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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条件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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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条件

第1篇:监管条件范文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第2篇:监管条件范文

随着我国经济领域的开放,人们的生活水平、国家的竞争力都得到了提高。但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一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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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戎生灵.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1

[10]新华网.中国人民银行新闻发言人就我国加入WTO银行业改革开放发表谈话,2001,12

[11]杨春林.商业银行有效监管论[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7,1

[12]佚名.试论银行监管理念,2006,9,14

[13]张忠军.金融监管法论[M].法律出版社,1995

第3篇:监管条件范文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综合监管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势。面对混业带来的一系列监管新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从分业监管走向综合监管,纷纷修改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各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流,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风险,实现有效监管并最大化地节约监管成本。

        一、世界主要监管模式比较

        从监管主体来划分,金融监管框架主要有四种:(1)以美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主要是美国银行以及储蓄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国家财政部货币监管局、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三大联邦级监管机构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机构由所在各州的保险监管局负责监管。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协调各州保险立法,保证各州保险法和保险监管的统一性、协调性。(2)以英日为代表的统一监管模式。主要是对于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不论是审慎监管,还是业务监管,均是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或是单独成立的金融监管局来负责。目前韩国、中国台湾都开始采用这种模式。(3)以巴西为代表的牵头监管模式,即在实行分业监管的同时,特指定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4)以澳大利亚和奥地利为代表的双峰式监管模式,即设置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一类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1]。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情况

        中国开始是金融集中管理体制,中央银行负责对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从1998年开始实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责的分业监管,2003年4月,国务院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形成了中央银行代表中央政府对我国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分工明确、互相协调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2]。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不平衡,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成分仍然较多,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和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健全,整体内控水平不高,金融法规也还不十分健全,金融监管人员综合素质较低,金融创新处于较低层次,分业监管在我国金融发展初期是必要的。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金融业将逐步开放,金融混业经营已是发展趋势,商业银行进行包括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第三方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证券公司股民保证金账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银行储蓄存款的功能。在保险业务方面,投资联结险、万能险等新的保险业务,既具有投资功能,又具有储蓄功能[3]。这些金融混业发展的趋势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我国分业监管模式存在的弊端

        (一)分业监管缺乏有效协调机制,不利于信息交流和资源配置

        在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模式下,三家监管机构属于平行部门,相互没有隶属关系,也缺乏为自己和对方约定义务和权利的法律效力,加之各监管主体均是负责其业务模块下的金融监管,监管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信息共享程度低;而且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个监管机构的设立容易造成监管设施的重复投资,不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2003年6月形成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旨在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来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但由于监管协调会不定期召开,并且透明性差而被普遍认为形同虚设[4]。

        (二)分业监管易造成监管效率低下

        混业经营使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金融结构也趋于复杂,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头监管容易造成多个监管主体对开展某项交叉性业务公司的重复监管,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由于监管侧重范围不同易造成冲突,往往不能及时发现风险和有效控制风险,容易导致监管疏漏和监管缺位同时并存,不利于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三)分业监管阻碍金融创新

        我国监管形式主要以审批制为主,目前的金融创新产品主要是融合不同领域的产品而研发的,而在当前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监管机构只对自己负责的范围比较了解,需要通过部门间多次协调商讨才能作出决定,增大了监管时滞和协调成本,在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时间对金融创新尤为重要,这种低效率的监管将逐渐不适应国际金融的发展。同时,分业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部门因为业务的局限盲目扩大新产品的风险,抑制金融创新。

        (四)不利于监管业务多元化的外资金融机构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资开放后,大量外资银行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或参股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模式给国内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压力,国内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实现混业经营。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存在许多监管空白和盲区。金融控股公司为逃避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有可能利用自身业务的模糊界限在下属各子公司之间转移资产,或将某一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引起的监管真空。这对目前中国的分业监管模式来说,都是一个挑战。

        四、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工作

        (一)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建立有效的信息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

        可以建立综合大型的数据库,由各监管机构提供监管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由牵头机构负责维护该数据库和向有需要的监管机构提供数据,通过法律加以约束,保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发展与合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等,从而减少业务交叉和重复、提高监管效率。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化风险防范作用,重视舆论监督,依靠市场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约束。

        (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控制金融机构经营风险,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

        由于混业经营必将大大增加混业经营机构的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可以起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的作用。因此当前监管重点就是要督促银行、证券和保险各监管机构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综合评价体系和权责制衡机制,提高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各监管机构应加快监管方式电子化的步伐,努力实现监管标准的国际化和现代化。

        (三)加强国际合作,不断创新监管制度

        中国的金融监管发展还不成熟,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健全,在向混业经营过渡和中国金融市场不断融入全球市场的过程中,要加强国际合作,广泛参加国际联络和信息交流,通过参加国际性金融监管组织,进行金融监管的双边或多边合作,对跨国金融机构进行联合监督及金融监管国际规范的推广应用等,积累监管经验,从而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创新,完善监管体制。

                                  参考文献:

[1] 朱宏晋.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兼谈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j].中国商界,2008,(4):29-30.

[2] 徐燕.对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思考[j].今日南国,2008,(4):107-109.

