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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引发了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公机构”还是“私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以中断供应引发的服务供应纠纷为例,通过域外案例的比较观察可得,英国法和德国法均从行为性质这一实质标准而非产权性质这一形式标准进行判断。当供应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时,它构成一个公法上的主体,应对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基本公用事业服务的供应提供公法保护。
关键词 :公用事业 民营化 生存照顾 普遍服务
* 本文系2010 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用事业监管的行政法研究”(10CFX019)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亦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与完善”(12JJD820016)的资助。
** 作者简介:骆梅英,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博士。
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是,民营化改革后,公用事业企业在法律上属于一个“公机构”还是一个“私企业”?从水电公司、供暖企业、邮政通讯集团到高速公路公司,今天我们的社会,存在着大量这样“亦公亦私”的主体,改革中它们剥掉了行政的外壳“企业化”了,但是它们承担的职能和提供的服务却具有公共属性。对这个问题缺乏理论上的厘清,已经成为法律制度设计的制约,并在法院审查中成为难题。
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 条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但在多数案例中,企业都以自己不属于行政机关而属于私企业为由,①或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不具有公共性为由,②不予承担信息公开义务。
更典型的例子,当公民因电、水、气、暖等服务的供应与公用事业企业发生纠纷时,是成立一个民事合同上的私法争议,还是行政职能履行上的公法争议?或者,更准确的表述是,哪些类型的纠纷属于供应合同履行上的私法争议,哪些属于法定职能行使中的公法争议,并非泾渭自分。例如,供电企业的查电权,来源于《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的规章授权。当公民与供电企业因用电检查、窃电认定和处理等行为产生争议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成为法院审查的首要问题。两种意见的分歧,可以预见两种不同的判决。③
类似实务中的困惑很多,民营化改革了,那么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公用事业企业是否还具有以及还能在多大权限内行使服务供应的管理职能?④争论也同样蔓延至立法,如为了公共安全的需要,能否赋予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的修剪职责,就曾引发很大的争议。⑤反对意见认为,电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他人的植物进行修剪的行为属“私力救济”,企业不能行使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力。
无论是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服务供应纠纷的类型判断还是企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授权,上述争议的案例和争论的问题实际均指向同一个命题,即民营化以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究竟属于“公”还是“私”的职能定性。以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服务供应纠纷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争议为例,定性为前者,企业构成一个公法上的“公共机构”,因而受制于一个管制密度更为严格的公法规范的约束。而定性为后者,企业属于一个私经济主体,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你不付费我中止供应就变得理所当然,双方以合同条款为行为准则。如何定性以回应民营化与公共服务普遍供应之间的价值平衡,选择性难题的症结之处,就在于如何在法理上为供应企业的公共职能与私经济活动的区分划出一条界线。
作为一股世界潮流,民营化给公共服务的供应体制所带来的变革是全球性的,尽管存在历史和社会背景的差异,但不同国家在改革中面临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原则的困惑却可能是相通的。循着前述问题,本文将视野转向域外,通过“类似案例中所呈现的相似问题在不同法域是如何被解决的”这一功能主义的比较,试图为本文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视角或可供依循的理论。
二、英国法上的观察:以Sherlock & Morris案为例
在没有公私法划分传统的英国,⑥如何看待承担公共服务之私人组织的性质问题,答案虽然至今仍然隐藏在个案之中,⑦但可观察得出显见的一般规则是,当供应企业履行其普遍供应义务时,或者说私人企业的行为可能损害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时,法院通常会得出“这是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并应受制于司法审查”的结论。
在1995 年的Norweb v Dixon 案⑧中,法院认为,供电企业与居民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协议,不是“合同”(an agreement not a contract),因为这一合同不是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居民用户对于此类合同并没有定约参与权也没有选择自由,因而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是严格受制于法定条款的约束。而在Griffin v. South WestWater 案⑨中,法院进一步强调,供水是一种公共职能,水务公司不能通过合同条款限制这一公共职能的履行。而1996 年的Sherlock & Morris 案⑩,法院不仅第一次受理了直接针对供应企业提起的司法审查申请,而且认为电力供应是一个公共职能,且这一职能的属性不因供应主体产权性质的变化而受影响。这是民营化改革在英国国内引发了诸多公私法交融问题的讨论中,颇受瞩目的一个案例。?这一案例是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引发纠纷而中断供应的争议,焦点直指民营化改革后的电网企业,当其履行供电义务时,是否仍然构成一个“公”性质的机构?这与本文的问题呈现十分契合,下面的讨论就将围绕此案例展开。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1996 年,北爱尔兰高等法院对Sherlock 和Morris 两位公民诉北爱尔兰电力公司案进行了合并审理。Sherlock 和Morris 分别是两位独立的司法审查申请人。两个申请人的供电商—北爱尔兰电力公司(Northern Ireland Electricity,简称NIE)?中断了对他们的供电,原因在于公司有证据证明他们在电表上动了手脚,造成了用电额度的错误计算,因此要求申请人补交未缴纳的电费,并且赔偿电表的维修费用。两位申请人都否认曾经私自改动过电表,并且他们都是从家庭其他成员手中接管该房屋,而在接管之前,电力公司都未曾查看过他们的电表,即使电表出现人为异常,也无法直接证明改动电表的行为属他们所为。另外,两位申请人的家庭中都有未成年子女,经济比较困难,且在Morris 女士家中还有一位孩子患有慢性心脏疾病。但是,在究竟应当支付多少未缴纳的电费和电表维修安装费未达成一致前,公司拒绝向申请人恢复供电。
申请人认为,NIE 作出停止供电的决定构成了行政法上的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令其恢复供电。首先,NIE 停止供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1989 年英国《电力法》第6 节第4 条和第7 节第11 条,供电者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用户存在篡改电表的行为。其次,NIE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将恢复供电的条件“直至事项已经得到解决”(until the matter has been remedied)解释为申请人同意支付公司所声称的欠费,而不是简单地解释为电表已维修或更换。第三,NIE 无权停止供电,因为事实上申请人是否篡改了电表还存有争议,此时应该走欠费用户处理程序。第四,NIE 在行使中断供应权时,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电力监管机构有关谨慎对待支付困难用户的有关政策以及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构成了Wednesbury 不合理。第五,中断供应明显违反了自然公正原则,申请人并没有被告知中断供应的事由,且也没有给申请人申辩的机会。另外,申请人也提出NIE 没有制定有关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屋主时,应当重新查看电表和登记用户信息方面的操作规程,属于裁量权行使不当;而要求必须在申请人支付所有费用的情况下才恢复供电,等于强制申请人同意他们存在违法行为,这也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第6 条规定的“公正审判权”。
被告则认为,NIE 是一家私有化的商业企业,不属于公共机构,电力供应服务完全是一个私法上的事项,应根据供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审查,因此,中断供应行为不能作为一个公法上的行为而受制于司法审查。并且,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用户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当首先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来裁决,而不应直接提交法院。另外,NIE 也否认了中断行为存在违法和不合理,认为企业的财产权利益同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判决
本案最为重要的先决问题是,民营化以后的北爱尔兰电力股份公司,是一个其决定受司法审查约束的公共机构,还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Kerr 法官认为,将一个公共供电企业行使法定权力的行为排除在“普通法对公共职能的控制”之外,是难以令人信服的。他注意到,如果NIE 没有私有化,那么电力供应是否属于公共职能的论争根本就不可能被提出来,那么这一活动的性质是否因民营化就改变了呢?他引用了Mercury Ltd vElectricity Corporation 案?指出,关键的判断基准在于所从事的行为性质以及决定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如果某一机构拥有“公共职能”或者其决定具有公法效果,那么原则上就应当受制于司法审查。这一观点与上议院的Woolf 勋爵在法院之外的观点“某一机构不再是公共机关而成为私营企业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先前受公法调整的活动,不再受公法调整”是一致的。?为了证明这一主张,Kerr 法官进一步引用了1995 年的Griffin v South West WaterService 案?,该案旗帜鲜明地将供水服务界定为国家公共职能。“况且从职能上看, NIE 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受制于欧盟指令的约束,如果它行使法律赋予的供应中断权,我们却将其看成是一个私法上的主体,受司法审查豁免,这不是互相矛盾的吗?”?
