左右,将会直接拉动与其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等服务贸易部门贸易量的快速发展。
事实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海外直接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流向了服务业,国际投资倾向于服务业,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同时,服务外包等新的贸易方式的兴起、全球及区域服务贸易壁垒的逐渐削减也为世界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高科技化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的不断推进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国际服务贸易也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呈现出高科技化特征。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服务贸易主体逐渐向新兴服务贸易部门倾斜。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06国际贸易数据》,1990年至2005年,运输服务占国际服务贸易的比重从28.6%下降到23.3%,旅游服务占比从33.9%下降到28.9%,而以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金融、保险、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为代表的其他服务类型占比则从37.5%逐步增长到47.8%。
目前,国际高科技领域发展最快的是以计算机、通信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以新兴服务贸易部门为主的其他服务蓬勃发展,充分反映了信息技术革命对新兴服务贸易的推动作用。服务贸易结构日益向知识技术密集型方向转变。运输服务和旅游服务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主和以高科技为先导的一系列新兴服务将成为未来各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支柱和强大动力。全球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发展增强了服务活动及其过程的可贸易性,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会计、咨询等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扩张。
由于世界服务贸易以高新技术为载体,所以服务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在当今世界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世界服务贸易将逐渐由以自然资源或劳动密集型为基础的传统服务贸易转向 以知识技术密集型为基础的现代服务贸易。 这一趋势是因为知识型服务产品具有极强的可流通性。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存在形式的数字化、编码化,知识活动方式的计算机化和网络化,刷新了知识与产业及经济的关系。现在,低成本、高宽带的通信设备,数字化网络与先进的集成软件系统等,正在使原来难以或不能进行的服务成为可交换的对象。麦肯锡公司的一项研究认为:在不久的未来,美国所有工作中,80%以上将属于用知识来服务的工作。
(三)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化
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机遇,大力发展本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在服务贸易商品结构方面,发展中国家在普通劳动力输出、建筑工程承包、部分旅游服务业等领域占有较大的优势。与此同时,一些技术、经济实力较强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发展技术层次较高的服务贸易,在通讯、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方面也在加大投入,发掘区位优势、人力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积极承接发达国家的外包业务。其中中国、印度、菲律宾、墨西哥、巴西等国已经逐步成为区域性或全球外包中心。相应于此,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正在增强。 尽管近年来发展中国家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地位趋于上升,但是发达国家
在世界服务贸易中仍占据着主导地位。从更能体现服务贸易国际地位的服务贸易出口总量来看,自1980年以来,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一直居服务贸易出口前5名。2005年,这五个国家服务贸易出口额合计占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37.2%,服务贸易出口前十位国家中仅有中国、印度两个发展中国家。即使从服务贸易进口总量来看,发达国家也占据绝对优势,发展中国家仅有中国入围前十强。
存在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的规模仍较小,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服务业起步晚,总体发展水平落后,而且发展中国家的服务贸易主要是旅游、运输等传统的服务业,发达国家则主要转向“现代服务业”。“现代服务业”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服务业中的最大差距所在。 这种格局明显地体现在服务贸易的国际地位中:发展中国家大都是服务贸易逆差国,而发达国家则长期保持着服务贸易顺差。这一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有显著的改变。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服务经济化、服务贸易结构的技术知识密集化、竞争的信息比较优势化及贸易政策的进一步自由化等趋势的日益明朗,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状况不但不会改变,反而可能会进一步强化。
(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自由化
服务贸易占各国经济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服务贸易发展整体趋于活跃。特别是知识型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必然要求其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实行自由贸易,这就要求各国进一步开放其市场。为了能够在国际服务贸易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世界各国纷纷鼓励加快发展服务贸易。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其经济结构已基本实现服务化,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以及服务业占总就业人口的比重均己超过65%,其服务贸易额占全球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达70%以上。发达国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和区域性贸易组织,积极推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全球化,以此来扩大服务贸易的出口。
