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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物业税应达到何种目的?从理论上看,一个物业税种应承担某种特定的主要功能而不应赋予它多种功能。多种税收目标的实现要靠几个不同物业税种来共同完成,对于开征物业税政策设计的着眼点应当是理顺物业税制中的租税费混杂的局面,保证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运行,为地方公共服务筹集资金,而不能任意扩展物业税的税收功能。从长远来看,改革房地产总体税制,对不动产处于保有阶段征收统一规范的物业税是改革的方向。
物业税在内的财产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是一国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西方国家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我国的财产税不仅税种少,且征税范围小、收入少。因此,开征物业税有助于建立和健全我国财产税体系,改变房地产税制中以往那种“重交易,轻拥有”的局面。
2、开征物业税的理论依据
为什么要对拥有房地产的业主征收物业税?政府课征物业税的基本出发点是什么?要实现哪些社会经济目标?这些问题关系到物业税制的设计,而且也影响到如何正确评判政府对房地产保有阶段征税的合理性及政策效果。
(一)公共经济学观点
1.利益交换说
该学说起源于洛克和休谟的社会契约论,发展于边沁等功利主义派的“最大幸福原则”。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由于政府为房地产所有者提供了安全保护,包括国内治安、消防等保护和国防安全保护,从而保证了房地产产权能顺利地为其所有者带来心理上的满足。既然国家为房地产所有人提供了财产保护形式的利益,那么房地产所有人理应向国家支付一定的报酬。因此,物业税就代表了房地产所有人对于从政府那里获得利益的一种支付。而且房地产的价值会由于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改善而提高。利益交换说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政府提供了公共服务,不论房地产价值是否得到提高,业主均应为此支付一定的费用,即纳税;二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为房地产产权的实现或房地产价值的提高提供了保证,政府理应对房地产业主保证一定比例的赋税,以敷公共支出之需
2.负税能力说
负税能力论最初由古典经济学家魁奈提出,后来逐渐被一些西方财政经济学者所接受。其核心思想是,土地及其改良物所组成的不动产是衡量人们纳税能力的标准之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私人拥有的土地财产或房产越多,其负税能力也就越大。不仅如此,财富本身可以给其所有者带来安全感,这种永久性的财富比一般挣得的收入更为持久。因此,开征物业税符合负税能力原则。
(二)房地产经济学观点——税收非中性论
现代房地产经济文献主要把土地及其改良物看作一种普通的经济资源或生产要素,与资本、劳动、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一样,其价值只有通过投入到经济领域才可以得到充分体现。因此,房地产经济学者更多地关注了物业税的资源配置功能。其基本观点是,物业税可以当作一种经济政策手段来使用,这样可以达到政府所期望的经济政策目标,包括促进农地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各产业对土地的集约利用,增加适用住宅的有效供给等。总而言之,它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由于这种观点所基于的理论假设是物业税收可以改变土地和资本的配置效率,影响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即物业税是非中性的。
3、开征物业税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
物业税实际上是一种财产税,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实施物业税的基本条件,如财产归属不明确、不动产估价制度不健全以及个人社会账号体系尚未建立等,下一步,需要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重点,研究开征物业税。
(一)简并税种,实行费改税。征收物业税的合法性前提是改革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与物业税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税费,否则旧的税费未除,新的税费又来,对于消费者而言,属于双重收税,不利于新税的开征。要认识到,物业税绝不是对于购房投资者的惩罚税,更不是单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因此,实现简并税种,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税制,将是今后地方税务工作的重点。这也是做好物业税征收的基础工作。
(二)实行房地产登记制度。物业税的开征需要大量的、详尽的房地产基本信息和较长时期内的市场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工作必须提前于物业税开征的时间进行。建议购买房屋的业主都必须到税务部门进行房产登记,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物业税的征收提供依据。具体可考虑如下方法:对于单身的业主登记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和房产证号,已婚人士则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号进行联名登记。由于买卖房屋时必须办理房产证或过户手续,因而房屋登记可以由房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协作完成。同时,建立类似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验证系统的房屋产权证查询系统,以确认房屋所有者名下的房屋产权状况,加强对拥有多套住房者的监管,防止税款流失。如可以建立房地产产权数据库,将该数据库与税务机关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联网,税务机关则要加快实现房产信息的全国联网,以便加强对在异地拥有多套住房的业主进行监控。
【关键词】物业税;博弈;物业税税基评定
2003年10月,**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物业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拟试点工作的进行,物业税又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但物业税的具体开征还面临着困难,理论界对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只有首先解决物业税税基的价值评定问题,才能为开征物业税扫清前期障碍,讨论税制的制度设计问题远比探讨技术操作更为重要。
一、物业税的相关理论
物业税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为课税对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物业”一词是实物与权益的综合体,通常在国外被称为不动产,而在我国大陆则习惯称之为房地产。国内学者对物业税作了一系列的研究,甚至有人认为,物业税就是财产税,也可以称之为不动产税。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物业税的设计基础。下面,本文阐述物业税和我国现存财产税的关系。
1、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
财产税是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上来说,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和支配财产本身(财产的价值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相比所得税是对国民生产的流量课税,财产税则是对社会财产的存量课税,其价值并没有参与再生产的循环。财产税以财产的可转让性和可保有性,又可分为财产转让税和财产保有税。
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物业税也是财产税的一种。物业税的本质的实际内容就是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物业税,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按照不动产的价值都要缴付的一定税款。物业税的课税对象是不直接参与流转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有或支配人直接承担而很难转嫁。因此,物业税具有财产税的主要特征,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2、物业税设计的理论基础
一般说来,尽管国内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物业税,但是关于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公平论”、“税制完善论”、“财政收入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等观点。
(1)征收物业税的“公平论”。“公平论”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所谓普遍征税,是指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也即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所谓平等征税,是指所有的纳税人依照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税收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依据能力原则,要求纳税人应当根据他们的支付能力纳税。公平论是税收理论的基础,具有普适性,可适用于物业税。物业税对财产收入的公平调节功能,优于所得税。但是单纯强调物业税的公平说,并不能真正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2)征收物业税的“税制完善论”。该理论认为完善的现代税制应包括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这三大体系。税制完善论从税收功能角度来认识物业税,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一个税种的设立并不单是为了使税收体制在理论上得到完善而存在,更重要的是该税种的设立所能发挥的作用。因此,单纯的税制完善说也不能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3)征收物业税的“财政收入论”。税收都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和作用,对土地、房屋等课征物业税,是为满足财政支出需要,而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物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中央税收比例较大,地方税收较低,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出让金取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问题。该理论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实际上是把一部分的一次性收入变成了长期现金流,增强了政府收入的长期性,激励地方政府做出更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
