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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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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1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1、回避招投标。在一些建设工程中,出于自身利益和便利的因素,有些投资人总想回避招投标,从而能够自行指定设计、施工单位,甚至有些项目达到招投标要求的范围,也千方百计通过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把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限额以下,从而达到回避招标的目的,使得建设项目失去有效的竞争和监督。

2、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这是目前招投标中比较普遍的不正常现象,时常会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分“猪头肉”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投资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虚假中标违规分包。这也是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不正常现象,有些施工单位本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却利用一些手段获取资格或打着别人的牌子中标后,马上倒手转包,或是未经招标人同意将工程分包出去,甚至还会再转手,再分包,这种以工程牟利的行为,使工程每倒手一次,实际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就会减少一次,而且几经换手后,招标单位对真正施工单位的资信和能力已失去有效的监控,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不到应有保证。实际上建设领域出现的众多质量问题,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层层转包或分包造成的,给项目在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

招投标制度的实行是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产物;招投标制度的实行,也是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力手段。要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行为,除了大力宣传招标投标法,依法办事,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外,还应采取一些相应配套的措施:

l、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在《招标投标法》的原则规定下,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除了《招标投标法》已明确规定应进行招标的范围外,还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的范围及形式,尽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及时在规定的媒体招投标信息,破除地区、行业的封锁,使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企业有机会平等地参与竞争。

2、严把“三关”。为防止围标、串标现象发生,在招投标实践中,应严格把住“三关”,即资格预审关、工程造价关和评标细则关。首先,把住了资格预审关,就初选了能够建设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其次是把住工程造价关。招标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造价事务所打出预算,取最低的预算价作为工程招标参考价。开标时,当场抽取一个下浮系数,确定为合同中标价。再次是把住评标细则关。把住评标细则关实则简化评标细则,只需在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企业中抽取一个作为中标企业即可。此方法看似过于简化,实则最为有效,是投标企业喜欢又无奈的一种方法。

第2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7)05-000-01

摘 要 为确保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全面落实到位,我单位围绕省巡视组关于落实“设备和工程领域违反《招投标法》问题”、“解决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存有涉嫌照顾特定关系和背后利益输送问题”及“清理三外和中间商问题”,进行了全面清查。

关键词 落实 专项巡视 意见

一、关于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违反《招投标法》的问题

(一)梳理采购规章制度和管理流程,规范物资采购管理

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供应商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重点梳理供应商管理是否规范、招投标有无违法违纪行为、采购合同的条款有无不合理之处。以巡视整改为契机,对采购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重新进行梳理,先后共梳理规章制度19项,其中修改完善15项,新建3项,沿用1项。

(二)强化监督,规范招标过程

为严肃招标纪律,我部纪委做出安排,纪委委员充分履行纪委监督责任,对招标的开标、评标环节进行日常监督。在《招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纪委委员的监督职责,并负责参标单位对招投标活动违纪行为投诉的受理。目前,我部纪委委员每天坚持轮流参加部内招投标工作,使开标、评标等关键环节时刻处于纪委O督之下,此举有效地维护了部内物料采购的公平竞争和招投标过程的规范管理。

(三)细化、明确非竞争物资审批流程

为加强对非竞争物料的采购管理,我部通过了“非竞争物料定义及审批流程”决议。其中,非竞争性物料的审批必须经过部采购领导小组评议,方可实施采购。今年以来,我部非竞争物料合计627条,且每一笔非竞争性物料均有完整的申请、审批、会议纪要、议价资料、合同文本等完整存档资料。

(四)强化对备件修复的管控

我部在整改期内修改完善了《设备材料、备品备件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了备件修复的定价方式,即议价方式、询比价方式、招投标方式。规定了询比价和招标确定的修复项目,承修方在解体检查后使用单位要进行确认,双方填写修复项目确认书,并做为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则上修复价格不得高于备件原值的30%。

(五)推行廉政风险预警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我部对关键岗位人员采取岗位轮换制。重点对采购人员实行业务调整,避免长时间在同一岗位、同一领域而可能形成的保护关系网和利益纽带。岗位轮换同时激发了职工对工作的热情,拓宽了关键人员的知识视野。

