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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晚于郑和下西洋数十年开始的“地理大发现”,如果“地理大发现”没有带来近代世界发展格局的重大改观,如果没有随着这种改变而带来的中国近展史的重大顿挫,那么郑和下西洋是否会成为中国历史叙述的重大事件,是否会有郑和及其航海历史在20世纪初的重新发现,几乎会成为一个未知数。
当我们纪念郑和下西洋600年时,会面临史料不足的严重困扰。虽然郑和的航海路线基本明确,但原始档案阙如,还是会使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靠想像才能复原郑和航海的景况。
郑和宝船的尺寸与形制、船队规模与人员、往还所交易的宝货珍物,仍有文献可考;郑和航海的日程,已随郑和档案的失踪而沉埋。“此去中国,十万余程,民物咸若,熙同情”,“洪涛接天,巨浪如山;涉彼狂澜,若履通衢”,只有这些如诗的语言刻在异域的石碑上,让人感受到一个大国旧日交通诸国的雄风。
今天,我们已无法确知郑和下西洋到底为着实现怎样的目的,除了带去赏赐和贡使的到来又达到了怎样的效果。在感受到哥伦布、达・伽马和麦哲伦开创环球航行,并记住了近代历史顿挫的今日中国人的眼中,仅仅这样一种雄风洋溢的碑记,已足以便人从历史的回望中找到大国的荣耀,从而不再过于执着地追问郑和下西洋到底为着什么,做到了什么。
可以说,郑和下西洋是一个被发掘的事件,它的意义因为世界近代史和中国在近代世界史中的位置而变得显著起来,而对于郑和下西洋的意义,也包含了多种可能性。郑和船队的强大,容易让人想到明成祖时代的强盛,但客观地说,明成祖时代在中国历史上并非一个强盛的时期。郑和宝船的规模和航海历程,会使人想到中国科技的先进,这一点符合事实,当时中国具备发现世界的所有技术条件,这一点至今无人否认。
郑和下西洋开创了远洋国际和平交往的先例,这也毫无疑问,郑和七下西洋,只有两次使用过有限的武力,而且都是出于自卫,而并非为着进行远洋拓殖和资源掠夺。郑和下西洋传播了中国文化,促进了文明交流,这同样没有疑问,中外物种、商品与制作技术的交流在此间相当活跃。
郑和下西洋还让人产生诸多猜想与感慨。虽然郑和七下西洋已足够充分地显示那不同于哥伦布等人的航海,不是“发现之旅”、“探索之旅”、“商业之旅”,而是“和平之旅”、“外交之旅”以及“传播之旅”,人们仍然会猜想如果郑和航海完成了地理大发现,那么近代世界将会是一个怎样的状况,最先取得海上霸权并因此获得夺得各种国家利益机遇的又是谁。
近代世界殖民主义掠夺所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但如果我们因此而从郑和下西洋中激发的只是一种后悔情绪,难道不就陷入了与殖民主义者同样的逻辑吗?这种想像不仅忽视了近代西方国家的强大并非取决于航海,而是贸易、市场、工业、科技、文化变迁与政治制度的协同作用,而且也忽视了郑和航海的可贵正在于它所体现的价值是和平、平等以及强大中的文明和优雅,郑和不仅被中国人民所纪念,也留在他所到达的许多国家的人民心中,正是因为这些价值的存在。
我们当然不能忽视郑和下西洋保障了中国的海权。即使明成祖及明宣宗对郑和下西洋有一些“混一海宇”的目的,他们所追求的也只是“万邦来朝”,而不是占领与征服。我们可以说追求“万邦来朝”有面子工程之嫌,但仍然应该肯定这比近代世界强者对弱者的野蛮征服与剥夺要文明得多。
当我们想像郑和船队可能主宰近代世界的秩序时,应当想像的不是弱肉强食这个近代世界实际存在过的秩序,而是一个平等往来的文明秩序。郑和下西洋所维护的中国海权,是一种友好交往、共存发展的权益。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战略布局、拓宽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现实选择,是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实现海陆联动、提升我市综合实力的积极举措。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金融机构要深刻认识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批复的《省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总体要求,立足实际,树立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理念。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金融对海洋产业发展的要素支撑,推动我市海洋经济强市目标实现,为建设“山海秀丽、富裕和谐”的新作出贡献。
二、突出重点加大海洋产业信贷投入
各金融机构要以我市大力发展海洋经济为契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构筑大平台、开发大港口、建设海洋产业基地、健全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为目标,突出支持重点,明确信贷导向,优化信贷结构,努力集聚信贷资源,满足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
(一)积极支持港口和临港型工业、物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港、头门港区、大陈黄礁石化港区、海门港区、大麦屿港区对台客货运输和集装箱运输支线港等港口开发的信贷投入,支持金台铁路和头门、大麦屿等铁路疏港支线、沿海高速公路、沿海快速通道等港口及腹地基础设施建设。要落实我市“十二五”规划要求,为石化工业基地、沿海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基地等临港产业基地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石化、交通运输设备、资源再生等临港型工业加快发展。要积极探索港口物流与银行信贷资金衔接的有效方式,针对港口物流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开办“仓单质押”等信贷创新品种,构筑金融支持港口经济发展的服务平台,推进“三位一体”港口服务体系建设。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发展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等融资方式,推动开展已建和在建船舶抵押贷款、预付保函等金融业务,满足船舶制造行业的融资需求。大力支持船舶交易市场建设,重点扶持特种船舶和船用设备制造及其相关配套产业发展。
