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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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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第1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的制度手段,促进收入恢复性增长,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率和税法遵从度。

为达到上述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二、重点工作

按照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税基管理

税基管理是所得税管理的基础,重点是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强化经济税源调查和收入分析,加强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规范征管基础资料,确保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夯实税源基础。

1、核实税源基础

一是注重经济税源调研,摸清税源底数。目前,根据我市位于“5.12”特大地震重灾区(什邡、绵竹为极重灾区)、经济税源受损严重现状,深入企业,特别是极重灾区、受损严重企业跟踪调查,掌握企业财产损失、生产经营变化、因灾享受减免税优惠等情况,正确预测把握税收收入增减变化趋势,做到税源清、税基准。

二是通过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注销、税种认定等事项,及时、全面和准确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分类划分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一般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三是加强国税部门与地税和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

2、加强收入分析

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分析机制,提高收入分析的质量。要做到宏观和微观、总量和结构、定性和定量、分析和预测的有机结合,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现状及变化趋势,为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加强征管提供决策参考。

3、严格审核审批

一是要严格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程,严把税前扣除项目这个重要关口。对须报批的项目,要明确税前扣除的条件、标准、需报送的证据材料和办理程序,并严格按规定审批,并实行事后跟踪管理。对不须报批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核实;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二是要加强减免税管理。要切实加强企业资格认定,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优惠正确、完整、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到位,依法用足用好政策。同时要注意加强减免税的跟踪问效,避免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管理问效的倾向。

4、完善基础资料

一是要健全完善“一户一卷”的企业基础资料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登记、认定、申报、汇算、评估、检查、审批和备案等资料进行正确、及时和完整地收集、整理、归档。

二是建立健全台账登记制度,对包括税前扣除和减免税的审批和备案、以前年度弥补亏损等进行分年度、分项目登记。

5、机内数据管理

要确保CTAIS系统机内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做到机内机外数据的一致,以利于日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对管户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税种认定或核销,对企业的申报、预缴、弥补亏损、减免税等数据信息要经常进行核实、清理和修正,要严格按照系统和有关业务要求进行日常操作,杜绝违规操作。

(二)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要根据*国税税源分布和结构特点,并结合各地的管理状况,重点突破,整体推进。

1、重点突破

针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源结构的“行业集中性”、“收入集中性”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均有自己的优势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实情,在原已初探试行分类管理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从而找到突破口,抓住税源管理的龙头。各地在实地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找到自己重点税源、支柱产业或急需加强的环节,确定分类管理的重点突破口,建立并不断完善分类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在实践中要进一步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理办法和措施,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到位、程序规范、便于操作,力求搞出成效,为下一步的整体推进提供有益的借鉴。

2、整体推进

在重点突破的基础上,将分类管理逐步推行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对重点税源企业以管户为主,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对中、小企业实行以管事为主的行业化管理,按行业加强税源税基、汇缴和评估工作;对不达查帐征收标准的企业,严格按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予以核定征收管理;对连续多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特殊类型的企业强化监管,并结合检查、评估、核定征收等方式,促使企业建账建制、真实核算和申报,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对跨区域的总分机构企业要加强地区和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的总、分机构情况,按规定进行税种认定和非单独纳税设置,及时、准确收集、传递《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督促企业按时正确申报;对仍实行原汇总纳税的企业,要严格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把关,督促企业按季、按年进行申报,加强监管。总之,做到每一户企业都能“对号入座”,每一类企业都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真正把分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管出成效,最终建立起多级分类管理构架和机制。

(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基本环节和重要抓手,是今后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工作之一。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为基础,再补充采集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涉税信息,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为本地区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行业评估模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一是科学筛选评估对象。运用采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二是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三是按程序进行实地调查和约谈。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对实地调查取证的数据,要返回去进行再次的计算和比对,最终确认核实疑点和问题所在。

四是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调整以前年度的亏损数据;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建立评估的联动机制

要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评估相结合、市、县两级评估相结合的纳税评估联动机制,不断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要切实搞好汇算清缴的政策辅导,加强申报资料的审核,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国家税收足额入库。

1、强化事前宣传辅导

在汇算清缴前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辅导,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各级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可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帮助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的质量,加强对所得税和汇算清缴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培训,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政策规定以及汇算清缴程序和报送的有关资料。

2、着力申报审核

主要是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将一些错误和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于申报阶段。

3、认真做好总结分析工作

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巩固汇算清缴成果。

(五)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一手抓优质服务,一手抓公正执法,融洽征纳关系,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将优化服务置于管理执法全过程之中

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涉及面广、申报要求高,国家的税收优惠和税前扣除项目和办理程序也比较复杂,给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带来一定的难度,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为纳税人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在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税前审批、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申报纳税工作中,开展全方位服务;在办税大厅、政务大厅国税窗口、国税外网,及时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和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当重大政策出台时,要组织纳税人进行集中培训和讲解;提高“12366”纳税热线服务质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总之,要努力将优化服务贯彻于管理执法的全过程之中。

