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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脑梗塞;中西医结合;分期综合护理干预
【中图分类号】 R743.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8231(2011) 09-1001-02
脑梗死是老年人的常见病、多发病,其并发症多,致死、致残率高,严重威胁人类的生活生存质量。现代医学认为脑梗死是由于脑动脉粥样硬化,血管内膜损伤使脑动脉管腔狭窄,进而因多种因素使局部血栓形成,使动脉狭窄加重或完全闭塞,导致脑组织缺血、缺氧、坏死,引起神经功能障碍的一种脑血管病[1]。我们应用中西医结合治疗老年脑梗死及分期综合护理干预,取得显著的临床疗效。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选择2010年1~12月在我院门诊及住院的老年脑梗死患者120例,病例均符合1995年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会议通过的诊断标准[2]。随机分为治疗组与对照组各60例,治疗组男34例、女26例,年龄60~82岁,神经功能缺损评分(21.52±8.25)分;对照组男32例、女28例,年龄63~80岁,神经功能缺损评分(22.19±8.47)分。两组患者性别、年龄、临床症状、病情严重程度、神经功能缺损评分等指标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两组均给予相同的基础疗法,包括控制血压、脑水肿、改善脑循环、防止并发症及对症支持治疗。对照组给予维脑路通加生理盐水250ml静脉滴入,1次/d;治疗组在对照组治疗基础上加用通脉汤(处方组成:地龙15g、全蝎15g、黄芪20g、当归20g、半夏12g、天麻15g、红花10g、丹参20g、川芎15g、香附10g、三七10g)。l剂/d,水煎2次取汁400ml,早晚分服,14剂为1疗程。
1.3 疗效评价 根据1995年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通过的《脑卒中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3],采取用药前及治疗7d、14d各评分1次的方法评定。基本痊愈: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减少9l%~100%;显著进步: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减少46%~90%;进步: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减少18%~45%;无变化: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减少l7%左右;恶化:神经功能缺损评分减少或增多18%以上。总有效率=基本痊愈+显著进步+进步。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13.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以(±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c2检验。以P≤0.05为有统计学差异。
2 结果
2.1 神经功能缺损评分 两组患者神经功能缺损评分比较,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神经功能缺损评分比较(分,±s)
注:与本组治疗前比较,*P
P
2.2 临床疗效比较 对照组基本痊愈13例,显著进步20例,进步14例,无变化8例,恶化5例,总有效率78.3%,治疗组分别为20例、28例、6例、4例、2例和90%,两组总有效率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差异(P
3 讨论
通脉汤能改善患者脑部血液循环,促进脑血管侧枝循环建立和微循环的自动调节,保护脑组织,有利于神经功能的恢复,改善全身血瘀症状[4,5]。本研究应用维脑路通与本方中西医结合治疗老年脑梗死患者,疗能显著增强,降低了致残率,毒副作用少。同时选用中药药物价格低廉,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我们根据老年脑梗死不同分期及老年人病理、心理特点进行综合护理干预,显著提高了患者的治疗效果。分期护理体会:①急性期护理:嘱患者安静卧床,避免躁动和情绪激动,每日记录24h出入量,注意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及时清除口腔内分泌物和呕吐物,保持呼吸道通畅,定时翻身、拍背、变换,保持良肢位,鼓励患者咳嗽排痰。同时,要使患者皮肤保持清洁干燥,对易受压部位,要勤按摩,增进局部血液循环,预防压疮发生。保持大小便通畅,对患病48 h以后不能进食者,及时给予鼻饲流质软管,输液速度根据病情适当控制,使用脱水剂时避免药液外渗引起的组织坏死。②康复期护理:康复治疗开始的越早越好,由医护人员给予正确指导和一定的帮助,如翻身、按摩、坐起、站立、走路等。避免瘫痪患者肢体障碍的诸多不良姿态。早期投入康复训练,坚持锻炼。失语患者每日上、下午对其进行语言训练,方法有对话、读报、听收音机等。③后遗症的功能恢复护理:语言障碍的患者情绪多焦躁、痛苦。医护人员要多接触患者,让患者保持心情舒畅,消除紧张心理。必须尽早地诱导和鼓励患者说话,耐心纠正发音,反复练习坚持不懈。急性期护理上要注意将瘫痪肢体置放功能位置,以防肢体发生挛缩畸形,多采用仰卧位和侧卧位。在患者病情稳定情况下,指导和辅助其进行功能锻炼,从简单的屈伸开始,要求活动充分,合理适度,避免损伤肌肉和关节,2~4次/d,每次5~30min。④心理护理:加强对老年患者的认识、感情、行为的护理,进行有效的引导。根据各阶段病情变化,掌握患者心理需求,改变患者心理状态。解除患者顾虑,缓解紧张焦虑情绪,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使患者自觉主动配合治疗。尽量满足患者的各种需要,稳定因疾病带来的急躁情绪。对治疗期间的症状及急躁心理,要查清原因,精神上多给予同情和安慰。
参考文献
[1] 刘明铎.实用颅脑损伤学[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1998:420.
