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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计税依据进行筹划
2009年1月1日新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指出:“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性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由此,在建筑业务中,不管是由施工方提供材料还是由建设方提供材料,其营业额中都包括了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不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在处理实际业务时,建筑企业应该尽量的让承包的工程项目包工包料,原因有以下几点:
(1)如果是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建筑企业往往不能获得相应的取费,因为间接费的取费标准要根据直接费进行计算取得,由建设方提供的材料没有计入直接费,导致取费基数降低,从而计算的利润、税金等取费也低于预算标准。
(2)税法规定,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之外,不管工程如何进行结算,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和其他物资都应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征营业税。如果承接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对于建设方提供的材料和其他物资部分无形中增加了纳税人的营业额,增加了税收负担。
(3)建设单位的一个工程项目需要使用各种不同的施工材料,不同的材料进货渠道、价格等等都不相同,这也直接导致施工企业的材料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建设方一般从市场上直接购买原材料,采购的成本必然比较高,从而形成一个比较高的计税依据。而建筑施工企业因为长期的材料需求,一般都会有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其购进材料的价格也相对便宜,这样既节省了材料费,也能降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企业达到节税的目的。
案例:某建设单位甲建造一栋商业大楼,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价款2000万元,由甲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材料价款为1200万元。工程结算后,乙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额=(2000+1200)X3%=96(万元)。
若乙企业对该项工程进行纳税筹划,采用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由乙企业购买材料,乙企业利用其业务优势以1000万元买到所需相同材料。这样总包价为3000万元,筹划后乙企业应纳营业税额=3000×3%=90(万元),可少纳营业税6万元。
二、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筹划
在建筑业中,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普遍存在,当纳税人发生此类业务时,应尽可能的使企业符合分开纳税的四个条件:(1)纳税人必须是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2)纳税人必须拥有安装资质,即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资质;(3)应当具备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4)在签订的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业业劳务的价款。当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时,纳税人发生的此类业务才可以缴纳营业税,否则将会对其收入全部征收增值税。因此,在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时,尽可能的满足上述条件,有效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对承包合同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可知,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之间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否,适用的税率是不一样的。具体来说,如果两者之间具备建筑承包合同,将按建筑业3%来缴税,相反,如果没有承包合同,将按服务业5%的税率缴税。由此可见,对同样的业务,不同的处理税率是不同的,这就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会。因此,在签订建筑承包合同时,建筑企业应当尽可能的签订转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尽可能的使企业使用较低的税率。
案例:甲建设单位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通过乙工程承包公司的组织安排,由施工企业丙承包了该项目。甲与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此外,丙还支付给乙25万元的服务费用。该项目乙承包公司应纳营业税额=25×5%=1.25(万元)。
若乙对该项目进行纳税筹划,乙与甲直接签订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25万元,然后乙再把工程转包给丙企业,与丙签订转包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乙支付给丙价款400万元。筹划后乙承包企业应纳营业税额=(425―400)X3%=0.7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乙工程承包公司节税额=1.25―0.75=0.5(万元)。
四、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筹划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建造合同应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建造合同的结果,企业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法确认当年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并应根据收入计算相关税金。不过在实际业务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计算相当复杂,这也就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带来了机会。税法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1)对采用合同完工后进行一次性结算的工程项目,规定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对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清算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对根据工程完工进度分为不同阶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工程项目,月份终了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采用其他方式进行价款结算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应该尽量往后推迟工程结算时间,也就可以同时往后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而可以暂缓缴纳税款,让企业获得更多的流动资金,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五、总结
虽然国家正在不断的对税收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步减小,但是筹划的可行性不会完全消失,合理的利用必然能为企业成本控制带来良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增值税;筹划;税收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因此,合理并合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是符合我国当前税法和基本国情的。
一,开展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是时展的必然要求
1.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可以减轻企业成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
2.利用增值税减免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符合增值税的立法精神和税务执法部门的意图。企业在充分权衡资金成本与得失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的利用这些税收政策,做到既执行了税收法规,又减轻了企业税负。比如,税法规定企业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可依据收购发票的lO%抵扣增值税。除此之外,购进的免税产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因此,纳税企业应对此予以关注,在购进商品时不仅要考虑价格,还要考虑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采购的是非农产品的免税产品不但垫付了进项税,而且垫付的增值税额不能转嫁,得不偿失。纳税企业在发生这类业务时应吃透税收政策,充分利用政策降低税负。