因此,法院认为,NIE 行使法律赋予其的中断供应权时,属于履行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制于司法审查。但是在是否受理审查申请上,法院却有裁量权。?在本案中,基于申请人已经就该争议同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了投诉这一事实,法院可以基于存在其他救济方式为由拒绝受理该案,但这只是法院行使裁量权的行为,并不影响职能混合性的企业从事公共职能的行为应受司法审查约束这一原则。
同时,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企业的供应中断行为违反了Wednesbury 不合理和自然公正原则,法院也作出了支持性的回应意见。Kerr 法官认为,电力企业行使中断供应权,是一个可能对公民产生实质性权益影响的行为。因此,根据普通法的精神,应当考虑合理相关的因素,且在程序上应当符合自然公正。在本案中,电力供应关系居民日常生活,是基本必需,供应商行使中断供应权应当事先向利害关系人作出充分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只有同时以愿意听取并考量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才有价值。但是在本案中,NIE 在作出供应中断的决定前,并没有给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程序上构成不当。并且,在行使恢复供电权时,供应商也应当审慎考虑相关因素,包括申请人个人的具体情况,即使双方就支付欠费不能达成一致,或者在有关协议条款上仍然存有分歧,也并不绝对地构成不能恢复供电的决定性理由。
从上述法官的意见来看,我们似乎可以期待法院会作出撤销NIE 中断供应决定的判决,但是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申请人的请求。理由有三:第一,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NIE 已经与申请人达成一致,通过安装预付费装置的方式,使申请人恢复供电。第二,申请人已同时将争议提交至电力监管机构,并且监管机构已就其中一个申请人—Morris 女士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第三,在审理过程中,电力监管机构已经与NIE 就如何处理篡改电表行为形成了一套操作规程,其中,包含了用户对于中断供应的陈述和申辩程序,同时规定只有在符合严格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中断供应权,一般应当以先努力与用户达成欠费支付协议为要件,该规程将适用于NIE 将来对篡改电表行为的处理。
(三)案件之后
Sherlock & Morris 案的判决,有没有为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公职能”与“私活动”划分出一条明确的分界线?答案似乎并不明朗。AllanMcHarg 对该案提出了批评,他认为,将某些从事公法任务的私人企业定性为公共机构,目的是为了避免国家责任通过产权转移转变为私法责任,从而逃避司法审查或议会问责制的约束,但是如果不对企业在竞争性市场中的行为范围同时予以界定,那么同样也可能侵害企业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该案的判决并没有为此提供一个明晰的答案。其次,尽管国家控股已经不占支配地位,但从其市场地位来看,NIE 仍是一个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但是,民营化改革还催生了许多自由竞争的市场,如苏格兰供配电两端的自由竞争性企业,这一判决的原则是否也同样适用于它们?答案也是不明确的,遗憾的是,在后者的领域,至今仍然没有出现对供电企业提出司法审查的案例,因此,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三、德国法上的启示:以汉堡电力公司案为例
私人组织的公法性质问题,必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看到在英国,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处理规则,相反,以逐案方式来解决(即采用逐案限制“公法”与“私法”之间特定界限的普通法方法),虽然实用,却造成法的一般规则隐匿于个案背后难以辨析,同时案例法上的摇摆也造成了规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在这一方面,兴许德国联邦对职能混合型企业之基本权利资格的判决,更有借鉴意义。虽然它与英国法背后的理念事实是相通的,但是相较而言,线索更为明晰。
(一)案件背景
德国联邦于1989 年判决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与联邦行政法院于1997 年判决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案,均涉及对民营化后的公用事业企业的职能定性问题。?
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需要解决承担公共任务的私人企业在宪法上是否具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问题,也即是否可以提起宪法诉愿。德国法上基本权利的立宪宗旨,在于为个人自由与权利构建抵御国家权力的堡垒,因而公权力的行使主体是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一般不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同时德国基本法第19 条第3 项规定,“基本权利亦适用于国内法人,但以依其性质得适用者为限”,该条虽然也赋予了法人以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但随着行政任务民营化的兴起,法人性质依何判断,也引发了公法人、承担公共任务的私法人、公私合营性质的混合企业等是否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的争论。?而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判断,意味着法院需要为其所从事的活动或者所请求的法益作“公”与“私”的定性,若定性为公权力活动,即不能获得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反之亦然,这就为本文的问题提供了观察的路径。
(二)事实与判决
1989 年的汉堡电力公司案也是一起用户与企业之间因服务供应纠纷而引发中断供应的争议。该案中的汉堡电力股份公司,为全市用户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经过民营化转制为股份公司后,该公司约72% 的股份由汉堡市政府独资设立的汉堡市参与行政有限公司所有,其余约28% 股份由2 万8千名私人股东分别持有。同样也是因为与用户之间的费用争议,用户拒绝缴纳复核后应补缴的电费,公司遂对其实施中断供电,用户不服后诉至法院。
一审汉堡高等法院认为,中断供应行为受《电力法》严格规制,本案仅因费用核缴争议而中断供电的行为违法。汉堡电力公司不服判决,遂向联邦提起宪法诉愿,主张其基本法所保障的一般行动自由权、平等权、地方自治权以及法院听审权受到侵害。
该案中,联邦需要判断的首要问题,便是汉堡电力公司的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问题。
首先,法院沿用了德国法上关于法人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一贯标准—“渗透理论”,即从法人背后之自然人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出发,向外渗透至法人的基本权利保护。21“渗透理论”强调法人之所以享有基本权利主体资格,在于背后“人之根基”。22因此判断法人是否与自然人一样为基本权利的享有者,首先看法人背后的自然人的组成性质,为公主体还是私主体。从本案来看,汉堡电力公司有28% 的股份掌握在私人手中,那么是否意味着其有私人产权属性而享有基本权利主体地位呢?法院随后指出,“渗透理论”仅是一个形式标准,不能单纯地从组织形态和产权性质来判定法人属性,还是应该回溯至基本权利所要保护的法益根基,由此更需辅之以判定的实体标准—即法人从事活动的性质和任务功能,是否可实质上归属于“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从而构成基本权利保护的对象,抑或是属于“公法任务”的履行,从而落入基本权利应当防御的领域。
根据上述判断标准,法院认为,一方面,水电等能源供应属于德国地方自治团体典型的一种生存照顾义务。所谓“生存照顾”义务,是一种国家责任,来源于因现代人类生活方式的改变而形成的人对公共服务的紧密依赖性,因而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获得必需的、基本的服务供应,以满足其生存所需。23当法院将电力供应义务视为是公任务时,即使该任务的完成是由汉堡市政府借助诉愿人—汉堡电力公司的协助来实现,仍然不改变该任务的本质属性仍属于“公”的范畴。法院认为,股权主要掌握在谁手中,并不是关键,它只能说明该公司业务的经营权分配状态,而非具体行为的性质。另一方面,根据1935 年《能源经济法》以及1979 年《关于费率用户电力供应一般条款办法之规定》,汉堡电力公司在履行生存照顾义务与服务供应上,受到实定法条款如此严格的拘束,“以至于在本案所感兴趣之宪法诉愿人的私法自主性关联上,几乎完全不存在。……无论如何,宪法诉愿人在此处所从事的电力供应服务范围内,并不得一般性地主张受基本权之保护”。24
1989 年5 月16 日,联邦以宪法诉愿部分不合法显无胜诉之望为由,裁定驳回具有公私合营性质的汉堡电力公司所提起之宪法诉愿。这是德国联邦首度直接针对公私合营公司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作出的裁判。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国法上将民营化后公用事业企业的行为定性为“公”还是“私”,标准在于行为的性质和任务的功能,而非企业背后的持股比例,换言之,不在于产权性质。当汉堡电力公司的中断供应行为涉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水电气暖等基本能源的“取得权”时,此时后者的权益已经构成“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而前者中断行为便成为基本权利的防御对象,因而具有“公”属性。
(三)案件之后
汉堡电力公司案将“生存照顾”义务的履行作为私法人承担公任务的判定标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此后,随着通讯交通等领域民营化政策的进一步推行,联邦行政法院也审理了多个涉及公私合营型公用事业企业之基本权利主体资格的案例。但与联邦的结论不同,联邦行政法院在1997 年前后的多个案例中均肯定了民营化后的德国电信股份公司是基本权利的主体,享有基本法第12 条所保障的营业自由和第14 条所保障的财产权。25例如,在德国电信公司不服主管机关一项网络互联处分的裁判中,法院认为,企业的股权性质,虽仍然是联邦控股占大部分,私人持股占小部分,但这一事实因素并不重要。重要的乃在于网络互联事项属于原告的经营自由,因而是单纯从事私经济活动的范畴,不属于公法事项,因此具有法人的基本权利主体资格。
詹镇荣教授在对上述两类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生存照顾”与“私经济活动”似成为德国司法实务认定此类公私合营公司任务光谱之两个对立端点。当“汉堡电力公司案”因涉及人民生存照顾之公任务,而否定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时,“德国电信公司案”则正好因公司所从事的活动为单纯之私经济活动,而赋予其基本权利主体资格。26这一提炼十分契合本文问题,尽管对于哪些活动属于“生存照顾义务”之履行,哪些活动属于私经济活动,仍欠缺更细化的规则指引,事实上也只能留待案例法上争议类型的进一步丰富,但至少它为我们提供了理论证成和价值判断的标准和路径。
四、观察性意见
在对本文问题的回应上,无论是英国法上的Sherlock & Morris 案,还是德国法上的汉堡电力公司案及其后的德国电信公司案,尽管裁判发生的法域,甚至类型和思路都不尽相同,但其所呈现的社会背景、问题表象和理论诘难却具有相似性。
第一,显然,民营化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性质。案件中法官们都注意到,如果没有民营化改革(包括在位国企改制、民营企业新准入及各种类型公私合作制公司的设立),问题似乎并不成为问题。究其原因,与其说是私人资本的加入引起了主体性质的变化,毋宁说是市场方式的引入改变了服务供应法律关系的结构。从国家直接生产供应变为国家监管、企业生产供应以后,企业作为被监管的经营者、合同中的供应商,其从事私法活动或以私法方式从事活动越来越多,同时市场化方式对传统供应的渗透也带来了服务产品、方式、费率的多元,使得公用事业产品更具商品的特征,由此,模糊了公用事业这类服务供应原本的公共属性。
第二,民营化并不改变公用事业服务的公共性。在坚持企业对居民用户、家庭用户的普遍供应义务上,两大法域实际是殊途同归。尽管英国法并没有发展出像德国法那样相对明晰的标准,而是由法官通过逐案加以把握,但无论如何,从英国公用事业领域已经发生的案例来看,供应企业向居民用户履行供电、供气和供水的义务,至今没有出现一例否定其公共属性的案例。27而企业本身公有资本与私有资本的构成,并不构成影响的事实因素。28无论是Sherlock & Morris 案中,Kerr 法官从“电力供应属于生活必需”出发得出供电属于公共职能的结论,还是汉堡电力公司案中,联邦法官为电力供应扣上“属于国家生存照顾义务”的帽子,英国法与德国法的结论是一致的:即从职能属性出发,当公用事业企业行使一个法定的供应权,且该权力可能危及公民获得一个持续的服务供应方面的权利时,该行为便属于“公任务”的范畴,此时,虽然义务的履行主体为私人企业,或公私混合企业,但在性质上,其属于公共机构,受制于司法审查,也因而受到一个更高密度的法律规范的控制。
