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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 处理 执行案件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较多,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审判中的司法标准不统一。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适应形势,及时掌握经济纠纷发生的原因、实质,准确选定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尽早处理纠纷并消除不利影响。
若建筑施工企业遇到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时,应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理,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防止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本文就此进行论述。
一、主责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应对、处理对外有关债务问题的责任,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一)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法律事务部门的有关要求。
无论形式上的债务主体为集团公司本部还是子公司(包括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的分支机构、临时机构等),应对、处理对外债务问题的主责单位均为实际上享有和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指挥部等)。主责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履行应对、妥善处理相关对外债务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经济纠纷的责任、义务。
(二)对于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我方被诉(裁)的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主责单位领导要积极应对、妥善处理。
对于其中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单纯我方欠款纠纷,应力争以当事人和解或法院(仲裁委)调解方式结案,避免或减少诉讼(仲裁)成本等支出。对于法院(仲裁委)依法出具的此类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我方作为债务人应当自动履行相应义务,
(三)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对于我方被采取保全措施(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的案件,相关单位应当在接到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处理方案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同时,主责单位及相关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局法律事务部的指导意见;办案过程中,进展情况及时报局法律事务部。
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将导致的后果及应对措施。
(一)不自动履行义务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会产生如下后果:
1、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承担加倍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不自动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可能被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第115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状况,可能会被罚款,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能会被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4、部分执行案件可能会影响经营开发工作。
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人民法院网均可以查询。近几年以来,集团公司或所属子、分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已有数次被业主单位要求解释出现执行案件的原因,这对于企业经营开发工作,已经造成不必要的不利影响。
(二)正确应对、妥善处理我方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近年来,由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各类市场主体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大量增加,生效法律文书被自动履行的难度加大,因此,各地法院均加强了案件执行力度。面对这种形势,对于建筑施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相关责任单位应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并妥善处理。任何消极、逃避或者对抗的处理方式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将因此增加无谓的经济损失,付出不必要的代价,以至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150%计算买受人应当赔偿出卖人的损失。《买卖合同解释》实施以来,法院判决违约金、利息有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责任单位和相关必须高度重视买卖合同中纯欠款纠纷案件的执行事宜,一味拖延,将会增加执行费、迟延履行金、利息、违约金等不必要负担。
聘用合同在签订时当然首先应当符合签订一般合同的条件,但其一旦生效则具有单独的特点。
第一,聘用合同要求特殊的主体格。聘用合同的一方主体通常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主体是一个或数个劳动者。
第二,聘用合同主体在地位上具有从属性。聘用合同成立后,受聘用的劳动者即成为聘用单位的一名职工,接受聘用单位的行政管理。劳动者与聘用单位形成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按协议或国家规定享有工作、休息、福利等权利。
第三,劳动者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劳动者只要按合同,通过自己的工作完成一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任务,即可以取得报酬。该报酬与劳动者所完成的工作直接挂钩。
第四,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承担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不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础工资,而只可能影响奖励工资。
实践中,聘用合同与联营、合伙、承包等合同容易混淆。弄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准确认定案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聘用合同与联营合同的区别
联营是平等的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人之间联合生产经营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中法人与个人的联营合同容易与聘用合同混淆。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面。联营合同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联营各方按约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而聘用合同的主体之间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被聘用人主要以工资形式取得报酬,生产及经营风险则由聘用人承担。紧密型的联营还将成立新的法人体,聘用则无此特殊要求。例如,个体经营户王某与某热水器厂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言明热水器厂聘用王某为产品推销员。王某自费为热水器厂推销产品,并按销售利润的30%取得报酬。这实质上是一份联合销售合同。王某自己支付产品的推销费用,并承担产品卖不出去的风险。热水器厂则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联营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尽管这份协议中有“聘用”字样,但这并不能证明它是一份聘用合同。而以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及风险承担方式的条款,可以看出它的联营合同的实质。