WTO多哈回合谈判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的谈判中服务贸易都成为主要议题本身就是最好的证明。 服务贸易自由化也给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服务贸易的全球化和自由化是大势所趋。参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及趋利弊害也推动着发展中国家贸易自由化和本国经济的发展。如何在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过程中增强本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将成为发展中国家长期关注的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在世界服务贸易领域中最大限度地获得本国国家收益,各国政府一方面出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要求,不断削减本国服务贸易壁垒,履行在服务贸易方面所做出的承诺,积极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进程,另一方面,为了保护本国服务业的发展,抵御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本国可能产生的冲击,各国纷纷采取了直接或间接的服务贸易保护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在形式上和方式上都比以往更隐蔽、更具有欺骗性。服务贸易领域的保护程度实际上也在变相提高,由此形成了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服务贸易保护并行不悖的局面,世界服务贸易领域的利益格局也就在各方博弈中重新形成。 我国应对国际服务贸易新趋势的策略
(一)坚持开放与适度保护的辩证统一
开放国内服务贸易市场,可以吸收大量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可以培育新的服务 业,提高国内服务业水平,改变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的现状;还可以扩大我国的服务出口,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但中国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总体水平低,许多行业还处在幼稚时期。同时,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在构建当中,服务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服务企业竞争力弱,服务业发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期内还不可能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服务业进行自由竞争。所以只能在适当的贸易保护条件下,逐步开放国内市场。
由于服务贸易本身的特殊性,各国多数未完全将其服务贸易政策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而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协调、统一各国的有关服务贸易政策不容易,达成国际服务贸易统一法更难。相对而言,双边或多边谈判往往更易达成协议。我国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起草者和创始方。我国已与其他各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减让,在服务贸易的政策立法上,也已考虑好总协定的原则和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继续在互惠原则基础上进行服务贸易谈判,就越发显得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谈判,在承诺市场准入的同时,力争对自己发展有利的条件。
市场准入是经过谈判后根据所做出的具体承诺而生效的,不是普遍的义务,因而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在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中,我国可以提出合理要价,即对要求我国开放服务市场的国家,我国亦应以开放对等的条件向其提出较多的市场准入要价,做到攻守平衡。这一策略可为我国需保护的服务部门提供制定具体措施的基础。 在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具体行业的选择中,有选择的、适度的开放国内服务市场本身就是对未开放的国内服务市场客观上形成保护。首先是在行业上要有所区分:根据各国的经验,宜先开放旅游、劳务承包、商贸等行业,而后开放金融、电信等行业。其次在提供方式和具体内容上要所有区分。生产者服务贸易的发生方式也有“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对于金融服务,其以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方式发生的辅助应先于核心服务进行开放;对于电信服务,先开放增值电信服务,特别是卫星通信、数据信息交换、视频通讯服务等;商业存在可先以合资或参股形式进行;对于专业服务,以商业存在方式发生的,应做好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两方面的开放试点,然后逐步推开。再次要分地区有选择的开放。我国是个大国,其对外开放的地域特征十分明显。可以先在局部地区搞好试点,然后再决定是否推广,以此降低风险。
(二)健全服务贸易相关法律体系
我国服务贸易的大部分领域只有行政和部门法规加以规范,存在多头立法、相互冲突、缺乏透明度等弊端;立法尚未成体系,不少领域还是空白,主要的服务行业(如旅游业)却尚无立法部门;即使已颁布的一些有关法律法规,也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对在华服务贸易机构服务提供者的规定较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规范文件,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影响到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一些规定和国际经贸规则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应尽快完善服务贸易法律规章,建立不同层次、内容齐备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为我国服务贸易的迅速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加快各服务部门的立法进度,并强化相关司法工作,尤其是至今立法仍然较薄弱的部门,如旅游、劳务输出、对外工程承包等部门;同时应规范已有的部门规章,减少相互冲突之处及其中漏洞;完善立法过程中,还应从我国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实际出发,注意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制度相接轨,减少我国现行立法与国际规范之间的差距。
(三)在重视发展传统服务业的同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我国有一些传统服务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政府应积极鼓励和扶持我国已初步具备国际竞争能力的优势服务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对一些目前我国在国际市场上还不具备竞争优势的服务部门,也可发挥比较优势,在亚洲邻国和非洲、拉美较落后的国家寻找机会,争取一定的市场份额。比如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发展国际旅游等。同时,我国的服务企业,还应正确处理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的关系,主要是服务态度与服务理念的转变,抓住对外开放的机遇,有效利用外资与外国先进技术,加强服务业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增强大企业实力,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培育形成一批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公司和大集团。