2、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

要树立“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就是优质服务的理念,维护税法的刚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要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各项政策法规,坚持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要坚持税前扣除和减免税审批制度,严把审批关,杜绝越权审批和违规审批,既将国家的税收优惠落实到企业,又避免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要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要严格执行有关办事程序和时限的要求进行受理、告知、审核和批复。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加强大型企业集团及跨国公司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总局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制定《*市防范跨境关联交易税收风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关联企业、我国居民的境外税源、非居民源自我国的税源以及国家间税源的管理,密切关注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所引起的税收管辖权的国际交叉、税源的国际流动问题。

2、完善反避税与日管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关联企业交易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出口退税数据、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国际情报交换、互联网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做好防范和开展反避税选案、调查工作。

3、切实重视反避税队伍建设,加大反避税培训力度,配足配强反避税专业人员。

三、工作保障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务必切实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人才队伍保障和信息化保障,不断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一)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企业所得税业务部门负责牵头,与其他相关部门和管理分局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度保障

不断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基础管理、行政审批、重点业务、人才培养、工作协调、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全面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制度,堵塞制度漏洞,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努力促进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人才队伍保障

各级税务机关应合理配备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和反避税管理人员,抓好业务骨干培养,特别是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的培养。注重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加强所得税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建立和完善所得税管理人才激励机制,激发所得税管理干部队伍活力,保持所得税管理队伍的稳定。

第2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 经济 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 发展 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 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 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 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主权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 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 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 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 现代 市场 经济 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 发展

4 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 企业 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 交通 、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 科学 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 计算 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第3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政府,管理政策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问题

(一)税务机关日常监管效率低。

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目前,由于征收管理方法过于单一、专业管理人员数量少、方法落后、税务机关设置不合理、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行政执法者“酌情”度量权过大,管理环节多,权力分散,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使得漏征漏管现象大量存在。在税务违法处罚方面,因为处罚的标准不统一,罚款界限模糊,使税务机关不能规范执法,同时也给执法监管带来了困难。这些问题严重的影响了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二)税务机关监督机制不科学。

当前,我国税收执法的内部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够规范。由于不同类型企业在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交流协调不够通畅,税务资源信息不能得到有效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够科学,国税局、地税局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导致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管不力,监督的内容重点不够突出、范围过于繁杂,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税务机关工作机构必须在本级税务局长的领导下才可开展工作,无法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大大的削弱了法制机构的监督力度。

(三)所得税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企业所得税发展亦增添了许多新内容,它具有税法性强、工作量大以及变化大等特点。社会对管理人员的能力与素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部分税务人员不能全面地掌握应用所得税政策,日常的管理和稽查工作也常因业务能力水平不足而出现难题。实际工作中,所得税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配合的默契度不足使得很多工作细节没有得到应有的完善,阻碍了所得税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制度

(一)提高税收征管程序化与法制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其职责范围,合理分配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要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通过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法规部门可以介入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促进其法制化进程。

(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需要加强企业与工商、金融、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

1、政府应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技术,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管理水平。进一步拓展税源监控渠道和手段,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逐步提高数据应用能力,提高数据处理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牢牢掌握税收主动权,减少税收漏洞,降低偷逃税发案率。

2、政府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采用不同的税收征管办法。对账务健全的私营以上非国有经济单位,坚持“申报”“核实”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个体私营企业实行“核定”与“查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对同地区、同行业、同规模个体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经济单位应实行核定税额。通过采取有效的措施,努力把不同级次的税源置于强有力的监控之下,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三)以人为本,强化企业所得税队伍建设。

随着时代以及社会的发展,市场的竞争已经逐渐转变成人才的竞争,要想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应该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下强化税收管理人员的素质。首先,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建立定期业务培训制度。通过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不断地提高和完善税收管理人员现有的知识结构。其次,要在多层次、多途径下开展专业化的培训活动,根据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以及管理的现状,探索实施以行业管理和规模管理为重点的培训管理手段,从而建立一支专业化强的高素质队伍。最后,要经常性地结合企业发展规划、税务人员的业绩能力以及道德素养等因素开展一系列拓展实践活动,深化税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的认识,并在更大程度上调动税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

三、总结

企业所得税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功能,它来源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并随着社会环境的改变而不断修正,以便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新企业所得税的实施不仅为其管理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我们必须深刻、清楚地认识到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改革与创新,使企业所得税朝着更加精细化、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迈进。

参考文献:

[1]柴秀英.财务会计与税收政策差异分析比较[J].内蒙古统计,2003.6:64~66

第4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在税收总体收入快速增长的同时,所得税对税收增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使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得到了更好发挥,并为全面完成税收工作任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从20__年1月1日起,国务院对国税局和地税局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了微调,自所得税分享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统一由国税部门征收管理。所得税在总税源中的比重逐年提升,所得税已经成为新的税源增长点。

但是,当前国税机关在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和难点,如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手段相对较弱,重审批、轻管理,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和汇算清缴的方式繁琐,个别税务干部会计业务知识不够扎实和税收业务素质不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所得税的税收征管质量;同时,由于部分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低等原因,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处理随意性大,任意缩小税基、隐瞒收入,虚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严重,更加重了所得税的管理难度。因此,迫切需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加强新办企业所得税管理,应围绕“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强化预缴”来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一、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依托,加强户籍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实行分类管理。

