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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应范围:公司全体干部员工。
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和标准:
1、本规定中公共场所是指集团内公共通道、篮球场、羽毛球场、停车场等公共区域。
2、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要求:
A、地面无垃圾、污垢、积水、落叶、水果皮、烟蒂等;
B、墙面无污垢、脏物,保持洁净。
C、绿化带要求定时修剪,保持水分充足,并随时清扫残枝落叶。
3、清洁要求和标准:
A、清洁工须每日将公共场所清扫一遍,有污垢处需要冲洗一遍。但必须保证每周冲洗两遍。
B、清洁工要保证绿化植物的泥土水分充足,定时修剪枝叶,及时清除杂草、枯叶、垃圾等。
C、对于公共区域卫生的清扫,清洁工需在上班时间前一个半小时做好清扫,保证所有清扫工作、垃圾处理工作在上班前完毕;下班前再清扫一遍,须日扫日清。
D、对于花草,清洁工要定期(每周两次,周三、周六)培土、整理。
4、其他管理规定:
A、集团所有干部员工必须将垃圾(纸屑、烟头、果皮等)放入指定的垃圾桶,不得随地乱扔。
B、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在墙壁上乱涂乱画。
C、集团所有干部员工不得损害、折伤公司的一草一木。
D、严禁携带有包装、有瓜果皮、纸屑的食品进入公司内部。
E、对违反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一经发现、举报或查处,将在公司保安的监督下,强制按要求义务清扫指定区域的卫生。
F、对于举报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者,公司为其举报者保密并奖励10元/人·次。
G、对于员工在工作或搬运过程中不慎洒落在地面的纸屑、包装盒、泡沫、垃圾等,清洁工和保安员有权可以要求当事员工将地面清扫干净;如果员工拒绝或态度恶劣,可立即向人力资源中心报告,由人力资源中心将按照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H、清洁工必须要按照规定和要求给予清扫公司内部所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保安员要坚守岗位工作职责,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要勇于值勤。
5、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有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异的,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15.铁路客车、航运客轮、客机:饮用水水质,卧具、头片更换,茶具消毒、二氧化碳,不吸烟客室(舱)内禁止吸烟。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管理对象为辖区内5类公共场所,共781家,其中星级宾馆15家,普通旅店(招待所)249家,美容美发(≥100m2)265家,洗浴(桑拿)163家,游泳池(馆)42家。
1.2方法
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综合考虑影响公共场所安全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根据每一监督项目的权重确定分值,对5类场所分别制定统一的量化评分表。用统一的量化评分表分3次对其进行量化评分,再在3次评分的平均分基础上,综合考虑行政处罚、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发生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分析闵行区各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风险度、信誉度现状及主要影响因素,制订监督频次和监督重点。整个评定过程分3阶段进行:第1阶段为宣传培训阶段,参与此项工作的监督员都经过相应的培训,能熟练掌握量化分级管理的操作方法。第2阶段为评定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8月),这一阶段对每一单位进行3次量化评分。时间分别是2005年12月―2006年1月、2006年2月―4月、2006年5月―6月;对游泳池场(馆)的评分于2006年7月、8月进行。第3阶段为抽查评估阶段(2006年9月―10月),分二级评估,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A级单位进行抽查,实施效果评估;区卫生局对本区量化分级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找出存在问题,撰写评估分析报告。
1.3统计方法
将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内容录入ExceL表格,评定数据以相对数作统计分析。
2结果
2.1一般情况
参与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的5类场所共781家,其中47家单位因关门歇业等原因未能全程参与量化评分。完成3次全程评分,进入综合评定的单位共734家,信誉度和风险度评级为B 级的单位最多,占67.03%;其次为C级,占18.94%;A级和差级单位,分别占8.45%、5.59%。星级宾馆和游泳池(馆)的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综合评定级别高于其他3类场所(表1)。
2.2不同级别场所的监管频率
根据各类场所的综合评定分值,确定不同的评定级别,分别作出优秀、良好、合格、差4种审查结论,同时确定不同级别场所的监管频率,以便于合理分配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效能(表2)。
2.35类场所主要扣分项目分析
统计结果显示,5类场所的主要扣分项目不同。星级宾馆中的主要扣分项目为客用化妆品索证情况、专用消毒间及消毒设施设备、通风系统。有73.33%的单位不能提供客用化妆品的索证资料,80%的单位存在机械通风装置及送回风口有积尘,个别单位专用消毒间清洗消毒浸泡水池不足或标识不清。普通旅店(招待所)的扣分项目较多,几乎涵盖了量化评分表的所用检查项目,前5位主要扣分项目见表3。
洗浴(桑拿)业的量化评分表对该行业在卫生许可中涉及到的卫生管理、建筑与布局、卫生设施等7个环节设定了18个评审项目、45项评审内容,其中12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在评审过程中,只要有1项关键监督项目不符合要求,则直接评定为差。从评分结果来看,洗浴(桑拿)业经营单位普遍存在客用化妆品、消毒产品索证、专用修脚工具、热力消毒柜等一般监督
项目不合格;此外,对12家被直接评定为差的单位统计结果显示,这些单位除了存在一般监督项目不合格外,还存在一些关健项目缺陷,如更衣室、消毒间等专间的设置、消毒设施的正常运转等问题(表4)。
美容美发业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根据该行业许可项目的9个环节,设定了16个评审项目、24项评审内容,其中8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一般监督项目的前3位主要扣分项目为从业人员体检培训、配备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机械通风设施的配备及运转,分别占56.23%%、32.83%、22.26%;15家直接评定为差的单位除了存在一般项目不合格外,在消毒设施的配备及正常运转、理发美容公用具的配备、消毒、更换等关键项目上存在不足(表5)。
