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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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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

第1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高校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目标

2012年“营改增”政策所涉及的高校现代服务业项目,使得高校也急需进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税负最小化目标

税负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最初始动因,高校“营改增”后相关项目税率由原先的营业税率5%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税率3%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可以选择成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通过比较分析后选择最小税负纳税人类型。

(二)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另一目标是准确估算纳税风险并使之最小化。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受税收政策阶段性调整与变动、高校内外部环境等因素影响,为避免税务筹划失败给高校带来的经济与声誉损失,税务筹划时需认真实施纳税风险最小化目标。

(三)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目标

在当前高校扩张与内涵建设双重需求下,如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高校值得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通过合理合法的税务筹划,运用延迟纳税或提早抵扣进项税额等方法,充分挖掘资金的时间价值使高校资金效益最大化,也是高校增值税税务筹划的重要目标之一。

二、拟定并分析税务筹划的方法

(一)拟定方法

税务筹划的方法中最直接也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是降低使用税率,“营改增”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原来营业税税率5%下调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绝大多数高校所采纳。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另一种税务筹划方法,少数选择了或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高校,应充分运用这一方法,为自身创造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机会。

(二)可行性分析

要使税负最小化,就应当选择与之相匹配的纳税人类型。而如何恰当选择纳税人类型,关键是要做好两种“类型”在实际操作中的比较分析。

假定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纳税下降分析:

“营改增”前应缴营业税(税率5%)、城市建设维护费(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合计税费5.5%R。“营改增”后应缴增值税(征收率3%)、城市建设维护费(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合计税费3.2%R 。小规模纳税人高校“营改增”后税负下降率为42%。

而一般纳税人高校从营业税率5%提高为增值税率6%,税率的提高可能带来高校经济利益的流出,因此高校应立足以往财务信息基础,合理评价成本中能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比例,通过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均衡点测算,慎重选择是否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假设某高校含税服务收入为R,可抵扣不含税购进金额为G,购进增值税率为T。

一般纳税人税负:R/(1+6%)×6%-G×T+[R/(1+6%)×6%-G×T]×(7%+3%)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R/(1+3%)×3%+ R/(1+3%)×3%×(7%+3%)

令两种纳税人税负相等,则由R/(1+6%)×6%-G×T+[ R/(1+6%)×6%-G×T]×(7%+3%)= R/(1+3%)×3%+ R/(1+3%)×3%×(7%+3%),得:G×T×(1+10%)=3%R

令T=17%,得G=16.04%R

即当可抵扣税率为17%时,高校“营改增”项目成本中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前金额达到并超过含税服务收入的16.04%时,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税负更低,否则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

三、税务筹划方案的实施

(一)会计处理的调整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高校,因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减销项税规定,操作起来相对复杂。高校资金来源多元化,核算项目繁多,“拼盘”项目使得“营改增”对高校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影响较企业更深远。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增值税的筹划,首先要准确设置项目,其次要相应的改变核算流程,从而理清纳税与非纳税项目,防止纳税项目与非纳税项目收支,尤其是支出混同导致的进项税抵扣混淆,做到项目纳税与抵扣相匹配。

以苏州大学会计核算为例,增值税应税项目可分为两类,一类属于科研性专项资金,另一类属于社会服务收入性质资金。首先为避免收入与税款同项目核算导致项目不能真实反映剩余经费情况的发生,增开了增值税项目大类核算税款,每个税款子项目对应一个相应的纳税项目,这样科研性质的纳税专项经费与其他非纳税项目经费就泾渭分明,项目成本支出的进项税抵扣也清晰可辨。

对社会服务收入作了相应的核算与管理的调整,建立了仓库管理制度,一方面规范各类材料物资的采购与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值税核算。核算时运用增值税先抵扣后转出的方法,即对用途不明的购进材料先抵扣进项税额,在材料领用明确支出用途时再将用于不属于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既有效规避超过180天认证期不能抵扣的风险,又有效理顺了学校大盘经费中真正属于纳税项目的成本性支出。

(二)对交易方的选择

如果高校是一般纳税人,那么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单位购进货物或服务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购进,其效益是不同的,由表1可知,购进增值税进项税率越高,意味着可抵扣税额越多。但是除了考虑抵扣因素外,还应考虑价格情况,通常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价格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纳税人高校购进货物或服务时,应综合考虑进项税率与含税销售价格两种因素。

假定某高校的交易方可以是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作出选择前可先比较从这两者购入后自身剩余收入的大小,从而选择能使自己资金效益最大的交易方。

设某一般纳税人高校不含税收入为S,销项税率为T′,需要购进一批试剂材料,其中一般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1,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1=17%;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格为P2,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2=3%(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供货含税价为P3,购进材料增值税税率为T3=3%(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测算以上含税购进价格的均衡点。

设剩余收入Y=不含税收入-不含税购进价格-其他费用(Q)-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F)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Y1=S-P1/(1+T1)-Q-[S×T′-P1/(1+T1)×T1]×F

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2=S-P2/(1+T2)-Q-[S×T-P2/(1+T2)×T2]×F

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Y3=S-P3-Q-S×T′×F

1.令Y1=Y2,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2=[(1+T1)×(1-10%T2)]/[(1+T2)×(1-10%T1)]

则P1/P2=[(1+17%)×(1-10%×3%)]/[(1+3%)×(1-10%×17%)]=1.1521

即当两者含税价格比P1/P2=1.1521时,可以任意从一般纳税人或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当P1/P2>1.1521时,选择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方购进材料,剩余收入会更多;当P1/P2

2.令Y1=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1/P3=(1+T1)/(1-10%T1)=1.1902。

也就是说,当一般纳税人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含税供货价格比P1/P3=1.1902时,一般纳税人高校可以任意选择供货方,当P1/P3>1.1902时,应选择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所得到的收益更大,当P1/P3

3.令Y2=Y3,可得出剩余收入均衡点的含税价格比:P2/P3=(1+T2)/(1-10%T2)=1.0331。

说明同样是从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购进材料,当价格比P2/P3=1.0331时,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没关系,而当P2/P3>1.0331时,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货方能让自己剩余收入更多,当P2/P3

如果高校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不涉及可抵扣问题,所以只需要选择交易方含税总价最低的,即能使高校自身现金流出量为最小的为最佳。

(三)发票使用与管理

我国对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从领购到报税、从开具到认证、从作废到红冲等程序与要求都非常严格,如使用与管理不当,轻则罚款,重则可以刑法处置。为此,高校财会人员应通过培训与宣传优化高校内部纳税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增值税发票使用与管理可能导致的潜在风险。

四、结论

依法纳税是税务筹划的前提,“营改增”后高校通过税务筹划来减轻税负,既是一种正当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行为,也是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由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总是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之中,因此,高校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需时时监控出现的各种问题,既关注税务筹划的收益,也充分估计税务筹划的成本,包括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过信息反馈实现对筹划方案的再评价,以谋求高校长远健康的发展之道。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

2.梁文涛.税务筹划[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I)[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3.

