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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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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

第1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范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管理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国有资产管理是事业单位整体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具有以下现实意义。(1)节省事业单位行政性开支,防止资产的浪费。购置国有资产的资产来源大多是财政性资金,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可以防止事业单位重复购置资产,起到节省财政资金的作用,为事业单位业务工作更好地开展起到资金保障的功能。(2)防止资产闲置,全面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可以在清查盘点后,对闲置的资产进行统计汇总,以此制定出针对性的处理方案。例如出售、出租、调拨等等,不仅可以增加财政收入,也有效防止了资产的闲置和浪费,进而全面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3)规范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是近年来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内部控制包含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合同管理、项目管理等内容,由此可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

新形势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虽然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尚存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法规不健全。现行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是由各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以往工作经验总结制定出来的,通常只适用办公使用固定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种类越来越多,原有的政策法规面对新型国有资产,例如: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出租国有营业用房、安置余房、保障性住房等等缺少相应的政策法规来进行系统性管理,这就有可能造成账实不符。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当出现问题的时候,会使相关责任人之间互相推诿,从而造成不可避免的财产损失。(2)机构人员设置不合理。某些事业单位由于人员有限,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而是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由财务人员负责。财务人员既负责固定资产购置与登记工作,又负责固定资产的清点管理工作,这样一来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重复上报、漏报、随意报废等现象的发生,造成国有资产账实不符、重复购置、随意浪费的后果,违背了上级机关要求下属单位践行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初衷。(3)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脱节。每年地方各级财政局在召开预算编制会议的时候都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把政府采购中购买固定资产纳入预算编制的工作中,但是由于编制预算的工作人员与业务人员、资产管理人员缺乏沟通,没有根据预算编制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及时反映购置固定资产的需要,结果在实行预算的年度往往会出现账外购置固定资产的现象,这不利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清查,也影响了单位各项工作的实施进度。(4)监管制度不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的投资方式不断涌现,国有资产也不再仅仅是局限于原有的办公使用的固定资产,而是呈现出多种不同的形式。面对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资产管理机构通常缺少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其实这类资产更应该加强决策与监督管理,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众所周知,中航油新加坡公司高管买卖期货导致巨亏的事件,这就是面对新型国有资产由于相应监督管理制度缺失,使当事人钻了空子,结果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三、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建立资产盘点清查制度。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必须摸清家底,因此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就必不可少,建立资产盘点清查制度有以下作用。一是有利于全面有效地摸清家底。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失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它是对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二是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可以建立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数据库,充实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三是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四是有利于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全面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因此,各类事业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频率与程序,可以建议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内部人员盘点与外部人员盘点相结合的方式,从而确保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安全性、真实性与完整性相统一。(2)设置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弱化,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员配备的不到位,因此事业单位要克服人手不足的困难,建立资产管理机构,设置专人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管理,可以使用标签、卡片、拍照等形式标记固定资产。同时还要建立资产管理档案,按照相关规定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状况进行分析与说明。当然,针对上级机关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也要进行登记管理。(3)实施动态监管,把国有资产管理纳入到内部审计的工作流程。在政府机构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办公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固定资产登记一般都采用了网络系统登记的方法,这虽然有利于统计,但是弊端还是存在的:比如资产管理人员忘记登记新购入的资产,固定资产随意借用也没有进行审批管理等等。为此,可以模仿超市条码收银系统来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管理:使用条码标签机先对固定资产进行扫码贴上标签,再在网上系统中登记,以后的清查盘点只要使用条码枪扫码进行清点即可。同时在登记与清查过程中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全程参与,有利于监督检查,防止舞弊等情形发生。(4)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面对可以报废的国有资产,各事业单位可以分成两种方式进行处理:第一,对规定的限额以下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先清点要处置的数量上报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再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最后才定点集中进行报废处理,所得残料收入要上缴国库;第二,对限额以上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先要上报主管机关审核,再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才可以进行报废处理,所得残值收入也要上缴国库,不可随意挪用。强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此全面提升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才能盘活各类闲置资产,进一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促进资产在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理配置是政府公共财政改革的重要举措。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种类也朝着复杂多变的方向发展。各级政府在加快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注重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操作规程的改革,如此才能跟上时代的脚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刘株彬,张鸿超,马守风.浅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02).

第2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范文

【关键词】公立医院;资产清查;重点问题;研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要求,近几年,公立医院以“盘活存量、创造增量”为契机,下大力狠抓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逐步使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较以前有了较大提高。资产清查是公立医院 推动资产管理工作落实 ,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 , 确保有效发挥资产效益的有效途径。坚持不懈地抓好资产清查工作,是规范公立医院日常管理行为,实现公立医院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的关键。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坚持定期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明确公立医院资产清查的内容和意义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公立医院国有资产是公立医院履行职能、保障医院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是公立医院重要的创收来源。加强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求的有效举措;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客观要求;是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成本,推进厉行节约的具体体现。通过资产清查,摸清“家底”,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合理配置,为预算编制和审核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完善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状况等多层面准确反映医院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二、 把握公立医院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公立医院要从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出发,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以确保资产清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

1.要坚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与建立资产动态长效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公立医院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始终处在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要通过定期组织清查,及时掌握资产的性能、数量、价值、质量和使用现状以及管理方法 , 依托条形码或数码影像管理等先进的信息化手段 , 构建本单位资产管理会计信息系统 , 实现国有资产从购买、运行、调剂到处置等各个环节日常管理的信息化 、动态化 , 建立管理构架的长效机制,建立一个完善的资产管理模式。

