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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FOF基金快速发展
目前,中国市场上外资PEFOF(私募股权投资的“基金中的基金”)不断增加;然而中国本土PEFOF尚不具规模;此外,虽然中国各地政府纷纷成立了引导基金,然而采用PEFOF模式的政府引导基金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针对中国市场PEFOF发展中遇到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本土基金管理人相对较少、政府引导基金的诸多限制等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明确合资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的市场化PEFOF,并先后和智基创投、德同资本、软银中国等多家外资基金管理人合资设立了人民币基金。这种由本土PEFOF与外资基金管理人合资设立人民币基金的方式本意是想帮助外资基金管理人在国内设立人民币基金,但遗憾的是这种方式也同样遇到了不少操作层面上的难题。首先,外汇管理局对于资金的流进管制较大,给合资基金的运作造成一定障碍。其次,合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仍被视为外资,一方面受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另一方面由于受到合资人民币基金的投资,被投项目也会变成合资性质,导致审批过程需要经过商务部门。此外,在退出方面,由于合资基金到目前为止还鲜有退出项目,未来会遇到何种监管问题目前仍是未知数。
所以,政府应尽早对外资基金管理人参与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进行重新界定,尽量解决因政策、法律或法规的不完善而造成的投资管理缺失问题,逐步减少无法可依、无例可循的尴尬局面,否则将限制PEFOF市场在未来实现真正意义的壮大。
合格本土基金管理人亟待增加
PEFOF的出现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PE行业的逐渐成熟,而作为投资PE基金的PEFOF,它需要有足够多的合格PE基金管理人可供选择。中国PE行业经过10年的高速发展,已达到了一定的专业程度,市场上大约有300多家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这其中有不到100家已达到PEFOF投资的标准。而在这些基金管理人当中,外资身份占绝对主导,合格的本土基金管理人却相对较少。目前,运作过十亿美元规模以上的本土PE团队并不多见,而一些临时组建的“精英团队”短时间内尚难获得足够的信任。所以如果未来PEFOF想要实现井喷式增长,本土基金管理人亟待增多。
在国内市场上,高层基金管理团队成员多由具有海外专业背景的投资人或成功经验的创业者所组成,而中低层管理团队成员普遍行业经验较少,需要不断积累实战经验。在选择基金管理人的时候,我们建议PEFOF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考察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人员,包括他们的职业背景、历史业绩、过往经验以及人员稳定性等;二是要了解基金团队的投资策略,考察其与PEFOF自身的思路是否匹配。三是要求基金管理团队对国内政策、法律和法规具有清晰的认识,能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快速的策略调整。
加强政府引导基金的市场化引导功能
在创业投资环境还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民间资本缺少投资的意愿,而在这个时候,政府出面进行引导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引导基金往往对创业投资企业设有较多限制,例如投资区域、投资行业、退出优先级等,造成引导功效欠佳,吸引民间资本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我们建议:引导民间资本的前提是政府引导基金要尽量实现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并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发展机构投资者参与PEFOF
一个成熟的机构投资者群体是PEFOF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未来发展的根本。现阶段我国机构投资者严重匮乏,PEFOF的资金多来自政府和国有企业,而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拥有庞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大型机构投资者由于国家政策的制约,尚未大规模进入PEFOF领域。所以,如何吸引机构投资者参与已成为PEFOF基金管理人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我们建议:PEFOF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潜在机构投资者对PEFOF运作模式和附加价值具有清晰的认知,做好关于基金挑选、回报持续性、风险控制和专业服务等诸多方面的投资者教育并向机构投资者介绍国际PEFOF的成功经验及案例。同时,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放宽对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PE行业的限制,尽早缓解PEFOF投资者稀缺的困境。
拓宽PEFOF的退出渠道
PEFOF的退出依赖于其所投PE基金的退出。目前本土PEFOF除了通过PE基金所司的上市和并购实现退出以外,尚缺少其它退出渠道。但如果市场退出渠道不够通畅,PEFOF势必将无法吸引投资者的参与。专注于PE二级市场投资的科勒资本(Coller Capital)在2008年的研究数据中显示,国际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机构投资者支持PE二级市场交易的行为,其中有三分之一机构投资者通过PE二级市场购买股权,而五分之一的机构投资者通过PE二级市场出售股权。
因此我们建议:国内PEFOF可以探索通过PE二级市场或各地产权交易所实现退出的可行性,利用这些市场的流动性增加PEFOF退出的灵活性,以便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下给PEFOF投资人创造提前退出、实现盈利的机会。
QFLP破冰意义深远
作为近期热点话题之一,一份关于外资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的文件目前已经过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多次讨论,预计将于近期公布。该试点方案将率先“落户”上海浦东新区。
试点方案将参照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模式,通过设立类似的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由外管局批准额度的方式,允许国际LP(有限合伙人)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
人民币基金后发制人,LP匮乏为发展瓶颈
在中国私募股权市场上,人民币基金募、投活跃,正走出一轮后发制人的市场行情。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基金募资方面,2009年共有105只人民币基金成功募集122.95亿美元,新募基金数和募资金额分别占总量的84.7%和65.4%,首次在新募基金资本总量上占据市场主导地位;在投资方面,人民币基金共发生328起投资案例,涉及投资金额为29.24亿美元,活跃度首次超越外币基金。
但人民币基金募、投规模偏小仍是不争的事实。从新募基金平均募资金额来看,2009年人民币基金仅为外币基金的三分之一;从投资金额来看,人民币基金投资金额为29.24亿美元,同样仅有外币基金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困扰人民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资金来源单一,结构有待优化。现阶段,我国人民币基金LP主要是政府财政(政府引导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民营资本(民营企业/富有个人)。其中,政府资金往往行政色彩浓重,民营资本资金规模较小、持续性不足,而我国地方养老金、企业年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拥有庞大资金存量和投资能力的大型机构投资者由于国家现行政策的制约尚未能参与到我国人民币基金的募集之中。由此可见,LP匮乏是制约人民币基金发展的主要瓶颈,问题亟待解决。此次试点方案的出台,海外大型机构投资者的准入将是人民币基金下一轮发展大潮的助推器。
外资PE两大困扰或将“破冰”
由于我国外汇管制严格,因此造成外资PE在境内设立并募集人民币基金一直存在困扰,而试点方案的推出或将有实质性突破。首先是美元汇兑问题,即QFLP投资境内人民币基金以及所投基金本金及收益的汇出。由于此前受“142号文”的限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为此,当前境外资本参与人民币基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时存在颇多考虑。而目前来看,新试点方案在这一问题上有较大突破,并在境内投资收益与本金购汇成外汇并返还给境外投资人时,QFLP制度将提供自由结汇的绿色通道。
其次是QFLP所投人民币基金的“国民待遇”问题,即所投人民币基金投资限制以及审批问题。按照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资创投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就是说,基金资金来源中只要有来自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就可以认定为外资创投,将受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和要求限制。关于外资PE“国民待遇”问题,新试点方案有望明确获批QFLP设立人民币基金可享受本土基金待遇,仅对投资项目所处行业有所限制。然而,这一问题能否有实质性突破,目前还有待最终方案的证实。
缓解外资PE与美元LP的矛盾
随着人民币基金的快速发展,外资PE纷纷试水人民币基金。同时管理美元和人民币基金的PE机构有如“双栖动物”,若是红筹架构,人民币不能去海外投资的情况下用美元基金投资;若是在限制性的行业,只允许人民币投资的情况下,用人民币基金操作,操作较为灵活。但在出现被司不要美金只愿要人民币的情况时,GP则要多方权衡,考虑美元LP的利益需求。
尽管目前GP的有相应的处理方法,如将投资分析记录如实呈献给美元LP,或将人民币基金部分收益补偿美元LP等,但个中矛盾依然存在。若试点方案能够顺利实施,QFLP制度将为外资LP打通绿色通道,为其参与境内人民币基金提供极大便利,也将有效缓解GP与美元LP之间的矛盾。
上海率先打造外资PE天堂
在发展外资PE方面,上海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发展战略确定以后,鼓励股权投资在沪发展的推动工作也逐步进入正轨。为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上海比照国际金融机构奖励政策而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补贴、现金奖励、人才吸引等办法,同时,黄浦、杨浦、徐汇等区也纷纷出台了区域性的激励措施,筑巢引凤。此外,上海也十分注重结合地区特点,在吸引外资投资机构发展上大做文章,有针对性地出台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相关办法,在吸引海外投资机构落户上形成自己的特色。