第2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

一、留抵退税纳税人基本情况

根据从“金三”系统提取的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数据,再结合纳税人信用等级、优惠享受情况等信息同省局下发的数据比对后,截止9月底符合增值税留抵税额的企业共39户,累计应退留抵税额16304.76万元。

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划分,符合先进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的纳税人15户,累计应退留抵税额27.09万元。符合防疫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3户,累计应退留抵税额2477.15万元。符合39号文的其他增量留抵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共21户,累计应退留抵税额13800.52万元。其中在21户100万以上的企业中房地产企业11户,交通运输业2户,建筑业2户,制造业2户,其他行业5户。

二、留抵退税办理情况

目前共办理10户增量留抵退税,共计退税6379.71万元。其中办理符合防疫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2户,办理退税金额2433.66万元。办理符合39号文的其他企业8户,其中房地产企业5户,累计退税3640.48万元,建筑行业2户,累计退税225.21万元,其他行业1户退税80.36万元。另一户符合39号文的省市鸿源食品有限公司为出口退税企业,其进项税额已做出口退税申报并已退税,2020年1月至10月已累计退税429.84万元。先进制造业整体规模较小,退税金额较少,虽经多次宣传辅导,但企业均未发起退税申请。

三、政策执行中的落实情况

一是加强和地方政府的合作,9月底领导就第一时间向区长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汇报了留抵退税的相关情况,并取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区政府组织财政局、住建局会同一起成立了2个工作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走访调研,宣传退税政策、听取企业诉求。二是加强内外宣传,从文件下发之初区局就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围绕政策重点,明确退税范围、条件及相关要求,统一业务流程及审核重点,确保税务人员懂政策、会操作。同时针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做到“一对一”的线上和线下宣传辅导,及时帮助纳税人答疑解惑,保证纳税人及时了解优惠政策,充分享受税收红利。三是成立专项辅导小组,为保证纳税人优惠政策享受的准确性,区局组织税政部门和税源管理骨干成立专项辅导小组,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上门辅导,帮助纳税人准确测算应退留抵税额,确保企业熟练掌握退税政策。四是建立快速退税机制,以税源管理部门、税政、一分局、收入核算股等部门为责任单位,加大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加快退税资料的受理、内部传递和审批速度,缩短办税时限。确保从受理退税到开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

四、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增值税留抵退税部分是由地方按照增值税的分享额进行承担,我区地方政府存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表示大规模全面退税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二是部分企业虽然符合退税条件,但因留抵额较小、短期内即将结转收入、企业资金统一调度原因,存在主观上不愿办理退税的情形。三是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财务核算和经营地相分离,资料无法收集全面从而导致无法办理或全额办理的情形。以的已办理的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财务核算中心设在武汉,企业取得的全部进项税发票全部由武汉的数据中心进行归集存档,待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编译完成后再装订寄回企业。但自年初疫情爆发至今,武汉数据中心一直未能将企业2019年12月的发票及凭证寄回,导致企业办理退税时无法对该部分的退税数据进行核算和办理退税。四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对政策指引不够明晰的情况。如的市区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国资委全资控股企业,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全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及国有资产的运营,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的留抵税额,但企业主要为地方提供修路修桥等市政公共建设,基本无收入,这类有进无销企业是否符合退税条件,在政策上无准确的执行指引。

五、推进政策执行的建议

(一)落实退税政策个性化服务

以纳税人的合理需求为导向,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及资金需求,对有退税需求的纳税人根据其申请及时办理退税,对部分因留抵税额较小、近期结转收入及资金有调度的企业因在政策宣传的同时结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不能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粗暴的进行“一刀切”,反而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二)切实强化退税政策的风险管理

在退税过程中既要及时办理让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应享的税收红利,同时强化风险管理把好退税审核的关口。一是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退税数据、行业范围及其他涉税事项及时甄别,确保享受退税主体的真实性。二是在数据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进项税发票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构成比例进行审核,保证退税数据的准确性。三是建立风险退税纳税人台账,对部分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严把审核关,避免风险企业将企业经营风险通过退税政策转嫁到税务机关。

第3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

1.1 企业纳税风险含义

企业纳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结果就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并且只能是纳税人在计算和缴纳税款方面存在的风险。企业纳税风险的大小因企业的状况不同而不同,它既决定于企业周围的客观因素,也取决于企业内部的主观因素。企业风险因素分为三种(见图1)。

1.2 企业纳税风险的特征

(1)不可规避性

企业纳税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为它与税法密切联系。企业纳税行为必须以税法作为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因此,税收的三个特点: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就决定了纳税风险的发生必定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只要企业存在,就会面对纳税风险。但在工作中只要能够掌握规律,合理运用,也是可以降低风险发生,避免某一特定的纳税风险,例如纳税筹划风险。

(2)可控性

企业纳税风险造成的损失大小和发生的可能性是可以通过度量预测来控制的。借助风险评估理论、数理技术手段、经验数据等方法,对形成纳税风险的风险因素进行估算,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弥补、控制,从而控制和降低纳税风险。

(3)主观相关性

纳税风险的主观相关性是指纳税风险的相关主体行为和纳税风险发生与否以及造成损失大小是紧密相关联的。这里的相关主体主要是指企业纳税人员和税务人员。两者的素质、执法水平会影响到企业纳税风险损失大小。即:企业纳税风险的产生与企业纳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密切相关,还与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密切相关。

2.企业纳税风险的成因

2.1 企业纳税风险的内部成因

(1)企业对纳税风险认识不足

这个成因是由纳税风险的主观相关性决定的。纳税风险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中的一种重要风险,大部分企业却没有正确认识到其重要性,而是认为纳税风险管理是税务机关的事情,和自己企业没有关系。因此停留在重视财务管理上面,而忽视了纳税风险的重要性,没有将纳税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去,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纳税风险。

