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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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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1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策划的特点

1.1 税收策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

在以前的财务管理活动中,主要看重研究所得税怎样影响现金流量。例如纳税人进行项目投资时,投资利润要在税后的条件下衡量,在项目分析和开始时,考虑相联系的税收减免,这将降低研究和开发项目上的税收开支,而这些增量现金流量可能会使原本亏损的项目变得收益大增。但在现实生活中,企业的每一项经济活动会包含许多税种,所得税只是其中之一。税收策划的主要内容是与纳税有关的活动,与企业的财务决策、财务预测、财务分析和财务运算等步骤关系重大,它会研究与企业有关的征税活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只有这样,企业才会认真地考虑税收策划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如果想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适当地策划,就要建立在企业自身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基础上,这样才有经济利益可图。

1.2 税收策划是在提前策划的

税收是分种类的、纳税对象也根据纳税性质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种类、税目和税率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数额的限定,但是在纳税过程中可以缩减纳税。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投资者都必须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下进行经济活动,由于税收的政策不同,纳税人在不同时间、不同纳税对象上会有纳税数额的不同。企业不仅进行投资、筹资,也进行经营、核算等活动,在不同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人和纳税对象是不同的,税收数目也随之不同,这样当企业进行投资和管理时,纳税人就可以以这些为依据,进行合理合法纳税。而且税收策划是在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下,无论是税收额还是税率都要在相关规定的范围之内,而且企业的纳税义务确定之时就是企业相关经济活动开始之时。纳税是有一定的延后性的,以此来说,税收策划在提供企业经济决策时,是先要进行经济预测,再对所实施方案进行仔细研究,再付诸实施到经济活动中的。

1.3 税收策划是一种合法行为

企业要进行经济活动,必须合法进行税收策划,在此之上,可以适当缩减纳税,但它区别于避税。如果从结果看,这两者都是合法的,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收益,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它们在现实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经济活动中实际进行策划时,采取的方法和研究的重点的所在都有差别;避税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行业特点经过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征收方式中的一些不完美的规定,故意利用此方面的经营活动机会以便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因此侧重采取专门的经济活动措施;实际生产经营中税收策划在策划企业的生产活动和财务活动时,注重的是研究企业的内在特征,必须在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下进行。避税是不可取的,只能给企业带来短期收益,随着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实施起来将会越来越艰难;但是税收策划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长期策划,具有长远发展的意义。所以,税收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是一种有益的理财行为。

2 税收策划在财务管理中的运用

在税收策划中,财务管理政策的选择的税收约束主要有:通过财务管理政策的选择,要实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果效;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发展的财务管理政策是缩减纳税,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通过对财务管理相关政策的筛选,最大限度地把握关于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几个特殊的财务管理政策的选择来探讨企业如何策划纳税,以期取得税后收益最大化。

2.1 怎样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计算实际成本时有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个别计价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可供选择,前提是企业应根据实际发出的数量考量发出存货,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都有相关规定。税法规定在进行成本计价的核算时,发出的存货必须按企业经济活动实际已经发生的成本考量。企业的收益亏损情况、财务情况及税收情况之所以不同,是因为所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

2.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在不是减免税期间,应首先考虑加速折旧法,提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使所得税款延后缴纳,从而收获延缓纳税的收益,这就等于合法从国家收获了一笔无息贷款;在减免税期间,通过采用直线折旧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与加速折旧法相对来说,可以延迟折旧的提取,增加减免税的所得,享受最大限度的优惠。但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将用加速折旧获得的时间价值与非加速折旧取得的减免税利润进行比较后,再对折旧方法进行筛选,以保证税后收益最大化。

2.3 坏账准备和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的选择

对坏账的核算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两类,而备抵法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更符合财务管理原则的要求,与实际发生后在税前扣除相比较,计提准备金的方法,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收益。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坏账准备中的提取方式,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中,采用余额百分比法和销货百分比法这两种方法计提坏账准备者较多,这两者都能用于计提坏账准备,以实现增大利润减小费用,实现缩减纳税的目的。如果准备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就应该考虑是否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而这种方法的采用会让坏账准备推迟确定。这样使利润得以提前确定,很好地利用了税收优惠政策。

2.4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

实际利率法和直线法是两种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摊销方法。如果想让每期溢折价的摊销额都差不多,则宜采用直线法;如果想要每期期初账面价值乘以实际利率和债券投资的每期应计利息收入相等,则宜采用实际利率法。最终核算的应计利息会发生变动,是因为债券投资溢折价的分摊会引起债券账面价值的变动。每年的利息费用摊销额不同是因为在摊销方法的选择上有差别,当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时,就应该折价买进债券,使前几年的投资收益比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投资收益少得多,从而实现递延纳税的目标;当企业选择直线法进行摊销时,就应该溢价买进债券,这样才能使更多的经济利润流入企业。