促进企业联合重组,实行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多式联运等新型业态。还应放手发展中小企业,鼓励经营方式灵活、服务品种多样、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发 展,满足多层次的服务需求。 与此同时,我国应制定新的产业政策,把服务业发展重点逐渐转移到现代服务业发展上来,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总体结构,立足于未来国际服务贸易竞争的需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信息、咨询、法律服务、社区服务、教育培训、文化体育等行业,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在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过程中,要重视改造传统产业,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实行分类指导,运用现代经营方式和服务技术,着重改造旅游、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餐饮、农业服务等行业,提高传统服务业的技术水平和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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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标题:基于CNKI的中医养生保健文献计量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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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5-11-10)
(修回日期:2015-12-10;编辑:向宇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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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津滨海新区 服务外包 国际服务贸易 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在环渤海区域及我国的发展战略布局中占据重要地位。当下,“全球性的服务外包,已成世界大潮”①,而技术性贸易壁垒作为服务领域贸易壁垒的一种新形式,正逐渐地对天津滨海新区的离岸服务外包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如何应对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己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对外发展中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 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在开发开放过程中,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1.1服务外包是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
服务外包被称为第二次经济全球化,通常是指跨国公司将原来在内部从事的非核心服务活动,发包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者去执行,以降低成本和提升竞争力的一种业务安排。②
2006年, 我国商务部启动了发展服务外包产业的“千百十工程”, 将滨海新区所属的天津市认定为“中国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天津滨海新区抓住国际服务外包迅猛发展的历史机遇,积极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已有包括渣打、摩托罗拉在内的服务外包企业近70家。服务外包已成为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新的增长点,成为推动新区服务出口的重要引擎。
1.2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中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天津滨海新区以承接国外的离岸外包为主要业务,限制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例如,在建筑、教育服务中对外国专业服务人员的资格认证、教育学历证书等设置不合理要求,在通信、运输服务中对运输工具及相关设备设置较高的技术标准,在旅游服务中设置严苛的环保要求等。以WTO为依据,可将涉及服务外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统分为:
1.2.1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
服务技术法规标准壁垒,多以包含或引用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的文件为载体,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卫生与健康、服务规则、计量、知识产权等方面,具有强制性。由于各国服务业发展水平、技术实力和风俗文化均存在较大差异,致使各国服务技术法规标准的覆盖范围因国而异,制定手段和制定水平也有所不同。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服务外包领域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2.2合格评定程序壁垒
合格评定程序是指以服务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对进出口服务进行检验、认证,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要求的程序。由于合格评定程序以技术法规和标准为依据,若标准和法规有差异,则合格评定程序必定有所不同;即使标准及法规相同,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在表现形式和运行体制上也有差异,如泰国合格评定程序分三种类型,而欧盟则表现为八种基本模块和八种变形模块的组合 ,合格评定程序壁垒当然不可避免。③
1.2.3信息技术壁垒
信息技术壁垒是指与贸易有关的信息表述不衔接、不接轨、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所造成的贸易壁垒。④各国由于市场准入程度、信息技术水平等差异,极易在服务外包领域形成信息壁垒,如:合格认定程序等信息不透明、技术标准更改等信息传递不及时、信息传递受阻等。
2. 技术性贸易壁垒给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造成的损害
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发展,给新区的服务外包造成了不同层面的损害。
2.1国际层面
2.1.1增加了新区服务外包项目在国际市场的准入难度
服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广、形式多样,会增加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大量服务外包项目会由于未达到国外相应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法规,而无法进入甚至被迫退出目标市场。尤其是在商务、建筑工程、教育、金融、健康等服务项目中,普遍对服务人员的资格设置壁垒,要求必须具有服务对象国家的执业执照,不承认我国的学历和资格认证,而有些人员资格的获取,需要多年时间,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进入国外市场的难度。
2.1.2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交易安全