游泳场(馆)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针对卫生制度与管理、设施设备卫生要求、一般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卫生监测5个环节设定了44项审查项目,其中13项作为关键监督项目。由于游泳场(馆)的量化评级集中在A、B级,故未出现关键监督项目扣分,一般监督项目扣分情况见表6。
2.45类场所评定过程中的处罚情况
闵行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工作以来,参与3次全程量化评分的734家单位中,有114家单位受到行政处罚,处罚率15.53%。其中处罚率以美容美发业最高,为20.38%(表7)。处罚的案由主要是违反健康管理案,占84.21%。对信誉A、B、C、差4个级别的处罚率分别为8.07%、12.81%、23.02%、34.15%,信誉度级别越低,处罚率越高。
3讨论
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监督模式在制度和理念上的创新[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对不同的公共场所设定了不同的量化评分表,评审内容按照经营环节的风险大小,将监督项目分为关键项和一般项,一般项目按照风险大小赋予不同的分值。此外,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对卫生信誉度实行等级划分,根据不同级别确定相应的监督频率。监督项目的量化增加了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公正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2]。量化分级管理实现了卫生监督由定性管理向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动态管理转变,有利于卫生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提高卫生监督水平和效能,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势要求的监督管理模式。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是在全国开展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之后提出的全新卫生监督模式[3]。闵行区作为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试点区,于2005年11月正式启动,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模式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探索。通过试点工作,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推广和应用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工作方法;同时,也发现量化分级评分表在监督项目、评分标准的设定上存在一些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尚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闵行区星级宾馆、普通旅店(招待所)等5类场所信誉度和风险分级B级最多,占67.03%,评为A级的,仅为8.45%,以星级宾馆及游泳池(馆)居多,分别占40.00%及35.71%。5类场所主要卫生问题多少不一,但客用化妆品和消毒剂的索证、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配备及运转、公共用品用具的配备、更换、消毒及人员的健康管理等几乎是共有的卫生问题,有的场所甚至出现多项关键项目不合格。提示卫生监督部门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同时,应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技术指导,提高经营单位的责任意识,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逐步提高卫生水平。
对照量化评分表,除了星级宾馆及游泳池(馆)不合格项目相对较少外,其他3类场所无论是关键项目还是一般项目不合格现象非常普遍,但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比例却很低,仅占15.53%,而且案由都集中在违反健康管理案上,占处罚单位的85%。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而不能立案查处。
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与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有机结合,将量化分级的评审融入日常监督管理中,在经常性卫生监督中一旦发现关键项目不合格,则要降级或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其次,可开展卫生许可和年度校验量化评分工作,将卫生许可和年度校验量化评分与经常性卫生监督量化评分相结合,在实施许可和校验审查时,严把许可准入关和校验关,任一关键项达不到要求,则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验证贴花[4],督促经营单位整改,由卫生监督部门与经营者共同查找存在的卫生问题,共同制定对策,以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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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旅店业;五常法;卫生监督;效果
[中图分类号] R19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5)20-104-03
Research of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of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model in hotel industry in Shijingshan district
ZHANG Shuhua ZHOU Lisen XU Xiaoguang
Sanitation Supervision Institute, Health Bureau of Shijingshan District, Beijing 10004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and establish the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model of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suitable for hotel industry. Methods 40 hotel units, which were selected as the research objects according to cluster random sampling methods, were formulated with the health service management model of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To evaluate the implementation effec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ces of the health status scores of public places pre-and post experimental and the project qualified rate of hygiene surveillance in experimental group, to make statistical analysis according to x2 test and SPSS17.0 statistical software. Results The qualified rate of various health management index after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management has been obviously improved (P
