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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2号《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下述工程项目必须实行设计招标:
(一)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单项设计合同按国家估算价计算的设计费低于3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xx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一级以上的公共建筑,城市主干道两侧的主要建筑,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主要或特殊建设项目。
第三条 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国家有保密要求或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由业主单位提出申请,按项目隶属关系,经有批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直接进行发包。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和部门及省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工作。指导和监管全省的设计招、投标工作。
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县(市)审批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招、投标工作。但总投资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及特级公共建筑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重要建设项目,其招、投标申报文件须预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取得认可。投标结果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设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上或其它方式招标公告。
(二)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程设计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不论何种形式进行设计招标,必须有三个以上单位参与投标,方可进行评标、开标工作。
第一章 招、投标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实行设计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
(二) 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三) 具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地形图、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资料。必要的场地附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详细勘探资料;
(四) 具有水、电、燃气、供热、环保、消防、人防、通讯、市政道路、绿化和交通等方面的基础资料或具体要求。
第七条 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设计证书、营业执照,且设计资质符合项目要求。
第八条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信誉资料。信誉资料主要包括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获奖、经验、质量保证措施等内容。获奖情况应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信誉资料应与投标文件正本同密封在'正本文件'密封袋内。
第九条 境外或省外单位来本省参加设计投标,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能参加投标。
第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及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招标人同时应验证投标人设计证书及其副本。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书和《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见附件1)编制好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报送的投标设计文件为8份以上。其中1份为正本,供备查使用。正本文件应加盖投标人设计文件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及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具体编制负责人等签字盖章,单独密封,并在密封件上注明'正本文件'字样。其余文件为副本,供评标使用。副本文件不得有任何显示或隐示投标人名称的文字和标记。
投标人应将上述副本文件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和密封的正本文件装入同一密封袋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或泄露投标人名称;
(二) 正本文件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三)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或有严重编制技术错误或达不到规定编制深度和招标书要求;
(四) 逾期送达;
(五) 境外或省外单位未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验证的。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程综合资料。包括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总投资、地形地貌等;
(二) 设计要求说明书。包括建设内容、使用功能、业主对建筑造型、风格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其他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三) 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四)款的有关内容;
(四)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五)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六) 投标文件送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 拟签订设计合同的主要条款;
(八) 招标的方式、资质条件及补偿方式与金额;
(九) 对文件编制的特殊要求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按项目隶属关系,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 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 有组织评标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有关设计招标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颁发。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设计招、投标的程序:
(一) 招标人填写招标申报表(见附件2),持有关资料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认可。属公开招标的应在投标人报名截止后将投标人名单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二) 招标人发出方案设计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三) 投标人报名并向招标人提交有关材料;
(四) 向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分发设计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五) 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设计招标文件答疑;
(六) 投标人按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
(七) 从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专家并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 召开评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方案,并公开各投标方案的设计单位;
(九)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中标通知书(见附件3);
(十)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设计合同。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书15日前,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按项目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招标申报表和有关材料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第十八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质、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书有重大遗漏或错误的或违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招标人中止招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报告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批准后至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15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变更或补充内容无效。
第二十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及其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招标人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取出投标文件副本,编号后供评标委员会评定。 编号时投标人应回避。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专家应从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占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技术专家担任。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机构一般应在评标前1小时内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并通知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指定地点参加评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时应根据项目需要邀请有关职能部门参加评审。评标委员会应充分考虑各职能部门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较。
第二十六条 评标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每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副本文件评定后,再对投标人信誉进行评定,供定标参考。
信誉评定采用公开评分方式(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副本评定后,招标人当众取出投标文件正本,确认各投标方案所属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应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候选方案。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直接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在中标方案确定起15日内向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后应在7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当所有投标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或达不到法定投标人数时,经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确认,并报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宣布本次招标失败,并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公开招标的,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书中明确。
