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1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产业投资基金 风险 防范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发展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借鉴国际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结合我国实际,主要以非公开流通的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的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张东生,刘健钧,2000)。产业投资基金是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可流通证券,产业投资基金则直接投资于产业领域。

产业投资基金在国外经历了三种形式的发展。首先是20世纪40年代末,美国经济由军工产业向民用产业转变,产生大量新兴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诞生。之前的创业投资是投资者个人直接投资于创业项目,或通过律师、会计师的介绍分散地投资于创业项目,而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后来,“创业”的概念由“创造新企业”扩展到“创造新企业和老企业再创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也由最初主要投资于新兴中小企业,扩展到参与老企业的并购和重组,这时就出现了“企业重组基金”这种形式;当创业投资基金在80年代传入亚洲地区后,在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又出现了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创业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情况简述

我国所要发展的直接从事产业投资的基金品种,比国外主要投资于创业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有更丰富的内涵,因而我国用“产业投资基金”来代替“创业投资基金”,更好地概括基金的内涵。

我国曾经成立过五支产业投资基金:中瑞合作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中国石油产业投资基金和渤海基金,基金的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总体上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刚刚起步,问题还很多:从政策环境看,目前我国虽然对产业投资持支持态度,并已将发展产业投资正式列入政府议程,但缺乏对发展产业投资的有效激励措施,也缺乏规范化的管理办法;从市场环境看,我国政府采购没有体现出导向性和政策倾斜;从法律环境看,目前我国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利于产业投资的发展。

三、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是一项新事物,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引发风险,因此我们需要进行风险分析。

1、可能导致投资膨胀。我国的国情需要发展基础产业,搞基本建设,投资饥渴症、财政和企业财务预算软约束现象普遍存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能利用在推荐、设立、审批产业投资基金中的权力,从地方保护主义和本位主义出发,挤占基金拥有的资金,搞固定资产投资。如果发起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屈从这种压力或采取欠稳健的投资政策,将导致投资膨胀,这样就会与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宏观调控的目标相冲突。

2、可能产生流动性不足问题。流动性不足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固有特性,与预期的高收益率伴随。加上目前国民投资意识不够,投机意识过盛,很容易产生流动性不足问题。

3、短期收益目标可能难以实现。产业投资基金选择的投资项目建设期长,投资期长,投资的项目可能三五年不见效益,这样前几年分红低甚至不分红的情况有可能出现。对基金投资者来说,短期内收益可能不好,机会成本太大,短期收益目标和长期收益目标存在着冲突。

4、项目论证的风险。产业投资基金对项目论证的要求很高,如果国家项目计划或论证部门的论证程序出现失误,项目失败,则投资损失的影响可能很大。

5、对实业不控股,可能导致投资后被动。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不谋求对企业绝对控股权,不对实业项目控股,实业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产业投资基金在其中的份额较小,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决策能力弱,如果实业出现严重舞弊、亏损或倒闭状况,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基金投资者在实业中的利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6、透明度不高,可能出现欺骗投资者的行为。由于产业投资基金采取封闭式,信息披露较证券投资基金差,产业投资基金极可能出现内部财务核算混乱、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而且,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项目一般工程耗资大、建设周期长,这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使用效果情况常常由于项目工程本身的特性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开披露,这也可能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

四、产业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1、严格限定产业投资基金的规模、运作过程和投向,使之与国家宏观调控目标一致。国家基金管理部门可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引导、监督,同时加快投资基金有关法规的制定,使基金管理有章可循。

2、产业基金的流动性包括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基金本身的流动性两个问题。可以通过在基金封闭期满以基金上市、将股权转卖给其他合作方的方式结束基金以及允许基金公司保留一定比例的流动资产和对外融资的方式来解决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同时可以通过基金上市来解决基金本身的流动性问题。不过,以长远眼光看,流动性问题较好解决。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到一定程度,投资者将会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对投资的流动性要求并不高,他们拥有较大量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金,投资的动机也比较成熟,在作出投资决策前一般都会对基金的流动性作出合理的评估。

3、短期收益目标问题。当产业投资基金不断发展成熟之后,投资者对基金的回报周期会有一个较为合理的预期,即使前几年不分红,只要他们预期到了长期的收益,也不会在短期内质疑基金的运作。

4、采取分散投资策略。为防止计划或论证失误,对大型项目可采取分散投资策略,进行投资项目组合选择,对有关部门的论证资料,也只能作为一种参考,基金进行项目投资前必须进行独立的论证评估。

5、对实业不控股可能产生的对投资者利益损害的问题。较合理的做法是成立一个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实业项目的股东大会中一般都占据咨询人的地位,加上众多基金投资者的压力,可以预防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

6、增加透明度。通过建立投资者大会制度,增强基金的透明度,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以要求基金公司定期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运作情况书,报送年度报表,接受投资者监督,接受投资者大会指定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参考文献】

[1] 杨光、越国杰: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浅析[J].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1).

[2] 张东生、刘健钧: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的几个问题[J].工作研究,2000(3).

[3] 孙建: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环境有待改善[J].中国创业投资与高科技,2005(3).

第2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7月29日早,一场不期而至的大雨浇灭了连日来的闷燥,但没有浇灭创投业内人士的参与热情。9点整,首届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暨评优表彰颁奖仪式开幕,会场内座无虚席。此次论坛一改以往动辄让政府官员、业界名人在台上侃侃而谈的例行安排,进行了大胆创新。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处长刘健钧总结指出,目前中国创投业走到了十字路口,一些创投机构“赚快钱”心态较浓。从现场的《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来看,近年来持股不到1年的短期投资案例数量和投资金额均持续增长,不利于真正发挥创业投资的作用。只有更多关注并投资支持中早期创业企业,才能更好肩负起“创投支持创业创新”的使命。

刘健钧认为,中国未来创投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扶持、引导、规范、自律”。之所以要突出“扶持”,是因为创投企业作为商业性投资主体,必须首先考虑为投资者谋取最大回报,并实现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因此,光靠政府号召不行,而应拿出实实在在的扶持政策,引导创投企业更多地支持中早期创业企业,而不是热衷于Pre-IPO投资;同时需要适当监管,确保创投企业规范运作。

税收政策捉襟见肘?

中外实践证明,税收优惠是扶持创业投资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但是,现实的状况是,大量的资本集中在成熟项目,对早期项目投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创投机构专业化能力、管理化水平还参差不齐,行业规范和统一管理问题越来越迫切。而这正需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引导。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总裁张伟指出,目前享受创投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按“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认定。从主观愿望上讲,这样规定可以引导资本更多地流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但在实施过程中效果不佳,因为,能满足双重标准的企业数量偏少。

一方面,在创投基金所投资企业中,不少属于非技术性创新、应用性创新以及引进吸收再创新性的“二次创新”,这些创新也实实在在地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但不一定符合“高新”标准。另一方面,一些涉及战略性核心技术的重大项目,虽然处于早期阶段,但其对资本要求高,投入动辄要以亿元计算,很容易突破“中小”标准。但它们的发展壮大,对助推新兴产业发展、促进结构转型升级重关重要,也应该是创投的重点支持对象。

因此,他建议享受创投优惠税收的标准应进一步放宽,门槛进一步降低。具体可考虑,在投资符合“中小”标准即可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又符合“高新”标准的,给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同时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符合特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均视为“投资管道”,避免因组织形式、资本性质不同,而产生税收政策不均衡。当前,创投机构无论哪种形式、什么性质,其本质都在按照市场规则开展投资业务,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应该有相对统一的、比较均衡的税收优惠政策。

张伟认为,目前公司制创投需要在企业和投资者环节双重纳税,显然有失公平。公司制创投也因此无法得到社保基金垂青,融资和发展受限。而合伙制创投只需在投资者环节征税,这客观促使众多创投机构在设立时倾向于选择合伙制,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合伙制创投无法享受“31号文”和“87号文”有关投资早期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又使得无法运用税收政策鼓励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早期企业。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则指出,在国家配套政策方面,应加快完善鼓励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例如对于税收抵扣和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问题,应建立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和简化申报财政加快审批。对于个人投资未上市的股权,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额征税的问题,建议在IPO价格到卖出价期间进行免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扶植政策。

对于加大对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力度,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孙午珊表示,在国家宏观层面,目前首先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更多扶植,因为大型企业要获取融资渠道比较多,也比较容易,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是不是今后我们要考虑对这一项政策适当放宽?目前我们对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上已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可以执行15%的税率。今后是不是可以考虑把投资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不一定是高新技术企业,比如说其符合一些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的中小企业,就可以给它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

提起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合伙制创投企业的税收待遇问题,她指出,“现在大家都提到待遇不平,存在双重苛税。现行的税收制度,要从几方面考虑:我国现在税收的基础就是古典制,古典制意味着对公司所得和个人所得作为两个税种,不同的征税依据,而且不考虑由于两个所得税可能有一部分的所得税是重合的,要消除重合是不可能的。不只是对创投企业,对其他企业也同样执行。从实际税赋来看,已经对公司制的创投企业,在企业所得税上给予了税收优惠。合伙制企业虽然没有征两道税,但是一道税是按超额累计来算。所以,在目前税收优惠条件下,公司制创投与合伙制创投待遇是否平等还需要测算。”

孙午珊表示,国家税务机关将会适时制定对创投企业税收政策具体的操作办法。

外资创投疏堵无致?