2.要坚持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由财务和资产管理部门共同牵头,财务管理、设备管理、后勤服务、总务、房产管理等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业务培训、资产盘点、产权清理、数据审核等各项工作,确保资产数据资料真实、完整、详实,切实提高资产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对各部门资产逐项进行实物核实,确保所有自查登记的资产帐物相符。

3.要坚持实物盘点与账务清查相结合的原则。成立以院长为首的资产清查管控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有分管物资管理部门的副院长、财务科负责人、审计科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内控监察人员。学习相关资产清查文件,按照程序,分步骤和人员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小组根据实物资产总账与明细帐,实地清查资产的保管、领用、使用、后期修理维护、处置等情况是否正常,查明资产的实际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 , 做到资产帐务清楚明了,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4.要坚持边清查边整改的原则 。对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资产清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主管部门,或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产核实申请,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予以核实批复,并作为单位账务处理的依据。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账务。需报送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资产核实申请表、相关证据等材料,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公文转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中介机构审计鉴证报告,作为资产核实批复依据。

三 、 健全公立医院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有效机制 。

大多数公立医院实行以账物分管为原则的归口管理模式,至使资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造成资产实物管理与财务核算相脱节,因此必须在医院负责人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工作体制 , 健全各种长效工作机制 ,全面有序 、扎实有效地开展好公立医院资产清查工作 。

1.要健全资产定期检查与核实的清查机制。公立医院固定资产请购、增加 、减少、调剂、变更、报废、毁损, 为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固定资产动态 , 至少每年年终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 次全面的清查核对,以摸清“家底”, 准确 、 及时地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使用转移、报废等情况,建立各类固定资产明细帐 , 全面、准确、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为进一步搞好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依据和先决条件 。

2.要健全资产清查领导机制。公立医院要根据自身实际 , 成立由医院领导全面负责制、分管领导主要负责制连同财务、审计、资产管理、设备、后勤、基建、技术鉴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 , 并吸纳相关专业人员成立资产清查办公室, 明确具体责任分工 ,制度到人。 组织 、 指导 、 监督和检查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所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 , 部门领导亲自抓, 各相关部门集中时间和精力配合清查 , 保证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

3.要健全资产清查部门联动机制。公立医院资产清查工作涉及范围广、部门多,政策导向较强,组织难度较大。在目前多数单位没有设立专门资产管理部门的情况下 , 财务部门作为牵头科室,要妥善搞好协调工作 。公立医院资产管理部门、职能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要与资产清查办公室建立工作联动 ,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资产清查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 严格按照单位统一的政策、方法和步骤,组织好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各部门要变各自为战为协同配合,确保资产清查各阶段工作的顺利开展 。

4.要健全资产清查人员培训机制。公立医院每年组织资产清查前,要把与资产清查有关的人员 ,以及各部门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人员集中在一起,对最新的资产管理知识和清查实施方案进行业务培训 ,介绍单位固定资产的购买、性能、分布、占用及使用 、产权及其变动、抵押及担保、未入账资产等情况 , 采取会议讨论等方式 , 切实提高相关人员资产清查工作的实际能力。加强资产清查人员信息化操作能力,清查人员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同时也方便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并借助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实现资产清查数据信息共享,以此简化办公流程和提高工作效率。

5.要健全资产清查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资产清查工作得力、及时完成、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一定的嘉奖 ,并作为年终工作目标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指标;对组织不力、工作拖沓、未按要求完成资产清查工作、资产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总之,公立医院要高度重视资产清查工作,把握基本原则,健全有效机制,通过扎实工作,实现由上级行政命令到本单位自觉行动的转变,由行业统一组织到各单位自行安排的转变,由集中行动到常态落实的转变 ,以资产清查工作的定期开展推动资产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确保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 。

参考文献:

第3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范文

关键词:政府资产管理日本美国

一、日本行政资产管理的基本情况

在日本,与我国政府资产相近(或对应)的概念是行政资产。行政资产指国家为行政目的而拥有的资产,即国家拥有的公共物产。

与其他国家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比较,日本行政资产管理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行政资产管理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大框架之下进行管理。因此,研究日本行政资产管理体系,首先要理解日本国有资产管理大体系。

(一)日本国有资产的概念、分类和管理

根据资产的所有者性质不同,日本把资产划分为私有资产、公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私有资产是指私人所有的资产;公有资产是指各地方政府(都道府县或市町村)所有的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的资产(日语称为国有财产)。

国有资产根据资产的用途可以分为两类:行政资产和普通资产(也称受益资产,是行政资产之外的国有资产)。行政资产进一步可以分为公用资产、公共资产、皇室资产和企业资产(参见表1)。

日本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把国有资产管理分为综合管理、行政资产管理和普通资产管理及处理三类(日本《国有资产法》中规定:“管理”指资产的取得、维护、保管以及运用的行为;“处理”指资产所有权以及其他资产权失去的行为。)。综合管理包括国有资产管理事务的综合协调及相关制度的制定等。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和普通资产管理以及处理均由日本财务省的财务局负责。财务省是日本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表1国有资产的分类以及种类

行政资产管理指政府办公楼、公务员宿舍等行政资产的管理事务。具体包括行政资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和运用,以及在各省、厅之间资产管理权的变更等。行政资产原则上由使用单位(各省、厅)自行负责管理。

(二)日本行政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日本行政资产管理采取法制化管理形式。其特点:一是日本行政资产管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框架之中,没有关于行政资产管理的专门法律;二是关于行政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三个层次(参见图1)。

