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工作计划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自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以来,我局严格按照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制定的序时进度,有力推进学习实践活动各个阶段各项工作。从去年12月初到今年1月中旬,我们紧紧抓住学习实践活动第一阶段的各个环节,依次开展了动员部署、集中学习、专题培训辅导、学习心得交流、深入调研、撰写调研报告、组织献计献策和群众语言征收、解放思想大讨论等一系列活动,实现了学好理论、深化理解,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推动工作的目标,较好地完成了学习调研阶段的各项任务。在此基础上,从1月下旬起,我局学习实践活动转入第二阶段,着力展开分析检查。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经过学习调研和分析检查,我局党组班子就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形成了如下几个方面共识:一是只有坚持发展这个硬道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发展,劳动保障事业才能取得新发展。二是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作为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民谋利,劳动保障事业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三是只有坚持把统筹兼顾作为推动工作的根本方法,重点突破,协调有序,劳动保障事业才能不断突破风险和困难。四是只有把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才能提高劳动保障工作的发展水平,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跨越发展、持续发展、和谐发展。五是只有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事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先行先试,敢创敢干,劳动保障事业才能凸显出具有自身特色的服务功能。
分析检查阶段,按照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部署安排,结合我局这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局党组通过走访调研、民主垦谈和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在对这些意见和建议梳理汇总后,局党组按照“四对照、四查找”的要求,召开了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以进一步找准影响制约我市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针对问题,领导班子成员严肃地作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进一步理清了科学发展思路,明确了工作目标措施,认真撰写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现将报告内容具实如下: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初步成效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早在党的十六大上就已经明确提出。近年来,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统缆全局,全面落实劳动保障工作远景规划和年度目标,围绕“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比较完善,劳动关系逐步和谐,高素质人才队伍不断扩大”这一主题,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1.就业再就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是研究解决特困群体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农民工转移就业。去年还开展了促进特困家庭培训就业绿色通道活动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解决了部分低保家庭新生劳动力的培训就业问题,实现了“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充分就业社区达到18个,居扬州第一。二是拓展、完善、延伸就业扶持政策。初步形成了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将小额贷款、优惠证发放等工作下延到社区、乡镇,开展面对面就业服务,累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3000份。三是加强基层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截至去年底,我市13个镇级人力资源市场全部建成,扩大了服务区域和服务功能,有效地促进了就业再就业和农民转移就业工作。去年,全市新增就业9098人,其中“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1317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3582人,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6402人,农民转移就业总量达27.5万人。
2.社会保障工作在取得实效。一是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断增加,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截止去年底,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各项保险参保人数已分别达 103348人、56600人、107608人、90503人、40853人。二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运行基本安全平稳。截至去年底,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养老、农村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各项保险基金累计积余分别为68935万元、9500万元、11304万元、7243万元、1165万元、1609万元,失业保险基金赤字从1551万元下降到780万元。三是不断调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连年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率持续保持在100%;同时每年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及时准确地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农村养老保险建立了养老金增长机制,失业保险调高了待遇标准,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提高了封顶线和报销比例,扩大了药品支付范围。四是不断攻克各项社会保险难题,社会保障机制日趋完善。制定实施了社会从业人员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办法,研究解决了乡镇教师、供销系统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问题,出台推行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扩大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社会化发放试点,拟定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3.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初步建立。一是逐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通过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市目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5%,集体合同、工资专项合同审查率达100%。二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稳步推进。通过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推进仲裁实体化建设,仲裁立案、结案数虽连年增加,但越来越多的案件则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三是不断加大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力度。通过贯彻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正常开展农民工欠薪、职介机构清理整顿、整治非法用工等专项检查,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尽管我们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又有了新的提高,但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标准和实践本质来衡量,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不足。通过反复调研、查找、分析、聚焦、提炼,我们认为,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7条。
(一)思想认识有误区,学习调研欠深入
1、不少同志认为学习实践活动是一次纯粹的理论学习,是高层人员的事情,与实际工作联系不强,对实际工作指导不大,学与不学一个样,活动结束后就可束之高阁,因此在活动过程中能推的推,能简的简,敷衍塞责,应付了事。
2、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学习过程中仅满足于“三本书”的通读,学习氛围不浓烈,主动性、积极性不够,不能做到持之以恒地加强学习。有些同志业务不够精通,对群众咨询事项常有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答复不准的情况,导致群众有些不满,有时甚至引起一些矛盾。