(二)大力支持现代海洋渔业和滨海旅游业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及股份制银行要加强对椒江中心渔港、路桥金清渔港、临海红脚岩渔港、温岭中心渔港、玉环坎门中心渔港、三门健跳渔港等续建新建工程的信贷支持,推动标准渔港加快建设。要重点加大对远洋渔船改造、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发展以及规模化、标准化水产养殖生产的支持力度,着力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资信好的高效生态养殖、水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促进海洋渔业产业链的延伸。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的网点优势,为渔区渔民改造旧船、建造钢质渔船、发展水产加工产业和健康养殖业等项目和产业给予必要的贷款倾斜。各金融机构要以滨海城市为依托,积极支持蛇蟠、桃渚、大陈、石塘、大鹿岛等滨海旅游岛屿开发的配套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助力打造滨海旅游基地。对于资金需求大、开发周期长的项目,鼓励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予以支持,助推我市发展成为全省海岛开发开放的先导地区。
(三)突出支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充分挖掘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清洁能源、海水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的信贷需求,使海洋新兴产业成为我市海洋产业加快发展的突破口。一是积极推动以海水综合利用和海洋生物医药为主的新兴海洋产业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全国领先产业和企业集群。二是支持打造海洋能源产业基地,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核电、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开发领域,推进三门核电、百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等重大项目加快建设。三是支持海洋装备制造业发展,通过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供应链融资等多种抵质押方式,鼓励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海洋环保设备生产企业。
(四)积极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树立金融支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为建设新型临港产业基地、海洋综合开发体制改革试验区和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提供资金要素保障。要逐步退出对沿海地区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信贷投入,优先加大对涉海节能重点工程项目、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等的信贷投放,切实提高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要以排污权抵押贷款为突破口,探索开发与排污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和碳交易市场相结合的低碳金融创新产品,为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三、深入推进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创新
(一)深化金融产品创新。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地研发适合我市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创新产品,着力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积极拓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以海域使用权为质押的滩涂和海水养殖、临港工业等海洋产业的融资支持。继续推广渔船抵押贷款,简化贷款流程,合理评估渔船价值,适当提高渔船抵押贷款额度,满足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需求。不断完善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积极开办船舶出口买方信贷和保函等业务,为船舶出口、船舶修造企业技改研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探索发展适合海洋物流企业融资、结算特点的物流保理和联网结算等业务,促进海洋物流业加快发展。积极开展对外贸易融资和外汇业务,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海上航运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发展进口信贷、进口信用证等业务,为涉海企业产品出口和技术引进提供信贷支持。继续推进汇率避险市场和避险产品的培育与创新,设计适合海洋产业经营特点和汇率变化趋势的避险产品,帮助涉海企业有效规避汇率风险。
(二)优化金融服务体系。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鼓励辖内各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信贷服务方式创新,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洋经济集聚区域内设立以服务海洋经济为主的分支机构,建立高素质专业人才队伍,实现海洋产业融资需求与银行信贷供给的有效对接。要推进金融创新示范县(市、区)试点,扩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试点,逐步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新型金融服务组织互为补充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船舶租赁融资业务。推动建立规范的综合产权交易平台。推动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与风险投资、股权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战略合作,发展海洋投贷联盟。
四、着力拓宽海洋产业融资渠道
