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税法的目标范文

税法的目标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法的目标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税法的目标

第1篇:税法的目标范文

中图分类号:X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9-0309-01

钼,银白色金属,密度10.2克/厘米3。熔点2610℃。沸点5560℃。确知钼为人体及动植物必须的微量元素。钼为多种酶的组成部分,钼的缺乏会导致人龋齿、肾结石、克山病、大骨节病、食道癌等疾病。德国耶拿公司ZEENIT700原子吸收光度仪将火焰部分与石墨炉部分安装成一体机,不必反复拆装,使用横向加热方式,检测更加稳定。本文建立了采用ZEENIT700原子吸收光度仪测定钼的方法,该方法简单、准确、精密、灵敏,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大的推广价值。

一、实验部分

1.主要仪器与试剂

1.2

ZEENIT 700原子吸收火焰石墨炉一体机 (德国耶拿公司)

HS循环水冷机 (北京赫斯科技有限公司)

高纯氩气 (北京南亚气体制品有限公司)

钼空心阴极灯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超纯水器 (成都艾科科技有限公司)

100μg/ml钼标准溶液 (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

硝酸(优级纯) (石家庄试剂厂)

二、结果与讨论

1.仪器条件的选择

1.1 有无基体改进剂的选择:

目前测量钼元素尚没有合适的基体改进剂。

1.2无基体改进剂、单点自动稀释配置条件下的狭缝宽度:吸光度见表一

表一 不同狭缝宽度测定钼的结果比较

仪器共设定四档狭缝宽度(0.2nm、0.5nm、0.8nm、1.2nm),结果表明相同条件下,改变狭缝宽度,曲线相关系数变化较大,本试验选择狭缝宽度为0.8nm。

1.3无基体改进剂、单点自动稀释配置条件下的灯电流:吸光度见表二

表二 不同灯电流测定钼的结果比较

结果表明,相同条件下,灯电流在6.5―7.5mA之间,灯电流为7.0mA时吸光度较稳定,曲线相关系数较好,所以本试验选择灯电流为7.0 mA。

1.4标准曲线配置方法的选择:

尽管仪器单点自动稀释配置标准溶液的曲线相关系数优于手动配置,但考虑到仪器单点自动稀释配置标准曲线的加标回收率不够理想(以往试验证明加标回收率仅为72.1%―87.4%),单点配置标准曲线可靠性低的缺点,以及仪器自动稀释配置标准曲线简单、方便、快捷的优点,选择当样品初检可选择仪器单点自动稀释配置标准曲线,样品钼的浓度低于最低检出限时数据可以认为有效;样品钼的浓度高于最低检出限或有质量监控时,需重新手动配置标准曲线,重新检测样品钼的浓度。

1.5其它条件的选择:

灰化温度、原子化温度通过仪器软件自带优化程序检测,本试验选择灰化温度为1350℃,原子化温度为2300℃(见数据表No.6、No.7)。通过大量试验证明,数据计算方式中以峰面积计算方式较为稳定,以峰高计算方式只有在灰化温度较高的情况下较为稳定,因此选择以峰面积计算方式为第一首选,以峰高计算方式可作为辅助方式综合考虑。仪器干燥分三步,90℃(保持20秒)、105℃(保持20秒)、110℃(保持10秒);自动归零为1400℃(保持6秒);清空为2650℃(保持4秒)等;以上条件均由厂家提供参数。由于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组成成分并不复杂,对钼的检测干扰小,以上条件完全适合检测要求,采样波峰完整,故不再一一验证选择。扣背景方式根据水样实际情况选择。

2.方法检出限

仪器两次自动对高纯水空白样11次检测、统计、计算结果:钼的最低检出限为(见数据表No.9、No.10)0.613720μg/l、1.475861μg/l。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测方法》GB/T 5750―2006规定(以仪器两倍基线噪声对应的含量计算方法)以及考虑仪器电路、光路老化,本方法在其它实验室通用等问题,钼的检测限定为:5.0μg/L。

3.样品测定

对市售桶装尚泉纯净水、保定本地自来水及西大洋水库107水样,共3个样品进行测定,结果见表三

表三 样品分析结果

4.样品加标回收率

在三种水样中分别加标5.0μg/L,15.0μg/L,10.0μg/L,40.0μg/L,结果见表四,回收率在90.36―100.7%之间

表四 样品加标回收率

5.精密度实验

连续测定浓度为20μg/L钼标准溶液6次,相对标准偏差为2.417%。根据No.11图表(Bar graph values 后六个柱状图)显示,数据均符合要求。

2.6石墨炉法测定钼主要的实验最佳条件:

波长: 313.3nm

数据模式:以峰面积计算

狭缝宽度:0.8nm

灯电流:7.0mA

灰化温度:1350℃

原子化温度:2600℃

无基体改进剂;

三、小结

本检测方法采用进口德国耶拿公司ZEENIT 700原子吸收仪测定饮用水的钼,选择了仪器的最佳条件。方法操作简单,灵敏度高,准确度高,精密度好。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大的推广价值。

第2篇:税法的目标范文

关键词:侧扫声纳;多波束;水下目标物;精度;分辨率

中图分类号:TB567文献标识码: A

1 引 言

多波束测深系统主要用于水下地形测量,应用这种高新技术,不仅可以获得高精度的水下地形数据,还可以为人们提供直观的水下三维图和类似侧扫声纳的声像图。

侧扫声纳的出现为水下目标物探测提供了完整的水下声学图像,用于获得水下地形形态[1]。侧扫声纳和多波束测深系统都是能够实现全覆盖扫测得探测设备,能够获得几倍于水深的探测范围。在水深测量精度、定位精度、声像图分辨率等方面两者又各有优点。所以在多次的工程实践中,我们发现利用声纳和多波束同时来完成探测工作,可有效增强不同观测数据的互补性,将扫测结果达到最优化,提高工程质量。本文就声纳和多波束探测时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

在工作实践中,侧扫声纳采用由美国EdgeTech公司生产的EdgeTech 4200MP型双频侧扫声纳,该系统将EdgeTech的全频谱和多脉冲技术集成与一体,是高科技数字双模式高分辨率侧扫声纳系统;多波束采用Sionc 2024型测深仪,工作频率为300kHZ,最大量程为500米。波束个数为256个,垂直航迹方向的波束大小为0.5°,沿着航迹方向的波束大小为1.0°。

2 侧扫声纳和多波束的工作原理

这两种设备均是采用向水底发射声波脉冲,并接收声波传至水底目标物后反射和散射的回波,从反射和散射的回波信息中提取我们所需要的几何信息。

(a)多波束设备连接图 (b)侧扫声纳设备连接图

图1 多波束和侧扫声纳设备连接示意图

由于它们接收波束的形式不同以及对回波的处理方式的不同,多波束测深仪通过接收回波信号能够实现空间精确定向,利用声波在传播途中所消耗的时间来确定斜距,而每一束波束都有一个固有的波束角,从而确定斜距可以得到精确地水深信息,绘制水下地形图[2]。侧扫声纳根据水底目标物反射的回波的强度、次数、时间间隔换算到仪器记录器中目标物影像的长短、黑度变化,从而得到水底扫侧声像图,这种声像图只能通过目标的阴影长度等参数来估计目标物的高度和大小,所以要求声像图判读者的经验比较高。