在创业板推出前,中国创投行业一直是外资创投在唱主角;本土创投在创业板的表现,外资创投看在眼里,自然心有不甘。然而,它们能够改变“两头在外”的宿命?

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王守仁指出,引进外资创投应重点实行由引进资金为主转为引进人才为主。国内资金充足,流动性过剩,但缺乏具有国际视野的创投专业人才和管理经验。在引进人才方面,要完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体制和机制,使人才得以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潜能;要引导外资创投在境内合法注册并专注投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加强监管其投向。

他认为,同时应将国外先进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实施创业投资与并购投资专业化基金并行发展战略,从根本上解决PE认识误区问题;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强化其法治权威,并完善配套措施细则;要加快制定专业化并购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挥并购投资基金对产业结构重组的重要作用,不应将创业投资和并购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纳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更不应为所谓的PE(股权投资)单独立法,以避免造成更加严重的认识和实践上的混乱。

商务部外资司综合处处长王军回应指出,“十二五”的主线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问题。在吸收外资的战略方针上,我们鼓励更多的外资引进更多的品牌管理人才。对外资创投来说,我们更多要转向人才,但人才这个载体还涉及资金问题。对于外资踏踏实实地来发现企业、发现价值、培育企业、提升价值这样的一些投资,我们还是希望在“十二五”期间从政策的方面,包括引导基金,包括企业的各种运作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引导和鼓励。

现在,内外资创投基本的政策都已经有了,但在很多政策衔接、配套方面可能还有待完善。创投这种新的投资方式,本身是一个创新。它的运作、管理模式,包括投融资、退出都会带来很多制度的创新。尤其是外资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确实也对我们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和管理的政府部门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和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王军指出,“希望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就创投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在运营过程当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各个部门去沟通,去研究相应的方案。同时我们也希望创投机构,尤其是外资VC/PE,能够借鉴国外相关的制度经验来给我们提供一些宝贵的建议。”

引导基金名不副实?

创投引导基金的独特毋庸置疑。2008年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前,苏州创业投资集团已经和国开行成立了一个引导基金,之后也成为了国内引导基金行业的另类。2010年,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基金改为国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年底,苏州创业投资集团与国开金融共同发起的“国创基金”的前身,也可以认为是国创基金的一个雏形。作为国有创投和当地政府如何用“国有创投”的市场化运作和政府的引导基金相结合?

苏州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董事长、总裁林向红建议:在现有的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上,对引导基金运作有更细的规定,能够真正发挥引导基金、引导创投资本投向种子期和初创期的作用。因为,在现在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引导基金不用参与市场充分竞争,不与市场争利。

他同时指出,“我们希望发挥从国家到省、市三级的财政引导基金的作用,从中央财政的层面一个全局性的引导基金,通过其来引导地方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规范。中央的引导基金的用途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可以作为阶段性参股由产业引导的基金,即产业导向的基金。二是可以跟地方政府合作成立地方引导基金,来引导地方财政引导基金的投向。对地方政府的引导基金,它的导向应该是可以参与设立区域导向的基金。但重要的用途应该用于跟进。这样在中央和地方设立的引导基金,有一个明确的功能划分,又有明确的体系,这样才能够正确发挥财政资金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作用。”

王守仁也指出,应尽快设立较大规模的国家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民间资金设立和运作专注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投基金,并重点扶持后进地区发展创投引导基金,从而建立和完善全国纵横交织而又高效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体系。

第3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lp;专业化;市场化;多元化

1 中国lp总量很大,供给充分

(1)社保基金可投资额已达到1000亿元。2008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的10%。截至2010年社保基金总量已达1万亿元,其中1000亿元资金可投向股权投资基金。

(2)政府引导基金可投资额已超过400亿元,预计在未来3~5年可达到1000亿元。200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并转发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北京、上海、广州、山西、湖南、陕西、重庆等几十个省、市已经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而计划设立引导基金的地方政府还在不断增加,目前全国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承诺出资总规模预计超过400亿元。随着各地方政府引导基金的不断设立,预计在未来3~5年时间,将超过1000亿元。

(3)保险基金可投资额已达到2000亿元。2010年9月3日,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以下简称《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股权投资基金。其中,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据保监会公布数据,截至2010年3月底,保险公司的总资产达到4.29万亿元,按照《办法》相关规定计算,可投资额已近2000亿元。

2 中国lp面临“制度环境不完善、市场功能不健全和gp监管不完善”三方面主要障碍

(1)制度环境不完善。中国lp发展的制度环境不完善,我国目前的lp制度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国务院下属各部委先后的通知和规定,主要涉及部委有财政部、发改委、外汇管理局、国税总局等;第二个层次是各地方政府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和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区、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区域性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一行三会的相关通知,即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有关通知。

这些通知和规定,或从行政管理角度、或从地方经济发展角度、或从行业监管角度,都从不同方面对lp的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规范了中国lp的发展,但作为lp发展的根本性法律文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虽经长期规划,但一直尚未出台。由于缺少统一立法基础,使我国的lp的制度环境还有很大欠缺,同时也使lp发展的制度环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制约了我国lp的发展。

(2)市场功能不健全。中国lp发展的市场功能不健全,首先体现在lp的预期回报不清晰,部分人民币基金尤其是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周期过长,基金的清算和结束存在困难,尤其是公司制基金的清算和结束存在操作上的障碍,使lp的投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次是市场化的gp激励无法充分发挥作用,国有gp的内部激励无法与基金业绩保持一致,与国际gp的激励惯例相差较远,gp在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压力和动力不足。第三是市场化的lp管理人才欠缺,市场化lp的管理人才需要更高层次的专业背景、管理能力和市场经验,尤其是市场经验需要长期的投资实践积累,难以在短期内快速提高,目前国内市场化lp管理人才比较欠缺。

(3)gp的监管不完善目前对gp的监管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是全国性的行业协会还未成立,行业自律还无法完全实现。其次是欠缺合格gp的准入机制,在市场功能尚不完善的情况下,lp无法对合格的gp进行有效的鉴别。三是没有gp的惩罚和退出机制,当gp不作为或有侵害lp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没有明确的惩罚和退出机制,也没有明确的实施主体。

3 完善中国lp发展环境,实现lp的专业化、市场化和多元化

(1)完善制度环境,实现lp专业化。建议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lp发展的制度环境,逐步实现lp的专业化。

实现lp专业化,要建立合格lp的市场准入制度,lp的投资是风险相对较高的领域,国际成熟市场都对合格的lp做出了严格的限定,通过lp的市场准入,逐步实现lp的专业化。我国目前的lp很大一部分为国有资金,对这部分资金更应该强化lp市场准入管理,减少因专业化程度不足而带来的投资风险,应由相应主管部委或监管部门予以相应的市场准入。

(2)健全市场功能,实现lp市场化。健全市场功能,实现lp市场化。首先要明确公司制基金的退出的方式及渠道,尽快出台公司制基金清算和结束的实施细则,参照国际经验及国内实际情况确定基金管理周期,尊重lp的市场化投资收益。其次要参照国际惯例制定gp的正向激励机制,使gp的回报与基金的业绩保持一致。第三要在lp的管理人才上采取引入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从国际上引入高端lp管理人才,同时建立lp管理人才的培养机制和体系,培养市场化的lp管理人才。

(3)完善gp监管体系,实现lp多元化。在市场功能不健全的情况下,gp的适度监管将有利于lp的多元化发展。目前,国内lp的政策性资金多于市场性资金,政策性资金在lp发展起步阶段体现出一定的优势,可以促进行业较快起步,但从发展角度来看,没有多元化资金的参与,中国lp将无法长期的健康发展。完善gp的监管体系,明确gp的惩罚与退出机制,限制gp的非理性寻租及损害lp利益的行为发生,将增加lp对gp的投资信心,有利于实现lp多元化。

第4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金融业“十一五规划”;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63-02

2008年2月19日,由央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一行三会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正式公布,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扩大产业投资基金试点”。除此之外,规划中指出的金融业其他方面的发展目标也会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渠道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产生长远的影响。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及功能

2005年10月出台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作了明确的阐释,将其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金设施等产业投资。

一直以来,我国的融资结构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直接融资的比例相当小。融资渠道过于单一和集中,其中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融资比例高达百分之八九十,而股票市场融资仅占百分之几,企业间债券市场的规模也小得可怜。而今年由于通货膨胀和流动性过剩的问题日益严重,国家实行了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严格控制信贷;中国平安的“再融资”带来了股市的下跌行情,IPO遇冷,新股破发,这给企业期望股市融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这对那些迫切需要资金来进行改革、结构重组和产业升级的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一切都加大了市场对产业投资基金的需求。产业投资基金正是为企业开辟了一条除银行信贷、债券和上市之外的一种直接融资的新途径,它能比较有效地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困境。

1.价值发现功能。优秀的产业基金、特别是历史比较悠久的产业基金对国内外各产业的发展有着清晰深入的研究,能以专业投资者的眼光来发现前瞻性产业、培育前瞻性产业;发现高成长企业、培育高成长企业,对我国产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2.弥补政府功能局限的功能。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政府逐渐从市场参与者的角色中淡出,产业投资基金依靠其自身强大的资本实力,通过考察全球产业发展状况,依托专业的产业战略研究背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进入政府倡导的战略性产业,从客观上推动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的功能局限。

3.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功能。产业投资基金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公司,改善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基金本身的强盈利倾向和专业投资能力,使其具有更高的参与公司治理的热情。而且,产业基金与公司没有业务冲突和关联交易,也能保证公司运营的独立性。

