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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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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论文

第1篇:消费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区域间分配;地方投资冲动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9)03-0012-06

自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范围内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此次改革尚未涉及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目前,对于如何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一,我国中央财政集中增值税过多,而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再分配给地方的做法实际上增加了资金流转环节,容易形成“跑部钱进”与资金浪费,因此应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分享增值税的比例。其二,目前我国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从而导致了较大的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中央财政通过集中收入、实施转移支付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这一差距,因此仍需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与此相关的更为重要的一个议题是,增值税分享的政策安排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规模高度相关,如果提高中西部地区等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容易刺激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如何合理地划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增值税收入,并有效调控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是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不断下降

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现实操作模式是将消费税作为中央税,营业税等作为地方税,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增值税由中央得大头的政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与干预企业的利益冲动,在制约地方盲目发展烟、酒等高税产品的同时,较大程度地调动了地方政府发展高效农业与第三产业的积极性。地方政府也从过去主要关注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在一定程度上转向了注重经济效益。

(一)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

2007年,全国增值税收入为15470.23亿元,消费税收入为2206.83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3867.62亿元,中央对地方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3218亿元,地方实际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为40.1%,比1994年的85.1%下降了45个百分点(见表1)。

(二)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

2007年全国增值税消费税收入比上年增加3006.56亿元,其中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与两税返还增加了861.44亿元,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增量与增值税消费税增量的比值为28.6%,这一比值比1995年的41%下降了12.4个百分点(见表2)。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比例的国际比较

从其他开征增值税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将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根据OECD的统计,其30个成员国中除美国外其他国家均有增值税收入。其中,丹麦、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国等18个国家的增值税全部作为中央政府收入,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政府收入,其他国家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的比例从葡萄牙的4.7%至比利时的53.5%不等。(见图1)

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收入的比例为40.1%(2007年),与OECD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共享税的国家相比,处于中间水平。

二、我国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不断降低

(一)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

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25%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16.4%,比1994年的25.1%下降了8.7个百分点。如果考虑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2004年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缩小了地方财政本级收人口径,实际上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下降幅度会更大(见表3)。

(二)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

2007年,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含地方分享增值税25%部分及两税返还)相当于地方财政本级支出的比重为18.6%,比1994年的58.9%下降了40.3个百分点(见表4)。

(三)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部分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国际比较

从OECD成员国中开征增值税,并由地方分享部分或全部的国家来看,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占地方财政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比例从加拿大的3.6%到捷克的30.5%不等(见图2)。

由于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未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障缴费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与国际计算口径不同,所以地方政府增值税分享部分数额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比重不能与上述国家数据直接比较。

2006年,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18303.58亿元,加上预算外收入5940.77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收人8626.00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5546.3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7676.89亿元,扣除政府性基金收入中重复计算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1719.68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1647.67亿元以及财政补助社会保险基金971亿元,与国际口径可比的我国地方财政本级收入为41755.2亿元。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3196.38亿元占地方财政本级收入的7.7%,与其他国家相比处于较低水平。

三、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

区域间分配办法及其结果剖析

尽管如前所述,我国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例并不高,且不断下降,地方政府对增值税消费税的依赖程度也不断降低,但是,对于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带来投资冲动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一直十分敏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是我国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不尽合理。

(一)分配办法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等的规

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十三条等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与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关于纳税地点的规定是:(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按照上述规定及我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按75:25比例分享增值税、中央对地方1:0.3两税返还的办法,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主要按纳税人所在地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而纳税人主要是货物的生产者、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品的生产者。由此可见,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实际上主要按生产者所在地在各地区间分配。这种分配办法有其历史渊源:我国税收主要由国有企业的利润转化而来,迄今为止,仍存在企业创造利税的共识,而消费者贡献税收的理念没有深入人心。与此同时,在生产环节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从税收管理上看更加便于现实操作。

(二)分配结果的剖析

从分配结果的视角分析,1994年至2007年,我国东部地区分享增值税消费税占地方政府分享增值税消费税的比重从50.7%提高到56.0%,提高了5.3个百分点;而中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7.1%下降到25.1%,下降了2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的分享比重从22.2%下降到18.9%,下降了3.3个百分点。表面来看,上述分配结果基本符合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其中存在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因素:

1 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区间分配按生产者所在地分配的现行办法与由消费者负担的流转税特质不一致,最终导致受益者属地与负担者属地之间的错位。该分配方法产生了两方面的利益驱动后果:其一,刺激地方政府投资冲动。如果地方政府不搞投资、生产,就没有主体税源。设想一个农业大县,其居民通过购买家电等日用品而负担了相应的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的制度设计,该部分税负流转到生产厂家的注册属地,不构成消费者所属当地政府的税收来源。这势必诱发其继续铺摊子、上项目,培植财源。其二,导致地方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更多地倾向于为纳税多的企业服务,而淡化了为所有居民或者说所有负担增值税、消费税的消费者服务的理念,势必带来一些寻租行为甚至代际效应,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

2 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参与了东部地区增值税的创造,但享受不到相应的公共服务。我国每年有1.3亿多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其中主要是中西部农村劳动力去东部地区务工,而外出务工人员创造的税收留在了东部,成为了东部改善公共服务的重要财源。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中西部地区由于能创造税收的人口已大量流出,地方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有限。但外出务工人员及其赡养人口应享有的公共服务仍由其户籍所在地提供,由于吸收外来劳动力的东部地区不为这些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导致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越来越大的现实后果。

四、借鉴国际经验,改革增值税消费税地方政府

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

从国际视角考察,相当一部分国家将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或地方独享税。考察这些国家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的区域间分配办法,对完善我国增值税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国际经验

1 澳大利亚的增值税全部作为地方税收。但是,根据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on the Reform of Commonwealth―State Financial Relations,IGA),增值税收入作为联邦政府向地方政府进行转移支付的资金来源,按相关的转移支付办法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税收征管继续由联邦税务局负责,地方政府负担相应的征管成本。

2 德国将州政府分享增值税75%的部分按各州人口数分配给各州,其余的25%分配给财政收入能力低于全国水平92%的州,使各州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2%。

3 日本将所得税、法人税、酒税的32%,消费税的24%,烟税的25%确定为地方交付税。地方交付税总额中的94%作为普通交付税,分配给收入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分配依据是标准支出大于标准收入差额;其余6%作为特别交付税,考虑地方政府的特殊需要分配给相关地方政府。

(二)改进我国增值税地方政府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增值税消费税地方分享部分区域间分配办法的上述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平抑现行分配办法对地方投资冲动的刺激效应,可考虑以下两种政策安排:

其一,将增值税消费税全部作为中央税税收收入。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地方分享部分增值税消费税带来的问题,也是国际上大多数开征增值税国家选择的现实做法。

其二,仍将增值税消费税地方分享部分明确为地方收入,同时,建立一种综合考虑各地区消费者对增值税、消费税的贡献以及支出需求等各种因素的分配办法。我国已经在三峡等电力企业增值税跨区分配中采用了将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按淹没面积、动迁人口等关键因素来确定综合分配因子,据此在各地区间分配的做法。而且也已针对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实施了地区间分配办法。

比较而言,上述第二种考虑对地方利益的影响较小,是当前可以考虑的现实政策改进方向。

参考文献:

[1]王红茹,中央与地方如何重新分税[J],中国经济周刊,2008,(24)

[2]张弘力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情况及进一步改革的思路[A,]廖晓军,财税改革纵论(2004),财税改革论文及调研报告文集[c],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661―673

[3]国家统计局,2008年中国统计年鉴[z],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6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5]财政部预算司,2006年地方财政统计资料[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6]国土资源部2006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

[7]财政部预算司,2006年地方财政统计资料[z],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8]国家统计局,2007年中国财政年鉴[z],北京:中国财政出版社,2008

[9]Intergovemmental Agreeme on the Reform of Commonwealth―State Financial Relations(IGA)

第2篇:消费税改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收入分配;收入差距;税收机制;税制缺陷

[论文摘要]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由于税制的缺陷,使税收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居民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本文着重对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分析

二、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来调节。这些税种对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而且,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财产税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税缺位现象严重。由于税收调节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仅如此。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少数人获取大量非法收入。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的构建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税制的不完善,使得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小,调节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够

一般来说。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间接税比重过大,2007年流转税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40.8%左右:直接税比重小,2007年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6.2%。特别是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除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外,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调节体系。这种税制格局虽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但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却相对较小。而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不是主体税种,对调节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小。现行的累进税率制度也没有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根据累进税率制度,收入越多,边际税率越高。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工薪收入。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从而使累进税率制度没能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税收调节机制的不健全。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从而加剧了贫富悬殊。

(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设置不科学,调节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其他对调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严重缺位,特别是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缺乏系统的调节手段。主要表现在财产税制不健全;反映社会公平的税种——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缺位,并未纳入调节体系,无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1 财产税制不健全。

(1)房产税和车船税改革滞后,内外不统一,税负不公。弹性较差,调节功能较弱,很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2)遗产税和赠与税缺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产得到进一步累积,特别是我国高收入阶层拥有巨额财富。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缴税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在最后的财产转让和继承环节进行必要的调节,而我国目前仍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削弱了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功能。

2 社会保障税缺位。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主要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来筹集。相当于行政性收费,缺乏法制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差,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难度大,企业欠交现象十分普遍,筹资成本高。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发挥税收对低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

3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乏力。 4 消费税不完善。

(三)税收征管薄弱,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

第3篇:消费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燃油税;出租车行业;油改气

一、我国出租车行业实行“油改气”的必要性

1.燃油税改革增加了出租车行业运营成本。在养路费收缴体制下,出租车车主承担着养路费、车辆管理费等固定费用。这意味着车辆行驶的里程越多,每公里承担的固定费用就越少。燃油税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六项收费,提高了汽油、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燃油税是从量计征的,与成品油价格无关,只与车辆的行驶里程有关。燃油税改革前后,出租车行业运营成本的构成发生很大变化。