首先,摸清纳税人底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对房地产业、服务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国税部门对其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仅满足于这些企业的按期申报,对其申报的准确性缺乏必要的监控,甚至有部分企业开业很久,依然没有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对此,我们认为,应该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和调查,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的变化情况,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其次,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征管手段,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一是要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税源户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税源户,在日管中予以重点监控。二是加强行业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制订出行业的平均赢利水平,以便对照分析。三要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方法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强化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密切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共享。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的一个基本环节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主要工作。

现行的纳税评估比较侧重于对增值税纳税情况的评估,而对所得税的评估则比较欠缺。其实增值税往往与所得税是紧密联系的,增值税的查补往往也意味着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这就要求我们把增值税的纳税评估与所得税的纳税评估紧密结合起来,方法之一就是建立纳税评估的台账,记录企业视同销售等涉及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行为,作为对其所得税申报情况审核的辅助;方法之二就是要督促企业进行账务调整,加强纳税评估的后续管理,不能一补了之。

加大日常检查力度。由于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以会计利润为基础,所以,企业常常通过种种方法缩小税基或隐瞒收入、虚列或扩大成本。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强对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损失的真实性审核管理,对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或标准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加强对企业费用、购入资产的原始发票的合法性审核,对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发票),坚决不予进账;加强对企业成本核算的监督,对那些亏损大户,我们更要具体分析,查清原因。

对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偷税情况移送稽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从而使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构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对企业的涉税业务进行全面监控。

三、要改进汇缴方式,提高汇缴质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汇缴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着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针对企业所得税汇缴业务复杂,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税务人员业务不精的现状,亟待从改进汇缴方式入手,切实强化所得税汇缴管理。

首先,要加强对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企业税法宣传的力度,提高征纳双方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进行税法宣传不仅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责任,同时也是加强所得税管理的必然要求。在日管中,我们发现,虽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企业在扣除项目方面依然存在着误区,如在工资、福利费及开办费摊销等项目税前列支时不符合税法规定。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涉及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财务成果等生产经营各方面,业

务处理涉及税法、会计法、会计制度、财务管理等相关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多而散,只有统一掌握政策、执行尺度和标准,着力提高征纳双方汇缴综合素质和技能,才能确保所得税政策得到及时、准确的贯彻和实施。其次,要改变现行的汇缴方式。在现行制度下,企业所得税在年后十五日内申报,四个月内汇算清缴。由于企业户数多、时间紧,汇缴的质量难以保证。我们认为,可以把一部分汇缴工作(如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小的企业)由有资质注册税务师来完成(注册税务师更多地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来处理相关会计业务),以确保税务机关有足够的精力和人力对重点企业的汇缴进行审核。当然对注册税务师也要加强管理,通过对企业汇缴情况的复查来考核其质量,不合格的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质询和警诫。

再次,要加强对有关事项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的台账,记录其减免税、广告费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发放、企业弥补亏损、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应重点检查事前审批改成事前备案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规定等,确保所得税征管重大事项执行得正确规范,防止企业混水摸鱼、自行扩大扣除项目范围等现象的发生,以严格管理挖掘税源,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住恶意偷逃税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所得税秩序的规范和整治力度,净化税收的社会环境。

四、重视申报质量,加强对所得税预缴的管理,保障税款的及时均衡入库。

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机关要加强日常辅导监督,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漏洞及时检查纠正,企业才能及时、正确的申报。一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质量,如对新办企业财会人员进行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在年度纳税申报期之前,就一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情况对纳税人进行讲解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政策规定,做到准确如实申报。二是在企业纳税申报以后,税收管理员要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基本数据逻辑进行认真审核,对其中适用政策不准确、逻辑计算错误等问题,及时提请纳税人纠正。

第5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汇总纳税 征管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并行多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形式上实现了法律的统一和税收法定原则,更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实质上实现了新的制度构建。作为核心内容之一的税收征管制度也根据新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做了改进和调整,但在实践中征管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有关汇总纳税制度及其弊端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以居民企业的注册登记地为纳税地点;对外商投资企业则没有这一条限制,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

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有非法人才允许采取合并缴纳所得税。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与企业集团的日益壮大,汇总纳税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目前大概已经有20多个国家采用汇总纳税制度,一种是所得统算型的合并纳税,另一种是损益列支型的合并纳税。我国属于损益列支型的合并纳税,可以将子公司的亏损在母公司的所得中列支。但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汇总纳税企业一般是跨地区经营,涉足行业广泛,成员企业之间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规定各不相同,对同一政策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与汇总纳税制度本身要求的集团内所有公司必须使用相同的纳税年度形成矛盾,并且选择合并纳税方式后就很难在以后年度更改。

其次,汇总层次复杂,成员企业变动会给税收征管增加了难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变动频繁,部分企业通过兼并、出售、出租、入股等形式进行企业改制,导致企业性质呈现多样性和不确定性。部分总机构对成员企业数量及级次关系不尽清楚,基层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也不能及时到位。

第三,汇总纳税企业基本属于大型机构或集团,其经营方式与内控手段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对传统的税务管理是很大的挑战。而且,汇总纳税涉及敏感的企业内部关联交易,加大反避税的难度,同时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集团还单独成立税务审计部,促使企业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逃避国家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