图1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最高层次的法律:在进行行政资产管理时,主要以《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法》制定于1948年,是日本国有资产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它是根据日本新宪法的规定,在大正十年制定的旧资产法(日语为财产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为法律依据,同时还受《财政法》和《会计法》的管制,一些情况还适用《民法》。

特别法律:针对《国有资产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或特例事项规定的法律,属于第二层次的法律。例如:《国有资产特别措施法》、《国家公务员宿舍法》等。

配套的实施细则、行政命令:为执行《国有资产法》和各特别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对其下属机构下达的带有行政命令的规定,属于第三个层次。

(三)日本行政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日本行政资产管理的最基本原则是:“妥善管理、有效使用”。具体体现为:(1)集中统一与分散管理的方式相结合,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运用;(2)必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受托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国有资产的权限和责任;(3)在新设、重组、废除行政机构导致行政资产过剩或不足的情况发生时,应确保国有资产的用途调整、取得,以及相应的管理权和责任的变更能有效进行;(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账簿,确保行政资产的取得、变动、丧失等情况记录完整。

(四)日本行政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能

日本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按照其特点分为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完成国有资产管理事务的行政机构。)、咨询机构(咨询机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咨询机关,在财务省设置了“财政制度等审议会”等三个国有资产审议会。审议会除了具有对财务大臣以及财务局局长等提出的咨询事项进行调查审议、回答的职能以外,还有政策建议职能。)和监督机构(监督机构由国会、会计检查院和总务省构成。国会是日本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国家行政的调查权以及在法律上决定审议事项的权利;会计检查院负责每年对国有资产的收付进行会计检查;总务省负责监察行政机构业务的实施状况并予以指导。)三类。在执行机构中,根据管理事务的层次不同,又进一步分为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机构、行政资产管理机构和普通资产管理及处理机构。

图2日本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

行政资产管理的综合管理机构为财务省的财务局,责任机构为相关各个省、厅。财务省大臣是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负责人;相关的省、厅长是行政资产管理的负责人。日本行政资产的管理机构及流程参见图2和图3。

图3行政资产管理的各执行机构

由于行政资产所在地分布全国各地,因此,不可能完全由各省厅总部直接负责。《国有资产法》规定各行政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可以委托给其下属机构、地方的公共团体或地方的政府部门进行管理,并将委托管理情况向财务大臣汇报。各省厅总部一般将各地的行政资产委托其下属或外派机构负责管理。

(五)管理内容、流程

日本行政资产的管理具体包括行政资产的取得、维护、保管、运用等。

行政资产的取得是行政资产管理的第一过程,是行政资产发生重大变动的阶段。为了审查、掌握预算及政府各部门资产的取得情况,有利于从全局出发平衡各政府部门间资产的分布,《国有资产法》赋予财务省大臣行使行政资产管理的统一审批权。

为取得行政资产以及有关行政资产的大的修缮和工程改良,各省厅(执行机构)需向财务省(综合管理机构)递交详细记载预算、经费支出等内容的申请书,由财务省对取得行政资产的协议书进行审查、批复。审查内容主要是判断取得行政资产的合法性、妥当性以及资产评估的合理性(参见图4)。对于新建建筑物,由国土交通省负责招标。

图4行政资产的取得流程

行政资产的维护、保管是使资产维持良好状态,充分发挥资产效用的行为。关于行政资产的维护、保管,对应行政资产的不同种类制定了各种法规。道路、河川、海岸、港湾等公共资产,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国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且利害关系复杂,制定了特别法对其进行规范管理。行政资产的修缮、工程改良等也属于资产维护、保养范畴,其行为受财政法、会计法的约束。

行政资产的丧失是指外部原因导致的行政资产的绝对减少。行政资产丧失流程见图5。

图5行政资产丧失流程

此外,《国有资产法》规定,为了合理、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正确了解、掌握国有资产的现状,各个省厅以及下属机关必须建立国有资产台账,详细记载行政资产的所在、数量、价格、丧失变更日期理由等内容。财务省每年汇总、统计国有资产情况,将国有资产报告书上报内阁,内阁再将报告送交会计检察院接受审计,次年度在国会报告。

二、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基本情况

1949年以前,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的管理职能分属于联邦工程局、公共建筑管理局、财政部下属的联邦供应局和合同争议解决办公室四个部门。这种管理体制存在职能重复、职责不清、效率低下、在提供办公场所和设备方面管理混乱等问题。为建立经济高效的政府资产管理体制,当时的胡佛委员会就如何提高联邦行政服务水平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如下建议:将上述四个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即后来的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代表联邦政府履行集中管理联邦政府资产的职能。在此研究的基础上,美国国会于1949年制定了《联邦政府资产与行政服务法》,并于当年7月1日经杜鲁门总统签署后生效。根据该法规定,联邦政府事务服务总局于法律生效当日正式成立,并被赋予集中管理联邦政府资产及行政服务的采购和供应、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的权力。

(一)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法律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采取法制化管理形式。其特点是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与相关的普适性法律相结合,共同完成联邦政府资产的管理活动。

1.政府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主要有:《联邦政府资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财产管理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联邦采办政策法》、《联邦采购合理化法案》等,确立了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政策、方法和组织管理体制。另外,针对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政府有关部门还制定了若干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条例。

2.相关的普适性法律主要有:《合同纠纷法案》、《公共工程法案》、《小企业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克林格尔——科亨法案》、《合同竞争法案》、《服务合同法案》等。

