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刑事科学技术概念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论文关键词]刑侦基础工作;问题;对策
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刑侦基础工作
刑侦基础工作是打击罪犯并成功破案全过程的根基所在,在打击破案过程中发挥着扎实基础、创造条件和提供线索的重要作用,刑事犯罪情报资料、刑事特情与刑事侦查技术是刑侦基础工作的三大基础,而且是全面提高刑侦工作整体战斗力与工作效率的根本性工作。当前,我国刑侦基础工作仍然处于比较薄弱的地位,充分运用刑事技术勘察现场开展刑嫌调控和运用刑事犯罪情报资料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案情的综合能力较差,这项基础性工作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打击犯罪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侦查方式
所谓侦查方式是指侦查主体综合运用各类科学如:社会学、自然科学、思维科学及心理学等相关方面知识在侦破刑事案件过程中所运用的措施、手段、谋略和途径的总称,侦查方式并不是指侦破某一起(类)案件所运用的某一种具体的操作方法,而是指将侦查理论和侦查实践结合起来的一个方法论体系。
为了顺应当前刑事犯罪的新形势和新挑战,各级刑侦部门始终要以“科技、信息、证据、事实”等为重点,不断进行侦查方式和侦查观念的转变与创新,不断提高侦查水平、侦查理念和办案水平,努力达到“多破案、快破案、办好案”的刑事工作目标。
二、刑侦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刑侦体制不适应实战需要
侦查工作机制,是指侦查机关通过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并就案件侦查工作进行分工的工作机制的统称,主要包括侦查方法的选用、工作人员的激励、执法质量的监督、技术与情报支援等方面。我国在前些年曾经进行试点采用了命案招标制、探长负责制等等侦查方式方面的有益探索,但是实践证明这些都不是高效的侦查工作机制。所以说我国当前的侦查工作机制,任然沿用的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较为传统的侦查工作机制。
(二)基层侦查机构设置不合理
很长时间以来,由于受到过去计划体制的影响以及各部门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较不合理。部门设置重叠交叉,职能单一,各部门分工过细,而属于应由多警种、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综合性业务则经常出现职责不明确、互相推诿扯皮、责任不落实的现象,部门苦乐不均,阻碍了整个公安机关合力的发挥。
(三)侦查违法现象突出
随着刑事犯罪案件的增长,公安部领导对相关方面越来越重视,在公安部领导的带领下,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广泛开展了对侦查活动中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治理和整治的活动。通过此类整治活动,使公安队伍人员更新了执法观念,摒弃错误认识和以暴制暴的做法,使得执法办案的综合水平得以提高的同时,各级公安机关逐步形成了规范、高效的内部管理模式。但是,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现象仍然比较突出。
三、对策研究
(一)确立信息整合的理念
所谓信息整合,是指在展开刑侦基础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应该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载体,建立起全国乃至全球一体化、可以实时更新并且资源共享的刑侦基础工作信息平台。信息整合一般包括几点以下含义。
首先,为了顺应新时期新形势的需要,刑侦基础工作必须走信息化道路。刑侦基础工作必须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载体,以信息资源的形式充分体现出刑侦基础工作的成果并实现实时网络资源共享,使其完全摆脱过去劳动密集型的传统破案方式和运行模式,节约人力、时间成本,大大提高刑侦基础工作的便捷性和效率。
其次,刑侦基础工作必须坚持走一体化整合道路。一方面,应该将各项具体刑侦基础工作项目进行有机整合,以发挥整体优势、系统效益和综合效益,克服过去刑侦工作中各自为战,彼此分离的低效率做法。另一方面,刑侦基础工作在整个刑事侦缉工作中并不是封闭、孤立的,只有将刑侦自身的信息资源与外部信息资源充分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效用。因此,在信息采集和利用等基础性环节,必须树立开放的观念,提高侦查信息采集的质和量,在此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整合各类刑事基础工作所获得和整理到的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其他政法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和社会信息资源。
第三,在刑侦基础信息建设与应用的过程中必须对工作内容进行不断的动态调整、不断地剔除各类干扰信息、整合有用信息。当前,刑侦基础工作的成果主要体现为各种类型的侦查信息,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信息整体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信息量的大小、信息的真伪程度高低以及信息有效性程度的高低。因此,要想获得实时高效有用的信息,刑侦基础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是一个动态建设和不断调整的过程。刑侦基础工作的基本内容框架是相对稳定的,但根据社会背景的发展变化和犯罪情况的发展演变及侦查工作需求的发展变化,刑侦基础工作的具体内容应该随之发生变化,应该借助刑侦基础工作信息平台不断扩充、调整,最大限度地获取侦查可用信息并不断扩大其范围、扩充其数量,切忌因循守旧。当然,对于已经采集到的和已经获得、充分掌握的信息,应该及时地予以更新,最大限度地确保其时效性和真实性。
(二)规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办案工作机制
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基层综合性战斗实体,是治安防范和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必须充分发挥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通过基础工作、防范工作、群众工作和治安管理,及时发现、依法打击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活动。
(三)加强刑事情报工作
首先对各基层所队刑事情报监管员进行强化培训,着力提高其刑侦阵地控制、情报信息运用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其次是深入分析当前我国刑事情报工作所面临的新问题,交流、探讨当前我国刑事情报工作出现的各类新状况,并提出应对措施。再次积极争取各基层所队对全国刑事情报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认真研究综合分析改进措施。最后是对刑侦工作考核细则进行详解,指导基层所队开展新时期刑事情报工作。