(4)征收物业税
的“受益论”。物业税“受益论”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是指以税收主要为纳税人服务,即完全用于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并没有带来福利的损失。受益论的观点主要建立在两大假设的基础上——“用脚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区”。在这种理论下,住户不会因物业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每年列支的税费,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
(5)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是建立在征收物业税的作用方面来论述的。这种观点将物业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期望通过征收物业税达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资源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这种观点需要国家在研究现行已经开通和征收房地产使用税费的基础上,合理计算并重新设计部分税种,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综上,在各种有关理论的争论中,本文比较倾向于“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物业税的实施,必须以实现公平为基本目标,并体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程度,这对地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3、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外的相关成功经验表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完备的税收制度。建立“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税制体系已被国际证明为有效的市场调控的手段。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而开征物业税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税权划分不清、税种设置不完整、计税依据和征收范围不合理、税收政策不统一、配套的辅助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完善税收体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和努力。本文期望以研究物业税开征为契机,对设计适合我国税收体系的税基价值评定进行初步研究。
4、物业税税基评定中的“中国特色”
税基即“课税基础”,具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某种税的经济基础,例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选择税基是税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选择的课税基础宽,税源就比较丰富,调控的力度也会比较大;二是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
对于物业税的税基评定来说,课税基础应该是纳税人所拥有的“物业财产”。中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对所有权进行规定时,就使用了财产所有权概念。此处的财产,其实指的就是从法学角度所理解的物的概念。但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财产,既包括物,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权利;中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同样既包括物,也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这说明在中国现行法律中财产既可以指客体又可以指对客体的权利。所以说,物业税的税基评定就是对征税客体和对客体的权利的价值评定。中国法律中对财产这个概念的解释,为物业税的税基认定范围扫清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障碍——土地的国有性质。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房地产的升值归根结底为土地的升值。土地的使用权是使用人的权益,也可看作是使用人的财产。因此,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应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物业税税基的认定,应该是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所有权价值的统一,至于是分开征税还是统一征税,应视我国物业税的税制设计具体而定。
二、物业税税基价值评定的几种观点
1、税基评定的“基准地价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认定可以直接通过基准地价简单得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基准地价的定义是:“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认为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中地价的变化趋势,是我国政府法定的公示地价之一。在刚刚开始研究制定基准地价时,期望其能够成为国家对地价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政府征税的客观依据,引导土地充分利用和合理流转。但事实证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基准地价已经不再适用,且基准地价也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税基价值的评定基础。
(1)基准地价的形成基础不够科学。我国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开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当时土地市场很不发达,为了揭示城镇土地资产的价值,实行“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为依据、土地市场交易样点为参考”的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方法。城镇土地的定级采用的是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即根据影响城
镇土地级别的因素因子,对城镇土地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划分出土地的级别。在土地级别划分的基础上,搜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地价分用途进行平均,得到每一个级别每一用途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地价。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的弊病,由于在城镇土地定级的过程中,因素因子的选择、因素因子的影响权重、因素因子的等级功能分数、划分土地级别的数目等都是人为确定的,使得定级过程中的随意性很强。
(2)基准地价数据陈旧,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以上海市基准地价为例,目前的基准地价体系是1998年的,2003年有所修订,但数据与现实土地交易价格相差甚远。2007年9月,上海青浦赵巷地块成交的楼面单价近万元,该地块的基准地价仅为700元/平方米,成交价格已是基准地价的近15倍。因我国经济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对基准地价的调整造成了不少压力,许多小城镇尚没有建立基准地价体系,有的虽然建立了相关体系,但基准地价已经数年没有更新,形同虚设。
(3)基准地价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区域的平均价格”,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房产,因此,基准地价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的征税依据。即使仅将基准地价作为对物业税征税过程中对土地价值的征税依据,其脱离现实情况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拥有财产存量的多少,也会造成税收的损失和不公平性,从而无法实现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2、税基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可以直接通过对市场交易价格的分析和调整得到。认为市场交易价格最能反映纳税义务人拥有财产的多寡,通过分析剔除交易价格中的不理性因素,以此来评定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但这种观点有不少弊病。
(1)虽然有市场可比的交易价格,但物业税的征收对象是以被“占有”形式存在的,并未在征收阶段实际参与市场交易。以变动的市场价格衡量纳税人占有的存量财产,在税收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且财产所有人并没有通过财产市场价格的涨跌获得任何利益。因此,以市场交易价格征税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2)公开市场价格的取得和应用存在一定难度。市场交易的公允价值是指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无关联的买卖双方自愿公平交易所形成的价格,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不可能存在,尤其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发育不成熟的半市场化行业,公允价值很难得到。即使调整后的市场价格能够反映理论上的公允价值,其取得和应用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征税对象的独一无二性都存在一定难度,可操作性极差。