[Key words] Hotel industry; Five-routine working regulation; Sanitation supervision; Effect
“五常法”是香港何广明教授引进日本“5S”管理[1],结合香港实际创立的一种企业管理方法。“五常法”简言之就是常组织、常整顿、常清洁、常规范、常自律。其主要特点就是将高深的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变成简单易行的行动。“五常法”已在工厂、医院[2]、幼稚园等行业推行,在餐饮业卫生管理方面也有应用,并且均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本课题拟将“五常法”管理理念与旅店业的卫生管理标准结合,在石景山区旅店业中建立“五常法”的卫生管理模式[3],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石景山区共有80个旅店单位,分布在9个街道[4]。从石景山区9个街道中,按地区从东往西抽4个街道,采取整群抽样方法,选取40个旅店单位作
为研究对象。
1.2 研究方法
设立实验组。
初步建立旅店业卫生管理“五常法”实施细则,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预实验,对“五常法”进行评价,根据效果,进行修改,确立旅店业卫生管理“五常法”实施细则。
实验组在一年时间实施“五常法”卫生管理。
建立旅店业“五常法”卫生管理量化评估表[5]。在实验期间,卫生监督部门按卫生管理量化评估表对实验对象贯彻落实 “五常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企业进行反馈[6]。
对“五常法”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评价体系为:在实施“五常法”卫生管理模式前后,实验组旅店业卫生状况评分、卫生监测项目合格率的比较。
表2 五常法管理前后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的建立情况
分组 档案内容 % 档案保存 % 自查记录 % 卫生制度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30 75.00 40 100.00
管理前 12 30.00 10 25.00 6 15.00 16 40.00
表3 五常法管理前后卫生设施设备建立情况
分组 废弃物设备 % 清洗设施标识 % 清洗设备使用 % 盥洗设备设置 % 盥洗设备使用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40 100.00 39 98.75 29 72.50 39 98.75 31 77.50
表4 五常法管理前后一次性用品用具使用和合格证明索取情况
分组 不重复使用 % 合格证明索取 % 一次性用品索证合格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39 98.75 26 62.00 15 37.50
1.3 相关因素评定标准
指标设定和评分标准依照卫生部《旅店业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1996规定的内容执行,对40个研究对象实施“五常法”管理前、后的旅店卫生状况进行调查打分。
1.4 统计学方法
用Excel 2007录入调查数据,对所有录入信息使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五常法”在实验前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评分、卫生监测项目合格率的比较使用x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实施五常法管理前后旅店业卫生状况比较
2.1.1 公示情况 管理后的卫生许可证公示率为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67.50%(x2=15.52,P
表1 五常法管理前后卫生许可证、信誉等级和检测结果公示情况
分组 许可证 % 信誉等级 % 检测结果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30 75.00
管理前 27 67.50 17 42.50 15 37.50
2.1.2 卫生管理档案和制度 管理后档案内容齐全的占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30.00%(x2=43.08,P
2.1.3 设施设备 五常法管理前后废弃物专用设备、清洗设施标识和盥洗设备设置的建立没有统计学差异。其中废弃物设备配备率为100.00%,清洗设备标识张贴率为98.75%,盥洗设备设置率为98.75%。管理后清洗设备使用率为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72.50%(x2=12.75,P
2.1.4 一次性用品用具[7] 五常法管理前后能做到不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比例占98.75%,无统计学差异。管理后能够做到索取一次性用品用具合格证明的占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62.00%(x2=16.97,P
2.1.5 消毒 管理后的消毒设备标识率为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的85.00%(x2=4.50,P
2.1.6 公共用品使用、更换、消毒[8] 五常法管理前
表5 五常法管理前后消毒指标比较
分组 消毒设备标识 % 消毒间杂物 % 消毒程序 % 消毒药品 % 消毒配比容器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34 85.00 22 55.00 18 45.00 21 52.50 14 35.00
表6 五常法管理前后公共用品使用、更换、消毒情况(一)
分组 客用棉织品 % 客用茶杯浴盆 % 清洁污染不交叉 % 公共用品配备 % 公共用品更换 %
管理后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36 90.00 30 75.00 19 47.50 32 80.00 37 96.25
表7 五常法管理前后公共用品使用、更换、消毒情况(二)
分组 公共用品消毒记录 % 清洁分区 % 公共用品标识 % 保洁柜无杂物 % 公共用品分类 %
管理后 34 85.00 39 97.50 40 100.00 40 100.00 40 100.00
管理前 9 22.50 7 17.50 26 65.00 31 77.50 19 47.50
后客用棉织品合格率无统计学差异,合格率为95.00%。管理后客用茶杯浴盆合格率为100.00%,显著高于管理前75.00%(x2=11.43,P
2.2 实验室检测
管理后实验室检测合格率为100.00%,管理前实验室检测合格率为82.50%。不合格指标主要为毛巾、枕套、被罩和床单。两者之间具有统计学差异(x2=5.64,P