从近几年税收征管现状看,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监管一直是薄弱环节,因此对于合并纳税,新法原则上是采取否定态度的。第五十二条中规定,除了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加上汇总纳税企业本身的复杂多样,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范围扩大,将会使这一制度的弊端凸显,出现新的问题。

二、新税法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是否独立纳税的唯一标准,对原来就地缴纳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将由总机构汇总纳税。这有助于降低所得税管理的整体成本,统一政策的把握与执行,降低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程度。但“两税合并”也会给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征管带来一些新的问题:

首先,分享比例引发“税源争夺战”。在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财预[2008]10号)规定了汇总计算的总原则,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这一规定虽然制止了税收收入全部向总机构所在的比较集中的发达地区,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总分机构所在地区之间的税源争夺,有可能加剧欠发达地区特别是基层财政的困难,从而引发“引税”现象。

其次,税收预算级次不利于积极监管。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按比例分享后取得的税收收入在预算级次上多为100%中央级,在与地方分成的40%部分也多为省级,对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的市和县级财政基本没有所得税贡献。按照属地管理和监管级次划分的原则,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享有监管权,但成员企业的税款缴纳、财务管理都在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在这种财政分配体制下,并不关心汇总纳税企业的实现所得税额。基层税务机关在人少事多和所得税难管的现状下,存在可管可不管的倾向,同时监管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没有很强的控制手段也不能有更多的精力表现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积极性。

再次,税收征管方式不利于日常监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由于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控制较少,特别是那些不需要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的纳税人,缺乏依法接受监管的意识。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审核,针对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报账制、报审制、核销制等方式的成员企业的税前扣除等项目的审批,看不到账簿和记账凭证,无法掌握实际情况;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可通过汇总纳税情况分析调查,发现成员企业申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但检查归属权不清,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项目调整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现同样问题则无法进行调整。稽查部门对成员企业分散式的稽查,增加了税企双方的工作量和成本,对同一问题的定性和处理依据可能不尽相同;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汇总和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能及时反馈沟通,可能存在某一成员企业被查出来的问题,其他有同类问题的成员企业却没被查处现象。这些都构成了制约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的不利因素。

最后,集团内部规定不利于强化监管。汇总纳税企业基本有属于自己的财务处理规定,这些规定往往与税收政策有着很大的差异。成员企业从总机构的整体利益出发,财务核算并不完全按业务发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而是根据上级要求、行业规定、文件通知等,对财务数据人为变动。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抵债资产处理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等的报审,需要先经省级公司或分行下达指标后才报税务机关审批,税务部门相对被动,容易造成执法隐患。加上上级主管部门对成员企业的经营业绩、人员任用的内部制约考核机制严厉,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往往对上级主管单位报送一套报表,应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金分配,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另外一套报表,应付税务管理和稽查,形成所得税管理漏洞。

三、完善汇总纳税企业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1.限制汇总纳税企业范围,规范统一大型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统一计算纳税,汇总纳税单位将会越来越多,地区之间争夺税源、管理力度不均衡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税务机关应限制汇总纳税的范围,将汇总纳税限制在少数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业集团内,同时对可汇总的成员企业限制控股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针对目前各金融保险、石油石化、电信供电等单位行业内部财务处理规定与税收政策的差异问题,应建议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研究新税法,修改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尽量地缩小专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降低税收管理内外成本。

2. 明确分工,协同统一管理。企业所得税征管应逐步向各部门明确分工、协同管理的方向转变,建立适应企业所得税征管需要的协作机制为确保企业所得税管理在政策执行、管理方法和管理力度上形成统一局面,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管理上的漏洞,国税、地税必须联合起来,上下级部门及时进行信息反馈,调动基层政府的积极性和主管税务机关管理责任性,定期研究对策,以取得最佳征管效果。同时,建议放开税务市场,引进会计师事务所等竞争力量,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并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推动和促进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向前发展。

3.在所得税软件的框架下,建立针对汇总纳税的数字申报渠道。尽快开发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是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征管效率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所得税软件的开发应在一个总体的设计框架内统一进行,但由于汇总纳税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大,税收申报口径与财政部下达的决算报表科目设置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建立针对汇总纳税制度的申报渠道。需注意的是,汇总纳税的电子申报系统、税前扣除及减免税审批系统、各类统计报表汇总和综合查询系统与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纳税评估系统之间应相互关联贯通,而不应该相互割裂,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优势。

另一方面,所得税是一个复杂的税种,在汇总纳税环节尤为如此,对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很高。建议把企业所得税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于信息系统和软件的应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税务干部素质培养的重要内容,将普遍培训和重点培训相结合,在各类考试中加大所得税业务的份量,迅速提高税务干部的企业所得税业务和管理水平,增加所得税业务人才的储备,以适应企业所得税不断发展的需要。

4.从制度层面细化税务管理措施,完善政策管理规定。首先,在税收政策制定上将实际征管工作中征纳双方均不易掌握的概念以具体量化指标的形式予以明确,增加政策的可操作性;其次,针对企业所得税现行政策规定中的漏洞与盲点,制定相应的办法,完善政策体系,如规范和防范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研究就地纳税的法人分支机构和其总分机构的业务往来和特点,根据集团公司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制定详细的申报纳税调整办法,规范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防止利用集团内部账务处理和地区之间的税收优惠转移利润,造成税款流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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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志勇.企业所得税制改革:进程回顾与配套设施[J].涉外税务,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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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锡平,季久义.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税务研究,2006年第3期.