(3)市场交易价格不能反映征税客体的理性价值。在经济学中,存在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状态,而现实的市场却存在着许多信息不对称和非理性因素。物业税的征收要体现“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的主要观点,就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去确定税基的价值。税基价值的评定要能够引导市场价格的良性发展,而非简单地肯定、迎合和追逐市场价格。因此,市场交易价格也不可取。
3、税基评定的“评估价值说”和“认定价值说”
理论界对于物业税税基比较肯定的观点应该是“评估说”和“认定说”。这两种观点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相悖的观点。相同的地方是指“评估说”和“认定说”都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该由专业人士来从事,而其相悖之处在于对从事物业税税基评定工作的机构的性质和组织方式意见不一。大多数国家的物业税都以房地产的评定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且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财产评定体系,有专门的财产价值评定机构。以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作为税基价值有以下优点。
(1)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财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财产的少缴税。按评定值征税可以较好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保护土地资源,也可以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房产、土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
(2)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税基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涨跌,房地产价值随之上下浮动,评定价值也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但评定价值不会完全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变化,而是在剔除了市场的非理性因素而得出的合理价格,能够充分体现专业性。
(3)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对社区的公共投入可以得到相应回报。社区公共投入增加会提高社区内财产的市场价值,而财产市场价值的提高又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使得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符合征收物业税的“受益论”。
按照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具有以上优点,但这些优点都要依靠合适的制度设计才能够发挥。在制度设计方面,必须使政府部门和评定机构既可以
互相协作,又可以互相制衡,高效、公正地完成整个物业税的征收工作。但“评估说”和“认定说”之间也有不同的观点,在于这两种观点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机构性质和组织方式认识不同。
“评估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评估”得到,“评估”是一个中介行为用语,指社会中介通过现有的评估方法,确定物业税税基的方式:“认定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认定”得到,“认定”不是一个中介行为,带有“定”的性质,“认定权”应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行使,以保持涉税财物价值认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
要确定物业税税基认定的路径首先要分析物业税税基认定的利益相关者,毕竟,一种制度设计的最终出台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博弈而最终形成的。
1、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物业税的缴纳者、地方政府、国家相关部委和税基认定机构等;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间接利益相关者更是种类繁多,例如开发商、商业银行以及房地产相关产业等。各类参与者的利益诉求不一样,受到的资源约束不一样,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态度也不一样。在物业税税基评定制度形成的过程中,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会从自身的诉求出发,参与共同博弈,最终达到均衡。分析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就是期望通过分析这些参与者各自的不同目的和行为,从而设定使整个物业税税收体系良性发展的机制。
2、税基评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
在价值和价格两个词越来越被混用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重述价值和价格的区别: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随价值上下波动的,偶尔会偏离价值较远。因此,价格和价值两个词绝对不应混用。物业税税基评定的一大使命就是税基认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因此,税基评定是对征税客体“价值”的认定,这同样符合物业税征收的“公平论”,剔除了市场价格的非理性因素。
3、由公立机构负责税基评定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就是指税基评定的途径——是通过中介机构以及公立机构来实现。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论和上述分析,本课题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还是宜选用公立机构,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1)从利益相关者博弈过程来看,公立机构能够更平等的完成制衡职责。由物业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其构成各方属于社会的“强势群体”,如果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税基,则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唯利是图”的经营模式注定很难完成在整个机制中的制衡作用,最后很可能沦为某一利益集团的附属物。如果由国家公立机构完成税基的评定工作,能够保证各个利益集团力量的对等,很好地完成制衡任务,并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本课题研究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应该由公立机构完成,或者即使不由公立机构完成,也应该由公立机构履行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复核职能,促使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化,并在纳税义务人在税基评定方面产生税收争议的时候,提供一个“认定”之所。
(2)从公立机构的性质和财力保障来看,更能够保证税基评定的公允性和准确性。公立机构由国家授权成立,其组织形式较为规范,财力有保障,可以公允独立地完成税基评定工作。从税基评定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其还能从工作中促进评定方法的改进,进而引导评估中介行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税基评定都是由公立机构完成的。例如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其国内政府的内设部门进行评定的,美国各地政府也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地产评定部门。另外,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成立了差饷物业估价署从事专门评定工作。
(3)从全国物业税征收体制来看,税基评定宜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使税基评定机构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考虑物业税征收的可操作性,物业税税基评定和救济机制宜采用分级管理方式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例如县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县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市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市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税收救济应使产生税基价值评定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向上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反映。如果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税基价值的方式,则税基评定争议必须向公立机构提出申请,以保证争议救济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本文认为,我国物业税的开征肩负着促进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税制的重要职责,应该遵循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物业税理论的研究也应是长期的。本文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提出了部分看法,期望通过对制度的研究,促进物业税的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谢附瞻:中国不动产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2]任宏、王林:中国房地产泡沫研究[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由于对于消防污水的收集和处理不够重视,没有考虑到消防污水进入松花江的严重性,对产生的污染估计不足,致使爆炸事故发生后,没能采取有效措施,泄露出来的部分物料和循环水及抢救事故现场消防水与残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引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对松花江下游沿岸居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威胁,针对这起事件,吉林省光防治宣传工作就投入7000多万元。后来国务院事故及事件调查组认定,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这一重大水体污染事故给我们留下的惨痛教训,为了避免消防污水的再次污染石油企业必须重视起消防污水对于环境的影响,必须做好消防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工作。
