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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布了财政部起草的一项名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该方案包括五部分的内容:一是促进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二是对金融市场实施全面监管;三是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防止其遭受金融滥用;四是向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的工具;五是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并改进国际合作。
金融监管的价值定位: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
美国财政部起草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金融监管政策进行重大转变,由“分业监管”走向“联合监管”。其中将对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及他们的子公司进行全面充分的监管作为首要目的,意图通过让大型、高杠杆以及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接受理事会联邦储备系统全面的监管来缓和对金融稳定的威胁。其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加强对本国和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放宽金融公司的认定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要求在《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的第二部分的最后增加关于美国金融公司和外国金融公司的界定。该草案将依据美国联邦或者州法律成立或组建,或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美国金融公司。同时,它还把在美国以外的国家成立或者组建,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包括通过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在美国开展金融活动的银行控股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认定为外国金融公司。这无疑放宽了金融公司的范围。据此,美联储可以将符合条件的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从而纳入到《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制范畴。
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鉴于联合监管的需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首先明确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其中,美联储将美国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需要考虑如下相关因素:一是公司金融资产的数量和性质;二是公司债务的数量和种类,包括对短期资金的依赖程度;三是公司资产负债表外风险的范围和程度;四是公司同其他主要金融公司交易和关系的程度;五是公司对于家庭、商业、州或地方政府信用以及金融体系流动性十分重要;六是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推荐;七是理事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因素。对于外国金融公司,美联储理事会也应考虑同上述类似的相关因素。
加强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为防范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加强了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该草案规定,从美联储理事会将其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日起180天内,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均应到美联储理事会进行注册,并提交美联储理事会认为必要和合适的可以实现监管目的的信息。同时还规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必须向美联储理事会提交报告。此外,美联储理事会还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各公司定期报告对于信贷风险所采取的快速且合法的解决方案,它包括在面对严重金融危机时实施的合法快速的计划、单个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与其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之间互相的信贷风险敞口的性质和范围等。
强化美联储职能及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
扩大美联储权利。按照《金融监管改革》的设想,授权美联储监管所有系统风险重要性机构,美联储应该拥有权利及责任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联合监管。这样一来,美联储监管的对象由目前的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扩大到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系统性风险重要性机构。《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明显扩大了美联储的权利。根据规定,如果美联储理事会认为某一金融公司发生的实质性金融危难在经济承受压力期间对全球或者美国的金融稳定或者经济产生威胁,那么美联储理事会就可以在没有委托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规章或命令的形式将该金融公司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被认定为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后,该公司需要到美联储进行注册,并履行报告义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这不仅使得美联储可以对大型的银行业控股公司进行监管,而且还可以对规模和复杂性与上述银行业控股公司相当的所有非银行金融公司进行监管。
加强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强调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为促进信息的共享和协调,识别新出现的风险,该法要求成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有收集任何金融机构相关信息的权利。该委员会可以就如何识别那些破产可能会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金融公司向美联储提建议。在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认定上,如果该公司拥有一个或者多个功能上已被相关监管机构监管的子公司,那么美联储在做最终认定决定前就应该同每一个子公司的主要联邦监管机构进行磋商。在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提供最新的审计或者未被审计的财务报告时,如果该金融公司存在一个主要的金融监管机构,那么美联储应该同该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商,并最终决定是否可以从该金融监管机构获得。
建立国际磋商合作机制。《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还要求建立一种国际磋商合作机制来加强监管。该草案规定,美联储理事会和美国财政部应该同外国伙伴进行磋商,通过多边机制来达成共同监管协议,从而形成对大型、高杠杆率和高关联度的金融公司进行全面审慎监管的制度。同时,对于外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美联储理事会还应参考其对美国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标准,使其符合《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所确立的给予外国银行“互惠性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
进一步落实审慎监管原则
加强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为了降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美国金融稳定和经济的风险,美联储通过法律或命令来实现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原则,以期用最低的成本来实现金融稳定的最大化和美国经济金融的长期稳定。《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加强了宏观方面的审慎监管,努力在鼓励金融机构竞争、注重金融体系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寻求竞争与稳定、安全与效率的有机结合。
微观方面实施更为严格的审慎监管原则。《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于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比银行控股公司的审慎监管标准更严,这主要体现在风险的资本要求、限制杠杆率、流动性要求、全面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这使得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在美联储认定和注册后拥有充足的资本金和良好的管理。
拓展审慎监管的范围。《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进一步延展了审慎监管的范围。它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联合监管延伸到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美联储可以要求其提交报告、接受检查、或对其实施更高的审慎标准或更加严格的业务限制,也使得在美国境内拥有资产或者开展金融活动的外国金融公司的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审慎监管原则的制约。
加强微观监管:注重金融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严格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金要求。《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以资本金为标准将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明显不足、资本严重不足四类。虽然《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6(C)部分对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金有明文规定,但是美联储还进一步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限制杠杆比率和进行全面风险管理。当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时,美联储通过限制有形资产和总资产的比率在某一特定水平来限制杠杆比率。当然,其还必须满足有形资产至少占总资产的2%,并且不超过要求的最低限度资本金的65%这一条件。
限制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按照《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规定,美联储可通过法规来禁止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对任何非关联公司的信贷风险敞口超过其股份和盈余总和的25%,在必要的时候,美联储甚至还可以采取更低的比例标准。对于信贷风险,该草案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性规定。这些规定比以往的规则更为严格。
强化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为了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接轨,同时便于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程度以及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市场化评估,美联储要求一级金融控股公司按照其要求定期进行公开信息披露。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该遵循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等相关标准。
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高管薪酬进行限制。在没有事先获得美联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将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支付奖金红利。同时,在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资本金不足情形之日起十二个月,不能向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超过管理层平均水平的经济补偿(不包括奖金红利、股票期权、股息)。
加强监管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并购行为。考虑到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并购活动增多的现象,《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对其亦进行了相应规定。如果是基于《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第三部分的目的而进行并购,那么该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可以被认定为银行控股公司。对于非银行公司的并购,该草案确立了大型并购的提前报告制度、例外机制、报告程序、审查标准、银行控股公司的适法性。
健全退出机制:完善资本不足的救济机制
要求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递交资本金恢复计划。对于存在资本不足情形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美联储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一般是45天)提交一份资本金恢复计划。该计划书应详细说明公司实现充足资本的步骤,计划每年公司能达到的资本水平,公司如何按照本法的规定恪守限制和实现要求,公司参与活动的种类和水平以及其他美联储所要求的内容。此外,对于资本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还存在资产增值限制、并购和开展新业务的提前同意等要求。
对资本明显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采取特别授权行动。如果某类金融控股公司资本明显不足或者出现资本不足的某类金融控股公司没有递交和执行资本恢复计划,那么美联储可以要求其进行资产重组或者注资,并限制其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同时,为改造公司,美联储还可以要求其重新选举董事、解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聘用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提振公司信心。此外,美联储还可以采取措施限制该公司的资本增值,并要求剥离不良资产等一系列措施。
对资本严重不足的一级金融控股公司的强制性破产要求。当一类金融控股公司出现资本严重不足情形时,美联储应该在出现该情形之日起90日内要求该公司按照美国破产法要求递交破产申请。