早在2009年8月份,上海市金融办就曾建议采取QFII的模式解决外资PE入股人民币基金的方式,上海市和国家外管局等有关部门也多次商讨,外资基金管理公司结汇后的资本金可以用于自己发起的人民币基金。而此次出台的试点办法中不仅解决了外资GP入股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的问题,还将解决其他外资LP参与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设立的问题,这意味着上海浦东新区将成为吸引外资PE参与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热土。
同享“国民待遇” 本土外资PE同台竞技
对于本土外资PE的竞争格局,据清科研究中心数据显示:在管理资本量上,截止到2009年末,外资PE仍较本土PE有较大优势;在新募基金情况上,2009年本土PE较外资PE在新募基金数和新募资本量上均领先,这一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源于外资PE募集人民币基金的尴尬局面;在投资方面,2009年,本土PE在投资案例数上领先,而在投资总额方面略逊于外资PE。
以上情况显示,尽管本土PE发展迅速,但外资PE仍占据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主要地位,而在QFLP试点方案推出后,对于外资PE无疑是重大利好,对于本土PE也会造成竞争压力。本土PE近年来在品牌、专业性等方面也有较大提升,凭借其对国内环境的熟悉仍占据一定优势。对于日后本土和外资PE的竞争,将更多的取决于各自的业绩、口碑以及专业性等因素。
国内基金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浅谈
国外有限合伙人(LP)历经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对于我国发展壮大本土LP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参照国际标准LP主要包括以下几大类别:①养老基金:包括公共养老基金、公司养老基金、工会养老基金 ②国家财富基金 ③银行和金融服务机构 ④保险公司 ⑤资产管理公司/组合基金 ⑥高校捐赠基金 ⑦富裕家族 ⑧基金会等;而根据研究机构Preqin调研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太平洋地区的近300家LP当中富裕家族/基金会占比最大。(见图1)
相比之下,国内基金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事件却鲜有发生。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建设与完善,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已逐步获得参与直接股权投资的许可。例如,国家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民营企业等都已积极地投身于私募股权投资的尝试之中。所以未来基金会将如何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自然成为了业内较为关注的话题。
非公募基金会比公募基金会更适合私募股权投资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基金会成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无论在资金来源、财产管理、项目运作还是自身建设上都极大地依赖于政府的支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政府管辖的公共领域逐渐放开,同时社会财富充沛,民间资源介入公共领域的积极性高涨。尤其是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的出台,点燃了更多人投身慈善事业的愿望。新《条例》鼓励私人成立基金会,引导公民自愿把部分财产用于扶贫、支教、环保、社区建设、艾滋病防治、弱势群体保护等公益事业,参与公共服务领域。
严格意义上讲,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如果按募捐方式的不同,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
与公募基金会相比,非公募基金更适合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原因有三:①非公募基金会是独立法人,在人事、财务、决策等方面不依附任何个人和组织,所以在资产管理方面自主性较高,运作灵活;②公募基金会每年要确保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0%,很少有剩余资金能用来增值,而非公募基金会压力则较小,每年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0%即可,在投资管理方面更具优势。③非公募基金会的创办者很多是商业机构的成功人士,相对容易接受采取私募股权投资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理念。
民政部数据显示,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基金会总数达到了1597家,其中非公募基金会643家,而这643家当中有39家属于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在这些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当中,原始资金规模在两千万元以上的占比82.0%。在非公募基金会发起单位当中,企业或者企业家逐年增加,已成为数量最多的基金会设立群体。
非公募基金会保值增值方式单一
近年来,参与投资已成为众多基金会保值增值的普遍做法。现行的《条例》规定基金会保值增值须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但未就具体投资方式做出详细限定,即基金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并未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限制。
但是,资金的安全性是基金会正常运营的首要前提。目前参与长期或短期投资的非公募基金会多以大型基金会为主,有一些是委托给投资公司理财,也有少量是自己设立专门的投资部门进行管理。例如友成基金会于成立之后设立了北京友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无论投资方式如何,可以肯定的是目前基金会的投资收益总体占比很小,尚无法抵消全年运营开支。(见图2)
数据还显示,在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当中,高校捐赠基金会在资产管理方面做得最好,其投资收益总额在2008年达到了1.03亿元,占39家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投资收益总额的97.4%。而企业或企业家设立的基金会在投资收益上不及高校教育基金会,但优于名人参与设立的基金会。
基金会参与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益处良多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资金,从而向未上市企业(包括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扩张期、成熟期阶段的企业)进行权益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退出获利的一类投资基金。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会得到的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私募股权基金可以满足基金会长期性投资的需求。基金会的资金是一种长期性资金,需要保持稳定的现金流,保值增值和反通货膨胀的压力较大。而私募股权基金就是一种长期性投资产品,通常需要7到10年的锁定期。
其次,私募股权基金有成熟的安全性保障。资金安全是基金会投资的最基本原则。投资的亏损将会影响基金会正常的运作。因此,在基金会投资时,必须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保证投资的安全性。私募股权基金的一大优势在于其明确了基金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一致,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提高了投资的安全性。
最后,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良好的收益性,尤其对于尚未建立稳定捐赠渠道,资金来源得不到保障的基金会来说,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不乏是一种增强资金延续性的选择。在欧美市场当中,基金管理人除了获得管理费之外,还会获得投资分红。在这种激励机制下,基金管理人有很强的动力去追求最大利润。从美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历史表现可以看出,私募股权基金在过去20年中的年度平均收益率均高于纳斯达克指数和标准普尔500指数,也高于债券工具的收益率,符合基金会增值的要求。
非公募基金会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面临多重阻碍
这一政策将使年金增速快速扩大,从而为参保者带来更多实际利益,同时资本市场有望从中获得更多“活水”,相应资管机构也将迎来利好。目前具备企业年金资管资格的有11家基金公司,它们是海富通、华夏、南方、易方达、嘉实、招商、富国、博时、银华、国泰、工银瑞信。这些基金公司也纷纷表示他们将加大人力和物力来争夺企业年金的管理业务。对于公募基金,企业年金管理是一个香饽饽。虽然依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也就是企业年金管理费率低于一般的股票型公募基金管理费率。但企业年金具有雪球效应,随着企业工资水平的提高,企业年金规模会越滚越大,就算基金公司没有新增年金客户,其原有的年金管理规模也会扩大,日积月累,基数不断扩大,管理费收入自然也会十分可观。
富国基金分析人士表示,中国版“401k”的推出,至少会从三个层面对投资造成影响。
首先,年金市场有望出现“开源节流”。根据《通知》,企业为个人年金账户缴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员工向个人年金账户缴费有条件免税(4%以内部分免税),投资收益分配环节免征个人所得税,领取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税。这实际上是国家在促进“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同时,并通过企业年金账户向个人让利。
自2006年下半年开展市场化运作以来,截至去年二季度末,年金市场共管理资产5161.4亿元,并且最近两年几乎以每年约1000亿元的新增规模增长。而“401k”的出台,企业年金市场的增速有望进一步提速。
其次,固定收益市场有望持续迎投资活水。相比权益市场,年金入市或更多利好于固定收益市场。根据2013年3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关于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企业年金投资在一年期以上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银行理财产品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超过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135%,即最高杠杆比例可以达到1.35倍;相对而言,投资于股票、股票基金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30%。这意味着,随着人口结构老龄化加速、企业年金规模持续增加,固定收益市场将获得更多的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投资资产。
此外,与公募基金不同,企业年金采用资格准入制度,具有年金管理资格的基金公司有望直接受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新公告,年金投资管理机构共20家,其中基金公司共11家。截至二季度末,11家基金公司共管理年金组合854个,累计管理资产2216.6亿元,户均规模2.6亿元。其中,户均管理规模最大的公司为富国,旗下 32 个年金组合共管理109.7亿元,户均3.43亿元,远超2.6亿元的行业平均水平。
