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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解决办法
我国的工程监理行业从1988年开始起步,迄今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绩。监理单位作为建筑一方的主体地位已经奠定,基本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同。监理行业的发展对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目标的实现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监理行业自身和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如工程监理的定位、新纳入监理范围的安全责任问题、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的关系以及工程监理的国际接轨等等,这些实践和理论的问题关系到监理行业如何健康、持续发展。我国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已经为国际承包市场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对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商的责任、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进行的保证书。我国也开始参照执行。
1 当前监理工作的误区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体制决定了我国监理制度从开始建立就有其本身的特点,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监理模式,至今仍存在着以下误区:
1.1 监理制度仅局限于施工阶段
监理制度应该贯穿工程建设项目的始终,包括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一般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监理人员接受委托后,工程马上开工,造成监理人员边干边熟悉情况,对工程并未深入的掌握和熟悉,尤其是水利工程,规模相对较大,技术复杂程度相对较高,战线较长,影响因素很多,不利于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2 对业主行为无规范
业主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能否顺利进行,建设目标能否如期实现。有的对监理工作干预较多,有的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其实,监理工程师应该是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的唯一管理者,业主委托了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的意见和决策均应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而业主所要做的,是如何做好对监理的管理,而非直接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1.3 工程质量是监理出来的
现在,有一种说法,工程中有事情找监理。工程有问题,监理首当其冲,这种认识未免偏颇。监理是按照业主的授权,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理的质量责任可以理解为,在设计阶段有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施工阶段,由于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论监理是否检测到和发现承包商的不合格产品,监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不能因此而免除承包商的责任。因为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包商须向业主提品的质量标准,这需要“三方”端正思想意识。
2 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定义: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目前监理工程师只是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而这一阶段主要是质量控制。从目前情况看,让一个监理单位同时具备建设项目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能力还比较困难,大多数监理公司也达不到这一水平。结合现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应重点体现在施工招投标管理和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两个方面,并向设计监理发展。
2.1 监理单位应具备招投标工作的能力
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好坏,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业主能否选择到优秀的承包商,能否得到先进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如果监理单位能从施工招投标阶段就介入建设项目,则它对工程建设项目就很了解,对业主选定的承包商也很了解,对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很熟悉,它的监理工作很容易开展和实施。
2.2 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同为依据是监理工程师做好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工程师最终所要做的就是对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集国际和国内工程管理的经验和教训,熟练掌握《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只有熟悉合同文件,才能管好工程,使工程建设项目总目标得以实现。
3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
监理单位的权利问题也即监理工程师的权利问题,是一个较为敏感的话题,容易引起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及承包商之间的矛盾。因此,关于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应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并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区分:
3.1 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权
主要有:(1)在工程承包合同议定的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签认;(2)结算工程款的复核与否定,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确认,业主不得支付工程款;(3)对索赔事项的审核,确认;(4)对设计、施工总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单位的批准或否决。
3.2 监理工程师的审批权
主要有:(1)审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2)工程施工开工、停工、复工;(3)对工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施工质量检验;(4)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的签定。
3.3 当前工程监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3.3.1 拓宽监理企业的业务范围。中国建筑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就必须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面对变幻莫测的国际竞争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只有懂得并真正吃透国际惯例、法规、标准等,才有可能按国际惯例进入国际市场,同时受到国际法律的保护。真正担当起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监理企业,都是要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资格、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以及同建设单位、承包商等关系在法律经济上的定格。具体服务的业务范围应逐步覆盖整个建设的全过程,包括为建设单位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承包商提供费用控制,以及在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方面的监理。
3.3.2 加强监理企业的内部管理。
监理企业应构建良好的监理人才建设体系。由于建设监理业务工程管理服务是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知识的系统工程,不仅要求监理工程师要有理论知识,熟悉设计,施工管理,还要有组织协调能力,更重要的应掌握合同经济法律知识。总的说来,监理工作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工作。工作的效果不仅取决于监理队伍的总量能否满足监理业务的需要,更取决于监理人员。
目前我国监理事业还处在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中,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要认真对待目前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呼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在发展的过程中解决好、处理好、协调好。我国监理行业面对国外同行竞争会越来越激烈。为此,工程监理企业要坚定发展信念,在坚持和完善现有监理制度的同时,应继续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法律地位,促进监理公司向项目管理公司转变,参与国际化竞争、摆脱监理行业的生存困境,拓展生存空间,促使建设监理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