2、聘用合同与合伙合同的区别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并按约获得的协议。个人聘用个人的合同关系在表面上与个人合伙相比,都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但聘用合同中表现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从属关系,而合伙中每个合伙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上,聘用人以工资形式支付被聘用人报酬。聘用人独自承担风险,而各合伙人则以共同劳动按约分得报酬,共同承担风险,且各合伙人之间对外承担无限清偿的连带责任。法律形式上合伙与聘用亦有不同要求。合伙经营必须到工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而聘用则无此要求。
3、聘用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关键词:不动产物权 实名制登记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05-0375-01
古往今来,物有主纠纷则少,权属不明则他人必夺而产生纠纷,世界其他各国大多按照不动产登记产生物权公示与公信效力,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动产涉及个人私有财产或隐私,受有财不外露的传统观念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背后往往存在隐形共有人,一旦产生纠纷,法律解决程序繁琐,影响交易流转。不动产物权登记性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干预行为,它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利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而现行登记制度不完备,导致行政纠纷不断而产生行政赔偿责任。文章主要阐述了夫妻共有房屋涉及的法律问题对不动产实名制登记以及登记机关,登记权属证书等问题进行了法律探究,旨在减少不动产物权经济或行政纠纷,提高办事效率,使不动产登记更加科学严谨。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公示,从外观上保护商品交易和善意受让人
不动产是指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固定财产,如土地、房屋、海域、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物权的以登记方式公诸于世,只有登记才能产生公定效力,由于不动产性质决定,不动产不像动产那样简单随意,占有即可视为所有。不动产物权的种类繁多,不动产无权人对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占有关系十分复杂,通常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权益,现实中不动产的占有使用人往往不是所有人,从外观上善意第三人容易误以为占有人就是真权利人。[1]现实复杂交错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标的物的处分权人根本没有实质处分权利,表象权利与实体权利不符,影响交易安全和交易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为了保证商品交换能够顺利进行,维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利,即使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公示有瑕疵,但为了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及整个市场交易的安全,也承认表象登记人与实质物权人处分标的物有同样的法律效果,这样人们才敢放心去交易。且我国迄今为止没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以前只规定在《物权法》中,而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并于3月1号开始实施。下面以房屋为例解析不动产实名制登记问题。
二、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重形式审查轻实质审查
我国不动产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利民、节约时间、简化程序步骤的原则,登记部门不再审查登记簿背后的隐形民事法律关系,这一改革将简化登记手续,大大提高办事效率,节约时间。即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虽然错误率低,但费时费事效率低施行难,不能做到便民利民,而形式审查效率高,但可能存在不安全隐患。例如昆山市已开始试点施行,对夫妻共有房屋不再对是否存在民事婚姻关系进行审查,只以形式登记为准,一方若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处分房屋,处分仍然有效,受损方可以依据结婚证、房屋共有证等证明文件进行维权,若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处分房屋,则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将不再审查登记簿背后是否存在隐形共有人,严格按照登记簿表象记载办事。即使形式公平而使实质真权利人利益受损,这是真权利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标的物可以共有,但一个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两个相同的权利,一旦产生纠纷,必须有一个评判依据,而登记簿则是解决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法律依据。
有人担心不动产实名登记,若对登记资料查询可能违反人的隐私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而非对所有人公开,至于具体那些人是利害关系人则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解释,比如婚姻一方、继承人、以及商品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等应该属于利害关系人。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加快不动产实名制登记的必要性
虽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颁布,但依旧没有统一的登记机关,全国各地出现“多头登记”现象,缺乏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极不统一 ,缺乏监督管理与控制,并且登记时所遵循的法规也多有不同,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完善登记管理工作,将登记程序、登记范围等事项纳入解决范围。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变动的权属证书,一切变动皆以登记簿为准,即使登记错误或有遗漏也应以登记簿记载的物权人为准,要严格维护不动产登记公示的权威性,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及善意受让方的利益。
商品交易追求效率,不动产实名制登记能够大大减轻登记部门审核工作,简单有序,切实做到便民利民,这就提醒人们要注意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利益的保护一定要看名,有名则有权利和责任,无名则无责。例如,小产权房因为国家尚没有明确承认,购房者无法将自己的名字写入房产证上,无法进行登记备案,也不能将房屋放如市场进行二次交易,国家若发生征地或拆迁情形,原所有权人便会回来将房屋土地收回,获得补偿款,房屋目前的占有使用人则得不到合理补偿。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不愿意或者不方便对外公开自己的姓名,则自能通过其他途径去证明标的物与自己的利害关系,而不能以此对抗交易的善意受让人。
结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以后,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不仅要实名制,而且要全国联网,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要求查询,有名必有权利和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诚信交易,完善不动产实名制,增强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实名制登记将权利责任更加清晰,减少物权交易流转纠纷。
