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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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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1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

一、政策解读

(一)《资本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

《资本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新框架,在广泛吸收业界、学术界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建立了与国际新监管标准接轨、适度前瞻、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

《资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二是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三是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四是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五是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二)弹性实施资本充足率达标问题

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

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将根据银行达标规划的实施进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而不是硬性要求在《资本办法》开始实施时就立即达标。

(三)增强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国际和国内的宏观经济环境存在很多不确定性。银行业稳步实施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强化资本约束机制,不仅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大趋势,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了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一是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办法》严格了资本的定义,扩大了资本对风险的覆盖范围,构建了更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银行体系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

二是有助于引导商业银行转变发展方式。《资本办法》强化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机制,推动了商业银行从高资本消耗的规模扩张模式转向资本节约的内涵发展模式,提升发展质量。

三是有助于促进商业银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本办法》下调了对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降低了相关领域的信贷成本,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小微型企业和个人消费的信贷支持,有效服务实体经济。

二、现实困境

《资本办法》对农村信用社带来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新的领域

一是巴塞尔Ⅲ并没有像巴塞尔Ⅱ那样引起国际金融界的轰动,国内对于巴塞尔Ⅲ中许多内容还比较陌生。对农村信用社而言,许多县级联社法人连巴塞尔Ⅱ的最低要求都难以满足,巴塞尔Ⅲ无疑更难以满足。二是目前没有运用风险计量,下阶段将引进众多的计量模型。这是农信社面临的现实问题,也是人才缺乏的最直接体现,在风险计量方面无法与国内大银行接轨。

(二)制度、文化、技术的缺乏

制度、文化和技术是实施有效风险管理的三个核心要素,而目前农信社还没有建设一套实施巴塞尔协议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同时也缺乏计量相关风险的技术和风险文化建设。一是现有制度源于合作制,制度执行没有达到量化效果,不能满足实施《资本办法》的要求。二是缺乏科学的操作流程,不能按流程实施,尚不具备《资本办法》实施的基本制度条件。三是没有员工认可、遵循的风险文化,人情胜过制度,这是农信社不可否认的缺陷。风险文化的建立是风险管理的基石,也是达到《资本办法》要求的必经之路。四是目前农信社仅有综合业务系统和信贷风险系统,缺乏支撑风险预警、计量、缓释的技术。

(三)风险权重高

由于农村信用社肩负支农使命,信用贷款比例及风险权重远远高于商业银行,争取资本持续达标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信用社发展历史长,有大量风险资产没有暴露。已形成的风险资产不能通过有效方式抵补,只能等待核销或依靠外部力量化解。

(四)人才匮乏

第2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资本监管

商业银行资本是商业银行开业、经营、发展与壮大的前提,是商业银行从事货币信用经营管理活动的期初的预付与以后的积累,实际上也就是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从质的方面看,资本是对一家商业银行所有权的凭证。从量的方面看,相对数很小,但绝对数很大。

一、巴塞尔协议Ⅰ、Ⅱ的内容与影响

1988年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以资本充足性管理为核心的风险资产管理模式,为国际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但是它只强调了四种风险资产分类,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的差异,过于强调外部监管,忽略了银行自身主动管理风险的积极性。

2004年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采用内部评级法来科学计量借款人的违约概率、债项的违约损失率以及风险暴露值,由此确定借款人及债项的信用等级、风险定价及资本准备要求,将监管的权威性与银行自身的能动性相结合,但是却产生了顺周期效应,这是最大的缺陷。因此巴塞尔协议Ⅲ也应运而生了。

二、“巴塞尔协议Ⅲ”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巴塞尔协议Ⅲ对普通股充足率的最低要求由原来的2%提高到4.5%,该要求将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由4%提高到6%,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金融工具。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本。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可将逆周期资本缓冲作为资本留存缓冲的延伸。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协议Ⅲ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避免银行受到内在脆弱性因素的影响。杠杆率是核心资本与银行表内外总资产的比例,这一指标将作为最低风险资本比例监管指标的补充,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带来的风险。

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流动性监管的两个计量指标分别是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NSFR)。流动性覆盖率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景下,一个机构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量,以便应对此种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净稳定资金比衡量的是一家机构根据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和其表外承诺及负债导致的流动性或有需求状况所使用的长期、稳定资金的数量。这两个新指标旨在提高银行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参考巴塞尔Ⅲ的规定,建立分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资本办法》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针对特殊资产组合的特别资本要求和针对单家银行的特定资本要求。《资本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特定风险。

《资本办法》还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采用高级计量方法计提资本,为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激励。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过渡期,确保商业银行向新标准平稳过渡等。

三、释放资本管理正能量

中国银行副行长岳毅表示,“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给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文化和业务发展模式带来新契机,长期来看必然将促进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并释放资本管理正能量”。

新资本协议成果应用逐步深入,特别是通过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违约风险暴露(EAD)等参数对风险进行精确评估,使商业银行有能力在业务发展、风险和收益之间找到平衡,统筹业务发展计划和资本规划,根据可用资本规模量体裁衣,确定业务调整方向和发展重点。它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新资本充足率标准使商业银行面临资本补充压力,流动性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务转型,拨备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

资产管理方法也会对商业银行产生冲击。由于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各层级,新的资产管理方法实质上是对商业银行原有政策、业务流程、信息系统和日常职能的变革,这些变革不可避免地会给商业银行传统经营管理理念带来一定冲击。通过严格银行资本要求,使得资本在银行经营管理中的稀缺性也日益增加,促进银行经营管理理念由传统的“拼规模、抢市场”的粗放模式向“轻资本、抓内控”方向转变。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促使经营模式转型、强化风险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将是中国商业银行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适应新监管标准的有效对策。

尽管短期内资本管理办法使商业银行面临诸多冲击,“风物长宜放眼量”,商业银行只有积极转型、适应市场环境变化,才能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进展[J].中国金融.