(四)加强刑事技术建设,走技术强侦之路
刑事科学技术在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起着核心作用,可以说是第一破案力所在。所以,在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更新的今天,加强现场勘查,提高痕迹物证特别是微量物证的提取率和利用率,强化刑事侦破新技术的推广和研发,就显得尤为重要。
1.把好现场勘查关,努力提高取证率。破案公式≈细致的勘验+深入的访问+神奇的推理+保护现场+领导(媒体)重视。犯罪现场保护是指对犯罪现场进行警戒、封锁等,使其保持案件发生或发现时的状况。加强对犯罪现场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其次可以为搜集证据和第一手犯罪信息提供保障,再次可以为现场分析提供依据,并有利于保守犯罪现场及现场勘查的秘密。
对罪案现场的保护一般可以采用多层警戒法,首先,在第一层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检查岗,进行交通管制或限制无关人员通行,并且在第一层和第二层之间设置新闻中心;其次,第二层设在紧邻罪案现场处,只有警方人员、急救人员、后勤人员及官方的车辆可以进入该区域,该区域可以安排级别较高的人员进入,可以接近罪案现场,但是不得进入现场,更不能破坏物证,在这一层内设立指挥中心;最后,对于进入第三层的人员应当进行严格的管控,在理论上只有罪案现场勘查人员方可进入第三层。
刑事案件现场是重要信息源和证据源。破案线索基本上都是来自犯罪现场。目前,公安机关多个职能部门在侦办犯罪案件,但是有许多案件我们都忽略了对罪案现场的勘查,往往存在“重大案现场勘查,轻视小案现场勘查”等现象;因此,必须树立刑侦人员良好的现场勘查观,要普及现场勘查知识,培训大批现场勘查人员,把常规勘查器材配备到责任区刑警中队和派出所。
2.强化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利用。微量物证是指能够证明犯罪的微小的物质材料或痕迹。微量物证的检验,需要借助科学仪器进行物理或化学分析,以确定材料的分子特性、化学成分或者外观形态。在我国司法鉴定中,微量物证是指在案件中提取的体小量微、能以其自身结构属性等证明其与犯罪嫌疑人、事、物、时等存在客观联系,从而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质性客体。
微量物证一般多运用于刑事案件,此类证据对罪案的侦破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确定案件的性质、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能够印证案件中的其他证据。
关键词:刑事科学技术;案犯;心态;足迹;特征
中图分类号:D91891;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53(2012)02005506
Effect of Perpetrators Mentality on Footprints
XUE Yalong,YUE Jia
(Criminal Justice School,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00,China)
Abstract:Footprint is an important carrier of criminal psychology of the perpetrator,there is an inevitable link between mentality and footprint.Based on criminal psychology,criminal behavior and footsteps,exploration of their relevance and causeeffect relationship to provide technical support to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research has become a hot spot in criminal science.Different types of cases have different motive for the perpetrators,there is a big difference in the criminal psychology,thus forming their own behavioral characteristics,which is reflected on the different footprints on crime scene,providing a strong basis for the rapid detection of cases.
Key words:crimin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perpetrator;mentality;footprint;characteristics
人的行为是外界环境刺激、内部心理和行为反应的综合表现。在犯罪行为中,作案人的犯罪心理是行为人形成犯罪决意,并支配其行为实施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和。\[1\]既要犯罪得手又要逃避打击是作案人的共同心态,这种心理反映了作案人既有隐蔽狡猾的一面,又有行动异常、心里紧张的一面。必然引起相应的步法变化。据不完全统计,95%以上的犯罪现场都遗留有足迹,足迹在推断作案人数、分析作案人的身高、体重、年龄、职业及作案过程等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具有形象直观,检验速度快的特点。笔者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的犯罪动机、不同的作案人的犯罪心理进行剖析,谈谈不同的案犯心理对足迹反映的影响,进而为犯罪现场足迹鉴定提供依据。
一、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案犯心态对足迹反映的影响
就犯罪的概念来说,由于受不同法系的限制,很难定义一个各国都适用的概念,那么心理学究竟在犯罪学中如何实现其自身的价值,为了不进一步加剧文化的差异程度,在此仅就传统的所谓“官方”定义,即各国普遍承认的几种犯罪类型中案犯心态对足迹反映的影响作以下探讨。\[2\]
(一)财产犯罪类案件
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痕迹检验技术也在随之提高,这为我国刑事案件的破获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痕迹检验工作是指运用痕迹检验学的相关方法和理论,对案件现场的相关痕迹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此来确定这些痕迹与犯罪现场人员的关系,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因此痕迹检验工作是刑事案件侦查中不能或缺的技术手段,而检验人员的素质以及检验技术的高低就直接关系着案件破获的成功率,近几年来我国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超,这就无形中增加了痕迹检验工作的难度,因此,痕迹检验工作需要通过人员自身素质的改善和提高检验技术来适应时代的需要,为社会的稳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