二、解决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存有涉嫌照顾特定关系和背后利益输送问题

(一)严格执行部内采购管理制度

充分运行信息化系统实现对采购流程的固化,减少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2016年2月1日,我部物联宝迭代开发项目一期正式上线,实现网上超市、招投标管理、供应商管理及零库存管理等功能。4月30日,物联宝二期迭代开发项目上线运行,增加了共享调剂、竞拍管理、联采联储、仓储管理、金融平台等模块,实现了产品交易平台、结算管理平台、大数据增值服务平台和运营管理及信息平台的全部上线运营。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使采购的各个环节更加公开化、制度化,有效地抵御了传统人情采购的束缚。

(二)加强供应商管理

我部制定了《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供应商在我部开展业务活动行为规范准则。重新修订了《采购管理办法》,明确了采购方式,针对不同的采购方式制定了不同的价格有效期。同时,实现备件采购全部纳入招标采购。做到全部招标资料扫描上传到招标网站,实现电子化归档。及时修订了《供应商管理办法》,拟定了供应商考察打分标准,对供应商准入门槛制定了严细的标准。

三、关于“清理三外和中间商”问题

(一)清理采购中间商问题

截止2016年3月底除进口产品商、国内产品商外,所有履行完合同的中间商均已清理完毕。我部制定了《供应商禁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了《供应商管理办法》,下发了《供应商情况调查表》。广开渠道,引进厂家,减少对贸易商的依赖。结合物联宝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供应商的调研,积极引品牌、信誉、服务优良的厂家参与部内采购。截至目前,共有家600家单位进行信息反馈,为下一步供应商分级,直采做好基础工作。

(二)完善《工时结算及分配机制》,提高内部检修人员人工劳效

在《公司内部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明确工时结算及分配机制流程,并在在SAP系统中实现工时结算,并同财务对接。

(三)扩充内部检修单位特种设备维修资质

拓宽经营范围,拟将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贰级晋升壹级。为满足资质新标准的要求,积极准备相关的材料,组织员和技工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积极申报无损探伤检测许可证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组织高压试验和特种试验人员培训等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工程外委外包。

第3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及加入WTO,我国的经济体制已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转变成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发展:第一阶段是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令性分配工程任务;第二阶段是从80年代中期至招投标法出台期间,由招标办主持招标;第三阶段从招投标法出台后至现在,由建设单位自行或委托招标单位组织招标。通过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和总结,加强了行业内部招投标工作的发展,目前初步形成了具备市场竞争力的招投标模式。

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我国于2000年1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同时各有关部门在招投标领域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用以进一步控制招投标行为。毋庸置疑相关规定的出台,对于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应用科学合理的先进技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合理利用投资、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招投标管理工作作为EPC总承包的一环,同样起到关键的作用,同时它与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进度管理、费用管理、质量管理等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对招投标工作的控制和管理不容忽视。但目前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仍暴露出许多不足需要解决。

一、 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现行招投标法规不够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虽然对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总的原则规定,然而没有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因而,对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具体操作行为缺乏足够的约束条款。各地所出台的实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套用了国家招投标法的有关条款,对招投标活动具体细节同样缺乏系统的具体监管办法。

2、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由于工程项目招投标涉及到施工、设备采购及勘察设计等多个领域,因而对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编制适宜的招标文件。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招标文件的编制存在许多不规范之处,具体表现为:

1) 招标文件的编写遵从模式。例如勘察设计招投标与施工项目招投标有着本质的区别,但现行设计招投标文件中,经常按照比较成熟的施工招标文件进行设计如投标,让设计人员很难编制出符合项目实际情况、高质量、高水平的标书。

2)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编制不够细致。例如某些设备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缺少与设计人员的沟通,同时在设备厂商调研过程中缺乏细致认证,造成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编制深度不够,给将来的开标评审及设备验收工作带来不便。

3) 商务标和技术标权重不协调。一般来讲在综合评标过程中,商务标和技术标都占有一定的比例,但如果这种比例设置的不合理,会对评标起到决定性的影响,例如一些标尽管技术方案得分最高,排名第一,但由于评标权重不当,商务报价影响了得分,导致最终排名靠后,未能中标。因而造成倾向最低价中标,以至于有些单位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这与“优质合理的高价”的行为有所违背。

3、未中标单位的知识产权无法保护

对于投标单位的技术方案在知识产权上得不到保护,如投标单位未中标,如标单位一般不会将原始资料归还给投标单位,有的甚至会将原始资料拿做他用,这些资料对于投标单位是一种劳动成果,其知识产权理应受到保护。