[2] 全国第四届脑血管病学术会议.各类脑血病的诊断要点[J].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79-380.
[3] 陈清棠.脑卒中患者临床神经功能缺损程度评分标准及临床疗效评定标准[J].中华神经科杂志,1996,29(6):381-382.
[4] 黄立斌.西医常规疗法结合黄芪注射液治疗急性脑梗死的临床观察.广西中医药,1999,23(5):12.
[5] 丁立东,郭俊华,茆华武,等.疏血通治疗腔隙性脑梗死的疗效观察.临床神经病学杂志,2002,3:187.
【关键词】妇产科;医疗安全;医疗纠纷
随着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要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患者在就医中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以及其他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妇产科椎管内,患者对服务质量要求更高[1],因此出现医疗纠纷的几率较高,并且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对事件重视度不够,则会导致事件持续发酵,对医院以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我院对2015年3月~2016年9月我院妇产科收治的患者84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其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对发生产科医疗事故的原因以及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和总结,详情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现随机选取2015年3月~2016年9月我院妇产科收治的患者84例作为研究对象,年龄23~36岁,平均年龄(29.5±3.6)岁,包括初产妇63例,经产妇21例;顺产59例,难产25例。1.2方法从患者入院开始对患者的治疗情况以及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总结,并且对其采取的措施给详细记录。
2结果
经过调查发现84例患者中由于医院设施引起的有12例14.28%,由于管理因素引起的有9例10.71%,由于护理人员因素引起的有39例占46.43%,由于环境因素引起的有3例3.57%,由于产妇及家属问题引起的有21例25.00%,见表1.
3讨论
妇产科是比较容易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之一,所以对于医疗安全需要予以高度重视,产生纠纷的主要涉及到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对于产妇病情观察不细致[2],对产妇的服务态度较差,对于产妇的指导以及健康宣没有落实到位,引起患者以及家属的不满,导致纠纷发生,在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产妇不能得到全面、良好的诊治,如果不妥善处理医疗纠纷,轻者会对患者造成一定的伤害,重者则会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有些事件甚至在社会中持续发酵,对医护人员以及医院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3],甚至对整个医疗行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对于患者、医护人员、医院以及整个医疗行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于患者而言,纠纷处理得当,能够让患者对于纠纷的问题得到满意的答案,并且对于医护人员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给予认可,对工作给予理解;及时得当的处理,能够让医护人员及时认识到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积极改正[4]。对于医护工作人员,平时需要提升护理工作质量,真正的做到以人为中心的护理方式,在服务中对患者采取合理的护理方式,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要迅速处理,并给予高度重视,避免事件扩大,对个人、医院甚至是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在处理事件时,要安抚患者情绪,更不能有过激行为,医疗纠纷是医患关系的一个缩影,所以在临床上要给予高度重视,以承担起医院对社会的责任。通过本次调查发现,84例患者中由于医院设施引起的有12例14.28%,由于管理因素引起的有9例10.71%,由于护理人员因素引起的有39例占46.43%,由于环境因素引起的有3例3.57%,由于产妇及家属问题引起的有11例13.09%,目前医疗纠纷发生率较高,但是都是可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在妇产科医疗安全上需要总结归纳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并给予高度重视,有利于提升患者治疗和就医舒适度。
参考文献
据保监局有关人士介绍,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即由医疗机构出资购买责任保险,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或民事诉讼,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依照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由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负责赔偿。
这意味着,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后,只要医院投保,如果出现医疗纠纷,经医疗事故鉴定、有关调解委员会调解或是法院判决后,责任在院方的,将由保险公司向患者提供赔付。
据悉,参保前,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医院往往为了息事宁人,甚至在无过失的情况下给予赔偿。参保后,由于调解机构及时调解,减少了医疗机构不合理的赔偿,实现医疗机构赔偿风险的社会化分担,提高了医疗纠纷的解决效率。
11月27日,由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和保监会联合召开的“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在总结部分省市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建立医疗责任保险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保监会、卫生部和司法部拟于近期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引入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健全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据了解,在宁波、江苏、天津等地开展的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引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纠纷赔偿风险分担机制,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关键词:医院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原则;机制
一、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