经评标委员会确认为废标的投标方案可以不予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中标人应完成全过程设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下阶段设计的,须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在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明确,并付给中标人方案设计费。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未经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对中标方案作重大修改和变更。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对招标活动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应予尊重。不得擅自使用无补偿金额的未中标方案的知识产权,确因需要部分使用时,应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四章 监管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投标过程中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二)维护中标结果,审查中标方案转让情况;
(三)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
(五)接受招、投标单位的咨询和质疑。
第三十八条 在招、投标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按建设部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和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及工业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以上'、'不少于'均含本数,'以下'、'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城市建筑方案竞选管理实施细则》自行废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职责(一)验证投标人资质;指导和监督招、投标工作;
(二)维护中标结果,审查中标方案转让情况;
(三)调解招、投标活动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条 深圳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市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计划立项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特区法规、特区规章授权对建设工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单位,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施工招标,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为主。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学试验、抢险救灾工程;
(二)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及港澳台同胞赠款建设,且又明确要求采取议标方式的工程;
(三)施工现场与在建工程难以分开的工程;
(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受工程条件限制的工程。
第四条 议标,是指由招标组织者与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就工程承发包条件进行协商,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
第五条 市、区、镇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达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本实施细则组织施工招标、投标,但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的施工,经区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的除外。
第六条 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自行建设符合其资质要求的属于《条例》第五条规定范围的自有或控股工程项目。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投资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范围内进行。需向国外公开招标或要求邀请未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业主应向市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招标。
第九条 未在深圳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招标投标,主要适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或个人赠款建设,且要求市外或国外招标的工程项目;
(二)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难以承建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招标组织者申请施工招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意见。
(一)施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工程项目的计划批文;
(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以及建设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六)属于专业建设工程的,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申请书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单位的性质及招标组织者的情况;
(二)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和性质;
(三)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与任何投标人相互勾结,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标价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投标书应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设计图纸有疑问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标组织者询问。招标组织者应在接到询问函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的投标人。迟延答复的,投标截止日期应按迟延天数相应向后顺延并书面通知其他投标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组织者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招标组织者应在招标前组成招标机构并于开标前召开开标预备会。开标预备会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施工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的方式由招标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招标机构的人员必须是单数。
招标机构负责人由业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担任。成员组成必须与招标工程的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包括必要的工程技术、标底编审人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招标机构成员:
(一)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亲属;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招标投标的。
第十七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的市政府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和各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专业建设工程的标价审查单位,需指定其他单位为标价审查单位的,由市主管部门和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市政府指定。
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招标组织者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召开招标会议和开标会议。会议参加者为招标机构成员和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变更开标日期、地点,应提前三天通知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但变更后的开标日期不得超过《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以审定的标底为准,明确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超过有效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不能参加评标。当所有投标报价均不在有效范围时,招标机构应立即封存投标资料,停止评标,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定标原则和工程的具体情况,招标机构可选用分段评标法、合理低价中标法和评审法及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一条 分段评标法,适用于一般工程。其具体方法为:
(一)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机构对隐去投标人名称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者不能参加下一阶段的评审。
(二)确认有效报价的投标人。招标机构公布施工组织设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并根据确定的有效投标报价范围确定有效报价的投标人。
(三)确认中标人。组织有效报价的投标人进行抽签,中签人即为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低价中标法,是指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资信情况和低报价所采取的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合理工期和附加条件的基础上,以合理低报价者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招标机构采用前款方式评标,不是以有效标中最低报价确定中标人的,必须向投标人说明其合理的评标依据。
此方法可适用于土石方、道路、装修及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条 评审法,适用于规模大、技术复杂的工程。其具体方法为:招标机构在全面了解各投标人投标书内容的基础上,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分析研究比较或评分,择优确定中标人。
采用评分方式的,具体评分细则为:
(一)工程造价25分。以审定的标底为依据,投标报价在最佳范围内可得满分,超过最佳浮动范围每向上或向下浮动1%扣2.5分;
最佳报价范围由招标机构在开标预备会上确定。
(二)工期10分。满足招标书工期要求的,可得满分,超过者不得分。
(三)工程质量20分。满足业主招标文件质量要求的可得5分;余下15分,根据投标人投标前两年工程质量优良率、施工质量事故发生率评分。具体评分标准由招标机构确定。
(四)施工安全10分。以投标人投标前两年的施工安全状况打分。发生一次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扣2分;施工安全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扣5分。
(五)施工组织设计25分。下述内容每缺一项扣2分;六项齐全,但深度不够,视施工方案的具体深度扣分。总扣分不得超过10分。
1、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组织管理机构情况;
2、施工技术措施及其图表说明(包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4、施工总进度;
5、施工机械状况说明及一览表;
6、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六)企业信誉10分。招标组织者组织招标机构成员对投标人以往的施工情况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投标人前两年的施工文明程度、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打分。
采用打分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得分最高者为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采用议标方式招标的,招标组织者应成立招标机构。由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协商,确定中标人及工程承发包条件。
