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大型游乐设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大型游乐设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大型游乐设备

第1篇: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娱乐的需求日益增长,大型游乐设施在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娱乐需求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在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有些大型游乐设施却隐藏着安全隐患。质检总局在2016年5月17日上午举行的例行新会上公布,2016年第一季度,全国通过特种设备事故管理系统共上报3起大型游乐设施事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给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威胁。因此,对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进行分析,防范事故的发生迫在眉睫。

一、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设施方面的原因

大型游乐设备之所以会发生安全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设备质量不过关,设计不合理,制造不符合要求,年久失修。在我国大型游乐设施行业是近30多年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行业。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大型游乐设备在我国几乎是一片空白,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大型游乐设备的需求也越来越强,这个时候我国的大型游乐设备才真正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由于发展较晚,在设计、制造上积累的经验还不丰富,在大型游乐设施中应用一些新技术,但缺乏技术标准和成熟经验,资源条件有限、机器加工技术水平、条件等还有待提高,有些制造厂还没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使一些游乐设施的质量得不到保证,设施在质量方面固有的缺陷是成为设施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二)人员方面的原因

人员问题主要来自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装和维修人员业务水平低、安全意识弱,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发现已经存在的故障隐患,未能及时排除隐患。很多大型游乐设备场所,没有聘用专业的大型游乐设备工作人员,只是聘任的一般的业务人员,他们只是知道简单的操作,如怎么开关设备,对于大型游乐设备运行需要注意的事项和设备的运行原理毫无知晓,由此可能引发违章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类事故的发生率占大型游乐设备场意外事故总数的49%。有些维修人员责任心差,在对大型游乐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疏忽了一些零部件的检查,例如承重钢丝绳是否牢固,限位器是否正常等。这可能出现游乐设备的重要零部件失效导致意外,这类事故的发生率占大型游乐设备事故率的35%。游客安全意识不强,出现一些危险行为,也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有的游客不按要求系好安全带或中途解开安全带等都是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

(三)管理方面的原因

大型游乐设施的个体经营者的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程序不合理,缺乏预案。目前,国内的大型游乐设施有相当数量由个体经营,部分大型游乐设施个体经营者的运营管理工作是在租赁的场地上进行的,收取租金的场地出租单位只管收取出租费,很少对租赁者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由于个体经营者以短期获利为目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薄弱,刻意躲避政府监管,致使安全管理水平低下,不能适应行业的需求。在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方面的投入不足,有时让设施在超负荷情况下工作,在节假日游客集中时段超负工作情况尤为突出,设备和作业人员经常处于超负荷状态。

(四)环境方面的问题

在气候、环境方面我国各地区的差异较大,部分地区的游乐设施,常年在恶劣的环境下长时间运行。

二、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措施

(一)提高设施的安全性能

从设施设计开始,把事故防范的要求放在首位。游乐设施应保证不出任何事故和危害,即应具有本质的安全性能。如果设备本身不能够或不完全能够实现本质的安全性能,就必须为游乐设施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尽最大限度对设施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防范和控制。还可以为设施设计检测报警装置和警示装置,设施出现异常时警告、提醒工作人员和游客注意,从而采取相应措施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二)加强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安全意识

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大型游乐设施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和操作服务与维修的培训,内容应包含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操作服务、设备日常保养,在培训中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通过培训,提高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在工作中,增强责任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时刻警惕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整改,将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三)严格进行管理

设备在运行中发故障,与平时管理不到位,管理混乱,没有严格的管理措施,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很大的关系。要预防设施故障的发生,必须采取措施,严格管理,才能保证设施正常用运行,才能确保游客和设施的安全。

首先,政府应加大游乐场所安全监管和服务力度,从各方面加强安全审核与管理。各级政府和质监、旅游、商务、安全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区、商业广场、公园、庙会、休闲娱乐场所等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运营使用单位、业主加强管理。其次,游乐设施经营者作为安全责任的主体,在环境保障、人员服务、设施提供、管理工作体系等方面应加强安全建设,增加投入,提高游乐场的安全性。大型游乐设施经营单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0号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游乐设施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装和维修人员都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因此都应持证上岗。2、在大型游乐设施入口处或其它显著位置应制作游乐设施的乘客须知和警示。3、制定管理、操作、维修人员守则,并对各种游乐设施分别制定操作规程。4、针对每台游乐设备的特点逐台制定月检、日检制度,把检查设施重要部件、焊缝和安全保护装置作为月检的重要内容,日检即在设备每日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重点应当检查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安全带、安全杠、锁紧装置、吊挂装置、保险装置等是否可靠,电气控制是否正常、可靠。5、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的应急救援方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以及适用的营救设备、急救物品。同时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四)游客应积极履行安全义务