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开展涉海企业利用金融工具筹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港口、码头、岸线等海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融资产品,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加强私募可转票据、高收益票据等银行间市场创新产品的研究,进一步探索适合海洋经济发展特点的直接融资产品。积极支持、推动涉海企业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参与期货市场套期保值,鼓励涉海企业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平台挂牌交易,进行股份转让或定向融资。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实力雄厚的优势,引导大型民营企业积极投资于海洋工程、船舶建造、物流仓储、海洋运输等海洋产业。
五、合力构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一,简政放权。一方面,建立权力清单,报告中称,“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另一方面,改革工商登记制度,“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
第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最重要的改革将是“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规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
第三,财税体制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推进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营改增”扩大至铁路、电信、邮政等行业;三是推动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四是房产税和环保税立法;五是控制地方债风险,“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这意味着未来“没有明确纳入地方债务预算管理”的、与政府有关联的平台或类平台,将不具备享有最终偿债时的地方政府兜底的资格,相关信用风险值得区分和关注。
第四,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预计今年可能推进NCD的常态化发行、让CD直接面向居民和企业发售、建立公开市场操作的利率走廊、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和存款保险制度、民营银行破冰;进一步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主要扩大人民币的双向浮动弹性;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展农业保险和巨灾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第五,所有制改革。包括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上缴比例、发展混合所有制,“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投资项目”。
此外,本届政府在大的政策取向方面变化最大的两个方面为:一是对出口的态度;二是对海洋权益的立场。
在出口方面,报告的全新提法或举措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把出口升级提到了战略高度,并且明确以装备为重点。报告表示:“从战略高度推动出口升级和贸易平衡发展。”“从战略高度”是前所未有的新提法、新高度。报告除了提及常规出口措施外,特别突出了要“鼓励通信、铁路、电站等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让中国装备享誉全球”,“享誉全球”也是前所未有的崭新提法,并且和此前总理在泰国、罗马尼亚、英国推销中国高铁的实际行动是完全吻合的。
二是以推动对外投资和自贸区建设来带动出口。报告明确提出,要“抓紧规划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推进孟中印缅、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推出一批重大支撑项目,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拓展国际经济基础合作新空间”,随着以上项目发挥作用、周边国家与中国通过经济纽带联系日益紧密,必将为我国经济建设带来一个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
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以来,近几十年中,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形成了许多新的国际海洋法法律文件。"这些法律文件从整体上反映了海洋法发展的几个新的趋势--经济市场化、生态和资源化、专业化和技术化" [1]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对海洋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进一步重视,"海洋的综合保护和综合管理也成为了新近海洋开发研究的新潮流。" [2]
与这些新的要求相比,我国海洋事业的现状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加强与完善,以更好应对海洋法新发展的挑战:
一、加强海洋法制的建设
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海洋法体系,但仍然很不完善,这将很不利于我国适本文由收集整理应新世纪的国际海洋事务发展。
首先,要加强我国关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我国现行的海洋立法更多的行政性和政治性的立法,主要涉及对海洋的管理和保护,但很少涉及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经济性特征不足,这显然不符合国际海洋立法的资源化和经济市场化的趋势。[3]同时,在有限的资源立法中也出现了不平衡,即对传统资源如渔业和石油等规定较全面,但对新资源如新型矿产、海洋能源等的法律规制十分缺乏,甚至是空白。[4] 再次,立法在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生态性体现,例如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对资源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涉及依然较少,对生物资源多样性的体现更是十分微弱。[5]
