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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专业有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十个类别。
经济师考试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初级、中级经济师考试均设《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科目,《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为专业科目。高级经济师考试设《高级经济实务》一个科目。
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分类要求和从业人员队伍情况,适时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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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离岸服务外包 税收政策 演变 建议
一、重要意义
离岸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产业链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相对可独立性的部分业务流程剥离出来,并委托境外专业服务提供商来完成的经济活动。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离岸服务外包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合理分工。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发挥各国资源禀赋、技术能力不同所带来的国际比较分工优势,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二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相对于产品出口,服务出口更能够带动国内第三产业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实现产业升级。三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服务资源、管理方法和技术能力通过市场的作用,在离岸服务外包相关各方自由流动,实现配置效率的最大化。四是离岸服务外包有利于国内企业增加经济效益。充分利用外需,不仅可以使服务型企业弥补内需不足带来的市场疲软,还可以通过对外经济交往分享更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利益。
二、税收政策演变
(一)政策的提出――启动试点
200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中,首次提出在包括本市在内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009年4月2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函〔2009〕9号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改委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内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认定及管理等。其中:(1)政策内容是贯彻国办函〔2009〕9号文件的三项内容。(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三类。(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包括业务范围等六项,认定管理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相关部委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按照通知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予以认定。认定名单及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政策的第一次变化――按两税种各自发文并放宽条件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结合各地在贯彻执行财税〔2009〕63号文件过程中提出的建议,2010年下半年起,国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进行了修订和调整。
2010年7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关于示范城市离岸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对示范城市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
2010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65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单独规定,并将财税〔2009〕63号文自2010年7月1日起废止。
同财税〔2009〕63号文同时规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财税〔2010〕64号和财税〔2010〕65号文分别单独规定了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20个扩大到21个,增加了厦门市。
财税〔2010〕64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离岸服务外包收入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2)取消了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必须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为前置条件,对于职工学历结构、企业总收入结构等不再作要求。
财税〔2010〕65号文的主要变化是:(1)仅单独规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将认定条件中,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放宽为50%以上。(3)在认定条件中,取消了“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
总体上看,上述两个文件放宽了享受政策的条件,降低了享受政策的门槛,使相关税收政策惠及更多的企业。
(三)政策的第二次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营改税”试点率先在上海市开展。根据财税〔2011〕111号,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3年7月9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覆盖了财税〔2011〕111号文,明确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并将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平潭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予以延续。
2013年12月12日,《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废止了财税〔2013〕37号文,将政策试点期限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范围扩大到全部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进一步完善政策的建议
首先和技术转让免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相比,服务外包系列政策在内容上具有部分重合性,在力度上缺乏吸引力。因此建议:适当放宽政策门槛,如降低收入占比要求等,使政策效应更大化。其次,由于投资背景、关联关系等因素的存在,外资企业相对内资企业来说更容易获得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扶持内外资背景的服务外包企业方面,政策条件不够差别化,鼓励缺乏针对性。因此建议:在扶持对象上考虑该种情况,在条件设置上适当调整,使政策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上发挥更大作用。再次,虽然根据最新文件规定,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但是从扶持离岸服务外包产业、提高企业经济行为可预见性和稳定预期的角度出发,建议对离岸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期限尽快给予明确,并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更高层级的税收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明确和固定。
(作者为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律师、经济师)
参考文献
[1] 赵书博,邸璇.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2011(42).
[2] .建立健全扶持服务外包产业的税收政策机制[J].中国财政,2009(5).
[3] 李涵.促进我国金融服务外包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D].南京:南京财经大学,2012.