4、 资格预审环节不规范

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工作是对招投标风险的有效控制,同时也是为下一步招标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需要招标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审查。但就目前情况来讲,招标单位未能加以重视,仅仅是进行简单的选择,对投标方的技术方案、企业资质等没有进行有效的评审,这势必给接下来的招标工作加大工作量。

5、 缺乏对评委的管理体制

技术和商务评委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对于招投标的评判工作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否在众多投标企业中选择技术方案优秀、投标报价合理的企业,这需要评委做出科学的论断。但目前在一些企业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中,对评委的选择上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对企业内部专家库缺乏组建和管理,造成在评标过程中对评委的盲目选择。

6、 缺乏招标采购后续管理工作

对于中标单位提供的服务缺乏后续管理工作,例如对于设备采购招标工作,大多数是以设备调试投产为节点,对设备后期的使用缺乏跟踪管理,未建立企业信誉、产品质量档案,对于在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未及时记录备案,作为企业信誉档案的材料。

7、 招标机构的行为不规范

招投单位是将投资数以万、亿计的工程施工、监理等任务发包出去,并以赢利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属于特别重要的职业和岗位,理应引起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首先,招标业务的承揽,没有招标投标取得的方式,可以说属于直接委托的范畴,业主有着很大的主动权,这就有可能导致单位取得业务的不正当竞争,和利用自己特殊地位帮助业主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例如对于一项工程的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价办法相比,中标价将相差很大,而在实际工作中,评标办法的确定单位有着充分的自由。再有,对于招标单位人员有时直接表达建设单位领导个人的意图,成为实现个人目标的工具,参与组织虚假招标投标的行为都相当隐蔽,加之参与者都是受益者,很难予以查处。

二、 对招投标工作的建议

1、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迅速制定综合招投标管理规定。

2、 依据具体情况编制适宜的招标文件,量化评标,对商务和技术标的权重进行综合考虑。对技术标的评分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项分类,根据项目的特点确定每一类的评分权重,最后统计技术标的综合分数。对商务标也应该进行细化,分为企业资质、技术力量、人员配备、投标报价等几部分,分别根据其对本项目的重要性划分相应的权重和得分,最后根据商务和技术的最终得计算本项目的综合得分。

3、 在投标过程中,对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退还,特别是对勘察设计等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的投标文件,如果确要借鉴投标文件中的相关资料,应征的投标单位的意见,以免产生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

4、 加强招标资格审查的力度,投标单位应重视此环节的工作安排专业人员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资料、企业资质等进行严格审查,为下一步招标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但在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也要避免恶意排除投标单位现象的发生。

5、 对于各地政府组织的招投标活动,当地政府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评委的管理,尽快建立评委的约束和管理规定,明确评审的程序和相应的细则。对于企业内部组织的招标,应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及相应的专家库,以利于评审的开展。

第4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代建制;代建单位;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代建制在我国作为工程建设管理改革的新起点,已经从起步探索阶段,正在进入不断完善和逐步推广阶段,并且在政府投资领域中取得了很大成效。在代建制模式推行中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是代建制模式的发展趋势,然而,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风险,影响代建单位的代建积极性和项目代建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代建制模式的进一步推广。因此,研究和控制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风险已经成为推进代建制模式的重要任务。

一、代建制模式下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作用

2004年7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决定中要求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项目“代建制”是相对于以往传统的政府项目“自建制”而言的。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建设模式通常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筹建处”、“指挥部”、“项目办”,负责项目的前期报批立项、施工建设实施、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而这样的临时性机构可能不具有更专业化、系统化的项目管理经验,在项目的建设管理中,处理各种施工和合同管理问题的经验和能力不够丰富,最终将会导致项目管理水平不高、投资效益低下。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模式后可以克服传统管理模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同时选择专业的代建单位可以避免外行管内行的现象,实现项目建设向社会化和专业化管理的重要转变,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二、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中的风险分析

目前,代建制模式选择代建单位主要通过招标方式。由于代建制模式在我国还处在探索过程,法规和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存在众多风险,主要归纳如下:

(一)道德与诚信风险。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涉及到委托方、被委托方(招标机构)和投标人(代建单位)三方,它们之间都存在道德和诚信的风险。

1、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道德与诚信风险。委托方可能授意给被委托方某种信息或意愿,操纵招标结果,导致中标的代建单位,并非是信誉最好,实力最强、经验最丰富的竞争者,给代建项目实施带来潜在的风险,这是委托方出现的道德诚信风险。