富国基金年金投资总监黄兴指出:“尽管我们的户数在具有年金管理资格的公司中不是最多的,但我们的户均规模最大,以央企和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客户质量高。同时,富国年金多年来管理规模一直保持增长,过去5年规模增长了10倍。”
创业投资企业(简称为“创投企业”)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所投资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以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创投企业作为连接资本市场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桥梁,通过对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其开发新产品的能力,并使其能够较快地进入资本市场,实现价值增值,进而带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本文拟通过对创投企业投资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及发展环境分析,提出其风险规避建议。
一、创投企业投资中小企业面临的风险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我国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创投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实施了多种投资项目,其投资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房地产、证券、无形资产等的投资。这些投资既为创投企业带来了巨大收益,同时也为创投企业带来了不同程度的投资风险。这些风险因素主要有以下4点。
1.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利于创业投资
创业投资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初具规模,但至今尚无一个全国性的行业法规,如果发生投资风险,就无法可依。此外,在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不少规定不利于创业投资,如《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对外投资、上市条件、发起人股流通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创业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2.中小企业资金管理不规范
资金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资金不足势必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在上市资源十分稀缺且上市门槛比较高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很难通过股权来进行融资。中小企业在得到创投企业的投资后,有时会盲目地进行企业扩张和项目建设,但由于中小企业缺乏控制投资风险的人员和经验,再加上其资金管理的不规范,往往会带来一系列的管理问题,导致资金利用不合理,从而对资金投资的未来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3.对创业企业的监控不到位
创投企业在投资后大部分仅充当普通股股东的监控角色,在管理阶段对创业企业放任自流,没有发挥创投企业对创业企业成长风险的预评判断作用。在信息披露方面,创业企业还有可能在运用资源方面出现机会主义倾向,在企业经营不善的时候,可能会隐藏负面信息以逃避处罚;而当企业经营良好的时候,又会隐瞒真实情况,以防止投资者索要更高的投资回报。
4.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
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的不透明、不规范、不公开,以及财务制度的不健全,增加了投资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投资者往往不愿意投资中小企业,即使投入了也不得不承担很高的投资风险。由于风险投资是一个投资期限长、投资结果不确定的过程,所以,很难获取关于整个风险投资过程的比较完整、准确的信息。投资主体虽然对未来情况(如某些定性评价指标)有所了解,但对可能的风险损失、投资收益变动等定量指标很难做出准确的估计。
二、创投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微观环境
1.国家给予相应的宽松政策氛围
2012年10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向各券商直投子公司下发《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子公司自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券商发行直投基金将由证监会行政审批监管改为在证券业协会备案,要求直投子公司或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签订受托管理其他已设立基金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证券业协会备案,协会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直投子公司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除取消设立直投基金的行政审批外,还首次明确界定了管理团队的跟投行为:直投基金的投资管理团队可以作为直投基金的出资人对直投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简称《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可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上述规定意味着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将从二级市场向股权投资领域延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可设立直司参与PE投资。这样,公募基金就可以凭借其丰富的客户资源及二级市场的投资经验,在基金募资或并购投资方面占居一定优势,长期来看,公募基金入市对PE市场格局及行业监管模式均有深远影响。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是我国首次就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问题作出的系统、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征程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多项政策,包括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扩大至全国,鼓励创新、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从以上的政策和措施可以看出,国家有关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已陆续出台,在坚持稳中求进、稳中有为、稳中提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同时,已开始逐步有序地推进金融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更有针对性地扩大内需,更扎实有效地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2.创投企业具有为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优势
一是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增值。规模小、资金少的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较差,再加上相关工作人员不专业,从而造成投资领域的剧烈震荡,威胁创投企业资金安全。创投企业在对风险企业进行投资的同时,不仅提供资金,更重要的是提供增值服务,会派出管理专家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了解和掌握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差异化优势,掌握中、后期项目的成长性、规范性及财务等指标。这是创业投资区别于传统投资的一大特征,也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创投企业通过跟踪服务,可以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内在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增值。
二是帮助企业筹集后续资金。创投企业往往与投资银行、基金组织或者保险公司等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创投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为创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筹集后续资金,推动创业企业公开上市或者发行债券,让企业得到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所以许多企业就会主动寻找那些在投资业内有广泛联系的创业投资公司或个人,以寻求后续资金的供给。
三是帮助企业寻找重要的客户和供应商。创投企业不仅利用它们已建立的无形关系网为创业企业寻找合适的管理人员和募集资金,而且还经常为其寻找合适的供应商、销售商等,帮助企业顺利进行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
三、创投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风险规避建议
1.政府部门应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适应创投风险管理的客观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使创投企业能够依照法律解决一些实质性问题,如税收、外汇管制、退出机制等。为加大对中国创投发展的支持力度,政府应制定和出台能真正推动创投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2.相关管理部门应注意建立完善创投资金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流通性要求资本市场有完善的退出机制,从而使投资人有机会进行新的投资,以提高资本的利用率。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公开上市、企业并购、股份回购和破产清算等。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家实现利润、收回原始投资的最有利渠道,但是严格的审批制度和有限的席位,使得大多数的中小企业难以满足上市要求。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投资对象的高风险性,使得创业投资公司不能准确预测其投资能在何时以何种方式退出,甚至能否退出从而产生创投资本不能退出或不能完全退出的风险,因此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受资企业的发展来进行综合考虑管理。
3.创投企业应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创投企业的发展。近年来,一种新的激励制度,即股票期权制度业已显示出其有效性,这已被国外实践反复证明。股票期权是一种未来以确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倘若公司股票价格上涨,超过确定的认购价格,股票期权享有者可以以确定的价格购买股票,获得收益。可见,股票期权制度可以激励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风险投资运作人员努力工作,注重公司长远利益及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利于培养风险投资家,提高风险投资的成功率。所以可以在我国创投企业推广建立股票期权制度。