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目前常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合同主体不符合要求。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是合同主体的严格性,建设工程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承包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有具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相应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由经济法规确定,一般法律规定一定条件或规定一定程序成立方式予以确认。这种确认包括:邻里宪法和相关法律由国家各级权利机关批准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规由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批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济组织章程由经济组织自身批准成立;依照法律、法规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向国家有关机关申请并核准登记而成立:由法律法规直接赋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各种情形。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依法成立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只能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超越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的经济法律关系不再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但由于建筑市场管理尚不规范,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使一些不具备相应建筑资质的企业、无建筑资质的企业甚至一些自然人也成为施工方。
建筑工程质量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了一系列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必须由计划管理部门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所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严格禁止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都将被确认为无效。施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原则上不应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二、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相应对策
(一)关于建设方不具有建设工程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或者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工程价款结算。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立项、规划和施工批准手续既是建筑施工的法定前提条件,也是判定建筑工程是否合法的标准: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诉讼前建设方未取得上述手续,或者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已签订的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其中,对于建设方不具备建设条件,而施工方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实践中往往建设方隐瞒违法事实,没有履行告知及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系先合同义务的违反。因此,建设方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此情况下,以公平角度考虑,施工方得到与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工程价款较为公平、合理,即其应得到工程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利润等。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的计价标准和方法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鉴于施工方对建设方违法建设的事实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导致合同无效,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损失,按照过错相抵原则,施工方不应得到全额支持。
同理,对于建设方具备相应的建设条件,而施工方不具备承揽工程相应资质的,施工方对合同无效在主观上应负主要过错。因此,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其工程价款应当根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其中,属于低资质施工企业承揽高资质要求工程的,按施工企业的实际资质等级采用上述方法结算工程价款:施工方无施工资质的,只应给付其垫付的资金和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和其他建筑工程的直接费用。此类案件,由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与实际给付价款的差价部分由建设方取得无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职工上访明显减少,但是改制过程中遗留的一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仍是职工上访的焦点。今年主要集中在无机化工厂拖欠承包期间的工资和退休办理不及时,导致三名职工退休金晚领三个月。制药厂拖欠望都县施工款,将问题多次反映到国家局等,我局进行了调查了解,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明,也不向法院。我局不能直接解决企业发生的经济纠纷,因此,建议走诉讼途径。
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要求企业定期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易燃易爆物品、高压线路、高空作业作为重点,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落实,事后检查落实情况。要求企业落实法人代表第一责任人制度,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追究法人代表刑事责任。
二、依法行政
对我局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进行年检,对我局的处罚许可证送法制局年检,从形式上进行完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到企业执法,做到文明礼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执法前不能喝酒,进行处罚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事后搜集证据。执法要以纠正违法为出发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打击顶风违法、知法犯法行为,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做到为民执法,执法为民。
三、普法
今年是普法的最后一年,是省市验收之年,我局不仅要做好机关自身的普法工作,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同时要做好直属企业的普法工作,提升企业经营者的依法经营意识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我局利用周五下午学习时间,学习法律知识,讲解企业纠纷解决方法。我局对五年来的法律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回顾了五年来所学的法律知识,总结了对职工的法律教育和依法处理情况,
四、十二五规划
按照我市发改局要求,我局回顾了期间工业经济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客观的分析了工业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项目建设、企业管理、品牌战略等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对十二五进行了展望,按照省市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谋划了我市产业定位和重点发展的行业,制订了具体工作措施。
五、淘汰落后产能
根据我市统一安排,我局对我市3米以下磨机情况进行了摸底,主要是2.2米、2.4米和2.6米,共计生产能力1400万吨,按照国务院文件应在年之前淘汰,我局拿出了两个方案,提交市领导研究。同时对年产1万吨以下造纸和小铸造行业,正在搜集有关文件依据和外地经验。
六、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落实情况