2、投标人之间的道德与诚信风险。投标人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通过各种形式的串标、围标,形成相互之间的利益共同体,达成某种默契,然后,通过招标的合法程序中标。在这种背景下选择的代建单位,导致代建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风险。这是投标人出现的道德诚信风险。

3、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道德与诚信风险。招标机构有可能受利益驱使,和投标人串通,违背招投标法律法规,向某一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泄漏有可能影响到公平竞争的有关信息,使其中标后从中分羹。而中标后的代建单位,要将利益风险转移到将来的代建项目中去。这是招标机构与投标人之间的道德与诚信风险。

(二)招投文件的风险。招标文件内容编制风险。招标文件内容的全面、严谨、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委托方对代建单位的选择和代建单位对代建目标和要求认识程度。即关系到能否选择到一个实力强和信誉好的代建单位,关系到将来合同条款的约定,关系到双方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划分。目前,国内对代建项目还没有统一的招标文件版本,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也没有统一的参考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是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拟定,难免有考虑不够全面,出现疏漏现象,给将来项目代建的执行带来风险。

(三)评标环节的风险。评标专家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专业水准以及评标技巧和职业道德,决定着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的风险。而项目代建单位评标专家的专业要涵盖法律、咨询、造价、项目管理、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经济管理、市场运营等诸多方面,能力与水平要求非常高。根据目前的专家库结构,完成代建项目的评审工作,显然存在技术风险。此外,如果评标专家由于主观原因,违背职业道德,偏离招投标法规和评标办法,都有可能给代建项目带来风险。

(四)代建单位资质设定的风险。代建单位的资质设定对选择代建单位同样存在风险。资质设定过高,有可能把一些综合实力最强的代建单位拒之门外;资质设定低,有可能鱼目混珠,使能力、经验不是最优的代建单位中标。况且,国家目前还没有代建单位的综合资质认定。工程咨询资质目前由国家发改委审定,工程造价、监理、施工资质由国家住建部审定,工程施工实力强的单位可能没有工程咨询资质;工程监理实力强单位可能没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而有工程造价、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又可能没有工程施工资质,这样给选择代建单位带来了风险。

(五)配套法规不完善带来的风险。招标选择代建单位需要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的约束和指导,否则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制度保障。目前,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和货物招标,分别有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等服务招标,有国家八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同时,地方还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实施细则,唯独代建制项目的

招标投标活动,至今没有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必将对实施环节带来风险。

三、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风险控制

(一)建立道德诚信信息平台。针对可能出现的道德诚信缺失风险,一方面要加强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道德诚信教育,使其做到自律约束。尤其是对被委托方,要强化职业道德标准的约束和诚信约束,一旦出现道德诚信缺失行为,将按照招投标法律责任对其惩戒;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强化监管作用,要建立统一的道德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对于投标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发现,列入黑名单,并在今后一年内或一定时期内暂停其投标资格,使其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付出成本。

(二)招标文件规范化。政府主管部门研究代建项目统一的招标文件版本,制定统一可供参考合同条款;招标文件中应相对淡化投标报价所占权重比例,更多权重应当是对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团队的资质、能力与经验、项目管理大纲、工程实施细则、风险控制、合同管理等实质性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总之,招标文件应该是委托人意愿的真实表达和体现,是选择专业化水平高、技术力量强、履约信誉好的代建单位的重要文件。

(三)建立代建制项目专家库。针对代建项目招投标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涉及专业领域广这一特点,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建立专门的代建项目评标专家库,使更多专业丰富、有代建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入库。这样,选择代建单位的评标工作才不至于流于形式。

(四)配套出台代建制项目资质管理办法。根据代建项目的特征,科学合理地确定代建单位的资格标准,使真正有实力、有经验又满足资质条件的代建单位入选。鉴于目前国家有关部委资质管理的现状,建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部门共同出台代建单位的资格标准指导意见或规定,作为选择代建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代建制项目招投标配套政策。自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至今,没有一部指导代建项目招投标的办法或细则,因此国家有关部委应当在广泛调研和了解各地代建项目开展情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指导代建制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向强,杜蕾.代建制的风险与防范措施[J].建筑经济,2005.4.