(二)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原则

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为各联邦政府机构提供采购管理、优越的工作场所及相应服务的专家解决方案,帮助他们为公众提供经济高效的服务。

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的总体原则是:“集中管理、分散使用”。

(三)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的管理机构和职能

根据《联邦政府资产与行政服务法》成立的美国联邦事务服务总局是美国政府资产管理体制中最高层次的管理执行机构。联邦事务服务总局由总局和其下设的11个地区分局两个层次组成。总局局长须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后由总统任命和领导,有权制定《联邦政府资产与行政服务法》及联邦政府资产管理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并承担向国会述职和报告的义务。

(四)美国联邦政府资产管理概况

美国联邦政府将政府资产分为动产(主要是公务车)和不动产(主要是办公用房地产),实行分类管理。

1.房产管理

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下设的公共建筑服务处,是联邦政府最大的国内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分布于全国各地的房产进行管理和服务,为联邦政府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办公用房。所管房产共有7127处,总面积约33亿平方英尺。

产权结构。联邦政府机构占用的房产中大部分产权属于联邦政府所有,少部分是向私人房产主租用的。

管理内容。联邦事务服务总局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办公用房的需求预测、基建计划的制定、新建办公楼的前期设计、对投标公司的评估、审查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以及自有房产的维护保养等工作。

使用与费用预算。美国联邦政府的房产全部归联邦事务服务总局管理,其他部门使用房产要向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交纳租金,租金中包括房屋维护和日常清洁的费用。根据政府资产的预算定额(见附录),国会对租金标准予以审定。用于租房的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中,多用房就要多花钱,鼓励用房单位努力节约空间,高效利用办公条件。

新建和维修。政府部门办公用房的新建、大的修缮预算列邦事务服务总局预算中,由行政服务总局向国会申请;联邦政府机构办公用房的新建及维修项目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对立项、基建及维修标准和工程招标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建设及维修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工程立项后,一般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公开向社会招标,透明度很高。因此,通常都是由施工力量雄厚、信誉好的私营建筑公司中标承建,从而保证了工程的高质量、短周期和低造价。

处置。房产的处置由联邦事务服务总局负责,通常是与地方政府进行交换,在经过评估后认为合理即进行交易。

2.地产管理

联邦政府在全国拥有24亿公顷土地,其中用于办公楼、商品储藏的2550万公顷为专项用地。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依照法律,作为联邦政府的代表,对所辖的土地提出利用和处理计划,向占用土地的政府部门提供资产评估、市场预测、营销、经济分析和土地出售等服务。

3.公务用车管理

美国联邦政府现有59.4万辆车,其中邮政用车占1/3,军事用车(不含军用坦克等武装车辆)占1/4。汽车的购置、维修等项费用体现在各个使用部门的预算中,由各使用部门向国会申请。经国会批准,统一由联邦事务服务总局按政府采购办法来进行。政府采购价格比市场价格要低20%~30%。每辆车都有专用的信用卡用于加油、日常维修。为了加强政府车辆管理,政府的车辆都使用专门的牌照,让公众和社会媒体来进行监督,私自使用政府车辆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惩处。

需要说明的是,联邦事务服务总局有责任对各部门提供服务,但各个部门也并非必须要向联邦事务服务总局购买服务。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由于联邦事务服务总局有规模优势,并有一支专业化的谈判队伍,可以从市场上获得较低的价格,各部门通常还是选择通过联邦事务服务总局购买服务。

三、对我国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督体系

日美两国都通过法律明确了政府资产的主管部门,分清了责任,明确了权力;并通过监督部门或法律、法规对政府资产管理的审计、报告、信息披露等监督工作予以规范。从而保证了政府资产管理的有效进行。我国在政府资产管理上还很不规范,与之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不健全。为了加强我国政府资产的管理,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监督体系。

(二)实行分类管理

美国按资产性质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日本按资产用途,将国有资产分为行政资产和普通资产。日本政府资产的分类与我国将国有资产分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企业性国有资产的方式类似。各国在分类方法上虽然有差异,但对政府资产实行分类管理上认识基本一致。

(三)在管理体制架构设计上,应遵循“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原则

在日本,行政资产由各省厅分散使用和管理,但由财务省及其下设的财务局负责行政资产管理的统一协调工作;在美国,则是由联邦事务服务总局对联邦政府资产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各政府部门根据相关制度规定以及通过与联邦事务服务总局之间的协议分散使用联邦政府资产。我国的中央政府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应借鉴日美经验,强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我国中央政府资产管理中的统一协调功能。

(四)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费用预算由政府资产的集中(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分配

日本、美国的预算费用要通过财务省(日本)、国会(美国)审定和批准。费用预算由政府资产的集中(综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分配的做法,既可保证各政府部门办公用房能够合理配置,消除苦乐不均现象;也有利于节约开支,降低费用。

(五)做好基础工作

日美两国政府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较为规范,能及时、准确、详细地掌握政府资产运行的全部情况。结合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应该强化各部门政府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要求各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政府资产运行的详细资料,以充分掌握政府资产的分布、使用情况。

参考文献

〔1〕饭岛健司,1998:《国有财产》,财经出报社。

〔2〕mof.go.jp/jouhou/zaisan/zaisan.htm.

〔3〕FederalPropertyandAdministrativeServicesActof1949,epw.senate.gov/envlaws/fpasa49.pdf.

〔4〕PublicBuildingsActof1959,epw.senate.gov/pubbldgs.pdf.

