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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管理规定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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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经营管理规定

第1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宣布,决定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为增强支农资金实力,支持春耕备耕,农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机构暂不上调。

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78.8万亿元

据中国银监会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1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78.8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6.3%。分机构类型看,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总额40.1万亿元,增长25.9%;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11.8万亿元,增长33.7%;城市商业银行资产总额5.7万亿元,增长37.5%;其他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21.2万亿元,增长20.5%。

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

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增强商业银行应对风险能力,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监会近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参照执行。《指引》包括5章、105条,确立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应当与其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审慎评估银行或银行集团的表内和表外主要风险,实施资本规划管理,并维持与银行或银行集团风险状况相适应的资本水平。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近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北京银行(在北京)、中国银行(在上海)、成都银行(在成都)作为主要出资人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上述3家商业银行提交的筹建申请,北京银行拟在北京市设立独资的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拟联合百联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设立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成都银行拟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在成都市设立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此外,天津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也在受理审批中。根据筹建批复,上述3家商业银行应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证监会融资融券试点指导意见

备受市场关注的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将正式开始。根据中国证监会1月22日的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将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出试点申请,证监会将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证监会2010版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新规定

中国证监会1月11日正式并实施了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版规则”首次制订表格化的财务报告披露格式,完善了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并新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反向购买情况下每股收益计算规定。新修订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自2009年年报起,应按照修订后的新规则编制并披露财务报告。

证监会批准中金所组织股指期货交易

中国证监会1月12日批复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上市股指期货的请示,表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中金所组织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在证监会批复相关合约后,由中金所根据市场状况和各项准备工作进展情况确定。

保监会拟起草多项规章

中国保监会1月7日消息称,为鼓励和规范保险市场创新并提高行业竞争力,保监会将起草《保险公司并购重组暂行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以新《保险法》为基础,积极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对保险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改,继续完善保险市场基础性法规制度建设。其中,《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个人保险人管理办法》等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基础性制度将得以起草或修改。

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则将

中国保监会1月5日消息称,保监会将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深化各项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规则将在近期。据了解,2009年共有10家保险公司获准发行了180亿元次级债,缓解了这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资本不足问题。此外,由于保监会加大了重点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通过停止业务、责令增资、停批分支机构等措施,目前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数量已减少为9家。

工商银行继续稳居全球银行业市值最大银行

根据彭博社最新的数据,中国银行业在全球银行业市值排名中表现抢眼。中国工商银行继续稳居全球银行业市值最大银行。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行市值达到2689.82亿美元。而中国建设银行则以2014.55亿美元的市值位居第二,中国银行位列第五。此外,工商银行在全球所有上市公司中的市值排名也上升至第四位。

2009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净增近千亿元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农信银支付清算系统共办理资金清算业务2355万笔,清算资金404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12%和76.6%。其中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达到2030万笔,占总业务量的86.2%;交易金额2308亿元,占总资金清算量的57%;带动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净增长达到963亿元,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支农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保障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担当支农主力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外汇管理概览》全文

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便于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外汇管理相关知识,国家外汇管理局组织编写了《外汇管理概览》,并于2009年12月初了外汇管理框架、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及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六个部分。2009年12月31日,《外汇管理概览》第七章《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以及第八章《外汇管理检查与法规适用》编写完成,并对外正式。至此,《外汇管理概览》全文全部完毕。

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成立

1月8日,“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在北京银行宣武门支行正式挂牌。“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是全国首家金融服务文化创意产业专营机构。该中心将为北京文化创意企业提供快速的审批渠道和优质的金融产品服务方案,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持续快速发展。北京银行总行将对“北京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中心”进行风险单独授权,简化文化创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集中企业营销、审批和贷后管理,提高融资效率,同时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机构及个人理财等多项配套服务措施。

证券业协会规则 规范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

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对基金销售人员的从业资质进行规范。《管理规则》主要界定了基金销售人员持证上岗的范围,提出了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的两个层次和两种资质证明,并针对不同类别的基金销售机构分别提出了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的要求。

第2篇:农资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局牵头,区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区工商局等单位参加。在专项整治期间,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有关重大行动。

*

成员:区发改局、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突出抓好源头治理,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管,加大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检测力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到今年年底,全区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监测范围;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较大提升,全区形成安全生产、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任务

从现在起至12月底,在全区主要农产品主产区和农产品主要消费地及重要集散地,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开展以下六项行动:

(一)种植业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收缴产品做到100%销毁;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得到坚决查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农药残留抽检率达100%。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快替代产品的宣传和推广,积极推进高毒农药替代工作。重点打击擅自在产品中非法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成分的违法行为。摧毁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黑窝点”。二是加大力度开展农药、肥料、种子等种植业投入品市场的检查和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整改,对严重不合格产品和蓄意造假的生产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三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全面开展对农产品生产过程用药检查。重点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立农业投入品采购、使用记录情况。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在10月份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组织对各地农资生产、经营场所(厂、门店)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查处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品种和生产经营场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在11月份全区集中组织开展1次蔬菜生产过程用药监督检查,依法收缴并查处违规使用甲胺磷等国家禁止、限用和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产品以及蔬菜、果树用药;单质肥料、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精制有机肥等肥料;叶菜、瓜类、茄果类等蔬菜种子;蔬菜、水果、稻米等种植业产品。重点单位:非法生产、经营5种高毒禁用农药(包括混配农药)的企业;替代产品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制假售假和非法生产高毒农药的窝点;近年来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农资生产经营场所;主要农产品种植企业、种植大户。重点区域: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此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二)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检查率达100%;饲料产品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保持在95%以上;饲料中“瘦肉精”检出率为零。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进出口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整顿进口饲料动物源性饲料和进口宠物饲料,检查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许可证号。二是加强对饲料和养殖环节违禁药品和非法添加物的监管工作。坚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和苏丹红等非法添加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以工业级原料或添加剂作为饲料级产品使用的违法行为。三是强化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饲料企业设立审查工作,严把饲料企业和饲料产品的市场准入关。四是加强饲料产品监督抽查,坚决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饲料添加剂、宠物饲料和进口饲料。重点单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以及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重点区域,以往抽检合格率较低的规模化养殖基地。

此项工作由区畜牧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三)兽药和生猪生产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率达100%。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合格率达到98%以上,兽药产品合格率保持80%以上,力争兽药违法案件100%立案查处,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保证疫苗质量和有效供应。重点地区自产活猪瘦肉精和其他违禁药品检出率分别降到1%以下,全区进入流通领域猪的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100%。

2、主要任务。一是对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加强对*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发现禁用药物坚决收缴销毁。二是加强疫苗生产经营管理。加强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坚决捣毁制售假劣疫苗的窝点;加强田间试验、区域试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疫苗行为;强化对疫苗供应单位的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等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加强对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疫苗供应和监督工作。三是组织标签说明书清查活动。在生产企业查获不规范标签说明书,要监督企业销毁处理;在经营、使用环节查获不规范标签说明书的兽药产品,要禁止经营、使用。四是组织兽药产品监督抽查,查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期间,计划抽检兽药质量监督样品一批,抽检畜产品药物残留样品一批。五是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推进动物标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严查无耳标和无检疫证明生猪的调运、屠宰和产品销售;组织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畜牧局牵头,11月初组织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区牲畜佩带二维码耳标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保证11月中旬,全区进入流通领域的猪、牛、羊等牲畜二维码耳标佩带率达100%;11月底全区组织畜禽养殖环节用药集中检查,依法严查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禁用兽药和苏丹红等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兽药(品种见农业部第202号公告、第560号公告,重点查处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抗病毒药物)、未经农业部批准的兽药、非GMP企业的产品和走私进口兽药产品;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抗生素类、驱虫类、解热镇痛类药物。重点单位,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疫苗生产企业,兽用注射剂生产企业;重点监控企业、有生产假劣兽药记录企业;商品猪养殖场(存栏50头以上),肉禽/蛋禽养殖场(存栏300只以上);乡镇兽医诊疗所/动物医院。重点区域,兽药经营企业,养殖小区统一供药单位;兽药经营集散市场;县、乡、村等基层兽药经营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供应单位。

此项工作由区畜牧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四)水产品药残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等三类基地,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监管率达到100%;苗种生产单位持证生产率达到100%(自育、自用的除);苗种生产单位100%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等水产品质量安全自控措施,其中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监管率达到100%;三类基地、一定规模养殖场等养殖环节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禁用兽药残留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5%以上;阳性样品的追溯率达到100%;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2、主要任务。一是加强现场检查。查处苗种生产企业是否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苗种生产单位和养殖场是否存贮、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兽药;养殖单位是否使用限用药物但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水产品;三类基地和苗种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制度。二是加强药残抽检。抽查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原料基地和个体小型养殖场禁用兽药残留情况。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现场检查和药残抽检中发现的违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企业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四是推进健康养殖行动。加强对生产者健康养殖技术的培训,继续开展渔业科技入户,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对出口原料基地指导其按进口国标准进行生产。五是强化生产自律。加强对基层协会和渔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引导,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海洋与渔业局牵头,10月份组织全区开展无公害认证水产品集中监督检查,检查各地无认证管理工作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11月份组织1次集中监督检查活动,对全区水产品养殖环节用药集中检查,依法严查水产品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和氯霉素等禁用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鱼类、虾蟹类水产品,重点抓好淡水塘鱼的检查。重点单位,未领取苗种生产许可证和未按批准范围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生产企业;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企业;药残抽检合格率较低的生产企业。重点区域,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一般养殖场。重点环节:种苗生产、养成和越冬阶段。

此项工作由区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区经贸局、工商局、农业局、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等相关部门参与。