(2)企业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低下

一般来说,纳税风险的大小与企业纳税人员的业务素质、道德水平成反比关系,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的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平高,则企业的纳税风险就会低;相反,企业的办税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平越低,则企业的纳税风险就越高。这就对企业办税人员提出了高要求:必须具备税法、会计、财务、法律、统计学等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整个投资、运营、筹资等活动,从而可以准确纳税、设计出不同的纳税风险控制方案,做出正确的纳税风险控制决策。

(3)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重要内容,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发展生存的需要,是保证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重要保障,但仍有许多企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1]因此,要尽快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杜绝不规范的纳税行为、错误的纳税方案,从而有效控制企业的纳税风险。

2.2 企业纳税风险的外部成因

(1)外部经营环境复杂多变

经营环境复杂多变是企业面临各种纳税风险的外部原因之一。税收政策的变动时企业纳税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一般来说,政府为促进经济增长,会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制定减免税或退税等税收政策;反之,为防止通货膨胀,政府会施行紧缩性财税政策,调整税收政策。另外税收秩序方面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例如:交易环节中对方虚开、代开增值税发票问题,就会给正常营业的企业纳税人带来巨大的纳税风险。

(2)税收制度复杂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指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的税收规定等。税制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范围、纳税期限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目前仍不太健全、变动频繁,有的税收法律法规不明确,或是因为文字表述不清,或是因为法律法规相互否定,还有的则是实际交易行为与税法相关但却不完全吻合,给纳税人理解税法、依法纳税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导致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行为的发生,诱发纳税风险。

(3)我国税法宣传不足

长期以来,税法宣传每年都是采取一些手段培养纳税遵从意识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但在宣传上却忽视了内容的针对性,指重视宣传形式,导致实际效果不太好,同时,也仅仅是在宣传月进行宣传,而不是日常进行宣传,没有做到全面全方位系统的宣传,普及率较低,纳税人对税制缺乏了解,也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而且,我国纳税信息服务形式、渠道、内容相对单一,未能将税收信息进行整合,为纳税人提供有价值的经营信息,不能满足广大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也成为企业纳税风险的一个诱因。[2]

3.企业纳税风险应对措施

3.1 提高纳税人员业务素质与道德水平

在前面2.1企业纳税风险的内部成因中提到了:“对企业办税人员的高要求:必须具备税法、会计、财务、法律、统计学等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整个投资、运营、筹资等活动”,此外,在外资企业或中国在国外的企业的纳税人员,还要懂得国外会计,了解国家质检的税制结构差别、税收负担水平差别和税收协定网络等。在设计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方案同时,还要善于沟通和协调。因为在制定纳税方案时,需要与企业里面的相关 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制定出来的纳税方案也只有在税务机关的认可之下才能实现依法纳税,这就要求纳税人员除了具有良好的口才,能够言简意赅地说明纳税思路、步骤和操作方法、做出有理有据的解释,还需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与税务机关进行不合适地方的沟通与改进,从而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降低风险的可能性。

3.2 借鉴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树立防范意识

多年来,人们在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渐认识到,一个企业内部不同部门或不同业务的风险,有的相互叠加放大,有的相互抵消减少。因此,企业不能仅仅从某项业务、某个部门的角度考虑风险,必须根据风险组合的观点,从贯穿整个企业的角度看风险,即要实行全面风险管理。2004年9月,美国COSO(全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人委员会)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更加关注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这个领域,而且拓展了内部控制,成为世界各国和众多企业广为接受的标准规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是一个三维立体的框架[3],如图2所示。

图2的企业风险管理目标和构成要素矩阵图对我们防范纳税风险给与了一定的指导,可以从八个要素方面关注纳税风险: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并尽可能考虑实际情况,采取最有效的方法去解决影响纳税风险的因素,或者使其影响程度尽可能降低,具有时间与危机观念,树立风险意识,明确了风险因素就应尽早做出准备,防范于未然。

图2 企业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构成要素矩阵图

3.3 关注税法变动,加强税法宣传

目前,我国税制建设还不很完善,税收政策变化较快,纳税人必须通晓税法,并应具有对政策变化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预测和防范纳税风险的能力,遇到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项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相关的税收法规,听取来自税务机关的意见和意见,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保证企业依法诚信纳税,维护合法权益,为企业增加效益,防范纳税风险。

在关注税法变动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税法的宣传工作,做到全面全方位的系统宣传,以提高税法的普及率,主要有两个途径。第一,企业从自身外部获得税法变动的信息以及常识性内容;第二,企业从自身内部通过宣传(如:企业刊物、黑板报、部门例会等)来加强办税人员对纳税风险的重视、对税制的了解、依法纳税的意识。

第4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

一、经济合同涵义及其涉税问题

经济合同涵义及其涉税问题主要定义及表现是:

(一)合同的涵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 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行为而起。(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3)合同的债权债务必须相对应。(4)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称之为合同条款,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承担的民事义务。因此,合同条款是合同的核心,没有条款就不能称其为合同。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

(二)经济合同的涵义

经济合同是相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而言的一种新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的订立、履行和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三)经济合同涉税问题

经济活动决定税收,经济合同记载和确认经济活动。整个营销过程涉及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开具和取得、销售收入和应付账款实现的时间确定、税款缴纳和抵扣时间的确定以及收款和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这一系列活动都是围绕合同进行。

经济合同涉税管理是达到经济目的所需要付出税收成本的当事人纳税义务负担的约定与明确。企业一定要关注承载企业经营业务的合同,在签订合同甚至合同谈判时就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考虑,而不要总是在缴税时才想起,这样易使企业出现缴税不当、缴糊涂税的情况,导致企业承担额外的法律或税务风险。

很多企业聘请了法律顾问,负责对业务部门签订合同进行审核,以实现通过合同的签订来避免经营风险。合同是经济事项的源头,从合同设计、签定方面入手,通过事先规划,将规避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因此,分析经济合同中的财税风险,有助于企业合理制定防范措施,减少企业运营风险。

二、经济合同中的财税风险分析

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主要是表现以下五方面: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和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

(一)企业投资和设立时的合同财税风险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所谓的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评估作价投资到别的企业,从而形成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 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并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并进行一定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3)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虚假注册资本罪和抽逃注册资金罪二者都存在虚假的行为,除存在法律风险外,还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因为企业虚假出资后,马上进行撤资,在公司账上一般挂在其他应收款某某股东上,产生一种跨年度的无偿借款行为,存在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4)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涉税风险管理控制。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营业税风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要享受不征营业税的优惠,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双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否则不可以享受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土地增值税风险。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并非所有这样的投资都能免征,这仅限于投资双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时,投资方才可以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三是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由于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必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因此,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购销合同的财税风险