第4篇:监管条件范文

[关键词] 分业经营金融监管独立性协调

2004年4月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监管的“一行三会”体制的形成,但随着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趋势的出现,这对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如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保障各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前提下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目前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一、保障各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什么是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的二十五条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的第一条原则可以理解为:在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下,参与监管的每个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而在我国保障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关键就是要充分实现各监管主体有不受行政干预的独立职权,从而有效发挥其监管职能。

1.分业经营的现实条件要求必须保障各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仍是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相适应的。虽然国际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但实行混业经营是需要一些条件的,比如金融主体产权明晰,自律能力强,金融法规体系完备等,否则可能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甚至引起经济崩溃和社会混乱。而在我国这些条件尚不具备,金融主体仍以国有制为主,虽然正在改制,但还需要一段时间,内控机制也不健全,金融法规体系不完善,还存在一些滞后或空白的地方,因此实行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

分业经营的专业化也要求金融监管的专业化,而要保证金融监管工作的专业化,就必须首先保障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性。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别来划分监管对象的,银行、证券、保险三个行业分别监管,保障这种监管体制的独立性,就能够使监管行为与目标摆脱政治上的干预和压力,保证在监管过程中取得的信息真实和准确,并且更能有效维护各方市场参与者的正当利益,从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

另外,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也需要金融监管保持独立性。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出现的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大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风险,使金融风险更具有复杂性、传染性,这也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保障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可以更好地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内部稽核体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2.国际经验表明各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保持独立性

保障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是被国际经验所证明了的,也是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一个原则。如日本2001年统一金融监管权的失灵就证明了监管机构具有独立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日本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与政治利益集团的关系极其密切,因此决定其监管效果的主要因素就是监管机构能否实现独立性。1998年6月,日本开始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政府将金融监管权从行政权与监管权集于一身的大藏省中分离出来,成立金融监管厅(旧FSA),旧FSA在总理府直接管辖下,负责对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监管。1998年12月,日本政府又成立了金融重建委员会(FRC),FRC与大藏省平级,负责对濒临破产的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的校正措施。这一时期是日本金融监管相对成功的一个时期,旧FSA,FRC独立设立于金融政策制定部门外,政治利益集团的干扰相对较少。2000年7月,旧FSA更名为金融厅(新FSA),接收了原属于大藏省的金融政策制定权,新FSA同时拥有金融监管权和金融政策制定权。2001年1月,FRC解散,其职能也归于新FSA,日本的金融监管权又再一次高度集中。但这时的新FSA由于权利过于集中,政监不分,很容易受到政治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大大地降低了日本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见,独立性是监管机构发挥作用最为重要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的“三会”必须保持相当程度的独立性。

二、加强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综合化经营已初露端倪。这不仅顺应了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而且有助于金融机构增强竞争能力,满足客户综合金融的需要。

中央“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在2006年银监会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明确提出“将研究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措施,选择有条件的银行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这些方针政策的确立,使金融业综合化经营成为一个实践的热点。金融监管应顺应环境变化,着力加强各监管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以保障综合化经营的健康发展 。

1.建立监管机制之间的合作协调机制

目前实行的“联席会议制度”不能解决金融综合经营有效监管的问题。一方面,联席会议制度是三方以备忘录的形式进行协调的。2003年9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召开了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在实践中备忘录的内容主要是侧重于信息收集与交流,并没有涉及综合经营的监管问题。另一方面,联席会议制度作为监管协调机制运转不畅。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只是论坛式的,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相关部门缺乏足够的动力与有效的约束将各自的监管信息向对方披露,相关重要文件的会签制度也没有任何强制力。因此,建立一个适应我国国情的有效监管协调机制迫在眉睫。

在“2006年第三届国际金融论坛年会”上,组建超部委金融监管协调机构成为一个热点话题。笔者认为,目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建立以国务院牵头,央行、财政部,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参与的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负责确定金融体系的重大问题和趋势,制定金融监管的相关政策,协调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冲突,培养综合监管人才,并监管目前金融活动中监管部门未覆盖到的领域,如担保。在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时,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监管的政策制权和执行权分离,从而保障三方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2.完善法律法规,构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建立起来的,主要由行业法以及相应的法规和规章构成,具体包括《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在综合经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上存在空白。由于我国金融综合经营发展模式尚需深入探索,在法律体系的构建上,也应循序渐进,而当前迫切需要制定的是以下几方面的法律:

首先,制定相关法律赋予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合法性,明确综合经营的模式和法律界限。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制,从法律到部门规章都没有对金融的综合经营进行清晰的法律界定,三方监管备忘录也只能对法律赋予的各自职责加以明确,不能跨越法律的授权规定综合经营监管职责。银行综合经营缺乏合法性和有效的约束,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界限和法律地位的不清楚导致了在很大程度上,银行进行综合经营是为了追逐利润,从而大大增加了金融风险。

其次,制定金融控股集团监管方面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不仅存在光大、中信、平保等金融企业直接控股金融企业的公司,还存在通过各种形式参股保险、证券、城市信用社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集团。从趋势发展来看,建立金融控股集团是我国未来金融综合经营的一个主要方向,这就需要制定相关法律对其性质、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监管机制、资本充足率和标准、内控制度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

再次,制定应急措施和危机处理方面的法规。我国《商业银行法》中虽然规定了“接管”和“破产”制度,但“破产”制度还只是一些原则上的规定,而且对于银行出现紧急和危机状况时采取何种措施未作规定,如银行无足够自有资本出现短暂的流动性困难时如何处理等。这方面的法规可以包括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预警机制的规定、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处置、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等。