假设F:原有交通规费总和L:行驶里程

G:每百公里耗油量K:现行油价

K0:燃油税价 L0:临界行驶里程

C1:燃油税改革前成本 C2:燃油税改革后成本

燃油税改革前成本:C1=F+L×G×K

燃油税改革后成本:C2=L×G×(K+K0)

令C1=C2

F+L×G×K=L×G×(K+K0)

得出:L0=F/(G×K0)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出租车的行驶里程小于临界行驶里程时(即LL0),其运营成本小于燃油税改革前的成本(即C1C2);当出租车的行驶里程大于临界行驶里程时(即LL0),其运营成本大于燃油税改革前的成本(即C1C2)。由于各地原有交通规费总和F不同,所以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临界行驶里程也有所不同。但从总体来看,燃油税改革后,出租车行业的运营成本普遍增加。

2.“油改气”是出租车行业降低运营成本的有效途径。“油改气”是指对出租车的发动机进行改造,由原来单纯使用汽油变成同时使用天然气和汽油的“双燃料”出租车。随着天然气的开发利用,车用天然气的应用技术已经成熟,其使用效果比汽油车更经济、安全、环保。以一辆普通桑塔纳出租车为例,每百公里消耗汽油10升,93号汽油的现价为7.57元/升,按每天行驶300公里计算,一天需支出油费227元。“油改气”后,每百公里消耗天然气9立方米,车用天然气每立方米3.7元,一天支出的燃料费为100元。用气比用油相比,一天节省运营成本127元,一个月就能省下3800元。此外,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比汽油燃烧更加充分,长时间使用不会在发动机内留下残渣。天然气车辆发动机使用寿命较长,且不用经常更换火花塞和换注机油,比使用油料节约50%以上的维修费用。

二、我国出租车行业实行“油改气”存在的问题

1.“油改气”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随着汽油价格的不断上升,出租车车主为了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纷纷进行“油改气”。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都没有具有改装资质的改装厂,但改装的车辆却越来越多。对于出租车车主而言,改装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目前,改装一辆天然气出租车的价格在5000~9000元之间不等。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出租车车主甚至到“黑改车点”进行改装。这些“黑改车点”在改装设备上偷工减料,工人技术水平也达不到要求,细节处理不够仔细。改装后的出租车容易出现天然气泄漏,一旦遇上火花就会发生爆炸,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出租车“油改气”必须在确保乘客生命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得不偿失。

2.“加气难”问题日益凸显。自推行“油改气”以来,出租车“加气难”的问题日益严重。据了解,一辆出租车平均每天行驶300公里,一罐天然气最多能跑200公里,这样一来,出租车每天要加气1~2次。在早晨、中午、交接班等加气高峰时段,出租车司机有时要排一个多小时才能加上气。对于出租车行业来说,时间就是效益,排队加气的时间越长,经济损失就越大。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一些司机开始重新使用汽油作为燃料。但由于车辆已长时间不用汽油,加之改装时调大了车辆的气门间隙,此时的油耗将比以前提高10%左右。“油改气”后,出租车司机面临尴尬局面。

3.“油改气”车主面临保险难题。出租车“油改气”的实质是对车内动力系统进行改装,在燃油管道附近增加钢瓶、调压阀等设施,改变了原来的车辆结构。根据我国保险法有关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目前,大部分出租车“油改气”前都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导致双方理解不一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车主和保险公司之间很容易发生纠纷,改装成为理赔的障碍。

4.“油改气”车辆管理不到位。目前,“油改气”出租车的规模已相当庞大,但对该类车辆的管理却很不到位。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油改气”的相关法规。“油改气”推行至今,国家尚未出台“油改气”的相关法规规范,给监管带来诸多不便。如缺乏全国统一的车辆安全性能标准,车辆改装时就无法确认其是否合格,一旦涉及处罚,又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参照;二是管理体系不健全。各省“油改气”车辆主管部门不一致,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又不明确,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管体系;三是对“油改气”车辆的质量监督不及时。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都没有专门的针对“油改气”车辆的检测机构,对其在改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解决。

三、推进我国出租车行业“油改气”的政策建议

1.出台“油改气”相关法规。出租车行业“油改气”不仅适应了我国燃油税改革的需要,同时也是促进城市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要在出租车行业全面推行“油改气”,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从目前情况来看,亟需出台的“油改气”相关法规主要有三个:一是“油改气”车辆安全性能标准。在进一步完善《车用气瓶安全技术检查规范》的基础上,出台“油改气”车辆安全性能标准以满足整车出厂检验和年检的需要。二是天然气汽车改装厂的资质要求。根据改装厂的资质要求,实行行业准入制度。改装厂只有在取得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改装业务,作业人员也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三是“油改气”车辆监督管理办法。运用法律手段对“油改气”车辆在审批、改装、充装、使用等各环节进行规范,明确各主管部门的职责,依法处理“油改气”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2.加强“油改气”车辆管理。出租车“油改气”推行已久,但对这类车辆的管理相对滞后,亟需加以完善。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的措施:一是严厉打击私自“油改气”。对于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进行“油改气”,必须经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改装。出租车司机改装车辆时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否则,改装厂不予改装。车辆改装后还要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只有办理了变更手续的车辆才能参加年检。二是设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改装车辆的出厂检验。出厂时,改装厂要建立“油改气”车辆改装档案,检验部门根据《车用气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车辆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具改装合格报告证书。加气时,“油改气”车辆只有出具这一证书,加气站才会予以加气。三是对“油改气”车辆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油路是否老化、天然气在气瓶阀门接口是否泄气、车辆是否保养不当等,目的在于及早发现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四是注重对“油改气”车辆驾驶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天然气汽车的相关知识,包括日常维护和事故突发后的应急处理常识。

3.多险种投保分散“油改气”风险。相对于汽油车来说,“油改气”车辆更容易出现自燃问题,尤其是在天气炎热的夏天。随着“油改气”出租车自燃事故的日益增多,解决其所面临的投保问题已迫在眉睫。对于出租车车主而言,进行“油改气”前一定要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一旦续保成功,车辆的事故理赔就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新加车载气瓶而增加的风险,可以通过加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或“自燃损失险”予以规避。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辆附加险的一种,投保时要同整车保险一起购买,此时的保险费用比较低。当设备出现损毁或者因该设备导致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予以理赔。自燃损失险也是车辆附加险的一种,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才可投保。由于办理“自燃损失险”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估,国内开设这一险种的保险公司数量有限,投保时需慎重选择保险公司。

4.加快CNG加气站建设。目前,我国天然气(CNG)加气站的建设滞后,数量有限,分布很不合理,成为制约我国出租车行业“油改气”的主要因素。因此,我国政府必须加快CNG加气站建设的步伐,提高其建设的速度,彻底解决出租车“加气难”问题。在CNG加气站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依托城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合理布局,使其站点尽快形成网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加气站建设没有固定的模式,各地需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选择。二是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监理,保证每一个细节都达到设计要求,避免一切安全隐患。三是强化加气站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设备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加气站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高晖.开征燃油税对我国公路货运业的影响及对策[J].港口经济.2009(1):54~55

[2]张文,朱贻宁.开征燃油税对我国相关产业影响的分析[J].消费导刊.2009(4):91

[3]王兴畏.CNG加气站设备规模经济配置[D].硕士学位论文.重庆大学.2009:78~80

第4篇:消费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泰国 亚洲金融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税收制度

泰国税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由泰国国民议会制定并于1938年3月31日颁布实施至今的《泰王国税法典》(简称《税法典》)。该法典分别对所得税、增值税、特定商业税和印花税等作了规定。从1938年至1961年,期间该法典曾根据需要对个别条款进行过修改,变化不大。1961年,泰国政府制定了第一个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强调工业发展并实行进口替代策略,税收制度也根据新的形势和发展而进行了变更和调整,不过泰国税制框架仍无大的调整。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给泰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泰国政府通过各种宏观经济政策来刺激本国的经济,其中税收政策是重要措施之一。探析泰国两次税改的内容和税改给泰国经济带来的积极作用,以及由此呈现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改革和完善自己的税收制度,推动经济稳定繁荣发展。