第4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范文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5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范文

关键词:行政事业 资产清查 问题 措施

一、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管理不规范

通过资产清查我们发现有些行政事业单位没有明确资产管理部门,没有指定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使用的情况不知道,资产领用手续不齐备,公共使用的资产管理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点:借出资产的管理混乱。在资产清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单位的资产会出现外借现象,然而在实际盘点中,很多管理员说不出资产的去向,或者等资产回来后不知道资产的型号对不对,管理较为混乱。各部门之间资产交叉存放。不少同型号的资产,部门之间互相拆借,没有告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没有及时进行登记,导致在资产清查时要在不同部门多次盘点才能清查清楚。资产使用人员不爱惜资产,例如单位共同使用的打印机、传真机等,使用完了不检查,重复打印现象严重,机器坏了不管,资产管理意识薄弱。资产初始发出时,资产管理人员没有仔细核对,使得后来在资产盘点中非常麻烦。对于不在单位存放的资产监管不到位。以上的一些情况导致国有资产的浪费及毁损情况严重。

(二)制度执行不到位

关于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很多规定,2008年,云南省出台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详细地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产权登记 、使用条例 、资产处置等问题做出了规定。2009年,云南省颁布了《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第三章 第十二条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说明。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单位在合并期间对资产的管理很混乱,被合并单位资产在原单位放着,接收单位只是简单的在财务上合并一下资产,对于实物的管理无人问津,双方单位在资产的交接上没有执行相关制度的要求,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对资产清查内容了解不够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完善制度等。通过资产清查我们发现有些单位只重视固定资产的清查,片面的理解了资产清查的内容,单位对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没有进行全面系统的核对和清理,影响了财务资金发挥的效益,滋生了腐败的温床。

(四)后续工作不扎实

2006年全国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资产清查,各部门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完成此次的清查工作,但是后续各行政事业单位确没有完善资产清查的制度,对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总结和吸取经验,致使在2016年的清查资产时同样的问题依旧存在,出现了前清后乱现象。

二、资产清查措施

(一)加强人员培训,创新制度

资产清查工作是一个宠大的工程,首先单位领导要重视,加大对资产清查人员的培训,在思想上和业务上都要做到无死角,资产清查工作繁琐、枯燥这就要求资产清查人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一套单位的资产清查制度,要求资产清查人员定期培训,加大责任的落实,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严格执行制度

资产清查内容广,不光是固定资产还有银行、现金、应收帐款、存货、长期股权投资等,因此要管理用好单位的资产,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首先,资产管理员在管理资产时,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品种、规格、型号、存放地点或使用人设置明细分类账户和实物卡,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要定期有财务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进行对账,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其次,对于资产的购置、维护保养、大修、报废、处置、内部转移等,要在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办理的同时,资产的管理人员要及时资产账上进行登记,全面的反映单位的资产情况;最后,对于在清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追究责任,严肃纪律,按相关制度办理,同时还要加强单位的采购和预算制度,对于未列于采购预算的不得采购,保证资产购置科学,配备合理,使用高效。

(三)做好后续工作

实施并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和内容使清查、盘点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动态掌握单位资产状况,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对资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例如:将各部门资产管理例入年底考核,防止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违规事件的发生,促进资产的合理和优化配置。

三、结束语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开展资产清查,不仅可以提高单位领导的重视和工作人员的管理意识,而且能够摸清各单位的家底。资产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体系、明晰管理目标和管理责任、强化资源配置、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从而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章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

[2]财办教【2006】32号,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3]云财资【2016】53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第6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范文

检查组认为,各县区能够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拨付、使用社区经费,社区经费的用途能够与政府事业支出、其他专款支出等严格予以区分。其中:

区收到省市及区级自身配套社区办公、建设资金272.8万元,已拨付258.4万元,尚有城市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14.4万元未拨付。

二、存在问题

(一)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一是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是总分类账与明细分类账脱节。三是未正确归集不同性质的会计事项。四是跨年度记账。五是白条列收列支。六是个别会计业务处置不当。七是个别会计事项审核把关不严。

(二)部分县区社区建设经费及配套资金尚未拨付。省市拨付县区的社区经费本身有限,却滞留在财政专户账上未及时拨付社区,个别县区用社区经费弥补乡镇政府正常经费不足。

(三)部分社区资源被闲置,未发挥其应有使用效益。部分社区硬件设施相当完备,却因为周边居民较少、移民搬迁工作尚未完成等种种原因基本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四)固定资产管理松散。被查社区大多未设置固定资产账,未能按正确方法及时核增、核减固定资产,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011三、整改建议

一是加强对社区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对社区各项经费分科目正确核算,做到日清月结,使会计账目能科学、合理地反映社区各项资金运动的全貌。

二是做到专款专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要明确,杜绝出现挪用、截留等现象。

第7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有关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对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管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继续对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

经与中国证监会协商,对已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资产评估机构,其许可证在新的许可证办法实施之前继续有效。鉴于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后情况变化较大,请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到本通知后,填写证券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表、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览表、证券评估业务情况一览表各一式两份,并于2月28日前上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第8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范文

国有股权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统称。所谓“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向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所谓“国有法人股”,是国家直接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企业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因该股份属法人股性质且持股单位系国有性质,故称国有法人股。这种以持股人的所有制性质确定股权性质的做法,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了许多“特色”和后遗症,引起了各种争论。本文并不对这些争论进行评价,而是基于国有股权大量存在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来研究国有股权管理的相关法律问题。