对于石油工业中消防污水应该怎样进行收集
对于石油工业中防止消防污水污染的根源则是防止消防污水的流失,如果不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则污水会进入江河湖泊,污染地下和地表用水,所以必须采用有效的方法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将受到污染的消防水从未受污染的水中分流出来,如石油企业可以提前建立和金陵拜耳1万t/a组合聚醚装置对消防污水进行收集的类似装置,该装置由原料罐区、生产厂房、堆桶场、加热区、污水池等建构筑物组成。为防止消防污水对环境的污染,石油企业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堆桶场,是将其设计成一块周围高、中间低的盆地状场地,供收集消防污水,场地中间设一水沟,水沟的末端接切换井,切换井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接污水池,一个出口接阀门井。阀门井内的阀门关闭,水即进入污水池,污水池蓄满后,水被积在盆状场地之内;阀门井内的阀门打开,积水即可排至雨水系统。当因为安全事故产生消防污水时则将井内阀门关闭,将消防污水放入污水池,等待污水的进一步处理,如果为正常的排水则将污水池的阀门关闭,进行正常排水。
石油企业在处理消防污水时可以采用的几种新的处理工艺
根据消防污水的特点在处理消防污水时需要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针对性的解决,消防污水中混有的石油等有机物料,处理消防污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首先对于消防水中含浮油、胶体溶解物和悬浮固体组成的消防污水可以通过机械或者物理的方法去除,通过静置的方式将浮油去除,或者采用其他物理、化学或者生化的方法处理。其次对于消防污水产生的分散油、无机盐和表面活性剂等,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深度处理:
(1)采用吸附的方式,利用吸附剂多孔的特点和疏水亲油的特性,使污水中的油污经过物理或者化学作用吸附在吸附剂的表面或者空隙内达到处理消防污水的目的。
(2)利用高级氧化技术,通过化学或物理化学的方法将污水中的有机污染物直接氧化成无机物,或转化为低毒的易生物降解的有机物,对于含有表面活性剂的石油消防污水,当中含有大量难以去除的乳化油,因此必须采用针对性的消除油水界面膜上的表面活性剂。利用超氧化技术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达到对有机物的破坏作用从而实现对消防污水的处理。
关键词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筹略方法
税务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人非常熟悉,而在我国,则处于初始阶段,人们对此有极大的兴趣但似乎又心有所忌,目前对税务筹划尚无统一定义。笔者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范围内,以适应国家税收法律为前提,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通过筹资、投资、经营等环节事先安排和策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本文侧重对中小企业税务筹划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和现状
1.1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原因
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经济逐渐一体化,大量的外国企业纷纷入驻,这对我国的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面对如此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小企业要想在同外资企业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要提高技术、扩大规模、加强管理外,取胜的关键在于能否降低企业成本和支出,尽可能地增加盈利,这就要求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另外,中小企业要想做大做强,走出国门进行投资、经营、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更要进行税务筹划,以便有效地利用各国的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同时,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偷税、漏税的机会将日益减少,为此违法行为而付出的代价也会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以往利用的种种违法手段来减少税赋的方法也逐渐行不通了,只有利用有效的税务筹划方略来降低税务成本,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因此,中小企业为在今后的竞争中胜出,就要充分利用税务筹划,而外部条件的变化将为中小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更大的空间和可能,中小企业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税务筹划将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1.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1.2.1税务筹划外部环境不佳
(1)税收征管水平不高。由于征管意识、技术、人员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税收征管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同时,由于我国存在少数税务机关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税务人员拥有过大的税收执法裁量权,使得征纳关系异化,导致部分税务执法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协调空间很大。一方只求完成任务而不依法办税,一方通过违法行为,以较低的成本实现了税负的减轻,这在客观上阻碍了税务筹划在实际中的普遍运用。
(2)税务业发展不快。目前,我国税务业仍处于初级阶段,发展相对滞后,税务人员结构不合理。主要是因为人员素质不高、专业水平较低,使得税务业缺乏应有的吸引力,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需求。
(3)税法建设和宣传相对滞后。我国目前税法建设还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有待修改和调整,而对于税法的宣传,除了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会定期刊登外,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和其调整情况,不利于企业进行税务筹划。而且社会各界对税务筹划理解不一,且宣传税务活动的机构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不足,人们对税务筹划的误解也就在所难免。
1.2.2税务筹划基础工作(内部环境)不牢
(1)各项管理活动不规范。企业中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任何可行性论证和财务上必要的预算,就有企业领导擅自决定的事例比比皆是。
(2)权责不清。企业中往往存在着税务筹划主体不明的现象。一般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至于立项前的税务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而在上级眼中,税务筹划应该是财务部门份内的事情。从而导致税务筹划无人负责管理。
(3)会计政策执行不严。由于管理不严、体制不完善、会计人员素质低下,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账实不符、小金库、无原始凭证、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等现象严重,以至于税务筹划无从下手。
2中小企业税务筹划的策略
2.1缩小课税基础
应缴纳的税额=课税基础×税率,因此,可以通过该方法减轻企业税务负担。通常情况下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使各项成本最大化,各收入最小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样不但可以直接减少应纳税额也可以使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双重减税效果。
2.2使用较低税率
各种税法一般都采用10多种税率,只有极少数采用单一税率,其中采用累进税率又是节税效果最好的方法。我国现行税制为纳税人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选择较低税率的可能性。如在企业所得税中就将其分为33%的基本税率和27%(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上10万以下的企业)、18%(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的企业)的两档优惠税率;消费税有产品差别比例税率,营业税中有行业差别比例税率等等。
2.3延缓纳税期限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应该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相当于无息贷款的利益,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例如,在计提折旧时,将平均年限法改为双倍余额递减法即可获得延缓税款的利益。
2.4合理归属所得年度
所得年度可以收入、成本、费用等的增减或分摊来达成(需要正确预测销售形势)。各项费用的支付,配合企业灵活的优势,做出合理的安排,以享受最大利益。如在销售时间上的确认、存货计价、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利益。