第5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1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建筑工程项目承发包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变化,从最初的政府主管部门计划分配过渡到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自主承揽工程,再发展到有形建筑市场的逐步形成。众多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国家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改革,积极参加建筑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成效有目共睹,建筑施工市场逐渐规范,透明度不断提高。但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建筑施工市场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针对当前建筑施工市场出现的问题,必须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联合监管执法的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问题

(1)现有法规体系存在漏洞

目前,建筑工程招投标依据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令和地方法规。《招投标法》中的某些条款存在漏洞,给业主和机构留下了弹性空间,如第十二条赋于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或委托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权力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有关不得对投标人有歧视性条款规定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的条款等。这些条款缺乏法律层面的可操作性,更多的事对当事者的道德约束。目前,招投标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各家的差距非常微弱,而这些法律上的漏洞和弹性空间会对评标结果造成极大的影响。作为对招投标工作管理最重要的法律,《招投标法》应该更注重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利益,同时应该制定更详细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开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

(2)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目前,《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缺乏实施细则,对实践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的操作缺乏指导性。此外,一些条款定义模糊,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导致人为干预和腐败现象,致使“暗箱操作”的现象频发。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机构不断精简,人员不断减少,但建设项目却不断增加,项目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许多项目法人又缺乏相关经验,必然造成建筑市场的大量问题。此外,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同建筑市场又相对独立,监管力量更加薄弱。从行政手段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仅有惩罚性手段,缺乏有效手段来规范业主行为,这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

(3)多种方式规避招标

一是假借名义、内定结果。如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形象工程”、“献礼工程”、 安保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不举行招标,而是以党内会议、行政会议的形式直接内定施工单位,规避招标。二是 “借壳上市”,规避招标。因为公开招投标范围不包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程项目,有的单位以假合作、假合同、假合股等形式,由这些企业出面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工程建好后再 “买”过来,躲避工程招投标程序。

3 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1)进一步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引入招标制,让实力强、信誉高、技术全面的招标机构,避免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防止腐败。同时认真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并针对当地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定具体的管理措施,政府在招投标工作中只负责监管,提高工作效率,推行网络网络公开办事制度,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防止建筑市场各种违规操作行为,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速机构整合,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制度。

目前,国内的招投标制度不健全,没有进行统一指导监管的综合部门,主要还是由建设、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日常管理,各自为政,管理分散,甚至是自己监管自己,地方保护主义、多头管理情况严重。为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应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明确各部门分工,完善监管程序,加强执法力度。

(3)加快电子评标系统建设

在完成软硬件建设基础上,通过评标专家培训、招标机构及招标企业的业务培训,促进电子评标系统尽早投入使用,推进IC卡报名系统建设,与农业银行合作开发建立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系统,以有效减少工作差错,提升工作效率。

(4)加强场内招标、场外监管、信息共享、两场联动的工作机制

遏制和依法查处出现的假借资质、违法转包等问题,对诚信履约企业给予政策上的奖励,对失信企业给予惩戒,并继续完善建设工程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用信息在政府公共监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服务领域的应用,形成守信者得益、失信者惩戒和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导向。

参考文献:

[1] 李海林.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问题与对策[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05):166-170.

[2] 任世翔. 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思考[J]. 装备制造. 2010(01):143-146.

[3] 周盟农. 国外政府工程采购招投标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政府采购. 2007(01):122-125.

第6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不正当竞争;原因分析;防治措施

Abstract: this paper never as competition behavior cognizance, main reason analysis aspect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project bidding activities unfair competition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bidding; Unfair competition; Reason analysis;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引言

为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适应市场经济和着眼于与国际惯例接轨而引入的新的建设管理制度,工程建设招投标己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在工程建设中所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发挥的巨大作用而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近年来,随着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已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在施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需以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2、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 为了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和鼓励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招标投标行为做出明确规范:“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据此规定.“串通投标”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法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的描述已经为实际操作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依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有上述行为的,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取证,一旦认定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程序一般可以是由质疑招投标结果及过程的招标者或者投标者提出异议,由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取证和认定的主体是全国各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归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现有法律法规不够严谨完善。目前工程招投标的法规主要是《招投标法》及建设部令和各地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十分缺乏,投标竞争非常激烈.竞争者差距微弱,法规留下有机可乘的空间可能直接影响招标结果。 3.2 行政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针对违规现象无强制性处理措施。近几年,为了加大工程建设反腐败力度,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积极介入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这些措施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在实践中,则存在职责不明,主次不清。流于形式的问题。参与监督的各部门角度各不相同,没有明确分工,参加人员也是临时指派,起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 3.3 运作机制有机可乘。首先,有的建设单位对涉及施工招投标制度的工程业务不熟悉,招标文件编制较粗糙,特别是工程量清单与实际出入较大,导致标底不准确,变更较多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3.4 评标过程的不足。现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流程中很多投标人按照自身的理解制定评标规则,不按照国家的要求和规则成立评标小组,甚至有的业主单位干扰评标结果。上述种种情况很大程度影响了评标过程的规范流程及公正公平。正是这些不规范的操作才给了内定施工单位这样的不良现象以可乘之机。 在评标过程中,国内很多企业运用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这样的方法利于人们的主管操作却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开展,并且权重的赋予很多时候也表现出了一定的不合理性。在现阶段,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应该是在除去设计、监理等招标最为适用和具有竞争性的,应广泛予以推广。

