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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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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法

第1篇:国有资产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

高校国有资产是指高校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它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学科研发展水平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单位的投入不断增加以及社会对教育需求量增大,形成了高校国有资产数量大,资产管理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现就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点看法。

一、当前资产管理模式分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财政拨款是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资产的支出也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专款核拨,高校只负责使用,而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但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资金来源渠道的变革,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的使用模式逐步变成由高校自主管理,并承担科研、教学、后勤等服务的职能。

(一)高等教育由公共产品观向准公共产品观的转变

凡是可以少付费甚至不付费就能供公众享用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在九十年代以前,高等教育基本上是免费教育,其资产使用全部由财政投入,但公共产品资源有限,公共产品需求的大量增加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九十年代以来,高校学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断增大,筹资来源和投资趋向的多元化,决定了高校资产构成的多元化。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社会产品,它既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又有经营性质,还具有部分的排他性和一定的市场竞争性。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受益者虽然主要是个人,但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公共产品使用的低效率和高成本不利于形成有效的资产管理模式

高校固定资产全部由国家财政投入,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导致了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的弱化。而高校固定资产来源全部依靠教育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造成了高校纷纷向教育主管部门批条子、搞专款等形式来增加高校固有资产使用规模,而高校对特批的资产使用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造成了资产的大量浪费和流失。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高校资产管理模式的变化使高校成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第一责任人。高校对国有资产有增值、保值的义务。高校对国有资产一般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该模式是在主管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以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全校非经营性资产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在统一领导下,按照资产的不同类别将权力下发到各分类管理部门(各院、系、实验室等),资产的最终使用单位为第三级,它要负责对资产的直接使用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资金来源也从单一的国家拨款发展成为以政府拨款为主,实行学费、科研经费、捐赠、“三产”收入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新格局。由此,给高校的事业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物质基础,但也给高校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情况,所以加强高校资产管理势在必行。那么,目前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一)缺少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高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的是实物分类归口管理,价值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模式,即固定资产中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或教务处进行管理,一般设备中的家具及学生生活用具,以及土地、建筑物由后勤处管理,图书、杂志由图书馆管理。虽然形式上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头负责,管机构因其地位、人员限制,无法进行周密、系统协调,无法行使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还可能因交叉管理造成重复登记或漏登。

(二)固定资产核算帐实不符现象严重

由于高校的资金来源大都是经过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性质也是非经营性的,加之在会计核算的帐务处理上,只反映资产的原值,不计耗损,不提折旧,高校对资产实行无偿使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资产购进时只反映其当时的帐面价值,而未建立资产使用卡,也未进行定期核对,造成帐面与实际严重不符。另有一些已经竣工决算的房屋,财务部门也未记入固定资产帐,财产部门也未入帐,造成严重帐实不符。还有些需报废、报损的资产未及时办理帐面核销手续,致使每年清理时帐实不符的情况。

(三)高校对固定资产使用缺少效益评价

在高校会计制度中,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只体现其购置时的历史成本,根本不考虑资产使用时折旧及净值。这样一来造成高校虚增资产价值。而国有资产的使用成本并未进入高校培养大学生的办学成本中,这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

(四)没有真正做到资源共享

由于长期以来高校资产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是无偿的,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购置固定资产没有站在全校的角度,而是处在本部门、本学科,如同自己的私有财产,造成了“高投资,低效益”,资源浪费严重,而随着创收意识不断增强,各部门利用自己占有的资产开展创收和有偿服务,而学校并没有收取必要的使用费,造成学校资产的流失。

(五)对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重视不够

由于兴办第三产业,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设备和厂房,均属于国有资产,对这些投入,学校不但很难得到回报,有时反过来还要包其亏损,有些二级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对外出租、出借学校的房屋、仪器、设备,这些都造成学校资产的流失。

第2篇:国有资产法范文

关键词: 高校;国有资产;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6-0260-02

0 引言

高校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对高校资产的投入也是呈逐年增长的态势。在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专门性法律缺失、产权关系不清、内部管理条例松散等法律问题日益凸显。鉴于此,在笔者试图从基础概念出发,理清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基本法律问题。