3.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和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是纳税统筹的必然条件。首先,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高新技术产业比一般加工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高,其无形资产和开发过程中的智力投入占高新技术产品成本的绝大部份,但这些投入,以及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能抵扣,这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偏重。显然,这种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适时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妨碍企业技术装备进步。更重要的是,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重复征税。况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时,不能实行彻底退税,从而削弱了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挫伤企业技术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其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都实行33%的比例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税率3%),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优惠条款多,实际执行差异甚大,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尽公平合理。例如,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新办内资高科技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只能二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事实上,许多高科技企业是难以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因为高科技项目从研究开发、批量生产,到开辟市场,其周期一般较长,大多要超过二年。另一方面,我国执行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功能缺陷。具体表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特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尽相同,其弊病越来越为明显。在区内有些企业,并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但也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某些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却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二、把握好企业增值税纳税统筹方法是顺应时展的前提条件
1.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两者互有利弊,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并与分立的手段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利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转型后,直接受益人为纳税人,由于新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在固定资产购置价款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减少,各期折旧额减少,各期利润额增加。同时,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也会得到明显改善,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投资的进项税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减少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也将有助于减少企业的资金成本,在目前企业流动资金普遍紧张,实际利率高企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也将因此得到提高。所以,增值税转型能够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时仍要注意投资时机和方向,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应纳税额。
3.健全税收优惠体制。众所周知,市场的竞争,实质上是人才的竞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说到底也是人才与技术的竞争。因此,税收政策应推动包括学校教育、成人教育和员工培训等多种形式教育的发展,制定鼓励民间办学、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对社会各界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许不受最高捐赠限额的限制。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比例,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的税收政策。同时,税收优惠政策适度向个人倾斜,进一步修订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基础扣除方面,充分考虑现代家庭对教育的投入因素,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等,鼓励个人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和多种途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4.依靠关税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运用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逐步从对进口整机设备的优惠,转变到对国内企业开发具有自己知识产权产品、装备所需的重要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的优惠上来;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国内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逐步缩小内外资企业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上的差距,利用进口税收政策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入到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环境保护等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领域中去;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加大对国家鼓励产业的核心零部件制造领域的投瓷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将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生产环节转移到我国并转型升级。
5.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因此企业在此方面多做文章。如果在利用运费进行筹划时可以根据情况把自营运费转成外购运费,把运费补贴收入转成代垫运费。企业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必须坚持“成本效益”原则,纳税筹划所取得的收益必须大于纳税筹划的成本,否则是得不偿失了。首先,必须考虑法律限制。税收对某些纳税人的身份作了限定,如“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如“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到自己是否属于简洁限制转换的范围内。其次,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对销售情况的影响。纳税人身份转换之后,产品的供销情况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会对税收产生影响,而且会对纳税人的经营利润产生影响。例如当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由于不能再领购和刑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能有一部分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的客户转向其他纳税人购货。而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会因为可以刑具专用发票而增加一部分客户,但同时销售价格也可能提高,这又会导致推动部分客户。第三,必须考虑纳税人身份转换过程中的相关会计成本与收益。由小规模纳税人转换为一般纳税人后,简洁要求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必须准确、规范,故转换后的会计核算成本将增加,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而一般纳税人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会计核算方面的要求降低,相应的成本可能会有所下降。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平衡达到什么样的水平时,才能进行身份转换,也是需要考虑的。
6.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同时企业了了促进销售采用折扣销售的方式。这样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筹划。
7.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政府为了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制定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废旧物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会降低税负。
关键词: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1
营改增政策是我国十二五规划期间颁布的一项结构性调整措施,已经成为当前热门的财务话题,营改增政策有利于完善财税制度,进一步优化消费、投资、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可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日益激化,盈利空间越来越狭小,利润越来越薄,各大企业纷纷开始从降低经营成本着手,提高企业的利润。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对于各大试点企业而言,是降低纳税成本的大好时机,科学合理的纳税策划策略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税收成本的最小化,提高企业发展的能力。
一、充分利用非试点地区与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差异
《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个人或单位提供广告投放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服务可暂时不用缴纳增值税;《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或单位如果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建筑业等劳务可不用缴纳营业税。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非试点地区的税收政策与试点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试点企业如果是承揽广告投放地在中国共和国境外的广告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营改增”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试点地区重新注册一家公司,并以新注册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广告服务业务,从而实现减税的目的。比如上海未来广告公司在2013年初想投资设立一家为境内环宇国际有限公司(增值税,纳税身份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境外广告宣传服务的子公司A,A公司的设立地可选择在苏州(试点地区)、长沙(非试点地区),选择这两个地方建立A公司都不会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有任何影响,如果每年预计可以从环宇国际有限公司获得1200万元的广告服务收入,应如何筹划纳税方案。
