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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税收法规的不断完善,高税负的压力使不少房地产企业将部分高利润率的开发产品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论文在新会计准则开始实行的背景下,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向投资性房地产的利弊及相应的税务筹划。
关健词 投资性房地产 利弊 税务 筹划
房价无疑是目前中国最热门的话题,国家近期颁布的与房地产有关的政策都是为了遏制房价,这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利消息。客观来说,我国房价过高的原因很复杂,其中税费比重大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6月正式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大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力度,并调增了预征比率。有实力的地产公司为减少高利润开发产品所带来的高额土地增值税转向商业地产经营,已成为一种新模式。如何认清利弊、有效地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税收筹划逐步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思路中的重点。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利弊分析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无疑有效地避免了利润率高的商业地产部分的高额土地增值税。开发企业自留商业地产项目要进行立项审批,同时存在着一些弊端:
1.减少现金流,增加企业财务成本和资金占用率。对于资金链易断裂的房产开发行业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并非都具有自留商业地产项目经营的实力。另外由于商业地产一切要靠收益率说话,开发商为了营造商业氛围只能延长周期,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周转速度。
2.投资性房地产避免了土地增值税,但要负担房产税。
3.房产发生产权转让时仍然要征缴土地增值税。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税务筹划
投资性房地产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目的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自用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的计量方法
新会计准则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规定了两种计量方法,成本法和公允价值法。成本法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折旧减少当期利润,具有递延纳税的意义;而公允价值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更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但不可以计提折旧,即使当期发生了资产减值,因此减少的企业所得税只能作为递延资产,等到资产处置时才能确认。
(二)租金收入的筹划
1.将出租业务策划为承包业务
房产税的计算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法。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早期建造的房屋尽管账面原值很低,由于地处市区中心地段,现在的市场价格远高于原建造成本反应出来的账面价值,其每年的租金收入甚至远高于其账面原值。但租金则偏高,这样就造成了两种计税方法下房产税负担不公平的现象,从租计征税负重,从价计征税负轻。房屋出租除了需要交纳租金收入12%的房产税,还需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等,税收负担偏重。而从价计征房产税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如果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房屋承租人招聘为经纪人,将房屋出租行为变为自办商场再承包出去,收取资产管理费,那么原有的房产税就可以按从价计征方法征收房产税,也可以避免了营业税及其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负担。成都中心商业街则出现将40年的商业产权转化成10年、20年的经营权出售给小商家,产权不变的情况。
2.租金收入分解为其他形式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投资性房地产出租以赚取租金收入,租金收入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应缴纳的营业税和房产税,应尽量考虑分解租金收入,将部分租金收入以其他形式表现,这样既可以减少租金进而减轻企业税负,又不影响企业收入。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开发的商住楼中的1-6层商业地产部份3万平方米自留打造成童装批发中心用于对外出租,公司计划由所属物业公司作为中介按照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出租,该价格包含了所有费用。
筹划前公司需要缴纳的税金如下:
营业税及其附加:由于每月租金总收入为4500万,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 4500×5.5%=247.5万。
房产税:企业的房产税应按照房屋租金收入的12%缴纳,因此房产税为4500×12%=540万。
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本例中暂不考虑。
筹划分析:从合理分解租金的角度进行筹划。将水电费、卫生费、中央空调维护费、保安费、会员费(房租可打折)、物业费从房租中分解出来,与客户签订房租合同注明其他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单独收取房租。假设该公司每月收取客户的其他各项费用合计为1500万元,那么,由于租金收入直接减少1500万元,甲公司写字楼的出租将直接减少房产税为180万元(1500×12%),而水电费、卫生费、中央空调维护费、保安费也降低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可见合理的分解租金收入,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收入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公司的税负。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利用投资性房地产税收筹划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节税空间,而应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依据税法的具体规定,再利用计算、比较分析等方法手段来甄选具体的操作方案。
参考文献:
[1]章颖凌,常苏芬.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会计之友.2010(11).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1108)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筹划对企业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非常重要。会计政策选择与税务筹划的关系密切。本文探讨了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无形资产摊销政策的选择等,对于合理合法地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关键词】会计政策 税务筹划 税收负担
一、固定资产折旧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1.关于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即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理费用后的金额。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 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 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夹具等为5 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 年;电子设备为3 年。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上述相关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关于折旧方法。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法规定除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法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二)税务筹划思路
1.运用不同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本身是一个预计值,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也只规定了一个范围,使得折旧年限的确定容纳了一些人为的因素,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
企业盈利时,可以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企业处于享受税收优惠期时,可以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获得节税的效果;处于亏损期时,不能得到弥补的亏损年度,折旧年限应选较长的。
2.运用不同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特别是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多计提折旧,后期少计提折旧,其递减的速度逐年加快,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估计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从而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3.注意事项。企业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一是充分关注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旧方法的选择上,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否则会使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关注通货膨胀。存在通货膨胀时,企业应当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成本的回收期,取得更多的前期折旧成本,从而获取更多的税收抵税额,获得延缓纳税的效果。三是要充分考虑企业盈利状况。企业盈利时,折旧费越多越好;处于享受优惠期、减免税期折旧费应尽量少,非减免税期折旧费应尽量多;处于亏损时,不能得到弥补的亏损年度,折旧费越少越好。四是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在不同时点上,同一单位资金,因为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其价值含量是不相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应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计算出现值总和,比较后再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