3.5标段划分不合理。一般工程施工标段的划分,应根据工程规模,建设条件,机械化程度以及对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则来进行。有的建没单位把对工程都没有特殊的技术要求,日不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还有的建设单位把应该划为多个标段工程,如:污水处理,管材与土建部分应该分开招标,却划为一个标段,过多地干预总承包商的履约行为,从而造成总承包商的职责难以分明的局面。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防治措施 为了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工程造价趋于公正、公平、合理。必须认真解决招标投标工作在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制定措施如下: 4.1 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需要,国家计委相继颁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此外,我国还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等规范和约束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另外还有《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规条例。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的法律原则,还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具体说来: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要大力开展招标投标法规的宣传,教育招标投标双方及中介组织、行政监督机关工作人员自觉学法、自觉用法、自觉守法。2) 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要完善《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措施,及时出台针对现实问题的配套法规,法律依据,使防范机制不断完善。3) 加大打击和惩罚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努力提高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的侦查水平和公诉水平,通过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狠狠打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者,该绳之以法的决不心慈手软,使违法成本远远高于所得利益,迫使各利益主体依法公正地参与招投标。

第7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银行;水电项目;招投标;营销

一、水电项目分项工程分类

(一)施工辅助工程:1.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对外交通、场内交通;2. 施工工厂设施,包括砂石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供风、供电、供水、照明、通信系统、综合加工及机械修配;3. 导流工程:导流洞(或导流明渠)、截流工程。

(二)主体工程:1. 挡水建筑物:土石方开发、坝体修建;2. 输水、泄水工程建筑物:溢流堰、溢洪道、放空洞、引水隧洞、调压井等;3. 通航建筑物:船闸;4.发电厂房及开关站;5. 渗控工程;6. 边坡工程;7. 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包括水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监控系统、励磁系统、工业电视系统、通信系统;8. 金属结构采购及安装:包括各种闸门、启闭机、拦污栅、清污机、升船机等;9. 安全监测工程。

(三)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相关生态保护措施。

(四)移民工程:由地方政府及移民办负责,不在业主招标范围内。

以上每个单项工程可细分为很多不同的标段。施工辅助工程在主体工程之前完成。主体工程内部各标段之间只要没有施工干扰,并无严格先后顺序,具体按招标设计确定的方案实施。原材料采购一般主要由业主负责,以便于节约成本。

二、水电项目开展招标工作的程序与规定

――阶段划分

大型项目招标采购分为:招标准备、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及接受招标、开标定标、签订合同五个阶段。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又包括流域规划、遴选勘察设计单位、完成预可研报告并取得审查意见、招标设计、上报发改委核准等环节。

――关键部门

不同的水电开发公司因部门设置不同,由不同的部门开展上述工作。以**公司为例,招标准备由规划发展部负责,而后续具体招标工作由综合计划部。一些独立项目法人没有设置规划发展部,招标工作由综合计划部(或合同计划部)实施。对于大宗物资采购,又可能仅由物资采购部门负责。

――法律规定

国家2000年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开展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国家《招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3. 关于分包的规定如下:

(1)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2)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3)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三、项目建设资金支付需求与账户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银发〔2005〕16号)第十二条规定:

“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上述临时活动地指“地级市”级别的区域,临时账户具有唯一性。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提供“以项目部名义在当地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或“施工单位本部的账户”。业主倾向于将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项目部临时账户,而非施工单位本部账户。施工单位项目部临时账户最主要的金融需求是取现以支付民工工资。为确保安全,项目部临时账户倾向于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开立。

四、银行业务营销建议

(一)信息获取途径

沟通对象:银行与大型项目业主的接触不应限于财务部门,还应与其规划发展、综合计划、物资采购等生产经营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获取信息:银行应及时掌握项目招标设计方案、招标时间安排、拟投标企业信息、中标企业信息等,同时可将上述信息报送上级行以便于开展联动营销。