表8 五常法管理前后卫生指标合格情况
分组 合格件数 合格率(%)
管理后 40 100.00
管理前 33 82.50
3 讨论
五常法卫生管理模式能有效提高旅店业公共卫生水平[9]。实施五常法管理后旅店业卫生状况得到全面提高[10]。五常法管理前后的各项卫生管理指标经x2 检验,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五常法”体系倡导全员参与,建立清洁责任区、责任人,且公布在现场,从现场着手,每个人有负责清洁、整理、检查的区域,工作时始终贯彻先防止污染产生,即便产生也立刻清洁的理念[13]。强调人人参与、时时清洁,使工作场所经常保持清洁状态,设备、物品随时都能正常使用。同时倡导将清洁卫生纳入员工日常工作的组成部分,抛弃传统的日后大扫除式清洁,清洁卫生由突击转变到常态,个人卫生状况与清洁卫生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实施五常法管理前后比较显示效果明显[14]。“五常法”在旅店业实施以来,未发生任何公共场所投诉事件,有效地保证了旅店业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卫生监督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定位、定量,集中摆放,使物品积压、重复采购、浪费现象减少,降低了运行成本,提高了旅店业的经济效益[15]。
同时,旅店业也在“五常法”的帮助下,加强了自律管理,客流量、营业额、顾客满意度明显提升,企业形象不断提高[16]。所以,“五常法”在旅店业的监管中能够起到积极作用,能让监督单位与企业达到“双赢”的共同效益。
长期以来,由卫生部门监管旅店业公共场所卫生形成了一种定势,即以各种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来要求经营者,至于如何达到卫生状态卫生部门就无需关注了。然而,经营者并不是有很高管理水平的群体,他们也并不知道怎样做才能达到卫生标准,因此,就只好应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卫生问题,这可以说是卫生监管的顽症。而“五常法”恰好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卫生监督员不但能提出标准,而且能指导达到标准的方法[17]。此次试点使用的《五常法管理实施细则》在试点工作中取得了极大的效果,简明易懂,让经营者及时知道了做什么,怎么做。
“五常法”是一个适用于许多地方和单位管理的方法,学校、医院、公司、工厂、饭店等等都可以用“五常法”。从本次的实践经验来看,在旅店业中推广应用的效果是明显的、积极的,因此,将“五常法”在整个旅店业行业推广是可行的,但要注重的是大、中、小型旅店业的硬件及人员素质的个体差异。我们在下一个段也将对小型旅店业实施“五常法”管理进行试点及推广。
综上所述,旅店业“五常法”卫生管理模式的推广及实施,改变了传统的卫生监督模式,是公共卫生管理理念的更新。该制度的实行,是科学的,有效的。但旅店业“五常法”卫生管理模式是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正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时间去探索和完善,使之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通过进一步完善,在充分发挥该新模式积极作用的同时,把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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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持证率达到90%以上,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95%以上,五病调离率100%。加强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消毒间及消毒设施应专用并保持正常运转,卫生设施、设备等应配备齐全。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模式向风险度管理转变,到2016年底,住宿业量化分级率达到80%。
二、公共场所预防性审查及卫生许可准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规定及要求,严格程序,严把卫生许可准入关。对公共场所的选址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不予受理;对没有专用消毒间,消毒设施不完善,公共用具(用品)未按一定比例配备,无密闭的公用物品保洁柜,无机械通风设施或机械通风不能正常运转,没有禁烟标志等卫生设施达不到有关规定及要求的经营户不予许可。
三、对公共场所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整治
3—10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公共场所专项整治活动和量化分级管理。
(一)宣传、动员阶段
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动员宣传专项整治和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二)专项整治检查阶段
卫生监督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各种违法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打重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该取缔的取缔,该停业整顿的立即停业整顿。
(三)专项整治范围
对公共场所住宿业、涉旅购物商场、文化娱乐业、美容美发业、沐浴业、学校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1、对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美容院重点检查是否超范围进行医学类美容、消毒设施是否正常运转。
3、公共用品、用具如床上用品、口杯、浴衣、浴巾、拖鞋等是否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必要时可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抽样。
四、经常性卫生监督
(一)对我县公共场所的现状进行调查,全面掌握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
(二)制定公共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无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增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和对公共用品消毒重要性的认识。
(四)对各类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检查。
1、住宿业监督检查
依据《住宿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大中小型宾馆旅店(住宿场所)进行全面检查。
(1)住宿场所卫生许可证是否悬挂在场所醒目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建立与执行情况。
(2)住宿场所是否设置清洗消毒专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清洗消毒间地面与墙面是否使用防水、防霉、可洗刷的材料。采用化学法消毒饮具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是否设有3个饮具专用清洗消毒池,并有相应的消毒剂配比容器。