一、痕迹检验工作的现状
1、基层痕迹检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痕迹检验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着我国基层痕迹检验工作的质量高低,而我国目前的基层检验人员一直存在人员流动较大的问题,原因在于,痕迹检验人员的工作比较辛苦,强度和难度都较大,因此容易流失技术人员;另一个原因就是,对于痕迹检验人员的奖励制度不完善,痕迹检验人员在案件侦破之后没有相应的奖励,使得检验人员感觉不到自己的价值和存在,因此,调动不了检验人员的积极性。最后一点就是没有好的人才引进机制,缺乏对于高级人才的引进,造成检验技术人员的缺失,给痕迹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2、痕迹检验技术有待提高。保证痕迹检验工作质量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检验技术,而检验技术的高低,先进的检验设备是基础,但是我国现在的很多检验设备都比较落后,设备的更新换代也比较慢,甚至有的地方还存在设备不全的现象,严重阻碍了痕迹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别是有一些条件较落后的地方,这样的设备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现在刑事案件的综合性和技术性了,对于一些较难发现的隐性痕迹,这样的设备让检验人员也束手无策,这就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案件的侦查。将来我国的痕迹检验设备一定是朝着自动化和科技化的方向发展,因为好的设备会给痕迹检验工作带来突破和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痕迹检验设备的现状不容乐观,因此必须加紧步伐,研制出新的设备,这样才能给我国的刑事案件的侦破提供更好地保障。
3、痕迹检验工作的规范性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对于痕迹检验工作来说,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计划是非常重要的,是整个工作顺利完成的基础。但是,在有的案件发生的时候,痕迹检验工作做得比较混乱,有的技术人员不太了解痕迹检验工作,在工作中只管对现场进行勘察和痕迹物进行提取,并不懂对于现场情况的分析,也不能将分析和总结的有效信息及时的反映给侦查员,缺乏工作的主动性,使得很多宝贵的线索被忽略,而有的侦查员对现场分析的概念也比较淡薄,往往认为现场分析是检验人员的工作,与自己没有关系,不主动向痕迹检验人员主动询问相关的检验情况,往往检验还没结束就离开,形成了勘察与技术检验脱节的情况,这样往往会导致一些重要的痕迹被忽略,而给破案造成很大的困扰,耽误了案件的侦破。因此,痕迹检验工作必须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在刑事案件发生时应迅速的启动流程,检验人员严格按照规范的流程来,这样才会在最短的时间保证各项证据的有效性,协助刑事侦查早日破案。
二、改进继承痕迹检验工作的策略
1、提高痕迹检测人员的素质。提高痕迹检测人员的素质,首先要制定合理的人才引进制度,引进高素质的痕迹检验人员,提高整个痕迹检验的标准,再对现有的痕迹检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在原有的基础上做得更好,并且努力培训痕迹检验人员,使他们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另外要逐渐提高痕迹检验人员的待遇,对于表现特别好的检验人员,要给与相应的奖励,增加他们的自信心和积极性,逐渐的改变基层痕迹检验人员流失率大的现状,不断的增加痕迹检验人员的数量,这样也为痕迹检验人员减轻了工作负担,能更好的将检验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提高工作的效率。努力提高痕迹检验人员的政治素质,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常识,使得痕迹工作人员不但要有过硬的专业技术,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对工作高度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保持正确的价值取向,这样才会端正态度,保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2、提高痕迹检验技术。在痕迹检验工作中,检验技术的高低是保证案件侦破的一个关键,因此,一定要提高痕迹检验技术。首先就要引入先进的设备,随着现在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整个刑事犯罪的侦破难度越来越大,犯罪种类越来越多,而引入先进的痕迹检验设备,这样不但能够提高案件侦破的速度,还能提高案件侦破的准确性。另一方面要积极地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还要学习国外这个领域的先进经验,以此来推动国内痕迹检验的水平,但要注意对于国外的技术和设备我们要客观对待,一定要做到“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加强与国外技术的沟通和交流,定期举办培训,提高痕迹检验人员的整体水平,保证痕迹检验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在未来,大量的无损痕迹检验技术将被运用到检验工作中,因而新的技术和设备也将被研发和运用,比如红外线设备等。因此,我们相信在未来,大量的无痕检验方式将出现在痕迹检验工作领域中。
3、规范检验工作的程序。当案件发生之后,痕迹检验人员应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对整个现场进行保护;然后对现场的每一个遗留物进行仔细的侦查,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经过现场的勘察和仔细的研究之后,对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进行还原,总结作案轨迹,并根据作案轨迹对可疑人员进行排查,绝不放过现场的任何一个线索,比如,头发、指纹等。下一步将提取的痕迹进行对比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仔细认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然后根据分析的数据,尽快的锁定犯罪嫌疑人,保证案件在最短时间里侦破。最后将痕迹检验以及分析的数据进行总结和整理,并把整理的结果在第一时间上报给有关部门,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衔接,规范痕迹检验工作的程序,这样才会保证刑侦案件侦查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痕迹检验技术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和缺点,在痕迹检验的技术和规范性以及人员的素质上,还有很多的不足需要改进和提高,因此,我们应该依靠现代化的技术手段,积极地改进不足,不断地创新和优化技术手段,总之,任何事物的发展都要遵循规律,也要不断地进行创新和发展,因为只有不断的总结经验,提出方法,我们才会进步,才会发展,基层痕迹检验工作也不例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痕迹检验工作的有序进行,才能为刑侦案例的侦查提供有效和准确的依据。
