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消防安全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
检查方式
1.日常巡视:由各个管理责任人对各自责任区内消防器材、设备进行日常巡视、养护,并做好有关记录。
2.定期检查:由消防主管每月对日常巡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总结,根据检查情况对下个月的工作重点做出安排,做好有关记录。
3.突击检查:实击检查管理处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真正落实,消防设施是否完好。由消防第一责任人每季度不定期组织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4.年检:根据住宅小区防火的特点,配合有关安全活动,公司对管理的小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由公司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对义务消防队专业课目进行抽检或综合演练,并做好有关记录。
二.检查内容
1.消防通道是否通畅,疏散标志是否完好。
2.整个消防系统是否运行正常、值守可靠。
3.整个小区是否存在火灾隐患。
4.各种消防安全制度、措施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是否得到落实,有关资料记录是否完整、真实。
5.抽查义务消防队专业课目演练,检查队伍建设和训练情况。
三.火险隐患的整改
1.在各级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填写《火险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让受检单位负责人鉴字接收。
2.受检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火险隐患整改完毕。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商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商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控制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订商场安全经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岗位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商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
4、检查部门负责人将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及时整改,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保安部参加,并定期检测。
(2)相关消防设备定期对其进行测试。
4、消防器材管理: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1)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3)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如需拉线必须由值班电工负责。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有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严禁在商场内使用明火,一旦发现将给予责任人严厉考核。
(七)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
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商场防盗工作管理制度
(一)
目的
为了加强商场的防盗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商场防盗工作日常管理工作
1、经常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加强员工法制意识。
2、制定具体安全防范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项:
(1)办公室钥匙管理规定;
(2)收银管理规定;
(3)财务安全管理规定;
(4)货仓管理规定;
(5)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三)在商场易发生盗窃的案件的部位如:珠宝行、金店、翡翠店等贵重物品的店面,装置监控器、防盗报警器等安全防盗设备。
(四)商场各部门领导做好员工思想品德考察工作,如发现有不适合的人员,则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换或辞退。
(五)保安人员加强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可疑人和事及时进行报告。
(六)商场财物失窃办法:
(1)本商场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房门(商品柜台)是否有明显损坏或是被硬物撬开的痕迹。
(2)检查商品柜台玻璃、挡板等有无明显异动的痕迹。
(3)不可移动现场摆设、触摸任何物件。
(4)及时封锁现场,不允许任何人进入。
(5)观察有无形迹可疑人员出入,记录被盗物品价值、盗窃事件等。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消防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促进xx华鹏瓶盖有限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各部门、各分厂的消防安全管理。
3 依据
4. 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4.1 新进单位的员工必须经过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消防安全教育,方可正式上岗工作。
4.2 临时工、合同工、农民工、基建队以及外来参观人员入厂也需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3 对职工的消防教育应纳入定期教育计划中进行培训,成绩合格方可上岗工作。
4.4 凡从事有可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特殊工种人员:电工、电焊工、危险品专管员应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6 本规定的实施要求和程序具体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7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5. 防火巡查规定
5.1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内容、部位和频次。
5.2 巡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5.3 巡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5.4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
5.5 巡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6 巡查消防设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7 纠正制止违章行为。
5.8 发现初起火灾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5.9 做好巡查记录,同时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确认。
5.10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6.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规定
6.1 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要处于正常状态。
6.2 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及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6.3 严禁在安全出口道上锁、遮挡或覆盖。
6.4 严禁有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6.5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7. 值班规定
7.1 值班人员要按时上岗并按检查要求进行巡逻。
7.2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有特殊情况不能上岗或中途脱岗要提前办好委托手续。
7.3 密切注意厂区的治安、消防工作情况,特别注意生产用电、用火情况。
7.4 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好交接班手续。
7.5 本规定的实施要求和程序具体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6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8. 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8.1 消防器材分布在各部门并由部门消防责任人负责保管。
8.2 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测试、维修。
8.3 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要保持干燥,防止霉烂、锈蚀。
8.4 不得随意挪用消防器材,不准圈占、埋压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
8.5 消防设施如需要拆除、移位、挪用时,必须由负责施工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全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重大改动,必须经高层管理会议决定。
8.6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9. 火灾隐患整改规定