(3)已消毒的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是否存放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配有拖鞋、脸盆、脚盆的住宿场所,消毒间内是否有拖鞋、脸盆、脚盆专用清洗消毒池及已消毒用具(拖鞋、脸盆、脚盆等)存放专区。
(4)各类水池是否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防渗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洗的材料制成,并设置标识明示用途。消毒记录是否完整。
(5)住宿场所是否设置储藏间,储藏间内是否有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柜或货架,不同物品是否分类、分架存放并标示明确。储藏间是否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及防鼠、防潮、防虫、防蟑螂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
(6)打扫客房工作车是否有足够空间分别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并有明显的标识。工作车所带垃圾袋是否与洁净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洁净工具分开,清洁浴盆、脸盆、抽水马桶的工具是否分开存放,标志明显。
(7)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制定和完善中央空调卫生管理制度及预防空调通风系统传播传染病的应急预案,定期对风管、过滤网、冷却塔等主要部件以及机房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在开放季节安全卫生的运行。
(8)住宿场所的餐厅、酒吧、歌厅等是否有禁止吸烟标志等。
2、沐浴场所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消毒间及专用消毒设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是否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记录,公共用品的配备比例,公共用品的保洁,客用化妆品的索证资料,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等。
3、美容、美发店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公共用具清洗、消毒设施,公共用品清洗消毒程序是否正确,是否有公共用品清洗、消毒记录,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公共用品的配备比例,公共用品的保洁,有无皮肤病人专用工具,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客用化妆品索证资料等。
4、涉旅购物商场及文化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专用消毒间及专用消毒设施,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公共用品的保洁,公共用品的配备比例,是否有专用吸烟室,禁止吸烟标志,机械通风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等。
5、重大活动及会议
在重大活动及会议期间,认真制定公共场所卫生保障工作方案,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保障工作计划,对宾馆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情况、客房卫生状况、公共用品洗消情况、场所空气调节设备运转情况、客用化妆品索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情况为重点检查项目。对宾馆及会议场所全面实施监督检查及卫生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监督笔录和意见书,保障重大会议和重要活动的公共卫生安全。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公共用品;空气
【Abstract】objective to understand the 2012-2015, wuxi beitang district public health conditions and monitoring the status quo, in order to further strengthen public health supervision, regulatory measures and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health. Methods according to \"public health inspection method\" air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goods sampling test, the result according to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s of judgment, to wuxi beitang district monitoring data from 2012 to 2015 were analyzed. Air quality monitoring results: 2012-2015, 6534 test air samples, among them 6365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7.41%. Percent of pass of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25.98,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s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79.41, P < 0.01). Public goods monitoring: 2012-2015 2658 test public goods samples, among them 2501 pieces of qualified samples, the percent of pass is 93.15%.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years (chi-square = 13.86, P < 0.01). Qualified rat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between different types of public places (chi-square = 42.65, P < 0.01). Conclusion wuxi beitang district air quality of all kinds of public places and public products pass rate is higher, but individual types of public goods in the public health situation is not optimistic, should further strengthen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hygiene safety of public goods.