3.建立综合化经营的信息技术平台

先进的技术信息平台,是实施综合化经营的技术条件,也是实现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与合作的技术保障。目前的信息系统在业务、客户关系、风险管理等多方面都无法满足综合化的需求。从中长期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方参与者相互依赖的程度也会不断提高,这就更需要各方监管机构的相互配合,从制度上形成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的机制,一方面可以满足各金融主体和监管机构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能减轻金融机构统一数据报送系统和信息共享平台的负担,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数据和信息。共享的信息可以包括法规信息、政策信息、机构信息、业务信息、统计信息、风险信息、客户信息以及处罚信息等。

建立综合化经营的信息技术平台中要注意这样两个问题:第一,信息共享的主体不仅包括“一行三会”,还应包括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部分宏观经济部门,建立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加强政策协调;第二,建立这样大型的综合数据库,必须明确各方在信息技术平台建立中的职责分工,如由谁收取信息、由谁维护等,从而减少业务交叉,降低监管成本,确保参与协调机制的各方都能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和信息。

4.积极培养实施综合经营监管的综合型人才

目前,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监管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综合型人才的缺乏。所谓综合型人才,就是指那些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具有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操作经验的人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从业人员在不同行业之间的流动性不强,各监管部门也很少注意培养熟悉各个金融领域又具有法律知识的人才,尤其是高级监管人员。

要培养出这样的人才,可以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中组建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加强各行业之间人员的流动,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员,让各领域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法律人员相互渗透。一方面,注意加强管理人员熟悉相关领域的业务知识和学习法律法规,提高其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内部专业法律人员熟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电子技术等领域的业务,从而建立起一个有效的人才库,保障实行金融综合监管的人才需求。

参考文献:

[1]侯林萍王蕾蕾:论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金融与经济,2006,(8)

[2]崔明峰: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和监管问题探析.中国金融,2006,(12)

[3]王卉彤何德旭:日本统一金融监管:教训及启示.中国金融,2006(4)

[4]王小平: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综合经营的监管.保险研究,2006(7)

第5篇:监管条件范文

第二条开展发电权交易,应当遵循电网安全、节能减排、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效益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开展发电权交易,应与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筹考虑,纳入市场建设规划,做好发电权交易与其它电力交易品种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第四条发电权交易是指以市场方式实现发电机组、发电厂之间电量替代的交易行为,也称替电交易。

发电权交易的电量包括各类合约电量,目前主要参照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发电量指标。

第五条发电权交易原则上由高效环保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发电,由水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火电机组发电。

纳入国家小火电机组关停规划并按期或提前关停的机组在规定期限内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发电量指标并进行发电权交易。

第六条发电权交易可以在省级人民政府当年发电量指标的基础上进行。在小水电比例较高的省份,原则上以多年平均发电量为基础进行。

第七条发电权交易一般在省级电网范围内进行,并创造条件跨省、跨区进行。

第八条发电权交易可以通过双边交易方式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双边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集中交易是指电力交易机构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集中撮合交易。

第九条发电权交易应在满足电网安全校核有关条件后实施。电网安全校核的相关参数条件应向市场主体公布并向电力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交易周期内,发电企业被替代的电量不得超过其所拥有的发电量指标或合约电量的分解电量,替代电量不得超过满足安全约束的发电能力。

第十一条交易双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确认后的成交结果签订发电权交易合同(或发电权交易确认单),明确交易周期、成交电量、成交价格、结算方式等。

第十二条发电权交易引起网损变化时,应当按照核定的网损率或交易各方协商的网损补偿方式进行有关网损补偿。

第十三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发电权交易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发电权交易结果应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季、年汇总分析发电企业由于开展发电权交易产生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结合交易电量和价格、电费结算、网损补偿等信息,及时报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并定期向相关交易主体披露。

第6篇:监管条件范文

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是当前外资的重大利益所在

外资看好中国市场已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外资金融机构在扩张本身网点的同时,愿意花大力气参股国内商业银行,且参股比例控制在24.9%以内?原因在于参股能绕过国家有关限制,能为外资带来最大的商业利益。

绕过国家入世承诺中的客户限制和地域限制。

按入世承诺,我国将在5年内逐步放开对外资银行的地域限制、客户限制,参股国内商业银行可以缩短这一进程。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林熙语称,“外资银行可以借参股跳过很多限制,从而进入内地银行业”。

绕过独资设立网点监管严格的限制。

2002年初开始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银行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必须在人民银行总行前次批准设立分行之日起一年后方可提出申请;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在拟开办或扩大人民币业务的城市所设分支机构开业三年以上,申请前连续两年盈利。这些措施有效地限制了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扩张速度,迫使那些急切想在国内增设机构、扩大经营范围的外资走上与国内商业银行的合作之路,以充分利用国内银行的营业网点迅速开展业务。

绕过出资比例高于25%按合资企业法报批的限制。

如外资出资比例高于2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需获得外经贸部等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央行提出参股申请,从而会面临繁琐的申报手续,时间也长。而外资比资比例低于25%,央行有权直接批准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手续相对简单,可以极大地降低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国内市场的交易成本。