3 两种设备共同扫测

3.1 作业方法

采用的作业方式是:利用单波束对测区进行水深检测,同时使用侧扫声纳对测区进行全覆盖扫测(粗扫),经判读声像图发现可疑水下目标物后,可以粗略确定目标物的性质、大小、范围。然后采用多波束对可疑水下目标物进行加密扫测(精扫)。由于多波束系统中心波束密、脚印小、精度高,边缘波束较疏、脚印大、精度低,所以在多波束扫测时要求船速控制在5节左右,波束开角不应大于130°,扫测结果经过三维可视化处理后可以与声纳扫测判读结果进行对比分析。通过侧扫声纳和多波束在工程项目中组合利用,可以进一步验证水下目标物存在与否,并确定目标物的大小、高度等属性。

在大面积水域的扫测作业中,而又不需要得到全覆盖扫测的水深时,没有必要采用多波束对整个测区进行全覆盖扫测。只需针对声纳扫测发现的可疑水下目标物进行多波束全覆盖扫测即可,这种作业方法即可以提高扫测效率、节约成本、增强两者观测数据的互补性,又可以将扫测结果达到最优、保证扫测质量。

3.2 实例对比分析

在某港口规划锚地扫测中,采用了上述作业方法,在2#规划锚地扫测结果中,对在12米左右的水深所探测到的一系列目标并进行可视化处理后的结果,如图2所示。

(a)声纳扫测影像图 (b)多波束扫测图像

图2同一位置水下目标探测实例对比

图2(a)是水下目标物的部分声纳影像图,根据声纳影像图中白色影子的长度和相关资料分析研究,最终确定该目标组为抛泥堆(锚地在原抛泥区旁)。图2(b)是多波束经过可视化处理后得到的三维立体影像图,通过此图可以确定该目标物的顶端标高和位置以及周边水深分布情况。

在该港口5#锚地扫测过程中,在水深25米左右探测到一根废弃的油管,如图3所示。

(a)声纳扫测影像图 (b)多波束扫测图像图

图3 同一水下目标探测实例对比

图3中所示的目标物先经声纳扫测判读,同样后经多波束精扫,得到了该目标物的准确位置和目标物顶端标高等几何信息,为锚地建设使用提供了准确的水下信息。

通过以上两组实例对比分析后可以看出,侧扫声纳扫测就如同一台摄影机在水下拍照成像,且影像清晰、分辨率高。而多波束则不同,它要通过构建DTM数字模型,然后根据 DTM数字模型生成三维地貌图,从而能够直观的显示水下地形细微的变化和目标物的形态特征。

3.3 精度

在大面积水下勘测工作中,测量定位一般采用DGPS或者RTK的方式,DGPS定位精度可以到达亚米级,RTK的定位精度可以达到厘米级。在进行的测量实践中,定位系统均采用Trimble 332型DGPS定位仪,本次使用的多波束系统已通过同步采集DGPS的ZDA(Time and Date)数据和1 PPS(pulsepersecond)数据,将多波束系统时间同步到DGPS内部时钟,确保了多波束测深系统的测深与定位时间同步,因此说多波束测得水下目标物的定位及测深精度很高。同时为了提高侧扫声纳的目标物定位精度,测量前反复量取Layback值,尽量缩小拖鱼和定位仪之间的距离偏差。

另外,在多波束测量船上安装了高精度的OCTANS光线罗经(集姿态和罗经与一体),它可以随时矫正船姿,并经过声速、潮汐和测深杆吃水的改正,可获的精确地水深数据;而侧扫声纳在水下受船速、航向、流速和流向的影响很大,且不能进行潮汐的改正,故无法获取高精度的水深数据。

从多次扫测结果表明:多波束的定位和测深精度均要高于侧扫声纳。

4 结束语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多波束在测量过程中定位精度高、分辨率高、测深精度高、可视化程度强,但其工作效率和适用的范围不如侧扫声纳广泛;侧扫声纳在扫测工作中虽然定位精度不高、容易受外界因素影响,但是其距水底的高度容易控制、具有很高的分辨率、扫测宽度比较宽,且能够区分目标物的底质特征。有上可见,侧扫声纳和多波束具有很好的互补性,既可以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又可以将扫测结果达到最优。

在小面积水域测量中,利用多波束进行全覆盖扫测,就可以得到精确的水深数据,测量成本也不会太高;而对于大面积水域域扫测时,建议采用本文的扫测方法可以很大程度的显现侧扫声纳的优势,并可以节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参考文献:

第3篇:税法的目标范文

关键词:水火电调度系统,环境污染,网络损失,二次变异,混沌序列,早熟现象

中图分类号: TV6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11(a)-0000-00

引言

由于环境污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传统的以经济成本为主要目标的水火电优化调度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更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火电厂的污染排放问题[1-3]。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一种兼顾经济性和环保性的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模型,该问题也逐步变成许多学者关注的焦点问题。

传统的多目标优化主要通过将多目标问题转化为单目标问题的方法,再采用单目标进化算法进行求解。国外学者M. Basu在经过多个目标加权求和后,采用交互模糊满意度的方法求解了该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4]。K.K. Mandal通过差分进化算法对不同目标权重下的总目标进行优化运算,并分析比较了其结果的优劣程度[5]。

虽然上述方法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多目标优化问题,然而,由于在实际工程应用中,各目标的权重是难以精确描述的,因此,该转化策略的实用性不强。随后,国内学者马光文[6]将NSGA-II的多目标进化方法应用到水火电调度系统中,并产生了一系列非劣解集,为实际调度过程提供了足够的决策支持。在此,本文提出了一种多目标自适应二次变异差分进化算法(ASMMODE),运用自适应控制参数调节了群体的收敛速度,引入Logistic混沌序列增加了进化群体的多样性,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早熟”现象的发生。同时,本文运用启发式嵌套修正的约束处理方法,有效地解决了水火电调度系统中的复杂约束问题,并将多目标自适应二次变异差分进化算法应用到水火电调度系统中,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从而为多目标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提供了一条新途径。

1 水火联合优化调度模型概述

多目标水火电联合优化调度主要是在满足水火电站出力约束、系统负荷平衡、水量平衡等约束条件的基础上,并同时对氮氧气化物排放量和火电经济成本进行优化[7-13]。

1.1 目标函数

(1)火电经济成本

(1)

其中, 为调度时间长度, 为火电站个数, 为第 个火电站第 个时段的出力, 为第 个火电站运行的成本系数, 为第 个火电站的最小出力限制。

(2)污染气体排放量

(2)

其中, 为污染排放系数。

1.2 约束条件

(1)系统负载平衡约束

(4)

其中, 为第 个水电站在时段 的出力, 为第 时段的电力传输损失。而水电站的出力则主要是由其库容和下泄流量决定。 为水电站数量, 为第 时段系统的负载需求。而水电站的出力由库容和下泄流量相关,其具体表达式如下:

(5)