9.1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管理职能部门或专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9.2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一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顿。
9.3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环保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9.4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由安全环保部写出火灾隐患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9.5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10. 用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0.1 根据企业内部的火灾危险性,全公司内严禁吸烟。
10.2 生产作业区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经公司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保证措施,现场专人监护,在规定地点、时间内由指定动火人动火,使用完毕需检查现场,确实无误,方可离开现场。具体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3 仓库内严禁使用电炉、蚊香、电热器。生产、实验用明火炉须批准。
10.4 经批准同意动用明火源,但严禁用易燃液体引火。
10.5 重点部位要制定相应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10.6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11. 电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1.1 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应由专业人员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非作业人员操作。
11.2 电气设备线路不能超负荷运行,辖区电工要每天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1.3 消防设备用电的电气线路应定期检修保养。
11.4 电闸盒要保持完好,不准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11.5 配电房和电气设备周围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杂物。
11.6 用电保护装置规格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燃气开关阀门要完好。
11.7 防雷静电接地设施保持性能良好,每年定期进行检测,电阻不得大于10W。
11.8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符合劳部发[1995]56号《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要求。
11.9 各种照明灯具的发热部位不准直接接触建筑物的可燃构件、配电板、插座、继电气、空调器等50厘米以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11.10 电气线路设施每年定期进行彻底检查,线路老化、破损,要及时维修。
11.11 因工程需要须拉用临时电线应报公司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并由专业电工进行安装,用后即拆。具体见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12 本规定由工程设备部负责组织实施。
12. 化学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2.1 使用和堆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间和仓库,不得堆放杂物和其他可燃物,须保持环境整洁,过道畅通。
12.2 化学品仓库应按规定存放整齐、通风,并保持室内恒温。
12.3 装运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员要熟悉物品的性能和预防应急措施。
12.4 危险品仓库要专人负责、专人管理,担任安全专管员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核准方可上岗。
12.5 对渗漏散落遗留地面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及时清理干净。
12.6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12.7 本规定由储运部负责组织实施。
13.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规定
13.1 建立兼职义务消防队。
13.2 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
13.3 每季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能力。
13.4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14. 消防应急预案
为确保公司消防安全,针对企业的特性,在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为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及时有效地进行组织救护,控制和减少事故的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4.1 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网络图:附图
14.2 应急处置程序
a. 当突发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必须立即按事故应急组织体系自动进入实战状态,听从指挥体系指挥,组织抢险工作。
b. 要保证通迅联络系统畅通,做到信息准确无误,有效地控制状态发展。
c. 要确保可运用的车辆,服从指挥调配,及时快速地运送人员、物资。
d. 在有关人员未赶到之前,进行现场自救,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以便事故调查。
e. 组织做好事故现场及后勤保障工作。
f. 具体按事故类别进行安全处置。
14.2.1火灾事故
a. 无论在任何时间和场所,一旦发现失火,都要立即报警,并组织员工充分利用现场的灭火器和消防水带进行扑救,因为在火灾初起阶段是最容易扑救、扑灭,但千万不要见了火就惊慌失措,要沉着。
b. 在扑不灭的情况下,一边要及时疏散人员到安全地点,疏散要组织分工,熟悉现场的人员来维护秩序,有序疏散,防止惊慌造成挤伤或踩伤。
c. 火灾发生后,在保证人员不受伤害的情况下,要有组织地进行物质疏散,特别是离火近的,汽油、柴油及有气体的钢瓶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d. 发生火灾时在高楼处的人员要及时组织营救,防止跳楼。
e. 火灾扑救应急流程具体见公司《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14.2.2天然气泄漏安全处置
a. 天然气容易泄漏的部位主要是:法兰协定接封面,玻璃板式液统计垫片,气、液相助料管道,气、液物料管送阀门,安全阀及焊接处,一旦泄漏后极易占据较大空间,扩散范围大,易形成爆炸性气云,如遇火源极易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大面和火灾。
b. 处置泄漏的措施有:
1. 发泄漏信号,通知邻近、周围禁止各种点火源出现,并向安全地带(上风口)疏散。
2. 划出警戒范围,严禁各种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进入现场的人员严禁携带和使用不防爆的手机,BP机,对讲机、手电等,控制和消除泄漏扩散区域内的一切点火源(如静电、电火花、摩擦、剥离等产生的点火源)。
3. 设法堵漏,堵漏时严禁使用发火工具,堵漏现场及扩散区域内应尽量减人员,堵漏操作人员应作全身气密性防护,并将全身淋湿,防止发生爆燃后造成全身性烧伤。
4. 启用固定冷却水系统或消防车辆对设备喷水保护,防止天然气扩散至泵房接触电气火花引起爆炸,破坏冷却系统或使罐体开裂,造成严重事故。
5. 飘散的气体进行吹扫,因天然气的气体比空气重,飘散的气体可长时间停留在低洼处,因此要用水蒸汽或喷雾水来进行吹扫,进一步来消除因泄漏可能造成的爆炸和着火的危险。
14.3电气线路和设备起火时的安全处置
14.3.1电气火灾的特点
电气线路和设备发生火灾,一般形成两种情况:
a. 电气线路和设备起火后,将周围的可燃物引燃;
b. 电气线路和设备本身的燃烧线路起火往往形成一条“火龙”处置电气线路和设备火灾的关键是,既要防止人员的触电伤亡事故,又要尽快将火势控制往或扑灭掉。
14.3.2灭火时的安全处置措施
a.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着火现场,以免发生触电伤亡事故,特别是对于有电线落地,已形成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的场所,一定要划出危险区域,标志明显,专人看管,以防误入而伤人。
b. 迅速切断电源,保证灭火顺利进行,具体方法是:通过各种开关切断电源,但关掉各种电气设备时,拉闸的动作要快,以免在拉闸过程中产生的电弧伤人,通过剪断电线来切断电源,对于架空线,应在电源来的方向断电,对于扭在一起的合股线,应分开剪断。
c. 正确选用灭火剂进行扑救:扑救电气火灾的灭火剂通常有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等,在喷射过程中要注意保持适当距离,一般情况下,距着火电气1 –2米以外都认为是安全的。
d. 采取安全措施,带电灭火。用室内消火栓灭火是常用的重要手段,但用水带电灭火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即扑救者要穿戴绝缘手套,胶带纸或均压服,在水枪喷嘴处连接入地导线,水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10米,射水时用弧射以增加水柱长度减小电流强度,采用间隙式射水,使用喷雾水枪喷射雾状水等,使水流不连续,电流不能形成回路,使用洁净水灭火等,以保证人身安全和有效地进行灭火。
14.4异常气味时的安全处置
14.4.1火场气味的产生及其性质