①若A公司设立在试点地区——苏州,则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不用缴纳增值税,直接获得1200万元的广告服务费用。②若A公司设立在非试点地区——长沙,则该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收入应缴纳一定的营业税,收入为1200万元,则应缴营业税为6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为6万元,应缴纳税合计为66万元。因此A公司应设立在试点地区。
筹划总结:若子公司设立在“营改增”试点地区,应尽可能将纳税人身份转化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进而减少增值税税额。
二、合理选择试点纳税人身份进行筹划
增值税纳税人主要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若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则为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提供的应税服务,在现行的13%、17%两档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新增了6%以及11%两档低税率。因此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也会有不同的适用税率以及计税方法,试点企业则可以通过事前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比如深圳试点地区有一家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对外提供技术服务以及研发服务,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含税年销售额为689万元,可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研发专用材料)9万元,则应该如何通过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该公司可应用两个筹划方案,①仍然保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该种情况下应缴纳增值税为3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万元,应纳税合计为33万元。②可拆分为A公司(提供400万元应税服务)和B公司(提供289万元应税服务),则A、B公司的含税应税服务收入均
筹划总结:“营改增”试点地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增值税税率,若一般纳税人的经营规模较小,可在“营改增”试点政策条件下,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通过业务拆分、机构分立合并、缩小税基、新设公司等方式进行纳税人身份筹划,将纳税身份转化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可以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政策。
三、选择合理的供应商
在企业生产供应链中,不同的产业会有不同的供应商,当企业在供应商手中购买的原材料、半成品时常常会伴有增值税,很多企业为了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常常会选择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合作,从而抵扣增值税,减少税负。营改增的政策改革,有低征高扣的优惠政策,同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也从成本领域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及费用领域,因此企业可以选择那些可以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获得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车辆租赁费用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若外包运输业务则可抵扣11%;货代企业的仓库租赁费属于非应税项目,但可以通过提供仓库服务外包方式抵扣6%进项税,获得相应的低税率税额。
综上所述,在当前“营改增”政策改革试点阶段,各大企业有很大纳税筹划空间,筹划人应熟练掌握自身企业的基本流程、性质以及当前的发展,认真研究、分析“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以及文件,准确分析企业经营业务,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编制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减少企业赋税负担。
参考文献:
一、“营改增”政策的解读
顾名思义,“营改增”就是营业税取消而改成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也并不是对产品或服务的所有流转过程进行缴纳,只是针对相应的增值部分进行缴纳即可。这样意味着减少重复纳税的环节,有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对于大力发展我国现代服务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我国在各项准备工作做好以后,于2012年1月1日开始拉开试点的“营改增”改革序幕,并将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地区,以后随着经验的积累选择部分行业扩大试点范围的推广并逐步向全国展开,最终在十二五期间实现“营改增”在全部行业和全国范围的推广。就目前而言,“营改增”税制已经推进到电信行业的实施,而只剩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为数不多的行业还未实施营改增新税制。
在试点期间,500万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水岭,未超过500万元则定性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则为一般纳税人。而作为一般纳税人可采用抵扣制即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同时,试点阶段对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区分为四档税率:即17%税率、11%税率、6%税率和零税率。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 %的简易计税方法进行征收。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纳税影响
由于增值税具有“税费和价格分离”的特点,进项税额的扣除对企业实际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下游企业的进项抵扣增加,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进而使更多企业享受税制改革红利。不过在试点阶段,营改增对企业的纳税影响并不都是减轻税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行业税负增加,另一些行业税负降低,这就需要以后进行微调。就减赋企业而言,“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并通过低税率的实施及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之间的抵扣,不仅减少了企业的纳税额度,而且也降低了试点企业的纳税负担,从而稳步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营改增”中适用3 %税率征税的中小企业来说,大大扩宽了未来发展空间。而就增赋企业而言,“营改增”推行所出现的负税增大的突出原因就是一些企业缺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索取渠道而导致缴纳相对更多的税费。
三、“营改增”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策略
(一)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缴纳并不单单是以一种身份进行税务缴纳,而是区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以便进行不同的纳税筹划。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为两者划归的标准,因此,对于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单位,可通过税负比较等方法进行纳税筹划;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则要求一般纳税人需要具备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这样,企业可以基于降低税负的安排对纳税人身份进行自愿选择,以达到纳税筹划目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而小规模纳税人则以其全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为应纳税额。这就意味着企业所在行业所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如果趋多,则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如果趋少,则可以选择采取“分拆公司”而变成两个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目的。换言之,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经营结构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进行决策。
(二)选择合理供应商,尽量获取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一般纳税人扣除进项税额趋多而小规模纳税人则很少进项税额扣除,因此,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以便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当然可以选择提供高抵扣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为合作伙伴。另外,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相对营改增以前有所扩大,从成本、费用和固定资产等领域都可进行抵扣,这样,企业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例如,对于仓库租赁费而言,可以通过外包方式来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对于较难取得的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可以通过集中购买充值卡或记账月结的方式来解决。
(三)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1、不同地区间合理安排公司业务
由于我国目前只是对于营改增进行试点推广阶段,也就意味着还有部分地区仍然实行营业税,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之间的差异较大,对于业务遍布全国各地或大部分地区的集团公司而言,就可能形成相同业务在试点地区征收增值税而在其他地区仍征营业税的局面。因此,有必要进行地区税负权重衡量,以合理调配不同地区的业务来达到节税目的。不过,这种方法并不能持久,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推广也会自然而然失效。