一、亚洲金融危机引发的泰国税制变革

(一)税收政策从增税向减税转变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之初,泰国政府以浮动利率取代一揽子汇率体系,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寻求资金和技术上的帮助,因此,泰国的税制改革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其核心内容在于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政府对民族工业的保护,以增税为基调,同时结合了部分“降”的税制改革。根据要求,泰国政府将增值税税率由原先的7%提高到10%(增值税制度从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取代了旧的商业税制度,增值税成为其最重要的商业税);提高了石油、啤酒等的消费税税率,规定每升汽油增收1株,啤酒增收3%;同时,为了减少进口,泰国还提高了皮革服装、汽车等的关税税率,其中对进口汽车增收80%的关税,比原先翻了一番。但这些政策并没有让泰国经济走出困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条件下的税收政策失效,反而使整个泰国经济陷入了更深的衰退之中。1999年3月,泰国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泰国提供援助,其中包括扩大财政赤字和减税政策。随后泰国政府推出了政府支出与减税政策,这标志着泰国开始调转其税收政策方向,正式实行减税计划。各税种的具体改革措施:(1)降低企业所得税以帮助国内企业度过难关。泰国企业所得税为30%,与亚洲其他国家相比,税率较高。亚洲金融危机后,泰国企业不管在融资还是产品市场份额方面都受到沉重打击,泰国政府为了帮助国内企业度过危机和吸引国外直接投资,降低了企业所得税。从1998年开始,泰国政府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免除重组企业的所得税,同时还免除了3.3%的特别商业税及增值税。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并鼓励本国优秀企业上市,增加国内资本市场的活力,泰国政府规定,从2001年9月至2005年9月,将在泰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降为25%;将在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降为20%。为了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泰国政府规定,在2004年1月1日以后的纳税年度,按净利润的高低对中小企业征收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净利润在100万泰铢以下的企业征收的所得税由原来的20%降为15%;净利润在100万-300万泰铢之间的企业征收25%的所得税;净利润在300万泰铢以上的企业征收30%的所得税。(2)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从2003年以后,泰国政府的财政政策由原来的以刺激经济和增加政府支出为重心开始转向通过降低税收负担来推动私人部门经济发展。泰国政府宣布从2003年1月开始,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由5万泰铢提高到10万泰铢,在泰国大约有68%的人口年收入低于10万泰铢,这就意味着有三分二的泰国人将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调整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规则以刺激经济。为了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泰国政府于1999年3月把增值税税率从10%降到7%,2001年以后,泰国政府曾4次设定时间表要将增值税恢复到10%,但因担心过高的税率会影响刚刚开始恢复的经济,所以一直没有实行;2005年10月,泰国政府颁布了皇家法令,决定将7%的增值税税率延长至2007年9月,此后又延长到2010年。此外,对不同企业制定不同的退税或减免办法,以达到产业扶持的目的。泰国财政部于2002年修改了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规则,主要出口创汇部门,每个月如果超过了应纳税额,纳税人可以要求以现金的形式退税,或者以税收抵免的形式延续到以后的月份。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具体征收规则来扶持出口创汇部门,使得泰国的制造商在使用当地的原材料时,可以迅速、便捷的得到退税。(4)通过调整关税促进东盟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泰国政府降低了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同时提高了一些奢侈品的关税水平。最惠国平均关税从1999年的17.1%降到2004年的12%。其中,制造业和农产品的关税税率下降幅度较大,制造业关税税率从1999年的14.6%降到2004年的11.7%,农产品关税税率从1999年的32.1%降到2004年的22.17%。为了促进东盟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提高东盟各成员国企业竞争力,实现资源共享、完善工业体系,作为东盟的创始国之一,泰国对于东盟国家的优惠关税下降了许多。至2003年止,泰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有60%的税号商品关税税率为零,根据1996年东盟成员国制定的《东盟工业合作计划》,截止2005年该《计划》中涉及的产品全部免除关税,到2010年泰国对东盟成员国贸易的所有税号商品将全为零关税。

(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亚洲金融危机促使泰国政府不断改革其税收征管体制。为了减少逃税行为,建立了纳税大户办公室,提高对大额纳税人的管理力度,纳税大户办公室所监管的纳税人,其纳税总额达到了全国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的70%。2001年泰国税务厅率先对增值税实行电子化,纳税人只要在税务厅的网站上填写表格,填完后系统会自动计算所要缴纳的税额,到2003年底对大部分税种实行了电子化征税。泰国税务厅重组了在外的办事处网络,2002年泰国税务厅建立了专门负责监管电子税务的电子网络机构,这个机构分为两个部分,一个负责征税,一个负责监管;同时还成立了税务审计中心,对国内外的税务审计人员进行认证。此外,泰国税务厅还改进征税程序,加大征税力度,从严做好税务审计过程,推进税务厅、海关厅和国货税厅的信息共享。

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泰国税制变革

(一)采取多重减税措施(1)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应税收入不超过120万泰铢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实收资本不超过500万泰铢的企业,其净利润中的15万泰铢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他仍执行亚洲金融危机时的降税政策。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并鼓励本国优秀企业上市,泰国政府规定,2008年3月后在泰国股市上市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降为25%;2008年3月前上市企业,对其净利润中的3亿泰铢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为25%;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申请在另类投资市场上市并在2009年12月前成功上市的企业,企业所得税降为20%;所有优惠政策期限均为3年。个人所得税方面的措施除了将起征额从年收入10万泰铢提高到15万泰铢外,还将个人保险费用减免额从5万泰铢提高到10万泰铢、退休养老基金减免额从30万泰铢提高到50万泰铢、有残疾父母或儿童的家庭其个税可减免3万泰铢。(2)采取各项措施调减房地产税。为了促使,发挥土地作用,增加房产交易,同时带来税收增加,2008年12月泰国内政会议同意延长刺激房地产业的减税措施,将2009年3月到期的优惠措施,延长1年至2010年3月;措施还包括把特种商业税从3.3%下调至0.1%,不动产过户、抵押手续费降至0.01%,希望借此刺激房地产复苏。(3)引入土地税、遗产税等新税种。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泰国排前20%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是后20%低收入群体的12.9倍,远远高于东亚大部分国家。泰国税收政策办公室认为引入土地税和遗产税,可以让贫富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更加公平。2010年4月,泰国内阁通过土地及建筑物税法草案,迈开了引入新税种的重要一步。

(二)加强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 亚洲金融危机后,泰国税务厅虽通过建立纳税大户办公室和税收支付电子化系统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但在税收征管中仍存在部分公司通过修改会计报表来避税、信息资源共享有限等问题有待改善。美国次贷危机后,泰国政府建立了新的纳税和处罚制度来约束纳税人,加大对逃税者的打击力度,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此外,还加快了税收信息系统的整合,越来越多地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审计的收集存储检索等。

三、泰国两次税制变革的积极影响

(一)拉动国内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公平分配1998年泰国GDP增长率为-10.8%,2000年至2007年GDP年均增长率一直保持在5%左右,其中2003年达到7%。随着经济的恢复,从2001年到2005年泰国的各项税收收入都有所提高,政府在危机后实行的一系列减税政策取得一定成效,并且从2001年开始,泰国的财政赤字开始逐年低于政府所制定的财政预算,最终在2003年实现财政盈余。另一方面,税改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分配。受益于泰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2003年,泰国政府向国会递交的一份报告中强调了其经济政策成效,个人所得税改革使国内贫富收入差距同比之前两年下降了3.7%,穷人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在调节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

(二)促使中小企业渡过了危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一部分灵活性强、经营管理先进、高技术产业的中小企业在泰国政府积极扶持下,不仅经受住危机的考验,还拓展了业务。2000年,泰国中小企业数发展到40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4%,并且创造了全国62%的就业机会、60%的制造业产值、47%的经济增加值和40%的出口额,到2004年泰国的中小企业已占全部企业的99.5%,2004年生产总值占到GDP的38.1%。同时企业所得税收入也比其他税种增长快,1998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3.43%,到2005年提升到了28%。

(三)促进私人投资成为总体经济发展的推动力投资是泰国GDP中的第二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进一步细分为私人投资和公共投资两部分。其中公共投资占比重大,私人投资的比重维持在15%以下。1998年后,泰国的减税措施使中小企业普遍渡过了危机,私人投资一路攀升。到2005年,泰国私人投资占GDP的比重达到17.6%。但此后又反复波动,2006年至2008年分别为17.4%、16.7%、16.8%。但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扩散到东南亚后,加上泰国政局的动荡不安,投资者的投资信心遭受严重打击,私人投资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持续下降,第四季度同比萎缩1.3%。2009年第一季度,泰国私人投资同比下降12.8%,占GDP比重跌至15%。在此境况下,泰国政府继续采取各种刺激经济的措施,减税加上国内紧张的政局也出现了趋向缓和的信号,2009年第四季度GDP首季出现增幅,私人投资和消费呈现恢复性增长。特别是房地产领域,房地产商利用政府下调过户手续费等刺激政策,促进房地产的快速销售,使2010年第一季度泰国私人投资增长到了15.8%。泰国和中国成为了次贷危机后全球率先走出低谷,经济开始回温的经济体。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就是通过各种(刺激房地产业的)减税措施,使得泰国的私人投资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稳定推动力。

(四)促进税收征管信息化,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由税务机关征收为主逐步转向纳税人自主申报与税务机关监控相结合的模式。重视加强基本税收信息库的建设,建立纳税人收入信息、征信体系,并将税务厅、国货税厅及海关厅三个征税单位的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同时逐步扩大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比例,降低征税成本,融洽征纳关系,形成和谐的征管体制。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税收征管转向更多地依靠信息技术。建立纳税大户办公室及税收支付电子化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地区间信息资源共享,不仅简化了税制、填补了税收漏洞,使纳税人拖欠税款的情况大大减少。这些措施显著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推进了税收信息化进程,使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

四、泰国两次税制变革存在的问题及启示

(一)税改应有长远目标和规划而非应急式 泰国的税收制度长期以来基本保持不变,但并非表明泰国经济、社会始终保持着稳定繁荣和发展的趋势。二十世纪全球政治、经济、文化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全球化使泰国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泰王国”。国家要发展,其经济政策也就要紧跟时代的步伐,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更新。因此,税收制度应处于动态中,要不断变革,以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变革是主动的,是自身的完善。泰国两次税改仅仅是危机来临时,被迫采取的临时救急措施,显然这不是泰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后税制的自我调整,不是我们所说的制度完善。要适应经济市场化的取向,真正为本国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政府在税收制度的变革时,必须要有宏观规划,要目标长远。应通过不断完善税制,建立起适应本国需要,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可持续发展的税收体系,来促进泰国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税改并未真正起到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泰国的两次税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平,但这种重新分配其实只是在上层或大小资本、企业主之间进行的。两次税改都以减税为基本措施,目的是促进私人投资,挽救中小企业,并没有惠及普通民众特别是最底层人民。另外的增税或增加税种,反倒是对广大普通民众的再剥夺。事实上,从金融危机到次贷危机整十年时间里,泰国的贫富分化状态并没有改变,相反泰国阶层之间的差距还在拉大:“在泰国6300余万的人口中,其中约70%属于农民和城市草根阶层,以中产阶级、知识阶层以及地方世袭领主为代表的中上阶层约占了人口的30%。中上阶层虽然在人数上占少数,但控制的财富在泰国的经济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因此在经济发展中应当起到合理调节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及其改革并未真正发挥作用。