第二十五条 定标以后,招标组织者应填报建设工程评标定标书,并经招标机构成员会签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于违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不符合评标原则产生的定标结果,主管部门有权否决,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招标文件、定标内容为依据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属专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还应报市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在深圳注册的施工企业中标后, 应持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以及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绍信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境外施工企业中标后,应凭市主管部门同意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的批文、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书以及在特区注册的银行出具的工程履约保函等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单项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定标后,发现招标组织者提供的实物量与工程实际不符影响工程标价的,合同价可在定标价的基础上作相应的调整。但其单价不得调整。
第二十九条 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可按专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原则对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
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对承包的工程可对专业工程及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分包,但必须自行完成总承包额50%以上的工程,且主体工程或主要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必须自行完成。
第三十条 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分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投标书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分包计划;
(二)派出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财务、预算等人员组成与总包工程规模及技术难易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对工程进行直接管理;
(三)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财务控制,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大型施工机具的提供;
(四)分包企业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国家对分包工程有资质要求的,分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工程转包行为:
(一)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
(二)将总包工程全部分包给同一家施工企业的,但50万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工程除外;
(三)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自行完成工程承包额低于50%或者主体工程、主要的分部分项工程不是自行完成的;
(四)总包企业对分包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或者其技术管理人员数量明显低于正常水平的;
(五)三、四级资质及非等级施工企业将承包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低等级施工企业挂靠高等级施工企业、无资质的施工企业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工程的。
转包工程行为,应按《条例》第四十九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承接单位工程的施工企业有电讯、变配电、煤气、玻璃幕墙、高级装修及室外给排水等专业工程承建资格的,业主不得对上述专业工程另行招标。单位工程的承包企业无上述专业工程承建资格,业主将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单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价3%配合费;
专业工程另行招标的,业主应按本条例规定组织施工招标投标并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行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以行业专业为理由强行承接分项工程的,由主管部门处以承接分项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关键词】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对策
1.前言
作为煤矿建设工程中的一项重要方面,对其监理安全管理风险的分析占据着极为关键的地位。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对其风险问题的分析与掌控力度,从而通过合理化的措施与途径,进一步优化煤矿建设工程的最终整体效果。
2.概述
煤矿建设施工涉及的专业工程和工种较多,参加建设施工的员工队伍非常庞杂且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事故和隐患就不可避免在每个人的身边隐伏,因此,不但需要监理人员扎扎实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而且需要各方责任主体精心管理,更需要全员的共同努力,切实做好各方面的施工安全管理。特别要做到:一是靠提高个人和单位的安全意识,自觉管理、自我管理水平;二是靠个人和单位的安全目标管理;三是靠个人和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四是靠强有力的法律、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时刻牢记安全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安全重于泰山的责任,不断强化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四大影响因素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管理。
3.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问题分析
3.1煤矿建设工程现状分析
在煤矿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由于技术人员、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有限,多数是农民工或退休施工人员,因此可能会导致煤矿工程建设质量问题。导致整个煤炭行业难以充分发挥有限职能,甚至会影响矿井工程施工质量和效率,不利于煤矿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2煤矿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不健全
实践中可以看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完善的煤矿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制度,这一情况使得安全监理工程产生了权责不明的情况。尽管向监理单位提出了严格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尽快整改安全隐患问题等多项要求,但由于以上规定具有片面性,无法针对煤矿建设工程的实际监理情况,所以很难明确监理工作的安全管理职责,一旦出现安全问题,就很难明确各单位责任的划分。
3.3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费用较低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发激烈,住建部关于监理取费标准的678号文件也逐步取消,以至于整个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费用非常的低。在该种情况下,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为了取得该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权,不惜降低安全监理要求,以至于煤矿建设工程安监水平难以提高。
3.4建设单位干涉太多影响监理工作
大多数情况下煤炭企业耗费资金进行煤矿工程的建设,而建设单位则根据工程要求进行职能责任的分配,设立相关制度,所以往往不太重视监理工作,直接干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情况时有发生,阻碍了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4.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的对策
4.1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加大依法监理的力度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特别是应修订或出台与煤矿建设监理工作息息相关的规范性标准文件,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导、规范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行为,为其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二是建立健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建立监理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且要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安全责任予以细化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执行责任追究,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降低监理单位的责任风险。
4.2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基础建设,夯实安全监理的基础
一是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大安全投入,引进和留住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程度提高技术保障;二是完善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对口人员,确保实施有效地监控;三是加强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共同做好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4.3加大监理工作投入,降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
一是提高煤矿监理的取费,限制煤矿监理企业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监理队伍,提高煤矿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二是设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用于监理人员培训;监理单位成立煤矿安全咨询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安全领域专家客座监理企业讲学和指导;高瓦斯矿井和高突矿井监理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安全监理论证,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设置安全监理控制点。
4.4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降低监理的安全风险
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风险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风险引发事故,保证施工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的风险监督就是要检查控制风险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当施工中因人、机、环或方案等因素发生变化时,控制风险的相应措施是否同时跟上,是否保障有力,当发现违章作业时是否及时纠正。比如对人的控制:在对人员的组织安排上是否根据人的技术水平,人的生理缺陷,人的心理行为,人的文化素质来控制人的使用;如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高的工序或操作,应由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来完成;反应迟钝、应变能力差的人不能操作快速运行、动作复杂的机械设备(如操作油机绞磨),对隐蔽工程工序(基础浇注〉或具有危险性的现场作业应采取旁站监理。
5.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问题研究分析,对于其良好实践效果的取得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今后的煤矿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其风险关键环节与重点要素的重视程度,并注重其具体实施措施与方法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蔡毅敏.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思考[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10):60-62.
[2]尹贻林主编.工程项目管理学.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2016(09):88-89.
