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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第1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四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需要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审批意见,需要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试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

这个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其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可只提交一份。办理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的原则,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入市审核、出让公示等事务。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备案后,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首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建后可直接进行承发包。

(二)设计方案审批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后,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批决定。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以组织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决定。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4.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

(三)设计文件审查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管理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权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2.受理。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设计文件审查。总体设计文件由建设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审图公司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

审图公司在出具审图意见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属于划拨项目的办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使用粘土砖核定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竣工验收

这个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条件和范围。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

2.提供指导。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3.受理。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并递交根据参加验收管理部门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4.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建设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

5.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建设管理部门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的,以及试运行、试生产后的验收项目,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或者验收。

第2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最大程度地降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管理,认真落实专家论证制度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设计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今后我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道路工程必须按国标和规范同步设计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和“电子警察”地下管线部分(含立杆基础和手井)等交通安全设施;公路项目必须按国标和规范同步设计交通标线、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要严格实行专家论证制度。今后市政道路、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要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国省道的新、改建工程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提前书面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吸纳合理内容后,再上报省级部门审批;地方公路新、改建项目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经过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主城区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市规划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主城区支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应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快速路、主次干道的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县(市、区)规划建设部门、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各县(市、区)支路的交通安全设计方案应征求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市政道路和县乡公路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应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

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管理

建立健全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机制,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资金应当一并纳入道路工程总概算;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的筹措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基础设施应当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前,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第3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阐述。

关键词:土地整理项目;技术经济管理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笔者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国土资源部《研究改进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部长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深入研究了历年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一些加强和改进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以供大家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当前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由于国土资源系统上下的艰苦努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水平在逐年提高,但随着工作的深入,在项目的规划设计编制及其审查方面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1项目规划设计难以指导项目实施工作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很大一部分项目的规划设计深度不够,特别是前期基础调查工作深度远远不够 ,甚至根本未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基本是室内操作 ,同一版本互相照抄。对项目区的基本情况描述不清、基础资料的取得方法不科学、设计依据不足、设计成果缺漏严重、脱离实际,难以实施,甚至破坏了原有的生产条件,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生活,已有个别项目成为当地媒体反面报道典型。反映在规划设计报告上,一是报告内容泛泛的多,重复的内容多,重点内容交代不清,关键的技术经济问题论述不详;二是 基础资料缺乏,对项目现状的描述不详,设计方 案中对现状设施的利用也不充分;三是土地适宜性评价、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普遍不充分 ,有的甚至基本概念不清,分析方法错误;四是总体布置方案论述不详,工程布置针对性不强,脱离实际;五是单项工程设计过于简单,缺乏完整的设计程序、计算方法和成果表达方式,套用、抄用 的内容多;六是设计方案理论性的内容多,实际可操作性考虑得少,也未广泛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七是设计图纸不齐全、不规范。

1.2审查工作标准尺度难以统一

同样是由于时间紧、项目数量多、专家少,目前只能是由一个专家独立审查一个项目,无法做到专业搭 配、集中会审。土地开发整理涉及专业多各位专家受专业背景、工作经验的限制 ,在审查标准的把握上可能会有偏差,对同一个问题,不同专家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断。同时,由于规划设计材料中提供的项目区基础资料不全或基本情况交代不清,专家没有时间进行现场调查,又缺少与设计人员、地方同志的沟通交流 ,导致专家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掌握不够,审查时,难以对规划方案和工程布置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可行性及计算参数选取的准确性和计算结果的精确性作出准确判断。同样的问题,反映在省级评审论证工作上,主要是评审意见流于形式 ,没有真正起到评审论证的作用,许多重大问题没有指出,增加了部级审查工作的难度,也增加了修改、复核的时间跨度和工作量。

二、改进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2.1完善相关制度,全面重视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工作

在我国土地开发整理的初始阶段,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核心是技术经济管理,而技术经济管理的核心是项目的工程规划和工程设计,其他相应的权属管理和资金管理等内容均要依附于一个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建议国土资源部在研究修订相关项目管理制度时,一定要体现这一思想,进一步明确项目技术经济管理工作程序,界定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保障技术工作时间和技术工作经费。要通过制度解决认识问题。