(三)单一税改对提振经济的作用有限,新兴经济体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趋于削弱 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加之泰国国内政局动荡,严重影响了泰国的制造业和出口产业。虽然泰国政府再次采用了减税的措施,但2007年以来GDP增速逐季好转的良好趋势还是被彻底打乱。(图1)显示,泰国GDP增速从2007年的4.8%缩减至2008年的2.6%,特别是2008第四季度更是增速为-4.8%;2009年GDP增速为-2.6%。减税不但对GDP增长的推动作用逐步减弱,还造成了财政赤字上升。减税政策让泰国政府1年损失400亿泰铢的财政收入,使原本就较为困难的财政形势更加严峻,财政赤字也大幅攀升,财政赤字的比例由2008年的-1.6%上升到2009年的-4.0%,使政府很难有额外的资金用于经济刺激和经济恢复。因此,泰国作为小型且较为开放的经济体,经济前景受全球经济和金融环境的影响较大,再次减税的经济刺激计划对于国内经济增长拉动作用是有限的。金融危机和次贷危机使泰国经济在十年里两次频临崩溃,即使采用一揽子宏观经济改革措施(包括税制改革),也无较大改观,泰国自己的学者已经认识到,其实泰国并未直接受到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危害,而只是受到了间接影响。但泰国经济的生产结构已发生了这样的改变,它对世界产出的波动非常敏感。这是泰国经济日渐受外部(尤其是西方)的影响和控制,自身调控能力不断弱化。而这种积弱局面的根子,则是由于象泰国这样的“新兴经济体”在融入一体化的全球经济时,“传统意义的国家”不再存在,失去了经济自,国际大资本可以长驱直入。美国次贷危机的后果还在持续发酵、深化和扩散。泰国两次税改的结果值得进一步研究,而它的意义更有待深入挖掘和思考。

参考文献:

[1]刘仁伍:《东南亚经济运行报告(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2]陈伟虎:《东亚金融危机后泰国税制改革研究》,《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3]广西财经学院课题组:《泰国税制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41期。

[4]凌荣安、古炳玮:《中国与东盟各国税制改革及趋势比较》,《宏观经济研究》2009年第6期。

[5]肖立国、陈斌:《论泰国政局动荡的原因及其启示》,《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0年第5期。

第5篇:消费税改革论文范文

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现阶段主要的融资方式包括政府投资、国内银行贷款、国外贷款以及项目融资等几种。虽然特有的投资、融资体制对我国的公路建设事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是需要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本文就基于宏观调控的角度,在分析我国公路建设主要融资方式的特点的基础上,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管理对策。

关键词:宏观调控;公路建设;投资融资

一、我国公路项目主要融资方式

目前我国公路建设项目中主要的融资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政府投资,各级政府拿出预算内的资金进行公路建设,或者成立公路建设基金,还有国债资金。建设优质公路是各级政府进行目标管理的一部分,这种融资方式的效果也比较明显,近期内不会出现本质上的改变。第二,国内银行贷款,这种融资方式资金数量大,还款的期限比较长,相对而言融资成本及风险都比较小,不过使用资金的压力比较大,而且很多时间银行只会对收益相对稳定的公路项目投资。第三,国外贷款,其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国外政府贷款,这种融资方式融资量大、期限长且资金成本低,对于一些高等级的公路建设比较适用。第四,项目融资,即以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国内、外筹措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银行及证券市场,这种融资方式有着融资灵活、风险相对分散以及审贷比较严格等显著特点。

二、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结构不合理

尽管我国的公路建设逐渐向着多元化、市场化投资、体制化建设的方向发展,包括诸如地方集资、发行债券、转让经营权等多种筹集建设资金的形式。但是民间资金要想参与到公路建设项目中来还受到多种限制,投资渠道不够顺畅,债券市场的发展相对较缓。所以实质上银行贷款就成为我国公路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融资渠道单一、结构不合理,对银行的依赖性过大等等,为投资主体带来了较沉重的债务负担,加大了银行借贷的金融风险。

(二)区域差异明显

在我国西部,由于其地理环境相对较差,公路建设线路长、条件差,其发展受到恶劣的自然环境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西部地区建设公路的成本高,投资大,但是由于地广人稀,交通量相对较小,并且其中公益项目的比例较高,投资效益比较低。此外,西部地区进行公路建设的主要的资金来源于地方自筹,但是西部地区的经济比较落后,有限的政府财力对公路建设的投资有着严重的制约,并且公路建设被过度的市场化,甚至超出当地使用者所能承受的范围。这些对于西部地区公路项目投融资的持续发展都极为不利。

(三)滞后的融资政策

我国的公路建设投资向着多元化及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在一些基础设施领域,民间资金的投资行为还没有相应的规范化的法制环境,国家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一些投资风险的出现,一些民间投资主体或者私有投资主体无法有效把握这类风险,而公路建设又属于成本高、周期长的投资项目,因此无形中就增加了投资风险,比如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经营风险等等。虽然公路建设向着市场化及证券化的方向发展,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中,但是其中所带来的不确定性及损失,再加上公路建设项目自身固有的风险,造成有些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融资在向着市场化发展的道路上受到巨大的挫折。由此可见,随着投、融资条件及形势的不断变化,一些融资政策已经与新的环境严重不符。

(四)收费的公路政策

尽管公路收费的政策源于国外,但是却在我国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公路收费的制度在短时间内在解决资金短缺这一问题上非常有效,并且有着积极的影响。但是我国的收费公路规模过大、网点过多,并且收费标准也相对较高,这对于通行效率不仅有着消极的影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运输成本中车辆通行费用的比例,对群众的出行及企业的营运均造成成本过高的影响,因此,对公路收费的控制及管理就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

(五)不断上涨的建设成本

公路建设的成本不断上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今后山区公路建设的比例会越来越大,这些线路任务艰难造价高,会导致建设成本不断上升;其二,由于后续的公路建设交通量会相对较小,一些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保障是通过收费还贷的方法来实现的,因此越来越小的交通量会增加其债务压力。

三、基于宏观调控公路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措施

(一)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1、调整债务融资结构

根据国外债券融资的情况和我国公路融资的现状,建议我国公路债务融资可按6:3:1的比例安排银行借贷、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融资结构,多条腿走路,合理搭配。发展股权融资上市的公路公司将会建成或拥有好几个公路项目,经营多条路段或局域网络,同时积极开展其他方面的经营活动,这样公司的整体实力和融资能力将显著提升。可以考虑组建省级或多省联合的公路集团进行上市融资,成为长期持续融资的固定通道。国家和主管部门应该要大力引导公路企业向股市发展,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作为融资的平台,增强竞争意识,提高竞争能力。

2、保持政策性融资的力度

国家应掌握相应的控制权,通过国家的政策性融资,达到参股、控股的目的是一条捷径。这样既可支持公路的发展,又能兼顾公路的公益性特点,使国家财政在公路的资金投入中发挥重要作用,充当重要角色。以政府还贷的融资模式进行公路建设,虽然存在着诸多弊端,但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仍是公路建设融资的一条有效途径。要撤销政府还贷的融资模式,地方进行公路建设的融资压力骤然增加,需要出台相应的补贴或新型的融资模式才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而新模式的出台,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进一部的探讨和研究。目前在长三角的做法就是“高速公路以政府还贷为主,而普通公路则以财政出资为主”来解决融资问题,当然这并不一定是最佳解决办法。

(二)公路融资活动法制化

构建公路融资法律体系,完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完备土地管理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 抓紧制定有利于规范,土地流转(征用)的法规,明确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农民同土地之间的关系,重塑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地位。融资能力的实现需要一个良好的内在和外部法律环境,这些法律的制定要依照市场经济规律结合我国的实际,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才能达到公路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如何用好《公路法》第36条:‘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成为公路部门的需要探讨的新课题。

(三)切实解决西部公路建设的融资困难,加大财政倾斜力度

调整中央政府投资政策,应着力增强中央统筹区域公路交通发展的能力。根据“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思想,正确认识和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当前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下,现阶段应取公平优先的政策,对公路交通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实行倾斜性的优惠政策,尽快改善经济落后地区相对落后的公路交通状况。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为了鼓励投资者的积极性,减少投资风险、改善社会经济环境,省级政府必须在项目中发挥应有的作用。ABS(即资产收益证券化融资) 是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它是以资产的现金流支持的证券化,用己建成项目的收费收入为支持,将项目建设所贷款项转换成可流通的有价证券,借助金融衍生工具,盘活资金存量,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规范、可持续的公路收费制度

以前我国公路交通收费,主要归属地方政府。燃油税改革后,就由地方国税部门征收,进入中央国库,然后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返还给地方。由于燃油税的流动性很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区域差距明显,这样可能会造成各地税收的偏斜和向东部集中,这里面又存在一个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一方面,应该将收费公路总规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对其结构进行战略调整。适当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积极研究解决联网收费问题,通过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管理,减少收费站点,提高公路的通行效率,通过调整“汽油、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替代养路费等收费,既简单又达到了费改税的目的。2008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实行燃油税,同时明确规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原则是逐步有序。“逐步”就是根据各地经济和财力等实际情况分步骤地取消,“有序”就是依据法规有秩序地、分期分批地做好这项工作。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地区差异大,情况复杂,涉及因素多,需要由各地根据实际来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西部二级公路仍是区域干线公路建设发展的主要重点,如果一次性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干线公路建设的筹资将会遇到很多困难。没有“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实施,是难以尽快改变西部地区交通发展滞后的局面的。 另一方面,消费税是一个成熟的税种,无论是在征收还是在管理方面都已有比较丰富的经验,能够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提高征收效率。

总之,目前我国特别是西部省份公路网络仍处于加快发展的阶段,公路网尚未形成,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西部地区仍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公路建设,而现阶段公路建设融资困难将随着国家宏观调控而将显得更为突出,积极主动地搭建多种投融资平台,取得建设资金,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将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唐涌.高速公路投融资研究[D].四川大学博士论文,2006

[2] 刘志鸿.我国高速公路融资体制刍议[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7(10)

第6篇:消费税改革论文范文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经济增长;DSGE模型;宏观经济调控;政府职能

