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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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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论文

第1篇:意外保险论文范文

欧盟的一体化进程始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与我国城镇化建设相同,在此过程中同样伴随着大量人员在欧共体内部跨国流动。这种大规模跨国转移就业的频繁出现,促使各欧盟成员国政府逐渐意识到需要尽快形成能够满足各成员国不同利益诉求的,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因此,为了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协调利益,在欧共体的促进下,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以《欧共体140/71号条例》和《欧共体574/72号条例》为统一的法令形式得以建立和完善。该政策能够在不改变现有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前提下,实现了协调制度差异及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双重目标,为流动人口在欧盟内部自由择业转移其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我国当前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需要缓解各方利益冲突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欧盟成员国之间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遵循分段记录、累计缴费年限、最后接管、按比例支付的原则,具体操作流程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养老金、核算养老金以及支付养老金三个阶段。

(一)申请养老金

申请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至少六个月,取决于申请人在各国参保经历的复杂性),应向曾经工作过的某个国家(通常是申请人最后工作国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书面申请,同时详细说明个人的身份信息及参保信息。申请人能够申请领取到多少养老金,通常与其工作国所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有很大关系,因为欧盟成员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各不相同。例如,某女性申请人在丹麦工作过15年,之后回到法国工作直到退休。根据相关规定,法国女性退休年龄为60岁,丹麦女性退休年龄为67岁。那么当其达到60岁时,只能申请领取到应由法国支付的养老金;当其达到67岁时,才可以申请领取到应由丹麦支付的养老金。所以,欧盟成员国这种不同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就会形成因申请人不能领取到全部养老金而需要依赖社会救助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情况,结果会增加法定退休年龄较早的参保国的养老负担。

(二)核算养老金

核算养老金阶段要先后经过两个环节:一是在工作国内部核算应支付的养老金;二是在欧盟成员国之间核算养老金的支付比例。举例说明,如果某申请人曾分别在英国、德国、法国工作缴费5年、8年、12年,则累计缴费年限为25年,那么在工作国内部核算的结果为应支付缴费年限为25年的养老金,在三个工作国之间核算的支付比例分别为5/25、8/25、12/25,两个环节的数据相乘即可以核算出三个国家分别应支付的养老金。同时,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超过该国规定的最高缴费年限,那么可忽略支付比例,直接按最高待遇支付养老金;如果申请人在某国缴费的年限没有超过一年,那么则由申请人退休前工作所在国接管其在各成员国的零散的参保时间。

(三)支付养老金

在支付养老金阶段,每个欧盟成员国应分别将核算认证后的养老金通过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按期足额支付。如果申请人居住在欧盟,则只需开通申请人居住国所在地的银行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而如果申请人没有居住在欧盟,则需在每个核算认证后的欧盟成员国所在地的银行开通账户来领取养老金。虽然欧盟成员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可以跨国办理,但其人工成本和相关投入远高于国内同等事务的耗费,且跨国支付养老金的邮资与银行费用也较高,所以我国在借鉴时不能忽视其经办成本。

二、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就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似的是美国制定了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如前所述,主要包括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PSP)以及私人养老金计划(PPP)。美国政府为了保证参保人员在不同部门的养老金计划之间进行转移接续时的利益不受损害,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可以为我国身份差异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接提供有益的参考。美国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政策,主要针对公共部门以及私部门。其中,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以1984年为界,之前为公务员退休金制度(CivilServiceRetirementSystem,简称CSRS),之后为联邦雇员退休金制度(FederalEmployeesRetirementSystem,简称FERS)。所以,当前美国雇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主要是三种计划之间的对接:一是CSRS计划与FERS计划;二是CSRS计划与PPP计划;三是FERS计划与PPP计划。

(一)CSRS计划与FERS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虽然美国公共部门的两种养老金计划并行,但只是过渡时期的特殊情况,体现了美国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的社会化与市场化趋势。两种计划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CSRS计划只出不进,直到所有参与CSRS计划的人死亡为止。同时,CSRS计划在FERS计划引入的情况下,将会面临因为没有资金持续流入而难以为继的困境。据测算,CSRS计划的账户积累将于2026年减少为零。为了能使新老养老金计划循序渐近地实现衔接转移,政府准备通过从FERS计划的账户积累中借款来满足CSRS计划的支付需要,所借款项将由政府财政拨款分年度偿付,我国政府应学习借鉴美国政府承担改革成本的财政制度。

(二)CS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的CSRS计划与私部门的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主要通过公务员退休金抵消计划(CSRSOffset)实现。CSRSOffset是CSRS计划的一种特殊形式,参保对象主要是既参与了CSRS计划,又有资格参与PPP计划的人群。两种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是按照时间限制原则,用社会养老保险税来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例如,如一名雇员受雇于公共部门,并参与CSRS计划满5年后,离开公共部门到私部门工作超过1年,并缴纳了相应时间的社会保障税后又重新回到公共部门,并继续参与CSRS计划,那么该雇员应该参与CSRSOffset计划,用已交的社会保障税抵扣CSRS计划的缴费,同时取消社会保障养老金的福利;若该雇员离开公共部门,参保私部门养老金计划未满1年后又回到公共部门工作,则直接重新纳入CSRS计划,取消社会保障税的福利。同时,我国在借鉴时应关注这两种计划对接的三种特殊情况:一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缴费如未满5年,则不具备享受CSRS计划权利的资格,也就不能实现后面的转移接续;二是参加CS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退休年龄要受到工作年限的限制;三是CSRS计划的转移接续不接受之前未参与过该计划但参与了私部门养老金计划的新进人员。

(三)FERS计划与PPP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

美国公共部门雇员的FERS计划可以与私部门雇员的PPP计划完全对接,因为两者的体系构成相似,均由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联邦雇员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以及联邦节俭储蓄计划三个支柱体系构成,这不仅有利于人员在公共部门与私部门之间的自由进出,而且还顺利解决了公共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与私部门雇员养老金计划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当参与了FERS计划的公共部门雇员在正常退休年龄以前“跳槽”到私部门,则不仅其原有的FERS计划中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部分的资金可以转移,而且联邦节俭储蓄计划账户也可以转为私部门的养老金计划。

三、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第2篇:意外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行为,农村市场,营销基点

 

一、引言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农村社会形态处于快速转型期,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更。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大规模流动,农村居民中的老龄化群体比重迅速增加。在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数量增加。另外还有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每年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多种自然灾害的侵扰等问题。从而增加了对人身意外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业保险的需求。

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但是由于农村保险消费者有其独特的特点,在开发农村保险市场,进行营销的过程中,应首先从农村消费者购买行为来确立保险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二、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因素

任何购买者的购买决策都是在一定的内在因素的促动和外在因素的激励之下而采取的,而不同特征的消费者对于外界的各种刺激和影响又会基于其特定的内在因素和决策方式作出不同的反应;从而形成不同的购买取向和购买行为。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主要包括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两个方面。

经济因素是影响消费不可或缺的一点,家庭经济水平是取决与社会经济水平的,家庭经济水平决定消费者的购买力,以及消费者对产品的态度和消费档次等。

非经济因素主要有内外两个方面。

1、从外部来看,主要有:消费者所处的文化环境,消费者所在的社会阶层,消费者所接触的各种社会团体(包括家庭),以及消费者在这些社会团体中的角色和地位等。

(1)文化因素:文化是人类欲望和行为的最基本的决定因素。人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所处的家庭环境、社区环境、宗教环境、以及社会环境和所处的社会阶层形成了一整套价值、爱好和行为的整体观念。弄清消费者的文化背景对于研究他们的购买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

(2)社会因素:包括相关群体、家庭和个人在相关群体及家庭所处的角色和地位。

2、内部因素则是指消费者的个人因素和心理因素。

(1)个人因素:一个人的购买行为往往受其年龄、职业、经济环境、生活方式、个性等因素的影响。

(2)心理因素包括购买动机、对外界刺激的反应方式、学习方式以及态度与信念等等。这些因素从不同的角度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模式。