2.2全面系统地研究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技术标准体系

尽快组织专家全面系统地研究制定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技术标准体系,科学地制定工作时间表,分阶段、分年度地开展编制研究工作,并在 国土资源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的研究经费(可争取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工作经费中安排)。当前应重点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规程、规划设计编制规程、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2.3规划设计要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坚持“三次见面”,充分征求项目区相 关部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要在相关办法、制度和可行性研究规程、规划设计编制规程中明确要求 ,国土资源管理部 门、规划设计机构和工程技术人员在项目选址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区域的系统性、完整性,设计前要进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当地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耕作制度、承包情况和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与项目区相关管理部门、集体组织和农民群众沟通、交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体现田、水 、路 、林、村综合整治的指导思想;设计成果要与群众见面,确保设计科学合理、经济可行,要符合项目区的实际情况,要农民群众能用、会用、方便使用,要用得起、效果好。

2.4进一步改进审查工作方法 ,明确审查内容和责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的工作实际,要明确划分技术经济工作阶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应定位于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两部分,报部审查的是初步设计。部级审查内容重点是“三个基本”,即规划设计基本程序符合技术规程、管理办法要求,基本技术经济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实际,基本技术经济指标满足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审查方法采取专家审查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人员复核相结合,各专业专家合理搭配组成专家组负责审查规划设计 基本方案,部土地整理中心人员负责审核基本程序、复核基本指标,并汇总审查、审核、复核意见。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要组织设计机构完善施工设计,按照施工设计开展工程招投标。

第4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第一条  为繁荣建筑创作,提高规划设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搞活设计市场,鼓励竞争,缩短设计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招标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招标投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管理

第四条  招标范围:

(一)城市主要地段(详见附件)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建筑物总高大于五十米;

2、建筑面积超过七千平方米。

(二)新开发的居住小区或五公顷以上的旧城改造片区;

(三)重要纪念性建筑;

(四)重要市政工程(立交、桥梁、地下隧道工程等)。

第五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公开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直接向三个以上有承担能力并符合设计证书允许范围内的设计单位发出邀请书。

第六条  招标投资工作程序:

(一)招标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招标单位向市招标办公室登记;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并经市招标办核准后,招标信息;

(四)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工程现场,解签招标文件;

(七)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

(八)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书密封后送至招标单位;

(九)招标单位组织有关建筑经济、规划、设计、概算工程技术人员对各投标单位的标书,进行统一技术经济指标测算,供评标时参考;

(十)评标、定标;

(十一)中标单位根据评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认真修改,送审后由市招标办公室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合同。

第七条  招标文件内容: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准备项目批文及其他文件的复制作;

(二)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红线图及市政设施外部条件(外部条件统一委托市规划院承担);

(三)招标单位提供的设计基础资料,对工程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资料等;

(四)工程用地范围的现状调查及地质普查资料;

(五)对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图纸内容、比例尺、深度及模型的具体的要求;

(六)组织踏勘工程现场和招标文件答疑的时间和地点;

(七)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过程中,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三章  投标管理

第九条  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负责。投标单位所持设计证书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必须与招标工程的内容和规模相符合。

第十条  凡参加投(邀)标的设计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或院(所、室)主要技术负责人为投标负责人,并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的资料:

(一)标书一整套;

(二)图纸、说明书等缩印本十五套。

第十二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综合说明书;

(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

1、总平面图,

    2、首层、标准层、非标准层、顶层平面图,

    3、立面图以及重要街景图,

    4、剖面图(主要剖面图不少于两个),

    5、着色透视图或建筑模型;

(三)工业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参照的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图纸按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办理,其中工业项目须增加工艺布置图;

(四)主要施工技术要求;

(五)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保证设计质量和设计周期的措施;

(七)设计收费金额。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寄送的投标文件,经招标工作小组(申请公证的项目则请市公证机关)加锁贴封条后,统一由招标工作小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拆看或修改。

第十四条  为维护投标、招标单位双方的权益,凡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擅自撤标或中断招标的任何一方,均将承担另一方一定的经济损失费。

第十五条  凡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投标资格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评标管理

第十六条  对投标的规划设计方案资质审查,由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未参加投标活动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市招标办公室根据招标工程特点,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其成员不得参与招(邀)标过程中有碍于评标公正性的任何活动。