基金项目: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财富管理平台与相关数据库建设”(2014GGX106008)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7)01-0031-06

一、引言

在世界金融危机大背景下,保持了30年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进入长达5年的下行趋势,即所谓新常态下投资猛增、货币超发、产能过剩与垄断加剧、高利贷泛滥、中小企业倒闭潮轮番上演。究其原因,在于我国长期沿用以需求管理为特征的凯恩斯主义宏观调控政策,以“投资、消费和出口”三驾马车拉动经济增长,造成供给结构老化,无法创造和满足新需求,结果投入的生产要素越多,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越低,总需求越不足,经济陷入增长瓶颈而难以自拔。2015年岁末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为我国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指明了方向,急切需要学界从理论上和动力机制上充分探讨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使中国经济突破增长瓶颈①。

供给学派和新供给主义对供给侧管理都有研究。供给学派复活了古典的萨伊定律,即“生产自动创造需求”,主张加强市场经济作用,反对政府干预。上世纪70年代由石油危机引发的“滞胀”,迫使美国里根政府采纳供给经济学的主张,强调税收中性和减税等“减少干预”,使经济自身增加供给的原则;而滋生于中国经济的新供给主义在承认供给学派“减税”、“放松政府管制”和萨伊定律合理性等主张的基础上,认为政府应以经济手段为主,有意优化供给引导政策、结构优化政策而避免行政干预失误。我国供给侧结构改革除了借鉴供给学派和新供给主义有关理论与政策主张外,也未完全放弃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主张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力②。

虽然学界普遍认为结构改革的政策主张能推动经济增长,增加收入和就业,但在其经济增长效应的检测上,以及增长的时间框架和瓶颈上,缺少深入研究,存在诸多分歧。在Jones(2005)、Roeger(2008)和Varga(2014)等学者建立的半内生增长范式的基础上,我们试图建立一个半内生增长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分析和预测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在要素市场、产品市场等诸多维度,在解决市场不完善、政府管制过多、财税负担过重和劳动力素质过低等一系列问题上的改革成效,解释由知识投入产生的全要素生产率内生增长作用,以期为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和方向指引③。

生产要素的边际产量递减,使不断追加要素数量促进经济增长的方式难以为继,只能转而依靠提高要素质量和使用效率,以及技术进步和创新来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因此,我国及时摒弃了长期采用依靠追加要素数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期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但是在经济新常态下,由于旧的消费需求已经疲软,而新消费需求在既有产业结构下难以自动产生,生产者行业转换困难,市场难以自动将要素配置到新产业中去,造成产业结构老化,有效需求不足。由结构问题导致生产率下降和经济增长乏力,使得结构性改革势在必行。然而,以凯恩斯需求管理为导向的宏观经济调控,不能解决产业结构升级和新需求产生的问题,在反复使用扩张或紧缩的逆市场动向的财政或货币调控政策失败后,对产业结构老化、需求不足和增长乏力问题束手无策,中央及时提出在供给侧发力推进结构性改革,是解决新常态下面临的经济问题的正确决策。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分析改革涉及的各项宏观经济变量与经济增长率之间的动态演化关系。首先考察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及所影响的主要宏观经济结构性指标,以及改革产生效果的动力机制,引入一系列指标来描述产品和要素市场、税收楔子以及技能禀赋等,建立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DSGE)行为方程;其次,确定需要校准的模型参数及参数校准方法,为后续研究(即根据中国宏观经济运行的历史数据采用校准法确定模型参数,检验模型的健壮性,并利用模型分析预测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可能带来的短期、中期和长期经济增长效应)打好基础。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经济新常态下,以结构改革突破增长瓶颈,受到世界各国政府和经济学界的广泛重视。本文采用宏观经济分析中极为重要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研究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试图把握改革所引起的结构变化与增长之间的动态演化关系,并探讨增长的瓶颈和时间框架。下面就本文涉及的主要问题:内生增长范式、结构改革与经济增长、动态离散性一般均衡模型等方面的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进行总结。

1. 内生增长范式

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一国的经济增长主要取决于生产性资源的积累、资源存量的使用效率和技术进步(Tanzi and Zee, 1997)。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以劳动投入量和物质资本投入量为自变量建立增长模型,把技术进步等作为外生因素来解释经济增长,认为当要素收益出现递减时长期经济增长停止。内生增长理论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经济能够不依赖外力推动实F持续增长,内生的技术进步是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因素(Aghion and Howitt, 1992)。内生增长理论把技术进步等要素内生化,认为技术进步使要素收益递增而长期增长率为正。

Aghion and Howitt(2006)区分了三种主要内生增长范式:第一种是AK理论,是一种未加入资本报酬递减的新古典增长模型;第二种是产品多样性范式(Romer 1990),通过增加新产品种类,创新产生内生的生产率增长;第三种则是熊彼特增长理论,是一种源于产业组织理论的范式,引入创造性毁灭理论,强调质量改进性创新迫使淘汰产品退出市场,最新出现的导向性技术变革模型则内生了技术变革方向④。

产品多样性范式与早期的一些基于R&D的模型均假定未经实证证实的规模效应,即如果投入R&D的资源翻番,人均GDP也会稳定翻番。而Jones则提出另一种多样性范式,一种抛开了不确定的规模效应的半内生增长模型。Jones模型(2005)是一个封闭经济的半内生模型,只有一种类型的家庭为最终产品的生产和R&D提供劳动。Rottazzi & Peri(2007)还发现半内生增长模型暗含了微弱的规模效应,半内生增长模型适用于内生性增长结构分析⑤。本文扩展了Jones模型,在半内生增长范式(不假定R&D的规模效应)和开放经济模式下(加入贸易模型),应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来分析和预测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长、中、短期增长效应。

2. 结构改革与经济增长

在世界经济新常态下,许多国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结构性问题,陷入了增长瓶颈。因此,这些国家纷纷转而借助经济结构改革企图突破瓶颈。除了中国以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欧地区,主要是葡萄牙、希腊、西班牙、意大利和奥地利等国的结构性改革,许多学者对这些国家结构改革的效果进行了评价⑥。

Bouis和Dual(2011)根据OECD的诸多实证研究,结合产品和劳动市场的结构改革对GDP的中长期影响进行了meta分析。分析认为:这些研究证明了欧洲大陆国家的改革缩小了与OECD先进国家的差距,他们重点关注服务领域(网络与零售业)的改革,认为希腊和葡萄牙最需要改革,特别是上游产业的产品市场的改革,有望在10年后提高生产率9%以上。改革最大的受益者,在快速实施改革5年后可提高生产率4%,10年后提高近9%。希腊的改革效果稍逊。他们在研究产品市场的改革时采用了OECD对非制造业评估的政府管制指数,非制造业为诸多产业(如能源、交通、通讯、零售配送和专业服务业)提供重要的中间投入。本文对最终产品加成改革的研究类似于Bouis和Dual的研究,尽管在结构性指数的选取上有所不同,但在模型处理结果上应该大致相似。

OECD的研究还评价了减少劳动课税的效果,但不是以收入中性的方式,例如在其他课税上没有增加。评估认为希腊因劳动减税改革而导致的就业率增加最为明显,10年后增加近3.5%。但对于葡萄牙几乎没有效果。与OECD的研究假设全面减税不同,本文假设劳动与消费税之间存在收入中性的替换,以防止税收减少过多造成较大的财政赤字。Cacciatore等(2012)用DSGE模型分析了各种劳动与产品市场的改革,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即结构改革的短期成效较小;研究采用了至少12年的数据,发现存在大量的短期过渡成本,如失业率上升。模拟结果表明:以OECD先进国家为标杆,在产品市场和劳动市场展开的雄心勃勃的系列结构改革可以在5年后增加GDP约6%,20年后增加8%以上。

Barkbu等(2012)进行了一项IMF的研究项目,集中于结构改革与经济增长,在改革效果的时间框架和改革重要性上得出了相似的结果,即短期成效有限,中长期则会产生较大的增长潜力。Barkbu等解释了结构改革短期成效甚微的原因在于改革存在时滞,以及因资本和劳动的流动性引发的调节成本。他们强调从短期看生产率提高意味着就业减少,研究还发现5年内产品市场和税改能取得最大成效。IMF与下述GIMF模型计算的结果都表明,在劳动市场和养老金改革上,5年后近半数欧洲国家都可以缩小与OECD先进国家的差距近1.5%,在税收和产品市场改革上缩小差距1.1%和2.3%。

Lusinyan和Muir(2013)应用GIMF模型进行的2项IMF研究项目,分别对意大利和希腊的结构改革成效进行评价。结果显示与8.7pp.等值的产品市场加成下降5年后可增加产出4.4%,长期近8%。劳动市场改革与财政转移支付相结合,可在5年后使意大利的真实GDP增加8.6%,长期近22%。Eble等(2013)应用近似模拟框架分析了希腊的结构改革,发现产品与劳动市场改革结合可产生极大的GDP增长潜力,到2030年后,在选择的指标上可缩小希腊与欧洲其他国家的差距近半,6%的加成减少可增加GDP约6.5%,而劳动市场的改革可另外增加GDP2.5%。

综上所述,结构改革的主要有效手段在于加强产品市场(减少成本加成)和劳动市场改革(含养老金改革)及相应税改。而且,结构改革主要体现为中长期增长效应,短期甚至可有负面效应。本文在这些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目标与要求,分析预测各种改革措施可能产生的短、中、长期增长效应。

3. 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

DSGE (Dymmic Stochastic General Equilibrium)模型是目前在宏观经济学研究中占重要地位、甚至是主导地位的模型方法,主要用于讨论经济增长、经济周期以及政策工具效果(财政和货币政策)⑦。在Ramsey(1928)动态一般均衡框架的基础上,DSGE被应用于真实经济周期模型(Real Business Cycle,RBC)、新古典模型(Kydland―Prescott,1980)和新凯恩斯模型(CEE,2001)。国外早期研究侧重于以DSGE模型识别经济波动和经济周期;后在OECD各国央行的推动下,DSGE货币政策模型成为研究主流,而有关DSGE财政政策模型的研究较少。