因此,我国应迅速调整国内立法,加强针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将立法理念从政治性、行政性转到经济性上来,使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法律的与时俱进,一方面,对已有法律法规,如有关渔业和水下遗产保护的立法要积极调整,以应对新公约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增加对如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等新型资源和对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以弥补法律的缺失,使这些新型领域也能有法可依。
其次,要加强海洋立法的协调性和综合性。我国的海洋立法太过分散,各领域都有单独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而这些制度的制定机关错综复杂,又有各自的部门利益所在,于是形成了很难理顺的"条块结构"。这种结构容易导致"各扫门前雪"的情形,使各部门立法之间联系甚少,甚至相互孤立矛盾。而海洋事务中的各方面都是密切联系的,是一个系统的整体。这样无序的法律结构会成为我国海洋事业发展的瓶颈。
因此,要适应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就要求有更高层次的综合性立法出台,以统一和协调我国的海洋立法,避免在实践的适用中出现混乱,同时也更有利于我国法律与国际立法的协调。
二、加强对海洋的综合管理
国家的管理是对海洋事业建设的引导和保障,是海洋事业建设的基本。加强海洋事务的综合管理也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新潮流,有关公约的制定也正在酝酿之中。对于我国,建立海洋综合管理制度也是形势所需。
21世纪是全面实施海洋开发的时代,我国的海洋事业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海洋管理的国际性强、涉外问题多而复杂;海洋事务范围广泛,涉及事务多,海洋资源又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各种海上活动相互影响和制约,亟需总体控制和统一协调等等。
但是,如同我国的海洋立法一般,我国的海洋管理体制也存
在着许多不足。最突出的莫过于长期以来的海洋条块分割管理体制带来的单一开发、顾此失彼、重叠和盲区并存的局面;同时,管理混乱滞后也导致了开发活动的无序,不仅影响了整体经济效益,更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失衡;[6] 此外,《公海捕鱼公约》及一些深海资源勘探规章的制定和生效,对各国的海洋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现行的分散型海上执法体制弊端多、矛盾大、效率低,已经不能满足国际海洋维权形势和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的需要,特别是远洋巡航维权执法的需要。" [7]
因此,海洋综合管理是我国海洋法制建设的重点。首先,要改革海洋管理机构体系,明确各部门职权,科学分布,避免重叠或盲区。其次,应当建立一个更高层次的国家级海洋综合协调决策机构,或在国家海洋管理局的基础上,增强其位阶,赋予该机构制定研究海洋开发、环境保护、安全防卫等重大的战略方针,进行全局指导与协调等职能,也可以更好的履行国际公约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并更好的应对国际纠纷。此外,还应该建立统一有力的海洋执法系统,避免权责不清造成的执法不力,同时,更好的保护我国的海洋权益。
三、加强对海洋事务的科研力度和对海洋事务专业人才的培养。
科技在人类对海洋的认识和开发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各国海洋斗争的关键。而我国的海洋科技还较为之后,资金支持也略显不足,同时,海洋事务如海洋法与海事法方面的人才队伍建设还不够完善。随着国际海洋科技的不断发展,国际海洋立法已经体现出了专业化和技术化的明显趋势,要适应这一新的趋势,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科技基础和人才储备。例如国际公约对环境、生态及资源保护越来越高的标准,就要求有关国家的环保科技必须达到一定水平;再如国际立法对新资源开发的规定表明了针对新资源的权利义务开始明确,这就要求有关国家具有一定的科技水平和人才储备,才有能力参与到其中。因此,加强海洋科技和相关领域的科研和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是我国应对国际海洋立法新趋势的重要对策。
四、加大力度发展近海海洋事业
由于国际海洋立法越来越细化,且新近的《公海捕鱼公约》以及两个深海资源勘探的规章都涉及公海,甚至对传统的公海自由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加上我国并不是海洋强国,海洋实力尤其是远洋实力本来就有不足,远洋发展势必会受到一定的冲击。因此,我国在努力加强自身远洋实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对近海的开发和利用,以缓解来自远洋的冲击,充分利用海洋资源,寻找新的增长点。同时,近海的发展比较不易受到外国的干涉和影响。
风景这边独好——构建海洋世界融童心之中
步入同安路小学,就如同走进一个微型的“海洋世界”。在标本制作室、宝贝工作室,学生可以制作各种标本,开展海洋科学小实验:海洋生物馆内陈列有232种各类海洋生物标本和30个有孔虫模具,形态万千,十分珍稀;海洋操作馆内配有“波浪发电机”“海水淡化机”等,学生可以通过动手操作实践,亲历科学探究的过程:海洋权益教育馆是同学们了解海洋国土、海洋权益知识的好地方:四层根据不同海洋主题打造的走廊和海洋书吧、学生科技作品展示区等,都是同学们了解海洋、感受海洋的绝佳场所。
一片新绿入眼来——搭建实践平台聚人人之力
为全面提升学生的海洋科学素养,学校开展了多元的海洋科普实践活动,让每一名学生找到属于自己的舞台。
镜头一:小课题,大研究。
受学校邀请,“海洋教育专家导师团”带来了“神奇的海洋生物”“探寻蓝色世界的眼睛”“海底资源”“南北两极探秘”“船的历史”等讲座,帮助学生了解专业的海洋科普知识,并指导他们通过自主研究、合作学习、筛选信息、社会调查等方式,探究感兴趣的研究课题。
镜头二:多实践,扬个性。
学校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如“专题演播看海洋”“我手中的海洋生物”“美丽的海洋,鱼类的家园”“大马哈鱼洄游记”“蓝色畅想写海洋”“谜语竞猜知海洋”和校园电视台开播的“海洋视窗精彩时光”栏目等,让学生们快乐学习,充分展示着自己的才华。
关键词:海洋石油开采;平台;电气设备;设备安全
一、防爆电气设备布置的基本原则
1、除必须安装在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外,其他电气设备都应安装在危险区域外。
2、必须安装在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尽量安装在较低一级的防爆区域。