(1)低价无票采购风险。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造成企业的损失。从财务角度看,没有发票意味着不能进成本,就不能税前扣除。因此,采购方要为没有发票而多负担25% 的企业所得税;如果采购方未索取发票,采购方不能抵扣17%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企业在采购过程中一定要注意索取合法的发票。(2)发票是否含税风险。在实务中,许多不懂税务管理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价钱的高低,却很少关注合同里面的价格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价格是否含税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明确价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税。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如明确供应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税务问题时,供应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行政损失。(3)结算方式与增值税延期纳税。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尽量地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利益。根据现有增值税管理规定,增值税纳税期限最长只有一个月,在纳税期限方面很难进行纳税筹划。要想实现延期纳税的目的,只有在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进行筹划。要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关键是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采取何种结算方式。

(三)借款合同的风险

在借款合同中,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主要有:与个人借款须签订借款合同,利息支出才能在税前扣除;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利息支出发票是否能够取得,影响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代开发票时贷款方须缴纳5% 的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企业垫付的税款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合同不须缴纳印花税。

(四)租赁合同涉税风险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各种设备和厂房时,往往不承担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地进行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既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代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使企业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三、经济合同中财税风险的防范

企业应在签署合同之前对因合同签署而可能产生的税费进行分析评估,包括涉及的税种、税负等,选择最优方案,从而减少因合同带来的损失。

(一)合同签订管理

绝大多数企业认为,所谓的税务管理是财务安排,理所当然安排给企业财务部、财务总监去把关。业务做完后,突然发现税交多了,然后在财务安排上下工夫,做假账,找假凭证,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风险。因此,企业应加大对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让谈合同、签合同和审合同的人能有效识别并防范经济合同中的税务风险。同时,财务人员应多学习经济法知识,及时掌握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改革趋势和了解国家税收政策制定的动向,参与合同谈判过程。

(二)合同条款控制

合同中必须明确基本条款,尤其是质量、价格、收付款方式、时间、交货地点。如在订立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时,应尽可能将价格描述清楚,如含税或不含税、出厂价或目的地价、离岸价或到岸价等。这是因为价格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不同的价格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关注价格的表述。

(三)发票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发票类型的要求以及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四)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涉税风险控制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时,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管控策略:

(1)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必须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注明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字样,而且投资方不能以投资入股进行买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2)投资者是非房地产公司,无论以土地或房屋投资到房地产公司还是非房地公司,都要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投资到非房地产公司名下。(3)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购销过程中财税风险防范

(1)避免采购合同的税收陷阱。在采购合同中要避免出现如下合同条款:全部款项付完后,由供货方开具发票。因为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原因,采购方往往不会支付全款,而根据合同条款采购方可能会无法取得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因此,需要将合同条款改为根据采购方实际支付金额由供货方开具发票,这样就不会出现不能取得发票这样的问题。(2)合理确定采购合同的价款。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价格中明确款项总额、具体结算方式、税款的负担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时,因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外),企业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采购方可以通过谈判将购货的价格压低,以补偿无法取得发票带来的税收损失。(3)明确合同中违约金条款。采购方在签定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

(六)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

为了控制租赁合同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定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约定租金为税前租金以及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假设税前租金为x,税后租金为y,到租赁物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y=x(1-r),x=y/(1-r)。在租赁合同中应签定的租金为x=y/(1-r), 而不是y=x(1-r),企业应以x=y/(1-r) 进成本入账,这样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第5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典当企业;会计核算;税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3-0018-01

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当下,典当行业作为一项重要的民间融资渠道已经在国民经济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典当业发展较快,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4433家,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典当企业作为一种特殊工商企业,其业务经营及会计核算均具有较大特殊性,笔者结合对典当行业多年的审计经验,试就典当企业经营中涉税的主要问题及如何降低税收风险粗谈一二,以期提示典当企业对主要涉税问题、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以及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予以必要的关注和重视。

一、典当企业主要涉税问题列示

(一)少计营业收入,应补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二)推迟确认营业收入,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

(三)税前扣除无发票,需多缴企业所得税。

(四)销售绝当物品,未按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五)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

(六)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典当企业涉税问题分析

(一)少计营业收入

典当企业的营业收入分为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等,其中综合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系典当企业主要营业收入。从典当企业自身性质看,典当企业绝大部分系民营企业,且相对生产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属经营成本低、高利润行业,企业投资者在资本利益的驱动下,存在减少收入、降低利润,以少缴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动机;从典当企业所面临的客户方面,其贷款对象大多是中小企业、工商个体户和自然人,他们对典当企业所出具的典当凭证及收费手续往往持宽容态度,这直接降低了典当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的成本和风险。典当企业少计营业收入常用的方法有以下两点:1、大额库存现金余额挂账,实则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卡户并将资金账外经营。典当企业发放贷款业务大多系短期周转借款,贷款期限长则几个月,短则只有几天,这给资金账外循环提供了操作空间,这样不仅可以直接形成账外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还可以规避由于贷款手续不全被主管部门检查的风险。2、人为调低综合费率和利率,减少应计收入。商务部、公安部共同颁布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中仅规定了典当企业综合费率及利率的上限,部分典当企业为了达到账面少确认收入的目的,直接采用调低所开具当票上的综合费率和利率。

(二)推迟确认营业收入

当期内的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不按照当票的记载及时于每个月末确认,而是在实际收到时才确认收入。

(三)税前扣除无发票

企业的税前扣除,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强调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未取得真实、合理、有效的票证票据的一律不能税前扣除。在典当企业审计实务中,发现典当企业存在白条列支现象,较常见的主要是房屋租赁费、房屋装修费等费用支出,因对方是个人,较难以取得正规合法的发票。由于白条列支不能税前扣除,典当企业将面临补税和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四)销售绝当物品未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相关规定,典当企业销售绝当物品应缴纳增值税。

(五)注册资本未缴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对于记载资金的账薄,应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总额0.5‰贴花,所以企业成立后首先需要申报缴纳的就是印花税。但由于印花税属于小税种,加上典当企业会计人员的税法观念不强,造成此税种往往被漏交。由此可能造成税务机关作出补缴印花税并处以应补缴印花税款3倍的罚款。