游客作为游乐设施的消费者,要在安全上提高警惕。依照国家规定,大型游乐设备必须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安全检合格证书》后才能投入使用,同时要求操作人员佩戴资格证上岗。游客在乘坐大型游乐设备前,首先观察在游乐设施场所醒目位置上是否有监督检验部门颁发的检验合格证。没有检验合格证的或合格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最好不要乘坐和游玩。 游客选择乘坐游乐设施前,要认真听取服务员的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注意事项说明或认真阅读游客须知,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规定要求乘坐。游玩中应系好安全带,扣好锁紧装置,观察安全压杠是否压好。不要随意翻越栏杆或穿越警戒线,特别要注意管好自己的小孩。设施完全停止后才能上下游乐设备。乘坐游乐设施时,如发现游乐设施有异常声响、气味、抖动、晃动等情况应及时离开设备并告知设备管理人员。在乘坐游乐设施时,万一出现游乐设施突然停运等故障被困在空中或座舱中,应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耐心等待救援人员,千万不要惊慌或乱动,也不要试图采取从空中跳下等危险动作。通常,游乐设备都有比较齐全的安全维护装置,运营单位也有比较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游客应耐心等待设施运营使用单位的救援。 游玩时应注意观察指示和警示标志。一些特殊群体如孕妇、酗酒或者患有心脑血管、高血压、颈部、背部疾病或者身体不适的,身高或年龄不符合标准的,不要乘坐游乐设施。

三、结语

第2篇: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关键词:游乐设施 特征 问题 对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游乐设施作为特种设备之一,已成为人们生活质量日益提高、文化娱乐活动日渐丰富的一个重要标志。随着游乐设施不断采用高新技术,一些惊险、刺激和复合运动方式的更加复杂化的大型游乐设施项目也不断涌现出来。由于游乐设施作为一种面向社会的公众的开放使用的特种设备,对象绝大多数为儿童、青少年,在运行过程中,如果因设备设施、管理和游客等原因,一旦发生突发性的设备事故,甚至人身伤害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1、游乐设施的特征

游乐设施名称各异,品种繁多,但归根结底都是采用了机械、电子、液压、声学、光学等技术,使乘客在游乐设施上能够体验到坐火车、乘飞机、开汽车、太空飞行、失重、上天入地等的感觉,再加上巧妙布置的周围环境,从而使乘客得到心理和生理上的满足。由于游乐设施是供游客游玩的特种设备,不仅在美观、吸引人方面与其它普通设备有所区别,更重要的是其需要更高的“安全系数”,从而增加能够保证游客安全的保险措施及安全装置,为此GB 8408-2008《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等标准也在这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

2、存在的问题

2.1 监督检验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资质资料:操作人员没有应急预案,没有资质,没有规章制度,没有接受安全培训,没有救生员职责,没有维修记录等;安全防护:护栏与站台设计不合格,座椅无安全带,安全杠的防护失灵,吊挂轴无二次保险,锁紧装置失效,防逆转棘爪轴严重磨损等;电气及控制:接地电阻偏大,绝缘电阻偏小,接线端子锈蚀,无接地保护,控制室内没有灭火器,电刷失效等;机械传动装置:钢丝绳磨损严重,齿轮偏啮合,轴承外圈当作行走轮,液压油压不够,减速器缺少油,金属结构锈蚀严重,提升皮带严重磨损,导向轮破损,转向机构不灵活,驱动装置链条脱落等;安装及连接:车场极板部分开裂,顶部吊挂轴硬度不够,焊接不合格,螺栓连接松动,中心轴对水平面的垂直度不合格,电动机支座松动严重等;乘人设施运行检查:座椅开裂,座椅松动,安全距离不够等;其他:同时使用两条并排滑道没有进行明显区分,深水区与浅水区之间没有放置隔离标志等。

2.2 制造过程中的问题

目前,对于中大型的游乐设施,大部分游乐设施的生产厂家还无法进行整机出厂,几乎80%以上的中大型游乐设施都是在现场制作。所以绝大多数的钢结构件必须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组焊,但是有时遇到雨天,又要赶工期,现场的施工人员也就不管材料表面是布满水珠还是锈迹斑斑,仍会继续作业施工,这样焊接质量势必降低,从而也给游乐设施的使用带来安全隐患。