3.调查研究有时流于形式。到企业和基层有时停留于跑一跑、转一转,问几个问题,谈几句话,针对具体问题提出具体解决的方案还欠缺
4、忧患意识不强,存在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的现象。多数人满足于现状,抱着一种“差不多就行”、“完成任务就行”的态度;有的工作不尽心,忙于应酬和事务性的工作。
(二)制度管理有漏洞,工作作风欠严紧
1.在制度执行和常规管理上有不够严格的现象。工作人员中个别人偶尔出现上班时间打游戏、聊天等违反纪律、有损形象的情况,对此停留于口头批评,未能作出严肃认真的处理。
2.在工作态度上有欠实在的现象。解决问题往往只停留在表面,不能做到深入细致,剖根见底。谈成绩有时出现夸大其词的现象,对待工作任务,喜欢放大困难,讲客观条件多,找主观原因少。
3.在日常工作中有不当攀比和浪费的现象。没有把精力完全放在学习上、工作上,偶尔有比工资、比待遇,而不比贡献的现象。分管科、处、服务场所有开长明灯、放长流水,对办公设施、用品,不爱护、不珍惜的现象。
4.在工作纪律上有自由松散的现象。个别同志对组织上布置的工作落实的不得力、不到位,缺乏责任心与事业心。
(三)发展机制有弊端,改革创新缺力度。
1.职业技能培训与实际就业岗位需要衔接不够到位,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和层次有待提高,高技能人才培训较少,缺乏新形势下应急培训机制。
2.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不够均等,劳动力总量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3.社会保险政策不尽完善,特困人员的社保制度尚不健全;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宽,受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扩面、续保还没有到位;保障水平距离人民群众的期望尚有较大差距。
4.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难以实施到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正在迅速上升,任务重、压力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虽然健全,但实际运作不够到位,维护劳动者权益任务艰巨。
5.各科、处在工作中相互协调能力欠强,“同为一家人,不知自家事”的情况常有发生,尤其是五险征收,由于分散在各经办机构,资源不能有效共享,同时给群众办事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四)服务民生有差距,群众意识差强化。
1、基层工作平台不健全,镇级平台就业、社保、维权功能有待进一步强化;村级服务平台尚未真正建成;信息网络覆盖面还不宽;基础保障服务能力不足,基层平台建设普遍存在任务重、投入少,人手少、能力弱的问题。
2、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观念不强。党组成员深入社区、农村居民家庭开展走访调研活动较少,与基层群众交流较少,对基层情况掌握不能全面详实;对一些关系群众利益和职工生活的事,关心不够;对关系到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难点问题有时不能遇难而进,缺乏为民解忧的责任。
3、服务基层活动面还不够宽。基层服务活动虽然组成7个扩面小组赴镇开展扩面宣传,节假日开展走贫访苦慰问等活动,但各项服务活动的范围和内容还不够宽广,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4.对来办事的群众缺乏平等的态度,在接待群众时是熟人的笑脸相迎、热情有加,不认识的缺乏应有的热心和热情,甚至有少数人语气霸道、态度欠佳。
以上问题的产生,除了劳动保障事业工作量大、各项投入不足、劳动关系复杂、宏观经济形势较紧等一系列客观原因外,从主观上查找,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学习不够,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不够深刻。平时工作中,只注意应对眼前具体工作与事务,未能静下心来钻研深层次理论,理论武装滞后于形势发展需要,滞后于新时期工作需要,从而没有能够很好地从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充分认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指导意义,没有能够融会贯通地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也没有能够很好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在劳动保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导致在劳动保障工作中思想不够解放、视野不够开阔、创新不够有力。
二是思想观念、工作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思想观念是行动的先导,体制机制的创新源于思想观念的转变。面对复杂变化的劳动保障工作新形势和新挑战,部分干部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完全适应形势要求和发展步伐,仍然习惯于凭经验工作,习惯于“按规定办”、“按惯例办”,满足于“成绩不大年年有,步子不快慢慢走”,缺乏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勇气;部分干部还没有从新时期对劳动保障工作的新要求的高度来认识劳动保障部门肩负的重要职责,知识更新不快,工作能力和水平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有明显距离。
三是组织领导科学发展的本领还不够强。在思维力上,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着眼长远,用发展的眼光认识、研究、解决劳动保障问题不够自觉,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的研究和把握还欠“火候”,对工作的整体把握还不够到位,统筹开展各项工作还比较欠缺。
四是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的力度还不够大。近几年,虽然大力加强了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也涌现出了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但部分干部在思想作风建设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差距,突出存在重业务轻学习、重利益轻奉献、重经验轻创新、重表面轻实干、重眼前轻长远等问题。
三、进一步推进科学发展的总体思路和主要措施
在深入查找问题、全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基础上,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市十一届八次全会的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理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体思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群众需要和满意为标准,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建城乡和谐劳动关系“三个一体化”,不断提高人民幸福指数,最终建成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的美好社会;提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措施:
1.进一步强化学习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继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理解,摒弃“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把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真正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提高运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进一步转变领导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当前制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带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由简到繁,由浅入深,努力做到边整边改,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3.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突出问题。一是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强化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扩大内需提供的契机,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努力减少失业;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改善创业环境,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二是面向全体劳动者,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技能人才的评价、选拔和激励机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实施特别培训计划,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免费培训,对困难企业裁减人员实行转岗培训,对农民工实施3—6个月中长期培训,减少农民转移就业压力。三是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做实个人账户;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四是建立健全规范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是围绕劳动者招收使用、劳动合同签订、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劳动者工资报酬支付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和缴费情况等内容,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五是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重点加强村级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加强与基层平台之间的信息网络建设。