医院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就是处理医疗纠纷,妥善的处理医疗纠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医疗纠纷发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为了实现以上目标,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一)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原则
在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院或医务工作者提出诉求时,就要及时与患者及患者家属沟通,防止问题扩大化。如果医疗纠纷处理的不及时就会出现小大,发生冲突导致难以调和的矛盾出现。医疗纠纷处理的及时性原则要求,处理医疗纠纷必须在医患矛盾激化之间进行。
(二)医疗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原则
医院管理工作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患者及其家属的合法诉求也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医院工作人员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开展工作,对于患者及患者家属的合法诉求予以解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属毫无法律依据,肆意破坏医院正常工作,医院管理工作人员应该采取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必要时通报警方。患者及患者家属向医院发出诉求时也要遵循合法性原则,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切不可跳脱到法律之外解决问题,扰乱医院的正常工作,威胁他人的生命安全。
(三)医疗纠纷处理的和谐性原则
医疗纠纷处理的和谐性原则要求医患双方在处理问题时,都要遵循法律法规,也要考虑情理,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和谐的处理问题,和平的化解矛盾。目前,医疗纠纷中出现的“医闹”等行为都违背了和谐性原则,既给医院及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医疗纠纷也得不到合理的解决。
二、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一)医疗纠纷的法律处理机制
医院管理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要通过法律机制解决问题,在应用法律处理医疗纠纷时,医院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完善医院管理机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运用法律知识建立健全的医院管理机制。医院医务工作人员也要学习法律知识,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掌握医患风险技能。另外,医院应该与律师事务所加强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医院管理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就能得到法律支持。最后,医院管理者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对于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的“医闹”予以警告,通过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
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是指调节人依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患者及患者家属与医院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和平的解决问题,促成双方和解。医疗纠纷的调解机制类型十分多样,以下是对调节机制各种的类型的基本介绍:
1.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司法调解是由当地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制度,在当地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出现的医疗纠纷,在患者及患者家属与医院达成调解意愿后,就可以通^法院调解解决问题。在法院调解中,法院对患者及患者家属自行协商的赔偿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在调解成功后出具民事调解书。赔偿协议与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有一方不按照协议履行职责,另一方可以凭赔偿协议或民事调解书到法院申请执行。
2.医疗纠纷的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主要有两种调解方式,其中一种是人民政府调解。政府部门设立司法助理员调解一般的民事纠纷,医院管理人员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可以向当地政府求助。另外一种就是国家行政机关调解,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其中包括了医疗纠纷。医院管理工作人员无法处理医疗纠纷时,患者及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都能够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我国第一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成于2006年,此后,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发展。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患者家属与医院都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任命调解委员会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受理立案,将医疗纠纷交由医学专家和专业的法律人士进行纠纷评估,人民调解员根据医患双方诉求及医疗事件的实际情况调解,最后解决医疗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医患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这在一定程度上了保证了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总结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处理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点。近年来医疗纠纷问题日益严重,许多医院的正常工作都受到了影响。本文对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及机制进行了分析,对医疗纠纷的及时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和谐性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介绍了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希望通过以上分析能够在医院管理工作中有效的处理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爱玲.医院管理中医疗纠纷处理的原则、方法与机制[J].东方企业文化,2015,21:357+360.