第五章  定标管理

第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中标方案,由市公证机关当众启封,宣布中标单位或作者。

第二十一条  确定中标的依据:

(一)能正确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范、规程;

(二)设计文件内容、质量、深度符合招标文件和国家规定的要求;

(三)方案有创新、有特色;

(四)方便施工,有实施的可能性;

(五)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

第二十二条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由中标单位按评审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市招标办公室组织有关评委、规划设计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市招标办公室发出中标通知书。据此,建设单位可向中标单位委托设计签订合同,设计单位可按程序进行各阶段设计。

第六章  投标、中标酬金

第二十三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具有一定质量投标方案,无论是否中标,均给予一定的成本费和劳务酬金。

(一)规模五至十公顷的旧城改造区,十至二十公顷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五十至八十米的一般性公共建筑单体工程(附有彩色渲染图、透视图或模型):

非中标单位:一千至二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二)规模大于十公顷的旧城改造片区,二十公顷以上的新开发区,建筑物总高度大于八十米于一百米的公用建筑单体工程(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三)纪念性建筑,功能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中外合资项目(附有模型):

非中标单位:二千至三千元/方案。

中标单位:三千至四千元/方案。

第二十四条  招标单位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须征得其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5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规划许可。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适时对城市规划进行动态调整或者修订。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或者修订后,相关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调整或者修订后的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修订后或者必须对分区规划进行调整、修订的,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分区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者修订。分区规划调整的内容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修订后的分区规划应当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 市区、县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分为总则和执行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或者修订由原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其中,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进行修订的,按照原报批程序报批;对总则的非强制性内容以及执行细则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总则的强制性内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应当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或者规划设计要点。

城市环境风貌地段、历史文化特色地段等特色意图区(以下简称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

第八条 市区、县域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业规划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专业规划应当遵循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规定,并应当取得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其编制成果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规划设计资质。规划设计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对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特色意图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对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项目成果,组织编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与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三)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第十六条 申领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图件,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还应当提供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要求,在受理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选址意见,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四)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

(六)工程施工中因堆放材料或者设置运输通道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文件;

(三)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四)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五)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以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有关规划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12个月内(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

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以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其出让合同应当包括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要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原出让方的意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的,有关单位在出让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中标后,可以持有效的中标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一般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乡镇工业布局规划和乡镇工业小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应当服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用地以及相邻的零星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划入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属于城市公共用地,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三十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在其他地段设置的6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和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标牌,各类显示装置以及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包括店招设置);

(五)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等公路;

(三)市区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七)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八)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燃气管;

4、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沟)及架空线缆;

6、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7、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九)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110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110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已领取规划设计要点的除外),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十四条 需申领规划设计要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四)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五)依法需要征求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划定规划设计范围或者建设项目的拟建位置,发给规划设计要点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范围图。

第三十五条 需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图2套,其中总平面方案应当落放在现状地形图上;

(二)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修改意见通知书(首次申报除外)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及其他图件。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应当由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专家评选或者咨询。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按照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提出调整意见。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七)拟建工程的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和基础部分的施工设计图;

(八)有关部门对施工设计图的审核意见;

(九)规划设计要点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

居民个人在国有土地上建设自用住宅的,应当向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以及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图件、施工设计图以及规划设计要点要求提交的其他图件。其中,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临时商业用房或者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临时建设工程,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经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要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对报送图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建筑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城市设计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在规划路幅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5米。

(二)在规划路幅不足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

1、高度不超过24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

3、高度超过10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8米。

(三)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中单位院落内的非经营性临时建筑,可以按照现状道路边线退让。

(四)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其中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的大门、传达室,应当增加退让距离。

(五)地下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外侧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米,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六)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本款规定的城市道路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三条 新建建筑的间距控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其中,在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一)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与被遮挡住宅平行布置时,住宅正面间距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控制,其最小值在旧区不得小于1.25,在新区不得小于1.30,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二)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的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日照计算的要求,且应当符合最小间距的规定;

(三)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并列布置时为相邻住宅)的最小间距按照下表规定控制

(四)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垂直布置时,当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的侧面遮挡面宽超过15米,高层建筑的侧面遮挡面宽超过20米时,视作平行布置,按照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