(六)装修费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企业承租房屋发生的装修费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典当企业为了加大当年的税前支出,往往将大额装修费支出费用化处理,一次性全额计入当年损益,从而减少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

三、典当企业如何降低税收风险

现阶段,企业的涉税风险比以往任何时期都加大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少缴未缴的税款在10%以上就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处以所偷税款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有关部门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而在2000年修订的会计法中,一旦查出企业有做假账的情况,企业的财务人员、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都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如果典当企业存在上述税收问题,将会面临程度不同的税收风险。那么,对于如何降低和避免税收风险,笔者认为典当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履行纳税义务,该缴纳的税金必须足额及时缴纳。典当企业应不断提高纳税意识,依法纳税,树立正确的税收责任感,合理合法取得税后利润,在对自已的总体税负有清醒认识的基础上,要做好自查自纠,确需缴纳的税金必须足额补缴。(二)企业要正确处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降低税收风险。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跨国经济的行为越来越多,所以会计制度改革的大的方向就是具有趋同性,要跟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便于跨国投资者的投资分析。(三)寻求防范和降低税务风险的途径转换企业经营理念,聘请税务顾问,寻求专业支持,防范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漯河慧光会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第6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业;税务风险;对策

一、营改增后保险业的合规性税务风险

(一)销项端风险

1.三流不一致风险“三流一致”指“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目前,部分地区税务严格要求“资金流”、“发票流”、“服务流”的“三流一致”。保险业务中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等,在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难以保证形式上的“三流一致”。由集团或总部集中采购或支付的业务,部分供应商表示无法向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这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带来一定影响,给税务管理带来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委托代付会出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投保人签署保单后,实际付款人并非投保人,而由他人代付。典型例子如部分航运险由远程机构进单,归集保费后,按月与保险公司结算,导致付款方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且发票开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此外,各地在税收征管操作中的申报、征缴方式不统一,如不同省份或地区实行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部分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赔款能否凭票抵扣进项提出质疑,各地赔款抵扣进项的操作要求也不一致。此类情况的出现增加了涉税风险,造成保险企业最重要成本的赔款支出进项抵扣难以“应抵尽抵”,进而引起税负上升。2.虚开发票风险保险公司虚开发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向错误的对象、错误的业务类型开具专用发票。如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办理出国货运险免税,此时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保险公司办理此类业务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第二,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因为中介机构掌握大量客源,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来拓展客户,因此,会出现中介机构虚开发票的情况。第三,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向承包人虚开发票。3.视同销售风险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应该交纳增值税。保险业视同销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第一,赠送保险的情况是否应视同销售?第二,各类赠品按照税法规定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第三,是否可以将积分换算为第二年的续保的保费而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茶具、加油卡等货物,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对此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统一,因此,需要保险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免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进项端风险

保险公司服务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大量的终端消费者,个人所占比例较大。很难从某些企业或者个人那里获得抵扣凭证,保险公司也无法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告知其客户该笔服务包含了多少增值税。因此增值额的准确计算十分困难,难以将保险业所有应税业务的收支都反应在发票上。如果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管理,采用抵扣制,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使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困难。同时,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税率差异,导致上下游企业间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风险。1.进项抵扣风险保险公司收取与真实业务不符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根据相关规定,若购货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或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购货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2.进项税用途不明确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获得的用于其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若其进项是直接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保险行业而言,进项税面临以下风险点:第一,是否能对其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服务明确区分出是应用于应税险种还是免税险种?第二,是否能对购进货物或接受的服务明确区分不同用途,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第三,是否准确地将发票信息和用途录入系统中?可能涉及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在填写发票用途时,因疏失填写错误,导致抵扣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进项税额转出比例计算不准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对保险企业来说,面临如下的风险: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就其成本费用按照应税、免税险种进行分摊?第二,在录入发票信息时,对于公式的理解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准确划分公式中的不同变量?第三,系统设置转出比例时,公式的每个变量取数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风险

2016年5月1日开始,保险业全面营改增,核算系统会重新调整,但是要防范系统发票打印规则失控而导致虚打发票或者错冲税金。

二、应对策略

(一)全面梳理增值税税务核算流程

全面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不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尤其在混合销售、兼营、减免税等情况下,企业如不按照要求分别核算,将会增加税负。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保险企业需认真学习增值税核算科目,准确核算相关数据,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还需根据保险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核算科目,准确区分一般业务收入和减免税业务收入。区分兼营、混合销售等业务,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二)切实加强发票的管理

保险业应切实加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发票的管理,逐步完善增值税发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细化开票审核、认证、保管存档等关键点,如各分支机构进项税的归集程序、不同征收方式情况下相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当期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时划分比例的计算等。

(三)妥善规划业务流程

营改增后,保险业应对增值税环境下的系统运行、业务操作、客户、渠道、供应商的税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梳理和改造。实现业务系统与金税系统的对接。对合同涉税条款进行修订,在保险单等业务合同中明确价款是否含税等。营改增后,保险企业符合条件的外购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会对保险企业的采购模式和采购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部分保险公司实行总部统一采购、统一付费、获取全额发票的模式,这种模式进项税额集中在总部,会导致总部进项税额多而销项税额少、分部有销项税额却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外,全面营改增后,政策已明确保险企业购入赔款所用的货物或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赔款是保险企业最主要的成本支出,目前主要以现金为主要赔付方式,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意味着无法进行抵扣。若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则需要改变传统的赔付方式,考虑是否在保险理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避免增加保险企业税收负担。尽量选择对保险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赔付方式,但赔付方式的改变受到保险监管要求和被保险人接受程度的影响。因此,全面营改增后,保险企业需要对某些业务流程再造或者妥善规划。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应遵循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应对的基本工作流程对增值税相关风险进行梳理、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应对和管理措施。1.风险识别通过识别企业内部、外部风险驱动因素来进行。其中内部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成果、员工素质、内部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外部风险因素主要来自税收政策变化、经济环境、行业政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等。通过初步风险识别收集,识别风险根源和所在的风险领域。2.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包括税务风险估计和税务风险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估计以及风险造成的影响结果对风险进行评估,应用相关原理和技术方法,对系统中固有或潜在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重大风险,形成公司层面的总体风险图谱,为制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完善内部控制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综合考虑风险管理成本和效益,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保险业合规性内部控制中,主要包括销项端内部控制、进项端内部控制、纳税申报内部控制及其他内部控制。销项端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开票及纳税申报层级控制、批改与退保工作流控制、“三流合一”控制等。进项端内部控制主要包括:进项端进项认证和报销流程控制、进项税抵扣考评控制;专票验证控制、费用分摊控制等。纳税申报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开票收入与会计收入匹配的内部控制、纳税工作流核对及复核控制、发票与报税匹配控制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产品定价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其他内部控制。4.风险应对(1)建立密切的税企工作关系,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以降低税务风险。(2)对企业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使其能在正确处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税务风险的控制。(3)对关键风险点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对容易发生税务风险和高税务风险的领域加强监管,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防范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4)实行绩效考评。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凡是涉及到合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系统及数据风险等税收风险的部门和人员都要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并进行相应的奖惩。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春璇,莫磊.企业税务风险日常管理新常态:融入COSO风险框架的税企合作导向[J].经济研究参考,2016,(29).

