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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密协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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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保密协议

第1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简述

接受方理解披露方已经或即将披露有关[ ]的资料,这些过去,现在或后来披露给接受方的资料以下称为披露方的"产权资料"。

有效条款

1. 对披露方披露的产权资料,接受方在此同意:(i) 严守产权资料机密,并采取所有预防措施保护该产权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机密材料所采用的措施),(ii) 不泄露任何产权资料或源自于产权资料的任何资料给任何第三方,(iii) 除用于内部评估其与披露方的关系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产权资料,以及 (iv) 不复制或颠倒设计该产权资料.接受方应争取其接受产权资料或能接触产权资料的雇员,,和分包商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或类似的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2. 未准予任何权利或许可的条件下,披露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披露后五年以后的任何资料,也不适用于接受方能说明其具有下述情形的任何资料:(i) 已经或正在变成(不是通过接受方或其会员,,咨询单位或雇员的不正确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变成的)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或者 (ii) 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披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拥有或熟知的资料,除非接受方非法占有该资料,或者 (iii) 由第三方合法披露给他的资料,或者 (iv) 未使用披露方的产权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资料.只要接受方采取勤勉合理的努力来减少泄密且允许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接受方可以应法律或法庭命令的要求披露资料.

3.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披露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产权资料和文件,或包含该产权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给披露方.如果该产权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中,则应销毁或删除之.

4. 接受方理解本协议 (i) 并不要求披露任何产权资料或者 (ii) 并不需要披露方进行任何交易或发生任何关系.

5. 接受方进一步承认并同意,对于提供给接受方或其顾问的产权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披露方或者其任何一个主管,官员,雇员,或顾问现在或将来均没有进行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意思表示或保证,并且现在或将来均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接受方应自己负责评估该产权资料.

6.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享受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分配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7. 本协议受披露方所在地法律管辖(如披露方所在地不只一个国家,则为其总部所在地)("地域").双方同意将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提交给地域内的非排他性法庭审理.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披露方(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email:

接受方(乙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行:帐号: email:披露方单位(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签字地点:

签字日期:

接受方单位(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第2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乙方:(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甲乙双方就甲方商业秘密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必须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守则》之规定。

二、乙方在公司工作存续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将公司开发或其参与开发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私自带出公司,亦不得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

(二)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将公司产品中的软件产品(包括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文字和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进行复制、演示、编辑、注释、翻译、出租及出售;

(三)在工作存续期间,不擅自与其他公司合作研制开发与本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之软件产品,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甲方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

(五)不得泄露公司其他重要商业情报。

若乙方有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甲方可视其情节给予乙方警告、严重警告或解除除劳动合同及相应经济处罚的处理,并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情节恶劣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著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

(一)乙方在公司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研制开发取得的一切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相关专利权、商标权等)其所有权均归公司所有。

(二)甲方取得的软件产品许可权归甲方公司所有。非经公司授权,乙方不得将软件产品及相关使用、宣传资料转让第三人。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四、乙方调出或辞退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将公司提交使用的开发资料、开发工具及工作成果完好无损地全部交回公司,待公司核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第3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1. (以下简称甲方

经营地址为:;

邮政编码: ;

2. (以下简称乙方

经营地址为:;

邮政编码:;

鉴于:

1.甲方与乙方进行技术及业务合作事宜,双方将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要求对方提供,并将拥有或已经拥有对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2.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为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第二条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并严格保密,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3.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第六条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未经他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第七条双方承认并同意,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第八条本协议接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在苏州仲裁解决。

第九条本保密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双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完成之后两年内持续有效。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

第4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江苏省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术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方案、制造方法、工艺流程、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实验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专有技术指甲方拥有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技术知识、信息、技术资料、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经验、方法或其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开过其完整形式的、未作为工业产权来保护的其他技术。

4,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是指为甲方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甲方商业秘密,并且在甲方领取报酬或工资的人员。

甲方向保密义务人支付的报酬或工资中已包含保密费,此处不再重复支付。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履行职务期间不组织、参加或计划组织、参加任何竞争企业,或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义务人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甲方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5,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2)或,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乙方是否在职、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均不影响其保密义务的承担。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或侵权行为直接相关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取证费等,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④因乙方的违约或侵权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

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第5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乙方:__________

鉴于双方正在进行 业务项目;

鉴于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

鉴于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等.