(五)低层住宅、多层建筑、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与被遮挡住宅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最小间距,当相互夹角小于60时,按平行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当相互夹角大于60时,按垂直布置的间距规定执行,且应当以窄端最小距离计算;

(六)建筑遮挡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生活用房、中小学的普通教室、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老年公寓等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其建筑间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按照建筑间距系数控制的,托儿所或者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的建筑间距系数应当增加0.3,其他类型的建筑间距系数应当增加0.2;

(七)当平行布置时住宅遮挡非住宅建筑的,非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5米,与小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18米,与高层住宅之间不得小于25米;

(八)上述规定以外的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的建筑间距,由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新建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用地边界东、西、北侧为住宅用地或者规划住宅用地的,不得小于拟建建筑与住宅间距规定的一半。

(二)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为:低层住宅和多层建筑沿用地边界面宽小于15米的,不得小于4米;面宽大于15米的,不得小于6米。小高层住宅沿用地边界面宽小于20米的,不得小于8米;面宽大于20米的,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沿用地边界面宽小于25米的,不得小于10米;面宽大于25米的,不得小于15米。

(三)用地边界外侧为城市道路、河道和绿地的,应当按照本细则或者规划设计要点的规定进行退让。

(四)在城市中心区、商业集中区以及特色意图区等地段,沿道路且位于相邻用地边界两侧的公共建筑,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毗邻建造。

(五)地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不得小于3米。

(六)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禁止占用现有道路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严格控制在现有路幅外、规划路幅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以及小型公共市政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绿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4米;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退让城市绿线不得小于6米。建筑悬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进入上述建筑退让线。

第四十七条 河道保护线范围内不得建设与河道或者绿化工程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河道保护线外侧新建的低、多层建筑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3米;小高层住宅、高层建筑退让河道保护线不得小于6米。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范围内的河道保护线和建筑退让线,应当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四十八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原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管理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同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

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或者位于地下文物重点保护区外占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须经考古调查勘探。

第四十九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十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一条 在经市人民防空管理部门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确定的重要人防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得人民防空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五十二条 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确系险房需进行翻建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房屋倒塌、灭失,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翻建的,房屋产权人应当持原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以及有关证明文件,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址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五十三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且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

新建建筑必须按规定配建停车设施。

第五十四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进行公示:

(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片区;

(二)重大的市政工程;

(三)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建设项目,需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

(四)在已建成的居住片区内增建、扩建、改建的;

(五)其它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

公示办法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城市建设应当合理控制建筑容量。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建筑容量,具体指标参照城市规划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进行住宅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处理好沿街建筑立面,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破坏现有环境景观或者挤占院内空地建设临时性建筑。

在城市公共用地或者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或者扩建建筑。确需建设的临时施工用房应当采用简易结构,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装修而改变或者遮挡建筑立面的,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上需设置空调机的,应当在建筑立面设计时妥善安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因城市建设需要设置供电配电柜(箱)和电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设置在单位用地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虽不沿街但高度在4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风景名胜区、商业步行街等地区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应当做到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严格控制占用现有城市道路路幅和在建筑景观、环境景观良好的地段以及非商业地段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设置户外广告。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为满足建筑间距退让要求在多层建筑或者小高层住宅北侧屋面设置单向退层。

住宅建筑配建的自行车库,应当采用底层架空、地下或者半地下等形式。

第六十条 城市雕塑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六十一条 相邻用地应当集中设置或者统一设置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路幅为40米以上的,不得小于80米;路幅为30至40米的,不得小于50米;路幅不足30米的,不得小于30米。

在公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交通工程、管网、地下文物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相邻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可以按照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第六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城市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

对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负责迁移。

第六十四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二)道路下的管线位置:

1、路东或者路北为给水、电力、热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为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管线;

3、路中为雨水管和污水管;

(三)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

1、在车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设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横穿道路的管线,其埋设深度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2、在人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设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0.7米;以暗沟形式埋设的电缆沟,其沟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0.3米。

第六十五条 道路内埋设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支管或者接口应当预留在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

各种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合理规划。单位的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当设置在距城市道路红线1米以外。

第六十六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六十七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道路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和破断安全岛;确属必需的,应当经规划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排水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度。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放制的地区,应当逐步向雨污分流排放制过渡。