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推行的“一行三会”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框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出现类似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诚然如此,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的主要原则和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猛发展,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并开展混业经营活动逐渐成为各大型金融机构的重点发展方向。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应清醒认识到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如何对大型复杂化集团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何新型复杂金融产品加强风险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如何进行协调合作;如何防止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对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如何协调和统一;如何在监管和金融自由之间寻求合理的界限,等等。这些问题目前并未得到妥善解决。美国《银行控股公司现代化法2009(草案)》重点加强了对大型、关联金融公司的统一监管。因此,我国在前期金融监管改革的基础上,有必要继续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进行整合,以精简机构、提高效率为原则,积极推行以统一监管为目标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亦应成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前进方向。
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
由于我国2001年加入WTO时承诺大幅度开放国内金融业,为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我国积极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并引入了以风险为核心的审慎监管原则。例如,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体系,逐渐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完善专门性监管机构,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这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得以逐步建立和完善,并提高了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虽然引进了一定范畴的风险监管措施,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和创新,监管的漏洞和风险监管不足日益凸显。因此,进一步强化审慎监管原则,建立科学的金融机构风险评价体系,通过风险监管来识别和衡量金融机构的风险点,并寻找合适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寻求金融机构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有机结合,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是各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正是由于美国各监管当局对大型金融机构推出的复杂金融衍生产品信息披露制度缺乏明确要求,导致大型金融机构对复杂的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不充分,这使得没有得到充分信息的投资者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提高金融机构和创新性复杂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应成为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应完善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对于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全、不及时或者无效的情形施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故意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完善金融机构退出监管机制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定位于特殊企业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有效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模。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实提出要求。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状况要进行监测,同时设定相应的指标,确保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对授信限额的管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额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台湾地区规定,证券金融事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授信总余额、授信条件及同类授信对象之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前项各授信业务及每种有价证券授信风险之分散标准,并建立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征信档案,备供查核。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个证券公司或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三是规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四是加强对保证金的调控。从国际经验来看,保证金可以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保证金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应该成为相应的立法重点。五是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控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命和罢免,对重要管理人员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别约束。
关键词:汽车信贷 模式 银行 风险
汽车信贷是指对消费者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发达国家的汽车信贷服务早已普及,并成为各大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汽车厂商争夺消费者的竞争手段。目前世界上70%的私人用车是用贷款购买的。美国用信贷买车的比例高达85%,日本是50%,德国是70%,即使印度也达到60%。我国汽车信贷在1995年才开始起步,目前我国用信贷买车的比例在25%左右。
我国汽车信贷的主要模式
从银行的角度看,我国汽车信贷可以划分为以非银行为主体的“间客模式”和以银行为主体的“直客模式”。
间客模式
“间客模式”是指银行通过第三方――汽车经销商与客户开展业务活动并形成借贷关系。主要包括以经销商为主体和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两种模式。
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其流程如图1所示。其特点是由经销商负责为购车者办理贷款手续,经销商需要以自身资产为客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代银行收缴贷款本息,而购车者可享受到经销商提供的一站式服务。
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风险由经销商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目前,以经销商为主体的间客模式又有新的发展,从原来客户必须购买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到经销商不再与保险公司合作,客户无须购买保证保险,经销商独自承担全部风险。
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体的间客模式,其流程如图2所示。该模式主要由汽车金融公司对购买者的资住调查、担保、审批工作,向购买者提供分期付款。这种形式中,风险由金融公司、经销商和保险公司三家共同承担。在我国,这些专业汽车信贷服务主体的出现,不仅体现了银行、经销商、汽车金融公司等相关部门在服务意识上的一个重要转变,也标志着我国汽车信贷服务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汽车信贷服务也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实现质的飞跃。
直客模式
直客模式是由银行直接面对客户,直接开展汽车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各项业务环节。
以银行为主体直客模式,其流程如图3所示。以银行为信用管理主体,购车人先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获得一个贷款额度,再拿这个额度到经销商处买车。
我国汽车信贷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来看,汽车信贷中风险主要有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内部经营风险、贷款人信用及还款能力风险、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外部合作风险和还款来源风险。
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内部经营风险
部分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为拓展市场,不严格执行汽车信贷政策,一味放松贷款条件甚至违规经营,导致贷款的经营性风险。如银行不按法律程度程序签订合同,该合同就等于尚未生效合同,就存在保险公司拒赔风险。内部部门之间存在协作不力,办事推委扯皮,效率低下,致使办理业务出现漏洞,人为形成信贷风险。
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内部经营风险还表现在贷前的调查不实和贷后的管理不到位。为抢占市场,满足客户和汽车经销商速度快、效率高的要求,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通常简化贷前手续,从而造成对贷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来源等情况调查不实,埋下风险隐患。不少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在发放汽车消费贷款时,不管客户资信如何,见到有保单就放款,弱化了对消费者资信审查,造成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几乎流于形式。另外,相当部分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贷后管理不到位,对贷款发放后贷款人是否真正用于购车,未及时进行确认,有的放松了对合同、贷款催收记录债权文书的管理,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无法及时发现进行索赔、诉讼或采取其他追收措施。
贷款人信用及还款能力风险
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导致贷款人信用风险的大幅度增加。一方面银行、经销商面向的是众多分散性、流动性的贷款人,对贷款人的个人资信情况了解较少,只能根据贷款人所提供的书面资料(收入证明、房产证明、担保人的相关资料等等)来进行审核,银行间的数据库也不能联网互通,对贷款人贷款情况无法及时查询,使得银行对个人还款能力的变化,还款意愿的监测无法实时进行。另一方面贷款人却可以利用各种途径掌握关于如何贷款、骗取信贷资金等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对恶意骗取贷款的贷款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加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贷款人违约成本很你,从而增加了贷款人违约的可能性,或贷款后干脆逃跑避开银行的追收,造成汽车信贷风险上升。另外,保险公司竞相提高保险回扣率和保险办理速度,银行也竞相提高贷款的办事速度,在恶性的竞争下,大家都放松了对贷款人的审查,从而为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
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的外部合作风险
保险公司理赔风险。由于诈骗、挪用资金、来意拖欠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致使保险公司汽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居高不下,个别公司的赔付率甚至达到了400%。保险公司无法承受,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理赔诉讼纠纷不断,2003年上半年更是达到了,导致保险公司一度纷纷停办车贷险业务。另外,部分保险公司在问题出现时,不是按原先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赔偿,而是收保费时积极,赔款时则以种种借口拖延赔款,从而使贷款风险不断恶化。更有甚者,有的实力较弱的保险公司,因给汽车经销商的保费回扣太高,一旦贷款违约到一定比例时,便无力偿付,汽车贷款也因而悬空。
经销商的欺诈风险。经销商的诚信和能力问题是影响汽车贷款风险的重要原因。经销商提供虚假购车手续,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有时由于经销商经营不善,也会使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贷款成为不良贷款。
还款来源风险
我国的社会化保险程度不高,商业保险的意识和能力不强,如抵押物保险过期现象较为普遍,往往只办理首期保险。以汽车作为抵押品是最为突出的还款存在的风险。以汽车作抵押发放汽车消费贷款,方法既简单又直接,但是汽车与房地产等不动产相比,存在较大的风险。我国已经加入WTO,汽车时口关税和价格不断下跌,抵押车辆市场价格将远远低于其账面净值,可能会出现贷款人“以车抵贷”的现象。汽车的价值会随着价格下跌而相应降低,贷款人一旦拖欠贷款,银行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处置抵押车辆,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很多贷款人购车名义上是用于消费,实际上是用于营运,车辆的存在状况直接影响着贷款人的收入状况,如果车辆毁损,贷款将会有落空的危险。
汽车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针对上述在汽车贷款中出现的风险,应采取切实措施,以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防范汽车信贷风险,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必须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贷款管理部门要强化风险责任,拟定风险管理的对策与目标,坚持第一责任人制度,层层分解,落实到人。会计、计划、财务、信贷管理、风险、审批各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汽车信贷政策,密切关注汽车市场变化,针对汽车信贷的特点进行审查决策,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对授信额度、期限、利率进行量化及动态管理。建立严格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户的档案管理,加强贷前调查和完善贷款签订手续。严格执行审贷分离,进行定期检查与监督,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督查,严格防范工作人员道德风险。建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的复审工作制度,严肃合同管理,杜绝无效合同。强化贷后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预警机制,实时监测贷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思,使风险在萌芽初期就被化解。建立不良贷款催收制度,对已形成风险的贷款,发动全方位力量加强清收工作,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
制订与个人信用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汽车信贷消费和特点,制定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流动的法律规范,在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情况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公正和正确利用对违反规定提供严重虚假个人信用资料,建立个人信用破产管理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调查和报告制度。建立个人信息资料库,并及时性更新,包括贷款人所拥有的资产状家庭情况、社会保障程度、商业保险情况、有无犯罪记录、个人信用记录等。推行信息化和电子化建设,实现银行内和银行间的个人信用信息交流机制,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运用个人信用资料,以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评定个人信用等级。或者引入征信机构,解决信用评估问题。建立对个人违约行为的约束机制。对违约的个人,降低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违约情节严重者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