而 为第 个水电站的出力系数, 和 为第 个水电站在 时段的库容和下泄流量。其中,电力传输损失一般可以表示为火电出力的函数,具体如下[13]:

(6)

其中, 为电力传输损失系数。

(2)水量平衡约束

(7)

其中, 为第 个水电站在 时段的来水, 为第 个水电站在 时段的弃水, 为第 个水电站上游与第 个电站有直接水力联系的电站数量, 为第 个水电站上游第 个电站的时滞时间长度。

(3)出力约束

(8)

其中, 为第 个水电站的最小和最大出力, 为第 个火电站的最小和最大出力。

(4)水库库容、流量约束

(9)

其中, 为第 个水电站的最小和最大库容, 为第 个水电站的最小和最大下泄流量。

(5)初末库容约束

(10)

其中, 分别为第 个水电站的初末库容。

2 多目标自适应二次变异差分进化

多目标自适应二次变异差分进化算法根据多目标进化算法特有的选择机制,将Pareto等级划分操作替代单目标差分进化的适应度函数比较过程[14]。并在差分进化算法的基础上加入了外部档案集的维护和修改操作,保留了进化群体中的精英个体[15]。结合混沌序列产生机制,对变异操作的参数进行改进,使得变异算子可以自适应地指导群体的进化过程。

2.1自适应二次变异的差分进化

由于传统的差分进化算法无法自适应地根据进化种群的多样性实时地改变进化策略,使得其优化效率较低或容易产生“早熟”现象。为此,本文提出一种自适应二次变异的差分进化方法。其一般形式如下:

(11)

其中, 为进化群体中三个不同的个体,且 为选自外部档案集的两个个体, 为个体进化参数, 为自适应调节参数,其表达式为:

(12)

其中, 为控制参数, 为当前进化代数, 为进化的最大代数。在一般情况下,差分进化的变异操作按照上述的形式进行。特别地,检查种群第 维多样性是否低于一定阈值即 ,多样性指标 表达式为:

(13)

其中, 为外部档案集大小, 为外部档案集个体的第 维变量, 为 的平均值, 为第 维变量最大和最小边界。

若 时,Logistic混沌映射被用来产生一组混沌序列 ,其序列产生方式为[16]:

(14)

其中, ,当 时,可以产生在 范围内的随机序列,且此时序列初始值满足 。而此时,结合混沌序列对进化中的种群进行二次变异,其表达式为:

(15)

由此,进化种群的多样性将会增大,搜索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局部区域,当遇到多峰函数时,其优化结果不会陷入局部最优,从而避免“早熟”F象的发生。

2.2 基于密度熵的非劣前沿分布性控制

在多目标优化过程中,为了保留群体进化过程中的精英个体,制定了外部档案集的精英保留策略。该策略主要根据非劣前沿的分布特性制定精英个体的保留策略。在文献[15]中,非劣前沿的平均距离被用来作为其分布性指标,该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非劣前沿整体的分布性,但是无法精确描述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聚集程度。本文采用一种基于信息熵的非劣前沿分布性控制方法[17],采用文献[14]中的相对距离控制非劣前沿上个体的聚集程度,从而提高其非劣前沿的分布性。

(16)

其中, 为个体 邻接的下方个体, 为个体 的相对距离, 则为个体 的熵值。由此,整个非劣前沿的密度熵可以表示为:

(17)

其中, 为外部档案集的大小。本文采用的密度熵法不仅考虑非劣前沿中个体的分布距离,还兼顾非劣前沿整体的分布距离。如图1所示,非劣前沿个体若出现A、B、C三种分布情况,则不难看出,C分布不属于均匀分布,若其中存在新加入个体,则应该剔除;而A和B分布均属于均匀分布,但B中个体距离相对整体的跨度而言,相对较小,仍然不符合整体的分布性要求。而A不仅具有均匀的个体分布距离,而且还符合非劣前沿整体的分布要求。因此,可以保留非劣前沿中密度熵较大的个体,从而提高非劣前沿整体的分布特性。

2.3 水火电系统约束处理方法

(1)编码

由于在整个水火电调度过程中,一般将下泄流量和火电出力作为决策变量对其联合优化模型进行求解。其具体表达式如下:

(18)

(2)约束处理方法

由于水火电联合调度过程呈现的高维、非线性和强耦合特性,各种复杂约束的处理效果对整体优化结果有较大的影响,所以高效的约束处理方法能提高优化的效率。约束处理的重点一般集中在水量平衡和系统负载平衡约束的处理上,由于水量平衡约束效果对负载平衡有后效影响,所以采取先处理水量平衡约束再处理负载平衡约束的方法。在此,本文采用文献[18]中启发式嵌套修正的方法,对水量平衡和负载平衡约束进行处理,并根据约束违反程度的标准界定个体的可行性,从而有效地将进化中的群体控制在可行区域内。

3 实例研究

以四个水电站和三个水电站组成的水火电系统为例[4],将本文提出的二次变异自适应多目标差分进化算法应用到该系统中,调度时段总长度为1天,每一个小时为一个时段,其四个水电站的拓扑结构如图2所示。该实例中关于水电站、火电站以及负载平衡等约束及相关数据均可参考文献[19-20]。

进化群体经过2000代的变异、交叉和选择操作后,在外部档案集中存储了30个非劣精英个体或非支配解,如图3所示。根据污染总量和成本总量的曲线图可知,污染气体排放总量和经济成本总量为相互矛盾和制约的关系。

通过和NSGA-II得到的结果对比,可以看到,多目标二次变异方法得到的解集处于NSGA-2解集的左下方,也就意味着该方法得到的最优方案集明显要优于NSGA-II,而在非劣方案集的分布特性特明显要好于NSGA-II。

MOCADE and NSGA-II)

而多目标二次变异方法求解得到所有非劣解集如表1所示,总煤耗量最小可以达到42193美元(方案1),总污染量最小可以控制在16581磅(方案30),而方案(15)的总煤耗量为43772美元,总污染量为16871磅。

为了进一步地分析非劣解集的优化方案,将方案集中的方案(1)、方案(15)以及方案(30)作为三种典型方案,并针对电力传输损失、各电站的出力过程进行深入剖析,如图4、5、6和7所示。方案(1)中的经济成本最小,方案(30)的污染气体排放量最小,方案(15)为折衷方案。图4中为三种典型方案下的网络传输损失对比结果,其大致趋势基本保持一致,网络传输损失基本保持在7.5MW以下,其不同主要集中在网络损失的波峰和波谷。图5、6和7为火电站1、火电站2和火电站3在三种典型方案下的出力过程。图5中三种方案下的出力过程基本保持一致,不难看出,相比其他两种方案,方案1的出力过程基本保持在最低状态,方案15次之,方案30最高。由于网络传输损失主要和各火电站的出力紧密相关,因此,火电站1可能对网络传输损失有较大影响。

同样地,在火电站2和火电站3中,三种方案下的出力过程也基本保持一致,但并不存在火电站1中类似的出力过程;而在火电站3中,不难看出,方案1的出力过程基本保持最高状态,方案15次之,方案30出力最低。