二、无形资产摊销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协议、合同或者有关法律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税法同时规定,如果协议、合同或者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摊销期不得少于10 年。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 年。
(二)税务筹划思路
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摊销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费用的抵税作用越大。尽量在较短的年限内将无形资产摊销完毕,可以使前期的抵扣额增加,使税款推迟到后期,相当于依法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企业处于正常纳税期下,应选择较短的摊销期限,这样可以加速成本收回,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取得延期纳税的效果;企业处于优惠期时,选择延长折旧期限,将资产摊销额递延至减免期满后计入企业成本费用,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存货计价方法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1.个别计价法。个别计价法是指对发出的存货分别加以认定的一种方法。采用个别计价法一般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货项目必须是可以辨别认定的;二是必须要有详细的记录据以了解每一个别存货项目的具体情况。
2.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假定先入库的存货先发出,并根据这种假定成本流转顺序对发出存货和结存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计价方法。每次发出存货时,都是假定发出的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其发出存货的单价也就是最先入库的存货单价。
3.加权平均法。加权平均法是以起初存货数量和本期收入存货数量作为权数,计算发出存货单价的一种方法。
4.移动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与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之和,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的依据。
(二)税务筹划思路
在不同存货计价方法下,企业存货发出的单位成本是确定的,而存货销货成本是不同的,从而导致不同的利润,必然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进项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市场价格。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加企业存货成本,降低当期利润,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企业发出商品的成本比较高,当期利润就会相应减少,可以将利润和纳税递延到以后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可以适当降低企业当期利润,一般选择先进先出法或个别计价法。企业销货成本比较高,期末存货成本较低,可以将净利润延至以后年度,达到节税的目的;在物价持续上下波动时,加权平均单位与现行成本存在较大的差异,应选择加权平均法。企业可以避免销货成本的波动,使企业纳税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
2.税负期。在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当企业处于免税期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减少成本的目前摊入,企业得到的免征额也就越多;当企业处于征税期时,应选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尽量扩大当期的成本摊入,从而使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低值易耗品摊销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现行税法对低值易耗品的确定,一般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标准来判断的,即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为低值易耗品,未列出低值易耗品的具体品种。对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和期限也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企业低值易耗品摊销按会计准则进行,不需纳税调整。
(二)税务筹划思路
企业的生产规模越大,低值易耗品的使用量也会相应增加,因此,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税务筹划是必要的。对低值易耗品进行摊销,无论采用一次摊销法,还是五五摊销法,都会影响企业的资产状况、费用水平、当期利润,进而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应采用一次转销法,以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获得纳税利益的目的。
五、收入确认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一)相关法规概述
收入确认时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有规定。在采用以下结算方式、销售方式情况下,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另外,增值税实施条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而消费税实施条例无此规定。
营业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预收账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有些经营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按合同给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时间超过一年的,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对外加工节省的原料,按合同履行完毕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二)税务筹划思路
收入的确认直接影响到流转税以及所得税税基的计算,因此企业比较重视收入的筹划。应税收入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由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要求,可以在收入确认的时间上进行合理的安排,尽量推迟应税收入的时间,使得企业获得更多的货币时间价值,从而达到税务筹划的目标。(1)未收到的货款,不开发票也不确认收入,可以延迟纳税的效果。(2)尽量做到销售结算方式是预收货款或直接收款,可以避免提前确认收入而纳税。(3)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时,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的方式。(4)采用委托代销方式,根据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
六、充分考虑国家的产业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税收筹划,是基于税收政策的整体性的税收筹划,即制定企业税务政策和税务战略。企业整体税务政策的选择,应遵循成本孰低性、可行性、可持续性原则。成本孰低性原则,指的是以企业享受税收成本最低为税务政策制定原则;可行性原则,指的是企业基于税收成本孰低性原则选取的各方案可达成的难易程度,企业应选择操作相对简便、成功率高的方案;可持续性原则,指的是企业选择税收政策在成本孰低性、方案可行性原则的基础上,应兼顾可持续性原则,即税收政策的选择应具有延续性,不应为短期行为。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税收减免10% 的优惠;建立在西部区域并符合鼓励发展的产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10 年税率15% 的政策。假定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运营成本相同,根据上述政策,首先企业应对标产业类型,产品的技术状态,对于属于技术领先的企业,可以选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对于技术领先优势不明显、技术投入较低,但符合国家产业扶持范围的企业,可以选择于西部地区设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进而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的优惠。同时,对于技术领先且符合西部产业扶持范围的企业,考虑可行性原则。由于申请和认定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高、手续复杂,企业应考虑于西部地区设立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企业应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间,布局10 年内的高新技术工作,并于税收优惠期结束前完成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批准,以保证企业成本控制的顺利延续,实现企业回报最大化。
七、企业税务筹划的注意事项
1. 合法、合规。企业选择的会计政策,必须首先符合我国的税法、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要求。
2. 企业应当以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长期经营目标为导向,选择适合的财税政策。政策一旦确定后,一定的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否则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3. 税务筹划的终极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而税务筹划本身也是需要成本的,企业应该考虑到其本身成本约束的问题。所以,只有综合考虑成本、可行性、可持续性,从总体状况出发,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才能使企业科学、合理、长久地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 董海涛. 新会计准则下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J]. 北方经贸,2013(4).