[5]中国税务学会学术研究委员会编.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研究 [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解释》.中国税务出版社.

第6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逐年保持较高的增长幅度,房地产行业实现的税收占税收总量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已成为我国税源增长较快的行业之一。但其中还存在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营业税增长较快,企业所得税增幅却较少。因此,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风险管理尤为必要。对企业来说,有助于房地产企业实现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有助于其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强化法律意识。对于国家来说,则有助于提高国家的税收总量;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实现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

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呈现企业数量稳定、企业经营业绩相对较高、企业的分布比较集中、企业的经济类型具有多样性等特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2011年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61,740亿元,比上年增长27.9%,增速比上年回落5.3个百分点,比1-11月回落2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44,308亿元,增长30.2%,增速比1-11月回落2.6个百分点,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1.8%。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89,720.31亿元,比上年增加16,509.52亿元,同比增长22.6%。2011年税收增长的主要特点:一是税收总收入平稳增长。2011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增长与上年增速基本持平。二是分季度来看税收收入增速呈“前高后低、逐季回落”走势。2011年各个季度税收收入增速分别为32.4%、27.2%和22.6%和6.8%。三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主体税种较快增长。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同比分别增长15.0%、22.6%,与上年增速持平;企业所得税增长30.5%,比上年增速加快9.2个百分点。四是与汽车、房地产相关的税种增速明显回落。

三、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1.管理性失控。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积压的资金较多,工程结算复杂,涉及税种较多,会计准则(制度)和税法对房地产开发收入、成本的确认也存在着差异,使得征管难度加大。另外,税务人员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资料掌握不全面,税收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使得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存在较多的漏洞。

2.信息性失控。税务人员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进行全程跟踪,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有很多纳税人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反映的税源状况不真实,隐匿收入、少报收入,甚至造假账的现象时有发生。另外,税务管理人员的知识面较窄,面对纳税人日益“高明”的偷税手段显得力不从心。

3.机制性失控。税务部门监管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链条的末端,对于其立项、审批、征地、开工、预售等信息分别有建委、土地、规划、房管等部门掌握。由于信息交流不畅,税务机关对无法针对房地产市场的经营行为和纳税环节形成全面及时和科学准确的征管体系,对房地产项目的立项、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监控的不到位、不及时,造成了行业征管重点与行业经营特点的严重脱节。

4.诚信纳税意识不够,偷税现象比较严重。房地产行业纳税人的意识和素质问题是导致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困难重重的重要因素之一。一方面,房地产商一味地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纳税意识淡漠,法制观念不强;另一方面,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现房开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一些企业聘请的财务人员多为老板的亲戚朋友,没有做房开企业会计的经验,政策掌握不清,企业核算不完整,税收政策执行不到位,从而未缴少缴税款。主要表现在:一是隐匿应税收入;二是成本项目不实;三是延时确认应税收入。

四、强化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若干对策

1.建立社会综合治税网络,构筑信息交流平台。所谓社会综合治税,是指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加强税源管理为目标,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合力构建严密的税源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高税收征收率的一种税源管理方法。如《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已于2008年8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考核奖惩机制、信息利用机制,促进各成员单位间和地税部门内部的横向和纵向联动,使各职能部门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起“政府主导、地税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为主要特征的一体化税源管理新模式,真正实现全社会齐抓共管地方税源,促进地方税收稳步增长。

2.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加强日管。结合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的特点,在税务登记环节、开发项目批准立项环节、施工环节、预售环节、竣工验收环节、注销环节等,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管操作规程。

(1)税务登记环节。税收管理员要了解企业经营范围及基本经营情况,进行税收征管基本规定及税收基本政策的辅导,辅导企业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规范建账建制等。

第7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税制结构;税制改革;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5-0035-02

税制结构是指税收制度中税种的构成及各税种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税制结构是否合理,是税收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税收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的前提。

一、税制结构的类型及其比较

主体税种是一个国家税制结构中占据主要地位,起主导作用的税种。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两种类型的税制结构模式,一个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另一个是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1?郾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首先,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普遍征收并占据主导地位,企业所得税也是重要税种,同时辅之以选择性商品税、关税和财产税等,以起到弥补所得税功能欠缺的作用。所得税作为“对人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直接税体系内容,税负不易转嫁;并且可采用累进税率,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原则,体现纵向和横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累进制的所得税制度富有弹性,对宏观经济具有自动稳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获得财政收入方面是稳定可靠的。辅之以其他的选择性商品税,如特种消费税,可进一步增强这一结构的聚财功能。

2?郾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一般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关税等税种作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筹资方式,其税额占税收收入总额比重大,并对社会经济生活起主要调节作用。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作为辅助税起到弥补商品税功能欠缺的作用。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突出优点首先体现在筹集财政收入上。在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税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商品税是转嫁税,但只有其产品被社会所承认,税负才能转嫁出去。因此,商品课税对商品经营者具有一种激励作用。从税收本身的效率来看,商品税征管容易,征收费用低。