由于这三种典型方案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背景,方案(1)经济成本最低,单从火电站生产运营的角度,该方案是最好的;方案(30)污染排放量最小,社会环境污染影响最低;而方案(15)相对折衷,在需要同时兼顾经济性和环保性的条件下,该方案为最佳方案。

(Figure.7 The output process of thermal unit 3 in some typical schemes)

本文以方案(15)为折衷方案,对其方案下的水电出力过程、库容变化和下泄流量过程进行深入分析。四个水电站的出力过程如图表2所示,不难发现,所有出力均被控制在出力约束允许的范围内,且在整个调度时段内装机最大的水库4始终维持最大的调节能力。

库容和下泄流量过程如图8和图9所示,其变化过程均控制在可行范围内。由于水库4具有最大的调节能力,且处于四个水电站的最下游,其库容和下泄流量在多数时间段内均维持较高状态。

(Figure.9 The storage process of four reservoirs in scheme (15))

综上所述,基于二次变异的差分进化算法能较好地同时优化污染排放量和经济成本,得出一系列非劣方案集。方案中各火电站出力、水电站出力及库容和下泄流量变化均满足各类约束条件,且将网络传输损失控制在较小范围内,最终得到的优化方案也进一步证明了该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5 结论

本文考虑了节能环保多目标水火电优化过程中的网络损失问题,将线性等式约束问题推广到非线性等式约束问题,使得调度过程变得更加复杂。为此,本文根据多目标进化算法的特点改进了差分进化算子,提出了一种多目标自适应二次变异差分进化算法。并将该算法应用到该调度模型中,结果表明,多目标自适应二次变异差分进化算法经过一次运行后产生的非劣解集,不仅较好地解决了该复杂约束问题,而且同时具有较高的收敛精度和较好的分布特性。并根据非劣方案集选取符合实际需求的调度方案,制订了各火电站和各水电站的短期发电计划,为多目标水火电联合调度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参考文献

[1]喻洁,季晓明,夏安邦,基于节能环保的水火电多目标调度策略[J],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 2009,37(1): 24-27.

[2]吴杰康,唐力, 基于模糊机会约束规划的水火电力系统多目标随机调度模型[J], 中国电机工程学报, 2011, 31(25): 26-34.

[3]银车来,李光熹,熊曼丽,水火电联合系统多目标优化调度[J],电力系统自动化, 1993, 17(9): 30-34.

[4]M, B., An interactive fuzzy satisfying method based on evolutionary programming technique for multi-objective short-term hydrothermal scheduling. Electr Power Syst Res, 2004, 69: 277-285.

[5]Mandal KK, C.N., Short-term combined economic emission scheduling of hydrothermal power systems with cascaded reservoirs using differential evolution. Energy Conversion Management, 2009.50(1): 97-104.

[6]张志刚, 马光文,基于NSGA-II算法的多目标水火电站群优化调度模型研究[J],水力发电学报,2010,29(1):213-218.

[7]袁晓辉,袁艳斌,张勇传,水火电力系统短期发电计划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6, 34(4): 70-72.

[8]杨锐,大系统分解协调法互联电网水库群长期随机优化调度计算[J],电网技术,1990,4:1-7.

[9]李朝安,大型水火电力系统最优运行的分解协调原理[J],电力系统自动化,1985, 5: 25-34.

[10]朱春涛,伍永刚,李彬艳,改进粒子群算法求解水火电系统短期负荷分配问}[J],水电自动化与大坝监测, 2006, 30(6): 12-15.

[11]张晓花, 赵晋泉, 陈星莺, 节能减排下含风电场多目标机组组合建模及优化. 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 2011, 39(17): 33-39.

[12]覃晖, 周建中, 基于多目标文化差分进化算法的水火电力系统优化调度. 电力系统保护与控制, 2011. 39(22): 90-97.

[13]Lakshminarasimman L, Subramanian S. Short-term scheduling of hydrothermal power system with cascaded reservoirs by using modified differential evolution. IEE Proceeding Generation,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2006; 153(6): 693-700.

[14]Storn, R. and K. Price, Differential evolution-a simple and efficient adaptive scheme for global optimization over continuous spaces. International Computer Science Institute-Publications-TR, 1995.

[15] Deb K, Pratap A. A fast and elitist multi-objective genetic algorithm: NSGA-II. IEEE Trans Evol Comput 2002; 6(2):182-97.

[16] E. Ott, Chaos in Dynamical System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Cambridge, UK, 2002.

[17] Huifeng Zhang, Dong Yue, etc. Multi-elite guide hybrid differential evolution with simulated annealing technique for dynamic economic emission dispatch, Applied Soft Computing, 2015, 34: 312-323.

[18]Lu Youlin, Zhou Jianzhong, Qin Hui, et al., A hybrid multi-objective cultural algorithm for short-term environmental/economic hydrothermal scheduling, Energy Conversion and Management, 2011; 52(5): 2121-2134.

[19]Basu M. A simulated annealing-based goal-attainment method for economic emission load dispatch of fixed head hydrothermal power systems. Electr Power Energy Syst 2005;27(2):147-53.

第4篇:税法的目标范文

关键词:税法教育;交叉性;专业型

2010 年1 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税务硕士等19种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税务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税务专门人才。可以我国的税法教育正走在改革的重要十字路口上,税法教育对我国相关交叉法学学科的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必将成为未来我国法学教育交叉学科改革的重要经验。

一、法学教育的现状

高等教育中把培养人才的目标进行了划分,在1983年召开的世界大学校长会议提出了明确的衡量标准:第一,掌握所学知识和基本方法,这是对大学生的基本要求;第二,能够把自己所学习的专业知识和方法与实际结合,即能够在实际中运用自己做学的知识;第三,在成为一个专业工作者的基础上,运用自己掌握的方法和能力不断学习新的知识,并有所突破。即:会知识,会做事,会做人,会有所创新。我国的高等教育是伴随着扩招在发展的,在1999年扩大内需,缓解就业压力,同时也是为国家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的背景下,教育部公布了《面向21实际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计划在2010年实现大学毛入学率达到15%,到时大学生在校人数将达到1600万人①。但实际制定“十五”计划时,由于宏观经济的乐观形式,这个目标被提前到了2005年,而实际上2008年高校在校大学生达到了1050万人的最高点。②这是一次影响深远的改革,也是对教育理念的一次探索。伴随着经济转型的加快,各个学科都面临着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培养什么样的学生来适应国家发展对人才的需要。

从1999年开始的高等教育扩招是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进行的,普遍性的提高了我国高等教育水平和公民的受教育程度。与此同时,我国的税法教育也是一直向大众化方向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是职业训练,而是职业批判;丰富知识,训练独立思维,树立人生的理想。法学必须关心、提出并试图回答困扰我们社会的一些基本问题;故而必须坚持学术独立,与法治及一切功利目标保持距离,才能建立起学术传统和话语权威。”③目前的法学教育形式属于部分专业的法学知识的全面教育,也就是说,学生需要学习全部的14门主干课程,但每一门主干课其中的内容只是全部主干课程知识的一部分,这可能会造成学而不精的问题,再就业上也会给法学毕业生造成困扰。