世界各服务贸易国由于服务产业和技术水平发展不平衡,对服务质量的要求也不一致,特别是发达国家,技术性贸易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出口企业对其技术法规和标准理解不一且往往应付不及,不得不被动地陷入发达国家以保护公共健康安全为名的贸易制裁中。因此,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存在,因频繁引发与别国的贸易争端,而危害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交易安全。
2.2国内层面
2.2.1降低了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首先,滨海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为达到国外日渐苛刻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不逐步增加承接离岸服务外包项目的交易费用,其中主要是高昂的取得和维持国外服务质量检验和认证的费用,以及创新技术、更新设备和培训服务提供者所需的适应性费用。交易费用的增加,势必使新区服务外包的成本升高、竞争力下降。其次,一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滨海新区服务外包项目的限制,往往产生连锁效应,极易导致多个服务贸易伙伴国对滨海新区服务质量的不信任,造成信用危机,损及滨海新区服务外包的竞争力。
2.2.2增加了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
滨海新区所承接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多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现因国外设置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受阻而向国内非正常回流,这既构成了对国内服务外包业的竞争压力,也因劳动力的激增而加重新区内的就业压力。加之,我国服务贸易准入门槛较低,国外高标准服务外包企业、项目、人员的大量涌入,更使滨海新区内部的市场压力雪上加霜。
3. 天津滨海新区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如前所述,天津滨海新区在服务外包过程中遭遇到技术性贸易壁垒,并产生了极大的损害。为此,应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依据,构建天津滨海新区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的法律平台。
3.1完善应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第一,加快服务贸易专项立法。具体步骤是:首先,根据GATS的相关规定和ISO、IEC制定的国际标准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其次,针对新区服务外包只能以《对外贸易法》(24-28条)共五条笼统规定为法律依据的现状,制定具体细致的专门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再次,着手制定服务外包热门行业的专项单行立法,对基本法的不同方面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最后,为适应不同门类服务外包执法、司法领域的多种需要,在不与基本法和单行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较为具体和灵活的配套措施实施细则。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并争取与主要发包国达成国际或区域互认,以减少服务外包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3.2建立支持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标准化信息机制
时至今日,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涉及安全、环保、信息技术、社会、职业安全、反恐等诸方面,可谓复杂多变。为此,必须建立服务领域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联动预警体系”,以做到“以不变应万变”。联动预警体系包括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快速反映机制和咨询服务机制四部分,这四个部分环环相扣,产生联动效应,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具体而言:
第一,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收集机制。该机制通过WTO出版物、官方公报、贸易措施谈判等信息窗口,发挥驻外商贸研究及科技参赞处等机构优势,利用国内外同行业协会的交流,专门负责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内外最直接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信息,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为风险预警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技术性贸易壁垒风险预警机制。该机制包括情报快报和进出口预警两个子功能,通过分析从信息机制获取的国外贸易措施信息,主要针对可能发生的危及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发挥监控防范作用。
第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快速反应机制。该机制负责针对预警机制的警报,联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有关法学专家进行群体决策,及时向服务企业提供法律应对措施。
第四,技术性贸易壁垒咨询服务机制。通过该机制可以查询国内外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网上答疑和项目指导,针对服务外包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具体情形对症下药。
3.3建立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性能评价机制
服务业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建立的同时,需要设置一套相匹配的客观的性能评价机制,运用新制度经济学成本与绩效的工具,制定一系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技术指标,运用这些指标对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体系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进行测评,掌握不同环节的质量状况,以有的放矢地完善服务外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法律体系。
注释:
①金鹏,《试论滨海新区服务》,载于《当代经济》2008年第2期(下):第96页.
②同上.
③王星,《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服务贸易的影响研究》,北京邮电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第19页.
④孙娟,《论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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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金融成长,国际贸易中心
荷兰是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权国家,构建了第一个现代意义的金融体系,加快了其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本文以荷兰金融与产业成长历史为线索,分析荷兰成为超级大国的基础和根本原因所在,从而揭示金融成长如何保证和加快产业成长,为我国发展提供借鉴。
一、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与商人资本
(一)农业商品化与“商品农”