3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税收策划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的扩大使我国的企业在严峻的现实面前日益发展壮大。在企业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如果想增加企业经济利润的流入,首先采用的会是减税的办法。而这种手段必须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开始,因此,税收策划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和重视。从税收策划的基本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税收策划活动的主要目标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最高目标。就税收策划自身来看,虽然它属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内容,但是不仅是一种财务管理行为,而是与企业的经济活动相辅相成,和企业的高级理财活动的性质相同,包括了企业财务管理的各个方面。而且,由于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都要与企业的税收直接发生关系,因而,税收策划也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主要内容,对于企业本身来说,做好税收策划工作有着很重要而且实际的意义。税收策划与财务管理活动之间有着割舍不断的关系,而且对财务管理的影响重大,它的主要内容有:

3.1 税收策划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益处

税收策划对企业财务管理活动非常重要,同时也对企业经营管理成果影响很大。企业财务活动离不开税收,只要涉及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都与税收有关系,是财务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活动时,需要对企业的资金用途进行合理统筹安排,同时又必须把合法纳税的因素考虑到范围内,对筹资的方法、途径等进行规范化策划,这也是最合理最经济的统筹方法。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税后利益最大化才是企业最先要考虑的问题,所以企业的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由纳税的部分决定的,也要考虑到税制对投资的影响。在进行生产经营时,企业决策是针对如生产规模、购销和成本费用等活动展开的,这些内容都会与纳税的问题相联系。同时,在企业的利润分配中,纳税也直接影响分配方式的选择、利润的处理方式和亏损弥补时间的安排等,所以,税收政策需要通过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和会计核算的方式来进行,这不仅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熟练地掌握财务管理的基本知识,同时也要明确我国的财务制度和相关税务法律法规,从而能够更有力地进行税收策划工作,这也是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必经之路。因此,企业财务人员的基本业务能力是必须要过关的,也是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保障。

3.2 税收策划能规范财务管理工作

企业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策划的作用,通常都会对财务的管理工作进行严格地要求,一方面要建立起适合的财务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要对财务管理方法和工作流程、细节等进行严格地规范,这样也间接地达到了合理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目的。

3.3 税收策划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企业的税收策划既缩减了企业的纳税金额,又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企业收支相对平衡的条件下,缩减了企业资金的流出量,就能够更好地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能力,从而加强了企业的资金使用量。

3.4 税收策划能使企业正确决定投资决策

要想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那么企业要在经营中正确进行投资决策必不可少。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税收对企业的影响重大,所以得慎重考虑,通过对税收的策划,能够让企业在理想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投资决策。

3.5 税收策划能使经济利益最大化

税收策划的作用是延迟纳税的期限和提高企业纳税资金的使用时间,通过这样的手段,企业能够获得一笔资金来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这样就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要使税收策划顺利展开,就必须先做好财务策划。要想实现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成本认定和收益预测,就要做好财务管理策划。

4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要使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及筹资策划顺利地进行,企业就要时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并精心策划。经济活动时常是多样的复杂的,企业应纵观内外的环境情况,策划属于自己企业文化和背景的方案。

4.1 企业进行税收策划,要以经济原则为中心

企业进行税收策划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合法减少纳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但是在进行税收策划的实际过程中,必然会发生各种策划成本和费用,因此企业必须对预期获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进行比较,只有税收策划所带来的预期获得的收入大于其成本时,税收策划才有可行性,否则需放弃此策划方案。

4.2 企业进行税收策划,务必守法

税收策划是利用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减少纳税,从而实现经济收益最大化,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与偷税、漏税、避税有明显的本质区别。所以企业每当进行税收策划时,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之下,让税收策划是合法的。

第2篇: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行政事业审计一直把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处置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处置收入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内容,把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列为审计目标。通过审计发现,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活动中存在着需要纠正、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存在的问题(一)国有资产核算不清晰,帐表不符、账实不符。

财务部门未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与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明细表不一致,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又与实际不符。审计曾发现某单位账表反映办公用房面积与实际相差1万多平方米。有的单位账内只核算办公楼主楼部分,其附属设施及其他地方的诸多宿舍、门面房资产流于账外,有的在资产管理部门也未做记录。

(二)资产管理不到位。

1、房产产权不明确,下属单位无偿占用资产。

有的单位在没有履行相应合法手续情况下无偿拨给所属单位长期使用。

2、收回国有资产不及时。

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结束,没有按规定及时收回国有资产。

3、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小到旧的车辆,大到出让土地与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发建设新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楼,获得收益不上缴财政,除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外,还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及福利费用。

4、国有单位与个体经营性质界限不清晰,存在个体侵占国有资产现象。

有些单位经工商部门注册出资成立经济实体,而后为减少税收成本更改为个体经营,个体公司有关人员费用由单位列支,但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未按所得比例上缴管理费用;国有单位也不在单位账面反映个体单位应分担的成本费用。

(三)私设“小金库”现象仍有发生。

1、将收取的房屋出租收入账外核算,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费用。

2、将收取的“以物冲抵费用”的实物资产账外核算,管理不规范。

某单位收取外单位冲抵费用的实物资产折价200多万元,未开具收入票据、也未取得供货方合规票据,自身逃避财政、税务的监督,也为对方单位偷漏税款提供便利。

(四)坐支非税收入现象较普遍。

将取得的固定资产出售、出租收入不上缴财政,也不记入“事业收入”正确核算,而是计入了往来款项,从中直接列支职工福利费用及弥补办公费不足部分。

(五)内部管理不严谨,票据管理不完善,相关业务资料提供不齐全,收入完整与否难以认定。

国有资产出售、出租协议、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益合同提供不齐全;用外购三联单收据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且票据购置、领用手续不健全。