结合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因素论文格式,本文对农村保险市场进行以下分析。

三、农村市场的特点分析

(一)从农村的人口环境来看,市场潜力巨大

市场是由那些想买东西并且具有购买力的人(即潜在购买者)构成的,而且这种人越多,市场的规模就越大。

从客观的市场容量来看,根据2010年最新的人口普查结果,目前中国的纯农村人口为7.2亿,若包括已经离开农村到城镇居住半年以上及县城在内的所有县以下的有农村户籍的人口仍然维持在9亿。但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大规模外流,我国农村人口结构已发生较大变化。从年龄看,老龄化进一步明显,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长期外出务工,留守老人缺乏照料,安全隐患多。专家预测,2010年,农村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10%,并很快进入老龄化加速期。

根据最新的研究,2009年外出务工中国农民工大约有2.3亿至2.4亿人,80后农民工群体占一半左右,90后有4000多万人。50,60年代生人逐渐步入老年。根据网上对“现在中国农村青年人的想法和打算”调查发现:“现在农村青年人是否和老人分家过日子”的回答否只占22%。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农村家庭规模会且正在缩小、核心家庭增多、导致农村纯老年户不断增加。另外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这些人无暇顾及老父母,另外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患病率、伤残率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一切必将加大家庭的负担,也必将导致年轻人消极赡养老人的增加。

另外根据保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末,我国实现保费收入11137.3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33.9亿元,小额保险保费收入2.3亿元,这两者合起来占全国保费收入不到1.23%。

因此我国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农村对于养老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的客观需求是存在的。另外80后,90后逐渐成长为主要的劳动力,他们的思想意识和文化水平逐渐提高,且在现代农村若成为劳动力,在家中就会有一定决策权。因此家庭决策结构发生变化,营销对象就应有相应的转变。

(二)农民收入水平逐渐增加,消费者支出模式的变化

从1978年开始农民人均纯收入逐渐增加。国家统计局公布2009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5153元,比2008年4761元增加392元。农村居民恩格尔系数由1978年的67.7%下降到2008年的43.7%。恩格尔系数揭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生活水平和发展阶段。即随着家庭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减小。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40%-50%为小康论文格式,30%-40%为富裕。因此我国目前处于小康向富裕过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进入大众消费新成长阶段,教育、医疗、旅游、文化等新型的消费支出在快速增长。这位保险销售创造出良好的经济环境。

(三)农村消费者行为特征分析

1、农民保险意识没有树立起来

农村人口文化的相对落后及思想观念的陈旧和保守,保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保险需求不高。对于大部分的农民,他们以小规模耕作或养殖以维持生活,生活比较平静,它决定了大多数农民的一种机会意识,即认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不是经常发生的。另外在农村,有不少的农民对养儿防老已丧失信心,依靠平时的积蓄用来防老,在农村仍然有一定的市场。他们认为有钱才是可靠的,因而尽可能省吃俭用,节约储蓄以备老年之用。而没意识到买保险养老的好处。所以要树立农民的保险意识。

2、消费需求功能性

农村市场基本上还处在比较典型的功能性需求阶段,即比较强调产品的实际使用价值,而不太注重产品的附加价值和精神享受。这种功能性特点对产品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价廉,二是实用,三是简便。

3、消费求同相互攀比,但也注重“口碑”

农民之间的消费求同和攀比心理相当突出。大多数农民不是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来决定自己的购买行为,而是依据他人的消费行为来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他们注重个人消费在社会关系成员中的反应。看到别人买什么自己就买什么,要到哪里买就都到哪里买。

但同时注重“口碑”,易极端。对产品的评价好只看重优点,坏就一文不值。在农村,农民经常集聚聊天,并有固定场所,对事物易通过口口相传,传播速度也快且远。对于产品主要是通过别人买的产品,在短期内的使用来评判。

4、农民相对比较注重人情味

农民相对比较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情感上的联系,人情关系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熟人之间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拒绝其请求,会在能力范围之内答应和支持熟人的请求。

5、对保险产品不信任

保险走进农村市场之初,一些保险人和保险推销人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在农村市场上树立了不良的形象。用一位专家的总结:不该卖的人卖给了不该买的人。例如,在推销产品时,说明产品的诸多好处,而不管保险协议条款,导致农民出现问题时,找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是其所发生的事件不再保险范围之列。

理赔难导致农民对保险产品的不信任。由于农民对于理赔程序的不清楚论文格式,使他们对于理赔望而却步,理赔时还要在保险公司找熟人。找熟人的过程中又要送礼,最后导致理赔成本加大,从而放弃理赔。由此保险公司给他们的印象是让他们上当受骗。农村消费者感觉受骗,他就会在集聚时宣传,导致一个村子甚至邻村引以为鉴,从而排斥这种产品。

五、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的营销基点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村市场是非常庞大的,随着农民收入的提高和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保险产品在农村市场上的前景是非常好的,农村市场需要进一步培养和开发。

(一)基于保险产品的特点,要加强保险销售过程的服务

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产品是无形的,交易是非即时,结果不确定性的。而农民却看重眼前的实惠的利益,刚好与保险产品的特点矛盾。虽然农村市场零星而分散,售后服务的难度和成本都很高,但是必须加强保险公司销售前后及过程的服务。

例如,因为对于农民来说现今产品种类繁多,产品信息量大,把握这些信息超出了其能力。所以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帮助其购买真正符合其需要的产品,并帮其选择受益最大的产品。在承保的过程中,不断通过各种形式与其保持联系,及时告知各种与保险相关的讯息。出险后,能在第一时间送出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帮助他们办理理赔手续。由于农民抗风险能力差,在危难时伸出及时的手,会形成很好的口碑。其他农户在看到其利益之时,会增加他们对产品的信心,从而可以扩大市场。

(二)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为了增强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可举办保险宣传活动,在农村设立咨询点,为有意想投保或者已经投保的客户提供服务、咨询。这样既可以增加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了解,又可以消农民保险业的偏见。

由于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因此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墙体广告论文格式,流动宣传车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对于咨询点人员的选择方面,就要找对农民具有亲和力的人,并受农民信任。将此咨询点变为农民在休闲时的一个聚会闲聊的场所,让其在聊天过程中了解认识产品,并且和保险人或推销人员成为熟人,这样就有益于保险的宣传与推销。

(三)采用'量体裁衣'、'终生服务'的措施

农村消费以传统节俭型为主,加之收入水平的影响,价格往往成为购买商品时最敏感的因素,结合农村实际,根据其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推动简易人身保险的发展,开发保额较小、保费低廉、办理简便、保障型的人身保险产品。

(四)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 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通过把好营销关口, 提高保险经营绩效, 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仲伟增,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策略[J] 《商业时代》2007.8

2、王莹,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面临问题及解决措施[J]《法制与社会》 2008. 14

3、雷银生、陶静,农村保险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21

第3篇:意外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 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所有种类的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权,没有充分考虑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中医疗费用(损失补偿性)保险的特殊性,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之目的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具有财产保险性质,保险代位权对于依照损害填补原则为给付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具有适用价值,本次保险法修改未对这一立法疏漏作出更正,势必让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这一争论继续长期存在下去。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亦属立法错误,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 法律 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

保险代位权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的损害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保险人在其作出保险给付之后,在给付金额的限度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适用于财产保险没有异议,但保险代位权是否适用所有人身保险,尽管保险法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从09版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定来看,本次修改延续了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于包括人寿、健康、意外伤害在内的所有种类的人身保险合同。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权对于依照损害填补原则为给付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具有适用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之医疗费用保险应有保险代位权之适用。

另保险法第四十六条(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笔者认为,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依据侵权法律关系向致害第三者主张权利并无争议,但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与致害第三者之间并无法律关系,受益人不能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保险人尚生存,应由被保险人本人或间接受害人主张;如被保险人死亡,应由《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受益人的赔偿请求权值得商榷。以下从上述两个方面,试谈笔者认识,以资共同探讨。

一: 人身保险之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之医疗费用应有保险代位权之适用。

我国及国际上的保险分类。按照我国保险法(02版九十二条及09版九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国保险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根据该法规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而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上,按照业务性质分为寿险和非寿险,并划为三个领域,即:第一领域(人寿保险);第二领域(财产保险);第三领域(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由此可见,从国际分类来看,我国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属于非寿险。我国02版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般除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严格分营以外,允许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健康和意外保险。09版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保留了这一规定,健康和意外保险对产险公司的开放表明随着我国保险业务的飞速 发展 ,尤其是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扩大,保险监管者及立法者发现第三领域与财产保险业务具有许多的相同之处。