3、所有危险区域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均应该有法定防爆检验单位颁发的检验证书。
4、严格根据危险区域的类别,选用相应的防爆形式。
二、危险区域划分的一般规定
1、危险区的类别
根据防爆电气设备选择需要,依照爆炸性性气体存在的可能性和时间长短,危险区分为如下3类:0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持续和长期存在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1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区域;2类危险区:是指在正常工件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即使出现也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区域。
2、释放源与危险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存在通常与运送、贮存可爆流体的密闭系统的正常和不正常释放有关,即危险区与本篇第1章第2节定义的释放源有关。连续释放源所在的区域将导致0类危险区;1类释放源所在区域将导致1类危险区;2类释放源所在区域将导致2类危险区。全部焊接的管路如无任何法兰和螺纹节头可视为无任何释放源。
3、通风与危险区
爆炸性气体环境存在的时间长短往往与通风有关,划分为1类和2类危险区的处所应有合格的通风,如通风不合格或没有通风其危险区类别将相应升级。在特殊情况下经本社同意可采用加大通风量的办法来降低危险区的类别。
4、地形与危险区
由于地形的遮挡或凹陷造成爆炸性气体的积聚不易散去,其危险区要升级或造成危险区范围扩大。
5、气体的性质与危险区
当可燃气体的比重大于空气时,从释放源向下或沿地板的扩散范围要变大。
6、透气速度与危险区
当设有高速透气阀时,如透气速度大于30m/s则透气口以下很难达到爆炸范围。
7、危险区的变更
当建造完工图纸与原批准的图纸不相符时,应按完工图纸重新划分危险区。当平台进行重大改建后,应重新划分危险区。
8、标注危险区内可燃气体的种类
为便于选择防爆电气设备,应标明每一危险区内可能存在的可燃气体种类。
三、海洋石油平台相关电气设备施工应注意的事项
1、选择适当的电缆通道
电缆通道是电气设备的核心,如同血液一样,是为各个电气设备供给能量的重要基础,也是保证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的首要条件。在确定电缆通道时,必须首先按照设计规定确定好电缆的主干走向及通道,保证其与热源、油管线等设施隔开。杜绝将发电机排烟管、水蒸气的管线或者电阻器与燃油管线放置在小范围内。
2、针对预设电气设备的布置
通常,我们将海洋平台的电气设备分为室内与室外两种,其中配电室与主控室处于室内,其最重要的设计就是电气设备的布置。首先,配电盘柜与配电箱的布置一定要保证其合理性,按照相关施工标准与规范进行,还要保证其后续的操作和维修便利性。严禁在其上方或者后方布置油管、水管或者蒸汽管线,保证其安全运行。另外,针对室外的危险区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更加注重,室外危险区应尽量避免有电气设备的布置和电缆敷设行为,如果实在不能避免,则应选用防爆等级较高的电气设备或者电缆进行布置和敷设。此外,对于室外危险区内的电缆敷设,必须要配备保护管或者通过在密封桥架内敷设,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以及电缆敷设的正确。
四、影响海洋石油平台电气设备安全的主要因素
1、电气设备长期处于高湿度、高盐雾浓度的环境中,极易出现绝缘电阻能力下降,被腐蚀的现象。而一旦电气设备的绝缘材料开始老化,极易导致在运行过程中漏电的现象,如果设备漏电,则很容易发生触电事故,不仅会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更有严重威胁着石油开采相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2、海洋石油开采所处的环境可能是充满种类繁多的可燃性油雾或者油气,一旦接触明火或者温度过高,很可能引燃气体发生安全事故。而如果电气设备的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单相接地的故障,一旦回路没有准确定位,即便能顺利引发警报,也很难在第一时间排除故障,最终将引发严重的安全事故。
五、海洋石油平台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建议措施
1、电气设备的选择
考虑到海洋石油平台所处的环境特殊性,针对海洋平台的电气设备选择有很多需要强调的地方。一方面,要考虑到环境腐蚀、潮湿等自然条件的影响,按照环境的需求,要选择具有振动和冲击适应能力的电气设备。由于在运行的过程中,电气设备会因较大的振动和冲击力影响正常工作,所以抗震和抗冲击因素相当重要。另一方面,选择具有耐腐蚀和耐潮湿能力的电气设备。针对海洋石油平台所处的环境,可能因为高浓度的腐蚀性雾气与潮湿度较高的空气导致绝缘性逐渐消失,最终造成漏电事故,因此必须要选择耐腐蚀、耐潮湿的设备和材料。同时,选择对电压、频率负载变化适应能力强的电气设备,保障其强度和稳定运行。
2、针对电气设备的设计
有了质量过硬、科学合理的电气设备,对于海洋石油平台的电气设备安全已经有了一定的保障,但还应注重其设计。在选择适合的电气设备的基础上,还要考虑到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运行维修的便利性,全面做好电气设备的设计。除了上述提到的,要明确电缆通道的设计,保证管线的交叉规范,不会造成电气设备自身运行故障外,还要保证电气设备的位置设置。做好预埋设备的设计,按照相关规定与注意事项来进行设备的布置与相关线路的敷设,保证电气设计、安装各个环节的规范、准确。
3、加强引进备件的力度并把好国产备件的质量关
海洋石油平台许多关键的设备及重要设备都是进口设备,如顶驱、柴油机和升降装置等,常常因为这些进口备件出现问题而使设备运行陷入瘫痪;因此应重视进口备件的引进力度,加快引进速度,缩短引进周期,提高进口备件的实际到货率。国产备件采购相对容易,但备件质量不高;因此,要把好国产备件的质量关,从源头上抓起,从有资质的厂家采购备件。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用于海上作业的海洋石油平台,长期处于高浓度盐雾、油雾的环境当中,各种腐蚀性气体、霉菌、凝露等,影响了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因此在进行电气设备安全设计的过程中,有必要选择合适的电气设备,并在设计的同时,兼顾设备的安全用电。其中海洋石油平台的电气设备,选用时需要考虑到海上石油平台作业环境腐蚀、潮湿等的特殊性,按照这些环境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有国船级社的证书。而海洋石油平台的电气设备设计,需要考量设备安全可靠性和运行维修便利性的基础上,做好电缆通道、设备位置布置、电缆敷设等设计工作。
参考文献
[1]徐江.石油电气工程设备故障诊断系统的分析[J].技术与市场,2014(1).