(五)认证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市场假冒“三品”(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下同)标志现象得到有效查处;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三品”质量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初级产品和农业系统有机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监督抽查。对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生产企业加工车间(仓库)的“三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不合格产品,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狠抓原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检查,从源头上保障“三品”质量安全,重点检查获证单位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农药、兽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是否符合相关准则,绿色食品获证单位是否执行原料(饲料)订购合同;采收、屠宰或捕捞是否符合农药、兽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要求;原料及投入品贮存是否有专人管理和适宜场所。二是开展“三品”认证工作有效性检查。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情况,申报材料、年检资料等文件档案的管理情况,认证审查工作时限执行情况以及“三品”质量安全预警制度建立情况等。三是开展生产经营规范性检查。加强产地环境质量、区域范围及周围污染源受控情况检查,了解获证单位的生产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生产操作行为;检查获证单位生产记录,查看生产记录内容是否完备,估生产记录的真实性。四是检查必须包装的“三品”是否经包装后上市销售;产品或包装上是否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名称;标称“三品”的产品其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等。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在10月份,全区集中组织开展“三品”的监督抽查与督导检查,检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标识与认证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打击假冒“三品”行为,维护“三品”品牌形象。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应当包装而未包装上市销售的“三品”产品;产品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标志和发证机构的产品。重点单位,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和产品质量不符合认证标准的企业。重点区域,主要食用“三品”生产基地、销售市场和生产企业的加工车间(仓库)。

此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认证无公害蔬果产品质量安全由农业局负责实施,认证无公害禽畜产品质量安全由畜牧局负责实施,认证无公害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由区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实施。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检查行动

1、具体目标。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1OO%纳入监测范围,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制度和不合格农产品报告制度;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销售的蔬菜中农药残留、猪肉中瘦肉精、水产品中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监测合格率,单项指标平均再提高1-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加大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品种、范围和频次,确保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监测范围,及时对当地生产、销售的大宗农产品和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农产品监督抽查和现场检查,分析、评价和跟踪我省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安全情况,加大对超标农产品的追查追溯工作力度,严禁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二是对查出问题的中等以上城市批发市场、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大抽检频率和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开展农产品包装标识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强制标准“食用农产品标识》的规定,重点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包装标识是否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生产日期等必须标识的内容;使用添加剂或属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和其他应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标识。四是加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整治力度。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检查各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抽检和建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报告制度等情况,指导、检查中等以上城市批发市场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情况,确保中等以上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由各级农业部门、工商、经贸等部门,通过开展监督检查、监测抽查、督查督办等方式,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整治活动。对批发市场没有全部纳入监测范围的地区,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建立制度行动滞后的批发市场,要限期整改;对已建立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到位的,要强化指导;对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等标识的,依法查处。

在专项整治期间,由区农业局牵头,9月份和12月份,全区组织2次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活动,对全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养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稻米、畜禽、水产品等,开展监测和监督抽查,向社会公开农产品对不合格企业及产品。并根据监督检测结果,农业部门及时与工商部门沟通,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查处批发市场和其他流通环节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11月份,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全区集中开展批发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是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督促和指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自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当地的主导品种和“菜篮子”工程主要品种。重点单位,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全区主要农产品产区、农产品销售集散地。

此项工作由区农业局牵头,畜牧局、海洋与渔业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经贸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四、总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地要按国家和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将农产品专项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班子,建立健全领导和组织机构。切实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层层分解到区、镇(办)、村。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负直接责任的责任制,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要加强领导,上下联运,农业部门切实履行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的职责,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地和各任务牵头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区农产品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监督检查、有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要制定农产品专项整治检查验收办法,组织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三)强化监督抽查,依法进行查处

各地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农产品和市场经营流通领域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和监督抽查力度,对重要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要加大监测频次,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要突出抓好大案要案查处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处理一批产品,查处一批企业,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切实做到事实没有查清的不放过;不合格产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对有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的国家公职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

(四)密切工作配合,快速沟通信息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做到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效果。各农产品整治专员单位应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报送材料要全面、系统,应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同时,要加强工作沟通,及时指导、督促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搜集有关信息。

(五)强化教育培训,加强技术服务

要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加强对执法人员和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高依法经营意识,使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农业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和技术服务,结合“科技入户”、“新型农民科技培训”、“送科技下乡”等活动,组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科研院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对农民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安全使用为重点,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农民科学用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农民科学种养水平。

(六)注重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

按区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系列宣传队活动,在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开辟农产品专项整治专栏,介绍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全面宣传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内容与成效,倡导守法经营、安全生产、科学消费的理念,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强检查总结,健全长效机制

区农产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及时了解全区工作进展,总结阶段性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和成效,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开展。

五、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10月份)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研究制定《*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全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1O月30日前,要求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并制定具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启动并全面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10月下旬-12月初)

各地根据制定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全力整治。11月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小组检查各镇(办)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