【key words 】 public places; Health supervision and monitoring; Public goods; air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8801(2016)05-0121-03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其卫生状况与人民群众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已成为社会文明和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卫生状况可以直接反映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1]。公共场所由于人群聚集,流动性大,设备和物品供公众反复使用,给疾病的流行传播提供了机会[2]。为了了解无锡市北塘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情况,我们对公共场所开展了卫生监测工作,旨在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改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质量,现将无锡市北塘区2012-2015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分析如下。
1 材料与方法
1.1 对象 2012-2015年四年间,随机抽取无锡市北塘区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依据国家相关采样方法及标准,采集的样本主要是公共场所的空气和公共用品,对采集的样本进行卫生监测,涉及的公共场所类型涵盖《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的美容美发、饭馆餐厅、公共浴室、文化娱乐场所、住宿场所等6类场所。
1.2 方法 严格按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中的要求进行采样和检验,依据《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16153-1996)等进行合格评价,其中有1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1.3 监测项目 空气质量依照标准主要检测相对湿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噪声、风速、甲醛、空气细菌总数,公共用品主要监测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和致病菌。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率的比较采用2检验,P
2 结果
2.1 不同年份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2012-2015年无锡市北塘区共检测各类公共场所空气样品6534件,其中合格样品6365件,不合格样品169件,合格率97.41%。各年份合格率分别为2012年96.35%、2013年96.22%、2014年98.39%、2015年98.11%。不同年份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25.98,P
2.2 不同类别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结果 2012-2015年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合格率分别为公共浴室95.50%、饭馆餐厅97.28%、美容美发97.46%、文娱场所99.68%、住宿场所94.44%、其他场所99.67%,不同类型公共场所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79.41,P
2.3 不同年份公共用品监测结果 2012-2015年无锡市北塘区共检测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品样品2658件,其中合格样品2501件,不合格样品157件,合格率93.15%。各年份合格率分别为2012年94.61%、2013年91.46%、2014年94.53%、2015年96.25%。不同年份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3.86,P
2.4 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监测结果 2012-2015年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监测合格率分别为公共浴室91.24%、饭馆餐厅93.68%、美容美发93.93%、文娱场所100%、住宿场所98.60%、其他场所84.38%,不同类型公共场所间合格率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42.65,P
3 讨论
3.1 监测合格率行业间存在差距 在公共场所空气样本监测中,住宿场所合格率最低,这与住宿行业小型旅店较多有一定关系,小型住宿业客房设施设备陈旧,通风系统不完善,对于空气的消毒不及时等原因可以造成噪声、可吸入颗粒物、空气细菌总数的超标,如果开窗通风时间不足还可以造成一氧化碳及二氧化碳的浓度超标[3]。在公共用品监测中,游泳馆等其他场所的合格率最低,这与游泳场馆的监测项目中的余氯、尿素指标容易不符合国家标准有关。
3.2 依据监测结果监督检查有所侧重 公共场所具有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卫生学特点[4]。建议对于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公共场所行业侧重检查,排查不合格项目的风险环节,加强内部管理,落实消毒制度,杜绝消毒不彻底和二次污染的发生。
3.3 公共场所经营者自身能力建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一个稳定而长期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对于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公共用品的卫生安全至关重要。而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公共场所经营者很难设立长期稳定的卫生管理人员,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尤其是公共用具消毒知识,完善公共场所卫生制度及消毒制度,指导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消毒程序按技术指导规范内容,使消毒工作落到实处,克服人员流动性大带来的问题,提高公共卫生用品的消毒质量[5]。
3.4 公共用品消毒设备设施的使用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中,公共用品消毒设备设施的配置为关键项,该项不符合要求则要求整改合格后方可准予许可。在各类公共场所实际经营中,也配备了相关消毒设备设施,但一些小型公共场所不能够按照要求正常使用消毒设施,近几年频频曝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为图一时之便,清洗洁具时一条毛巾多用,到处污染[6]。主要原因是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消毒设施不能够正常使用。改善措施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按照法律要求整改和行政处罚,督促各公共场所经营者正常使用消毒设备,严禁私自停用消毒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3.5 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不健全 在目前现行的住宿业、游泳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和公共浴室四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中,对设置的各功能区域的空气流通和通风换气有相应要求,而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应当进行卫生监管的公共场所有7大类,特别是目前饭馆类公共场所,一些使用木炭当燃料加工的场所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气体,而没有相应的卫生规范提出特殊的卫生防护设施设备要求。因此,应当制进一步完善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从通风换气的硬件设施上作要求,进而消除公共场所空气质量不合格的潜在风险,保障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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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集宇,苏婉华.2005-2011年广州海珠区公共场所卫生质量监测分析[J].热带医学杂志,2013,13(1):96-97