1 高校国有资产的定义及分类

目前,我国针对高校国有资产进行定义及分类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其中,《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资产是指高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并在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三十六条分别就其定义、基本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简单分类。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高校国有资产定义如下:由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 “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以上定义和分类上都是从会计核算角度和技术层面进行界定的,虽然对高校国有资产的来源有所提及,但其并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界定的。笔者认为,对高校国有资产的定义,不仅需要确定其所有权的性质,而且更需要从所有权以及其他用益物权等方面阐述[1],防止出现遗漏合法权益的情况。对高校国有资产的分类,笔者认为实质上是对高校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类,而这种分类的规则便是可否进行交易。根据目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可交易的高校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归全民直接利用,但对物的占有利用不具有排他性;第二,不具有经济价值或暂时难以利用的财产;第三,只能由国家占有利用的财产,如为发展公益事业占用土地。以上这些资产具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决定了只能由国家进行永久管理维护,而不能交易处分。除上述资产外,其余国有资产原则上是可交易的[2]。以上针对高校国有资产定义和分类的简单论述,有助于我们理清目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2 高校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及形成的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权利。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高校代表国家实施对高校国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占有和使用的权利。高校校办企业和后勤实体由高校投资兴办,校办企业拥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允许的企业经营权,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在国家所有的前提下,高校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实质上主要是指国家、高校和校办企业[3]。

从高校国有资产的来源进行分析,在具体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形成了以下几种法律关系:第一,由国家拨给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资产,国家属于所有权的产权人,高校则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第二,由政府资助的经费拨款、捐赠、学生交费以及高校的教育科研等劳务收入和校办企业收入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以上国有资产可视为高校国有资产的运营所得,高校则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

3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3.1 专门性法律缺失,管理规定不系统 原有的资产管理制度大部分是从财务管理角度出发,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管理需求。《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在部分章节虽然涉及到高校资产管理的问题,但是规定零星、不系统,如在资产配置环节,没有必要的审批控制;在资产使用环节,没有提高使用率的调剂办法和监督制度;在资产处置环节,没有规定的处置程序和处置方式[3]。为了适应国有资产改革,2006年5月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目前事业单位管理中可见的最高层次的法规。该法规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督体系[4]。

第3篇:国有资产法范文

铁路国有资产会计监管方法,是在内部控制理论的指导下,由铁路国有资产管理者,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并运用会计核算台账系统而对国有资产采用的一套监督管理方法。本文从监管国有资产重大经济事项角度,研究国有资产内部监管流程,并辅以登记国有资本会计监管台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实现了国有资产会计监管从静态到面向过程的动态监管, 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从而达到国有资产会计监管的目的: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关键词:铁路 国有资产 会计监管

铁路国有资产涉及范围广,要做到面面俱到不现实。一方面现阶段铁路国资监管人员数量不多,部分单位国资监管人员是由财务人员兼职,没有设置专职人员,另一方面目前技术水平不足以支撑如此大范围监管工具。因此应重点关注可能导致企业权益变动的事项,规范改制改革行为,防止铁路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和实现铁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近几年铁路发展的状况,国有资产重大经济事项主要包括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处置、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对外担保四个方面内容。

一、对外投资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控制流程

(1)对外投资岗位设置

①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方可对外投资②对外投资岗位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③对外投资履行法律文书审核制度和重大财务事项联签手续④对外投资建立报告制度、评价分析制度和风险预警系统。

⑵对外投资财务控制原则。对外投资业务应依法合规;对外投资的资产安全可控;对外投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⑶对外投资控制流程

流程分为:投资项目立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决策;投资项目实施;投资业务记录与核算;投资资产处置。

⑷监督检查

为使企业对外投资经济事项有序可控,企业还应建立以下监督机制:对外投资事项的监督机制;内部财务会计控制的检查制度;合作方经济情况监督制度。

2、对外投资监管台账

⑴账面变动信息

账面变动信息来源于会计核算凭证数据,包括账面余额、账面价值、持股数量、计提减值、投资成本、增加、减少、收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当期现金分红派现、到期利息等会计信息内容。

⑵项目信息

①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反映账面信息以外的补充会计信息和较为重要的非会计信息,主要包括出资方式、交易对象类型、投资性质、决策类型等信息。

