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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务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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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税务管理

第1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税收贯穿于金融机构全过程中,对于中小型金融机构来说经营业务广泛,涉及不同类型的投资活动,必然涉及不同种类的税种,有的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还有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机构税收的复杂性增加了税收风险。企业税务部门理解偏差导致税收风险.主要体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由于缺少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方式,使得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掌握得不准确或不及时,从而造成非主观原因少交税而遭受处罚或者没有享受新的优惠政策而多交税,所以因为没有及时掌握新的税收法规而导致税务法规滥用或错用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导致的执法偏差。使得机构和税务执法部门分歧,从而也有可能会给机构带来税务风险。

二、中小型金融机构税务风险控制方法

1.加强机构内部的诚信纳税宣传,构筑企业信用品牌企业经营者提高思想认识,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增强合法经营、诚信纳税理念。一方面,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合同法》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参加税收政策培训班,并聘请专家教授讲解税务知识,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广播、办公网站、内部刊物、板报、橱窗等宣传载体,大力加强税收法律宣传及税收信用道德教育,营造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浓厚氛围,提高公司员工的依法纳税意识,构筑企业信用品牌。2.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税务管理人员风险管理型内控制度建设就是将风险分析和识别方法引入机构日常的内部控制,分析机构内外部的环境、监督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点,评估各风险因素。确定风险因素的重要程度和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实施必要的措施对风险加以处理,力求使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建设风险管理型内控制度的导向下.构建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设立税务经理,同时聘请专门税务顾问,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提高涉税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好有关税务的的每一步流程来化解业务流程隐含的潜在危险。3.加强金融业风险预警信息采集金融业风险的形成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我们应当高度重视金融业风险点信息采集,做好风险识别准备。在风险点信息的来源上,通常是从内外两方面来获取所需信息。外部信息主要涉及税收法律法规变化、银行业政策变化情况、银行企业内控制度等。内部信息主要涉及银行业在收入、税前扣除、源泉扣缴等方面的预警信息。同时也要加强加强银行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信息采集。主要包括银行业税负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行业征管信息、中小型金融机构企业基本信息、机构税收分配情况等。4.建立健全税务信息沟通机制充分的信息和有效的交流对税务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的运作是不可缺少的,顺畅的信息沟通系统,能及时反馈风险管理的成效和问题。消灭风险管理控制盲点,并有助于风险控制点的建立和修正、控制活动成效的评定以及改进建议的及时传达机构应根据确定的税务风险点和税务管理流程。成立专门的税务信息处理中心或在相关部门设置专门人员,要注意内部和外部税务信息的广泛交流整理,并注重内部和外部信息的交流渠道和方式。避免信息不畅或断流现象,使所有风险得以及时暴露,以便有效地杜绝风险控制盲点的出现 5.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与评审除了外界可以给机构管理者以适当的压力和动力,让其提高和完善企业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外。机构应该自觉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评审,机构应该监督税务风险管理和控制的执行效果。推行惩罚激励机制,保证税务风险管理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应该对其税务风险管理过程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和报告。帮助机构发现并评价重要的风险因素.指出其管理和控制缺陷,推动改进风险管理。有效规避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三、总结

第2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税务政策;税收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4.049

1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还政策

1.1税务政策

统借统还的含义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1)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进行的借款或者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将向金融机构借助的资金下放到下属单位,对于下属单位来说,应当对其进行收取归还债券购买方本息或金融机构的业务。(2)金融机构在借款给企业集团之后,企业集团并非将所借资本分拨下属单位,而是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及企业集团签订还款合同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单位收集本金和利息,然后支付本金和利息转向企业集团,最后企业集团总还所有本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由于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指标较低,比如经营收入不高,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时受限,而银行等金融机构会趋向于建议由整体综合实力较强的母公司进行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然后将资金借与子公司使用,由子公司承担借款金额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就出现了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也针对母子公司借款情况制定相关的税收征管政策。

在营改增前,营业税税制下,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下的利息支出是能够实现免征营业税的。根据我国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中第一条相关规定:“为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在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时,统借方不得收取下属单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否则将这种现象视为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比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成员企业一同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如果能够出示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相关证书,可以对使用借款的企业进行利息费用的合理科学的分摊,对于使用借款的企业利息的合理分摊,可以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以往的集团企业扩大到其他成员企业。

因而,在营业税税税制下,根据上述相关文件的规定,母子公司之间统借统贷只要满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具有金融机构下发的贷款证明,借款符合统一借款的概念这三个条件,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在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2营改增后税务政策

依据相关法规,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在统借统还的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应当符合一定标准,这就是说不能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更高,免征增值税。比如,比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要高,应进行全额缴税。

2统借统还政策在涉税中存在的缺陷

政策涉税门槛设置高:

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母子公司统借统还业务支付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要求母子公司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要求是集团企业的核心企业,或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和集团企业。