二、问题存在原因分析(一)单位管理者意识不强,相关职能部门法制观念淡薄。

多数行政事业单位资金来源较单一,主要依靠财政拨入经费。资金支出活动也较简单,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资金活动较少发生,相关职能部门熟悉掌握的法规知识较少。但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深化,不少单位正逐步走向“自给自足”的财政体制,事业单位正不断强化本身事业性管理职能,积极组织收入,拓展经营范围,推动单位事业的发展。在经济活动开展的同时,面临的一些新事物新问题由于所掌握的法律法规知识不够,难以对其所进行的经济活动性质给予一个准确定性判断,又为了力求办事的简捷与快速,尤其是在国有产处置时认为是本单位的资产,处置与否只需请示主管部门即可。例如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上,有的单位甚至认为所获得的利益是房屋开发公司给予的补偿,进而用于本单位及职工,还应属专款专用。

(二)追求本单位“小团体”利益最大化。

根据我市政府非税收入综合预算的规定,财政部门编制综合预算支出时,控制在下述政府非税收入比例内:全额拨款单位30%、定补20%、自收自支10%.全额拨款的单位认为取得收入时已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调控比例过高;而调控比例较低的部门又认为收入上缴财政后使用不方便。

(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没有发挥内审、财务机构的监督职能作用。内设机构虽健全,但有的流于形式。

三、建议(一)促进被审计单位自觉遵守财经法纪纪律,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增强意识是关键。

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出台多年却未能够深入具体工作当中,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健全却未能有效执行。笔者认为管理者理念是决定着单位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效与否,决定着职能部门掌握各项财经法规知识多少,决定着单位内部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与配合财务及资产管理部门遵守财经纪律程度。促使行政事业单位规范自身资产管理,开展对单位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单位负责人增强自觉遵守财经纪律是关键。

(二)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优势。

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对本单位的情况熟悉,及时了解并能够参与到一些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活动的具体事项管理、协调、服务等工作中,可以给予正确建议和指导。

(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高效服务渠道。

第3篇: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财政局 会计预算管理 对策

财政局是国家财政管理重要部门,尤其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提升,各级财政机构和财政局越来越重视会计预算管理。单位稳定发展的基础为有力的财政保障,实施有效的会计预算管理能保障事业单位安全稳定运行。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下会计预算管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需针对财政会计预算管理采用有效且针对性强的措施,提高会计预算规范性和科学性。

一、加强财政局会计预算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有利于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我国地方政府预算要经人大审批,由此体现预算管理严谨性和严肃性。同时也能监督地方政府是否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是否完整且科学准确的开展预算管理工作。所以加强预算管理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有利于国家稳定和谐;预算管理是国家财政管理工作的中心,在我国财务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强化会计预算管理可保障资金安全性和规范性,同时也有利于国家稳定和谐。第三有利于推荐党风廉政建设;建设更为廉政清明的党风党纪的前提为强化会计预算管理,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收入管理,避免出现小金库等不良现象,规范资金合理使用,从源头控制腐败风气。

二、我国财政局会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

(一)预算范围过于狭窄

当前财政预算会计方式受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发展影响而不能与其相适应,依旧停留在最初水平。例如我国国库在运用国库资金时逐渐趋于资本化方向,主要因为国库体系发生了相应改革。有价证券是多个政府资产存在方式,但会计预算中并没有在核算范围内列入国有股份和资本化,只单纯核算政府支出。再例如政府的控股方式,会计预算仍处于政府直接拨款方式中,没有符合经济发展要求。除此之外,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自身固定资产方面只对其原始价值进行记录,从而导致预算结果和实际价值不符,更不能真实反映耗损情况,出现固定资产核算中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存在较大的差距纰漏,使财政资金缺乏监督管理。

(二)政府固定资产核算不完整

行政事业单位只记录了固定资产原值,以致于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缺乏完整性。但相关规定要求则需要在账面上反映其自身拥有的固定资产。除此之外,财政部门之所以不能对损耗直接成本直接准确、直观反映,主要因为财政部门在对固定资产记录时忽略了固定资产耗损及折旧计提。这种会计预算方法虽然简单快捷,但更多的缺乏完整性,不能直接有效查询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实际价值和资产减至,一定程度上导致固定资产不一致,严重影响固定资产会计预算真实性和完整性,使会计预算准确性降低,不利于财政部门会计预算实施相关管理。

(三)收付实现存有局限性

收支平衡是财政局的主要目标,在会计预算中实现同时收付的条件为,要求会计预算准确记录本期发生的实际收支情况,导致本期预算真实反映负债和资产的真实情况,也导致实现同时收付出现一定的局限性,无形中增强了财政风险。此外在会计预算中本期支出和实际收付并没有形成一致性,相同地没有对部分负债情况进行实际反映,对收入和支出高估,形成的虚假的预算财政可支配收入,忽略负债信息,增加财政风险,降低财政部门会计预算管理力度,对收支结余评价真实性产生影响,除了不能在会计预算中真实反映收支,降低会计预算真实性。