[3]李雪莲,孟彬.2009-2011年青岛市崂山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分析[J].中国卫生统计,2012.29(6):893-894
[4]闫平男,冷毅,姚元庚.山东省公共场所消毒卫生管理现状与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9,16(1):50-52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关键词:城市卫生;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126.2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城市卫生体现的是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综合实力、发展水平、城市品质,也是人们生活状况和社会发展程度、文明程度、卫生健康水平的综合体现,更是衡量城市进步程度的基本条件和内容。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城市无形资产和城市形象品牌。
一、城市卫生的含义及要素
城市卫生是城市范围内个人及群体的生活卫生、生产卫生及环境卫生的总称,其根本就是人民的健康。个人的卫生状况总会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到群体的卫生,因而城市卫生有个人和群体的划分。城市卫生的要素有很多,主要的有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生活卫生。环境卫生指大气、水、土壤、城乡规划建设和生活居住条件等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与人体健康的关系。劳动卫生亦称生产卫生,指生产劳动场所和活动过程中诸因素对生产劳动者的健康的影响,及为保护劳动者健康和预防职业病所采取的各种卫生措施。生活卫生指家庭、社会活动公共场所和日常生活中诸因素对人们健康的影响。
二、城市卫生工作的目标
充分发挥主人翁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投入到环境卫生工作中。突出抓工作中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同时做好宣传教育,营造环境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展好环境卫生集中整治活动。清除卫生死角、清理积存垃圾,对地面墙面、路灯广告牌等处张贴喷涂的小广告进行彻底清除。加大监管、完善机制、加强落实、查漏补缺、突出重点、合力推进、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对环境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改善城区人们的居住环境;为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应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全民参与;加大投入,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集中力量以更大的决心、更高的标准、更实的措施,扎实推进城市卫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城市卫生建设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市政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最基础的工作,直接反映着一个城市的现代化水平。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要突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就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个重要体现,也是关注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要坚持硬件与软件同步抓,一要坚持高起点规划。市规划部门要积极与环卫部门配合,保证环卫设施建设的水平与城市建设的总体水平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二要坚持高标准建设。要分期分批逐年加大投入,按照设施齐全、配套完备、以人为本、方便使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高标准配建各类环卫设施。三要坚持高水平管理。要适应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逐步推进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环境卫生管理的整体水平。
(二)市容卫生管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市容与环境卫生及市场秩序管理力度。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用制度约束居民的行为。改善城市街道卫生条件,实行单位和居民卫生“门前三包”,规范经营秩序,严禁乱摆乱放,提升城市档次,所有店面及流动商贩一律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摆上街道上面,下大力维持城市交通畅通,保持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为城市居民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三)环境保护。天蓝碧水、绿树青山,是一个城市不可或缺的硬件;呼吸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是每个老百姓最民生的要求。城市环境质量的好坏,与一座城市的发展息息相关,与老百姓的生活紧密相连。因而应采取措施加大环境保护的整治力度,开展整治机动车鸣笛、餐饮油烟、文化娱乐噪声等专项行动。牢牢把握改善环境质量这一中心,不断强化机制建立和资金投入两个保障,扎实做好总量减排、工业污染防治、环境安全保障三项重点,按照重过程、重实效、重特色、重民生的总体要求,以规划实施为龙头,以工程建设和运行为基础,以指标达标为核心,深入实施环保优化发展、空气质量达标、水环境质量达标、基础设施建设、企业环保达标、创模能力建设、城乡环境整治、公众满意度提升等系列工程。实现发展水平上台阶,环境质量上台阶的目标。
(四)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旅馆、理发业经营单位和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及游泳池、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均持有效卫生许可证进行经营;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健全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食品安全。建立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市场准入属地管理、分类检验查验、产地准出、市场自检、结果公示、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及包装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食品流通环节监控机制,食品流通环节直接与消费者相联,把好流通环节质量关,对于维护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严格食品流通环节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经营进货查验、记录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从批发到零售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溯源机制,努力实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流向可控、源头可溯。并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对食品经营主体和食品质量信息化监管和远程监控平台的搭建。