安局长代表市政府向市人大报告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落实情况,我局从服务企业、政策优惠、产业促进、产权改革、品牌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回顾了几年来取得的成绩,找到了存在的问题,制订了下一步工作措施,报告内容翔实、措施得力、问题找得准,得到了人大代表的肯定。
内容摘要:内地与港澳地区同属一个主权国家,但是拥有不同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属于不同法域,存在不同法域的区际法律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何种管辖原则解决涉港澳案件的管辖问题,是相关法院和当事人所面临并首当其冲的现实问题。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的产生及解决做相关的分析。
关键词:涉港澳民事诉讼 管辖权 司法协助
香港、祖国后,与内地的民事交往不断扩大,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已越来越显示出我国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不完善。作为区际法律冲突核心内容之一的管辖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更是经常困扰着有关的法院和当事人,解决与港澳之间的区际管辖冲突有时甚至要比解决国际之间的管辖冲突还要复杂和困难。因此,针对此类民事纠纷的特定情况,处理时,在如何确定并适用我国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上存在不少矛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规定
(一),香港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澳门略)
1,香港法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对人诉讼的管辖权和对物诉讼的管辖权。对人诉讼,是指直接针对某一个人的诉讼,旨在通过法院责成某人为或不为某项行为。这种诉讼一般只拘束诉讼当事人。根据香港法律的规定,被告身在香港,而法院的起诉文件能在香港送达被告,或被告自愿接受香港法院的管辖权,或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法院根据《最高法院规则》规定,批准将起诉文件于外地送达被告等三种情况下香港法院可就对人诉讼行使管辖权。对于对人诉讼,香港法院是从“有效”原则出发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的。
所谓对物诉讼,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其财产权益的诉讼形式。对物诉讼除了拘束诉讼当事人以外,还可以拘束有关的第三人。对物诉讼主要包括决定物之所有权或其它权利的诉讼、海事诉讼和有关身份行为的诉讼。其中前两种对物诉讼也采取按“有效”原则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对关于身份行为的诉讼,香港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是否在香港来决定它是否具有管辖权。
2,香港的冲突法对国际冲突法和区际冲突法不作区分,所以香港冲突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涉大陆民商事案件。此外,根据《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包括涉大陆案件。在处理涉大陆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也会依据上述规则。
(二),内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1,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为《纪要》)和《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为《解答》)中。根据《解答》的规定: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在诉讼程序方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办理;在实体方面,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章的规定,应适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律的,可以适用。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地法院行使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参照涉外诉讼处理。此外,对涉港澳合同案件、侵权案件和离婚案件等实行特别管辖。(详见解答的相关规定,此处不一一分别列举)
2,肯定平行诉讼,并规定内地诉讼具有优先效力。
(1),平行诉讼,是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在两个以上的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 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纪要》中也指出,“凡中国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外国法院或者港澳地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否受理,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这说明我国对于涉外平行诉讼是基本肯定的,并规定国内诉讼具有优先效力。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涉港澳平行诉讼则不加限制。
3,承认协议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因合同纠纷和物权纠纷(除涉及不动产物权的纠纷外)提起的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内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向内地法院起诉,另一方应诉,并进行实体答辩的,内地法院也可行使管辖权。这实际上肯定了涉港澳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采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二、 我国现行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对涉港澳案件的定性比较模糊,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除了《纪要》和《解答》对涉港澳案件的民事诉讼管辖权做了一些具体规定以外,并没有其他的相关规定。所以,在处理涉港澳民事诉讼时,往往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各行其是,造成涉港澳案件管辖权的混乱,这就使涉港澳案件的处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1,我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之间存在着不同法域的区际法律冲突,冲突内容不仅涉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两种不同的法律性质,还涉及到几大法系之间的差异等,冲突的情况十分复杂,中国内地作为不同的法域,在香港的冲突法上甚至如同一个“外国”。处理涉港澳案件会遇到处理涉外案件遇到的全部冲突法问题,仅以一个国家主权为出发点将涉港澳案件作为域内案件对待,适用域内民事诉讼程序法是完全不现实的。
2,内地和香港属于同一主权国家,虽然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差别,但并不存在根本的利益冲突,管辖权的扩张和争夺已属次要。频繁出现“一案两审”等管辖权冲突,甚至出现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不同的裁判结果,将严重影响港澳和内地之间的审判权威和双方互信,加强协调避免冲突反而显得十分迫切。在此情形下,显然不能直接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解决涉港澳案件的管辖问题。
(二)目前的相关规定和受案原则,无论对港澳当事人还是对大陆方当事人都是不利的。
关键词:建筑企业;经济纠纷来源;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点多面广,一般中型企业就几十个项目部,有直属的,也有挂靠的,有些企业为了追求产值和管理费,往往以优惠的政策和较低的管理费用,吸纳了一些实力差,管理水平低,不了解底细的项目部,由于没有制定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从经济上制约不了这项目部。有些项目经理恶意的在外面乱打欠条,以企业的名义骗取供货商的信任,赊取材料,有些甚至以本工程的名义赊取材料后倒卖,供货商多次索要材料款而拒不支付,致使供货商将项目经理和企业一并告上法庭,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行为为理由,在本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欠款。使较多企业都不明不白地吃了不少亏,有的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项目经理挪用工程资金或者在工程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相当多的建筑企业领导,整天忙于应付由于管理不善、乱签合同、乱盖公章给企业带来了各种纠纷,在外东躲,哪有精力再抓企业的经营管理,造成企业生产经营恶性循环。