第三,公私职能争论的背后,是公民获得一个普遍服务的权利、企业财产权和国家供应保障责任的三方平衡。为什么多数案件,企业均从其产权性质出发提出抗辩或提出宪法诉愿?实质是民营化后带来的法律上对民营资本这部分财产权利益如何进行保护的诉求。中断供应是企业催缴欠费的有效手段,商业秘密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工具。此时,从“生存照顾”到“私经济活动”的两端,公用事业企业呈现出两重属性间的冲突。一端,作为市场交易中的民事主体,它需要追求利润;另一端,作为执行公共任务的辅助者,它需要承担法定义务。中间的界限划分,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法定义务规范的严密程度,二是生存照顾义务的覆盖范围,而这两者的背后,均指向一个高于供应企业之财产权利益的法益。否则,对供应企业的中断供应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否定一个私企业的宪法基本权利主体资格,两者的正当性便无从谈起。这一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是什么,依循汉堡电力公司案的逻辑,必须回到“基本权利所要保障的生活领域”本身。由于水电气暖对于今天现代人类生活的“必需品”意义,它构成了基本权利的保护对象,也即公民应当被保障一个获得持续的、基本的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的权利。29这一权利高于企业的财产权利益,由此,可能侵犯权利的行为也必须受制于严格的公法规范,如恣意的切断是不被允许的,从Sherlock & Morris 案到汉堡电力公司案,都证明了这一点。
第四,观照至我国,回到本文开始的问题和事例。首先要纠正民营化等于私法化的误区,将供应企业纯粹作为私法主体来看待,忽视了其承担公共服务和公共职能的一面,就可能陷入所谓“公法责任遁入私法”的“ 民营化陷阱”。对企业承担公共职能范围的厘清,当然更重要的是国家在行政监管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回归,因而意义重大。一方面,这关系人民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当前我国公用事业领域仍处于向竞争性市场过渡的进程中,根据任务的性质对企业承担行政职能进行立法授权仍有必要。
【关键词】 内生性融资;民间金融;民营中小企业
民营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仍然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融资难已严重阻碍了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步伐。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与办法,想让民营中小企业在国家控制的金融体制中寻求金融支持,但实践证明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把“闲置”或“游离”于民间资本市场的内生性资金运用市场化的方法投入到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去,构建以“民资、民用、民管”内生性融资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民营中小企业内生性民间金融融资支持的动因
民营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急需资金,但是国有商业银行却对民营企业“惜贷”、“恐贷”,加上市场需求和供给的作用,民营企业强烈的资金需求就不断地内生出新的金融制度安排。由民营经济逐渐地在广泛交易中内生出了专业化的金融中介及相应的金融市场,从而衍生出民间金融制度。显然,这种“内生性”民间金融与我国体制内的“外生性”正规金融是相对应的。内生于民营经济的民间金融,具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先天优势。
(一)民营中小企业正规融资渠道的供需矛盾
民营中小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的途径有两个方面:一是间接融资,向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但是由于存在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和融资担保等原因,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民营中小企业实行“信贷配给”,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数量受到限制。二是直接融资,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但是我国资本市场还不是很发达,还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现在已有“二级板”和“创业板”,但是上市融资门槛较高,对于一些实力较弱的民营中小企业来说同样难以上市融资,每年能在资本市场上市的民营中小企业的数量绝对数较少,所占总量的比例偏低。
(二)民间资本的供需矛盾
根据企业融资次序理论和生命周期理论,民营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中期主要靠内源融资和外源直接融资,只有达到一定时期和规模才导入外源直接融资。而我国的民营中小企业大部分处于初期、中期发展阶段。因此,解决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在于内生性融资制度的存在与发展。而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深化改革中发现,一方面是民间资本供给充分,估计民间资本在十几万亿元以上,但大多数资金处于“闲置”或“游离”状态,数额庞大的民间资本无法转化为有效投资;另一方面民营经济对民间资本的需求欲望强烈,但由于资金匮乏而陷入融资困境。这种民营经济内生性资金需求和供给是决定民营中小企业内生性融资的两个基本力量,他们之间的关系将在市场的调节下达到均衡。要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就需要通过拓展民营经济的内源融资,内生性直接债务融资、民间金融机构间接融资等方式来构建民营中小企业内生性融资机制。
二、民营中小企业内生性民间金融融资支持的优势
内生于民营经济的民间金融在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中有其自身的优势。
(一)信息资源优势
由于地域、职业和血缘等原因,民间金融市场上的借贷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资信、收入状况、还款能力等相对比较了解,信息比较对称,避免了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二)利率优势
因我国正规金融在贷款行为上很大程度会受到行政干预,其贷款利率或许并不能完全代表资金的稀缺程度,而在某种意义上是政府宏观调控意愿的表现。与此不同的是,内生性民间金融利率灵活多样,真正实现市场化,充分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从而有助于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三)运营成本优势
内生性民间金融操作简单,运行灵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以较小的交易成本满足民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正规金融难以避免的寻租成本等隐性成本。
(四)运营方式优势
与正规金融相比,内生性民间金融运营方式灵活,交易手续简便快捷,贷款期限灵活多样,资金到位快,融资效率高,比较适合民营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
三、构建与完善民营中小企业内生性融资机制的途径
民间资本供给充分,民营中小企业对其需求强烈,但大部分企业却处于融资困境中,要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失灵现象,必须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运用市场化手段构建适合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内生性融资机制。
(一)建立社区性的民间金融机构
这种金融机构在根本上不同于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金融机构。它是由自然人、民营企业自由参加、自主管理、自我约束、市场运作的金融服务组织。从发展路径看,可以采取“新设”和“改造”两种路径。就“新设”而言,是在适当降低民营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逐步放宽业务领域的基础上,创设更多的民营银行、民营保险公司、民营证券公司。就“改造”而言,可以将部分国有金融机构实行产权多元化,支持民间资本入股进入国有商业银行,引导其真正成为服务于民营中小企业的金融组织。
(二)提高内源融资所占的份额
内源性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在自身内部进行资金的融通,这是企业长期融资的重要来源,是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一般来说主要由折旧和留存盈利构成)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包括业主借款、股东借款、亲友借款、内部职工借款和企业自我积累。内源融资在企业初创时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一个难以逾越的阶段。
(三)建立信用互助社
这是一类由民间资金发起成立的互质的信用合作组织,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都局限于合作组织内部。但可以通过信托存款和委托贷款等方式,发生内部资金与外部资金的交流,以保持互助组织具有适度的活力。通过这种互的金融组织,可以加强民营中小企业共同发展与风险共担的能力,提高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质量。
(四)选择符合内生性融资机制的融资方式
根据民营中小企业发展阶段,社区民间资本的供求状况、民间金融的特征,选择融资方式、设计创新民营企业的融资产品。(1)内源直接融资。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初期采用内源直接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不涉及任何中介,交易成本低,融资的阻力和摩擦小,融资效率相对较高。(2)内源间接融资。当民营中小企业经过初期发展阶段后,投资需求大,外部资金进入困难,民营中小企业可以采取内源间接融资方式。通过社区金融组织发行内部债券、信托存款、民间拆借、天使融资等金融产品在社区金融市场导入企业内民间资本。这种方式具有资产负债边界清晰、债权债务分明、收益稳定可靠、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等特点,能发挥民间资本的私人相互信息、自选机制等优点,便于吸引分散的民间资本。(3)外源直接和间接融资。当民营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和规模时,融资需求增大,就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或通过金融市场募集资金。
(五)加强民间金融立法和监管,正确引导民间资本
国家通过立法让民间资本合法化,通过政策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使之成为政府可监控的对象。国家要给予民营中小企业一些优惠政策,创造适合民营企业经济内生性融资体制构建的外部环境,合理引导民间资本的投向,降低融资的门槛,实行开放式行业准入规则,加强清偿能力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使民营中小企业打通融资渠道,摆脱资金供求的矛盾,从而使民营经济得到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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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任素质模型是指与参照效标(优秀的绩效)有因果关系的个体的深层次特征的组合,包括深层的动机、特质、自我形象、态度或价值观,浅层的知识和技能。近年来,国内企业界对胜任素质模型的热情逐渐高涨,许多企业纷纷从基于工作分析的传统人力资源管理转向基于胜任素质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
一、企业成功应用胜任素质模型的条件
胜任素质模型的应用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思想的一次转变,企业引入胜任素质模型意味着对原有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改造或摒弃,因此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弄清楚成功应用胜任素质模型的条件有助于企业从基于工作分析的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成功地转向基于胜任素质的现代人力资源管理。
(一)企业战略的指导