三、加强会计预算管理对策

(一)树立全新的观念与意识

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相关职责,充分认识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还是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只有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利才能使要求符合相关规定。若财政部门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谋取私立或违法乱纪,必然要接收法律的制裁。所以财政部门应有效地对宏观经济进行调节,妥善处理财政支出,合理分配财政收入。与此同时财政部门要务实会计基础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使会计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还要求财政部门提高财经行为规范性,树立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进一步增强对日常工作的监管力度,保证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总而言之,改变自身工作理念能使会计预算管理更有效,有利于财政局和各级财政机构充分发挥会计预算作用。

(二)完善预算管理制度

我国财政部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即强化执行预算监管制度,针对收支约束制和监管体制建立有效的执行力度,强化预算管理制度建设,使财政整体工作更趋于透明化。在制定预算后,要求落实预算资金和选择正确的负责人。选用其他人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时要增强预算监管能力,由此保证会计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肃处理财政预算执行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一旦发现则需立即追求相关人员责任,一方面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警示其他人要遵纪守法。但对于严格执行预算和对预算合理控制的人员要给予奖励,目的其工作积极性。转变财政预算方式是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预算的前提,只有对多种预算方式进行科学合理运用,才能有效满足当下经济发展趋势。

(三)明确预算监管内容

首先预算编制质量;提高预算管理及会计预算业务工作质量的基础是健全和完善预算编制。由于预算编制较为客观广泛,财政局工作人员应结合自身自身实际和预算数据,对数据和信息进行核实,将收入和财务经营管理纳入收支目标计划中。其次强化监督检查和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相关会计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报账工作管理,避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脱节现象,同时也要做对财务经营活动分析和总结工作,加强盘点和对账执行效力,严格落实发挥监督职能,提高会计预算管理质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会计预算管理是财政局重点工作之一,加强会计预算管理对财政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可以通过有效管理措施对部分和市场经济发展不相符的地区进行预算管理,提高工作人员整体理念,有效实施会计监督及完善会计管理工作,才能保证资产的安全稳定,从而推动整体会计预算工作全面开展,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

参考文献:

第4篇: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超限检测站财务管理目前现状

目前,就全省而言,超限检测站财务管理尚没有固定的模式,大体分为两种:一种为市公路局统管;另一种为县分局代管。就我市而言,五河、固镇超限检测站财务管理采取由县分局代管方式,即实行报帐制。上级拨付资金和罚没收入返还资金统一入分局帐户,治超站人员工资、燃油费等行管经费由分局统一支出。主要存在以下不足之处:一是缺乏创新的财务管理理念。少数管理者缺乏对财务管理的高度重视并把它当作重点工作来抓,仅限于粗放的财务管理、把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混为一谈,并没有根据事业的发展实情对资金活动进行整体的预算、监督、控制工作;二是财务工作人员的岗位分配不合理。超限检测站成立前的二级公路收费站有完整的财务管理机构及专业人员,利用原有的办公场所建立超限站,受一些因素影响,不设财务人员,兼岗现象普遍。兼任财务人员对专业不了解,不深入,造成资产及资金使用监管不力;三是现在部分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上。上级单位把资金核拨给超限检测站后,站并没有对资金进行整体预算、控制,在资金使用上缺乏严谨性,把关不够,浪费现象严重。可能将与超限治理活动无关的费用也列入其中,分配的随意性强、模糊性大严重影响资金使用效率;四是表现在对财务管理的监督、考核较少。省公路局虽然出台了《安徽公路局系统治超财务管理办法》,但上级部门对各超限站点财务管理的监督、考核较少,导致财务人员工作懒散、积极主动性不高,责任感不强。

按照相关规定,治超资金为中央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目前超限检测站财务管理实行由分局代管方式的,其优点在于能够统筹安排治超站各项管理资金,最大限度的压缩和减少非生产性开支,开源节流。不足之处在于站负责人无法及时准确了解上级资金拨付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因而无法合理安排治超各项资金,从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超限检测站财务管理的对策