秘密来源

乙方从甲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甲方从乙方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保密义务

对拥有方的商业秘密,接受方在此同意:

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接受方为保护其自有商业秘密所采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

3.除用于履行与对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时候均不得利用该秘密;以及,

4.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接受方应当与能接触该商业秘密的员工、等签订一份保密协议,此协议的实质内容应与本协议相似。

例外约定

商业秘密拥有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该商业秘密已经或正在变成普通大众可以获取的资料;

2.能书面证明接受方从拥有方收到技术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他的资料;或者,

4.未使用拥有方的技术资料,由接受方独立开发出来的技术。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商业秘密拥有方的书面要求,接受方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技术资料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保密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五年。

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由于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仲裁裁决另有裁定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其他约定

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任何期限里没有行使其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并不能解释为他已经放弃了该权利。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条款或规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执行的,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受影响。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未经双方事先书面达成一致意见,本协议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除非本协议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证具有欺诈性,本协议业已包含了双方对合约事项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关意思表示、书面材料、谈判或谅解。

第6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甲 方(员工): 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

乙 方: 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为了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根据《合同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一定期间内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签订下列保密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经双方确认,本协议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乙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乙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策略、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薪酬福利数据、绩效考核办法、招聘进货渠道、管理诀窍、买卖意向、招投标中的标底及表书内容以及尚未批露的公司股东会和公司董事会决议、分红方案,等等。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著作权(依照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或在劳动合同终止后 个月内所完成、与乙方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书面向乙方申请。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定、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泄露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除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按照乙方保密制度的规定,甲方对不得知悉商业秘密的乙方其他职员、人,接受前款规定的约束。

甲方保证,不让无关人员特别是竞争对手进入公司技术部、质量部等各部门和资料室等保密区域,不将含有保密信息的资料、文件、实物等携带出保密区域。

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在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前,甲方仍须依据本合同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充分考虑了甲方任职期间和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 元(¥ ),作为乙方保守甲方秘密的补偿费,该补偿费与工资同时支付给乙方。故而无须在甲方任职时或离职后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七条: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差旅费等):乙方因此而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八条: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九条:甲方承诺,在乙方任职期间或离职后 年内,不得自行生产、经营同行业产品或提供同行业服务;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行业产品或提供同行业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人、顾问等等。

第十条: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乙方可以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这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协议所称的任职期间,以甲方从乙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甲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乙方固定的工作场所之内。

本协议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甲方拒绝领取工资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诉讼。双方同意,选择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约定不影响乙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三条: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其在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保密补偿费累计总额20倍的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五条: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甲 方: 乙 方:

住 址: 住 址:

身份证号: 代表:

第7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乙方:北京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鉴于,甲方已经获得了XXX项目的XXX权,已经商签了XXXX协议(以下简称“项目”)。甲方拟就项目寻求战略投资人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方”);

鉴于,乙方熟悉该领域的投融资项目,有广泛的社会资源和业务能力,能为甲方寻求合作方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

据此,甲方邀请乙方,同时乙方接受甲方的邀请,为甲方寻求合作方并提供相应的咨询服务。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履约。

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第一条 定义

1、 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法、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重大决策、发展战略、股东结构、管理模式、人员状况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信息。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信息:

(1)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2)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之于众的信息;

(3)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在获取一方所获取的信息范围内,该第三方不应被认为是非法获取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4)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且该第三方是因提供方的合法披露而获取该信息的;

(5)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由接收方独立研发取得的信息;

(6)接收方在取得提供方的同意后所公布的信息。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即乙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即甲方。

3、合作方

为甲方需要引入的战略投资方或者融资方或者项目建设方。

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应当像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提供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该保密信息的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保密信息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己方那些因履行其职责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双方应当保证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不会遭受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接触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承诺:未经提供方授权,接收方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从提供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但以下情形除外:

(1)各方当事人向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洽谈的管理人、专业人员、顾问和其他雇员以及为本项目所聘请的其他专业人士(统称“项目相关人员”)进行的披露;

(2)遇有本条第7款规定的情形时,接收方在用尽所有适用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后,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进行的披露。

3、双方当事人承认:任何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以及其中包含的或相关的一切权利,均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或合法权利,接受方应考虑并维护提供方的利益。

4、双方当事人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本项目的洽谈。根据本协议规定所提供的保密信息的披露,应只限于该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未经信息提供方的事先书面授权,保密信息不得被用于其他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本项目有关的事务上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本项目无关的事务使用保密信息。

5、双方当事人承诺,将严格保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雇员或代表在履行义务时所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若保密信息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保密信息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从提供方获得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接收方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维护该信息的保密性或采取保护措施,并且接收方应用尽所有适用的法律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

第三条 权利保留

任何保密信息的提供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属于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向其他人提供该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接收方的权利仅限于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未经登记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

3、协议双方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的代表的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的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或对方代表转让或向对方或对方代表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五条 排他性合作和咨询服务费

在项目保密期内,甲方承诺与乙方的合作具有排他性。除非乙方同意,在任何时候,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绕开乙方直接或者间接与合作方就本项目进行合作,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为项目信息接受方,可以同时为甲方提供项目咨询服务,促使甲方成功引入合作方。在甲方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之前,甲方须与乙方签订咨询服务协议,并承诺将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和/或折算成一部分公司股份出让给乙方,具体细节在双方另行签订的项目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

第六条 违约和赔偿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本项目谈判终止且双方未就该项目达成任何协议时,或在提供方提出要求时,本保密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制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

第八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盖章,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通知

1、依照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任何通知、要求、或者其他信息,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交付或发送到以下所列相关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或传真号或电子邮件地址,或向收件人书面通知的其他通信地址、传真号或电子信箱发出。本合同中列明的甲乙双方的电子邮箱地址分别为甲乙双方的指定电子邮箱。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的指定电子邮箱发送的任何文件的原件的扫描件均视为是原件并与该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子信箱:

乙方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电子信箱:

2 、在以下情况下,视为发出的通知已经送达:

(1)专人送达的,在送交之时;

(2)使用一般邮件送达的,在邮件交付投递后三十日届满时;

(3)使用一般空运送达的,在邮件交付投递后二十日届满时;

(4)使用快递送达的,在邮件交付投递后十五日届满时;

(5)使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在传真、邮件发出之时。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 争端解决

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纠纷,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应当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通过其仲裁规则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应当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终局性裁决。仲裁地点选择北京,仲裁语言采用中文。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时间及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和保密期为2年,自双方盖章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其他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北京XXXX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第8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用人单位(甲方):

劳动者(乙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或主要负责人)

户口薄地址:

地址: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乙方因为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鉴于乙方已经(可能或将来)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及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技术信息:

甲方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的范围: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案、配方、生产工艺(包括装置和工艺参数、流程)、技术指标、图纸、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试验记录、样品、程序、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研究开发及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各种数据、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等。

2、经营信息:

甲方企业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范围包括:购、销客户名单、购销渠道、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产销策略等等。

3、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工程中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密码)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都应纳入保密协议的范围。

二、乙方保密义务:

对第一条所称的商业秘密,乙方必须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商业秘密;

2、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理甲方商业秘密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3、乙方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甲方商业秘密、资料、信息。

4、乙方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随意或恶意拿走甲方秘密文件、电脑软、硬件等;

5、乙方应妥善谨慎保管和处理甲方及其客户之机密信息资料及固定资产、如有遗失应立刻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企业报告。

三、保密期限:

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时开始至该商业秘密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四、乙方承诺:

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不得到与甲方相同或相近业务(专业)

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其他公司兼职。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因为乙方实施第四条所称的违约行为及泄露商业秘密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前款所述损失赔偿应包括如下内容:

2.1.损失赔偿额应该包括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甲方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2.2.如果甲方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为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即乙方从所有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2.3.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2.4.甲方的企业形象即声誉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3、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双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七、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自双方签写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第9篇:技术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双方应遵循以下原则

1.需要保密的信息

1.1 本保密协议中所涉指的所有乙方提供给甲方注明为保密的信息资料,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信息、协议、参考资料及功能界面、说明书都是保密信息。如果乙方以口头形式向甲方提供了信息,则乙方应在该信息发送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2.保密责任

2.1 为避免泄密,双方应遵守:

a.甲方应采取尽可能的措施对所有来自乙方的信息严格保密,包括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b.甲方不可把秘密泄露给第三方,只允许把信息透露给甲方的管理级人员、签约者。

c.甲方无权修改或移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版权注释。

2.2 据本协议规定, 甲方在收到信息后对该信息的保密期限为5年。

3.使用限制

3.1 甲方承诺仅把所接收到的本协议指定的保密信息用于作为域名注册和/或虚拟主机商/合作伙伴提供相应服务时使用,不能移做它用。

3.2 甲方不能透露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乙方专有的权利。

3.3 甲方保证不使用保密信息的引申义。

3.4 甲方同意任何以软件、数据、或数据库形式传送的信息只能用于甲方所有的计算机系统。

4.其他

4.1 本保密协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适用法律管理和解释。签约双方均同意任何有关本保密协议的争议都无条件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本协议不说明甲乙双方建立任何和合作关系。如建立和合作关系,需另行签定/合作伙伴协议。

4.2 本保密协议签定后立即生效,但对于以下情况签约双方都不负担责任:

a.乙方在正式书面通知之前的信息,

b.非甲方错误导致的信息公开,

c.在之前甲方已知道的信息,

d.在未使用保密信息的条件下甲方独立发现的信息,

e.由乙方在对信息没有限制的情况下公开的信息。

4.3 本保密协议终止条件:违反本协议规定,且在一方(前者)发现并通知另一方(后者)后,后者于三天内没有能够改正。协议终止后,甲方得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应立即返还给乙方,且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面的未授权的保密信息使用者的名单。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的条款二和条款三的规定对甲方仍然有效。甲乙双方签定的相关协议终止后,甲方得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应立即返还给乙方,同时本协议的条款二和条款三的规定对甲方仍然有效。

4.4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各自的受益者,继承者以及指派者均有效。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不能被指派或分配。

4.5 甲乙双方同意双方均有资格寻求针对违约的合法公平的补救措施。

4.6 本协议的条款只有甲乙双方签字的书面修改稿方为有效修改。

4.7 本协议的任一条款如果被认定是无效的或不可实施的,该部分将从被认定时失效。同时甲乙双方应同意:

a.谈判确定尽可能接近原有条款含义的公平合理的新的条款,

b.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4.8 本协议包含了签约双方关于此类问题的相互理解和共识。

4.9 针对某一保密信息,本协议所指定的任何责任可以由乙方以书面声明放弃。但其他保密信息不受该书面声明影响。

4.10 本协议不说明签约双方建立了任何或合作关系。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