加强合作
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要加强与保险公司、经销商的协作。汽车信贷风险是系统性的,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经销商任何一家单打独斗都难以化解其中的风险,每一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只有通过合作才能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三家共同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调查,确认其是否具有《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信资格,防范贷款风险。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间要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全力打击信用不良客户。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间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将违约严重的客户列入“黑名单”,并互通情况,实现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一车多贷、一人多车多贷现象的发生。另外,必要时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还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的配合,认真办理车辆抵押手续。
另外,严防保险公司、经销商的欺诈风险。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各商业银行或汽车金融公司应密切关注其经营管理、信誉和法人代表及下属人员的道德品质等方面的情况,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保险公司、经销商进行合作。对符合合作条件的伙伴签订贷款合作协议,明确可能出现的风险时双方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确保还款来源
考虑到贷款人所购车辆的流动性强、无形损失大及易毁的特点,应尽量避免以所购车辆作抵押,而首选贷款质押物、抵押物的检查和贷款人还款来源情况的检查。
参考文献:
1.王卫锋,李晶晶.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与完善[J].汽车工业研究,2003(3)
2.张翔.汽车金融信贷业务模式分析[J].汽车工业研究,2003(8)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慎行;信用卡之争;国际经验
引言
2009年7月22日,为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银监会出台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拟在北京、上海、成都及天津四城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2010年3月初,北京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正式亮相并开始营业。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事物,部分专家学者表达了自己的忧虑,认为消费金融公司恐怕只是“看上去很美”,在目前的制度设计框架下,存活的几率非常小,更谈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了(杨速炎,2009)。的确,中国人的消费习惯、征信体系的缺失以及资本金等问题都将成为消费金融公司的生存考验。虽然其硬件设施还不完善,但它的成立弥补了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之间的断层带(尚鸣,2009),发展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一、消费金融公司概述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人们在买东西时缺钱,不用抵押、不用担保就能很方便地从消费金融公司贷到钱,最高额度为其月薪的5倍。
(二)消费金融公司开展的必要性
从宏观角度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是为了通过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大马车”分别为消费、投资和净出口,从2001年至2008年间,这三大需求拉动GDP增长的百分点分别约为:消费0.1,0.9,0.2,0.8,2.5,2.1,2.5,1.0;投资4.2,4,3.5,3.9,4.0,4.5,5.1,4.1;净进口4.2,4.5,6.2,5.5,3.9,5.0,5.2,4.1(数据来自中国国家统计局),这说明我国一直为净出口和投资主导的经济结构。消费金融公司的开展有利于满足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层次需求、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将对改变我国目前出口和投资主导的经济结构起到一定的作用。
从微观角度看,消费金融公司是消费信贷市场的重要支柱。消费信贷帮助人们实现跨期消费决策和一生消费规划,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加总消费效用水平,因此受到人们的广泛欢迎。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以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里的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各种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贷款,其中并不包括房屋和汽车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者直接向消费金融公司借来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
二、消费金融公司还需慎行
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各路专家都持不同态度,虽然这一模式可以填补我国正规金融和地下金融之间的断层带,也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刚刚起步,不足之处还很多,甚至可以说是如履薄冰,但是在初期发展阶段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刘一,2010)。
(一)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存天理,灭人欲”的价值原则,因此,在家庭和个人消费上强调节欲勤俭,主张精打细算,量入为出,反对奢侈浪费,反对及时行乐的生活态度(高志静,2008)。因此,造成的结果是中国居民的家庭理财方式长期以来是以储蓄型为主,传统的消费习惯使得人们不愿意贷款消费,也不愿意去了解个人贷款产品,并认为贷款会增加心理压力(杜孝良,2010)。中国人大多不支持提前消费,认为西方的花明天的钱今天享受简直无法理解,再加上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得更多人相信正是这种提前消费的消费模式才使得美国人陷入了这场混乱。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可以说是一项很大的挑战,是一项对中国传统观念的挑战。
(二)潜在消费客户反应平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针对的目标群体是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和年轻家庭。从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来看,以需求角度来说,对于婚庆、教育、旅游等消费金融重点业务,年轻人有着旺盛的消费意愿;从接受度来说,以青年人群为主的人口结构对于新型便捷的消费模式有更好的尝试意愿。然而,通过随机走访一些年轻人他们对此项信贷政策似乎并不“在意”信用卡同样可以办理分期付款,只需交一笔手续费就可以,为什么要通过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呢(尚鸣,2009)?可以说消费潜在客户反应时十分平淡的。
(三)中国的信用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征信体系尚处初步阶段,相关法律不完备,消费者信用记录不易获得等,给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开展增添了困难(谢世清,2010)。我国个人信用体系残缺不精细的情况下,没有了快捷和无担保,消费金融公司就等于没有了自己的独特竞争力。所以,消费金融公司应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建立适用自己业务的客户信用中心以评价客户的信用(翟帅,2010)。
(四)融资困难
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除自有资本金之外,还可以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但《办法》又对融资的条件严加限制,这样,仍无法解决消费金融公司自身风险大、融资难的问题。结果很可能是难逃与小额贷款公司一样的融资瓶颈,可持续发展能力受限(郝智伟,2009)。
另外从现有商业银行经营来看,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消费贷款风险较高。坏账一旦发生,应有相应的资本冲销。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初期从自有资本中划拨这部分准备金。当坏账率足够大,自有资本无力冲销所有风险时,需要靠外来资金支撑业务发展(谢世清,2010)。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处于试点阶段,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基本行不通。发债由于其严格的审批条件而无法灵活使用。因此,资金有限可能成为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持续发展的原因。
(五)与信用卡之争
从受访记录来看,当问到是否愿意选择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贷款消费时,很多人的反应是信用卡这么方便,同样是有手续费的项目,为什么还专门跑到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去呢,而且利率还比信用卡高得多。下表是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信用卡业务各方面的比较:
表1 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信用卡业务各方面的比较
项目 消费贷款 信用卡融资
目标客户 中低端收入客户 高中段收入客户
经营主体 消费金融公司 信用卡公司、银行
融资成本 年利率上限为基准利率的4倍 超过免息期,一般年利率为20%
贷款额度 贷款余额不超过月收入的5倍 几千到5万不等白金卡可达百万
贷款期限 一般为一年 30天左右
资料来源:根据银监会、宁波银行、渤海银行等网站资料整理
从利息来看,消费金融贷款的利息可能比一般商业银行消费个贷高,利率按照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从发放贷款开始就需要支付利息。信用卡消费最长有56天的免息期,信用卡分期付款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从还款期限来看,消费金融贷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信用卡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区别在于信用卡在还款期内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而在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则需支付较高利息。
贷款额度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月收入5000元的借款人最多只能贷款2.5万元,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商业银行发放信用卡的贷款额度从几千、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目前一些银行推出的白金卡、钻石卡,信用卡额度可达几百万元。
三、借鉴国际经验
提前消费一直是西方各国所坚持的消费模式,经过多年的发展,消费金融公司各方面的发展相对比较完善,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到许多的经验。下表为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与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比较:
表2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与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比较
项目 国际消费金融公司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 存在的差距
设立主体 多元化 短期内限于银行 缺乏有效竞争
产品提供 种类丰富 种类较少 涵盖范围较小
信用体系 体系完善 体系不全 无法提供良好基础
风险管理 管理技术完备 缺乏管理技术及程序 风险敞口较大
表2可以看出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与国际消费金融公司的差距还是很大的,具体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设立主体方面
当前我国相关政策对设立主体资格方面的规定使得银行成为满足设立条件的几乎唯一的主体。设立主体过于单一,无法形成很好的竞争,缺乏消费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谢世清,2010)。因此,长远看来,设立门槛应相应降低,让更多的机构能够加入到投资主体中来。
(二)产品提供方面
商业银行对审批小额、短期、又没有抵押的耐用消费品贷款缺乏兴趣,消费者对银行流程复杂的审批程序会望而生畏,因此,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业务(杨胜刚,2009)。无特定用途的现金贷款主要以现金支付,针对个人用途的小额贷款,通常为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诚信和还款能力作为放款依据(陈琼,2009)。这使得这一业务会获得那些急需用钱而又惧怕那些繁琐的贷款手续的人的青睐。
(三)信用体系方面
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重点建设征信机构体系和评价机构体系,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健全信用监管体系,制定相关制度(杜孝良,2010)。建立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事后的评价制度,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引入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筛选机制。
(四)监管模式方面
消费金融公司一方面不吸收公众存款,其外部性较商业银行来说弱得多;另一方面,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放信用贷款,信用风险较大。因此国际上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一般对其流动性要求较低,而对其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通常为10%~12%)。大多数金融监管制度健全的国家对此类机构作为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便对消费金融公司类机构不直接实施严格的金融监管的国家,也通常通过对其出资的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管(杨胜刚,200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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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万牍.消费金融公司如何开局[J].产权导刊,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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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辉.消费金融公司承载厚望[J].望,2009(20).
[11]顾列铭.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空间有多大?[J].中国证券期货,2009.09.
[12]马光远.消费金融公司怕只是看上去很美[N].新闻晨报,2009.05.14.
[13]翟帅,朱玛.消费金融公司的困境与突破[J].商品与质量,2010.04.