国内DSGE模型相关研究集中在理论方法引进和货币政策的宏观效应方面(刘斌,2008;李雪松,2011等),对财政政策的相关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黄赜琳,2005等)。在我国学者应用DSGE模型的研究中,也存在着一些不符合中国实际的问题,如市场出清的完全竞争假设、政策规则的设定以及贝叶斯参数估计问题等。 一般而言,DSGE框架大体包括构造经济主体行为模型;利用动态最优化方法寻求最优决策条件;采用对数线性化技术得到求解最优条件的近似方程;根据实际数据估计模型参数;计算机模拟经济系统的运行。其中,因动态最优化方法早已成熟,对数线性化技术也已经标准化,在一般DSGE经济问题研究中,主要工作是构建主体行为模型和参数估计(肖尧和牛永青,2014)。鉴于此,本文在建模时放弃了市场出清的完全争假设(以成本加成的多少衡量市场竞争度),并假定适当决策规则下的财政货币政策,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大量比例类指数进行参数校准;把研究重点放在家庭、企业、R&D、政策和贸易的行为模型以及参数校准上。

三、研究内容

本文初步构想一个半内生增长的DSGE模型,以分析和预测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旨在解释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可能对产品和要素市场供给、R&D、税负和产业升级转换等方面产生的影响,让供给结构适应并创造新的需求,从而摆脱有效需求不足的增长瓶颈,产生新的经济增长效应;以及这种新的增长效应产生的时间框架,即短期、中期和长期增长效应,试图为中国宏观经济调控从需求侧管理转向供给侧管理(同时也不放弃需求侧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这不仅有利于坚定人们因改革成效周期长可能动摇的改革信心,而且有利于政府通过结果预测及时修正改革政策,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1. 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增长原理及指数化

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旨在摆脱需求侧管理造成的增长瓶颈,转而从供给侧入手促进劳动生产率提高,创造新的经济增长潜力。根据李佐军等(2015)的研究,改革的着力点可以概括为:提高生产要素的投入效率、促进要素的升级、培育创新、减税放权和产业升级等,因此,改革主要影响到产品和要素市场效率、产业转换、要素升级、R&D支持以及包括减税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松绑等方面。为了方便建模,分别用成本加成(衡量市场竞争度)、产业转换成本(新企业进入成本)、税收结构(直接、间接税比)、R&D支持力度(包括减免税等)和劳动技能构成(反映要素升级)等对以上影响进行指数化处理⑧。

2. DSGE模型行为方程及模型参数校准

为了评价结构改革产生的影响,在Jones模型中引入最终产品加成来评价改革促进市场竞争性程度;引入中间业进入成本来评价其行政障碍;根据有无投资和资产收益划分两类家庭,以评价改革在要素供给方面的影响;按技能将劳动分为高、中、低三组,以细微评价人力资本改革;引入适当决策规则下的财政与货币部门以评价政府的影响⑨。

根据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家庭、企业、R&D、宏观调控和贸易的影响,以及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动机,构建系列行为模型,并确定需要校准的参数与参数校准方法。后续研究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历史数据,校准模型参数,借助基于Matlab的Dynare 4.0,构建适用于中国的供给侧结构改革增长效应的预测与分析的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

3. DSGE模型的初步构想

本文拟解决DSGE建模中的关键问题,即根据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影响,构建家庭、企业、R&D、政策和贸易系列行为模型,以及参数校准。

(1)行为模型。

一是家庭模型。设有投资和资产收益的家庭比例系数i∈[0,1-ε],无投资和资产收益的家庭比例系数k∈[1-ε,1]⑩。有投资和资产收益的家庭根据消费(Ci,t)、就业率(Li,s,t)、投资(包括投资品Ji,t和国债Bi,t)、资产出租(Ki,t)、工资收入(Ws,t)、失业救济(bWs,t)、政府转移支付(TRi,t)和利息收入(包括国债利率it,资产出租利率iK,t)。预算条件的支出项包括消费(含税)、国债、投资;收入项包括上期国债收入(含息)、税后工资、失业救济(剔除自愿失业率NUi,s,t)、税后资产出租收益(减风险溢价)、上期税后资产折旧、投资税减免、转移支付、最终和中间品投资利润。约束条件还包括资本存量等于投资减折旧。在预算约束下实现消费和休闲的跨期效用U和V之和最大化,因此可建立如下拉格朗日函数:

上式中s(s∈{L,M,H})代表劳动技能等级低、中和高,因预算约束中的消费品Ci,t、投资品Ji,t的名义价格为PC,t、PI,t,Ws,t为名义工资,应将其除以GDP平减指数Pt得到其真实值。NUi,s,t代表自愿失业率。PRfin,j,i,t和PRint,m,i,t代表最终和中间产品企业利润,j,m,t分别表示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企业和时间序号,N和At代表最终产品、中间产品企业数。tC,t、tW,s,t和tK分别代表消费、工资和资本收益税率,τK代表资本收益税减免率,δK代表折旧补贴率,rpk代表投资风险溢价。

没有投资和资产收益的家庭k,只需在预算约束下消费:

根据模型方程求解得到总消费Ct和总就业率Lt。

二是企业模型。假定最终产品市场是垄断竞争性的,厂商面临价格弹性为σd的需求函数。需要在生产中投入中间品xm,t,种类为At,其替代弹性1/(1-θ)>1。在满足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技术条件下,使用总量为LY,t的劳动和固定成本FC生产出的最终产品为:

LL,t、LM,t和LHY,t表示最终产品生产中使用的低、中和高技能的劳动,参数ΩZ(z{L,M,HY})表示低、中和高技能的劳动的对应份额,χz表示其效率,μ表示相互替代性。注意高技能劳动LH,t可用于最终产品生产和R&D,分别用LHY,t和LRD,t表示,因此LH,t=LHY,t+LRD,t。

在对称均衡中,劳动需求与中间品投入由下列方程给出11:

中间品厂商也是垄断竞争企业,起始支付FCA后准入市场,以ik,t的租金率从家庭租用资本投入,在对称均衡中,其产品需求函数由上式给出,因此满足

中间品由边际成本加成定价,因此

中间品市场的均衡条件可写为:

中间品厂商进入成本包括用于购买专利和设计的费用iA,t,PA,t,以及支付的行政许可成本FCA。

三是R&D模型。R&D部门雇佣劳动LRD,t生产知识产品,生产函数为:

考虑到知识溢出效应(Bottazzi and Peri, 2007),以参数ω和φ分别衡量来自于国外和国内知识积累(A*和At)的溢出效应。参数ν可以解释R&D生产的全要素生产率,λ衡量知识产量对人力投入的弹性。假定研发人员工资为WH,t,雇佣新研发人员的成本为γA,则根据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构建如下拉格朗日函数:

其中,dt为折现因子,并且假定高技能劳动的工资在最终产品生产和R&D部门是相同的。

四是政策模型。设政府购买支出Gt,投资IGt,转移支付TRt,则失业救济为:

政府为鼓励新产业投资和R&D的税收减免为:

设税收为Tt,则政府应发行的国债(财政赤字)为:

设政府设定的负债率(国债占GDP比率)目标为ζ,工资收入税(个人所得税)率为tlt,则应调整税率:

式中τB、τD为调整系数。

设中央银行设定的通胀率目标为ψ,实际通胀率为ft,均衡的真实利率为re,实际GDP增长率与目标值差距为Δgt,则央行应采取的利率it为:

式中的γ1,γ2和γ3分别为相应的调整系数。

五是贸易模型。设国产和进口产品的替代弹性为e,对国产和进口产品的需求分别为Dd,t和Df,t,且Dt∈xCt,It,Gt,IGty分别表示消费、投资、政府购买和政府投资需求,则有:

(2)需要校准的参数。

一是市场参数。这里主要校准中间品和最终品市场的成本加成比例(以Roeger建议的方法测算)和行业转换成本。区分中间品和最终品市场的原因,在于前者的R&D更集中,而后者则主要针对前者提供的新技术进行相应的组织变革;前者比后者的市场竞争更激烈(前者比后者成本加成较少,根据EU KLEMS数据显示在欧元区前者为10%,而后者为17%)。

二是R&D参数。这里主要校准参数λ(衡量知识产量对人力投入的弹性)、ω和φ(分别衡量来自于国外和国内知识积累A*和At的溢出效应)、ν(R&D的全要素生产率)。其中,参数λ由R&D支出中的工资成本份额决定,并根据与λ的比例以及无形资本的长期增长率计算ω和φ。

三是劳动参数。根据人口和劳动统计数据校准高、中、低劳动力的比例、劳动参与率和工资率。定义高技能劳动力是可在R&D部门就业(如工程师或科学家)的劳动力,低技能劳动力是仅完成义务教育的劳动力,而其余的属于中技能劳动力。参照Varga和Roeger(2014)、 Acemoglu和Autor(2011)、Katz和Murphy(1992)的相关研究方法,校准参数μ(表示三种技能劳动力之间的相互替代弹性)。

效率由工资、技能与就业率之间存在的下列关系表示:

四是政策与贸易参数。这里主要校准在消费、投资和转移支付上的政府支出,在劳动、资本和消费上的税率,在R&D上的税收减免,以及货币政策参数。

四、结语与研究展望

建立DSGE模型分析与预测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是在中国经济新常态的不确定性环境下,依据一般均衡理论和动态优化方法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决策进行细致刻画,在资源、技术和信息约束条件下建立行为方程,在市场出清条件下,考虑加总方法最终得到总体经济满足的方程,具有理论严谨、微宏观一致的结构性特点,因而能够避免卢卡斯批判,适用于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系列政策分析。本文在审视中国经济新常态现状和梳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应用DSGE建模方法,应该初步建立了中国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分析与预测模型,后续相关研究包括模型的求解、参数的确定,以及对政策变化和各种冲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的分析和经济模拟。

注释:

① 贾康:《新供给:经济学理论的中国创新――在现代化新阶段历史性的考验中,从供给端发力破解中国中长期经济增长、结构调整瓶颈》,《财政研究》2014年第2期。

② 贾康、徐林、李万寿等:《新供给经济学理论基础的比较与分析》,《产业经济评论》2013年第5期。

③ 贾康、徐林、李万寿等:《新供给经济学在中国改革中的关键点分析》,《产业经济评论》2013年第7期。

④ 唐勇:《北京人力资本和技术创新对劳动生产率的贡献――基于包含人力资本的半内生增长模型》,《当代经济》2009年第13期。

⑤ 参见杨依山:《经济增长理论的成长》,山东大学 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

⑥ J. Varga, W. Roeger and J. Veld, Growth Effects of Structural Reforms in Southern, Europe: The Case of Greece, Italy, Spain and Portugal, Empirica, 2014, 41(2), pp.323-363.