4.创投企业要审慎选择与评估风险投资机会
创投企业要对投资对象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与前期评估。在进行风险投资前,要对投资企业或项目各种影响资本增值与退出的风险深入分析,设计相应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方案,把风险管理的策略转化为风险投资协议的若干条款,运用到实践中。
指数基金是投资好品种
2009年A股的强势单边上涨,基金发行重拾往日的活跃,大大激发了投资者的热情,但年底密集发行的新基金也让投资者困惑于对基金的选择。
“就目前市场看来,指数基金不妨是基金投资的最好品种。2009年10月、11月、12月,指数型基金发行量分别占当月基金发行量的29%、31%、60%,占比逐渐提高。”安信证券基金分析师认为认为,“这是由于2009年以来股指的强势上涨,使指数型基金成为最大的受益者,投资者对指数型基金信心大增。”
东航金融分析师李茜说,指数基金(ETF)在2009年不论是从发行规模还是业绩上表现异常抢眼。由于2010年更大的可能是呈现震荡行情,所以我们并不建议买入并持有指数基金,而是建议投资者选择指数基金(ETF)做波段。
她说,目前市场上包括联接基金在内的ETF基金有12只,风格各不相同,投资者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环境以及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ETF做波段。另外,震荡市场行情比较适合主动操作的灵活配置型基金,震荡市场对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投资者应选择擅长选股择时的优秀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投资者如何选择指数基金,具体可以参见下表:
选择分红次数多的基金
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分红次数多的基金也是投资基金的一个方向。现在,普通投资者都难以把握市场的不确定性,不知道如何选择恰当的时机去赎回,尤其在市场出现大幅调整的时候更是心乱如麻。分红可以让投资者达到落袋为安、减少投资亏损的效果。
基金分红主要有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方式,投资者可以自主选择。选现金分红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选红利再投资也不需再付申购费。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分红既能在市场波动前及时将高收益获利了结,又能吸引大批投资者,借以扩大基金规模,实现更好运作。目前国内的公募基金在招募说明书中都有关于分红的承诺,大部分一年分一次,也有一年分4次的。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一份对基金分红统计数据显示,自成立以来,华夏回报分红高达40次,仅在大牛市的2007年就实现了16次分红,累计分红金额为每10份20.122元。另外,兴业可转债分红36次,嘉实超短债分红35次,易稳健收益分红24次,富国天利分红22次,易方达策略分红21次,易稳健收益分红21次。
2009年分红次数多的基金有,富国天丰2009年2月到10月共分红9次,累计每10份派0.645元。另外,大成策略、长信双利都分红4次,分别为每10份派5.3元和3元。工银价值分红3次,累计每10份派4.9元。
如何选择分红次数多的基金,业内人士认为,投资者不仅要了解基金历史的分红记录,还要仔细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收益分配条款。每只基金的收益分配的次数都有些差别,对“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注释也不一样,有的基金只要满足净值大于1元的条件,而有的基金必须满足基金当年实现收益。
目前,封闭式基金实施每年强制性分红,而开放式基金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对开放式基金,该办法仅仅规定基金合同应该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所以,投资者如果想投资分红次数多的基金,不妨选择封闭式基金。一是封基有一定的折价,二是封基有强制分红的规定,可以让投资者每年都能实现收益“落袋为安”。
从市场情况看,封闭式基金也是非常具有投资价值的一类。进入2009年四季度以来,从10月份开始整个封闭式基金市场基于年度分红的预期开始走强,11月在10月份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又有进一步的上涨,传统的封闭式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涨幅超过8%。截至12月17日,包括创新型封闭式基金在内的整体折价率为17.84%,期限超过3年的长期基金整体折价率20.02%,3年内到期的短期基金整体折价率9.68%。其中,折价率在20%-30%之间的基金18只,折价率在10%-20%之间的基金11只,折价率小于10%的基金1只,溢价交易的基金2只。
对长期投资者来说,如果投资者的投资期限是一个相对较长的区间,那么封闭式基金带来的收益往往是非常可观的。在具体品种的选择上,折价率较大、业绩表现较好的封闭式基金值得重点关注。
另外,专家指出,投资基金不应当是搞投机,见利忘形,见钱眼开,追涨杀跌,而要对基金要有耐心,周期性的变动很正常,要看得更为长远。作为新基民在选择基金时,可以从四个方面人手,第一,对基金公司有所了解。基金公司是基金的运作者,基金是否能有很好的收益,是否会有亏损的风险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关系很大,所以作为新基民更应当多了解一些基金公司的情况,作好充分的比较后再选择较为可靠的基金公司。
第二,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基金。若可以承担较大的风险,可以优先选择股票型基金,若风险承受能力较弱,则可以考虑低风险的保本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基金。承受风险中性的人宜购买平衡型基金或指数基金。与其他基金不同的是,平衡型基金的投资结构是股票和债券平衡持有,能确保投资始终在中低风险区间内运作,达到收益和风险平衡的投资目的。
关健词:产业投资 基金 资本市场 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投资基金与金融发展》(徐洪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8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PE)发起于在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是全球金融领域20世纪以来最成功的创新成就之一。60多年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在不断发展,己经成为全球金融市场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开阔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尤其为那些正处于创业期和成长期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其发展所必需的资金来源,而且还为一大批创新型和高新型企业的带来了快速增长与自我价值实现。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以非公缘姆绞秸攵蕴囟ǖ娜禾寤蚧构募集私募股权资本,以公司的股权为主要的投资对象,对其进行权益性投资,获得比较大规模的投资基金,由一些专门负责股权资本投资与管理的专家进行管理与运营,他们会适当的参与以下自己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长期持有这部分股权从而获得股权收益,或者选择在一定的时间内,在适当时机时退出股权投资,即通过管理层回购、上市、并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从而达到投资盈利目的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
二、私募股权的特点
1.流动性低,投资期限较长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私募基金投资和运作的载体,它是用来进行投资的一种基金。它和其他种类基金一样,都具有一般基金所具有的特点与属性,它们的实质是一种特殊信托关系的具体体现,但是它独特之处在于它的投资期限一般较长、流动性较差,因为它的投资一般都是实业投资,等到所投资的企业价值增值往往需要很长一段时间,而且它主要是针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行投资,没有公开的股权交易市场,投资者大多只能是通过协议来转让所持股份,因此投资的流动性较差。
2.高风险高回报
私募在享受着企业高效成长所随之带来的丰厚资本增值扩大的同时,也承担着较大的投资风险。由于被投资的这些企业往往处于初创期或者成长期,投资运作期限较长,企业财富价值大幅增大往往需要一段很漫长的时间。公司的发展中充满了不确定性,而高新技术领域快速的更新换代节奏也使被投资企业的发展之路不那么平坦风顺,随时都有可能处于被市场淘汰的风险中。正是因为这样,私募投资的成功率不是很高,但是一旦投资取得成功,那么等待投资者的必将是超高的投资收益。
三、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近两年已经为私募股权投资创造了良好的发展壮大条件,私募股权投资在经济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但是在其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私募的壮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虽然《企业法》、《公司法》、《信托法》等三大法律规章已经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式进行了基本的法律约束,但是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章制度,各个监管部门和机构为了促进和发展本部门所管辖的投资机构进入私募市场,纷纷制定并出台了自己的规章制度用来规范私募组织,如证券公司出台的集合理财计划,信托公司制定的资金集合信托计划等等。这导致了QDII、理财市场的监管上出现不统一的现象,并延伸到了PE市场。以各个监管部门和机构为主的各种监管制度规章,已经成为了PE进一步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
2.专业人才、风险控制障碍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过程不仅仅是简单的资本注入,而是要结合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融资规划、财务税务管理、经营理财管理及科技研发等众多专业知识,只有具有这些综合知识储备、极强专业素质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综合型投资管理队伍,才能够在一系列的专业投资决策管理中完成交项目选择、资本注入、适当时机退出获利等运作。缺乏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才,就会导致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绩效水平总体偏低,这会降低企业从私募股权基金进行融资的吸引力。
3.募资渠道较窄