关键词: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消费信贷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112-02
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这样一类金融公司的设立,使我国的经济由投资主导转变为消费主导,有助于拉动内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效地支持了经济的增长。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
(一)我国信用机制还不够完善
快捷和无担保是消费金融公司最有利的竞争优势。然而,要想保持住这个竞争优势,就必须对客户的资信情况有充分的了解,以确保最后顺利地收回资金。这在我国现行的征信体系中是很难做到的。对于现在的体系安排,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借助央行的征信系统对客户的资信进行识别,但由于我国刚开始建立个人资信管理体系,而且大多数客户也从未涉足过商业银行信贷,对于其信用记录根本无从查询。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对于客户的资信调查过程困难,成本也较高,面临的风险也比较大。
(二)消费金融公司产品需求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居民的理财方式仍以储蓄型为主,家庭储蓄率也比较高。这种“量入为出”的传统观念和消费习惯使得我国除了住房贷款以外的消费品贷款市场一直都不景气。即使是消费数量较大的信用卡业务,也有超过85%的用户每个月都保持着账户平衡,信用卡最本质的信贷消费功能却未能得以完美发挥。比如,已经成为国外汽车公司主要利润来源的汽车金融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却十分缓慢。
(三)缺乏风险管理技术和人才
风险管理是根据不同类型的消费融资需求,不同程度的风险,而采用不同的风险管理办法,将风险进行化解或减少,使每一个融资活动的风险都降到最低,进而达到消费金融公司效益的最大化。这一点对于国外的消费金融公司来说,由于近年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一些基础学科像数学、物理等在技术领域里的广泛应用,都推动了消费金融向更深层次的发展。而在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才刚刚起步,对于这个领域的人才培养也刚刚开始。因此,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人员和数理应用能力强的技术人才仍然十分匮乏,这使得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管理技术上与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四)缺乏健全的消费贷款法律制度
若要建立一个稳定的个人信用制度,必然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做保障。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消费贷款方面还存在很多欠缺和漏洞,而无法为消费贷款的发展保驾护航。
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贷款的每一环节,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有力地保证了消费贷款业务联系的顺利进行,既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了维护,同时也能有效地控制自身的风险。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金融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于传统的企业生产性信贷,而针对于个人消费信贷的法律依据几乎没有。
二、国外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的经验
消费金融公司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在信贷模式、风险管理方面都积累了有许多有价值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一)美国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经验
放眼世界上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现状,美国无疑是在这个方面的佼佼者。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它的市场机制和个人信用是最健全也是最稳健的。美国的消费金融公司出现的比较早,但也一直处于摸索阶段,真正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时间大概有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而在美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东西。
1.美国的个人征信系统发达。纵观美国个人征信行业演进的历程可以发现,信息网络技术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互联网的普及使信用交易记录同步转化为信用记录,并存在美国的征信系统的数据库里。在这里,每个人都有一个独立的编号,记载着个人的自然信息、信用记录、是否有犯罪情况等。并且这些信息,在客户进行贷款申请时,业务人员可以直接通过联网实现在线查询,大大节约了数据征集、传递和整理的时间,降低了数据处理成本。
2.美国风险管理有法可依。在法律方面,美国有专门针对消费信贷的法律可以依靠。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国会通过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基本上实现了保护个人隐私和满足信用交易对数据储存和使用的需要之间的平衡,成为规范美国个人征信活动的核心法规。另外,美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比如《社区再投资法》、《公平催收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借法》等都为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3.美国有强大的科技力量作后盾。在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若要使消费信贷得到充分的发展,就一定要有先进的科技作为后盾。在美国,计算机和网络被广泛运用于信贷业务中。当客户进行融资金申请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人员就会通过网络查询其信用情况,并对客户进行评分,然后运用网络提交给下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这样一步步传下去,直到完成整个程序。从而使得处理资料方便快捷准确,大大提高了效率。
(二)欧盟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经验
欧盟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为消费金融业务快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定的基础。这些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在贷款的审批过程中,贷款所进行的是实行实时审批,因此也就离不开高度自动化的决策和定价流程,在贷款申请提交给系统后,由贷款处理系统对违约几率和贷款欺诈进行判定,从而确定风险加权价格和最高贷款额度。贷款发放后,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客户贷款账户进行贷后监管,及时更新客户的还款信息和客户数据库,并对逾期账户进行提醒以备催收。催收是贷后管理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升级的催收方式是发达国家的消费金融公司经常采用的,而在催收的过程中,公司也密切关注催收人员的催收行为,以保证催收工作的合法合规。
三、我国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快个人征信系统建设
个人征信系统又称消费者信用信息系统,用来对客户进行信用分析,通过这个系统可以有效地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提高消费信贷业务办理的效率。因此,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对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但对于这个系统的建立有两点是一定要注意的。首先,系统中的数据要注意质量,要做到真实可靠。其次,要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制造虚假信息者要进行处罚。在系统建立好后,要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宣传,让消费者知道它的存在。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系统的效用。
(二)加强配套的法律建设
一个稳健运行的信用制度离不开法律的支撑,没有良好的法律制度相配合,设计再好的信用体系也无法在现实中实现。个人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借款人的隐私权,限制相关数据的使用范围,而且有利于政府和各种相关的提供信用的机构更快速、真实地征集到个人的信用数据。因此,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是非常重要的。现在我国有关个人信用方面的法律还相当薄弱,基本属于空白。因此,建立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对于我国消费信贷业务极为重要。一是加快出台征信管理的相关办法,使得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有法可依。二是规范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使用,使公民在个人信用符合信贷要求的条件下得到平等的权利。
(三)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和加强人才培养
消费金融公司包括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的起步都是比较晚的,信用风险管理的水平还十分有限,专业的风险管理人才更是缺乏。在风险管理方面,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建立个人资产业务的定量化分析研究团队,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和运用,做到能够准确、迅速地发现消费信贷可能存在的风险,较好地预测风险的发展。对于人才的培养,要加强消费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数理能力应用技术人才和专门从事风险评估的管理人员的培养。并将其所学专业能够有效的运用到实际中,从而提高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加强消费金融业务宣传、加强引导
许多人都将消费金融等同于超前消费,但两者存在着本质的不同。超前消费是一种超出自己消费能力的需求,是对未来自身经济造成极大压力的需求。而消费金融不同,这是在未来收入稳定的基础上,提前购买适用的生产生活用品。因此,要通过不断的宣传和引导,使人们了解消费金融的本质,并普遍接受这种信贷的消费模式。这样在消费基金融公司在为人们提供消费信贷的同时,公司业务也将会渐渐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 何明明.欧盟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西南金融,2010,(5):25-26
[2] 郭田勇.消费金融公司如何从试点走向成功[N].中国证券报,2009-08-24.
[3] 李瑞红.关于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的几点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0,(5):49-54.
[4] 鲁彦散.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09.
关键词: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
中图分类号:F830.5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2―0094-04
一、汽车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中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规模及前景
1.2002―2005年各年的汽车消费贷款规模(见图1)
2.截至2004年10月,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中各金融机构份额构成(见图2)
3.中国汽车市场规模预期
联合国经济委员会及有关组织共同对世界各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汽车普及率之间的函数关系进行了大量的数值分析,从中得出了数学模型,它们之间的关系为:
logP=1.26269logR-2.463
式中:P为汽车保有率或汽车普及率,即每1000人所拥有的汽车数;R为该国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以此公式来预测中国汽车市场规模。预测结果如表1所示:
2006―2010年,中国预计每年新增汽车500~800万辆。2010年,中国的汽车保有总量将会达到9300万辆。以每辆车平均价格10万元计算,每年的汽车市场约有5000~8000亿元。即使未来5年中国信贷购车的比例只有20%(全球平均信贷比例是70%左右),汽车金融业每年也将有1000~1500亿元的市场增量。贷款消费方式将越来越普及。由图1、图2可看出,中国汽车消费的最大动力是私人汽车消费的发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目前的私人汽车消费者主要还是有较强消费实力的中层及以上消费阶层,这部分人目前的汽车消费习惯还是现款付清,这就导致了中国目前的汽车消费贷款只占全部汽车销售额的10%(见图3)。但随着私人汽车消费者目标人群的扩大,贷款购车必将会成为主流现象。
4.日本、欧盟的汽车消费贷款ABS现况
近几年,在日本每年新发行的ABS中,汽车消费贷款的ABS占20%以上;另外,据“欧洲资产证券化网站”统计,至2004年6月,欧洲汽车消费贷款的ABS总额为29亿多欧元,占全部ABS额的5%,其中,证券化程度最高的是英国,其份额占全部的50%左右。
二、对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消费贷款资产证券化的研究
(一)汽车金融公司发行汽车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行性
现行法规对于欲证券化的资产有如下三点要求:
要求一:欲证券化的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有可预见的现金流。
分析:对于可预见的现金流的要求,这正是汽车消费贷款的优势所在。首先,汽车消费贷款是每月还款一次,期限一般为1―3年,相对其他消费贷款品种,其贷款期短,受其他市场风险的影响小;其次,中国目前的私人汽车消费者主要是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群体,这部分人的特点是:有稳定的收入,有超前的消费思想,受过良好的教育,注重个人信用记录等。除拖延还款或者恶意欠款以外(据统计,2004年中国汽车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率是10%,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所受理的每一笔汽车消费贷款,因为有比商业银行更为严格的个人信用审查,因此,有令投资者信服的理由使之相信,汽车金融公司的汽车消费贷款是有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产生的。这一点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要求二:资产现金收入具有某种规律性,可较为准确预测,以便定价。