医疗费用保险为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及健康保险之险种,长期以来,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业界和法律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保险业界倾向于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法学界多数见解持否定观点,由此问题引发的保险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相同案情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截然相反。持否定观点的认为是医疗费用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够用金钱价值予以衡量;甚至有观点认为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人身上的专属性,不能任意转移。所以如果发生第三者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获得多方面的赔偿而无需权益转让,保险人也无权代位追偿 。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被认为是这种观点的立法支持。持肯定观点的则认为医疗费用保险的目的仅在于填补被保险人为 治疗 疾病所产生的费用,被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受伤治疗而获得不当利益,医疗费用保险具有法定补偿性质,应该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应超出其实际支出的损失。

笔者认为持有否定观点者并不熟悉保险的分类(如前所述,意外及健康保险虽属人身险,但也属非寿险),从而没有给予医疗费用保险准确定性。 人身保险中有关医疗费用的"中间性保险",其保险利益、保险的内容均与严格意义的"填补抽象需要的保险"不同。前者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由于疾病或伤害而支出的医疗费用之间的利益关系;后者的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对自己生命身体的完整性所具有的利益关系。前者的承保内容是被保险人因生命身体受到伤害而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后者的承保内容是被保险人生命身体的完整性。既然有关医疗费用保险的填补内容是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如果其通过向致害人主张权利而获得赔偿,对于保险人而言被保险人已没有损害,无损害即无保险,因此保险人无需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人承担了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损害已得到填补,如果其仍可以向致害第三人主张权利,则无异于允许被保险人获得超出其保险利益的不当利益。因此应当允许保险人行使代位权。立法者有意允许医疗费用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获得超出其保险利益范围的利益,显然不合情理。唯一的解释就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没有认识到人身保险中存在类似医疗费用保险的"中间性保险"的情形,而笼统地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均不享有代位权。该法条属于立法漏洞②。

亦有保险业界人士试图撇清保险法(02修订)第六十八条与损失补偿的关系,认为代位求偿权仅仅是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否定代位求偿权不等于否定补偿原则,保险法(02修订)第六十八条的保险代位禁止并不能推导出含医疗费用(补偿型)保险在内的人身保险都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笔者认为,这种努力是徒劳无益的,因为这种论证的前提建立在一个立法缺陷之上,不纠正这个缺陷就无法厘清法理,从而解决实务问题。承认保险法规定的代位权禁止同时又坚持医疗费用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是无法自圆其说的,它会造成保险司法实践中的不公平现象出现,例如一起侵权引发的医疗费用保险事故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先向保险人索赔,在获得保险赔偿之后,保险法禁止保险代位权,他依然能依据侵权法规定向侵权人索赔,他获得的赔偿是双份的;而如果被保险人先向侵权人索赔,在获赔之后,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他却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这种因被保险人赔偿次序的选择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是不具合理性的。笔者认为,09版保险法对该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未能予以加以更正,势必让该争论将继续长期存在下去,保险人及广大投保人必将遭受这种立法缺陷所带来的滋扰和伤害。

综上,法律之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不论伤害保险之医疗给付,抑或健康保险之医疗给付,保险人为给付之目的多在于填补被保险人因医疗支出所发生之损失;且医疗费用支出,性质上有客观数额,与非财产上之损失之无客观数额者不同;在民法,侵害身体健康所生医疗上之损害赔偿(财产上损害赔偿)亦与非财产上之损害并列,因此宜肯定医疗给付之保险人有代位权为当③。虽然医疗费用险种属于人身险范畴,但其与财产保险具有同样的补偿性质、精算基础和财务 会计 处理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本质属于填补具体需要的保险,其保险利益、保险内容均与严格意义上的填补抽象需要的保险不同,此类保险不但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也应当适用保险代位权的规定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不当得利,如果医疗费用损失赔偿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及禁止代位权,则被保险人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根据法的基本原理,应当规定而立法却没有规定的情形为立法漏洞。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漏洞不仅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理,而且将诱发道德风险。

二: 人身保险受益人之赔偿请求权缺乏法理基础。

   人身权与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专属性。人身权是专属于主体的权利,即人身权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人身权的救济权,基于人身权这一原权受到侵害而新生的次生请求权,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这种依附性决定了救济权不能改变原权的性质。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可转让符合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能依法请求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可见,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继承,但不可转让。

侵权案件中的赔偿权利人。第三人侵害了被保险人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权利,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一个侵权的 法律 关系。对这个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赔偿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侵权法上,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为同一概念,赔偿权利人为三种,第一种赔偿权利人就是直接受害人,就是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这种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最多的;第二种赔偿权利人是间接受害人,指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间接受害人不仅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而且包括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第三种赔偿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侵害人身权中的损害赔偿是指在受害人的人身遭受不法行为侵害或有遭受侵害之虞时,其基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④。一旦实际损害已经发生,则只能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过金钱赔偿加以救济。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及权利。根据02版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09版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限制,受益人可以是 自然 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受益人的产生方式以指定为主,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产生。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受益权指的是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⑤。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为自然人时,以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生存者为限,依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具有独立性。

对比侵权赔偿权利人之赔偿权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之权利,我们非常清晰的发现,两种权利源于不同性质、并不交叉的法律关系。如前所述,人身赔偿请求权权具有专属性,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基于保险合同向侵权案件中的致害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请求权,实际上是赋予受益人基于合同形式而取得专属于法定主体的权利,这是典型的立法错漏,在法理上也是无法解释的。

有人认为,实践中的确存在受益人向致害第三人主张赔偿请求权的情形,笔者认为即使受益人身份与在侵权赔偿请求权人身份重叠时,受益人也只能基于侵权案件受害人或近亲属的身份向第三人行使?我们暂撇开法理,探讨一下在法律实践中具体的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同时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形,首先排除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生存这种情况,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生存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请求权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仍为被保险人行使,受益人的受益权尚未现实实现,难以谈及赔偿请求权;受益人同时具备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出现在以下两种情形:一:被保险人同时是保险合同受益人,且被保险人在侵权事故发生之后尚生存,此时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具有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二: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且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同时是侵权事件的间接受害人(抚养来源受到损害的人)或被保险人(死亡)近亲属,则受益人具有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但在此两种情形下这种情况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同为侵权事件的受害人,其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也是基于侵权关系这个法律基础主张,受益人在赔偿请求权行使中是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身份出现的,而非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身份进行。其他情形不再列举,总之,如果受益人向致害第三人成功主张了赔偿请求权,那它一定不是基于保险合同确定的受益人身份,而是侵权法确定的赔偿请求权人身份,只是两种身份出现了重合而已。

综上,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中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权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产生,而受益人的受益权基于保险合同产生,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与侵权第三人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没有法理基础。(陆新峰   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注解: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 0 0 4)西民初字第5 5 8 6号民事判决书 审判员高峙。

③、刘宗荣《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第261页 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篇:意外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一、案情概要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双方争议

原告认为:1、保险公司未对被保险人包括既往疾病在内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因此,被保险人没有对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的义务;2、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份没有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被保险人也没有进行任何确认,所以保险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3、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之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无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2、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南京g技校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对合同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应是保险理赔及法院裁判的依据;3、该事故属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范围,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赔偿责任;4、虽然本案保险公司未援引“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但应当明确: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询问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法定如实告知义务。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386名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原告,所以原、被告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关于被告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本案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g技校在投保单及签收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原告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原告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

综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定;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四、二审调解

本案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1月12日(本案二审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该纪要第七条规定: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保险人应当逐一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仅对学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人提供了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告家长书》但无涉案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人签字的《告家长书》回执栏的,对于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会议纪要虽然不能在判决书中作为法律依据援引,但纪要确定的案件处理方式却能在所辖基层法院得到绝对适用,鉴于省高院对此类案件态度明确,保险公司为尽量减少损失,作出妥协,本案最终在中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五、法律分析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中对学生平安险承保模式的判定,对本案二审产生逆转性影响,该会议纪要认为学生平安险不属团体险,只能以个险形式承保,从而得出学生平安险的承保保险人应当就免责条款逐一向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学生平安险的投保人以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而本案系学校自筹费用为学生投保,被保险人清单中学生均已成年,投保行为经得学生同意,保险公司以团体形式承保,学校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鉴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并无就条款向被保险人进行说明的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在展业时就保险条款内容通过发放文字资料的方式向学生进行了宣传,但并未要求学生书面签字。

苏高法审委[2011]1号会议纪要认定学平险为个险,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保险经营实务进行分析,均值得商榷。