2、合理并适时选择外购增值税应税项目
由于我国是采取逐渐推进的方式进行营改增税率改革,这就必然会出现不同产品和服务所采取的营改增实施时间有所不同,对于改革难度较大的行业则会安排在后,对于改革难度不大的行业就会安排在前,这样企业对于不太亟需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延迟至试点之后予以采购,旨在最大限度地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的好处。当然,这一筹划策略取决于企业是否拥有足够多的销项税额作为抵减基数,否则,此方法短期效果不大。
3、不同应税项目分开核算现代服务业中
对于从事服务业的企业而言,普遍存在兼营状况。税法规定:兼营增值税不同项目的企业,不能分清明细核算,则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如《试点方案》对物流业设置“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前者和后者分别按照11%税率和6%税率计征增值税,如果企业不分开核算就会一律按照11%税率计缴增值税,使企业多缴税负。因此对于兼营行为一定要分开核算。
4、考虑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通融资金
营改增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对承租人而言,采用有形动产租赁时,增值税可抵减更多的进项税额,相当于为承租方暂时节约一笔资金,同时也有利于出租方的业务拓展。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有效减少营改增的改革阻力,推进营改增税制在全国的普遍实施。我国作出试点过渡时期的特殊优惠政策规定:营改增后,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如果试点企业按照规定改征增值税比原来缴纳营业税增加了税负,将由财政部门给予定期补助。这样,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方针并没有改变,如果由于实施营改增而加重税负,符合条件的可以给予国家补助。因此,要求试点企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和整体的业务统筹工作,争取利用税收优惠来降低对企业的税负影响。
(五)提高企业自身财务人员技能和经营策划能力
在营改增下,基于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相比以前会有所变化,核算要求提高,会计科目也增多。这就必然要求负责财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注意学习国家相关财政政策,以便根据条文规定和所在企业状况而采取相对应的策略,防止出现因核算失误而导致偷税风险,以便更好地为企业节省资金而增加现金流量。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最为重要的两大流转税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平行不交叉,增值税范围包括现实生活中的有形动产,而营业税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原有的税制结构已逐步显示出其不合理性,进行“营改增”意义重大。一是减轻了企业税负,有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这也是“营改增”的最主要目的。“营改增”之前,由于营业税企业是营业额全额的纳税,税负过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营改增”后,因为存在进项税抵扣制度,重复征税现象消失,企业税负降低;二是促进了出口,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由于“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纳税人出口产品不退税,因此,提高了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不利于出口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采用增值税制后,就能有效的避免上述问题。三是有助于优化增值税制度,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第三产业,如交通运输业,而增值税主要是第二产业,如加工制造业,而加工制造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之间往往存在业务交叉,相互之间属于上下游产业,也就是说,当增值税纳税人即加工企业从营业税的纳税人即交通运输企业购入运输劳务时,无法进行购入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着抵扣链条被人为中断的问题。所以,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范围,有助于解决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
二、营改增下纳税筹划的方法
(一)选择适当的纳税人进行筹划
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纳税人的判定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作为界线,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为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上,前者适用一般的税率17%,实行进项税抵扣制度;后者则适用3%的简易计税办法,不可以抵扣。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平衡点应如何把控呢?据测算,针对不同的行业类型,平衡点的标准会略有差异。
以下题为例:某运输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预计全年的含税运输收入为A万元,假设进项税为B万元。该运输单位应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更有利呢?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增值税M1=A÷1.11×11%-B。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M2=A÷1.03×3%。M1-M2=(A÷1.11×11%-B)-(A÷1.03×3%)=0.07A-B。
当B÷A=0.07(0.07即7%为平衡点,即未来某期的进项税与当期的含税收入的比例),即在B=0.07A时,M1=M2,此时不论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其增值税税负一样;当B÷A〈0.07,即B〈0.07A时,M1-M2〉0,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即小规模纳税人;当B÷A〉0.07,即B〉0.07A时,M1-M2〈0,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即一般纳税人。同理,我们也可以推出其他行业的平衡点。
由上述例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业对应的平衡点分别为7%、2.75%和11.62%,大于平衡点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反之,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二)转变经营模式以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按税法规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即是纳税人将设备、车辆等使用权转让,定期收取租赁费的行为,税率为17%。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都属于此性质。它们的共同特点将船舶和飞机对外出租,而不配备操作人员,不负责租赁过程中设备的维护等。与之业务相似的“湿租”“程租”和“期租”等业务,同样是出租船舶和飞机,但是配备操作人员,并负责设备的维护等业务,而此时的业务性质就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率是11%,较之前者降低了6个百分点。因此,企业可灵活转变经营模式,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达到节税的效果。
(三)选择不同的供货商进行筹划
众所周知,企业在进行商品和劳务的采购时,如果选择一般纳税人,则可以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即企业的进货成本就低,而相反,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企业无法进行税额的抵扣,即采购的成本就高。所以,在商品和劳务的质量和价格处于同等的水平时,理性的企业应尽量向一般纳税人进行采购,以降低成本。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则采购方也是可以按3%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注意的是,当小规模纳税为了吸引采购者而给予的价格折扣达到某一个临界点时,企业可考虑向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采购。
(四)兼营、混业销售行为的筹划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改增”业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因此,企业“营改增”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 在取得收人后,应尽量分别如实记账,按各自的税率计税,以避免适用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加企业税负。
关键词 纳税筹划;原则;方法;内部税收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化分工和进行国际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各国政府也对经济全球化和跨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带来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进行不断的调整。了解和把握国际税收体制,加强税收管理。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对于维护企业信誉、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巩固和发展国际市场地位有着重要作用。笔者就国际化经营涉及的纳税筹划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观念,依法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照税收法律法规,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条件,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和筹划。达到依法纳税、合法减轻税务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
纳税筹划是公司管控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分配,涉及相关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和现金流量。纳税筹划在公司管控和财务管理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和突出。