[关键词] 医务社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医患冲突;和谐医患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体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对医疗健康服务领域的资助不断减少,导致医院的盈利性增强,老百姓看病治疗的成本增加,由此带来了各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目前,学术界对医患关系的研究比较广泛,经整理发现,众多研究或集中在如何发挥政府、院方在缓解冲突中的重要作用,或集中研究医务社工作为第三方力量在调解医患纠纷中的作用,而对医务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手段,在预防医患纠纷的重要作用探究较少。不同上述研究,笔者认为对于医患关系的处理,比起事后的补救,事先的预防更应该受到重视。本文将结合最新阶段医患冲突的重要特点、医疗调解组织发展的特点对医务社工加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必要性进行探讨,以发挥医务社工在预防及调解医患冲突中的作用,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提供参考意见。
一、 我国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发展状况及特点
医患纠纷与民众生命权和健康权直接相关,近年来,医患冲突的处理难度逐渐加大,其规模也由个体家庭事件转为,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但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及医院的救助系统中,没有解决该类问题的专业人员及相应渠道。新时期,在有关专业人士的努力下,我国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成为了人民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内容。当前我国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作为第三方调解机制,调处结果更具公平、公正性
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多为医患双方间的协商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出面解,这种由利益双方直接进行对峙调解的方式,往往导致了更大规模的医患冲突,使得调处结果不被双方接受。由于患者对卫生部门的不信任,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间关系更加密切,所以政府相关部门的介入有时会导致纠纷更加复杂,调解难度加大。新时期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调解医患纠纷,从医疗体制机制上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从组织人员组成看,该组织是由法律、医学专家及人民调解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他们的工资是由政府拨款发放,而不是来自院方或者患方委托;另外,该组织免费接受民众咨询,并受理、调解医疗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调解结果的公正。
(二)人民满意度高,调处效果显著
2006年,山西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下称医委会)作为中国第一家专业性成立,据其相关数据显示,2007年共处理医疗纠纷233起,其中围堵、陈尸医院等重大纠纷134起;2009年处理453起,重大纠纷107起;2012年处理1970起,重大纠纷只有78起。从全国的数据统计看,仅2011年1月到10月,全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共调处医疗纠纷14976起,其中调处成功12218起,成功率81.6%,满意度达95%;2013年工调解医疗纠纷6.3万件,成功了达88%。直观的数字变化让我们看到了第三方调解机构存在的必要性。
(三)组织规模范围扩大,调处队伍深处基层
在山西省调委会的带领下,调解队伍也逐步向该省的各个地方及其他省市延伸。到2011年10月,全国已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门组织1358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达到73.8%。截止至2014年5月,全国共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3396个,人民调解员2.5万人,55%的医疗纠纷委员会有了政府的财政支持。
(四) 调解功能强大,预防功能不明显
通过一系列医疗纠纷调解成功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医疗调解组织在调处医患冲突中的重大作用。伴随着较高的调处成功率,笔者发现,医疗纠纷事件的整体数量却在逐年递增,这很明确的反映了该组织在预防医疗纠纷功能的欠缺,急切需要相关的措施进行补充。如2013年受“温岭杀医案”的影响,山西省的重大医疗纠纷事故有了大幅回升,也让我们看到了这种事后调解形式的不稳定性。
二、医患冲突的特点
作为第三方调解组织调处的对象,医患冲突也随着社会转型,各类社会问题的出现,不断恶化。根据医疗冲突在不同时期的特点,积极采取有效的调解措施应对是调解中的一大难点。下面是笔者结合近几年的医疗纠纷事件总结的医患冲突的特点:
(一)医患冲突程度升级,严重恶性伤医甚至杀医事件频发
2005年6月至7月,中华医学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各级医院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全国73. 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暴力殴打、威胁或辱骂医务人员的事件; 61. 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过世后,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钱、设置灵堂。[1]而近年来,医患冲突的程度不断升级,仅2013年10月,上海中医药大学、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浙江温岭第一人民医院、江西南昌第一医院接连发生四起大规模的暴力伤医、打砸医院事件。而在10月25日浙江温岭患者行刺医生事件中,最终导致医生1死2伤。在医患之间丧失信任的当今社会,此类恶性事件频发无疑让医患关系降至冰点。在一个治病救人的场所中,各类威胁生命安全的行为不断上演,这种互相防备的关系只能导致两败俱伤。
一、努力学习,加强修养,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不断加强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用正确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思想,树立坚定不移的政治信念与崇高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利用空闲时间自觉主动地投身于政治教育活动,努力提高自身修养。时刻要求自己要以整洁大方的外表、诚恳的言语态度来面对医患,想法设法为他人提供便捷,始终以“病人至上”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言行举止。医务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完全影响其工作质量,面对压力大、任务重、责任大的医务科工作必要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行业的宗旨,改善服务态度和作风。尽量满足患者的需求。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尽量满足患者的正当需求,努力取得患者及其家属的配合与理解,将医疗纠纷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为了能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更好的服务他人,我也在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丰富专业知识,积极吸取工作中经验教训,多于专业人士交流学习。我深知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增强自身能力,增强政治思想觉悟,增强业务素质和创新能力。努力做到政治上清醒,理论上成熟,信念上坚定,实践上自觉。我给自己又制定了一系列的学习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并找出自己在思想、工作上的不足与差距,努力整改,为以后出色地工作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努力干好本职工作,开创医务处工作新局面