第5篇: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现状

第一,单位负责人不重视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存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一是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未设置专门固定资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重物轻人现象较为突出。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由于受传统管理理念的影响,普遍不太重视单位财务工作。按照延安市“会计集中核算”的规定,纳入“会计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设一名财务报账员,报账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际情况是多数单位报账员不是财务会计专业毕业的,不懂财务方面的专业知识,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更有一些单位,让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者单位司机从事报账员工作。报账员财务水平参差不齐,整体财务素质较低。而许多单位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又由单位报账员具体负责。一个不懂财务知识的人员负责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这就造成有些单位固定资产台账登记不准确,固定资产管理不到位,固定资产明细账、台账、实物不符现象。同时,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多数单位没有配备专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科室,也没有配备专门的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人员,仅由单位报账员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和管理工作,未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职责。二是大部分单位报账员是兼职,未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单位资产管理工作。一方面,多数单位报账员的主要工作不是单位财务上的事情,只是兼职负责报账员工作。所以单位报账员没有将主要工作精力投入到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只有少部分单位让专业财务人员从事报账员工作,另外再设一名出纳员。因此,许多单位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部门使用后,报账员不能及时根据会计中心提供的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登记固定资产的台账,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报废也不能及时下账,固定资产台账登记不及时,造成单位固定资产账实不投。另一方面,财政管理越来越精细化,涉及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方面的事务越来越多,专业性越来越强,单位报账员既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又要兼职处理单位财务、资产管理方面的工作,许多报账员没有专业能力、也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干好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三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滞后,不能适应资产管理的要求。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上还是比较滞后,没有关于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财务制度。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虽然有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也未在单位固定资产实际管理中去操作执行。大部分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设上是一片空白。这就形成了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无规可遵,无人实际负责,何谈管好用好国有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

第二,单位固定资产配置随意性较强,存在资金浪费,固定资产配置不合理现象。行政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的购置,规定了配备标准的资产,单位应按照标准进行配备,财政部门据此审批单位资产购置申请。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大部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对于没有配置标准的,单位应遵循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的资产配置原则。而在实际操作中,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单位购置的随意性就比较大。许多单位存在固定资产重复购置,财政资金浪费的现象。

第三,单位对固定资产重购置,轻管理,资产管理粗放。近几年,财政管理工作有了长足进步,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在会计中心得到了认真贯彻执行。纳入“会计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购置中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资产购置。但资产购置完成交付使用后,对资产的后续管理就比较缺失,存在以下管理乱象:一是存在资产有人使用,无人管理维护现象。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历来养成一种习惯,单位固定资产是“公家”的,与自己关系不大,在资产使用中不能爱护资产。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发生损坏,得不到及时维修,存在固定资产超负荷使用,“带病”工作等情况。严重的导致资产报废。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完成交付使用后,许多单位没有明确后期资产管理维护责任人,资产后期无人管理维护。部分单位虽指定了资产管理维护责任人,但该资产管理维护人员对此资产维修保养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单位也不定期聘请专业维修人员对此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实际上也成了资产有人使用,无人管理维护。二是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存在账、卡、实不相符现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而以笔者对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所做的调查,许多行政事业单位虽然登记有固定资产台账,但是大部分单位未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发生丢失、报废等情况也不能及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以至存在有账无资产,资产账、卡、实物严重不符,单位实际固定资产家底不清的现象。第四,会计中心与报账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各自的责任“划分不清”。按照延安市“会计集中核算”的规定,“会计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账务核算,如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由“会计中心”负责核算和记录。单位负责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及固定资产实际管理工作。应该说,“会计中心”与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责任是非常明确的。“会计中心”只要记好账,账务核算不出差错即可。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单位具体负责。但因施行“会计集中核算”,部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我单位的钱在“会计中心”,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都要通过“会计中心”支付,最后账还是“会计中心”做的,单位失去了财权。既然财权在“会计中心”,那“会计中心”就应该负责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上的所有事情。作为“会计中心”来说,中心相当于单位的一个“会计”和“出纳”。财权还在单位,我只要按照财经法规管好单位资金,搞好账务核算即可。另一方面,中心因每个核算柜组三名工作人员负责核算40-50个账套,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参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实际管理工作。第五,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考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低下。目前,我国还没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能考评的法律法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无具体考核办法,有关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考评方面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高低对本单位整体工作的考核没有任何影响。从而也影响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二、集中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几方面工作的开展来改变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现状。一是加大有关固定资产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建设力度。建立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科学合理、勤俭节约、规范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考评制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经法规的宣传力度。财政部门可举办多种形式的有关固定资产方面的培训班,重点针对单位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懂得自己在单位资产管理中的重要责任,提高他们管好用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责任意识。有责任就会有担当,促进单位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针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较少的实际状况。应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加大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相关法规的建设力度。应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绩效考评制度,建立能充分发挥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科学合理的固定资产使用效率评价规则,改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率考评无法可依现状,提高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

第6篇: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 存货 价格 会计核算制度 增值税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继续履行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当前的政策法规只规定了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时的税务的行政事项的处理进行规定,但对纳税人的财产事项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库存商品是企业的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注销税务登记应如何处理,当前的政策法规没有做出明确的详细的规定,这样使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审批时存在各种不统一的执法标准,纳税人账面的存货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如果需要缴纳税款应如何缴纳当前的税收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纳税争议。在注销清算时如何处理账面的存货,非常值得我们探讨。笔者将在本文中和读者探讨注销时存货处理中的增值税缴纳问题。

一、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名下的存货是否必须进行变卖清理,纳税主体不同的法律身份,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税收管理实践中会根据纳税人的法律性质分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不同的性质决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个体工商户是商事自然人可以不对存货进行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可见《增值税细则》明确规定了个体工商的性质是个人。个体工商户在注销时注销的是工商登记所登记的名号,而非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根据《民通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可见个体工商户的责任主体是个体业主而不是工商登记时的商号,商号注销,但责任主体没有消灭,也就是说个体户业主的财产是与个体工商户混同的所有权自始没有转移过,没有流转就不需要征收增值税,所以不存在存货清理的问题。