一、煤炭生产企业现状
近年来,我国通过对煤炭生产企业的资源整合,使其逐步走向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而集团化、规模化作业生产最明显的结果是产能增长较快。虽然生产产能在增加,但生产材料成本、安全投入、人工成本、各项税费等也在逐年大幅升高,利润空间被压缩。加之一般的煤炭生产企业产品都比较单一,受市场制约影响较大,抵御风险能力不强。受原煤完全成本升高过快和煤炭市场价格约束的双重影响,企业盈利水平较低,不利于企业长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税收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煤炭生产企业在加强财务经营管理、严格成本控制的同时,要把纳税筹划管理融入到企业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合理合法为前提,通过纳税筹划,减轻税费负担,增加企业利润。
二、煤炭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纳税筹划
1、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主要的流转税,2008年11月国家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了修订。因此,要做好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煤炭生产企业应详细解读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法政策,掌握该税法中的优惠政策,通过企业财税管理人员的合理筹划,达到减轻税赋的目的。
(1)混合销售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单位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销售煤炭10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全年外购可抵扣进项3500万元,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全年运费油耗和修理费用支出2000万元。
方案1:不成立运输公司,运费收入合并煤炭中计算,煤炭企业每年应缴纳增值税:100×350×17%-3500=2450(万元)。
方案2:成立运输公司,运费单独开票,则企业应交增值税为:100×300×17%-(3500-2000÷1.17×17%)=1890.59万元;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5000×3%(1+7%+3%)=165(万元),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2055.59万元。
两方案比较,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公司企业减少增值税394万元,节税效果明显。
(2)设备租赁费用的筹划。煤炭生产企业需要使用许多大型采掘等机电设备,因此多数大型煤炭集团成立了设备租赁公司,向其生产矿井和集团外部煤炭生产企业提供经营性设备和融资租赁性设备的出租服务,为此,煤炭企业对设备租赁收入可以进行筹划。首先将设立的租赁公司作为单独法人,办理营业执照,以避免租赁公司收入合并到煤炭企业其他业务,其收入按17%缴纳增值税变为按5%缴纳营业税,可为企业节约12%的税率;其次对融资出租的设备,不转移出租设备所有权,只缴纳营业税,避免缴纳增值税。
例:某煤炭集团有设备租赁公司一个,年经营出租设备收入2亿元,融资租赁设备收入5000万元,则筹划如下。
方案1:租赁公司未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其业务收入合并煤炭集团其他业务收入中,则该租赁公司应缴增值税250000×17%=4250万元。
方案2: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0000×5%(1+7%+3%)=1100万元;应缴增值税5000×17%=850万元,合并缴税1950万元。
方案3:租赁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且融资出租设备产权未转移,其业务收入单独核算,则该租赁公司应缴营业税及附加25000×5%(1+7%+3%)=1375万元。
三方案比较,方案3最优,和方案1比较节税2875万元,和方案2比较节税575万元。由此可见,通过筹划可为企业带来可观的节税收入。
当然,上诉税收筹划还应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后,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范围,改变并拓宽了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范围,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新渠道。
(1)煤炭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抵免应纳税额的筹划。煤炭企业在生产原煤和入洗原煤过程中,需要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符合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条第一款、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等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
例:某煤炭企业2009年应缴所得税100万元,但当年通过自有资金购入并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上的安全生产设备800万元,节能节水设备25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可抵减所得税为(800+250)×10%=105万元,由于当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万元,小于抵减额105万元,因此当年不足抵免的5万元可结转到2010年进行抵减,且5年内有效。
(2)煤炭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上加计扣除优惠的筹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五条、国税发[2008]116号等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煤炭生产过程是一个系统化的过程,包括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等六大系统,每个系统通过研发优化,都可为企业安全生产带来效益。因此煤炭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这项优惠政策,以促进煤炭企业在采、掘、开、运输、通风、机电和原煤入洗等技术的革新,特别是集团化的大型煤炭企业用好此政策,可带来可观的所得税节税额和更新煤炭开采新技术。
例:2010年,某煤炭集团通过在省科研技术中心备案立项,在集团内开展研发项目25个,当年共投入资金1.5亿元,经过验收审查和无形资产申报审批,其中当年形成无形资产5000万元,摊销期10年;未形成无形资产1亿元。按所得税法规定,该集团当年可获得所得税前扣除额1.5亿元,少缴所得税为5000×25%=1250万元;当年获得无形资产摊销扣除额750万元,少缴所得税为250×25%=62.5万元,且后面9年每年可有750万元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可扣除,节税效果明显。
三、煤炭企业做好纳税筹划的建议
1、企业高层和财税经营管理人员应具有纳税筹划意识
煤炭企业高层应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考虑企业长远利益,树立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纳税筹划的意识;企业的财税管理人员则在日常财务经营管理活动中,应树立起对企业税收筹划意识。具备筹划意识,是做好纳税筹划的前提。
2、筹划人员应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做好筹划工作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且税收具有强制性,筹划人员只有认真解读国家税法政策、文件和规定,树立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把纳税筹划工作做好;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3、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税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4、要正确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就税务机关而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正确、合理的支持和引导,并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促进依法征税、推动完善税制和加强征管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的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是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企业往往因为对税收政策理解的不全面、不透彻,而使得某些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享受或享受的不全面,因此煤炭企业要处理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的沟通,随时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管理的特点和具体方法,及时咨询相关信息,这也是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防范纳税筹划风险的必要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王智勇:企业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2] 王智勇:税收政策—解析·实务·纳税筹划[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9.