税法在法学课程分类中属于民商法中的一个,是非法学主干课程,属于选修课,税法的教育也更多地是由学生来自行选择。但税法确是在整个法学教育中非常独特的一种,在高等教育方面税法还不是主流,但是未来税法教育可能成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实验范本。从影响力上来说,税法虽然不是主干课目,但却时时刻刻影响每个人的现实生活。在大学毕业后,进入工作中每个人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财务方面,个人买卖房产,投资理财都要涉及先关税费和票据。可以说现在的税法深入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也一直在强调要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基础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益,进行税法的普法教育。但是在实际中,无论是学习过说法知识的,还是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都很难直接与税务机关进行平的知识沟通和探讨。从税法学科上,税法属于典型的交叉学科,既是法律又包含财政学、会计学相关知识,同时在学习的过程中还要涉及票据法、民法等其他法律和经济学等相关学科。交叉学科的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的难点,但是这种复合知识的教育可能恰恰是社会所需要的。所以解决税法教育的问题,可以给其他法律交叉学科教育作为一种借鉴。

税法与人民生活相关性的密切,造成了繁复的法律制度;交叉学科的特点也造成了在教学上难度的提高。第一,学科交叉性需要复合型的授课教师。要求教师须具有法法和经济学的复合知识背景,如果可以税法教师应该具有一定的税收实务经验。目前我国的税法教育的任课教师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法学院培养出的民商法背景下的税法学毕业生和经济学中财政学、会计学以及税务背景下培养的税务学毕业生,这两种毕业生所带来的都是单一从“法”或“税”方面进行教学。任课教师单一的教育背景与知识结构决定了其在教学过程中只能从其本身能力出发,侧重一个方面来讲税法,这种授课方式不仅无法提高税法教育水平还可能带来知识上的误解。在各高校法学院中税法的地位也一直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税法教学的研究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利于税法教育水平的提高;第二,法学院的税法教学与经济学下的税法教学经常被混为一谈,让学生无法了解学习的基本方向是“税”还是“法”。在教学实践中,税法教师究竟在讲“税”还是在讲“法”一直是一个教育难题,在其他交叉性的学科中也有类似问题的出现。法学院所讲的税法应该首先在教学目的和教学计划中对这一问题有所考虑,才能对症下药。有的税法学者认为,税法教学应该只讲法不讲税,认为“税”是属于经济学的内容,在其编写的适用于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体系中,只有与税法有关的法律原理、原则,有关税收的基本内容不写或者制作基本介绍。税法实际应用广泛的法律,脱离税收和税务管理来谈法律是不切合实际的,也不符合税法教育的目标,对于培养实际需要的税法人才来说是不利的,很可能造成学生学而不会用,脱离实际的法律也失去了法律原有的意义和本质;但税法教育毕竟是法学教育,目的是传授税法的精神与原则,不应让经济学过多的侵入税法本身,而应该侧重方法的吸收。目前,更多的税法教师出身于经济学,这种教学只教给学生“税”的概念,税中的法律理念、法律推理和法律制度构架没有传授给学生。(3)税法课程的复杂性与授课时间不相符。由于税法在整个法律部门法中属于边缘状态,所以就税法本身来说,法学院的设置基本为选修课,时间都相对比较短,但是作为以部门交叉学科,学生需要学习的内容并不比一般部门法律要少。从税法本身来说,税法的更新速度非常快,由于近几年我国经济发展迅速,税法也随之适应新的经济环境而修改,使得税法教学的难度加大,对于基本税法知识都难以完成教学的税法教师来说,维持自己课堂知识的更新度是更为困难的,但是对于未来踏入社会的学生来说最新的税法知识确实非常必要的。在未来的工作中即使学生不做税法方面的工作,他们也离不开税法知识,毕竟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授课时间不足所导致的可能导致教学的“无用功”,造成教学目的无法完成。(4)税法的基本科目的缺失为税法教学带来了很多困难。作为交叉学科的典型代表,税法的学习需要基本的数学和经济学知识,但在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学院是不开设数学和经济学基础课程的,这对我国的税法教育造成了很深刻的影响。数学和经济学的教学对于税法教学是极为重要的,这也是为什么我国税法人才越来越多的出自经济学而非法学的重要原因。在税法领域中,更多的需要用数据来说话,税法的基本调差手段也是需要会计学知识作为支撑,经济学的基础也能使学生更好的掌握制定税法的目的和税法的基本原则,对学习税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税法教学所需要的数学和经济学知识本不多,但是基本知识的从新讲授需要更多课时来完成,增加了税法教学的困难。

从以上可以看出,税法教育采用普遍性的法学教学方式很难达到教学目标,这需要我们对现在的普遍性教学目标做出修正。

二、 税法教育的教学目标

在对税法教育的讨论中,我们看到一些观点:一方面,源于税法应用范围的广泛性,很多学者都认为应该扩大税法的教务范围,同时,通过案例教学的方法把税法变简单,让更多的人熟悉税法。这部分人的目的很简单,让大家都了解每个人的纳税义务,了解自己应该如何纳税。这是一种类似普法宣传一样目的教学目标与高等教育的目标并不完全相符,很多人有这样一种误区:因为我们会用到税法,所以我们应该学习。这个理由看上去合理,但在实践中我们很难达到这样的目标,首先,由于我国一直没有出台《税收基本法》,更多地是借用经济学中对税法的定义,所以学生学到的更多的是“税”的概念,而非“法”的内涵,在学习的过程中没有培养纳税意识,不是主动的学习,而是不能不了解。这与我们税法教育的初始目标是不一致的。其次,对于大学中的法学院的学生来说,税法和他们所学习的其他法律有很大的不同,“从法学的角度概括, 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两项。税法的教学应从法律理论的角度阐述这两项原则。例如税法的法定原则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定原则在法律思想史上是如何演进和变迁的, 如何理解和界定税收法定的权限范围和含义, 如何在法定原则下合理分配税权, 等等。”④这些是传统法学的教学方法,学习渊源变迁,掌握法律制定的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但是,税法教育可能是不同的,因为制定税法的思想、目的和基本原则可能是来源于其他学科,比如,财政学。法学院的学生很难适应这一点,因为这种交叉学科的背景,他们需要新的学习方法和知识技能,这对法学院的学生来说是很难迅速适应的。

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专业化的大学教育,税法虽然不在14门主干法律课程之中,但它的重要性却是毋庸置疑的,与财政学、预算法等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法律都有重要的联系;而且税法从分类上看,越来越多的税法门类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技能来从事这些税法法律的实践。很多学者把这种需要叫做应用型本科税法教育。越来越多的财经类学校开设了税务专业或税法专业,从“税”的角度培养在实践中的应用型人才,那么法学院应该制定和中目标呢?首先,法学院是进行法学教育的,法学院需要按照税法的特殊要求给相关专业开设数学、经济学的相关课程;其次,学生可能需要更多的时间结合财政学、会计学或者预算法等学习税法的基本制度;最后,税法具有多领域性,就像法律中的部门法一样,税法本身具有多个税种,每个税种需要分别学习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掌握。这三个层次是完全不同的,可以看出,每一步都需要坚实的基础来完成,税法教育是一个新系统工程,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对教师、教材、教学方法和课程设计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本非不可能达到。