第3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

Abstract: "Commercial bank capital management approach (Trial)" began to implement to improve commercial bank capital regulation standards based on Basel III in January 1, 2013. Although most of China's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meet the requirement of capital adequacy, they have still faced with the potential capital constraints in the context of narrow external financing, impulsive internal assets expansion and relatively poor management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n addition to continue to explore the source of capital, increasing the internal potential and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capital management is an effective way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to deal with the new regulatory capital standards.

关键词: 资本监管;资本充足率;中小银行

Key words: capital regulation;bank capital adequacy ratio;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1-0176-03

1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新标准

2010年11月,二十国集团首尔峰会批准了经过修订和完善的《巴塞尔协议Ⅲ》(Basel III)。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 II)相比,Basel III继续以最低资本要求作为银行资本监管框架的第一大支柱,同时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提高了国际银行业资本和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各成员国需从2013年开始实施,到2019年前全面达标。

在2004 年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不断提高。截止2011年底,我国商业银行加权资本充足率12.71%,390家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均超过8%的最低要求。①但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速的下滑,商业银行前期信贷规模高速扩张所隐含的信用风险上升;同时,大型商业银行跨境业务和中小银行跨区经营的发展也使银行业面临的不确定性和新型风险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银监会于2012年6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

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相比,管理办法体现出如下特点:首先,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纳入风险资产的监管之下;其次,对国内银行现阶段面临的特殊风险提出特定的资本要求;再次,设定了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并适当提高了传染性较强的银行体系内部交易的风险权重。最后,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稳健的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将资本管理嵌入全面风险治理架构,以最终达到增强市场约束的目的。

资本管理办法参考Basel III 的规定,同时又结合中国的实际:一是出于宏观审慎的原则,对核心一级资本的要求高于Basel III 0.5个百分点;并首次引入了杠杆率指标,且也高于国际标准1个百分点(见表1)。二是降低小微企业、个人贷款、出口贸易等方面的资本要求,鼓励银行支持产业结构转型;三是针对国内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较高的情况,提高了实施内部评级法下商业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上限;四是设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宽限期(见表2)。

2 当前我国中小银行的资本状况与资本约束

2.1 当前我国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 考察我国119家中小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83家城市商业银行、18家农村商业银行和6家农村合作银行)2008年至2011年年报数据发现,近年来我国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达标。截至2011年,农村商业银行(15%)和城市商业银行(14.3%)的资本充足率排名居前,农村合作银行(12.61%)处在中游,而股份制银行(11.66%)排名最后(见图1)。2012年77家中小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4.05%,高出大型银行0.4个百分点。

2.2 中小银行面临的潜在资本压力 尽管我国中小银行当前资本充足率总体达标,但仍然面临潜在的资本压力。

2.2.1 资产规模高速扩张是资本承压的首要原因 资产规模,特别是风险资产规模的大幅扩张是中小银行资本承压的首要原因。2008年至2011年,119家中小银行贷款余额为从7.45万亿增长至14.68万亿,几乎翻倍,三年贷款增速分别达到36%、22%和19%,整体高于大型银行。2012年119家中小银行中可统计的90家银行贷款余额增长23%,超出大型银行接近10个百分点。

2.2.2 加大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增加了资本压力 为防止资产质量恶化,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将包括银信合作等表外资产逐步转回表内并加大拨备覆盖率比重,从而加大中小银行的资本压力。2009-2012年,中小银行在不良贷款规模平稳运行的背景下加大了对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拨备增速逐年上升,三年分别达到18.61%、23.87%、28.71%和31.13%,且快于同期大型银行1.11、5.93、6.54和14.32个百分点,从而提高了对资本的需求。

2.2.3 对部分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资本要求 管理办法对于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将境内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由零升至20%,并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采用100%-300%的权重系数。这无疑对发放大量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中小银行带来了更大资本的压力。此外,资本新规提高了同业资产的风险权重:银行同业业务原始期限为3个月以内的风险权重由零提升为20%,3个月以上由20%提升为25%。这也加重了中小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的资本消耗,对目前异地开展业务受限、积极开拓同业业务的中小银行发展带来一定的挑战。

2.2.4 中小银行外源融资渠道狭窄 目前,我国多数中小银行尚未获得上市融资资格,发行次级债成为中小银行筹集资本的一个重要途径。2010年-2012年共有43家中小银行发行次级债合计1678亿。但根据管理办法,次级债的规模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50%,且从2013年起发行次级债还必须满足“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等11项标准,否则将无法被计入监管资本,这导致中小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作用下降。

3 中小银行的资本管理战略

资本作为银行吸收损失的第一资金来源,对缓冲风险增强客户信心作用显著,但过多资本会削减银行利润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目前,一方面,中小银行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硬性约束过强,尚不能成为充资金的稳定渠道,且银行股估值偏低、再融资条件苛刻,即使上市后续资金需求常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中小银行内部治理结构与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因此,在依靠利润留存、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传统手段的同时,通过深挖内部潜力、提高资本管理效率成为中小银行应对新资本监管标准的有效途径。

3.1 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工具,实现向资本节约型业务转型 管理办法将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至75%,个人债权风险权重从100%下调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50%,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75%,这对积极进行信贷结构调整、努力扩大小微贷款和零售业务比重的中小银行加以政策支持。中小银行应充分发挥在软信息方面优势,大力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针对普通居民的零售业务,这既可以舒缓资本压力,又能实现差异化竞争,为产业转型提供支持。

中小银行还需大力创新金融工具,向资本节约型业务转型。一方面,中小银行可以加大对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长期债券等二级资本补充工具的运用;另一方面,监管层将资产证券化资产范围扩大至中小企业贷款、涉农信贷、信用卡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中小银行可以抓住这一机遇,主动灵活地调整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和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以最小的资本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