(一)防范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管理
1、认真执行医疗质量监控和考评机制。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医院管理永恒的主题,医务处责无旁贷的担任起这项工作,医务处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紧抓医疗质量,尽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医务处不断完善内部医疗质量监控和考评机制,协调人员分配,坚持贯彻“医疗质量”为唯一考评标准。不断健全核心医疗规章制度,任何人必须按规章办事。在执行医疗质量监控与考评机制时,我处加强与其他科室的合作,统一标准、统一执行、统一考核。通过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来强化医务人员医疗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医疗法律法规条例,有利增强了全院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对于执行医疗质量监控和考评工作,我作为医务处人员一直谨慎细心,认真做好医疗质量的考核工作,决不,严格按照医疗处规章制度办事,落实考核制度与处罚规定。通过这些措施保障了医疗安全,有效防范了医疗事故的发生
2、加强医患沟通,降低医疗纠纷事故。从处理医疗纠纷事故中我得出一条黄金原则:加强医患沟通、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合理措施等等。在处理医疗纠纷事故中,我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化自己的服务意识与质量,注重与医患沟通,避免使用刺激语言或词语,留意患者与家属的情绪和需求,努力使自己做到“多理解、多解释、多安慰、多帮助”。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视角的双方沟通,及时有效地化解了医患矛盾和纠纷,增强了病人对医院的信任,维护了医院的形象。经过医务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我院的医疗事故纠纷大大降低,这有力的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利益,保证了医院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做好医疗纠纷的调解、鉴定以及应诉等工作
1、履行职责,合法合理解决医疗纠纷。本年内,医务处在院领导正确指导下,密切与其他科室联合协作,运用正确的手段和策略,妥善化解了许多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纠纷扩大的事件。在解决患者和家属意见较大的几个案例,我注重引导他们理性对待,理清其中各种利益得失,努力将双方的医疗纠纷控制在对话范围,成功避免了恶性事件发生,未影响医疗秩序的正常进行。对于那些无法调节解决的医疗纠纷事故,做好充分的法院开庭准备,尽可能地将案件结果控制在双方可接受的程度。
2、努力协调各种关系,将医院损失降到最低。在处理医疗纠纷事故时,如何协调好各种利害关系是处理好医疗纠纷事故的关键。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我努力协调各种利害关系,全面考虑影响事故解决的所有不利因素并找出合理有效的方法将其完满解决,耐心倾听相关当事人的要求,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我贯彻维护医院合法利益的宗旨,维护医院形象,努力将医院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在今年医疗纠纷事故应诉中,法院的判决结果在医院可接受的范围内。2014年受理法律诉讼新案件件,法院开庭次,全年医疗事故鉴定5起,鉴定为医疗事故的0起,法院调解起。
3、认真对待每次医疗事件论证工作,对院内医疗纠纷积极听取院内医疗事件论证委员会意见,对责任科室和责任人的处理做到有理有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在每件医疗纠纷处理后,给予总结,要求科室作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组织医疗安全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1、重视员工培训,加强在职职工的医疗安全意识。员工培训是医院管理和医疗安全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员工法律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的基础工作,是员工掌握医疗质量控制、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范知识和技能的重要途径。医务处对新进职工进行岗前医疗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加强对新进职工在我处轮转过程中的培训,要求了解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体会医疗纠纷的困难性,从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医患沟通技巧,并汲取教训,提高临床安全意识。医疗处还经常邀请律师对在职职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全院范围内开展多形式、多层面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安全总结和医疗纠纷处理技巧》和《医疗纠纷预警制度》进行宣讲。以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形式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医疗纠纷防范意识,学习卫生管理部门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我充分利用医院每年组织医务处外出学习的机会,我共参加培训次,通过培训学习有效的提高了我的医疗安全管理水平。通过医务处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全院掀起了一股学习医疗安全知识的热潮,大大降低了医疗安全事故的发生。我通过组织一系列的医疗安全培训活动也学会了许多医疗安全知识,丰富了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了自己的管理水平。
2、加强医疗安全督导,落实核心制度,促进医疗质量。(1)参加每周定点科室晨间交班。了解参加人员是否完整,对夜间处理患者的用药和方式是否正确有效。和科主任及护士长保持沟通,对科室急需解决的医疗安全隐患问题,尽量做到及时就地解决。(2)不定时进行全院临床科室安全督导和夜查房,全年达余次。重点落实十六项核心制度,核对医务人员资质,杜绝无证上岗等。督查后医务处将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反馈到科室,要求整改,并跟踪监督科室落实情况。
回首这一年,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不足:
(一)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加大对医疗法律法规新理念的研究
处理错综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时,牢固的法律知识至关重要,只有不断增加法律理论知识才能更好更快捷的解决医疗纠纷事故。我深知自己的素质能力还不能更好的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形式,思想观念更新不够快速。为以后更好地完成工作,我制定了一系列学习计划,自觉学习新的医疗法律法规,深层剖析法律法规新精神。