企业战略犹如一面旗帜,它为企业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企业只有明确了战略目标,才能认清将要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才能知道为迎接挑战和解决问题需要具备何种核心竞争力。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电子商务等IT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企业变得越来越难以实现对各种资源的独占与差异化使用,企业只有通过建立一个比竞争对手制造更好的产品与服务,并且能够更快适应外部环境变化,通过不断学习,及时调整行动的组织才能获得核心竞争力。而所有这一切的实现,都依赖于组织中的核心资源,即人力资源。企业获取核心竞争力的源泉在于持续构建企业中人力资源所具备的核心专长与技能,它是构成组织能力的核心要素。而这种核心专长与技能就是胜任素质,它能够为顾客创造独特的价值,并且是竞争对手在短期内难以模仿与复制的。所以,胜任素质模型要在企业战略明确的条件下进行探索、设计和运用,这样,个人绩效的改善才能够确保组织绩效的提高,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这就要求企业在确定某一职位的胜任素质模型时,必须从上往下进行分解,即由“企业战略”确定“企业核心竞争力”;由“企业核心竞争力”确定“企业业务发展需要的胜任素质”;由“企业业务发展需要的胜任素质”确定“职位需要的胜任素质”,将胜任素质概念置于“人员――职位――组织”匹配的框架中。根据特定职位需要的胜任素质,招聘、选拔符合职位要求的人员,确定该职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培训主题、职业生涯发展等。
(二)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管理者
为了有效地开发和应用胜任素质模型,人力资源管理者不仅需要熟练掌握企业管理的基础理论与方法,尤其是战略管理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等基础理论和方法,还需要对心理学尤其是心理测量等学科有深入的了解。即使依靠外部顾问团队在短短数月时间内设计出来的模型方案,其效果也是有限的。还必须经过内部团队的精诚合作,对模型进行持续的改进和优化,才能保证其有较好的适用性。这就需要人力资源管理者深入了解企业的业务特征,与大量表现优秀和表现一般的员工密切地接触,充分提炼出其行为特征的差异。胜任素质模型构建中所用到的行为事件访谈、信息编码、建模等方法,其使用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力资源管理者本身的胜任素质与经验,技术门槛较高。
(三)科学的绩效管理系统
绩效管理系统作为整个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中枢,对推动与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各业务功能板块的有效联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员工素质模型能否真正有效“嵌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成为撬动并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效益的杠杆,实际上很大程度取决于它与绩效管理系统的衔接程度如何。科学的员工绩效考核对胜任素质模型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在胜任素质的提炼方面,行为事件访谈法要以科学的员工绩效考核为基础,才能找出能引致理想绩效的行为特征。同时,胜任素质的应用,也始终要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来确定其应用对象和检验其应用效果。与胜任素质模型的应用相适应,绩效管理体系应具有公正性,具有发展导向和战略性,而不仅仅关注考核结果。
(四)企业需要选拔优秀员工,而不仅是合格员工
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的都是能够创造优良绩效的员工。为实现此目的,胜任素质模型是非常有用的。但在个别情况下,企业也可能宁愿需要一个现在就合格的员工,而不是需要一个将来能创造优良绩效的员工。例如:对于初创期的企业、缺少人才储备的企业,很可能就是这样。对于处在这种情况下的企业,胜任素质模型就显得意义不大。
(五)企业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体系
一个企业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的培训体系,就能够主要依靠潜质,也就是胜任素质模型来选拔和管理人员。相反,一个没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培训体系的企业,在人员选拔中,则需要更加注意应聘者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而不是单纯依赖胜任素质模型的要求进行人员招聘。
另外,建立起以素质为基础的职能薪酬体系也是企业成功应用胜任素质模型的条件之一。
二、胜任素质模型在中小民营企业中的适用性分析
中小民营企业一般是指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阶段和成长阶段的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最富有活力的部分,数量众多。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与知识经济的到来,中小民营企业在面对大好发展机遇的同时,遇到了更加严峻的竞争与挑战: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大型企业的垄断、融资的艰难、一系列政策不能及时到位和政策效应的迟缓等等,这一切造成中小民营企业举步维艰,也使得其更加重视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近几年,胜任素质模型开始被引入,我国,海尔、联想、华为、中兴通讯等一些企业纷纷将胜任素质模型作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渴望求得西方企业管理“真经”的中小民营企业自然也不甘落后。
(一)中小民营企业通常没有企业战略
大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主都有急功近利的心态,迫于企业生存的压力,中小民营企业主把大量时间花在企业具体业务拓展上。他们认为计划不如变化快,对企业战略不重视,甚至认为没必要对企业进行战略管理,重要的是企业能够把产品卖出去。所以中小民营企业缺乏企业战略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在企业战略缺位的情况下,中小民营企业不能够建立起科学的胜任素质模型。员工高绩效和企业高绩效缺乏必然的联系,甚至可能出现员工绩效高而企业绩效低的情况。
(二)中小民营企业缺乏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管理者
人力资源管理是上个世纪90年代才引入中国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相对于其他专业人才来说比较匮乏。随着中国企业逐渐对人力资源的重视,再加上中小民营企业在员工待遇、企业抗风险能力、社会地位等方面均不高,致使中小民营企业难以聘用到高素质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而基于胜任素质模型的人力资源管理对人力资源管理者有很高的要求。这成为中小民营企业有效地开发和应用胜任素质模型的瓶颈。
(三)中小民营企业的绩效管理系统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中小民营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这促使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注重企业自身的绩效。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小民营企业实施了员工绩效考核,以期培育核心竞争力、获取竞争优势。但是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绩效管理系统存在诸多问题,致使绩效管理系统不能和胜任素质模型有效配合。第一,许多中小民营企业高层对绩效考核停留在一个浅层次的认识上,没有认识到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没有将绩效考核放在绩效管理的体系中考虑,而是孤立地看待考核,不能够重视考核前期与后期的相关工作,没有认识到绩效管理同企业的战略、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等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使考核流于简单的形式。第二,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在实施绩效考核前,没有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总动员,向员工解释绩效考核的目的和必要性、合理性,造成广大员工对绩效考核人心惶惶;在设计、确定考核指标时,不和员工一起对有关工作业绩、员工素质等考核指标进行商讨,不知工作分析为何物,在考核中想当然地制定考核指标和绩效标准,导致员工对绩效考核产生抵触情绪和绩效考核中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在绩效考核后,没有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探讨如何改善员工素质、改进个人绩效,只注重考核结果,使员工看不到绩效考核对其职业生涯发展带来的益处。此外,中小民营企业中不存在与绩效考核理念相容的企业文化,照抄照搬其他企业的考核方法或盲目追求考核方法的新颖,绩效考核的激励措施运用不当等因素也造成了绩效管理系统不科学。
(四)中小民营企业一般实行职位薪酬体系
职位薪酬体系是首先对职位本身的价值做出客观的评价,然后再根据这种评价的结果来赋予承担这一职位工作的人与该职位的价值相当的薪酬这样一种基本薪酬决定制度。职位薪酬体系是一种传统的确定员工基本薪酬的制度,它最大的特点是员工担任什么样的职位就得到什么样的薪酬,职位薪酬体系在确定基本薪酬的时候基本上只考虑职位本身的因素,很少考虑员工胜任素质的因素。由于我国大部分企业长期以来都是实行职位薪酬体系,在这方面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所以中小民营企业出于节约制度创新成本和本企业管理水平有限的考虑,通常都采取职位薪酬体系。而胜任素质模型的有效应用要求企业建立起以员工素质为付酬依据的职能薪酬体系,根据员工的不同素质水平把员工归入不同的任职资格等级,从而支付不同的薪酬。职能薪酬体系的建立不仅要正确地进行职类职种划分,还要科学地定义出每个职种不同的任职资格等级,这对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低下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未免太困难。
此外,中小民营企业没有完善的培训体系,甚至没有培训意识。胜任素质模型被引入中国才几年时间,工具本身还有待于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实践检验;建立完善的胜任素质模型需要花费大量费用;适当样本量是建立胜任素质模型的必须条件,中小民营企业由于人数不多导致样本量太小。这些原因也是中小民营企业应用胜任素质模型时要考虑的因素。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外向型企业;财务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币已经进入了升值时期,而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不断在加深,使得我国外向型的企业数量和规模在不断的增加。外向型企业面对着人民币升值所产生的不确定因素,使得企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越来越多,所以,这就对外向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向型企业应该重视企业财务管理中所面临的金融风险,加强对外汇资金的有效管理,完善风险监控体系和相关预警机制的建设,合理规避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外向型企业的健康发展。
人民币升值对外贸型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人民币升值对外向型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
对成本费用的影响。外向型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就要进口原料和机器设备,人民币升值就以为只人民币对外购买力的增强,购买相同数量的原料和机器设备所需要支付的人民币价格就会减少,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1]。例如,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当汇率从7变为6时,企业同样是进口100美元的原材料,价格却从原来的700降为现在的600,这样就降低了100元人民币的成本。而且在企业支付销售等相关费用时,此类数量的外币所需要的人民币数量也会减少。对收入的影响。一方面人民币升值会使得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导致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降低,竞争力也会减弱,遏制了我国产品的出口数量的增加,影响了产品对外销售所占的份额。另一方面,人民币升值使得我国进口外国产品的成本进一步降低,容易造成我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收到外国产品的竞争,使得我国企业对内销售份额进一步减少。
二、人民币升值对外向型企业投融资活动的影响
投融资是外向型企业财务活动中最重要的工作,投融资策略的选择主要是取决于成本收益的原则,从一定程度来看,企业融资成本和投资收益是相互制约的关系,高融资成本的资金需要高收益的项目来进行保障,低收益的项目在进行融资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的收益情况[2]。总体来说,财务管理追求的目标就是在低融资成本下,取得高资本的收益。人民币升值直接影响着外资在国内投资的活动。人民币升值会使得外商在我国投资的成本会进一步的增加,外商的投资力度就会相应的减少。