2.5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目的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它利用税收利益引导人们的活动,只有合理的运用才能得到确实的利益,这就要求纳税人要时刻关注税法的改变和国家政策的变化,抓住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取更多的利益。
3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
3.1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即除了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外的小规模企业,如果企业规模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准确的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这种规定,那么将会有部分企业既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又可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企业可以通过分析税负无差别点来决定是否成为一般纳税人企业。
假设,一般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4%。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B,不含税销售毛利率为V。
(1)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购进额)×税率=销售毛利率×税率
所以:(S-B)×17%=S×V×17%(1)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一般纳税人,所以: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4%(2)
(3)税负差别点。
(1)=(2)(S-B)×17%=S×V×17%=S×4%小规模纳税人
得到:S4%=SV17%(3)
所以,V=23.53%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通过对企业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计算分析(见图1)就可以清楚地比较不同类别纳税人的不同税负。当毛利率大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毛利率的税负无差别点23.5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小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小规模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当毛利率等于23.53%时,公式(3)左边等于右边,两种模式纳税人所承担税负相同。当毛利率小于23.53%时,公式(3)左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大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此时,一般纳税人所负担税负较小,选择一般纳税人模式可以节税。由于税法中规定,现行增值税只设13%和17%两档税率,对小规模纳税人设有4%和6%。同理,可以分别计算出其他税率下税负无差别点。
3.2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
(1)对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在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进行。对于税法有列支限额的费用应尽量不要超过限额,税法规定对超过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要并入利润纳税,因此,对如业务招待费等限额列支的费用应争取在限额内充分列支。
(2)要使企业所发生的费用全部得到补偿,国家允许企业列支的费用,可使企业合理减少利润,企业应将这些费用列足。同时,已发生的费用应及时核销入账。因为中小企业中有很多都是用自有住宅和拥有产权的场所办公司、建工厂,还有很多家属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根据中小企业的这些特点,要注意考虑收取租金和在企业工作的家属发放的工资,因为这些都可以充分列支到成本中去,减少企业税负。
(3)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同时要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摊列的费用,达到递延纳税时间的目的,如低值易耗品则应选择增大前几年的费用。
3.3利润分配与税务筹划
(1)利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中小企业在重组时,不妨考虑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亏,冲减利润,达到减少所得税甚至免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选择权,尽量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5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亏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2)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政策优惠。“两免三减半”是指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就给企业在利润分配过程中形成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空间。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使“两免三减半”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如果在经营初期,企业在连续亏损的情况下出现了小额的盈利,为了推迟获利年度,可以安排一定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来抵消利润。但在做此决定时,一定要综合衡量不捐赠时的税收负担和捐赠时的支出损失,要注意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不然可能会得不偿失。
(3)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分配筹划。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即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如投资方所得税率低于联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的,投资方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补缴所得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凡被投资企业利润不向投资者分配的,则不必补缴所得税。这样,保留低税率地区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不进行分配并转为投资资本,可以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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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舟.现代税务会计原理与实务[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保税区是我国参照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做法而设立的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这一区域在中国境内,但是在海关的关境之外。对于外国货物直接进入这一区域不视为正式进口,不征收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国家赋予保税区的出口加工、仓储物流、国际贸易及商品展示功能为沟通国际和国内两个物流市场架起了桥梁。十几年来,我国保税区致力于管理机制创新、管理观念创新和管理手段创新,在推动我国对外贸易和物流配送分拨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了开放型的区域经济格局。由于保税区具有自己特殊保税功能和便捷的海关管理政策环境和运作模式,它满足了跨国公司无国界经营策略和在全球范围内布局生产力以及建立销售和采购网络的需要,大规模的进出货物的要素在保税区得到了聚集和辐射,从而使保税区成为国外各大物流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首选之地。发展较早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和深圳福田保税区的年进出口量占到当地的10%,而全国15个保税区面积加在一起仅为36平方公里,而年进出口量占到全国进出口量的5%。由此可见,保税区在我国未来的物流发展中将起着排头兵的作用。
珠海保税区自1999年封关运作以来,全区已引进项目130家,外商投资总额已超过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超过2亿美元,已投入运作的企业逾60家。在已投产的企业中,从事专营和兼营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有11家,经营仓储面积达10万平方米,由于保税区具备特殊的保税仓储物流功能,珠海保税区在起步阶段物流业就呈现出了高增长的态势。据驻区海关统计,珠海保税区进出口物流货值从2000年的3000万美元跃升到2002年的2.8亿美元,增长近10倍;货运量从2000年的2000吨增至2002年的7万吨,增长近34倍;集装箱由2000年的550只增至2002年的1.6万只,增长28倍;监管车辆从2000年的400辆次增到2002年1.6万辆次。2003年1-6月,珠海保税区的进出口物流货值已达3.6亿美元,预计全年进出口物流货值将超过6亿美元。
目前,在珠海保税区投资设立的仓储物流企业有11家,全部是外资企业。按业务性质可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专业仓储物流企业,它们分别是佳能、月通、东京兵兼、南光、启恒和明德等6家。佳能、日通、东京兵兼属日资物流公司,南光、启恒和明德属于新兴的中外合资专业化物流公司,它们主要为国际跨国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工厂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第二种是自营仓储物流公司,它们分别是华天隆、好利工贸两家公司,它们专门经营一般贸易货物的物流服务;第三种是兼营仓储物流公司,它们分别是爱科电子、超毅和摩天宇等三家公司,主要承担集团公司内部的物流配送分拨功能。目前,珠海保税区的物流企业服务的客户约在80家左右,主要分布在珠海、中山、东莞、广州及上海、北京等地区,客户的类型主要以外商投资力口工企业为主。珠海保税区的物流企业正在以它特有的优势为珠海以及周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已经成为珠海以及周边城市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推进器。保税区的功能是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仓储物流以及商品展示,其中仓储物流、国际贸易两大功能为物流公司在保税区的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而保税区的保税特征为区内物流公司开拓业务创造了下列优势。