(二)自我抗压能力不强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思想的不断增强,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纠纷日渐增多,严重影响医院医疗秩序的正常维护,造成不和谐的医疗环境。笔者在多年临床工作经验中,总结到除了正常医院行为造成医疗纠纷外,往往一些被管理者忽视的细节引发的法律问题值得重视,并加以汲取,以防止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使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非医疗因素减少,减少医院损失,维护医疗环境秩序。以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医院环境里
路面不平整或防滑设置不够:笔者发现许多医院的通道、路面在修建使设置路坎,人员再通过时没有警示标志,造成跌伤事件的发生。多数医院为了便于清洁,地面、路面过于光滑,防滑性能不好,尤其北方冬天形成结冰或融雪水迹,造成行人滑倒事件的发生。引发民事侵权案件。
窗户阳台防护设施配置不到位:患者尤其是患儿坠落事件的发生,还有许多轻生患者或家属坠楼自杀事件的发生,引发民事侵权案件。
床单位以及其他设施不合理造成人身损害,如:床上的铁钉、挂钩、门窗的附件造成人员擦伤,物品损坏,医方没有尽到管理修缮义务和提醒义务,引起的侵权纠纷。
如厕设施设置不好,造成侵权责任;前述的地面防滑设施不良或不平整在如厕设施中尤为突出。如:某县医院就发生了几起厕所摔伤事件,造成患者失去生命或健康;另外多数医院由于房屋紧缺,男女厕所混用,容易造成侵权事件发生。
医务人员的言语行为
病人及家属的信息资料被泄密:如患者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无意泄露,造成别有用心之人的非法骚扰,侵犯了患者隐私权和信息权,引起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保护性医疗制度不够,造成不必要的医疗纠纷:如:某医院一名科主任在对医生讲话时,这样说:“我们的医术都是从患者身上学来的。”没想到让门外患者的家属听到了,在患者心中已经产生了他们(医生)把我当成实验品的想法,当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认为医生把他当成教学工具,提讼,医院处于被动地位。还如,某医院在给一名产妇做剖宫产手术的同时,医护之间在谈论买裤子如何如何的事情,被麻醉半清醒状态的产妇听到,当婴儿出现问题引发医疗纠纷时,产妇将这样的情景叙述在材料中,尽管婴儿属于正常死亡,医院不得不以息事宁人的态度,赔偿了一些相关费用,医院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现代网络电视的普及,使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更加人性化,但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屡屡可见,值得人们的注意。
讨 论
【摘要】随着近年来医疗纠纷的明显上升,如何在管理的层面查找原因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考评、培训、学习等多种形式提高科室护士长的管理能力,以达到减少医疗纠纷发生的目的。
【关键词】护士长;管理能力;医疗纠纷
近些年来,由于患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医疗体制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医院管理方面的缺陷等问题,导致医疗纠纷成明显上升趋势,据中消协统计,近几年医疗投诉案件增长近10倍。纵观这些投诉案件;由于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导致医务人员因违规、违章操作、不履行岗位职责及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而致医患纠纷的占相当大比例。护理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医院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护理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医疗质量安全,因此在整个医疗活动中,如何在护理管理的层面查找不足、提高管理能力、加大监管力度、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现就如何提高基层医院护士长管理能力减少医疗纠纷谈几点体会:
1 做好病区护士长的选拔、考评工作
护士长是医院管理系统中人数最多的人员,如何选拔优秀的人员承担护士长职务,使他们发挥最大的作用,是保证医疗、护理质量的根本。在选拔人才、工作考评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1 注重个人素质的重要性:管理学家认为:能力比知识重要,素质又比能力重要,护士长作为管理者既要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又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具备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才能具有较强的责任感、事业心,从而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更好地发挥管理作用,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2 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将那些具有群众基础的、威信较高的人员选拔上来,积极、广泛听取科室护士的意见;作为一名管理者,只有也必须具备良好的人际关系,才能顺利的开展工作。
1.3 制定病区护士长定期考核制度、标准:我院实行的是季度考核,百分制标准,八十分以上为合格,连续2次不合格者,停职培训1w,下一季度考核仍不合格者,免除护士长职务,这一制度的执行,极大地促进了护士长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更好地发挥了科室的监督、管理作用,使护理工作有条不紊能安全可靠地为患者服务。
2 采取各种途径的培训方式,提高护士长的管理能力
2.1 有计划、分批次组织护士长参加管理知识、法律知识学习班,参观、学习先进医院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及法律意识。在科室工作中能时刻指导护理人员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2.1.1 至少每2年1次派出2~3名护士长外出参加有关护理管理学习班,对学习归来的护士长要求写学习心得,结合我院情况提出工作构想,并在护士长例会上讲课,传授新知识、新理论,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
2.1.2 对护理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缺陷,每年选派2~3名护士长有针对性的到外院参观、交流,以改进工作,提高管理能力。
2.2 定期组织专题例会,总结、交流各科室管理经验,分析、总结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对策,探讨积极适用的管理方法,并在每年一度的评比中对管理较突出、纠纷较少的科室给以奖励。
2.3 聘请相关法律专家、企业管理者来院讲座,接受新的管理理念;相关的医疗法律知识,将企业的管理精髓及法规融入到护理管理工作中。
3 加强护士长业务知识的强化,做科室业务骨干
护士长既是管理者,又应该是业务骨干,在科室的工作中,能对业务工作起积极的指导作用;特别是遇有疑难危重病人,更要亲临一线参与、指导工作,从而提高护士长在科室的威信,对管理工作起到推动作用。
3.1 护理部有计划地安排护士长外出业务培训、学习,每名护士长每2~3年1次,接受新理论、新知识、掌握新技术。重点科室每年至少开展护理新技术、新项目一项,其他科室每2年至少一项。以此激发护理人员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开展。
3.2 要求科室护士长每月有针对性的组织科内护理查房至少一次。巩固基础知识,促进业务学习。通过护理查房总结科室内1个月的工作,查找不足,分析差错原因,提出改进方法;护理部定期考核并组织全院护士长参加组织较好的科室的护理查房,形成竞争意识,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4 培养护士长学会用制度管理科室、将医疗质量安全放在第一位
分析各类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80%以上是因为医务人员违规、违章操作、不履行岗位职责及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的,因此,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制度的约束力,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是减少医疗纠纷的最根本问题。