⑦ 肖尧、牛永青:《财政政策DSGE模型中国化构建及其应用》,《统计研究》2014年第4期。

⑧ 滕泰、冯磊:《新供给主义经济理论和改革思想》,《经济研究参考》2014年第1期。

⑨ D. Acemoglu, D. H. Autor Skills, Tasks and Te-chnologies: Implications for Employment and Earnings,

Handbook of Labor Economics, NBER Working Paper 2010, 4(16082), pp.1043-1171.

⑩ A. Banerji, E. Dabla-Norris, M. Kim et al., Stru-ctural Reforms in the EU-Policy Prescriptions to Boost Productivity, Intereconomics Review of European Economic Policy, 2015, 50(5), pp.240-273.

第7篇:消费税改革论文范文

作者简介: 陈 宇 (1981―),女,湖北黄冈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政策评估、公共财政与宏观经济分析 ;刘振亚(1964―),男,江苏徐州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英国伯明翰大学经济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宏观经济研究、公共财政与金融市场。

摘 要:在我国税收规模连年高速增长,税收负担是否过重热议的背景下,从税收超额负担的视角对各国税收效率进行了比较,并测算了全面减税和对间接税减税两种政策的经济效应。结果表明,中国的税收超额负担处于中等水平,但仍存在减税增效的空间;对间接税减税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能更好的符合稳物价、调结构的政策目标。

关键词: 税收;超额负担;GTAP;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4)05-0080-06

一、引 言

近年来,我国政府财政规模不断扩大,已经连续20余年增长率超过20%,2011年财政规模水平已超10万亿元,仅次于美国,位列全球第二。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多年来一直高于GDP增长速度,由此导致宏观税收负担不断上升并引发减税的讨论。在这种背景下,国内学者对税收负担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对宏观税收负担的判断分歧较大。朱青(2007)、彭高旺(2006)等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低于大多数发达国家, 在世界范围仍处于偏低水平[1]。而安体富(2009)、李波(2007)等指出我国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占GDP 的比重已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认为中国宏观税收负担较高[2]。

为什么税收负担会引起那么多的争议?主要原因在于税收负担的内涵相当丰富,除一般意义上的宏观税收负担之外还要综合考虑财政资金用途、支出效率以及税收效率等问题。正是由于衡量税收负担的指标很多,不同研究者分析的角度不同,因此,尽管中国税收连续多年以高于GDP增幅的速度增长,但对中国税收负担的高低仍存在较大争议。现有的文献详尽讨论了税收宏观负担和支出效率等问题,但对衡量税收效率重要指标的税收超额负担的定量研究和比较却较少。

税收超额负担是指对现有税率做很小的调整所带来的社会总福利的变化。这种变化有两部分:一是稀缺资源由私人部门转移到政府部门,从而私人部门购买力降低带来的直接负担;二是由于相对价格改变,从而资源配置扭曲导致的“无谓”(deadweight)效率损失即超额负担。本文中的税收超额负担考虑的就是第二部分“无谓”损失。对税收超额负担的研究是很现实和重要的,因为它对于最优税制选择以及公共支出确定等问题起到了标尺和准绳的作用。

二、文献回顾

Harberger(1964)[3]最早提出税收带来的效率损失的直观表示“Harberger三角区”并推导出计算公式。Edgar Browning(1976)[4]提出税收“边际”负担的概念,他通过局部均衡分析测量了美国税收的超额负担,计算出美国劳动税的超额负担在0.32~0.47之间。Charles Ballard等(1985)[5]开创性的构造了一个递归动态CGE模型,根据1973年的数据测算出美国1美元税收的边际超额负担介于17~56美分之间。Devarajan等(2001)[6]用类似的CGE方法分析了孟加拉,喀麦隆等发展中国家的公共资金边际成本,他们的研究引起了特别关注,因为此前的相关研究仅集中于发达国家。国内对税收超额负担的研究较少,陈波根据1995年的数据对中国分税种的税收超额负担进行了定量研究[7];刘明(2009)[8]运用CGE模型测算了我国的税收平均超额负担和边际超额负担;欧阳华生等(2010)[9]测试了我国税收超额负担及减税政策的福利收益。

现有研究对税收超额负担的测算如表1所示[10-14],各国的税收超额负担值变化很大,在-0.52~1.29①之间。由于所采用的模型和方法各不相同,即使对同一国家同一时期的测算也存在较大差异。同时,由于各国税制结构相差较大,税种设置、征收方式及影响机制等等都不尽相同,因此难以对各类税收进行横向比较。此外各学者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年份跨度也较大,因此不宜根据已有的测算值对同一时期的各国税收超额负担进行横向比较。而GTAP数据库拥有基期年份统一规范的全球多个国家/地区的税收、产出、投资、贸易等各项经济数据,运用GTAP模型又能在同一理论框架和模型假设下进行分析,因此很适合进行税收超额负担的国际比较。

三、模型设定

根据国外研究成果,使用CGE模型测量税收超额负担时一般采用Musgrave(1959)提出的分析方法,用单位税率变化时的福利变化值除以税收变化额的比值以分析税收对社会整体经济的扭曲程度。GTAP模型测算税收变化等冲击所带来的福利变化采用收入等值法(EV,equivalent variation),包含配置效率、贸易条件和投资储蓄平衡。收入等值法和补偿等值法(CV,compensating variation)是总体福利度量的两种主要方法,起源于著名的Hicks(1939)福利变量测度[16]。EV表示当价格变化时,为避免价格变化消费者所愿意放弃的一定数量收入(或财富)。CV表示当价格变化时,为使效用水平不受价格变化的影响,消费者必须获得的一定数量收入(或财富)。表达式如下:

EV=e(po,u1)-e(po,u0)=e(po,u1)-w(1)

或者:

V(p0,w+EV)=u1 (2)

CV=e(p1,u1)-e(p1,u0)=w-e(p1,u0) (3)

或者:

V(p1,w-CV)=u0 (4)

其中,p0为初始价格,p1为变化后的价格,u0为初始效用,u1为变化后的效用,w为收入(或财富),u=v(p,w)为效用函数,w=e(p,u)为支出函数。由于EV用社会总体收入变化来表示社会福利水平变化,能全面考虑分配效率、贸易条件及投资储蓄的影响,所以本文选用EV来计量福利的变化。

GTAP(Global Trade Analysis Project)模型是美国普渡大学开发的多国家一般均衡模型,考虑了外生变量的变动对生产、贸易、投资和福利水平等各个经济变量的影响,能为政策分析和模拟提供具体定量的结论建议[15]。因此适合分析税率变化对整体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福利变化值。此外,GTAP数据库包含多个国家同一年度的税收、产出、投资、贸易等各项经济数据,因此适于对多个国家同期的税收超额负担情况进行横向比较。

GTAP模型是以Warlas一般均衡理论为基础构建的比较静态模型,模型首先构建单国家多部门一般均衡子模型,再通过国际贸易关系将各个子模型连结成多国多部门一般均衡模型。模型假定市场完全竞争,生产规模报酬不变,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生产者成本最小化,所有产品和投入要素出清。劳动力在国内自由流动,土地在部门间不完全流动。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不同质,服从Armington假设。

模型中的区域部门行为表述区域产出在私人部门支出、政府部门支出及储蓄之间的分配,采用的是柯布-道格拉斯效用函数,也即这三类当期消费的比例固定。其中,私人部门支出首先用CES函数将国产品与进口品组成综合商品,然后采用CDE效用函数决定产品组合,即家庭对个别产品的消费量既受所有产品价格相对变化的影响,也受私人支出总金额变化的影响,其影响幅度取决于该产品与其他产品的各自价格弹性、交叉价格弹性及收入弹性。

厂商的产出采用Leontief函数,在此假设下厂商的综合要素投入与中间投入呈固定比例关系。合成要素投入由原始要素经CES函数组合而成;中间投入由不同来源的进口品和国产品经CES函数两层嵌套综合而成。

由于政府的税收或补贴的干预,模型中有两类价格:市场价格和生产者或消费者等行为主体面对的价格。本国生产者的供给价格加上生产税即为“国内市场价格”;再加上国内货物税得本国消费者面对的“国产品需求价格”。对于出口产品,市场价格加上出口税即得“本国出口品的FOB价格”;再加上单位运输成本得到“进口国进口货品的CIF价格”;加上进口税即为“进口国进口品的市场价格”;若进口国再对进口品征收货物税,则得“进口国消费者的进口品需求价格”。 国产品与进口品可用CES函数组合成综合商品,该综合商品的价格即为消费者面对的综合商品需求价格。