绕过国家规定的巨额运营资金要求。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要求具有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外币的运营资金,并要求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遵守8%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这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的经营成本。参股国内商业银行则不仅可以绕过这一限制,还能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

发挥金融资本“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增资扩股,城市商业银行纷纷清产核资,一些商业银行纷纷上市融资,股权已相对分散,许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含关联公司)不到25%。这意味着,外方可以用不到25%的股权,用较少的资金就能取得国内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权,从而全面贯彻实施其战略意图。这在深发展参股案别显著。深发展全部股份中,流通股占72.5%,其余法人股中,美国新桥持股15%,比其它全部股东12.5%的股份高出2.5个百分点,美国新桥用仅仅15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就控制了深发展50多亿元资本、1327亿元的资产,直接经济效益相当显著,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黑马”效应相当显著。

外资参股挑战金融监管体制

虽然国家正采取措施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但按何种标准、何种方式、何种手段对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行为进行监管,国家主管部门尚无有效措施。当前突出的难点在于:

一是参股股份比重高限不影响外资绝对控股国内银行。

国家规定外资参股比例不能超过25%,否则按中外合资企业法进行审批。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国内银行被外资绝对控股,防止国内资本受国际资本尤其是投机资本的控制。但从深发展收购案来看,规定外资最高参股比例并不是限制外资控股国内商业银行的有效手段,国家主管部门亟需制定其他更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是如何对被收购商业银行,尤其是被投资银行收购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尚属政策空白。

美国新桥是一家战略金融投资机构,类似于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的本性其进入是为了将来的退出。新桥唯一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经验是在东南亚危机中,用5亿美元收购了即将破产的韩国第银行——第一国民银行51%的股权。虽然新桥与深发展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作协议,但据称作为投资银行的新桥已找到了下家。届时如果这一现象真的发生,作为国内主要大盘股之一的深发展可能会对中国股市带来不利影响,由此要求国家加强对这一方面的监管。

三是如何对国际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而目前国际金融混业集团已在国内混业经营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2001年底,允许汇丰控股下属汇丰商业银行收购上海银行8%的股份,2002年10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汇丰控股出资6亿美元收购平安保险公司10%的股份。在国家尚无有效法律法规对金融控股公司加以监管,国内金融机构尚不能混业经营情况下、允许国际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别参股国内金融企业,不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

改善监管,稳健发展

1.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借鉴日本、英国金融大爆炸后的经验,可考虑成立权威性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各监管主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协调、沟通国内金融机构的跨业经营问题。对全球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重点管理,对其各类参股方案必须经监管部门会签同意。

2.加快相关的法制建设。

国家各有关部门积极协调,抓紧制定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可考虑:

修订《商业银行法》中与实际情况、国际惯例不相符合的条款,可以允许国内金融机构有条件地跨业经营。加快制定《外资参股国内商业银行管理办法》,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国内商业银行的股份购买、转让、退出进行规范。制定《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参股国内金融企业管理办法》,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在国内经营业务进行全方位监管。制定《外资金融机构从事数据外包业务管理办法》,允许国内中小商业银行直接利用国外商业银行在国内建立的数据处理中心、帐务处理中心、作业中心,避免重复投资,减少巨额资金沉淀。

3.选择好合作伙伴。

明确参股目的。目的之一是改善股权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目前国内资金充足,大量社会资金都有参股国内商业银行意向。因此,资金不是问题,引资的关键在于通过境外资本改善股权结构,引进科学的治理结构和经营决策机制,运用国际上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提高经营能力,增强产品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目的之二是提高资本运作的能力,为国内银行业即将到来的混业经营、为未来业内大规模的收购兼并积累经验,积累人才,提高“与狼共舞”的能力。

第7篇:监管条件范文

关键词:电力监管 协调监管 环境监管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3(b)-0145-01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目的在于引入竞争,以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和效率。因此,在电力市场条件下,电力企业的主要目的就是利润最大化。在没有人对电力 企业污染排放进行监管的情况下,它是不会考虑自身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的,这样,在对环境的使用问题上就产生了Hardin(1968)所提出的“公共地 悲剧”,即对环境的使用水平,超过了社会最优的水平。为了控制污染、保护环境,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包括火电厂在内的工业污染源提 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环保标准的规定,对控制电力行业的环境污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目前这些手段基本上还是停留在传统的命令—— 控制阶段,而基于市场经济的污染控制手段,如排污税和排污权交易的进展并不理想。一方面,中国目前的排污税征收标准过低,如排放每公斤的收费标准为0.6 元,远低于其所造成的环境损害成本,也低于电厂的脱硫成本,严重影响了电厂治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国外被广泛采用的排污权交易手段一直还处在试点阶 段,没有得到大范围的推广实施。另外,电力产业的经济性监管措施中也缺乏对环境因素的统一考虑。主要表现在电力定价机制没有完全考虑污染损害和治理的成 本,这不仅影响了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更不利于电力产业的环境保护。

1 考虑环境因素的必要性

(1)实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均衡。环境利益是指在满足大多数人需要的同时保护和优化生态系统,保持生态生产力可持续运行的能力,以满足全 人类整体和长远需要的效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均为同质同源正当利益,不能轻言环境利益优先或经济利益优先,应当强调两种利益的共生协调。环境监管正是注 意到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冲突的特殊性,通过对环境具有的多样性利益予以确认和平衡,立足于环境利益的维护和增进,成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