4.1 科室护士长要协同护理部在工作中不断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使之更趋合理、可行,将各项制度贯穿日常护理工作的始终,做到每一工作均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杜绝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生。
4.2 所有制度均应定期修订,补充,在此过程中要积极听取广大护理人员的意见、反应,使所定制度既不违背原则又不流于形式,能行得通,做的到,可操作性强,顺应实际工作及患者的其实需求。
4.3 护理部要通过反复学习,不断强化护士长的工作制度化意识,使他们对每一项制度均学透、学精并要求他们在科室形成一切按章办事的氛围,加大监管力度及奖惩措施,使护理人员在工作中能切实履行各项岗位职责,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一个医院医疗纠纷发生率的高低,与护士长的管理能力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如何提高护士长的管理能力,是减少医疗纠纷的必要手段,我相信通过护理管理者及广大护理人员的共同努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医疗纠纷必定会逐步减少,患者的就医环境将更加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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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发展
近年来,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广大患者相关医学知识的增加、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加之医学科学本身的特殊性及医生医德、服务意识等方面的原因,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不断出现,且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法院要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就必然要涉及作为“民事诉讼的脊梁”的举证责任,[1](P.63)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是包括法学、医学等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它决定医疗纠纷案件如何发展的根本问题,关系医院和患者实体利益的分配,对于患者权利的实现及医患之间的利益平衡意义重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笔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三个阶段介绍并进行简单分析。
一、“谁主张,谁举证”阶段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简单的说,在医疗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患者主张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权利受到侵害,就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末,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这一阶段的标志性法律文件。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为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增加了司法诉讼程序,即医患双方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不满意的,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立法宗旨虽然是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其在制度设计上更多的是保护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权益,患者的权益保护基本被忽略了,即实际上成为了“单保护”,具体体现在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上实行绝对的过错原则,表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阶段,患者主张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权利受到侵害,就要证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存在过失,并且该过失是造成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是否存在过失,病历是重要的证据之一,而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没有提供病历的义务,在这样的状况下,对于处于弱者的患者一方来说,其举证责任是相当大的,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当一些医疗纠纷出现后,身心受到伤害的患者开始转而寻求其他的救济途径,如求救于媒体,媒体就成为表达患者心声的重要场所,各大媒体上登载的各种不同经历患者的“血泪控诉”,使公众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产生诸多的不满,加之各地因医疗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导致的一些过激行为不断见诸报端,医患关系持续紧张,这不得不让社会各界开始反思《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
尽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内容简单,相关规范不够完善,可操作性较差,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有力,也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但作为我国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的专门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当时的社会状况下还是一种进步,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向法治化迈进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二、举证责任倒置阶段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本来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的存在承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就相关事实的不存在承担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多发生在特殊类型侵权案件中,因为此类案件中很多重要证据被对方掌握,原告依通常的取证手段根本无法取得;甚至侵权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利用其掌握证据的便利条件故意毁灭证据。如果不考虑这些因素,僵硬的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对受害人一方或弱势一方来说就很不公平,其权利保障就很难实现,也达不到公平正义这一人类社会的最高境界。因此,在一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基于当事人举证的实际情况,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便应运而生。2001年12月6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因医疗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这些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由于医患双方的举证能力、与病历等重要证据的距离远近等因素的影响,如果仍然将证明责任按照一般分配原则进行分配,则容易产生不公平。[2](P.331)