私募股权基金出现募资渠道狭窄的障碍,这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私募股权基金一方面难以摆脱固有的募资渠道困局,另一方面受到外部经济大环境影响难募集资金。固有的募资渠中,政府指引的资金在使用时寻在诸多的限制条件,其强调要保证基金的安全性。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投资还存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上的障碍。私募股权投资的门滥较高,资本小的民营企业家和普通社会公众鲜有可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的机会。这就直接导致了私密股权基金的融资渠道狭窄的困境。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法
1.相对完善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出台一套与《合伙企业法》相配套的统一实践操作规章,使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一个清晰的法律上定位,明确企业主体资格认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相关部门应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财政税收支持、深层次资本市场建立等方面具体细化实施法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保;三是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法》、《社保基金管理办法》、以及《保险法》,使监管客体选择投资对象时不再有那么多限制,允许养老金、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遵循国际私募股权基金的实践经验,实现资本增值的目标,同时拓宽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2.培养具备综合素质的投资团队
我国的一些私募股权基金团队在专业胜任能力上还有待提高。我国的有些私募股权基金目前仅仅只是种低买高卖的挣取差价的行为。私募股权基金应该充分的发挥其在资本市场所应有的作用,不仅仅只是出租人,而是切实地去调动市场的闲散资金,使资本市场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稳定资本市场秩序。但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基金管理团队对企业的投资运作有相当高的专业水平和把握能力。因此,提高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的自身专业水平,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开阔公众的融资渠道
开阔融资渠道如向公众开展资金募集,加强持续运作的能力是解决现有投融资渠道收紧的重要举措。目前的私募股权基金资金的来源主要是收集少数富裕阶级的闲置资金,这类群体对资金的投资回报率要求相对较高,对资金的运作使用时期要求较短,想要在短期内获利并收回本息,这与大部分中小企业成长周期并不匹配,往往导致被投资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过于急功近利,经营风险加大。相比之下,面向公众的融资渠道,具有单笔资金额度小、总体量却巨大、中长期回报低的特点,更适合企业的成长发展周期,更适合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运作。(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参考文献:
[1] 盛立军.私募股权与资本市场[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2] 李昕D, 杨文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M]. 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8.
[3] 邓康桥.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及控制策略[J].经济论坛,2006,(18).
关键词:PE;监管模式;自律监管;政府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5-0048-04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简称PE)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和产业创新的结果,是近年来全球金融市场出现的重要现象或耀眼的金融亮点,在国民经济中担任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继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PE在上世纪80年代引人中国,其间一波多折,致使本土PE发展缓慢,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外资PE。中国经济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重要阶段,急需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创新型国家建设,实现经济增长模式战略转型,我国PE行业的监管与规范显得尤为迫切。PE起源于美国并在该国得到了充分发展,随后迅速扩展到欧洲大陆、英国以及亚洲地区,并相继出现了英国模式、德国模式、日本模式和台湾模式。
PE监管模式分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两种形式。行政监管是由政府先立法,而后根据法律实行监管的模式。自律模式是指由行政制定行规来规制。本文首先对PE监管模式进行国际比较,提炼出经验借鉴,然后在监管模式选择的理论基础上,试图构建一套比较全面、清晰、完善的PE监管模式。
一、PE监管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PE的监管模式
美国PE业经过长期持续发展,以体系完备、模式成熟、机制灵活且监管得体成为PE业效仿和借鉴的对象,其监管模式是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
截止目前,美国没有出台专门的PE管理办法,美国政府在修改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的基础上,通过了全国性的《1996年证券市场促进法》,它们构成了美国PE的现行法律框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小企业管理局是美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机构。监管理念是减少政府干预,美国的法律是“法无禁止即许可”,这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自由发展创造了很好的空间。其主要特征是注册豁免、鼓励发展和放松监管。PE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美国证券法(1933)规定,如果PE以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则可以豁免SEC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办理注册,但其它内容不能豁免,此注册豁免避开了金融监管,投资自由度很大。(2)对PE投资者的要求非常严格,主要表现在对投资人数限制在100人以内和只能向“有资格的买主”募集才能获得豁免。(3)对PE行为的规制方面,禁止公开宣传发行等。
对PE市场运行的监管则更多依靠私募股权基金协会自律监管,现在为主导的全美风险投资协会(NVCA)成立于1973年,代表了在美国从事PE的大多数私募股权投资机构,1996年NVCA了《美国风险投资协会交易标准》。NVCA要求:(1)会员应为专门从事VC或PE进行投资;(2)会员须雇佣至少一名全职直接从事PE投资的专业人员的专业团队;(3)对会员公司管理的专门用于PE数额做了最低限制,即不少于500万美元,以保证其主要从事私募股权投资的性质;(4)会员必须在美国有经营场所;(5)私募股权基金经理须为美国人或在美国定居的外国人以便实施有效的监管;(6)会员的行为必须遵守美国的税法和相关法令,会员在投资前后必须使用专业的方法等。
(二)英国PE的监管模式
英国PE的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法律监管为辅。主要体现在监管主体和监管法律两个方面。监管主体包括PE的主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和自律组织英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BVCA)。FSA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实行市场准入监管,成立或运作的PE公司通常需要经FSA批准,由FSA对申请设立的PE法定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只有符合条件的PE才予以批准。同时英国更强调BVCA的监管作用。BV-CA的主要职能为业务培训、政策游说、行业研究和协调关系等。加入BVCA是自愿的,协会理事会自行决定是否接纳会员的加入,对会员的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
监管法律对PE监管最大的特色体现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信息披露是英国PE监管的一大特色,通过信息披露,了解私募股权基金的现状,实现全程和实时监管。为此专门出台了《私募股权投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指引》,强制要求PE披露其投资的信息、规定披露的内容等,给私募股权基金明确的法律指引,从而保证较高透明度的投资和运作过程,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FSA对PE的市场行为并不过多进行限制和干涉,保证了严格自律基础上的有效监管。
(三)日本PE的监管模式
日本PE的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管为主,较之英美两国都更为严格。日本明确禁止私募证券基金,但对于PE法律并未予以禁止,由于PE的来源主要是政府和金融机构,因此在PE监管中政府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大藏省下设证券局集中行使监管权,以《证券投资信托法》为主要的PE规范法规,仅允许构建信托方式的组织形式,并对投资资金的投资范围有严格规范。
PE的发行和审核等制度都受到严格监管,虽然一再修改的法律对于行业自律等监管方式予以肯定,授予了其后建立的行业自律组织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大藏省的完全监控权使其难以发挥,PE的运行和发展都是在政府的宏观调节和直接引导之下,同时其取得的成果与政府精心培育、努力支持和严格监管等密不可分。
(四)国际经验的借鉴启示
综上所述,美英日三国因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发展程度、法律体系、文化差异和市场差异等因素在PE监管模式上呈现出不同的监管模式。美国的监管模式启示我们,我国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英国的监管模式启示行业自律监管体系是易于自我平衡和自我约束的监管模式;日本的监管模式启示政府调控能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如美国,单纯依靠法律难以达到最好的监管效果;我国的基金业成熟度不如英国,因而采取自律监管的模式与我国PE初级阶段不相适应;我国的资金来源单一程度不如日本,日本严格的政府监管模式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发展。因此,在我国PE监管模式的探索中,一定要结合我国PE现实,审慎前行,不宜完全照搬发达国
家的监管模式,做到发展与防范并重。
二、PE监管模式的理论基础
要采取何种模式为主对PE进行监管,主要取决于监管的直接成本和监管失效后给社会带来的事后处理成本的比较。一般而言行业自律监管的成本比政府监管的直接成本要低得多,但行业自律监管模式要做到行之有效,前提是声誉机制能产生约束作用。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法律法规比较健全和完善,诚信和声誉是个人和企业的重要生存资本,因而可以实行行业自律监管为主的模式。但道德风险的存在,会导致市场失灵,如果要采取行业自律监管,前提是行业自律监管要有效且监管失效后带来的事后处理总成本要低,否则应进行模式切换,采取行政监管模式为主。