[2]李磊,李艳芝.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6,(29).

第7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强化税务管理;提升企业价值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科学先进的管理尤为重要,税务管理作为管理活动之一,更显现出其重要意义。

企业税务管理包括企业对涉税业务流程规范设计,对管理组织科学搭建,对相关财税政策、法律法规的运用研究,对经济事项的提前计划和筹划,对涉税事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监控,对涉税事宜的沟通、协调、处理,对涉税事项的分析及后评价,税务管理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作用,对提升企业价值,实现企业目标意义重大。一、加强税务管理的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税法观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监管机关依法治税,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宏观市场环境在形成和完善,纳税人更应强化自身的自律管理。随着税法的不断完善和征管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的纳税意识逐步提高,更加重视通过税务管理,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降低涉税风险的目的,要进行纳税筹划,要求管理人员不仅要熟知各项税收法规,还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在明确了企业相关业务流程、经济业务实质以及财务政策的基础上,规范、完整地做好会计核算,从而提高了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二)有助于降低税收成本。

企业的税收成本主要包括: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及违反税收法规缴纳的滞纳金、罚款支出。通过加强税务管理,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正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降低或节约企业的税收成本,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可避免税收处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以获得最大限度的税后利润。(三)有助于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

通过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可以根据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鼓励政策和各项税种的税率差异,进行合理投资、筹资和技术改造。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等等,企业在投资和技术改造上应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实现企业内部产品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企业竞争力。(四)有助于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提升企业形象。

良好的公司形象,将会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更好的外部环境,对知名企业和上市公司来说,将更大程度的面临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监督,公司形象尤为重要,涉税处罚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更加有损企业声誉,通过科学的税务管理可避免企业的涉税风险,有效的提升企业形象。(五)有助于企业实现目标。

在与同行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成本领先是胜出的法宝之一,努力降低企业成本,才能提高盈利目标,特别是在复杂的交易过程中,合理的运用税收政策,精心的规划交易结构,可避免企业因交易结构设计不合理而多缴税,控制好了税收成本,也就是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与企业其他内部、外部成本的降低对企业盈余的影响有着同样的作用,而企业的目标正是经济增加值最大化,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增长,所以,通过税务管理可以帮助企业提升价值实现目标。二、企业税务管理的内容

企业税务管理包括对税务信息的管理,涉税业务的税务管理和纳税实务的管理等等,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税务管理活动大致如下:(一)税务信息管理。

税务信息管理就是企业从外部和内部收集到的税务信息,加以整理、分析和研究,传递和保管,教育和培训等。外部信息包括政府的税收政策文件、法律法规等,收集和研究好外部信息对企业科学纳税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对企业内部信息包括税务证照、各期纳税申报资料、各项税款计算台账、定期税收自查报告、税务工作总结等税务资料的归集、分析与保管也同样重要,税务信息管理是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需要企业各业务部门的支持配合和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二)涉税业务的税务管理。

企业的生产活动几乎都与“税”有关。所以,对涉税业务进行税务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否则,要到纳税过程中去消除涉税活动中形成的税务隐患或税务风险,几乎是不可能或相当困难的。所以,强化对涉税业务的税务管理是控制税负成本和降低涉税风险的最好的管理措施之一。

就企业生产经营的一般情况而言,涉税业务的管理大致包括,企业经营决策的税务管理、投资融资决策的税务管理、产品研发技术开发的税务管理、营销和商业合同的税务管理以及薪酬福利的税务管理等。涉税业务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各个环节,因此,税务管理强调对涉税业务的全过程管理和全面监控。(三)纳税实务管理。

企业纳税实务包括税务登记办理,发票的请购、使用及缴销,纳税申报、延期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收减免申请及申报,出口税收抵免退税,非常损失报告及备案,税务检查应对等等。各项业务都有严格的流程和要求,企业应当予以高度重视,经办及管理人员更应该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积极与税务管理部门沟通,加强税企联系,做好日常税务实务管理工作,避免企业蒙受损失或违规受罚。

总之,企业税务管理不仅内容庞杂,且专业性、技术性也很强,企业如果没有专门的部门和高素质的人才是难以奏效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该子系统的健全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企业的管理水平。三、税务管理的方法

(一)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

企业内部应设置专门税务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树立专业管理人员“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观念,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努力研究国家的各项税收法规,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进行税收筹划,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建立完善相关税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流程,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二)税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税务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税务管理应符合税法、税收管理条例用其细则以及税收相关法规的规定。系统化原则,即税收风险管理应有全局观,应从全局把握,力求公司利益和最大化以及税务风险最小化。制度化原则,即公司建立税收风险管控机制,应有畅通的沟通渠道,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

(三)日常业务的税务风险及审核要点,发票管理、收款、付款、费用报销、工资支付环节的税务管理。

1、发票管理中的税务审核应关注各公司的税务专员按月检查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遵照公司《发票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税法(开具的票种、发票要素的填写等)的规定,对于公司开具的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产生税收隐患的发票),应及时要求开票人员对所开发票做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发票。税务专员应按月检查发票使用簿,对发票的购、用、存情况进行检查。

2、收与经营无关的关联公司款项或其他款项时,收款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税务主管,税务主管应当对此事项的税务影响提出建议;所收款项业务不明的或涉及敏感税务问题的,收款人员在开具发票前应与税务专员进行沟通,税务专员无法解决的,应向上级领导汇报,得开明确批示后方能一开具发票,以避免公司因开票不当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付款及报销环节应审核对方的票据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发票的种类及开具的内容是否与经济业务及相关合同一致,成本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工资支付环节应审核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进行相关审核,由财务部按审核结果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四)税务筹划。