在中国的经济成份中,虽然民有(民营)经济正逐步发展壮大,但国有成份占有相当比例。迄今为止,国有经济仍然是影响中国经济生活的最重要因素[1].在这个意义上,民有(民营)公司是无法与国有企业(公司)抗衡的。而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多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2].具体到国有企业(公司)的运营方面,则体现为国有股权的管理。[3]所以,研究国有股权的管理问题,是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的。但是,我国国有股权的研究多表现为经济学的研究,比如国有股减持的价格问题、国有股流通问题等等。法律上如何研究国有股权管理问题?这也涉及若干问题,从宏观的国有股权管理体制到微观的国有股权权利义务构成,从国有股权取得到国有股权转让等等均需研究。本文仅从基础性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问题和国有股权取得问题做了法律上的探讨,并就实务中出现的若干问题提出了粗浅的认识。

一、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一)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确定

国有股权管理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其管理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第六条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4]

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是相适应的。党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法律层面要求,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以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机构改革层面要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保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省、市(地)两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运行能够自上而下依法有序进行,以推动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5]

从历史的角度看,我国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确定,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而不断变迁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变迁的历程,可以折射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变革。《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之前,财政部曾经作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职能赋予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而中央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等有关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则由财政部行使。[6]而在财政部之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管理机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企发〔1996〕58号)将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分别赋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7]而早在1994年3月1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实施意见》(国资企发〔1994〕9号)中即确认,国有股权管理的专职机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8]

由此可以看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变迁是及其频繁的,且机构相互之间不具有继承性。这十分不利于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开展。但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规范的非继承性。相反,虽然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在不断的变迁,但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规范却并不因为管理的机构的变迁而失去其效力,原国有股权管理机构颁发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规范,在其不是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时候依然有效。如财政部《关于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95号)、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法律规范在未被废止前,依然有效,有关国有股权管理行为必须遵循。

(二)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职能

从一般意义上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体现为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共同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9].在具体表述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是及其广泛的[10].它可以被概括为以下三项职能:

1.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人;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作为出资人,决定国有股权转让;对所出资企业的重要子企业需要进行监管的,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

3.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基础管理工作;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为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囊括了其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全部职能范围。作为国有股权管理机构,其职能应当从另一个角度进行考察,即纯粹的国有股权管理角度进行考察。这可以从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开始。该通知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归结为有关事项的审批: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或有变动)的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在该通知中,国有股权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能划分如下[11]:(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包括:地方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地方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地方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包括:中央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地方股东单位涉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设立公司并发行外资股(B、H股等);上市公司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或有变动;国家组织进行的国有股变现筹资、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试点等工作。(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涉及地方和中央单位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正如前述,财政部虽然已经不是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但其颁发的法律规范在被废止之前,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角色冲突:是出资人还是管理人?

在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问题过程中,我们发现,在目前的关于资产管理规范体系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面临着角色冲突:它到底是国有股权的出资人还是管理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的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也是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人。[12]换言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既是国有股权的股东,也是国有股权的管理机构,二种身份集于一身。这违背通常的公司法原理。

公司法关于同股同权的原理告诉我们,国有股权的股东和非国有股权的股东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不存在任何差别待遇。股东的权利也限于公司法所规定的“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13]和公司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如诉讼权等。这显然与股权管理者的地位是不相容的,股东和股权管理者的身份不可集于一身。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机构集出资人身份和管理人身份于一身,具有很大的危害性。这将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初衷无法实现,即无法真正的实现政府社会公共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分离。可以预见,在出资人和管理人身份合一的体制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第378号令)所昭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4]将无法实现。

二、国有股权取得

在民事法理论上,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所谓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即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15]经研究发现,国有股权取得,也存在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16]从目前证券市场上国有股权取得来源来看,它主要源于下列七种方式:公司设立时(IPO)取得、公司配股时取得、公司增发新股时取得、经受让取得、经划拨取得、经拍卖取得、经司法强制执行取得等。按照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划分标准,公司设立时(IPO)取得、公司配股时取得和公司增发新股时取得国有股权,是最初取得且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属原始取得;而经受让取得、经划拨取得、经拍卖取得和经司法强制执行取得,系以原有股权已经取得为前提条件的,故属继受取得。

(一)国有股权的原始取得

依前所述,国有股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公司设立时取得、公司配股时取得和公司增发时取得。

1.公司设立与国有股权取得

由于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资金匮乏问题。所以,上市公司大都通过国有企业改制设立。按照有关法律政策,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须先进行产权界定[17].产权界定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凡国家直接投资形成的产权,不论企业工商登记时注册为何种所有制或享受何种政策,均应界定为国有。[18]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需要经过资产评估程序,以此形成国有股权。

需要指出的是,国有股权取得在程序上必须经过国有股权管理部门的审批或认可。[19]这体现为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有关材料的审批。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规定,设立公司时需报送下列材料以供审批:中央单位或地方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东关于国有股权管理问题的申请报告;中央单位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重组方案、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各发起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营业执照及主发起人前三年财务报表;发起人协议、资产重组协议;资产评估合规性审核文件;关于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管理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等[20].而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21]所以,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股权取得的标志之一。

2.公司配股、增发新股与国有股权取得

以配股和增发新股方式进行再融资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上市公司在其业务发展过程中,在符合配股和增发新股条件的情况下,通常采用配股或增发新股方式在证券市场获得其资本扩张。此时国有股权持有单位参与配股,也是取得国有股权的方式之一。