根据PE的自身特点,其运作的失败不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事后处理成本较低,较适于行业自律监管,其原因:(1)私募股权资本的来源是使用其部分资金的少数富人和机构投资者;(2)理性与成熟并重的少数富人和机构投资者有着较好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内部沟通和合作能力很强,可以对私募股权投资家进行有效监管,而减少被欺诈的可能性;(3)投资期限较长,不会对短期的市场产生冲击;(4)获利方式是在目标企业的价值提升后通过退出来实现,实现价值挖掘和价值创造的统一;(5)每一支基金都是有限生命,PE投资家必须在市场中进行无限次博弈,博弈生存并壮大者必定是具有良好业绩和重声誉的投资家。综上所述,PE大规模发展一般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国外也未产生过因PE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因此,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PE适合于行业自律为主的模式进行监管。
但在市场经济欠发达的国家且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体制下,政府有必要进行适度监管。监管的重点是构建和规范PE的支撑环境,清理不合规的PE发展模式,防止将PE公募化、非法化和关系化,以免造成系统性风险,进而阻碍整个行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无论是政府监管为主还是行业自律为主,上述两种监管形式本身并不冲突,而且相辅相成,互相补充。
三、PE监管模式的中国选择
PE监管指PE监管主体,通过设定一定的行为标准、规则和准则,依法利用一定的监管手段对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及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私募监管体制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基金及其经营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管理体系、管理机制、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PE监管体制包括内部监管体制和外部监管体制,内部监管体制实质属于治理机构的范畴。外部监管体制主要包括政府立法、自律组织和行政管理等部门所发挥的作用。
中国PE监管模式的现状是监管的思路不清晰,监管的理论目标、原则与内容、监管的机构均不明确。结合我国国情、监管现状以及国际经验,应当建立起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一)建立健全PE的法律体系
在目前已施行的法律中,2003年3月1日施行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为外商股权基金的设立、管理和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和新《证券法》,为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股权基金的设立与备案、投资运作、政策扶持、管理部门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7年2月7日施行《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明确了税收优惠;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合伙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合伙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法律依据;2008年6月25日施行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操作指引等。
总之,国家各监管部门分别出台规章,并且实行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使得投资监管处于无序模糊状态。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和规范,但其工作量大,难度高,在调整过程中,建议订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国家发改委(2010)已正式上报了《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虽然有关政府部门还有不同意见,但应该搁置分歧,,使其尽快出台。
(二)明确PE的监管主体
行政监管主要包括依法监管和合理监管,其理论依据是行政法学的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原则,其指导思想是监管的妥当性。监管的妥当性是政府干预的核心价值并且是政府机关监管的最高行为准则,目的是克服PE自治的盲目性和市场的不完全性。
由于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备,明确监管机构对于促进PE的健康持续发展十分重要。PE监管主体的独立性是监管机构有效实施监管的基本前提和金融监管有效的保证,巴赛尔协议的权威表述是“在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下,参与金融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和充分的资源”。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等属于金融监管机构,发改委对PE也有监管职权,由于PE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一种金融机构,建议纳入证监会统筹管理。
(三)明确廓清PE的监管客体
PE监管的客体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运作等。对基金投资人主要是建立合格投资人和谨慎人观念,并制定相应的规则;对基金管理人由行业协会制定相应的行业行为规范并监督执行,由市场优胜劣汰,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基金公募行为和杠杆率的使用上;对基金托管人,现在国内主要是托管银行,有的忽视其存在,有的忽视其资质,有的忽视其功能;对基金运作的监管,包括基金设立、发起、募集、企业估值、投资监督、财务核算、业绩报告、信息披露和纳税义务等。
(四)支持设立PE的行业协会
在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作为我国首家PE协会――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2007年9月成立,随后相继成立了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上海股权投资协会、湖南省股权投资协会等10家以上省级PE协会,为全国性的协会推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会长邵秉仁说:“在谈到筹备两年多的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将何时挂牌时,目前相关的协会筹备工作已基本就绪,有望20lO年年内挂牌”。当全国性的协会宣告成立,将实现中央与地方的顺利对接,甚至进行更一步延伸到地级或发达县级城市,形成全国性股权协会网络。
【摘要】随着2016年下半年IPO的不断加速,不少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需求变大。但横亘在上述企业中间的问题很多,其中“三类股东”问题就是时下讨论的热点。
【关键词】三类股东;股权清晰;监管
一、“三类股东”问题的前世今生
三类特殊股东指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三类股东”)等“非公开募集”的金融产品。由于三类股东在工商登记时不被视为民事主体,无法登记为非上市公司的股东,实践中三类股东对非上市公司投资的方式通常是由金融产品的管理人签署投资协议并约定由其管理的具体金融产品履行出资义务,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称则为管理人名称。因此,三类股东形式上系由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管理人)名义进行投资,似乎属于委托持股的一种表现形态。此外,三类股东容易出现股份代持、利益输送等问题,部分“三类股东”背后的出资人众多,难以满足“股权清晰”之要求,加之部分三类股东存在利用资金池资金期限错配进行“短债长投”的情况,通常认为容易导致拟上市企业股权结构不稳定。
二、A股、新三板对“三类股东”的不同要求
(一)A股
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的规定,发行人需满足“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的发行条件。
尽管三类股东在A股可以参与已上市公司的定增,但拟上市的公司几乎未出现过这“三类股东”的身影。
(二)新三板
新三板一直被定位为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试验田”,对于同样含有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之要求的新三板,则允许“三类股东”参与投资挂牌和拟挂牌企业。
1.2013年12月,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4号指引”),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2.2015年10月16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明确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挂牌公司的股权,且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鉴于以上规定,新三板存在“三类股东”的挂牌公司非常多,截至2017年2月14日,排队IPO进行正常审核的86家新三板公司中,就有12家存在三类股东。除了审核阶段的企业之外,二百多家接受上市辅导的公司,不少也含有三类股东问题,有些“三类股东”甚至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前十大股东之列。
从以上规定及执行结果来看,“三类股东”问题反映了A股和新三板两个市场之间的对接问题。新三板是完全的注册制,八成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监管思路开放,而A股目前仍然是核准制且八成是散户,为保护投资者,监管思路相对保守,导致二者在股东门槛上有差异。
三、“三类股东”问题的魔性循环
2016年12月2日海辰药业成功过会,2017年1月12日上市。海辰药业的股东中间接包括四个资管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3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财富毅达创赢4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四个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共计4个自然人。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设立上述资管计划认购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份额。江苏高投为海辰药业的直接股东,持有海辰药业3.25%的股份。
但仔细研究之后我们发现,海辰药业的四个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四个自然人。可以说人数较少,持股结构清晰。同时,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也仅占海辰药业的3.25%,份额较小。因此,海辰药业的成功并不当然意味着“三类股东”问题的放行。