第六十九条 主城、新市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杆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四)秦淮风光带、明城墙风光带、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以及明城墙范围内的其他旅游景点范围内;

(五)其他有特殊规划要求的地区。

在上述范围内,各类杆线必须下地埋设,不得设计架空线缆(含进户线缆)和架空管道。

主城、新市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市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省级以上开发区、市级重点工业功能区及其配套协作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七十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建设工程的验线分为核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核验灰线,规划管理部门明确予以保留或者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坐标验线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规划管理部门或者规划管理部门委托的测绘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第七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七十四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七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确需改变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建设工程的功能、位置、尺寸、主要立面、管线标高的,应当事先向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或者重新报批。

第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验收。

第七十七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塔杆等临时性建筑和设施的拆除情况。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七十八条 申报规划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规划验收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的图件;

4、核准的验线单;

5、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6、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二)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章 罚 则

第七十九条 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细则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长江、河湖、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对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拆除。

第八十条 对前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处以土建工程造价的3%至15%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法建设单位未执行己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办理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报建申请或者规划验收手续等。

第八十二条 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处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主城:指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

(二)旧区:指主城内长江大桥南堡京沪铁路红山路龙蟠路北安门北街明城墙中山门护城河大明路宁铜铁路中山南路集合村路凤台路秦淮河长江围合的区域;

(三)新区:指旧区以外的区域;

(四)市区:指除高淳县、溧水县以外的南京市行政区域;

(五)新市区:指东山新市区、仙林新市区、江北新市区等地区;

(六)建筑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相邻两幢建筑相对外墙面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七)建筑间距系数:指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住宅(或者有特殊日照要求的建筑)相对外墙面的最小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建筑地面层室内地坪标高(沿街多层住宅、小高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以及虽不沿街但地面层为休闲、健身、社区、绿化等用于公益活动的底层架空层或者层高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等附属用房的,扣除其高度)的垂直高度之比。

超出遮挡建筑最高遮阳线至被遮挡住宅最低居住层窗台的连线以上的部分(包括北阳台雨蓬、老虎窗、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等),如超出的垂直高度大于4米,或者累计长度超过建筑长度的二分之一,或者连续长度大于8米的,其建筑间距系数中的最小水平距离和垂直高度应按超出的外沿计算;

(八)开工日期:指规划管理部门验线核准签章的日期;

(九)城市主要道路:指规划或者现有路幅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道路和规划确定的具有历史文化特色以及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城市道路;

(十)城市规划道路: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路幅宽度12米以上的尚未建设的道路;

(十一)明城墙范围内:指主城内现保存的明城墙及其遗址所包围的地区;

(十二)低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以下的建筑,其中住宅为1至3层;

(十三)多层建筑:指高度为12米至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为4至6层(含6层跃7层);

(十四)小高层住宅:指高度不超过35米的7至11层(含11层跃12层)住宅;

(十五)高层建筑:指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其中住宅为12层以上或者高度超过35米的;

(十六)住宅正面间距: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住宅建筑朝阳面外墙之间的距离;

(十七)特色意图区:指因城市景观和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提出特殊规划管理要求的区域;

(十八)城市绿线:指城市中公共绿地(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控制线。

第八十四条 本细则中以上、以下、不超过、小于均含本数;超过、大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五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和实施办法。

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有关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细则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的作用一、宏观经济条件调控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建设的展开在相当程度上需要依靠市场机制的运作,但纯粹的市场机制运作会出现市场失效的现象,这已有大量的经济学研究予以了论证。因此需要政府对市场的运行进行干预,这种干预的手段是多样的,既有财政方面的(如货币投放、税收、财政采购等),也有行政方面的(如行政命令、政府投资等),而城市规划则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使用配置的调控,来对城市建设和发展中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从而保证城市的有序发展。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之所以需要干预,关键在于各项建设活动和土地使用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性,在各项建设中,私人开发往往将外部经济性利用到极致,而将自身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推给了社会,从而使周边地区受到不利影响。通常情况下,外部不经济性是由经济活动本身所产生,并且对活动本身并不构成危害,甚至是其活动效率提高所直接产生的,在没有外在干预的情况下,活动者为了自身的收益而不断提高活动的效率,从而产生更多的外部不经济性,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利益关系是市场本身所无法进行调整的。因此,就需要公共部门对各类开发进行管制,从而使新的开发建设避免对周围地区带来负面影响,从而保证整体利益。