4.资金支持功能。无论国企改制、盘活资产存量、企业并购重组,还是技术创新、项目投资和剥离辅业都需要资金支持,但风险相对较高,政府资金的注入往往难以产生好的效果。而产业投资基金在挑选投资项目时会进行十分专业、审慎、独立的评估,选定项目后通常以股权融资的方式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产业投资基金的介入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有利于保持稳健的财务结构,降低企业风险。

5.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通常,企业有产业投资者注资会在资本市场上对投资者产生极其重大的刺激,增强投资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信心。这无论对现在的资本市场,还是从我国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正面意义。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国内市场上存在的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分为外资、中资和中外合资三类。根据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角。2007年1―11月份,外资投资金额占中国创投市场总额的79.5%,本土投资金额仅占季度投资总额的16.3%,中外资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差距也相当悬殊,外资与本土平均单笔投资金额分别为872万美元和444万美元。①

第一类: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产业投资基金中占据绝对优势。其中代表性机构有凯雷、华平、新桥、淡马锡、31等,目前正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基金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类:中资产业投资基金。这类基金具有本土企业背景,因为法律限制而采取了一些规避措施,采用设立公司型的投资基金,或者在境外设立基金在国内投资的方式。中科院和招商局设立的中科招商产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就采用了前一种模式;联想控股下面的弘毅投资就是采用境外募集基金而在国内投资的模式,其二期基金选择在开曼群岛注册。据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的数量已经达到了250家左右,管理的创业基金规模超过了400亿元。

第三类,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目前国内只有六只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为外币产业投资基金,是由政府资金参与而国家特批的。由于政府在基金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基金的业务开展受到不少限制,目前的运营状况一般,规模较小。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前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

1.快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实现“有法可依”

目前,《产业投资基金法》甚至法律效力更低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与中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仅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以及《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由于立法的缺失,监管部门一贯坚持“先立法再放行”的原则,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批准设立慎之又慎,包括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几家产业投资基金都是国务院特批的。

要想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真正发展,尽快实现立法是最首要、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只有《产业投资基金法》正式出台之后,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退出机制、资金投向等各个环境作出明确的阐释,产业投资基金才能规范化设立并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真正成就产业投资基金的“燎原之势”。

2.尽快推出创业板,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方式,即公开上市、出售以及破产清算。根据国情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不同国家的退出方式各有侧重。其中,公开上市(IPO)是创业投资公司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退出主要依靠二板市场,为高科技领域中运作良好、成长性强的新型中小公司提供融资场所。创业板迟迟未推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尚未形成,很难为产权交易提供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的市场。

对产业投资基金来讲,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将是很长一段时间内制约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便利的退出机制能保证产业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壮大,也是顺利筹集资金的重要前提。为了实现产业投资基金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推出创业板,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产权交易市场。

3.扩大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投向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大多数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产业基金大都承担了地区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资金多投向区域内的产业。这在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初期是有利的,主要是因为初期对基金的风险和认知程度不深,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府为主导能承受探索发展初期的较大风险。

随着我国风险投资环境的改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略见成熟,金融机构和民营机构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热情不断高涨。因此,产业投资基金要想在新阶段谋求更大的发展,应当适度引入保险资金、养老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这些资金的优点在于规模大、熟悉产业发展状况等,而且区域性发展任务也小。除此之外,民营机构的资金也具备灵活、敏锐的特性,能给产业投资基金带来更大的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程度会进一步提高,逐步实现“国退民进”。

在产业投资基金的投向选择上,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除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外,还应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有企业体制改革方面提供融资支持,同时也应为跨国公司的中方投融资,以及支持企业“走出去”发挥作用。

4.加强金融人才培养,实行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

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产业投资团队,需要在国际投资、兼并收购和国际商务合作方面有着丰富的网络资源和经验。而且,要在中国市场上获得成功,领导团队成员须有在国内投资基金行业内至少五年以上经验,需要对国内各行业发展情况和政策环境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工作小组需要熟练掌握投资银行的企业估值方法,具备项目筛选鉴别能力,了解企业管理技术,熟悉所投资的行业等。

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目标管理,实施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是产业投资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因此,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制度十分重要,在设置基础报酬的基础上,实现业务与浮动报酬挂钩,并采取股权激励等多样化的激励方式。同时,对高级管理人员经常给予进一步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四、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概念”几乎被全世界的投资者所追捧,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正迎来大好的发展机遇。金融业“十一五规划”的公布,也为产业投资基金带来指导性意见,它在其他领域的规划也在客观上构建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我们有理由相信,产业投资基金这“星星之火”必定可以成就“燎原之势”。

参考文献:

第5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2015年以来,在我国经济发展深层次矛盾凸显、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作为中国经济“助推器”的股权投资行业仍然表现良好。一方面,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为股权投资提供了更为充足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中央创新创业的国家发展战略又为股权投资尤其是天使投资及风险投资提出了更多的资金需求。

第一,资金规模稳步扩大,行业逐步走向成熟。2015年VC/PE市场募资总额约8,000亿元(包括天使、VC、PE),截至2015年底,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活跃的VC/PE机构超过8,000家,管理资本量约5万亿人民币,比2014年提升25%。2016年第一季度,股权投资市场募资总额约2000亿元,投资总额约1500亿元。从行业发展内涵看,股权投资机构从小作坊到大资管,业务内涵和外延、投资范围和类别都有较大的变化;一些老牌VC/PE机构的合伙人离职创业,同时新的人才也在流入,加之诞生了一批新基金,中国VC/PE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第二,行业监管不断加强,制度体系日趋完善。自2014年2月7日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开始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截至2016年4月末,在协会登记并开展业务的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创投等私募基金管理人8,834家,备案私募基金28534只,认缴规模6.07万亿元,实缴规模5.02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超过40万人。两年多来,私募基金发展非常迅速,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但问题和风险也不断凸显。自2015年5月协会建立投诉登记制度以来,针对私募基金的投诉事项就有495件,主要集中在产品违约延期兑付、涉嫌非法集资、登记备案不实和私募基金违规募集等方面。在此背景下,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密集,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2016年2月,协会正式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完善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监管。同时,协会还定期对失联或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公示。

第三,天使投资发展迅速,投资成果喜人。在蓬勃发展的股权投资市场中,天使投资领域格外引人关注。尽管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风云骤变,早期投资市场受二级市场震荡影响,遭遇融资寒冬,但在宏观政策扶持引导下,在“双创”的热潮下,天使投资市场仍爆发出巨大能量。

由于天使投资很多是个人的投资行为,造成数据统计困难,这里仅引用天使投资基金的信息。从募资方面看,2015年度国内天使投资机构共募集124只天使投资基金,已披露的募集金额约203.57亿元人民币,超2014年全年募资规模约209.9%。在经历飞速增长后,2016年一季度,天使机构募、投情况均出现放缓,新设立基金19只,数量同比减少38.7%;投资案例353起,同比减少32.1%,市场趋于谨慎。总体来看,我国天使投资成绩斐然。另外,许多精英人士进入天使投资领域,更多的跨界投资人出现在天使投资领域,如演艺界人士、媒体人与投资人合作成立基金。

第四,新三板市场实现新的发展,分层机制开始试行。2015年三板做市成份指数累计上涨43.8%,新三板吸引了各方资本加快进场,交易量也不断创下新高。2015年新三板合计成交数量278.91亿股,合计成交金额1,910.62亿元。从挂牌公司数看,截至2016年5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数量已达7394家,且仍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今年5月底,全国股转公司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设计的分层机制是新三板市场改革的重要开端,有利于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差异化需求,合理分配监管资源,同时有效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成本。

近年来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在发展进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总的来看,近年来行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成绩,但在发展进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自律意识不强,管理水平粗放,诚信责任缺失有之;市场尚不够规范,违规运作,野蛮生长有之;非法集资,损害投资者利益有之。一些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有的交易平台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违规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拆分转让业务,或者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元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或者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

二是基于新三板挂牌的中小企业现状,市场上操纵股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证券公司因此受到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谴责。“造富神话”在新三板市场上也时有出现,尤其是“英雄互娱”股价在一个月内从1.33元涨到160元,暴涨120倍。

三是互联网金融、众筹风险加大。产品众筹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在积累,截至2015年底至少有84家平台停运、倒闭或转型,约占总数的23%。大可乐手机众筹倒闭,小牛电动车众筹创始人上了法庭等事件,反映出“风投散户化”。“邦家公司”更是打着“众筹融资”“金融创新”“融资租赁”等幌子,实施诈骗,受害者多达23万余人,涉案金额近100亿元。

四是新三板市场冰火两重天。一方面,成交金额增长惊人,2015年是2014年的14.7倍;另一方面,在5000多家挂牌企业中,有一半是零交易。

提高监管效能,提升服务水平,推进VC/PE行业发展

风险投资是国家创新战略的关键一环,在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如何实行科学管理,提高监管效能是当务之急。我认为,针对VC/PE行业:一是要遵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减少行政干预;二是要本着分类指导和差异化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三是行业协会在加强自律管理的同时,也应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为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一,实施税收优惠,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到天使投资及风险投资行业中来。风险投资作为推动创新经济发展的强劲引擎,对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提升和扶持作用,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金融工具。现阶段,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仍然以机构为主,因而鼓励自然人合伙人参与风险投资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目前,自然人合伙人在风险投资收益分配时的所得税税率偏高问题亟待解决。

按照我国税收政策规定,对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原则,在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分配给合伙人后,法人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比较而言,法人合伙人享有税收抵扣优惠就取得了很好的政策效果。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可以参照法人合伙人的优惠政策,降低自然人合伙人在投资收益分配时的所得税税率,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合伙人参与到风险投资行业中来。

第二,加大监管力度,规范众筹融资。近两年来,作为“双创”助推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俗称“股权众筹平台”)得以快速发展,其“去中介化”特点,帮助更多创业者更高效地找到了资金和资源。但股权众筹平台运行一年多,问题也频频发生,尤其是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伤害很大。面对这些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有效的法规,科学规范私募基金募资行为,防范非法集资和违规募资;二是严格监管,依法追责,坚决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三是督促平台对项目严格审核,及时披露信息,明确责任;四是对投资者进行教育,使其树立风险意识,理性看待众筹。

第三,发挥引导基金的应有效能,提升政府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可以引导社会资金集聚,形成资本供给效应;引导资金投资方向,扶持创新中小企业。这么好的政策性基金,实施效果怎么样呢?

