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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外汇管理制度;路径依赖;制度演变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政府授权的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的收支、结算、买卖和使用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外汇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集中使用该国的外汇,防止外汇投机,限制资本的流入流出,稳定货币汇率,改善和平衡国际收支。中国外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人民币汇率行成机制、外汇储备管理制度、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外汇风险管理制度。
一、中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发展演变
外汇管理制度应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进行适当的演变、改进和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经历了汇率双轨期、汇率并轨期、汇率市场改革期三个阶段。
1.汇率双轨期(1978—1993),为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以及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中国采取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形成机制、实行外汇留成办法、1980年10月建立外汇调剂市场,引进更多竞争机制、增加外汇储备、存在较少的外汇风险,缺乏外汇监管制度。
2.汇率并轨期(1994—2004),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建立以银行结售汇制度为基础,市场调节为主的管理模式、形成统一、规范、有效的外汇市场、取消对外国货币在中国境内的计价、结算和流通,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1996年12月1日起,实现人民币经常账户可兑换,加入WTO后,中国与世界各国进行的贸易日益增多,外汇管理局为适应形势需要,作出相应政策规定。
3.汇率市场改革期(2005至今),2005年7月21日起中国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新一轮改革:
(1)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和市场化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中国政府坚持人民币汇改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三原则。
调整汇率水平,2005年7月21日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一次性调整为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间交易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
调整汇率基准价格和挂牌汇价体系。适当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浮动区间。允许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日波幅为上下浮动0.3%;将人民币与非美元货币汇率的浮动区间扩大到3%;扩大银行自行定价的权限,现汇和现钞买卖价在基准汇率上下1%~4%以内由银行自行决定,而且可以一日多价。
(2)调整中国外汇储备的管理制度。截至2008年6月,中国外汇储备总额为18088.28亿美元,由于过多地用美元衡量外汇储备,加之美元兑人民币正在贬值,这一阶段已摆脱之前经济学家所谓的“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的外汇储备政策,中国开始运用合理的手段,充分利用超额外汇储备使外汇储备要保持适度规模。
(3)不断完善外汇交易制度。增加交易主体,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将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扩大到所有银行;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调整银行汇价管理办法,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二、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绩效
1.汇率双轨期。改革开放使中国加强与世界各国经济往来,进行国际贸易,引进外商投资,其中外商直接投资占主要部分。但是国家对外汇规定仍比较严格,汇率形成机制由政府和市场双方决定,以官方汇率为主。但与改革开放前相比,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一固定汇率制,扩大了市场汇率的调节作用,表现在贸易和利用外资上,增长速度较快,波动幅度较大。
2.汇率并轨期。1994年中国对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了新改革,对汇率形成机制、个人和企业用汇政策、外汇市场等都有更加灵活规定,使贸易和投资加速增长。从以下可以看出,这一阶段外汇体制变化使贸易和投资较上一阶段有较快增长。1994年贸易额达到2366.2亿美元,贸易额增长率达到20.9%;投资额为339.46亿美元,突破300亿美元,增长率为22.24%。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宣布中国实现人民币经常账户可自由兑换,实现投资者换汇的便利性,减少交易费用,以此吸引更多的外资流入包括间接投资,1996年外商投资额为421.36亿美元,由于时滞的存在,其增长率为11.45%。加入WTO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一些相应政策促进中国贸易和投资发展。2004年贸易额为11574.4亿美元,增长率为35.7%。
3.汇率市场改革期。在总结以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及符合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的前提下,中国在2005年又一次对外汇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这次改革使汇率灵活性加强,外汇市场更加完善。虽然2006年外商投资增长率仅为15.23%,但从整体规模上看,贸易和投资都在增长,2006年贸易额和投资额分别为17606.9和735.23亿美元。
三、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背景及影响因素
1.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背景
(1)国际环境变化。20世纪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国际上整个汇率体系都随之作出调整,由固定汇率制开始向浮动汇率制转变。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各国先后调整原有政策以应对危机。2002年末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经常项目顺差不断扩大和外汇储备激增,由日本等少数国家开始在国际社会上散布“中国输出通货紧缩论”,2003年进一步升级为要求人民币升值,2005年前后日本、美国、欧盟等主要发达国家又要求中国改变汇率制度或逼迫人民币升值。
(2)国内环境变化。中国逐步放宽外汇管理,不断加强外汇市场建设,推广外汇市场工具,各项金融改革已取得实质性进展;宏观调控成效显著,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势头,仅由国家制定固定的汇率已不适合经济发展需求,1994年开始,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更加明显,缺乏弹性的汇率制度已不能体现市场的主动性,改变中国外汇管理制度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具体影响因素
正如诺斯所言:“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只有当这一条件得到满足时,我们才可望发现在一个社会内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1]外汇管理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在于变
迁主体对制度创新利益的追求。
(1)外汇交易费用。汇率双轨期,官方汇率干扰市场汇率有效发挥,带来经济活动扭曲和配置失当,产生管理费用。银行结售汇制阻碍外汇流动性和可得性,影响个人和企业用汇,并且容易引发外汇黑市猖獗。
(2)博弈参与者进行博弈。在汇率双轨期和并轨期,中国新外汇管理制度的产生是参与者重复博弈的结果。外汇管理制度的博弈参与者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先制定新外汇管理制度,一段时间实践,根据博弈学习理论,进出口企业个人等其他博弈参与者认为新制度会给自己带来一定收益,他们选择合作博弈。到汇率市场化阶段,进出口企业、个人不再满足被动地接受博弈的结果,政府也相应的考虑到他们的需求,他们开始参与到博弈中去。
(3)意识形态变化。知识发展方式会影响人们的世界观。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使中国意识到汇率制度需要由固定汇率制改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传统意识认外汇储备存在“衣柜效应”,安全系数越高,但现阶段过多的外汇储备导致外汇占款过多,易压迫人民币升值,引发通货膨胀、中国意识到对外汇市场的管理应由原来只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外汇业务,改为现在多种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进行外汇业务、意识到随着市场的开放,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必然会带来相应的外汇风险,相应的抵制风险制度也应出现,目前中国有多种规避外汇风险的手段,如货币远期合同、货币期权期货合同等。
四、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的方式、路径及其特点
1.国家对汇率的干预。虽然改革后的制度在对汇率的管理上有所放松,汇率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上下浮动,但政府仍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管理,政府仍发挥着主导作用。
2.中国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2]。中国外汇管理法规从一开始就以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而不是以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形式出现。导致中国在外汇管理这一领域只由一部行政法规《外汇管理条例》调整,一切外汇管理活动都以其为准则。
五、中国外汇管理制度演变的趋势
1.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汇率制度采用浮动汇率制。根据克鲁格曼“三元悖论”,即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自由流动三个目标不可能同时实现,各国只能选择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两个目标。综合中国的现实情况,中国资本市场终究会完全开放也会长期拥有独立自主货币政策选择相应的浮动汇率制度可行。
2.合理利用外汇储备。到国外投资、用储备换技术、关注环境变化,加强企业社会责任;调整外汇储备资产的币种结构,减持美元储备,增持欧元、马克等货币资产[3];转变引进外资理念,注重成本效益分析[3]。
3.逐步确立由强制结汇制向意愿结汇制的转变。意愿结售汇下,易于增强企业和个人自主创汇的积极性。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外汇市场秩序以及完善外汇风险的监测与化解机制。
5.建立外汇管理制度法律体系。参考别国相关法律的优点,写出自己的法律,与世界接轨,促进中国外汇制度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卢现祥,朱巧玲.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460.