(2)按照相关规定对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债券利率水平。

统借统贷业务对母子公司的组织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母子公司必须是集团公司,因为并不是所有母子公司都以集团的形式存在的,要求母公司符合集团公司成立的条件,且在工商部门变更为集团公司。这就限制了很多母子公司的统借统贷业务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需承担更高的增值税。

3营改增统借统还相关政策对母子企业税务的不利影响

增值税的抵扣原理:增值税是以销项税额减去取得发票进项税后的差额作为纳税基础(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增值税管理的重点在于抵扣链条的管理,关键在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取得。

营改增后的统借统贷业务,金融机构给母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以作为贷款利息,但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规定,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如果母公司不是集团公司,则母公司下拨给子公司的利息支出不能免征增值税,需全额缴纳增值税。即贷款利息不能抵扣进项税,同时下拨给子公司的利息也需缴纳增值税,导致母公司的税负较重。

4企业对已形成税收风险的防范和化解

随着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制结构也不断优化,“营改增”也实现了从“道道征税、全额征税”向“道道征税、道道抵扣”的巨大蜕变,完善了我国财税体制。根据增值税的税收特性及营改增后的相关税收政策,为企业节约税款,降低税负,企业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

4.1理解国家税收改制精神,把营改增政策落到实处

认真学习增值税法规,了解增值税的特性,掌握国家税改精神的精髓。充分理解增值税的纳税本质及纳税依据,纳税时间和地点的要求,从而提高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控制增值税税务风险。

4.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结构,完善增值税管理体系

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模式及现行工作实际情况,完成体系建设,明确税收工作的定位,应充分认识组织结构对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的重要性,合理筹划母子公司统借统贷业务:

(1)如子公司符合借款条件,建议由子公司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借贷,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根据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利息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如确需母公司统贷统还,建议母公司变更为集团公司,并且按照不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或者债券利率水平像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其利息免征增值税。

4.3为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企业应进行的税务风险防范

4.3.1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企业的风险意识要求不仅要充分利用现代先进的网络设备,规划建立一个科学、快速的预警系统,在规划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了实时系统的调度。预警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4.3.2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财税法规,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准确核算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3.3定期进行纳税健康检查

按时梳理企业经济业务往来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税务问题,通过会计科目之间的钩稽关系,收入、应收账款的配比关系,母子公司资金往来的明细等数据,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4.3.4维护与税务机关的良好关系

与税务机关人员相处融洽,可及时了解税务政策的变化,及在实际经济业务过程中发生的税务问题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积极了解学习新的税务政策,领会国家制定税收征管的精神,对企业处理税务问题,规避不必要的纳税风险,对于合理、合法纳税,有效降低税负,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5结语

对于企业税收筹划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选择不同类型的解决方法和防范措施,应该重视企业法律预防可能的风险,通过优化可以预先感知和理解税法中的规避风险方案。这些措施都是规避风险的一部分,如果是公司预期的,必须集中分析和进行风险评估,领先企业对于完善难预测税收筹划是有合理的税收计划,应该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效措施,以减少风险。

参考文献

[1]梁俊.税收筹划与统筹[M].北京:中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第3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一)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金融机构中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应用这种征收方法的还有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和保险业务。此种方法直接导致金融行业用于再生产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扣除,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2)金融业营业税不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税制规定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此项业务的兴起,为提高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开辟了新的路径。基于此类业务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特点,各国在政策上都积极扶持其发展,尤其是在税收政策上制定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以离岸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税收制度比较滞后,在税率和扣除项目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没有,严重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征管体系。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编号:12BJY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4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关键词:对比分析;税务会计计量属性;财务会计计量属性

一、前言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企业会计体系的关键部分,并且两者间具有非常紧密的关系,但也有区别。在企业的会计计量属性这一方面,两者间既有相同点有存在差异。会计计量属于企业会计系统的中心职能,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十分重要。尽管理论界一直缺乏对税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关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税务会计计量属性是财会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二、税务会计计量属性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共同点

税务会计是一项比较实质性的工作,并不是单独存在,其与财务会计相同,均属于会计学科的范畴。它主要是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之上,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因此,税务会计很多方面的资料都是来源于财务会计,主要对财务会计处理过程中和不符合现行会计的事项,或者是调整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要注意的事项,根据税务会计的方法来计算与调整,并调整相应的会计分录,之后再融入到财务会计的账簿或者是报告中,两者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相互促进与影响。

1.两者都是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属性

历史成本能成为企业财务会计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计量属性,主要原因是由于财务会计对象具备相应的特征:财务会计一直是企业中比较正常的经济活动,其业绩可以采用货币量化历史来进行认定。历史成本属于在之前交易过程中的公允价值,它具备的可靠性和客观能够推动其成为企业财务会计中一种重要的计量属性,并且通常情况下,都是使用到交易过程中或者是事项出现时所开展的一个初期认定。

2.两者都以重置成本作为补充计量属性

在企业的财务会计中,虽然历史成本自身具备明显优势,但在使用过程中,其在很大程度上也存在一定的局限,还要应用相关的计量属性来作补充。最重要的因素是因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相关性特点。财务会计核算中,一般是将重置成本用于盘盈企业的固定资产方面的计量。