0引言
1988年,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工程监理制度。1997年颁布的《建筑法》明确规定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目前,我国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基本上实施了工程监理,非国有投资项目尤其是外资项目大多也委托工程监理。推行建设监理制,是工程建设领域里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使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逐步由传统的小生产管理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带来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项目业主、政府及全社会对工程监理行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工程监理行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形势和新任务,才能合理地确定符合实际的发展思路,适应新的形势,从而推动工程监理行业稳步发展。
1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现状
1.1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初见雏形
自1997年颁布《建筑法》起,建设部先后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与注册试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建设部还与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与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取费有关规定》,与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除此之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或人大以及各部门,也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建设监理法规和实施细则。初步形成的上下衔接的法规体系框架,使建设监理工作基本上做到了稳定、有序、健康发展。
1.2行业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确定的原则是“分级管理、统分结合”,按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机制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运行状况良好,使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得到迅速发展。截止2010年底,我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10家,从业人员7539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99073人,全年营业收入119.14亿元。同时,我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建设工程监理教育体系,培养造就了一支初具规模的监理队伍。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在上岗之前,需经过4~个月的监理短期培训。工程监理人员从早期的主要由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发展到现阶段的技术、管理并重的复合型人员。
1.3监理权限和范围比较狭隘
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的绝大部分仅限于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使得工程监理仅在施工阶段得到了部分发展。而设计阶段监理工作开展不到位,使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形同虚设,监理工程师仅有建议权,没有出图权和修改权;工程监理的作用在工程设计阶段无法得到体现。在工程设计阶段,由于没有配套的设计阶段监理规范,造成这一阶段的监理工作无章可循,流于形式。
2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我国在立法方面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定型,但仍然存在立法质量不高以及与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距等问题。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仅仅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宏观原则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深入建设工程监理实践的各个环节。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也加大了政府管理工作的难度。工程的建设过程分为几个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到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注册,从建设工程的规划立项到施工建设,政府又都要一管到底。这种管理方式导致不同的管理部门在职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效率低下,不利于政策的制定和行业的统一管理。
2.2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尚不完备
我国目前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条款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合同条款相差较大;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尚未形成定量化和定时化的标准。这就使得建设监理工程师无法对这些合同的履行从事更加具体的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条款的不健全,直接影响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主要是参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在各类合同制订之时,建设工程监理仍处于摸索阶段;合同的条款中关于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的规定,尚不能满足我国目前建设工程监理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2.3建设工程监理法制理念有待强化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是国家实行强制监理。社会上许多业主对监理认识不清,委托监理只是为了应付检查。一些业主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在招标过程中明投暗定、逃避监督、肆意压低工程监理的收费;在委托监理后认为监理仅仅应对工程质量控制全权负责,而对工程投资、进度方面的管理控制授权有限;对监理的性质、运作程序及工作方法一无所知,对监理机构任意指使或挑剔,干预监理人员的工作,从而干扰了监理有效地按照监理程序、监理计划开展工作。承包商则更不习惯这种监管,抵触情绪很大,使得监理工作的展开困难重重。因此提高业主、承包商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将工程监理变为业主自愿进行的行为,还有大量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做。
2.4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仍有待完善
我国目前建筑业的从业人数约占全世界建筑从业人数的25%,但对外承包额仅占国际建筑市场的13%左右。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目前缺乏国际工程管理的人才。我国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准入制度以来,建设工程监理队伍的基础素质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就整体素质方面而言,仍然不能适应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现有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大多都是半路出家,学历相差悬殊,职称差别更大。这就导致了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加之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较大,培养高素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人才的难度就更大。
3我国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3.1完善现行的建设工程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是政府调控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有效手段,也是对外开放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应当遵循的法律依据。不断完善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各方利益主体在建设工程监理中行为的需要,更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行业保护的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建筑法》的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专章中,仅用个条文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及监理企业的有关事项,显然过于简单。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监理法》作为《建筑法》的特别法,以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作为调整对象。主要调整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以统一的规定,来消除各法规、规章中的分歧和矛盾,从而为各类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相关的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制定,提供法源性的法律依据。
3.2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范本
为了完善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目前要着重修订和完善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范本。我国目前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已经部分参照了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文本的编制中,也应当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颁布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同时,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等内容,增加到合同中去;应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增加关于建设工程保险和担保的相关内容。专题与探讨箍。为保持圆柱纸模在吊装过程中不变形,需将圆柱纸模上下柱箍用钢管和扣件连成整体。(2)圆柱纸模安装时用塔吊将其垂直吊起,垂直套入绑扎好的柱钢筋笼内。正式套入前应在柱钢筋笼顶覆盖厚塑料布或编织布,避免钢筋损伤其内部,影响混凝土表面观感。(3)圆柱纸模加固时,要先将底口与模板边线对齐,用钢管和扣件将柱箍与满堂脚手架连接固定牢固,再调整模板垂直度,使上口达到设计位置。
3.3圆柱混凝土的浇筑
圆柱纸模是多层纸复合制成。为防止模板破裂,振捣棒不得直接触碰内壁振捣。振捣棒应在距纸模大于100mm处振捣;浇筑时要分层进行,分层厚度不超过500mm。混凝土坍落度和浇筑速度应与设计计算时保持一致,禁止一次浇筑到位,以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
3.4圆柱纸模的拆除
确定合理拆模时间。拆模时间可根据混凝土配合比、施工温度和构件特性确定。正常情况下拆模时间不宜超过3d,时间过长易形成粘模。拆模方法采用模板切割机,首先拆除柱箍等加固构件,然后将切割机的切割厚度调整到略小于模板厚度,过浅模板不易拆除,过深则破坏混凝土表面。圆柱纸模拆除后需要用塑料薄膜包裹起来浇水保湿养护。