(作者单位:1.安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延边州公安局刑警支队)
关键词:同一认定 同一 拓扑学
一、同一认定理论依据与哲学同一的差异
同一,从哲学上讲,就是表示事物或现象同其自身相等、相同、一样的范畴。同一认定:是指具有侦查中需要的专门知识和了解侦查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侦查客体先后出现的特征确定是否同一的认识活动。我们经常说到的同一认定,多数情况下都是与哲学的同一联系起来的,一种原理的基础如果建立在哲学最原本的“同一”基础上,看似是牢靠的。但是哲学是一门方法的学科、最本源的学科,其表述的内容是实践中抽象出来的结果。同一这个概念只能存在于哲学之中,在现实生活中,绝对的同一是不可能存在的。
作为犯罪侦查学鉴定主要理论基础的同一认定,所要解决的物的“同一性”问题,和哲学认识论中的“同一性”不同。哲学中的同一性,研究事物的范畴,涉及两个以上事物之间的关系,所要解决的是事物的共性问题;而同一认定所提及的同一性,是物自身与自身之间的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物的特性,即个性问题。
而同一认定在物证鉴定而言,客体的第一次出现往往是与所要认定的案件事实相联系,且留下了可供检验的特征反映体。所谓特征反映体就是以一定形式反映客体特征的实体。客体的第二次出现一般是某种侦察或调查活动的结果。第一次出现的客体称为“被寻找客体”,第二次出现的客体称为“受审查客体”。(若某客体仅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出现一次,那么同一认定就无法进行)
哲学的“同一”和物证鉴定中的“同一认定”不同在于,同一认定中的同一认定指的是“相似”和“相同”。同一和相似、相同的含义完全不同,而相似或相同则具有同样的含义。同一是指客体自身等同,指的是同一个客体。相同和相似都指的是一个客体与另一个客体或几个客体间相似或相同,涉及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体。一个客体可能与许多客体相同,但除自己以外,不能与任何其他客体同一。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自然知识、社会知识、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是朴素抽象的科学,也是最基础的科学。但是哲学往往指导我们进行其他研究的时候,我们并不是绝对的遵循哲学原理。
举一个例子稍作说明:有集合A、集合B和集合C,集合A为自然数,集合B也为自然数,集合C为偶数整数自然数。
A={1,2,3,4,5,6,7,8......}
B={1,2,3,4,5,6,7,8......}
C={2,4,6,8,10,12,14,16......}
我们可以推导出一下结论:集合A=B(同一)
集合A×2=集合C
集合C包含于集合A
得出结论A×2=C包含于A,我们再把“=”拿掉
得出结论A×2包含于A
以上的推导结论都是正确的,但是仔细看最后一个结论,集合A×2包含于集合A,用另一种方法说明,就是A的子集是A的二倍。
仔细推敲,A的子集是A的二倍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这一说法明显在哲学的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上面刚好每个集合都罗列了8个数字,我国指纹学检验流行8个细节特征具有鉴定条件的习惯。从指纹学检验上我们可以说指纹A和指纹B是完全相同的,且在哲学上也是“同一”。指纹A在八个以上的特种都是符合指纹C的,我们可以认定成“同一认定”。但是跟我们观察A和C,其实两者并不相同。所以这里的“同一认定”和“同一”的区别就很明显了。
当然这里是有一个略微的文字游戏,通过哲学逻辑来说明在指纹检验中8个特征标准的“同一认定”不具备“同一”性。虽然实践上是不会预期发生如此情况,但是值得我们在同一认定中运用哲学理论的反思。
二、拓扑学在图像检验上的运用
哲学上绝对的“同一”难以形成,而近年来拓扑学在同一认定中的得到认可,对同一认定理论基础的夯实,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的华南虎事件闹的沸沸扬扬,起因在于中国陕西省镇坪县山区猎人周正龙拍摄了一组据称为野生华南虎的照片,了野生华南虎已经灭绝的观点。11月11日,世界权威科学杂志《科学》正式刊出极具争议的华南虎照片,《科学》杂志并未对照片真假下定论。就在真假不能轻易下定论的时候,常州刑侦专家刘持平等人对“华南虎”照片进行鉴定,的出否定结论,正是运用的拓扑学原理。
刘持平表示,他只对年画中的老虎与“周老虎”是否同一只老虎的鉴定结论负责;并没有说过,也无证据证明周正龙拍摄的老虎为假老虎。刘及其同事运用拓扑学的理论对上述虎照作出鉴定,其结论为:两只老虎为同一只虎。运用拓扑学的原理及技术手段作出鉴定,并经刘持平复核,其结论为:两幅照片“所截取的老虎躯干部位图像的拓扑性质相同”。这意味着周正龙拍摄的那张华南虎照片与“老虎年画”上的老虎为同一只老虎。
拓扑学研究的是几何图形在连续变形下保持不变的本质。在运动变化中,动物的某些部位的肌肉有着伸缩张驰等表面形态的变化,但其“拓扑性质”则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同理,一只活的老虎,不管其怎么运动变化,其“拓扑性质”也保持着稳定。
利用拓扑学原理,可以给同一认定理论进行很大的补充。拓扑学是在变中求不变,一个几何图形,只要发生有规律的变化,都能寻找到其中的拓扑本质。
一、何谓法学实验
(一)法学实验的概念
分析法学实验必须先了解实验。实验是根据一定的科学研究目的,运用一定的物质手段包括科学仪器和设备,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通过模拟或改变事物研究事物之间或事物及其现象之间确定性联系的方法。法学实验是在可控制的条件下模拟或创设法律场景,通过研究人在法律场景中的行为,进而研究法学理论和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法学方法。俄国生理学家巴甫洛夫曾经形象地指出:“实验好像是把各种现象拿在自己的手中,并时而把这一现象、时而那一现象纳入实验进程,从而在人为的简化的组合中确定现象间的真实联系。”[4)实验具有可重复性的特点,在实验中通过人为控制,排除偶然性和其他干扰因素而呈现出来的事物之间或事物及其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重复出现0“判定一个实验成功与否的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可重复性。”
可重复性验证和意味着实验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性。正是因为可重复性,实验成为证明或发现事物之间或事物及其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也是验证人们的主观认识与现实是否一致的重要方法。近代以来,经过伽利略、牛顿等人,实验成为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最基本、最普遍和最有效的研究方法,没有实验就没有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实验也得到系统的发展并逐步和生产实践相分离,成为以认识世界为目的的独立的实践形式。与实验的一般原理相一致,法学实验同样是通过排除偶然或干扰性因素,将法学理论和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凸显出来,通过可重复性将实验结论转换为公共所接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