而在税法中,应用重置成本比较关注扣除成本是否合理。在税法中有两方面应用重置成本。一方面,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开发商可去除旧房屋或者建筑物中部分评估价格,所应用的重置成本作为能扣除成本。若是按照历史成本法来计算可扣除成本,则在计算目前的房地产价格时,常常会处于变动市场环境中,这就很难准确计算要扣除多少的成本;另一方面,在计算企业的盘盈固定资产时,通过以和固定资产一样的重置成本的价值,并将其作为计税基础。

三、税务会计计量属性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不同之处

财务会计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利益,并为企业得益者提供很多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当企业的管理人员需在公司资金利益方面来进行核算时,可通过财务会计所提供的信息来做出科学、合理决策。并且税务会计是与公司的税务问题间具有重要联系,它将财务会计作为基础,对企业内部进行纳税活动时应用的资金来做准确的记录与报告。其在处理事项时,很多资料与信息都是财务会计提供,但是它的对象是公司在税务方面问题所进行的准确计量。因此,两者间计量的对象与目标存在差异。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历史成本应用中存在差异

税务会计的前提条件必须要先确定计税的基础,所以一般情况下会使用历史成本来作为相应的计量属性,由于历史成本完全符合确定计税基础的可靠性、准确性及可稽查性要求,将这些特性作为计税基础的基本原则。因此,历史成本在企业的税务会计中所占的位置不容忽视,通常情况下,都应选择相应的税务会计计量属性。而在企业的财务会计中,尽管历史成本的重视度较高,但并不像税务会计中出现的一家独大情况,在当前很多新兴的金融衍生业务过程中,公允价值也是十分关键的计量属性,必须要按照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来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所以,在企业的财务会计计量过程中,会更加重视决策方面的相关性。例如,公允价值属于同金融衍生工具中比较相关的计量属性,充分表明历史成本在企业的财务会计中所占的地位低于税务会计,并不是计量过程中的唯一选择。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公允价值方面存在的差异

(1)公允价值在两者中适用的范围不同

在企业的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属于金融工具中相关性非常大的计量属性,对一些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条件的工作,可以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来进行相关的计量。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该类资产计税的基础一直应用历史成本。企业只有对历史成本与目前的市场价格都很难确定的情况下,税务会计在没有办法的情形下才能应用公允价值来进行相应的计量,它知识作为补充计量属性而进行使用,仅仅限制于资产,并不包含企业负债。

(2)公允价值所使用的目不同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企业内部的财务会计因金融业务持续创新与资产负债表外的业务也逐渐衍生,大部分新兴金融工具的业务持续出现,这些业务一般是属于财务会计履行中存在的合约,特别是新型的衍生金融工具,企业通常情况下并不不需要支付初始净投资或者是初始净投资非常少,与新兴金融工具相关的资产、负债间的转移一般也要在合约到期之后或履行的时候才能实现,对于该类型金融业务在进行相应的核算时,就需要多次的应用公允价值。

(3)公允价值所使用的态度不同

税务会计在采用公允价值时,必须要严格的遵照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税基计算的可查核性与准确性。而受历史成本的可验性、真实性及客观性等条件的影响,税务会计在使用过程中必须要满足各项经济活动过程中必须要真实发生这一基本条件。并且对真实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来说,还需有相关的交易记录,才可以保障税务会计的公允价值得到正常应用。若由于业务的类型受到特殊性影响,对业务缺少相应的记录。

例如,非货币性资产在交换、债务重组及视同销售等相关业务。为避免发生税收流失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税务会计应应用其他种类的计量属性。因此,税务会计在公允价值方米一直处于被动与消极的状态。与税务会计不同的是,财务会计在引入相应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时,一直处于主动、积极状态。而对于没能获得历史成本的情况,使用公允价值可较为简便的实施金融资产的计量,进而较好的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对比分析财务会计计量属性与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即是维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的需求,同时也是企业的会计理论和实际发展的趋势。因此,部分企业的会计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分析与研究两者在企业发展中的关系,进而为企业的会计发展做出相应的努力。本文通过对比分析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间的关系与计量属性,能够帮助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较大的区分两者间的关系。而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间的矛盾也渐渐凸显出来。企业为了准确的体现出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目标,减少纳税双方应该遵循的税法成本,以便降低企业财务核算的成本,因此,企业的管理人员应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合理、有效地协调两者间的关系,从而更好的把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结合起来。

参考文献:

[1]李倩.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公允价值的比较及其相互借鉴[J].现代经济信息,2014,15(17):147.

[2]邓志勇,朱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系统性评价研究[J].财务与金融,2013,25(5):200.

[3]曹伟.资本保全概念、会计计量属性与收入确认标准[J].会计之友,2015,20(19):236.

[4]陈作华.后危机背景下会计计量属性选择研究[J].财会通讯,2013,30(3):205.