3.2 强化经济资本管理 经济资本是银行承担非预期损失和保持正常经营所需的资本。经济资本管理基于资本的稀缺性和高成本性,要求银行以集约化经营代替粗放式经营模式,对不同业务根据发展战略要求和风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经济资本分配系数,支持有长远发展能力的、贡献大的业务,并通过准确计量各项业务的成本,强化资本约束,提高风险管理水平。这将促使中小银行改变单纯追求规模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将经营管理的重心放在优化资产和业务结构,提高经营效益之上。

目前,中小银行推行经济资本管理存在着从上至下理念传导与贯彻的逐层弱化、使用的计量模型和计量方法与国际银行的先进做法差距明显、配套措施与技术条件相对滞后形成瓶颈制约等问题。因此,中小银行需在全行范围内强化推行意识,建立有效资本预算控制机制,对经济资本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分析,并加大配套措施和技术的投入以提高资本管理的信息化和精细化程度,最终实现资本的优化配置。

3.3 推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压力测试以节约资本占用 中小银行需在强化经济资本管理、确保模型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风险高级计量体系,全面提升中小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一些高级的资本计量模型如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基于风险价值标准计量法和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等的使用,有助于中小银行健全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从而提升中小银行资本管理能力。鉴于中小银行本身研发能力较弱,建议中小银行在技术和人才上采取合作交流的方式以推动其在资本计量领域的快速成长。

此外,中小银行需研究好每条业务线风险的压力测试方法,以压力测试制度化、全面化、自动化、日常化为目标,通过不断规范压力测试操作,正确评估商业银行能够承受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使银行准确识别和合理应对潜在风险,以进一步减少对资本的占用。

3.4 通过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内部治理 管理办法要求银行高管层特别是董事会承担资本管理的首要职责。这对中小银行完善内部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尽管不少中小银行,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等举措,实现了银行资本结构的优化和内部治理的长足进步,但多数中小银行在公司治理上仍存在问题,如高管的股东人意识不足;银行内控机制不够健全;缺乏有效监督和激励奖惩措施等。表现在资本管理方面,多数中小银行在资本盈余的留存比例、高管的收入分配政策、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组织实施以及长期资本的补充渠道等方面均缺乏制度性安排,更没有资本规划、内部控制和审计等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管理。

因此,中小银行应明确“董监高”及内审部门等治理主体的资本管理权责,建立适当的组织管理机制,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强化对资本的监控和评价,最终以加强资本管理为契机完善内部治理。

注释:

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报》,第22页.

参考文献:

[1]景红民.新监管资本标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2(12).

[2]冯乾,侯合心.资本监管改革与资本充足率——基于巴塞尔协议的上市银行分析[J].财经科学,2012(02).

[3]银监会课题组.调整信用风险权重体系[J].中国金融,2012(14).

[4]闫冰竹.深化资本约束与中小银行战略选择[J].中国金融,2012(03).

[5]张茉楠.城商行:加强资本管理>IPO[J].资本市场,2012(06).

第4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资本约束;风险管理;经济资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04-0022-04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现状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确立了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要求“商业银行最迟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严格的资本监管,使得我国商业银行越发认识到资本数量和结构关系对银行的安全程度,乃至社会经济的稳定的重要作用,资本状况明显改善。

(一)资本充足率普遍提高

银监会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末,资本充足率达标银行从2003年末的8家增加到2008年末的204家,达标银行资产占比相应从0.6%上升到99.9%,抵御风险能力大大增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前,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已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在这之后,资本充足率也有相应变化。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在资本充足率保持稳定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华夏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略有下降。中信银行经过多次增资,于2005年资本充足率达到8.11%。

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正在积极推进股份制改革,通过政府注资、发行次级债、资本市场IPO(首次公开发行)等多种方式补充资本金,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度提升。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末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0.04%和11.29%,并在此后保持相当高的资本充足率水平。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9.89%,超过了最低资本要求。交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也于2004年达到9.72%。

与此同时,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第三梯队”,自建立十多年以来就普遍存在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前,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不到5%,低的为负数,普遍的为2%左右,远低于8%的基本要求。随着资本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有了一些改观。根据银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08年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上升到12.58%。

(二)所有权结构特点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主体,在我国银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截至2008年末,我国已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7家股份制银行和3家城市商业银行成功上市,拥有了更为宽阔的融资渠道和更为灵活的融资选择,引领着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从其权益资本结构分析,存在以下特点:

1.股权结构多元化,但仍以国家控股为主。14家上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拥有最广阔的筹资渠道,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融资,面向包括国家、各种企业法人、外商投资者以及个人投资者等最为广泛的筹资对象筹集权益资本,形成其多元化的股权结构。特别是国有股减持后,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流通股比例明显上升,但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东主体构成上仍以国家及国有法人股为主,流通股比例都相对较低,持有这些股份的投资者人数很少,可见投资者所持股份相当集中。如果进一步分析法人股成分,可以发现大多数为国有公司,则国家股比重将更高。

2.资本公积构成权益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是上市银行权益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可以看出,资本公积占权益资本最高的为南京银行,达60.45%,11家银行的资本公积占权益资本比例都在20%以上。资本公积构成上市银行资本补充的一个重要渠道,相对减轻了银行对发行股票筹集股本的依赖,拓展了资本金补充渠道,宽松的外部融资环境对银行资本的保证程度有所提高。

3.内部融资能力明显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的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占权益资本的40.58%、40.69%和40.22%,具有良好的内部融资能力,其余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和占权益资本比重也在20%左右,国有商业银行在上市后未分配利润与盈余公积之和占权益资本比重也有明显提高,盈利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内部融资能力的提高。