(二)实验促进了当代哲学社会科学中许多学科的发展
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由于其客观性和准确性,不仅在改造自然方面突飞猛进,而且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也产生巨大影响。尽管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和理论探索的误区以及19世纪人文主义思想家狄尔泰、文德尔班等人强烈地认为社会科学不能适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但“从自然科学奔向社会科学的强大潮流”6)一直没有停止。这种强大的历史潮流表明,社会科学的创新并不完全排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关键是社会科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包括实验在内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英国著名哲学家丹皮尔这样论述自然科学领域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在当代的关系“文艺复兴以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自然,哲学和科学才分道扬镳’,“不过进化论的生物学以及现代数学和物理学,却一方面使科学思想臻于深邃,另一方面又迫使哲学家对科学不得不加以重视,因为科学现在对哲学、对神学、对宗教,又有了意义。”7〕伴随着当代生命科学、神经科学、认知科学、计算科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实验哲学开始兴起“在传统哲学研究越来越走向狭窄的概念分析困境之时,科学的实验方法走进了传统哲学的研究领域,并对研究方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85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事实验哲学的人员迅速增加,美国的耶鲁大学、印第安纳州立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英国的谢菲尔德大学、意大利的帕尔维亚大学等著名高校都设立了哲学实验室。实验哲学以实验的研究方法丰富和促进了当代哲学研究。哲学尚且如此,何况研究对象更为具体的其他学科呢,经济学等研究人的行为选择的学科也纷纷引入实验方法,形成了实验经济学等新的研究领域和方法。
(三)法学家对实验的矛盾态度
法学家基本上继承了19世纪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即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不能进行实验研究。但面对实验在研究事物之间的确定性联系方面的强大功能,法学家又表现出自我矛盾的学术态度。一方面承认实验对法学研究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学‘‘只有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9]的研究,法律才能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司法才能实现医治社会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认为法律所包含的‘‘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于一般不可能进行实验,所以在这一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助于科学研究。”10〕当代最伟大和多产的现实主义法学家波斯纳一直把法律缺乏可控的实验检验严格的理论假说视为法理学的重要缺陷。
(四)实验向法学研究渗透的表现:田野实验、思想实验和教学中的法学实验室
法学家虽然坚持法学不能进行实验研究,但实验作为探索事物之间确定性联系的方法和思想却影响着法学研究,这集中表现为法学研究中的田野实验和思想实验。田野实验是实地实验,它是在不可控的环境中进行的。法学中有很多著名的田野实验,如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的持续16年的“美国波瑞学前教育实验”。25思想实验是法学家在主观世界中构想不同的场景,舍弃或增加某些因素,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律现象的联系。在法学研究中,思想实验是被广泛采用的思考方式。35除了田野实验和思想实验,法学和实验的联系还表现在法学研究借鉴了通过实验而得来自然科学成果。如李昌钰博士在纽黑文大学创立的李昌钰法医学研究所,主持了一系列著名案件的证据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院校也设立了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但这些通过实验开展的研究工作都是利用自然科学进行证据鉴定,为适用法律创造条件,并不是针对法律或法学本身而展开实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也设有法学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法律教学,增强学生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五)田野实验、思想实验、教学中的法学实验室的方法缺陷
无论田野实验、思想实验还是高校中现有的法学实验室,都不是开展可控的实验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田野实验难以或者不能排除干扰因素,导致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田野实验“并没有提供因果关系的确凿证明,而主要是提供了需要进一步证实的假设的源泉。”田野实验与其说具有实验性质,还不如说更具有观察的性质,它能观察到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行为却不能准确地揭示社会行为背后的原因。所以,在很多法学家那里,田野实验同田野观察、田野调查的概念是通用的〔15〕思想实验虽然对法学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但思想实验是想象的,而非现实的。人们头脑中的想象是否和现实相一致,通过思想实验是不能证明的,这也是不同的法学家以同样的法律现实为对象进行思想实验却会产生不同结论的原因。这些研究、教学方法和实验联系起来,更多的是寄托了法学家希望探索法学理论与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理论愿望。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学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必须开展可控的法学实验,正如实验经济学家所说“一个理论若经受不住简单实验,则更无理由相信它能与更为复杂的自然环境相吻合。”
(六)法学实验的要素
