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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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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分层次;可操作;重实效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83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22-0-01

1 存在的制约因素

1.1 内部因素

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有别于其他银行机构。农村信用社以联社为单位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从经济和法律角度讲,每家县联社相当于一家独立的银行(企业),实际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内的县联社共同入股,组建了省联社。从行政角度讲,每家县联社是一个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门,而省联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门,导致经济上省联社也成了县联社的实际管理者。但由于省联社由县级联社发起设立,一定程度上缺乏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必要的条件和手段,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现状是各县级联社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省联社制定的一些制度包括反洗钱管理制度贯彻不到位,执行相对随意,而省联社若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措施,就会涉及干预县级法人经营自的问题。致使多数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乏力,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洗钱风险防范意识较差。

队伍建设缓慢不适应当前反洗钱工作需求。一是专职人才少、专业技能欠缺。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人员多是兼职,一人多岗现象势必会影响反洗钱人员工作技能和专业素质难提高,造成反洗钱专职人才相对缺乏。二是反洗钱岗位人员流动频繁。由于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反洗钱岗不被重视,发展空间有限。反洗钱岗人员不愿意从事反洗钱工作,或者有了好的机会就离开了反洗钱岗位,导致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岗位流动频繁。

反洗钱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制约了履职成效。大部分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人员认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农村地区人口受交通不便、文化水平低等因素限制,不会通过信用社实施贩毒、贪污、黑社会等洗钱活动,加之管理层怕得罪客户,造成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对反洗钱法规制度执行比较松懈。

1.2 外部因素

反洗钱信息共享程度低。目前,各金融机构之间尚未建立反洗钱协调机制,各协调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关注异常资金动向,由于受行业保护等因素制约,农村信用社与其他银行间无法共享银行结算账户等信息,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与相关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方面存在缺陷,对客户身份无法和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辨别分析,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影响了反洗钱资金监测乃至是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

被服务群体对反洗钱认同度不高。农村信用社主要服务“三农”,而当前农村文化水平稍高点的年轻人基本外出打工,留守在家的都是文化素质较低、体弱病残的老人或留守儿童,加上贫困的农村山区大多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不知洗钱为何物,更谈不上了解或熟悉反洗钱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用社要身份证明文件及联网核查等措施配合度较低,信用社在执行“了解你的客户”上存在沟通障碍,因客户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情形引发的矛盾冲突在营业网点频频发生,网点人员在反洗钱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一定的畏难情绪。

农村地区反洗钱知识普及率偏低。农村地区反洗钱宣传相对缺乏,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特别是对“了解你的客户”认同难。首先,宣传方式单一。各金融机构受宣传成本制约,一般都是在营业网点摆放宣传资料宣传,大规模的进乡镇、进集市宣传寥寥无几。其次,各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宣传不同程度存在“重内轻外”现象,普遍重视对内部职工的宣传,轻视对客户的宣传,鲜有专门针对农村人口,易于农村人口理解的宣传形式,大多宣传效果不甚理想。

2 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农村信用社为了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防范自身金融风险,应努力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全员反洗钱意识。农村信用社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在系统内大力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从思想上扭转“洗钱与农村信用社关系不大”的错误观念,树立“做好反洗钱工作有利于农村信用社长远发展”的理念,加大对内控制度和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证。

第2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背景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逐渐融入了传统金融领域,与金融相结合,形成了一种新兴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仅仅表现为互联网为金融行业提供了简单的技术支持,即将金融业务转移至互联网上操作。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进入爆发期,2013年也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在这一年,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冲击并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态,打破了固有的金融格局,被喻为划时代的金融变革。此后,互联网金融不减迅猛发展之势,持续发展壮大。据有关调查显示,2014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共发生193起融资事件,超过2013年投资案例数三倍有余,披露金额161起,总投资金额达14.2亿元美元,投资案例数和投资金额均创历年新高。①如今,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中国已初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拓宽了金融服务的通道、优化了资金的配置,降低了交易成本、简化了交易程序,能够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其惠及大众的积极性作用毋庸置疑。但与此同时,金融服务业态与手段的创新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较短,缺乏成熟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这就造成了技术、业务、法律等多方面的特殊潜在风险。其中,网络洗钱行为的猖獗已引起各国反洗钱机构的重点关注。据有关资料显示,全球电子交易业务的近20%与洗钱犯罪有关。②由此可见,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实施洗钱上游犯罪已成为新趋势,如不加以遏制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开展互联网金融下的反洗钱监管已成为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刻不容缓。

二、互联网金融的洗钱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的行业性洗钱风险

受到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精神的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理念在于简洁、高效、以客户为中心。因此,与传统行业金融行业相比,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迅捷、便利的特点,更充分地照顾到了客户的使用体验,这就为洗钱风险埋下了隐患。一方面,简洁、高效必然意味着程序的简化,而过于简化的程序必然意味着风险。如开户流程的简化使得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对客户身份进行准确的识别;结算程序的简化加了监测资金流向的难度;因程序简化增加的庞大业务量使得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无法有效识别。另一方面,“以客户为中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理念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存在冲突,反洗钱工作的展开不利于吸引客户、吸收业务,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普遍缺乏必要的风险防范意识,反洗钱措施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支付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1.客户的匿名性。有别于传统银行业的支付程序,互联网支付通过电脑、手机等移动终端进行在线支付,脱离了各类纸质凭证,客户亦无需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面对面接触。全程在线交易使得客户处于隐匿状态,互联网支付机构难以掌握客户的真实资料。如在电子支付界赫赫有名的自由储备银行就因为其支付系统的匿名性成为洗钱者的天堂。客户在自由储备银行上注册账户仅需提供一个电子邮箱地址,如用户选择保密支付,甚至可以隐去转账记录中的账户号码。这意味着交易来源完全“隐身”,对支付方与受益方的追踪极其艰难,也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提供了便利。即使是需要进行身份认证或实名认证的在线支付系统,多数也是通过身份证信息、密钥、数字签名等方式进行身份确认,其认证实质为“认证不认人”,缺乏直接的身份证明,难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2.交易的快捷性与资金流向的隐匿性。互联网支付简单方便的操作与精简的程序克服了交易资金庞大而难以隐匿的困难,使得交易活动更为迅速灵活、难以察觉,大量资金可在短时间内完成多次转移,极易造成资金流转线索的中断。利用互联网支付交易的快捷与高效,犯罪分子可注册不同区域的多个交易账户,将非法所得在各个账户之间进行多次周转,以混淆监察机构的视线。

与此同时,互联网支付服务往往涉及多个机构,如部分在线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支付无需依赖银行账户,这就切断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完整的交易流程。服务的分割与资金交易链条的割裂,使得每一笔交易都如同暗河中涌动着的伏流,难以对资金来源、资金性质进行准确的认定,也大大增加了对资金流向进行有效监管的难度,为反洗钱工作雪上加霜。

3.跨境支付的便捷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与国际贸易的日益发展,跨境支付在国内持续升温。为了满足跨境贸易、海外购物等需求,互联网支付公司纷纷开通了跨境支付功能。电子化交易使得资金的跨境转移更为便利,也在无形中增加了洗钱风险。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下称FATF)在《新支付方式先前类型研究报告报告》中指出:互联网支付提供了匿名资金跨境转移的可能性,当服务提供商所在地为反洗钱监管薄弱的离岸场所时洗钱风险为最高。③然而,目前国际上与我国对于跨境支付洗钱风险的防范显著不足。一方面,鉴于各国间反洗钱法律法规、反洗钱义务的差异性,国际上尚未建立起对跨境支付的协同监管制度;另一方面,我国尚未针对互联网跨境支付制定统一的管理规范,没有对跨境支付的业务范围、业务量等进行约束与限制,致使其发展现状十分混乱。