②补充信息

补充信息反映与投资项目产权关系、企业注册类型、经营状况盈亏年数、历史出资情况等有关的一般性非会计信息。

二、固定资产处置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控制流程

⑴固定资产处置岗位设置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业务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制制度,对不相容岗位和人员职责必须加以适当分离。其中:固定资产的核算与盘点人员岗位相分离;固定资产的处置申请与审批人员岗位相分离;固定资产的处置核算与经办固定资产残值回收人员岗位相分离。

⑵固定资产处置方式

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分为路内、局内调出固定资产;转让、出售、置换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报废。

2、资产处置监管台账

资产处置台账反映企业(单位)以无偿划转、捐赠、出售、置换、非正常报损方式处置资产的基本过程和财务结果。

⑴账面信息

资产处置账面变动信息来源于会计核算凭证数据,包括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净值、已提减值等内容。

⑵项目信息

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反映资产处置行为和资产处置对象的相关信息,以每笔会计分录中每个资产类别明细会计科目为一个资产处置项目。包括:评估备案信息、出售信息、非正常报损信息等。

三、债权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控制流程

⑴债权岗位设置

建立债权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债权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主要分为:接受客户订单与批准赊销收款方式人员相分离;发票填制与复核、出库检查人员实行分离;管库、销售、账务记账人员之问相互分离;票据保管与接受、贴现批准人员实行分离。

⑵债权控制流程

①单位营销部门应建立对大客户的追踪分析系统,重点对大客户信用及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根据信用档案,进行风险评价,确定对客户是否采用赊销方式。

②单位应加强对债权确认环节的控制,保证债权的真实性。

③财务部门应根据确认的债权,及时、准确登记明细账。

④建立债权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客户设立债权台账,反映内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客户应收债权的增减变动、余额及每笔账龄等信息。

⑤建立债权台账管理制度,建立以债权人为单位按账龄进行辅助管理,其他还应包含经办人、应收金额、逾期时间等信息的台账。

⑥建立债权催收责任制度。

⑦建立债权年度清查制度。

⑧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三年以上应收款项监管台账

台账反映、跟踪逾期三年以上未偿还应收款项的还款、核销、签认等情况。应收款项的逾期时间应当按笔确认。

⑴账面信息

账面变动信息包括账户期初余额,账户期末余额、已计提坏账准备,账户期末账面价值。

⑵项目信息

反映三年以上应收款项欠款单位、形成时间、欠款金额等基本信息。项目动态信息反映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动态信息反映既有三年以上应收款项目的还款、核销、签认等信息。

四、对外担保会计监管

1、内部监管流程

⑴担保的监管要点

企业对外担保实际形成了或有负债,管理的要点有:①单位提供担保不论以何种形式,都应签订合同②已抵押、质押的资产不得再用于投资、产权转让、股权转让③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④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并由路局资产联席办公会议决定。⑤财务部门应建立担保明细台账,反映担保事项的相关内容,并进行跟踪监督,发生重大问题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⑥担保部门对担保责任尚未消除的担保事项,应在财务报告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还应当在产权登记或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及国资监管报告中填报。

⑵担保监管流程

首先进行担保业务申请,注明申请担保原因。然后进行担保业务审核,担保申请经路局财务部门核实后,对概算范围内的借款提供担保,报领导审批;对概算外的银行借款担保,须由路局向铁总上交担保函,审核通过后,按审批权限由路局相应领导审批。 然后是担保业务执行:①担保事项台账的维护。 财务部门负责录入担保业务台账,即《路局担保合同明细表》,用于期末担保业务信息的披露。②担保合同的变更。对于担保合同具体条款的变更,必须重新执行担保审批的流程,经铁总和路局局长审批后,重新签订合同后方能生效。③担保合同的保管。企法处负责担保合同的保管与归档。

2、对外担保监管台账

对外担保台账反映企业以保证形式对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及代为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

⑴项目基本信息

反映担保项目的项目定位、担保责任、债权人、借款人等基本信息。

第4篇:国有资产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 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产权 转让机制