第8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公路养建工程 内部审计 过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173-02

一、前言

严格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路养建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它与公路基本建设的发展密不可分的。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公路建设一直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之一。特别是“第十个五年发展规划”以来,国家作出了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内需的战略决策。全国公路建设总投资规模不断扩大,至“十一五”末,全国公路网总里程已达到398.4万公里,高速公路发展到7.4万公里, “五纵七横”的国道主干线公路基本形成。进入“十二五”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公路建设、公路养护事业又将迎来新一轮建设的。

公路建设投资又成为各项投资中的重中之重,公路建设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为了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公路工程内部审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公路建设投资的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

多年来,公路建设投资的审计监督的重点是在工程完工后,对决算报告进行审查,检查其套用定额是否正确,有无多计工程量的问题。很显然,这种办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审计的监督职能。随着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等现代工程管理制度的出现,内部审计也应相应的改变了重点和内容,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前期。公路建设投资项目从立项伊始,到公开进行招投标,评标到签订合同,绝大多数内容和技术操作属业内秘密,但应该是审计监督的重点,以避免虚假招投标或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除此之外,承包商的施工资质、招投标过程的合法、合规性都应列为审计监督的重点。

2.主体工程。即投资者所要得到的道路、大桥、桥涵等的主体。审计监督的重点应是工程的规划有无超标准、超预算的情况。

3.附属工程。如道路两边的绿化工程、防护、边沟等,审计监督的重点同样应放在有无夹带工程等计划外工程,或人为改变设计方案,变相加大工程概算的问题。

4.隐蔽工程。隐蔽工程,如桥梁基础,就是指竣工后无法看见和计量的工程。隐蔽工程因其隐蔽性和重要性而增加了监督的难度,监督的重点应放在核实设计要求和实际施工的差异上,如开挖土石方量、投入的基础用料量等问题上。

5.工程决算。工程决算即对提报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计,依据国家公路建设方面的法规仔细审查施工过程有无多计工程量、重复计量、不合规定、高套定额、故意错套定额、多计取费用、乱摊销费用、挪用转移公路建设资金等现象。

三、公路养建工程内部审计重点

(一)招投标过程中的内部审核重点

招投标过程是公路建设投资进入实质性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不仅能从施工能力、施工信誉等方面择优选择承包商,也通过施工合同对投资、进度、质量进一步细化和控制,用经济、合同手段保证公路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因此招投标工作是否规范、合法,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以及投资的经济性与否,从以往经验和教训来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关系标、人情标,不仅使招标的目的难以从合同价上表现出来,也会为以后施工过程中的投资失控埋下隐患。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的招标(或招标)是否规范。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山西省关于招投标工作的一些规定已经全面实施,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应按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流程来进行,在招标前应详细编制招标文件(含项目专用本)、招标总体实施办法、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评标实施细则等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各阶段应认真准确客观地编写评标报告、定标决议等,并应全程做好公证。

作为审计部门应从以下几方面检查自身在招投标中有无违规现象:第一,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标中是否有地区、行业的限制性条款和做法;第二,按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是否将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小范围的邀请招标、议标,是否将大的项目肢解逃避招标,是否将前期小的项目招标后期大的项目直接交给前期项目施工单位;第三,指定分包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对可以由业主指定分包的条件;第四,合同签定价及中标通知书的合同价是否为承包商的中标价;第五,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实施办法中是否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我省关于投标工作的一些规定有严重抵触的地方。

第9篇: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关键词】招投标;建筑工程;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也在飞速发展当中,工程项目中时有质量问题出现,虽然原因多种多样,但其中招投标管理不当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中,常发生私招滥雇、规避招标、假招标,以行贿受贿手段承揽工程的不良现象。这些现象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也影响了建筑市场秩序的公开、公正、平等性,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问题

1.1 建设单位规避招投标的问题

在当前部分建筑工程中,由于建设施工单位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在招投标时通常都是采取尽量回避的方式。主要手段有:

1.1.1 肢解工程,化整为零。自行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甚至对于必须要进行招投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会想尽办法采用化整为零或其他的方式,把工程项目逐渐分解成若干不合理的独立的分项目,在招投标要求的限额以下确保每个分项目涉及的金额再起范围之内,通过采用这样规避招标的方法来获取更大的利益。