4.资本规模扩张的外部渠道拓宽。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正在积极推行股份制改革,盈利能力有所提高,作为内源融资有利于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提高。同时,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都获得了政府大量注资,并通过发行次级债、IPO等外援融资途径募集大量资金,迅速提高资本充足率特别是核心资本充足率。

二、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规模扩展与业务结构不合理

1.我国商业银行规模快速扩张。从国有商业银行看,改制上市前必须达到上市的财务要求,在业务发展上有所限制,上市后快速拓展业务;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看,要“做大做强”,扩大市场占有率,资产规模扩张的更快。资产扩张速度最快的是招商银行,总资产由2003年的5038.92亿元增长到15717.97亿元。此外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增速明显快于国有商业银行。

2.业务结构不尽合理。一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以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传统中间业务为主,从收入结构看,净利息收入占收入的 90%左右,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10%左右,贷款业务的利息收入在商业银行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贡献度远大于西方商业银行。近年来,虽然各商业银行致力于业务创新,拓宽收入渠道,在银行卡、票据、电子银行、结算等方面中间业务收入大幅提高,成为银行收入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总的来看,收入结构依然单一,非利息收入占比不到15%,贷款收入依然占收入的绝大部分。

(二)资本金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在规模扩张冲动的情况下,资产快速增长,必然要求有持续的资本金做支持,才能保持监管当局不断严格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快速增长的资产业务及业务结构不合理并存的情况下,资本消耗型的业务占比大,使资本金补充压力加大。

1.资本金的补充对外部融资的依赖度较高。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比率一向较低,但2005年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明显提高,但这种提高不是建立在银行效率提高的基础上,而是政府注资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的结果。2003年末政府动用部分外汇储备资金分别向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255亿美元(约1862亿人民币储备资产),2004年,中国银行发行260.7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建设银行发行233亿人民币次级债券,到2004年底,这两行资本状况有了较大的改善,2005年,两家银行顺利上市,拓宽了资本金补充渠道,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8.01%和10.08%,符合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8%的标准,建行则是第一次迈过了上市的资本充足率门槛。2005年,国家对中国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外汇储备补充资本金,同时发行350亿次级债券,使资本充足率达到9.12%。可见,外部融资是影响国有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和资本状况的首要因素。尽管近两年商业银行盈利能力提高,内源融资能力增强,但随着上市资产的快速扩张,资本金的压力将不断加大。

2.发行次级债券隐藏的风险不容忽视。我国自2004年7月中国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100亿元次级债券以来,各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也开始大规模发行次级债券。截至2006年末,我国累计发行次级债1647亿,混合资本债券83亿,合计1730亿,约占商业银行总资本的10%。近期,为应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和银行自身扩张需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机构展开了一轮次级债的“发行波”。在我们看到发行次级债对资本充足率提高的刺激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潜在的风险。

次级债虽然被《巴塞尔协议》列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但仍严格规定了长期次级债券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从次级债本质上看,它仍然具有纯债务性质,是商业银行的一项负债,需到期偿还。目前,许多商业银行存在认识的误区,认为通过发行次级债券就能大幅提升抗风险能力。带着这样的认识去利用次级债券,只能在短期内符合监管要求,而不能真正提高银行的资本金与抗风险能力。

(三)经济资本管理实践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管经济资本管理体系有种种优越性,但是由于推广程度不够,计量模型与数据基础工作不足以及导致资源配置刚性限制较多等愿意,使得我国商业银行在经济资本应用中还存在一定问题。经济资本管理推广进程的广度和深度不够。目前,商业银行对经济资本的管理还大多停留在最终结果的计算上,除了考核RAROC(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与EVA(经济增加值)指标,还存在规模指令计划等多元化考核指标,这导致了银行各项经营活动与体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因此还有待进一步形成与经济资本管理相适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三、资本约束下商业银行战略转型对策

(一)优化商业银行股权结构

1.从战略上稀释国有股份,建立多股权制衡机制。加速推进银行进行国有股份的私有化,既要允许国内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参股,包括内部职工股,又要允许国外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持有股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允许国内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专业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入股,以适应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

对于大机构持股集中的问题,可以通过银行业的整合来解决,随着我国各个层次银行股份制进程的加快,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银行之间可以相互持股、并购、资产收购。银行业的整合将推动银行股权结构的分散化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2.明确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具备下列条件时有助于加强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理解其富有的监督职能和对银行、股东的“忠诚义务”;承担制衡职能而非管理银行的日常运营;敢于向经营管理层提问并要求得到坦率的解释;借鉴其他机构的稳健做法;提供冷静的建议;职权不过分扩张;在与其他组织交易或在其他组织任职时避免利益冲突;与高级管理层和内部审计人员定期会面以制定和审批政策,建立信息渠道并对经营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督;在无法提供客观建议时不参与银行决策,不参与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

3.保持银行适当的透明度。新巴塞尔协议的支柱之一――市场约束也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在具体实践中,有效发挥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作用对于提高银行的透明度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无论是董事会还是经营管理层,都应该充分认识到“内部和外部审计”的重要性,通过各种措施保证审计的独立性,从而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二)调整商业银行资产结构

要控制贷款规模的增长,然后在此基础上,还需根据有关资产风险权重的设置,有选择地调整资产结构,降低总资产的平均风险度。大力发展国际业务、零售银行业务。积极拓展投资业务,包括参股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大力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积极寻求批准与外资组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随着经营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深入开展,在政策允许时,商业银行也可以参股期货管理公司。大力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构建资本管理体系

资本管理的目标要从单一的应对监管要求向满足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的内在需求和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转变,资本管理的内容要从简单的增资扩股扩充为多渠道补充资本、建立以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险资本管理机制乃至实施以RAROC为核心的经济资本管理。

要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扎实奠定资本管理建设基础。是实现有风险资产管理向资产风险管理的转变,将风险管理的关口前移,从着重与事后监控向全过程、全覆盖风险管理转变。