4施工注意事项及质量监督要点
(1)圆柱纸模生产和存放场地要防雨和防潮,避免变形和强度降低。堆放时宜立放,如平放需要安装柱箍定型,防止变形。(2)圆柱纸模安装后应避免雨淋,必要时顶部和侧面要覆盖塑料薄膜以防雨水进入。(3)如需要使用脱模剂,应选用快干中性脱模剂,避免使用油性和干燥慢的水性脱模剂,防止脱模剂渗入模板内部,降低强度。(4)梁柱节点部位因开梁口后圆柱纸模失去整体性,需要进行局部加固,防止梁柱节点胀模。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重要性
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作重点在于事前控制过程监控,在制定规划和细则中,建设监理从工程实际出发全面掌握工程的概况及存在的技术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综合的考虑工程特点、工期、人力、自然、机械等多方面的因素找出该工程的重点,分析出现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质量控制目标。
监理工程师要有责任心,从责任心的方面来讲,一个人无论做任何事,从事任何职业,其实都是在做人,所从事的任何工作都体现了个人的素养。在工作中要体现敬业精神,尽量多发现问题,多解决问题。要对在工程上发现的问题,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能人云亦云,应做好核实工作,工作中要说到做到,要求的事情必须认真落实处理;对联系的工作,应主动及时的处理;尽量做到大公无私。 既主动认真办事又不能违规指挥。工程建设中每一项工程均有不同之处,及工程的特殊性。这就决定了作为监理方的代表必须多学习,主动想办法,体现敬业精神,尽量多的发现问题,无论是质量方面、安全方面、投资方面及进度方面等,避免各种各样的事故发生。
一、工程建设监理在施工质量的控制中的作用
我们在进行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除了要认真研究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对工程实际考察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还要对工程容易出现的问题进行预测,从技术组织经济等方面提出各种方案和有效措施来指导工程的展开。
1.审查开工报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2.审核施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查是工程开工前质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和步骤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方案,使其质量控制符合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监理工程师着重审查施工安排是否合理,施工机械和人员配制是否得当,施工方法是否可行,施工外部条件是否具备,质量保证措施是否完备,同时协调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目标与监理的质量控制目标相一致。
3.审查承包商质量保障体系是否健全
4.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核
5.审核设计变更
二、工程建设监理在对工程进度的控制作用
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是工程建设监理对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编制计划,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对出现的偏差分析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进度控制的最终目的是确保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建设项目进度控制的总目标是建设工期。
三、工程建设监理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的形成阶段,对其进度进行控制是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控制的重点。做好施工进度计划与项目建设总进度计划的衔接,并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必要时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对于工程建设进度控制总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施工阶段在建设工程监理规划的指导下,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编制进度控制工作细则,这些是具有实施性和操作性的监理业务文件。进度控制工作细则包含了:施工进度控制目标分解图;施工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内容和深度;进度控制人员的具体分工;进度控制的方法;尚待解决的有关问题等。从这些监理业务性文件就可以看出贯穿了整个工程建设施工阶段,也从这些进度控制细则的内容中显现出它协调着工程建设的速度,有着正确的指导意义。
四、工程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的作用
合同确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工期和质量等目标,规定着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建设工程监理对合同的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工程实施的各个方面,合同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起总控制和总保证作用。工程项目管理以合同管理作为起点,进入项目首先进行合同分析,控制着整个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工程建设监理在协调工程参与各方合同关系时也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的作用和地位是很重要的。特别是工程项目,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协调关系多,合同尤为重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都依靠合同确立相互之间的关系。业主与承包商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合同争议是难免的事情,这时,作为第三方的监理应主动协调解决,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公正地判明责任方。
五、工程建设监理在信息管理中所体现出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方法是控制,控制的基础是信息,信息管理是工程监理任务的主要任务内容之一。及时掌握准确、完整的信息,可以使监理工程更能灵活把握工程的各方面情况。这样保证了监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关键词:水利工程;安全监理;职责;措施
一、安全监理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正是这一条例的出台,才实施了安全监理。
二、项目参与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健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外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项目业主的安全生产职责
(1)工程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责.努力为工程承建单位创造和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将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纳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综合安全事故调查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2)项目业主应当向施土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排水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3)项目业主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濡要的资金,只有这样施工单位才能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3.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项目勘察,提供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以及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组织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建设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业主。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8)发生安全事故,应向有关主管部门作及时、如实报告;
三、做好水利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1.制定水利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保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加强对工程的巡视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出现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要下达停工令,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上报。为了保证水利监理单位能够很好地对工程安全实施监理,监理单位要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这是水利监理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的制度保障。施工前,在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中,对安全监理内容要细化并加强其可执行性,使其符合监理规范的要求,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监理人员身上。
2.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在监理规划中编制安全监理方案要符合水利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还要结合实际工程项目和现场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方案。水利工程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要求如下:一是水利安全监理方案是监理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监理规划同步编制完成。水利工程大多工期长、规模大,需要分阶段施工,这就要求安全监理方案应动态跟进调整。二是水利安全监理方案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所有安全监理人员参与编制,必须由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才能执行。三是水利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要全面,要突出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设置安全监测控制点,拟定安全预控措施,对大型施工机械、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使用,要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做到详细、具体,且有可操作性。
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质量方针,水利监理单位在开工前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尤其是大型运输机械和挖掘机的施工安排.力争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水利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并不能排除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必须首先在施工单位内部审核,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再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自己负责监理的专业根据法律、法规和水利监理规范逐项进行落实,询问主要问题,尤其是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