三、人民币升值对汇兑损益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后,相同的外币换回的人民币会比以前减少,拥有相同外币债务余额的外向型企业,在进行外币折算后,会减少企业的财务费用,这就相当于增加了企业的净利润,所以人民币升值后,外债公司的效益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而游泳外币货币性资产的企业,在人民币升值后,企业的汇兑损益就会增加,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费用,减少了企业的净利润,使得企业蒙受了不小的损失。
人民币升值下外贸型企业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改变销售策略
首先,企业要重新布局产品的销售市场,改变销售的方向,积极拓展国内市场与经济增长较快的海外市场,与此同时,要适当调整销售市场的结构,合理规避人民币升值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其次,企业要调整信用政策,企业根据自身财务管理的状况,适当的放宽信用标准和信用条件的政策,以这样的优惠条件来吸引更多的客户[3]。同时加速资金的回笼速度,及时催收信用到期的贷款,根据市场采用不同的结汇方式。外向型企业还要加大企业产品技术的升级换代,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此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筹资策略
我国外向型企业要根据人民币升值情况,及时合理的调整不同货币的负债结构,提高美元负债在负债结构中的比例,降低人民币负债的比例,这样就能使企业可以获得美元负债贬值所带来的收益,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时,企业可以有效的利用国外金融市场,通过美元贷款等方式来实现企业美元融资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投资策略
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增加,企业的成本优势已经没有竞争力了,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合理的进行海外投资,在海外建立营销网店,提高自身产品的国外认知度,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的规避汇率的风险,提高自身企业的利润。同时,外向型企业要加大海外并购的力度,同坐并购手段,来收购海外原材料的企业和产品需求的企业,实现企业在海外纵向发展的一体化模式,因此,增加企业的成本承受能力。
(四)套期保值管理策略
外向型企业要及时了解商品价格的波动以及汇率的波动,采用灵活的现代金融工具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企业在原材料商品的购买上,可以提前买入商品期货的合约[4]。对于可售的商品,企业可以提前卖出相关产品的期货合约,这样就能达到保值的目的。同时,对于企业外汇的风险,我们可以进行远期外汇的买卖或者是进行外汇期权的套期保值,这些措施,都能有效的降低人民币升值给企业来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民营企业社会成本控制思考
对于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形成,理论界研究的比较少。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成本问题,因民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承担社会和政治功能不同于国有企业,对于民营企业的社会成本形成与控制,是本文研讨的主题。
1.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
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形成,其主要原因是民营企业对外部环境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所致。
1.1对自然环境的责任。企业在经营范围内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改善生态环境,以维护生态平衡应负的责任。包括为处理废水、废气、废渣,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稀缺资源的耗用,以及对生态环境治理提供的服务和捐赠等。
1.2对社会的责任。包括:①就业责任。例如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招聘录用和技术培训,以及职工福利的改善等。②社会保障和教育责任。例如对文化、科技、教育、体育以及慈善事业的支持和捐赠等。③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责任。④提供社会积累和消费基金的责任。⑤其他责任。例如与外单位的协作和售后维修服务责任。承担这些方面社会责任的支出,是形成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主要原因。
1.3不履行社会责任给企业造成的机会损失。作为一个经济人的民营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主要目标,在收入一定的水平下,要想获得更多的利润,必然要降低成本,包括生产经营成本和社会成本。生产经营成本与利润的直接关系自不必说,社会成本虽然与企业的收入没有直接联系,但社会成本的支出始终会影响到民营企业的经济利益。要达到此目的,民营企业就有存在不履行社会责任的经济理由。目前,民营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体现在生产生活条件、生产安全、职业中毒、加班、劳动关系紧张、员工基本权益保障等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无劳动合同。很多民营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员工在遇到如职业病、欠薪、辞退等问题需要投诉时,找不到任何凭据。据调查,有些民营企业老板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采取按季换一批员工,这样以来,当员工的职业病或职业中毒发作的时候,他们已经离开了原来的企业,又没有任何凭据,给职业病和中毒事件的认定造成了很大的难度。二是劳资纠纷问题。在一些民营企业中,劳资纠纷经常发生,如辞退员工经济补偿纠纷、劳动工资问题、社会保险问题等。三是生产安全问题。一些民营企业,业主为了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安全措施不足,职工生产中接触一些有害物质防范措施不够,影响职工健康,导致职工中毒、工伤、死亡事故时有发生。四是超工时劳动问题。多数民营企业工人实行计件制工资制,采取把计件的单元价格压得很低,使工人不加班就完不成当天的任务。遇到赶制订单产品时,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以上,超时计件工资,在账面上体现不出加班工资,从而逃避了加班工资的问题。五是社会保险问题。以养老保险为例,民营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普遍较低。有些地方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职工实际人数掌握不清,企业也不愿意对政府透露,就是回避购买保险的问题。六是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民营企业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普遍较差,一些企业,只要妇女一旦怀孕,就逼迫她离开,这样,企业就逃避了妇女婚育期保护的问题。所以,很多企业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问题。有些工种明明有毒,却让年轻的女孩子去做,结果使她们出现中毒,染上职业病,导致婚后生育畸形。
2.民营企业社会成本控制的思考
对于民营企业社会成本的控制,首先必须要明确一个观念,控制社会成本并不是一味地强调节约,降低社会成本,而是规范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职责的行为,规范社会成本的支出责任,使民营企业处在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公平竞争。
2.1完善控制社会成本的制度机制。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着一种逆向关系,即在总产出一定时,成本增大意味着收益减少,而收益增加则表明它是由成本节约和成本利用效率提高而带来的结果。对于这一关系的假定和认可,使得个人或企业在逐利欲望的驱使下,竭力探寻降低成本和扩大收益的途径,进而使自己的行为尽可能倾向于“收益预期大于成本支出”的理性假设。但在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中,个人或企业所进行的“成本明显大于收益”的活动,同样被看作是具有经济人“理性”意义的行为。因为,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始终存在着易于被经济人“搭便车”的公共领域,所以这里就隐含着使成本被推卸和逃脱,以致转嫁给他人或社会的可能。问题在于,如果这种可能一旦成为现实,成本与收益就会脱节,并且不表现为两者之间的逆向关系。于是,在总产出一定时,一方面个人或企业的收益会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社会的成本可能被成倍地扩大。由此看来,成本约束制度的薄弱和松懈,其后果将是导引个人或企业把关注成本最小化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最大可能地推卸和逃脱成本的策略上来。因此,只有制度机制的创设及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对于增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企业在成本控制制度的规范下可以调整微观层次对处理成本与收益关系的行为和态度,进而演绎出社会宏观层面的变化和结果,以达到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和质量的目的。
关键词:人民币;升值;外向型企业;影响
一、人民币汇率现状
人民币汇率近两年一直是国际经济政策争议的焦点。美国认为目前世界经济不平衡、美国持续贸易逆差等问题,均归咎于人民币的过低估值。2005年7月汇改以来至2010年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累计升值25%,而进入2011年以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频频刷新汇改以来的新高,3月7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为6.5651,中银国际研究报告认为2011年人民币名义汇率存在较大的升值空间,预计2011年人民币对美元同比升值5%。
二、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向型企业的影响
(一)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发展的正面效应
1.有利于调整我国出口结构,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长期以来,我国依靠廉价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数量扩张实行出口导向战略,使出口结构长期得不到优化。人民币适当升值将激励出口企业更多地依靠技术进步和提高附加价值,并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进我国出口产品档次,从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2.减轻进口能源和原材料的成本负担。我国资源比较匮乏,在国际能源和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的趋势下,我国外向型企业承受着越来越重的成本负担。而人民币升值会使进口产品的价格相应下降,同样的资金可以进口更多的资源,从而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3.有利于缓解贸易摩擦压力。随着我国贸易的迅猛发展和贸易顺差的日益增多,我国的一些贸易伙伴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政策,这导致我国的贸易摩擦压力增大,如果人民币适当升值会缓解我国和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关系,减少贸易摩擦纠纷。
4.有利于加大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步伐。人民币升值意味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的成本降低,这有利于中国“走出去”贸易战略的实施,从而使中国外向型企业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降低生产和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建立全球性的生产、营销网络。
(二)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向型企业的负面效应
1.造成我国出口的大幅缩减。人民币升值过快和幅度过大,可能造成出口增长速度大幅回落。中国的出口贸易大多集中在纺织,服装,制造业及电子加工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产品的技术含量少,附加值低,产品之间差异化程度小,相互替代性强,这些行业的产品出口价格弹性较大,人民币升值对这些行业的出口贸易将产生不利影响。