[3] 王智勇:纳税筹划方案设计与案例点评[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8.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 税务筹划 风险防范
一、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税务筹划对于企业财务工作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立足企业财务实际,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降低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从而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加强税务筹划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企业要想获得较高的税务筹划能力,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既要具备良好的会计理论知识,又要熟练掌握税收法律知识,并灵活运用会计制度同税收法律之间经济业务处理的差异之处,科学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
(二)增强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企业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应纳税额,缩减了企业现金的流出,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不充分问题的出现,从而在一定意义上增强了企业的债务偿还能力。
(三)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机制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税收法律制度也得到不断的完善,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把税收筹划作为健全企业财务管理机制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二、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税务筹划策略分析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进行筹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一种是负债筹资,一种是权益筹资。企业通过负债的方式来进行筹资,需要在纳税前扣除其负担的利息,从而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而权益筹资方式则不用支付利息,也就不能实现降低应纳税额的目的。如此看来,权益筹资方式比负债筹资方式的税收负担要重一些。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税收法律规定的差异,并科学利用不同地区税制的差异以及政府税收政策方面的优惠,向那些整体税负水平偏低的区域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应纳税额的降低,最大限度的保证企业的经济利益。
按照投资过程中资产的形态,可以将投资方式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以有形资产形式投资、以无形资产形式投资和以现金形式投资。一般情况下,企业通常选择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形式进行投资,这是因为:第一,以有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的固定资产所提折旧额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额能够在纳税前予以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以有形资产形式和无形资产形式进行投资必须要经过评估程序,通常情况下资产都会被高估,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而且能够通过多提折旧和摊销额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形式还能够分成一次性投资和分期投资两种形式。采用分析投资形式,能够取得更多的资金时间价值,短缺的资金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融资获得,其所产生的利息支出能够在税前予以扣除,有助于企业应纳税额的减少。
(三)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1、物资采购环节的税务筹划
第一,购货单位的税务筹划。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税额为依据的,而这种专用发票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资格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行物资采购被作为一项税务筹划措施。
第二,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采购的结算方式大致有两种:赊购和现金采购。其选择权往往取决于购销双方谈判,如果所购产品趋向于买方市场,且采购方实力强、信誉高,那么在结算方式的谈判中,采购方往往容易获得话语权,占据主动地位。一般而言,我国企业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通常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其一,在支付货款之前,先取得发货方开具的发货票;其二,选择托收承付或者委托收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其三,选择赊购或者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结算。
2、销售环节的税务筹划
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等是我国企业当前普遍采用的销售方式。我国税法明确规定,货物的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示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则应当按照没有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四)企业兼并和收购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在进行兼并和收购过程中,可以通过兼并和收购有累计亏损的目标公司达到隐散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目的,或者这家亏损企业可能会考虑兼并和收购一个盈利企业以充分利用自身的亏损抵税的优势。除此之外,选择不同的收购方式也会产生不同的税收结果。具体来说,我国常用的收购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现金收购形式
当被收购企业的所有者获得其所持有股份的现金支付时,就不再享有其对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了。这样一来,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就必须在其股权转让的时候就其所得到的收益纳税,以转让股权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倘若选择现金方式进行收购,就必须要把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纳入考虑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就会导致企业收购成本的增加。在现金收购形式下,倘若选择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就能够为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提供一个安排期间收益的弹性空间,有助于缓解被收购企业股东的税收负担。
2、股票收购形式
我国税法规定,如果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除此之外,股票收购会导致收购公司控制权的分散,这也是在决定采用这种收购方式之前必须考虑的。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控制与防范手段
(一)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仅要加强财务人员的风险知识、业务培训,从主观意识到实际业务水平都有一个提高。除此之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还应当向企业的管理者与领导者进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意识的灌输。
(二)加强风险评估,强化企业风险控制
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过程,发现税务风险点并分析风险发生的几率,评估其影响程度,全面系统的评估税务风险,从而有效的控制风险的发生,将税务风险降到最低。
(三)设置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进行风险管理
目前很多企业中的税务管理岗位仍然由财务人员兼职,当发生税务检查或稽查等涉税风险时,财务人员对税务工作能力欠缺,无力应对。所以,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化的管理。
四、结束语
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企业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行科学有效的税收筹划。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能够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杨焕玲.企业税收筹划与财务管理的相关性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06
[2]杨娜.浅谈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防范.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4
【关键词】税务筹划 出资方式 资产投入方案 最佳经济效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在经济环境中的要素地位越来越高,日渐成为企业投资、融资等选择的重要因素。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等量的资本投入,投资成本越低,投资收益就越高,投资成本越高,投资收益就越低。一个企业如何合理合法地安排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才能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称之为税务筹划。现代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财务目标,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企业应当从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以实现企业财富的最大化。在进行具体税务筹划时,可以综合使用各种筹划方法。本文仅小议企业投资方面的一些税务筹划方法。
投资的税收筹划是一项系统工程,它牵涉企业自身情况的分析、各地区优惠政策的分析、投资形式注册地点、财务核算形式的确定、税收负担的测算、纳税方案的拟定和最佳方案的选择等。
一、利用税收政策导向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国家为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这样,既实现了税收筹划,又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值得鼓励的行为。
2009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原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规定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在经济生活中重复征税现象普遍,特别是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重复征税问题较为严重,如今,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型,规定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降低了纳税人税负,消除了重复征税因素。
二、通过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实现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借款利息能够列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进而减少所得税开支,并且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享受财务杠杆利益。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600万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元,不足资金400万元,于是向银行贷款解决。假定其借款年息40万元,当年税前利润100万元。由于在投资总额中注册资本比例压缩为60%,这意味着企业有如下税收利益;一是将借入资本利息40万元作为税前扣除金额,缩小了所得税税基,假定所得税税率25%,即可节税10万元;二是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既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三、通过出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而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投资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出资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这意味着,采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投资入股设立公司的方式将比过去大大增加,投资形式和投资手段将更加多元化,同时,也增加了投资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投资方式中,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投资者应充分利用新公司法放宽非货币性资产出资限额的鼓励性政策,尽量选择或多采用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设备投资其折旧费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缩小所得税税基;无形资产摊销费也可以作为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减小所得税税基。折旧这种减少税负的作用被称为“折旧税抵”或“税收挡板”。
四、通过选择资产投入方案进行税收筹划
例如,某市甲公司拥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尚未开发土地,拟对其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乙公司进行增资,方案一,以现金出资,用投入的现金购买土地使用权;方案二,直接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以现金方式出资,手续简单,与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一笔土地评估费用,甲公司出资后,乙公司用现金购买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方案二,按照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财税[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如果投资、联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属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范围。”相比方案一节税。
又例如,某企业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进行对外投资,投入方式有两种:方案一,以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为其他投入;方案二,以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投入。两种方案的税收负担不同。方案一,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收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由受让方缴纳)。方案二,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但需要缴纳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收增值税。最终的税收负担只有契税,相比方案一节税。
企业投资决策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的制定不仅与当前现行的税收制度有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企业对国家未来的税收政策的预测。这就是说,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越早把投资与纳税结合起来规划,越能达到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通过合理合法地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使得本企业的投资既能尽可能多地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获得最大的投资净收益,又能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接受国家的税收调控,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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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峰娟.税务会计[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04).