可控的法学实验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应该有三个基本的要素构成:法学理论假说、实验对象和设备、数据分析。一是法学理论假说。法学理论假说是进行法学实验研究的理论起点,阿尔温托夫勒指出:“研究社会变革的时候,先有个假设,那就是社会事件、社会现象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都有内在联系。”[17)实验中的法学理论假说可以是已有的法学理论结论,也可以是已有的法学理论中所没有涉及或者与原有的法学理论相反的命题。法学实验的过程就是对法学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的过程。法学实验要证明理论假说指向的法律现实和法学理论之间的联系具有确定性和可重复性。通过实验证明的假说可以丰富甚至推翻已有法学理论,推进法学研究。通过实验不能证明的法学假说,且假说又与已有的理论相反,则假说就有可能是错误的结论。如果假说和已有的理论相一致,但假说不能通过实验证明,则说明假说和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验证。
二是实验对象和设备。法学研究是为了使法律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法学实验的对象一般应为人,以对人的实验验证法学假说或已有的法学理论。与自然科学研究的物不同,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在社会科学中,被实验者知道别人在研究他们时,被实验者往往会改变自己的行为,这被称为霍桑效应最理想的实验场景是使研究对象保持实验以外所具有的常态,霍桑效应一般不利于实验获得客观、准确的结论。但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的实验表明,如果方法得当,运用科学的实验设备,霍桑效应是可以尽量避免或完全避免的。为了保证实验数据的客观性,还应该做到选择实验对象的代表性。民商法领域的法学实验一般不能选择正在服刑的人员进行,关于刑法适用的实验一般也不能选择未成年人进行。法学实验还不能违反伦理原则,不能对实验对象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为了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实验设备的选择也至关重要。法学实验是基于假说和理论验证的实验,强调的是理论检验,简单的实验对实验设备的要求并不一定很高。但复杂的实验涉及到模拟生活和法律场景,就需要具有针对性和专门性的实验设备,这样的设备要求的科技含量比较高,设备的开发也需要自然科学家和法学家合作进行。法学实验还应该具有较为先进的观察工具和软件设备,保证实验能得到准确数据。
三是数据分析。1971年,哈佛大学的卡尔多伊奇等人在《自然》杂志发表文章,对20世纪以来直到60年代中期社会科学中的62项重大研究成果作出考察。这些重大研究多数是通过数学和统计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推导出来的理论。在这些成果中,定量研究占到2/3,在定量研究中,1930年以后的研究占到5/6。当时,卡尔多伊奇等人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法学。但现在‘‘有理无数,莫谈学术”成为很多法学家的学术追求,通过数学对法学理论进行定量研究,已经大量存在于各种学术杂志。这些定量研究中,最初往往只是加、减、乘、除的初等数学水平,近一两年才扩展到数理统计和概率论运用,运用已有的软件输入数据得出统计结论。但这些软件并非专门为法学统计而设计,法学作为研究法律和人的行为的科学,其数据统计应该具备与其研究对象相一致的专门软件。而且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也只是能反映宏观的结果。对于其中发生的微观变化,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是无能为力的,这就要求法学家掌握较多的数学工具。同样是对人的行为的分析,经济学用到了微积分、离散数学、集合论、群论、拓扑学等几乎全部的数学工具,一流的经济学家首先是数学家。法学应该而且也能够运用较多的数学工具进行量化分析,提高法学研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为什么需要法学实验
(一)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是法学发展的理论根基
纵观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其研究的对象均是人,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人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各个具体学科。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法律如何才能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从不同的领域和视角研究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构成了各个部门法学。对人的行为选择的分析应该成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但在法学的研究传统中,人的行为选择是缺失的,或者人的行为选择已经成为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而被忽略。在古希腊“人们感觉到的变化的世界是不可捕捉和把握的,因而是不可靠的,只有那些由理性心灵所能把握的不变的、永恒常驻的、普遍存在的东西才是真实可靠的实在”。0〕这逐渐形成了西方普遍主义的哲学传统。这种哲学传统,经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罗马法学家、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和德国的自然法学等历代法学家的阐述,普遍主义哲学不断地渗透到法学中,形成自然法的普适主义哲学。这种法哲学主张:“第一,相信在制定法之外存在着1种客观力量对人类的思想和行为起规范作用;第二,这种精神性的客观存在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普遍有效性。”2122〕这种普适主义的法哲学导致了法学不是通过研究人的行为选择去更加科学地研究和制定法律,而是探索和研究所谓的普适精神和普遍规则。在法学理论中,主流的规范分析方法没有对人的行为选择进行研究,或者人的行为选择似乎成为一个已经解决的既定前提而被忽略。在法学研究中,‘‘只见法不见人’,使法学研究越来越远离居于主体地位的人”,[22)法学理论成为根基不牢的空中楼阁〇“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我们的行为为什么是如此?”23〕“从理论上讲,能够对各种人类行为得出具有较高价值结论的研究方法是真正的实验。”24〕当今的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学科之所以能够突飞猛进,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选择。法学在借鉴其他学科成果的同时,也应该自觉地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选择,坚实法学研究的理论根基。
(二)法学实验是研究法律实现确定性的根本方法