【关键词】外汇管理 工商登记改革 影响 政策建议
2014年3月1日起,《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通知”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检报告公示制度、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建立异常名录制度等方面优化了营商环境。对处于管理下游的外汇局而言,“通知”的实施对现行的外汇管理相关政策在实施效果和可操作性方面将带来一定的冲击,值得关注。
一、工商登记改革后对外汇管理相关政策的影响
(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带来的影响
《通知》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而言,这将对以实收资本为基础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登记制度带来冲击: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仍需到外汇局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亟待明确。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债额度计算及减资、撤资、先行收回投资等业务是否依然依据实缴注册资本以及实缴资本数额的确定方法应进一步明确。
(二)年检报告公示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现行的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这意味着外汇局现行的外汇年检制度将面临较大冲击:一是从以往外汇年检实践看,工商年检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意识,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积极性,影响外汇年检成效。二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依旧需要企业通过会计师事务所代申报企业数据,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部分企业可能存在侥幸心理,逃避年检。因此,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外汇年检是否继续执行及该如何操作需进一步明确。
(三)放宽经营范围登记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经营范围可由市场自主进行自主选择表述和申请登记,即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范围可能没有明确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前对资本金结汇使用用途范围的界定,使得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难以判断企业资本金结汇是否超其经营范围,将给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超正常范围使用案件定性造成困难。同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再收取验资报告,若无其他强制规定,企业可能不再准备验资报告,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汇资本金及外债结汇业务时,面临结汇条件具备与否的标准缺失问题。
(四)异常名录制度带来的影响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实行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不再执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管理制度,而按照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管理,对于涉及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的,需提交工商主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是否需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同步,即外汇局是否凭“经营异常名录”即可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注销及货物贸易名录注销的相关规定需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当前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
建议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情况,对当前的外方出资确认登记管理方式进行改革。企业资金入账后,可直接通过银行办理相应的外国投资者出资确认手续或系统自动确认,无需由会计事务所到外汇局网上办理外方出资确认登记。
(二)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方式
工商改革措施实施后,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工商管理主管部门不再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年检不同于工商年检,如果一味的取消集中式普检年检方式,年检数据这项外汇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抓手将流失。一方面其可以使外汇局全面、准确地掌握外商投资企业权益、负债及盈利情况等数据信息,更好的监测企业资金对跨境收支产生的影响,并且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外汇形势分析;另一方面,核查外商投资企业部分外汇业务办理的合规情况,可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汇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其外汇业务合规意识,因此建议改外汇年检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运营情况网上申报,企业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自主申报,外汇局通过不定期抽查、核实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三)将列入工商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与外汇登记状态进行统一
工商改革后,企业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或通过登记的地址无法联系的,由工商主管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外汇局也应将其载入外汇信息异常名录并在“应用服务平台”上予以公示,也可在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设定该企业登记状态为暂停。
(四)明确电子版营业执照有效性及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改革后,工商全面推行网上登记,并建立电子营业执照制度,电子档案、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形式并存的方式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鉴此,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操作规程也应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在外汇业务中的有效性和及时修改档案管理留存方式。
1.1以真实性审核为主要内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合我国对外经济发展趋势,符合IMF第八条款的要求。目前我国仍对资本项目实行管制,这就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以避免资本项目收支假借经常项目名义规避管理。因此对经常项目严格进行真实性审查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对外汇管理的要求,也是符合IMF第八条款的。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涉外经济迅猛增长的形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适时调整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消部分限制,不断简化审核手续,缩短业务办理流程,其管理内容、方式及手段日趋完善,极大地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切实履行经常项目可兑换的承诺。
1.2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情况。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具有监管与服务、日常外汇监管与行政许可相互交织、界线模糊的行业管理特征,其法律依据基本上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根据《条例》所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少数的内部操作规程。由于大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时间早于《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时间,因此,目前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的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许可项目所含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内容存在一定的差距,如普遍缺失公示和受理时限等。
1.3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1.3.1不断创新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管理手段,服务被许可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全球经济,国际资金流量不断增大,对我国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提出了新的要求,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严格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外汇管理行政许可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不任意增设行政许可项目,同时不断创新管理手段,以促进贸易便利化。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从提高行政效能,创新操作模式出发,设计开发了“贸易外汇服务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即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通过外汇局网上核销报审系统审核通过后,可利用“直通车”查询和打印“已核销清单”,税务部门可以通过“直通车”查询企业的已核销信息,大大方便了出口企业核销退税。通过“直通车”这一交流信息的纽带,向企业和相关监管部门提供全新、高效、便捷的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外汇局、税务部门、银行及企业间的流畅沟通。又如:外汇局福建省分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改进名录监管方式,开发了新的银行端的名录(单)信息外网查询系统,真正实现全省企业“名录”监管信息的实时公布和共享,提升了进口单位付汇备案核准的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同时,还取消辖内进口异地付汇事前备案制,所辖进口名录企业需到省内异地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视同本地付汇管理,企业无需逐笔办理备案手续,凭有效商业单证到付汇银行直接办理进口付汇业务,降低了企业成本;此外,在按规定每月定期清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的基础上,采取灵活多样的逾期催核方式,充分利用外汇局“直通车”的功能,定期将企业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明细信息挂到“直通车”上,进口企业无需亲自到外汇局就可及时了解自身进口付汇逾期情况,方便企业管理,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1.3.2许可与监管并举,完善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事后检查和管理工作。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采用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非现场核查中,主要采用各类外汇收支风险预警指标,运用各种专业化的统计、分析方法,密切关注地区资金交易的关键问题,实现对辖内外汇资金流动的即时监控和管理,完成相关的业务分析及预测,同时有针对性地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跟踪检查,从而实现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有效监测外汇资金流动的最终目标。在现场核查中,以外汇监管和服务并重为宗旨,注重政策宣传,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的薄弱环节、违规环节进行监督,促其整改,从而确保地方经济稳健运行。