【论文摘要】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本文结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对电网企业涉及主要税种税收筹划方法进行探讨。
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如何围绕现行法律法规开展适合电网企业经营特点的税收筹划方案,用好用足税收政策,尽最大努力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是当期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结合电网企业就主要税种税收筹划谈相应对策。
一、增值税税收筹划
增值税作为电网企业最大税种,税收筹划的关键是进项税额如何足额、及时抵扣。
(一)进项税的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进项税抵扣的成本项目主要有购电费、材料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运输费、取暖费等,其中加强修理费和材料费进项税的筹划是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点。
1.改变大修理工程结算方式
目前电网企业部分单位大修理工程管理上主要采取包工包料结算方式委托给多经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为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自己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电网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因此,应改变大修理工程管理和结算方式,对大修理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管理和结算方式,材料统一由电网企业自行采购,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方面公司增加进项税抵扣,另一方面多经工程公司通过节约工程材料成本可以增加利润,实现双赢。
2.改变多经企业承包管理方式
电网企业与多经企业大都签订了各种各样的承包服务合同,且大部分为总包方式,统一开具发票,由于大部分多经企业为服务业(物业、运输业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了进项税抵扣。
因此,应改变承包合同的结算方式,降低合同额,将可以抵扣的材料费和修理费项目由主业承担。例如:运输承包服务合同,可以规定车辆燃油费、修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取得外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承租方报销抵扣。
3.购进商品或应税劳务应尽量采取商业汇票支付费用
这样可以得到两点好处,一是可以推迟付款时间,减少现金流出量;二是可以视同支付费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减少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递延纳税的效果。
4.加强进项税发票管理
一是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考核力度,提高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率。购置货物、接受劳务尽可能取得合法、完整的增值税发票。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要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在发生运费时,要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电网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可以将部分附属部件单独作为材料或低值易耗品购进,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认证”、“申报”和“抵扣”要及时有效。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及时抵扣当期的进项税,为企业争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筹划
按税法规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认已使用过;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
电网企业涉及的业务主要有更换固定资产变价处理和抵债收回固定资产的处理。应注意事项,一是对于电网企业取得抵债来的固定资产,要先将该抵债资产入帐使用和管理一段时间后再出售,可以免缴增值税;二是对于更换固定资产如果出现升值,需要缴纳增值税时,应确定适当的价格,计算净收益增减平衡点,保证销售价格与原值之差大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提高净收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电网企业的主营业务虽然单一,但是在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仍然有所作为,且非常必要。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其应纳税额与收入、成本、费用等密切相关,降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在于如何合法、合规地加大当期成本费用、减少当期收入确认。
(一)技术开发费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项目,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的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006年国家对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次性提足折旧进成本的科研设备价值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由于科研设备既可以一次性提足折旧及时收回资本性资金,又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利用技术开发费优惠政策,合理安排预算资金,一是适当增加设备购置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在实现所得税加计扣除的同时,解决公司资本性资金不足问题,从而达到企业整体税收优惠利益最大化;二是改变目前技术开发费核算和管理模式,运用科学合理的核算方法,将科技机构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管理经费等其他直接费用纳入技术开发费管理,加大加计扣除金额。
(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电网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环保方面投入持续增加,利用该项政策可以为电网企业节省大量所得税支出。
(三)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需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5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关键是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50%以上,因此,为了加大当期费用扣除,修理工程支出要合理安排,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50%。
(四)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采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力度更大,规定确需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可以采用直接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实行加速折旧。
对于软件摊销年限问题,新税法也制订了优惠措施,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因此,电网企业应充分运用优惠政策,利用电网企业设备技术进步较快的原因,与主管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征得同意后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
三、营业税税收筹划
电网企业涉及营业税业务较少,主要是降低电网工程涉及的营业税,以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目前电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主要是落实建安企业不计营业税的设备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政策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另外还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目前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有税务部门对电网施工企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标准不理解,将电缆统一作为材料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加大了工程成本。电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协调,确认电网企业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清单,该税收政策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电力施工企业税收管理,降低施工成本。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筹划:
(一)奖金发放方式的税收筹划
个人所得税由于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因此个税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如何降低适用税率入手,从目前执行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要尽量做到奖金在各月均衡发放,减少季度奖、加班奖、节日奖等专项奖致使个别月份税率偏高的影响,从而达到均衡各月税负的目的;二要合理利用全年年终奖税收特殊政策实现节税,根据《国税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该通知一是规定了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二是专门制订了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日常薪金适用税率有所降低,因此当年终奖适用税率比月工资收入适用税率低一档次时,可以有效降低个税。举例说明:
某职工收入如下:月实发工资1500元,月奖4000元,扣除费用1600元,应纳税额为3900元,适用税率15%,需缴个税460元。
年终奖7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需缴纳个税675元。
可见由于年终奖使用税率偏低,税率差为5%,存在节税空间。该职工年收入为73000元,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发放月奖,每月减少1900元,共计22800元,将月奖税率降到10%,增加年终奖发放22800元,可年节税22800×5%=1140元。
(二)转化所得或转化所得类型
把现金性工资转化为提供非货币利,即通过提供各种补贴,降低名义收入,比如提供免费工作午餐、手机话费补贴、交通补贴等,这样既可以增加员工福利,又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税收筹划