同时,树立资本成本意识,建立以经济资本回报率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EVA和RAROC指标对各部门、分行和各项业务的评价,既考察了其盈利能力,又充分考虑了该盈利能力背后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引导分支机构大力发展高回报率业务和中间业务,弱化信贷扩张的冲动,在降低风险的同时提高回报率水平,促进长期效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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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混合资本工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一.混合资本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混合资本工具(hybrid capital instrument,HCI)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西方国家发行的信用优先股(Trusted Preferred Stock)。由于这种优先股兼具有债券和股票两种属性,因此成为当今混合资本工具的鼻祖。

    随着西方国家信用衍生金融产品不断发展,信用优先股以其股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巨大优势开始大行其道。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这种信用优先股已经占到所有新发行优先股的70%以上。2004年新巴赛尔协议明确了商业银行二级资本中混合资本的各项规定,于是发行混合资本工具又成为各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充足率的最佳选择。

    2004年1月,挪威学者Akesl 和Svein-Arne在FIBE会议上针对已经发行的各种混合资本工具提出了一个普遍性的混合资本概念是:混合资本是由公司发行的混合要求权资本工具,它兼有债务和股权两者属性,通常附有特殊的期权条款。

    (二)特征

    混合资本工具首先具有传统债券的偿还性、安全性、收益性和非参与性等特征,但是从它的设计条款分析,又呈现出其特有的资本属性。

    1.期限:都选择了10年以上的定期或永久。

    2.利息递延:当出现资本金不足、经营亏损、未能支付普通股股息等规定情形时,可以延期支付利息,但必须在发行人派发股息前付清。

    3.暂停索偿权和吸收损失:债券到期日,若发行人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无力支付,则发行人有权选择延期支付本金和利息而不构成违约。这与利息递延共同成为混合资本工具的最本质特征。

    4.偿还次序:低于或等同于长期次级债务。

    5.息票加码与提前赎回条款:债务条款中常常规定在一定期限(一般至少5年)后发行人可以选择提前赎回,但需经监管机关批准。如不赎回,则债券利率按约定上升。

    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趋势要求

    2004年由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三份文件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从过去的被动管理进入了主动管理的新阶段。各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下,自觉改变过去那种重规模、轻风险,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观念,通过引入经济资本等理念,实现了资本与银行的经营决策相结合,资本与银行的风险管理相结合,资本与银行的发展规划和内部考核相结合的资本管理模式。同时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附属资本,对提高资本充足率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从2005年商业银行“惜贷”到2006年“扩贷”的变化表明,现行的资本管理框架并没有有效实现商业银行对风险资产规模的自我约束。2004年至2005年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情况充分说明:由于《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次级债的风险资产权重和商业银行持有次级债规模,在近2000亿次级债发行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各大商业银行相互持有情形。金融监管当局显然也意识到这情况的背后问题,2006年2月银监会年度工作会议上刘明康主席强调“有效监管能力建设”里的重要一条就是要坚持把完善商业银行法人治理和内控、建立健全资本约束机制作为加强银监会有效监管的着力点。从2005年银监会提出的《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中长期规划》可以勾勒出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未来趋势要求是:根据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将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资本管理的范畴,形成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体系,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商业银行监管目标的实现。

    三.混合资本工具的资本管理功能

    与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相比,混合资本工具体现了以下资本管理功能:

    (一)优化商业银行资本结构

    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期限更长,而且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遭遇困难时,可以充当吸收损失的缓冲器;与优先股比较,混合资本债券的成本更低,银行通过到期前行使赎回权,再重发混合资本债券可以避免最后5 年计入附属资本时的累计折扣来摊减发行成本;同时还可以发挥减税的效应。

    (二)提高商业银行资本质量

    从混合资本债券期限分析,由于其期限较长,可以有效缓解我国商业银行存贷期限错配的风险;从吸收损失条件分析,商业银行发行的混合资本债券在遇到偿债能力不足时可用于弥补亏损,不能启动破产程序,这就使得混合资本债券较长期次级债、可转债具有更高的资本质量;

    (三)破产救济

    破产救济,是指“债务人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时,有关利益代表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请求对破产预防之方法。及对破产程序中有关利益代表利益之救济途径” 在我国对商业银行破产还没有进行具体的破产救济制度安排下,依靠资本工具的制度设计来体现对商业银行破产救济功能十分必要,这关系到稳步推进金融改革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要求。

    混合资本债券的条款设计和破产受偿顺序充分体现了破产救济功能。首先,暂停索偿权的设计目的是在商业银行陷入支付危机时,暂停混合资本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支付,降低商业银行的对外支付压力以保证其持续经营而不触发违约事件,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次,利息延付条款帮助商业银行在发生经营困难时,可以借利息延期支付来缓解临时性困难,不致陷入一时的危机;最后,即使商业银行因无力对外支付而被迫破产清偿,因为混合资本债券债权人的受偿权排在银行存款人、普通债权人和长期次级债持有人之后,实际上为上述关系人的潜在损失提供了缓冲力量,同时为处于资本状况不佳的银行提供“自救”机会。

    (四)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过度依赖政府监管,不仅造成外部监管、内部监控和市场约束之间的人为割裂,而且大大削弱银行内控和市场约束的实际作用,导致银行体系效率的丧失。对于金融监管部门,由于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能形成自我约束而使得外部监管陷入问题—监管—新问题的恶性循环;对于商业银行,由于内控制度无法约束个人—小集体-全行业追逐经营利润的冲动而导致银行业者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因此,要提高银行体系的整体效率,无论对于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商业银行自身,根源在于商业银行能否实现对自身行为的自我约束。