1.3.3做好经常项目依法行政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创新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方式,采取上级对下级、本级自设检查组、下级对上级的检查方法,从内控制度建设、日常监管及非现场核查等方面开展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以防范风险。同时,将内部检查与员工业务培训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员工的政策解读能力、系统运用能力和监测分析能力,确保经常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避免发生偏差,进一步提升经常项目依法行政水平。
2.我国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2.1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大多是规范性文件或内部操作规程。经常项目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常常只能依据规范性文件甚至内部操作规程执行。依据内部操作规程实施经常项目外汇行政管理,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其行政合法性值得置疑,容易使外汇管理部门在经常项目外汇行政诉讼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如:《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以操作规程形式下发执行,因其中所含内容欠严密性,因而法律效力低,不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否则在行政诉讼中极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2.2经常项目行政许可项目的确定不准确。《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但由于管理对象和目标的特殊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领域的行政监督与行政许可常常处于界限模糊的状态,一些原本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事项因为管理目标和手段的变化,不再具有行政许可的明显特征,而成为事后监督管理行为,相反,一些原本的监督管理行为也会因管理目标变化的需要而成为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行政行为。可见,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与经常项目其它行政管理行为常常处于互相转化的不确定状态。《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实行项目管理制度,而项目管理制度中项目设定的相对稳定性就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上述特征构成了矛盾,现行项目表中的16项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事项,有的就已不具备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而那些具有明显行政许可特征的却又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如:随着进出口经营权门槛的放宽,企业的外贸经营申请只需办理登记备案,进口名录管理实质上只是进口付汇企业档案信息的管理,不带有行政许可的色彩;同时,进口付汇核销属于日常当场办结的事后数据核销业务,不涉及行政许可内容,而这些却都被列入行政许可范围,给管理者与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程序和麻烦。又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备案具有明显的行政许可特征,但却未被列入现行项目表中。再如:《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外汇局不再核准个人结汇、购汇等业务,但现行项目表中却仍有此项目。
2.3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之间衔接不严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之间衔接不严密,如:作为贸易进口项下发生的从属费用——进口索赔,未被纳入目前贸易进口外汇收支管理规定中,因而,时常被划为非贸易外汇管理所属内容;而在非贸易方面,虽制定了“国际赔偿”售付汇的规定,但又特别指出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导致进口索赔资金管理徘徊于贸易和非贸易之间,其资金性质难以有效区分和界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外汇局、银行内部都易产生扯皮或推委现象,出现监管“盲区”。
2.4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与《行政许可法》之间衔接不严密。随着我国融入全球化市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无论是交易主体还是交易规模都将大幅度增加,需要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才能适应经济发展。但是,制定行政监管法规或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经过一定程序,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必须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审批,往往滞后于行政监管措施的制定。这就使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在与《行政许可法》的衔接方面产生了问题。《行政许可法》出台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系列法规因涉及面太广,只能针对许可项目和核准时限进行了全面疏理,原有经常项目相关规定与《行政许可法》在细节上的不吻合之处尚未及时全面调整,因此,在日常业务中凡遇这种情况一般按经常项目内控制度办理,未完全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吻合。如:《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此份书面凭证由于内控制度未做规定,因此,日常业务中常常缺失。
3.推进经常项目外汇依法行政建设的建议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应将《行政许可法》的精神贯穿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正确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因此,只有建立以《行政许可法》为核心元素、以外汇管理系列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完善的经常项目内控制度为保障的管理框架,培养一支懂法、文明的队伍,才能许可与监管并举,权责分明,有效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进程。
3.1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行政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只有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才可使外汇管理准确步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现阶段,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工作主要应着手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坚持资金流入和流出均衡管理,争取监管与服务双赢,以真正落实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3.2依据《行政许可法》制定或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法规,修正旧法规或出台新法规,应严格遵守《立法法》,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充分考虑上位法与下位法的统一问题,实现立法超前、执法公开透明,以适应新形势的挑战。因此,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将《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要求作为核心元素,全面开展对外汇管理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工作,及时重新调整有关办法和规定,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特别应针对外汇管理法规存在监管空白点、法规之间的冲突、目前尚存争议的操作规程等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增强法规的统一性、可操作性,以保证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做到由内而外地将《行政许可法》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机结合。同时,对经常发生的外汇业务,应设计统一格式的文本,且最好植入各相关的系统中,由系统自行打印,以规范操作,便利企业,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
3.3建立完善的经常项目内控制度,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被许可人的自律能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硬约束使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面临开放与管制的矛盾。《行政许可法》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便利了被许可人。外汇管理部门只有管理适度,才能正确行使外汇管理职责,有效推进经常项目依法行政进程。因此,外汇局应集中精力,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内部分工应做到明确并细化,以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责任不明、互相推诿;应加大外汇检查处罚力度,震慑外汇违规行为,以维护外汇市场的经营秩序;应加大外汇法规的宣传力度,正确引导银行、企业、个人自觉遵守外汇法规,合法、合规地利用外汇资源,公平、公正地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竞争。