2.3 使用过程的问题

为了满足游客的需求、需要,游乐设施总是在不断的推陈出新,也就导致了每台设备的结构、关键部件、性能等各不相同,每个操作人员应该熟悉每台设备的特点,一旦设备出现某些异常的声响、抖动,操作人员都要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停机报告,在维修人员解决问题后,才可以继续使用。但是,有些游乐场管理异常混乱,某些操作人员即使不经过培训取证也能上岗,同时员工队伍流动性非常大,走马灯式地频繁更换操作人员,往往在他们还没有搞清楚这些规章制度以及操作规程,就已经开始流动,难以让他们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熟练的操作设备。

3、建议

3.1 做好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中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落实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就是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但是,要抓好质量,首先就要从标准入手,针对当前游乐设施标准存在的种类不够齐全的问题,应该加快基础性标准、方法标准以及服务性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对现有标准存在的老化、滞后等问题,应尽快修定制定出相关标准,从而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3.2 加强人员教育和培训

虽然国家十分重视游乐安全,但是游乐事故仍时有发生,对历年来的游乐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约30%为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管理不善和操作不当所致占60%,10%为其他原因。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从而保证产品的质量,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显得非常必要。对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培圳,游乐区的管理人员不准兼职其他工作。同时要求管理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对游乐器材必要的防护设施进行配备。

3.3 实行许可维护保养规定

进一步理顺目前大型游乐设施存在的营运体制多样,以及设备保养维护参差不一的复杂关系,同时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的质量进行提高,从而保证设备完好营运。要从大型游乐设施入手,推动其他游乐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工作的开展,从而进一步提高游乐设施设备的完好率。

3.4 游客应注意的问题

游客参加游乐园游艺活动时,在满足愉悦的同时,也应有自我保护的意识。查看游乐设施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且“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看游乐园的相关人员是否配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只有相关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且考核合格才具备该证书;要仔细阅读设在游乐设施入口等明显处的“乘客须知”及“安全注意事项”;听从服务人员的指挥。

4、结语

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强化大型游乐设施的监管及日常保养维护工作,本文对游乐设施的特征及现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阐述,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关措施,为促进游乐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第3篇: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此次专项活动要求各企业主体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日常巡检和维护,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开展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安全防范措施。要求各所切实落实安全监察责任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落实检查项目,并监督相关单位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的宣传教育,努力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积极落实县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任务

为落实县政府防治大气污染任务清单,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2017年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2018年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对辖区内的建材经营户加强监督巡查,要求建材经营户要把销售的露天堆放的沙子、水泥、石灰等建材,用防尘网等覆盖起来,还要经常喷洒清水,坚决防止沙尘污染大气。另外,为了防止辖区内仍存在燃煤小锅炉死灰复燃现象,要求各所对辖区内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为第一责任人,县局组织检査组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追究责任。

二、开展全县电梯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进一步落实电梯施工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电梯监管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电梯施工企业施工质量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电梯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提升电梯施工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提高电梯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电梯施工环节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电梯安全状况稳定好转。

第4篇: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5篇: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品牌”就是摇钱树

“环球嘉年华”和“迪斯尼”、“环球影城”并列为世界三大知名娱乐品牌。充分挖掘主题价值并形成鲜明的特色,是其成功之处。“环球嘉年华”从历史中寻求灵感,逐步形成包括大型游乐设施在内,各种文化艺术活动的娱乐品牌。

在欧洲,嘉年华是一个传统的节日。现在,他们是世界最大的娱乐节――迪拜购物节的主要组织者和供应商。香港环球嘉年华有限公司成立以后,欧洲游乐园的狂欢与低成本娱乐延伸到了中国和亚洲各地区。

这个拥有世界上最大型的游乐设备,集狂欢、多元演出与各国美食于一体的“移动游乐场”,不仅让游客经历一次童话般的梦境体验,而且还引来巨大的财富流。巨大的人流量不光是主办者的“摇钱树”,也是令其他商家眼红的商机。

去年,上海夏季版嘉年华活动共78天,吸引游客220万人次,总收入2.4亿元。“统一”是活动的唯一茶饮料提供商,可口可乐也抢在百事可乐之前垄断了碳酸饮料市场,企业前期的花费达80万元。上海永达汽车销售集团以450万元赢得活动冠名权。嘉年华主办方还在现场提供了40个小吃摊位,每个摊位9平方米,租金大约2.5万元。

“嘉年华的魅力不仅能带动城市经济的发展,它还会成为很多城市的标志。”主办方如是说。

理念:贩卖快乐

如果说,传统狂欢节带给人们的是特定节日的欢乐与喜庆,那么今天的嘉年华带来的就是无拘无束的狂欢与动感、时尚与刺激。

嘉年华保存了传统的狂欢节精神、吸收了时尚的娱乐观念:创新、欢乐、自我的活动精神,正好契合现代人时尚前卫,追求个性的潮流;网络手段为嘉年华创造了更多、更新奇的娱乐方式。