随着国际交流、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快,企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税务体制,了解相关国家税法。依法纳税,科学开展纳税筹划。规避税务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国际市场立足、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正确把握纳税筹划的原则,积极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
正确把握纳税筹划原则。科学认识纳税筹划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积极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可以规避法律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严格守法原则
税法是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税法框架内对各类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的安排和筹划。了解国际税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经营和投资所在国有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厦定税法提供的筹划空间。是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
(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纳税筹划是公司管控和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框架内服务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双边税收协定。对投资地点、注册类别、组织结构、经营规模、购销活动、服务类型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等环节进行必要的筹划,使经营活动适合优惠的税收征管办法,可以减少整体税负,争取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跨国经营。形成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从事多样的经济活动。适用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纳税筹划体系的制定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应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和现金流量。模拟计算不同组织结构和经济交易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整体影响,避免因局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
(三)前瞻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对未来经济活动和应纳税事项的规划和安排,应提前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建立全面系统纳税筹划体系。科学地确立纳税筹划目标,细致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合理安排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防患于未然。
(四)动态管理原则
国际经营环境风云变幻,国际资本流动和贸易交流形式多样,各国税收征管体制和政策不断变化,跨国经营应充分考虑经济、政治、跨国投资和税收征管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动态的纳税筹划管理。实时跟踪税收政策法规变动。及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比选纳税筹划方法,降低整体税负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应在严格守法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前瞻和动态地对于投资、融资和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进行必要的安排和筹划,模拟计算,最终确定纳税筹划方案和方法,降低税务成本。
(一)税收环境调研
跨国经营应做好纳税筹划方案的前期调研工作,收集经营投资所在地和关联方所在地的相关政治、经济、法律以及行业状况等与投资经营有关信息,模拟计算综合税负。分析税务风险,为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做好准备工作。调研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征管体系、税法及变化趋势;税收优惠政策及各类减免税措施;税种、税率、课税对象、税基和征收方法;鼓励投资和再投资政策;避免双重征收协定。
(二)利用税收政策
跨国经营应了解和掌握目标市场和经营投资所在国的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减免税、成本扣除、流转税抵扣以及亏损弥补等税收政策。分析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的差异。评估差异对税负的综合影响。税收政策差异主要表现为:不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差异;同一国家内不同地区、不同经营模式适用的法规政策的差异;同一经营主体对同一经济行为适用法规政策的差异。
(三)利用避税地
避税地是指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允许和鼓励国际投资,给予投资企业税收减免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通过在避税地注册公司,签署有关经济合同。进行中转销售、提供劳务或委托贷款等(转移定价)。可以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在避税地注册公司前。应充分考虑企业长远规划、各类业务流程的配套。特别要深入评估避税地公司不再享受其它双(多)边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可通过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协助设计实施方案。
(四)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按内部协定价格相互提品、劳务或财产,通过影响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降低整体税负。
转移定价有利于控制资金流动方向和速度、税款交纳时间、实现利润转移。转移定价应参考经营和投资所在地市场价格,研究经营和投资所在地有关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调整幅度应适当。避免关联交易审查风险。
转移定价具体形式包括:
1 采购定价:经营和投资所在地经营主体按内部协议价格向关联公司采购设备、机具和材料。通过影响关税、增值税,反向影响所得税,降低整体税负。
2 租赁定价:经营和投资所在地经营主体按内部协议价格租赁关联公司设备。避免或降低关税、增值税,通过调整租金价格,加快收回设备投资。
3 总机构管理费分摊:公司总部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用,境外机构按照所在国的有关总机构管理费扣除的规定和程序,争取税前扣除。
4 特许权和技术服务定价:通过签署许可或技术服务协议,确定内部特许权和技术服务价格,比较所得税与预扣所得税率差。降低整体税负。
5 委托贷款:将自有资金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适当的利率委托金融机构贷给境外机构。实现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
6 资产投资定价:以有价证券、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方式出资,在取得共同出资人、评估机构认可的前提下,通过适度价格调整,提前收回投资。
四、针对不同经济活动,制定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
(一)投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跨国投资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家的投资法律法规、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投资方案,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选择投资地点,确定注册类别,改造组织结构,进行税收成本的模拟计算。权衡综合税负。选择常设机构或非常设机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常设机构主要有代表处(办事处)、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等形式。非常设机构主要有项目部形式。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在经营地均需适用流转税法律。非常设机构需要通过预扣方式清缴所得税;常设机构需要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进行所得税申报,―般在年度内预交所得税,年末进行汇算清缴。进行机构形式选择时应综合考虑投标主体和资质要求、市场战略和经营风险、结算货币和资金流动、纳税方式和综合税负等。
一般而言,如果投资适用优惠税率,设立子公司进行独立纳税将会减轻税负;如果投资适用较高税率。设立分公司进行汇总纳税将减少所得税。投资企业开办初期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可减少应税所得。
(二)资本并购中的纳税筹划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并购来加速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并购环节主要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本税。通过并购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取得税收优惠;通过并购累计亏损的企业,可降低整体应税所得;在一国范围内。通过被兼并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并购后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可降低增值税税负。
(三)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1 合同签订环节的纳税筹划。在合同中约定税收条款,可以规避税收政策变动风险;将一个整体项目按实施的业务环节、工作内容进行分割,拆分合同可实现预期利润在不同含同之间分配,降低整体税负。
2 志行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出口环节主蔓涉及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应跟踪出口退税等政策变化。合理申报物资类别,取得必要的退税申报材料,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 志行进口环节的纳税筹划。进口分为。永久进口。和临时进口,“永久进口”适用于商品购销、生产耗用、不再出关的自用设备等情况,主要涉及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临时进口适用于高价值成套设备、短期租用、采用永久进口税费较高、需要加速收回设备投资等情况,主要涉及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预扣税。临时进口可采用转移定价中租赁定价形式,通过调整租金价格。提前收回设备投资。