无论是普遍性的税法教育还是应用型的税法教育,税法本身的重要性都受到承认。重要性在于税法应用于什么?税法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基石,专业高效的税法人才不仅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也是维护税收公平与效率的基本保障。现代税法更加复杂,甚至在美国比较简单的个人所得税法律都需要专业的报税人员,因为这样可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的同时避免自己偷税漏税而降低个人信用。由此可见,从税法发展的趋势上看,税法将会变得越来越复杂,税法的专业化促使税法教育也需要培养出更加专业的税法人才。税法作为非法律主干课程,其重要性在于它交叉于经济学和法学两个领域,法与经济的交叉造就了税法非法学主干课目的地位,但是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实践交叉学科教育的重要平台。在实践中我们已经看到一些改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及法与经济研究中心等,在开设《税法》课的同时,也相应开设了《税法实务》、《会计学与会计法 》、《会计法实务》、《金融法》及《金融法实务》,并在实验班开设了经济学基础课程⑤。专业性的税法教育既要培养专业性的税法人才,又要能够把重心摆正,在选好主次的问题上下功夫。税法教育是一门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一门交叉学科,交叉学科的特点所赋予的,是在学习复合制式的条件下,以法为主,吸收相关学科的研究和学习方法,促进本学科法律的严谨高效,并能够在社会实践中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法与经济的交叉需要不同学科的综合学习,需要一步一步的逐步渐进的培养模式,虽然复杂,但却可以成为复杂社会环境下,培养新型法律人才的一种有效的教育模式的探索。

三、 结语

我国法律教育一直无法摆脱低就业的影响,交叉学科的教学改革将会成为法律就业提升的一个良好尝试。要做要法学交叉学科的教育改革,税法教育应该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范例,现在相关的经验还在积累,新的税法硕士等专业教育也才刚刚起步,税法教育由于税法的边缘化等原因也没有引起法学教育人士的高度重视。但是基于新的税法改革和税法在我国经济中的影响力,我们有理由相信,税法教育将走向一条专业化和系统化的路径,越来越多的法学教育者将会开始重视这一领域,并提出更多的合理化建议。(作者单位:1.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中心;2.辽宁省阜新市国家税务局)

项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模式改革研究

注解

①邓科:《高校扩招陷入尴尬境地》, 《南方周末》,2002 年 7 月19 日

②叶铁桥:《 高校生源危机说到底是质量危机》, 《中国青年报》2012 年1 月6 日第 3 版

③唐玉光、房剑森:《高等教育改革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61 页。

第5篇:税法的目标范文

(一)总体教学目标的优化。会计知识已成为财税专业学生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从事相关工作的基础工具,在设置总体教学目标时应充分体现会计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重要性,将总体目标设置为: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备财政、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税收政策、税收与会计实务操作,能够在税务、经济管理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税务、税收筹划、企业财务等相关工作的高素质应用性人才。

(二)具体教学目标的优化。(1)会计学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各高校财税专业会计学课程的设置方式存在一定差异,但普遍课时量较少,任课老师的授课重点往往在于具体事项的处理,对基本财务理论以及财务报表的讲述不够深入,。结合专业特点以及后续课程的要求,在制定《会计学》的教学目标时,应加强对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讲述,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以基本理论为纲提升学生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2)税法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通过讲授税收法律知识及中国税收体系,使得学生熟悉税收政策,增强学生税收实务的应用能力。(3)税务会计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和《税法》,由于财税专业学生《税法》课时量较多而《会计学》课时量相对较少,因此本课程的教学目标应侧重于会计知识的讲述,以本课程作为会计类课程的有效补充,引导学生比较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异同点,使学生通过学习熟练掌握各类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4)税务稽查课程教学目标的优化:本课程的前导课程为《会计学》、《税法》与《税务会计》。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能够掌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基本方法。

二、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计划的优化整合

第一,适当增加《会计学》课程的学时。以本学院为例,学生需要在48学时内学习会计的基本原理、簿记系统的构成、基本操作程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中一般会计事项的具体核算方法和操作方法,课时量难以满足教学要求。建议将《会计学》分为《会计学原理》和《中级财务会计》两门课程,在《会计学原理》中介绍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复式计账、账户设置、会计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登记、试算平衡、调整与转回;财产清查、会计报表简介、财务会计核算程序与组织等,《中级财务会计》介绍企业一般会计事项的具体核算方法以及财务报表。第二,在课程开设学期的安排上应做出优化,将《会计学》作为学科基础课安排在大一下学期开设,之后按照《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稽查》的顺序,依次安排在不同的学期,保证各门课程知识体系的连贯性。一方面学生能够及时复习前导知识,又可以为后续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现教师授课时过多介绍与本课程相关但学生尚未学习的知识,后续课程又重复讲授的情况,提高教学效率。

三、税法与会计类课程教学内容的优化整合

(1)会计学教学内容应更具针对性。首先应重视对于财务会计基本理论的讲解,加强学生依据基本理论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讲解到具体事项时也应引导学生分析具体方法的理论根源;其次,会计学教材对于涉税事项往往做出了简化处理,但是对于财税专业学生而言,涉税事项是学习的重点,因此可以引导学生自行查找税法相关规定,思考若不做出简化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样既能提升学生学习会计知识的兴趣,也能引导学生预习后续的税法课程;最后,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稽查要点和稽查方法是税务稽查课程的重要内容,因此应加强对会计报表的讲授,使学生能够理解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各个项目的经济含义。(2)将会计学知识融合于税法教学中,加深学生对税法的理解,提升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3)税务会计教学侧重于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避免与税法和会计学内容重复。现有的税务会计教材主要介绍各税种的税法规定和涉税事项会计核算,有些教材中还介绍纳税申报和调账方法,结合财税专业学生的专业特点和知识体系,应以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为教学重点,主要教学内容包括: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出口退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及其他税种会计,其中又以综合性最强的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为教学重点。(4)税务稽查主要讲述税务稽查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技巧,以及主要税种的稽查要点和方法。

第6篇:税法的目标范文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

第7篇:税法的目标范文

关键词:会计 税法 差异 协调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关系的基本模式

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直接面向企业,会计的具体目标或直接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营决策,同时它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企业实施征收管理,更主要着眼于现实公平合理的税负和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征收。而就目前在全球范围上处理两者关系而言,无外乎两种模式:财税统一模式和财税分离模式。统一模式观点认为,应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或者将会计制度与税法统一起来,换句话说就是会计制度只是服从于税法的要求来规范具体经济业务的核算。分离模式观点则认为,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着现实差异,主要为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所得税的分配,即建立以税法为依据的税务会计,不要求税法对会计制度的指导作用。税法和会计制度是独立发展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分析

1、利益主体不同

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我国曾长期实行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税法、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三位一体,不会出现纳税的调整问题。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企业各相关利益者从自身决策、利益分配和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会计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制度下,投资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更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问题,而征税人更注重企业的纳税问题。因此,由于会计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利益主体,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避免的差异。