    混合资本债券从其发行及条款设计上充分体现两种自我约束功能。第一种是强化信息披露。与次级债相比,混合资本债券被要求对投资者进行更为详细的信息披露。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号公告要求,混合资本债券必须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中重点说明混合资本债券的清偿顺序和到期延期支付、到期本金和利息延期支付的风险;在债券存续期内,必须按季披露财务信息。实践证明,信息披露的强度与自我约束的效果正相关,详尽和频繁的信息披露可以让银行经营者随时面对投资者的监督和压力,促使其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稳健经营。第二种是完善内部评级体系。混合资本债券在发行条款中规定了暂停索偿权和利息延迟支付的触发条件,这是其与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和优先股的重要区别。如果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银行出现“暂停索偿”或“延期支付利息”的情形,就相当于给予外界一个银行“出现问题”的信号,以引起监管当局和投资者的关注。为了避免两类条件的触发,商业银行必须要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在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指标估算基础上实现对客户信用风险的级别细分。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这可以使商业银行更加准确地测算银行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经济资本,从而约束银行对不良客户的贷款。

    (五)有效补充资本

    虽然长期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具有补充商业银行资本的功能,但是两者较强的债务属性使得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或可转换债券难以同时满足资本监管和支持经济发展所需的信贷投放的要求。

    混合资本工具在发挥资本管理功能方面的优势有二,一是发行条件、计入附属资本条件都较其他三种资本工具宽松。只要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以上并满足其他相应条件,该银行就可以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券的理论上限额度可达到核心资本的100%。因此,借助混合资本债券的发行,商业银行银行可使其资本充足率达到或接近核心资本充足率的2 倍。二是混合资本工具的发展将会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资本结构。2005年2月国际着名评级公司穆迪调高了除信用优先股以外几乎所有混合资本工具的股权信用评级 。这一事件标志着未来混合资本工具创新将转向能计入核心资本的资本工具,即偏股型混合资本工具。届时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的来源将更加多样化,从而有助于银行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收益率。

    四.完善我国混合资本工具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混合资本工具的期限结构品种。

    目前我国混合资本债券只有十五年期一个品种,远远不能满足市场需要,因此,在我国目前市场资金充足的条件下,如果发行15年期以上乃至永久期限的混合资本工具,一方面将更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较高的期限溢价给出吸引投资者的回报率。

    (二)设置混合资本工具的转股条款

    为避免商业银行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建议对上市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设置转股条款,即在债券到期前三年内投资者按照转股价格转为普通股。转股条款有利于增强混合资本工具的市场流动性,而且可以通过投资者对债券和正股的套利操作来稳定正股价格,达到商业银行有效资本管理和投资者获利的双重目标。

第6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 资本充足率 银行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概况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是由G10的中央银行官员和国家银行监管当局在1974年成立的,他们定期在位于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进行协商,就国际银行业的规范达成一致。它的代表性成果包括1988年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2004 年正式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以及在2010年底达成的巴塞尔协议Ⅲ。可以说,巴塞尔委员会是最具影响力的国际金融标准制定机构之一,它对大多数国家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发展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和重要性。巴塞尔委员会试图能通过建立审慎监管的国际标准,包括诸如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跨境业务的并表监管等,建立银行业的国际统一标准。

(一)新旧巴塞尔协议

1.巴塞尔协议Ⅰ

上世纪80年代,世界主要银行对市场份额展开激烈的争夺,1988年制定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最初的目的是防止由此造成的对银行资本比率的侵蚀。在实施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过程中,G10银行监管当局希望建立一个最低的国际标准,为G10成员国间的银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巴塞尔协议Ⅰ要求银行所持资本至少达到其风险加权资产的8%,以防止银行轻率增加杠杆水平而扩大信用风险敞口。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加强,G10以外的许多国家也将巴塞尔协议Ⅰ的标准纳入金融监管框架中来,以期采用相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吸引外国投资,并在全球金融市场中与国际银行处于平等地位。巴塞尔委员会将其标准推行到G10以外的做法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体而言,该标准并不能很好的适用,协议的修改逐步提上了日程。

2.巴塞尔协议Ⅱ

2004 年6 月26 日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协议Ⅱ的目的是增加银行所持监管资本对银行所面临的经济风险的敏感度。其中相辅相成的三大支柱,重新构建了资本充足性的评估框架。第一支柱是最低监管资本要求,它建立在1988年巴塞尔协议Ⅰ的基础之上,保持原规定中的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确定资本充足率的风险加权方法有所改变。第二支柱是监督检查 ,这一支柱鼓励监管机构评估银行的内部资本配置办法和资本充足率的内部评估方式。第三支柱承认市场约束在增强资本监管和其他监督工作以确保银行体系安全并良好运行方面具有很大潜力,该支柱提倡广泛的披露标准,以增强银行风险即资本状况的透明度。然而,由于巴塞尔委员会并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和金融结构的差异,将巴塞尔协议Ⅱ应用于国际银行开展业务活动的全部国际,发展中国家经历着更大的宏观经济波动和资金流动不稳定性,使得其更容易受到外部冲击。同时,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出现,巴塞尔协议的理念一直受到挑战,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也使得其问题日益暴露。

3.巴塞尔协议Ⅲ

由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影响,巴塞尔协议Ⅲ的草案随之提出。2010年9月12号,巴塞尔委员会在瑞士举行会议,27个成员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并在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正式批准实施。全球银行业正式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随后,由于受到全球银行业的广泛压力,2013年1月6日,巴塞尔委员会最新的“流动性覆盖率”规则,并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二)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

巴塞尔协议Ⅲ建立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之上,是对其的补充和完善。巴塞尔协议Ⅲ对核心资本结构进行了调整,上调了核心资本充足率,又引入了“防护缓冲资本”和“逆周期准备资本”。新版协议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取消了应对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此外,它还提高了资本的监管标准,普通股一级资本提高至4.5%,一级资本最低比率从4%提高至6%。巴塞尔协议Ⅲ规定“防护缓冲资本”的最低比率是2.5%,“逆周期准备资本”比率为0-2.5%。