关键词:公共财政;财政学专业;国内研究
一、财政学专业课程建设的国内研究两派意见
国内对财政学的课程设置研究的方面,主要有两派意见:即强调财政学的综合性和强调财政学的专业性。有的学者认为,财政学应用型人才培养应构筑一个主平台(理论课程体系),两个辅助平台(实践教学和实训),形成“一体两翼”的人才培养模式。也有的学者提出,课外辅助教学比课内教学更重要,能力比知识更重要的观点。为了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地方高等院校应该及时进行相应地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更新与改进,使之培养出来的人才具有更强的创新能力、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及竞争能力,成为通晓专业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河北经贸大学的张晋武认为基础理论教育能够增强学生的力量,但不能直接给学生能力,培养能力必须强化应用类课程建设。湖北经济学院的邓毅教授则认为,地方高校财政学专业应采取“平台+模块”的课程体系,以保证财政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还有的学者认为,教育是一种有条件的行为,财政学课程设置必须因时、因势、因地、因对象进行。因时就是设置课程的时机,因势是开课要有对未来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因地就是要弄清你培养人才服务的地域性,因对象应是要考虑施教一方的条件和受教一方的基础知识能否吃得消。
二、财政学专业课程设置应体现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主张
1.优化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
财政学课程体系结构的优化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学科基础课程的数量比例和课时比例,充分体现财政学的多学科相融合的趋势。增加经济学理论课程的门数和教学课时,如加大《计量经济学》的课时量,增设《中级微(宏)观经济学》或《高级微(宏)观经济学》(针对硕士、博士层次),同时将反映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基本理论的课程纳入学科基础课程体系当中,在选修课程中扩大反映上述学科理论发展以及分析方法创新的课程,如《制度经济学》《信息经济学》等。二是适当压缩财政专业课程门数或教学课时,或者将某些课程从必修课降格至选修课,为学科基础课的教学留出课时空间。如取消《税务会计》,将《公债管理学》《税收与实务》《比较税收学》等课程作为选修课开设。三是新设部分财政实验课程或从现有课堂教学课时中划出部分课时进行实验教学。
2.整合现有财政学科各专业课之间的内容
在维持财政主干专业课程基础上,对部分专业课程进行归并整合,避免单项课程内容交叉重复,扩大知识容量,节约教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如《税务管理》与《税务》可以合二为一,称为《税务管理与》;《国家预算》与《预算会计》联系紧密,部分内容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复,建议合二为一,改造为《国家预算与核算》课程;《财税专题讲座》则改造为《财经专题讲座》以扩大其适用范围和突出课程内容的一般性与实践性,等等。
3.加强相关课程内容讲授的协调与分工
在理论部分,授课的重点应该是基础理论的传授和分析思维与分析方法的训练;在制度部分,则应该将重点置于分析方法的运用和具体问题的解决。如对于《财政学》中的“国家预算”部分,只着重讲述预算的一般理论与分析方法,而对于预算的具体做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可以不加介绍,留待《国家预算管理》中进行讲述,遵循从一般到具体的认知规律。
三、财政学专业课程设置应体现培养专业型人才的主张
1.财政学专业课程设置应符合就业导向
如果按计划经济体制设计课程,财政学就是为各级财政部门培养人才的专业;如果面再宽一些,再加上为财政理论研究奠定基础;或者相对于企业财务还可将财政拓展理解为为公共部门培养财务人员。这不但面向的岗位有限,而且从业还有如需报考公务员等其他方面的更严格的要求。对于一般院校财政学的大学毕业生,容易出现“上不着天下,下不落地”的困境。因此,应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将财政学专业定位于适合范围更广更有前景的企业税务规划人才方面。财政专业的就业方向是各级财政、税务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高校和研究机构。
2.课程设置应使人才培养更具可朔性
随着大学教学改革的推进,现在大学培养出来的财政专业的学生就业面变得更的广泛,主要是面向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具体包括:一是公务员。财政学专业毕业生的对口职位大都在财政局和税务局的税收规划、审计、财政管理等方面。二是银行业。财政专业的毕业生由于其全面的经济知识结构和对国家宏观财政的较好把握,所以在投资银行中财政专业的毕业生也是比较受欢迎的。三是财务会计。近些年来掀起的大型企业兼并的浪潮方兴未艾,各大公司纷纷进行合并,大规模的集团公司为了协调内部财务,一般都设有自己的财务公司。这种财务机构对财政专业毕业生的需求较大。四是考研。本科对财政学不是很有兴趣深入研究的同学在考研学科上可以选择相近专业。
3.课程设置应与全国税务会计相关的资格考试相关联
时下,财政学专业的一系列专业知识已经成为了企业会计师、经济师、全国注册会计师、全国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多项国家重量级考试的必考内容,而且年年都有新内容,考试难度也不断加码。这对于财政学专业课程建设工作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四、结语
财政学科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是财政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财政学教学过程中,无论是税务和税收管理知识,还是政府预算管理和预算会计知识,必须完全改革传统的“空对空”的课堂讲授方式,要应用现代科技改造课堂教学,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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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的税收增速大幅下降,范剑平提出,要辩证地看待税收增速下滑。税收的滞后性使得上半年税收的高增长实际上反映的是2007年的经济情况,而2008年经济增速有所下滑,所以税收增速减缓在所难免。
专家认为,为经济增速可能出现的下滑准备好“托底”预案是有必要的。不过,尽管受内外部不确定性因素的困扰,但基本面向好的中国经济还没有到需要全面出手拯救的时候。
对于能源价格是否会在奥运后调整这一问题,范剑平认为,简单的价格调整是有可能的,但现在还不是能源价格机制改革的好时机。
目前,国内外资源能源价格差距比较大。范剑平认为,应逐步调整价格,然后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等到时机成熟了再进行机制改革。“虽然价格机制改革是根本之道,但价格改革不仅是个经济问题,应该进行全方位的考虑。”
中信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诸建芳认为,从当前的调控趋势看,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可能朝放松的方向发展。按照目前的趋势看,人民银行加息的可能性很小,但不排除未来两个月存款准备金率有下调的可能。
诸建芳说,当前可以采取的调控措施很多。比如,对中小企业信贷的放松还需要一些配套措施,价格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出口退税的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同时,增值税转型的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当前的货币政策需要注意结构问题,有必要将资金向扩大内需的方面引导。当然,在放松的大方向上,推出局部的紧缩措施也是有可能的。(摘自2008年8月25日《中国证券报》)