在去年的论坛上,我曾经提到:“至2014年底,14个省2009年以来筹集的创业投资基金中有397.56亿元(占84%)结存未用,其中4个省从未支用。”那么经过一年的整改,情况进展怎么样呢?2015年12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所做的《国务院关于2014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显示:“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4个省加大了支持创业创新的力度,截至2015年10月底,新增基金投资15.63亿元,累计安排使用基金比例比2014年底提高3.7个百分点。”可见,对于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府相关部门仍然没有解决“不敢用”“不会用”的问题。实际上,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去运作,是能够很好地发挥基金的引导作用的。

第四,VC/PE从业者要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回报社会。今年“两会”期间,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别的联组会上,发表了《毫不动摇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他重申了要坚持党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等内容。这些重要论述,都为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指明了方向。

寄语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也包括VC/PE从业者要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珍视和维护好自身社会形象,做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

政商关系是从政经商都绕不开的话题。首次用“亲”“清”二字定位新型政商关系。他指出,对民营企业家而言,所谓“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所谓“清”,就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参考文献】

第6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产业政策 航运 产业投资基金 信托

一、中国航运产业基金的资金募集状况

产业投资基金是运用国家产业政策整合产业结构,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结构调整的工具。1产业基金不同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之处在于:首先,二者设立目标不同。产业基金设立是为了调整经济结构,通过资金要素的支持促进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升级换代,从而增强某一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和竞争水平。其次,产业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有限。在中国,产业基金的资金构成来源主要是各级政府或者国有大型企业,民营资本的介入程度不高。第三,产业基金的国家经济干预特征明显,投资有效性的评估标准除经济效益之外,还要兼顾产业结构是否趋向合理这一宏观指标。因此,产业投资基金作为“官办”私募基金,其设立和运作既要符合现行法律,又要格外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和投资的有效性。

目前,中国的航运产业中已经设立的产业投资基金仅有天津船舶产业基金一家。自2009年底揭牌成立到2010年6月,该基金首期募集资金28.5亿元,出资人包括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新金融投资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和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值得一提的是,该基金2010年首度吸纳了民营资本庄吉浙江庄吉集团的1亿元投资,并已借助贷款实际投资45艘船舶,投资额达到150亿元,投资杠杆率达4倍左右,累计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300亿元。2

与之相比,受上海市政府高度关注的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设立的步伐却显然已经落后。作为落实上海 “两个中心”建设的重要内容,计划首期募集50亿元的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至今仍在筹备之中,3直至3月26日,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才正式挂牌成立。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设立困难的直接因素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向不明确;二是投资人资金不到位。按照公开资料,上海航运产业基金属于典型的“官办”私募基金,拟采用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金为2亿元,首期拟缴付1亿元,将由四家股东自掏腰包。股东分别是国泰君安证券下属国泰君安创新投资公司、中国海运集团下属中海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虹口区政府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3.5∶3∶2.5∶1。基金首期预计将募集50亿元。4

二、航运产业基金资金募集的法律约束

资金募集困难凸显出资股东的出资动力有所不足,其直接影响到政府产业政策的实施。对此,必须从航运产业基金的内部和外部制度安排上寻找原因。

(一)法律缺位导致“进”和“退”两难

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提供经营管理服务或从事产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事业投资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工具。5

中国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一直没有统一的界定,论证已久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中把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产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6这一概念虽然基本概括了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和内容,但是只把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界定为公司型,显然有失偏颇,与产业基金的设立实践及国外通行做法有所不符。

产业基金的立法状况也无法令人满意。1997年,原中国国家计委曾草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规范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行,但未获国务院批准。72003年国务院五个部委联合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但仅适用于规范外商投资类企业的创业投资。8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牵头11个部委联合颁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向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做出了相关规定。9该办法第二十二条允许国家与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功能等同于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投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但需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遗憾的是,“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自1999年起论证至今仍未取得结果。从2006年底首只中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设立以来,长期困扰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制度难题仍然未能获得解决。目前中国境内设立的人民币私募或公募产业投资基金,可以说缺乏与之相关的法律,审批和监管部门。

产业投资基金立法的缺位直接造成产业基金在融资和退出渠道上“两头受堵”,这也相应成为航运产业基金设立所面临的关键问题,即无法通过法律向基金发起人和投资人明确其融资渠道和资本退出渠道,进而影响了基金潜在投资者的参与积极性。

首先,在资本进入渠道方面。尽管目前产业投资基金立法仍在酝酿之中,但是根据“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要求中国产业基金的发起人原则上须具备三年以上产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法人发起人实收资本要达到2亿元,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要求个人净资产在100万元以上。产业基金公司成立后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募集,且投资者人数不能超过200人。10尽管仍是讨论中的试点办法,观察其政策取向可见,产业基金的参与主体实际较为有限,除发起人外只能向特定的机构进行融资。与之相比,国外投资航运市场的基金具有较多的融资渠道,公司、个人、养老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只要对航运市场交易产品有良好的收益预期,都可以参与航运基金。例如航运市场上非常活跃的德国KG基金,除了机构投资者作为合伙人之外,其投资者中还就包含大量中产阶级个人投资者,他们参与KG的重要原因不仅包括较为安全稳定的船舶租金收益,减免个人所得税也是其中的关键。11

其次,退出渠道不畅也是影响航运产业基金设立的另一障碍。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产业投资基金一般都是投资符合中国产业发展政策的潜力企业,基金退出渠道主要局限于向第三方进行股权转让、IPO、投资企业回购等方式。航运产业基金虽然除了投资公司股权之外还可以操作船舶融资业务,但是航运市场波动大、周期长,受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影响较大,市场预期不明朗,通过股权或者船舶转让实现基金收益仍具有不确定性,通过IPO退出则受限于各方面因素,且历时较长又难以给出资人较为明确的预期,出资人存在顾虑在所难免。

(二)融资障碍造成运营不畅

在产业基金立法缺位的情况下,比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产业基金的资金渠道似乎相对畅通。但事实上,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对于中国产业结构整合的三条融资通道仍然有着一定的约束。

首先,商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企业的“股权性投资”。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不得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投资。而航运产业基金设立就是投向航运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就是培养、做大和做强,其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股权性投资”。如果执行这项规定,航运产业基金公司设立之后也不能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进行航运产业结构整合。

其次,是禁止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杠杆收购”。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被收购公司不得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据此,收购人不得以被收购公司的权益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第三,不允许收购人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产业整合需要的资金。我国企业尽管理论上可以发行三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允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来募集兼并重组的资金。

上述三条约束基本上堵死了市场化的融资渠道,我国产业基金设立后的融资将仅限于私募引入新的投资者。然而,无论是投资中小企业、企业兼并重组亦或利用航运业不景气状况参与船舶建造或船队运营,都需要巨额资金支持,仅凭企业自有资金根本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依赖政府直接资金参与的做法毕竟有悖市场法则。这些因素都将影响出资人参与航运产业基金的主动性,在我国具体环境下,缺乏政府出台具体产业政策给予各类优惠支持,航运产业基金的资本募集难题几乎很难化解。

(三)公司机制增加运营成本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拟采用公司型,12这种做法与国内现有的产业基金组织形式有所不同,与国外航运市场上的各类基金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同。

产业投资基金无论选择公司型、契约型还是有限合伙型,其理念都在于使资产能够有效地配置到需要整合的产业,并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其中,契约型基金在集体投资管理方面历史最为悠久,具有其独特魅力。

契约性基金主要是指依据信托契约设立的基金。由于信托制度和公司制度在投资者权利配置上的显著差异及其对于财产管理最终收益的不同影响,因此,在集体投资法律形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投资人数量变化对财产管理权行使的影响不同,信托与公司相比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这一特点显然特别符合产业投资基金这一投资模式的特殊需要,有助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实现下列目标:第一吸引机构投资者;第二节约治理成本;第三保持快速的市场反应能力;第四获得连续稳定的财产管理能力;第五保证投资人数量和资本数量的变动都不会影响财产控制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决策的实施,从而在同样收益的条件下赋予财产管理人较大的管理权力,激发管理人的管理积极性,实现激励相容。正是因为信托的这一特殊制度优势,国外共同基金大都采用采用信托设立。此外,基于英美法对信托关系赋予的财产法保护,2006年依据新加坡政府推出的海事金融优惠计划(MFI)设立的,类似我国船舶产业投资基金的新加坡海事信托所采用的法律形式正是信托。13