3.4加强对行政许可业务人员的培训。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大培训力度,每年集中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更新法律知识。基层外汇局也应当采取专家授课、考试、案例分析等方式,组织有针对性的集中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对法规的应用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适量的、结构合理的外汇储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一国弥补国际收支逆差,维持本币汇率稳定和偿还外债的物质保证。虽然充足的外汇储备对一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外汇储备也并不是越多越好,高额的外汇储备也会给国民经济的运行带来诸多弊端。纵观世界,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拥有成功经验的国家,都拥有一整套相关法律作为外汇储备管理的法律支撑。完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需要一整套健全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但由于我国特有的经济形势,外汇储备管理尚未形成一个健全的体系,更不用说用来规范外汇储备管理行为的配套法律制度。
一、中国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现状
外汇储备管理是一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方面,它与一国货币经济政策息息相关,是一国的外汇储备在其储备管理机构的控制下,能够及时被获取并用来满足该国制定的一系列政策目标的过程。外汇储备管理既包括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包括外汇储备资产的具体管理,既涉及从宏观上确定和保持外汇储备适度规模,也涉及微观上储备资产进行风险分散的技术性操作。
从以来,国家就对外汇储备管理体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改革,使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有力地推动了贸易体制改革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但仍存在很大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汇储备币种结构单一
我国的外汇储备币种结构比较单一,以美元居多。据路透社 2009 年 3 月 17 日报道,中国 2009 年1月末持有美国国债 7396 亿美元,仍为美国第一大债权国。中国外汇储备币种选择中,美元依然是首选货币,约占中国外汇储备总额的 65%左右。
这种以美元为主要货币的格局,非常容易受到汇率风险的影响。当美元贬值和美国国内出现通货膨胀时,我国外汇储备都会随之贬值,造成外汇储备损失。
2、外汇储备管理体制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管理体系是由央行独立进行战略决策和操作的,在决策的形成过程中,没有健全的协商机制,财政部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属于单一的储备管理体系。这种体系虽然有一定的优越性,但受央行的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的牵连,使得政策的正确性大打折扣。
3、外汇储备的运营机制保守
目前中国外汇储备主要投资于外币存款、外币票据、特别是美国的高信用等级的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和公司债券等金融资产,这使我国外汇储备具有较大的收益风险。无论从安全性、流动性还是盈利性角度来讲,过于集中的投资都是不适宜的。
4、外汇储备管理成本太高
IMF曾提出中国外汇储备成本太高,其主要有三大根据:第一,虽然中国从不公布外汇储备的具体资产组合、利息收入等要素,但央行将大部分外汇储备资于美国国债众所周知。第二,外汇储备急剧膨胀到目前的3万亿美元,如果缺乏有效的冲销手段,货币供应被动扩张后,会因此蒙受通胀压力,势必要付出惨重代价。第三,为了冲销外汇占款导致的基础货币快速增长,除了削减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央行开始自己创造负债,发行央行票据。央行为此所支付的利息,便以供给更多基础货币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此周而复始,外汇储备也如滚雪球般庞大起来。
5、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法律缺失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运作的不规范,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外汇储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我国当时的国情决定了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那时我国急需大量的外汇向发达国家进口先进技术设备以支持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对其控制相对较强。所以,我国与外汇有关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都集中在外汇管制方面,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这一统领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配套性规定主要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等。正是由于我国政府仅对外汇储备管理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而对于营利性的要求相对较弱,从而导致了我国一直实行的外汇储备消极持有的情形。
二、其他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研究
1、新加坡
1970年,新加坡国会通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从此依法成立。该法令赋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管理新加坡有关货币、银行业及金融方面的一切事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持有的外汇储备主要用于干预外汇市场和作为发行货币的保证,以及从事短期货币市场操作。
GIC是为了管理新加坡政府的外汇储备,于 1981年成立的全球性投资管理公司,通过在全球6个海外机构在世界主要资本市场上对股票、房地产、货币市场证券、固定资产和特殊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GIC由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政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公司组成。其目标是对外汇储备进行长期投资,追求长期的投资回报。其中,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根据预期的回报率决定资产组合政策,对资产组合中的股票、债券和先进在资产组合中所占的比重做出规定,是公开市场资产的管理基准。
由上可知,新加坡对外汇储备的功能进行分层定位,并根据储备管理追求的不同目标针对性地确立不同的管理机构主体,进行外汇储备管理。
2、日本
日本的外汇储备规模庞大,多年来的“出口导向”经济发展模式导致了长期的经常项目顺差,这一点与我国目前的经济政策形势很相似,因此日本在外汇储备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对我国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日本的储备管理系统由财务省和日本银行构成,其中,财务省作为外汇储备的持有机构,对政策的制定起主导作用,其官方外汇储备的绝大部分都由财务省持有管理并运用。根据日本《外汇及对外贸易法》,财务省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持日元汇率稳定。财务省将外汇储备存放在日本银行的“外汇基金特别账户”(FEFSA),日本银行作为政府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在财务省认为有必要采取行动干预外汇市场时,要按照财务省的指示,实行实际的外汇干预操作。只要开始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所需资金都是从FEFSA中划拨。正是通过大量卖出日元及买进外汇的操作所积累起来的外汇资产构成了日本的外汇储备。理论上,这种非冲销式的购买外汇,并不会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动。
三、 我国外汇储备管理制度的完善
1、实施积极的外汇储备投资策略
长期以来,我国的外汇储备管理一直处于相对不公开的状态,而且缺乏相应的管理法规作为约束和指导。外汇储备管理模式僵化,面对美元贬值时,外汇储备被动受到损失,这就是我国面临的局面。而积极投资策略就是要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减少持有外汇储备的机会成本,来保证购买力。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外汇储备操作机构的多元化,增进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同时优化外汇储备资产结构,减少美元的外汇储备份额,增持欧元、日元等外汇储备份额。中国在未来的管理实践中应重视外汇储备的增值,不局限于美欧市场,关注俄罗斯市场、亚洲债券市场等新兴国际投资领域,“实行外汇资产投资的多元化,建立不同的外汇储备投资组合”,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分散美元贬值的风险。
2、统一协调外汇储备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有外汇管理局、社保基金、中司、国家开发银中资企业等众多投资主体,担负不同的管理职能,致使外汇储备管理分散,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各个部门目标不同且互相政策协调不顺畅,使各个机构间无法相互配合并实施投资绩效的考核,造成投资效率低下。因此,应统筹规划各投资机构以形成系统的海外投资战略,并组建成不同层次和定位、相互配合的中国外汇储备投资团队,以避免本国机构内部无谓竞争,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从而形成强大的协同效应。
3、控制外汇储备规模的快速增长
外汇储备管理的难度与规模呈正相关。因此,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整体效率,应控制外汇储备规模的增长。中国外汇储备规模的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经济的增长方式。无论从中国提高外汇储备资产的管理效率,还是中国应对美国经济的下滑而引发的全球经济衰退的威胁,中国都有必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从依赖出口、投资拉动转向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并加快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善国际收支状况,降低外汇储备累积速度,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平衡增长。
4、构建我国外汇储备管理法律体系