在火场上遇到有毒气体,是因供氧不足而产生的一氧化碳,以及氯化氢,二氧化硫,化物等燃烧生产物,在一些特别场所还会遇到一些异常气味,难以报清气味的种类,火场的燃烧生产物和一些气体对人体有很大危害,有些气体还有着火,爆炸危险,为保障火场内的人员安全,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4.4.2防毒的安全措施
a. 查清毒气的种类和扩散的范围,并尽快通知有可能遭受毒害的人,让其尽快撤离或将门、窗关闭。
b. 在房间内发觉有毒气或异常气味时,应尽快打开门、窗进行自然通风。
c. 在查清毒气种类和范围的同时,应尽快找出毒气的泄漏地点,并想尽办法进行堵塞,止住泄漏。
d. 对已出现的各种有毒气体,可用喷雾水进行驱赶,驱赶时应尽量站在上风方向,借助风的作用增强驱赶效果,并能有效地防止人员中毒。
e. 在有毒气体或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各项作业时,必须使用各种呼吸保护器具或用湿毛巾、口罩等简便器材进行防护,如出现头昏、恶心,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应及时进行救护。
14.5事故安全处置,下列相关人员须亲临现场
a. 一般事故发生:值班干部在场组织抢救外,部门经理必须亲临现场,落实整改措施,同时报厂长或部门总监,安全环保部主任、安委会主任。
b. 重大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当事部门经理、厂长、部门总监、安全环保部主任、工程设备部经理、行政部经理、工会主席、安委会主任。
c. 天然气发生泄漏事故:当事部门专管员、厂长或部门总监、安全环保部主任、工程设备部经理、基建主管、安委会主任。
14.6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指导安全环保部统一组织实施。
15. 发生火灾报告规定
15.1 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进行火灾扑救。
15.2 保护好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事故原因。
15.3 火灾后应及时写出书面情况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有关单位,并提出有关火灾处理意见。
15.4 吸取火灾教训,对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以防类似火灾事故的发生。
15.5火灾报告具体流程按公司《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执行。
15.6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实施。
16. 消防安全管理奖罚规定
16.1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火灾事故,对单位防火负责人,根据目标管理责任进行奖励。
16.2 班组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得力,无违章情况,由车间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奖励。
16.3 专(兼)职消防员工作热情高、责任心强、及时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出色,无事故,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16.4 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并有显著成效,视贡献大小进行一次性奖励。
16.5 对及时发现火灾因素,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发生,视情节给予奖励。
16.6 对积极参加火灾扑救,及其他见义勇为行为,视情节给予奖励。
16.7 企业防火责任人,分厂部门防火责任人,不发行职责,责任制不落实,火险严重,未能积极整改,对防火责任人罚款。
16.8 班组安全制度不落实或违章发生火灾的,对直接责任者进行罚款。
16.9 擅自动用明火、吸烟等违反用火管理规定,按公司现场管理条例罚款。
16.10 乱接乱拉电气线路违章使用电气具,视情节罚款,发生火灾加重处罚或辞退,严重,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说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关键词:公安消防 户籍化 管理制度
【分类号】:D631.6
一、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制度基本情况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并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反映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严格审点单位报告备案文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二、重点单位“户籍”办理
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在“户籍化”管理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口本”。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报备消防安全“户主”。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申报消防设施“户口”。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应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四)评估消防安全“户情”。重点单位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户籍”管理
(一)扮演消防安全“户籍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督促重点单位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同时,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二)依法检查“预警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按时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并结合消防安全“零点行动”错时(工作日下班后、双休日及节假日)抽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实行全方位、全时空监管,每季度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热情服务担当“宣传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托“户籍化”管理工作平台定期向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示、火灾案例警示,定期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主动宣传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教育培训等便民服务,提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落实探索
(一)划分区块,网格管理。落实专人负责重点单位“户籍化”工作,划定辖区单位,成立片区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日常办公室设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处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
(二)微信互动,信息直达。建立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微信平台”,将片区工作小组组长、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添加为平台成员。消防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负责人通过平台指导培训会议通知、相关表格上报提示、检查反馈结果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动态预警。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则可通过平台咨询消防安全事宜。
(三)自检互检,有效监督。重点单位按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自检和“四个能力”自我评估,通过互联网向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负责人发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并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互检,记录检查情况。
(四)资源共享,防消结合。消防部门依托防消联勤机制,将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与基层中队单位“六熟悉”工作有机结合。消防基层中队可按灭火辖区逐一家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掌握重点单位消防设施运转情况,共享防火监督员收集整理的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和突况疏散预案等“户籍化”管理信息,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预案,科学处置突发灾情。