二、影响税制结构选择的因素分析

当今,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即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发展中国家的现行税制结构则以商品税为主体。

1?郾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人均国民收入居世界领先地位,具备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物质基础。同时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够有效地进行个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项费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缴的简便征税方法。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税源极其有限。由于处于商品经济发展初期,商品流转额迅速膨胀,商品税的税源远远大于所得税的税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如在中国,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个体或小规模经营,所得难以核实,使得个人所得税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备管理上的条件。

2?郾对税收政策目标侧重点的差异是税制结构选择因素之一。税收政策目标包括收入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国家对这些政策目标的侧重不同,从而会影响到它们对税制结构的选择。发达国家着重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资源或公平调节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税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税收公平目标的实现,个人所得税无疑是一个重要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贫富悬殊、分配不公问题十分突出和严重,为缓和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征收社会保障税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差距、抑制贫富悬殊的作用。所以,注重发挥宏观效率和税收公平目标,就必然会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迅速发展本国经济的历史任务,需要大量稳定可靠的财政收入作保证。商品税较之所得税对于实现收入目标更具有直接性,税额多少不受经营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响,税源及时、稳定。并且,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实现税收效率目标上占有优势。发展中国家宏观经济中的主要问题在于结构失衡,即产业结构不合理、不协调,在市场机制健全的条件下,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商品课税要比个人所得税大得多,商品税通过差别税率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最终使整个经济体系的效率提高。

3.税收征管水平是制约一个国家主体税种选择的重要因素。发达国家具有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手段,计算机广泛应用于申报纳税、年终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审计、税务资料、税收咨询服务等工作,同时有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税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这些都适应了所得税征收对征管水平的较高要求,使所得税成为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可能。发展中国家经济管理水平较低,税收征管手段和技术比较落后,加上收入难以控制的农业就业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业人口所占比重较大,客观上使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商品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征收,比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征收要简单得多,对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较低,因此发展中国

家从现实出发,只能选择商品税为国家主要的筹资渠道。

三、当前阶段我国税制结构的调整和选择

(一)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

1.税种功能结构不健全。从我国现有税种看,筹集财政收入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等,能够体现出调控功能的税种主要包括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但现行税种中缺少对社会能够体现稳定作用的税种,如具有特殊功能的稳定社会性质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

2.“双主体”模式没有真正建立,主体税种结构失衡。现行税制结构中,流转税比重偏高,所得税比重过小。主体税结构失衡,既不利于主体税种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作用。

3.就流转税本身的结构而言,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比重过大。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较窄,且征收环节单一,不但调节消费的功能较弱,而且组织收入也明显不足。

(二)选择合适税制结构的原则

在短期内,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可能得到飞速发展;政府的税收征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税制结构的选择与调整不能超越这些限度。税制模式只有与国情相适应,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

1.经济发展水平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长期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经济效率低下,造成所得税税基过窄,限制了所得税类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国经济体制中计划色彩浓厚,政府对经济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为价格附加的流转税的畸形发展,间接税与直接税比例失调,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比重过高;我国大规模经济建设的状况决定了税收聚财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

2.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相适应原则。税收征管是在既定税制结构下一国税收政策的具体施行,有效的税收征管依赖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与税制结构紧密相连,为实现税制结构所要求达到的目的,必须使征管模式适应税制结构的设计。现阶段我国生产力落后,市场经济不发达,“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决定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为适应这种税制结构,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对流转税集中的大中型企业加强长期监督,控制好税源,这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根据国外税制改革的一般经验,优化我国现行税制结构的总体思路是,通过新税种的开征及税负水平的调整,达到直接税和间接税比例的不断调和。也就是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收入的不断增加,通过优化税制结构,使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的过程通常也是直接税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的过程,不断增加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充分发挥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最终达到建立“双主体”税制结构的目标。

(三)选择适宜的税制结构,深化我国税制改革

在一定时期内,应保持税制相对稳定,不宜做较大变动,只能对其不规范和不完善的方面进行调整。

1.妥善解决增值税税负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使税负进一步趋于合理化。如对商业零售环节的增值税的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进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适当降低商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

2.内外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思路。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就现行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外国企业所得税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统一了税收管辖原则,对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确定,统一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为准。

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尽快建立全面反映个人收入和大额支付的信息处理系统,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的级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

4.改进和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消费税征收品目,将某些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对部分家用电器、饮料、皮革制品等消费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适当调整有关税目的税率,重新确定合理的税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烟、酒等产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确定办法。

5.积极推进增值税管理手段的现代化,推广使用计税收款机,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开和管理。

第8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 资本弱化 宝洁公司 避税

当前,外商在华投资企业中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问题日趋严重,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

1.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当跨国公司向其关联企业进行股权融资时,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股息和红利不能在税前扣除;与股权融资相比,当跨国公司向其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时,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就能在税前扣除,从而冲减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避税目的。

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避税的常用手段之一。对外来投资者而言,债务融资比股权融资更加简便灵活,只需支付利息,不会影响公司表决权和控股权等复杂变化;同时,债务融资还能有效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对于东道国而言,资本弱化具有较大负面影响,主要包括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收益与责任不相称[2]、国家税收权益严重受损以及引进外资实际效果削弱等。