果不其然,3月16日,上交所官方微信平台了题为《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的问答文章。其中《企业改制30问》之二十三提示,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对于股东中包含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及资管计划等持股平台的拟上市公司,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上交所的“审慎决策”体现了中国汉语的博大精深,给很多“心怀希望”的企业泼了“冷水”。
四、“三类股东”问题需尽快出台明确监管原则
随着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于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之备案内容的不断细化,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及时性提高,为证券监管机构及中介机构对契约型基金、资产管理机构之投资人/受益人的核查提供了越来越有效的途径。同时,目前大多数新三板拟IPO的企业中都存在上述“三类股东”的问题。这些企业不仅想要IPO的愿望强烈,而且数量庞大。因此,监管部门有充分的理由考虑“三类股东”的监管原则。
关键词:房地产金融 投资性需求 金融创新 REITs
中国分类号:F832.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7-050-04
一、引言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个短暂的调整期,2009年下半年房价又开始了新一轮更为疯狂的快速上涨,2010年3月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同比涨幅高达11.7%,房价再度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房价为什么会如此疯涨,在影响房价的诸多因素中哪些是最主要的因素,调控从何着手更为有效,是倍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经济学一般原理告诉我们,房价的高低最终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是房地产供求关系的现实反映。在供给年年扩张的情况下,房价依然强势上涨,说明房地产市场始终存在着巨大的需求拉动力。不少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以上结论。MTV 模型实证分析表明,影响我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要因素是资本的可获得性和需求的变化,供给因素对住宅价格的上涨影响较弱。对北京、上海、杭州、深圳、武汉、重庆等具有代表性的14城市的房价的实证分析也表明,可支配收人对房地产价格没有显著影响,价格的上升主要是由投资(投机)推动的,通过加入时间变量发现,房地产投机度变得更高,说明购房需求基本上是以外推预期判断价格走势,即价格预期的形成不仅与过去价格有关,而且受过去价格变动趋势的影响很大。我国住房市场的价格决定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特点,我国存在一个独立于存量市场的住宅新房市场,市场价格由新房的需求与供给共同决定,在短期内主要是由于新房需求的变化决定,新房价格影响着存量市场价格。
关于如何实现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现有研究包括土地供应、金融监管、税收体制、城市规划等各个方面,但针对如何调控房地产投资性需求膨胀的研究不多,包括政府出台的调控政策,如近半年的“国四条”、“国十一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提高二套房首付和取消利率优惠等措施,总体思路是调控住房的消费结构,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支持自住需求,限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可以预见的是,对房地产投资性需求仅仅采取限制措施是不够的,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投资需求旺盛的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疏导”与“堵截”结合,才有可能实现更为有效的宏观调控。
二、投资需求旺盛的原因分析
房价的复杂性在于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其根本在于房地产这种特殊商品具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作为生活必需品,基本住房保障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关乎民生的政府不得不管的社会问题,这使得房价的影响因素更加复杂。
从购房的目的看,房地产的市场需求可分为消费性需求、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在很多情况下这三者又会相互转化,很难截然区分。作为生活必需品的住房消费基本需求具有刚性,但改善性需求是具有弹性的。建设部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资料表明,2007年底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达约28平方米,远远超过了基本住房保障水平。改善性需求具有较强的价格弹性,其释放过程可能经历一段较长的时间,但当人们产生未来房价会快速上涨的预期时,很有可能将未来几年的改善性需求提前释放,甚至产生新的恐慌性需求,为十几年后下一代的需求买单,这种需求表面看是消费性需求,其实质具有保值增值的投资性质。投资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也常常很难界定,炒房团的需求是典型的投机性需求,但一个家庭几套房的需求就很难说是投机还是投资,总之都是为了增值,持有时间的长短完全取决于对市场的价格预期。
投资需求者不关心价格是否以劳动价值为基础,也不关心房屋的使用价值有多大,他们关心的是房价的未来走势,预期是影响投资需求的唯一因素,投资需求进而又影响着房地产价格。投资者预期价格会上涨就会买进,形成市场需求,并且随着价格的上涨,投资者往往预期未来的价格会更高,在此系统性预期下,投资(机)者的行为具有“跟涨不跟跌”的特点,从而形成了房地产价格越高,市场需求越大的现象。此时,房地产市场需求曲线的斜率为正,向右上方倾斜,而供给曲线仍然与价格同方向变化,也向右上方倾斜。
我国房地产产业是否存在泡沫,长期以来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话题,就在今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在此,我们不去判断“只要有需求就没有泡沫”的健康发展论正确与否,我们要深入分析的是这种对未来价格预期的需求到底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又是什么因素导致人们在担心房价存在泡沫的同时又不禁将自己仅有的一点积蓄投资于房地产,无意识地成了推升房价的帮手?深入分析,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其一,房屋成本的上升是刚性的。商品房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和开发商自身的经营成本。国土面积为常数,人口在不断增加,对土地的需求在不断增加,18亿亩耕地红线一定要守住,从以上这些简单道理和耳熟能详的基本概念中谁都明白建设用地只会是越来越宝贵。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地王频现、土地寻租等等新闻的不断冲击还让人们预感到土地价格上升的加速度很快。从建造成本看,钢筋、水泥、玻璃、陶瓷等主要建筑材料都是高能耗的资源消耗类产品,价格的上升也是必然的;人工费是建筑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目前建筑工人很大一部分是农民工,工资水平很低,建安成本中人工费的比例大约占30%左右,与国外建筑人工费约占建筑成本的60%~70%这一数据仍然有相当大的差距,随着社会的发展、城乡差别的缩小,建安人工费的上涨也是必然的。
其二,近几年的房价总是逆势上扬。对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始于2003年,政策密度一年大于一年,但房价总是处于调而不控的快速上涨状态,即使是面临世界金融危机的2008年,70个城市房屋平均销售价格仍然上涨了6.15 %。商品房成本的上升虽然具有一定的刚性,但其上升速度远比房价的上升的幅度要小,成本不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对未来价格走势的预期才是影响房价的主要因素。
其三,通胀预期的心理暗示。通货膨胀预期是消费者对未来不确定的通货膨胀的判断,即对未来通货膨胀的估计。2009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提出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时,要求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势头。提出管理好通胀预期的目的是为了不出现通胀,但通胀预期被媒体过度炒作后反而让公众产生非理性通胀预期,认为未来通货膨胀的压力很大。为规避风险,人们必然调整资产配置,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抗通货膨胀能力较强的房地产市场,形成巨大的投资需求。快速上涨的房价反过来又加剧了人们的通胀预期,从而进一步加大购买需求,导致通胀、房价的螺旋式上升。
其四,投资渠道匮乏。2008年底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达21.8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GDP的三分之二,巨额储蓄总是要寻找投资出路。股市的投机成分远大于投资,谨慎的投资者一般不愿进入;银行利率已经为负,失去了保值功能;产业投资渠道不通;邮品、古董非主流渠道。如此算来,个人可投资的渠道就只剩下房地产一条路了,先行入市者高额回报的示范效应更加坚定了人们认定房地产是优质投资品,也正因为这巨额的闲钱急于寻找出路而集聚于房地产市场,使得增加住房供应量、提高利率、降低按揭贷款比重等等房价调控政策统统宣告失灵,都难以抑制房地产市场需求的过快增长,导致房价扶摇直上。
三、房地产投融资的新途径REITs
REITs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的简称,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投资,以可产生长期收入的房地产项目为投资目标,类型包括商场、购物中心、写字楼、住宅、酒店、度假村、工业设施、仓储设施等,以房地产租金及其他相关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一种产业基金。
REITs起源于美国,1960 年出现第一批REITs,发展至今已非常成熟,成为房地产领域最重要的投融资产品,它具有税收优惠、专家理财、分散风险、收益稳定、流动性强、透明度高等特点。REITs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根据基金的受益凭证可否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根据资金运用方式不同,可分为权益型、抵押型和混合型三类;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可分为公募和私募。