在环球嘉年华,游艺设备、舞台演出和风味美食这三种元素是相互融合、紧密联系的。某个单一的产品并不能代表环球嘉年华,其理念是通过大众参与整个活动,融入整个氛围体现出来的。场内绚烂的灯光,动感的音乐和设备的运转,创造了一种积极互动的环境。只有当人们投身于这个欢乐气氛中,尽情享受,嘉年华才作为一种产品得到了实现。

点评:

商家最宝贵的无形资产是什么?品牌和理念。嘉年华迎合了时代的新潮理念和强大的品牌感召力。

制造新鲜感和饥渴感

与迪斯尼公园和环球影城的坐地经营不一样,环球嘉年华每年迁徙4次,一般每个地方仅仅停留2个月的时间。而且,无论当地的人们怎么喜爱,如何恋恋不舍,嘉年华总会在的时候收拾行囊,迁徙到另一个城市。

嘉年华的“移动”概念会给人们带来一种过时不候的感觉,会促使人们抓紧时间及时玩乐。而固定的游乐场,无论怎么好,人们总认为它会一直在那儿,什么时候去都行,结果反而没有人去。

此外,由于时间短,能让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最大程度地爆发出来,“今年结束,明年再来。”还能起到积蓄消费能量的功能。

“移动,是游乐场最好的模式。”环球嘉年华的董事长说。新鲜感和有限的时间,让嘉年华获得了最高的单位时间客流量。

移动带来常变常新

嘉年华的场地一般是向当地政府租借使用,使用期限即为活动时间,大致在一个月到两个月之间。嘉年华选择每一个城市是有条件的:社会安定、人口众多、交通便利、具有多元的文化因素、历史传统……上海和北京,正是凭借着其自身的优越性和日益成熟的国际大都市地位,成为举办城市。

公司主要的设备和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临时租用或雇用的。嘉年华只购买了摩天轮、旋转木马等经典的娱乐设备。它不停地通过租借形式更换设备,每年都要更新将近三分之一,以保持人们的新鲜感。2003年初香港的嘉年华,相比2002年的娱乐项目有70%是全新的。

待一切活动细节策划好后,嘉年华再联合德国、瑞典、英国、意大利等地的游乐设施生产商以及本地商家,由他们提供各种游乐设施和各种服务,以保证其机械的更新换代和安全性能。活动结束后,双方从盈利中提成。

嘉年华经营模式的特点就是:巡回性、多元性、自主性、互动性。

常变常新,嘉年华吊足了人们的胃口。

不为淡季付费

作为一家移动的“游乐场”,嘉年华给中国游乐业带来了全新的经营理念。

对于固定游乐场来说,旅游的淡旺季投资回报相差很大。淡季里设施空置,维护成本很高,投入大产出少。

而对于移动游乐场来说,永远不用担心进入旅游淡季,它的经营场所是在全球范围内选择。以巡回的方式,主动出击,制造了持续的旺季,避开了淡季主办方单方面出资维护设备、资金只出不进的命运,使得一年四季设备都能被充分利用,并因此而获利。

嘉年华的精明自有回报。据统计,2003年环球嘉年华在香港2个月的客流量为240万人次,而2002年全年迪斯尼在美国、日本等地的单个主题公园的平均客流量也只有937.5万人。值得提醒的是,迪斯尼主题公园的投入至少要数亿美元,而环球嘉年华的每次迁徙只需投入1000多万美元。

尽管设施在运往全球各大城市之时,要付出相当高的费用,但嘉年华依靠不断更新的项目,所到之处无不掀起一股“欢乐旋风”,同时也会卷来大把的钞票。

点评:

移动的奥妙就在于:永无淡季。

人们的第一感觉:嘉年华的经营,靠的是强大的广告攻势、新颖时尚的游乐项目和声光电的极度刺激。然而,嘉年华有真正的秘密“武器”。

偷换概念――代币不是钱?

嘉年华不收门票。在游乐场里,除了代金币外,任何货币都没有价值。

在北京,只需交最低消费金50元便可换取价值5元的10个代币。所以,游客在消费上有绝对的自,他们可以自由自在地选择喜欢的项目,自由自在地决定自己的消费金额。

可是,游客一旦进入园中,就会发现,10个代币实在不够用,刺激类项目如弹射椅和惊呼狂叫价格为70元,一般项目如诡异迷城和摩天轮价格为35元和25元。虽然价格远远高于国内相似项目,面对充满新奇感的游艺设备和狂欢、惊喜、刺激的氛围,人们还是倾囊而出,毫不吝惜。而随处可见的代币兑换处也刺激人们不知不觉地往外掏钱。