2. 宝洁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漏税

2003年,广州宝洁公司被查出漏报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首先,宝洁向中国银行的巨额贷款属于债务融资,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宝洁向银行支付巨额贷款利息作为利息支出在税前从公司利润中扣除,冲减其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达到其利用资本弱化漏税的目的。其次,宝洁将绝大多数贷款以无息贷款的形式借贷给其关联企业,相当于向其关联企业进行无成本债务融资,可以帮助其关联企业达到避税漏税目的。

假如当时宝洁公司通过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也可以解其关联企业资金紧缺之急。与银行贷款不同的是,宝洁需要根据其盈利情况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和红利,而股息和红利不能在税前从利润中扣除,也就不能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3. 宝洁能够在华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原因

3.1宝洁利用资本弱化避税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根据MM理论,企业为了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通过增加债务融资以增加避税的额度。纳税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企业的逐利性是其避税的内在驱动力。宝洁公司美国母公司成立于1837年,广州宝洁公司成立于1988年,具有庞大的经营规模和丰富的避税经验,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3.2中国反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不完善

我国开始利用立法防范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遗憾的是,当时国家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办法》只适用于内资企业,对于通过资本弱化避税更严重的外资企业并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2008年我国开始实行同时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新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未采用原来在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问题上的强调利息支付的正常交易原则,而是采用了安全港模式[3]。财税[2008]121号文《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此外还对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的范围作出更为严格更为具体的规定。

综上,目前我国反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还处于框架阶段,在外资企业借款额度范围、资本结构、利息支出在税前抵减以及对外资避税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方面还很不完善,这就给予跨国公司避税的可乘之机。

3.3中国税收征管仍旧存在漏洞

与转让定价等避税方式相比,利用资本弱化避税,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明显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中国税收征管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奉行吸引外资至上的原则,在对外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等税收优惠的同时,税收征管方面存在“该管不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国外资企业“常亏不倒户”的存在。第二,高级税收征管人员的缺乏。此外,中国税收征管还存在外资企业信息取得不便的问题。

事实上,中国吸引外资的本意是带动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收入,发挥外资的“技术外溢”效应,但是在逃税日益肆虐的情况下,中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被削弱了很多。

4. 宝洁漏税案给我国防范外资企业资本弱化避税的启示

4.1完善反资本弱化避税法律

宝洁公司只是中国外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冰山一角,外资企业税收征管难题亟待解决。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本弱化的管理采取了安全港模式,中国税收征管的漏洞亟需填补。

4.1.1严格界定债务资本的定义与范围

准确界定债务资本是防范资本弱化的重要前提。当前市场上常用的债权性投资方式主要有长期贷款、短期贷款、背对背贷款、混合型融资工具等[4]。要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有区别的对待并处理,尽量准确的核算企业的债务资本。

4.1.2债务/股本比率因行业而异

我国税法规定的债务/股本比率具体为,金融企业是5:1,其他企业是2:1。中国税法对债务/股本比率的规定应当因行业而异,更加细化地进行规定。如果某个行业的发展处于成长阶段,需要大量引进外资以促进发展,相应的债务/股本比率应当相对高一点;当行业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相应的比率应当相对低一点。

4.1.3选择合适的债务/股本比率的计算方法

我国采用的债务/股本比率计算方法是“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投资之和”。随着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深入了解和科学知识的发展应用,债务/股本比率计算方法应当根据与实际的吻合程度进行调整。

4.14加大对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外资企业的惩罚力度

广东税务局对宝洁漏税案的处罚不过是追缴应纳税款,与其所获收益相比,处罚力度远远不够。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还要有滞纳金和建立税务违规记录等惩罚措施,严格打击外资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行为。

4.2提高税收征管要求和执行力

4.2.1提高税收征管要求,加大对税收征管相关人员的培养

我国的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保证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员能依照资本弱化税制对资本弱化现象进行有效的遏制。

4.2.2加强国际税收协作与信息共享,确保反资本弱化避税落到实处

通过建立中介机构或者官方税务机关税收信息共享与处理部门,促进国家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和税收协作,深入全面的借鉴并总结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经验,确保反资本弱化避税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苏筱华.《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各国对策及启示》[J].《涉外税务》.2005年第7期,第46-49页.

第9篇: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和谐税收;创新;效率

创新社会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更是提出了“服务科学社会,共建和谐税收”的口号,对新时期我国税收发展与税制改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新时期的社会发展中,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维护纳税人的相关权益,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税务服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建服务性政府的必须。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收服务工作,降低税收成本、减轻办税负担,也要通过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与熟悉办税程序等,为人们提供全方位高效的税收服务。本文以钦州税务局为例,对其税收与加强社会管理的创新作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税收征纳中的管理创新――以钦州和谐税收为例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税收征纳中征管模式滞后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现状的影响,使得我国税收征纳的工作不能良好开展,加之税收治法欠缺规范,涉税维权渠道等等的制约,使得新时期的税收征纳中各种矛盾时有发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良好发展。“十二五”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在制定税收发展规划时,提出了“和谐税收”的新理念与实践,对我国税收制度的演进改革以及征纳措施的优化调整树立了执行的标杆,使得税收征纳中的管理创新具有了一定的实操性。