第5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不征税收入所孳生的利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税收入。

2、如何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合理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障性缴款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4、职工福利费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

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6、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7、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的标准是多少?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列?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销售收入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其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应做视同销售。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将外购礼品用于业务招待,在纳税申报时,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多少?哪些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政策:(1)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能否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收收入?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税法允许资产的折旧、摊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对企业相关资产价值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既然企业用不征税收入购置的资产实质上价值已经获得了补偿,因此即使该类资产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其对应的折旧、摊销也不得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10、企业间支付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12、企业哪些资产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哪些需要审批扣除?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13、无形资产如何摊销?

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14、哪些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1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达到的标准和指标。各级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指标,必须进行重点复核,凡达不到条件的,一律取消其2009年度税收优惠政策。

16、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如何加计扣除职工工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3)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③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4)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17、金融、证券、期货、保险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执行以下政策:

①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②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④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2)证券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证券公司依法缴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允许税前扣除。

(3)期货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期货公司依法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依法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允许税前扣除。

(4)保险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按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18、旅游、广告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公式,旅游、广告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

1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益性捐赠支出如何申报税前扣除?

答: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申报扣除时应注意:一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转赠,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捐赠支出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用途。三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超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出的利润总额的12%。

20、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1、房地产开发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哪两个问题?

(1)凡2008年核定征收企业,在查实收入后,一律按定率征收方式征收,还没有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一律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第6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合法性,即金融企业所制定的筹划方案不能背离税法精神,一定要在现行税法的许可范围内,且税务机关会认可;成本收益性,即在整个税收筹划过程中要对成本效益进行分析;整体性,即与企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相符;长远性,即企业所制定的方案需与组织长远利益相符,同时还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是否出现变化,以便及时调整。

二、金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一)企业缴税具有不可避免性

企业在营运过程中会支出成本,目的在于收获利润。大部分企业会采取措施以减少成本,以追求利润的增加。税收也算是企业支出成本之一,但是属于纯成本,且具有强制性。若金融企业不予支付,则属于偷税,需受到相应处罚。若企业可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减少这种纯成本,例如一个单位,那企业便会收获一个单位的净利润增加,并非营业收入获得一单位增加。

(二)税收筹划可增强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与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其开展财务与经营管理主要包含三大要素:资金、成本以及利润。企业开展经营管理就是探讨如何促使资金使用率最大化,并对成本进行摊销,以实现经营目标。而税收筹划即促使上述三大要素产生最优效果,故而金融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时与财务息息相关。若在处理会计的过程中其方法不同于税法要求或者可自主选择财务政策与方法,金融企业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活动调整纳税,使财务报告的编制更具科学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三)可促使纳税主体的纳税意识获得提升

纳税主体要开展税收筹划必须十分熟悉国家税法,因此,金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可促使纳税主体在对合法利益进行谋取的过程中,去主动自觉地研究税收法规,从而提升自身纳税意识。

(四)对企业结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税法中含有税率与税基,两者差别较大,纳税人可基于税法相关鼓励或优惠政策,开展筹资、投资或者企业重组以及调整产品结构等活动。从主观上而言企业自身税负有所减轻,但是从客观角度而言,企业是通过税收经济杠杆逐渐迈进对产业结构、生产力进行优化配置的道路。

(五)税收筹划是条生死线

我国税收体制主体为流转税,这意味着企业缴税主要是依据其征税额,并不将企业盈利与否纳入考虑范围。这样一来对于某些资金难以周转或者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而言,税收筹划是一条生死线,可决定其存亡。

三、金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措施

(一)具体操作

主要包括筹资、用资以及经营这三个环节的具体操作,具体如下:

1.筹资环节

金融企业的经营对象较特殊,主要为货币,而企业运营主要是基于筹资,故而筹资具有重要地位。筹资方式的不同会对金融企业后期所获取的纯利润或者需缴纳的税额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定要考虑其是否能够降低税赋。例如若金融企业开展债权融资,其成本可在纳税前便予以扣除,此时可对股权、债权这两种融资方式的比例进行调整,使其最优化。特别是金融企业若已经上市或者准备上市,则更需要采用类型不一的筹资结构模型开展综合分析,以确保所选筹资方案的最优化。

2.用资环节

金融企业若要拓展经营领域,则要做好投资业务,例如贷款、证券、中间业务、外汇以及期货等。在开展具体投资时要基于国家所颁布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品种以及投资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进行合理选择,因为类型不一的金融产品在处理其利息税赋时方式也不一样。在某些情况下可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直接使用,而后投资环保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便可降低税赋。

3.经营环节

金融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都在实现利益,故而其全过程中都与税收有所关联。故而在经营环节开展税收筹划也具有较大作用。可在经营过程中选择交易方式,以对收入与支出会在何时发生进行明确,避免成本与利润会在某一个纳税时间段集中。同时,还可充分利用关联方交易形式,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税法,可对此差异进行利用,在内部进行价格转移,将赋税较高企业的利润转移到赋税较低的企业中,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但是一定要保证转移的合理性。此外,还可对成本费用的提取、计算、分配以及财务成果计算等方式进行合理选择,达到养活税负的目的。还有对外进行合法捐赠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合法折旧等方式。