房产税是电网企业的一项小税种,税率不高,造成对房产税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由于房产税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缴纳,因此只要房产存在就必须纳税,构成了企业的一项长期税负,假设房产使用寿命按50年左右测算,房产税将达到房产原值的40%-50%,税负很重。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屋,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因此房产税税收筹划的关键是如何划分和核算房产附属设备。
即将实施的新会计准则的一些新变化,对房产税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对于构成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企业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根据以上规定,房产税税收筹划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土地使用权要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不再结转到房屋建筑物价值。
二是减少列入房产价值的附属设备价值。要准确把握房产税暂行条例所列举房产附属设备,对于所列举以外的附属设备尽量不计入房产价值。
三是要充分利用税务总局对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有关规定。根据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设备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包括中央空调。因此要按照新准则规定对中央空调单独入账,减少房产税支出。
总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运用国家税收法规对企业的筹资、投资、经营、理财等经营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目的。企业在加强税收筹划,用足用好各种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纳税成本的同时,还要树立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提高风险的辨识和分析能力,切实防范经营风险。一是充分借助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外部力量,以税法条款为依据,通过深入研究各项税收政策,制订出合法合规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的税收筹划营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二是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并适时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保证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法规范围内实施。三是加强风险控制,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在认真考虑经济环境及其他变数后,再做出决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进行盲目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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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允价值;企业合并;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6-0008-02
公允价值的引入在于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考虑经济业务给企业未来的经营能力、风险等所造成的实质性影响,对其予以计量。但税收与财务会计由于服务的目的不同,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财务会计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原则出发,侧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性。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企业经营活动社会价值的实现,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或负债的可能性。
一、公允价值的引入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税法和会计在对经济业务的计量上产生的差异,增加了企业纳税调整的内容。而且公允价值的引入也导致一些新的会计业务出现(如,投资性房地产、石油天然气开采等),此类业务在目前税法体系中尚未规范,这也势必引发税务征管的完善。
(一)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中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是本次颁布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税法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该项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准则中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此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以公允价值记录投资性房地产,虽然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但却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引起利润上升,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
(二)公允价值对企业合并的纳税影响
新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即将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吸收进来时,是按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这样处理不易被控制方操纵利润;支付的合并对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进利润表,直接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也不能调节利润。在非同一控制情况下,合并方一般采用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合并方以资产或承担债务或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为对价获取被合并方的股权,按付出对价和因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两者之和确认初始投资成本。付出对价公允价值大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增加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付出对价账面价值时,减少当期会计利润,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公允价值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中的应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12条规定,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这实际上是采用了权益法。在权益法下,企业的当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允价值的确认,其期末的财务状况和当期损益受公允价值应用的影响较大。而权益法中关于这些资产的后续计量都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与实现原则,对投资收益按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来处理。在收到持有收益时应确认为一项应纳税所得,在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时应按照投资企业使用的税率先进行还原;处置收益在对投资进行处置时直接并入收入总额。因此,在新准则中公允价值应用将使得会计和税务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产生更大的偏离,这一偏离使会计与税务计量所得税费用时会产生差异。
(四)公允价值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计量中的应用对纳税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初始和后续计量都是用了公允价值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对于固定资产根据其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使用寿命和净残值,根据其经济利益与其实现形式选用合理的折旧方法,对于无形资产,根据其预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进行摊销。而税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无形资产摊销年限等方面都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给予企业较少的选择自由。这些都与新会计准则的规定有较大差异,会产生新的纳税调整内容。
二、企业纳税筹划
(一)纳税筹划概述
所谓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而言,纳税筹划是关于对各种纳税事务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事务的各方面,但纳税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指纳税人为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纳税事项进行系统安排,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纳税筹划不是以税务最轻为出发点,而是以投资者的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二是纳税筹划是一种事前行为,其特点是强调预见性,而目前的税收政策、经济环境等随时可能发生变化,所以纳税筹划与其他财务政策一样,收益和风险并存;三是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体出发,以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使其不断增长为目的。