一、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学平险作为团险承保还是个险承保,主要区别是投保人是谁,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对学生不具有法定保险利益是否定学平险团体性的重要理由。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立法例上可以划分为纯粹利益原则、同意原则、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所谓利益原则即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互间必须存在金钱上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私人相互间的利害关系,各国立法一般规定父母、夫妻、子女等互相具有保险利益。同意原则则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无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均以投保人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前提。我国采用的即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被保险人若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视为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虽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但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若同意学校为其投保,学校则因同意原则而取得了对学生的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该条属于禁止性规定,违反该条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但该条所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新保险法第33条所称的未成年子女仅限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学平险中被保险人范围为各类大、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根据我国的教育体系设置,排除极端个例,初、高级中学及大专院校的学生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部分学生不属于保险法33条禁止的非父母禁止投保范围。我们应看到,保险合同由于其带有射幸性质而容易诱发道德危险,人身保险中的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则更容易为不法之徒所滥用,为维护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对于他人之生命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弊端,应以法律手段严格加以防范。但是,这种法律手段应当公正而适中,既要能起到防范各种弊端之作用,又不能过于严厉而妨碍人们利用此种保险合同。无论人身保险之保险利益原则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死亡保险之投保人的限制规定,均是为了抑制道德风险。然而,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应当干预。

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近几年的保险展业实务中,大量办学条件较好的教育机构(特别是民营私立学校)为保障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得到救治,也是为减轻校方责任,顺利解决可能与学生或学生家长发生的矛盾,愿意拨付一笔款项为学生投保学平险,甚至,一些地区的教育管理机构统一拨付费用,要求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必须为在校学生投保。此类投保意愿的教育机构大量涌现,禁止这类愿意为学生承担交费义务的教育机构成为投保人显然不恰当,司法机构对教育机构的投保资格进行限制,不但缺乏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断然排斥的做法阻碍保险功能的发挥。

关于2003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不少人存在误读,该通知主要还是针对当时社会非议的教育机构乱收费问题,防止学校以集体名义强制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保险,改善保险公司在争夺学平险业务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混乱局面,并没有一律禁止保险公司就此险种以团体形式承保。相反,从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条款情况来看,一些保险公司报备学平险条款即以团体保险冠名,如《学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此类条款中一般均明确,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被保险人清单名册、声明、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附被保险人清单投保是典型的团体险,由此可见保监部门亦未禁止学平险以团险方式承保。

二、限制学平险以团体保险形式承保,使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日益萎缩。学平险属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范畴,专门针对在校学生及教职员工设置,其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低保费、高保障是学生平安保险的显著特点,投保人只要交较低保费,被保险人就能获得较高保额的风险保障,因此,学生平安保险曾是诸多保险产品中较为受欢迎的一个险种。另与其他医疗及意外险险种相比,因承保对象特定、保障范围广、赔偿额度高、费率水平低,该险种具备一定的公益性质。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出发,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未能全面覆盖未成年人和学生的情况下,该险种对学生而言是一种安全保障,对于减轻家长和学校的负担而言,更是不容忽视的。学平险的开办,保障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对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力。

学平险的公益性其实溯源于大数法则,正是因为被保险人是在校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保险公司将学生平安保险设计为团险,通过学校进行销售,按团险计费,经营和展业成本减少,从而导致保费较低。如果实行保单人手一份,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和保险公司签订一对一的保险合同,销售的成本优势将不复存在。同时个体投保难以在兼顾承保面的基础上防范逆选择,逆选择会使学平险业务不断萎缩,使可保风险变为不可保风险,造成保费和风险之间的恶性循环,使保险公司不当赔付增加。禁止学平险以团险形式承报,实质是破坏了大数法则的基础,作为商业企业,保险公司必然通过精算方式将其计入费率,转由广大投保人承担,学平险的公益性将丧失殆尽。

第5篇:意外保险论文范文

通过教育实习,使师范生在实践中接受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训练,体验和感受教师职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培养和巩固献身于小学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毕业生实习工作计划资料,提供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欢迎你的阅读。

毕业生实习工作计划一

一、毕业实习工作组织领导

1.系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x

2.指导老师

计算机系专任教师及兼职(实习)教师

二、毕业实习的目的意义

计算机软件技术专业、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计算机应用(平面设计方向)专业、计算机信息管理(信管方向、信监方向)专业毕业前顶岗实习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接触工作岗位,了解职业需求,尝试相关工作过程的重要活动。通过顶岗实习,学生将所学知识、技能运用于实际工作,又从社会实际工作中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和本领,为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三、毕业实习安排

1.实习时间:20XX年1月11日至20XX年5月30日

2.实习地点:珠三角地区(东莞为主)校外实习基地

3.实习形式:“顶岗实习”

4.组织形式:集体与个别相结合(单独提前实习者须经严格审查批准)。原则上实行实习指导老师包干制与实习领导小组、辅导员/班主任巡回检查相结合。

四、办理校外实习手续

无论是集体实习还是个别实习均应办理实习手续,否则实习不予认可。

具体讲,即:

①签订并报批《三方实习协议书》;

②填写并报批《实习登记表》。

如果在第五学期下半学期要求提前实习的,须填写《单独提前实习审批表》,经批准方能外出。

五、毕业实习方式

毕业实习的组织安排形式:根据学院落实与学生自找相结合的原则,灵活采用多种方法,选择多条途径落实。具体方法和途径如下:

1、通过学生个人或家长联系,落实实习单位部门。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学生在同一个企业单位实习的,组成一个实习小组,由指导老师指定组长。定期和不定期在一起交流实习经验体会,互相帮助,互相鼓励,努力把实习工作搞好。

3、通过学院联系安排、落实实习单位部门。未联系到合适实习单位的学生,应服从系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实习基地顶岗实习,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排,否则,不予正常毕业。

毕业实习单位(基地)一般的要求是:能满足专业实习基本要求的校外企事业单位或校内外挂牌的实习基地。

六、毕业实习安全纪律

1、毕业实习人员必须遵守毕业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尊敬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或师傅;

2、实习学生应培养组织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

3、实习学生应树立团队协作精神,合理处理实习单位、部门的各种人事关系;

4、实习学生应认真做好保密工作,不泄露实习单位的各类经济、商业、文档信息;

5、毕业实习人员必须跟班实习,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发生,爱护操作设备等公共设施。

7、毕业实习中不得迟到早退和缺席,离开必须经指导教师批准后方可离队。对未请假不参加毕业实习者,毕业实习按不及格处理。

8、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对违纪学生有权终止毕业实习或提出处分意见。

9、毕业实习前必须购买个人意外保险。

七、实习内容

各专业具体内容见毕业实习内容。

八、毕业实习成绩评定

实习期间须按规定保质保量完成毕业实习报告,另外,实习学生中必须至少有30%学生需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实习单位给出的成绩和指导老师给出的实习报告成绩分别占60%和40%。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可获得8个学分,未获得实习学分者不能正常毕业。

毕业生实习工作计划二

一、实习目的:

1、通过教育实习,使师范生在实践中接受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训练,体验和感受教师职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培养和巩固献身于小学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

2、通过教育实习,使师范生将所学得的文化科学知识、教育专业知识转化为育人技能。提高对基础教育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初步掌握科学的教育、教学方法。

3、通过教育实习,培养师范生独立工作能力,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基本上能按教育、教学的理论要求上好小学各门实习课,学会做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和组织课外活动及家访。

二、教育实习的内容和要求:

1、进行课堂教学实习。每个文科、理科方向实习生必须担任语文一周、数学一周以及图、音、体等(选一科)课程的教学,重点是语文、数学的教学。英语方向学生必须担任英语一周、语文一周以及图、音、体等(选一科)课程的教学,重点是英语教学。现代教育技术专业实习生,必须担任电脑一周、数学一周以及图、音、体等(选一科)课程的教学,重点是电脑教学。

2、实习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每个实习生在原班主任的指导下必须实习班主任工作两周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组织少先队活动一次以上,进行家访不少于两人次,做好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

3、每个实习生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熟悉教材,认真备好课、写好教案,进行试教,教案必须经原科任老师审查同意后方准上课,课后要进行辅导和认真批改作业。

4、虚心主动向实习学校的领导、老师学习,学习其教育、教学经验。(听听各年级、各种类型的示范课。为今后走上教坛积累工作经验。)