分析:首先,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期短,与动辄几十年的住房消费贷款相比,受利率、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其次,现行的汽车消费贷款是固定利率,具体的还款金额在贷款合同中已经有所约定,所以,其未来预期收入具有规律性,可以进行准确定价;再次,规范的贷款合约,方便汽车金融公司将相似资产打包组成资产池。
要求三:欲证券化资产需有一定规模。
分析:汽车消费的逐年增加,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消费习惯的改变都将使汽车消费贷款的规模不断扩张,加之现在中资、外资、合资等各种形式的汽车金融公司不断出现、发展,因此,可预见汽车金融公司可证券化的汽车消费贷款规模必然会不断膨胀。
(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汽车消费贷款资产支持证券的必要性
1.当前,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汽车消费贷款的制约因素有:
(1)资金来源不足。资金来源不足是汽车金融公司进行大规模业务扩张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现在的汽车金融公司基本上都是刚刚开展业务,第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迅速抢占市场,资金来源便成了各家公司实力对比的硬性指标。适时进行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资金的滚动,从而带动规模的扩张。
(2)信用体系不健全。信用体系是社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建设有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中国因为进行市场化的时间不长,对于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从国家到个人真正重视还只是这几年的事情。建设信用体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首先要建设的当然是个人在金融方面的信用体系。不过由国家进行统一协调各商业银行进行个人信用库的建设工作已经启动,因此,随着时间的推延,信用体系也会愈加完善。
(3)保险公司对于车贷险的信心不足。保险公司在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汽车贷款过程中的作用举足轻重。而在汽车消费井喷的前两年,保险公司车贷险的高赔付率,导致众多的保险公司纷纷停办了车贷险业务。但是,没有保险公司的承保,汽车金融公司不敢轻易发放贷款。这也就是现在汽车金融公司业务无法实现里程碑式飞跃的原因之一。
2.对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汽车消费贷款ABS的积极性分析
之所以选择进行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的动力之一是对资产流动性的要求。据央行统计,截至2005年12月末,我国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为30.02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为20.7万亿元,存贷款差额达到了创纪录的9.32万亿元,比2004年底增加了近3万亿元。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对商业银行而言,流动性完全不是问题。而对于汽车金融公司来说,因为其不能吸收存款,只能依靠资本金进行运作,资金来源非常有限。如果公司发展迅猛,资金运转极有可能会跟不上业务发展。因此。增强流动性便显得迫在眉睫。这也说明了为什么建设银行会对居民住房贷款进行证券化显得不积极,而国开行今年以来的短短时间内就已经成功发行了两期ABS。通过上述分析,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汽车金融公司对发行汽车消费贷款ABS的积极性和必要性必然要远远超过商业银行。
(三)汽车消费贷款的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主要参与者
1.发起人
如图4所示,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的最主要参与者,是资金的寻求者,同时也是债权的拥有者。本例中的发起人是众多的
汽车金融公司,它们手中拥有大量的汽车消费贷款,这些贷款因为有放款前的严格信用核查,所以贷款的质量较高。但是,因为汽车金融公司不同于可吸收存款的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所有资金来源基本上都是来源于自融资,资金来源单一必然会影响到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进而影响到母公司汽车生产公司的发展,而母公司的发展必然又会反过来影响到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对于汽车金融公司而言,它处于汽车生产商(上游)和汽车销售商(下游)的中间环节,其重要作用自不必言。因此,如何将时限为1―3年的大量贷款及时变成现金流以发放更多的汽车贷款,便成了一个中心的问题。实行资产证券化便是一个非常可行的选择。
2.特设信托机构(SPV)
SPV是因资产证券化的需要而专门设立的,是另一个最主要参与者,其唯一的作用便是实施资产证券化。根据中国的实际,国开行已发行的二期ABS所聘请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当SPV的实例,信托投资公司是担当汽车消费贷款的资产证券化的SPV的最合适机构。另外,汽车金融公司也可以自己设立SPV。其中的关键是资产一定要进行实质转让。也就是说转让后的资产不再体现在汽车金融公司的财务报表上。
3.信用增级机构
信用增级机构可以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也可以是汽车金融公司的母公司和其他法律许可的机构。
4.信用评级机构
由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担当.经过信用增级后的证券级别肯定要高于汽车金融公司的信用级别。
5.承销商
承销商包括投资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甚至是商业银行。其主要作用是销售证券,具体的销售过程与新证券初次发售一致。
6.托管人
托管人指资金、证券托管人,主要是指负责为证券化信托资产的信托资金进行托管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按合同约定,按时将资产池中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划入托管人账户,而后由SPV按证券发行说明书中的说明将收益转交投资者。《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发起人与托管人不得是同一机构,在本例中,因为发起人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因此不存在此问题。
7.投资者
目前,《管理办法》中对ABS的投资人限定为机构投资者。自然人尚无法进行此项投资。
(四)汽车消费贷款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重点考虑的几个问题
1.资产池中的资产选择问题
对于汽车销售贷款而言,每笔贷款的额度大概在5~10万元左右。要想从某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所发行的贷款中抽出质量相似的资产以组成一个上亿元,甚至上十亿元左右的资产池,目前可能还有困难。解决的方法是由多家汽车金融公司集中某一发达地区(如上海或者北京)的优质贷款资产共同组成资产池,进行试点。这样可以促进整个汽车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而达到规模经济,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2.如何进行信用增级
以现有的技术,通常将信用增级分为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
(1)外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起人自购次级证券;第三方收购剩余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发起人为其出售的基础资产提供一定比例的赎回担保;发起人承诺替换一定比例的违约基础资产;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信用证;金融保险。
(2)内部信用增级主要有:优先/次级证券结构(即A/B证券结构);超额抵押;设立储备金账户;利差账户。
3.各信用等级的份额及相应的利率确定问题
从国开行已经发行的两期资产化证券来看,优先级档一般分为2~3档。每一档的收益率由投资者竞购产生,一般是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向上浮动若干个基点。因为优先A档的风险低于优先B点,因此,A档的收益率最低,以此类推。对于次级档的利率确定,主要是以同期限的债券利率为参考,加上风险评估后的风险补偿,予以确定。一般而言,为了增强信用等级,次级档的证券比大概在5%左右,且由发起人自行购买,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4.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以目前房贷中采用的“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方法为参考,为汽车消费贷款ABS设计两种还本付息方法“等额本息支付收益法”和“等额本金支付收益法”。详细的计算公式不再列明。
5.还本付息的渠道通畅问题
需要考虑的渠道有两个:一个是发起人按时还款的渠道,另一个则是SPV按照向投资者还本付息的渠道。这中间风险最大的是:发起人因为资产池中的资产发生变化,可能无法按时支付投资者收益。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但对投资者来说,仍应积极防范这种风险。
6.保险公司的角色
在汽车消费贷款中,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之所以敢向消费者贷款,除了对消费者的信用进行调查之外,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也是重要的因素。但2002―2004年间中国的汽车消费贷款发展太快(从图1中可以看出),以至于在2004年全年1800余亿元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中,有970亿元是不良贷款。保险公司的赔付率陡然增加,于是很多保险公司都暂时停办了“车贷险”。现在除了个别外资银行外,“车贷险”还未在中国的保险市场全面恢复。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保险公司进入ABS的过程以提升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积极增加新的保险品种是必需的。例如,以不动产抵押进行汽车贷款,通过担保公司担保进行汽车贷款,等等。另外,保险公司除了对单笔贷款进行保险以保证贷款质量外,对打包后的资产池也可进行再保险。这也是进行信用增级的手段之一。总之,保险公司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一、境外典型国家和地区证券转融通制度评析
境外资本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证券转融通制度,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美国的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日本的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
(一)美国的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
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广泛存在于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具有比较完整的自主性的基础上的。在进行信用交易时,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直接对其提供信用,当证券公司的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向金融市场融通。美国信用交易制度的主要特点是 :
1、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证券公司、银行、基金、保险公司、企业财务公司等主体之间联系十分广泛。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余者,就可以参与融资 ;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证券公司之间,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协议的基础上,也可以进行出借证券、使用交易保证金等融资融券活动。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
2、信用交易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也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参与进行交易,获得所需的资金或证券,而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回购,这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制度和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3、非银行机构起着重要的作用。美国的证券信用交易,除了交易指令需要专门的证券公司来委托进行外,几乎是一个全面开放的市场。由于大量的保险基金、长期投资公司、院校投资基金等长期投资主体的存在,使美国的证券长期持有者非常多,融券来源非常丰富。而信用交易活动,也为这些机构增加了稳定的收益来源(沈沛,2002 ;张万成,2008)。
(二)日本的单轨制集中授信模式。
日本的证券信用交易体系如同它的经济一样,是在二战结束后在美国的支持下建立起来的。1954 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随后中央银行出资 17 亿日元成立了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专门为信用交易提供资金或证券融通。1955 年,日本对相关法令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大藏省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管权。在日本一共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为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无论是在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经营收益还是在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份额方面,日本证券金融公司都占据绝对的先发优势和榜首地位。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范围除其主要职能——转融通外,还包括证券借贷、债券业务(回购、借贷、国债投资)、债券融资、一般流动性贷款、证券抵押贷款等。尽管如此,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主要经营性收益还是来自于转融通的相关业务。日本 7 家证券交易所可以自主选择一家证券金融公司为自己提供转融通服务。日本的单轨制模式具有鲜明的层级性(沈沛,2002):客户不允许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而只能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由证券公司在资券不足时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融资融券,而只能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可见,证券金融公司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的中转枢纽,基本形成了“客户 - 证券公司 - 证券金融公司 - 财务省”这样一个层级分明的体系,其优点是便于控制风险、加强监管,而缺点是限制了金融机构的主观能动性,降低了金融效率。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集中授信模式。