(2)环境改善。通过加强电力监管中的环境监管力度,在追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考虑环境因素,即环境监管部门参与制定经济规划目标,能够 对环境进行事前控制,而不是“先污染后治理”。在近30年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实践中,电力行业的环境保护已经形成了由政策法规、排放标准、管理办法和若 干规定组成的环境管理体系,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管理体制。同时,电力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也得到了发展,特别是火电厂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治理技术已经逐步成 熟和完善。(3)实现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电力部门本身,而且涉及到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电力行业的环境监管是 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所必须的。

2 计及环境的中国电力协调监管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电力产业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环境约束,因此,在电力市场化改革的过程,要充分重视电力产业的政府监管体系建设,在 对电力产业中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保证电力市场公平竞争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电力产业的环境监管,以保证电力产业的协调发展。当然,监管的思路要符合中国的 国情和电力产业改革的实际。

2002年,国务院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5号文件提出了电力工业发展的战略性目标:就是通过建立竞争性的电力市场来提高电力工业的效率,为国民经济提供经济、可靠的能源供应,并加强环境保护。具体来说,中国电力监管的目标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两大方面。

经济性目标:促进竞争、提高效率。通过建立一个高效的、竞争的电力市场,来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为经济发展提供高效的能源保障。环境目标:加强环境保护。电力行业作为中国最大的污染行业,应该为加强环境保护作出更大的贡献。

从国务院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5号文件出发,计及环境的中国电力协调监管应该遵循以下一个基本思路。

(1)通过加强经济性监管来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市场化是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多数国家 的电力产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因此,中国应该构建与电力市场条件相适应的电力监管体系,以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发电商市场力 的监管;二是对电网企业网络接入和普遍服务的监管。

(2)设计与电力市场条件相适应的监管措施,加强电力产业的环境保护,以保证电力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需要注意的是,市场化是今后电力产业 发展的方向,加强环境保护应以电力市场竞争为基础,监管措施也应该更多地考虑市场竞争的需要,不应损害电力产业的经济性。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实现 电力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中国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加强对燃煤火电厂的环境监管,控制其和烟尘等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通过政府监管来降低燃 煤火电在整个发电组合中的比例,优化发电结构。当然,这些监管措施应该与电力市场条件相适应,不要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另外,经济性监管措施的实施也应该 考虑环境保护的需要,特别是在对发电商的市场准入和电网企业的网络接入服务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需要考虑鼓励清洁能源发展的相关措施。

(3)构建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协调的电力监管组织框架,以保证电力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考虑到工作的复杂性,电力监管需要有多个不同的监 管机构共同参与。从前面协调理论的观点来看,为了提高电力监管的整体效果,政府不但需要建立起不同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和自我协调机制,还应该建立一个强 有力的协调委员会对各监管机构无法自我协调的问题进行第三方协调。

3 结语

通过对电力行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监管,可以有效避免以往的一味追求经济利益,使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均衡发展。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 电力部门本身,而且涉及到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电力行业的环境监管是协调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所必须的。通过加强对电力行业的污染控制,减小和 弱化电力行业对环境的影响,内部化电力生产和输配的环境成本,实现电力行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任玉珑,甘文媛,唐松林.现代电力监管新视角—— 协调监管[J].科技管理研究,2007(7):54~56.

[2] OECD.Recommendation o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Z].OECD,1995,Paris.

第8篇:监管条件范文

1.老夫少妻更长寿。研究发现,结婚有助于延年益寿。志同道合的快乐夫妻比仿佛生活在两个不同星球的夫妇寿命更长。研究还发现,老夫少妻型夫妇更长寿。相差15~17岁,男性早亡危险会降低20%;相差7~9岁,男性早亡危险降低11%。而老妻少夫则没有类似“功效”。

2.宣泄怒气有益血压。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最新研究发现,遭遇不快之事时,与平心静气“自我消化”相比,在适当的场合宣泄心中怒气其实有助于降低血压,促进全身健康。另一项研究发现,与对911事件感到恐惧的人群相比,对该事件持愤怒态度的人日后能更加乐观地面对生活。

3.发牢骚有益身心。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精神病学系教授约翰·布兰特纳博士的最新研究发现,在参试癌症患者中,与强忍疼痛的人相比,对疼痛抱怨不停的人活得更长。这些患者会要求医护人员采取更多措施帮助其镇痛。研究还发现,发泄心中不满有助于提高心理健康,改善免疫系统功能,有助延年益寿。其机理是,人毕竟是社会动物,大家聚集在一起发发牢骚,即使不能改变任何现状,至少也有益身心健康。