4.进一步关心干部职工,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在今后的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与干部职工要继续多交流,推心置腹地交心谈心,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同时,多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多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多培养选拔优秀干部,多鼓励帮助后进同志,营造团结向上、勤政务实、奋发有为良好的工作氛围。
此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还在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因此,局党组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科学发展意识。一要进一步增强对政治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强化改革创新的意识。二要坚持党组理论学习制度,通过认真读、系统学、仔细研究,把科学发展观理论真正学透、学通、用好,为推动科学发展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增强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加强作风和能力建设,落实科学发展内在要求。一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要坚持“六提倡、六反对”,即:提倡爱岗敬业,反对消积怠工;提倡雷厉风行,反对推诿扯皮;提倡敢为人先,反对不求上进;提倡团结协作,反对各自为政;提倡相互信任,反对背后猜忌;提倡廉洁从政,反对以权谋私。二要进一步加强自身能力。要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破解难题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抓大事议大事的能力、找根源抓本质的能力和识人用人的能力。三要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要坚持集体领导,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依靠“一班人”智慧,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3.加强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夯实科学发展基础。一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围绕服务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围绕解决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深入基层、企业和农村广泛调研,提出有根有据、切实可行的对策与建议。二要善于发现新问题并集中各方面的智慧提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开创工作新局面,不断提高解决新矛盾和新问题的能力,团结和率领全局干部职工在新的起点上为促进江都科学发展作贡献。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一要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先进性、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大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力度。二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发生。
5.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建设,引导全体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政治基础。二要着力加强干部业务建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全系统干部的综合素质。三要进一步强化重实绩、重实干的用人导向,调优配强干部队伍,真正把思想素质硬、业务能力强、群众关系好的优秀干部推选到重要工作岗位和职位上来,让想干事的人有平台、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
第一条本行政区域内户口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居住满两年,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即城市居民),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保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市居民,主要以货币补助形式,保障其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城市低保实行以货币差额救助为主,辅之以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配套措施。
第四条城市低保以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为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二章城市低保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城市低保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区民政局下设的城乡低保与社会救济办公室具体承担:
1、负责本区内城市低保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
2、起草制定本区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编制本区城市低保年度资金需求计划,负责提出本区城市低保资金的分配方案,并对城市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在本区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低保标准;
5、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审批工作;
6、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7、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对本区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不低于30%;
8、指导、监督和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市低保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9、组织开展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本区城市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工作;
10、受理本区有关城市低保的咨询和投诉工作;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行政复议工作;处理或移交处理城市低保工作中的违法违纪单位和工作人员;查处弄虚作假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行为;
11、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与城市低保有关的优惠政策,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并向上级反映城市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3、组织发放城市低保金领取凭证及款物;
14、负责本区城市低保的统计汇总、定期上报和公布本区城市低保工作情况;
15、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低保计算机网络的管理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城市低保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主任)、主管民政的副镇长(副主任)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责任人员,持证上岗。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城市低保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申请、资格审查和上报工作;
2、按照上级政府及业务部门制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安排,组织落实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3、组织各社区居委会做好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城市低保评议工作;
4、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复核和调整工作;
5、建立明查暗访制度,安排辖区低保对象定期进行家庭情况报告工作。对辖区在册城市低保对象的年度入户率达到100%;
6、组织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配合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提供就业或技能培训等工作;
7、为辖区城市居民提供城市低保政策咨询服务,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骗取、冒领城市低保款物等违法违纪事件;
8、负责本辖区城市低保工作的档案管理、信息录入和计算机网络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本社区城市低保对象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低保有关工作:
1、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低保资金与工作经费;
2、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优先推荐、介绍城市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
3、工商地税部门对自谋职业的保障对象应当优先发放营业执照,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的家庭基本用水、用电、燃煤(燃气)等予以优惠;
5、房管部门应当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家庭租住用房的房租;
6、教育部门应适当减免保障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费用;
7、卫生部门要指定定点医院对低保对象在检查费、门诊治疗费、处置费、住院费等方面给予减免;
8、审计部门应做好低保资金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开展社会互助、经常化捐助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城市困难群众的氛围。
第三章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的程序办理。
为及时办理上级业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由民政局指派专人负责,按照个人申请、入户核实、民政局审批并张榜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家庭成员具体情况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下岗证、离退休证、残疾证、学生证(入学通知书)、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
4、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障证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5、按有关政策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数额及用途证明;
6、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7、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这些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组织社区民主评议、初审与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受理城市低保申请后,指定专职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社区城市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共同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核实工作,填写《市区城市低保入户核查表》,经社区低保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由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住址等情况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本人理由。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应存录原始资料,由两人以上同行,并详细真实记录低保申请人家庭生活及收入等情况,以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审核、审批时查验。
2、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应规范、简便,讲求实效。民主评议参加人员应为社区低保专管员、社区居委会成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人员、居民代表、党员代表及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不得少于7人,并定期轮换。评议时应充分了解低保申请家庭的情况,必要时可向低保申请人或其人询问,民主评议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使与会人员充分表达意见,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束无论同意与否,都应上报镇办。
(三)区民政局抽查、审批与张榜公布。区民政局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入户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和审批工作,并将拟享受人家庭成员、住址、拟享受金额等情况返回镇办张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有异议的返回镇办重新进行核实。
第七条申请及审核过程殊情况的处理
(一)家庭成员的确定办法: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按同一家庭进行计算(子女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但因住房问题暂无法分户的除外)。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未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城市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时,要先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由户主在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其它家庭成员要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未纳入我市低保的证明,跨镇办的由镇办民政办出具,跨县区的由县区民政局出具未纳入城市低保证明。
(三)在本区内,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原则上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由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分离且在居住地居住超过12个月的,可以根据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按规定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四)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时,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五)在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治疗的民政对象,由供养或治疗单位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并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
(六)原为本地非农户口,现为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大中专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员。
第四章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第八条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按照市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城市低保家庭发放临时性价格补贴。
第五章城市低保对象的确定
第十条申请城市低保对象待遇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二)申请人必须通过资产和收入审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的资产(如物业、现金、银行存款、投资及其它可变换现金和财物)总值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限额。申请人家庭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必须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三)申请人员家庭中有就业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当地政府认定属于合理情况下不能工作的(如学生或需在家照顾幼儿、病人或伤残人员等);
2、符合就业条件尚未就业的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有收入的工作,参加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劳动自救活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要求进行求职登记或虽然进行登记,但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介绍就业的;
(二)有劳动能力而无正当理由2个月内两次拒绝参加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三)证明材料显示的家庭月收入虽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四)连续6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五)连续6个月未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家庭人员及收入变化情况,不接受定期复审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故意弄虚作假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故意放弃或转移个人所有资产的;
(八)拒绝接受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九)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家用电器(如空调、电脑、数码照相机、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住房和近一年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宅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20%的;