为什么要用代币呢?这是因为在人们的意识中,代金币毕竟不是钱,游客感觉不到花钱时的“心痛”感觉。因此采用这种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刺激参加者的消费欲望。游客全身心融入了快乐的氛围,即兴消费很容易让人忘记:原来代币也是钱。

“贩卖”快乐和“兜售”玩具

在嘉年华会场,到处可见兴高采烈的游人抱着一人多高的可爱毛绒玩具。在商店里,这种体积大的玩具往往作为“豪华”礼品购买,自己消费?有些奢侈。

在灯光和音乐的海洋里,伴随工作人员的欢呼和游客的尖叫,还有渴求中奖的现场气氛,所有这些,都使游客们毫不在意玩具的成本和卖价的悬殊差距。绝大多数人在用了数百元的代币后,得到的奖品往往只值几十元。但这些,丝毫也不能影响他们的游兴。近一人高的毛绒玩具,每天以10卡车的速度被游客们中奖抽走。价值约为2000万人民币的玩具,售出的代币总额为6000万,其暴利让玩具商们望尘莫及。

最后,连招募的中方工作人员都惊异地发现,嘉年华并非只依靠门票赚钱,这位游乐高手,居然玩的是“游戏搭台,玩具唱戏”。

在嘉年华的游艺项目中,真正难得一见的世界级游艺设备只有三四个,所有的游艺设备加起来,不过20个而已。可以想象,嘉年华靠这些设备赚到的钱,实在有限。相对而言,倒是类似中国庙会上常有的“软游艺”项目遍布嘉年华会场。这些项目的花费与“硬游艺”不差上下,但成本要低很多。

“虚拟”操作:租来的事业

作为世界上最大型的巡回移动式游乐场,“环球嘉年华”的运营形式是虚拟操作:在大致一个月到两个月之间的活动时间里,大型游艺机向欧洲各大家族租赁;场地一般是向人均收入高、流量有保证、政府支持的城市租借使用;全球固定员工只有180人,负责运作中国区嘉年华项目的仅有28人,其余1000多工作人员都是临时雇佣;就连冠名权、专卖权都能带来额外利润。

点评:

假做真时真亦假,虚虚实实之间,环球嘉年华找到了最完美的掘金之道。

是什么魅力让嘉年华吸引了超大流量的游客,让游客即使排长队也要等待?为什么当地的游乐场所惨淡经营,而“借住一隅”的嘉年华却极具人气?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和强烈的“主题特色”是嘉年华真正的“杀手锏”。

核心竞争力:整合资源

世界三大娱乐品牌中,嘉年华的规模和影响力都不能和其他两大品牌相提并论。然而,它的业绩却不能不让另外两大巨头侧目。

2001年才成立的香港汇翔有限公司,倚靠 “环球嘉年华”的品牌,经过9个城市巡回,在每个城市都获得了大幅赢利。汇翔公司所做的,仅仅是联系可以提供游乐场所的大城市,携带“环球嘉年华”这个品牌环游世界。

嘉年华的核心能力就是整合市场资源的能力。他们临时租用场地,提供设备与服务的是游乐设施生产商以及本地商家。

一个总共只有200个正式员工的小公司,凭借他们出色的整合资源能力,玩转了整个世界。看来,坐商迪斯尼只能望尘莫及了。

主题特色:娱乐的灵魂

尽管此番出击北京,嘉年华遭遇了不良天气的影响,没有获得预想中的巨大赢利,但它却给北京的业界带来了新的理念冲击,也为明年重新登陆中国开了个好头。

嘉年华的运营模式,突破了过去游乐业的传统经营方式,充分挖掘主题的价值,形成鲜明的特色。

国家或地区的发达程度越高,娱乐产业消费比重就越大。在专家的眼里,嘉年华是刺激娱乐消费的伊甸园。

“狂欢”是它在每一站的主题。

现在,“主题游乐园”是世界公认的赚钱生意。由主题衍生出的相关产品,也会得到极大的开发,这一块的收入远大于门票收入。人们一提起嘉年华,印象中就会出现一个充满欢乐、刺激以及有着各种小摊位的游乐场,这种印象正是嘉年华经营上的成功。同时,其高开高走的盈利模式也给商家很多启发。

我们在乎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游乐场综合水平,从而达到业界一流水准。

在国内,目前全国有各类主题公园2500家,约90%亏损。主题不明、内容不新、定位不清,是中国游乐业滞后的症结。多数仅靠门票收入经营。

点评:

第6篇: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关键词:PHA法;安全评价法;特种设备安全

1.定义及目的

PHA是预先危险性分析法的简称,也称为初步危险分析,对于特种设备来说,是指在特种设备的设计、施工、生产、维修之前,对其存在的各种因素的出现条件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宏观、概略的分析。特种设备安全进行PHA安全评价分析,主要是为了大概掌握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主要危险,鉴别产生危险的原因,估计事故出现对人及整个系统产生的影响,力求达到判定已识别的危险性等级,提出消除或控制危险性的措施。

2.PHA法的优缺点

在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中使用PHA法,在项目发展的初期是有很大的优势的。所以,本文将该法用于特种设备安全评价的初级研究阶段中。它能够识别系统可能存在的危险,并用较少的费用或时间就能进行改正;它能够帮助项目组进行课题分析和检验手册的设计;在特种设备安全评价中,PHA法不受检验种类的限制,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都可以使用;同时,该方法易行,经济,有效。但是PHA法毕竟是一种定性的安全评价方法,不能进行定量分析,进行评估及危险等级的分析时往往受研究者的主观性影响比较大。

3.PHA法编制步骤

PHA法编制步骤分为以下6步:

(1)通过有经验的检验人员判断、诊断,调查确定危险源,对所分析系统的“人、机、物、料、法、环”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

(2)根据过去的经验以及发生过的事故情况,对系统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判断,查找能够造成系统故障、物质损失和人员伤害的危险性,分析事故的可能类型。

(3)对危险源进行分类,制成预先分析性分析表。

(4)研究危险因素转变为危险状态的触发条件,及危险状态转变为事故的必要条件,研究这些转化条件,进一步寻求对策措施,并检验对策措施的有效性。

(5)对危险性进行分级,分出重点和轻重缓急。一般情况下,为了分析衡量危险性的大小及其对系统破坏性的影响程度,将危险性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见表1。

(6)制定事故的预防性措施。

表1 危险性等级划分

级别 危险程度 后果 是否采取措施

1 安全的 不会造成人员伤亡及系统损坏 不用

2 临界的 暂时还不会造成人员伤亡、系统损坏或降低系统性能 应该

3 危险的 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损坏 立即

4 灾难性的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及系统严重破坏 必须

4.特种设备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根据PHA法编制步骤,组织有经验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判断预测特种设备安全系统中可能存在的潜在事故,导致事故的危险因素,以及这些危险因素和原因事件的转化条件,并进一步找出有效的防范措施。由此而制成的预先危险性分析表见表2。

表2特种设备预先危险性分析表

潜在事故 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爆炸事故

危险因素 ①电梯、游乐设施、客运索道;②起重机械;③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原因事件 ①电梯、游乐设施易伤害乘客;②客运索道易发生高空滞留或坠落;③起重机械吊臂下易掉下坠物对人造成伤害;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易发生爆炸事故

发生条件 设备使用或操作不当,特种设备存在质量问题

触发事件 ①电梯、游乐设施出现故障或使用者违反安全规则;②客运索道发生故障;③起重机械钢丝绳、滑轮等起升部件出现故障;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超过压力上限,锅炉操作不符合规则。

防范措施 ①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③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④起重机械的使用、检修要符合《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使用、检修要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5.总结

(1)从文中可以看出,PHA法便于理解,很容易掌握,安全评价的过程简单,结果比较直观。但是PHA法往往依靠经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评价结果有时会因参加的人员的经验不同而有所差异;由于PHA法的评价结果不能给出量化的危险度,是以不同类型对象间的评价结果缺乏可比性。所以,PHA法一般应用于特种设备安全评价的初始阶段。

(2)本文根据PHA法编制步骤,制成了特种设备预先危险性分析表,并制定了事故的预防性对策措施。

参考文献:

[1]陈晓剑.系统评价方法及应用[M].合肥:中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3

[2]主席令第4号.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刘峰,叶义成,黄勇.系统安全评价方法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前景[J].中国水运,2007,07(01):179-181

第7篇: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关键词】 游乐 设施 安全

1 引言

我国游乐业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以前,现代大型游乐设施在我国几乎是一片空白。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游乐活动的需求也越来越旺盛。在这种形势下,国产游乐设施设计、生产应运而生。随着游乐业的发展,我国的游乐设施无论从设计到制造水平都不断提高。产品有淘气城、充气弹跳、中小型机械游乐设备、系列及其它游乐设备从旋转类到滑行类,从有动力到无动力,从固定式到移动式,从地面到空中,从室内到室外,从以前的单一型向综合型都在转变,高新技术越来越多的应用于游乐设施中,游乐设施的发展日新月异,向着更快、更高、更刺激方向发展,用以满足人民群众文明生活需求,同时也增加了游乐设施的危险系数。中国游乐制造业从八十年代开始起步,它前后经历过市场竞争的拼搏洗礼,而后又经过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陆续的法令、法规,不断完善各类从业人员法律职责,游乐设备产品最后又要经过中国特检中心游乐设备部的层层把关,国家陆续出台一些规范,2008年8月1日起实施的GB8408《游乐设施安全规范》。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实行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游乐设施安全包含2个方面:(1)游乐设施设备安全(主要包含设计、制造、机械部分等);(2)游乐设施日常运营管理(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设备年检、日常运营检查记录,维保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