航运产业基金如选择公司型作为组织形式,基金将取得法人资格,依照《公司法》设立、变更和终止。基金投资人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讨论与审批,发表意见,并以股息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基金发起人、后来的私募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将依据公司章程确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进行日常管理14,而董事会的存在,势必带来不可避免的影响成本、干预成本和集体决策成本,给基金管理人决策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更为不妥的是,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要比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产业投资基金都要高。有限合伙人以及信托受益人通常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可能将税负优惠作为投资产业基金的考量因素。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属于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从公司取得的分配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双重征税状况如果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必然降低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吸引力。

渤海产业基金就定位为契约型基金,即所有利益相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赖信托契约。15基金发起人作为委托人,将资金转移给基金受托人,但由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受托人负责选择资产管理人实际管理基金,发起人和后来募集的基金持有人作为信托受益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基金的投资收益及损失。16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契约型基金设立的渤海产业基金具有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由于信托关系需要委托人将财产实际转移给受托人从而形成信托财产,中国《物权法》中既没有信托财产权的规定,《信托法》第二条有关信托财产转移的规定又采取了“委托给”的含糊表述,17出于对投资财产安全性的担忧,出资人在选择契约型基金的同时,通过参股受托人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方式平衡风险,所有出资人均持有受托人2.5%至5%的股份,这一做法与投资基金的通行做法尽管有所不同,但恰恰凸显出我国法律环境下的交易成本过高的无奈。

2009年底成立的天津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则是有限合伙型基金,该基金的创新就在于为受托人选择了有限合伙的法律形式,以弱化出资人干预,方便受托人更好地履行基金管理职能。天津船舶产业基金也曾遭遇过募资困难,首期募集金额预计80亿元,实际募资额却仅为28.5亿元,出资人包括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国资背景公司和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其中中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审批成为基金受托人和实际管理人,注册资金为2亿元,弘兆产业基金和中通远洋物流集团董事长徐辉各自出资1亿元。18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合伙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就投入资金为限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盈亏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一般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和运作;而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作及管理,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出资额通常不超过整个基金份额的2%左右。实践中普通合伙人的收入来源由管理费和利润提成构成,管理费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为所管理资金量的一定比例,一般为3%左右,利润提成一般为为净收入的20%左右。显然,通过这种法律关系安排,出资人的投资风险、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基金管理成本都能得到较为合理的安排,比起公司制基金,基金设立的目标应得到更好的实现。

(四)定位不准约束投资并引发“盲资”出现。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运作的目标产业是整个航运产业,即主要为航运、船舶及其上下游产业链提供融资服务,如船舶制造、航运保险、航运衍生品市场、航运中介、中小航运企业等,基金投向将没有地域限制,旨在探索我国航运融资方式创新,为整个航运产业提供融资。19理论上讲,该基金的定位和目标取向志存高远,设立时机也恰逢其时。

目前,中国已是航运大国,但还不能称其为航运强国,其原因在于中国的航运业大多是指货运、港口、仓储、物流等行业,航运产业链的高端业务如航运融资、保险、航运衍生品等市场和业务都集中在伦敦、新加坡等地,我国的航运业仍然还停留在产业低端。2008年的金融危机客观上为中国产业提升提供了很好的契机:一方面,航运业整体运营状况不佳,船舶价格、运费价格均有下跌,国内外航运企业经营状况不同程度上都面临困境;另一方面,众多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在危机中受到削弱,国际航运业和航运金融服务步入低谷,为金融资本进入航运产业创造了百年难遇的市场条件。反观中国,在金融机构资产状况和经营状况相对乐观的同时,为发展内需和加快整合产业,我国政府于2009年出台了两个与航运业相关的产业振兴规划――《船舶工业调整振兴规划》和《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积极鼓励支持航运业的发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目标更是为中资金融机构进入航运金融服务领域并扩大市场份额提供了良好机遇。

然而,从市场角度来看,以整个航运产业作为投资对象,由于投资对象不具体且过于宽泛,加之航运业务本身类型复杂,基金管理人很难保证基金运作的精准性和专业性,在基金管理中很有可能产生复杂的关联交易。在中国产业投资基金退出渠道本来就很有限的背景下,凭借这一商业模式说服基金发起人出资并将资本撒向整个航运业,必然存在若干困难,且容易使潜在投资者对产业基金扶持和提升重点产业的战略目标产生质疑。

国际航运市场上,投资对象不确定的基金也被称为“盲资”。20“盲资”一般具有三个特征:无特定投资目标,低价时抄底,待行情好转后高价出售获利。曾引入“盲资”概念的德国KG航运基金一度希望凭借航运市场低谷、船价大幅缩水、船东资金捉襟见肘的时期吸引投资者跟进。然而,就德国最大的KG融资行之一HCI Capital的基金销售情况观察,投资者对于这类基金市场反应不佳,销售情况很不理想。21比如,HCI在2009年发起的一支HCI Shipping Opportunity原本预计募集2000万欧元,结果实际只募集到400万欧元。2007年所罗门投资集团旗下的Maritime Equity向中等实力的船东提供这种类型的基金,其募集结果也不理想。22其原因就在于,“盲资”的投资模式无法让投资者根据传统的KG船舶融资方式,清楚地知晓他们是在为哪一艘船舶融资。“盲资”概念下,投资者花了钱却不知道会投资什么,这在航运基金这类集体投资计划所依托的信托原理中被视为信托利益缺乏确定性。一旦信托利益无法确定,无论市场时机或者基金管理人多么优越,都将很难影响投资者的市场选择。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已经比较成熟的船舶KG基金融资过程中尚且出现这种投资者不买账的情况,如果将基金投向扩展到整个航运产业,这种求大求全的良好意愿未必能够带来预期的产业结构优化的效果。

与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的情况不同,天津船舶基金的投向相比就较为清晰,更容易吸引投资人。基金拟主要投资大型油轮、散货船、LNG、LPG、滚装船、半潜船等,投资理念是反周期操作,通过不断新建和收购二手船,使船队构建成本保持较低水平。基金通过设立弃船子基金、拆船子基金、特殊项目子基金等多个子基金,优先接收弃单、弃船,并为这些船舶寻找承租人;并通过直接投资造船企业、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和其他船用配套企业,最终实现IPO上市。23

三、制度创新的突破口:公募航运信托基金

上海航运产业基金设立不畅的现状表明: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旨在促进特定产业的结构调整以及拉动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已意识到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作用,并视图采取积极措施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营。然而,忽略市场主体的自发动力,忽略市场长期形成的体系和规则,单靠政府牵头来整合、振兴抑或加速某个产业的发展,都将很难回避现有的规则框架。在这种艰难的创新中,如何尽可能地利用市场本身的结构体系、制度规则,如何最小限度地制造变革成本,并实现相同市场目标,新加坡海事信托提供了一个可供借鉴的范例。

受益于1996年新加坡海事港口局(Maritime and Port Authority of Singapore, 即MPA)的设立和2006年6月MPA出台的海事金融激励计划(Maritime Finance Incentive(MFI) scheme,MFI),海事信托基金在新加坡蓬勃兴起,为航运业和公众提供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投资工具。24

海事信托基金的投资对象比较确定,募集资金投向的是实物资产而不是股权,目标就是新建船舶和二手船舶。新加坡海事信托基金根据2004年新加坡商业信托法设立(Business Trust Act 2004),属于商业信托(Singapore Business Trust)范畴。25海事信托一般以购买船舶资产并以该资产在长期租约下运营的稳定现金流作为收益为目的,其法律结构是:

根据新加坡海事信托计划的运作模式可见,该基金与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的法律关系其实非常接近,仅在二者设立所依据的法律、受托人公司治理要求方面略有差异:海事信托依照新加坡商业信托法设立,房地产信托根据集体投资计划规则(Code on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s)设立;海事信托受托人与管理人通常合为一体执行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角色,房地产信托要求受托人与管理人分立;海事信托的受托人公司治理标准较高,大多数公司董事都必须是独立董事,且在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之时,必须遵循受益人利益优先原则,房地产信托则要求1/3以上董事为独立董事。总体而言,在新加坡这样的英美法国家,创设海事信托基本上遵循了现成的法律框架和商业模式,不过是将受益财产确定为船舶租金而已,在这一点上,与德国KG的船舶融资租赁并无太大的区别。

新加坡海事信托的魅力关键在于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海事信托可以进入资本市场。信托受益权通过单位信托(Unit Trust)出售给投资者,很好地解决了资金来源的问题,彻底摆脱了船东通过自有资金或是依赖银行贷款买船的传统做法,拓宽了融资渠道和基金退出渠道,使得船舶投资困扰已久的问题迎刃而解。采用单位信托方式在资本市场募集船舶基金,比德国KG基金广泛采用的有限合伙形式募集面更广,公众化程度更高。船舶投资者将转为机构投资者和公众,借此可以使新加坡的船舶租赁业迅速发展并凭借锁定长期租金进行获利。而且,依靠资本市场监管法律和市场供求关系,信托基金的运营情况相对更透明,投资者权益相对更能得到保护。

二是海事信托的税收优惠。只要是经核准的船舶投资公司(Approved Ship Investment Vehicle(ASIV)),包括船舶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它们的船舶运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收入均能获得全额免税。其中:受托人或船舶管理人,包括受托人(基金公司或信托公司)、船舶管理公司所获得的管理费等相关收入可享有10%的优惠税率,为期十年; 经核准的船舶租赁公司、海事基金和海事信托在十年内购买的船舶带来的租赁业务收入,可获永久税收豁免,直至相关船只被售出为止;不限定船舶类型,集装箱船、干散货船和石油、天然气船舶都可以申请免税。