外媒看奥运后中国经济日本《每日新闻》:中国在“大国”资格考试中得70分。奥运会相关投资的结束不能说没有影响,但最重要的原因是中国政府实施的金融紧缩政策。虽然中国从2003年开始就出台了紧缩政策,但是由于高增长和通货膨胀势头依旧,从去年10月份开始这一政策得到了进一步强化,而经济减速正是其效果的体现。此外,去年夏天开始的次贷问题导致欧美需求的下降也是原因之一。不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时中国政府转而执行扩大内需的政策,通过发行国债增加基础建设投资,支撑住了整个经济的基本面。同样是面临海外经济减速的局面,中国此次也可能采取相似的政策。虽然中国经济的整体基调已经进入缓慢减速,但并不会出现迅速的衰退。
关键词: 税源管理 重要性 缺陷 解决途径
一、为什么要进行税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提出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时隔几年,在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30字的基础上补充了“强化管理”四字。强化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税源管理,因为正是税源管理作为桥梁和纽带连接了“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
税源,顾名思义,乃税收的源泉,它不仅是税收的基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国民收入水平。由于税源只有通过税收征管才能转化为税款,税收征管水平对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就有决定性的作用。既然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那么税源管理就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税源管理的现状及相关分析
我国目前的税源管理水平不容乐观,最大的问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前者占有的信息较多,而且具体实际;后者占有的信息不仅较少,而且有部分内容虚假不可靠。对于税源管理水平无法提高的原因,许多学者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税源监控方式单一,监控范围过窄,监控内容不全等。然而在这些表面因素之外,是否还隐藏着关键因素导致税源管理薄弱呢?拨开表层去探寻事件本质时,往往同时找到了解决的途径。
(一)原则与实务的矛盾
这里所谓的“原则”,即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依法治税。原则重于泰山,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理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税,既不多收税,也不少收税,做到应收尽收。然而在实务中,相比征税的基础税法,税收计划对税款数额起到更具决定意义的作用,因为在强任务观念下,税务部门都将主要精力放在完成税收任务上。此举可能会督促税务机关积极加强税源管理,保证税收数额,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有可能弱化税源管理。其一,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税源情况千差万别。在一个税源充裕的地区,如果税务机关年年可顺利完成税收任务,那么该税务机关相比其他地区更有可能懈于管理税源;相反,在税源贫瘠的地区,倘若税务机关年年都为税收任务发愁,那它就不得不采取措施严格监控本地并不充裕的税源。这种反差在全国范围内扩散便形成了各地参差不齐的税源管理水平。其二,出于对“鞭打快牛”的担忧,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在提前完成年度税收任务之后便不再征税,因为本年度完成的税收收入越多,往往意味着下一年度的税收任务越重。税源充裕地区的税务机关宁愿选择“藏富于民”,以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如此一来,所谓“应收尽收”的“应该”,名义上是以税法为标准,实际上却是以税收任务为标准。从该两点可以看出,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间接影响着各地的税源管理工作。如果税收计划的编制严格遵循了依法治税的原则,能够保证应收尽收,那也无可厚非,但事实上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并不科学。编制的基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财政支出,主要方法是“基数增长法”,编制的过程往往不会将税法予以首要考虑,不科学的税收计划形成了脱离事实的税收任务,导致了不规范的税收工作,也影响了税源管理。
(二)制度改革的“后遗症”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地两税正式“分家”,在之后的10余年中,国税与地税总是调整不同的税收管理权限,税源管理却无法及时跟进。例如,国税局2002年接管了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接管之前企业的经营信息都由地税保管,这些信息能否及时移交给国税?因为国税与地税一直都缺少沟通与合作,对于诸多共享税的税源信息也未实现共享,往往是各自征收,各自稽查。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诸多小型企业极有可能在调整后由地税的“宠儿”沦为国税的“弃卒”。调整前出于保证税收任务的考虑,地税对小型企业也非常重视;在调整后,财大气粗的国税却容易忽视小型企业,任小税源“逍遥”于税法之外,导致税源流失,管理出现漏洞。
(三)高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能力
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纳税,这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纳税能力是一个挑战。相比西方国家,我国居民的纳税观念仍然十分落后。“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这类观点无法被普遍接受,甚至有居民认为匪夷所思。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纳税主体往往存在不诚信行为,该申报的未申报,应申报的不及时。另一些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主体,不具备正确计算税收的能力,其已申报的税款也有可能不准确。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税务人员深入基层少, 难以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 导致零散税源、隐蔽税源、非正常纳税户出现真空地带, 在一定程度上令税源底数不清。
(四)管理手段与形式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例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收购、合并、解散、破产、撤销,股份制企业的分合经营、连锁经营,私营个体经济的大力发展, 这些都使纳税人、纳税地点和生产经营、税源基础处于不断变化中。然而税务机关对这些变化的应对措施相对滞后,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征、管、查之间的相互配合也不够。除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式外,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账目的设立以及网上交易的盛行都增加了确定应税业务性质和数量的难度。一方面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各地以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归类数据、比较数据的能力不强, 对数据的分析、监控、决策功能还有待拓展;另一方面,税务工作者操作信息系统管理税源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加强税源管理若干可行途径