定性问题是法律的根本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法学家已有诸多的论述。以笔者之见,确定的法律能否实现确定的效果是法律确定性问题的重要内容。确定性是构成秩序,实现公正的前提。没有法律的确定性,人们就会缺乏明确的预期,所谓“公平“正义“客观“稳定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等法律的价值和功能是不能实现的,法律也就失去存在的必要。对法律的确定性持积极态度的人认为‘‘确定性是和谐之母,因而法律的目的就在于确定性”法律能够实现确定性,人们可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所预期,在此基础上,人们才可以彼此交往,形成秩序“把众多的、不同的和多样的人类行为和关系,归结为某种程度的秩序”26〕是法律的重要功能。但现实主义法学家认为:“人们只能极为有限地获得法律的确定性。对法律的准确性和可预测性的要求总是不能获得满足,因为,这类对法律最终性的追求,超越了实际可欲可得的现实”“认为法律是或可以是稳定的、确定的这一观念并非是理性的观念,而是应该归入虚幻或神话范畴的观念。”27)双方的分歧与其说是法律能否实现确定性的问题,还不如说是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确定性的问题。法律的确定性实现得越多越好,这样的观点现实主义法学家也不会反对。
及其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最为有效的方法,也是验证人们的主观认识与现实是否_致的重要方法。近代以来,经过伽利略、牛顿等人,实验成为自然科学研究中的最基本、最普遍和最有效的研究方法,没有实验就没有近代自然科学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实验也得到系统的发展并逐步和生产实践相分离,成为以认识世界为目的的独立的实践形式。与实验的一般原理相一致,法学实验同样是通过排除偶然或干扰性因素,将法学理论和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凸显出来,通过可重复性将实验结论转换为公共所接受的法学知识和理论。
(二)实验促进了当代哲学社会科学中许多学科的发展
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由于其客观性和准确性,不仅在改造自然方面突飞猛进,而且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也产生巨大影响。尽管存在着诸多的争论和理论探索的误区以及19世纪人文主义思想家狄尔泰、文德尔班等人强烈地认为社会科学不能适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但“从自然科学奔向社会科学的强大潮流”6)_直没有停止。这种强大的历史潮流表明,社会科学的创新并不完全排斥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关键是社会科学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吸收包括实验在内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英国著名哲学家丹皮尔这样论述自然科学领域与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在当代的关系“文艺复兴以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自然,哲学和科学才分道扬镳’,“不过进化论的生物学以及现代数学和物理学,却一方面使科学思想臻于深邃,另一方面又迫使哲学家对科学不得不加以重视,因为科学现在对哲学、对神学、对宗教,又有了意义。”7〕伴随着当代生命科学、神经科学、认知科学、计算科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实验哲学开始兴起“在传统哲学研究越来越走向狭窄的概念分析困境之时,科学的实验方法走进了传统哲学的研究领域,并对研究方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挑战。”85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事实验哲学的人员迅速增加,美国的耶鲁大学、印第安纳州立大学、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英国的谢菲尔德大学、意大利的帕尔维亚大学等著名高校都设立了哲学实验室。实验哲学以实验的研究方法丰富和促进了当代哲学研究。哲学尚且如此,何况研究对象更为具体的其他学科呢,经济学等研究人的行为选择的学科也纷纷引入实验方法,形成了实验经济学等新的研究领域和方法。
(三)法学家对实验的矛盾态度
法学家基本上继承了19世纪人文主义思想家的观点,即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不能进行实验研究。但面对实验在研究事物之间的确定性联系方面的强大功能,法学家又表现出自我矛盾的学术态度。一方面承认实验对法学研究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学‘‘只有通过实验方法和科学方法”9]的研究,法律才能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司法才能实现医治社会的功能。另一方面又认为法律所包含的‘‘道德和社会现象不同于自然和生物学现象,很难甚至于_般不可能进行实验,所以在这_领域所进行的观察最有助于科学研究。”10〕当代最伟大和多产的现实主义法学家波斯纳_直把法律缺乏可控的实验检验严格的理论假说视为法理学的重要缺陷。
(四)实验向法学研究渗透的表现:田野实验、思想实验和教学中的法学实验室
法学家虽然坚持法学不能进行实验研究,但实验作为探索事物之间确定性联系的方法和思想却影响着法学研究,这集中表现为法学研究中的田野实验和思想实验。田野实验是实地实验,它是在不可控的环境中进行的。法学中有很多著名的田野实验,如对青少年犯罪问题进行研究的持续16年的“美国波瑞学前教育实验”。25思想实验是法学家在主观世界中构想不同的场景,舍弃或增加某些因素,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律现象的联系。在法学研究中,思想实验是被广泛采用的思考方式。35除了田野实验和思想实验,法学和实验的联系还表现在法学研究借鉴了通过实验而得来自然科学成果。如李昌钰博士在纽黑文大学创立的李昌钰法医学研究所,主持了一系列著名案件的证据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等院校也设立了刑事科学技术实验室。但这些通过实验开展的研究工作都是利用自然科学进行证据鉴定,为适用法律创造条件,并不是针对法律或法学本身而展开实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也设有法学实验室,通过模拟法庭等方式进行法律教学,增强学生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五)田野实验、思想实验、教学中的法学实验室的方法缺陷