(二)整体操作

1.需对税收筹划进行正确认识

开展税收筹划是为了实现金融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对税收筹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进行判断时并非考虑其缴纳税款额是否降低,而应该考虑价值能否实现最大化。税收筹划不同于逃税,只有制定合法的筹划形式与内容,将税收意图明确反映,才会受到税收法律的保护。因此,在开展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需对税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致了解,避免由于粗心或者疏忽导致税收筹划本质转变为逃税。

2.有效控制税收筹划风险

金融企业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需将各种风险因素考虑进来,例如税制改革、税收政策出现变动或者税种有所调整等。还有一些政治或者经济因素,都会成为风险。结合风险因素对筹划可能产生的收益进行预估从而选取最合理的方案是金融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关键点。因此,企业在制订方案时眼光一定要长远,同时预测与估计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补救方案,避免风险出现时措手不及。

3.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金融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在合理进行税务管理的前提下。企业需将税务管理各项基础工作落到实处,采取授权审批与岗位责任制,这样可防止在税收筹划过程中产生违法行为,降低企业损失。可通过外聘税务管理专家的方式,提供定期咨询服务,在其科学指导下提升税务管理水平,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合法性。

四、结束语

第7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一、要与金融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涉及协税护税条款方面,对金融部门的职责和义务作了较多的规定,约有20余处。这些规定涉及到金融部门在为纳税企业等纳税人开立账户、代扣代缴税款、查询涉税信息、划款纳税、扣款缴税等诸多方面,并具体而明确要求金融部门必须依法协助、支持、配合税务部门执行公务。同时对金融部门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金融部门因其有特殊的职能,常承担代收代扣款的业务(或义务),成为扣缴义务人,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扣税收的义务。”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对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税务机关要求冻结的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税务机关要求,从纳税人存款中依法扣款。关于税务机关检查涉及纳税人存款帐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可按法定程序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或储蓄存款。关于金融部门未依法履行有关法定的协税护税义务,特别在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冻结纳税人存款、扣缴税款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随着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税收征管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税务部门请金融部门或金融部门主动找税务部门,开展和拓展有关涉税业务不断在增多。如:纳税人通过银行自行申报纳税等,银行代扣税款业务也不断出现。综上来看,银行等其他金融部门涉税义务不少,与税务部门合作的业务较多,税务机关应主动与之建立相关协税护税信息网络,以加强对纳税人在金融部门的信息控管,防止税款流失。一是要建立与金融部门工作联系制度,落实具体联络机构和具体人员,定期加强工作上的联系、涉税业务上的沟通,保证涉税信息的畅通。二是要建立定期向金融部门宣传制度,绝大多数金融部门,特别是人民银行除外的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也是纳税主体,税务机关有义务定期向他们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对法律法规涉及他们的具体协税护税条款要讲明讲深讲透,增强他们的税收法制观念,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涉税义务。三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投入,建立有关涉税信息共享渠道,加快涉税传递速度。四是要建立工作相互通报、检查制度。金融部门要主动向税务机关通报涉税信息,便于税务机关掌握情况,税务部门也要经常向金融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同时可组织、委派人员到金融部门检查、过问有关纳税人纳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最终达到两部门在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促进。

二、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工商部门在协税护税方面也作了一定的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这些规定,为税务机关从源头上控制和掌握税源情况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保障。根据往年的各地实际情况来看,工商登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或多或少出现一些税收上的漏征漏管记录。因此,税务机关要十分注重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涉税信息网络工作。一方面,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工商税务登记通报具体办法,积极加强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并要结合自身实际,联合制定相应的工商、税务登记通报制度,做到信息共享,最大限度使纳税人在工商部门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与在税务部门相应的各类登记相吻合,达到基本一致。另一方面,要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税务部门要充分运用法律的依据,通过设定本系统的专门机构和落实专门人员,督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义务,避免工作上的虚多实少、配合不力的现象。同时,通过实现联网形式,加大对工作薄弱环节的整治,特别要注重相互通报纳税人在市场、经营中的动态情况,达到相互控管、相互监督。