加强税源管理,不仅仅是管理税源的问题,这其中还涉及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双方主体。怎样规范管理主体的行为,怎样调动纳税人参与管理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还必须更新管理工具及手段以提高效率。
(一)促进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税收观念
税务机关务必要坚定税源管理理念,在依法治税前提下,将编制税收计划与管理税源相结合,以缩小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税收计划的编制可在充分取得调查信息的基础上采用线形回归法建立科学的税收收入预测模型,使计划数额贴近各地税源。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税源管理,例如积极推行有奖发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通过增强发票管理加强税源管理。与其每年斥巨资进行税法宣传,还不如将资金用于提高发票中奖金额以提高群众积极性。在具体操作中,可先鼓励学生及知识分子家庭消费者向销售者索取发票,并渐渐提高整个社会消费者的自觉性。
(二)构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信用制度不完善,监控机制不健全,社会信息化程度不高,存在大量隐性经济、现金交易等不公开、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客观上更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纳税信息提供帮助。这就要求税务机关积极与工商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广域网络的作用,构建连通各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实施社会综合税源管理。
(三)规范精准纳税评估系统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经济关系的宏观分析、行业税负规律和特征分析的结果,建立预警体系,确立重点评估对象,进而实施具体的纳税评估。评估的核心是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申报的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合理性。为了提高评估的效率必须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起规范的纳税评估系统,力求覆盖国税系统的增值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所得税纳税人,覆盖评估的所有工作环节。
(四)完善考核奖励制度
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评价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税源管理分析通报交流会,通报交流税源管理情况,开展工作讲评和考核,并定期对税源管理质量组织测试。其次,在外部建立监督评议制度,设立群众举报和评价热线、开展纳税人座谈,通过媒体、网站和信件等方式向纳税人税源管理和服务情况的调查问卷,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行为的意见和评价。此外,还可在前两点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能级管理挂钩,奖优惩劣。同时,做好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控,对工作效率低者加大处罚力度,在考核、提高、再考核、再提高的往复循环中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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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类型;转型;风险防范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次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同时,取消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低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一、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其根本区别是在征收增值税时税务处理不同: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做任何处理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按折旧方法对固定资产价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税,当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有其自身的缺陷:
(一)重复纳税,抑制投资
因为对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中所含的税金不予抵扣,这就造成了谁投资谁纳税,在生产产品时,固定资产价值随着折旧转移到产品中去,销售产品时又要交销项税,导致了重复征税。
(二)不利于产业机构升级
目前我国的产业政策是发展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这都需要相当大的投资,而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就在此。单纯靠增加像劳动力、同样的固定资产等生产要素的方式来实现增长,这种投资国家不提倡;靠提高生产效率来实现增长,更强调技术进步、设备更新,这是国家所大力倡导的。生产型增值税不会对这两种方式区别,而消费型增值税会合理引导投资方向,鼓励技术进步,符合当前抵御金融风暴的形势。
(三)不利于与国际接轨,竞争力小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观念已经不容质疑,我国经济必然和世界经济紧密相连,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深受增值税的影响,固定资产的价款不予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就会加进产品成本,在国际贸易中,显然不利,而且出口退税额又不会全额退还,更加大了竞争的难度。
二 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可行性
(一)从国际形势来看消费型增值税可行
目前,许多国家如法国、德国、荷兰等国早已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加快了进步的速度,确立了自己在世界中的地位,因为成就巨大,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消费型增值税适用票据抵扣,这就使得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广泛使用,我国在2009年全面推行增值税改革。
(二)从财政的承受能力来看消费型增值税可行
首先,经过多年经济高速发展,国家财政大大好转,国家税收保持高速的增长,到2007年国家税收收入近五万亿,而1994年的全国税收收入为5070.8亿元,增长额可见一斑。其次,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得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从而使折旧额减少,企业利润增加,其应纳的所得税自然也增加。消费型增值税鼓励投资,对市场长期利好,并且拉动经济增长,提高经济利益,带动了其他税种税收收入的增加。
(三)从经济能力来看消费型增值税可行
在当今经济不景气情况下,如何走出这次金融危机的困境是各国都要面对的现实,而消费型增值税具有刺激投资的作用,这种作用的直接结果就是企业投资力度的加大,减轻了政府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压力,这样国家就会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入到基础产业、高新产业和低耗能产业,提高了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有效的促进内需、加大低耗能产业更新改造和解决经济不景气的现象。