我们洋口镇作为沿海重点渔业镇之一,一直高度重视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我县几起海难事故发生以后,我们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从严要求,狠抓落实,在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我镇下海作业的渔船,特别是农业村的渔船、小船比较多,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今天,县政府召开全县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暨滩涂管理工作会议,这充分表明县委、县政府对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极度重视,我们也深感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重、压力大。今天会后,我们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坚持四个到位,确保海洋渔业生产安全。
一、责任明确到位
到目前为止,我镇已与相关村、用滩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今天会后,我们将立即组织人员对相关村、用滩企业责任制落实的情况和层层签定责任状的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村、每一个企业、每一条船、每一辆车、每一个下海人员,认真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二、管理规范到位
我们深知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马虎不得、松懈不得,一丝一毫的疏忽,就有可能引发大的事故。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指导,规范各项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各类台帐。要求各村、各单位认真做好“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和“安全整改记录”,真实反映有关情况,并把各种制度公布上墙。二是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要求各相关村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三是进一步强调编组作业。会后,我们将对全镇的下海渔船、拖拉机和人员的编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明确专职安全员,确保所有渔船和拖拉机都实行编组出海作业,一旦发生险情,可实施互救。
三、措施落实到位
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千家万户的幸福。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安全生产。一是进一步加强培训。我们将利用伏季休渔期间,组织用滩企业、所有下海拖拉机手、出海渔民,进一步学习海上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提高渔民的自救自助。我们将严禁未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安全合格证”的渔民下海作业。二是进一步推行人身保险制度。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动员所有出海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严格做到:凡未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渔民,不得下海作业。三是进一步加大投入。我们将组织对全镇海洋渔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于必备的安全设施,要求相关村和企业尽快安装到位。四是进一步完善海上应急救援体系。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海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适时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险情,救援队伍能拉得出,打得响,救援预案能快速有效实施。
四、隐患整改到位
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是一件要求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事情,其实每一件事情都包括很多小的环节,当一个人想要做好一件事情的时候,就要求这个人做好每一个小的细节,细节在成功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细节在失败的过程中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
海洋作业是一个技术难度要求很高,风险性非常高的一个作业,这就更要求作业单位、作业个人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要关注每一个细节,在工作的过程中,理清工作程序,用科学的方法去认识可能的危险,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风险预测,当预测到可能会发生的危险之后,才会去考虑用什么办法去防御,制定有效地防范措施,以此来保障海上作业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为安全管理工作的稳定发展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1.1海洋石油开发过程
海洋石油开发主要包括勘探、开发钻井、完井采油、油气分离处理和油气集输。
海洋石油开发过程的每一个过程都是十分复杂,都需要相当高的技术含量,所以,海洋石油开发的安全管理需要有一些措施和制度,主要的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许可制、安全检查制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油(气)外输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都是海洋石油作业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都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制度不成方圆,没有这些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发生概率会大大提升,这是我们大家所不愿看到的。
1.2海洋石油作业过程的主要危险及控制
全世界海洋石油作业所出现的事故有很多很多,例如:1969年,渤海一号采油平台被海冰推倒。1983年,美国环球钻井公司“爪哇海号”钻井船,遇8316号强台风袭击倾覆沉没,船上81人全部遇难。1988年,英国北海PiperAlpha平台爆炸震惊了世界,这次海洋石油工业事故十分悲惨,造成167人死亡。这些事故告诉我们,海洋石油作业风险十分的大,由于海洋石油投资数额十分巨大,所以我们不能让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人身和财产都会有巨大的损失。我们必须注重细节,运用科学的方法去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想出对策,保障人身安全,保护海洋环境。