(十)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的(残疾人本人使用的残疾用车除外);
(十一)有高值收藏,购买股票或有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十三)除政策性规定在当地落户之外的其它在当地落户不满5年的;
(十四)其它与低保保障标准明显不符的。
第六章家庭收入的核定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以国家统计口径为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
(四)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五)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六)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按照申请人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
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
(三)离退休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四)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付金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收入、租凭收入、接受馈赠和继承收入;
(六)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结付的赡养、扶养或抚养费;
(七)出租房屋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八)兼职和自谋职业以及各种劳务收入;
(九)农转非家庭其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或归还集体的,持村镇两级以上证明,按城市居民受理其申请,但其获得的征地补偿应计入家庭收入;
(十)实物收入按物价部门规定或评估的物品价格折旧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同一家庭同时具备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的,其收入按全体成员收入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只计算非农业人口;其家庭中的非农业人口在转为城市户口的下月起可申请入保;
(十二)当地政府确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一)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特殊享受的补贴收入。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工作、学习成绩优秀者、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给予的奖金;
(三)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部分;
(四)因病、因灾、因就学困难等原因由政府和社会给予救助款物;
(五)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专项奖金、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高龄补贴;
(七)在职职工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
(八)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
(一)在职职工按其工资名册上核定的应得收入总额计算;离退休人员按单位和社保部门应发放的离退休费计算。以上人员经所在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或经贸等有关部门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未能领取应得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含临时工)另有收入的,与失业保险金或离退休费一并计入家庭收入。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收入,按从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扣除按规定交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障金以后余额计算。
(三)对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和下岗人员,已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企业职工按其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
(四)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有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协议或裁决规定计算;无赡(抚、扶)养协议或裁决的,按每个法定赡(抚、扶)养人每月为被赡(抚、扶)养人支付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半的费用计算;多子女老人的赡养费按各子女提供的赡养费总和计算。法定赡(抚、扶)养人家庭属低保户的,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本细则涉及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填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六)从事经营性活动所得,按实际收入计算;一时难以核查、本人又不如实申报的,其本人收入按不低于当地同行业中等水平收入计算,但不应低于经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的(不含企业破产一次性安置费),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摊到若干个年月计算后,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入保申请。
(八)实行年薪制单位的职工,按上年实际发放的年薪平均分摊到本年度12个月后,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一并计算的方法计算人均月收入。
第十五条核定家庭收入可采取下列途径和方法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同时经办人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二)入户调查。经办人直接到申请人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
(三)走访单位、邻里。经办人通过走访社区居民,到申请人所在单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部门协查。民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建立联系,有条件的可实行计算机联网,及时了解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变化情况。
(六)行业评估。对家庭中有自谋职业且有相对稳定收入和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各个行业打工收入情况及就业市场进行调查,制定各地个体行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行业收入指导标准,规定和统一核定这些申请人员收入的标准。
(七)跟踪消费。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情况进行跟踪,以便全面了解其真实的生活状况。
(八)对有隐性收入而又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的申请对象,可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
第七章分类施保
第十六条每个低保家庭的困难程度有所不同,特别是城市中的“三无对象”、残疾人、老年人及重病人员的困难要更多一些,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特殊的照顾,要分类施保,确保重点。
第十七条分类施保的原则
(一)应保尽保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重点救助与特殊困难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分类施保的对象
(一)重点保障对象(A类)
既“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
(二)特殊保障对象(B类)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残疾人员(残疾程序分为:肢体、智力、精神残疾1、2级,视力残疾盲1、2级为无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3级,语言听力残疾1、2级,视力残疾低视力1、2级为少部分劳动能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3、4级为有部分劳动能力);
2、患大病且常年卧床不起,住院费、医药费开支巨大的家庭或成员;
3、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
4、因子女就学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5、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70岁以上老年人;
6、依法抚养和领养孤儿的家庭;
7、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
(三)基本保障对象(C类)
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
第十九条补助标准