除此之外,新加坡海事信托计划还能享受优于上市公司的制度优惠,银行对于海事信托没有贷款额度的限制,海事信托不是根据会计收益分配红利,而是依据运营现金流分派股息,无论是新加坡本土还是外国投资者,投资海事信托的所得税、印花税全免。26正因为此,新加坡的海事信托基金推出后即获得了市场的欢迎。2006年4月25日,由太平洋海运信托受托人(PSTM)发起,以购买4250标准箱的集装箱船为投资对象的太平洋海运信托计划在新加坡成立,该信托是首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海运信托计划。272007年,投资三艘油轮的首航融资信托(First Ship Lease Trust),以及德国Rickmers集团属下的投资四艘13100标准箱的Rickmers Maritime海运信托都纷纷跟进在新交所上市,从而为更多小规模的资金参与船舶融资提供了可能。28

五、结论

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目标就是发展上海服务业的比较优势,完善和提升现有市场体系及相关法律体系,其中,上海航运产业基金的酝酿正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举措之一。然而,通过本文的分析可见:

首先,解决市场融资问题是发展航运业的瓶颈所在,在航运市场低谷时期借助产业政策这只“有形之手”理论上可以实现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实践中也有成功的先例。其次,“有形之手”毕竟不是依靠市场形成,在现有规则约束下,航运产业基金在进出两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障碍,这将直接影响到私募投资人的投资意向,导致各方投资人既耗费时间成本于协商过程,又错过市场低谷造成机会成本损失,政府的产业政策目标很难顺利实现。

第7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近年来国内经济界萌生并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全新事物,对其内涵做出明确界定就是一项具有高度争议的工作。现在谈及的私募股权往往有着不同的含义。其英文简称为PE(Private Equity),直译就是私人权益资本,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又被业金融界人士称为私募权益资本投资。

根据投资的企业成长阶段不同,私募股权投资主要形态包括并购基金、成长资本、重振资本、夹层资本、上市前融资资本(英文简称Pre-IPO)、私人股权投资已上市公司股份资本(英文简称PIPE)。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说,投资于企业种子期和萌芽期的创业投资,或者叫风险投资(英文简称VC)也属于私募股权投资的一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与所投企业成长阶段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比如PIPE资本主要投资于已上市企业。大致的对应关系如图1所示。当然,随着基金业务的不断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类型与具体投资业务已经出现交叉混合的趋势,即使界限比较明确的VC和PE目前也存在业务重叠。

美国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形态就是并购基金。在国内,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最热门的就是Pre-IPO资本和风险投资,但是随着2012年底中国股市的第八次暂停首次公开募股(英文简称IPO),并购基金也已成为国内私募股权投资的最大亮点。随着今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并购基金也将成为国内主要的私募股权业务形态。在中国,“私募”一词的出现也是相伴“公募”而生,是指资金来源于非公开的私下募集。除非特指,本文探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对非公开募资的股权实施投资的资金组合。根据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采取非公开募集的方式。其运营模式在于投资企业股权,并对企业进行内在改造获得企业增值,然后转手退出,实现基金盈利,即业界所说的“募、投、管、退”四个环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本质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创新,是提升企业品质和再造企业价值的一系列制度组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在管制与创新的激烈碰撞中,由市场自发形成并受适度规范的金融投融资工具和机制,其兴起和发展从来都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选择和内在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制度设计都是处在不断的自我更新中,其发展过程中爆发的能量非常巨大。但是对其性质、定义、功能、任务和历史定位,以及存在的各种问题和相关监督和引导,尽管经济金融界、法律界、相关产业界人士均给予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但由于实践在不断发生变化,许多问题在理论上也无法定论。其中,既有涉及到学术层面的观点碰撞,也包含政策操作的具体争论。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现状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实践中的发展速度可谓日新月异,这也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不断根据发展趋势的变化,进行及时的政策调整和理论探索,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规政策的公开讨论也从未停息过。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剧烈变化,在保守和自由的经济理论对峙中,放松管制的金融自由化思想退潮之后又在重新蹒跚起步。这些波折也让中国新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短时间内积累了较丰富的深层次思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飞速发展的背后逻辑首先在于高额的利润,据业内估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利润率一般会达到15%~20%。中国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不高,企业上市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截至2011年8月,我国创业板市场的IPO溢价率平均为59%,最高可达209%。对上市企业的前期股权投资的利润可见一斑。2007年全球经济危机以后,很多私募股权资金转移至亚洲。

清华科研中心的调查数据表明,经济发展速度名列前茅的中国,目前是亚洲地区的私募最热点地区。这从侧面也反映了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率之高。从2002年中国的12.7亿美元的VC募资金额,发展到2013年VC和PE可投资本达1700亿美元,10年间募资规模增长超过100倍。2011年4月,时任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刘乐飞认为,在美国这样的发达资本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每年的交易额占GDP渗透率的百分之一,而中国目前只有千分之三,今后发展空间可想而知。据清华科研中心2013年统计,目前我国正活跃着超过6000家VC和PE机构。

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其出生就经历了从外来引进到本土生长的不断演进过程。1992年初中国正式宣布发展市场经济体制,而外资的私募股权投资集团如黑石、华登等1992年前后就闻风而动进入中国,这种与中国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表的巧合,与其说是偶然,不如说是外资股权投资企业高超的专业敏锐度及战略眼光。私募股权投资需要配套的诸如法律、政策、企业和金融市场运作环境,才能够顺利实现投资、运作、退出的获利流程。尽管出于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等前瞻性考虑,中国政府支持这些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1995年又颁布了《设立境外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运行规则,但由于企业经营体制不顺畅、后期退出获利渠道不配套,初期试水效果不明显。1986年最先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公司也因违规经营,于1998年被央行终止金融业务并清算。

1998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的若干意见》,私募股权投资发展急剧提速,4年后总共成立了300家左右的风险投资公司。尽管2001年全球网络经济进入寒冬期,国内风险投资转冷,但是股权投资的游戏规则一旦建立,机会就会不断被发掘。富有远见的国外私募基金迅速进入中国,并对许多处于传统行业的企业进行了成功的股权投资,比如蒙牛乳业和深圳发展银行(现平安银行)等。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不仅对于这些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对于传统行业的企业管理体制起到了思想冲击和体制示范作用,并促使他们组建了专业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因此,早期外资股权投资机构对于中国企业内在管理体制的改进起到了历史性的推动作用。此外,国际私募基金由于流动性紧张和收益率下降等问题步履艰难,而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却是进入了一个发展与规范的关键期。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作用

促进中国经济发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下一步中国经济发展和整体升级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义。目前我国经济改革正从“增量性改革”逐步转向“存量性改革”,人口、环境、体制的瓶颈使得整体的帕累托改进很难实现,而存量改革需要触动现有经济利益格局,无论是从地区、产业还是从人群分布来说,均有亟待调整的不平衡性矛盾。但是政府对既有体制的调整面临各方面的压力,正所谓“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要困难”。“存量改革”除了要进行整体性制度设计,更要借鉴过去改革的成功经验,从关键性的“变量改革”入手,遵循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从而达到中国经济整体升级的目的。新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恰恰是金融和投资领域新生的经济变量,它的出现不依附于原有刻板的金融体制,而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有效地集聚社会资源。通过市场自我选择的机制实现产业优化和企业增效,同时随着私募股权投资金基金的发展,也可以促进和加快原有金融体制的市场化进程。

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突破了企业的固有边界,实现了资源有效配置和企业价值的再造和流转。现代经济背景下,资源配置是以资金为纽带,以产权的转移为核心流程,从而实现劳动力、企业家才能和土地、设备等生产要素的有效流转并产生新价值。借贷资本的兴起促进了以商品为核心的价值流动,资本市场的兴起促进了以企业产权为核心的价值流动,企业价值的市场发现与提升的功能被激发出来,并突破了固有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兴起,加速促进了资源在资本市场多层次的有效配置,进而实现了科技创新和产业优化与转型,有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战略新兴产业的振兴,有效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改变社会融资结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可以改变社会融资结构,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据统计,私募股权市场是全球增长最快速的市场之一,在金融市场中,从数量指标上看,其增长速度超过了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相加数。私募股权市场产生的背景就是美国当时也存在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受《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约束,美国的私人银行发展受到限制,相反,投资银行和资本市场却非常发达。而日本则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间接融资更为发达。但是从现代经济的总体发展趋势来说,信息的日益发散性要求风险的配置更为分散。中国的股市尽管已经进入了百姓的生活,但直接融资也只占总融资量的20%左右,与美国超过70%的比例相比,远远落后。因此,在中国发展私募股权不仅前景广阔,对于融资结构的均衡,意义也非常重大。

加速经济金融化步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效促进金融深化,加速经济金融化的步伐,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中国资本市场体系。我国现有金融管制比较严格,利率市场化还在初步实施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可以有效克服金融抑制问题,促进金融市场效率和金融中介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化程度和金融工具多样化程度。使金融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服务于实体经济的方方面面,提高经济与金融的密切度,进而提高金融对经济的贡献率。