台湾的信用交易承袭了日本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突破了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的限制,而将其业务范围扩大到一般投资者,即证券金融公司既可以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也可以直接向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通俗地讲,即证券金融公司不仅从事“批发业务”,也直接从事“零售业务”,此即所谓双轨制。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部分拥有直接从事融资融券的许可证①,这些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资券不足时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没有取得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
1、证券金融公司具有既垄断又竞争的特点。该模式一方面根据台湾地区金融市场欠发达的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授信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体现市场竞争的特点。总体来说,台湾证券金融公司虽垄断了转融通业务,但竞争相对仍较为充分。
2、客户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客户可以选择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或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这种竞争状态使得证券金融公司加入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零售业务”竞争中。实际上,从台湾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结构来看,其向投资者所提供的融资融券服务,要远远多于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服务②。当然,该状况与大部分证券公司不具备直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紧密相关。
3、证券公司与融资市场联系紧密。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与融资市场的关系虽然没有美国那样紧密,但比日本要紧密得多。这种联系主要是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在货币市场上的短期资金拆借关系。这种紧密联系进一步削弱了证券公司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依赖,从而削弱了证券金融公司在信用交易市场上的垄断能力,迫使证券金融公司更多地转向以一般投资者为业务对象(沈沛,2002)。
(四)简要评析。
1、证券市场的成熟状况和文化背景决定了融资融券运行模式的选择。一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只有采取与本国金融体系相适应的融资模式,才能使证券公司的融资选择具有最优的效果。信用交易在法律上得到规制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结合自身市场的特点对证券信用交易进行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信用交易模式。而事实也证明,这些模式都经受住了市场的考验,证券信用交易的正面功能得到了积极的显现 :欧美金融市场发达,信用制度健全,投资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选择了市场化的模式 ;而日本在战后借鉴美国做法的同时亦考虑了自身情况,选择了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独具特色 ;台湾则在吸收日本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双轨制”的融资模式。目前,一个明显的发展趋势是证券公司融资将逐步由银行融资转变为货币市场融资,这种转变过程是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成熟发展为基础的。
2、证券金融公司只是走向市场化模式的过渡。如前所述,无论是证券金融公司首创国的日本,还是将其发展创新的台湾,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己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量逐年下降,证券公司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小 ;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量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从总的趋势来看,证券金融公司将在市场从初级阶段过渡到成熟阶段完成它的历史使命,最后由市场化模式取代。所以,在我国融资融券制度的设计中,应注意专业性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
3、健全监管制度,防范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由于信用交易在证券市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信用交易的风险较大,为了维持证券市场交易的有序性与安全性,防止证券市场信用过度扩张以及证券市场价格因证券信用交易而异常波动,各国和地区都制定了十分严密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十分细致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严格的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具有以间接金融方式为主、利率管制、金融业实行专业化分工、内外金融市场分割、金融行政力量大于市场力量、证券市场上投机性较强、监管力度不够等明显的特征,与日本早期的金融体系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日本金融体系过去和现在的改革对我们具有某种借鉴意义,我们应该选择采取日本的模式,组织成立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融资;而当金融体制逐渐完善、实行混业经营、金融监管能力大大加强的时候,就应该采取美国的模式,通过市场行为融资,提高融资效率。
二、我国证券转融通制度的构建
(一)市场化与专业化的选择。
市场化与专业化的选择问题,即是由各证券公司自主分散地在金融市场上进行资券融通,还是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统一集中地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服务?其实质是要不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问题。笔者认为,现阶段有必要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理由如下 :
1、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我国证券公司建立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前几年由于内控不完善、运作不规范,一度出现全行业信用危机。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经过几年的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内控及合规制度基本建立、各项基础性制度得以完善、综合实力大大增强,但从整体上看,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仍不畅通,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证券公司而言,由其自行从金融市场上融入资金和证券,在现阶段仍有较大困难。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后,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条单一化,既可以创造性地弥补证券公司现有渠道有效程度不足的问题,又可以缓冲从证券市场到银行的金融风险,在机制上亦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
2、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便于实施有效监管,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监管部门则通过货币政策有效调控证券市场,并使其调控由行政干预逐步向市场调控过渡。总之,证券金融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降低银行直接向券商发放贷款、信贷资金直接进入股市的风险。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专业服务于券商、自负盈亏的金融机构,可以对贷款的对象和用途进行严格的监控,降低银行直接向券商发放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可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实现融资,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从《转融通办法》对转融通业务的界定可见,我国转融通机制选择的是专业化模式。
(二)单轨制与双轨制的考量。
单轨制与双轨制的差别在于,在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情况下,证券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投资者开展融资融券服务。若可以,即属双轨制 ;反之,则属单轨制。笔者认为,在我国应以单轨制为宜,理由如下:
1、证券金融公司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与其职能存在一定冲突。在设有证券金融公司的国家,一般都赋予证券金融公司一定的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控的公共职能,即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转融通业务对整个信用交易市场进行调控,如果证券金融公司本身也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那在一定程度上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其职能存在冲突。
2、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不利于控制风险。证券金融公司由于没有分支机构,要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进行,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及司法实务认为,证券公司该项行为,虽名为“”,但其实际应界定为“居间”较为妥当。在双轨制的台湾地区,证券公司仅负有“介绍”及“初审”义务,最终的征授信应由证券金融公司负责,但是由于证券金融公司与客户没有其它业务往来,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并不深入了解,因此很难做出准确判断,导致不良资产大量增加③;一旦出现资信不足需追加担保的情况,证券公司由于其仅享有固定介绍费的权利,也没有积极性配合证券金融公司行动。可见,证券金融公司通过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其风险是较难控制的。
3、证券金融公司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没有必要。台湾当时选择“双轨制”模式主要是为了照顾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同时也是为了市场总体上信用交易量不减少,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并不理想④。台湾地区 109 家证券公司中,仅有 60 多家可以直接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其它券商只能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方式进行。在我国现阶段,融资融券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仅有 25 家券商可以开展该业务。从本质上来说,融资融券业务是与经纪业务紧密相关的,只要没有特殊风险状况存在,从事经纪业务的券商均应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也就没有必要通过的方式间接从事该项业务了。从《转融通办法》关于证券金融公司职责的规定可见,我国转融通机制选择的是单轨制模式。
(三)分段式与直通式的设计。
关于转融通的具体业务方案设计,存在分段式和直通式两种不同的思路,其中分段式又分为场内分段式和场外分段式。简要来说,直通式就是转融通业务由客户指令直接驱动完成,证券公司无须预先借券,没有存货。该方案的优点在于效率高,证券金融公司可借助直通优势掌握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在交易中易于控制业务风险 ;不足在于证券金融公司需要直接面对客户发起的每一笔交易需求,实际上成为零售商,且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动管理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分段式就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转融通业务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分段处理,证券公司需要预先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券,先借入再供客户融券,证券公司要进行存货管理。场内分段式和场外分段式的区别在于,前者借助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实现转融通借贷平台功能,后者由证券金融公司依托大宗交易平台搭建转融通借贷平台。场内分段式处理方案的优点在于结合了直通式和场外分段式的业务特点,证券公司库存问题不突出,效率相对较高 ;不足之处是转融通借贷平台功能分散在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不同业务处理系统,二者职责交叉,不利于转融通业务的集中统一管理。场外分段式方案的优点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完全从事批发业务,转融通批发业务与融资融券零售业务彻底分开,起步相对简单 ;缺点是证券金融公司无法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登记公司直接获取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和账户信息,建立全市场的融资融券实时统计监测系统会有一定困难。由此可见,分段式和直通式各有一定的利弊,决定我国当前转融通具体方案的关键因素是是否允许证券公司持有转融通库存证券,建立可贷证券池。如果不允许证券公司建立自己的可贷证券池,则必然是直通式的业务方案。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应选择场内分段式的转融通业务方案,理由如下 :