1、关税缓冲优势是保税区企业特有的。我们知道,物流就是把原材料和制成品以最低的成本按照要求和服务标准,适时地送到用户指定的地点。由于进入保税区的国外货物不视为正式进口,不需办理清关手续,所以不需要征关税,国外货物在保税区仓储滞留期间没有关税成本,从而降低了物流企业客户的成本,这为保税区物流企业开发客户市场提供了优势。尽管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关税税率在逐年下调,但是,关税减少并不等于不存在关税保护,开放市场并不等于完全放弃对市场的保护,WTO也不等于自由贸易。因而只要有贸易保护存在,保税区具有的关税缓冲功能的优势就不会消失。关税作为一种成本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成本的优势就是企业竞争的优势,所以会有更多的企业需要保税区物流企业提供配送分拨服务。
2、回避国际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对于利用国际市场价格敏感材料进行加工的企业来讲,可以在国际市场价格较低时多进材料库存,从而避免因材料涨价而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造成企业亏损。保税区因其具备关税缓冲功能,是企业回避材料成本风险的最佳场所。
3、实现零库存的目标。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中进一步导入了以创造时间价值、降低综合经营成本为目的的“零库存”理念,并且这种理念已逐步扩散到内资企业。在不增加经营成本的前提下,因保税区在中国境内,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自然灾害发生造成采购材料不能及时到厂而导致停工、停产情况的发生,所以保税区的物流公司能够最安全地满足客户对“零库存”的追求。
4、通关便捷。目前,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料件采用手册及合同管理,企业为了材料核销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希望物流公司能够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保税区的物流公司是企业设在中国境内的进口料件仓库,由于材料的采购和配送计划都是根据企业要求来制定的,由于报关方便快捷和采取预申报的措施,所以办理进出口手续时间短、报关准确性高,目前珠海保税区办理进出口手续时间平均为2小时,在其它口岸办理报关手续的效率易受货场安排、海关业务繁忙以及通讯联络等因素的影响,效率得不到保证。如果企业有特殊要求,保税区物流企业可以在驻区海关的指导下,为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量身定做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由于从国内进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进入保税区后,其进口材料即可核销,而进入保税区的产品可根据客户需要由区内物流公司办理进口手续内销到国内,也可由区内物流公司办理出口手续外销到国外。保税区方便快捷的监管政策为保税区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优势,也为广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方便,目前已吸引了佳能、万宝、TCI、金星、诺基亚及宏基电脑等二大批国内外知名公司委托珠海保税区物流公司提供物流配送服务。
5、服务体系完善、人才资源丰富。保税区是物流公司相对比较集中的区域,区内已建立起完善的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体系,银行、保险、报关行、行、律师事务所、公证所、会计中计事务所、咨询公司、广告策划公司、运输公司都已进入保税区,这为物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供了良好的条件。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可以得到政府派驻区内的如海关、商检、税务以及保税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可以说,保税区具有物流企业发展的最佳资源配置,是发展物流业的理想之地。珠海保税区是珠江西岸唯一的一个保税区,它作为该区域的物流配送中心的优势正在日益显露出来,而粤港澳跨海大桥项目的建设更为珠海保税区发展物流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为此珠海保税区将采取下列措施加快保税区物流业的开发步伐。
1、发挥区位优势,加快港区一体化的建设。珠海保税区地处经济较发达的珠三角地区的西面,位于未来粤港澳大桥的桥头,地理位置十分优越,开发物流产业的优势已经在珠海保税区得到聚集。为进一步增创珠海保税区的优势,我们将加速珠海保税区码头的建设工作,积极推进港区一体化战略,大力发展临港产业,突出经济特色,推动以港兴区步伐,建设航运、、仓储、物流业联合组建的区域性物流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发挥珠海保税区码头和物流企业对周过城市经济的服务功能,尽快形成具有珠海保税区特色的物流产业。
2、加快建设珠海保税区物流信息平台。区域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是现代物流发展的基础,珠海保税区将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做好物流信息平台的衔接工作,使珠海保税区物流信息平台达到系统化和集成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把发展现代物流作为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增强保税区综合实力和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措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快捷准时的、经济合理的、客户满意的现代物流网络。积极整合海关、国检、港口、航运、金融、保险、信息等社会公共资源,形成系统高效的物流服务体系,努力将珠海保税区建设成一个体现规模战略和协同战略的物流园区。
3、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珠海保税区将把提高通关效率和提升服务质素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坚持区企通关业务协调会制度,及时将企业建议或意见反馈给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积极协助驻区海关推行EDI联网报关,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大通关”、“无假日”和“无纸化”报关的目标,进一步提高货物通关效率。
(一)税务管理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开展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都必须要对法律法规要求予以遵循,而在开展受管理活动的时候必须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在从事事务管理活动的时候应该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进行,针对税务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谋划,通过对合法手段的应用帮助企业节税,使企业的税赋水平得以有效降低。不能够通过少列收入、不列收入、多列支出、将账簿以及记账凭证等擅自撕毁、隐匿、变造以及伪造等行为进行偷税等违法活动[3]。
2.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诚信原则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是企业进行纳税活动的本质,企业通过诚信纳税可以使自己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从而使企业经营的收益得以增加,而且商业合作伙伴、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层以及企业股东等企业利益的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度将会受到诚信原则的直接影响,诚信原则能够对过度的机会主义倾向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企业的负责人必须要主动地选择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根据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诚实纳税意味着企业能够对自己应尽的经济责任以及社会责任进行主动的承担,对相关税收法律的义务约定予以遵从,只有这样才能够与税务机关将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起来,并且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3.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管理与控制税收成本的主要目标就是节约成本,企业经营者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就是成本效益原则。相对于同行业而言,企业的税收成本必须要压到中等偏低水平以下,才能够使企业的价格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得以提升。因此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必须要对有关税收的案例、规章以及法规等进行钻研,最终将帮助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方案制定出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优化[4]。4.事先筹划的原则:所谓的事先筹划的原则是指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通过事先的设计安排以及规划,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的目标以及少交税的目标。相对于纳税行为而言,纳税义务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通常具有较大的滞后性,这样在纳税之前企业就有可能针对税款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从而实现降低或者避免企业的税务负担的目标。如果企业已经发生了经济行为,而且企业的税率、计税依据以及纳税项目已经成定局,这时候企业如果想实施少缴税款的措施,那么不管这些行为是否合法,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之内。总之,税收筹划活动的实质就是通过对税法的运用,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从而能够使企业对纳税义务的发生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