1.1.2 排斥竞争,以邀代招。建设代为想尽方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前暗中敲定施工队伍后,随便指定几个施工队伍前来投标,制造公开招标的假象;“权力标”及“关系标”问题,少数领导变着手法插手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等等。

1.2 投标方面存在的问题

1.2.1 投标单位编制虚假标书。工程项目招标时,由于业主对投标单位的管理水平、技术力量、机械装备及信誉等情况没有熟悉了解,在对投标单位的评判仅以技术标标书的好差来作为标准,这就使得部分施工单位用高薪去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标书的编制,这样的标书表面上看来没问题,而实际上该投标单位根本就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与实际相差甚远。

1.2.2 投标单位施工企业盲目报价的问题。由于一些招标单位只注重投标报价,使得一些企业有机可乘,其为了得到工程,在不是很了解设计意图、工程面貌和现场情况的情况下,谎报假条件,进行低价抢标,这样不仅对建筑工程质量造成严重的隐患,严重影响整体工程的质量。

1.3 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建筑处于卖方强势市场阶段,监管方对招标方的监督管理深度和力度不足,表现为:

1.3.1 招标文件的审查不到位。目前对招标文件实行备案制度,而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的审查并没有实行。在实际招投标活动中,通过评标环节常常能够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投标文件类同、投标文件张冠李戴、投标单位之间的报价相差无几。

1.3.2 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不到位。目前,国家还未制定统一的工程建设行业信用管理的法律性规定。虽然近年来制定了建筑行业信用评价办法,但该办法在对投标人信用缺失行为的监督处罚因效力层级问题作用明显不够。

1.4 评标方法存在的问题

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定标,评标是核心。目前普遍采用目前普遍采用的有开标办法主要是经过评审的最低价法,综合评估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在实践过程中这几种方法也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具体表现为:(1)综合评估法对商务标的核心是基准价,这种方法虽然看似杜绝了不合理压价带来的恶性竞争,但它也会引发串标、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2)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是用最低的价格获得最满意的服务和合格的产品,其前提是专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内容的企业成本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但各企业的成本为其商业秘密,同时,目前在我国各施工企业中项目成本核算的做法近乎空白,对不合理低价的鉴定难以有量化指标,“合理低价”难以准确鉴定。

2 完善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对策

2.1 招标人依法招标

首先,要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尤其是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在健全功能、完善设施和提高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水平的同时,要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

其次,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要对各招标中心进行协调、管理和监督,对于不进行招标、假招标或变应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专项审查。监管人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对招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按规定在专家库中抽取、是否按规定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是否公正以及有无其他人员在其中干预等进行监督。

2.2 严禁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

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为串通招投标。它是指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或投标者和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从串通招投标的行为分析,存在这种行为的主要原因是潜在投标人的保密做得不好,所以,要从招标报名、资格预审、正式投标人的确认到现场踏勘等所有环节掐断投标人被泄露的渠道,就能很好地防止各种串标行为。

2.3 改进现有评标办法存在

技术标、商务标分离。参加投标的单位,要求先提交一份具有针对性的施工技术方案,然后由建设方或由招标单位组织适应于本项目的有关技术方面专家,对这些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评选、总结,互相取长补短,并附上自己的专业建议,综合成一套优化的施工技术方案,放进招标文件并作为招标工程今后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纳入工程承包合同内。而投标单位在投标时不再投技术标,仅需投商务标,通过商务标评选出中标候选人。这样可以使建设发包方既能获得最优的施工技术方案,又能获得最优的商务报价,同时充分发挥了专家的作用。商务标的评标仍可沿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的方法,

2.4 完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体系

2.4.1 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监管体系。《招投标法》确立了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招投标活动的主要程序,明确了违反招投标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这一原则、程序和责任还不够具体,且与该法配套使用的实施细则至今尚未颁布,很多法律规章缺乏实际操作性。法机构应颁布《建设工程招投标实施条例》,针对现行的招投标地方性政策文件的不足,也应进行适当调整。

2.4.2 加强招投标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整体合力,健全招投标全过程监管机制一是进一步发挥好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则、职责范围。二是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督管理一定要到位,特别要针对行政审批后,招投标人或招投标公司是否按照审批要求实施招投标各程序的跟踪监督,加强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情况互通和信息共享,保证招投标人或公司处于监控之中。三是加强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国有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作用,有效预防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2.4.3 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惩治力度不够,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其中的监督,举报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

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必要加强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趋规范化、有序化和科学化,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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