(四)从促进发展角度来看消费型增值税可行
近年来,我国实力飞速进步,但部分企业还未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资本的有机构成提高,整体产业升级,为了保持高速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为发展助一臂之力。首先,实行消费型增值税,降低产品的成本,企业的税负等也会大大减轻。其次,解决就业问题。在高新技术行业,不少企业为了在这次机会中崛起,就招收优质大学生来提高整体素质,而在技术含量不高的加工行业、中低档建筑业,由于投资的增加,必然会使这些行业再次振兴,只有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才能持续的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机会,经济和社会才能持续发展。
三 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财政风险
从长远看,增值税的转型可以有效地刺激投资,调动企业和民间投资的积极性,使国家的财政资金更多的投入到急需的行业和基础产业,带动产业结构的调整,拉动经济增长,但在转型政策实施的初期,企业购进和自制固定资产由不予抵扣改为按新增增值税进行抵扣,由于抵扣数量的扩大,税基的缩小,进而带来增值税收入的减少,直接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对于的财政意义巨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压力增大
我国全面展开增值税转型工作,允许抵扣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会增大,随之而来的是专用发票的监管压力进一步加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在转型中获得尽可能多地的实惠,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法行为会更加猖獗,偷税、逃税、漏税行为进一步增加,势必会引起税收流失的风险进一步扩大。
(三)政策导向的风险
适时推行增值税转型政策,意义深远,从宏观角度来看,可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的发展,从微观角度来看,可以刺激企业投资,进行技术革新和改造。税收作为国家政策的风向标,显现出刺激企业投资期望,以拉动内需,促使经济保持较平稳持续增长,但税收是把双刃剑,税收政策如果过度干预宏观经济的运行,就可能使市场经济运行出现问题。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使得企业的成本大大降低,这有可能诱使企业盲目投资上项目,使货币供应紧张,形成新一轮的投资膨胀,为经济的发展带来隐患。
(四)纳税人税负不公
增值税转型政策允许纳税人当期购入固定资产购买价款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这一政策的最大收益者是一般纳税人,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虽然有可能在购入中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抵扣,只能作为价款的一部分,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这必然会导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把小规模纳税人排斥在外,使得我国各种企业在一个不平等的税收环境中竞争,如 果这种现象一直持续下去,将不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降低我国综合竞争力,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五)税收征管水平面临风险
1994年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效率低下、监管不力是当时的典型特征,纳税意识淡薄,征管手段以手工征收为主,几乎没有涉及监管系统。近年来,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已习惯了生产型增值税征收管理的企业能否平稳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征管,确实令人担忧。
四 对增值税转型中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增值税转型所造成的财政收入减少可通过多方面弥补
首先,随着我国的财政政策由直接投资向间接调控的转变,国债应该承担因税收收入减少而产生的一部分支出缺口,这样以便使税制改革和发行国债相辅相成。其次,通过优化税制结构来弥补,以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这次全部交纳增值税,拓宽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保证了税收收入。
(二)控制偷逃税减轻专用发票压力
首先,升级技术手段。针对本次转型的需要,优化金税工程,使之适应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收体制,全面提升系统认证、稽核、协查功能,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其次,在“以票管税”的前提下,将“管票”与“管账”有机结合,并配套完善对防伪税控企业的管理制度、数据审核制度,加大稽查执法力度。第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相关资料必须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控制。
(三)政策导向风险的防范
企业应将转型看成一次技术进步的政策鼓励,而不能将转型视为投机的机会,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变化,随时做出政策的调整,在改革方向正确的前提下,也要保证改革途径的合理,关注短期利益时,也要看到长远发展,避免出现积重难返的情况,以便使增值税制改革的积极效果以最好的面目展现,更好地实现转型的目的。
(四)纳税人税负不公问题的建议
国家应该出台一些措施,使其享受与一般纳税人相同的优惠政策,同时配套措施,帮助其完善会计制度建设。如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了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于可满足一些必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升级,享受优惠,又如国家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设立较高的起征点,降低税率。
(五)强化增值税征收管理
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是加强对增值税等主税种的征管工作,由此征收的税收额可以在较大程度上抵消因转型而减少的税额,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因此在进行税制改革的同时,加强税务部门的改革,提高税务部门的行政效率,可以节省相当数量的财政资金。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增值税转型实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可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也能减低企业的成本,解决内外资企业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扣除的区别对待问题,解决政策分歧。本文分析了增值税改革的可行性,面对改革的风险我们要积极地应对,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把风险降到最低,实现增值税转型的平稳过渡。
参考文献:
[1] 桂庆. 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研究[D].南京:南京林业大学经管系,2008.