其次,新协议还引入了杠杆率的监管标准来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它要求杠杆率的最低要求为3%。

此外,巴塞尔协议Ⅲ还加强资本的流动性管理,降低了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同时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和四个辅监测工具——即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产权负担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

二、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影响

(一)我国对于巴塞尔协议的实施进程

为了将我国的银行监管标准与世界接轨,在充分考虑巴塞尔协议的监管标准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先后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4年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细化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基础之上,明确规定了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和监督检查措施,在审慎监管上达到了巴塞尔协议Ⅰ的要求。随后。2009年,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开始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改革,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10月《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主要用来规制次级债券在银行间的交叉持有,同时提高了核心资本的要求。2009年12月银监会又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和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后,银监会还了《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

随着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全球步入巴塞尔协议Ⅲ时代。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在借鉴国际最佳实践经验并结合国内监管实际的基础上,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对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方面的监管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银行业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在随后的6月,银监会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确立了银行业杠杆率监管的基本框架,7月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于此同时,《资本办法》颁布之前实施的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废止。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资本办法》包括正文10章,180条和17个附件。正文在总体上符合巴塞尔协议III的资本监管框架,突出总体性、原则性和制度性要求,除总则和附则外,其余八章内容分别是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资本定义、各类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措施,以及信息披露等。《资本办法》附件包括支持正文的具体技术性要求,包括风险暴露分类、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的监管要求、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监管要求,以及其他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如专业贷款、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等。

《资本办法》明确建立了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严格明确了资本定义,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范围,同时强调科学分类,差异监管,并合理安排资本充足率达标的过渡期。

考虑到国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资本办法》设定了6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底前全面达到相关资本监管要求,并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过渡期内,未达标的银行将制定并实施分阶段达标规划,银监会将根据银行达标规划的实施进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结语

第7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

一、背景

6月8日,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不仅包括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同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场外衍生品等复杂交易性业务的资本监管规则。

《资本办法》将资本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包括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相比巴塞尔协议Ⅲ,《资本办法》要求更加严格,如过渡期较短。基本上每个过渡期均较国际标准短了1—3年。且目前的标准仅仅是一个开始,未来还需要补充其他监管标准,如杠杆率、系统重要性判定、逆周期监管、影子银行监管、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计量归属等,将对银行业影响会越来越大。

从短期看,实施《资本办法》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但是长期来看,《资本办法》对资本充足率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信用风险的测量及风险资产的标准计算方法、权重设计的原则做了重大修改,并提出了计算风险资产的其他替代办法。

二、对城商行的影响

1、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增加了资本计量要求

《资本办法》扩大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对城商行而言增加了资本计量要求。

取消现行的市场风险资本计提门槛,所有银行都应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在市场风险资本占用的计量上,原来只要求交易账户总头寸高于表内外总资产的10%或超过85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须计提市场风险资本。而《资本办法》要求交易账户均需按照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即无论交易账户规模是多少,全部需要计算市场风险资本。

进一步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增加计提操作风险资本。在原《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针对操作风险的监管资本,也没明确其计量方法。《资本办法》中,增加了操作风险的资本计量要求,要求按照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进行计量。

明确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量方法,并根据银行业务发展的实际,对远期资本购买、远期定期存款以及证券、商品和外汇清算过程中的或有风险暴露提出了资本要求。

2、取消对境内外公用企业债权的优惠风险权重可能会提高风险加权资产

现在规则对中央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给予了50%的优惠风险权重,《资本办法》则将公用企业按照一般公司处理,采用100%风险权重。虽然《资本办法》取消了国内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对中央政府投资公用企业债券的优惠风险权重,但规定对严格定义下的公共部门实体(不是公用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这里公共部门实体主要指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的公共部门,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债权给予与一般企业相同的100%的风险权重。因此,对于持有较多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债权的城商行,上述规定将会可能会提高风险加权资产。

3、上调了商业银行之间互持的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

《资本办法》小幅上调了商业银行同业短期债权的风险权重,原先三个月以下的同业债权都不算权重,现在三个月以下的计提20%,三个月以上调整为计提25%的权重。

由于上调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城商行之间在信用产品投资规模方面将受到一定限制。

4、逆周期资本要求加大城商行的资本压力

自2004年引入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以来,国内银行业没有将逆周期资本准备考虑在内,按照《资本办法》,如银监会确认增加逆周期资本要求,将会加大城商行的资本压力。同时由于之前未考虑逆周期资本,一旦经济周期步入下行阶段,风险可能就会集中爆发,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则可能会恶化。

5、超额拨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条件放宽会鼓励城商行计提超额拨备

超额拨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条件放宽,由之前的150%变成100%,也就是说,超额拨备覆盖率超过100%以上部分所对应的资金均作为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附属资本。此前《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算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超过150%贷款拨备覆盖率的部分)可计入二级资本,但计入部分不得超过对应贷款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资本办法》会使得对于部分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较多的城商行来说,仍存在一定提升资本充足率的空间,一定程度上也鼓励商业银行计提超额拨备,增厚资本充足率。对拨备覆盖率偏低的银行来说,其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损失准备明显小于原来可计入附属资本的部分。但超额拨备导致的二级资本的下降可以通过次级债等其他二级资本工具补充,对银行的实质影响相对小于一级资本。

第8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

在“资本办法”实施前,监管资本仅覆盖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针对国内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和管理较为薄弱的现实,“资本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二、四分类的差异监管