一、覆盖了对金融和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自国资委于2003年成立之后所通过的法规或规章,比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3号文”)等,均未将金融类国有企业纳入其中(3号令虽然是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但不论是国资委还是财政部均认为该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

该法所体现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其一是第11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兜底的方式囊括了国资委之外的其他监管部门;其二是第76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肯定了金融类国有企业监管的一般性特征的同时,为金融类企业的特殊立法规定留出了缺口。

二、定义“企业改制”,弱化对次级企业的直接监管

《企业国有资产法》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创新,就是明确定义了“企业改制”,仅含三种情形: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公司改为国有控股公司或非国有控股公司;三是国有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控股公司。除此之外,不影响控股地位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均不属于“企业改制”。该法定义“企业改制”当然具有多方面的影响,其中之一可能就是加强对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同时弱化对不涉及控股地位等国有股权转让的监管。但这一点在该法中并没有明文支持,有待后续规定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对于次级企业监管的弱化,则早在2003年国资委3号文中就有了体现。该文规定,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需要同级国资部门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可见,对于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国有股权,一般来说不再需要行政审批,而只需要作为其股东的一级国有企业同意即可。

三、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保护企业国有资产

注重以完善公司治理的方式来实现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可以算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又一个较突出的特点和创新了,其17条第二款便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该法的第34条和40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等,以及企业改制,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做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做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表明,涉及国有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破产、改制等重大行为的,政府审批行为在时间上先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在此之前的各项文件均无此规定,相反,3号文甚至要求政府审批的报批文件中就包括公司内部决议文件。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专节规定了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性条件,也是保护国有资产制度上的一项创新。并且其72条规定,在涉及关联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在这里,我们看到了《公司法》第22条的身影,可以说,这是《企业国有资产法》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与《公司法》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框架下的国有产权转让问题举要

(一)转让方式

国务院于2003年和2005年分别转发的国资委文件《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并且需要履行审批、评估、公开交易等程序性要求。

可见,以认购增资形式稀释国有股权的,属于转让国有资产的形式之一。在实际操作中,非国有资产认购国有企业的增资扩股导致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同样适用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转让批准

在目前阶段,国有资产转让的批准主体包括各级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即一级企业。其中,对于各级政府直接出资的一级国有企业,由该级政府的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对于其间接持股的次级企业,由该一级企业批准,而不再由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审批。当然,符合特定条件的还需要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清产核资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述“企业改制”并非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所称改组国有企业,后者并没有国有产权转让前后的控股要求,范围更大。而此前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清产核资的范围也较新法为广。其中3号文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

在上述情况下,上位法的“企业改制”与下位法的“国有企业改组”的内涵和外延如何协调,不符合“企业改制”的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有可能免去清产核资程序等等,这些问题也许还有待进一步的解释。

(四)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通过提供客观价值标准的方式防止国有资产的贱卖,是从交易价格角度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方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对资产评估的规定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目前,非金融类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适用的办法是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的备案制,整体上来说实行“谁批准,谁备案”的制度,即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即中央企业)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该所出资企业(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而金融类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目前仅有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笔者向财政部金融司咨询的结果,有关金融类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正在制定中,而实践中基本上还是参照国资委的文件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经过评估并经认可或核准的价格为交易价格的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格90%的时候,必须暂停交易,待获得原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五)公开交易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此前,在2002年《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2003年3号文、2004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96号(转发)和[2005]年60号(转发)等诸多文件中均明文规定了公开市场交易制度,并且规定选择产权交易所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企业国有资产法》还是上述其他文件,均在要求公开交易的情况下,为协议转让国有资产留出了缺口(需要履行特别的批准程序)。2006年《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列出了允许协议转让的条件: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第5篇:国有资产法范文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207-02

“国有企业兴则国兴”, 国有企业可谓是国民经济的灵魂,在国民经济命脉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由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始终起到控制性的作用,并在推动各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国民经济发展的效率和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所以,国有企业改革始终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改革与推动的重要关键点。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全面依法治国表明我国依法治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那在新的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推动国有企业更加完善的改革以及国有资产的监督保护,推动其本身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就成为经济领域关注的重点。