4 项目分包环节的纳税筹划。分包形式分为对内分包和对外分包。对内分包指分包商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以总包商内部单位的名义完成分包工作;对外分包指分包商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以独立经营主体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完成分包工作。分包主要涉及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对外分包,分包费可税前列支,并可取得进项增值税用于抵扣;对内分包,可避免分包环节重复纳税,但首先应考虑分包费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税前列支途径和其他税收成本。其次应考虑分包商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问题。对内分包,分包商应积极配合总包商,共同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5 特许权和技术服务环节的纳税筹划。特许权和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工程设计和专家咨询等,主要涉及预扣所得税和所得税。特许权和技术服务―般需要提供许可或服务协议、发票或结算单据、必要的资质证明等支持文件。签署许可或技术服务协议,应规定许可或服务事项、期限、收费标准、工作量确认方法、结算币种、支付方式等内容。
6 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环节的纳税筹划。部分国家允许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列支总机构管理费―般应确定总机构管理费分摊依据。―般按境外机构营业收入占营业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摊。列支总机构管理费―般应提供总机构管理费分摊表和计算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等,部分国家还要求提供公证书、所在国驻华使馆认证书等。
7 利润分配环节的纳税筹划。税后利润形成后,在分配环节主要涉及红利税。可以利用鼓励再投资优惠政策。进行利润再投资,避免红利税;或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转移利润,减少可供分配利润。
8 会计核算活动的纳税筹划。企业跨国经营。应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家的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遵循投资所在国的收入成本确认、资产计价折旧和费用预提摊销的处理惯例,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利润和现金流量预测情况,选择确定收入成本、资产计价、资产折旧、费用预提和费用摊销的方法,合理合法地归集所属期间的成本费用,控制收入和费用确认的时间,调整应税所得。
9 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不同的方法计算的销售成本不同,对应税所得的影响不同。
10 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由于计算方法和折旧期限不同,对应税所得的影响不同。
11 合同结算方式的筹划。通过购销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成本和收入确认时间,合理归属财政年度,调节应税所得。
税法规定有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通过成本控制和会计科目选择,争取全额扣除。
(四)融资环节的纳税筹划
融资分为内部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主要涉及预扣所得税和所得税。一般来说,一定比例的负债支付的利息在一定的标准内,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权益资本筹资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和税前扣除。
如果允许内部融资利息税前扣除,优先考虑总机构与境外分支机构直接签署贷款协议;债权融资可采用转移定价中委托贷款形式,委托贷款协议应明确规定委托期限、金额、利率、资金结算程序和费率,贷款利率应参照经营和投资所在地利率水平;股权融资应考虑相关资本税、支付的股息不能税前扣除。
(五)汇总纳税环节的纳税筹划
汇总纳税可分为在同一国家内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和跨国汇总纳税。同一国家内跨区经营需要设立机构时,在分析税收连带责任可控的基础上,应考虑汇算清缴,实现盈亏抵补,降低整体所得税税基。跨国汇算清缴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或“定率抵扣”的方法进行抵扣。“分国不分项”方法进行抵扣,应分国核算,及时取得境外完税凭证,以便办理国内抵扣手续。
纳税筹划贯穿经营活动全过程,各经营环节和经济行为涉及的税负相互影响,不能孤立地追求单一经营环节、单一税种的税负最低,应统筹经营活动和总体经营计划,权衡各税种的综合影响,争取整体税负最低。
有效的纳税筹划,需要健全的内部税收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设立税务管理岗位,明确税务管理的权限,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对于防范税务法律风险,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至关重要。应从公司整体综合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风险控制。坚持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加强内部税务管理,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遵照有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计算各项应纳税额,规范使用和保管各类申报表、缴款书、发票,妥善准备申报材料、税务申请和税务批复,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是建立内部纳税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发票管理、合同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税收文件管理等办法,规范办税程序和涉税事项处理流程。
三是做好税务信息管理,建立税务政策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税务信息,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运营项目通报。
四是参与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相关税务咨询、建议和支持,进行必要的税务成本预测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五是税务人员应和会计人员充分沟通,分析税收敏感费用和纳税筹划事项的核算方法,确保正确纳入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减少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务风险。
六是建立与税收管理机构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业务联系与咨询,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办税成本。
关键词:营改增 热电企业 纳税筹划 管理
早在2013年,全国各地、各个行业就开始了营改增制度的试行,重复纳税的现象大幅度减小,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
营改增制度实施以来,对现代企业的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营改增制度的实施,旨在减少重复征税,对过高税率进行适当的调节。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生产经济效益,降低将原来的增值税率,并提出6%、11%低税率,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纳税负担。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可将购置的服务进行进项抵押,大大降低了增值税缴纳负担,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于部分企业而言,实施了营改增制度以后,企业生产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而且还扩大了发展空间,市场竞争力也随之提高。
第二,营改增制度的实施,也给部分企业带来了压力,不但未能降低税收,反而增加了税费。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企业采用的是营业税、增值税同时缴纳的方式,营改增以后,应对难度比较大。在此过程中,最为突显的一个问题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因大部分企业没有缴纳增值税,所以客户也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然而,营改增之后,因缺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手段,纳税比例调整后税费增加,对给企业带来了压力。
二、营改增后的热电企业纳税筹划与管理策略
基于以上对营改增制度的实施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影响分析,笔者认为在当前营改增条件下,热电企业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调整纳税筹划方法,加强纳税筹划管理。
(一)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
第一,不同区域合理安排业务。目前我国正处于营改增制度推行的关键阶段,仍有部分地区还在实行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因此热电企业应当对遍布各地的公司进行优化整合,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对地区税负进行科学的权重衡量,优化调配不同区域的业务,从而实现节税之目的。
第二,合理外购增值税应税项目。当前国内采取的是逐渐推进的方式改革营改增税率,因此必然会出现不同服务、产品营改增实施时间差异性,改革难度相对较大的一些行业、企业必然会安排在后续工作中施行。基于此,热电企业对于那些不亟需的服务和产品可适当的延迟,以此来确保热电企业能够最大限度地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抵减的益处。
第三,不同应税项目应当进行分开核算。对于热电企业而言,依照当前的税法,兼营增值税存在区别的企业,如果无法分清明细核算,那么就要采取从高的适税原则。比如,《试点方案》对物流业设置交通运输、物流辅助服务应税服务项目,前、后分别按11%、6%税率进行计征增值税;若企业不分开进行核算,则一律以11%为计税标准进行计缴增值税。这给热电企业以警示,即对兼营行为应当分开进行核算。
(二)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管控