(三)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业务性洗钱风险

以互联网支付为基础和依托,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业务形态、经营方式上进行创新,开发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然而,由于发展历程较短,这些金融新产品的业务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同时又无相应法律法规的引导,带来了更深层次的洗钱风险。

1.P2P信贷洗钱。P2P信贷是为了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而进行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进行投资,多数P2P平台往往会采取较为宽松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这在方便了客户进行投资与借款的同时也造成了洗钱等金融犯罪泛滥成灾的局面。一般情况下,几乎所有P2P企业都不具备对客户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与核实的能力。不法分子利用P2P信贷平台这一缺陷,窃取他人身份资料或伪造身份资料注册账号,将非法所得借贷给借款人并收回本金与利息;或者同一人注册多个账号,同为借贷人与借款人,虚构贷款交易,由此达到将黑钱洗白的目的。

除此之外,利用P2P平台实施非法集资、诈骗等洗钱上游犯罪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不仅存在直接的洗钱风险,还可能危害债权人、投资人的利益,易诱发洗钱上游犯罪。

2.电子货币洗钱。电子货币是指可以在互联网上或通过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支付的手段④,具有虚拟性、隐匿性、跨国界性等特点。通过电子货币体系,大额资金可在瞬间完成跨区域或跨国界转移,且不会留下任何踪迹。电子货币的无形化与高效性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活动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又为电子货币洗钱提供了绝佳的外部环境。如有名的电子货币“比特币”就是洗钱活动的有力帮手,犯罪分子利用比特币的全球流通性与可逆兑换性从事洗钱活动,将非法所得用于线下购买比特币,再通过将比特币兑现或用比特币进行消费完成黑钱的洗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不仅能够规避金融机构的参与,且不易进行追踪、调查取证十分艰难,大大增加了反洗钱监管的工作难度。

3.互联网保险洗钱。相较于传统的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具有服务便捷、程序简便、理赔轻松等特点,为投保人提供了更良好的用户体验。然而,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的不规范与投保程序的过度简化也带来了极大的洗钱风险。传统保险的投保程序较为复杂、完善,需要经过层层审查与核实。而互联网保险的投保过程全程在线上进行,投保人仅需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并支付保费。支付完成后,保单即可生效,投保人已经享有了退保变现的权利,这为犯罪分子实施洗钱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也使互联网保险成为几种保险洗钱的类型中最便捷、迅速的方式。

4.其他。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利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洗钱的方式以外,互联网赌博洗钱、互联网传销洗钱、互联网诈骗洗钱等洗钱方式也层出不穷。由此可见,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存在业务性缺陷,又缺乏相应的监督与与管理,导致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洗钱活动愈加猖獗。

三、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建立

互联网金融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支付技术及其他互联网金融产品正逐步取代传统金融业务,在金融行业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我国要从互联网金融的时代背景出发,并借鉴FATF的反洗钱建议与他国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与洗钱风险状况的洗钱防范机制。

(一)政府及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

1.完善反洗钱立法,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义务。我国目前的反洗钱立法体系存在大量缺漏,适用于新兴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较少。2015年7月前,除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与《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普遍性反洗钱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外,其余互联网金融企业均未被纳入反洗钱监管的范畴。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分别纳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范畴。但该指导意见仍未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进行细化的规定,未能建立具体的考量标准。这就导致反洗钱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反洗钱义务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洗钱防范机制的根本与前提。

2.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反洗钱业务指导,培训反洗钱专业人才。洗钱犯罪是一种典型的高智商犯罪,其形态复杂多样、手段日趋智能化、隐蔽性强,而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无疑加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与之相对地,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普遍缺少反洗钱的意识与能力,难以建立起完善的洗钱风险控制机制,同时怠于引进反洗钱专业性人才,无法有效展开反洗钱工作。

因此,为有效地防范并打击互联网金融洗钱犯罪,国家反洗钱机构及监管部门应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提供定期反洗钱业务培训,提高系统性反洗钱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并加强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建立专业的反洗钱队伍,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的展开提供业务指导与人才支持。

3.建立激励惩罚机制,调动互联网企业反洗钱的积极性。互联网金融公司作为商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本质属性。而建立完善的洗钱防范体制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却无法带来直接利润,甚至会影响业务总量与营业收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互联网金融公司往往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对犯罪分子的洗钱活动采取消极态度,怠于监管。更有甚者,可能主动配合洗钱活动,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以从中牟取高额的利益。因此,建立相关激励惩罚机制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反洗钱工作的展开至关重要。

对于在反洗钱领域取得明显成效或突出贡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国家应当给予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通过授予荣誉称号或奖金等方式进行嘉奖;对于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或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关监管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实施行政、刑事处罚,如警告、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必要时可以向社会披露其不合法行为,通过社会舆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施加压力。除此之外,对于违反反洗钱义务的直接负责人员及主管人员,如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同样可以适用惩罚约束机制。

(二)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主体的反洗钱义务

1.建立以“风险控制”原则为核心的内部管理机制。良好的内部管理机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反洗钱活动的行为准则,其中每一个环节与流程的设计都应当考虑到如何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反洗钱效果。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模式是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式,欧盟、英国等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国际上通行的反洗钱监管措施均取得了极大的进展。因此,借鉴此种监管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建立中也应当贯彻“风险为本”的理念。

所谓风险为本,是指相关主体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组织实施反洗钱工作,将洗钱风险控制在主管风险容量和客观风险容限范围之内,以获得最大的反洗钱成效。⑤在具体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考量客户职业、交易产品、交易性质、交易金额等因素识别与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指标的不同启动相应的风险控制程序。针对高风险的客户群体或交易行为,应当适用更严格的身份识别制度与交易监测程序。随着金融环境与业务结构的变化,企业还应定期对洗钱风险控制机制进行评价,并适当作出调整与完善。

2.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身份信息保存制度。“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反洗钱工作的核心。根据反洗钱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对客户的身份及其交易目的进行尽职调查,采用合理的方式获取足以表明客户身份的信息。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当客户提供的信息、电子照片真伪不明时,企业可通过联网核查、视频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方式来确保获得完整准确的身份信息。当完成客户身份的初次识别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保存客户身份信息记录并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需要注意的是,对客户身份的识别环节应贯彻于整个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以完成后续识别流程中对客户身份的持续识别与重新识别,方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持续监控。

3.完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交易信息的保存是实施反洗钱的必要条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信息保存制度,并保证记录的内容足以重现每一笔交易的原貌,包括交易的交易方、性质、时间、数额等内容,且需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标准。

全面、系统性的交易信息记录有利于可疑交易的识别与报告,为后续反洗钱检测工作的展开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当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分析监测系统或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发现交易存在异常时,可在借鉴传统金融机构成熟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排查与跟踪监测,并及时向反洗钱监管机构报告。

4.加强互联网安全,遏制洗钱上游犯罪。追根溯源,互联网安全问题已成为互联网金融时代下洗钱活动泛滥的根源之一,是滋生洗钱犯罪与洗钱上游犯罪的温床。因此,保障互联网安全对于遏制洗钱上游犯罪、打击洗钱犯罪具有重大意义。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技术行为规范,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与交易信息的安全保护与保存。同时,对于推出的互联网金融新业务、新服务、新工具,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对其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投资者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充分提示潜在风险,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金融的秩序。

注释:

①清科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研究报告.

②中国人民银行将乐县支行课题组.新兴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及监管[J].福建金融,2015(04).