三、要与司法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涉税领域出现了一些不顾国家利益,而进行逃税、骗税、偷税、抗税等不同程度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这就需要从司法上建立协税护税保障体系,以维护国家税收法律的尊严。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有具体的规定。如:《刑法》在第二编第三章中专门设立了“危害税收征管罪”,涉及的条款从第二百零一条到二百一十二条。具体包括对偷税、抗税、骗税、涉及发票犯罪均作了明确的惩处规定,其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可处死刑,并没收财产。《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六十三条至六十六条、七十一条、七十七条至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八十八条等对涉税触及犯罪或需司法部门办理的涉税诉讼,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办理。如: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偷税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充分说明,国家对协税护税工作,越来越重视,把从建立司法协税护税保障体制提高到了重要地位。因而,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同司法部门,包括同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建立健全司法协税护税体系,共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首先,要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税务机关应依法移交的涉税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查处,不能以“罚”代“刑”。其次,要稳定、健全相关办理涉税案件机构,落实对口部门。比如:各级税务机关成立的稽查机构要定期加强与当地公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涉税案件的查处情况,同时,要提请司法机关在日常办理经济等案件时,对发现的一般性涉税违法线索予以提供、反馈,便于税务机关顺藤摸瓜,及时查处。再次,要拓展网上联合查“税”信息。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建立有关涉税案件查处信息网络,遇有涉税“案源”相互快速传递,加强研究,迅速布控,联合查处,快速结案。

四、要与财政、审计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税收征管法》同样规定了有关财政部门在协税护税的义务。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纳税人的账务处理、税款入库级次、帐簿保管、查补税款等。如《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二十条规定,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要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三条规定: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财政)。《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对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的决定,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发现被审计、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审计、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审计、检查单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回复审计机关、财政机关。这就说明,各级税务机关有必要加强与财政、审计部门的配合,建立有关信息网络。一方面,税务机关要与相应的财政部门做好在税收收入与预算级次方面的联系工作,加强相关业务的协作;另一方面,要做好与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涉税事宜、处理查补税款、滞纳金等事宜方面的有关回复、传递工作。

五、要与海关、外贸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飞快发展,外向型经济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在外向型经济发展过程中,涉及到较多的出口、外贸业务,需要办理相关办理出口退税事宜。《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很显然,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查处出口骗税案件中,需要与海关、外贸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有必要建立稳定的护税网络。具体要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与海关、外贸部门通报、核对纳税人报关单、出口单证、纳税凭证等相关资料,便于相互了解、掌握纳税人相关动态信息,保证办理出口退税的真实性;二是要建立相互对口协查机构,落实有关人员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便于及时查处出口骗税案件;三是要建立有关政策查询系统,特别是税务机关要做到主动些、积极些,便于海关、外贸部门及时掌握、执行有关政策,确保在办理出口退税方面的合法性。

六、要与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相关资料。《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按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的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以上说明,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查询和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或环节上会需要交通、邮政、电信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税务机关对此必须要充分认识到与之建立协税护税信息网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一方面,税务机关要主动向这三部门宣传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进一步提高他们税收法制意识,增强参与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加强联系,掌握涉税信息。具体要加强与交通部门,包括与从事客运、货运方面的汽车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港口管理、邮政部门、电信等部门的联系,建立有关信息传输、查询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相关涉税信息,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如:通过核对邮政部门签发的纳税人申报日期,看纳税人是否真正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同时可通过交通部门的配合、支持,可以查封偷税、骗税、逃税纳税人的货物等,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第8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两面针补税事件”牵动着方方面面的神经,引起了相关行业的广泛关注,该不该缴税引发争议,征纳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限售股转让到底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股权转让,营业税上一直存在争议。就应如何确定购入成本这一问题上两面针公司与税务机关存在分歧,至今双方仍未达成共识。笔者一直跟踪关注着“两面针补税事件”,认为该项政策变化在实践中执行并不得力,既有税收政策的原因,也有征纳双方意识的差异。笔者认为,如果税收政策对一项经济行为既可征收,也可不征税,说明税收法律政策上存在瑕疵。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对股权转让行为予以规范,并对现行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进行整合统一,使税收政策更加明确、完善、公平,更具操作性。

质疑一:定性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准确

原始股减持到底是按照转让股权,还是其他金融商品买卖,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并无明确的税收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给出的征税依据是《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具体规定是;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笔者认为如果仅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是无法直接得出限售股转让应该征收营业税的结论。

质疑二:征收营业税法律依据是否充分

限售期后转让原始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存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缴纳营业税。有价证券包括证券及期货,属于金融商品买卖,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属于应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正是根据这一规定认定两面针应当缴纳营业税。

税务部门认定的征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外,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两面针董事会公告中称:公司持有并转让的中信证券股票是公司1999年以发起人身份投资中信证券取得原始法人股,2004年经过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后成为的全流通股。

笔者认为,股权由法定载体表现,对有限公司来说其载体就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其载体就是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现有税收政策法律没有明确解释,股权投资进入二级市场就自然改变属性转化为有价证券,政策上不够清晰。质疑三:应交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

限售股转让营业税在计算办法方面存在缺陷。201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到柳州市抽查部分企业纳税情况,两面针属抽查企业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检查组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国务院2008年11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两面针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5354176.45元,附加税费2017043.91元,合计17371220.36元。

而2013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要求两面针补充申报缴纳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合计却变成了12974073.06元。两者相差近440万元,说明对限售股转让征收营业税的计算过程中,双方认定时存在不可忽视的争议。