三、时间安排:

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1月13日—11月18日,见习阶段。(11月13日前分别到各小学报到。)

1、实习生到实习学校报到,请实习学校领导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团队工作情况等,熟悉学校的环境。

2、请原班主任介绍班主任工作计划、经验,介绍该班的基本情况,掌握班内干部、学生名单,了解学生。在原班主任指导下,制订班主任工作实习计划。

3、下班听课,向原班科任教师学习。

4、请实习学校组织语、数公开课一次。为实习生做好示范。

5、接受教学任务,在原科任教师指导下,安排好教学进度,编好授课时间表,准备好教具,写好教案,进行试教等,为正式上课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阶段:实习阶段(约三周半)

1、每个实习生担任一周的班主任实习工作,主持一次班、队活动,进行两次家访。完成任务后,请原班主任对实习生写好书面评议。

2、实习生每人应担任语文和数学12节以上,还要兼任图、音、体、常识等课各一节以上的教学。

3、各实习小组,以学校为单位,抓好语、数各一节的公开试验课。

4、实习生每上一节课后,即由原科任老师评定成绩,成绩不向学生公布。

5、实习完毕后,由实习学校领导组织指导教师对每个实习生作好实习鉴定,填好教学评估计分表、思想素质评分表、班主任工作实习评分表、综合能力评价表。

第三阶段:总结鉴定,教育调查,写调查报告。(约半周到一周)

实习生听取原班主任、科任老师对自己的实习意见。写好书面总结和自我鉴定,调查报告,交带队老师检查后交教务科。

四、本校指导老师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1、本校指导老师分工负责与实习学校、班级联系,指导、检查实习生的实习情况,听取实习生意见,了解、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指导学生备课、试教、听课和进行教学评议。每个指导老师要求听12节课以上,实习结束后,听课本交教务科。

2、到各实习点与该校领导取得密切联系,听取该校领导和指导老师对实习生实习情况的意见,并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实习生,以指导实习生扬长避短。

毕业生实习工作计划三

毕业实习是高等学校本科各专业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为使我系20xx届会计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卓有成效地进行,特制定本实习计划,供指导老师和学生参照执行。

一、实习目的

通过亲身实践参加具体会计和财务管理业务活动,以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今后从事专业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同时,通过这次实习,进一步验证、充实、巩固和运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此基础上认真收集整理资料,为撰写毕业论准备,同时可以检查教学质量和效果,为今后的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二、实习地点和时间安排

地点:学生自己联系适合本专业的实习单位

时间:从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开始,5月4日返交报到,5月5日进行实习交流,并开始着手论文写作。

三、实习内容

1、业务实习

主要是实习会计核算程序和具体方法,财务管理业务程序和方法

2、调查研究

(1)会计工作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管理体制和单位内部财会工作组织建设等)及现状;

(2)财务管理工作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管理体制和单位内部财会工作组织建设等)及其现状;

(3)近几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的实施情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法;

(4)搜集和掌握有关实际资料,为撰写毕业论文积累素材。

四、实习要求与考核办法

各位学生的论文导师即为该生的实习指导老师,学生离校前应与指导老师取得联系,实习过程中接受指导老师的业务指导,指导老师在学生实习期间将酌情去实习点检查和指导。实习学生应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作息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接受实习单位负责人及指导人员和实习指导老师的领导,认真做好实习周记,并定期为指导老师汇报实习情况。

第6篇:意外保险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广告语言作为一种特殊的交际形式,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广告主为了达到说服消费者购买其广告的产品,往往运用各种各样的语言表达手段.这些表达手段体现出语用学中的言语行为理论、语言的间接性、合作原则和关联理论。

    语言和文字是广告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出奇制胜的语言是广告的灵魂,广告撰写者的使命就是艺术性地使用语言和文字来达到传递信息和促销商品的目的。这种艺术性的语言表达手段体现出语用学中的言语行为理论、语言的间接性、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和关联理论。本文从语用学角度,试图分析其相关理论在广告中的体现。

    一、言语行为理论的体现

    言语行为理论是由英国哲学家j·austin所首创。他认为一个人在说话的时候,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言内行为是“说话”这一行为本身。言外行为是通过“说话”这一动作所实施的一种行为,人们通过说话可以做许多事情,达到各种目的。言后行为是说话带来的后果。

    在广告中,广告制作者通过广告话语这一言内行为,达到对受传人进行言外行为,最后实现言后行为。

    [例l]今天你喝了吗?(乐百氏饮料)

    说出这句话,这一行为就是言内行为。通过这句看似简单的问句,其言外行为就是提醒别人去买乐百氏饮料。其引发的言后行为就是人们购买乐百氏饮料,达到其广告的目的。

    [例2]盗贼是不管春夏秋冬的!(标准意外保险公司)

    说出这句广告词本身就是一种言内行为,通过言内行为达到威胁恫吓的目的,这就构成了言外行为,通过这种言语活动,促使人们采取某种行动以便消除某种潜在的危险,即购买其保险,实现言后行为。

    二、语言的间接性的体现

    人们常常不是坦直地去说自己想说的话,而是往往通过某种方式间接地去表达自己。这种语言使用中的“转弯抹角”的现象就是语言的间接性。从言语行为来看,searle认为间接语言现象实际上就是“通过实施另一种言语行为来间接地实施某一种言语行为”。人们使用间接语言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说话人在有可能在直接语言和间接语言之间进行选择的情况下,出于某种原因选择了间接的说话方式,这种间接语言是有特定意图的。另一种情况是说话人无法用语言直接地表达自己才无可奈何地使用t间接的表达方式。

    在广告中,广告主往往不采用指令性言语,因为指令性言语是直截了当的言辞,因太直白而显得激烈,它迫使别人去如何如何做。这会大大打击消费者的购买心理,而且也会使产品显得苍白无力,不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达不到树立商标形象、说服消费者去购买产品的目的。而间接性言语则相反,它能给人这么一种印象,即其越具透明度也就越具说服力,也因而越能含藏隐义。换句话说,就是越少教训他人则越能暗示他人。这类广告词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给人以想象或回味。

    [例3]用心的妈妈会用“锌”。(“三精牌”葡萄糖酸锌口服液)

    广告主没有直接劝说消费者购买该产品,也没有陈述其特点,而是利用了“心”、“锌”这两个谐音字间接地表达了其意图:你要是个用心的妈妈,那就给你的孩子服用“葡萄糖酸锌口服液”吧。而且广告主也深知,在目前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当妈妈的自然会对其子女用心了,因而也就会购买所广告的产品。

    [例4]聪明人选傻瓜。(“长城比特”桌面印刷系统)

   其中“傻瓜”指的是操作方便的“傻瓜”印刷系统。其广告意图是:你要是聪明人的话,那就选择  “傻瓜”牌桌面印刷系统,该系统操作简单方便,易掌握。

    [例5]新飞广告做的好,没有新飞冰箱好。(新飞牌电冰箱)

    这广告一石二鸟,一方面称赞了这则广告做得好;另一方面与新飞冰箱作比较,得出对比结果一一没有新飞冰箱好,间接地暗示了新飞冰箱更好。既让人对这广告印象深刻,又更能让人将这产品铭记于心。

    [例6]赠给你爽快的早晨。(吉列刀片)

    人们购买刮胡刀的目的就是想要将胡子刮干净,感觉清爽。广告中恰当地使用了清爽来暗示产品的效果,其意图就是:使用吉列刀片,你就能将胡子刮得干干净净,感觉清清爽爽。

    三、合作原则的体现

    美国哲学家grice认为,在所有的语言交际活动中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存在着一种默契,一种双方都应该遵守的原则,他称这种原则为会话的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简称cp)。合作原则具体体现为四条准则:a.数量准则(quantity  maxim); b.质量准则(qualitymaxim);c.关联准则(relation maxim);d.方式准则(manner maxim)。也就是说,交际者应采用最直接、最切题的方式真实地表达其交际意图。然而,通常交际者所说的与其说话的用意之间总是有着一定的距离,对这种距离的认知是了解交际意图的前提,在交际过程中交际者通过违背合作原则中的某一准则来向对方提示他所言并不是他所指。当交际的另一方觉察到对方的话语没有遵守合作原则时,他就要迫使自己越过对方话语的表面意义去设法领会说话人话语的真正含义,寻求说话人在什么地方体现了合作原则,于是就产生了会话含义理论(conversation implicature)。

    在广告交际中,广告商经常有意识地违背合作原则中的某些准则,为了向消费者传递一些符合合作原则的信息,并且希望消费者能够从广告中推导出这些信息。

    【例7】 what kind of man reads play boy?(花花公子杂志)

    这则广告巧用疑问句,既推出商品名称,又制造出悬念,但显然它没有遵守数量准则,没有使自己所说的话达到所要求的详尽程度。因为广告中没有指出哪种人士阅读play boy杂志,而是要看到这则广告的人去猜出隐藏在其中的言外之意:it’s you or him.in fact all of men read play boy.