2.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利润率。人民币升值后,若我国商品以外币标示的价格不变,则以人民币标示的价格下降,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我国的出口量不会受到影响,但企业的利润率会下降。若以人民币标示的价格不变,则以外币标示的价格上升,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出口量减少,企业利润也会下降。
3.挫伤外商对我国投资的积极性。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靠优惠的条件吸引了大批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进入国内,而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在中国国内销售外,一大部分份额都用于出口到国外。这一期间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份额在我国总出口额中的一度保持了较快增长。人民币升值意味着外商对华投资成本的增加,受此影响,国外资金可能会转向流入中国的资本市场,影响对我国“三资企业”的资金投入。
三、应对人民币升值的策略建议
政府与企业应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共同应对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一)政府角度
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由出口导向战略转向内需导向战略。我国是一个对外贸易依存度很高的国家,因此在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压力下,出口的任何变动对我国的经济增长的影响都是很大的,所以我国必须转变发展战略,由外向型向内需型转变。内需导向战略可以冲销人民币升值后可能下降的外需。
2.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引导各类所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合作。发展海外工程承包,扩大农业国际合作,深化国际能源资源互利合作。逐步发展我国大型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提高综合统筹能力,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宏观指导和服务。
(二)企业角度
1.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加快产业升级。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是走出人民币升值困境的根本途径。在人民币升值、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优势疲软的背景下,我国外向型企业要加快产品升级换代,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扩大质量效益和自有品牌的产品出口,提高出口产品的综合竞争力。
2.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培养自主产权。从长期看,靠着廉价劳动力和低技术含量的“价格优势”的出口产品根本无法实现我国外贸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在当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下,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已不再存在。所以,必须技术创新能力,只有拥有了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我国企业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拥有定价权,才能提高产品的价格,从而减少人民币升值造成的利润损失。
3.积极开拓多元化海外市场。我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市场集中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等持国际主要货币的国家和地区,而此次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主要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所以,我国出口产品必须减少对这些市场的依赖,这要求我国外向型企业调整其出口份额,并且积极开拓具有潜力的其他海外市场。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出口增加来弥补由于人民币对主要货币升值所带来的损失,从而缓解人民币进一步升值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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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是指在一个组织中的综合性、统筹性、日常性,且同时具有目标性的管理工作。与公共事业单位或国家政府部门的行政部门稍有不同的是,企业中的行政管是为了实现企业的利益而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它事关企业的前途,小至日常管理制度,大至企业集体价值观,这些都离不开行政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存在于各类企业的各个环节之中,涉及到的范围特别广、程度及其深、影响非常大。由此可见,行政管理在企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所以,作为管理工作中的核心因素——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当高水平的综合素质,他们能够帮助企业实现良好的运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最终助力企业实现其最高目标。
(一)与时俱进的行政管理工作能帮助企业适应时代的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急速发展,各类各型企业迅速成长,中小民营企业也亟待跟上时代的潮流。由此,与时俱进的行政管理工作能够帮助个体资本较弱的中小民营企业最大化地实现资本优化配置,以适应个体发展符合宏观大环境跨越式发展的需求。个体企业想要更好更快的发展,必须看准市场的潮流,认清自我的发展方向,制定出符合大环境需求的战略目标,靠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来带领自己向前迈步。如此一来,作为企业管理工作核心一环的行政管理工作必须要有一群专业的高素质人才来进行。
(二)效力良好的行政管理工作能够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企业除了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意外,一个有雄厚实力和光明前途的优秀企业还应该在其自生的软实力上具有相当高的水平,这样的企业才有可持续发展的可能。行政管理在企业的各类管理实践中具有服务型、保障性、基础性、综合性的特质,它也需要与时俱进,紧密与企业的发展相适应。企业可以通过招聘专业的高水平行政管理人员,或是对现有员工进行专项的培训来提升自己的行政管理水平。而企业在注重其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升的同时,包括企业其他组织的其他部门也会随之提升其整体水平,进而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三)适配的行政管理水平能够使企业进入良好循环式地发展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会在长时期的发展中遇到挫折,企业及其员工也是如此。中小民营企业由于其规模较小、资本较少、职能配备不全、人员流动性大、市场份额较少等现实原因,更加容易被市场的发展大潮所涤荡。但换个角度来看,如果中小民企能够跨过这些困难那么它们将会更加坚固地存在于市场大潮之中,其实力也必将随着时间而增强。所以,与企业成长速度相适配的行政管理水平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发展。这一作用尤其能在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中体现出来,很多中小民企会常常与政府接触以争取更好的外部资源,以营造和维护企业内部的组织环境。因此,适配的行政管理能够给企业以良好的保障,以使他们进入发展的良好循环之中。
二、行政管理以其独特性和必要性存在于中小民企之中
当今国内市场上的中小民企基本可归为生产类、开发类、服务类和销售类。而这四类企业的经营发展都离不开人力、物力、财力以及对信息的获取和掌握。企业中基础部门普遍可划分为HR、财务、行政和业务。这些部门各司其职,并按照自己的运行规则运作。而这四个部门之中行政部门的工作可谓范围最广、内容最繁杂,承担这企业的综合管理和运营调协。总体来说,企业中的行政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对企业实现他们的经营目标而提供服务和保障。
当今社会上的中小民企的行政管理基本具有以下特质:一是中小民企里的行政部门必须与其他效益部门相依相存,不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二是企业的行管工作更加注重其落地性、有效性和实践性,这一点与一般的公共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不同。公司中,尤其是中小民企中的行政管理制度更加注重实用高效同时还要求经济实际。三是企业中的行政管理还多少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
三、现今中小民企中的行管人员应具备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企业,特别是人员配备不全的中小民企中的行政管理工作综合性较高,复杂程度也很高,所以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应该具备以下素质:
(一)人品:公正无私稳重灵活
中小民企中的行管人员应该公正无私,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个人奉献精神。他们应当有灵活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在繁杂而琐碎的工作中最快最准地找到事情的突破口;他们应当秉持公正无私地态度来待人处世,能心平气和地做好本职工作,且致力于提高整个组织的综合管理水平。
(二)胆识:勇于创新眼界高远
中小民企中的行管人员应当敢于突破,敢于创新,同时还附有大局观念,懂得统筹协作,勇于创新。在企业当中,可能由于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应当与企业站在同一角度,拥有较高的眼界,适时地配合企业的发展而做出改变,而不是固步自封,墨守成规。如此,一位好的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在善于在日常的繁琐工作中寻找创新点,并且在企业需要实现跨越式进步时给予配合与支持。
(三)身质:健康活力孜孜不倦
中小民企由于其人员配置上的缺陷,行政管理人员作为“大管家”不仅需要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还常常需要到其他部门进行支援。因此,好的行管人员需要有大局观念,秉着服务组织的精神,拥有旺盛的精力。
(四)能力:知识丰富专业扎实
企业中的行政管理人员是组织中的“大管家”,他们不仅要有扎实的本专业知识之外,还应该了解升至熟知其他业务部门的知识。比如行政管理人员有时需要协助人事部门来对员工进行专业上的培训,如果行管人员不了解培训的内容,那么他们就无法对培训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
此外,行管人员还应该懂得沟通的技能、协调的技能,还有综合的能力、分析的能力……总的来说,行政管理人员犹如一只蜘蛛,他们拥有多只脚,每只脚都具有不同的技能,且能脚踏实地,踏踏实实地帮助企业织出完美而牢不可破的网。(作者单位:1.昆明理工大学;2.西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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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Although started late, private courier enterprises in China are developing rapidly all over the country. But it appears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the shortage of quality talents. Combining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private courier enterprises employees, this article uses AHP method to construct various personnel competency model. It hopes that this article will play the role on enhancing the staff quality in practice of private courier enterprises.