实践中可以看到,营改增制度自试点以来,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展开,然而只是在有限范围内效果非常的好,但因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的差异性比较大,税额抵扣统一难度比较大。针对这一问题,企业应当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做好进项税额抵扣管控。对于热电企业而言也是如此,应当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获取进项税额抵扣,在选择供应商时,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为宜,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就可以实现增值税抵扣之目的。随着营改增制度的全面开展,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成本逐渐扩大费用、企业固定资产层面上,所以企业应当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在此过程中,还应当严格区分进项税,其中包括可抵扣、不可抵扣两种。对于营业税、增值税而言,二者之间的核算方法差异比较大,需严格区分可抵扣、不可抵扣进项税,这样就可以对企业纳税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比如,热电企业购入的运营车辆,其进项税额即可进行抵扣;热电企业职工班车则不可作为抵扣进项。如果将二者联用,就可以进行全额抵扣。
(三)充分利用当前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充分利用过渡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明确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即试点区域内企业可延续传统的税收政策,并且取消改革后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相应政策;试点方案中还对营业税免税政策进行了规定,这样可以确保营业税优惠政策应用的连续性,值得强调的是营改增实施以后,原有的免税营业税变成了现在的增值税部分,应当免税;对于减免了营业税的政策,应当及时进行调整,采取即征即退机制。因此,热电企业应当充分应用过渡阶段的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税收负担。需要强调的是“营改增”并非一蹴而就的,只有进行有目的、有步骤以及全方位和分阶段的推进落实,加之相关部门制定配套的措施,才能使“营改增”制度有效的落实到实处,才能提高企业纳税筹划能力,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营改增”是“十二五”期间提出来的一项税收改革机制,对现代企业的纳税筹措产生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因此。在当前的形势下,热电企业应当深入研究营改增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改进企业纳税筹划方案,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与时俱进,才能促进热电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纳税筹划
自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正式开启了税制改革的大幕,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就宏观背景来看,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完善税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税改对企业尤其是建筑企业造成的影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长期稳定。我国建筑企业数量众多,为了获得项目,企业通常极力压低报价。频繁的人情往来,更加削弱了其薄弱的利润,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计算,近年建筑业营业利润率和资产报酬率维持在3%―4%的低水平。税收制度的改变将对建筑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在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已经迫在眉睫。只有对第二产业中唯一征收营业税的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才能更好的促进建筑业自身的发展,实现深化财税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本文研究将有助于建筑企业更好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
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
1.1对建筑行业财务的影响
(1)对资产的影响。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建筑企业购置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能够通过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其存货成本和固定资产科目的金额减少,造成资产总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2)对税负的影响。首先,建筑行业“营改增”后,企业期初投入的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分期抵扣,促进企业积极改善自身财务状况,优化内部资产结构;其次,企业从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供货商处进购新的材料、固定资产等,就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企业能将人力资源外包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就能将人力资源进项税额抵扣,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对利润的影响。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特性,改革前全额计入营业收入的金额在改革后是含有一部分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这意味着“营改增”将通过迫使企业降低营业价格,对企业营业利润产生负的影响。
1.2对建筑行业管理的影响
(1)对建筑业税务管理的影响。首先,“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地点发生变化,由营业税的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变为增值税的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次,建筑企业扣缴业务人发生变化: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成为增值纳一般纳税人。最后,建筑企业征收的税率发生变化,由3%的营业税税率转变为11%的增值税税率。
(2)对建筑业运作方式的影响。首先,“营改增”影响建筑企业财务人员。“营改增”后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企业须积极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理论政策;其次,“营改增”影响建设单位预算编制。企业需要修改施工预算的编制,在新的定额标准下其内部定额编制也需要进行修改。
2.营改增下建筑行业的纳税筹划思路
2.1灵活设置企业组织结构
大型建筑企业各下属公司一般作为独立核算法人,则整个建筑企业不能进行增值税的统一汇缴,部分进项税额不能获得抵扣。若把下属公司设置为分公司,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整个企业集团获得的增值税进项可全部获得抵扣,避免增值税税负增加。
此外,建筑企业一般提供配套运输等服务,如果运输部门以非独立核算部门形式存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获得该部分进项,企业可将运输板块设置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形式。
鉴于以上分析,税改后,出于节税目的,企业需灵活设置企业组织结构。
2.2规范和完善财务核算体系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都应缴纳增值税,但两者增值税税率不同。例如,某建筑企业对外提供建筑服务获得不含税收入10000元,销售货物获得收入2000元。如果企业单独核算,则分别适用不同税率,缴纳增值税为1440元;如企业没有单独核算,从高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为2040元,税负提高41.67%。
因此,建筑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对不同税率的营业销售收入分别进行核算。
2.3加强指定分包、甲供材料的管理
在建筑业中,甲供材料比较普遍。甲方开发商直接采购原材料,材料经销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开发商,施工企业则只取得相应金额的结算单,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应积极与开发企业协商,要求开发企业指定的分包商、甲供材料供应商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并向工程总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税负转嫁。
2.4审慎选择分供方、出租房等纳税主体类型
选择专业分包商、供应商、租赁商、劳务商等分供方时,选择一般纳税人,并在合同中约定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同理,“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需要租赁设备时,要充分考虑出租方的纳税人分类,是否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情况,权衡利弊来确定最佳的租赁方案。
2.5在营改增之前,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配置方式
由于施工机械、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近期(预计2015年前),企业合理规划采购设备计划,暂时不要新增购买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经营急需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租赁方式。
2.6对过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期抵扣
面对进项税额太大的抵扣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后,可以参考固定资产的折旧,对过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期抵扣,一方面也是会计公允性原则的体现和要求,又一方面也减少了对我国财政收入的冲击。但同时也对建筑企业财务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发票的整理和保管必须及时严格,做到有凭有据,有证可查。
2.7学习并巧妙选择利用现阶段国家优惠政策
由于“营改增”后大量行业的不适应状况,国家出台了很多辅措施,以平衡税务关系。一是利用免税政策,如2013年8月1日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每户8000元限额减税等。二是利用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企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的进口仪器设备都是可以免税的。还有销售自产货物即征即退80%的3类农业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政策。这不仅可以提高建筑业的环保意识,而且可以提高生产能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姜明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税负的影响――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02):11-16.