从国际经验看,管理经验较成熟的国家都十分重视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如新加坡的《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以及韩国制定的专门的《韩国投资公司法》,对外汇储备的管理及投资公司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由外汇管理局以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的,但是这种形式使得外汇管理局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缺乏必要的监督。我国仅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对外汇储备经营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外汇管理条例》对外汇储备资产的运用却没有规定。正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外汇储备管理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才使我国外汇储备管理的诸多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我国应当制定《外汇储备管理法》,从宏观上解决我国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笔者认为,除了保留相关法律法规中目前仍然适用的内容之外,在外汇管理法中至少还应当增加:国家外汇资产的定义和分类;官方外汇储备的管理目标、管理机构、职责、资产构成;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管理目标、管理机构、职责、资产构成;官方外汇储备及其他官方外汇资产之间的关系及预算处理原则;购买和持有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筹资安排;对官方外汇储备及其他官方外汇资产的监管等等,明确外汇储备的管理目标和手段,明确外汇储备运用的法律性质、程序和有关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外汇储备注资行为的原则、目标,确立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原则,建立一个完善的外汇储备管理体制,为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银行;短期外债;调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5-0030-04
近年来,我国外汇资金大量流入形成外汇占款,成为基础货币投放的主渠道和货币供应的最大创造者,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调控的压力。虽然2012年外汇占款规模快速增长势头有所转变,全年新增外汇占款较上年猛降2万余亿,但2013年1月,我国资金流入再次出现快速增长,新增外汇占款6836.59亿元,是2012年月度最高值的4.8倍。在外汇资金流入的众多渠道中,银行短期外债是银行利用境外资金的重要手段,并通过银行贸易融资产品造成企业延迟购汇,成为影响结售汇顺差的重要因素。本文尝试在构想全口径银行短期外债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银行运用外汇调控手段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进行探讨。
一、加强银行短期外债管理的必要性
银行外债以短期外债为主。加强银行短期外债管理既符合外汇管理改革的方向,也符合宏观审慎管理理念的要求。
(一)银行短期外债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是银行从境外调动资金的重要手段
境外资金流动性充裕且成本较低,尤其是在人民币升值周期内,银行和企业利用境外资金动力较强。2012年3月末,我国中外资金融机构外债余额2994.28亿美元,占我国登记外债余额的62.36%。这些外债资金被广泛用于支持企业贸易融资业务。近年来,银行为吸引客户,主动利用境内外汇差利差,通过境外借贷创新大量套利产品,如“人民币定期存款+外币海外代付+远期售汇”等,减少企业即期购汇,成为加大资金流和货物流差异、推动外汇占款增加的重要动力。企业和银行所套取的利益,正是央行在外汇市场上对冲大额结售汇顺差所支付的部分成本。2013年第一季度,山东省反映跨境资金流入压力的贸易顺收顺差(结售汇顺差-进出口顺差)达108亿美元,同比增长1.6倍,进一步提升了加强短期外债管理的紧迫性。
(二)以调控为主的政策手段是外汇管理改革的方向
应进一步增强汇率弹性和开放跨境资金流动限制,为货币政策创造更多空间。当前形势下,要实现资本流动自由度的提高,必须改变现有以微观真实性审核为主的外汇管理方式。外汇管理方式的改变不是一放了之,而是由微观管理向宏观和总量调控转变。对银行外债总量的调控符合外汇管理的方向。作为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宏观总量调控的各项外汇管理改革均是在为货币政策独立争取空间。
二、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 除90天以下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90天(含)以下海外代付、90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在同一法人银行的50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非居民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余额及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要纳入指标管理。现行银行短债监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监管口径偏窄,不能有效覆盖银行全部债务性资金来源
2007年银行短债指标管理范围收缩以来,不受银行短债指标限制的产品种类增多、规模迅速扩张,但外汇局未随着形势发展将各类新型对外负债纳入短债指标管理,银行短债管理由2006年的“全口径监测管理”转为事实上的“宽统计、窄管理”。
一是对90天以下的外币信用证和海外代付业务监管不足。为规避短债指标规模限制,银行大力发展90天以下的信用证及海外代付业务。2013年第一季度,山东省银行开立的90天以下外币表外远期信用证发生额和余额分别为55.4亿美元和133.8亿美元,占远期信用证发生额和余额的96.7%和96%。为限制银行通过短期限融资产品组合变相实现较长期限的融资,2011年外汇局将9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纳入指标限制,但目前,仍有“90天以下远期信用证+90天以下进口押汇”等形式的融资可以在规避指标管理的同时,通过产品组合实现90天以上融资。
二是对创新型表外贸易融资业务监管不足。近年来,为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和规避短债指标限制,银行积极开发与境外银行联动的创新型表外贸易融资业务。这些创新产品或在企业进口时替代购付汇,或在出口后便利企业提前收回货款,均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资金流入压力。由于尚未建立银行创新型贸易融资产品报备制度,通常只有某创新业务规模发展较快或对跨境资金影响较大时才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监管十分被动。此外,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同质不同名、同名不同质的现象普遍,无法通过产品名称判断该业务涉及的对外负债情况,加大了对创新产品的管理难度。
三是对人民币跨境融资产品监管不足。现行政策规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包括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等,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余额不纳入外债管理。由于外币业务监管相对严格,本币业务相对宽松,部分银行以此规避短期外债指标限制,利用境内外汇差和利差,为企业提供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如企业以在境内银行开出的人民币远期信用证作为抵押在境外融资,既规避对90天以上外币远期信用证规模的限制,也利用了境外市场的低利率资金。2013年一季度末,山东省人民币远期信用证发生额和余额分别为178.9亿元人民币和1087.4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86%和88.6%。
银行短债监管口径不能有效覆盖银行全部短债资金来源,使得银行外债规模管理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银行短债具有较强的顺周期性,在资金流入压力较大时期,部分银行在监管视野之外通过短债利用境外资金,将进一步加大资金流入压力。
(二)监测手段滞后,难以准确全面评估银行外债风险水平
当前,外汇局依靠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银行外债指标使用情况进行非现场监管。由于该系统不具备对单个银行外债余额的查询功能,无法实现对各家银行指标使用情况的实时监测。同时,对银行外债数据的采集来自于不同部门的不同报表,这些数据信息之间既存在重复,又存在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且多经二次加工,数据质量难以保证。通过现行监测系统和报表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评估银行的整体债务水平,无法衡量其对跨境资金流动的具体影响和整体债务风险水平。对外担保方面还没有专门的针对或有债务的业务处理和信息管理系统,监管信息的采集主要依靠手工统计。
(三)指标分配按年度实施,不利于外债资源灵活均衡配置
当前,外汇局对各家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按年度来核定,规定各行当年度内任一工作日末的短期外债余额均不得超出指标。核定指标未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周期特点,以及外汇市场汇率波动等实际情况,造成银行政策执行困难。指标未设定浮动区间,一旦银行申请调整需经分局以上审批,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在银行业务突然增长及全球经济、金融发展变化难以预测的情况下,指标管理缺乏灵活性。实际操作中,有的银行基于利益考量,将短债指标筹集资金用于境内代付或拆放给其他金融机构;有的银行则为避免短债超标,不得不放弃贷款业务,从其他渠道融资。
(四)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监管有待加强
对外担保是银行或有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外汇局对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实行余额指标管理方式,银行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内自行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但银行提供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不受指标控制,无需逐笔向外汇局申请核准。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形式多为有贸易背景的履约保函。近年来,此类业务发展迅速,但对此类或有外债的监管还是空白。
三、对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管理制度的构想
加强对银行短债的总量管理和调控,应建立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制度,将银行各项下的对外负债均纳入管理范围,按照风险等级对各类短债赋予不同权重,对各行加权后的短债总量实行规模控制,同时,依据形势变动,对银行短债规模进行总量动态调控。
(一)对银行短期外债实施全口径统计与管理
应将银行外债全部纳入统一余额指标管理,既包括实际外债也包括或有负债,既包括外币外债也包括本币外债,既包括90天以上外债也包括90天以下外债。按照银行短期外债定义和银行业务实践,可将银行短期外债分为四类:
一是同业拆借类(以D1表示)。指银行自身与非居民机构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等。
二是非居民存款类(以D2表示)。主要包括非居民机构存款(定期和活期)、非居民个人存款(定期和活期),以及相应的理财存款和应付利息等。
三是贸易项下对外负债类(以D3表示)。主要指银行作为媒介为企业提供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产品过程中对非居民形成的直接或间接债务,部分放在表内,部分放在表外。主要包括代付类,如海外代付、境外同业代付和境外分行协议付款等;远期信用证付款类,如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等;组合产品类,如“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等。
四是对外担保类(以D4表示)。包括融资性对外担保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如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等。
近年来,银行推出的创新型贸易融资产品多属于银行居间业务,境内进出口企业与境外银行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境内银行与境内进出口企业、境外银行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从债权债务角度看不适合归入D3进行管理。对此,建议外汇局设立银行创新型贸易融资业务报备制度,涉及到对外负债的,外汇局应结合银行产品业务流程和合同等确定短债管理分类,确认为代付类业务的,纳入D3管理;确认为居间类业务的,应由企业按照相关政策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自2011年起,外汇局开始探索摆脱产品名称限制,按债权债务关系对贸易融资产品进行分类和全口径统计,为加强创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管理打下一定基础。