[2] 张婷婷 杨娴. 浅论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J]. 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10):140-141.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
一、政策演变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促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有效保障,其从缴税基数上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见面。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实施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经历了确立期、发展期、完善期三个发展阶段。从国家层面来讲,研发费用(原技术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经历了一下政策演变:
(1)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于1996年4月7日了【1996】财工字41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1996】152号《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3月9日频布了国税发【1999】49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文件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1月27日颁布财税【2003】244号《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使用范围的通知》
(5) 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83项)
(6) 国税总局2004年6月20日出台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7)200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颁布
(8)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9月8日出台财税【2006】88号文《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9)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二、对政策四个变化的理解与认识
(1)享受主体进一步放宽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规定,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主体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随后的国税发【1999】49号文将享受主体放宽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财税【2003】244号文又将范围扩大至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而财税【2006】88号文突破了“工业企业”的限制,规定“从2006年开始,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不再限定增长比例
2006年以前,在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时,都要限定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必须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而财税【2006】88号文则取消了增长比例的限制,规定全部按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50%扣除。国税函【2006】第1043号其第二条第二款指出“根据财税【2006】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不再设置当年支出比上年增长10%的限制条件。
(3)扣除金额可5年递延
财税【2006】88号文发以前,企业技术开发费计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且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实行加计扣除。而财税【2006】88号文下发后,规定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4)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变化
根据财工字【1996】41号文:企业为开发技术、研制新产品所发生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而财税【2006】 88号文规定:自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效益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具体计算入下例所示:
按照25%所得税率计算,企业每发生一元钱研发经费,可以享受的税收抵免额为:
①收益化处理:
100%部分,可以抵税1X0.25=0.25元
50%部分,可以抵税1X0.5X0.25=0.125元
合计为0.375元,一般只计算50%部分,即税收优惠率为12.5%
②资本化处理:
企业当年发生1元钱的研发经费,并已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5年。
每年的抵税额为1.5/5*0.25=0.075元。
四、政府的政策成本分析
目前所得税采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成的方式,分成比例为6:4,中央得6,地方留4;对留在本地的所得税采取省财政与地市财政分成的方式,假设分成采取1:1的比例。
在每年收缴的企业所得税中,留下基数后,中央:省:市三者的分成比例为 60:20:20,中央得6成,剩下的4成省市再分(15:4:4)。财政成本具体计算如下
如果一个省,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为100亿元,则理论上应当可以减免所得税额为:
100亿元X50%X25%=12.5亿元,其中:
中央财政承担12.5亿元X60%=7.5亿元
省级财政承担12.5亿元X20%=2.5亿元
地市财政承担12.5亿元X20%=2.5亿元
从以上可以看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抵扣给企业带来了税收成本的效益,并且从政府的地方利益来讲,也对地方的企业起到了很好的支持和鼓励作用。
参考文献:
(1)房汉廷,张缨. 中国支持科技创新财税政策评述(1978-2006年)[J].中国科技论坛,2007,(9):
(2)范金、赵彤、周应恒。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依据及对策.[J].科研管理,2010.5
(3)索赫.技术开发费加计抵扣政策研究.[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1
【关键词】新常态 高校融资 困境 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5C-0031-02
当前,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高等教育从精英式培养到普及型、应用型人才培养已经成为趋势,特色建设、信息化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内涵夯实建设、应用型转型升级建设已经成为各高校又一轮新的建设浪潮。建设离不开资金,由于财政拨款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大多数高校靠向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融资筹措建设资金,资金缺口大的问题更加凸显,融资难成为各高校面临的主要问题,尤其是老、少、边后发展地区和西部地区高校情况尤为严重。
一、高校面临融资的困境
(一)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财政支持乏力。我国东西部地区发展差距的历史存在和地域优势、国家对沿海地区的优惠政策等,使地区差距逐步扩大,这也是改革开放后历届政府积极致力于解决的全局性问题。近十年来,国家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在很大程度上给予了西部地区在税收政策和财政方面优惠政策,西部地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西部地区各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财政收入也存在着差异,西部地区财政支持教育乏力成为不争的事实。观念落后、投入不足、僧多粥少,各校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省级财政在有限的资金额度内,既要提高教育的毛入学率,又要保证以本省“211”院校资金需求为主,因此,地方院校得到的财政补贴少之又少,发展遭遇瓶颈。