1.准确纳税:企业需要以税法的相关规定为根据针对准确纳税的含义进行解释,准确纳税也就是指的是企业在对相关税收法规、法律进行严格遵守的前提下,做到及时、足额地上缴税款,同时要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2.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对遵从税法成本风险进行规避以及对处罚风险进行规避。遵从税法成本风险主要包括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源差异以及外部环境等出现的遵从成本;而处罚风险则指的是由于没有足额以及按时的上交税款,导致企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得情况。
3.税务筹划: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在不违反法规以及法律的条件下,事先安排纳税主体的投资行为以及各种经营活动等与税务事项有关的、而且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目标以及少交税等目标的活动。
二、企业开展税务管理的有效对策
要想使中国企业处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应该以这些问题为根据,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措施。
1.作为税收征管者,国家必须要对相关的税法体系进行完善。国家的税法体系应该主要包括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以及税收基本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税收法制建设相对而言要滞后很多,曾经有很多次提议针对税收基本法进行立法,然而直到现在为止,税收基本法也没有成文,而且一些重大税收问题、税收原则以及法律依据具有明显的缺失。由于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下来,因此就使税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削弱。所以必须要针对中国的税收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将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制定出来[5]。
1.1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并借助于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这一定义告诉我们,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法;税务会计的职能是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企业税务活动的信息。
1.2企业税务会计的服务范围
设立企业务会计,做好税务会计工作,对每一个企业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是解决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是防止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措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服务范围的不同。我国税务会计的范围从理论上讲应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能以货币表现的税务活动,即包括了对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全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会计的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a、根据税法确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和纳税申报;b、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金的会计处理;c、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分析等。
2.企业税务会计的特点
2.1核算对象的特定性
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被认定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应当依法纳税,运用会计核算的方法对其经营进行核算和监督,这就使税务会计成为单位涉税活动的核算和监督的一个手段。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对象则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即伴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动在不同环节形成不同形式的税务资金,如购销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财产行为环节形成的房产税、印花税,利润分配环节形成的所得税等等。
2.2核算依据的法律制约性
税收直接涉及企业的利益分配,作为企业财会人员,必须熟悉税法。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主要有三个流向,一是用于企业的扩大投资,二是用于企业投资者和职工个人的消费,三是以税收或其他方式其中主要是税收形式上缴国家。企业向国家缴税,就直接分配过程来说,也就是经济利益向国家的单方面转移。因此,作为企业财会人员,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熟悉有关税收法令。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润机大化目标下,必然追求税后利润极大化,这也要求财会人员对税收法律制度十分精通,熟悉基本税法、税法细则、补充规定等有关税法政策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征税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2.3核算目标明确性
税务会计的目的是有别于财务会计的,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企业的内外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及经营管理当局,提供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利于他们正确了解企业的情况下作出投资与否的决策。而税务会计提供的主要是企业税务活动的信息,它提供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及企业经营管理当局,国家需要利用该信息来了解企业是否正确、及时地纳税,是否公正等情况,从而利于监督企业依法纳税。
3.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重要作用
3.1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税务会计根据税法中税基和税率的差别以及各项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融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目前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的投资业务也逐年增多,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的经济往来,实施税务会计是非常必要的,而该体系既是适应此趋势而产生的。
3.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务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组合,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更要熟知现行税法,要按照税法要求设帐,记帐,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3.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税务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了税负,企业有了持续发展的活力,竞争力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税源丰富,国家的收入自然也会随之增加。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看,税务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
3.4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经济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化两个方面的内容。从经济组织形式看,现代企业朝着集团化方向发展,使企业内部的经济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经济利益关系的多主体化,迫使利益主体更加关心企业的税收负担问题,原来将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合一的形式不能一目了然的看出企业的纳税情况。加强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科学制度的客观要求。因此,片面强调会计制度服从于财政税收政策,过多地强调税收与会计的协调一致,造成会计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出现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的不衔接。
3.5能够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企业税务人员通过对企业税务资金系统的运动情况进行研究,有助于国家税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也能使税务部门更容易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加速税收征管向法制化、公正化、规范化的进程,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1.国家税务法律的不健全