第9篇:监管条件范文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货币合作已经得到来自经济学家和各国政策制定者们的越来越高的重视。早在1978年的波恩峰会上,七国集团就已经达成了一套非常详备的合作方案,使我们不能再对该领域内的重要进展无动于衷。在研究中我们常常将货币政策合作(PolicyCooperation)和货币政策协调(PolicyCoodination)交替使用,用以指称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货币决策机构或决策当局之间某种形式的合作关系。对国际货币合作的基础和有效性问题,从来都存在广泛的争议,支持者麦金农和威廉姆森宣称,目前国际货币体系中无节制的汇率浮动对国内宏观经济管理和物价稳定非常不利,而一国货币政策的目标恰恰是宏观经济和通货的稳定,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并不是目标本身而仅仅是达成目标的手段,对开放经济体而言,有效的国际货币合作值得优先追求。而反对者则阵容更强大,国内稳定是汇率稳定的前提条件已根深蒂固,哈伯勒等则将支持者的论点反转过来,声称应该优先考虑国内的货币稳定,唯其如此这些国家才有能力遵循一种更稳定和更富有预见性的汇率政策,进行国际货币合作才有起码的基础。至今,如何形成有效的国际货币合作机制,并防范其向逆效合作滑落仍是国际经济学有待探索的前治理论。

一、国际货币台作的原因:市场溢出和政策溢出

如果我们承认全球化导致各国在货币经济领域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日益加深,那么一国资本市场的异常波动就可能影响和波及国际资本市场,而国际资本市场危机也可能无法充分隔疫而困扰国内资本市场,这通常被称为市场的“溢出”和“溢入”(MarketSPill-over)。一国货币政策也既可能传递到也可能受制于它国的货币政策,这通常被称为政策的溢出和溢入(PolicySpill-over)。显然市场或政策溢出及相关命题都仅对开放经济体才有意义。鉴于对全球资本市场和对国际货币体系的管辖权的归属模糊不清,人们试图通过国际货币合作来降低上述溢出效应。

基于“货币政策溢出”的国际货币合作理论的代表人物有库珀等。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导致只有小型开放经济才可以基本不考虑政策的溢出效应,而大国在制订货币金融政策时,就不能不事先考虑相互间的政策溢出并进行政策协调。一般认为,政策溢出效应主要通过贸易渠道和资本流动渠道传递。以贸易渠道为例,一国紧缩性货币政策可能导致进口需求的下降,而其政策溢出则给予其主要贸易伙伴一个外源性需求紧缩;以资本流动渠道为例,一国紧缩性货币政策意味着本币利率上升,而政策溢出则导致向这个国家的资本流动,他国因资本外流而有意外紧缩。库珀的大致结论是:在开放经济下如果不考虑货币合作,则一国政策效能将大为削弱。此后库里,列文和维达里斯等(1987)研究了近年浮动汇率制发展历程后指出,各国力图确保它们宏观政策的独立性可能对世界经济具有破坏性,溢出效应的存在说明各国可以通过国际货币合作来分享合作体系带来福利增进。富兰克尔的基本思路是:所谓政策溢出,是指在经济相互依存不断加深时,一国的政策行为将影响别国的福利函数,而它国的政策行为同样将影响本国福利函数的达成,因此各国彼此割裂和相互冲突的货币政策是不可取的,必须通过货币合作降低整体福利损失,富兰克尔尤其主张以建立起较大的货币区(CurrencyBloc)来作为国际货币合作的手段。

基于“资本市场溢出”的国际货币合作理论的代表人物归功于蒙代尔,他分别讨论了在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下,资本流动带来的溢出效应,以及一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搭配问题。目前基于市场溢出的货币政策合作大致有以下几种思路:一是主张国际货币合作可以降低市场和汇率的不确定性,即浮动汇率制在确保了各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同时,并不能完全隔疫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其频繁波动反过来将削弱各国货币政策的效能,各国让渡部分货币进行合作可以降低外汇市场和汇率的不确定性,并最终使货币合作参与者受益;二是主张国际货币合作应该有恰当的水平和方式。S.汉和C.瑞因哈特等认为,估计在1992年时,1.7个百分点的利率差才会因溢出效应而引起货币市场间的波动,而现在0.7个百分点的利率差即可达到类似效果,甚至股票市场等其它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也在增加,因此各国必须在会计准则、银行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适当的国际货币合作。可见,各国产生在货币领域进行合作的初衷,就在于通过货币合作降低政策或市场的溢出效应,并改善本国货币政策的效能及资本市场的稳健性。

二、国际货币合作的霸权稳定论

基于霸权稳定结构的货币合作理论的始作佣者可能是金德尔伯格(P.C.Kindleberger),霸权稳定论(HegemonicStabilityTheory)并非由金氏提出,而是另一位学者克欧亨尼(R.Keohane)提出的,但金德尔伯格首先将其运用到国际货币合作领域。在其《1929-1939世界性经济萧条》一书中,金氏认为在国际货币领域需要一个霸主以杜绝政策或市场溢出效应,霸主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充当发行世界货币和充当全球最后贷款人角色,也应为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发挥作用。但除了霸主和附从者之间以霸权稳定结构维持国际货币秩序之外,金氏甚至否认其他形式的国际货币合作的有效性。1973年正是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之际,但金德尔伯格仍然坚称霸权稳定结构是唯一途径,实在具有讽刺意义。此后,克拉斯纳(S.Krasner)和吉尔芬(R.Gilpin)等对霸权稳定论进行了发展。一般来说,霸权稳定结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关键国具有足够的经济规模,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居于主导地位;2、他国相对于关键国地位的明显逊色和对关键国地位的不言自明的普遍默示;3、体系创立伊始关键国通货稳定,且附从国认为其自身货币政策相对于关键国货币政策的从属性和被动性未对自身利益构成威胁;4、霸权体系内的成员存在一定水平的经济发展趋同性。而霸权合作体系则具有一下特点:1、霸权体系的货币合作体现为霸主决定霸权体系的货币政策,其他附从国认同和接受,一旦默示的接受性受到怀疑,霸权结构就从稳定向非稳蜕变;2、霸权体系的货币合作通过制度予以维持和协调;3、霸权必须能够产生类似“公共产品”的收益以抵补附从国牺牲货币政策独立性的成本,当霸权稳定结构的合作收益趋于枯竭时,该体系就将崩溃。