主要依据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超额资本要求、系统性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要求等四个方面的达标情况,监管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综合以上要点,如何才能认为一家银行达到了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标准用于衡量,一是能按照“资本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这仅涉及计算规则的改变,生成新的监管报表;二是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意味着风险管理能力的提示,管理理念的变革;三是持续优化风险敏感度高的管理体系并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即实现按照高级方法计量监管资本。

三、应对策略

成功实施资本监管新规,有赖于商业银行在组织、人员、数据、资源等方面的保障,如: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认知、条线化管理的组织架构、银行内部的推动机制、基础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人才储备和财务资源等。具体来讲,商业银行应分步骤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不仅仅体现在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层面,更将影响监管当局对其的监管资本要求,从而影响其个体资本监管环境以及相对竞争环境。特别是在当前资本市场融资难度不断增大、资本约束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良好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可能的监管资本控制在合理范围,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在个体资本监管上赢得竞争优势。

(二)完善资本管理流程

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变化的只有三个字,但实际却意味着一个体系的变化和建立,即从单纯强调指标的管理和合规,到强调资本管理这项活动和整个管理流程的确立,商业银行所要付出的绝非三个字那样简单。这就要求银行应建立完善资本管理流程,至少包括资本规划、资本配置和考核、资本监控和报告等环节,且资本管理应当是形成一个动态的管理循环。同时强调动态和前瞻性的资本规划,规划应与风险管理规划、财务规划协调展开。

(三)提升风险计量水平

在审慎监管的指导思想下,标准法提供的风险权重一般趋于保守,偏向于要求银行针对风险计提更多的资本,而高级计量方法由于风险敏感度更高,对于那些风险管理能力强、资产质量好的银行而言,采用高级计量法意味着比标准法能够节约资本占用。在三大风险中,信用风险资本的占比最高,因此从资本节约的角度,银行应首先针对信用风险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在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同时,达到资本节约目的。

(四)积极调整考核机制

第9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范文

一、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现状

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只有一家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也办理商业银行业务,且人民银行与财政的关系界定不明确,没有所谓的资本充足率一说。随着改革开放对银行的改革,中国逐步形成以人民银行为核心,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资商业银行并存的银行体系,但银行资本充足率问题一直很严峻。2002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仅为6%,除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8.2% 外,其余三家银行均低于巴塞尔8% 的监管标准。国家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2003年底成立中央汇金公司向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入450亿美元的资本金,2005年4月为工商银行注资150亿美元,这一举措大幅提升了这三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分别达到12%、8.6% 和9.1%。

但是近年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快速扩张,资本充足率却逐年下降,同时随着各国对金融危机的反思,像《巴塞尔协议ⅲ》草案这样提高现有商业银行资本充率标准的进程也逐步加快。因此,分析影响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寻找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对我国商业银行有重要的意义。

二、影响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

资本充足率是自有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自有资本是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项,对资本充足率起到正向影响作用,而作为资本充足率分母项的风险资产则起到负向作用。

(一)分子项的影响

资本充足率的分子项是银行的自有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构成,增加自有资本就可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加附属资本可以发行金融债券或可转换债券,但作用比较有限,核心资本的来源主要是发行普通股和提高留存利润。上市募股筹资是在既可以筹集大量资本又可以改善资产质量,成为提高资本充足率最有效的方式,我国自2004年以来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助推上市就大幅提升了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此外,提升银行盈利能力,积累留存利润,增强内部融资额度也是增加核心资本的途径。

(二)分母项的影响

提高资本充足率,除了要提高自有资本外,还要减少加权风险资产,即减少分母项。风险加权资产根据相应的评级确定风险权重,进行加总得到。减少风险加权资产则要多开展风险权重较低的业务优化业务结构、加快处理和剥离不良资产。针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状况,我国银行业中间风险业务开展处于起步探索阶段,现阶段处理不良资产是重中之重。

三、我国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

(一)内部融资

上面提及的增加分子项的正向影响,提高留存利润进行内部融资是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途径之一。相比外部融资,内部融资存在着融资规模小,注重银行的逐年积累等特点,但内部融资是增加资本金最廉价的方法,因为节省了上市融资所花费的各项成本费用,同时这种方法还可以防止股东权益被稀释,影响股东控制权。

(二)外部融资

1.国家注资。针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状况,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控股的,应首先考虑代表国家所有权的国家财政注资。随着近些年来国民生产总值快速增长,从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来看,国家财政潜力很大,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缺口比较大,不可能一次性补足,可以考虑发行特别国债来筹集资金。

2.公开上市。银行上市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没有偿还期限,不需要偿还本金,这部分资本可以相对稳定地留在银行。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 上市融资是商业银行扩大资本规模, 特别是筹集长期、稳定资本的基本途径之一。从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成功上市到2010年中国农业银行上市,我国银行股份制改革在几年内初见成效。商业银行通过上市获得大量充足的自有资本,2010年我国银行业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融资,16家上市银行中的14家募集资金超过3400亿元,从而使资本金得到有效补充。中国银监会2011年2月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大幅提升,四季度末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2%。  3.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和可转换债券。此种方法从增加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入手,目前我国居民和企业的资金充裕,潜在购买力较大,债券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对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产生很大的吸引力。可转换债券利息成本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可转换债券占附属资本的比例没有限制,银行可利用可转换债

券的灵活性调整资本金。但是债券是需要到期偿付本金,定期给付利息的,因此商业银行须要合理安排债券的期限和利息。

(三)处理不良资产

由于历史制度原因,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高,不良贷款余额大,造成风险资产过高,资本充足率低下。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家的支持下经过几轮的剥离,成功将不良资产率降到一定范围内。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我国银行业制度不完善,加之银行本身内部制度上的缺陷,不良资产余额也不低,针对这样的情况,应该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 加快对之前坏账、呆账的核销,同时有必要进行深层次改革,在银行资产管理时切实建立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力求从根上改变不良贷款形成机制,从而减少风险资产数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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