荷兰独立后农业生产率迅速提高,导致农业的分工和专业化以及商品化,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专业化农业生产,农产品的商品率相当高国际贸易论文,成为欧洲国家粮食的重要供给国。荷兰弗里斯兰的哈姆马农产品的商品率甚至达到92.3%,1572年由于弗里斯兰经历战争商品率下降。
在沿海地带渔业成为重要产业,与当时其他国家不同,荷兰的三大渔业(鲱鱼、鲸鱼和鳕鱼业)不仅仅限于捕捞,而且还进行加工、包装或提炼,渔业成了一种工业。荷兰省北部岛屿以及荷恩与阿姆斯特丹之间地带17世纪上半叶从事海上渔业加工的乡村男劳力占其总数的50%[1]。1562—1657年出口到波罗的海的鲱鱼中75%是荷兰运输,1661—1720仍占60%,此后比重大幅度下降,1730—1740,荷兰一国要占欧洲全部鲱鱼年产量的1/2以上。
农产品、畜产品和渔业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已形成大规模商品生产,高产量、高商品率和众多的从业人员说明荷兰的农业已突破传统生产方式,农业已形成一种产业,支撑着荷兰经济强国的基础。德·弗雷斯(1971)[2]总结认为,荷兰乡村经济转变的主要特征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农”的形成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作为前向联系,农产品的商品化维系着为之服务的运输和市场网络。凭借繁密顺畅的流通渠道,乡村农产品贸易不仅遍及国内,而且扩大到国际,成为荷兰庞大商业帝国机器运转的“基本剂”。作为后向联系国际贸易论文,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刺激了人们对于土地开发的投资兴趣,推动了作为农业生产资料的肥料和饲料的贸易扩大,促进了乡村手工业的兴起和教育的兴办。直至整个18世纪,荷兰农业始终在欧洲保持了最先进的生产水平。
(二)工业与金融业的形成
纺织业特别是呢绒工业是荷兰的第一支柱产业,已形成生产的大众化,而且纺织业的结构调整(如新呢绒生产取代旧呢绒生产)使荷兰保持着持续的优势。至17世纪,来登成为欧洲最大的毛纺织中心。
国内工业中居突出地位的是造船业。在17世纪初期造船业已成为荷兰居第二位的支柱产业。政府兴建的国内四通八达的运河和造船业的大型化、机械化使荷兰水上运输趋向经济化——运输成本低廉化。造船业既为荷兰的海外贸易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证,又为荷兰国内经济飞跃提供了基础,促进了荷兰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形成和发展,同时推动了海上贸易在全球范围的兴起。
(三)商人资本与农业、工业成长
在农业、工业和工场手工业成长过程中,商人资本起着重要作用。在经济发展起始阶段,由于经济规模较小,商人资本和产业资本采用正式或非正式合作方式,通常融为一体。当荷兰农业商品化、工场手工业规模化迅速扩大时,产业成长的预期收益吸引更多商人资本流向农业和工业,由于商人资本具有雄厚的资金、专业的商业技能,从而逐渐控制了生产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同时,与商人资本早期实行合伙制的原有生产者逐渐丧失生产资料国际贸易论文,沦为工资劳动者。产业资本的增加进一步加强了农业产业化和工业的发展,即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专门从事农业、制造业的产业部门和专门为产业融资服务的金融部门。
二、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与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
(一)现代银行制度与对外贸易
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扩大以及造船业的经济化促进了荷兰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内在地要求金融机构为之提供便利的国际贸易支付体系。在威尼斯银行业模式基础上建立的金融机构框架已不能使支付体系顺畅、有效。此时,1609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进行了一个划时代的改革——银行券代替硬币,同时要求进出口商在该行开立账户,600弗罗林以上的支付必须使用汇票。“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是金融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也是金融对经济推动作用产生一个飞跃的转折点,最初发行是为了节约金属铸币和在支付体系内提高效率,但却为后来信用货币制度的建立做了重要尝试,开辟了通过创造廉价货币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道路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1]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业务创新对荷兰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首先,提高了支付效率,这是其最初的目的,而且事实也达到了预期目标。更为重要的是支付的便利吸引了更多的其他国家的商人在阿姆斯特丹银行结算,既带来了资金,也使阿姆斯特丹由一般的商品集散地演变为国际贸易中心。第二,信用工具的产生大大满足了产业成长所需资金。农业商品化和工场手工业规模的扩大,使得仅依靠内源融资不能满足产业成长的需要国际贸易论文,传统的银行借贷既受资金来源约束,也有筹资成本过高的影响。信用工具的产生使得货币乘数作用出现,从而为产业成长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外贸易迅速成长为荷兰的支柱产业。第三,降低了筹资成本。银行业务的创新大大便利了资金的借贷,也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大量银行聚集在阿姆斯特丹,使得银行的借贷利率比欧洲其他国家要低几倍,低利率贷款为产业扩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有力支持。正如马克思所言:“在荷兰,商业信用和货币经营已随着商业和工场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而且在发展过程中,生息资本已从属于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这一点已经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2]。
(二)证券市场与贸易垄断
海外贸易的迅速成长激发荷兰人纷纷组织贸易公司,同时带动了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扩大,产业成长(海外贸易)大于金融成长,资金需求成为瓶颈;同时荷兰在早期实行的合伙制贸易方式问题凸显:这种具有短期行为特征的贸易方式与荷兰迅速壮大的海外贸易不相匹配。为解决长期资金问题,1606年荷属东印度公司成立之时即发行了世界上第一张股票,这张股票让荷兰经历了整整一个世纪的辉煌。该公司采用股份制向全社会募集资金,有的股东只有几十个荷兰盾,表明股份制在荷兰已成为普及的筹资和投资方式。1608年国际贸易论文,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建立,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的股票交易所。尽管只有联合西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的股票在此交易,另外还有政府发行的各种类型的债券(更多股票和证券交易在非正式市场交易),这个市场却拥有成熟的交易技术,包括期权和期货合约的使用。阿姆斯特丹是当时欧洲的商业中心,与此相匹配,该交易市场成为国际股票市场的中心。——17世纪荷兰资本积累比欧洲各国的资本总和还要多,对外投资比英国多15倍。投资于欧洲、东印度和美洲的外国债券的资金超过3.4亿荷兰盾。英国国债的很大一部分由荷兰人持有,每年有上千万荷兰盾的利息收入[3]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更为重要的是17世纪中叶的“金融革命”——各省从向商人—银行家借款转为直接向富人出售国库券。阿姆斯特丹成为当时欧洲最著名的短期和长期信贷供应者,成为一个规模空前的国际金融市场。
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为对外贸易提供了丰富的资金,也解决了企业所需的长期资金问题;同时,证券市场的大众化使得金融成长快于产业成长,从而保证和加快了现代商业(海外贸易)的成长。.