四、税收超额负担测算与国际比较

为了研究我国税收超额负担并进一步分析其超额负担水平在国际比较中是否较高,根据经济发展阶段及税制结构的不同,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巴西和韩国对其税收超额负担进行了测算并与中国进行比较。其中美国和澳大利亚是典型的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直接税的比重较高,根据表2所示美国直接税的占比高达83.4%,澳大利亚达72.2%。韩国虽然为发达国家,但由于历史发展阶段和政策选择不同,其税制结构却不同于美国和澳大利亚,直接税占比约为55.1%,为双主体结构。此外巴西与我国同属中高等收入国家,其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额70%左右,直接税占全国税收总额30%左右,以间接税为主体。

1.各国税收超额负担及其构成测算。

由于税制结构及税种设置差异较大,且各国税收体系的征收方式及影响机制等都不尽相同,因此不易也不宜对具体税种的超额负担进行比较。经综合考虑,将税收按间接税、直接税分类进行国际比较。本文所用的GTAP数据库为第7版,包含113个国家(地区),基期为2004年。为测试边际福利负担,设定模型的外部冲击为将全部税收提高1%。在模型中,对各国分别施以提高1%的税率冲击后,各国的福利及其分解变动如表3。税收超额负担等于提高1%的税率之后的社会总福利变动额除以税收变化额的值。其中,总福利变动由分配效率、贸易条件和投资储蓄平衡三部分组成,分别表示冲击对要素配置效率的影响,出口相对盈利能力的影响和投资储蓄平衡的影响。从配置效率看,中国和韩国有小幅增加,其他几国为减少,从而增加1%的税率对中国和韩国的要素配置效率有较小的提高作用,对其他几国则为降低,从而以间接税为主体或双主体国家的配置效率将会随税率提高而增加(巴西例外由于其间接税的扭曲太大,由表3可知),说明中国等对公共支出仍有较大需求的国家小幅增税能提高要素的配置效率。从贸易条件看,各国都有较大的减少,因此税率增加会降低各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对各国贸易条件都有较大的损失。从投资储蓄平衡来看,美国、澳大利亚增加,其他各国减少,这是因为增加税率将抑制投资,从而有利于美国等低储蓄国家的投资储蓄平衡。从总福利变动值来看,税率增加均导致各国福利减少,美国约为106.7亿美元居首,其次是中国约25亿美元、巴西16.1亿美元、澳大利亚13.4亿美元及韩国9.5亿美元。从税收超额负担来看,巴西最大为0.44,接下来分别为澳大利亚0.27、中国0.24、韩国0.19及美国0.09。

根据测算结果可知:(1)中国的税收边际负担为0.24,居于五国的中间水平。这说明,如果通过征税为公共项目筹资,则须公共项目的边际收益大于1单位税收加上0.24单位的税收额外福利成本时,该项目才能被接受。(2)从各国的测算结果横向比较来看,并不能简单得出发展中国家税收超额负担大或是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税收超额负担大的结论。(3)总体而言,税收超额负担是由具体的国家经济结构、发展阶段、税制结构以及匹配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决定的。

2.税收超额负担的结构分析。

由于各国税制存在较大差异,而按直接税和间接税分类是进行税制比较时常用的分类方法,因此按直接税和间接税分类对分配效率进行比较,结果见表4。从直接税税率提高1%对福利的影响看,间接税占主体的中国和巴西整体福利分别增加约4.6亿美元和1.1亿美元;间接税直接税双主体的韩国整体福利增加约4.4亿美元;直接税占主体的美国和澳大利亚整体福利分别减少约8亿美元和0.4亿美元。从间接税税率提高1%对福利的影响看,各国福利均减少,美国减少最大约为31亿美元,韩国减少最小约为2亿美元。由此可见,间接税占主体或直接税间接税双主体的国家,适度提高直接税有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调整间接税和直接税的比重有助于提高其配置效率。

五、降低我国税收超额负担的方案测算及路径选择

我国由于处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仍是以间接税为主。为与上文所述其他国家税制结构进行比较,根据历年《中国税务年鉴》和《中国财政年鉴》的数据,按照国际通行税收分类方法将中国各类税收整理分类为所得税、财产税、劳务税和其他税,具体情况见表5。由表5可知,近年来包含所得税和财产税的直接税虽然呈上升趋势,但比重均不足30%,而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主的间接税均在70%左右浮动。可见我国间接税比重很大,且存在一定的结构刚性。而根据上文测算可知,间接税超额负担为负值,直接税超额负担为正值,间接税的超额负担较大,因此,在中国推行降低间接税为主的结构性减税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提高。

(一)方案设计

为反映减税产生的实际经济效应,仍利用GTAP模型测试减税对价格和需求的影响。模拟方案设计的首要任务是确定减税的规模,即应该减多少税。2011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2 年的“两会”,建议2012 年财政赤字的规模为1.07 万亿,包括减税和增支。根据2012年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副总理的讲话,赤字的配置要向结构性减税倾斜[17]。因此,以1.07万亿的一半稍多即0.6 万亿作为结构性减税的规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课题组[18]测算,按标准税率算,每减少1个百分点约节省税款2000余亿元人民币,如果调降2个百分点,再加上交易税附加、城建税等将达到6000亿元左右的规模。因此,设定两个降低税收超额负担的减税方案:方案一,全部税率降低2%,测试该方案对我国经济各变量的影响;方案二,根据上文测算分析我国间接税超额负担大,考虑到我国间接税约占74%,简单定为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外的所有间接税税率降低3%。

(二)减税政策的福利收益及对行业经济的影响

税率降低将导致相对价格的变化及经济主体的反应,进而影响各行业的供给价格、消费价格、需求量,从而影响社会总体福利变化。在GTAP模型中,经过外部冲击即税率变化后得到各行业价格、需求及社会总福利变动如表6。

首先,税率降低对价格有较大的平抑作用。在方案一即全部税率降低2%时,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供给价格即生产者价格分别下降1.49%、1.67%和1.55%;消费价格分别下降3.5%、3.75%和3.64%,可见各部门产品价格随着税率下调都有降低,而且消费者价格相对于生产者价格对税率的降低更敏感,其变化幅度约为后者的一倍。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税收以间接税为主,商品的税负中消费者负担的比重更高,因此,消费者价格在税率降低时下降得更多。方案二的价格也都呈下降趋势,且幅度比方案一更大。

其次,降税能全面提高包括国产品和进口品在内的需求。在方案一中,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的总需求量分别增加0.92%、1.12%和1.41%;国产品需求量分别增加0.92%、1.11%和1.39%;进口品需求量分别增加2.47%、1.65%和1.94%。当间接税税率降低3%时,需求量的增长幅度与方案一时的变化方向相同,且幅度更大。可见减税,特别是对间接税减税能够对我国的消费需求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当前需求不足,储蓄过度的背景下,结构性减税政策不失为稳增长扩内需的有效调控手段。

此外,两种方案都能增加社会总体福利,全面减税政策的福利增加约20.8亿美元,减间接税政策的福利增加约27.1亿美元。可见针对间接税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效果全面优于一揽子减税政策。因此,应推行降低间接税为主的结构性减税政策,这将促进我国税制均衡,符合稳物价、调结构的宏观调控目标。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从税收对经济扭曲程度的角度,对中美等五国的税收福利负担进行了全面比较,在此基础上测算了我国减税的经济效应。结果表明,我国每征收1单位税收, 产生0.24单位的超额负担,从税收超额负担的结构来看,间接税的税收超额负担为378百万美元,直接税超额负担为463百万美元,说明适度提高直接税能增加社会福利,而降低间接税能增加社会福利。从税收超额负担的国际比较看,我国的税收超额负担处于中等水平。从减税效应测算来看,减税能降低物价增加需求提高社会福利;调降间接税的方案的社会福利增加和行业收益相比整体降税方案的更大。因此,在我国间接税占支柱地位的背景下,适度调整直接税、间接税比重,推行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助于减小税收对经济的扭曲程度。结合当前我国税制改革背景,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继续推进“营改增”改革,降低间接税比重。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下,它是政府能够拿出的最大一笔减税单。“营改增”作为今年乃至‘十二五’时期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2.推动针对中小企业与新兴战略产业的减税政策。中小企业对于充分吸收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重要意义;新兴战略产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发展方式有积极作用。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项政策必将对促进市场繁荣、扩大就业产生重要作用。下一步应考虑研究相关长效机制,并尽快实行对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战略产业的减税方案,扩大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覆盖面,充分发挥减税政策的积极社会效益。

3.加快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实现有增有减的结构调整。我国目前分类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得工薪所得成为事实上的个税支柱财源,而其他所得却缺乏管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制改革一方面要提高工薪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项目,降低个税低端税负;另一方面要全面掌控涉税信息,将财产性、资本性与隐性收入纳入个税税源,提升高端负担。通盘考虑,充分发挥个税公平分配与熨平周期的功效。

4.积极推进房产税改革,实现直接税比例的增加。开征房地税,能实现税制对个人房产存量环节的调控,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更为重要的在于,长远来看能培育地方主体税种,与营改增形成联动,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占比。当前应加强个人房产信息的联网和管理,总结上海、重庆试点经验,积极推进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的课征。

5.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是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对于公平收入分配与熨平经济波动具有积极功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老龄化的加快到来,开征社会保障税和遗产税对于增加直接税比重,优化社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都具有重要意义,应在征管配套的基础上,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

注释:

① 税收边际福利负担为正值表示税收会降低社会的总体福利,对经济存在扭曲作用;为负值表示税收能提高社会的总体福利,对经济存在促进作用。Devarajan等2001年的论文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因为他们首次研究测算了发展中国家的税收超额负担,并发现其部分税种的税收超额负担为负值。他们研究指出,由于发展中国家在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方面的投入需求很大,从而由税收所组织的财政资金的投资收益很高,因此发展中国家的高税负水平不一定带来高税收超额负担,反而可能会对经济有促进作用。

② 所得税主要包含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财产税包含房产税、车船税等。货劳税包含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等。其他税主要包括印花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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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cess Burden of Tax in China: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Optimization

CHEN Yu1,LIU Zhen ya2,GE Jing3

(1.School of Taxation,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2. School of Finance,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3.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