    [例8] the keebler elevs have baked up the lightest,crispiest snacks ever to be called crackers.these extra thin bite-size crackers are rippled with zesty seasonings and crunch just  like  your favorite  chips,but  they’re baked,not fried .they’re the perfect snack for munching by the handful.

    这是美国一种脆饼干的包装盒说明,其中一再使用形容词最高级结构和extra thin, the perfect等表示极端含义的词语,竭尽夸张之能事。这则广告显然违反了质量准则,把话说得比实情过头,可谓言之过甚。但正是由于这种夸张的表现手法,突出了商品的优异品质,顾客见了未免想买盒尝尝。

   【例9】  if you don’t clean your teeth with tartar control crest,objects in mirror may be closer than they appear.(宝洁公司crest牙膏)

    这则广告表面上这两句风马牛不相及,违反了关联准则,说了看似和话题无关的话,但细细品位这则广告,就能解读出其隐含之意:不用crest牙膏,你的牙齿就会很快坏掉。

    【例10】 softly…softly…softly you move to the crib to make certain that all is well with the most precious thing in your life,the most wonderful baby in all the world.softly,too,the smooth ocean brand sheets welcome you when you return to your own bed,band softly these ocean brand sheets meet your budget requirements.for these are the famous ocean combed  percales’latest  products  of  ocean brand craftsmanship.

    这是一则推销床单的广告,整个广告多次重复ocean brand和softly, softly,共重复5次,这明显违反了方式准则中所要求的说话要简明扼要,避免赘述。但这则广告却正是通过这种重复,唤起了一种柔软的感觉,树立一个柔软的形象,将这种商品和柔软的性质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四、关联原则的体现

    为了达到让消费者将广告铭记于心的目的,广告的语言不可枯燥乏味、陈词滥调,不同寻常的广告语言往往能激发人们好奇心和想象力。这种广告语言往往体现了语用学中的关联理论。

    sperber和wilson在关联论中指出,说话人的目的、意图能被听话人识别,是由于他们对认知环境具有共识,也就是说交际能否成功,就看交际双方对彼此的认知环境是否能显映和互相显映,人们在理解话语时通常选择与自己的认知环境有关联的理解。交际就暗示了所交际的信息是有关联的。这种关联使人们对说话人的意图作出了合理的推导,达到话语的正确理解。

    在广告中,广告主利用与读者、消费者共处的认知环境,努力达到相互显映,并形成最佳的语境效果,使消费者能完全溶于广告所创造的氛围之中。同时读者也通过关联理论领悟广告主的真正意图。

    [例11] not all cars are created equal.(日本三菱汽车)

    这则广告咋看似乎觉得难以理解。但这句话的巧妙之处就在于广告主利用了大家熟悉的美国独立宣言中的名句“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日本广告商将。en改为cars,将肯定句改为否定句。这些改变就体现了关联理论,利用与读者、消费者共处的认知环境,引导读者明白其真正目的:日本车优于其他国家生产的汽车。

    在广告设计中,有些广告将名言警句改头换面,体现的正是语用学的关联理论,利用人们熟知的社会文化知识,从而引起人们的联想和共鸣。

    [例12] we take no pride and prejudice.(time杂志)

第7篇:意外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无景点旅游;心理需求;旅游需求

一、引言

旅游业因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产业地位、经济作用逐步增强,对文化与环境的促进作用日益显现,已成为全球经济中发展势头最强劲规模最大的产业之一。近几年,游客面对开发雷同、缺少特色、旅游高峰期拥挤不堪的旅游景区,无奈之下选择了一种新的旅游方式——“无景点”旅游,反映了游客对旅游本质的追寻。无景点旅游这种新型旅游方式的悄然出现是大众旅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主导因素是旅游者自主消费意识的增加,随着旅游经验的增强、选择出游目的地及方式更加理性,人们更注重出游的独立和体验,避免前往人满为患的景区,反映了游客需求层次的提高,同时也是对旅游本质追寻的回归,这对于旅游业是挑战同时也是机遇。

二、文献回顾及概念界定

对于无景点旅游概念的界定目前学术界还存在着许多的争议,国内学者伍延基等[1]将无景点旅游看作是一种注重休闲与体验、追求无拘无束的游历、并不十分看重景点的反传统的旅游方式,它有助于对旅游资源的概念、范畴和评价标准的再认识,有利于促进旅游开发、规划与管理的革新;董红梅[2]认为“无景点旅游”是与传统的景区(点)旅游相对应的,是指到非旅游景区(点)进行的以轻松体验目的地的文化、社会生活方式与民风为主的一种旅游,与传统的景点旅游相比,它在方式上一般不参团、不赶时间赶景点,而是自由自在、轻松舒适地在目的地游览风光、体验民俗和生活;而简玉峰等[3]将其定义为:以轻松体验目的地的文化、社会生活方式、民风为主的一种旅游,与传统的景点旅游相比,它在方式上一般不参团、不赶时间赶景点,而是自由自在,轻松舒适地在目的地游览风光体验民俗和生活。郭文[4]分析了无景点旅游产生原因及其对旅游业的影响,提出了将这种新的旅游方式完善的建议;王计平等[5]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无景点旅游市场进行了研究;姚磊[6]、郭艳芳等[7]采用不同的方法也对无景点旅游做了深入研究。

在总结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无景点旅游是指人们为了放松压力、体验休闲、愉悦身心,不以游览景区景点为终极目的,而是以享受旅途本身为目的,以随性而游、兴尽而返的方式进行的一种自助旅游。

三、基于心理学知识的游客需求心理分析

旅游心理学包括两个维度,狭义的旅游心理学只研究旅游者即旅游行为主体的心理活动及其客观规律,其目的是解释人们为什么旅游、影响人们旅游决策的因素是什么,以及这些决策是如何作出的;广义的旅游心理学则不仅研究旅游者的心理,而且研究旅游业的开发、经营与管理的心理依据,即探讨旅游企业中个体、群体、领导、组织的心理活动规律,说明如何通过调整人际关系、激励动机、提高领导水平和领导艺术、增强组织凝聚力等手段,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提高旅游企业的管理水平,使之最大限度地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关于旅游者产生无景点旅游的需要,我们可以用需要层次论、一致性与复杂性的平衡理论加以阐释。

(一) 马斯诺需要层次理论

需求层次理论(Hierarchy of 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是行为科学的理论之一,由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于1943年在《人类激励理论》论文中所提出。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社交需要)、受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旅游发展初期,人们主要是为了追求满足求知好奇的需要,逃避紧张和压力的需要,但随着旅游的发展低层次的社交和受尊重的需要难以促成旅游的产生或者难以让游客真正达到精神上的愉悦。于是,人们渴望旅游本质的回归,期望在旅游过程中获得悠然自得的感受,能够彻底融入自然、实现自我,无景点旅游在很大程度上回归了旅游的本质,能够满足游客最高层次的需要。

(二)一致性与复杂性理论

一致性理论(Consistency Theory)是探讨与预测人在接受新信息后为保持内部一致性而调整原有态度的一种理论,其提出者为奥斯古德和坦南包姆(C.E.Osgood & G.P.H.Tennenboum,1955)。根据这个理论,人们总是寻求平衡、和谐、相同、没有冲突和可预见性,任何不一致性都被视为心理上的不适。除了一致性的追求,人们还渴望新奇、意外、变化和不可预见的事物,这便是复杂性理论(Complexity Theory)。

所以旅游活动其实是一致性与复杂性的一种平衡,人们希望能从重复、繁琐、枯燥、紧张的生活与工作的一致性中走出来,回归大自然,希望在旅游过程中享受舒适与安宁,充分放松身心、修养身息,但是传统的旅游方式在景点的选择、行程的安排、拥堵的景区等方面使游客难以达到旅游的真正目的,所以以享受旅途本身为目的,以随性而游、兴尽而返的无景点日益受到游客的青睐。