股份制帮助荷属东印度公司打败英属东印度公司,奠定了其贸易垄断地位;证券交易所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的建立为对外贸易提供了雄厚的资本和便利的支付体系;资金的自由流动使阿姆斯特丹成为资金的集散地:一方面,现代金融制度的建立和金融工具的创新使国际资金大量流向阿姆斯特丹,另一方面,发达的金融体系又为荷兰和其他国家提供了廉价而便利的资金来源。金融成长把广大居民购买力的利益和产业成长(海外贸易)直接结合起来,促进了荷兰国际贸易中心地位的确立。荷兰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的同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成为国际金融中心。至此,现代金融制度已成功帮助荷兰确立了国际贸易中心,金融成长和产业成长进入成熟期。
三、资本自由流动与产业衰落
海外贸易汇集的大量财富和诸多物产,源源不断流入荷兰,进而转化为巨额商业利润和资本,至17世纪中期,荷兰已成为世界商业霸主。然而,曾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资金自由流动,出现国内资本脱离产业转向借贷资本,贷款回收的困难和泡沫经济的破灭,动摇着其金融体系的稳定。
首先,转口贸易的兴盛改变了商人资本的性质。商人资本原为获取商业利润而参与并逐渐控制国内产业生产,当转口贸易变得更为有利时,商人资本便倾向于进口而非制造,资本则由产业资本转向商业资本,显然阻碍了国内产业进一步成长。由于转口贸易的特殊作用,以阿姆斯特丹为首的商业城市,期望靠转口贸易扩大财富国际贸易论文,无视国内工业成长的根本利益,激励政府实行低关税,对国内工业放弃保护,也就意味着对国内产业成长的阻碍:海外贸易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交换的基础;放弃国内工业保护,也就意味着商品生产国商品竞争力的提升和直接贸易的兴起,荷兰的转口贸易失去依托。商业资本在荷兰商品经济发展中不是逐步让位于工业资本,而是使工业资本越来越屈从于自己,这一演变趋势与西方近代资本结构演变的总趋势恰好相反[4]。
其次,金融成长脱离国内产业成长,失去基础和载体。金融业在促进海外贸易迅速成长的同时,荷兰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然而至17世纪后期,荷兰资本更多用于对外借贷而非国内产业投资。荷兰金融业的高度发达具体表现在利息率的低微上,而同期其他国家的利息率则是荷兰的几倍。由此不仅导致商人资本从产业资本转向借贷资本,而且促使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在国内低息借贷,国外高息放贷,进一步加剧国内产业资本和商业资本的减少。
第三,银行坏账形成金融危机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到18世纪末期国际贸易论文,荷兰资本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已由商业资本主义演变为借贷资本主义。对外大量放款为荷兰赢得了金融资本家的美誉,然而对外放款的对象:一是外国政府、君主,一方面增强了外国的军事和工业实力,另一方面战争使得大量贷款成为坏帐,严重影响着荷兰的金融业;二是对外金融投机,到17世纪下半叶,其影响超过对外贸易。1758年,荷兰商人购买的英格兰银行、英国东印度公司和南海公司股票占这些股票总额的1/3[5]。南海“泡沫事件”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坏账的形成和商人资本的损失大大降低了荷兰的金融竞争力。各种投机活动导致一系列银行破产倒闭,引发1763年的金融危机。
四、启示
1.产业成长是现代金融体系形成与成长的基础
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的兴起增加了融资需求,银行券、汇票、期权、期货、国库券等金融工具创新蓬勃发展,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非正式交易市场等现代金融体系产生,产业成长引致金融成长;另一方面,金融成长又为农业、工场手工业、海外贸易等产业提供充足的资金,进一步促进产业成长,在这一过程中金融业本身得以成长。
2.现代金融体系保证和加快了海外贸易的成长
阿姆斯特丹银行建立的支付制度第一次显示了现代金融制度的威力,促使阿姆斯特丹迅速成为国际贸易中心;荷属东印度公司发行的股票既保证了企业长期生存,又促使荷兰海外贸易迅速获得垄断地位;资金的自由流动促使阿姆斯特丹成为国际资金的集散地。因此,银行券、国库券、股票等金融工具的创新、银行制度和证券市场等金融制度创新既保证和加快了国际贸易中心的确立国际贸易论文,又促进了金融业自身的成长,使荷兰保持了一个多世纪的世界霸权。根据马克思的说法,荷兰是“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3],或如亨利?塞所言荷兰是“商业和金融资本主义的象征” [4]。
3.金融成长与产业成长必须保持合理关系
金融成长以产业成长为基础。“郁金香事件”显示了泡沫经济的危害,此后历史上多次的泡沫经济与此都有相似之处——金融成长脱离产业成长必然带来泡沫的破灭;“南海事件”表明资本自由流动的负面效应,美国历史上也多次发生外国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的金融危机。因此,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金融成长超过产业成长所需以及资本自由流动带来的危害已引起各国关注,尤其是拥有外国巨额证券资产时更应引起重视,国家金融安全成为政府的职能之一。
作者:史恩义 男,1967年8月生,山西襄汾县人 工作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国际贸易学院
职称:副教授
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投资
学位:经济学博士
参考文献
[1].范?德?沃德.乡村史系学报与荷兰乡村史的研究[J].欧洲经济史杂志,1971,31(1):236.
[2].德?弗雷斯.黄金时代荷兰的乡村经济1500—1700[J].经济史杂志,1971,31(1):266-267.