由以上可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风险主要来源由过去的替人担保贷款、拖欠工程款转变为项目经理的经济行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其经济行为都会影响到公司的经济利益。因为他们的经济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即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法律上称其为“企业表见人”,即从表面上看起来他们可以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但实质上有些构成表见,有些不能构成表见。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对表见还没有明确的定义,只能由法官依据原被告出示的证据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定。
要避免企业的经济风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及主要部门负责人要明确项目经理及公司对外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具有什么样的权利,对它们的经济行为应该付什么样的责任及用什么样的方法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和增强对企业的责任心。然而我们明白了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经济风险来自表见人,就应对表见人的构成、具体表现有充分地了解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就可以达到企业增效,项目增收,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的目的。
1项目负责人及企业对外从事经济活动人员构成表见人最主要的要素
企业人指由企业指定的(一般为书面委托)自然人或单位代表企业在某一项目,在约定的时间及地点参与经济活动,是一种显而易见的合法的活动。其在委托范围内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表见人可以理解为,没有经过企业授权或已超越授权范围、期限的单位或个人,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从事经济活动,而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或已超越授权范围、期限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企业要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向他人承担责任。
由上可见,构成表见人最主要的要素为“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依法,指法律上认可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权终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该行为有效。也提到有理由相信。条款中的行为人指未经授权,或已超越授权范围、期限的单位或个人。被人指企业,相对人指他人或第三人、合同的另一方。对以上条款也可以这样理解,只要相对人能拿出有效的证据表明自己是有理由认定行为人有权,法庭将判定该行为有效,构成表见行为。构成“依法有理由相信”的表现形式,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有很多种,现举例说明:
1.1客观存在的形式。可以理解为相对人并不知道企业是否委托,但有事实存在的理由。例如:某项目负责人没有得到企业的法人委托书,但他在全权管理某一工程,在工地入口处门头上有某公司某项目部的标牌,并且在办公室内管理人员一览表中项目经理是他并有照片,他以企业的名义在外赊欠建筑材料,供货商来工地送货并收取欠条时,通过一览表确认他是项目负责人,认为他出示的欠据可以代表某公司,为有效凭证,关键在供货商已确认这项工程是某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并确认给他打欠条的项目经理可以代表某公司,构成表见行为。尽管某公司认为自己没有授权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赊欠材料,但事实上他的行为已构成职务行为。目前各地许多建筑施工企业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并且有相当一部分吃了官司。而作为表见人的项目负责人却都躲得远远的,任凭企业上法庭或者被执行。
1.2由于企业管理上的漏洞造成表见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时效无期限。主要发生在工程项目由项目承包人承包,且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而且普遍存在与建筑行业中,具体表现为工程项目承包人赊欠建筑材料、设备时,相对人对其不信任,要求其出具企业的介绍信,而企业在出具介绍信的时疏忽了最主要的两点即工程的名称和有效的期限,致使项目经理长期受益于这封介绍信,赊欠建筑材料,甚至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后赊欠的材料在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把介绍信作为重要的物证,把项目经理和出具介绍信的公司一并送上法庭,法庭往往把此判定为表见行为。
②无范围无对象的即成委托授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管理不严,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人员联系工程,给其开了较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法人委托书,空白的工程合同,持有以上空白信函的人可以随意的在任何地点给任何人出具证明,有些人恶意利用这些空白函件骗取工程,赊欠材料、另立账户、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甚至抽逃工程资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③有范围有对象的但无控制的授权行为。企业在授权时明确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授权人及授权范围,但缺乏监督机制造成失控。例如:某企业在外地承接了一项工程,并将其承包给某人,签订了内部经济技术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的条款很多,后又为其成立的分公司,刻制了分公司的印章。某人又同一位项目经理签订了承包协议书,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管理混乱,人工、材料浪费惊人。加之业主以部分材料款抵工程款,工程发生了严重亏损,难以支付民工工资及赊欠的建筑材料,造成民工集体到政府上访,阻塞交通。该工程承包人避而远之,对民工说他们是给某公司干活的找他们要钱去,企业领导只好带着钱给民工发公资。在后面的一年里,公司先后收到50多份法庭传票,并派人去处理该工程的官司,工程所欠材料及人工费均由项目经理在欠据上签名。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被告,企业作为第二被告被送上法庭,法院开庭时,项目经理在法庭上出示盖有分公司印章的由其个人填写的委托书,认定其为职务行为。法院认定分公司公章、委托书有效,自然判定企业偿还债务。项目经理挥霍工程资金,倒卖建筑材料,乱给自己找来的民工头打条子,到头来却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这就是无控制授权造成的恶果。由于逐级授权,或项目经理发现项目工程严重亏损,为了逃避个人责任,在空白信函上偷盖了分公司的印章,构成了表见,成功地逃避了经济责任。
2不构成表见的行为种种
判定是否构成“表见行为”充要条件为:“依法有理由相信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关键在于“依法”和“有理由”,依法指相对人是否有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证据,有理由可理解为客观存在。例如:某项目部原挂靠在甲公司承包工程,在某供货商处赊欠过材料,后又挂靠乙公司承包了工程,但未在供货公司购买材料,由于项目经理拖延支付材料款,被供货商告上法庭,乙公司受连带责任。乙公司提出,供货商出具欠条为项目部在甲公司承建某工程时所欠,不应追究乙公司的法律责任。应追究甲公司的法律责任,该行为对甲公司构成表见,对乙公司不构成表见。又比如某项目经理在甲公司承建某工程时在某供货商处购买过材料,工程完工后被甲公司解聘,又到乙公司承包工程,又到原供货商处赊欠材料,供货商认为,该项目经理还是甲公司的(甲公司社会信誉较好,乙公司较差),就同意赊欠材料,后来该项目经理拖欠货款不支付,被供货商连同甲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法庭判决甲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原因是供货商没有检查该项目经理真实身份及没有核实材料使用工程由哪个公司承接。属忽视审查而相信该项目经理对甲公司还有权,不构成甲公司的表见。