金德尔伯格等提出的霸权稳定结构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克欧亨尼随后提出了后霸权合作论。最早运用霸权稳定结构一词的克欧亨尼在其《霸权衰落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倾轧》中指出:“霸权性合作并不构成唯一可能的合作方式”,“霸权后合作也是可能的”,他指出后霸权稳定结构(Post-HegemonicStabilityTheory)的特征是:1、从逻辑上看,霸权不是寡头合作体系中出现货币合作的必要条件,而后霸权体系则是大国间的寡头合作博弈过程,大国间“可以自己提供集体利益”;2、不管是否属于霸权性质,国际体系所依赖的是共同的或互补的利益关系,频繁的政策和市场溢出将促使货币合作的规模和程度更深更广,尽管着重寡头合作的信誉是可质疑的;3、霸权体制本身具有惯性,霸权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合作体系的消亡,但体系中霸主将受到寡头的挑战,从而导致霸权稳定结构向后霸权合作体系渐变。此后库纳(R.Copper)、艾治格林(B.Eichengreen)等一起发展了后霸权合作理论。他们将国家分为两类,一类是小型开放经济体,对于它们,其参与国际货币合作的可能选择只有两种对角选择(TwoCornerSolu-tions),要么保持彻底的浮动汇率制度,要么通过钉住单一货币或货币局制度(CurrencyBoardSystem)固定其汇率。这也被形象地比喻为“暴风雨中的风叶”理论,一个国家的汇率安排就好象风叶一样,在金融全球化的暴风雨中,除了将风叶和风车完全脱钩,让风叶随风而转之外,就只有把风叶和风车完全固定,让风叶和风车静止不动。另一类是大国经济,对于它们,没有一国在货币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国际货币事务必须通过合作来解决。这潜在地反映了世界多极化的趋势,此方面典型的例子是西方七国集团的政策合作体系。

从全球角度观察,霸权和后霸权的货币合作模型可以用以下模型概括。如假定全球由n国组成,且各国均有自己的货币和中央银行,并通过固定彼此之间的汇率建立货币体系,假定第n国的货币汇率为1,用Si表示i国货币相对于第n国货币的汇率,Fi是i国用本币表示的外汇储备变动,由于全球国际收支差额必为零,则有: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为了维持该系统的相容性,第n国必须既不为其国际收支变动Fn规定独立的目标,也不应干预市场,以试图确定S1、S2、S3、Sn-1中的任何一个汇率,结果第n国的唯一选择,就是采取“有益疏忽”政策,把Fn作为国际货币体系的“残差”来决定。因此包含n国成员为了维持汇率和系统的相容性,其可能的路径只有三种:第一种是后霸权合作体系。在n-1国选择其对于第n种货币的汇率并自主国际收支时,第n国必须成为和体系中其他寡头采取合作姿态的“无为的霸主”,放弃其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自主性;或者相反,第n国执行独立的货币政策,而其余n-1因为维持对n国货币的稳定,它介1的国际收支和本币供给被动地由n国的货币政策所决定,n国成为要求其余附从国服从霸主的“稳定的霸主”。第二种是霸权稳定结构,即在S1、S2、S3,Sn-1、Sn等被货币同盟所确定时,为维持系统相容,各国必须建立区域内的中央银行,并授权它以统一的货币政策保证S1F1+S2F2十S3F3+……Sn-1Fn-1十Fn=0的条件;或者至少在货币政策、汇率和国际收支方面进行非常密切的政策协调,这正是欧盟的德洛尔解法(Delors’SApproach)。第三种,为n国引入第n+1个约束变量,即“外部驻锚”(ExternalArchor),这样n-1个汇率和外部驻锚的价格是外生的,第n种货币供给才可能成为内生,系统方才具有相容性。但既然全球是n国组成的,故已不可能引入第n+1个约束变量,这种解法只有在n国是趋于货币同盟而不是全球货币联盟时才可能存在。

三、国际货币台作的博弈分析论

在国际货币合作分析中引入博弈论工具的代表人物是滨田宏一(Y.Hamada)等。从广义上讲,国际经济政策协调在货币领域的表现,指“各国充分考虑国际经济联系,有意以互利的方式调整各自经济政策”的过程,而国际货币合作则是政策协调在货币领域的表现,这一过程在协调范围上有较大的可伸缩性,滨田定一(Y.Hamada,1985)用博弈论直观地说明了两国条件下的政策协调过程。下图中,横轴代表国1的政策工具I1;,越右表示国1相对货币政策越为宽松的财政政策;竖轴代表国2的政策工具I2,越上表示国2相对货币政策越为宽松的财政政策。{U*}是国1的具有同等福利程度的无差异曲线的集合,即在每一条无差异曲线U*1;上各点的福利是相同的,但距离最佳福利点B*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所表示的福利程度越低,即U*i+1<u*i;类似地,{U^i}表示国2具有同等福利点程度的无差异曲线的集合,B^表示国2的最佳福利点,并且在图中依然有U^i+1<U^;成立。由图可知,滨田宏一分析的依据是相对于一定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越宽松的国家越能获益。