[2]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J].财经问题研究,2013(05):78-84.
[3]傅多.“营改增”对建筑企业影响研究[D].重庆大学,2014.
[4]欧阳恒茜.我国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探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4.
[5]柯文林.我国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9.
【关键词】“营改增”;电信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中国移动公司
当前受“营改增”政策的影响,中国移动公司的发展情况有所改变,出现很多税负和利润减少等问题,这些都是由于营改增政策在电信行业中的不断深入,给电信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小影响。中国移动公司要想在“营改增”环境下更好发展,就必须要明确“营改增”政策对自身发展带来的影响有哪些,明确问题的所在,在根据相应的问题制定合理的解决策略,这样不仅能够推动电信企业更好发展,还能更好的发挥“营改增”的重要作用,实现电信企业长期稳定的发展目标。
一、中国移动公司发展中“营改增”政策带来的主要影响
根据中国移动2013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的财务数据报表显示:“营改增”后的半年里中国移动公司的营业收出现小幅度下降,但是营业利润及净利润下降率分别达到了11.85%、10.79%;2015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出现了回转,但在下半年间其收入又呈下降状态,利润整体仍然处于下滑趋势。而2016年上半年收入及利润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这有可能是中国移动公司将要结束利润连续下滑局面的信号。
结合电信行业所处的环境分析,中国移动公司的收入及利润下滑的主要原因就是“营改增”造成的。例如,在“营改增”政策全面实施以前,根据不同情况和活动项目向客户提供无偿赠送服务内容,其中政策规定,在业务销售之后,可以附带赠品或附带其他电信服务项目,对于这样的情况,是不会出现营业税。但是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该政策却发生了一定的转变,纳税人在提供电信业服务时,给予用户相应的赠品、识别卡或是电信终端等电信业服务时,应该获取全部价款和相应的价外费用等,在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分别核算,在根据税率技术形式计算出缴纳增值税的数值,但是给予用户的赠送就会出现增值税,从而降低销售额,出现税负现象不断提升。
二、营业成本降低空间有限,利润提升困难
电路租金及网路互联支出等都是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这对降低企业成本是有利的,但除此之外,折旧、人工成本及销售费用等均不得抵扣,所占比重达到50%左右。尽管网络互连支出等费用只要得到合法的抵扣凭证,均可以抵扣,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大部分商属于个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虽然“营改增”虽扩大了抵扣范围,但是营业成本降低的空间不大。
三、在“营改增”后实施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
1.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案
在电信企业中有很多视同销售业务存在,例如,中国移动公司,根据季度或各种活动会推动不同的活动项目,包括捆绑销售项目、交话费送手机项目以及办理业务送自行车等销售策略,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这样的销售形式并不会给税收带来影响,但是随着政策的整改,此类的销售策略也出现了额外税收的问题,这会导致视同销售行为出现缴纳增值税的现象,这样不但会给企业收入情况带来一定影响,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较大问题。所以,中国移动公司必须要全面整理市场部门现行的相关套餐政策,将捆绑业务进行有效的进行优化和完善,并且要严格按照营改增要求,设计和符合企业未来发展的营销策略,从而减少此类问题的出现,这样才能让中国移动公司在“营改增”环境下,更好的发展与进步。
2.进项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案
电信行业在发展中也进行过相应整改工作,但因不同的因素导致一些基站站点在整合后并没有做到统一命名,对于这样的情况会导致进项税发票名称不能保持一致等现象,因此必须要将发票上的名称进行统一,这样才能槠笠档姆⒄沟於良好基础。“营改增”政策后,电信企业对供应商、合作商的选择上,要将门槛进行适当的调整,并找寻良好的合作商和供应商进行合作,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出现,更好的推动中国移动公司稳定发展。
3.建立增值税管控控制制度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电信企业应该要合理的调整自身经营管理方法,根据“营改增”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从而更好的降低中国移动公司的税负问题。以中国移动公司为例,要想让其在营改增环境下更好发展,就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设增值税管理控制系统,在制定合理的增值税管理控制流程以及有效制度,进而对缴纳税款工作进行合理的规范,防止风险问题对中国移动公司发展带来的影响。并且中国移动公司也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水平,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让工作人员更好的认识“营改增”政策,从而加深其工作意识,让工作人员明确其重要性,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中国移动公司更好发展,让中国移动公司在“营改增”政策下稳定进步。
四、结束语
“营改增”政策对电信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影响,电信企业必须要明确“营改增”政策的重要性,并且要认识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根据相应问题制定合理的解决策略,从而更好的发挥“营改增”政策的作用,更好的推动电信企业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高聪,孙伟. “营改增”后电信企业的纳税筹划研究[J]. 经济研究导刊,2015,03:87+89.
[2]彭新媛. “营改增”背景下电信企业的纳税筹划[J]. 财会月刊,2015,04: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