四、无景点旅游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

与以往传统的旅游方式相比无景点旅游有着以下突出的特征,这些也是吸引游客的重要因素,但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需要引起充分的关注。

(一)随意性

传统的旅游方式一般来说是由旅行社安排好的,前往的景点、线路、用餐的地方、购物商店等都是固定的。无景点旅游则是游客完全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性的选择时间出发,客人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旅行,途中可以根据自己临时的意愿选择目的地,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在途中寻觅美、欣赏美、享受美,细致感受天空、江河、树木、山川,让自己充分融入自然。但是如果游客选择的是尚未开发或者开发不成熟的旅游区,由于旅游基础设施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游客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容易对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容易滋生社会治安问题。

(二)自由性

目前大多数的旅游产品都是固定的旅游路线,景点安排紧密,游客没有太多的自由支配的时间,不但无法减缓压力甚至旅途归来感到更加的身心疲惫,无景点旅游方式可以满足人们对自由的追求,摆脱束缚,以自我实现为中心,成为真正的“自由人”。在享受真正自由的同时,游客一旦遭受来自自然或人为的侵害的时候难以及时得到救助,特别是游客在缺少专业知识及器械配备的情况下开展探险、攀登等特种旅游的情况难以实现自救。

(三)无目的性

一定地理空间范围内的旅游资源同旅游专用设施、旅游基础设施以及相关的其他条件有机地结合成为旅游目的地,无景点旅游者出游的目的地可能不是以到达某个固定的旅游地为主,他们出游的目的主要是感受旅途过程,感受风土人情,感受田间植被,呼吸新鲜空气,释放生活压力。但是途中遇到合适的旅游景点他们还是会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去游览。

(四)无预见性

无景点旅游一般都是游客自发出游,或携家人好友或结伴陌生驴友,与传统的团队旅游相比,食住行等各方面均无提前准备,一切都不可预知。同时因其具有很强的随意性,有时甚至对游览地的环境都不熟悉,无法预知随时出现的来自自然、社会的威胁与灾难等等。

(五)无规范性

目前我国有关的法律没有对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界定,缺少完善的旅游法律法规,旅游活动过程中所出现的法律纠纷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尤其是无景点旅游这一新型的旅游方式。传统的随团旅游,因游客跟旅游企业签有旅游合同,当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有章可循,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无景点旅游的游客出游一般是自助行为,一旦发生侵权行为,只能求助现行的普通法,因旅游专门法律规范的缺失势必出现维权难的困境。

五、发展无景点旅游的对策及建议

(一)政府部门

1.加强宣传。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旅游宣传,通过网络、广告、宣传册、标识系统等形式增强游客的环保意识,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完善景区内外的标识系统,提醒游客注意火灾、防卫自身安全、遵守旅游伦理道德、爱护环境等等。

2.完善法律体制、加强治安管理。尽快完善专门的旅游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游客、导游等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予以相应惩处,促进旅游资源及环境的有效保护。建立紧急救援机构,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扼杀在摇篮中,保障游客及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定、祥和的旅游体验氛围。

(二)景区方面

1.完善旅游接待设施。虽然无景点旅游游客不以景点为终极旅游目的地,但是并不意味着游客不游览景区,所以景区需要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包括景区交通、购物、标识系统、监控系统、救援系统等方面。同时努力挖掘旅游资源、开发特色旅游产品,满足游客复杂性需求。

2.注重景区资源保护。目前景区资源保护最大的压力一方面是旅游开发不当,另一方面是景区超容量接待及游客的人为破坏,针对无景点旅游游客对景区可能造成的破坏,景区可以加强对游客旅游行为的监管,约束其破坏行为。另外为其旅游活动提供便利,比如开辟专门的露营区、野炊区,合理设置购物点,限制游客使用一次性用品。

(三)游客自身

1.树立环保意识,践行低碳生活。游客是最容易对景区环境造成破坏的人,所以游客应当树立环保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从“我”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保护珍贵的旅游资源,做到“人来鸟不惊”。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旅游方式,更健康、更自然、更安全的旅游活动,返璞归真地回归自然,才是无景点旅游所真正崇尚的。

2.做好准备工作,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无景点旅游游客因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自由性、无预见性等特征,容易遭受来自自然或社会的对人身财产造成的侵害,比如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暴力恐怖事件等,所以游客有必要提前做好心理、知识及物质上的准备,尽可能多的收集掌握可能前往的旅游目的地的信息,学习野外生存技能及遇突发事件的自救知识,携带必要乃至专业的旅游探险装备。

(四)旅行社方面

1.设计满足需求的新产品。无景点旅游者更需要定制的旅游服务,如旅行社为游客代购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改变以往固定的旅游线路,根据游客实时需要设计灵活的旅游线路,为其解决餐饮、住宿、交通等方面的问题,既要满足游客一致性需要,也要满足其复杂性需要。同时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市场细分,针对各细分市场的需要设计灵活多样的无景点旅游产品,为游客提供包括预订机票和酒店、全方位信息支持、租赁帐篷、车辆租赁及修理、旅游保险购买等服务在内的无景点旅游线路。

2.培养满足游客需求的特殊导游群体。旅游者初到异地在陌生的环境见到了新异的事物会满足其复杂性的需要,但是环境过于陌生,一致性与复杂性失衡,必然会产生茫然感、拘谨感、孤独感和不安感,这时需要有人为其引路,解决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以避免因不熟悉环境、不懂当地风俗习惯等引起的各种冲突或不快,保证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与传统旅游中导游所扮演的角色不同的是,无景点旅游需要的导游不再是旅行社旅游行程的执行者,而是游客随性而游的支持者,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导游可能扮演司机、向导、助手、朋友、歌手等各种角色,目的是与游客建立一种融洽的关系,为其提供高质量的导游服务。

参考文献

[1]伍延基,王计平,曾海洋.无景点旅游的理论解释与实践意义[J].旅游科学,2008,(8):28-31.

[2]董红梅.无景点旅游对我国旅游景区开发的启示[J].商业时代,2008,(18):85-86.

[3]简玉峰,刘长生,徐珏.无景点旅游发展现状及其对策研究[J].旅游论坛,2010,(12):756-762.

[4]郭文.无景点旅游:一种新型旅游方式的兴起及影响研究[J].旅游论坛,2010,(10):566-571.

[5]王计平,张宁,李敏敏.无景点旅游市场调查研究[J].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5-09.

第8篇:意外保险论文范文

关键词: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运行机制

在的倡导与组织下,自1993年以来,青年志愿者工作已经承载了15年的历史。青年志愿者活动作为中职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职学生进行成人教育、成才体验的良好途径,它一改以往说教式的思想教育方式,注重学生的“个人体验”,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走进社会、服务社会、贴近生活、感受生活,实现理论与实践、学校与社会的有机结合。随着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蓬勃发展,中职青年志愿者队伍规模逐渐扩大,社会影响力也日益增强,但现有的运行模式不断显现出其固有的弊端,成为制约新时期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发展的瓶颈。

一、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在现有运行机制下的状况及不足

为了更全面、更直接地掌握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运行情况,我们进行了一次较大规模的调研活动。此次调研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为主,调研对象为广西玉林农业学校、玉林市卫生学校、玉林高级技工学校3所中职学校的学生,共发放5000份调查问卷,回收4789份,其中空白卷49份;对120名青年志愿者学生干部进行座谈会,调研结果如下:

1.宣传力度不够,中职生对青年志愿者工作普遍缺乏深度了解

在问及对志愿者活动的了解情况时,40.1%的学生选择很了解;34.40%选择基本了解,13.2%的学生选择听说过;12.3%的学生选择完全不了解。在大部分中职生的心目中青年志愿者就是简单的“学雷锋、做好事”,承担的都是些“扛东西、扫大街”之类的脏活累活,对于青年志愿者工作所蕴涵的社会性、公益性、自我教育性,大多数中职生均停留在浅层感知上,尚未深入人心。