关键词: 民营快递;胜任力模型;AHP;员工素质
Key words: private courier enterprises;competency model;AHP;staff quality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11-0110-02
0 引言
快递的服务理念和经营模式自1979年进入我国以来,我国的快递行业不断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民营快递企业参与程度较高的同城业务和异地业务也日有增。但是,在与国有快递和外资快递竞争中,人员素质低下可能成为民营快速企业在竞争中落后的最主要原因。因此,提高人员素质对民营快递企业在招聘与选拔,人员培训与开发,薪酬与绩效管理,战略性人才计划等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民营快递企业的员工类型
1.1 按从业人员的学历划分 根据调查,民营快递企业的员工学历普遍偏低,比例为:初中及以上占9.7%,中专、高中、技校占68.02%,大专占17.5%,本科占4.5%,硕士及以上占0.14%。缺少高学历人才,将使得企业整体素质低下,加之企业内部培训不足,势必会严重影响民营快递企业的长远发展。
1.2 按从业人员的劳动力来源划分 多数民营快递企业受到规模、设备和资金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导致这些企业招工时人员流动性较大,人员素质整体相对较低。其中,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下岗工人在收件员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分别为:38%和33%。待业人员约占13%,而受过高等教育的员工由于考虑薪酬福利等众多因素,投身快递行业的比例仅为11%,受其他原因影响的比例仅为5%。
1.3 按从业人员的人才结构划分 本文根据陈文轩[2]等对民营快递从业人才结构的划分,将民营快递企业员工分为四类: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和生产人员。根据调查,民营快递企业中生产人员所占比例最大,高达73.39%;专业技术人员占10.95%;管理人员和营销人员的比例则相对较小,各占8%。突显出目前我国快递服务的劳动密集特征。
2 员工素质的现存问题分析
本文研究的人员素质包括员工的品德素质、文化素质、心理健康素质以及包括知识、智力、技能与才能的智能素质等。民营快递企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会出现人员素质低下等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2.1 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 员工专业技能差,基本上招聘后一周内就上岗,多数民营快递企业不注重对员工的培训,致使员工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根据消费电子网对2010年快递业投诉排名前十的企业数据显示,星晨急便的投诉量增幅最大,而宅急送、汇通、中通、韵达的投诉增长率均超过100%,投诉增长率最小的是顺丰,只有28.95%。员工在没有物质激励的情况下,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就会表现得消极懒散甚至对工作不负责,使得企业的服务水平低下,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削弱了客户对企业的忠诚度。
2.2 文化水平低下 员工大多文化水平较低的,他们只负责邮件的接收和递送。中小民营快递企业在其创立期一般只雇用几十个甚至十多个员工,导致员工掌握计算机等专业技术的能力也相对较差,文化水平不高。
2.3 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重视不够 民营快递企业对员工的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不够重视。然而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快递企业强有力的竞争手段之一,甚至是决定企业生死的关键因素。丢件、盗件、抢件、迟到和快件损坏导致民营快递频繁遭到投诉,而这类工作失误有80%以上的原因是由于职业道德水准不高造成的。
2.4 企业管理人才匮乏 根据上述,在民营快递人才结构中,管理人员所占比例只有8%,可见其人才供给相对不足。根据2010年投诉网显示:从投诉类型看,80%以上的投诉仍然是“延误率、损毁率、遗失率”。这“三大投诉”的深层原因是民营快递企业管理人才匮乏,管理手段单一、管理方式落后等。因此,采取有效手段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是降低这“三大投诉”率的有效手段之一。
针对上述员工素质问题,国家已出台相继政策,希望民营快递企业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全国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就是解决员工素质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总之,民营快递企业提高员工素质已经不可能成为空谈,而是需要在实际的人力资源工作中得以落实。
3 基于胜任力的员工素质模型构建
3.1 模型构建思路 素质模型(Competency Model)是为完成某项工作,达成某一绩效目标所具备的一系列不同素质要素的组合,包括不同的个性与品质要求、动机表现、自我认知与社会角色特征以及知识与技能水平。通过素质模型可以判断并发现员工绩效优秀与一般差异的关键能力素质因素,从而成为改进与提高绩效的基点。本文采用2.3节对员工类型的分法,将民营快递企业员工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和生产人员四种。在员工素质模型构建之前,首先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第一,采用文献查阅法收集资料,搜寻民营快递人员素质一般性指标。资料来源有书籍、报刊杂志、专业网站以及历年统计年鉴。第二,通过问卷调查方式对个人和企业分别进行调查,对所搜集的素质指标进行逐条添加、修改及删除,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使其成为一个较完善的指标体系。第三,通过层次分析法(AHP)对所拟定的指标分配权重,并进行一致性检验,构建民营快递行业的人员素质模型。最后,结合调查问卷,验证层次分析法构建的素质模型正确与否。本文综合各种文献对不同人员素质的理解,得出民营快递企业员工应具有的13种素质,并由此构建了员工素质模型(如图1所示)。
3.2 管理人员素质 胜任素质包括:创造能力C1、人际沟通能力C2、团队合作能力C3、决策能力C4、日常管理能力C5、信息获取能力C6、知识学习与运用能力C7。
根据层次分析(AHP)法,对管理人员应具有的七种胜任素质进行两两比较,计算相对权重,并进行一致性检验。将指标权重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由此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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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营快递管理人员应重点培养日常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分析,本文将民营快递企业员工需要具备的素质要素进行了分级定义。将某类员工相对于每一项具体的素质要素的需求划分为1-5个级别,“5”代表对员工对某一项素质要素的需求级别最高;“1”代表需求级别最低。由此综合得到民营快递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分析表(如表1所示)。34份调查问卷中,约有88%的人给日常管理能力打5分,给决策能力打4分。结论基本和AHP法一致。
3.3 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民营快递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快递企业中掌握了某类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员,包括快递企业中系统维护人员、财会人员、信息技术开发人员等。这类人员的胜任素质应该包括:身心健康能力C5、法律与安全意识能力C6、服务意识能力C7、人际沟通能力C10、专业技术能力C8、信息获取能力C9、团队合作能力C11。
根据AHP法,本文将指标权重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由此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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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民营快递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培养信息获取能力、法律与安全意识能力、身心健康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此外,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分析,本文得出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分析表(如表2所示)。34份调查问卷中,有82%的人给信息获取能力打5分,91%的人给服务意识能力打4分。结论基本和AHP法一致。
3.4 营销人员素质 这类人员的胜任素质应该包括:身心健康能力C5、法律与安全意识能力C6、服务意识能力C3、人际沟通能力C8、专业技术能力C9、信息获取能力C10、团队合作能力C12。
根据AHP法,本文将指标权重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由此可得:
W>W>W>W>W>W>W
因此民营快递营销人员应重点培养市场开拓能力、身心健康能力与服务意识能力。此外,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分析,本文得出营销人员素质分析表(如表3所示)。34份调查问卷中,有91%的人给身心健康能力打5分,88%的人给市场开拓能力打5分。结论基本和AHP法一致。
3.5 生产人员素质 这类人员的胜任素质应该包括:业务操作能力C3、知识学习与运用能力C8、身心健康能力C9、服务意识能力C10、法律与安全意识能力C13。
根据AHP法,本文将指标权重由大到小进行排序,由此可得:
W>W>W>W>W
因此民营快递生产人员应重点培养身心健康能力、知识学习与运用能力、业务操作能力。此外,通过调查问卷和访谈分析,本文得出生产人员素质分析表(如表4所示)。34份调查问卷中,有94%的人给身心健康能力打5分,88%的人给业务操作能力打3分。结论基本和AHP法一致。
4 结束语
本文针对民营快递业员工素质低下等一系列问题,结合民营快递企业自身的特点,运用胜任力素质模型理论,以期帮助相关管理者有针对性的进行员工素质培养,通过对其人才素质现状的实证分析,使得其相应胜任素质能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系统中得到应用,建立联系组织核心能力与人才需求的平台,发觉并培养民营快递高素质人才的能力。
注:致谢
本课题在选题及研究过程中得到西安邮电学院管工院老师的悉心指导.谨向各位同仁表示诚挚的敬意和谢忱.同时感谢顺丰快运、韵达快递等公司在调研期间对本论文的大力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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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支撑体系;金融创新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72-02
促进福建省民营经济的发展是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措施。中小型民营企业约占全部福建省民营企业的90%,它们在扩大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财政税收收入、推动出口创汇、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对福建省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在当前海西经济区建设和金融危机的双重时代背景下,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依然面临融资难的困境。通过分析融资体系的现状和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一个有福建特色的融资支撑体系,对促进福建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福建省中小型民营企业现有融资支撑体系