无论田野实验、思想实验还是高校中现有的法学实验室,都不是开展可控的实验进行法学理论研究。田野实验难以或者不能排除干扰因素,导致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田野实验“并没有提供因果关系的确凿证明,而主要是提供了需要进一步证实的假设的源泉。”田野实验与其说具有实验性质,还不如说更具有观察的性质,它能观察到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行为却不能准确地揭示社会行为背后的原因。所以,在很多法学家那里,田野实验同田野观察、田野调查的概念是通用的〔15〕思想实验虽然对法学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但思想实验是想象的,而非现实的。人们头脑中的想象是否和现实相一致,通过思想实验是不能证明的,这也是不同的法学家以同样的法律现实为对象进行思想实验却会产生不同结论的原因。这些研究、教学方法和实验联系起来,更多的是寄托了法学家希望探索法学理论与法律现实之间的确定性联系的理论愿望。探索法学理论和法学现象之间的确定性联系,必须开展可控的法学实验,正如实验经济学家所说“一个理论若经受不住简单实验,则更无理由相信它能与更为复杂的自然环境相吻合。”
(六)法学实验的要素
可控的法学实验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应该有三个基本的要素构成:法学理论假说、实验对象和设备、数据分析。一是法学理论假说。法学理论假说是进行法学实验研究的理论起点,阿尔温托夫勒指出:“研究社会变革的时候,先有个假设,那就是社会事件、社会现象不是孤立的,它们之间都有内在联系。”[17)实验中的法学理论假说可以是已有的法学理论结论,也可以是已有的法学理论中所没有涉及或者与原有的法学理论相反的命题。法学实验的过程就是对法学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的过程。法学实验要证明理论假说指向的法律现实和法学理论之间的联系具有确定性和可重复性。通过实验证明的假说可以丰富甚至推翻已有法学理论,推进法学研究。通过实验不能证明的法学假说,且假说又与已有的理论相反,则假说就有可能是错误的结论。如果假说和已有的理论相_致,但假说不能通过实验证明,则说明假说和理论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验证。
二是实验对象和设备。法学研究是为了使法律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法学实验的对象_般应为人,以对人的实验验证法学假说或已有的法学理论。与自然科学研究的物不同,社会科学研究的是人。在社会科学中,被实验者知道别人在研究他们时,被实验者往往会改变自己的行为,这被称为霍桑效应最理想的实验场景是使研究对象保持实验以外所具有的常态,霍桑效应_般不利于实验获得客观、准确的结论。但经济学、心理学等领域的实验表明,如果方法得当,运用科学的实验设备,霍桑效应是可以尽量避免或完全避免的。为了保证实验数据的客观性,还应该做到选择实验对象的代表性。民商法领域的法学实验一般不能选择正在服刑的人员进行,关于刑法适用的实验_般也不能选择未成年人进行。法学实验还不能违反伦理原则,不能对实验对象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为了保证实验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实验设备的选择也至关重要。法学实验是基于假说和理论验证的实验,强调的是理论检验,简单的实验对实验设备的要求并不_定很高。但复杂的实验涉及到模拟生活和法律场景,就需要具有针对性和专门性的实验设备,这样的设备要求的科技含量比较高,设备的开发也需要自然科学家和法学家合作进行。法学实验还应该具有较为先进的观察工具和软件设备,保证实验能得到准确数据。
三是数据分析。1971年,哈佛大学的卡尔多伊奇等人在《自然》杂志发表文章,对20世纪以来直到60年代中期社会科学中的62项重大研究成果作出考察。这些重大研究多数是通过数学和统计方法进行定量分析推导出来的理论。在这些成果中,定量研究占到2/3,在定量研究中,1930年以后的研究占到5/6。当时,卡尔多伊奇等人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法学。但现在‘‘有理无数,莫谈学术”成为很多法学家的学术追求,通过数学对法学理论进行定量研究,已经大量存在于各种学术杂志。这些定量研究中,最初往往只是加、减、乘、除的初等数学水平,近一两年才扩展到数理统计和概率论运用,运用已有的软件输入数据得出统计结论。但这些软件并非专门为法学统计而设计,法学作为研究法律和人的行为的科学,其数据统计应该具备与其研究对象相_致的专门软件。而且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也只是能反映宏观的结果。对于其中发生的微观变化,概率论和数理统计是无能为力的,这就要求法学家掌握较多的数学工具。同样是对人的行为的分析,经济学用到了微积分、离散数学、集合论、群论、拓扑学等几乎全部的数学工具,_流的经济学家首先是数学家。法学应该而且也能够运用较多的数学工具进行量化分析,提高法学研究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二、为什么需要法学实验
(一)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是法学发展的理论根基
纵观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其研究的对象均是人,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人构成了社会科学的各个具体学科。法学研究的目的是法律如何才能更好地规范人的行为,从不同的领域和视角研究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构成了各个部门法学。对人的行为选择的分析应该成为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但在法学的研究传统中,人的行为选择是缺失的,或者人的行为选择已经成为一个已经解决的问题而被忽略。在古希腊“人们感觉到的变化的世界是不可捕捉和把握的,因而是不可靠的,只有那些由理性心灵所能把握的不变的、永恒常驻的、普遍存在的东西才是真实可靠的实在”。0〕这逐渐形成了西方普遍主义的哲学传统。这种哲学传统,经过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罗马法学家、中世纪神学自然法、近代古典自然法和德国的自然法学等历代法学家的阐述,普遍主义哲学不断地渗透到法学中,形成自然法的普适主义哲学。这种法哲学主张:“第_,相信在制定法之外存在着1种客观力量对人类的思想和行为起规范作用;第二,这种精神性的客观存在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普遍有效性。”2122〕这种普适主义的法哲学导致了法学不是通过研究人的行为选择去更加科学地研究和制定法律,而是探索和研究所谓的普适精神和普遍规则。在法学理论中,主流的规范分析方法没有对人的行为选择进行研究,或者人的行为选择似乎成为_个已经解决的既定前提而被忽略。在法学研究中,‘‘只见法不见人’,使法学研究越来越远离居于主体地位的人”,[22)法学理论成为根基不牢的空中楼阁〇“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我们的行为为什么是如此?”23〕“从理论上讲,能够对各种人类行为得出具有较高价值结论的研究方法是真正的实验。”24〕当今的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语言学等学科之所以能够突飞猛进,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采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选择。法学在借鉴其他学科成果的同时,也应该自觉地用实验方法研究人的行为选择,坚实法学研究的理论根基。
(二)法学实验是研究法律实现确定性的根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