[3].唐晋.大国崛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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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我国对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国内保护《TRIPS 协议》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了较高的保护, 但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国内保护《TRIPS 协议》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了较高的保护, 但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
【关键词】 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 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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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对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国内保护《TRIPS 协议》对发达国家所关注的知识产权给予了较高的保护, 但对发展中国家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如地理标志、传统知识、技术秘密、遗传资源等却没有给予应有的保护, 我国如果希望在国际竞争中保持本国具有知识产权优势产品的竞争力, 不为他人轻易获取、模仿, 只有依靠本国完善的国内立法。只有通过对我国具有优势的知识产权建立严格的国内保护制度, 才能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在相对滞后的状态下获得相对优势, 保护国内市场, 支持相关产品的国外竞争;同时也可获得他国的尊重, 使得外国对我国设置知识产权法律障碍时有所顾及。首先, 完善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改变目前地理标志保护双轨制下立法冲突、管理冲突的状态, 应当以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 对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 国外许多具有地理标志优势的发展中国家都有各自的地理标志保护专门立法。如果我国产品以自然品质特点与完善的立法保护相集合, 发挥品质优势、环保优势、与易于识别的标志优势, 则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突破他国贸易壁垒, 参与竞争的能力将得到很大的提高。第二, 对传统知识通过技术秘密法、商业秘密法严格保护。目前发展中国家拥有宝贵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被发达国家不断窃取、盗用或以低廉价格利用着。而我国对传统知识的保护方面的多处于立法空白状态, 使得我国含有传统知识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如同没有保护的婴儿, 随时面临被剥夺、盗窃、复制、侵犯, 使得多少年传承下来的知识瞬间失去。因此, 希望使得我国外贸增长具有持续性, 传统知识的保护刻不容缓。第三, 建立严格、完善、可操作的遗传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曾令人骄傲。我国拥有高等植物30000 余种, 居世界前列。但我国目前遗传资源在管理、获得、管理方面都存在着空白, 而一些发达国家扮演着“生物海盗”的角色。为保持我国在遗传资源上的知识产权优势, 应立即产生有关专门立法,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政府批准, 不得向国外提供遗传资源或进口遗传资源, 并规定专门的管理机构、进出口程序与渠道。对国内私人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司法或准司法程序的支持机制缺失及弥补如果希望依靠国内私人的力量来跨越外国以国家力量, 行政的量设置的知识产权法律障碍是不现实的。但目前我国企业面临外国设置的知识产权法律障碍时, 都是凭借的私人的力量去面对, 结果是极少数能够成功跨越, 大多数是黯然离开。实际上应对贸易摩擦是一项非常复杂而又十分紧迫的系统工程, 需要我们的政府、进出口企业和各种中介组织紧密配合, 共同努力。其中政府的引导、服务、协调、补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制定、实施其知识产权战略时, 政府对与知识产权发展有关的产业公权介入,资金支持、服务咨询的特点十分明显。发达国家尚且如此, 我国政府、中介组织更是应当加大投入。我国应对外国反倾销贸易诉讼中的“四体联动”机制值得借鉴, 在“四体联动”工作机制中,企业, 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 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联合行动, 应对外国的反倾销诉讼。实践证明“四体联动”机制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是行之有效的, 但是上述机制仅适用与反倾销诉讼。对于国内私人应对外国知识产权司法或准司法程序的支持机制缺失的问题, 我国不能等到大量案件扑面而来时, 才考虑对策。应当尽早建立由较高机构负责并资助, 行业中介、服务咨询机构广泛参与的支持机制; 且该机制应制度化, 具有长期性与可靠性。综上所述, 我国只有本着对内自我完善, 对外积极反击的方针修缮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 才能做到私人、社会、国家协力合作的机制, 才能有力地支持我国的相关产业突破国外法律障碍, 使我国与知识产权有关产品通行于国际市场, 取得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最大化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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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现代商业》 论我国金融改革及其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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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服务贸易;中韩;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1.服务贸易理论基础的研究
由于服务贸易相比货物贸易发展较晚,所以由货物贸易发展起来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否适用于服务贸易是西方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R.Dick和H.Dicke(1979)最早尝试运用国际贸易理论解释服务贸易。他们运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法(RCA )”对18个经合组织国家的RCA指标进行了跨部门回归分析,其结果是,比较优势理论在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中没有发挥作用。A.Sapir独立或者和E.Lutz (1981)认为“传统贸易理论不仅适用于货物贸易,也适用服务贸易,要素禀赋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模式的决定上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大多数国际经济学家所认可的是国际贸易理论进行模型的修正和扩展从而适用于服务贸易理论的“改进论”观点。