一、实现公司制改革,提升企业生命活力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建立更加完善的企业制度是其历史发展趋势,而公司制改革无疑成为其最有效和最有利的途径。公司制改革就是将现有的企业形式改变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也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而改革的关键点在于将原有企业形式中的单一股东、单一投资主体转变成多元股东、多元投资主体,总的来说针对现在复杂多变的海内外资本市场和投资环境,公司制改革无疑增加了企业作为市场投资主体的灵活性,分散了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风险。而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将蛋糕做大做活,但应明确的一点是国有企业做大做活的过程中企业发展的阵脚和发展的总方向不能乱,只能坚持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掌握完全股权和控制权,国有控股公司的国家控制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即根本方向是在增加国有企业的灵活性同时不断发展和扩大国有资本的参股数量,同时不断增强国有资本的运作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灵活性,使之更加适应国际投资环境的需要,更好的为国有企业在国内做大做强,在国外更好更有效的走向世界积累经验并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能力和运作效率,这是其发展的根本方向。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不动摇,在增加灵活性的同时积极吸收国内国际发展的有益经验,通过更有效的发展和监管坚持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性位置不动摇同时更好的参与国际市场的运作,不断增强参与国际市场和抗击国际金融市场风险和冲击的能力。

二、构建完善的企业制度,实现规范管理

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制度性难点是我们在国有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制度性难点在于我们是不是放手让国有资本真正的成为灵活程度更大的资本市场运作资本,而资本市场是不是真正的需要国有资本的运作。我认为,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可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去完善其在资本市场的功能。碍于国有资本直接参与国内资本市场以及国际资本市场运作的风险性,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可以通过建立国有全资子公司的形式参与国际和国内市场的风险投资,此时母子公司的管理及权限划分是治理和监管的重点。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改制乃至上市的过程中存在的混乱情况,其中之一就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控制、权属以及责任承担、管理权限等方面不明晰,这同时也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长期的国有企业体制内变革和法律监管不严格,国有企业与国际标准衔接及重叠领域较少有关。有必要通过公司章程以及协议的规定明确权属管理及责任权限,进一步明晰母公司及子公司的职能分配和责任承担,同时加强内部的责任监管,通过进一步立法划清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权限归属,并可通过财产保全和抵押等方式保证国有企业对于法律的有效执行。同时可以通过进行信誉立法的模式将不履行法律关于信誉模式规定的企业加入到信誉立法黑名单中,并对企业进一步的发展以及上市发行股票等方面形成一定的限制,以期将国有企业的发展更好的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使得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良性快速发展起到更有利的促进作用。

三、创建契约联动机制,促进企业顺利发展

国有企业虽然更多的情况是国家注资,但凡企业建立便必然伴随着商事信用的发展,而商事信用法律强制性保护的同时更本质的是一种契约制度的建立,通过建立契约制度,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制度,商事信用有契约强制性及本身伴生的强制性双重强制保障,从而为企业的顺利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契约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成为商事信用乃至现代公司制的鼻祖,在制定预算的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协商这一过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从而形成更加形式化和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的契约,完善部分国有企业制度性缺陷的目的。

此时,更加完善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和有效促进发展方式的出现成为必然:国有企业有效运行的法律规则体系与内外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运作的制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立法对于公司章程良性有效地引导和合理的制约惩戒。在弱化行政监管的同时逐步提高依法治国的力度,通过法律更好的促使国有企业的发展,通过法治和有效良好的法律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各项行为措施。

四、依法保护国股权利,促进资本良性循环

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最大的投资主体,其权力的保护是坚持国有企业主导性地位和控制力的核心,国有企业改革后其根本地位和发展方向能否更有效的坚持,国有企业在做大做强的过程中其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性作用能否继续巩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作为投资人其股东权的保护程度。首先,国家股东权的保护要坚持国有资产控股地位不动摇。必须坚持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根本性地位的公司企业的控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其次是国家股东地位应该通过立法和更为完善、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保护。在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保护的同时提高部分外资股东参股的条件和门槛,并结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包括国家在内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纳入有效的预防和准入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国家股东权地位的侵犯和不必要的动摇。第三,国家股东权的保护还可以通过规范国家股东本身的行为进行。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资本来完成资本市场中的各种投资运作,通过国家来承担部分保证人的责任再为其他所有权形式的投资提供担保。国家股东权可以通过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有限制的担保形式保证整个公司资本的正常运作。