第3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洗钱 基层 商业银行

我国各商业银行通过多年来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了反洗钱工作管理体系,反洗钱基础管理已纳入了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基层商业银行的反洗钱基础工作也得到显著加强。

1 商业银行基层机构反洗钱工作现状

各基层银行相继成立了内部反洗钱工作组织,设置了反洗钱工作岗位,建立了反洗钱岗位责任制,制定了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明确专人具体负责。例如,XX支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如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内反洗钱规则,并监督和检查该规则的执行情况;研究和改进反洗钱措施,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从总体履职情况情况来看,都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明确了交易主管在反洗钱工作中的组织领导职责,能够做到按反洗钱法有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及时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等工作,能够按要求完成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分析确认和补录工作。另外,反洗钱工作网络初步形成。经过多年努力,已初步形成了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信息采集、分析与核查网络,客户、银行和公安等执法部门三位一体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初步形成。

尽管如此,基层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仍有许多不足,存在一系列问题。据人民银行对某大型国有银行某分行的合规检查结果显示,此行在履行组织机构和内控机制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方面均存在严重的违法问题。如,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方面,没有制定部门反洗钱操作制度及实施细则;反洗钱培训工作不到位;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未登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信息占被抽查账户资料总数的74.5%;在对公客户调查,对私客户联网身份调查以及对高风险客户基本信息审核工作方面,均没有按规定落实到位。

2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难点剖析

就目前而言,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还存在很多难点和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层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不强,警惕性不足,执行反洗钱规定的主动性不强。一些基层金融机构为拉存款保客户而放松对开户资料的审核管理,只重视开户的数量而忽视质量,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只是按要求被动地去做,容易因业务量大而忽视客户身份的核实和资金交易的调查,缺乏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导致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成效甚微,洗钱风险增加。如:少数柜员因客户多、业务繁忙就对一些较为熟识的客户放松要求,甚至是对要求必须核查的业务也不按要求核查,造成事实上的未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

(2)反洗钱技术手段相对滞后。一方面,金融机构对存款人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辨别。开户证件种类多,缺少有效识别其真伪手段的情况下,反洗钱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数据采集方式不全面,上报数据完整性、准确性不足。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数据采集主要依靠上级提供,自身难以采取有效技术手段直接获取相关数据信息,交易对手信息无法全部查询收集。另外,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科技手段较为落后,缺乏有效的监控,尤其是网上银行业务使得高科技洗钱犯罪越来越隐秘,给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技术的更新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通过异地POS进行刷卡的交易,系统提取的交易记录难以真实显示出交易对手的基本信息,补录则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进一步收集交易对手的信息,既增加了工作环节,又难以保证交易对手信息的真实性。

(3)基层商业银行专业人才缺乏。应当报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形式多样,应当核查的可疑资金交易形式多项,要准确辨别大额可疑资金交易,需要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客户的具体情况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因而需要精通外语、金融、法律、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的复合人才。而目前基层商业银行员工普遍缺乏专业的反洗钱技能,主要是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深入,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也不够积极主动,业务操作水平还较低,容易仅凭经验判断,而缺乏全面科学的分析,不能有效防范洗钱风险。

(4)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水平,如反洗钱奖惩激励机制不健全,反洗钱岗位人员编制不落实,员工培训机制有待改进和加强等。

另外,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自我管理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反洗钱认识不足,不能有效配合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等等,都是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难点。

3 对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几点建议

(1)更新理念,提高反洗钱意识。观念的转变是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取得效果的保障。既要指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意识,也包括提高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一方面,银行可以开展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或者是竞赛活动,让基层银行员工充分了解基本的反洗钱法规,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义务,自觉加强和提高反洗钱工作能力。另一方面,政府、金融机构要在主要社会服务窗口张贴反洗钱警示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开展反洗钱常识讲座,曝光典型案件以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反洗钱犯罪活动的警惕性;公开反洗钱举报电话,发动社会监督力量,扩大影响,让公众积极参与反洗钱的活动,更深入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2)革新技术,增强反洗钱能力。革新反洗钱技术是防控洗钱犯罪的有效手段,尤其是随着科技的日益发达,洗钱犯罪的手段也日益翻新,银行必须创新反洗钱管理手段。首先,可以开发出先进的基层银行现场验证软件,以确保客户信息的正确性,其次,改进反洗钱数据的采集方式,引入更加科学的电子数据采集系统,使可疑交易数据能更及时、更完整地得以采集和传送。再次,针对网络洗钱的特征,可以改进反洗钱的监控系统,强化电子银行交易监测,将大额度支付与银行财务系统连接,将可疑账户与资金关联账户交易信息实行自动监测。

(3)提高银行员工职业素质。基层商业银行员工基本素质水平低是反洗钱工作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商业银行应当加大反洗钱队伍的投入,提高其素质。比如引进一批懂法律、外汇业务,有经验的金融人才,组建专门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还需加强在职员工的反洗钱能力培养,定期组织反洗钱专项培训,从反洗钱常识和技能出发,加强员工的反洗钱基本能力,并在此基础上帮助员工及时认识到当前反洗钱的形势,增强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效率,全面提升基层商业银行员工的反洗钱工作水平。

(4)健全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完善基层商业银行内部反洗钱控制制度是突破反洗钱工作的内在要求。首先,必须合理规划,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洗钱制度和措施,明确各部门职责,细化反洗钱的各项规章制度,整合流程,充分重视其他各部门和反洗钱部门的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常抓反洗钱工作,使其成为日常工作中被加以考虑的一项必要环节。其次,加强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监管,一方面是加强银行内部的日常监督和信息核查,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业务操作和客户信息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大额现金的管理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资金往来的监测。再次,银行还可以适当增加网络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违法及洗钱犯罪提供更多的线索和证据,有效控制洗钱犯罪。

(5)建立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基层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决定性因素最终还是人的因素。一是要设立一种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操作与管理相对独立的岗位,择优选拔反洗钱岗位人员,并与经营业绩和绩效脱钩,实行岗位津贴制,使反洗钱岗位人员得以相对安心和稳定;二是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岗位考核制度,加大奖惩考核激励力度,形成独立的反洗钱岗位工作绩效工资考核制度;三是建立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骨干优先晋升制度,将反洗钱骨干纳入基层银行内控管理人员职务晋升的后备库,从政治上、职务晋升上予以关心和关注,激发反洗钱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参考文献:

[1]魏刚.基层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理论观察.2005年第五期.

[2]胡瑜.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经济.

第4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困境;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9-0055-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9.13

一、问题的提出

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以及其它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相关风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甄别,将客户或账户划分为不同的洗钱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活动。作为风险管控理念的具体实践,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是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重要内容,它对有效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能够增强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目的性和科学性。根据客户洗钱风险高低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控制,使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更加细致有效、贴合实际。二是能够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通过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将洗钱风险的评价判断从交易时提前至建立业务关系时,并且能够始终将客户与客户的交易紧密联系,为主观分析识别可疑交易奠定了基础。三是降低反洗钱工作成本。对占绝大多数比例的低风险客户在身份识别措施强度上的豁免,能够节约合规资源。四是增加了对客户身份的了解和判断的步骤,能够为金融机构其他条线和部门的合规运作、风险防范提供有效的信息资源[1]。然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在制度和执行层面均存在一些困境,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的进程和反洗钱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为此,加大对这些困境的研究分析,找出相应地突破路径显得尤其具有意义。

二、金融机构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面临的困境

目前各金融机构在开展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中面临的困境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制度困境,即金融机构在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面临的制度层面不利因素的制约,主要表现为一种客观的外部环境因素;另一类是执行困境,是指金融机构在划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时存在的具体执行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主观方面的因素制约。

(一)制度困境

1.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分行业工作指引不完善。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立法完善、执法督促、行业治理、义务主体自觉等多层次、多角度、多主体的系统性工作,但目前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规定较为原则,不利于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同时,目前除证券期货业制定了本行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外,银行、保险等行业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因而呈现出各个法人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办法的局面,缺乏囊括同行业而具有共性特征的基础工作指引。