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问题。这也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世的最初动机。目前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还是间接融资,而银行出于盈利和安全动机,一般倾向于向大企业提供融资,尤其是国家产业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扶持的行业、企业和项目。根据银监会的公开资料显示,银行贷款分布的“二八定律”越来越严重,央企等大企业占据了大多数的贷款资金。有资料显示,在大银行中,贷款余额过亿元的重点客户数不到千分之五。在2011年亚太经合组织中小企业峰会上,国务院参事陈金生指出,大约有99%的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在四大国有银行贷款。按照现行的贷款规定,依据企业资信评价,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要上浮至少20%才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无论是对银行还是资本市场,中小企业都是弱势群体。截至2011年年底,尽管有1000家以上民营企业先后上市,突破上市公司总数的40%,但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上市比例过少,并不能和上市总数做简单对比,更要考虑到中小企业占总企业数超过90%以上的比例。由此可见,绝大多数民营企业通过上市渠道获取直接融资的艰难程度。而自2011年以来,游离于银行表内业务之外的影子银行业务的兴起,尤其是民间借贷的激增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息息相关。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这也是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盛行的现实背景。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介入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同时能为它们提供深层增值服务。

优化投融资体制创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积极参与国有企业的内部改制,并进一步优化和丰富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融资体制创新。加快国有企业改革需要从不同角度入手,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积极探索,从内部寻找突破口,同时也要从外部引进资金、管理、人才和生产要素流动等一整套机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恰恰可以为国有企业寻找自身潜力、改组改造乃至上市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也可以优化和拓宽政府管理经济的方法和思路。企业的创立和创新,一方面需要政府的鼓励和指导,另一个方面,政府也要刺激企业投融资,进而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在各地竞相招商引资的过程中,不仅需要政府给予财政和税收上的直接支持,更需要政府主动伸出引导之手。

我国地方政府也在积极筹划投融资的体制创新,同时也直接向企业投资,如政府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的主导者是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母基金。政府建立引导基金,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金对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股权投资,在解决其融资难题的同时,也解决进一步发展的管理提升和机制再造。2005年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引导基金进行了规范。2008年制定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为政府引导基金组织和设立从法律上给予了落实。与此同时,根据《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和特定投资人建立了产业基金,如2006年的第一家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等,这些同样是以新的股权投资机制进行的投融资创新,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引导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落后地区经济开发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集合社会资金力量,加快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开发。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和资金主要集中于沿海发达地区以及大中城市,根据《中国金融统计年鉴》2001~2007年资料显示,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地区分布差异非常大,东部地区占67.77%,中部地区占17.44%,西部地区仅占14.79%。上市公司地区分布也是类似情况,东部地区占59.02%,中部地区占23.73%,西部地区占17.25%。扭转这种不平衡的局面需要国家整体开发战略的推进,更要从微观层面和具体制度上采取措施。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挑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快速发展,充分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趋势,说明它能够满足企业和相关投资者的多方面需求,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了大量问题亟待解决和引导。

法律地位尚未明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明确和落实。从上世纪80年代创业投资的探索到1998年风险投资的一系列规范,尤其是2005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等十家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出台,对创投企业的发展给予了法律上的明确保障和规范。但是狭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一直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引导。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于2011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两个文件,是目前规范私募股权投资的最有效力的专门性文件,但也仅仅是以部委办公厅的通知形式下发,缺乏足够的强制力。

近年来,各省市地方政府也出台了支持股权投资的各种规定,具体要求各不相同,自行其是。而由国家发改委起草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由于种种原因,到现在还在酝酿过程中,迟迟不能问世。2013年4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将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适度监管的权力明确授权给证监会,但在此之前刚刚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没有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中。因此,相关的法律整合与监管权力的重新梳理与明确还需要一段时间的不断努力。

管理者素质亟待提升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素质亟须提升。私募股权投资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而不仅仅是融资和投资那么简单,还包括尤其是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项目的搜寻,企业管理与改制转型,企业供应链和市场各要素的优化组合,政府、银行、券商等多方面的沟通与运作等。因此短期内如何锻炼一批管理人才队伍,是目前的当务之急。更重要的是,基金管理者多年来形成的良好声誉与业绩是维持股权投资信任度的最关键一个环节,而作为新兴的股权投资市场,这恰好是中国股权投资行业的薄弱环节。因此,今后应努力建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品牌影响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团队。

管理机制有待加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在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需要进一步优化和加强。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始终是基金内在运行的关键问题,而基金与作为投资对象的企业管理团队之间的委托关系则是基金项目经营的成败所在。由于投资人与管理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问题,设计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成为关键性问题。目前,基金内部组织形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优化出的混合制度。其中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是当下的主流选择。2007年,我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以后,有限合伙制成为可行的备选方案。

值得关注的是,有限合伙制中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是一个基本底线,在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复杂的博弈中,其有效性受到制约,更何况我国没有《个人破产法》和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具体的权责关系需要在实践中细致地明确。有限合伙人既不能参与实际经营,又不能通过资本权力参与具体决策,其利益如何受到保护,显然仅仅依靠《有限合伙法》不足以解决问题。短短的几年时间里,基金管理腐败的事件接连出现。而基金与被投资企业以及债权人的委托关系的治理,无疑更取决于企业改变管理机制以及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

政府监管思路尚不清晰

政府引导和支持股权基金的力度需要加强,监管思路要进一步清晰。私募股权行业多年来一直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监管过程往往政出多门,各行其是。从长远看,不利于股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也应该改变招商引资过程中急功近利的思路,应着重于优化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外部税收政策,同时应努力培育私募股权投资的社会环境,尤其是建立股权投资的相关中介机构,发挥社会中介的力量,如投资咨询、财务管理、信用担保、市场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利益受损,尤其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潜在风险更需要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

退出渠道有待发展

第8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组织形式 公司型 信托型 有限合伙型

一、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是指基金所采用的法律确认的组织存在形式,是基金作为整体与投资人等主体发生法律关系的法律资格,是确定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关系以及基金内部运行机制的法律基础。

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三种,即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用公司的形式来组织和运作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者以基金公司名义对外投资,承担风险和责任。投资者购买一定的基金份额成为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通过当事人之间以专门的信托契约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投资者仅作为受益人分享利益,无权参与基金运作的重大决策。

有限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是根据合伙协议而设立的基金。有限合伙型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两种。普通合伙人,一般也称管理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基金进行运作,其以部分资金和技能入伙,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一般也称投资人,投入资金,以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基金的利润分红,一般不参与基金的运作。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比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以法律的安排为前提。原则上只要不违公共利益及道德和秩序就都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特征直接影响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组建私募基金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做出的利益的均衡与协调,同时,由于投资人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更多是投资人收益、成本与风险因素权衡的结果。

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欧盟国家和亚洲国家多采用治理结构完整、便于监管的公司型,美国则采用成本低、效率高的有限合伙型。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业环境影响着本国的经济模式,所以为深入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笔者拟从以下四个影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选择的主要因素开始比较探讨,即法律基础、投资收益、投资成本与投资风险。

(一)法律基础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公司法》、《证券法》中关于股份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其中,《公司法》规定了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为基金组织规范,《证券法》为基金发行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为基金行为规范。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严格依据公司法而设立的、以公司形式设立并运作的私募股权基金。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虽然涉及信托的法律法规比较多,但是直接规定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并不多,有待于进一步实践和细化。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主要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可以说,由于我国有限合伙的立法不太健全,直接限制了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因此需要根据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不断总结创新,以不断完善我国的有限合伙立法。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公司法》等系列法规比较齐全和完备,对于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保护更有利,而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相对薄弱,大量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和健全,还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因此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

(二)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的实现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激励与约束效率的博弈,因此,激励与约束效率就成为影响投资收益并进而影响组织形式的重要因素。

从激励效率上来说,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参与基金利润分成或分得公司股份,但是,分成比例一般没有固定模式,而且要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大会通过才可实施。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基金利润分成,其分成比例可高达20%。信托型管理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利润分成,只收取基金管理费用。因此,从激励机制的效率看,公司型与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管理人的收益与资金运用效率挂钩,能给予基金管理人更大的激励,效率更高,信托型基金效率相对较低。

从约束效率上来说,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作为股东,有权参与基金的经营管理,干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约束效率较高,但过多的约束又会限制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经营管理活动,普通合伙人要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一般无权干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所以,从激励效率考虑,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比公司型和信托型更高;从约束的效率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更高。

(三)投资成本

投资成本作为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的考量因素也影响着组织形式的选择。投资成本对组织形式的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基金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法律规制的完善程度。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设立私募基金,通常都要具备法定的条件。这种条件是严格还是宽松、设立程序简便还是复杂、设立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相较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要求较高、程序复杂,但有限合伙和公司的规制较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更完善。鉴于信托制度在中国发展得不成熟的状况和曲折经历,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格受到银监会等部门的监管,需要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2、税收负担。设立基金的目的就是要盈利,基金和投资者税负的轻重对获利的高低有重大影响。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当公司取得投资收益时必须纳企业所得税,基金投资人从基金中分得的利润要再纳所得税,因此税负成本较高。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避免了双重征税,基金本身不是纳税主体,只有投资者对从基金取得的收益才纳所得税。我国的信托面临重复征税、税负不公、纳税义务人及税目税率不明确等问题。从理论上讲公司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但由于我国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未必高于信托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四)投资风险

投资者追求收益,但同时也会考虑投资失败的风险。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样,管理人的风险与基金的命运紧密相连,管理人出于自身的风险考虑也会努力经营以降低投资失败的风险。而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避免投资失败风险的积极性比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低,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一般不参与基金的利润分成,只收取基金管理费用,其降低投资失败风险的诉求会更低一些。