2.关于韩国服务贸易的相关文献
就国际学者对韩国服务贸易及相关产业研究的文献进行如下综述:Yongchun Baek 和 Randall Jones(2005)研究了在缺少劳动力和资本注入的情况下,韩国保持高增长则主要依靠技术革新引致的要素生产率的增长,并从研发体系的改革、私人部门研发活动的促进、鼓励革新的政策措施以及人力资源的发展等方面对如何促进要素生产率的提高给出了具体建议。Sang In Hwang 和 Inseok Shin(2000)研究了银行业自由化对于韩国经济的影响,并发现,外国银行可以不受韩国宏观经济的影响而为韩国本土企业提供稳定的借款,外国银行的进入可以强化竞争环境,提高本土银行的竞争力,因此,外国银行以商业存在的方式进驻韩国是有益的。为此,韩国应在会计统计、贷款率和支付系统等方面做出改进,并应扩大产品范围、提升管理能力,使用兼并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整合韩国银行业。
3.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实证考察方面的相关文献
西方学术界对服务贸易竞争力研究的衡量指标主要有出口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出口贡献率、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等等。1992年,豪克曼和卡森迪(G.Karsenty)运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法(RCA )”分析了服务贸易在不同收入水平国家的比较优势。经过分析,收入水平越高的国家,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越大,国民人均收入在6000美元以上的国家在服务贸易上拥有较大优势。但是,收入水平低的国家在一些服务贸易部门也拥有比较优势。
二、国内研究综述
1.中韩服务贸易发展现状的研究
周启良和湛柏明(2013)通过研究得出中国服务贸易10年以来发展的势头非常强劲,不管是贸易规模、发展速度还是在世界排名的上升幅度都超过了韩国。朴贞妍(2012)通过中韩服务贸易数据比较得出中国服务贸易还处于发展阶段,目前竞争力不强,但增长率相当高,发展潜力很明显,并且服务贸易出口明显增加;韩国服务贸易总量相较于中国比较少,但是在金融、版税和许可证费用等高级贸易所占比例较高。
2.中韩服务贸易结构的研究
周雪梅(2013)在《中韩服务贸易比较研究》中,通过对中韩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及出口产业结构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服务贸易的特征,对比两国服务贸易的优势和不足,启示中国在发展服务贸易过程中应注意教育,培养服务贸易人才,引入竞争机制,改善投资环境;继续发展优势产业并积极提升劣势产业的竞争;有序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孙莉莉和宵(2011)利用2000年-2008年中韩服务贸易的发展数据,对中韩双边服务贸易结构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中韩服务贸易商品结构表现为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进出口占主导,其他商业服务比重较大;中韩服务贸易产业内贸易水平较低,且主要表现为垂直型产业内贸易。笔者认为,如果只针对中韩服务贸易结构而言,两国进出口都集中在运输、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三个行业。但是韩国在信息服务业、金融业等现代服务业上更具优势;而中国则因充足的劳动力因素影响,在劳动密集型的传统服务贸易上更具优势。
3.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对策的研究
于小燕(2013)认为发展我国服务贸易,政府要加强对服务业的支持;优化行业结构,整合行业架构;完善相关法律办法规和服务管理体制;注重人才培养,加快企业创新。胡琴(2010)的研究结果表明:发展服务贸易,应改善服务业的发展环境;加快产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立足比较优势,提升国际竞争力;改革服务管理体制,完善相关法。王清和林晓宁(2012)对发展我国服务贸易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培育新优势,提升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努力推进服务贸易结构的优化;推进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加强服务业专业人才的培养,提升服务贸易核心竞争力。
三、总结
通过国内外学者对中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研究,中韩服务贸易整体竞争力较弱、贸易逆差大、行业间存在不平衡的观点已经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同。学者们通过对维度比较和实证分析从各个角度探讨了中韩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并从多个层次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宏观上,政府应该加强主导,完善市场;微观上,企业应自主创新。在研究内容上虽然针对我国服务贸易的不少,但是多停留在对旅游、运输等传统服务贸易的研究,对现代服务贸易的研究还有待提高。在研究方法上,采用对维度指标(出口市场占有率、贸易竞争优势指数、出口贡献率、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来测度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研究已经趋于成熟,但是通过计量方法(实证分析)研究中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文献却非常稀少,未来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朝霞.中美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P4.
[2]Yongchun Baek,Randall Jones,Sustaining High Growth Through Innovition-Roforming the R&D and Education Systems in Korea,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 NO.470,OECD Publishing,2005
-12-20
[3]Sang In Hwang,Inseok Shin,The liberalization of Banking Sector in Korea: Impact on the Korea Economy,Korea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 Working Paper NO.00-13,2000-6
[4]周启良,湛柏明.中韩两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比较研究[J].亚太经济.2013,3.
[5]朴贞妍.中韩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比较[J].商业时代.2012,16.
[6]周雪梅.中韩服务贸易比较研究[J].对外经贸.2013,3.
[7]孙莉莉,宵.中韩双边服务贸易结构研究[J].东北师大学报.2011,5.
[8]于小燕.中国服务贸易问题与发展对策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3,3.
[9]胡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