还有一个例子就是某行为人为赊取建筑材料而冒充某公司员工,供货商不信,某人就说可用电话与某公司经理联系,联系结果是对方称某人为自己公司的项目经理或材料员,同意委托前去赊欠材料,于是供货商信以为真,材料被提走,经多次催要工程款未果,于是供货商就将某行为人与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最终某公司不负法律责任,行为人没有出示某公司法人委托书、介绍信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而是凭借一个电话,就轻信了行为人,属“没有法律依据,没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不属于表见。
是否构成表见,要看其认定的相对人是否有可靠的法律依据,理由是否充分,如果只凭行为人口头说明或以旧有身份来确认都是无效的。例如某项目经理在甲公司多年,长期以来的一直由某供应商供应某种建材,信誉一直很好,虽然没有甲公司的书面委托,但管理上已经存在一种委托关系。供货商有理由相信该项目经的行为有效。某一项目经理一年换一个公司挂靠,供货商搞不清楚,形成了一种较复杂的关系,要视具体情况加以区分。
3表见的防范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提高各级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增加企业员工的法律常识,加强对项目经理的普法教育,坚持依法经营,照章办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表见的行为的发生。
3.1完善制度,选择好项目经理,把好每道关口。
形成表见的纠纷,构成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的证据往往是企业证照、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稍有疏忽,就可能引来官司。因此,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或他人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派相关部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该针对具体的工程,在复印件上注明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不注明具体工程和日期是很危险的,他人可以拿着这些东西到处招摇撞骗。
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公章一般应该由公司办公室专人管理,下班后应放入保险柜中,因为公章被盗用后自登报声明前发生的一切后果将有公章所在单位承担。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他人需要开据介绍信、证明等函件时,一定要问得清清楚楚,有必要的还要亲自打电话落实,用词要严谨,不可由他人写作,以防止他人增加内容,可产生时间效应的一定要注明时效期,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
法人委托书是行为人代表企业行使受权范围内职权的重要依据,因此从委托书的格式上,不应用便函,或随意打印,应为纸质较好印刷厂专门印刷的专用委托书,明确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一样都不能少,并由企业法人亲笔签名,法人代表出差时,应请示后才可加盖私章,并做好电话请示纪录,这样做得好处是当事人一方面按制度办事,另一方面也同时保护自己,如果不加以请示,擅自做主加盖公章、私章,出了问题很难说清。加盖公章时最好留有只有盖章人自己才能识别的标记,以方便以后辨认真假。
合同章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工具,法律上的重要证据,更要严格控制,审批权限为总经理。保管人员为合同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最好不要交与行办室和公章一同管理,否则很容易混淆在什么场合用什么印章,合同章是专用在工程合同和协议书上的,一般情况下,必须有合同管理部门评审合同总经理亲自过目签字后方可加盖合同章,也要尽量避免总经理不管合同,不亲自过目签字,由合同管理人员加盖私章的做法,一旦出了问题,合同管理人员无法推卸自己的责任。同时也免不了这样的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不说,还使自己丢了饭碗,还有可能负法律责任。合同章也要做到不见总经理签字不盖章,并建立合同盖章登记制度。
财务专用章是公司财务收支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法律上的重要证据。其审批的权限应该为公司的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财务专用章使用频繁,一般由财务总管或财务总监负责,对外出据欠条或能形成法律文件时应该请示总经理,平时使用时也要做到一章一登记。
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但是还要靠人来操作,因此,印章的操作者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应具备一定的学历,有一定的工作资历和处理各种具体事务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合同章的管理者同样应具备的各种能力,要具备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知识,能够进行合同评审,检查出合同拟订条款中的不合法、不合理条款并给予更正,明白如何利用合同条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印章的管理者除了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对企业忠诚,不谋私利,忠实地执行公司的制度,当好总经理的参谋。有些表见官司正是因为总经理的一时疏忽,签了字,印章管理者不认真审查内容而造成的官司。出事后追究不了印章管理者的责任,但是给企业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在本文提到对“企业忠诚”而不是对“某一个人忠诚”。
3.2加强合同管理,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在企业的管理手册中都有,但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是流于形势,一是具体的内容不全,二是对违犯规章制度的人并没有预防措施和可操作的处罚手段。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到建筑施工企业构成经济风险的主要来源是项目部,就应该对项目经理建立一种激励和约束机制,约束机制中以风险抵押为主要手段,公司在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前,先与项目经理签订风险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应该具备明确双方关系、确定经营方式和范围、承包方式、甲乙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工程资金结算、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等。同时签订抵押协议,抵押可以分成三种形式,一是现金抵押,按工程总造价的5%到10%交纳现金。二是房产抵押,将项目经理本人的房产证交给公司并签订房产抵押协议书,去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三是机动车辆的抵押,凭机动车辆的抵押协议书到车管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实行风险抵押承包责任制度可以有效地约束项目经理的各种行为,但这也不是唯一有效的手段,还要和其他防范措施一并使用才能取得杜绝表见行为的效果。
3.3加强工程管理做好成本预控和阶段性控制
加强工程管理是防止建筑施工企业经济风险的根本,工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工程质量一旦发生大问题,对企业是致命的打击,造成项目经济风险的最大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同样对企业经济利益至关重要,发生一起重大的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就是几十万。因此,加强工程管理,是防止企业经济风险首要的任务,由此可见,防止企业经济风险,杜绝表见纠纷的发生,不是企业哪一个部门的职责,而是企业管理人员的共同职责。
事实证明,凡是给企业造成较多的经济纠纷的项目部,大都是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差,成本消耗高的项目部,因此做好工程成本的预控和阶段性的控制也是至关重要的。工程成本的预控,应该从工程的成本分析入手,确定工程的最佳控制成本,也就是与项目经理签订目标成本,列出成本控制表,将建筑材料、人工工资等,工程所发生的费用分类、分项计算出来,同中标的预算成本相对照,再根据市场实际材料价格,人工工资等确定最佳的控制成本,利润指标。
在施工阶段,根据工程进度对照成本进度表,所有分类、分项成本支出均不得大于成本控制指标,否则,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的核定,一定要有专人把关,施工现场审核,不允许有作假现象存在。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材料款的支付,由项目经理根据工程进度中各种材料的需求量,报材料计划及购货地点,由公司控制支付。防止挪用工程款,即使打欠条也是在公司的严密监控下进行。