(二)对银行短期外债分类赋权、总量调控
在对银行外债各项目进行赋权时,应主要考虑各项目的风险水平,风险性越大的,风险权重应越高。各项目风险权重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银行业务的实际经验,可统计各类业务实际发生偿付风险的概率,并将业务风险由高到低排列,以风险最高项目的风险权重为基础,依次调减一定比例,业务操作中应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试错,确定合理数值。
其中,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和境外同业存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以及非居民存款项目有实际资金流入,需进行等量的资金偿还,应进行严格控制,可将同业拆借类(D1)和非居民存款类(D2)的风险权重设定为α。
贸易项下对外负债(D3)不实际发生资金流入,银行在提供结算和融资业务时一般对客户进行较为严格的信用评估,且一般有真实贸易背景做基础,实际违约率较低,发生偿债风险比率较低。由于本币债务风险低于外币,因此将贸易项下外币对外负债风险权重初步设定为β,贸易项下本币对外负债风险权重初步确定为γ。
对外担保类外债(D4)中,银行不是主要债务人,在发生债务违约时才承担对外偿债责任,通常违约概率相对较小,因此风险权重初步设定为δ(其中,α>β>γ>δ)。
单个银行开展业务时应受制于以下条件:
[各项目债务余额×风险权重≤单个银行外债指标规模]
假定单个银行外债指标规模为D0,根据以上确定的风险权重,则约束条件为:
[(D1+D2)*α+D3(外币)*β+D3(本币)*γ+D4*δD0]
(三)建立银行短期外债总量动态调节机制
一是总量动态调控。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GDP增速、贸易投资需求和上年度指标使用情况综合调整年度短债指标总量。具体说,当我国跨境资金净流入压力较大时,可根据政策调控目标适当调减银行短债规模;当我国经济增长较快或者企业对外贸易投资需求高涨,短债指标存在缺口时,可根据企业需求增加银行短债规模。
二是个别灵活调整。由国家外汇局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在全国性法人银行和各省级外汇局间进行指标初次分配,由各外汇分局进行本地短债指标的分配。对单个银行的指标分配,可结合外汇局对银行的年度合规考核情况,调整各家银行下年度短债指标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同时,建立个体微调制度,针对国际业务发展较快的地方性法人银行的临时业务需求,可通过报批方式由国家外汇局总局核准增加该行短债指标或核定临时业务指标;对于发生较大业务风险的银行,可酌情调减该行年度可用短债指标余额。
(四)对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模式的评述
一是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要求。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管理制度中,外汇局在不影响银行业务的情况下,可随时通过调取银行业务报表中相应会计科目数据掌握银行短债规模,能够提升银行短债事后监管的效率。对外担保纳入全口径短债管理后,可取消涉及银行对外担保等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利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同时,对银行全口径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不干预银行微观经营业务,只要银行不超出短债指标,就不会被检查或处罚,体现了“无罪假定”和“负面清单”的要求。
二是与市场接轨的外汇总量调控手段。随着外汇管理方式不断转变和重点领域改革不断推进,微观的行政审批管理逐步淡化,外汇管理的总量调控职能逐步凸显。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是真正可调的市场化管理手段,外汇局既可以根据宏观形势的变动调整银行短债总量,又可以通过设定和调整各类型短债风险权重灵活调整各类短债业务发展,优化短债结构。
三是将明显提高外汇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银行和企业通过进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套取汇差和利差一直是困扰外汇管理的难题。通过建立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制度,将各类套利型产品均纳入监管范围,一定程度上限制银行通过创新规避短债指标管理,贸易融资领域的监管盲点大幅减少。同时,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与现行的境内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控制模式接轨性好,改革无需依赖其他管理部门,外汇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将大大增强。
目前,银行全口径短债管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D1—D4各项目管理权重的设定仍需认真研究。本文仅依据管理经验和业务情况初步设定了各项目权重,还需要实践检验和不断试错确定合理数值。二是制度实施初始阶段存在协调沟通成本。科学确定银行初始短债指标要准确掌握各银行上年度业务情况,需要各级外汇局及当地银行对各类别短债的业务范围及开展情况进行沟通。三是处理银行外汇业务系统数据存在一定难度。目前,各银行国际业务处理流程和业务报表生成方式不尽相同,在提取短债数据过程中,需对银行业务系统和报表数据含义进一步加强研究。
四、对未来银行外汇调控管理手段的设计构想
一是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即以银行权责发生制头寸管理为基础,收付实现制头寸管理为辅助,由外汇局根据形势灵活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的上、下限,实现管理和调控目标。可考虑根据银行结售汇顺差情况,设定银行权责发生制头寸下限,引导其承担相应国际收支平衡责任。头寸管理本质上是强迫银行和央行成为利益相关者。通过调节预期,就能使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主动配合外汇局。
二是银行间市场买入/卖出比例。银行间市场买入/卖出的比例反映了银行向外部转移外汇敞口风险的行为,有的银行只卖不买,将风险全部转嫁给中央银行,一旦形势变化,银行可能又会以买盘为主,对外汇市场风险起到正反馈型放大作用。外汇局有必要根据承受能力,对各法人银行核定买入/卖出比例,并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节,引导银行与社会共同承担汇率风险,促进其商业行为向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的方向转变。
三是银行自身资金跨境调动净额。大型商业银行往往会根据利率、汇率、国内资金需求等因素,调节其在国内外的“资金池”,从而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外汇局一般对这种资产调动及其规模知之甚少。如在人民币快速升值、国内外汇贷款需求强烈的形势下,一些银行将境外外汇资金调回支持企业延期购汇行为,加大了净结汇压力。可在充分了解银行境内外资产分布的情况下,对法人银行跨境资金或流动资产调动行为核定限额(包括流入和流出),通过数量管理防止其对国际收支平衡造成冲击。
参考文献:
汇率的因素有很多:从时间段来划分,大致有短期因素和长期因素。短期看,人民币汇率的变动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心理因素等;长期来看,经济增长差异、国际收支以及通货膨胀率是影响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经济增长是影响一国国际收支及货币汇率长期走势的重要原因。通货膨胀率的高低是影响汇率变化的基础性因素,如果一国的货币发行过多,流通中的货币量超过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就会造成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使一国的货币在国内购买力下降,使货币对内贬值,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货币对内贬值,必然引起对外贬值。考察美元兑人民币的中长期走势,本文从影响汇率最基本的因素着手进行分析,通过计算不同时期美元兑人民币实际汇率,大致判断进行判断。
(一)样本的选取和来源
我们分别以1980年和1990年为不同的基期,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这两个期间美元的实际汇率指数,结果如下:(根据目前的数据,假定2014年美国和我国物价涨幅分别为1.5%和3%)
(二)结果及相关分析
以1980年为基期考察人民币汇率变化,目前美元兑人民币实际汇率高估了25%,人民币名义汇率还有升值的空间;以1990年为基期考察人民币汇率变化,则美元对人民币实际汇率低估了约25%,人民币名义汇率未来将应该贬值,结论恰好相反。那么应该如何看待上述计算结果?这里面有几个问题需要进行考虑:第一,基期的选择;第二,基期名义汇率是否合理;第三,衡量两国物价指数的CPI计算的可比性。基期的选择问题:从我国的外汇管理历史来看,1979年前是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主要体现在外汇管理实行全面的计划管理,汇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基本没有反应市场变化。1979年3月,国家成立外汇管理局,198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开办外汇调剂市场,对外汇进行市场调节。1991年,我国取消了外贸部门的出口补贴,外贸企业实行自负盈亏。可以说,1980年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的起点,1990年前后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迈入市场化改革的起点。因此,选择1980年和1990年为基期考察我国外汇市场是有代表性的。即期名义汇率是否合理的问题:1994年以前,我国外汇管理的最大特点是外汇额度留成制度,因此,如果计入外汇留成和出口补贴等利益,这一时期人民币名义汇率实际是高估的。如果把这一因素考虑在内,按照不同基期计算的名义汇率指数还会下降,相应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实际汇率指数也会更加低。衡量两国物价指数的CPI计算的可比性问题:毋庸讳言,尽管中美两国在构成CPI类的组合类别基本相同,但鉴于两国在具体类别上在CPI中所占的比重不尽相同,再加上其中的类别需要定期调整,因此,公布的数据一定有差异,据此计算出来的实际汇率指数也一定存在差异。粗略来看,构成我国CPI较大比重的是食品(30%左右),构成美国CPI较大比重的是住房支出(40%左右),根据观察,如果考虑这些差异,我国CPI的实际数据应该要高一些,相应地,美元对人民币的实际汇率指数也会更加低。综上所述,如果将上述三个问题综合进行考虑的话,无论是以1980年为基期计算的美元对人民币实际汇率指数,还是以1990年为基期计算的美元兑人民币实际汇率指数,都会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向下调整。尽管向下调整的幅度无法准确计算,但都反映目前人民币兑美元名义汇率已经没有升值的空间。换句话说,美元兑人民币名义汇率的中长期走势应该是维持现状抑或走入升值的通道。
二、政策建议