(1)配股。所谓配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原股东配售股票。[22]虽然获得该配售股份需要“原所有人”本身具有股份的身份特征,但此时没有发生任何股份转让情形,因此配股获得股份依然属于原始取得。

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为避免股权被稀释,影响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通常老股东均应参与配股。所以,国有管理管理部门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切实保障国有股权益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成长的原则,对上市公司的配股资金和优质资产进行规划,逐步打破部门、地区封锁,鼓励和帮助国有股股东通过多种形式认购上市公司配股”[23]

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国有股权单位以什么对价来支付配股价格?由于国有股权单位现金量缺乏资金,但拥有大量的实物资产。所以以实物资产作为对价支付配股价格曾经是国有股权配股的主导方式,并且国有股权管理部门为此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利用实体资产(生产线、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或整体国有企业的净资产及其拥有的某一企业的股权认购配股,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带动所在地经济”:“国有股股东以资产认购配股时,应对这部分资产进行分析,要将有发展前景、能尽快创造效益、高质量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保证上市公司进一步增强盈利能力”:“国有股股东以实体资产认购配股时,应尽可能地用整体资产如整条生产线、整台设备等认购”:“用实体资产认购配股时,应依法对这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由于评估方式、评估方法自身的缺陷,评估结果可能与实物的实际现金价值差别极大。而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除国有股权外,还有人数众多的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股只能以现金作为支付配股价格的对价。如此,经常发生国有股权单位利用实物配股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况。这种现象在2001年3月28日后得到了遏制。同日颁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应当注意的是,通过配股方式取得国有股权,也需要经过国有股权管理部门的审批。其审批过程即是审核材料的过程。国有股权配股时需报送的材料包括: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及国有股股东的申请报告;上市公司基本概况和董事会提出的配股预案及董事会决议;公司近期财务报告(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和目前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数及其持股比例;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审核报告和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对有关投资面的批准文件;以实物资产认购股份的,需提供该资产的概况、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合规性审核文件等;[24]而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此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有关部门批准新股(配股)发行审核的必备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25]所以,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配股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股权取得的标志之一。

(2)增发新股。所谓增发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26]它与配股方式一样,是公司再融资途径之一,也是原始取得国有股权的方式之一。由于增发新股需要以现金方式支付对价,在国有股权单位现金匮乏的现实状况下,参与增发新股的情形较少发生。

(二)继受取得

如前文所述,国有股权的继受取得,通常发生在股权受让、划拨和司法强制执行取得等情形。

1.国有股权经受让、划拨取得。

虽然从目前的潮流来看,国有股权退出是大趋势。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均存在国有股权单位受让他人股权的情形。我们知道,受让股权是交易行为,应适用交易法来调整。国有股权单位在支付受让股权的对价后即取得股权。

国有股权的划拨,是与我国国有股权管理体制所决定的。基于国有股权单位均属国有性质的出发点,国有股权管理部门根据国有经济战略发展的需要,可能做出国有股权在国有股权单位之间的划拨决定。接受划拨方即因此取得股权。

国有股权的划拨,需要国有股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此类审批主要是对有关材料的审核。根据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的规定,国有股权划拨与转让均需要审核下列材料:中央单位或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关于转让或划转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告;中央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关于股权转让或划转的批准文件;国有股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受让方或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受让方在报财政部审批受让国有股权前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中项的资料;受让方对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而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划拨出具的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是证券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的依据。[27]所以,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划拨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也是国有股权取得的标志之一。

2.经拍卖取得。拍卖取得股权,实际上也是交易行为,受交易法即拍卖法的调整。在证券实务中,只有非流通股才有因拍卖取得股权的可能。[28]依照拍卖来源的不同,拍卖分为司法裁定拍卖和当事人委托拍卖。无论通过何种拍卖方式取得的国有股权,均有效力。

3.国有股权经司法强制执行取得

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取得国有股权,通常发生在当事人是国有单位的诉讼中且国有单位胜诉的情形。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取得的方式有:法院裁定股权过户、法院裁定拍卖成功后的股权过户。

(1)法院裁定股权过户的依据。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是否可以以被执行人的股权直接清偿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对此持肯定态度。其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这也是法院裁定股权直接过户的主要法律规范依据。

(2)法院裁定拍卖成功后股权过户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8号)提供了系统的法院裁定拍卖股权的程序。

首先,必须准确的界定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拍卖措施时,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其次,股权强制执行的后位序原则[29].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如存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第三,股权评估为司法裁定拍卖的必经程序且评估值为股权拍卖的保留价[30].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决定。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第四,股权过户[31].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9篇:国有资产管理基本情况范文

【关键词】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成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依据和实践经验

高校校办企业创办已有20多年的历史,成立初期多为校办加工厂和系办企业,随着企业发展和科技投入的增加,高校利用科技和人才优势创办企业,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我国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力量。

高校产业在创办初期,由于出资人、出资形式、出资额、管理体制不规范,组织形式多样等原因,造成学校对全校产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能全面了解,这种状况不仅可能使国有资产流失,更主要的是有可能使学校承担企业的经营和法律风险。高校创办的校办企业必须要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只有赢利,才能生存发展。作为市场的参与者,校办企业不可避免的存在经营责任的风险,而高校作为国家投资的教育事业单位,无力承担经营风险。针对高校这一特殊主体投资创办校办产业的问题,教育部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文件提出,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依法理顺高校与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高校企业出资人代表,建立起科学、规范的高校产业管理体制,规避学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经国务院批准,清华大学于2003年9月率先进行了规范校办科技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成立了清华控股有限公司。2003―2006年度,公司连续四年被列入中国最大500家企业集团,其成功经验,已由教育部向全国推广。近年来,一些拥有科技产业数量较多、规模较大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对原有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注册成立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