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一出台,就引起医患双方、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于这一规则,可谓褒贬不一。支持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公民诉权的行使,有利于保护在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的患者一方,有利于提高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有利于促使医院的管理规范化,加强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法律意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也有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从而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实现实体法的实质公平及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反对者认为,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存在诸多弊端,它大大降低了患者医院的门槛,引起医疗纠纷中患者的 “过度维权”,使医疗纠纷诉讼不断案件增多,过多的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医学自身的特殊性及患者本身的原因导致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常常举证不能,从而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这使得医疗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只得放弃可能治愈患者疾病的新的治疗手段或者高风险治疗方案而采取防御性医疗,长远来说这不利于医学科学的积极发展,最终还是患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客观地说,医疗纠纷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对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护进行平衡的制度选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对患者合法权益保护不力的状况,体现了保护医疗纠纷中处于弱势的患者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实现实质的更大范围的公平正义。同时,其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视。因此,如何科学地分配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保障医学科学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区分类型确定举证责任阶段
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7章专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其中对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区分类型进行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侵权责任法》创造性地采用了医疗机构、患者、法院等都比较容易接受的“医疗损害责任”概念,科学确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并根据不同侵权类型来确定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一)医疗技术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技术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也就是说,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对其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具有违法诊疗行为、该违法诊疗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违法诊疗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基于过错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对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三种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治疗行为,需要提供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患者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医疗机构伪造患者在诊疗活动中的病历资料或者篡改、销毁患者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P.290)
(二)医疗管理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是杨立新教授基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医疗管理造成患者损害而提出来的一种独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医疗管理损害侵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医疗管理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患者要对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三)医疗伦理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伦理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违反医疗伦理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就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医疗机构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失。体现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四)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医疗产品损害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只需证明医疗机构在诊疗行为中因使用的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药品存在缺陷或者输入的血液不合格对自己造成了损害即可。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以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经验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的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区分不同类型侵权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日趋完善,对更好的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相信,针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要立法、司法实务部门、医学、法学等工作者不断努力,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会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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