质疑四:为何税收政策长期残缺且严重滞后

依法征税,首先税收政策要明确。税收政策不明,何谈依法征税。目前,国家营业税税收政策对于转让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不是很明确,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及如何缴纳当下在法律规范上也并不清晰。股权转让税政残缺混乱,存在操作层面的不确定性。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具体的操作政策,这就造成了执行层面存在不一致。

例如,北京地税局对于企业出售限售股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明显持相当慎重的态度。2010年,北京地税局对于纳税人转让解禁后的“大小非股票”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已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但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未答复。

目前,虽然相关部门正在完善税收政策,但关于买卖金融产品的营业税政策仍不健全。按照原来对于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的政策精神及《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两个文件的规定,买卖金融产品的正负差在一定时期内是可以相抵的,但是这两个文件适用的主体均是当时的纳税主体——金融机构,但现在这个征税政策已在除个人以外的所有纳税人中开始执行了,非金融机构能否适用正负差相抵差额征税的政策在政策法规的层面还是不明确,相关部门没有做出规定。

从相关资料看,对于非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具体的操作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称在研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印发的通知》(货便函[2010]24号)中曾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问题。但是时至今日也没有出台具体的征管操作办法。

在税证不明确的情况下,让纳税人买单,承担纳税责任的做法是草率的,不妥当的,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质疑五:各地税收实践不统一

目前,仅是有部分地区税务机关通过不同形式明确了限售股转让营业税问题,例如深圳,福建省、南京市等地要求征收,也有部分地区如北京市、宁波市不征收。

(一)股票转让收入不征税的地区及文件依据

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2011年3月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的《政策解读》(2011年第2期总第2期)中,该局税政管理一科指出,对于股票市场大小非解禁后,对外转让收入是否应税问题,涉及全国统一执行口径,在总局正式明确相关政策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宁波市东江区2010年6月的《近期税收政策解答》中指出,对大小非解禁出售后在总局明确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股票转让收入征税的地区及文件依据

深圳市2009年6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官方网站上,刊登《福田区局制定“大小非”解禁减持持税收工作指南》,一是全面认识“大小非”解禁减持涉税金额巨大,对税收任务的完成有着重要影响。二是列明股权转让相关税收法律文件,包括新旧营业税条例关于股权转让规定的区别,及如何计算税款。

《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二、关于转让股票营业税问题:(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质疑六:国家税务总局为何未回复纳税人申述意见

对两面针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公开表态,而是由督察内审司的名义,确认征收营业税,以文件形式出具部门工作函。

两面针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对公司2009-2011年期间出售中信证券股权收益相关的营业税暂不予征收,然而至2012年12月31H两面针未收到税务机关就此事项如何计税的回复文件。国家税务总局的反馈态度值得回味。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赋予了纳税人陈述与申辩的权力。陈述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享有申诉和解释说明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在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并复核后,或纳税人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后,税务机关才可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签收。——不知这些程序是否走过?

纳税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申述意见未得到回复,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也是纳税人的应当享受的权利之一。

质疑七:两面针审计样本的选择是否具有代表性

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突出管理重点,切实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所得和高收入者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施严格管理,重点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管,这是毫无疑问的,更是必须的。

第9篇:金融企业税务管理范文

摘 要 改革开放以后,企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此同时,税收增加,财政收入增加,为我国人民生活的富足做出了突出贡献。由于企业上缴的税款是我国税收的最主要来源,所以国家要加大力度进行税务稽查,保障税收收入,造福人民;作为企业,也要采用合理的措施来降低税务风险,兼顾各方利益,使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

关键词 税务稽查风险 规避 策略

一、前言

伴随税收活动的不断展开,税务稽查也随之产生。税务稽查是使国家税收得以保障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该环节对税收的实现影响较大,离开该环节税收就会难以保障。税务稽查工作的展开有利于防止违法行为出现,规避漏税以及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必须将税收秩序加以整顿和规范,以保障我国公民的应纳税收入。

然而,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治税环境也日益变得复杂化,出现了诸多困难。例如,各个层面的人员对进行执法的主体进行监督,我国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断地增强,因此,税务稽查的执行产生了阻碍,加大了执法风险。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的人士对税务稽查存在的风险和税收风险方面的管理所进行的研究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在国内,对如何防范税收执法中存在风险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够深入透彻,与实践要求的相比较为滞后。实践方面,虽然在税收的征管体系中,税务稽查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但就现阶段而言,我国的税务稽查从总体上来讲还存在着质量不高、效率较低等现象,若想依照法律治理税务和公平公正的进行执法仍存在着诸多的不定因素。