游乐设施安全监管一直是存在问题,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游乐设施责任人和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次更换从业人员都必须重新培训才能上岗,普遍存在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有些从业人员就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检查人员一走就不按规范操作。

由于游乐设施是非标准件产品,每台游乐设施的功能不同,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规程也相应不同,增加了游乐设施管理难度,因此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管理方式必须更科学、更高效,用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更好地管理好游乐设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因此,游乐设施智能管理显得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游乐设施管理向智能化、网络化管理成为管理的主要发展方向。虽然每台游乐设施根据游乐设施项目具体情况都配有不同数量的操作员、安全员、售票员,但游乐设施操作员是否遵循操作规程操作,开机停机时间等,游乐场管理人员只能从记录本上查询,而有些记录完全可以作假,不能反映真实数据。如果能建立一套系统,集监控和管理为一体系统,把所有的游乐设施进行联网,并记录每台游乐设施的实事运行状况,对每台游乐设施的操作规程作设定,如果操作员有违反操作规程的,系统将报警并作相应的记录,以方便游乐设施管理人员查询和管理。

2 游乐设施智能管理系统设计

游乐设施智能管理系统由2部分组成。

(1)硬件部份:硬件部分由游乐设施、计算机、监控探头组成。

主要采集游乐设施运行数据(包含电源信号、开机信号、停机信号、安全员确认信号、操作过程设备运行数据、设备故障报警信号等)。以及同步视频录像。见图1。

(2)软件部份:游乐设施操作分手动和自动操作,系统会根据游乐设施同步输出数据进行区分,通过采集每台游乐设施的同步输出数据与每台游乐设施的操作规程进行对比,如违反操作规程,即报警,以便监控人员查询;每台游乐设施由视频监控和设备运行输出数据组成,视频数据和设备运行数据可自动记录1个月的数据,安全管理人员通过游乐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对游乐设施进行监控(见图2)。

3 网路部份

通过英特网与系统主机进行链接,国家质检部门和安监部门通过英特网对游乐设施安全监控系统进行访问,随时了解游乐设施状况。

第8篇: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正在上愁六一送孩子什么礼物吗?别再老套了,带孩子出去玩玩吧。

对,除了平时的鼓励、表扬、认可,还需要陪伴。顺便,您也蹭着六一刷刷绿漆,曾几何时,貌似繁忙的我们面对快节奏的生活和工作的压力,不觉得孩子的心理世界与我们渐行渐远,儿童节到来之际,小编精心为您和您的孩子采编了2个适合孩子出游的地方,趁机卸下爸爸妈妈的脸谱和架子。与孩子们一同发现者天堂,一起过一个无忧无虑的儿童节。

北京游乐园

北京游乐园地处北京市中心黄金地带,比邻天坛公园,距王府井商业街、北京站不过3公里,是中日合资经营的大型现代化园林式游乐园,国家AAA级景区。本园占地面积40万平方米,其中水面11.5万平方米,园内有40余项大型现代化游乐设施。如螺旋滑行车、惊涛骇浪、大荡船、激流勇进、大观览车等,让游客充分享受游玩的乐趣。

还有许多项目都是国内顶尖或者唯一的项目,如国内最大的环幕4D影院、世界最大的激流勇进项目一晾涛骇浪、速度最快的翻滚过山车――螺旋滑行车、世界游乐机之王――风暴骑士、奇幻主题游乐项目――神鸟魔盘,这些项目都具有高度的互动性和参与性,这些设备的特点是从心理上和生理上对游客产生影响,让游客真正体验揄悦与欢乐。

“伯爵号”一皇家双层木马――在豪华游轮上乘坐宫廷转马,带孩子进入绚丽多彩的童话世界。

乘车路线6、8、12、60、116、750、684、958路公交车均可到达或乘坐地铁在崇文门站换乘8、60、116路也可到达5号线在天坛东门换6、60、116、985、684路

龙脉温泉度假村温泉娱乐宫

孩子的天职是玩耍,戏水是孩子的天性。经常让孩子的肌肤与水亲近,更是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利。