海洋石油作业风险之大是大伙有目共睹的,可能存在风险的海洋石油作业的主要因素有:海洋环境条件、拖航过程、吊装作业、海底管线安全铺设作业、油气生产过程,以下简单论述所存在的主要危险及其控制措施。
1.海洋环境条件
海洋环境条件对海洋石油作业的影响十分巨大,是海洋石油作业能否正常进行的关键因素,例如:(1)海浪对海洋石油开发有着很大的影响,风又是引起海浪等各种恶劣天气的罪魁祸首,当风力达到7级以上时,海洋石油作业就会被迫中止,因为海浪会使船摇摆不定,颠簸等现象,导致设施等相互碰撞,会严重影响海洋石油各项作业。(2)海上结冰会对海洋石油开发产生重大影响,海冰会引发船位无法固定,造成船与其他设施碰撞,导致其他构件受损,最严重的是一旦船舶受损,进水沉没,由于海冰的影响,解救人员都无法及时赶到采取救援,所以,海冰对海洋石油作业的影响极其严重。
面对海洋石油作业的困难,应该将各种船舶及其设备制定相关的限制,并做好生存应急措施,例如,船上船舶、设施抗风速等级等等。另外,需要将强天气预报及监测,注重预防,从而将风险降至最低。
2.拖航过程
海洋拖航,又称海上拖带,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并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一种法律行为。拖航过程中中的固定、配载、拖带有很多的要求,例如:证书必须齐全有效,预先必须有设计图,必须保证通讯正常,严禁超载等等,海洋拖航也是有高危险性的作业,固作业过程中也需要注重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时及时报告,及时解决,保证拖航过程的稳定有序。
3.吊装作业
吊装主要存在的风险有拖拉设施的拖拉点强度不够,重心不明,平衡能力,甲板强度、登高作业,违规指挥及操作等等。有些风险是需要在设计方案时考虑清楚的,风险评价时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需要有资历的专家进行审核,并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预防措施,降低风险。另外,吊装作业需要设立警戒线,制定作业检查表,严格把好每一关。
4.海底管线安全铺设作业
海底管线铺设主要有浮拖法、底拖法、铺管船法。海底管线的安全铺设对海洋石油开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开采出的石油需要通过海底管线进行运输,一旦管路出现问题,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污染海洋环境。海底管线的安全铺设,可能发生的风险较多,例如:退船的收放速度不协调,致使管线屈曲;破坏性大风导致海管损坏;恶劣天气造成锚缆断掉,从而引发管线屈曲等事故。所以,在此过程中,应该控制好退船速度,按时接收天气预报,并及时分析天气情况,铺管的过程中,应该保证管内没有遗留物,在进行试压时,应严格把关,落实试压程序要求的防范措施。
5.油气生产过程
海洋油气生产过程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油气都是易燃易爆物质,遇明火即会发生燃烧、爆炸,而且燃烧物中有很多的有毒物质,对人造成威胁。海上作业的空间非常小,一旦发生事故,逃生和救生就显得尤为困难,而且海洋石油作业属于高投资的工程,一旦发生事故,经济损失十分巨大。这就要求在油气生产系统的设计建造阶段,保证材质、保证施工质量,进行风险评价,制定预防措施。而且在生产作业期间,应定期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风险,立即报告,拉响报警系统。
1.3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
海上石油作业需要与陆地建立迅捷的安全管理系统,确定安全负责人,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连续监控,随时掌握海上石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同时,保持通讯方便,还可以给现场以安全技术操作以及指导,明确每一个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并且督促、保障每一个石油作业人员都能够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安全的作业。另外,当进行危险品有害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尽量将作业时间安排在白天,因为白天人员比较多,视野比较开阔,发现危险的几率要比夜间作业大很多,就算在白天作业,也要注意,多余人员不可在现场,当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发生事故危险的时候,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上级安全负责人,如果事故严重,应立即发出警报,以便尽快停止危险作业。海洋石油作业人员需进行上岗前培训,了解海洋石油作业的程序,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学会海洋自救措施,提高每一个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便出现安全问题时逃生。
2.海洋石油特点分析
海洋石油的开采有其独特的特点,它同陆地石油的开采不同,海洋石油作业是高风险、高投资的工程。海洋环境的瞬间改变是海洋石油作业的主要不同点,海洋作业在澎湃的海水中,每个人都知道,水深越深,进行作业的难度就越大。这就要求海洋石油开采采用国家甚至世界先进科技技术,例如:卫星定位电机计算机技术、环保防腐蚀技术、先进的造船技术等等,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所出现的难题,这些是海洋石油开采最大的不同点。
(1)海洋石油开发的勘探技术以及所用的装备,与陆地石油开采截然不同。必须采用专门船舶进行海洋石油地震勘探,所采用的释放地震波的装备必须具有大功率、高压空气压缩机等,陆地石油开采大多采用放炮,这要比海洋石油开采方便快捷,效率比海洋石油开采高很多。
(2)海洋石油作业的采油、油气运输等等都比陆地石油困难很多,海洋环境恶劣,不利于操作,这就要求海洋石油作业利用高科技技术,费用昂贵。
(3)对于海上作业工作人员的生活和起居作业物资,都必须利用船及直升机运送,但陆地却不存在这些问题,节省大笔费用。而且由于海洋环境恶劣,船舶和直升机受天气影响较大,与陆地相比较为不便。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外大陆架案;自然延伸;公平原则;中间线原则;岛屿划界效力
一、前言
(一)海洋划界与岛礁领土
海洋划界与岛礁领土不同:岛礁的领土基点确定(部分岛礁可划定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成为划界参照物)各国根据《公约》划界现实复杂性(如海域面积狭窄,各国适用《公约》规定的不同的划界规则等)与邻国所划区域重合划界冲突产生。因此,正确理解海洋划界问题和岛礁领土问题,是正确运用国际法规则处理各国海洋划界问题的基础之一。
(二)大陆架