4.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阶段,要采取各种措施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一是对工程中的安全监测控制点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单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中的违规操作。二是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安排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针对薄弱环节,召开工地专题会议,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三是对大型运输机械、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的安全检测进行审查,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才能使用。四是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标志、安全护栏是否设置齐全、合格,工人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附合强制性规定。
5.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监理的措施
(1)持续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并达到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掌握,为监督施工承包单位实施《强制性条文》奠定坚实基础。
关键词: 建设工程;监理;程序;控制
1 建设工程监理控制程序及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制定监理工作程序, 使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做到程序化、规范化, 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监理工作程序必须符合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规定内容;必须符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类别、工程特点等;监理程序应当体现主动控制和事前控制的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监理程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完善。
工程项目监理工作依据为:
1) 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
2)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
3)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 工程施工图纸及有关的设计文件。
5) 工程项目《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6)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7)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8) 国家标准《现行有关土建、安装工程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9)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0) 承包单位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11) 其他涉及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 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2.1 组建高效的监理机构并及时进驻现场
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应及时按照投标文件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2.2 编制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机构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项目《监理规划》。
《监理实施细则》依据已批准的《监理规划》要求,分阶段编写,用以指导相关专业工程监理工作的具体操作, 确定监理工作应达到的标准。
2.3 认真学习合同文件、参加设计交底
监理机构人员必须参加各专业的设计交底,了解熟悉本专业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掌握关键部位、特殊工序的工程技术与质量要求。
2.4??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或施工组织设计)
3??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控制
3.1 进度控制
进度控制是建设工程实施的重要内容,做好进度控制工作,能够保证建设项目按期交付使用,并及时发挥投资效益。但由于建设项目又存在着影响进度的诸多因素,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控制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具体进度控制措施: 为实现进度控制, 监理工程师必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进度控制措施,以保证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目标的实现。进度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
3.2??质量控制
(1)熟悉质量控制原则
监理工程师要以施工图、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为依据,以主动控制为重点,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监控。
(2)掌握质量控制内容
1) 督促承包单位认真审查施工图纸, 发现问题, 及时汇报、解决。
2)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
3) 检查承包单位是否按照审批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组织施工。
4) 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
5) 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使用前的各种支持性文件。
6) 检查确认承包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成果。
7) 考核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资质及人员配备, 是否满足工程项目需要。
8) 查验承包单位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各种支持性文件是否齐全。
9) 检查承包单位的现场计量设备、测量设备是否经过法定检测部门滤定合格。
10) 监督检查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的全方位、全天候质量检查情况。
11) 认真对工程项目的隐蔽部位验收, 对分项、分部工程及时进行质量验收和评定。
(3)监理对质量控制的方法及手段
质量控制方法是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核有关技术文件、报表和报告; 监理工程师加强对现场施工质量的监督和检查。质量控制手段, 主要是拒绝签字、严禁下道工序施工、拒绝支付工程款、责令停止施工等。
3.3??投资控制
由于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投资差异明显、投资确定依据复杂、投资确定层次繁多、投资动态跟踪调整等诸多因素。因此, 加强各阶段的工程投资控制十分必要,在施工阶段应做好如下方面的投资控制。
(1)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投资控制目的是为了确保投资目标的实现,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合理地确定投资控制目标值。
(2)投资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投资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 对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仅仅靠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是不够的, 应该从组织、经济、技术、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 控制投资费用。
(3)控制工程计量
计量是工程投资控制的关键环节,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包商申报的已完成工程量, 要进行认真核验。
(4)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由于复杂环境条件的变异, 经常出现工程量发生变化、施工进度变化等诸多问题, 而引起的工程变更内容。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相关合同条款, 认真审查变更项目的成立条件。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 还应该认真审核变更工程量及变更单价或总价。
(5)索赔控制
索赔是工程合同执行中, 由于客观环境发生变化而履行的一种约定义务, 索赔是在工程实施中一种常见事情。因此,做好索赔控制是整个工程投资控制的重要手段。对于任何原因引起的索赔, 都应该按照合同条款、索赔规定认真审核, 索赔意向成立后, 还应认真审查索赔的内容、工程量及价格。
3.4??安全控制
(1)监理组织安全控制
监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组建安全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程项目的全部安全工作;监理机构的全体人员要认真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认真履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安全职责;认真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方案。
(2)对承包商的安全控制
督促检查承包商成立安全组织机构情况;督促检查承包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督促检查承包商合格安全人员的配备情况; 督促检查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承包商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的安全专项方案组织实施。
3.5 合同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扩大, 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转型必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新的问题, 加强市场经济管理、规范市场经济运作, 就必须要有严格的建筑市场合同管理制度。在建设工程中, 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 为规范建筑市场奠定基础。
(1)合同管理的方法
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法规;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合同管理目标制度。
(2)监督、管理合同的有效实施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3)合同争议的调解
应当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包括调查、取证;召集双方就争议内容进行协商。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是交通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地反映了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它不仅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而且为工程质量提供了重要的保障。通过分析工程监理档案的组成部分,阐述在工程开工前期、开工中、完工等各个时期分别应收集整理的监理档案,以及在收集档案资料中着重要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交通工程;监理档案;收集整理