公司法人类企业在注销时应对存货进行清理。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基于法人人格独立理论,法人是拟制人,法人的财产是独立于股东,如清算时不清理存货,法人注销后存货将成为无主物,依据《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无主物收归国有。另,如果由股东回收,即属于法人与股东之间得买卖,应征增值税。所以笔者认为基于以上的法理来推断,公司法人在注销清算时有存货清理的义务。

二、如果纳税人必须清理存货要按何种标准计量并缴纳增值税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存货的账面是生产过程中成本持续计量的结果,存货的账面价值具有成本属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货当时的社会的生产成本。按照一般市场规律,商品的社会销售价格应该大于其成本,所以税法原则上不允许其计算应纳税额的销售价格低于账面价格,但事实上并不是如此。

(一)一般情况下低于市场价处理存货,应以什么价格申报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按按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又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但何为“价格明显偏低”、何为“正当理由”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当前的税收实务当中也没有统一的做法,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征纳增值税或者按不低于成本价格征纳增值税,又或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那个更合理合法?

那纳税人在经营中的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纳税人常常为了利用低价格吸引顾客,在销售低价商品的同时搭售高价商品,或为了满足经营现金回流,减少融资损失,常常会对部分商品进行大幅度折价,那折价销售作为一种民事行为应该如何判断其价格是否合理?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没有做出规定的情况下,什么幅度的折价才是合理。既然销售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我们试从民事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见一般的折价销售只要不低于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时是合理的。因为纳税人的经营是一种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民事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经营行为的都是正常的行为,法释[2009]5号第十九条明确界定了合理与不合理的标准,另,税收执法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依据行政合法原则,行政行为是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即在税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为何种行为前税务机关应当保持不作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就《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中的“价格明显偏低”做出规定前,税务机关如果仅因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而对纳税人的交易进行核定,是对纳税人合法行为的一种否定,而这种否定又没有明确的标准,基于以上笔者大胆推论,这种否定方式是一种以不明确否定明确,在行政执法中难免有滥用职权之嫌。

(二)纳税人注销时可以按低于成本价格处理商品吗?

如果纳税人因为注销清算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存货,是否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由于当前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正当理由”的具体规定进行明确规范,那些情况可以下可以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存货就很值得我们探究。

纳税人在注销清算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存货,该行为在民事上是否违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合理情形:(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认同在行为主体在不再经营时可以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即注销可以成为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的“正当理由”,并且该行为是一般的市场行为。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规定:由于是库存积压商品,属于市场发生变化造成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可见税务机关在公布“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释法时,是认同市场经营过程中存在市场变化会形成市场价格波动,企业折价销售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行为。

(三)注销时存货清理应当注意什么事项,应如何处理当中的风险与责任

第7篇: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 财务管理 应用

1 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1.1 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和统筹各项经营活动,对相关税法等进行分析后,得出的纳税支出最少而获得资本收益最多的综合方案,从而获得税后最大利益的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1.2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这是纳税筹划必须考虑的前提条件,税收筹划动手的手段必须是合法的,是与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相符的情况下而采用一些合理避税的方法。

(2) 前瞻性。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甚至在经营行为前就进行的规划、设计和安排。企业在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义务;在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计缴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做出事先筹划的机会。

(3) 目的性。税收筹划有其目的性,其是一种理财活动。通常在税收筹划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安排及活动都应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进行,并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4)时效性。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据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措施也随之进行调整。

(5)风险性。纳税筹划是有风险的,尤其是采用避税这种形式。如果对国家现行税制和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得不精确,抓住一点看似对己有利的而不及其余,只顾一时痛快,往往会形成“一着不慎,满盘皆输”,“一失足成千古恨”的 尴尬局面。切不可等闲视之。

2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在偿债能力方面,恰当运用税收筹划,便可以合理利用资金,避免因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的偿债能力降低的问题。

(4)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 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3.1 筹资和投资的税收筹划

3.1.1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筹资方式是企业在进行具体筹集资金时采用的具体方式。按性质来讲可分为负债和权益两种筹资渠道。通常根据这两种筹资方式的不同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预期收益,同样也会承担不同的税负。因此,企业在进行筹资过程中要权衡财务风险和资金成本的关系,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2)融资租赁的利用。其是一种现代企业筹资的重要方式之一。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可以很快获得所需资金,并能保证企业的举债能力。另外,在租赁获得的租金中,利息费用及有关手续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通过无本租赁资产的折旧费在税前列支,起到了双重抵税的作用。

3.1.2 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组建形式的选择。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含个体经营企业),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企业组建形式不一样,税收政策也各异,以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经营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要双重纳税,即先交公司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业主,只需交个人所得税。而在组建时采取何种形式当事人应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慎重筹划。

(2)设置分公司的选择。投资单位投资者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有多种形式可供选择,选择适当与否会直接影响投资者的利益。一般来说,在企业创立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可以把分支机构的亏损转嫁到总公司,进而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当企业建立了正常的经营秩序,设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