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品安全事件一方面说明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需进一步改进完善。另一方面更加凸显了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重要性。建立食品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诚信档案,可以有效的督促和帮助企业初步建立以确保质量安全、防范失信风险为重点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人们的经济条件有了很大改变,各种各样的公共场所也在不断发展。但是,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却始终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更好地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了解锡林浩特市公共场所的卫生现状,我监督所于2012年对锡林浩特市区167家各类公共场所进行了现场卫生监测,并对部分公共用品消毒情况进行了卫生监测,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监测项目和评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9663-9673-1996"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定的卫生指标,即微小气候、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细菌总数(平皿沉降法)噪声、照度等8个项目6类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测定和评价,同时对不同公共用品消毒情况做现场调查。
1.2方法采用标准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要点"具体实施卫生监测,所使用仪器为北京市天跃科技开发公司生产的Tv-VI公共场所一氧化碳-500一氧化碳分析仪、Tv-9900微风仪、Tv9800A二氧化碳分析仪、TES-1350A声级计、TES-1332照度计、HM34温湿度计六合一数字显示检测系统。空气中细菌的采集用空气质量监测标准方法平皿暴露沉降法。公共用品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2结果
2.1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本次公共场所检测合格率以公共交通候车室最高,为100.00%,公共浴室最低,为88.43%,其次旅店业89.28%,其余全部在90%以上。
2.2各类监测项目检测情况,见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细菌总数合格率最低,为77.10%,其余在90%以上。
2.3各类公共用品消毒检测情况,见表3。
从表3可以看出,浴巾合格率最低,为40.00%,毛巾为52.21%,桑拿服为66.67,茶具为87.10%,其余公共用具的监测合格率均为100%。
3讨论
3.1不同类型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情况公共交通等候室合格率高的主要原因,是我市唯一一家公共交通等候室,与其卫生设施完备,国营单位卫生制度健全,环境整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良好有关。公共浴室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共用品消毒制度未严格落实,通风换气效果不好,有些新开业的公共浴室不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管理,使用一些未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人员上岗工作,岗前未经过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及相关内容培训,加上从业人员流动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要提高公共场所单位领导和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经营。加大执法力度,指导不同类型的公共场所选择合适的消毒方法。加强通风、防尘和除尘措施,严格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加大对公共浴室的监督监测,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3.2各类项目监测情况1份超标的二氧化碳为理发业,与工作场地狭小,通风不良有直接关系。细菌总数合格率低的主要原因是:有些公共场所通风不良,公共用品的污染、防尘和除尘设施效果不好,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水平低等。因此改善环境条件,加强自然通风设施,使空气合理流通,采用机械通风时,对可能被污染的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在进行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中,必须加强领导,配备专职或兼职消毒人员,提供必要的消毒设备[2]。由于公共场所被污染机会较多,又难以发现,所以对经常使用的各种用具的消毒必须制度化,且持久以恒,才能较好地防止疾病的传播。公共场所由于人多,流动量大,所以灰尘量高,性质也比较复杂,有人的皮肤,毛发、痂皮、痰液等的碎屑、有衣物、被褥的毛絮、烟雾、烟灰等颗粒物、以及由室外带进的其它灰尘微粒。因此,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卫生清扫制度。在地面扬尘多的地方,应设置专人负责定期清扫保洁,尽量采用湿式清扫方法,有条件的可以采用吸尘设施,以保证室内空气的清洁卫生。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服装整洁,做到"勤洗手、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服"。
3.3各类公共用品消毒检测情况说明公共用品不足,不能合理周转,重复使用,消毒不彻底是物品污染的主要原因。公共用品的消毒是一项比较严格,细致的经常性工作,它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消耗人力物力也较多,消毒后能否达到目的,取决于执行消毒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对消毒目的,原理的认识及能否熟练地掌握消毒技术[1]。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消毒对象正确选用消毒方法,才能使消毒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做好每一步骤,保证质量。严格按照规定的剂量与方法使用消毒剂,确保消毒对象无害化,消毒处理后必须防止再度污染。因此严格公共用品的消毒工作,增加公共用品的消毒数量,防止重复使用,是提高公共用品合格率的关键,也是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
3.4结果通过对我市167家公共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分析,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主要与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关,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卫生知识多少是保证公共卫生场所安全卫生的重要环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结果表明我市公共场所监测合格率低,与单位领导对有关法律及环境卫生知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只重视企业经济效益,忽略了环境卫生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因此,应加大卫生监督的力度,开展经常性、预防性监测。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卫生知识培训,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使从业人员懂得相关卫生知识及公共用品消毒操作规程,提高服务质量。确保符合卫生要求,从而杜绝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