如果不存在政策溢出效应,则各国的无差异曲线可能是直线。在图中,国1的无差异曲线(包括最佳福利点)表现为一系列垂线,而国2的无差异曲线(同样也包括最佳福利点)表现为一系列水平线。这意味着两国自己的政策不会造成对对方的影响,即每一国最优政策的选择是独立于别国最优政策的,各国不必考虑对方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就能够制定自己的政策以达到最优福利安排。此时各国没有必要展开国际货币合作。但现实中无政策溢出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深,一国政策对别国福利的影响更加显著,表现在图上则是使两国原本为直线的无差异曲线变为围绕各自最佳福利点的椭圆形曲线。此时只有使两国无差异曲线相切的货币政策才是有效的,在切点上的政策实现了帕累托最优。因为此时一国福利的改进必须以牺牲另一国福利为代价,这些切点构成的曲线如图所示就是连接两国最佳福利点的契约线B*B^。契约线上的点所代表的政策是国1国2协调的结果。故从博养论角度看,各国必须进行货币合作。

问题是,如果各国拒绝合作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先以国1为分析对象。如果缺乏合作,则对国1而言,国2的政策就是一个既定的函数,其造成的福利结果表现为一条条水平的无差异曲线U^i,由于政策的外部性的客观存在,国1的无差异曲线呈椭圆形曲线。所以,对每一个U^i,国1必须选择一种政策,使得自己的无差异曲线U*i;与水平线U^i相切,切点组成的轨迹构成直线R*,这就是不合作时国1的对策函数。类似地,对国2来说,国1的无差异曲线U*i为一组垂直线,国2为使本国福利最大化必使自己的政策所决定的无差异曲线在与U*i有接触的前提下尽量接近本国的福利最佳点,也即是取与每条垂直的U*i相切的U^i,切点构成的直线R^就是不合作时国2的对策函数。博弈的最终结果是使两国福利的取值在各自反映函数R*和地的交点N上达到稳定。N点是一个稳定的纳什均衡点(NashPoint)。从图一上我们看到,这一点所对应的政策是无效率的,它代表的福利比契约线上进行适当的国际货币合作所对应的任意一点都更远离帕累托最优状态。这说明,在存在政策溢出的前提下,进行国际货币合作将有助于改进参加协调国的福利。

四、国际货币合作的两难:有效合作和逆效合作

除了霸权和后霸权货币合作理论、货币合作的博弈理论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国际货币合作的理论流派,但国际货币合作并不总是有效的,有时反而是无效甚至逆效的。所谓有效的货币合作(ProductiveCooperation),是指成员们通过规则协调或随机协调来参与货币合作时,货币合作的福利产出不仅可以抵销各国所付出的货币政策独立性部分丧失的成本,还可以完全或部分抵销政策和市场溢出带来的损失;所谓逆效的货币合作(Counter-ProductiveCooPeration),是指随着国际经济格局和货币秩序的变迁,货币合作的福利产出逐步下降,当下降到不足以抵补各国所付出的货币政策独立性部分丧失的成本时,货币合作就成为逆效的,此时各国参与货币合作不仅没有降低市场和政策的溢出性,反而还付出了货币政策独立性受损的代价,结果合作不如不合作,原有国际货币合作的制度安排或随机安排在惯性消失后崩溃。人们就不得不经常对货币合作作出评估,以判定其是有效的或逆效的。

基于成本收益法来判定货币合作属于有效或逆效的代表人物是的欧迪兹(G.Oudiz)、J萨克斯(J.Sachs)和罗高天(K.Rogoff)等人。对国际货币合作可能带来的收益并不表示乐观。其开创性研究表明,1984-1986年间,美日德三大国从完全和充分的货币与财政政策协调中的获益还不到GDP的1.5%。这样的结果显然并不能令政策协调的支持者满意。而罗高夫则指出如果政府在货币合作过程中放松了对通货膨胀型货币扩张的约束,那么国际货币合作不仅不能改进福利反而可能使参与国福利降低。在此基础上,列文(P.Levine)&居里(D.Currie1987)通过使用OECD互连模型的两集团简化版本研究了无信誉政策的不稳定性,指出不讲信誉的政策容易导致过度通货膨胀,从而使福利呈现不升反降的趋势。

基于博弈论来判定货币合作属于有效或逆效的代表人物有滨田宏一和克莱恩(B.Klein)和莱福勒(F.Leffler)等。从博弈论角度观察,货币合作成为逆效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搭便车行为。为防止政策溢出,各国采取合作可能改善各国的福利函数,但是货币合作是有成本的,如果合作体系本身缺乏制度化的监督机制,那么合作带来的福利增进就成为类似公共物品的东西,那么货币合作将可能因搭便车行为缺乏制约而失败,即合作为逆效合作。二是国际货币合作的持续性和可置信度问题。由于政府间的货币合作往往时分时合,矛盾重重,因此私人部门对其可持续性持怀疑态度,这在对汇率的联合干预方面尤其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