三、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比较的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上述三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均各有利弊,但是相对而言,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局限性较大,公司型比较适应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可以获得更大的政策扶持,其治理结构更加科学与完善,监管更加得当,因此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作为现阶段的最优选择。另外,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具有更长远的制度优势。考虑到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践经验,结合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设立和资金募集上,都有着公司型和信托型无法比拟的优势。我们要做的就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为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提供完备的制度基础,然后将组织形式的选择交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

参考文献:

第9篇: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范文

政府引导基金作为政府扶植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及参与创业投资的重要手段和战略举措,其示范效应带来的有效性可预见此种形式的政策性产物将存在很长一段时间。通过对与当地区域经济的适配性产业的支持以及国家产业指导方向的战略性产业的直接参与,所带来的示范效应将引发社会资本更主动地涌进该产业领域。

【关键词】地方政府 引导 基金 区域经济发展 影响

一、政府引导基金的定义及发展历程

从广义上讲,政府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一种政策性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属于引导基金。而狭义的引导基金主要就是指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自2015年起,各地政府纷纷开始积极设立政府引Щ金,设立的主题也从省级单位延伸到了市县级,据清科集团旗下私募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政府引导基金的数量达到了980支,总体的基金规模超3.3万亿元。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经历了探索期,这段时期为2002~2006年;第二个阶段是快速发展期,时间段为2007~2008年;第三个阶段即从2009年至今,为规范化设立与运作时期。

(一)探索期

自我国在1998年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后,创业投资的热潮开始出现,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到江苏、山东等地,数家带有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公司纷纷成立,且迅速成为了我国创投界重要力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北上广深及江苏等地的政府主导型的创业投资机构虽然不是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名号,但实际运作中却扮演着政府引导基金的角色。

2002年,全国第一支政府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成立,而当时国内甚至还没有“引导基金”一词的概念,通常所说的“基金”更多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这个引导基金由北京市政府辖下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设立。截至目前,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作为该引导基金的主体,资金全部来源于中关村管委会,主要采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种子基金和跟进投资三种方式运作。

考虑到财政资金无法大量参与创业投资,2005年底,由国务院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附加“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2]至此,“引导基金”这一概念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出现在正式文件上,其法律地位从而得以确立。科技部和财政部也在2007年联合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文规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来源、运行规则、引导及管理方式。[3]

随着《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政策的相继出台和鼓励下,北京海淀区、上海浦东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及无锡新区都陆续设立了各自的政府引导基金。2006年底时,全国已经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为6支,总基金规模为40亿元。

(二)迅速发展期

国内的创业投资自2007年开始进入了迅速发展期,连地级市一级的政府也纷纷开始设立各自的引导基金。不仅北京、天津、江浙等地区的引导基金数量迅速增加外,山西、云南、四川、重庆、吉林、山西、广东等地也纷纷加入此列。据统计,全国在2007~2008年间成立的政府引导基金为33只,其总规模达到200亿元。其中,财政部和科技部设立了一支首期规模为1亿元的创业投资基金,这是我国第一个国家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尽管很多地方政府都成立了引导基金,但由于相关的引导基金其监控考核、性质、管理、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关键环节出现的很多问题导致很多的地方引导基金一直没有运作起来。针对这一问题的,为了有效指导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政府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和运作,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及财政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的出台第一次清晰定义了引导基金的概念,且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运作、监管、风险控制等等都作出了要求。

(三)规范化设立与运作期

为了政府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股权投资收入收缴的规范化,国家财政部和科技部在2010年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收缴暂行办法》,指明了政府引导基金的股权投资收入包括:所进行的股权投资项目中退出时的原始投资和投资收益;若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的投资,则为在持有股权期间应取得的投资收益;若所投企业被破产清算,则为企业清算剩余财产的清偿收入。

为了使得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快速落地、加强资金管理,2011年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财政参股的引导基金应集中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领域,如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与新医药、海洋装备、航空航天、先进设备制造、信息及节能环保等产业。此暂行办法明确表明了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此举有利于推动我国战略新兴产业在各个地方的快速落地、促进中小型创业企业的快速发展,且政府资金也起到了杠杆作用,加大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随着以上各办法的颁布,给各地政府引导基金的规范化提供了实质性的法律指导。此后,全国各地政府开始迅速设立各自的引导基金,且还针对性地制定了配套的实施办法。自此,政府引导基金的发展步入了繁盛时期,各地区的政府在引导基金方面迅速发展,不仅体现在规模上,也体现在基金的数量上。如上海、内蒙等地方政府相继成立了规模在30亿左右的大型引导基金。据统计,2009年~2013年期间,全国已设立的各地方的政府引导基金总数达150只,基金规模超700亿元。

二、政府引导基金的意义和作用

政府引导基金目前已成为了创业投资领域最重要的力量之一,在国家对地方的产业规划及经济推动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此举有利于政府对宏观及中观经济的调控和指导,同时也为我国创投领域创造良好的环境。政府要努力克服“市场失灵”的问题以及尽量避免或降低财政政策可能造成的“挤出效应”。[4]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实际主导者,应参与到资本市场的实际运作中来,所以政府应该发挥良好的示范效应,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没规范并引导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行为给市场一个稳定的资本环境。

目前我国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引导基金、设立创司及产业基金、财政补贴、设立创业孵化器、制定政策法规。近年来,政府参与创业风险投资的角色正在慢慢转变,设立创司的方式逐渐淡化,更多的是以设立引导基金的方式参与,此举能更好地吸引和撬动的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财政资金也得到了杠杆放大,同时也吸引了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新兴产业和政府鼓励的领域,极大地克服了社会创业投资因自由配置所е碌摹笆谐∈Я椤蔽侍猓促进新兴产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我国产业升级的步伐。

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的意义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社会资本配置,促进产业政策落地

我国政府引导基金主要的投资对象是创新型企业,借此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也参与投资这类行业。我国创投界的投资机构目前偏向于投资短期就能见效并识别的IT类、互联网类、餐饮、教育类项目,而对于如节能环保、生物医药、高科技研发型这等项目周期长、见效慢的投资项目偏好有限,而这与国家所鼓励和规划的产业布局和战略方向有偏移,创投资金无法有效发挥其对产业升级、调整、发展的促进作用。

政府通过设立引导基金,以其示范性效应和信用来吸引、鼓励和撬动社会资本,能起到对社会资本的配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划的方向进行调整,引导资本流向国家所鼓励的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和节能环保这类战略新兴产业,从而加快孵化一批研发能力强、市场敏感度高、竞争力强的创新型企业,如此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才能尽快实现。

(二)撬动和引导社会资本,为创新型企业的孵化及发展提供资金来源

创业投资具有投资风险大、投资周期长以及流动性差等特点,故我国现阶段投资领域中的创业资本占比极小,更多的资本偏好流动性更高的投资方向如证券投资。如此造成投资领域中资本配置的严重失衡,创投界的投资资本供给严重不足,造成这一现象本质是因自由市场机制在目前阶段的配置失衡造成的。只有通过政府的手段,才能扭转这一局面。而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一方面能补充投资领域中创业投资方面的供给,从而解决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引导基金是以政府为运作主体,其参与创业投资对社会资本的引导也起到了引导和撬动作用。所以,政府设立引导基金,以其财政资金和信用作背书,吸引社会资本、国外资本参与到创业投资领域中来,是对创投界资金供给端的一个巨大补充。

(三)引导投资资金的流向,扶持创新型企业成长

引导基金因其政府主体背景,因此具有明显的政策意义,即扶持和培育创新型或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从整个全球投资资本的投资偏好来说,包括我国和国外投资机构更偏向于中后期的项目,即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较为明确已得到验证的项目,典型的就是即将登陆资本市场(即Pre-IPO)的企业,造成成长初期的企业投资资本供给端相对缺乏。而种子期和初期的项目由于其风险巨大,投资回收周期不明确等特点,很难吸引到投资机构的投资。即整体格局呈现中后期项目供给过剩,甚至出现投资机构争抢融资份额的情况,而偏早期的项目融资困难,随时可能因资金无法支撑而被迫倒闭。

通过政府设立的引导基金,以自身的示范效应加上政策的支持,撬动和吸引社会资金加入到投资初创期企业的行列中来,如此才能培育出潜在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强的初创企业,加速其成长,为社会资本的投资进入降低风险,从而创造后续良好的投资合作,吸引更多的投资机构出资帮助这类创新型的企业做大做强,最终建立起企业与创投资本共同发展、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相互促进成长的创投体系,形成良性循环,培育出更多的创新型企业或者符合当地发展需要的企业。

(四)平衡社会资本的区域流向,促进区域间经济均衡发展

如果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会使得创投资金和资源在区域间分配不平衡的分化更加严重,会造成强者愈强的格局,这样经济基础好、商业环境好的地区更加容易吸引创投资本的青睐,各地的资金纷纷向这些地方用来,类似于极化效应地使得相对落后地区的资源愈加贫乏。这种不平衡会加大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分化,与国家政策方向亦不相符。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以政府的示范作用和排头兵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和注意力投向中西部地区,发掘更多的投资项目,培育出一批当地的创新型企业,引领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有利于缓解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对促进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具备的多项积极作用,从加大创投机构对创业期企业的关注,到加大初期项目的资本供应;从培育符合国家战略方向及地方产业方向的创新型企业,到平衡区域经济的发展等,为各地培育起一批具备创新能力和符合当地产业方向的企业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Z].2008-10-18.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Z].2005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