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区,当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个相对狭小的地区时,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组的公共设施(如学校、公园、游憩场所等)、公共安全、公共卫生,舒适的生活环境等,同时还涉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历史文化的保护等等。这些内容在经济学中通常都可称为公共物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即这些物品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能使用,而且都能从使用中获益,因此对于这些物品的提供者来说就不可能获得直接的收益,这就与追求最大利益的市场原则不一致。因此,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市场不可能自觉地提供公共物品。这就要求政府的干预,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干预的基础之一。

第6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要求,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资源,规范以太阳能热水器为主的太阳能成套技术在住宅、公共建筑中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管理,加快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

(一)扩大太阳能热水器普及应用范围

1、全市范围内新(改、扩)建的12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包括别墅),必须应用太阳能热水器;新建12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器应用比例要达到总户数的50%以上。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筑特点及日照时间,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类型,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施工。对建筑立面整体光照充足的,鼓励采用分体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对达不到光照条件的,鼓励采用直插式与分体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相结合的方式应用太阳能。鼓励采用集中集热——分户储热等形式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

适宜采用屋面安装太阳能集热器形式的住宅建筑,必须留有公共产权的上人通道,便于安装和维修保养。建筑设计方案要处理好太阳能应用设备与环境及建筑单体的整体效果。

2、对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建筑,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器。

3、对上述按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的产品,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确保太阳能热水器系统安全可靠。随着太阳能热水器技术的提高和产品性能的提升,上述应用要求和指标可相应提高,逐步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二)逐步推广其他太阳能成套技术的建筑应用

1、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时,对区内的草坪灯、景观灯等公共照明设备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鼓励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照明技术,提高太阳能光伏技术的应用比例。

2、鼓励开发建设单位积极探索太阳能成套技术与热泵技术的有机融合,试点推广与热泵技术相结合的太阳能成套技术,提高新能源利用率。鼓励开发单位采用与建筑有机结合的太阳能供热、制冷、发电三联供技术。

三、强化太阳能成套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管理

(一)规划和建筑设计单位要认真执行《民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以及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标准设计图集。要将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作为建筑有机组成部分,与建筑、结构、供水、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同步进行一体化设计。要预设安装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的位置和管道等构件,设计深度能够有效指导施工安装。要保证建筑质量和太阳能产品使用安全、安装维修方便,做到性能匹配、结构合理,建筑外观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二)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水电暖劳务施工资质,施工人员要接受岗前技术培训,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确保施工安装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太阳能产品生产厂家要建立完善的产品技术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规范、便利的检修、维修服务。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做好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严把工程质量关,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

(四)开发建设单位要向消费者提供太阳能产品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说明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各环节的监管力度

(一)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成套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建筑工程,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提出太阳能成套技术具体应用比例,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应明确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要求;审查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审查太阳能产品安装后的建筑外观效果。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或建筑外观达不到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

(三)市建设局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住宅产业化专项审查等环节,对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进行专门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选用产品的,不得通过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四)市建设局负责将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纳入工程质量监督分项,对产品质量、施工质量及竣工交付进行全程监管。对擅自取消太阳能成套技术系统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五)市建设局开发办对未按规定应用太阳能成套技术的开发建设单位,计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并依据《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减分。

五、其他事项

(一)全市太阳能成套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由市住宅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市住宅产业化办公室与市开发办一门两牌、合署办公。市住宅产业化办公室要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定期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快太阳能成套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7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二层办公楼改造(门厅修建、内外墙铲除及新建、地面、顶棚铲除及新建、电路整修、门窗维修更换);外立面整修(老剧场外墙旧瓷砖铲除、西二环临街楼外墙翻新、大庆路临街楼外墙翻新、门窗更换);地面整修(混凝土硬化、彩色沥青);景观绿化(酒店门前观景喷泉、院内修建花坛、购置苗木花卉);屋面防水(老剧场屋面(卷材)、珍友社屋面(卷材));文化楼外立面改造;围墙拆除;珍友社剧场改造(一层内部装修、舞台设施设备);老剧场二楼装修(含多功能厅、舞台、灯光)。