税务管理的核心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意义在于不是因为筹划而少缴税,而是因为没有筹划而多缴税。大家都知道我国的税收法规日益健全和完善,企业在钻政策法规的空子上是占不到便宜的,搞不好还会冒偷税漏税的风险,有的企业在经济业务实际发生完结时,发现税赋很高,开始想各种各样的办法“合理避税”,这些方法大多与国家财税政策法规背离,从长远看不仅没有为企业合理避税,还为企业蒙受的损失雪上加霜。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必须开展于纳税业务发生之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在遵守国家税法、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合理筹划经济事项的交易结构和模式,实现税负最低。

例如,在一项投资交易中,甲公司资金充裕,技术力量雄厚,准备储备一块土地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乙公司作为A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名下资产中有一块符合甲公司要求的土地,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准备按转让资产的模式进行交易,如此甲公司获得土地将缴纳契税,乙公司将涉及转让资产应交营业税及相关附加,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而对乙公司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不得加计扣除。有的省份,为了抑制和打压倒买倒卖土地的投机炒作行为,还出台了空地不允许转让,开发程度达到25%的土地才可以转让等地方性政策来调控市场。如果我们改变一下交易模式,由A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控制了乙公司的同时获得了土地,因该土地权属没有发生转移和变化,虽为甲公司拥有但仍在乙公司名下,甲公司不交纳契税,乙公司也不交纳土地增值税,乙公司作为标的完成的是股权交易而不是资产交易,因此也不交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可见,筹划对税赋的影响非同一般。

在筹资决策中,是选择负债资金还是权益资金,或是二者的组合,这不仅要结合企业不同生命时期的实际情况,还要考虑资金成本费效比及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合理利用好负债资金这把财务杠杆,可达到抵税作用,降低资金成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坏账如何计提,费用如何分摊,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对企业所得税都会产生影响,对递延所得税的合理运用,把实际缴税义务规划在不同的纳税年度里,可达到延缓纳税目的,从而提高资金使效率。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产品,税收负担都存在差异,税收优惠政策及程度也不尽相同,在投资决策中,充分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并加以合理利用,可使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健康长足发展。

(五)税务审计机制。

建立税务审计制度,结合公司内部审计或聘请税务中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税务审计工作,目前,如财税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日趋成熟,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机构的专业服务,提高税务管理业务水平。定期审计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出前审计结果,不定期应于集团税务管理部根据管理需求或者结合内部审、聘请中介机构等不定期进行税务审计。税务审计人员(含税务中介机构)在完成定期或不定期税务审计后,出具书面税务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六)税务资料档案管理。

税务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税务管理台账、票据存根联、发票台账、完税凭证、内部税务报告及报表、涉税审计报告、税务检查结论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文书、税务通知文件、税务优惠文件及其他涉税资料等。档案的保存期限同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达到保存年限后的税务资料,经申请审批后可销毁,销毁的相关规定同会计档案。(作者单位: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家贵编著,《企业税务管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1年。

第8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

(1)高校税收制度的系统化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高校收入呈多元化渠道,既有财政拨款和免税的事业性收费,又有科研、培训、社会服务等应税收入,涉税情况日趋复杂。高校作为税收主体,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系统化,相关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营改增”以后,大多数研究型高等院校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对于科研经费而言,政策规定的开支渠道主要是调研经费、会议费、差旅费、资料费、小型办公设备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微乎其微,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另外,当前有的省份将高校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确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系统性欠缺,也造成了税收负担的不公平。

(2)财务人员税务能力偏弱。

长久以来,我国高校享受众多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业务属于免征范围,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同时,涉及高校的相关政策多以部门规章加以规定的,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规章加以规定;而面对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新动向,税收政策的出台又显仓促,多以通知或补充通知的形式出现,难以与高校的财务核算体制相匹配,提高了高校涉税处理的难度。

(3)会计核算制度的衔接问题。

伴随着(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理念,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仍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状况并未改变。无法核算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情况,高校在收付实现制下提供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无法很好衔接。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但实务工作中,高校的科研经费到账时,通常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科研项目的研究周期少则1年,多至3~5年,科研经费的开支也发生在多年内,而且当前高校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诸如与日常业务共用的固定资产折旧等项目难以计入,由此造成对科研收入计税的困惑。

(4)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

税务机关对于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的重视程度不够,税务人员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足,对高校纳税人的涉税培训工作有待加强。

2.降低高校税务风险的建议

降低高校的涉税风险,需要内外两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尽快完善外部的税收征管政策,创造明晰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要注重挖掘高校内部的潜力,强化制度建设,提高高校自身的涉税处理能力。

(1)完善税收征管政策,解决税收与会计制度的衔接问题。

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应尽快形成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形成具体规定。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问题;高校所得税应税项目会计核算的规范问题等。

(2)挖掘自身潜力,健全相关工作规范。

高校财务人员要关注财税政策,提高纳税意识。积极参加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规范会计基本工作:做好各种票证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加强收入管理,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在日常核算中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涉税违规风险。

(3)积极推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

第9篇:增值税风险纳税人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 铁路运输企业 税收筹划

国家现在处于“营改增”税制改革重要时期,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在税率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项目增值税税率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制定了一定的纳税优惠政策,由此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工作。税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业相应的增值税税率为11%。国家实行“营改增”后,确实一部分企业的税负上升利润下降,纳税事项出现更为复杂的情况。对此,如何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法规和企业管理中的弹性因素来应对“营改增”带来的负面影响,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

一、概述“营改增”

(一)简述“营改增”

2010年,相关会议明确指出加快我国财务税制的改革进程,建立高效的财税体制,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形式转变,健全税收制度;2011年,十二五纲要要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形式的转变财务税收体制;当年10月国务院正式确定实行“营改增”税务的改革,由此消除重复缴税的弊端,加快社会的分工,推动科技的进步和发展。2012年1月1日,上海等地开始实行“营改增”试点工作,交通运输业和少数服务业划入试点范畴。此后,试点范围逐步扩大, 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正式开始实施“营改增”。

(二)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指的是针对货物销售提供给产品加工、修理劳务或者其他应税服务的单位与个人,由此完成增值税收取的税种。增值税特点显著:首先,针对货物销售进行修理劳务或应税服务过程中增加的价值额进行税收的征收;其次这一税种的主要是税款抵扣制度;再次,采取价外税额的征收,企业的日常会计核算并不含有增值税。