融资支撑体系是一个由需求、供应、政府等中介组织多方面参与、各司其职的、以促进企业融资为目的的体系,福建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支撑体系包括融资渠道体系,融资保障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三部分:融资渠道体系是由各种类型的资金供给渠道构成的综合体,它是整个融资支撑体系的基础。结合企业生命周期理论,福建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体系呈现出创业初期以内源性融资为主,成熟期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成长期以资本市场融资为趋势的格局。此外,民间借贷、风险投资、典当、租赁等其他创新性融资途径也成为了少数融资主体探索的新方向;融资保障体系是以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为主体,克服双方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增加和逆向选择等消极影响,进而保障良好融资秩序的体系。信用体系包括企业内的信用制度建设和企业外部信用系统。健全的担保体系是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提高其贷款积极性的重要保障,福建省已形成了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核心,互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的担保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是以政府和社会服务组织为主体,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社会化服务网络。介于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服务系统的主要职责包括:政府健全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政策法律体系,同时与银行、信用机构、担保机构、高校等建立联动机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各种交流平台,社会服务组织要为融资主体提供培训、政策咨询、法律保护、信用信息甚至直接融资等服务。
2 福建省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支撑体系的缺陷
结构合理、运作协调、功能完善的融资支撑体系对于解决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但目前的融资支撑体系还存在诸多弊端。
2.1 体制性缺陷阻碍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体系的发展
内源性融资的资金供给能力有限、向金融机构贷款困难、向资本市场融资门槛高是福建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体系存在的现实性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体制上的缺陷:企业管理体制的问题是一切问题的源泉。福建省大多数民营企业采取的是家族式管理,在财务制度、科技创新、产品开发和销售等各个管理环节都缺乏科学性,造成企业发展缓慢、缺乏抵押资产、信息不对称、信用度低等消极影响,削弱了资金投入者的信心;金融抑制论认为,金融体制不健全、经济中存在过多的金融管制措施,将阻碍经济的发展。福建省的银行缺乏相应的信贷营销激励机制、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批权、资金和管理资源都集中于国有银行,缺乏创新性的金融服务和产品,这些障碍性因素影响了金融体系的运行和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此外,福建省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放开,股票和债券市场进入门槛高、层次性不明确、政府管制严格;同时,各种民间融资存在渠道单一、规模有限、运作不规范、扰乱金融秩序等问题。
2.2 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保障力度不足
根据生态经济学理论,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是缺乏适宜的金融生态环境。只有当出资者对筹资者的信用与偿还能力、投资项目的盈利性等信息有足够的了解时才能增强其投资信心。目前福建省的信用体系尚未充分发挥其保障: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诚信理念尚未内化为企业文化,企业内部也缺乏信用等级制度构建方面的专业人才;从政府的角度来看,目前尚未在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信用保障方面设立专门性的政策法规,省政府构建的“福建企业信用网”在信息的征集,分析,评估和使用中还缺乏专业性;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看,银行习惯于单方面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评估过程易带主观色彩;另一方面,福建省的融资担保体系也处在体系完善阶段。存在结构不合理、担保资金渠道单一、风险抵御能力较低、缺乏充分的风险补偿和分散机制、缺乏专业人才、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操作等问题。
2.3 融资服务体系尚未充分发挥辅助
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驱动下,政府从管制者转为服务者,而其在为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职能转变不到位、观念意识陈旧、行政效率低下;缺乏体系化的融资法律保障,不足以为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中小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的融资环境。另一方面,福建省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数量不足,意识薄弱。美国有以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为主要职责的小企业管理局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各种服务的“商业孵化器”、台湾政府在1987年就成立了对中小企业进行综合指导并辅助融资的“省属行库联合辅导中心”,而目前福建省只有少数行业协会。
3 福建省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支撑体系的完善与创新
3.1 进行体制创新,完善融资渠道体系
完善融资渠道体系是创新整个融资支撑体系的基础,可以从企业、金融、资本市场三个角度来进行探析:
3.1.1 企业制度创新为扩展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奠定内部基础
各投资主体都愿意投资于管理现代化、经济实力强、信誉度高的企业。福建省中小型民营企业应该以此为标准,进行一系列制改革:一方面,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和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提高营销管理水平和利润率,为扩展融资渠道进行资金积累。最后,企业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企业要构建内部信用信息档案,真实准确信息需求者提供信息,同时应加强信用文化建设,为融资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3.1.2 金融制度创新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金融制度的创新是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核心。各金融主体应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中小民营企业在福建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措施:(1)完善信贷管理机制,提供良好的信贷服务。银行要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合理下放信贷权限、完善信贷员激励制度、培养服务意识、简化审批办理程序,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成本的最低化和融资效率的最大化。(2)创新金融产品。银行应该根据企业多样化资金需求的特点,充分应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物流金融、票据融资、应收账款贷款、供应链金融等新业务,以灵活的方式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来源。(3)大力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有区域化、小型化、灵活化、低成本化等特点,应该帮助其规范内部管理、强化风险控制,使其成为中小民营企业的对口性金融机构。其次,对民间融资采取“堵疏结合”,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到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中来,实现民间资本管理的透明化,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高成本和风险。最后,应该加强对“草根银行”等农村新型中小金融机构的扶持和规范工作,帮助其在实现公益效益和实现经济效益的“两力搏击”中寻求平衡点,使其真正服务于中小民营企业。(4)利用独特的地缘优势,努力构筑金融合作的平台。福建省应利用对台区位优势,拓展台湾金融资本进入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渠道,建立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同时应加强与港澳侨的合作,吸引更多港澳金融机构到福建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
3.1.3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为中小民营企业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为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资金的重要途径:在证券市场的管理上,需要构建层次清晰的多元化交易板块,并根据福建省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迅速的趋势,重点培育创业板市场,通过建设一个准入条件相对宽松、信息披露严格、具有较好流通性和退市机制的资本市场,为具备高成长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其次,进一步利用福建省与港澳台区位邻近、经贸关系紧密的地缘优势和海西建设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指导更多有实力的中小民营企业到海外上市。再次,要通过吸引社会闲置资金、完善风险和退出机制、培养高素质人才等方式来进一步完善福建省的风险投资市场。
3.2 健全信用担保机制,优化融资保障体系
融资保障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融资方是否能获得融资机会,我们要不断健全信用担保机制以优化融资保障体系的运作。针对担保机制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优化担保机构的结构。增大互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比例,并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再担保机构,以实现担保渠道的多元化。其次,拓展担保资金渠道,吸取更多民间资本和政府资金投入。同时,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实现经营的规范化和公开化。信用机制的完善应重点推进企业外部信用系统的建设:一方面,可将各部门、各行业的评估进行整合,建立中小民营企业信用的综合评估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动态的省级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库,并不断对信息进行更新和共享,以提高信用产品的质量和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要利用法律、制度、道德、舆论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加强对企业信用的监督。
3.3 完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其支持
以公益性为特色的现代服务型政府和社会服务组织应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扫清障碍。一方面,政府应履行好宏观调控的职能,根据融资市场的新变化,制定一系列内容详实、相互补充的法律和政策。另一方面,政府要履行好社会服务的职能,可借鉴美国的扶持经验,精心构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服务、融资咨询、技术创新、管理方法等支持体系;并进一步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强力打造融资平台。最后,以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需求为基点的各社会服务主体应该朝着经济成分多元化、服务功能全面化、管理方式规范化、系统运行网络化的目标模式发展。不断提高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中介组织的自组织水平和专业能力,使其能够灵活处理各类直接融资问题。
在当前海西经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福建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支撑体系关系企业的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海西能否成为中国经济的重要增长极。对融资渠道系统、保障系统和服务系统进行创新和优化,能增强整个融资支撑体系的功能,为有效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提供新思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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