0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对交通建设工程投入的加大,高速公路、桥梁、码头项目不断开工和完工,在工程的各个阶段,都形成了大量有价值的工程监理档案。为了及时收集、整理监理档案资料,最后形成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工程档案,国家和行业分别都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以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交通工程监理资料来源于现场,来源于监理旁站记录、巡视记录、监理平时检查和抽检等等,其真实性、客观性较高,反映的施工问题、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比较全面准确。监理档案资料还是追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证据,也是日后在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开发新项目的参考和利用的依据。只有通过完整的工程监理档案收集工作,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单位活动的全貌,才能充分发挥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工作应有的作用。
1工程监理档案的组成部分
交通监理工程档案是交通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工程监理档案主要产生在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包括工程监理总控文件、工程监理会议文件、工程进度、质量、造价控制文件、监理通知、记录、总结等等。一般来讲,它的收集范围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工程合同管理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供货合同文件、外委试验合同、外委试验保验单。
(2)工程变更文件:图纸会审、设计联系单、工程变更的申请及批复文件、纪要、记录、台账等。
(3)监理管理资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签发文件、监理会议纪要、监理安全文件、工程监理通知及回复单、工程监理指令及回复单、工程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月报、监理季报、监理年报、监理部工地试验室资质。
(4)进度控制资料:工程开工报审表及附件、生产计划报审表及附件、工程开工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
(5)投资控制资料: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及附件。计量单价调整申请与批复文件,暂定金额使用申请及批复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审查意见,工程造价分析报告,计量支付方面的规定、要求,监理费用支付报表,其它费用支付往来文件等。索赔的申请及批复文件,工程分包的审查文件,计日工的申请及批复文件。
(6)质量控制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报审表及附件、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附件、监理交底、施工技术交底、监理日志、监理旁站记录、监理巡视记录、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监理复核测量记录表,工程材料检查、复检、试验记录、报告,检验批验收记录、检查记录。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来往文件,材料试验、检测资料,监理独立抽验资料以及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等。
(7)其它事项资料:监理工作制度,监理组织机构,业主来文,上级主管来文,项目部来文,会议文件等。
(8)监理工作总结:总监办、监理部实施监理人员汇总表、监理工作总结、工程声像、电子档案资料、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的签证手续等等。
2加强项目施工监理文件的管理
监理档案工作的首要任务是做好监理自身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归档。在监理文件的收集方面,项目总监办在日常工作中就应对项目监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做到心中有数。档案的收集整理可分为项目施工前期准备、施工过程、项目完工的不同阶段。
2.1开工前工程监理档案的收集整理
这一阶段主要为工程建设监理做准备。主要收集的是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监理合同文件、供货合同文件、外委试验合同、外委试验保验单等等。由于尚未开工,监理人员均未到齐,容易造成文件资料无人收集管理的现象。为了确保监理档案收集完整、规范,在工程开工准备前期,项目部应成立相关机构,落实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如在项目建设开始就组织监理人员学习档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把工程监理档案列入项目部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主要制定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监理档案的总负责制,签订档案管理责任书,并将档案资料管理视为一项考核重点内容,与经济效益挂钩。二是制定“谁监理,谁验收、谁收集”的监理原则。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档案具体专管,各专业资料由各个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谁的专业谁的资料就要谁负责收集整理,并与总监签订协议,确保档案质量。三是设立直属项目部的档案机构,每个项目部配有固定的档案员,并组织他们参加系统的档案培训。总监理工程师与监理档案负责人签订监理资料整编目标管理任务书、目标分解任务书等。四是制定档案员的岗位职责,明确责任范围、给定工作权限,确定工作流程,定期进行检查汇报。五是实行档案与工程监理同步建设制,从项目立项起就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计划,指定项目部办公室负责人为档案项目负责人,并对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确保档案质量。此外,在开工前,总监办、项目部应及时划分工程项目,明确该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及具体负责人。项目划分是工程施工、评定、验收的基础,也是项目施工文件立卷整理的基础,因此,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前按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划分,分别进行装袋收集文件资料,使之初步形成具备查询条件的档案案卷。
2.2施工中工程监理档案的收集整理
这一阶段是工程具体实施的阶段,也是工程监理档案文件材料大量产生的阶段。主要收集的是工程变更文件、监理管理资料、造价控制资料、进度控制资料、投资控制资料等文件资料。工程监理档案专业性很强,需要既懂监理专业知识又懂档案管理知识的人员,或者需要懂档案管理和懂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相互配合。这一阶段形成的档案资料是将来对工程管理、维护、改建和扩建以及开发新项目参考和利用的重要依据。因此项目部档案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工程进展和资料收集是否同步,并及时进行跟踪监控,确保档案资料的管理紧跟工程监理的步伐。而每一个监理人员也应将各自监理的具体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避免档案原始资料的散失,确保工程监理档案的连续性、完整性。此阶段形成的大量文件资料应分类进行整理,如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总监签发文件、监理会议纪要、监理安全文件、工程监理通知及回复单、工程监理指令及回复单、工程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月报、监理部工地试验室资质等归入监理管理资料类;工程开工报审表及附件、生产计划报审表及附件、工程开工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等归入进度控制资料类。同时对各大类中的各种文件资料各自按时间顺序再进行细化排列,分装在不同的档案盒,封面用文字标注清楚,这样既可以节省归档时排序的工作量,又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重复。在监理档案的收集中,要特别注重监理日记的收集整理。因为监理日记是实现“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第一手原始资料,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备案原始资料,它记录了监理人员每日的全部监理活动和监管的施工动态情况,包含有:①工程投资的记录,主要对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入场质量检验验收情况、施工人员进出场情况等记录。②对当天施工作业情况的工程进度、设计变更情况等进行记录。③对工作协调、处理措施以及效果进行记录。如对正在施工的工序质量进行平行检查、旁站监理、巡视检查情况;分部、分单元、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情况等等进行详细的记录。④对监理工作中发现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的记载。⑤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人员的监理日记进行审查批阅。⑥监理召开的专题会议、工程例会、工地停(复)工情况的记录。⑦外部环境影响情况的记载。如天气、温度、风力、雨雪、停水、停电等对工程施工的影响等等。监理日记对项目实施阶段档案收集管理,特别是对投资项目的档案验收,财务审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对发生问题,解决问题,甚至仲裁、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工程重要部位及隐蔽工程部位的资料收集工作。工程重要部位资料关系到整个工程的交工及完工后的竣工验收工作,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工程重要部位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隐蔽工程往往关系到一个工程的整体,而此类工程施工后又无法看见,也无法进行复测,故此类工程资料要求必须准确,绝对不能错漏。对于隐蔽工程,一定要在覆盖前做到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三方共同现场签证,同时还要留有照片资料、录像资料、文字资料、数字资料,将其隐蔽的部位进行详细的记录,可为将来维护工程提供重要的档案依据。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并履行相应的手续,以保证文件资料的完整、准确、规范。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请示、报告、函等文件材料,总监、监理工程师要及时进行书面回复,并将原件保管好。
2.3完工后工程监理档案的收集整理
完成施工后,收集整理的文件资料为合同项目完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系列文件资料。主要有:①监理管理文件:开工、停工、复工等各项指令。②工程质量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材料试验、检测资料,监理抽检资料,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报告。③其他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监理服务协议,上级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发文等。进入竣工组织验收阶段,该环节还会形成竣工验收报告、验收报检、评估质量报告资料、档案自检报告、档案验收鉴定书等。监理人员在对项目施工的质量进行监控的同时,还要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所需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包括各种质量检查,交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试验报告、合同文件、会议纪要、以及竣工图纸等各种设计方面文件材料等等,并在《工程竣工资料审定表》和《工程竣工档案审核签证单》上签字确认,若有与工程实际和技术规程不相符之处,则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核实补充。只有经过严格监控,才能有效地监督工程竣工档案材料的形成,确保档案材料反映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为了确保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各监理项目部或总监办应成立监理项目档案资料整编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将收集与整理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整编归档,并移交给业主及相关单位,在整个监理工作完成以后,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做出相应的监理总结。