二、税务稽查的重要性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在这次大规模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我国的经济运行受到了较为明显的影响,我国政府较为及时的采用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将积极的税收政策灵活的运用其中,从而使经济保持平稳较快的增长。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执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环节,同时也是税务机关积极履行其职能的重要表现。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企业要对税务稽查进行正确的认识,不但要积极的予以协助和配合,还要能够同税务稽查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使对税务的理解与支持等情感充分的表现出来,这一点对于规避税务风险也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企业不能够正确看待税务稽查,便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阻碍,引起连锁性的税务检查,从而增加额外的税务负担。规避税务风险是一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现象或者说是纳税人的一种行为,就是指相应的纳税人或者企业的机构能够在已经定好的税制框架里面,纳税人对其战略、投资、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规划,对与其相关的理财以及涉税事项等进行巧妙的安排,以此来使纳税人的价值最大化在财税管理活动中得以实现。规避该环节风险存在的内容主要有:运用有效的方式完成对节税的筹划工作,依靠合理的方式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规避,灵活的运用经济手段,尤其是运用价格手段来对税务负担进行合理的转嫁。对税务负担进行合理的转嫁,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考虑交易的形式、征税的具体范围以及采用的计算依据等方面的影响。

三、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规避的原则

目前,诸多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缺乏规避纳税活动中风险的能力,使得企业利润增长的速度不断下降。因此,企业要想实现快速稳健的发展就必须拥有高素质的税务管理人才。在配合税务稽查工作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遵循其相应的原则,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1.遵守法律的原则。

税务是企业财务管理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规避税务风险一定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不能逾越,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通常情况下,若是违反了法律都会付出极大的代价。所以企业在进行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对其相关的法律严格的遵守,绝对不可以违反法律,不然会造成负面影响。

2.重视成本效益的原则。

对企业而言,获得利润是企业生产和经营最主要的目的。加大在税务稽查风险规避方面的投入,应使企业支出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所以说,企业在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过程当中一定要对其产生的成本进行充分的考虑,不仅要计算显性成本,也要重视其中存在的隐性成本。

3.进行综合性筹划的原则。

企业在规避税务稽查风险这个过程中不单是要对某一个税种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避,而是需要站在一个整体的高度上来看待整个赋税所产生的情况,其主要目的是降低纳税的整体水平,只有做到这样才会在真正的意义上使税收风险规避得以实现。如果只是一味的专注于某个税种在数量上呈现的降低,通常都会导致其它的税种在数量上的不断上升,从企业整体上而言毫无价值。

四、目前我国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规避存在的问题

1.税务稽查风险规避概念模糊。

由于我国现有的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还不是很完善,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着漏洞甚至是空白,这样就会给偷税漏税者留了缝隙。从原则上而言,规避赋税并没有触犯国家与其相关的法律,但是就本质上而言,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国家立法的初衷。由于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和税法的初衷并不相悖,使企业以及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所保障的同时,国家的税收收入并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是利于国家增加税收的。

2.管理层对税务稽查风险意识不高。

在我国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进行之后,通过其逐渐地推进,税收的征管环境也随之变得愈来愈严格,大部分的企业都还全然不知。因为税务稽查风险而导致破败的企业重复的提醒着人们:管理层一定要了解到税务稽查风险日益剧增,如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就会在税务检查中功亏一篑。

3.缺乏内部监督机制。

企业税务稽查风险的大小与其负责人密切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心强弱以及其自身的工作能力都是主要的决定因素。所以,企业要在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的税务复核制度,从而使税务稽查风险降低。除此之外,大多数的企业税务稽查风险都是由财务处的工作人员进行控制。企业中的管理人员缺乏必备的税务管理能力,也是导致企业税务稽查风险防范能力不强的重要原因。

五、完善税务稽查风险规避制度的对策

1.选择防范税务稽查风险的重要税种

企业的税收所要承担的责任同企业的组织、决策与经营范围是紧密相联的。企业的组织机构越庞大,企业的决策就会越复杂,经营范围越广,所涉及的税种也就越繁多。每个税种所具有的性质各异,税务稽查风险规避的途径和效果也不尽相同。所以,通常选择具有较大影响的税种是规避税务稽查风险的关键所在。

2.巧妙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在企业经营战略的调整过程当中,要充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地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给企业赢得更好的经营效益。要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既要与国家产业发展的方向相符合,同时也要与企业整体经营战略的调整相符合。在当今社会,企业一定要顺应经济发展潮流,抓住发展机遇,灵活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3. 建立税企沟通机制

企业应该建立一条能够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的绿色管道,并可以保持其畅通无阻。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掌握最新的税收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规避税务稽查风险。尤其是在企业有重大经济事项出现时,都应该积极主动的向税务机构咨询与其相关联的税收法规,认真的听取税务机关所提供的建议,以此使企业依法纳税有所保证,从而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更好的规避税务风险。

4. 拥有规避税务风险的组织和人才

企业决策者的重视,财税组织的健全,人才的高素质,才能保障企业既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又充分维护企业的税收权利和义务,规避税务风险。

六、结束语

目前,我国企业都已经逐渐的建立了较为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当中也日益步入正轨。但是,对于我国现代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要予以高度的重视,这个不足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约着企业更进一步的发展。因此,要求企业在经营运行的过程中重视税务的管理工作,通过恰当的措施对企业税务稽查风险进行合理有效的规避,提升企业规避风险的应对能力,推动企业更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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