结束语: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门适应新形势,有效解决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促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提高消防监管效能的一种探索,但总体上受制于重点单位量多面广、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自查能力有限及自检自查工作尚存“形式主义”等问题,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人员热情提供指导培训、定期工作提示和不定期抽查制度落实情况,协调各方循序渐进抓好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第一条 本公司是以储糖为主的大型物流企业,为切实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贸系统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公司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职工均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确保我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各驻司单位和驻司民工,必须服从本公司消防安全的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第四条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法人代表为本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我司建立了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和各部室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保卫部是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有下列职责:1、根据公司实际召开安全例会,宣传、贯彻、执行消防工作方针、条例、规定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示精神,研究、部署、推动、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重点防火季节的专项治理工作。2、组织制定对电源、火源、水源及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职工的防火安全意识。4、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并针对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消除火灾危害。5、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并将消防工作纳入考评。
第八条 根据我司实际,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及实际演练,积极开展自防自救工作,做到“三懂两会”即:懂预防措施,懂储存商品性质和消防设备性能,懂防火灭火知识;两会:会灭火战术,会使用和排除消防设备、器材的故障。
第九条 我司实行安全值班制度,每天24小时对库区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部位的巡视检查,行政值班由带班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条 我司各级领导必须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坚持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推动全员安全防火意识和灭火技能的不断提高,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免受火灾危害。
第十一条 通过开展群防群治活动,组织职工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摆现象、找问题、查隐患、定措施、搞整改,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目标的落实。
第十二条 防火宣传教育内容:1、深入宣传贯彻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部门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2、教育职工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灭火技能,做到“三懂三会”。3、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十三条 防火宣传教育和要求:1、定期普遍教育:重点防火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利用会议、板报等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教育。2、针对性的教育:平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机关通报的火灾案例及时进行教育。3、重点教育:对重点部位的员工,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对保卫卡口和巡逻人员进行提高专业素质教育。4、个别教育:对调入我司和内部调岗的职工,保卫部在其上岗前进行安全防火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外来作业人员随时进行防火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5、开展防火、灭火科技教育:通过组织“义务消防队”活动和举办消防技术训练班,聘请专业消防人员举办防火科技讲座,提高职工的消防技术水平,改进消防工作。
第四章 火源管理
第十四 条明火作业管理1、凡在库区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由动火部门提出申请,保卫部在进行现场勘查后,负责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明火作业许可证”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经主管领导、保卫部共同审核签字后,组织实施。2、明火作业必须在“明火作业许可证”批准的有效时间内作业,凡提前、延期或变更明火作业时间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相应手续。3、明火作业前,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明火作业负责人对全体作业人员详细讲明动火方案和动火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预防措施和处理办法,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清理工作,保卫部派人对现场监督。4、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5、每天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6、动火作业完毕,保卫部应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监督作业现场的清理,确保安全。7、大风天(4级风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8、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9、外来施工单位在我司进行明火作业,必须履行我司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炉火使用管理1、使用炉火取暖的部门必须向保卫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部审查合格后开据炉火使用证,方可按装炉具。严禁私自按装使用炉火。2、办公室在收到经保卫部批准的“炉火使用证”后,方可发放炉具。3、炉具按装后,必须经保卫部检查批准方可投入使用。4、使用炉火部门,必须有专人对炉火进行管理,并严防一氧化碳中毒。5、需提前或延期使用由所在部门向保卫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使用。6、严格执行炉火管理办法:⑴应做到“两定、把三关、四有、五不准”。两定是:定炉型、定地点。把三关是:把宣传教育关、把炉火按装关、把检查验收关。四有是:有制度、有专人管理、有指定炉火安放地点、有消防器材。五不准是:不准用易燃液体点火、不准在炉旁放可燃物、不准在炉旁烤衣物和其它易燃物、不准无人封火过夜和看火人睡觉、不准任意挪动炉火。⑵热炉灰须用水浇灭无余火后,再倒入指定地点。7、对违反制度者,保卫部必须勒令停火进行整改,对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吸烟管理1、我司库区、生活区内严禁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办公室)内吸咽。2、在指定的吸烟室内吸烟,烟头必须熄灭后放入烟灰器具内,不得随意乱扔。3、吸烟室必须保持清洁,无易燃物品,如有易燃物品,停止使用,待清理后再行使用。
第五章 电源管理
第十七条 我司生产、生活、库区照明用电线路必须分开。电线和电器设备必须由持有上岗证的电工安装、检查、保养维护。定期对线路、变压器、避雷装置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仓库安全。第十八条库区铺设的配电线路,须穿金属管或用阻燃硬塑料管保护,每个库房应在库外单独安装电源开关箱,做到防雨防潮,安全用电。
第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严禁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照明灯头应装在通道上方,其垂直下方与储存商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对我司库房内配备的吸湿机、轴流风机等电器设备,必须就近配置电源插扳,电源连接线必须使用相应功率的护套线,确保安全送电,各种电器设备工作期间,作业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离岗断电。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非作业用电器具。