在国家相关政策以及税收征管的大环境下,钦州市税务部门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与科学的管理谋略,在税收的征纳方面进行了锐意的改革,为纳税人生产经营与发展壮大提供了有效地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其中钦州市钦北区地税局以“和谐”促“税收”,展开了形式及内容丰富多彩的“和谐建设”在基层主题活动,积极向群众传输“和谐税收”的理论与税收方针,创新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起了税务局廉洁高效、政令畅通以及政务和谐的新形象,在2101年的前10个月,企业所得税收入就达到了2.3064亿元,同比增长了64.75%,真正做到了和谐促税收,钦州市钦北区地税局通过管理到位、学习到位、宣传到位以及帮扶到位等税收征纳中的管理创新,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该地区的税收管理的“和谐”。

作为钦州市税务部门锐意改革别的另一个典型代表,钦州港区国税局着力于创建和谐的税收环境,通过制定出台了和谐税收管理办法、构建了税务和谐服务队伍等有效措施,为当地的企业创设了和谐的税收环境,促进了该地税收的发展。在具体的工作中,钦州港区国税局积极推行和优化“一站式”、“一窗式”服务,大范围延伸了国税局的服务,实施首问负责制,为该地的企业积极提供法规查询、证词咨询以及办税指南等服务,帮助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和经营管理,为和谐税收打下了基础,另外,钦州港区国税局从领导班子和一般税务干部层面着手,积极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使得各层级干部的业务水平得到了有效地提高,并并积极转变干部的思想观念,树立“企业纳税我服务”的理念,使得税务局个层级的管理干部等实现了从“管理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为该地区的企业发展与工业建设积极提供有效的服务,大力扶持新企业,并用足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为当地的经济发挥创造了优良的政策环境,为港区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使得在创建和谐税收环境的前提下实现了该地经济的飞速发展。

二、社会管理创新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对策

1.公开透明涉税事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作为新时期的税务部门,为了充分调动广大纳税人的参与度,实现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的创新与加强,税务部门应全面推进涉税事项的公开透明,使得广大民众更有参与税收运社会服务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样也可以使税务部门可以广泛充分地听取纳税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使得税收的征纳及服务更具针对性和科学性,在现实生活正更具实操性。首先,税务部门应当重点公开政务服务、纳税人权利义务以及政策落实等涉税事项,要讲求力度和实效,而不是以前的那种政策公告和通知等政策性文件,要让纳税人真正意义上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其次,税务部门要尽量延伸和拓展涉税事项的公开范围,尽最大可能来满足纳税人的经济需求个立体监督,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除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以及受法律保护的纳税人商业秘密外,税务部门可最大范围地公开税务部门的行政和执法权力事项,这些内容的及时公开有助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动向与自身纳税方面的相关内容;再次,税务部门应当畅通涉税事项的公开渠道,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制度化的运行轨道,严格约束税收执法权中的自由裁量权,为纳税人创建一个和谐的纳税环境。

2.调整和消除所得税中税收规定和会计规定的差异

在当前的发展中,为完善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应当沥青增加所得税计征难度的主要因素,便是逐渐形成的税收规定与会计规定的差异,基于某些方面需要保证国家的税利益的原因,极其容易出现税收规定与会计规定不一致的规定,这必然会造成征纳-双方成本的提高,针对此,笔者认为应遵循税收向会计规定靠拢原则,适当简化或减并对计征环节的规定,并以此来促使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提高,这种形势下,不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征纳成本,好促进了和谐税收的发展,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中对企业所得税的应收尽收。

3.增强税务人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

结合钦州港区国税局的成功经验,新时期的税务部门应将自己定义为纳税服务的主体,向部门内的各层级管理人员灌输服务的意识,进而摒弃传统的执法理念,在完善社会管理的过程中优化服务,进而使得税务部门的工作开展达到执法、管理与服务的良性互动,在具体的税务工作实践中,应当明晰服务责任,根据相应的部门不同细化明确业务、行政及技术等部门各自应承担的服务责任,讲求将服务责任落实到明处,真正意义上为纳税人谋福利,开展和谐的税务征纳工作,另外,税务部门的相关人员应积极拓展服务的领域,强化纳税服务的载体间建设,自上而下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并经过专业的培训来提高服务的水平,在纳税人的心目中树立起税务机关良好的形象,促进所在地和谐税收的发展。

4.加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程度,提高税收队伍素质

针对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的问题, 应当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对征管的流程、办法、职责等进行系统化完善管理,同时,也要对税收征集队伍成员进行有效的绩效考评,为提高所得税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打下基础。任何时候,人才队伍的建设都是管理中主要的一环,所得税征管人员也不例外,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培养出税收的实用性专门人才,可以对有潜力的员工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对现有的人才资源进行高效合理的配置,以此来增强所得税税收人才队伍的活力与稳定,提高其综合素质,使其更有利于所得税征管质量的提高。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的发展过程中,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对钦州两税部门的改革为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就所得税征管对策进行了探讨,通过完善税务人员业务素质以及公开透明涉税事项等等,为新时期所得税征管的更高效进行打下了坚实基础,进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建军,谢芬,苏明萃.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效率测度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2,11:6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