2.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信息平台建设滞后,制约了等级的有效划分。金融机构通过内部或者外部等渠道,全面、动态掌握同一客户或账户洗钱风险等级及风险因素等相关信息,有助于提高划分风险等级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而确保风险管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的反洗钱信息平台,金融机构无法掌握跨行业或跨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客户的识别主要停留在有效身份证件的真假等法定真实性层面,无法深入结合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情况,及时、有效的收集客户相关身份和背景信息。客户身份信息识别手段的滞后客观上为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二)执行困境

1.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界定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一是多数机构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界定简单,笼统地将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级或三级以上,如高、中、低或风险类、关注类、一般类等三级风险,正常类、关注类、可疑类、禁止类等四级风险,而没有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结合地域、行业、交易行为等风险要素进行具体细化,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二是未完整按照与客户初次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业务关系终止的环节及过程加以区分,客户风险种类和等级划分的时间段模糊,不利于在业务发生时期根据客户的异常交易和行为及时发现风险。三是大部分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的划分主要采取定性分类的方法,而没有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风险分类方法。

2.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覆盖面不全,部分特殊业务未得到有效划分。目前不少金融机构制定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未覆盖各个业务部门和各业务条线的全过程,不利于采取有效措施对不同种类风险的客户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等进行了解,并不利于对其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譬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对网银等非面对面业务、对证券和保险机构交易监测等方面的风险划分标准中存在空白点;在证券业机构中,对于历史原因遗留的相当一部分不合格账户,由于客户早期登记的信息变动很大,联系客户存在较大困难,许多遗留账户至今无法清理核实。

3.科技手段应用不足与依赖性并存,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实效性有限。一方面,不少金融机构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没有与本单位的综合业务系统实现连接,不能从核心系统中实时反映和提取相关数据,风险等级划分主要依靠一线人员手工完成,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效性差且工作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部分机构建立了较完善的风险等级划分管理系统和工作流程,但操作时过于依赖系统进行等级划分,人工分析判断的力度不足,造成系统划分的风险等级不能完全反映客户实际的风险状况,降低了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

4.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内控职责不清,部门内部协调和信息传导不畅。金融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中普遍缺乏对高管人员在执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的明确规定,不利于高管层和决策层全面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整体风险状况。操作中有些机构的高管人员和决策层将精力更多地放在事后如何化解风险上,而不注重制度的缺失、有效性不足可能给本机构带来的风险和隐患。此外,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配合,各业务条线之间、各部门之间落实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内部传导机制不协调,信息不畅通等问题也普遍存在[2]。

5.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利用率不足,划分工作流于表面形式。目前,部分金融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不是出于预防本机构洗钱风险的需要,而是担心受到监管机关处罚而被迫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利用率不足,划分工作流于表面形式。这些机构对风险等级划分的结果只停留在查询、浏览等简单功能的使用上,而未从本机构洗钱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根据分类结果提示的客户风险状况,进一步评估客户的既有或潜在洗钱风险,进而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三、突破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困境的路径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在制度和执行层面遇到的困境主要涉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人民银行)和行业监管部门等三个层面。因此,对困境的突破应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人民银行层面

1.完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相关配套制度,规范金融机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一是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牵头组织有关力量和部门,在综合各行业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客户洗钱风险划分工作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出台金融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各金融机构的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二是考虑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内容中增加客户风险等级标识,便于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掌握高风险和重点客户信息,增强对各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的分析和甄别能力。

2.加快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搭建有效的信息查询平台。一是人民银行可考虑整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账户管理系统、企业机构代码查询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内部资源,开发客户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权限开放给各金融机构使用,便于各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查询、核对和共享。二是人民银行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优势,在各行业监管部门协助下积极搭建跨行业风险等级信息交流平台,组织推动各类金融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其中系统内部可以通过网络化平台实现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和风险因素相关信息的交流,而行业内部交流和跨行业交流可以仅限为各自最高风险等级客户的相关资料,并且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应全面做好保密工作。

3.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首先,探索建立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良性互动、公开透明的反洗钱监管工作机制,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引导金融机构在注重内部合规建设的同时要树立风险为本的意识,注重预防系统性风险,强化对反洗钱内部组织管理、内控流程的覆盖性和有效性建设。其次,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专项检查,通过实地了解全面评价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第三,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风险评估体系,根据日常非现场监管和执法检查获取的监管信息,全面评估各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管理工作质量,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突出地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和管理薄弱的机构加大督导力度,提高工作的有效性。

(二)行业监管部门层面

1.制定行业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规范行业风险等级划分工作。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对本行业各种金融业务品种产生洗钱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的识别、分析优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行业性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解析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的涵义、表现及所涉风险点,明确该行业中客户身份、地域、业务、行业、交易以及其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相关因素,确立必要的工作原则,统一划分风险等级和划分标准,规定基础性的风险监控措施[3]。

2.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优势,推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交流机制建设。行业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发挥对行业的组织管理优势,推动建立健全行业内部和跨行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信息交流机制。同时,监督指导行业内部金融机构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推动金融机构依法有序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

(三)金融机构层面

1.强化全员反洗钱意识,加大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力度。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应付监管部门工作安排的层面上,而应坚持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主动准确地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其次,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一线员工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培训。一线员工是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日常的实践者,金融机构应对其开展持续性、富有成效的培训,使各业务人员掌握并运用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和风险划分标准操作的方式方法,保障制度执行不受管理层变更或员工岗位变动或组织结构变化的影响,确保本机构在制度执行中的有效性和连续性。

2.合理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确保划分工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第一,金融机构要综合考虑和分析客户的地域、行业、身份、交易目的、交易特征等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合理制定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将客户风险等级至少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并细化各个级别的评估标准,确保划分标准的可操作性。第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应体现不同业务环节的特点。客户风险等级是动态调整的,在与金融机构初次建立业务关系、业务关系存续和终止等不同环节可能存在不同的风险等级,因而划分标准应体现这一特点。除了基础的风险因素外,根据不同环节的业务特点,还应增加不同环节特殊的风险因素,在确定客户风险等级时一并权衡,从而确保风险等级划分的准确性和动态性。第三,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客户的国籍、行业、职业等定性指标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客户资金流量、交易频率、交易所涉人员数量、经营规模和交易规模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第四,要坚持全面性原则。金融机构应全面考虑客户可能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各类风险因素,对所有客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不仅要考虑与客户身份有关的风险因素,还应当结合自身的业务结构、经营方式和外部环境等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虑和分析。对于因历史原因或其它客观原因无法联系确定客户风险等级的,为防范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可考虑采取从严的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严密堵住可能的风险漏洞。

3.推进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化建设,提高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实效性。一方面,金融机构应加大技术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系统,准确标识客户或账户风险等级,并将其与金融业务系统对接,通过系统整合实现信息报告、自动提示、查询管理等功能提高风险等级划分的及时性和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系统自动划分风险等级的人工分析判断力度,对于系统划分不准确的客户风险等级要及时进行调整修正,确保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明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内控职责,强化反洗钱工作合力。一是各金融机构应正确处理内控合规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及时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反洗钱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奠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基础。二是各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应明确高管人员在执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中的管理责任和义务,提高高管人员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重视程度。三是各金融机构应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上的分工配合,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直接与部门绩效和人员晋职相挂钩,促使各部门主动开展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反洗钱工作合力。

5.加大内部信息共享力度,提高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利用率。金融机构应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结果标识在业务系统中,随时提示工作人员关注客户交易及行为,采取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和洗钱风险防范措施。在确保反洗钱信息安全的情况下,提供划分结果给相关部门,避免业务拓展的盲目性,防范潜在的洗钱风险。

参考文献:

[1]孙玉刚.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J].武汉金融,2010(10):15-17.