大陆架概念首次提出是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其总统公告《杜鲁门公告》,将地理地质学上的大陆架概念转变成了全新的法律概念,并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为大陆架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基础。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与会国家签订的《大陆架公约》,成为大陆架制度建立的标志。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又进一步完善大陆架法律制度,成为现代国际海洋法的最主要渊源和权威文件,被称为“海洋宪法”。
二、大陆架划界
(一)问题产生
根据1982年《公约》76条大陆架的规定表明,大陆架是沿海国领土向海洋的自然延伸,因此沿海国对其的权利是固有的。中国于199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第2条有关大陆架的规定,正是根据1982年《公约》做出的,完全符合国际法规定。但[1]“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以及中国海上邻国依据《公约》竞相主张最大权利范围”使得中国与邻国之间主张海域的重叠。
(二)外大陆架案
“外大陆架”是指《公约》82条规定:“沿海国对所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沿海国如对其外大陆架提出权利主张,则必须在《公约》对其开始生效10年内,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资料,在中国这些资料被称为“外大陆架案”。不同于大陆架对于沿海国的开发收益是归各沿海国自己所有且自由分配的,而外大陆架的收益分配方式,基于海洋不仅仅是沿海国的海洋,为保障内陆国的海洋权益,《公约》规定对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而这里所指的“非生物资源”就是各国热衷的油气等深海矿藏。各沿海国不仅热衷于大陆架上的深海资源,对外大陆架上可能得到的资源也是毫不放过,因此都充分利用《公约》以划定自己更多的海洋权益。
三、大陆架划界中的国际法运用
(一)划界方法的运用
1.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中国在大陆架划界中,坚持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1982年《公约》76条第1款就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第4、5款规定了划定大陆架外缘的两种规则,主要是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根据大陆坡脚等地理地质情况选择最大限度的大陆架划界范围。可看出《公约》76条规定的是大陆架权利,我国坚持自然延伸原则,依次取得的大陆架权利是固有的。而《公约》83条规定的是大陆架的划界制度,根据83条第1款规定的“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海域划界的结果公平是根本目标,或说公平原则“为了达到公平的结果而采取的划界规则”。“公平”并不是所谓的“等份额”,而应考虑一切因素,结合特殊情况做出的。2.中间线原则“中间线”概念的确定始于1958年《大陆架公约》,其6条第1款,是针对海岸相向国家作出的,内容如下:大陆架划界以当事国之间的“协议”为基础,若无协议,还要刨除“特殊情形”对大陆架划界的影响,而后才可以运用“中间线”的划界方法。从中可以看出《大陆架公约》并没有赋予“中间线原则”一般国际法原则的地位,它存在着很多制约条件,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3.协议《公约》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而根据《公约》精神,在大陆架划界中首先应当由争议国通过“协议”的方式自行解决争端。即大陆架划界问题充分尊重当事国的选择,只要当事国达成协议,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划界方法,就是最为公正合理的。但在现实中,争端国固守本国利益,往往不肯做出让步,很难达成划界协议。4.其他规则比例检验规则:[2]“当事国邻接划界海域的相关海岸线长度与当事国通过划界方法得到的相关海域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通过数学比率的方式来表达”。但国际法院判定“划界的不公平”往往以“显著不成比例”为前提。但现在并没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且比例检验规则本身也并非是独立的划界规则,仅是一种辅助的判断标准。特殊情况及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如地理因素;实际案例中,第三国的利益也是应考量的因素等。
(二)岛屿划界效力
1982年《公约》121条对“岛屿”做了明确的规定,“四面环水并在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公约》121条2款又规定“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而第3款讲的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常以“划界基准”的形式出现。此外,“海洋划界当事国的意愿”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3]“存在争议的岛屿往往在海洋划界时赋予其零效力,不考虑该岛屿的存在”。
四、解决
(一)全面出击
中国应综合利用各方面因素,创造一个解决本国的大陆架划界争端有利的国际环境。如大力发展经济,在外交谈判中以掌握更多筹码。另外,中国需加快发展海底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实现本国的海洋权益。[4]“中国主张,任何争端都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或其他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在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采取司法途径解决大陆架划界问题。当然通过强制程序解决是建立在诉讼双方自愿采取此方式的基础之上的基于大陆架划界问题的现实复杂性,在长时期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运用司法途径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应该是最终方式。
(二)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争议搁置期间,中国应加大争议岛礁的宣示力度,如做好争议岛礁上的标识等。在划界问题尚且难以解决时,应考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在大陆架权益中,较为重要的就是对大陆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符合国家利益。且1982年《公约》第83条的规定也鼓励争端国,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达成“过渡性”协议。因此“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合乎国际法要求,不失为当下紧急处理大陆架划界问题较合理的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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