1、分段式方案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自己的可贷证券池,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在分段式方案下,证券公司的自主空间很大,转融通业务借贷规模主要取决于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信用级别、资产管理能力和头寸调度能力,有利于促使证券公司加强相应的管理能力。由于大证券公司更具优势,融资融券业务将可能成为改变行业竞争格局的重要砝码,促进证券行业的优胜劣汰。适当增加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压力和自主空间,有利于提高行业竞争力。
2、分段式较为简明清晰,有利于转融通业务平稳起步。分段式方案将证券金融公司面对证券公司的转融通业务和证券公司面向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截然分开,两者没有直接的联动关系,处理上较为简单。在《转融通办法》中,并未对转融通采取分段式还是直通式作出明确规定,而留待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具体业务规则进行细化明确。
(四)转融通担保制度的构建。
转融通担保制度,其主要内容实际上是当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时,其担保如何安排。从《转融通办法》的相关规定可见,我国转融通担保制度是以信托形式在证券金融公司名义下设立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资金账户,由证券公司以自有资产提交作为担保物,其基本形式与融资融券担保法律关系类似,如图 1-2 所示 :对照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融资融券担保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转融通担保制度有较大的差异。从台湾《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对于客户担保物,证券公司可以拥有向证券金融公司转担保等较为广泛的使用权利,对某一证券或资金,客户可以用于向证券公司担保融资融券,同时证券公司亦可将其作为担保物向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提高了融资融券业务的效率。相较而言,我国当前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与转融通业务分段处理,客户向证券公司提交的担保物,证券公司不得使用 ;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的转融通担保,只能使用其自有资金或证券。这样的规定,其好处是简单明了,法律关系清晰,便于平稳起步 ;但其不足在于割裂了融资融券和转融通的关系,大大降低了市场效率。
三、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若干问题探讨
在专业化模式下,证券金融公司是转融通制度的核心内容,本文拟从以下方面对此进行具体讨论 :
(一)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股权结构。
《转融通办法》第 7 条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60亿元。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资本,其股东应当用货币出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75 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出资 30 亿元,占 40%股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资 15 亿元,占 20%股权。比较台湾、日本、韩国证券公司的股东构成可见,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公司(元大证券金融公司是个例外)的股东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股权较为分散,广泛吸收各类金融机构参与 ;二是股东不限于证券业内机构,银行、信托类金融机构占很大比重。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股权安排,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证券金融公司是连接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纽带,广泛吸收两类市场上的金融机构参与,有利于开展业务。我国证券金融公司股权相当集中,且由两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发起人出资设立,没有吸收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机构参与,这与我国对证券金融公司的“非营利”定位有很大关联。如果股东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盈利性金融机构,出资设立非营利性机构则与其本身性质不符。由于我国法律对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定位都是非营利性法人⑤,由其设立非营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在法理上较为顺畅,没有障碍。但正如前文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必然要与银行、证券公司开展广泛的业务联系,要较好地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应吸收一些非证券类的金融机构参与。建议我国证券金融公司选择适当的时机向股东多元化方向进行一定的尝试。
(二)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业务范围。
按照《转融通办法》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法规对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定位。虽然如此,但是由于其开展转融通业务,有稳定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所以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实际上从事经营行为,存在营利的事实。因此,笔者建议,对证券金融公司的基本定位无须强调“不以营利为目的”。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转融通业务是其最基本的业务,各证券金融公司皆如此,自无须赘言。我国《转融通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证券金融公司的市场监管职能,即其对市场运行情况应进行监控,防范系统性风险。值得注意的是,境外设有证券金融公司的国家或地区赋予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较为多样化。如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证券金融公司除可以办理转融通业务以外,还可以开展融资融券(即谓“双轨制”)及认股、承销融资。韩国《证券与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保证金存入证券金融公司,并将客户保证金存款账户与证券公司在证券融资公司的存款账户分开,客户保证金账户可以存款账户形式开立,也可以信托账户形式开立,开立信托账户管理保证金的目的是将客户保证金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身资产负债进一步分开,即使证券金融公司破产也不会殃及保证金。部分国家和地区证券金融公司除转融通以外的职能情况见表 1。步,随着转融通业务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可逐渐增加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可增加转融通以外的其它资金、证券借贷业务,如认股融资、承销融资以及其它面向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此外,还可借鉴韩国的做法,将证券公司的客户保证金存管在证券金融公司,这样既可以部分解决证券金融公司资金的来源问题,还可缓解第三方存管制度带来的证券业发展受制于银行的问题。当然,由于目前《证券法》对第三方存管有明确规定,上述设想需待《证券法》修订时予以讨论。
(三)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
根据《转融通办法》规定,一是证券金融公司除自有资金、证券外,不得使用证券公司向其提交的担保物 ;二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证券金融公司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证券”的规定较为笼统,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规定并不够明确,可能会带来这样的结果 :证券金融公司持有证券公司向其提交的大量作为担保的资金或证券,却不能用于转融通,只能再通过另外的渠道融入资金、证券。这样既降低了融资融券市场的效率,也增加了额外的成本。试比较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台湾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使用证券公司、客户向其提交的担保品,用于融资融券担保或是作为转融通的资券来源。该规则还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来源做了较详细具体的列举,值得我国在立法上借鉴。
(四)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比例调整制度。《转融通办法》第 18条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宏观政策,根据市场状况和风险控制需要,确定和调整转融通费率和保证金的比例”。调整保证金比例曾经一度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控制市场风险的主要手段,但对其作用也存在较多的争议,美国在 1934-1987 年,曾 21 次调整保证金比例,最初是 45%,曾下降到 40%,也曾上升到 100%,但从 1974 年以后就一直维持在 50%,其原因是没有确切证据表明调整保证金比例对防止过度交易、调节市场波动性有显著影响(张万成,2008)。尽管如此,仍不可完全否认保证金比例是一种调控市场和控制证券金融公司风险的手段。
2、对保证金中货币资金占比的最低要求。《转融通办法》第 20 条规定 :“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但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5%”。维持一定比例的货币资金,在于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同时应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杠杆系数予以控制,避免在极端情况下集中平仓时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逐日盯市和强制平仓制度。《转融通办法》第22 条规定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时,应当通知证券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直至达到约定的初始保证金比例。证券公司违约的,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保证金,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 ;处分保证金不足以完全实现对证券公司的债权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依法向证券公司追偿”。通过逐日盯市,确保维持担保比例在安全线以上 ;一旦证券公司不能追加保证金,则证券金融公司可以予以强行平仓。
4、建立互保基金。《转融通办法》第 23 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化解证券公司违约风险的需要,建立转融通互保基金”。这是从整体风险角度出发加设的一条安全防线,通过互保基金,在发生系统性风险、部分证券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使用互保基金化解违法风险。
(五)关于证券金融公司的监督管理。
1、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转融通办法》对净资本的要求,目的在于确保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足够的承受风险的能力 ;对单一证券公司转融通余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过于集中,风险未有效分散 ;对单一证券融券余额以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余额上限的规定,目的是防范个别证券上的流动性风险。
2、禁止对外担保的规定。《转融通办法》第 42条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不正常的债务担保影响证券金融公司的正常经营。
3、对资金用途的限制。《转融通办法》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以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流动性。
4、定期报告制度。《转融通办法》规定的定期报告制度,使监管部门能及时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存在的风险及时做出判决和处理。
降低他们的购车门槛。
汽车金融也开始被中国家庭所认知。
中国汽车信贷从2003年的低靡一路走到现在,可以说―直并不景气:一方面,由于汽车并不是保值品,所以贷款购车这种投资方式还并不明显;另一方面,中国人一次付清全款的消费意识。可以说,中国汽车贷款模式的还处于萌芽阶段。
2008年1月24日,银监会颁布的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拓宽了汽车金融公司的融资渠道,并且新增加了许多汽车金融公司以前不能开展的业务。此外,由于中国经济处于上升阶段,房地产、汽车需求依然在稳步提升,房地产价格继续走高,而汽车价格基本处于一个稳定的水平线上,所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在2008年正在解冻。然而,面对汽车贷款,我们又如何选择贷款机构呢?当前,提供汽车贷款的机构主要为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而经销商则间接为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提供贷款者的申贷证明。
贷款门槛,汽车金融公司更低
从贷款门槛看,银行对车贷申请人的收入、抵押物等资产证明看得比较重。通过银行贷款购车时,一般需要购车者提供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同时还需以房屋做抵押,并找担保公司担保,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及相关手续费,如家访费、抵押登记、保险保证金等杂费。
汽车金融公司的车贷放款标准相对宽松,只要购车者有固定的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及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就可申请办理贷款购车,对贷款人的户口所在地、有无房屋等没有限制。在整个申贷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是决定其能否顺利申请到贷款的重要因素。申贷者的学历、收入、工作、住所甚至有无汽车驾驶执照等都影响到其信誉度,信誉度越高,贷款就越顺利。
与银行贷款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首付比例稍低。许多汽车金融公司要求的首付款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贷款年限为5年,很大程度缓解了购车者的资金压力。而一般的银行车贷首付大多为30%甚至更多,贷款年限一般是3~5年。此外,金融公司批贷时间也更短,约为3~5天,车主在4S店填写贷款申请表和授权书即可,其余事情全部由4S店完成,而银行批贷时间稍长,有时可达7天以上。若车贷申请人提供的资产证明等不够齐全还需再次补充,贷款时间会拖得长一点。