(二)金融机构贷款门槛高,高校贷款难。工、农、建、中四大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贷款条件门槛高,主要向“985”、“211”学校和老本科学校倾斜。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类院校很难得到支持。此外,高校作为一个为国家培养人才的事业单位,它的收入主要来源是三个渠道:国家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科研和社会服务。本科院校和高职类院校正常经费都十分紧张,能做到收支平衡的学校寥寥无几,资金节余多为科研项目。根据国家财政改革的要求,从2008年起全国各高校普遍实施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零余额账户一定程度上减弱了高校节余存款对商业银行的吸引力。
(三)国家化债工程难解高校资金短缺燃眉之急。2009年国家为化解高校债务实行了化债工程,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减轻地方高校债务负担化解高校债务风险的意见》,划定高校2009年底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为化债依据,中西部地区中央奖励补贴45%。但对于背上沉重债务的高校并没有真正减轻负担。还有一些后发展地区的高校因土地和规划等问题,银行债务基本发生在2009年以后,错失化债良机,未能赶上2009年国家化债工程享受到国家的化债优惠政策,到现在是负债累累,困难重重,发展受到严重的束缚。
(四)社会融资政策缺乏依据。2012年国家财政部 、发改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根据文件精神,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利用政府平台采取(BT)模式融资。基于高校的事业性质,在BOT、BT、PPP等融资方式上,都受到限制。前几年一些高校在学生宿舍的建设上采用了(BT)融资方式,结果又出现了税务机关要求高校补纳营业税及附加的情况,加大了学校的负担,增加了融资成本。
二、高校融资模式探索
高校肩负为国家人才培养的重任。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我国高等教育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因此,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大力推进学校标准化、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是时代赋予高校的责任。
(一)积极加大财政投入、缓解高校债压力。高校要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积极适应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在经济增长换档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形势下,认真研究好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目标的措施和相关政策,积极寻求国家财政支持,争取各类专项资金,从而减轻负债压力和改善高校经费不足现状,以利于高校的快速发展。
(二)加大政府化债力度,支持高校改革发展。高校要研究和紧跟中央财政改革三步走的节奏,当前应该重点关注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务清理,关注地方财政扶持经济发展的改革方式,关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改革措施。在财政对地方政府债务清理中,积极申请列入政府债务清理总盘子中,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化债资金,分期分批帮助高校化解银行贷款债务,使高校能在发展的道路上轻装上阵。
(三)给予高校在服务地方社会经济项目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前高校要抓住国家推动“一路一带”发展战略的机遇,积极参与和服务国家战略的实施,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同时,地方财政也应考虑减免高校因改、扩、新建而进行的基建项目的报建费、项目可研论证评审费等前期费用。鼓励高校科研项目孵化和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服务,支持高校创办信息产业、节能低碳项目,旅游文化项目等,给予高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校银合作,搭建平台促进共赢局面。银行有资金,高校有教育资源、人力资源,高校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资源,在培训、信用卡使用等方面与银行开展广泛的合作,提高除贷款利息外的附加值,吸引金融业的关注,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赢局面。
(五)积极探索资源整合资产置换,减轻高校扩建土地购买成本。有的高校旧址在闹市区,发展空间受阻,可通过土地资源的置换整合,搬迁到郊区以小换大,从而缓解资金压力。
(六)积极开展融资租赁,发挥其高效便捷的作用。融资租赁手续简便灵活,被称为“第二金融工具”。近年来,在中央“稳健的货币政策”指导下,商业银行收紧了信贷规模,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已经成为高校融资的另一个渠道。它较之银行贷款手续更加简便,使用更加灵活,同时没有银行项目贷款在使用上所附加的限制性要求,更适用于高校教学设备新增和更新方面资金需求,受到高校的普遍欢迎。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和引导,防范由此引发的风险。
(七)校企深度合作,是高校融资的新思路。校企合作不是新课题,但是,要做到真正深度合作、实质性的合作,则是教育改革的一种新尝试。要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融合、有特色的现代应用技术型大学,就要建立与产业发展深度互动、校企共赢的合作机制,实现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逐渐发展到共建专业、共建基地、共建师资等深度合作,实现合作育人、合作发展、合作就业、合作创新的目标。目前国内院校与企业的合作主要有:由企业投入设备、原料和技术等共建基地,指导学生实习实践;共建专业进行订单式培养,近几年来这种合作方式在高职类院校已经开展,并取得显著效果。此外,民营资本的引入,合作办学,改善办学条件等方式也有成功的案例,校企深度合作从另一个方面达到了融资效果。
(八)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可以减轻高校投资负担。高校后勤社会化是高校教育改革的组成部分,教育部提出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最终目标是“社会提供服务、政府履行职责、学校自主选择、行业规范管理、部门依法监督”。高校后勤社会化可以减轻高校在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服务项目建设方面的投资压力,同时可达到行业规范化管理的目标。
三、建立高校融资风险防范机制
(一)做好学校发展规划,避免盲目发展。要做好高校融资风险防范,首先就是做好高校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地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总体规划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避免盲目上项目,从源头上做好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总规划,避免盲目融资而产生的风险。
(二)做好银行贷款额度预算安排、实行合理负担。高校应该根据自己学校发展规划,学费收入情况,以及在不影响教职工生活收入水平逐步提高的前提下,做好资金需求预算,在资金的类别上做好安排,比如银行贷款、社会融资、校企合作项目,以及财政专项支持各占比多少。此外,在贷款的期限上做好长、中、短各期的衔接,同时做好风险预案,做好还本付息的准备,防止出现还款集中期资金断链的情况,实行债务合理负担。
(三)研究谈判技巧、争取利率优惠支持。高校是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人才的地方,不是营利企业,所贷款项基本上是用于校舍、场馆的改、扩、新建,用于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因此,投资回收期相对比较长,且高校收费由政府审批,不得乱收费和超审批收费。由于高校环境单纯,财务人员往往在与金融机构谈判上技巧略显不足,很多学校在急需资金“救急”时遭遇银行高息贷款。因此,高校财务人员要认真研究金融政策,了解银行的办事规程和信贷政策,熟悉谈判技巧,争取银行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优惠支持,减轻贷款利息负担。