2、遵循原则不同

首先,在税款征纳方面,税法恪守于历史成本原则,而会计更倾向于公允价值原则;其次,会计准则强调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但权责发生制带来的大量会计估计税法则不予承认;再次,会计制度频繁使用谨慎性原则,以适应企业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客观需要,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目的是为了避免让国家的税收利益来承担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另外,会计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这就是所谓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然而税法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更重视发票、索款凭证以及合同等,一般不将财务人员的主观业务判断作为计税依据。

3、规范内容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因而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确认和计量标准上出现了差异。现举一个我们在日常会计与税法学习中常见的例子: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与方法。首先,折旧年限问题,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机构的批准,可以自行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而税法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都明确了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其次,折旧方法的差异,会计制度规定,直线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都可以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而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只能采取直线法进行折旧计算。由此可见,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的要求,对会计制度的规定约束和控制。

三、新会计制度与新税法“混双”模式协调发展

就目前我国经济体制和财税体制的特点而言,我们不能一味地强求二者高度统一或完全分离。因此协调会计制度与税法改革是极其重要的,同时也是基于我国现状的必然选择。所以在遵循不违背原则和法规的基础上,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税法与会计制度进行协调。

1、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的限制

放宽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有利于会计政策的灵活性,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和增强竞争力。同时,税法应该有限度地放宽企业对风险的评估。这样才能保证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又不会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适度地放宽原有的限制。当然税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而达到调节纳税、偷税漏税的目的,可以规定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也可以规定政策使用年限或处罚条例。

2、会计制度应积极与税法相配合

在会计制度确立与执行中应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同时尽可能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另外,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在确定税法与会计制度统一或分离程度时应区别对待。

3、完善我国税务会计的建设

会计的核算要依据税法的规定。而税法的规定,也要考虑到会计原则。这就需构建独立的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不仅可以将宏观税收理论转化为税法学的相关体系,而且还可以借助于会计方法,将企业应纳税款通过会计系统予以反映。同时,它对于我国税务会计学科的发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完善将起着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8篇:税法的目标范文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所得税; 分离

企业会计与所得税虽然关系密切,但由于两者存在诸多不同,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并和谐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会计降低相关性为代价,但这又不符合会计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因此,最优的选择就是适当、适度分离,各自完善。

一、企业会计与所得税差异

自从现代所得税产生之后,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互相促进、互相影响,但两者的差异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为:

(一)目标上的差异

税法是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而会计准则则是保证其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这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1.工作依据不同。税法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原则,根据国家的需要确立征收范畴,对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必须有所约束和控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而财务会计则是按照会计准则和所有者等及债权人的要求,主要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反映纳税人某一时期的利润总额、税后净收益、每股盈余等。

2.出发点不同。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分属于不同的体系,它们所服务的对象和目的也不同。税收法规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根据国家行使其政治权利的需要,税法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作为其主要特征,并确定应税所得,以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财政收入;而会计准则以服务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目标是确定会计收益,会计稳健性和灵活性是其主要特征,要求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利于会计对外报告的要求,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的依据,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

(二)核算上的差异

1.计量基础与口径不同。税法中包括了修正一般收益概念的社会福利、公共政策和权益条款。税收管理必须公正地对待具有不同支付能力的人。除此之外,税法还应制定各税种的实施细则,以便征纳税双方正确执行、具体操作。这种发展趋势取决于法律上的先例,而不是寻求数据资料在经济业务中的含义。因此,律师与会计师之间关于税收的争议,不仅仅限于简单的司法问题,而且涉及到收益计量的法律方法和会计方法之间的根本差异问题。如税法中应税收入确认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标准,即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更偏重于税负的公平性及支出的必要性,在经营性应税收入的确认上主要按权责发生制,在投资性应税收入上按收付实现制;费用扣除实行扣除标准法或据实扣除法。因为税法对纳税人有“钱财支付能力”和“征收管理方便与一致”的要求,故征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是有矛盾的,最主要体现在收益确认的口径和费用扣减的标准上,其立足点为国家对财政收入的要求和纳税人对应税事宜的筹划,一般不会另设独立的凭证、账簿体系。企业会计制度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企业的核算基础,其立足点是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并有完整的凭证、账簿体系;在收入、费用的确认上,通常只按权责发生制。除权责发生制原则外,财务会计的谨慎原则、配比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等也与所得税法的内含有明显区别。

在现实中,两者的计算口径不同是最主要的表现。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种是与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是税法给予纳税人节税的空间,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如税收优惠期限等;另一种是与国家立法意图相悖的避税。通过税法的不断健全,这种差异可以适当减少,但不会消失。

2.计量标准与依据不同。税法规则和会计准则的最大差别在于收益实现的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上。税收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混合物,因为计算应税收益是要确定纳税人立即支付现金的能力、管理上的方便性以及征收税款的必要性,这些自然与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相矛盾,这使税收(纳税)年度自身存在独立的倾向。关于收益,税收概念的中心问题是会计期间,而不是配比,从而使利润逐渐与获利有关的支出相分离。

税收是依据现行税法确认计税依据、计算应税所得,不求理论上的尽善尽美,只求操作上的方便可行,最终体现在符合税法要求的纳税申报表上;而财务会计则是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等。此外,税收制度包括了对争议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或交由法庭作出最终裁决的程序,而会计界则缺乏类似的解决会计实务中差异问题的裁决组织,这也进一步加快了会计向与税法协调统一的方向发展。

二、企业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发展

基于会计与所得税客观上存在差异,二者本应适当分离,但纵观各国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一般都经历了两者从各自为政,到两者试图适应对方,再到两者适当分离这样漫长而曲折的历程。

(一)自然的“分”

在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会计与所得税是各自为政的,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当国家由“君主”过渡为“公民”后,税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纳税人的会计也因经济活动、组织结构日趋复杂多样而逐步成熟规范。这就为二者从“分”到“合”提供了客观条件。

(二)内在的“合”

从历史上看,政府征税都是为了满足其不断增长的财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税,政府有政府会计(税收会计)记录和报告;财政预算支出,有政府(预算)会计记录和报告。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于税制不成体系、简单而又多变,不可能也无必要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提出像今天这样的具体要求,而且当时的纳税人也不具备正式会计记录的条件。因此,税法的制定与修订,没有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纳税人在会计上是如何记录、如何反映的,这就使税法的执行缺乏可靠的纳税人会计的支持(基础)。随着以所得税为标志的税收的不断法制化、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企业(财务)会计的不断规范化和会计职业的市场化,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要征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企业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以实现企业的税收利益(财务目标),为投资人和债权人服务,而注册会计师要受托进行审计和咨询,以发挥社会公正会计的作用。“税收”使征纳税双方的利益连在一起,也使征纳税双方不断发生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进行沟通和协调,互相顾及对方,以降低各自的成本,实现各自的目标(利益)。