龙脉温泉度假村位于昌平小汤山,地处故宫中轴线上,距市区20公里,近邻长城、十三陵、蟒山、银山塔林、雪世界滑雪场等景区,交通极为便利,是集住宿、餐饮、娱乐、会议、休闲度假为一体的高档度假村。

龙脉温泉度假村总占地280亩,景色宜人,空气清新,地下蕴藏着国内首屈一指的淡温泉,地热资源丰富。

北京昌平小汤山的龙脉温泉度假村温泉游泳馆占地2万平方米,水上娱乐项目丰富:有嬉水乐园、桑拿、温泉泡池、人造海浪、特色漂流、高山滑道、儿童乐园、高温浴、沙滩浴、石板浴、牛奶浴、瘦身浴、芦荟浴、SPA盐浴、中药浴、薄荷浴等项目独具情趣;馆内还有台球、乒乓球、卡拉OK等娱乐设施供您享用,在游玩的同时,还可品尝到精美小吃,品种繁多,并免费提供饮料。

第9篇:大型游乐设备范文

模拟方案

业务项目展示:

玩具租赁:以销售会员卡和积分的形式进行。玩具销售:各类游戏、益智玩具。游乐园地:有滑梯、海洋球、积木等。读书郎:可以看到许多中外图书,包括三维立体动感书籍,租赁或买回家。小画匠:在这里可以用多彩的笔过一回小画家的瘾,还有沙画、填涂画!卡通园:你点我播的形式,播放各种精彩动画片。可以租可以买。

启动资产:大约需7.3万元。

设备投资:1大型室内儿童游乐设备4.5万元,2小型玩具及各类图书5000元,3门面装修投入约4.5万元,4空调、DVD、电视等设备8000元。

员工岗位描述与要求:

店长1名:负责门店的日常管理和与总公司的协调。

服务员2名:轮班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儿童托管。

员工劳动技能要求:优质店面的员工一定要经过系统的培训:1简单的安装维修技术、保养技术、基本手工操作使用技能;2可根据孩子的年龄大小和性格特征进行玩耍引导;个性要求:工作认真负责并热爱儿童事业,身体健康。

月均效益估算:1.69万元。门票收入:4800元(8元/人/小时)。会员卡销售:1万元(每月20张,每张500元),玩具销售:1500元(50元/天),租赁收入:600元(20元,天),月均支出测算:9150元。

房租:店面一般在80到100平方米,最佳选址在居民较密集的社区里面或者附近,每月租金在6000元左右。

员工工资:2000元,水电杂费:800元,电话费:300元,设备维修保养:50元。月利润:7750元

投资回收期:94个月,投资总额/利润=73000/7750=9,4个月(以上财务分析估算数据仅供参考)

专家点评

社区儿童游乐中心的建成。无论是娱乐还是益智,都会受到市民的欢迎。第一,针对一个现代化大都市,仅靠公共场所的有限的儿童游戏中心是不够的,社区儿童游乐中心恰恰填补了这一空缺,这也恰是本项目可以获得成功的潜在市场因素。第二,本项目服务灵活多样,兼顾儿童托管,解决了家长因不便或外出而要短时间托管孩子的需求,从而有效地抓住了赢利商机。第三,本项目开业简便,投资适度,并无太多专业技术的要求,只要经营得法加上勤恳耐劳,收回投资的周期也只需半年左右,应该说是十分适合的创业项目。

温馨提示

1社区儿童游戏中心在推广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注意游乐儿童的安全,这是本项目实施的关键。2离公园和大型儿童游乐场所过近可能会对本项目的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地点的选择要尽量离公园较远的人群(社区)聚居处。

看别人的成功之道

两年前从幼儿园退休的陈老师加盟了一问社区儿童游戏中心,地址选在一个住宅楼的底楼。背靠一个小区的花园,面临马路,周围还有2个住宅社区,儿童游戏中心就被3个住宅社区所包围。这样的选址,已经迈出了走向成功的第一步。还在上班的时候,陈老师就梦想退休后开家自己的幼儿园。可开私人幼儿园谈何容易!“那么开一家社区儿童游乐中心吧!”在女儿的赞助和朋友的帮助下,陈老师经过多方调查。最后选择了加盟上海一家休闲设备有限公司。

采取加盟的方式开店,陈老师有自己的理由:“加盟可以省去许多麻烦环节和高昂费用,并且有专家为我进行开业指导和相关事宜的咨询和营销培训,公司还通过各类媒体开展社区定向推广宣传活动。为我这样的加盟者提供良好的项目实施环境。我不能跟年轻人比,他们可以凭借良好的精力奔波,我只能‘坐享其成’地花钱请人帮我开店和出主意。这对于上了一定年纪的创业者来说,是最轻松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