(四)控制融资风险要打“组合拳”,构建融资风险防控体系。做好融资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事前,要做好资金需求的总预算,做好项目投资期回收年限的测算,做好还本付息的测算,研究比较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和优惠政策,寻求最佳合作银行;研究比较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综合分析各种不利因素,做好风险预案。事中,要做好资金需求年度预算,把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资金预算紧密结合,严格执行年度预算,做好还本付息,认真执行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同时,要做好建设项目预算跟踪服务,防止项目超规模、超预算支出,防止资金断链。事后,要做好项目的决算工作,综合评价项目的效益,评价资金的使用效益,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
(五)强化融资工作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专业作用。要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高校融资风险防范责任制。高校总会计师肩负着提升财务管理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使命,是高校财务会计系统和内部控制的把关人,也是高校资金和资源调配的第一把关人。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专业化管理作用,尊重总会计师提出的融资预算、还本付息计划、融资预警方案,同时实行融资风险问责制度,实行责任和权利对等。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融资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这对提高融资管理水平、防控融资风险发生有着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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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职学校 税收 优惠政策力度
一、前言
由广东省教育厅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年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中职高校28所,中职高校教育规模占全部高等教育规模的25.2%。中职学校教育招生人数占全省招生数量的33%,并且在数量和规模方面,广东省的中职高校在全国都是领先地位,2008年仍在继续发展。可见,中职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了支撑高等教育的一支生力军。虽然中职学校教育快速发展,却依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问题是促进中职高校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不能完全落实到位,特别是中职学校的税收问题,尖锐的显现出来。
二、中职学校税收问题
2004年国家颁布了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从对教育领域减免的13个税法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除了营业额税法外,剩下的12个税法的使用群体大都是由国家财政部拨款支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根据此标准,绝大部分中职学校是无法享受到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本来发展民办教育是一件好事,却引起了轩然大波。
(一)税收优惠政策分类标准不同
《促进法》规定了,是以学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水岭。《教育税收政策》中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为理解不一样,特别是对于举办学历文凭教育和自考性质的公办学校是否是学历教育存在着理解上的差异,使得各地在执行公办学校税收政策上存在着偏差。
(二)培训税收过高
《教育税收政策》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办学校,其非学历性质教育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则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我国中职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状况
(一)北京出台的办法:规定了出资举办的中职学校和出资人不求回报的中职学校同公办学校同等依法享有优惠政策。
(二)浙江对全部类型的中职学校都与公办院校同等待遇,除个人所得税外,所有税种不得进校。
四、解决中职学校税收问题的措施研究
“税不进校”是全世界的通行做法,虽然我国税收政策无法完全做到,但对和教育相关的机构也已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待遇,从这些政策的出台就体现出我国对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扶植态度。税收对中职高校教育的扶植、促进功能无法发挥,由于现阶段税收体制规定的不明确,使得各地税务部门同地方人民政府对中职学校的税收做法各不相同,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将企业所得税缴纳的方法套在中职学校上,这就抑制了社会力量参与创办中职学校的热情,也制约了税收政策对中职学校创建的激励功能的发挥。
(一)中职学校应享受税收政策优惠
税收政策具备较强的刚性,税收优惠政策得当,对于中职学校具备较强的鼓励性,反之则会影响到学校的健康发展。中职学校教育属于公益事业,是社会主要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教育法》还是《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均明确说明了“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无论公办,还是民办,都是如此。
所以,国家需要认真梳理中职学校的相关法律关系,使学校享受良好的税收政策,同时考虑民办学校的特性,在税收层面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二)认真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办学校毕竟不是办企业,不管是否需要取得回报,中职学校都是一个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营利组织,因此,作为中职学校更需要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在办学的过程当中,不管是够有纳税义务,都应该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及时处理税收上的错误,防止因为在税收政策上的理解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争取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为了使得教育事业更快的发展,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性政策,例如:用于举办中职学校这一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能够可减征或者免收相关税务;企业或者个人对教育事业捐赠,可以在其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或按照一定比例扣除等。同时,学校还需要争取多方的支持和资助,例如银行信贷、政府支持、贫困生资助、教师社会保险资助等,争取建设稳定的中职院校师资队伍。
五、结束语
建立健全中职学校的税收政策是我国中职院校长期存在和发展的主要问题,中职院校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时,一方面既要规范它,正确的导向至群众和社会所期望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还要完善各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有利于保障、推进从而扶植它的发展,税收政策更应如此。为了便于充分发挥创办中职学校相关税收政策的积极有效功能,完备现行税收政策有着现实迫切性。优先大力发展中职类高校教育是解决资源严重匮乏、实现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途径。而要正确认识到这一点,各级政就应从根本上推动中职学校的发展,为其在法治保障的道路上扫除障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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