第二十条 库区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商品,严禁在库区乱拉临时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装置和漏电保护装置,对各种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防火装置。操作人员使用电器设备过程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停止使用,及时向专业人员报告(电工、维修工)。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电器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前向保卫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装。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第二十二条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管,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器线路和设施,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章 储存作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我司库区、生活区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如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作业时,应按第十四条明火作业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库房消防安全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员为所分管的库房、露天垛防火负责人,对所管辖的库房、露天垛的防火工作负责。
第二十六条 我司储存商品实行分类、分垛储存,库房内储存商品每垛占地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8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露天存放的商品其垛与垛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米,露天货区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性质相互抵触、串味和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混存,库房内要设立醒目标志,标明储存商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八条 库区和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清洁,对散落的包装物、库区落叶、杂草等应及时清除,妥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配带防火帽,并严禁进入库房及在仓库区域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必须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消防器材的配置与使用:1、保卫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我司储存商品的性能和各部位的灭火需要,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做到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2、消防器材要悬挂在固定醒目处,做到防雨、防晒、防锈蚀、防霉烂、防冻。3、我司职工对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必须备加爱护,对擅自挪动或做与消防无关使用的,应及时制止,对劝阻不听者交由保卫部按有关规定处理。4、消防器材周围不准堆放商品和杂物,不准堵塞及占用消防通道,不准在设施和器材上挂放它物,并保持整洁。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的配置与使用1、我司地处市政供水偏远地区,水压偏低,为此我司设立第二水源(即4000立方米消防池)和加压泵房一座。2、我司保卫部负责消防池的日常清理和维护,做到水面清洁、无杂物,遇有火灾时,消防加压泵的起动必须由卡口值班出一人和电工值班人员一起共同启动。3、保卫部每年对消防泵、消防拴、消防阀进行检查及试运行,以保持其灵敏有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器材的管理1、根据公司实际,我司对库房外的消防器材实行集中存放统一管理,并由保卫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保持其灵敏有效。2、各重点部位及库房内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各部室负责落实到岗位,不得丢失、损坏、挪动,如发现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并上报保卫部,及时补充。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八章 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我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我司确定变电室、锅炉房和器材库为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以下简称部位)其消防安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上级部门及本公司颁发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部位所在部室主管领导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提高人员专业素质和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第三十七条 部位职工必须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及消防器材配置情况,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须做到会使用、会保养。
第三十八条 部位职工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明火作业管理制度,外单位人员来检查工作时,必须由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负责人带领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九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三十九条 我司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建筑防火管理,建筑防火从建筑设计抓起,直至工程验收均要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并自觉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四十条 建筑设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天津市建筑防火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有与火灾危险性、建设规模、功能相适应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等项设计,并经公安消防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四十一条 基建人员应配合保卫部向属地公安消防机关办理《建筑设计防火送审》手续,领取《建筑设计防火审批单》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防火安全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的全过程,搞好自审自验工作。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准擅自更改;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和保卫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及施工人员驻地的防火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边检查边整改,防止火灾事故和各类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工程防火设计等资料对建筑工程及消防设施进行验收,收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防火验收意见书》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 凡在我司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并签定“安全防火责任书”,承担相应防火安全责任。
第十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六条 依照逐级防火责任制,我司实行三级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即公司月查、部室周查、班组日查。各岗位执行一日三查,即班前、班中、班后检查。
第四十七条 我司值班巡查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做好当班记录;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
第四十八条 保卫部应坚持开展经常性防火安全检查,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第四十九条 防火安全检查范围:1、贯彻落实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情况。2、火源、电源、水源使用管理情况。3、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到位情况。4、生产设备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实情况。5、火险隐患整改情况。6、其它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对火险隐患,必须做出详细记录,建立档案,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对不能及时整改的火险隐患,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确保安全,并报上级备案。