(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鉴于会计与税法的导向目标与规范原则不同,根据以上分析,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投资性房地产中的纳税筹划。根据以前的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成本或建造成本人账,每年提取折旧,随着中国房地产业的发展壮大,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净值往往低于公允价值,企业一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当期利润将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增加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因此,企业采用成本计价模式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2 企业合并中的纳税筹划。对合并企业来说,(1)新准则要求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统一采用购买法核算,而税法未作出相应调整,免税合并条款仍然存在,所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免税合并避税。(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合并方因合并留存收益减少,未来税前利润补亏的可能性增大,从而增大潜在的节税作用;合并方企业资产价值总和提高,通过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按公允价值计价,提高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就提高了未来的折旧额,
从而加大了未来的“税收挡板”作用。(3)如果存在合并商誉,新准则要求商誉不再逐年摊销,而是每年做减值测试,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年度不能转回。这样的规定给企业以很大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商誉的减值,加大合并企业未来经营成本,减少企业未来利润,从而实现节税目的,即通过大幅减值以获取所得税递延的收益。(4)在企业合并过程中如果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时,根据新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人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界定此次交易为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换人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换人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一般来讲,应选择换入固定资产人账成本较高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以便于在后续会计期间多提折旧缩小应纳税所得额。
对被并企业来说,被并方在收取货币出让股权时需确认利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获取权益性证券出让股权,暂不构成实质性利得,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通过选择企业类型进行税务筹划
公司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选择。公司的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只缴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分公司与子公司选择。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一般都是有差别的,前者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后者往往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既征公司所得税,又征收“分支机构税”。当然有些国家为吸引投资只对其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征税。我国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外资企业汇出利润课征10%的预提税。在具体筹划公司形式时,还有许多可考虑的因素,如公司的发展规律,当地税率的高低,税基的宽窄以及税收的优惠条件等等。对于税收优惠条件的考虑,一般都是独立公司优惠政策多,但优惠条件严格复杂;分支机构享受优惠少,但优惠条件不如独立公司高。跨国公司为达到最优税务筹划效果,可以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比如某些附属机构设立为子公司、某些设立为分公司。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与搭配是公司设立中的第一步,应该特别对待。
二、通过选择投资行业进行税务筹划
生产性行业选择。内资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比较少,主要是对新办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福利生产企业等实施一定的减免优惠,但期限一般不长,主要有以下几类可供选择: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产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等,适用13%的优惠税率。对出口货物适用免税零税率;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于新办的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单位,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废)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于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一般有较多的优惠,主要针对从事农、林、牧业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
非生产性行业选择。我国现行税法中,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体现了对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支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站等,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服务收入,如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对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三、通过选择投资地区进行税务筹划
分析税收制度的区域导向型优惠,选择税收负担轻的投资地点。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是15%,其他地区一般是33%,相差18%,而且,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二年。自我国西部大开发以来,在税收方面出台了不少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到西部投资,就可以享受这些优惠。
从国外的情况看,有的国家或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有的国家的所得税率高于我国或者低于我国。因此,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会有所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对于跨国投资者,还应考虑有关国家同时实行税收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而导致对同一项所得的双重征税,以及为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有关税收抵免的具体规定,以进行投资国别或地区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别或区域性税收倾斜政策,选择整体税收负担较轻的地区进行投资,使得该投资收益较大。
四、通过选择投资合作伙伴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往往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出现联合投资的现象。选择一个适当的投资伙伴会对自己的投资收益大有帮助。在选择投资伙伴时,应主要考察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合作伙伴的税收待遇;二是合作伙伴的实力。
选择好的投资伙伴有时会使企业享受优惠税收待遇,如与外国投资者或我国港、澳、台投资者合作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选择好的投资伙伴应充分考察对方的实力,因为能力低下的投资伙伴往往会连累己方企业,轻则毁掉联合投资项目,重则使联营双方“同归于尽”。
五、通过选择合适投资规模进行税务筹划
对于一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来讲,投资规模并非越大越好,当然也不是越小越灵。投资规模扩大,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标志,往往可以带来规模经济;但是投资规模不顾具体情况而过度膨胀,也往往会导致资源的浪费。投资规模小,一般可以使企业具有灵活运行的优点,但企业的投资规模太小,往往不具备规模效益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在残酷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很容易遭到淘汰。
如何确定企业投资规模呢?首先,对企业自身营运能力进行分析,即通过对存量投资重组、潜能开发及增量投资优化组合的分析,确定投资的既有能力、潜在能力和追增能力。其次,把握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变动情况。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多端,必须利用预测手段把握经济环境发展态势,决定投资规模的大小。另外,还需对税前收益最大化的投资规模进行实证分析。投资规模应该趋近于企业营运负荷能力的极限,即投资的追加边际成本等于其边际收益,此时,投资规模是适宜而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规模的确定依据是企业营运能力和外部经济环境,因而必须注意到其动态演进的变化特征。
六、通过选择投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投资方式可分为购买经营资本兴办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间接投资。一般来说,直接投资考虑的税制因素比间接投资多,因而其筹划的空间较大。在直接投资时,一般涉及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而间接税仅涉及所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税及股票债券资本增加产生的资本利得税等。按投资期限投资方式又可分为分期投资方式和一次性投资方式,一般选取前者。依据有关规定,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准许在税前扣除。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实现少投资、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效应。
按投资物的性质,一般投资方式分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现汇投资三种方式。虽然在税务筹划时可考虑用现汇购买享有税收优惠的有形资产,但毕竟受到购买范围的限制。在投资方式筹划中,一般都采用有形资产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两种方式。首先,有形资产投资方式中的设备投资折旧费及无形资产摊销额可在税前扣除,从而达到削减所得税税基的节税效果;其次,在变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评估方法选择的不同会导致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节省投资成本,又能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及摊销额缩小企业所得税税基。此外,还涉及到是采用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投资的选择,若采用固定资产投资是选择购置方式还是租赁方式等。不同的选择,税负亦不相同,企业实现的价值亦不一样。