(3)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政策。为了配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实施,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的企业投资,会在税收上以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减轻企业的税负。

3.2 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了税后利润。反之,则选择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收益,降低所得税负担。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3 固定资产及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筹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自制、购买和租赁等几种方式。购买投资的好处是可以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缺点是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租赁的优点是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不能提取折旧。对于企业能自制的设备建议尽可能自制,并将自制的一般设备成本控制在固定资产标准以内,而避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使自制设备的材料消耗等费用可以在当期列支,而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适当“化整为零”,除购进设备主体部分外,尽可能以“修理用备件”的名义购进设备的零部件,以在当期列支和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省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益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4 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采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3.5 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资产重组节税。集团公司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各子公司之间优质资产与劣质资产的置换,使盈利较多的子公司账面利润下降,亏损公司的账面亏损减少,从而减少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2)再投资节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资本积累,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它们是企业内部融资的重要来源,企业如果将其用于扩大再生产,开发新的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

[1](美)斯蒂芬・A.罗斯(Stephen A.Ross)等着,吴世农等译.公司理财[M](原书第6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2]叶子荣,张秀敏编着.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盖地主编.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4]刘百芳,刘洋着.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收筹划原则及其应用[J].现代财经,2004,(12).

第8篇: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准则 完善

1992年5月,财政部对固定资产准则立项研究;1995年4月,财政部发出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征求意见稿);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57号了《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下文中的旧准则),2002年1月1日起在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执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以财会〔2006〕3号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下文中的新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一、固定资产会计准则的新旧比较

新旧准则在范围、定义、确认等方面有着直观差异,如新准则所指固定资产范围排除了旧准则所涵盖的投资性房地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定义中将旧准则的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限定变为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同时取消了旧准则中的“单位价值较高”限定;同时新准则新增了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和统一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与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标准。归纳起来看,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准则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差异。

1、重新界定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

新固定资产准则中对预计净残值进行了重新界定:是指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的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较之于原准则的相关界定显然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在企业准备出售固定资产时,应复核其预计净残值,在这种情况预计净残值通常应等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2、增加了特殊行业弃置费的会计处理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如核电站核设施、石油天然气等,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约束,比如,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企业的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恢复的义务等,由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弃置费用的金额通常较大。按照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而旧准则不涉及。由于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存在弃置义务的,应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预计弃置费用的现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弃置费用计算确定各期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3、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新的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没有再出现原准则对后续支出的不同确认规定。

4、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的转回

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增加了资产减值准则,其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将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原准则则是计入“营业外支出”。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目前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几点问题

1、不同规模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判断不清

新准则改变了我国会计制度的一贯做法,不再给出固定资产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这样虽然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基本思路,但在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利于实务操作,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依赖性较大;二是人为调控行为更具隐蔽性,一些企业出于操控损益的目的将本来用于商品生产、劳务提供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列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这样既不利于企业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核算,也影响了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固定资产折旧计提范围笼统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新准则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了折旧计提范围,这样表面上看是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及时处置不需用固定资产,但是其不合理性也暴露无遗,因为在市场经济下能否合理利用、调度、处置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是企业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就如同产品成本总的来说越低越好,但如果为了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我们用制度来规定一个标准,合理吗?而且新准则中折旧范围的扩大,还会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及利润的真实水平,影响企业之间相关会计利息的可比性。

3、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不统一

新准则对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依赖于以下三方面因素: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即就是说,新准则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并在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根据其所处的经济环境、技术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变化进行复核,适时调整其预计的使用寿命。这样与财务制度对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规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同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方面相似的两方面问题:一是不利于实务操作,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依赖性大,二是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缩短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人为调控企业利润和产品成本水平,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

新准则中新增了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考虑,其目的是与国际接轨,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却变相利用准则中相关规定,将原来计提秘密准备变为公开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同时折旧会减少或增加,“税收档板”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5、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及灵活度

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尤其是汇算清缴时,仍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对企业按固定资产准则操作的上述事项多数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这样由于新准则与税收征管方面的不衔接,无形中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负担,挫伤了企业执行新准则的积极性,影响新准则的贯彻实施。

三、完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设想

1、明确不同规模企业抑或行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

作为新准则应用指南中的细则内容,应该明确在不同规模企业中对固定资产价值判断的标准,这样一方面不影响新准则的连贯性,同时也便于实务中财务人员的具体操作,更可以防止企业出于操纵损益的目的将本来用于商品生产、劳务提供或经营管理方面的低值易耗品列入了固定资产核算,或将本应作为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列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有利于企业实物资产的管理和核算。

2、严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中“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也纳入折旧计提范围,但没有具体规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在处于何种状态时应该计提折旧,而对其之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不应计提折旧。如一些老企业中大量存在的技术落后,根本无法使用或使用反而会产生负效应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显然就不应对其计提折旧,否则只能增加成本或扩大亏损。所以,应当严格界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范围。