二、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性质和组织形式

依照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高校要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企业,将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高校是由国家投资创办的高等教育机构,从实质上看,高校设立资产经营公司并不改变企业资产的国有性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仍属于国有企业。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股东为单一法律主体。从形式上看,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法》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有限公司)。但《公司法》第六十五条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成立国有独资公司需经政府部门特批,在相关的配套法规没有出台之前,注册国有独资公司操作上存在困难,不适用于所有的高校。而《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并结合我国市场经济现状的产物,一人公司的经营决策集中,有利于资源的优化利用,有利于社会资金投向经济领域,比较适合设立高校资产经营公司采取的形式。

三、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现代公司制企业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济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从制度上保证股东的控制与利益,保证股东的投资回报,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主要是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对高层管理者的约束,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要构建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使学校教学、科研的事业管理职能与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运营职能相分离,实现学校事业法人意志与公司企业法人意志的独立。依据《公司法》,学校是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人,行使制定公司的章程、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享有资产受益等股东权利;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经营决策的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和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履行监督权;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四、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几个问题

(1)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的机构运行效率不高。作为一人公司,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不设股东会,它的重要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由单一股东来决定。高校内部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由党政办公会议决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教学科研是校委会议事的重点,产业的问题决策往往被延后,虽然校委会是能够代表股东权利的机构,但由校委会来行使股东权利操作性不强,不适合企业经营专业性强、需要及时决策的特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重大问题需要一个能够及时处理问题的专门机构来决策,这个机构组成的结果应当是既能够代表学校股东利益,又能高效运转,帮助企业抓住宝贵市场机会的。

(2)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不强,对企业情况不熟悉。根据《公司法》,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但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性质是国有资产,应当参照《公司法》有关国有独资公司的规定设立董事会。实践中董事会往往由学校分管资产、财务、科研的领导组成,自身担负着繁重的行政工作,对企业状况不熟悉,在决策时容易限入主观判决,行政色彩过浓,专业性不强。

(3)监事会力量薄弱不能发挥作用。高校资产公司的监事会通常由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领导组成,与董事会成员相似,本身有大量的行政工作,不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而且审计部门更注重的是对企业经营者任期届满后的校内审计监督,监事会日常监管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难以体现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和意义。

(4)经营班子选择面过窄而制约了企业发展。高校资产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班子通常由学校派员组成,学校选择经营者侧重从“领导决策权”、“控制权”角度考虑,选择面过窄,有的管理人员缺乏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不足。而学校从干部管理角度出发,经常性调整经营班子,经营班子缺乏稳定性,这些因素都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教育部提出的对校办企业改制、规范管理是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校办企业体制和机制的转变,促进学校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动高校科技产业化工作,同时加大对学校的回报,弥补学校经费的不足。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从校办产业改制而来,本身有其自身的特点。一方面它是学校产业的管理部门,受母体规章制度的约束;另一方面它又是学校对外投资的法人平台,受《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约束,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介于高校与其投资或控股的生产经营性校办企业之间,是从事高校经营性资产经营与管理的特殊企业法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学校对外投资的窗口,它既有学校产业管理的行政特点,也有对外投资经营的经营特点,高校资产经营公司与学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管人、管事、管资产”等方面都有着较浓的行政色彩,投资主体结构的单一使得股东人格与企业人格易发生混同,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不了权利制衡的作用,反而阻碍了企业经营。

五、改善高校资产经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高校设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股东的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个机构由学校主管人事、干部、资产、财务的校级领导和产业领导组成,它作为学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站在学校股东和企业的角度,及时、深入、全面地研究企业的重要决策事项,做出科学的决策,尽可能地避免决策风险。学校的校办产业管理机构与资产经营公司应当分离,避免搞成“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形式。

2、加强董事会成员的专业性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由学校或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派;董事会成员中应增加经营人员的比例,应当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应有经营决策的能力和责任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公司经营决策的职权;董事会成员不宜太多,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建立董事会和董事的科学评价制度;逐步考虑董事的职业化和市场化。

3、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大职工参与和监督力度

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监事会的任务是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和高管人员的职务行为履行监督职权,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履职能力,具备一定的国有资产管理知识和财会知识,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还可以请校内法律专家担任监事职务。鉴于高校在国有资产监督上存在的薄弱状况和校办产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应当强化监事会的职权,要在资产经营公司《章程》中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和监事的责权利,保证监事能履行监督的职权,全面落实《公司法》关于监事会职责的规定。

4、扩大企业经营者的选择面

要科学用人,选择全身心从事经营管理的经营者,应着重考察经营者的能力,必要时考虑选择职业经理人,不一定局限于学校编制人员。切实保证经营者的经营权力,避免经常性的更换,相对的稳定利于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持续发展。

高校与资产经营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学校与公司之间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处理好相互间的关系,必须根据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结构,遵循公司治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在确定公司以及学校企业的治理结构基本框架基础上,结合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具体情况,寻求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只有强化、改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保证企业健康发展,促进企业实现价值,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学校的合法收益和回报。

【参考文献】

[1] 王利明: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A].民商法研究第2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 薛保兴、王涛、李华: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实践[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6(3).

[3] 孙春伟: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国有资产管理,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