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全额补助;特殊保障对象(B类)实行重点补助;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差额补助。同时因以上家庭或人员按原保障标准仍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可适当提高其家庭补助标准,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第二十条分类施保中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及收入计算等均按本《细则》中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低保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城市低保所需资金包括中省市补助资金,区政府按照上年度可用财力1%列入财政预算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要将上级补助的低保资金和本级安排的预算资金及时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局在中省市低保补助资金到位之前,应首先落实本级低保预算资金,并采取超调、垫支等方法,保证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保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民政部门核定低保对象人数和月补差标准,财政部门核拨低保金,金融部门发放到人”的管理原则,由区民政局委托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将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杜绝以实物抵扣低保金或其他变相抵扣低保金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低保金存折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户主或家庭成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到区民政局低保办领取,特殊情况需要代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持代领人和户主身份证等有效件方可领取。
第二十六条低保对象持低保存折和身份证按期到委托银行网点领取城市低保金,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代领的,应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代领人的身份,手续不全的不予支付低保金。代领人一次只能领取一户低保对象的低保金。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城市低保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每年按照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低保资金总额3%的比例列入部门预算。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调研、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制、微机网络维护、交通、通讯等方面开支。低保工作经费可计入我区应匹配资金的总额中,但不得进入低保专户。
第二十八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金全部纳入区低保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九章保障对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自觉履行下列义务:
(一)低保对象应积极主动配合低保工作人员的入户调查,按要求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和实际收入;
(二)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积极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社区公益劳动。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三)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其申请低保时,要先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申请和登记,同时要积极参加劳动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就业培训。如连续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为其介绍职业的,可取消其低保待遇。
第三十条建立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报告制度。在册基本保障对象每季度持低保金领取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按要求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一次,在册重点保障对象和特殊保障对象每半年报告一次,如实报告家庭成员及家庭收入等变化情况。
第三十一条建立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保障范围;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对取消低保待遇的,管理审批机关要履行必要的程序,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二条实施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对重点保障对象(A类)实行年审制,只需掌握人员变化情况;对特殊保障对象(B类)每半年审核一次;对基本保障对象(C类)实行一个季度重新审核审批一次。基本保障对象是分类施保中的重点管理对象,也是动态管理工作中的重点,此类人员每季度都要向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写出续保申请,并说明申请续保的原因和不能就业的正当理由,并按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以促使其早日就业。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低保对象家庭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低保对象档案要一户一档,实行微机与档案的同步管理。其纸质档案材料为:户主申请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申请审批表、个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单位证明等材料。区民政局要建立低保对象的电子档案。
第十章低保工作监督
第三十四条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形式,公开低保政策、低保标准、办事程序、低保金发放等情况,加大城市低保工作的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建立和完善低保对象公示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一设置固定的城市低保公示栏(牌),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享受金额、家庭住址等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建立低保监督咨询制度。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低保监督箱和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和咨询。对于群众反映和举报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及时办理,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着落。对署名的上访信件和电话,要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本人。
第三十七条区民政、财政、审计、纪检和监察等部门要经常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章低保工作责任追究与处罚办法
第三十八条低保工作人员在低保待遇的申请、审核、审批过程和低保工作的管理中,有下列行为者,要追究其工作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为申请人在就业、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伤残等级等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出证谁负责”的原则,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对有关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对出证单位、出证人、负责人及冒领低保金的人员各处以冒领金额的1—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低保待遇或减发、停发低保金以及对给其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从事低保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公职或解除聘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更改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的;
2、擅自改变保障对象和保障金额的;
3、在调查审批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调查结果或出具虚假证明,明知当事人不符合低保条件,故意为其办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续的;
4、、、收受贿赂、为泄私愤或、故意刁难低保对象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意见,将其拒之低保范围之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贪污、挪用、扣压、故意拖欠低保金的;
6、其他违反低保政策规定和影响低保工作开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申请享受低保待遇的城市居民不遵守诚信原则,有下列行为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