第5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证券、保险业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以2007年8月、10月证券、保险业正式施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开展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总对总”报送为标志,证券、保险行业正式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畴。今年4月份开始,我们组织对4家证券、3家保险机构开展了反洗钱现场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反洗钱组织机构及内控制度建设、反洗钱宣传和业务培训、客户身份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从现场检查情况看,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初步开展,一些方面有待加强:

一是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7家机构中,仅有2家机构通过发文方式成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了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岗位职责,其中1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成立。基层小机构由于人手较少,分工不明确,仍有机构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

二是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尚未开展相关检查督促工作。7家机构总公司均制定下发了反洗钱内控制度,2家被查机构制定了相应实施细则。但7家机构均未对本公司及下级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过内部审计,也未对下级机构的反洗钱内控执行情况开展过检查。

三是开展或参与过反洗钱培训,但缺乏对一线员工的反洗钱培训。4家机构组织或参加过反洗钱培训。基层证券机构仅公司老总或部门负责人参加过反洗钱培训,普遍缺乏对一线员工、柜台人员的反洗钱培训。

四是宣传工作开展不够深入。3家机构以悬挂条幅、开设宣传橱窗等方式开展了宣传,其中2家为收到检查通知后才开展。

五是客户身份识别停留在柜台核对和登记阶段,缺乏更深层的身份识别。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核对、登记客户相关身份信息,但主要出于自身业务需要,尚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做到留存身份信息要素齐备、了解客户及交易目的和性质、识别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划分客户风险等级等。

六是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比较到位。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保存均比较完善,能够保证再现每一笔交易,并能保证检查需要。

七是开发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但漏报与多报现象并存。7家机构总公司均开发了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送系统,截止检查日,7家机构上报大额交易795笔,可疑交易24笔。从4家证券机构看,实施第三方存管后,由于已无现金交易,大额交易已勿须报送,可疑交易报送方面,系统筛选设置的标准较低,筛选后的可疑交易未予人工识别即予报送,存在多报现象。从保险机构看,2家人保公司漏报可疑交易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1家财保公司报送系统一直处于“试运行”阶段,漏报可疑类型主要是频繁投(退)保和第三方支付。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上半年现场检查,也发现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一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缺乏内在驱动。从现场检查情况看,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更多出于外部压力,即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乏内在驱动。主要是反洗钱工作具有典型的“外部效益”,金融机构为开展反洗钱承担了人员经费、设备配备、系统开发、客户流失等较高的成本,却不能得到相应效益,导致反洗钱工作内在驱动不足。处于一线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被动应付,专注于形式合规,不利于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二是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的选择。反洗钱监管以适度监管为原则,兼顾成本与效率、金融机构业务发展与反洗钱形势发展间的平衡。目前,反洗钱监管以“合规”为中心,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开展现场检查,对违规机构实施严厉处罚。与此相应,金融机构也投入大量时间精力研发程序,依赖系统筛选而忽视人工判别。洗钱案件的破获与可疑交易报告比例过低说明反洗钱成效亟待提高。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树立“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通过对洗钱风险的综合评估,对不同风险的机构实施不同强度的监管,有助于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同时,通过风险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注重防范洗钱风险,从而提高反洗钱的自觉性、自主性。相比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也将带来现场检点、处罚结果等方面的差异。

三是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问题。目前,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成为突出问题。一是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加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不正确。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导致产生缺项报告,或有的要素填写有误。

四是可疑报告标准的适用性问题。一是保险业完全主观可疑报送标准应予修订完善。2007年3月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侧重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主观识别,大部分条款为客观标准加主观判定,但仍有几条完全客观标准的条款,如第十三条第二款“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第十七款“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退保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检查中发现,2家寿险、财险公司6个月符合第十三条“频繁投(退)保”的交易较多,仅每笔金额2万元以上频繁交易有2000多条,有的是为父母、子女等多人购买分红险;有的是汽车公司为多台车辆办理车险;有的由于资金周转需要,同时办理多笔退保等。财险公司符合第十七条“第三方支付”的也较多,主要有:被保险人委托营销员代保险、赔;修理厂工作人员代被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委托其亲友代领赔款;车主挂靠单位投保,出险索赔时必须以单位名义进行等。符合上述完全客观标准的交易不经人工识别全部上报导致产生大量垃圾数据。二是证券业实施第三方存管后部分条款不再适用。实施第三方存管后,证券业可疑交易六条报送标准中第一条至第三条已不再适用。三是证券业可疑标准“长期闲置的帐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易被洗钱分子规避,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五是处罚裁量的适度性问题。对金融机构的处罚,主要根据《反洗钱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有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送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等七种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目前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由于反洗钱处罚裁量幅度宽,加之地域不同、监管力度不同,导致处罚的差异较大,影响监管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二是考虑到基层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基层监管机构往往套用从轻或减轻条款,且一般不对个人、仅对机构处罚,降低了执法严肃性;三是《反洗钱法》规定的处罚力度远远大于《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适用选择上的差异导致处罚结果的差异很大。

三、建议

一是风险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反洗钱工作开展初期,合规监管是促使金融机构树立“规则”意识必不可少的环节,特别是反洗钱工作缺乏内在驱动的情况下,外部驱动必不可少。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反洗钱监管工作可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目前,针对当前银行业反洗钱工作认识明显提高、反洗钱工作深入开展,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刚起步的情况,银行业可实施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侧重引导其树立风险意识,而证券、保险业反洗钱监管仍应以合规监管为主,使其首先树立合规意识。

二是“防滥报”和“防漏报”并重,提高报告质量。应将引导金融机构强化人工识别、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做为监管工作重点之一,提示金融机构根据《反洗钱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未按规定”不仅包括漏报,同时也包括滥报,提高反洗钱工作有效性。

三是保证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通过组织全国、全省统一检查、召开监管工作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机构的工作指导。由总行、省会中支组织对某一家或多家金融机构覆盖全国、全省范围的反洗钱检查和处罚,既可以保证监管工作统一性,又解决了基层金融机构承受力问题。同时,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严格依法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

第6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信用卡 套现 监管

伴随着电子商务在中国的推广与普及,网络购物、POS机刷卡等电子购物方式也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但随之而来的是对现行电子商务制度甚至相关金融产品设计的考验与挑战。近半年以来出现的以淘宝网旗下的支付宝信用卡套现为代表的金融案例就是典型,我们需要探究为什么电子商务中信用卡可以套现,及其在法律和金融制度上的争议。

一、信用卡套现原理探析

1.产生信用卡套现的原因

套现,顾名思义是将某种非现金金融产品的价值挖掘出来并转化为现金,对于难以变现,或者具有变现机会成本的金融产品则显得更加具有价值和诱惑力。众所周知,绝大多数的金融产品在提供融资功能时都会收取利息,并且还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手续费,假如我们通过某种方式将金融产品套现且不需支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话,那么理论上我们可以享受到无息贷款,甚至利用该种套利空间从中获得可观的收益。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可以在一定额度一定期间内免息透支,同时,作为面向大众发行的金融产品,信用卡套现不需要专业金融知识,可操作性强,再加上当前国内信用卡发行量过度和信用审核门槛过低,从某种程度上助长了该种非法套现行为。

2.信用卡套现的方式

信用卡套现的目的、个体和规模参差不齐,但基本原理都如出一辙。首先必须拥有一张具有一定透支额度的信用卡,然后通过虚假购物的形式进行透支。例如,恶意套现者与商家勾结,在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或POS机上进行透支刷卡,商家获得“购物者”支付的现金后再转移给恶意套现者,完成套现。随着刷卡次数的增加和受信额度的扩大,套现金额也逐步增大。近年来,还出现了以下几种新型的信用卡套现方式:

(1)利用信用卡充值手机号码,然后销号获得退款;

(2)利用信用卡购买某些航空公司的头等舱机票,然后利用相关政策在起飞前24小时内全额退票,实现套现;