会计与所得税之间进入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对方的阶段,两者力图缩小差异、协调一致。会计与所得税走过了一段相互承认、相互适应、共同发展、会计所得与纳税所得彼此较为一致的发展时期,也可以说是两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间,由于税法借鉴会计的合理思想内核和程序、方法,促进了其自身的发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如果离开会计,如果没有美妙的复式记账,体现现代文明的现代税收、追求利润等将不复存在。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实务的处理,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但由于征纳税双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标不同,在税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讨会计与所得税从互相模仿的初级阶段到寻求最佳的结合点、最优的关系模式,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界至今都在关注的问题。

(三)有机的“分”

企业会计与税收作为两个独立的经济体系,自从现代所得税产生之后,二者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通过互相借鉴、有机适当分离,促进了各自的发展。

1.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上的适当分离。人类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与国际经济贸易不断扩大,税收的国际协调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会计准则、各国会计准则、会计法规的陆续颁布和修订,税法与会计各自的目标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两者偏离呈扩大之势。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首次明确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确认原则。在此原则下,规定了扣除项目、扣除标准的确认与计量,它与财务会计一般原则以及会计制度的规定有诸多差异;2008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文件规定也说明税收与财务会计的明显不同。由此可见,不论税收还是会计,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差异)。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求会计与税收的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问题是两者的分离应该适当、适度,制度的规范都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尽可能降低征纳税双方的制度遵从成本。会计与所得税主管部门应该建立规范的、程序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在制定法规制度时,应该充分考虑:(1)当涉及对方范围时,如何尽可能不增加或不过多增加执行者的遵从成本;(2)当涉及对方范围且规定不一致(有差异)时,对方应该尽快地对此明确其执行意见,以不增加执行者的困惑;(3)如果属于不触及另一方的原则性问题,后者应尽可能地采纳前者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分离,而增加执行者的遵从成本;(4)企业(执行者)在国家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制度允许或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报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内容应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它依据法律的存在而产生的,即以法律规定作为前提,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法律关系。税法、会计法等法律规定了会计与所得税的法律关系,是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依据,但国家有对有关法规的解释权和修改权。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又是受法律保护的,即双方都要遵守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具有综合性和互动性。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适当分离。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既然会计与所得税的分离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一种国际趋势,那么,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也是一种必然。这种分离也是会计为了应对税收这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诸如财务功能、税务筹划功能、管理功能、成本分析功能、经济效益分析功能等。这就要求传统会计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前者主要服务于企业所有者(投资人)、债权人,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关性的通用财务会计报告,并为计税提供基础性会计资料;后者则主要服务于税务征收机关,为其提供符合税法要求的税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同时也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决策依据。要做到在财务会计利润的“会计真实”的同时,又要符合税法要求的应税所得(应税利润)的“业务真实”,必须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税务会计。这既是会计实务的需要,也是会计理论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

三、企业会计与所得税有机分离的作用

随着财经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企业会计与所得税的有机分离呈现一种必然趋势,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所得税法是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发展与企业的盈利水平来确定企业的税负率,高度体现了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与财政的要求。而企业会计是根据会计理论和会计惯例进行核算的,体现的是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其目标是向外部关系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在众多的外部关系人中,税务部门关心的是应税行为的发生情况及应税所得的获取情况;其他外部关系人所关心的则多是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对税款如何计算和交纳并不为他们关心。如果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融汇一体的话,企业会计只能按税法的要求来选择会计政策,其结果必然扭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忽略了其他多数外部关系人的需要。

(二)有利于进行会计体制改革

会计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一套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会计信息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在收入的确认、费用成本的列支、利润的计算等方面使得企业会计目标与所得税税法目标差异越来越大,此时的适当分离显得更为必要。只有将所得税从会计中分离出来,企业只需接规定计交所得税款,在会计处理上可不考虑所得税法的规定而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及经营环境的变化灵活应用会计政策合理计算收入、恰当分配费用、正确计算会计利润,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才能使企业会计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监督;才能保证企业决策的顺利实施及财务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董树奎.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与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第9篇:税法的目标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的不同,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了统一,《企业会计准则》则逐渐趋近于国际化和规范化。但是目前税收法定原则和会计职业的主观判断也出现变化,因此必须要尽快处理税收征管工作和会计间的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

(一)原则性差异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定目的存在差异,本身原则也具有差异,也就导致两者之间出现了原则性差异。在相同业务判断上,不管是判断依据还是处理方式,会计和所得税法均具有一定的差异,这也就是原则性差异最直接的表现。会计核算能够对企业经济状况有真实反映,这是会计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其中企业锁色税法在对企业税额确定的时候,会计核算仅是其一个参考依据。经济业务的记录依据是进行税务征收的依据,税法在应用中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因此也就决定计税依据一定要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会计原则则具有极强的主观性,从而导致所得税法及会计原则具有一定的冲突,会计原则也只能够作为是所得税法实施的参考资料,而并不是重要依据。在应用中则也就是“有利则用,不利则弃”。

(二)目标导向差异

税收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杠杆作用,主要是因为国家能够借助于税收政策对当前经济现状实施宏观调控,另外税收在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针对企业经济活动有制定的限制及鼓励规定。企业所得税还能够对收入分配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税率不同,税负不同,借助于不同的税率设计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三)税基保全差异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基本目标也就是确保及时获取财政收入,所以需要保全税基,以免出现税款流失。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管理制定了详细及具体的标准,而会计准则知识针对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一定的会计信息,从原则上来看,实施判断的基本标准也就是会计准则的确认特点,经济业务类型具有差异核算方式自然也不同。

二、 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准则差异的协调机制

(一)会计准则对涉税信息进行公开

财政部和税务总计之间也要相互尊重,强化沟通交流。公开会计所得涉税信息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目标。将涉税信息充分公开及应用,能够有效保障税收工作的开展。对于会计所不想要公开的涉税信息,税务部门可以依照相应的制度强制要求其公开,以此对税收征管效力进一步提升。会计涉税信息公开具有一定复杂性,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会计涉税信息公开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因此也需要对其相关人员综合素质显著提升。例如可以组织实施会计和税收知识学习,提高会计人员及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及专业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不断促进新会计准则及新企业所得税差异的良好协调。强化会计事务所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将涉税信息公开原积极贯彻实施,并满足不同政府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

(二)增加税务会计核算

在会计中可以将其分成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首先财务会计也就是基于会计原则实施企业资金等核算及监督管理,税务会计则是基于财务会计基础结合税务知识,为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税务处理信息。其实两者均属于是企业会计体系,不管是会计主体,还是记账基础均存在一定相同,具有联系。财务会计属于是税务会计的基础,在税务会计处理中资料几乎上均来自财务会计,依照是纳税标准实施相应的调整和计算,并对其实施纳税调整,之后将其记录在财务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表;税务会计则严格依照税法制定,是针对财务会计的进一步加工及补充。

(三)适当缩小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的处理方法

在对税收工作稳定性确保的情况下,可以在不对正管工作产生影响的基础上,适当的在细节上将其和会计准则差异进一步缩小。主要的处理方法如下。

1.纳税调整。流转税:流转税需要纳税调整的项目,例如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客户收取的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资款、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又如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需并入当期营业额计征营业税。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会计成本)与其计税基础(计税成本)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明细核算每一项暂时性差异,可以彻底取代纳税调整台账(或备查簿),会计与所得税法的差异问题将迎刃而解。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