(一)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专门调整海外投资的基本法,相关法律主要以部委规章及地方立法的形式出现。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可从监管、鼓励和保护三种制度分别进行阐述。⒈海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海外直接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包括:⑴海外投资审核管理制度。该制度是由国务院颁布和批准的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组成。2004年国务院颁布《行政许可决定》,之后国家发改委于同年10月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我国商务部总结了海外投资审核工作的经验,于2009年3月制定并颁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中国的海外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⑵与海外投资有关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外汇管理局在1989年3月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93年外汇管理局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及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审批规范的通知》,1995年了《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这些规定对于我国早期对外投资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2009年,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进一步深化了对外投资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⑶其他有关海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法律制度。1996年财政部颁布了《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管理规定》,随后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为加强对外投资的宏观监管,联合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02年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有效监督了海外投资活动的进行;从2004年起,国统局和商务部为加强对外投资的监督,每年制作《境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⒉海外直接投资鼓励法律制度。我国鼓励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的援助、服务政策和税收、金融方面的鼓励与支持政策等。⑴税收鼓励制度。我国对于海外投资税收管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国内税法和关税条例中。2008年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了对海外投资实行税收优惠,如对国内企业的某些海外投资免征增值税等。⑵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支持是海外投资活动的一个重要保证。2004年,我国创建了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联合设立;2005年,国家要求我国的政策性银行要对我国重点支持的海外投资项目给予专门的资金支持。2006年,国家发改委颁布《境外投资产业指导政策》,规定对于有关鼓励类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财政税收、外汇等方面的政策。这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极大地支持和鼓舞了我国海外投资活动的进行。⒊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我国的海外投资起步较晚,没有形成海外投资的保护立法体系,相关保护措施散见于其他法律文件中,主要包括《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境外金融管理办法》和《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规定》等。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规范
我国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规范包括双边投资条约和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双边投资条约(BITs)由东道国与投资国共同签署,是保护和鼓励东道国与投资国双方私人投资活动的书面协定。我国双边投资条约的特点表现为:从调整对象看,我国签署的大部分BITs仅调整已存在的投资活动,但都承认BITs能够调整条约失效之前的投资活动,唯一不同的是适用期限有别,包括10年、15年、20年三种。从签订的数量看,目前中国已与130多个国家签订了BITs,数量可观。从海外投资的征收及补偿方面看,我国签订的大部分BITs都规定东道国对海外投资者实行“相对待遇”必须在特定条件下才能采用。近年来,我国少数BITs中也规定了海外投资者有权从东道国获得补偿,但在财产转移方面则没有显著的变化。从待遇标准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我国BITs的主要规定,对保护我国海外投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多边投资保护公约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公约)主要致力于多国间投资保证体制。1988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并成为创始会员国。MIGA公约鼓励会员国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并对会员国之间的投资提供非商业性风险的担保。我国尚无与MIGA公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做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当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与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相冲突时,除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此外,我国的《保险法》采纳了MIGA公约的代位求偿权制度。MIGA公约实施的为小额投资提供担保的项目促进了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总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在我国已得到发展,为我国私人资本自由流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法保护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⒈海外投资立法总体滞后。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滞后主要体现在我国尚未制定出调整海外投资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且现有规范内容比较单一,导致管理薄弱,不能提升到战略高度进行统一管理。⒉海外投资监管法律制度不尽合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海外投资监管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多元审批”体制,这种体制的弊端是职能交叉,其结果只能导致审批内容经常重叠,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因此,目前改革我国海外投资管理制度的重点应是程序上的简化。⒊海外投资援助法律制度不到位。我国对海外投资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很零散,没有专门的法规,难以有效的保障海外投资。主要表现在:海外投资税制缺乏制度层面和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合理性;海外投资信息服务渠道不畅通,企业之间容易形成信息不对称;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缺失。保险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一国转移风险的重要手段。但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尽合理,主要表现为我国承保机构的独立性较弱以及现有规定的内容不够完善,仅规定了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却没有规定代位求偿权。
(二)中外BITs保护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中外BITs在海外投资保护方面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我国签订的BITs在保护海外投资方面的有效性不高。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都缺乏灵活性,许多条款都是笼统的规定,实践性不强,不具有实用价值,不能很好地发挥投资促进功能。二是我国签订的BITs在适用范围的规定上有所欠缺。我国大部分的BIT都适用于既有投资,但还存在少数双边投资条约没有规定适用于既有投资的情况,这将增大我国对外投资的风险。三是我国签订的BITs中国民待遇标准的规定不够完善。我国以往的BITs大多要求“尽可能”的给予国民待遇,近年来这一规定有所变化,不再要求必须依据签订国双方的法律这一条件,也就是说,签订相对方要承担更多的国民待遇义务。四是损失补偿规定不合理。中国签订的绝大多数BITs只规定投资者在与其国家签订的另一方领土内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相对待遇”,而这一措施并不能保障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MIGA公约保护海外投资存在的问题
MIGA公约自身对我国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一是缩小了合格投资的范围;二是保险费用较高,致使海外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承受不起;三是规定的合格东道国只能是成员国中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该公约并不能保护我国对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另外,它本身的担保能力受到资金和国别的双重限制。此外,MIGA公约担保项目的重点有所转移,从传统的制造业、开采业开始转向IT行业、服务业,而我国向MIGA公约投保的外资项目仍然以制造业、农业为主。
三、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
⒈制定调整海外投资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我国应制定系统的《海外投资法》,维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的海外投资法应包括以下内容:立法目的及依据,调整范围;国家主管部门的权限和责任;审批、监督,协助和保护的内容;有关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海外投资者的投资报告;海外投资争端解决等。⒉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护法律制度。目前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海外投资保护制度,这一保护制度的内容应涉及战争险、外汇险、征用险以及其他非商业性风险,还应明确规定保护费用和保护期限。在解决海外投资争端方面,仲裁或诉讼的准据法,一般情况下应当适用我国的法律。⒊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我国应该创建一个职能完善的海外投资管理部门———中国海外发展和投资管理委员会,制定《海外投资监管法》。海外投资管理法应当对现行的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审批的大部门制;应设立自动许可制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自动许可。⒋完善我国促进和鼓励海外投资法律制度。在融投资方面,应创建海外投资储备金制度,建立海外投资贷款优惠制度;在税收优惠措施方面,应解决双重征税问题,使海外投资者真正获益;对符合不同条件的海外投资者实施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产业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授予制造业、服务业、高新技术等海外投资领域。⒌完善我国海外投资援助法律制度。我国政府应重视加强海外投资的金融支持,设置专门的机构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持。应成立专门的信息服务机构及海外投资各专门中介机构,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信息及专业咨询,使其做好充分的投资准备。另外,应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针对海外投资的风险进行研究,为投资者提供切实有效的风险防范信息,提高海外投资的成功率。