2.中职生的综合能力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得不到明显提高

在问及“参加志愿者活动对自身综合能力提高的情况”时,35.7%的同学选择了有很大提高;41.6%的学生选择了有一点提高;14.7%的学生选择了没有提高;8%的学生则表示下回不再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对中职生参与志愿者活动的动机,多数同学表示是出于锻炼自身能力、开阔视野、增加社会阅历等原因,但在具体志愿者活动中,由于服务项目结构单一、服务中出现“重形式、轻内容”等现象,中职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后自身综合能力未得到充分的锻炼,个人价值也未得到完全的显现。

3.培训工作不到位,青年志愿者工作的服务水平不高

在问及“志愿者培训工作开展情况”时,25.7%的学生选择了进行过系统培训;40.6%的学生选择了接受过基本培训;15.7%的学生选择了接受过专业培训;18%的学生则表示没有参加过任何培训。在青年志愿者行动建设方面,很多中职学校注重队伍规模的扩充,却忽视了青年志愿者自身素质的培养。青年志愿者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由于缺乏礼仪、文明用语、心理辅导、工作态度等系统培训,较多的青年志愿者不能胜任委派的志愿者服务任务,在服务过程中备受挫折、力不从心,工作效绩甚微,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4.组织工作不完善,青年志愿者团队合作意识不强

组织管理环节是青年志愿者工作核心部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人员分配、监督管理都需要一一落实到位。在问及“志愿者组织工作存在的问题”时,28.9%的学生选择了管理合理、有序;27.3%的学生选择了管理混乱,传达不到位;26.8%的学生选择了人员配备不合理;17%的学生选择了效率低下。由此可见,多数中职学校往往因为人员配备不合理、组织协调不到位、开展服务工作时没有充分考虑青年志愿者个人的兴趣爱好,志愿者在服务工作中缺乏团队合作意识,导致志愿者之间配合不默契、“干活”的是少数,“懒散”的却是多数、未达到预期的服务效果。

5.激励制度不健全,青年志愿者的服务热情减退

众所周知,青年志愿者工作是以自愿为原则、以奉献为宗旨,但适当的激励措施是必须的反馈机制。在问及“希望获得的激励方式”时,26.3%的学生选择了希望获得志愿者活动证书;24.8%的学生选择了希望获得相关活动的纪念品;27.3%的学生选择了希望获得学校的荣誉证书;15.5%的学生选择了希望获得社会的肯定;6.1%的学生选择了希望获得一定的津贴。可见,适当的激励机制对志愿者活动的开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一定的精神奖励是对志愿者工作的最好的支持,学校、社会的肯定更是中职生参与志愿者工作的最大成就感,这样才能使志愿者的热情及积极性保持高涨状态。

二、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五位一体”运行机制的分析

1.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五位一体”运行机制内涵

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五位一体”运行机制是一整套关于招募、培训、管理、考核、激励等方面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度,集“多元化招募、专业化培训、逐层式管理、全方位考核、适当性激励”等机制为一体,构成一个良性的中职青年志愿者工作的运行机制。五个工作机制相辅相成、合为一体,既能正确规范地服务社会、服务他人、得到社会的认可,又能确保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得到可持续性发展。

2.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五位一体”运行机制的功能与定位

构建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五位一体”运行机制,充分结合新时代中职生的特点,他们思想活跃、乐于追求、渴望与社会接轨,但又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因此,青年志愿者工作“五位一体”运行机制旨在以服务社会为核心、以培养中职生职业能力为抓手,以“走进社会,锻炼自我;服务社会,实现自我”为原则,为中职生提供更为丰富、更为广阔的第二课堂,达到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与中职生的专业技能、社会教育与个人教育的完美结合。

三、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五位一体”运行机制的构建

1.多元化招募

加大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宣传力度,招募一支“综合素质高、服务能力强、工作态度好、社会爱心多”的志愿者队伍是中职学生志愿者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基础。

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广播等形式加强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宣传力度,动员全校学生积极参加青年自愿者工作。

开设青年志愿者活动的咨询窗口,解决中职生对志愿者工作的疑惑,帮助他们了解志愿者工作的具体流程,提高他们参加志愿者工作的热情。

多形式、多渠道进行招募,班级推荐、学校安排、现场报名、老成员力荐等形式均可,最大限度地拓宽招募渠道。结合报名者的专业及个人兴趣,分服务项目进行面试。加大面试的透明度,为中职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

2.专业化培训

专业化的岗前培训是提高志愿者服务质量的关键环节,充分发挥中职学校资源优势,建立志愿者培训教学资源库,对青年志愿者进行系统的专业化培训,培养他们的基本素质,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提升他们的服务水平。

专业化培训应体现与职业能力结合、与专业技能挂钩的原则。着重加强志愿者人际交往能力、环境适应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职业能力的培养,突出志愿者自身专业技能的培训,打造精品服务项目,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开设志愿者服务相关课程。长期培训与短期培训双向进行,从提高志愿者“基本素养”、“服务艺术”、“专业技能”等三方面着手,开设“礼仪、服务语言、心理辅导、沟通艺术、各专业技能辅导”等课程。

培训教师进行跟踪服务指导。培训教师对志愿者进行“岗前―服务中―服务后”的指导,针对青年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突况进行现场指导,并在志愿者活动结束后,根据志愿者的工作表现进行及时总结与反馈。

3.逐层式管理

逐层式管理是青年志愿者工作“五位一体”运行机制的核心环节,明确“人员管理―制度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五项逐层推进管理方式,使管理更具合理化、人性化、规范化。

(1)完善人员管理。首先是建立志愿者个人档案。人员管理做到分专业、分项目、分个人兴趣进行注册,具体实施服务项目时可依据人员管理档案进行合理配备,从而使资源得到最优化配置。其次是加强志愿者干部及骨干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

(2)加强制度管理。注重内部管理,规范服务程序,严格制定青年志愿者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编写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手册,人手一册,明确志愿者的职责与权利,使青年志愿者工作的开展更有章可循。

(3)实施项目管理。依据志愿者专业、个人兴趣、服务意向等与服务对象实施分类管理和配对服务,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项目的设立紧紧围绕中职生的职业能力及专业技能的生成,如建设的服务项目内容有:“礼仪服务项目”、“大型活动服务项目”、“旅游酒店服务项目”、“家电维修服务项目”、“下乡助农服务项目”、“社区服务项目”、“雷锋岗服务项目”、“尊老爱幼服务项目”、“扶贫助困服务项目”、“环境整治服务项目”等,具有较强的专业特点和社会服务功能,能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另外,与政府、社会各界形成固定的合作关系,积极承担大型活动的志愿者服务任务,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服务平台。

(4)引入资金管理。充足的资金配备是志愿者工作开展的有力保障,既要积极争取学校的经费支持,又要发挥自身的造血功能,如到企业拉赞助。依据多方力量,建立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行动基金会,基金会所得不得用于个人,确保资金的有效供给。

(5)强化安全管理。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具有社会化的性质,中职学生从校园到社会的过程,必然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加强志愿者的安全管理,为志愿者提供必需的意外保险,使学生在进行志愿者服务工作时没有后顾之忧。

4.全方位考核

全方位考核是青年志愿者工作的有效反馈,完善评价体系,坚持自评与互评相结合原则,自评为组织者内部评定,互评指服务工作组织者内部与服务对象共同评定,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服务次数、服务难易度”等方面对志愿者个人进行全方面的考核,使志愿者清晰意识到服务过程中自身的成绩与不足,既为以后的志愿者服务工作提供借鉴,又为志愿者提供激励的依据。

5.适当性激励

顾名思义,青年志愿者是以自愿、不计回报为前提的,但新时期的中职学生往往缺乏对工作的持续性、坚定性,参加青年志愿者工作的最初好奇心难以维持长期的服务热情,实施适当性激励是良好的辅助手段。适当性激励提倡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如发放志愿者服务证书、提供相关活动纪念品、得到学校的精神奖励等,让志愿者在参加服务工作之余,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得到社会的肯定与认同。当然,要引导学生正确看待激励机制,参加志愿者服务工作得到更多的是精神的升华、品格的历练、人性的完善。

总之,中职学校青年志愿者工作“五位一体”运行机制的尝试与探索,将中职生专业技能及职业能力的培养融入到青年志愿者服务工作中,积极为学生搭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第二课堂,让更多的中职生主动地参与到青年志愿者活动中来,实现自我教育与社会教育、学校与社会、专业技能与综合素质的完美结合,对中职生个人发展、学校德育工作的拓展、社会的进步都将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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