(3)利用信用卡购买股票、基金等时效性强的金融产品,进行短线操作,获得收益后在免息期内补足透支额度。

信用卡套现的存在反映了该种金融产品的设计中存在不可消灭的套利空间。同时因为该种套利空间涉足金融和商品两个市场,大大降低了套利的流动性,使其得以相对稳定的存在,而不似金融市场上套利空间一旦出现就会被市场行为所消灭。然而,在电子商务日趋普及和发展的今天,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已经值得我们给予足够的关注并引起充分的警惕。

二、信用卡套现及监管现状

1.信用卡套现的现状

(1)个人套现。鉴于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平台近年来在中国的崛起,旗下的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为每一个参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都提供了信用卡套现的可能。套现规模往往局限于有限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并且还受银行其他相关规定制约,因此个人套现规模较小,而且采用者多为急需小额资金且熟悉套现操作的个人。

(2)套现公司。与商家勾结多采用POS机刷卡为特定客户实现套现,并从中收取可观的佣金。据了解,目前存在专门从事套现活动牟取不法收入的信用卡套现公司,其规模之大手段之隐秘令人吃惊。网上有公司放出豪言:104张信用卡就可以套现100万,而百度“信用卡套现”也可以搜到20万余张网页。

2.信用卡套现危害

信用卡产生的危害日趋明显,并已经到达不可忽视的地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违反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增加银行监管难度,带来应收利润损失。

(2)使部分货币脱离银行控制范围,增加资金链安全风险,危害金融稳定。

(3)刺激地下融资的发展,为不正当资金使用提供便利,同时降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4)与商家勾结,违背银联-银行-商家三方协议,损害市场信心。

3.解读相关法律法规

早在1996年4月1日,央行就颁布并实施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持卡人不允许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以及恶意透支;1999年3月1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利用银行卡及其机具欺诈银行资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理;2007年2月底,央行和银监会发出《关于预防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持卡人套现和商户提供套现服务属违法行为。

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按照反洗钱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进入2007年,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更加快捷,自央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电子支付市场将通过牌照发放方式规范管理的消息已经让市场竞争更趋紧张。央行更是明确表示,规范电子支付法规对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4.信用卡套现的监管现状

早在2005年央行就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6年商务部出台了一个关于整个互联网交易的指引文件――《网上交易指引》。同年2月份,银监会也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2007年3月6日,商务部现《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12月13日,商务部又《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央行、银监会和商务部纷纷对电子支付出台规范文件,但是尚未明确由谁来主导电子支付的监管。当前几乎不受监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恰恰是我国金融链条上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一家机构的清算问题可能导致支付瓶颈,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连锁反应,损害公众对货币的信心,削弱实体经济,潜在祸患无穷。

三、相关争论与主要建议

信用卡套现危害无穷,但值得争议的是,从理论上讲,倘若进行真实购物尔后将货物等值转手变现,那么仍然可以套现而不产生任何上述异议。回归到信用卡作为服务大众的金融产品的作用本身,允许透支是为了刺激消费,刷卡透支免息是为了促进电子支付发展的进程,那么银行方面既存在提供免息透支的意愿,又不愿意看到相当于免息贷款的套现的出现,这可能本身就是一种矛盾。或许可以解释为现实生活中的电子商务程度还远远不够深入,试想,倘若每一项商品和服务都可以刷卡消费的话,也就不会出现一般个人因急需短期贷款消费而产生的套现行为。当前中国诚信制度尚未建立健全,有利可图的虚假购物等诈骗形式层出不穷的情况下,清楚地暴露出信用卡作为一种舶来品“水土不服”的设计缺陷。

对比驰骋美国的EBAY购物,以及旗下PAYPAL支付方式,PAYPAL接受用户指令以账户对账户直接划拨金额,然后以支票形式汇给受票人,这得益于国外先进的诚信记录和管理体制,同时EBAY会对每一位新开张网上商家展开严格的审核,并于事后开展信用记录追踪,虽然程序繁琐但其做法与成就都值得我们去肯定。支付宝的支付方式在世界乃属首创,是阿里巴巴集团马云先生奔走呼吁创造“电子商务诚信”的直接产物,也确实有效地结合了中国实际,在中国本土上取得了巨大成功,免遭像EBAY在中国水土不服的命运。然而不管是哪种方式,信用卡套现问题的症结在于信用制度的建立和维护。

在当前情况下,笔者认为倘若要消除这种套利空间,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可以从信用卡产品的设计和法律规章等方面着手,尝试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1.从源头上加强控制透支免息期,同时银行业整体与具备一定信用等级的商家开展用户信用档案的即时共享和记录,控制面向不同客户的免息期和透支额度,特别注意防范初次使用信用卡的大额消费现象。

2.降低信用卡提现的循环利息,同时加强信用卡发行的审核机制和透支额度的控制机制,避免多张信用卡轮流透支此借彼还的现象,并将反映现金需求的地下资金流带到地面上,将这种获得无息贷款的套现需求向正确的方面引导。

3.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体和风险责任,将该类特定非金融类融资机构朝着像金融机构那样行为可监控、风险可防范、责任可承担的规范而严谨的运作方式靠近,为打造一个安全、稳定、可信的电子商务环境提供坚实而可靠的保障。

4.从根本上讲,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确保网络交易平台的诚信与安全,从而带动各种金融活动平稳有序地进行,建立起公众和企业对电子商务的信心,有力地挖掘出潜在消费市场,使更多的人享受到电子商务的可靠与便利,推动我国信息化进程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Pierre V F Bos.INTERNATIONAL SCRUTINY OF PAYMENT CARD SYSTEMS Antitrust Law Journal.[J].Chicago: 2006. Vol. 73, Iss. 3; pg.739

[2]蒋 斌:从信用卡套现看我国银行卡法律制度的完善[J].银行家,2007

第7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国际银行卡产业发展总体情况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和欧洲的银行卡产业发展较为完善,亚太地区、拉美地区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且呈现出不同特点。美国信用卡起步较早,借记卡尽管发展迅速,但仍不能取代信用卡的主导地位;借记卡是欧洲银行卡产业的主力军;亚太地区银行卡产业属于后起之秀,新兴支付业务居于世界前列,尤其是日韩两国移动支付发展尤为迅速。

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卡市场发展成熟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指标:人均持卡量、人均交易量和人均银行卡收单设备拥有量。从近年数据来看,美国和澳大利亚年人均交易额超过1万美元,其余地区均不足5000美元;人均持卡量方面,日本等亚太国家人均持卡量超过美国,欧洲地区人均持卡量最少;世界各地区每万人拥有POS终端设备也存在差异,截至2014年末,美国每万人拥有POS设备195台,韩国高达687台,中国这一数据仅为62台,与美、日、韩等国还有较大差距。

银行卡是世界范围内最受青睐的支付工具,在绝大部分市场非现金支付工具中的占比超过了45%。此外,国际银行卡支付交易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2004年至2014年十年间,全球银行卡支付增速一直保持在9.1%左右,远远高于同期全球GDP增速。

二、各国银行卡管理主要经验

(一)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产业发展

美国是典型的司法监管国家。美国出台了大量有关银行卡管理的基本法律,如《公平信报告法》、《贷款实情法》《金融身份欺诈与窃取保护法》、《公平催收行为法》、《信用卡消费者权利法案》等十余部法律,构建了一个银行卡管理的良好法律环境,集中在银行规范、平等授信和保护个人隐私等方面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英国颁布的《消费者信贷法》详细规定了借贷双方责任与义务,要求在信用卡报告里注明贷款成本以及额外收费明细,保障了银行卡产业规范发展。日本也颁布了《关于出资、存款及利率管制的法律》、《关于贷款管制的法律》和《分期付款贩卖法》等来规范银行卡产业发展。