增值税相应的计税方法有一般和简易计两种及税法方式。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相应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如果当期销项额度和进项税额相比较低的情况下,相应的不足之处可转到下期进行抵扣。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算的情况下,从本质上讲,增值税主要针对企业生产各个环节所产生的增值额进行税收的征收,可以对各个环节的进项税抵抗,从而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专业协作的发展。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根据税收制度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也就是要想将进项额进行抵消,需要获得专业的增值税发票。现在,增值税抵扣凭证,含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的款项缴纳书,税收缴款凭证、农产品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相应的抵扣凭证表示的是已经上缴完毕的税款。

(三)“营改增”后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政策对比分析

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上的改革,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降低企业税负,以减税让利的方式,放眼于长远,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和积极性,扩大企业规模和数量,利用增加税基来提高政府税收收入。税制改革初期阶段,“营改增”为企业造成各种税负影响,严重加重的税负,但是税改政策不可能一步到位。必须各种方面共同努力,各项措施协同配合,反复实践优化才能真正达到税制改革的目的。因此,企业更应该以此为契机,利用“营改增”后的有利条件,从自身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入手,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达到企业利润增长,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一)促进企业税负的降低

尽管“营改增”实行之初有诸多税负变化的情况,但对于本身具有多元化性质的铁路运输企业来说,反而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从理论上吃透政策,转换增值税纳税身份、调整经营结构、调整定价系统、选择供应商等方法,组织好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就能够帮助企业降低实际税负。

(二)有利于企业盈利能力的提升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盈利水平为一项重要的财务能力衡量标准,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其税后利润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的联系。企业如果想获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可以尽可能的降低自身的成本,提升业务收入。税收成本属于企业自身运行成本中的一种,如果企业实施更为科学的税收筹划工作,可以显著的节约企业成本,实现企业资金使用率的显著提升。

(三)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可以促进自身的经营和财务管理能力的增强。一个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的三项重要因素为成本、利润和资金,企业组织税收筹划工作可以实现单项要素的合理结合,显著增强管理水平。除此之外,企业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对于内部财务人员的要求非常高,财务人员必须切实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企业财务管理者不单单需要熟悉我国现行的各项税务法律,还要吃透税制改革的深层意义,在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设计过程中提高理解政策、把握政策,运用政策的能力。

三、“营改增”下铁路运输企业采取的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所谓税收筹划主要指的是,纳税人为了合理规避或者降低自身的税负和上缴的税款,事先进行合理的规划,保障企业融资、经营等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同时也最大程度的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相关事前设计和规划活动便是纳税筹划。

(二)“营改增”下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1、合理的利用增值税税率存在差异这一特点

由于2014年1月铁路企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因此利润表会出现收入减少、成本减少的情况,企业销项税额高于进项税额税款缴纳多,面对这种情况怎样纳税筹划呢?这种筹划就是在采购部门和设备部门寻找供应商的时候,必须关注是不是具有一般纳税人的资质。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产品出售和劳务涉及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17%,相应的小规模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为3%,二者之间的适用税率差距较大。比如,某企业从外部购置材料所用23.4万元,面对甲、乙两个企业,分别是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17%,乙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该批材料当月全部出库计入成本,计算如下:

企业取得甲企业发票:计入成本23.4万元/(1+17%)=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

企业取得乙企业发票(代开专用发票):计入成本23.4万元/(1+3%)=22.7184万元,进项税额0.6816万元。

由上面计算可以看出,对于企业来说,取得甲企业的发票有利,计入成本金额小,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

2、调整定价系统

“营改增”后,如果原有的定价系统没有变化,原价格就被分为不含税价格和销项税两块,那么企业的收入会有所减少,利润下降,因此在税收筹划时,企业需适当调整价格,才能保障自身利益。

3、选择合适的增值税缴税时机

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各项时间节点。详细的讲,财务人员必须明确当期销项税金额,与此同时对税收工作进行科学的统筹和规划,由此可以确定一个更为合理的采购时间,可以有效的实现进项和销项税额的配比,尽最大努力消除提前纳税情况。比如,在当月月底进行确认的收入可以按照约定的形式在次月进行确认,由此可以保障企业延期纳税。与此相同,假如需要月底组织的物资采购或者设备维修工作,应当争取在本月获得增值税发票,从而可以使本月可以获得足够的进项税抵扣额,也可以使企业延期进行纳税。

4、尽可能多的取得进项税额抵扣

首先,应当尽可能的取得抵扣凭证。取得抵扣凭证越多,税负下降就越快,所交税款就越少,就越有利于企业真正享受税改带来的优惠。

其次,铁路运输企业应该尽量多地取得高税率的进项税抵扣凭证,如购置、租赁、维修等费用都是可以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铁路运输企业是以11%计算销项税,那么就会存在“低征高扣”的乘数效用,企业降低税负效果也就可见一斑了。

5、完善发票管理制度

税制改革之后,应当采取“一票控税”,假如发票管理不到位,会给企业的税负造成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很好的进行进项税抵扣,从而企业成本上升。因此企业对增值税发票应该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办法,系统地、有针对性地做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

6、积极学习税法知识,增强企业的税务操作能力

税制改革之前,铁路运输企业内部的财会人员很多都不了解增值税业务,增值税知识缺乏充足的认识。税制改革之后,铁路运输企业为了更好的应对“营改增”,企业财会人员必须提升自身的业务素养和综合能力,在财务实务中,必须熟练掌握增值税发票的处理工作,对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做出职业判断等,例如:福利费、餐费、增值税普通发票、供应商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免税项目支出等均不能抵扣。因此各级财务人员仍需加强业务学习,避免产生对政策、制度的实质性内容理解不当而导致偷税、漏税风险。

四、结束语

目前,“营改增”实施已经近两年,作为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的亲历者,感受到了税收对企业充分积极的一面,同时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扰。政策到位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企业的税收筹划也不可能做到立竿见影,这就需要在实际的运行中政府和企业相互之间不断反馈、不断调整,企业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与对话,使政府的“营改增”政策继续完善,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有关部门应适当放宽抵扣限制,对“营改增”后税负偏高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扶持,使“营改增”能真正达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使铁路运输企业依然能快速、良好的发展。随着我国法治逐渐健全,税法不断完善,税收筹划将成为铁路运输企业增收增运、降低成本的重要手段。面对运输市场的激烈竞争,铁路运输企业引入先进管理制度和经营方法,必将会重新取得市场份额,相信在这样竞争中税收筹划必将发挥作用,税收筹划将会是铁路运输企业长期研究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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