第五十一条 凡有条件整改而拖延不改的,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不按“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意见整改的,按消防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关键词】消防监督;问题;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也显得更加突出。尤其在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保障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我们不断深化认识、多角度地进行审视。改革开放以来,消防部门为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连设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很多成功经验,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下。消防工作迎表了难得的机遇。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大量财富。有了丰富的物质基础。为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一、消防监督执法现状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消防警力严重不足
我国现役和公安消防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不到万分之零点九,而发达国家政府消防工作人员占人口比例均在万分之十以上,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在万分之三至五以上,我们的消防警力只是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发展中国家的五分之一。尤其是消防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如一个县级消防监督机构,一般只有3个监督员,有的仅有2人,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难以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有时因人员不足,导致执法程序混乱。
(二)消防监督干部整体业务素质不高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实行的是现役体制,消防监督执法干部不得不面对交流、更换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为了加强对监督队伍的管理,消防部队对重要岗位做出了定期交流的规定,不同专业岗位交流也相对比较频繁。因此,监督执法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人员很不稳定。由此也带来了两个弊端:一是导致监督执法人员业务素质难以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的方式提高。二是任期较短也往往造成执法监督存在短期行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缺乏连续性和长远规划。其次,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目前,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是现役干部,主要有消防部队院校毕业和地方院校毕业两种,其中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教育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多,许多监督执法干部只能通过不断的自我摸索和经验积累来逐步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思想活跃、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的优秀消防执法人员极其缺乏。再加上受消防部队现役体制影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很难固定,往往一个案例先后几个人经办,情况不熟悉,工作连续性受到影响。而少数消防监督人员放松学习,疏忽了对消防监督执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不吃透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不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不熟悉消防行政执法程序,不清楚完成一起消防行政执法的要素和环节,对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存在畏难情绪,即使进行查处也难以做到依法处理,监督执法效率不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质量。
消防工作作为现代经济良性运作不可欠缺的环节之一,受到全社会愈来愈多的重视,消防执法管理的范围和纵深程度也随之增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基层消防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少数执法人员廉政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经不住金钱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有利的事抢着做,将手中的权力当作商品交换的筹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极大的淡化了消防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普遍较低,消防执法系统内外缺少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消防监督执法进行制约,客观上纵容了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为了自己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违法乱纪,搞权钱交易,导致执法腐败。
(三)消防技术人才缺乏
消防工作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电力、建筑、治理等各个方面,需要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如火调、建审、法制、宣传、化危、质检等。但是,目前全国最高消防专业学府培养的人才仅仅是本科学历,难以培养和造就消防工作需要的更高层面的专业型技术人才。
二、消防监管机制和手段滞后于社会变化发展的问题
(一)社会单位数量大量增加,“保姆式”的消防治理已经过时
在公安部61号令实施前,重点单位的监督治理,就是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全权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监督人员长期包重点单位,导致治理和监督的角色错位,单位将自身应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部依靠于公安消防机构落实。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单位数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消防监督部门的这种保姆式的消防治理手段难以真正发挥效能。
(二)社会单位的内部自我治理体系尚未有效建立,有些方面甚至日益弱化
公安部61号令实施后,在许多单位还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而且,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单位原有的消防自我治理手段不断弱化:不少企事业单位机构合并、裁减人员,企业消防保卫部门有的被撒销,不少专职消防人员被分流下岗;部分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工作处于无人管理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致使大量火险隐患滋生。
(三)消防科技水平较低
消防检查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和检测仪器设备,许多基层消防大队、科在消防监督检查、火灾现场勘查中,尚停留在眼看、手摸、鼻闻、耳听的阶段,完全凭感觉和经验办事。基层消防监督部门信息化和办公自动化水平程度低,电脑配备少、联网更少,资源难以共享,法律文书手写,办事效率低、质量差。尤其在火灾原因鉴定方面,许多基层大队尚未建立火灾原因鉴定室,先进的鉴定设施缺乏,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权威性和说服力。
(四)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缺乏
当前,在我国发生的火灾事故中,80%以上的是人员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造成,社会的整体消防安全意识不高。
三、加强消防监督工作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强消防科技建设,走“科技兴消防”之路。这是消防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消防工作发展的持续动力
一是进一步加强基础硬件建设。配备“九机”和“三仪”,即: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电视机、放像机、照相机、摄像机和可燃气体测量仪、检漏仪、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检测仪器等设施,同时还应配有必要的交通、通讯设备,进一步提高消防机构办公条件和工作效率;二是加强消防信息科技手段的研发和应用;三是大力发展高科技消防检查仪器和检测手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如消防安全检查设备、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设备、火灾原因鉴定设备等,尽快改变目前消防检查只能凭借目测、手量等方式进行消防检查的落后局面;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及时准确地发现火险隐患和火灾预防中的问题,使消防工作水平实现质的飞跃。在选择高科技技术手段及设备时,一定要注意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选择适用性强的设备和技术手段,不可一味追求科技含量和档次,否则就会产生一种新的浪费。