对于挂靠的项目部,更要严加管理,前面我们所说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经济风险来源于项目部,确切地说,更大的经济风险来源于挂靠的项目部,挂靠的项目部经营管理水平低,专业管理人员不配套,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不考虑严重后果。有些项目经理恶意制造经济纠纷。对这些项目部,企业要派专人进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杜绝管理漏洞,达到企业和项目经理双赢的目的。
3.4加强工程资金管理,防止挪用资金
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实行经济技术承包的工程,工程资金失控也是造成企业承担经济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有人认为,项目经理承包经营,又交了风险抵押金,不必过多的管理他们的财务。因此,有些项目经理误导业主,一是说把工程款打到项目经理个人账户上就代表公司了,二是说工程款打到公司账户上,公司会挪用,工程交不了工。因此,业主直接拨款给项目经理。加之资金不到位的工程较多,会产生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挪用本工程款支付其他,本工程赊欠材料、人工工资较多,造成经济纠纷,构成表见行为,企业受损。
因此,无论什么样的项目部,工程款必须进公司帐户,再由公司审查后拨付项目部,监控工程资金流向,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另外,在与业主签定工程施工合同时,要有个约定,工程款不进入公司帐户,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业主负责。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在选择投标工程和投标项目部时,对资金不到位的工程,不能选择没有经济实力的队伍承担施工,否则后患无穷。
建筑施工企业是一类管理较复杂的特殊企业,加之建筑市场开放后,施工队伍流动性大,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因此,只有加强管理,不能赋予管理人员过多的经济权利,要设法降低施工队伍的流动率,不要随意接受不明底细的施工队伍,加强企业用工交流,加强对行为人的监控,包括已离开企业的行为人的监控,使企业经济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关键词:实施,合同管理,问题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works contract manag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 for project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s and contractors must abide by the legal documents, the two sides must fulfill the technical and economic document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in the building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effective measures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implementa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
中图分类号:TU7 F40
引言: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的最后实施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的特点。工程施工合同无论对发包人和建设单位,还是对承包人和施工单位都是十分必要的。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具有它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标的物特殊、履行周期长,条款内容多、涉及面广,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
一、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依法制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少承、发包双方,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及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做逐条分析和认真订立。订立的合同很不规范,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由于施工合同中缺少约束彼此行为的条款,甲乙双方各自为敌,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2.签订合同不严谨,条款不全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3.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其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例如:甲方认为承包单位应服从甲方;甲方随意将分项工程进行分包;对包工包料工程,甲方强行采购质次价高的材料及甲方不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等。承包单位为了在施工中得到更高的利润,违反施工常规、偷工减料、采购材料以次充好。
二、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1.建立合同实施的保证体系。(1)建立合同管理体系,配备高素质的人才。(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培养全面合同管理理念。大力贯彻全面合同管理观念。(3)组织项目小组成员和各工程小组负责人学习合同文件和合同分析文件,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对合同概况、主要精神、合同总目标有较为深刻的理解,树立全局观念,避免施工中的违法行为。(4)将合同事件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并做出问题的说明完不成责任的影响和法律后果。(5)建立有效方便的文档系统,使合同的监督、跟踪和诊断工作正常进行,有利于及时正确地决策,而且在发生纠纷时能及时地提供有力的证据。(6)建立报告和行文制度,工程中合同有关各方的沟通都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最终的依据并形成制度,这样才能保证各工程活动有根有据。(7)充分发挥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作用。
2.及时做好合同跟踪。(1)对合同文件和各种工程文件资料进行分析整理,或通过对施工现场的直接了解得到反应工程实施状况的信息。(2)分析工程实施状况与合同、合同分析文件等的差异和差异程度。如未完成合同责任、工期拖延、成本超支、质量不合要求等。(3)分析工程中存在的问题,评价合同履行情况,提出分析报告。
3.根据合同分析结果,实施有效的合同监督。(1)现场中对各工程小组、项目小组或分包单位工作的监督,给它们以合同方面的帮助,如落实计划、提供工作保证、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合同方面的解释。(2)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合同监督,协调与他们的关系,如督促他们完成合同职责,检查对方合同责任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进行合同索赔与反索赔,处理合同纠纷。(3)参与各种检查验收,并提出相应的报告。(4)对各种来往信件、请示、签字指令、会议纪要、索赔文件、合同变更文件等做合同方面的审查和控制,并记录在案,及时预防行为的法律后果,弥补自己工作中的漏洞,而且有利于寻找对方工作中的漏洞,及时提出索赔要求。(5)经常性地解释合同,对工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进行合同扩展分析。(6)收集、整理、保存各种工程资料。
4.防范工程合同违约行为。(1)谨慎订立合同、减少瑕疵合同以减少违约的发生。(2)业主、承包商在合作中存在目标分歧的情形下,应借助各种制度安排来协调合作中的目标分歧以实现合作的潜在利益:包括工程监理制度,质量保修制,质量事故处罚制度等。(3)要让监理发挥良好作用,抑制承包商的风险。(4)加快信用制度建立,提高故意违约成本。(5)可重新定位工程合同主体的关系。
三、施工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措施
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国家已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新的计价模式给与了施工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
1.清单计价模式下存在的风险
(1)清单有漏项的风险。
(2)清单项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风险。