五、合理规划产权结构,保障企业的健康度

国有企业主要是指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还包括部分国家参股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国家股权占主导地位为主,在国有资本参股的公司企业中国家股权人所占比例就更加减少,资本市场的参与将主要依赖于其他股权形式的有效运作。

产权结构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保护的重中之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在与划分清晰消费者、企业、政府三者之间的关系,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就是对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才能加强企业的流动性,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同时也为更好的与国际竞争市场接轨,提高国有企业的灵活性,市场竞争性和参与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加快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公司制改革应运而生。

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和股权结构并不十分明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多元投资主体的建立在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的运作无疑是最有效的体现,同时也是多个股东参与公司运作的有力诠释。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结构就多是以单一制的形式出现的,而股权结构的核心则在于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同时必须提到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的结构就是建立在股权结构基础之上的。

六、丰富社会公众股东,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国有企业治理的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股权结构,是不是要吸收社会资本和吸收多少社会资本参与运作才能够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最有效的发展途径和效力是关键。在国有企业股权权制改革的过程当中是不是要吸收社会公众股东进入企业一度成为争论的焦点。我认为,在不影响企业进行良性有效运作的前提下应当更多的提高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这样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社会化程度,同时有助于拉近社会公众与企业的联系,同时对于企业在劳动人事关系上安排产生一定的制约和限制作用,从其他角度讲也不同程度缓解了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对于企业和社会所产生的压力。

在国有企业股权结构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将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进行“打包”,即将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纳入到法人股东的持股范围中,以增强资本的集中度,有效地规避由于资金分散投资而导致的不必要风险;同时在公众资本参与“打包”的过程中可以与法人股东签订权利义务较为清晰地协议,明确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如企业职工作为社会公众股东的时候,工会可以作为签订协议的主体。

七、创建激励约束机制,发挥人力创新价值

第6篇:国有资产法范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策

一直以来,国有资产管理都是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国家也就此问题先后颁布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法规政策。然而,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和阻碍。本文就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就今后的强化对策予以探讨,从而更好地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效率和成效,不断促进和推动我国经济的高效、平稳、可持续发展。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随着我国行政事业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给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和限制。具体表现为:

1.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视不足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机关,单位拥有的国有资产具有非经营性,再加上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导致有些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从领导到员工都缺乏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对国有资产管理缺乏必要的关注和重视,没有真正认识到管好国有资产对本单位以及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出现严重的浪费、流失、私侵等问题,给单位和国家均造成较大的影响和损失。

2.缺乏健全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时,由于在资产维护、折旧、使用、赔偿等方面缺乏科学、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导致管理工作的岗位分工不清、责任不明,往往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扯皮”、“踢皮球”等现象,使得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执行落不到实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进而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流失等现象的发生。

3.缺乏统一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配置国有资产的职能和权限,但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配置标准,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国有资产的配备时,往往在公务车、办公用房等方面存在普遍的分配不均衡问题,这就导致不同部门之间的资产存在显著差异,从而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影响到国有资源的合理应用以及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缺乏完善的固定资产核算机制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应列入当期支出,不计提折旧。这就导致会计账面无法全面、真实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不能有效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同时,基建所致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不明,会计核算流程不清,导致许多固定资产不能及时入账,造成账外资产或“账外账”的出现。例如,拆迁安置工作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等,在会计科目中直接纳入工作经费,而没有归入固定资产,从而造成账外资产的形成。

5.国有资产的利用率偏低

目前我国各地行政事业单位由于配置不均衡、盲目重复购置设备等原因,导致其对国有资产尤其是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偏低,各单位基本都存在闲置的办公用房或办公设备,这不仅导致了大量国有资产的浪费,也给政府造成了较大的财政压力。

6.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大部分来自财政拨款,国有资产的所有、处置权均应属于国家所有,各单位仅具有占有和使用权。但在实际管理工作当中,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存在随意出售、转让、变卖国有资产等问题,导致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不明确,造成监督管理工作的混乱。同时,由于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重点放在购置上,盲目提高标准,而对资产使用情况关注不足,导致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往往只是审查资产账面,而无法对实物进行全面、明确的审核,再加上考核方法及究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出现较为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7.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