(二)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
通过考察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制实践,笔者认为,完善海外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应考虑对中外BITs缔约实践的完善。首先,我国应区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应实行高保护标准的BITs,对发达国家,应谨慎对待,无须制定较高保护水平BITs。从而提高BITs的有效性。其次,应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中国家的缔约内容,扩大BITs适用范围。在“损失补偿”方面,除了适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外,还应主张例外情形下东道国的绝对补偿义务。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BITs对“国民待遇”的适用标准应做宽泛规定。第三,完善监督机制,增加BITs的稳定性。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热钱外汇储备
近期,人民币汇率几番变动,但总体呈上升态势。同时,我国存在巨额的外贸顺差和外汇储备,这两个现象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人民币升值的根源
当前,人民币在外汇市场上有升值的压力;而在本国货币流通领域中,则存在通胀即贬值的压力。之所以存在这种现象,这与我国实行的外汇管理制度有关,外汇进入我国必须经由中央银行或者地下黑市兑换成人民币方可使用,这样一来人民币的币值变动趋势在内外两个领域就会出现偏离。下面从外贸顺差、不明流入外资、外汇储备三个方面分析这个现象的成因。
(一)外贸顺差
近十年来,我国的外贸顺差逐年递增,由于此前实行的是固定汇率制,外贸顺差的外汇是由中央银行负责兑换成人民币给出口部门。从表1可知,外贸顺差从2000年的241.1亿美元,逐年递增,到了2005年突破千亿美元大关,而2006年上半年就达到了614.5亿美元,按照下半年外贸额高于上半年的管理估算,2006全年外贸顺差至少达到1200亿美元。如此大的外贸顺差,本身就会造成对外汇的巨大需求。
(二)不明流入外资
从2002年开始,有大量的不明外来资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热钱”涌入国内。“热钱”(HotMoney,简称HM)通常可以用外汇储备(ForeignExchangeReserves,简称FR)的当年增量减去贸易顺差(ForeignTradeSurplus,简称TR)及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FDI)这个办法来粗略估计,即:
HM=ΔFR-TR-FDI⑴
根据有关数据及等式⑴,我们可以计算出近年来的不明流入外资的大致数值,具体见表1。
从表1的结果来看,从2003年开始,海外资金就呈净流入状态,且高达300亿美元,到了2004年,呈现出一个爆发的行情,到了2005年,海外不明资金流入额又回归到400亿美元左右。这些“热钱”还是需要被中央银行或者黑市兑换成人民币,然后才能进入国内投资。
(三)外汇储备
我国的外汇储备,从2000至今,一直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2000年的外汇储备为1600亿美元左右,但是不过短短7年,2006年上半年的外汇储备已经达到了9411亿美元,到2006年底,外汇储备为10663亿美元。而我国的外汇储备并没有用于购买外国的商品,也没有大量的用于对外直接投资,这样在外汇市场对人民币造成了巨大的升值压力。
应对人民币升值压力的政策建议
由此可见,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还是来源于不尽合理的外贸格局和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应从源头来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当前我国的贸易顺差过大,会引发人民币升值,应在继续大力发展出口的同时,加大进口力度,可以考虑多进口我国稀缺的自然资源、高科技,以及我国人民需要的外国商品及服务;应尽快建立合理有效的监控机制,及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金融机构建设,合理合法地引导外来资金的流向;应鼓励、引导我国的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同时,应逐步放宽我国的民间资金流出,让国民更加便利地去投资国外资本市场、房产市场;对于当前过高的外汇储备,应主动调低外汇储备,把部分外汇储备用于国家的对外投资、购买国外技术、引进外国人才、采购我国稀缺的战略物资、对外经济援助等方面。
人民币升值的幅度和速度,不应盲目屈从于他国的压力,而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人民币升值的时间表,缓步为之,以确保国民经济运行的稳定与健康。
参考文献:
摘要:我国现行的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以下简称出口核销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和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已不能适应当前外汇管理的要求,目前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已提上日程,本文就改革的方式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外汇管理;出口核销;国际贸易
中图分类号:F830.9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3492(2006)06-0049-02
一、出口核销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现行出口核销制度管理目标与实际形势脱节,管理作用越来越小
我国出口核销制度是以90年代外汇短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为背景建立、完善的。出口核销制度是以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控制企业出口经营活动为手段,采取"货物流与资金流对应,逐笔审核"的方式,对企业出口收汇实行真实性管理。从开始实行以来,在审核外汇收支的真实性,遏制逃、套、骗汇和境外截流外汇,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协助海关、税务部门打击走私、防止逃、骗税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外汇储备过多,国际收支顺差过大,境外游资通过经常项目跨境流动已成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新问题。在新的形式下,出口核销制度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虽然外汇局近几年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但主要是简化核销手续和对突况的紧急应对措施,出口核销制度以宽进严出,管理外汇资金流出为主的原则和直接管理具体收汇业务的工作方式却没有改变。随着出口核销制度所依存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的变化,其已不具有时效性,管理作用越来越小。
(二)对外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外汇局忙于日常业务,难于有效进行监管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外贸出口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以塘沽中心支局为例,2005年,出口核销164.3亿美元,同比增长29.9%,与1998年相比,8年间增长了8.13倍,而负责出口核销工作的人员数基本保持不变。随着对外贸易规模逐年扩大与外贸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收汇核销工作量剧增,这不仅导致业务量与人员不足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由于人力所限,对出口收汇业务的全面监管和风险防范无法深入开展。
(三)出口核销过程费时费力,企业负担沉重
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贸易便利化”已成为外汇局制定政策,实行监管的一个重要原则,而现行出口核销制度并未体现这一原则。以企业发生一笔出口业务为例,从业务流程上看,企业需要依次进行领单、收汇申报、核销三个环节的工作,而企业为完成这些环节,需至少到外汇局两次,到银行一次从人力、物力使用上看,企业进行核销,还要配置专机运行“中国电子口岸”和“网上核销”两个海关、外汇局辅助管理系统由专人负责申领核销单、口岸备案、网上交单,企业端核销数据报告等操作。核销流程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企业正常的出口业务,可见出口核销制度便利化的问题亟待解决。
(四)外管局处于出口管理活动的下游,与其他管理部门难以协调,管理工作容易陷入被动
一是外汇局不能共享工商部门的信息,无法及时了解企业关、停、并、转的情况,无法对注销或变更营业场所企业的出口收汇核销单进行管理,造成逾期未核销核销数据的虚增,影响了外汇局对风险企业的管理。二是海关对核销单的使用范围界定不清,外汇局核销工作处于被动。三是外汇局核销工作依赖海关、银行的信息数据,而又无法确保其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较为被动。由于现行外汇政策实行的是“企业交单制”和国际收支申报从大原则”,外汇局采集的物流信息不能与海关出口信息同步一致、收汇信息经常会包括非贸易汇款,这些问题增大了外汇局日常核销工作难度。
(五)监管制度和出口收汇考核办法不够完善,核销制度效力弱化
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操作性不强。对于逾期末核销数据的监管,企业可采取“延迟交单”或“不交单”的对策,虚减逾期未核销数据,从而逃避监管和处罚。二是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对考核企业缺少诱惑力和约束力。首先,考核办法给出的优惠政策不具体;其次,考核办法规定的处罚措施约束力不强。如规定对“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进行查处,但实际工作中这类企业往往已处于停业状态,处罚成为一纸空文。
二、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完善现行出口核销制度
完善现行的出口核销制度,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根据外汇管理不同阶段的要求,转换现场核销与非现场监管的主导、辅助关系,使出口核销制度成为一种现场核销与非现场监管并行,互为补充的出口收汇管理制度。
(二)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一是实现出口核销无纸化。出口核销制度贯穿于企业出动的始终,核销工作涉及核销单、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专用联等重要凭证。目前外汇局通过“网上核销系统”、“出口核报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和“电子口岸系统”己经和海关、银行、税务、企业共享了相关电子数据,出口核销无纸化已具备了技术条件,加快与海关、税务商定在出口报关、退税环节用电子数据取代纸制核销单的事项,核销无纸化便可以实现。二是全面简化或取消出口核销手续和单证审核环节中存在的不必要的程序和手续,如取消“企业交单”手续,通过海关“电子口岸系统”将企业出口报关信息直接导入外汇局出口核报系统,解决外汇局对企业监管中存在的手段被动、效率低下的问题。
(三)积极推进自动核销
外汇局应改变自动核销对加工贸易核销的限制条件,给予自动核销企业一定比例的核销差额额度,全面完善自动核销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核销制度对企业正常业务的影响,同时,还要在监管后整地保留企业出动的信息,使核销结果有据可查。
(四)完善出口考核制度
一是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客观、全面、公正评价企业出口收汇状况二是要落实好考核制度的奖惩措施,要在有关文件上明确优惠政策和处罚措施。
(五)外汇局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外汇局必须和其他管理部门加强联系,随时获得企业管理活动和经营活动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