目前,国家颁布的税务法律还不健全,税务法律的有关内容还存在瑕疵。在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范下,企业制定符合本企业特点的财务制度和税务处理制度,并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是有关的国家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有关企业税务风险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该文件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文件的内容很呆板,实际操作性不强,该文件给出了具体的税务风险管理的原则和岗位职责,也包括具体的监督和改进机制以及信息管理的内容。但是每一个企业的行业性质、经营特点、企业规模不一样,在笼统的制度规定下,进行实际的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不可行的。
2.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力度不强
在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中,还有一些企业没有组建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没有具体的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的人员开展工作,税务风险的管理更是无从谈起。当真正发生税务纠纷事件时,企业的领导者不知道从哪里可以发现税务风险,更别说找到税务风险发生的原因和如何降低风险,这也给税务风险的善后工作制造了困难。目前,税务风险的控制主要是定性的指标,可信度不强,说服力较弱,因此,应该建立一个系统的全面的税务风险控制的定量指标。目前,企业还不存在反映企业全面税务信息的报表,企业相关的税务信息大都是在财务报表中找到,财务报表中一般会有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税费和所得税费用等会计科目,但是这些会计信息的反映一般比较笼统,不具体不详细,不能达到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税务量化指标,从而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3.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目前,我国的税务风险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大多是借鉴国外的研究经验,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的理论研究还很不成熟,税务风险管理的人才更是少之又少。随着税务风险案例的不断涌现,现在的企业管理层已经注意到税务风险管理控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有些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与控制上已经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但是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现在缺乏拥有税务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在税务筹划和风险控制方面。另外,有的企业设置了税务风险管理的专门的岗位,但是这些职位的岗位要求很高,有的企业招聘不到具备专业资格的人才,从而出现这些职位形同虚设的现象。
二、企业完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的对策
1.增强对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的重视
在实际的企业经营中,税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重视。管理者应该增加税务风险的管理意识,防范风险的发生,只有增强风险防范的意识,提高警惕,才能及时的发现风险,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企业在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及时处理税务风险外,还应该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领导者应该做好宣传工作,不仅要求财务人员重视税务风险,还要要求其他职员重视提高税务风险的意识。尤其是房地产行业更应该加大重视,规模大、利润高的房地产行业涉及8个税种,包括金额较大的土地增值税。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大幕已经拉开。在往年的税收专项检查的数据统计中,房地产行业成了查补税款的“大户”,有些年份甚至占到全部查补税款数额的一半。
2.不断完善税务法律制度
为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建立符合单位经营特点和业务规模的税务风险管理法律制度。目前,正在实行的是2009年的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随后有地方的海南省国税局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引导帮助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以及广东省茂名市地税局三措施提升大企业防范税务风险能力等地方性的政策指引。但是,这些税务风险法律制度,不能满足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要求。另外,企业应该依据相关税收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地传输税务风险信息。
3.增强税务风险的控制力度
企业应该进最大可能控制风险,最大化降低损失。在税务风险发生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当企业面对税务风险时,应该及时地找到风险发生的原因,找到应对风险的方案。增强税务风险控制强度时,首先是确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目标,健全税务风险防范机制,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作为企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可以采用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的开展、进行税务检查等一系列工作,并客观处理税务风险,针对不同等级风险实施不同的、实用的风险管理应对方案。企业可以采取资金储备的方式应对税务风险,在风险发生时,利用储备资金应对资金紧张的压力,同时,企业也可以提高银行信用,这样才能保证及时的筹集到资金。
4.培养高素质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人才
现在,在高校的课程中已经出现了税务筹划方面的课程,但是,讲授课程的教师一般是做理论研究的学者,并没有实际的税务处理经验,税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的经验更是欠缺,并且课程讲授的对象主要是高校的学生,受众面较窄,税务风险管理的人才输出数量较少,不能满足众多企业的需求。另外,税务风险管理的工作要求高,需要改专业人员必须具备财务和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同时还应该具备税务风险识别、管理、控制方面的知识。税务风险管理人才还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及时的学习和了解最新的财税政策,并将其运用到实际的税务风险管理控制的工作中去。
三、结语
选择排放总量类指标(用水量、取水量、废水排放量等)与排放强度类指标(单位企业产品产量、单位产品用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单位产品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COD平均排放浓度、氨氮平均排放浓度等)的相关数据,采用灰色关联度分析方法,对我国纺织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与排放总量类指标和排放强度类指标的关联度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我国纺织行业的COD排放量与强度类指标间的关联度显著大于总量类指标。其中,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单位产品取水量及单位产品COD排放量的关联度指标位列前三;取水量、用水量、废水排放量、单位企业产品产量与纺织行业COD排放的关联度较弱。结果显示,氨氮排放量与单位产品产量、排放浓度及总量类指标间的关联度显著大于排放强度类指标。其中,单位企业产品产量、氨氮平均排放浓度和取水量的关联度均值位列前三位;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单位产品取水量和单位产品用水量与纺织行业氨氮排放的关联度较弱(见表2)。从我国纺织行业的污染物排放量与其排放指标之间的关联度分析结果可以看出,COD排放量降低与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单位产品取水量的减少有较为密切的关系,COD总量减排工作应重点推动落后产能淘汰、推行清洁生产、开展中水回用项目。氨氮排放量变化与单位企业产品产量、排放浓度及总量类指标的关联度较大,这表明我国纺织行业的氨氮排放量主要与企业规模、氨氮排放水平有着更为密切的关系,氨氮总量减排工作应积极推进高污染、小规模企业的淘汰、整合中小企业、推动污染末端治理工程、推进中水回用,加强污染排放管理。综上所述,通过关停落后企业的“结构减排”方式仍然是促进我国纺织行业污染物减排的有效途径,末端治理工程配合中水回用项目对整个行业污染减排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2我国纺织行业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建议
2.1积极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淘汰落后工艺与产能
关停高污染的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是实现行业污染物减排的有效措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重点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t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mm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2.2推动企业合并,集中生产集中治污
纺织企业的整体规模偏小是我国纺织行业目前的重要现状,应从实际出发,采用将几个规模较小的企业合并成较大规模企业的模式,实行生产废水统一收集和处理。一方面,能够降低中小纺织企业污染治理成本,提升中小企业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明确监管对象,降低监管难度和成本,持续推进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2.3继续推进节水工程,降低单位产品废水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