(二)加强消防治理机制改革,以进一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是要狠抓自我改革,加强消防监督规范化建设,建立高效、快捷的专业消防队伍;二是要狠抓社会单位治理改革,加强单位规范化自我治理体系建设;三是要狠抓三级消防监督治理机制建设,强化派出所消防监管职能。
(三)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消防监督队伍素质建设
一是要大力加强在职干部的素质培训。要建立消防监督员定期专项业务集中培训制度,分别在各总队、支队进行培训,或者在全国现有的消防院校开设消防监督及执法的短期培训班进行业务轮训,或通过高科技手段实现消防监督培训的远程教学,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要积极鼓励干部自学,为其自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二是要加强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培训、考核、聘任。要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干部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三是要大力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引入非消防体系的专业人才有助于消防监督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使监督工作与被监督工作更为有效地结合。要不断引进消防部队急需法律、信息、计算机、工民建、化学等方面的人才,经培训后将其放在他们所专长的一部分消防监督工作岗位上,发挥其带头作用,推动消防事业发展。四是要培养高学历、专业化的技术人才。我国目前消防教育体制存在没有高学历,本科生教育比例偏低,办学力量过于分散。要加快发展消防教育事业,设置高学历消防教育专业,培养高素质的消防技术干部,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消防工作新要求。
(四)加强社会消防宣传力度,大力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一是要充分发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氛围。要从“娃娃”抓起,加强中小学生消防知识的教育,定期上好消防课,从小培养其良好的消防安全习惯,熟悉和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知识和火场逃生技能;二是要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培训工作。要督促社会单位制定职工消防培训计划,定期对本单位的防火负责人、防火治理人员和职工进行消防法律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和应知应会培训,使广大职员明确岗位消防职责,懂得什么是消防违法违章行为,不断提高消防法制观念,自觉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三是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要充分运用开放消防站、开办消防警校、举办培训班、组织消防知识竞赛、文艺演出、办墙报、图片展出、放电影以及广播、电视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要认真抓好社会各单位防火负责人、消防保卫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重点岗位、非凡工种人员的集中培训,熟悉岗位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要利用“119”等非凡时机,组织大型消防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教育,要让消防知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会单位,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灭火的基本技能和火场逃生的基本方法,促进全民消防素质的整体提高,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消防、自觉做好消防工作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如果单纯按照法律的角度来说,凡属能满足《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企业,并按照申报程序进行了申报的企业,都应该能获得直销牌照,并且现在能满足该项条件的企业已经不在少数。
“自由裁量权”增添变数
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为在直销牌照发放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寻求判断事实与法律的最佳结合点,并据此作出或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它具有法定性,自主选择性,相对性等特点。
尽管《直销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直销牌照发放时的“自由裁量权”,但该条例第二章《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这事实上已经确认了在直销牌照发放上赋予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而即使该条列没有这条规定,作为直销牌照发放的行政主体,商务部门也自然有“自由裁量权”。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必不可少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因为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罗列穷尽,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正是由于“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导致了直销牌照发放存在着巨大的变数。 可以说,凡是不能够满足申报条件或者没有如期进行申报的企业,均不能获得直销牌照,但即使满足了申报条件并且进行了申报的企业,并不一定都能获得直销牌照。
“自由裁量权”的尴尬与“掮客市场”的崛起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的范围不断扩大,不论在哪个国家,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只是范围和监督制约的方式不同而已。在直销牌照的发放方面,马来西亚《1993年直销法令》便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可以不说明理由而决定是否批准直销企业的执照申请。”
但自由裁量权一直犹如一把“双刃剑”,如何合理地使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热点话题之一。尽管在行政行为实施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是不可或缺的,但使用不当,则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而在目前直销牌照发放方面,最容易近期的,便是滋生权钱交易的空间。
春节前有大量媒体报道,在直销牌照申报阶段,不少“拿牌掮客”非常活跃,直销牌照也被爆炒到了1000万元一张。
这绝非耸人听闻。记得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在颁发“传销”牌照的时候,便派生出了巨大的掮客市场,甚至有部分掮客与有关部门人员和企业串通一气,相互之间谋取巨大利益。有当时的掮客曾回顾当年的美好时光:“当时在酒店开好房间,约好当事双方前来进行交易。有时候甚至当事双方都不需要见面。往往是企业代表先送两箱子现金过来。所谓的关键人物在过来提走一箱现金出门,另一箱现金留给我们。”
这也为市场的稳定买下了巨大的隐患,甚至成为后来引发传销骚乱的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该掮客预言现在的掮客市场可能不会再现当年的美好时光,“但肯定有市场。”因为本次直销牌照的发放不可避免地要使用自由裁量权。尽管法律规定自由裁量权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等,但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尺度往往并不能通过法律的严格界定,主要是由行政人员自主把握。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政府的组成人员千差万别,个人素质和价值取向不同,将会导致对法律规章的理解不同从而也会产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被滥用。
业界普遍担心,如果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再加上一些掮客从中作梗和一些行政人员的贪婪心态作怪,可能该发放直销牌照的企业不发,不该发放的企业反而能得到直销牌照,导致“劣企”驱逐“良企”现象出现,同样会给直销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带来巨大隐患。
如何确保行政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
而事实上,对行政权的控制一直是行政法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更是当代行政法关注的理论焦点所在。这也反映出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行使过程中遭遇的普遍尴尬,而并不仅仅在直销牌照发放方面。