3、明确制定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范围,协调于财务制度

为了防止执行中人为缩短或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人为调控企业利润和产品成本水平,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比性,同时也便于实务操作及与现行财务制度相协调,应当在后续应用指南补充中追加制定不同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范围。

4、制订严格的固定资产减值发生判断标准,并且加大专项审计力度

虽然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规定固定资产的价值判断标准和使用寿命及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企业计提秘密准备,达到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作用,但这无形中使得部分企业变相利用准则中相关规定,将原来计提秘密准备变为公开多提或少提减值准备,同时折旧会减少或增加,“税收档板”的作用也会相应降低,不利于夯实资产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此,应当严格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同时加大专项审计力度。

5、提高会计准则、制度的权威性,进一步促成与相关法规的协调

会计发展史告诉我们,会计的演进进程几乎相当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作为一门科学在学科体系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地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作为体现这种成熟性与权威性的实践指导性规范,理应具有其必然的权威性,更何况在我们国家此类规范是以法规的形式出现,本应受到实务工作者的贯彻和其他相关法规的借鉴与呼应。但在实际工作中,就如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环节,尤其是汇算清缴时,按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执行,对企业按固定资产准则操作的事项多数要重新计算并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还要进行必要的账务处理,这样由于新准则与税收征管方面的不衔接,无形中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负担,挫伤了企业执行新准则的积极性,影响了新准则的贯彻实施。甚至存在相当多会计人员的此类会计事项的处理完全依照税法的相关规定,而漠视会计准则与制度的相关规范,这不能不说是有着悠久发展历史的会计的悲哀。鉴于此,应当在相关法规的制定中促成其与会计法规的协调性,提高会计准则、制度的权威性。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会〔2001〕57号)[S].2001.

第9篇:固定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企业税收策划 分离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财税方面,我国也在不断改革和创新税收体制与会计体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与此同时,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距也日益明显。具体在财税核算管理的过程中,如在核算企业的存货和固定资产折旧时,财务会计的核算方法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在各种核算方法中任意选择,而在进行税务会计处理时,必须要依据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准则来进行,严格受税法的约束。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

基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不同,实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模式的意义也显得尤为重要。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开来,不仅能监督企业税务资金的变动,还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分析企业税务因素,帮助企业合理避税。

(一)提高企业竞争力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要使自身的竞争力得以提高,就要通过最大限度降低生产成本使利润提高的方式来实现。而所得税在企业的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因此,只有将企业的税务从财务中分离开来,进行科学细致的会计管理,才能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利润的提高,加强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二)强化了企业的自身管理

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企业进行自身管理过程中的一部分,且在企业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切实理解并熟练掌握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才能在税务筹划时有合法的法律依据专业知识做支撑,才能使税收筹划更加科学规范,合理合法地达到避税减少企业损失的目的。而财税分离的模式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够专心致力于税务会计或是财务会计方面的研究,对这两方面的管理就更加细致而专业。

(三)提升了企业形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变革,实施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模式,能使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务制度都得到更好的发展和完善,针对企业管理中的税务问题也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这样在企业进行税务管理时就能依照相关规定和准则来进行,使企业的税务管理摒弃掉过去模糊的工作形式,用以清晰合理科学的方式来取代,不仅能有效降低企业的涉水风险,还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企业的自身形象。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政府、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们在评价、监管和选择企业时会更加严格,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挑剔。而良好积极的企业形象有助于提升企业在政府、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等外部机构的印象,能博取更多的好感和依赖,这样自身的市场机会就会大大增多,有助于公司的发展提高。

二、财税分离模式下的企业税收筹划

以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优先选择能使企业税收收益达到最大化的方案,再依照方案筹划出具体措施进行相应的活动,是企业税务会计和纳税筹划应做的内容。

一方面,企业依据税务会计准则进行合法合理的税收筹划,能使企业的税收成本得以有效降低,从而取得税收收益,实现税收利润的最大化。这不同于偷税漏税的税收欺诈行为,它是以企业的长期利益为出发点,在日常经营管理的过程中,通过运用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加强企业税务方面的核算和管理能力,合理安排和运行企业在纳税上的各类事宜,来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更为科学、规范,对减少企业的纳税损失、提高企业税收利润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并且在选择纳税方案时,可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选择能使企业税收成本有效降低的最优方案。

另一方面,财税分离模式下的纳税筹划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还能使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提升自身竞争力,得以良好发展。纳税筹划并不是早就存在的,相反在过去,社会还是比较排斥纳税筹划,特别是税务机关,会将纳税筹划以避税相提并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逃税避税,不应该对此进行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知的提高,社会和各种机构部门也逐渐认可了纳税筹划,认同了它为企业和社会以及税务部门带来的积极作用,这是纳税意识普遍提高的一种表现,是由当前社会发展进步下,实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而对税务有了更为细致科学的研究和管理来决定的,它符合各项法律法规与准则的规定和约束,应在全社会予以提倡。从企业的整体和长远发展来看,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有效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税收利润,企业具有了持续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就能脱颖而出。同时企业的利润提高了,相应的应纳税款也会增加,这样不仅不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减少,反而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国家税收,这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值得推广和提倡。

三、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