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管理单位中缺乏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一般都是由财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兼任。而这些在职管理人员由于对国有资产的认识不足,缺乏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制度和方法不了解、不明确,从而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效果不理想。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各行政事业单以及国家经济发展均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后的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提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和效果:

1.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各地行政事业单位领导要提高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关注和重视,通过会议、规章、宣传栏等渠道强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使全体职工都能正确、充分的认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地位,从而更好的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提升。

2.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国家及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实际,以现代国有资产理论为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优化和创新国有资产管理组织机构模式,构建集使用、配置、收益、处置、评估等于一体的综合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并确立和巩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单位管理中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明确各管理岗位的职责和分工,从而更好的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高效、良性开展。

3.制定明确、统一的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国家及各地区政府部门要根据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实际,在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配置方面的统一标准,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在国有资产调拨、使用、处置等方面的具体指标,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从而将国有资产配置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统一化的轨道上来,避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配不均的问题。

4.改革和创新固定资产核算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应就改革和创新固定资产核算机制,将原有的收付实现制逐步转变成权责发生制,并制定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扩大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在“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下设置“累计折旧”、“在建工程”等科目,从而有效避免和减少“账外账”等问题的出现,更加全面、准确的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5.大力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对国有资产进行审查核对,对各部门的闲置国有资产进行统一整合和重新调配,优化资源统筹分布,从而使各部门的国有资产配置更加的合理化和科学化,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同时,还要加强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利用,倡导节约办公、绿色办公,积极建设“资源节约型”单位,严格国有资产的采购制度和流程,避免出现盲目采购等问题,从而更好的降低国有资产的浪费。

6.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加强监督是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顺利、长效开展的重要保障手段和措施。因此,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要积极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和改革监督管理体制,优化和创新国有资产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加大监督执法的落实力度,明确监督工作的目标、内容以及奖惩标准、措施等,从而真正将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工作真正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7.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加强在职管理人员的职业培养,通过实施在职学习、专家讲座、业务交流以及职业深造等措施,丰富在职管理人员在现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的知识储备,强化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提高他们对国有资产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制度等的认识和掌握,提升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修养,从而更好的提升在职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水平。同时,还要积极选聘那些专业能力强、有实践经验的年轻专业人才加入到国有资产管理队伍中来,从而更好的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和素质。

三、结语

各地政府必须要加强对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体系,积极创建素质高、能力强的资产管理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质量和水平,积极促进行政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从而更好的推动和促进我国“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胡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及对策[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22):61-62.

第7篇:国有资产法范文

《意见》指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基础和有机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理顺和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深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国库管理相结合,建立既相互衔接又有效制衡的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着力构建更加符合行政事业单位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从入口到出口全生命周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意见》从总体要求、管理职责、制度建设、管理环节、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时期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主要举措。《意见》重申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职责,强化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职能和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了完善制度体系的要求;《意见》从切实把好资产入口关、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进一步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等方面,明确了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意见》提出了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自然资源资产等由部门、单位、机构经手管理的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管理的相关要求,还从收益管理、资产清查核实、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和资产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配套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当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财政部是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以及相关编报要求;

(三)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有关方面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

(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六)组织开展中央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如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

(四)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央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

第三章 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情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备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情况。

涉密单位按照国家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情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情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分析报告应当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情况,以及资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情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财政部将根据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视情况对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编报要求进行修订。

第四章 报告编报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情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资产报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当相互衔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当全面详实。

第二十条 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故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

第五章 报告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是否一致;

(四)本期资产报告期初数与上期资产报告期末数、本期资产报告与同期财务报告同口径数据是否一致,数据差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作出合理说明;