(二)政府引导支持,鼓励用卡支付

1.政府引导并支持通过银行卡渠道结算公务支出。1998年,美国联邦总务署推动实施了美国政府签账卡推广计划。同年,颁布《旅行和交通改革法案》,推动政府公务卡在公务支出的使用。2009年以来,韩国政府先后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持卡人通过银行卡进行消费结算,提高商户受理银行卡的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公务消费和采购使用银行卡。如对餐饮业、酒店业实行卡交易额2.6%的税收优惠,对一般类特约商户实行卡交易额1.3%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减免额上限由500万韩元调整至700万韩元。同时,针对持卡人、企业也采取类似的优惠措施。

2.政府大力推进银行卡网络建设。2008年1月,欧盟正式推行单一欧元支付区,结束了此前20多个银行卡网络的分割局面,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政策管理体系,打破国际上其他银行卡组织的寡头垄断地位,提升泛欧支付品牌,增强了国际竞争力。

(三)注重风险防范,提高违规成本

1.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加拿大政府要求信用卡公司必须明确征得持卡人同意,才可以提高其信用额度,并将额度变化或利率变化提前一个月明确告知持卡人。德国的银行在受理办卡申请时,会有私人顾问一对一的为客户解释疑惑,让客户充分享有知情权。

2.设立专业的信用审核机构。德国成立有信贷信用保护协会,在信用卡发放前会对所有申请者的信用信息进行调查。英国有三家引用信息审核机构,如果客户被列入黑名单,将限制其办理信用业务。

3.运用先进的技防措施。通过先进技防措施,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达到防范信用卡风险的目的。如德国推出信用卡欺诈警报系统,丢失或被盗的银行卡只要进行刷卡消费,系统将自动报警,警方将及时通知银行方面并采取相应措施。法国将境内大多数银行接入“法兰西银行信息网”和“银行卡联盟信息网”数据中心,可以随时审核信用卡支付资金流通。

4.实行严厉的处罚措施。新加坡政府规定,对未按时清偿的信用卡欠款,银行可以按照24%的年利率计息。法国规定,持卡人发生信用违约行为之后,其所持信用卡将被没收,并在此后一年内被禁止申请信用卡。

(四)鼓励行业自律,发挥监督合力

美国自律清算协会由金融机构和其他利益参与方共同组成,通过制定清算交易规则控制风险,通过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维护金融安全。欧洲支付理事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银行卡产业技术标准和核心业务规范,对欧洲整个支付行业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在日本,信用卡市场行业自律组织也较为发达,与消费者金融协会有机结合,建立密切的沟通协作机制,在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自律方面深度合作,形成合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国际银行卡管理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银行卡产业发展与发达国家银行卡产业发展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粗放式管理、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能力等主要问题的改善迫在眉睫,既要满足持卡人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也要有利于银行卡产业的快速发展。另外,信用卡业务盈利模式较为单一。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卡年费等国外传统收入项目几乎为零收入,信用卡业务带来的收益以及对其他业务的贡献度远不及个人理财、投资银行、结算与现金管理等业务,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一)健全法律法规,促进产业发展

法律法规滞后于市场发展是我国目前银行卡产业面临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达到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鼓励银行卡支付的目的。如美国制定的反洗钱方面的法律,从风险防范角度推动了银行卡的大规模应用。我国也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引导市场降低现金使用偏好,充分发挥银行卡的强大支付功能,同时能够降低反洗钱、保障资金安全、支付结算等业务的成本,也为金融服务结构合理配置发挥积极地作用。

(二)加强市场分析,深化银企合作

发卡市场的激烈竞争,迫使各银行进一步细分客户群体,与知名企业合作推出多种联名信用卡产品,如与中石油、淘宝网、携程网、腾讯、中国国际航空等。据不完全统计,工行已发行180余种,中行100余种,招行150余种,农行80余种联名信用卡产品。在联名信用卡发展初期到现在,虽然发卡种类多、数量增长快,但大部分无法形成市场规模,且发卡种类重复,市场定位混乱,持卡人对产品特性模糊不清,最终失去了它应有的特点,导致无法达到合作初衷。因此,银行要在每发行一种联名信用卡之前,对市场进行充分深入调研,明确告知持卡人产品定位、服务内容,丰富营销手段,完善发卡后跟踪管理,不断提高激活率和使用率,加强银企之间配合,以产生预期效益。

(三)加快政策调整,满足客户需求

目前,由于市场细分程度较低,针对性不强,发卡政策繁多且可操作性不强,阻碍银行卡功能的完全发挥。例如部分联名卡、主题卡在发卡时,未充分考虑到目标客户群体的支付需求,未体现出与普通信用卡之间的差异,对消费习惯、特征未进行详细调研,宣传和推广力度不足,导致卡产品功能不能完全发挥或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求。再如部分客户有强烈的信用卡需求或高额度信用卡需求,但因为与政策中部分未及时更新的条款相抵触,导致无法申请信用卡或调高额度。因此,应该加快政策调整周期,以客户为中心,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客户群需求以及产品特色,更新相应的产品政策与之相适应,在合规合理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满足客户需求。

(四)强化风险管理,保障用卡安全

近年来,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成为银行卡产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银行卡犯罪手段越来越丰富,并逐步从一线、二线城市到中小城市蔓延,这就对人民银行、公安部门、商业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提高自身的防范措施和打击力度,又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行为的合力,为资金安全、社会安全和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银行也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持卡人风险意识和保护意识。银行要明确告知客户安全用卡知识,发现异常后及时通知客户以便采取应急措施,坚持统一授信,设置预警额度,完善网上银行等新兴支付渠道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五)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屏障作用

韩国银行卡产业在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快速发展,近年却出现较多问题,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忽视风险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的脱节。没有社会信用体系作为风险管理的屏障,银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风险管理手段显得捉襟见肘。因此,要高度重视信用体系的健全。

2013年3月我国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从制度层面规范了信用体系建设,使征信行为有法可依。人民银行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信用数据采集范围,在公安、司法、税务、工商、邮政、保险、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部门之间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机制,提供全方位、精准可信的信用记录,并指导各发卡银行注重公平、合理、平等授信,保障信用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屏障作用,进一步丰富银行卡产业风险管理手段,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另外,还应该成立商业性个人信用征信公司,加强征信行业市场竞争。从国外经验来看,征信公司是征信体系的有力补充,少数征信公司提供大而全的信息资源,多数征信公司则定位于提供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信息资源态势,能够满足多方位、多层次的征信需求。

(六)引导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

第8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金融机构经营的本质在于对风险的经营,因而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的生命线和核心竞争力。信托公司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收入水平。信托公司的业务包括公司固有业务及信托业务两方面。固有业务即信托公司通过对固有资产的投资配置获得投资收益或者利息收入的业务;信托业务即信托公司主营业务,是信托公司通过运营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财产使其获得佣金及手续费收入的业务。不管是固有业务还是信托业务,只要发生风险都会影响到公司收入,对财务状况产生消极影响。这里主要对C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现状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其 C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规模及收入情况,然后分析了所有业务中风险项目(即已经发生实质性违约风险的项目,已不能通过正常途径变现投资标的实现委托人收益)的具体规模及占比,最后对 C 信托公司业务承做过程中的风险管理措施进行了叙述。

3.2.1 信托业务规模及收入的现状。

C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主要分为事务管理类以及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两者在总业务中所占的比例情况如下表 3-4 所示。

截止到 2016 年底 C 信托公司信托规模已达 2700 多亿,比 2015 年度增加近 4.3%,增长幅度虽然不及 2015 年的 11.32%,增幅明显下降,但主动管理类信托业务规模占比却在持续上升,由 2015 年的 20%增长到 2016 年的 25%,占比幅度越来越高,规模也达到了历史最高值,高达 689.32 亿,奠定了 C 信托公司谋求的业务主动管理的发展和业务转型的基础。

分析 C 信托公司收入情况,其收入主要是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项目产生的手续费收入以及固有业务投资收入,根据信托业务不同信托业务收入又分为事务管理类信托收入、主动管理类信托收入,其收入及占比如下表所示。