(3)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
由此可见企业若想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资潜在风险,必须分析在此种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完善专用条款,增加合同的约束力。
2.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的应对措施
(1)大力推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表述形式。FIDIC合同条款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应用,一方面是由于FIDIC合同条款本身的严密和完善,同时它能给工程管理带来便利,可减少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争议。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不断完善,广大业主及施工企业将能提高对合同示范文本的认识,大力推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表述形式,它必将从根本上改变合同管理的现状,减少合同中的矛盾与错误,提高合同履约率,进而提高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2)严格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为明确权利和义务以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而订立的协议文书,具有很强的法律依据,因此施工企业要严格合同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合同法规和条款,吃透其精神。凡是涉及到验工计价时间、方式及工程款结算的违约条款,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必须填写清楚,切忌模棱两可,尽量避免和消除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隐患。
(3)加强承、发包商双方对合同的法律认识,增强索赔意识。依法运用施工合同监督、评审等管理手段在施工进程中可以减少或避免施工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出现的偏差和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可能引起的合同矛盾纠纷,减少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把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这一管理意识作为约束建筑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建筑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合同履约的行政监督及法律处罚力度,充分体现法律的威慑能力,从而可以把招投标管理与合同管理落实到实处。平时要善于收集、整理与施工索赔有关的依据和资料,一旦发生纠纷,要用法律武器向对方进行施工索赔。
四、结语
总之,在合同管理中,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实事求是,使合同管理贯穿于从投标到工程竣工的全过程,既有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又使技术和经济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管理技巧;建筑市场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3.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4.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至今,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范围广,牵涉了来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多方管理。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实践,认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拟定合同文本的内容时,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现状进行深入调研,使拟定合同具有预见性,且要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拟定合同文本要把握以下要点:明确合同订立时间及优先顺序;约定价款中核定工程量清单的时间期限;专用条款中明确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重视索赔条款的拟定。应该对所拟定的合同初稿进行合法性分析及完备性分析。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签订与实施合同的条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确保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齐全、合同条款齐全、合同用词准确、对工程可能出现的不理情况有足够预见性。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筑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笔者认为,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则是指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时间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而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能够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各种问题做出正确决策。鉴于当前成本核算人员因对现场合同情况不熟悉而不能将费用索赔的项目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的现状,建立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作为一名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能够熟练运用建筑单位所设立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要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将其作为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力武器。
3.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认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
(2)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3)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4)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4.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丰富,真实地反映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能够总结和归纳再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合同终止之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实现工程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与具体的工程实施计划进行分析比较,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客观评价,从中找出差异和干扰因素并分析其原因。通过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总结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用于指导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提高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的成交率和合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目标。
(三)结束语总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讲究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李幼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7,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