(五)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告审核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主管部门在报送资产报告前自行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做好资产报告审核工作。凡发现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数据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有效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资料,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形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结合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严格控制资产增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资产报告反映的情况作为预算安排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处置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有效利用资产报告数据,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的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善保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资产报告数据资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或纠正重报;对拒不完成资产报告工作的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推进的改革外,不予办理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二级及以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中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加强监管,对资产报告数据与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批复数据不能衔接一致的,应当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考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拖延报送或严重数据差错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报告编报审核过程中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资产报告差错严重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其资产报告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8篇:国有资产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逐渐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使决策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就我县当下的发展形势,需重点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宪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各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轻松撰写职场应用文工作转正申请职场考勤请假工资表收入证明工作计划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干部职工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全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学法用法遵法的好习惯。

第9篇:国有资产法范文

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使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但是,日渐突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在制约着国有资产退出的进程,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形成了障碍。如何采取合理的手段和方法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笔者在此提出以下看法。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评估和核定

1.资产评估的原则。

(1)未来收益原则。资产评估应当核定公司价值,即在根据公司盈利能力、股利发放比率以及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风险价值所确定的股东权益资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的公司未来价值,而非目前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或股票价值。在评估公司价值时,还要根据企业生命周期理论,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有所侧重。

(2)贡献原则。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科学的评估。

(3)市场原则。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资产评估应该充分考虑该资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所导致的市场价格。

(4)替代原则。替代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评估同样会产生影响。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也会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国有资产评估和核定中必须注意的问题。大部分国有企业都拥有一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包括应核销资产损失、核减债权等方面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用于城市管理如市政道路、供电、排水、清洁卫生和市政园林等方面的资产,用于劳动人事、社会保险如离退休人员管理、劳动用工管理和扶贫等方面的资产以及用于其他应由政府负有职责如职工住房管理、学校、医院和托儿所等方面的资产。

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必须先将这些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从国有企业资产中剥离出来,以便在国有资产转让时能够正确核定转让的国有资产数额。对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以采取整体出售、租赁经营、无偿移交或委托代管等几种方式。在对国有企业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全力介入,一方面与国有企业共同完成不具备经营条件的资产的核销或核减,完成对非经营性资产的估价;另一方面妥善处置其中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例如国有企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使产权尽快明晰,完成国有产权退出的过程。

二、国有资产退出实行“二次改制”

1.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一次改制。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这个原有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信息缺失。无论进行怎样的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总是多于政府主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在缺乏相应约束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如何防止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故意隐瞒资产或者人为采取措施使国有资产“缩水”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呢?较好的选择是在国有资产退出时,在原来的国有企业中仍然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而存在。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股份,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就能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之一。这样可以在国有资产退出中掌握大量的改制信息,避免原来的国有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可能发生的隐瞒资产的情况。退一步说,即使在国有企业改制中,原来的国有企业资产被隐瞒或被人为缩水,也会因为国有资产部分股份仍然留在国有企业中,国资委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在企业的日后经营中会获得大量的国有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信息,从而大大地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完善原来企业的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保留的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重不宜过大。一般情况下,在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中保留20%左右较为适宜。按照我国普通股份制企业的情况,20%左右一般不会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处于控股地位,也就不会影响国有资产退出对于国有产权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作用的发挥。但是,20%左右的股权比例在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中也是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和决策权,能够获得有关资本运营的相关信息,能够保证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保值和增值。

2.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在第一次改制中,保留的国有股份,能够避免国有资产在改制过程中的流失。但是,保留国有企业中的部分国有资产,并不是国有资产退出的终极目标。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要通过国有资产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逐步减持,有序退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完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此,在完成国有资产的保值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要进一步减少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比重,以利于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有企业经营的进一步市场化。

国有资产退出的第二次改制,可以采取企业国有股上市交易、转让、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降低国有企业中国有股的比重,完成国有资产退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改制。

通过第一次改制,政府在国有企业中保留部分国有资产,以存量吸补增量,减轻国有企业资金压力,使国有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新产品的开发和上市,促进国有企业的运营进入一个良性轨道;通过第二次改制,完成国有资产的退出,促进国有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

三、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中的作用

为了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的公正性以及国有资产退出后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对于部分国有资产运行的有效性,引入相对独立的专家学者团队,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应

1.国有资产评估的准确性。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和评估手段等方面,具备专业知识,是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评估的高素质人才。专家学者在国有资产退出过程中,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原有的国有资产评估进行监督,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