至于如何确保行政自由裁量的公正行使,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许多国家在行政程序规范中设置了告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情报公开制度等等。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一些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救济权、司法救济权,要求行政公开权、请求举行听证权等。这些程序权益一旦转化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将合成比较大的社会力量,以抗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而增强行政主体的自律意识,抑制由滥用权力而造成的腐败状况的发生。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由于国家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赋予行政主体的,而具体的操作人员一般都是具有具有双重人格的国家公务员。但是,公务员实施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务员自己本身对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理解,依赖于公务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伸缩性。而我国现阶段偏重对国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忽视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中有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幅度弹性过大,使公务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中个人有价值判断标准、感情取向的造成行政执法中的巨大差异,使得在实践中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出现了许多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的现象。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以及对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设立一定的行政程序来确保公务员不能滥用职权。
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尽管规定了直销牌照申报的程序,但其中并没有制订详尽的审批程序,这是的直销牌照的审批工作并不透明,这也为社会的监督带来了盲点。致使业界感到非常茫然和担心。
尽管正如其他领域的行政实施一样,我们无法杜绝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通过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努力,一定可以将这种滥用的程度降到最低,使直销牌照的发放尽可能地做到公平公正客观,也尽可能地将掮客的市场降到最低,以便让我们的直销市场能尽可能地保持稳定和发展。
就在写作此文的时候,在网上找到两条消息。据法律之星2006年1月25日报道,济南为规范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质量,淄博消防支队制定出台了《淄博市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进一步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予以细化。而据新华网上海5月12日报到,上海市工商局在梳理涉及工商处罚权的法规条款时,将1270条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条款化解成3900条细则,使工商执法人员在一根根明晰的准线上执法。
直销牌照的发放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必然是存在的,也是合理的,但是否也能出台类似的《直销牌照发放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呢?
[关键词] 消防监督工作;困难;对策
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也显得更加突出。尤其在国家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之后,对消防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加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保障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我们不断深化认识、多角度地进行审视。改革开放以来,消防部门为保卫改革开放和经济连设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很多成功经验,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下。消防工作迎表了难得的机遇。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提高了经济效益、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大量财富。有了丰富的物质基础。为消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一、消防监督执法现状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消防警力严重不足。
我国现役和公安消防人员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不到万分之零点九,而发达国家政府消防工作人员占人口比例均在万分之十以上,多数发展中国家也都在万分之三至五以上,我们的消防警力只是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发展中国家的五分之一。尤其是消防监督力量严重不足,如一个县级消防监督机构,一般只有3个监督员,有的仅有2人,长期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难以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有时因人员不足,导致执法程序混乱。
(二)消防监督干部整体业务素质不高。
“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由于公安消防机构实行的是现役体制,消防监督执法干部不得不面对交流、更换的实际情况。尤其是为了加强对监督队伍的管理,消防部队对重要岗位做出了定期交流的规定,不同专业岗位交流也相对比较频繁。因此,监督执法人员流动性大,队伍人员很不稳定。由此也带来了两个弊端:一是导致监督执法人员业务素质难以通过长时间的积累和沉淀的方式提高。二是任期较短也往往造成执法监督存在短期行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缺乏连续性和长远规划。其次,消防监督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目前,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人员绝大多数是现役干部,主要有消防部队院校毕业和地方院校毕业两种,其中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法律知识教育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多,许多监督执法干部只能通过不断的自我摸索和经验积累来逐步提高监督执法水平,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思想活跃、功底扎实、经验丰富的优秀消防执法人员极其缺乏。再加上受消防部队现役体制影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很难固定,往往一个案例先后几个人经办,情况不熟悉,工作连续性受到影响。而少数消防监督人员放松学习,疏忽了对消防监督执法经验的总结和积累,不吃透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不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不熟悉消防行政执法程序,不清楚完成一起消防行政执法的要素和环节,对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存在畏难情绪,即使进行查处也难以做到依法处理,监督执法效率不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质量。
消防工作作为现代经济良性运作不可欠缺的环节之一,受到全社会愈来愈多的重视,消防执法管理的范围和纵深程度也随之增大,特别是近几年来基层消防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少数执法人员廉政意识淡薄,缺乏职业操守,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经不住金钱诱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有利的事抢着做,将手中的权力当作商品交换的筹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极大的淡化了消防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水平还普遍较低,消防执法系统内外缺少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消防监督执法进行制约,客观上纵容了一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为了自己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违法乱纪,搞权钱交易,导致执法腐败。
(三)消防技术人才缺乏。
消防工作是一门边缘学科,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电力、建筑、治理等各个方面,需要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如火调、建审、法制、宣传、化危、质检等。但是,目前全国最高消防专业学府培养的人才仅仅是本科学历,难以培养和造就消防工作需要的更高层面的专业型技术人才。
二、消防监管机制和手段滞后于社会变化发展的问题
(一)社会单位数量大量增加,“保姆式”的消防治理已经过时。在公安部61号令实施前,重点单位的监督治理,就是由消防部门大包大揽,全权负责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监督人员长期包重点单位,导致治理和监督的角色错位,单位将自身应抓的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全部依靠于公安消防机构落实。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社会单位数量大量增加的情况下,消防监督部门的这种保姆式的消防治理手段难以真正发挥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