七、通过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各种存货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3中方法计价。企业发出存货时可任选一种,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成本、利润、当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是不一样的。
费用分摊方法选择。费用分摊方法有实际分摊法、平均分摊法和不规则分摊法。这三种分摊方法计入费用的金额是不一样的,从而对企业利润的影响程度和纳税金额就会产生差异。企业可以利用这种差异进行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分为平均法和加速折旧法两种。这两种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计算的折旧额是一样的,但平均法的特点是各年计提的折旧额是相同的,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开始计提的折旧多以后期间逐渐下降。所以这两种方法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内各年的折旧额是不同的,这样就会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
关键词:高科技企业;税收优惠;纳税筹划;策略
近几年来高科技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已经逐渐成了国民经济中的支柱型行业,我国政府部门为了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其中税收优惠政策在高科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出了重要性的作用,也调动起了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的动力和积极性。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会面临一定的税务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者需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实现科学合理纳税、规避税务风险的筹划目的。[1]
一、税收优惠的重要性作用
(一)有利于缓解高科技企业资金压力
为了提高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国家政府部门一直在对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不断的调整,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企业所得税、关税、印花税、增值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方面上,主要采用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纳税扣除、加速折旧和减免税等。资金短缺是大多数高科技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高科技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可以减少研发科技过程中的费用投入,缓解研发科技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特别是对于一部分刚刚起步的高科技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帮助和扶持,有利于推动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有利于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通过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鼓励和调动高科技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能够促进我国高科技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快了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升级,淘汰了落后的技术以及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科技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可以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我国科技水平
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由于现阶段科技已经逐渐向经济、军事和民生等方面渗透,因此只有国家科技发展水平得到提升,才能够在国际竞争中立足。通过科技税收政策能够鼓励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在科学技术上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对综合国力的提升。[2]
二、高科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2)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5)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6)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7)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3]
三、高科技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一)建立防控纳税筹划风险体系
高科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对技术研发进行不断地更新,因此纳税筹划工作也会遇到一定的执行、市场、政策等风险。因此高科技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对这些风险进行防御和规避,建立防控纳税筹划风险体系,具体可以采用以下策略:首先,高科技企业需要在内部制定部门之间的纳税筹划沟通机制,纳税筹划工作并不能依靠财务部门独立完成,而是需要各个部门之间进行相互协作才能够完成的,例如管理层定位企业本年经营目标;人事部门规划和安排工资薪金等,同时纳税筹划工作中也会发生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就需要通过沟通机制的建立来做好传递信息工作,降低纳税筹划风险。其次,做好与税务机关的协调沟通工作。高科技纳税筹划工作中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比较重要的,由于高科技企业能够为当地经济发展创造较大的税收,能够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税务部门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发展比较重视,会出于有利于高科技企业发展为出发点,来对规定纳税筹划内容,因此高科技税务人员要通过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这样可以降低高科技企业纳税筹划风险。[4]
(二)提高财税队伍的建设水平
高新技术企业长期发展的动力是人才,近几年来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相继推出,高新技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培养科技研发人员,也要注重对财税专业队伍的建设,一方面由于一部分高科技企业对研发科技比较侧重,缺乏强烈的纳税筹划意识,在实际工作并没有设置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纳税筹划活动,当遇到纳税筹划问题的时候,财务工作人员通常情况下是向税务部门咨询,或是参照过去的税务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因此高科技企业需要招聘一些具备税务职称或专业的人才,提高录用纳税筹划人员的门槛,为纳税筹划人员提供职位晋升的机会,这样可以调动起纳税筹划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企业在录用纳税筹划人员之后,要注重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后期教育工作,可以邀请税务部门人员为纳税筹划人员进行授课,这样可以对纳税筹划员工的知识水平进行丰富,定期对授课内容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职位晋升和薪金挂钩,激发出纳税筹划人员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三)注重把握日常的细节
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重点是对细节的把握,因此纳税筹划人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注重对发票票据和原始凭证的搜集和整理,建账和记账要严格坚持收付实现制或权责发生制,对产品做好入库盘点工作,全面了解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折旧情况。纳税筹划人员需要把握日常核算的细节,例如要区分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并在年度所得税清算表中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各项费用的分摊进行合理的区分,详细列明具体的明细科目等。高新技术企业只有从细节上来完善纳税筹划,才能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充分的利用,发挥出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作用。[5]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纳税的基本需要是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设立完整、规范、客观的会计账目,通过规范、完整的财务会计账表能够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本利分析,提高纳税筹划工作的效率水平。经过实践证明,高新技术企业具备规范的会计资料,就会有较大的纳税筹划空间,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纳税筹划风险的发生。
(四)纳税筹划方案制定要符合税法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方式能够提升企业的内部价值,因此就要保证纳税筹划工作的合法、合规性,如果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那么纳税筹划工作就会面临较大的涉税风险,严重的甚至会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因此高新技术企业纳税筹划工作的基本前提是保证其合法性,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符合会计准则,严格禁止出现违规行为操作利润的问题发生,进一步规避纳税筹划风险。
(五)纳税筹划与财务管理要保持一致
纳税筹划既是一种理财活动,也属于一种策划活动,纳税筹划中的一切安排和选择都紧紧围绕着企业采用管理目标开展,因此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过程中,要认识到并不是减少税负就能增加股东的财富,因此也就不能一味地寻求减少纳税负担。同时如果过多地考虑降低纳税成本,就会由于纳税筹划方案不合理而减少收入或增加其他费用,因此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到会给企业和社会带来的利益,纳税筹划目标需要与财务管理目标相契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