房地产与金融是两个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行业。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创新不足,房地产业过度依赖于银行信贷,已成为银行信贷风险的一个隐患,同时也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正视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性需求,及时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疏”“堵”结合,不仅能分流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性需求,从源头上消减房价上涨的压力,还能为房地产业提供稳定的直接融资,减少银行信贷风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举多赢之策。
首先,REITs为公众提供一种房地产投资工具,能有效分流民间资金投向,减少房地产商品市场的投资性需求。REITs同公司股票、债券一样,是证券的一种,不仅可以认购、赎回,还可以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让。公募型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使普通老百姓通过资本市场参与房地产的投资,特别是个人几乎无法单独投资的大型商业、工业、办公、仓储用房。在符合法律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REITs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上市基金。与直接购买房屋资产动辄上百万元相比,通过资本市场购买REITs参与房地产投资金额小、流动性强、市场透明公正,投资风险更小。
其次,REITs能为房屋租赁市场提供资金来源,从而扩大住房租赁市场的供给,减少住房的刚性购买需求。目前我国的住房租赁主要是由个人业主持有经营,房源零星散落在各住宅区,不成规模,业主的出租行为也缺乏制度规范,承租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这也是人们偏好买房而不是租房的原因之一。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多的专业机构就能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的供给方,成规模地扩大房屋租赁市场的供给量,为规范租赁市场的管理提供了可能。REITs尤其适合投资于商业房地产,因为商业经营有稳定的现金流,对商业用房的需求以租赁形式为多。目前,国内商业地产开发商也已经逐渐意识到,应该将开发销售模式发展为资产运营模式,不能一卖了之。为了解决长期投资与开发资金快速回笼的问题,开发商大多采用了产权式商铺、产权式写字楼和产权式公寓等等形式来出售进行变现,但这种类同于住宅开发和销售的模式,并不适用于商业地产的开发,已经产生了产权分散与整体经营效率低下的矛盾,将表现在住宅开发和销售中的房地产泡沫引入了商业和写字楼领域。REITs的发展,将成为具有良好业绩的商业地产长期投资的重要资金来源。
其三,减少间接融资比较,降低银行金融风险。目前我国房地产信贷占据了房地产金融业务的绝对主导地位,截止到2008年底,全国金融机构商业性贷款余额为5.28万亿元,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余额为6094.16亿元,而2008年房地产行业通过证券市场的直接融资规模仅为871.4亿元,全国其发行集合类房地产信托产品135个,信托资金总规模273亿元。从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来源看,除了项目资本金35%为企业自有外,其余部分基本是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各种途径来源于银行贷款。2009年5月27日,国务院了《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将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由35%下调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为30%,估计下调资本金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银行信贷资金比重会进一步提高。如此高比例的银行信贷支撑着房地产业,一旦房地产泡沫破裂,银行将面临巨大风险。REITs既是房地产投资工具的创新,也是融资渠道的创新,可减少项目对银行信贷的依赖,降低房地产金融风险。
其四,缓解外资进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压力,为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优质资源。外资进入中国大陆房地产市场的资金规模到底有多大,一直没有清晰明确的数据。虽然2007年1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公布了最新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将原本列入“鼓励类”项目的普通住宅开发建设取消,同时在“限制类”中增加了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继续限制外资进入土地成片开发和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和经营领域,但有数据认为,目前至少还有300亿左右的资金持续投资在中国楼市中,尤其为人瞩目的是香港和新加坡大规模吸引内地优质房地产资源在境外上市。因国内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不畅,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商业地产正加速向海外市场流失,国内证券市场将逐渐失去一批具有高投资价值的优质资源,不利于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
四、REITs发展模式的选择
REITs源于美国,迄今已有近50 年的历史,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得到很好的发展,成为房地产市场投融资的重要渠道。我国的人口众多,房地产业的历史不长,房地产市场具有自身特点,是一个以住房为主的增量主导型市场,发展REITs,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要结合房地产市场的自身特点。
(一)组织模式的选择。从国际经验看,各国或地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了不同的发展类型,如美国、日本和欧洲部分国家均采用了公司型,而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亚洲大多数国家则选择了契约型发展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基础和市场现状,封闭模式的契约型REITs 在我国发展初期较为可行,因为以信托方式发展契约型REITs 面临的法律障碍较小。目前我国还未出台REITs 专项法案,《公司法》、《基金法》都不能支持公司型REITs 的运作,而《信托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型REITs有一定指导意义。此外,封闭型REITs 期限固定、不可赎回的特征不仅有利于REITs 的健康稳定发展,也便于管理、控制和监管。
(二)资金运用方式的选择。REITs在美国诞生之初,被定位为“被动投资工具”,即主要投资于已建成并能产生长期稳定现金流的商业房地产,以及适当投资于其他方面,包括证券及其他房地产投资基金,以房地产租金、股票分红、债券利息等收益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一定位旨在确保房地产投资基金以相对保守和稳健的方式运行,控制投资风险,避免因主动介入房地产开发活动而使基金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承受较高风险。后来,为提高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益和灵活性,增强其同其他房地产投资工具的竞争力,一些发达金融市场开始允许房地产投资基金有条件和有限度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例如,1999年美国通过《房地产投资信托现代化法》,允许REITs 从事房地产开发话动,但必须以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行。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住宅开发占了绝对主导地位,房地产商品市场的投资性需求也主要是针对住宅投资的需求,发展REITs不能无视这一现实,资金运用要兼顾房地产开发的高利润和现有物业的稳定现金流,此外,应允许用于购买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取得固定收益并有助于房地产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降低房地产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风险。
(三)募集方式的选择。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之分。公募基金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信息募集资金,而私募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向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从分流房地产商品市场的投资性需求,从源头消减房价上涨的压力角度看,我国发展REITs应采取公募方式,并且尽快创造条件早日上市。REITs 上市可以规范其治理结构,也可以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达到信息透明,减少不对称程度,提高市场的外部监督水平的目的。作为标准化金融产品,在美国有三分之二的REITs在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市流通,未上市的REITs一般情况下也可以在柜台市场进行交易流通。
从集合资金、专业理财角度看,REITs与房地产信托产品具有共性,两者的区别在于:其一,现有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的设计以融资为目的,是“代客(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REITs是以房地产投资为目的,是“代客(投资者)理财”;其二,现有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主要为房地产开发货款的替代产品,所筹集资金直接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REITs主要是投资于已建成且能产生长期收益的物业;其三,房地产信托产品受《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范,其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都相当严格,不得通过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个人。REITs的目的在于大范围汇集资金,可以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符合条件还可以上市交易。我国现在还没有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专门立法,这是目前发展REITs的最大障碍。
美国的金融危机源自金融衍生品的过度开发,而我国的金融风险恰恰在于房地产金融创新不足,投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于银行信贷。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疯涨呼唤REITs相关政策早日出台,其不仅能分流投资性需求,从源头消减价格上涨的压力,还能为房地产供给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降低对银行的信贷依赖从而降低金融风险,从供应和需求双向缓解市场压力,是一举多赢的调控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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