3结语
总之,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档案,作为交通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交通建设工程的历史记录和技术成果,是广大工程监理人员的心血和智慧的结晶。是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维护、管理、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解决问题纠纷的重要凭据。监理工程资料管理的完整、准确、真实及有效开发利用,对于确保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者:陈萍 单位: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高磊,浅谈交通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档案管理[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4,14(12).
[2]胡玉怡万东红.工程建设监理档案的收集与整理[J].建设与施工,2007(11).
[3]张继兵.管好用好监理信息促进监理工作开展[J].建设监理,2013(8).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简称“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规章,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在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水土保持司的指导下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任责制或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在项目批准立项时予以明确。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必须由水利部批准的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实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确定承建单位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实施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前,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与监理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水土保持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全面控制的条款。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取费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监理单位不得采取压低监理费用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除应符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项目监理机构及设施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须向工程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理合同的实施。
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组织形式和人员组成,应根据监理工作的内容、服务期限及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监理人员组成应满足水土保持工程各专业工作的需要。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于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组成及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供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章监理人员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聘用停息员。
第十五条水土保持工程监理人员须经过培训、考试,取得相应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担任,由监理单位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后任命。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并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需要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指定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具有二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工作经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第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经验并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担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承建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员应由取得《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担任,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第二十条信息员由经过项目监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的人员担任,协助监理人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具体职责按《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理实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监理规划。
(二)依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单项措施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监理,按规定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监理月报和专题报告;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提交工程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有关规章、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建单位报送的项目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时,征得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
(一)承建单位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二)第一批施工项目的设计文件已经监理工程师核查。
(三)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四)年度投资计划已落实。
(五)所需人工、材料、设备已落实。
(六)其他必备的开工条件已具备。
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放线和图班界线进行复验和确认。
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等,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通知承建单位不得将其运进场。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员对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和坡面水系等工程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对造林、种草、坡改梯、小型的沟道治理和蓄水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可进行巡视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不合格的部位或工序,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认,并提出处理意见,承建单位整改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工程暂停指令,要求承建单位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并符合质量标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复工通知。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承建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监理工程师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条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规定对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群众自筹资金到位和实际投劳情况核实统计,并向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报告。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作:
(一)承建单位统计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对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建单位按施工合同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二)监理工程师审核承建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
(三)总监理工程师审定竣工结算报表,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程序进行进度控制:
(一)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建单位编制的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二)监理工程师对进度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三)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工程师应分析原因,提出相应的措施,责成有关方面改进或调整计划。
(四)督促承建单位按调整计划进行施工。
第三十四条对原设计有重大变更的,应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对不影响投资规模、建设地点和工程功能的工程变更,须经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和监理工程师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的质量等级提出意见,监理工作报告是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的主要材料之一。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