相对于 2015 年的 11.51%略有下滑,这是由整个信托行业增速下降造成的。但从 3-5表中可以看出 C 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信托收入占比呈上升态势,占到了总收入的 35%,另外固有业务也有所增长,两种业务收入的上升进一步提升了 C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水平。

综合 C 信托公司托管的业务规模和收入情况可以看出 C 信托的粗犷式发展已经成为历史,在国务院和一行两会对金融机构越来越严厉的监管下,C 信托公司要想取得稳中有进的发展,收入实现高位突破,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将业务集中在主动管理类信托项目上,同时研发创新型产品,积极探讨业务转型,寻求新的利益点。

3.2.2 风险业务的规模及占比。

风险业务即已出险项目,是 C 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没有达到预期且后续资产处置速度不及时产生的风险项目。对 C 信托公司的风险业务规模及占比进行收集整理得到风险项目。

C 信托公司风险项目个数和风险业务规模自 2014 年以来同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虽然从风险项目个数来看,连续两年都是每年两个的增长态势,但风险规模的增长却在加大,2016 年风险业务规模增加了 29.1%,与 2015 年 6.34%相比出现跳跃式的激增。因 C 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规模较大,不良率体现不出不良资产的危害性。加上事务管理类项目信托公司不承担最终风险,只是按信托合同尽到受托人义务,所以事务管理类风险项目原则上不属于信托公司的不良资产,C 信托公司真正的不良资产展现在主动管理类风险业务规模上。C 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类风险业务规模一直在持续增长,从 2014年的 3 个亿增加到 2016 年的 9.8 个亿。9.8 亿的不良业务相对于年收入在 10 个多亿的 C信托公司来说已然成为不得不重视的业务。

3.2.3 信托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C 信托公司对于业务中风险的管理分为三部分:第一是对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严格把控;第二是根据业务类型采取措施,规避各类风险;第三是项目出险之后进行处置。

第一,法律合规部保证各项业务的合规性:首先,确保各项业务设计及交易对手方合法合规,对业务部门报送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防止信托项目以及交易结构的设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导向;其次,设计、审查各项业务合同、协议的签署文件,并按照公司用印审批流程签署办理,使得业务项目的运行受到现有法律法规的约束;再者,监督、检查、审核各项业务存续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根据公司项目管理过程中合规督查需要,法律合规部门会不定期的抽查各项业务存续过程中的执行情况,包括项目期间管理所办理的各类业务,做好内部合规检查;另外,接待和应对 C 信托公司的各类监管机构并提供监管数据,C 信托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须面对人民银行、银监局、外管局、国资委等各个监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另外作为信托行业的一员,管理着 2000 多亿的信托资产,经常要为各类监管部门和调研部门提供各项调研数据和审查文件,合规法律部作为这些数据和文件的最终合规确认部门,担负着巨大的审理检查工作;最后,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的牵头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相应的调查、排查工作,特别是个别认购资金量较大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做到每一笔投资者资金的出处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业务中风险的规避: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 C 信托公司为消除交易客户或最终借款人失信的倾向,在产品成立之前通常会做全面的尽职调查,并对内部的审批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把控信托设立的程序以及事后的调查及监督,尽量做到能够准确评估和管理违约风险。除此之外,C 信托公司会让第三方质押物品以提高借款人的违约成本、降低违约风险。对于固有业务的信用风险管理,C 信托公司会制定资产配置计划书,并限制资产的集中投资,从而达到资产多样投资、降低风险的目的。另外,计划的落实需要公司董事会的批准,为降低固有业务的信用风险再添防火墙;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C信托公司主要通过对投资组合的谨慎选择以及公司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机制来降低市场风险;对于流动性风险的管理,C 信托公司通常会对其长期资本的需求以及公司现金流做定期监测,从而实现公司存在足够的不受限现金以满足公司运营需求;其次,为了降低操作风险,C 信托公司在实施严格内控的基础上,定期对内部审计及管理操作风险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对于声誉风险的管理,C 信托公司制定了《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在通过优质财富管理水平吸引客户的同时,加强公司宣传力度,积极践行公司社会责任培养企业核心价值观,以避免公司声誉受到损害。

第三,已出险项目的管理:C 信托公司首先根据信托类型选择处理方式:(1)事务管理类风险项目,C 信托公司积极履行受托人义务和签署相关合同文件中的相关责任,并将风险项目处理的相关情况及进展及时的通过公司平台或者相关媒体刊物告知利益第三人、信托受益人等。另外,公司会指定信托经理积极配合委托人处理不良资产的清收与处置工作。(2)主动管理类风险项目的处置,根据行业规则,C 信托公司为了社会稳定和保全公司信誉,维护并安抚好社会投资者,首先会以公司自有资金对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并根据资产质量分类要求计提风险准备金。然后将出险项目交给出险业务部门积极处理。出险业务部门没有能力处理的再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出险项目刚性兑付的资金来源,C 信托公司首先通过利用自身盈余资金解决,自身盈余资金不足时再向股东寻求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积极的通过与风险项目对手方谈判与协商,督促其还款,另外,公司也会对质押担保资产进行处置(如资产重组、第三方再融资等等),以实现投资人债权的妥善处置。

3.3 净资本管理现状。

C 信托公司以风险资本和净资本作为资本管理的核心,在达到监管部门要求的同时,平衡项目的风险以及可能取得收益,并且保证充足的流动资金。C 信托公司自 2010年开始,就实施银保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根据自身状况调整股息分配或者是筹集新资金从而使得公司资本达到监管要求,即在净资本保持 2 亿以上的同时,使得净资本的总量大于风险资本,并且净资本的总量不低于净资产的 40%。C 信托公司每季度会向银保监会(现银保监会)提供关于公司总风险资本的相关数据,具体包括公司固有业务的风险资本以及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和其他风险资本,其中固有业务风险资本的核算是以 0.5 以下的风险系数计算,信托业务以 0.1%到 9%作为风险系数。本文搜集了 2016 年到 2017 年 C 信托公司的资本相关数据。

第9篇: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利用数据仓库支持震后重建,美国银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其实,相对于14年前的美国银行,目前国内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建成了更先进的企业级数据仓库系统。这些仓库中已经存储了大量、全面的客户信息资料和详细交易情况。利用数据仓库资料的全面性和商业智能工具的灵活性,金融机构可以进行金融创新,设计更为合理的产品,为灾区人民和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灾难面前人人平等,但灾难之后的服务可以各不相同。

灾后重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金融服务亦是如此。通过对客户的概貌及过往交易行为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的金融服务,也正是数据仓库的魅力所在。

在确保储蓄安全的情况下,尽快理清广大灾区受灾居民的存款情况,为证件、凭证丢失的储户提供特殊服务,使用特殊方法确认户主身份,并提供取款服务,确保灾民及时领取自己的存款,保证灾区人民生活和恢复建设家园是灾后重建阶段金融机构的第一要务。在资金继承服务方面,金融机构要统计分析灾区可能的取款规模和现金需求量,未雨绸缪,安排好现金的准备与调拨,并可以利用民政部门统计的遇难人员名单,求助公安部门得到这些人员的家属信息,按照个人资产继承的相关法律法规,将存款及时转交给继承人。

金融机构可以设计更有针对性的灾区服务产品。例如,利用数据仓库分析受灾客户的现金流状况,对还款方式、还款周期等做适当的调整,设计小额信贷产品。小额信贷产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和微型企业。金融机构还可以对客户授信和风险状况分析,适当改变现有的一些业务模式,如一些业务的抵质押、担保品的要求,对受灾客户可适当放宽条件。利用数据仓库对险种进行定价和分析,保险企业除了进行快速的灾后理赔外,同样可以设计更多的多样化、保障性的险种,在保障受灾客户利益的同时,给予他们心理上的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