贷款方式选择,汽车金融公司更多
和银行基本以标准信贷为主的贷款方式相比,汽车金融公司的贷款方式更多样、更灵活。标准信贷也就是传统的汽车信贷方式。在选定车型后,汽车购买者先行支付首付款,余下的贷款金额随后以月付的形式进行偿还,合同到期后,购车者将正式获得汽车所有权。
例如大众汽车金融公司在此基础上又推出了弹性信贷,尾款被排除在月供总额外,从而降低买车人月还款压力,同时对尾款推出灵活的还贷方式。比如在合约到期时,弹性信贷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一次性结清弹性尾款,获得完全的汽车所有权,或对弹性尾款再申请为期12个月的二次贷款:或在售车经销商的协助下,以二手车置换新车。
此外,汽车金融公司还会根据某个单一车型或单一品牌推出“免利率”、“零首付”等活动,以吸引更多消费者。
选择银行按揭还是汽车金融公司“零利率”
在贷款购买汽车的时候,消费者千万不要被“零利率”、“零首付”这类词语充昏了头脑,还是应该关注合同中关于“免利息”、“零首付”等条款的具体描述,很多时候,这类销售的车辆是不享受厂商优惠的。
例如消费者隹备购买一辆厂家指导价99.98万元的三厢轿车。该车目前市场现金优惠为2000元,另外加送3000元的装饰,总共优惠合计为5000元。如果通过保险公司买车贷险银行按揭的方式购车,该消费者则可以以9.78万元的优惠价,按照30%首付(贷款额68460元),两年按揭还款,最终实际贷款购车款总额为10.2万元左右。而如果消费者申请“零利率”贷款买车,则必须在9.98万元的车价基础上进行。经销商将收取1500元左右的综合服务费,并需在经销商处上全保,最终享受到的免息额大概为4196元左右。
选择“零利率”车贷,利息由汽车厂商贴付,但用户将不能享受到全额购车时提供的相应优惠。可以说,“零利率”车贷对于手头资金紧张的消费者具有相当诱惑力,而消费者在选择“零利率”车贷时最好在新推出的车型上进行,因为新车车价较为稳定,从而获得的利益会相对更多一些。总的来说,选择银行按揭还是汽车金融公司的“零利率”,需要我们对自身条件和合同条款进行详尽的分析,或者由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出具一份详细的车贷报告最后再做出相应的选择。
贷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低于汽车金融公司
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车贷利率主要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来设定,如目前1~3年人民币贷款基;隹利率为756%,3~5年为7.74%等。在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按合同利率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分段计算,于下一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各种金融中介业务和共同基金的迅速发展已经使全球金融市场发生戏剧性的变化,共同基金的繁荣还促进了一种平行银行系统金融机构的发展,而这个系统正在从传统的存款机构那里夺取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当然我国各种共同基金的发展才刚刚兴起,但有迹象表明这也许会促进我国金融服务业根本性的变革。这个调整过程会对我国的金融法规和金融监管框架提出很多挑战,而且它还影响目前金融业对其客户的保护程度及保护成本,同时也带来金融系统如何对货币政策以及实际经济需要做出反映的许多根本性的问题。
一、基金的发展严重地冲击着银行的地位
在过去的几十年,发达国家以不同寻常的速度将存款机构化,降低了银行作为储蓄蓄水池的作用。在美国从1978年到1995年,以养老保险、私人养老金计划以及州和地方政府退休基金形式存在的储蓄增加了8倍,达到5.04万亿美元,而共同基金的资产增加了42倍以上,达到2.7万亿美元,在这期间,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所拥有的资产占美国金融部门总资产的比例从20%上升到42%,同时,银行和其他存款机构所拥有的资产比例从57%下降到32%。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转变证明了银行业的发展。
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鼓励和退休基金发展的共同推动下,共同基金很快繁荣发展起来。在美国从1984年到1994年,由于养老金计划所负担金额不断激增,共同基金中以养老基金形式存在的资金量增加了一倍还多。在这期间,个人退休账户总资产中以共同基金形式存在的资产几乎翻了三倍。截至1994年底,共同基金占了个人退休账户9170亿美元总资产的三分之一。退休金的储蓄者将资金转入共同基金,反映了他们在注重投资长期性的同时逐渐开始追求较高的收益。然而20世纪70年代的通货膨胀加剧了人们对较高收益的渴望,也慢慢产生了对长期金融资产的厌恶。历史上较高的实际利率以及80年代和90年代停滞的收入加剧了对具有较高回报率的短期资产的需求。结果,银行在吸引短期存款方面失去了竞争优势。以往的储户将他们的资金投向了货币市场共同基金。1994年,美国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股份持有者账户同十年前相比几乎增加了一倍,同期,基金的数量从421个增加到963个;到2002年底在美国仅纳税和免税的货币市场基金就有1015个,总资产规模2.29亿元,占到美国共同基金资产总值的35%。(巴曙松:“当前货币市场基金发展的制约因素”。《中国经济时报》2004年2月3日)随着越来越多的储蓄流向共同基金,存款机构作为资金贷方的首要地位必然下降。由于更加严格的资产标准,筹集资金日益激烈的竞争,费用型收入的吸引以及资本市场对保障贷款需求的不断增加,存款机构根据它们持有的到期的资产组合,逐步扩大它们所发放和出售的贷款规模。与之相比,银行作为中短期商业贷款供给者的首要地位在迅速下降。这种银行在短期商业信贷中日益下降的地位,反映了一个不受管制的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
商业票据市场发行的是非抵押公司借据,这种借据不能称作证券,并且仅以大面额发行,由机构投资者认购。事实上,商业票据市场不对交易活动进行监控,也不提供关于发行和交易数量或价格的任何信息。在向所有具有高信用等级的大型非金融公司直接提供短期信贷的同时,商业票据市场主要满足金融公司的资金需求。在美国,有一年以上的未偿还商业票据都是由金融公司发行的,它们从商业票据市场获取资金来满足它们自己日益增加的商业贷款。
20世纪70年代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产生,极大地增加了对商业票据的需求,并且降低了它们的成本。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向金融公司提供更加廉价、更加丰富的资金,从而减少、继而消除了它们开展业务时对银行贷款的依赖。通过商业票据市场这个纽带,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金融公司成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的两部分。而这个整体已经从金融业的边缘发展成为与银行系统相平行的一个系统。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与银行争夺资金,并且像银行一样向家庭、商业机构以及其他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直接发行自己的债务。与银行不同的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不直接向家庭、商业机构和其他公共或私人机构发放贷款。相反地,它们投资于短期可交易的金融工具,如商业票据、银行存单和国库券。
这样,金融公司并不在吸引公众资金方面与银行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进行竞争。比较大的金融公司从商业票据市场上获得超过一年的资金,其余的资金从中短期债券市场上获得。在1995年,金融公司只有不到3%的资金是通过银行贷款获得的,只有较小的那些金融公司才继续将银行贷款作为他们首要的资金来源。从1980年到1995年,美国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和金融公司的资产分别增长了876%和302%,同时未清偿的商业票据资金增长了457%。而且在1995年大银行合并潮流来临之前,那些较大的金融公司已经和银行处于平等地位相竞争。
二、建立完备和公平的法规监管银行和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在与银行竞争资金的时候,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有一个无需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明显优势。银行专营一种无须支付利息、可转账的活期存款,因此而获得大量低成本的资金。然而存款准备金制度使得银行不可以把全部资产都投入盈利性资产,而共同基金却可以把它们所有的资金投资于盈利性资产,它们可以获得高于银行的回报率。这样它们就可以向投资者提供更高的收入。很显然,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许多成本优势,促使它们在与银行的竞争中发展起来。
由于共同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没有直接获得保险,所以货币市场共同基金无须支付存款保险费。它们不发放个人贷款,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为获得投资资产的信息所花费的成本就少于银行。而且与银行不同的是,货币市场共同基金从不设置分支机构和自动存取款的设备,也从来不向少数的大客户提供低廉的服务。随着所获取的低成本资金越来越多,这些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优势也使金融公司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在从低成本中获利的同时,金融公司也从直接和间接的公开支持中获得很多利益,这也增加了它们的竞争优势。而银行通过提供亿万元的担保来支持金融公司的商业票据,从而促进了竞争对手的发展。
在1991年底,美国15家最大的金融公司所发行的90%的商业票据是由银行提供信用支持的,这些银行担保似乎取代了公开支持,而实际上它们使联邦储备系统成为商业票据的最终贷款人。并且,1991年美国在《联邦保险公司发展法案》中的一个著名条款放松了《联邦储备银行法案》中关于抵押向联邦储备贴现寻求流动性帮助的机构资格的限制,这种限制上的放松扩大了联邦储备系统作为最终贷款人对整个金融业的覆盖面。除了无需做出对流动性的公开承诺外,金融公司也是税收支出、公共信用担保和公开的二级市场的很大的受益者,许多事例都表明了公开支持的广度和深度。金融公司和抵押银行发放超过五分之四的美国联邦住房局和退伍军人局担保的抵押贷款,然后将大部分贷款再由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房抵押公司管理的二级市场上出售。
金融公司对法规及公共支持的成功利用,使得寻求一种新的管制途径变得更加迫切了。要恢复金融业合理、公平的竞争,需要调整管制的框架,这种框架应集中考虑功能和结果而不是机构类型,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指出:需要一个大型的监管系统对银行和金融公司这两个系统的监管进行调整,形成功能基础型的法规。这种法规将向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施加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包括金融公司和其他没有被管制的公司。
三、寻求自己基金发展道路
在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融资结构严重依赖间接融资的情况下,市场波动也势必形成对我国中央银行权力的弱化,新的金融秩序要求所有资本和信用的使用者承担一种作为对不稳定性补偿的溢价,这个溢价提高了所有金融资产的回报率,从而增加了非金融公司的资本成本并促使它们削减投资。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看,共同基金肯定有很大的盈利空间。但从目前的总体趋势看,垄断性的盈利机会趋于降低和减少。首先共同基金能够获得市场准入控制带来的收益,非金融公司的附属金融公司的数量在日益增加,通过银行贷款金融公司以及非金融公司的融资数额都很大,因此要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行交易。然而,我国个人投资者手中有庞大的资金,但还难以在广泛的市场上进行交易,共同基金则能够帮助投资者以方便的条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仅仅以货币市场利率与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利率之间的利率看,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就有不小的盈利空间和机会。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四大银行正在开展理财大战。2005年2月1日工行推出“稳得利”人民币理财产品,其规模为23亿元;建行推出“利得益”,中行推出“汇聚 ”。这些正是我国金融市场上共同基金融资的一种形式。另外,货币市场基金能够享受货币市场投资的规模经济,货币市场基金还能够发挥其专业理财的能力来降低交易成本,在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之间寻求套利的机会。货币市场基金还对特定投资对象能够享受到税收的优惠,例如:个人和企业买卖企业债券都要上交利息所得税,而货币市场基金可以获得税收的优惠。
但是,货币市场基金能否获得良好的收益、赢得投资者的认同,也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首先,商业银行是银行间短期资金的最大供求者,保险公司是交易所市场的最大资金供求者,货币市场基金在相应的市场上处于比较弱小的地位。其次,随着货币市场的发展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可供套利的机会在不断减少。例如,有的货币市场基金试图寻求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套利,实际上这两个市场之间出现的套利机会在减少,随着银行间市场准入范围的扩大,这一趋势更为明显。第三,资金清算速度等的制约也会成为影响投资者认同货币市场基金的重要原因。例如,发达金融市场的货币市场基金通常是即时赎回,即时资金到账,即t+0。而目前国内的清算速度最快的是t+2。第四,中国货币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不同于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割,在这些子市场的整合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远远超出成熟市场乃至国内股票市场的大幅波动,对于货币市场基金保持稳定业绩形成威胁;同时,在有的子市场,可能会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在货币市场基金面临大额赎回时,这一问题尤其会显得突出。第五,目前国内还缺乏权威的、得到广泛认同的货币市场基金指数。第六,通常而言,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交易规模较大,基金管理人通常无需进行十分频繁的交易行为,也无需过多地投入资源进行市场研究,因而管理费等相关费用都相对较低,相应地货币市场基金就需要收取较低的管理费,而较高的管理费也会吸引更多基金公司的参与而推动其管理费的降低,因而对于新的基金管理公司来说,货币市场基金并不是良好的首发基金的品种选择。
截至2003年末,国内居民储蓄总额超过11万亿人民币。储蓄规模居高不下,导致了金融资产向银行系统的过度集中,商业银行资金运作压力重重,经常风险巨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落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比例严重失衡,影响了国民经济全局的健康、协调发展。2004年2月,国务院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这部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纲领性文献中,大力发展风险较低的储蓄替代型证券投资品种被赋予了重要的意义,是健全我国资本市场体系,丰富证券投资品种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