二、设计依据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规范;

2.委托方的其他要求及资料。

三、建设规模

土门工人文化宫包含:二层办公楼改造(门厅修建、内外墙铲除及新建、地面、顶棚铲除及新建、电路整修、门窗维修更换);外立面整修(老剧场外墙旧瓷砖铲除、西二环临街楼外墙翻新、大庆路临街楼外墙翻新、门窗更换);地面整修(混凝土硬化、彩色沥青);景观绿化(酒店门前观景喷泉、院内修建花坛、购置苗木花卉);屋面防水(老剧场屋面(卷材)、珍友社屋面(卷材));文化楼外立面改造;围墙拆除;珍友社剧场改造(一层内部装修、舞台设施设备);老剧场二楼装修(含多功能厅、舞台、灯光)。

四、项目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

(一)设计内容

1、在满足国家规定设计深度,同时满足发包方设计图纸深度要求的前提下完成建设规模内的各专业施工图设计,须满足国家设计深度要求的施工图设计。

3、全力配合发包方完成报审、报建工作,直至报批完成。

4、提供切实可行的设备列表及设备选型建议书,报发包方同意后选定。

(二)设计深度

方案及施工图等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规,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相关专业设计思路和方案作明确的说明,并满足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五、设计目标

1.总体规划设计:充分结合总规、控规及相关设计,做到本次规划设计与现有的省市规划有效衔接;

2.必须尊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充分结合现有的水文、地质、地貌、因地制宣合理设计;

4.必须充分考虑文化宫整体形象的展现和塑造。

六、设计原则

1. 符合委托方要求的定位、使用要求、建造标准和目标成本。

2. 符合环保和节能要求。

七、设计成果要求

1.设计成果要求:

(1)用地现状分析图;

(2)规划设计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管线图;

(3)设计主题概念分析图、功能布局分析及交通流线组织及分析图、重点区域分析图、主要节点分析图;

(4)方案效果图、规划总图;

(5)效果图(重点区域及重要节点效果图等);

(6)其他表达设计意图需要的图纸。

1)、设计文本:设计图纸表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设计规范要求。设计成果编制成A3文本。

2)、其他:设计成果均应制作成电子文件,设计图形文件采用dwg格式文件,效果图等图片文件采用jpg格式文件,设计单位可以根据表述需要附送上述设计成果以外的说明设计方案的其他资料。

3)、设计图纸主要包括:现状分析图,设计总平面图,功能布局与空间特色分析图,道路系统规划设计,交通分析图,总体鸟图及主要节点效果图,主要建筑设计方案(含效果图)等。

八、服务配合

1.配合委托方确定整体风格定位、材质选择以及项目所需的重点空间设计。

2.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技术交底,并定期协助委托方与施工单位磋商讨论工程技术问题,提出合理化指导意见。

3.配合委托方确定所用材料、色彩及样板,对最终材料选型予以现场技术指导。该项服务主要着重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图纸、设计任务书等相关资料,帮助委托方进一步确定设计概念。

4.派遣项目主设计师到现场解决施工疑难问题,符合委托方对项目的整体设计效果。

5.根据现场需要,完成变更图纸的绘制、审查、签署工作。

6.定期递交设计审查报告,签署会议记录。

7.指导纠正施工单位施工中的错误做法,并对易产生施工质量通病部位进行提醒,尽量通过设计方法避免。

8.根据设计方案要求,提供设计效果的施工监管;

9.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在合同履行全过程派驻不少于一名的驻场设计师。

10.受托方应提供工程主要物料的选择建议,并协助在国内选购;

第8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移民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共同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移民搬迁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在某阶段进行,如规划设计阶段、实施阶段和后期扶持阶段等,本文对在受委托后如何开展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监督评估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1成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现场工作机构及人员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受委托后,首先要组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明确机构负责人,以及各专业组人员组成。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组织形式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委托方委托的具体工作任务以及监督评估单位的自身情况而确定监督评估组织形式。一般常用的组织形式有直线制、职能制、直线职能制、矩阵制等。确立了组织形式后,要配备监督评估技术人员并明确职责分工。

2编写监督评估规划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是监督评估单位受委托后编制的指导项目监督评估组织全面开展监督评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2.1 监督评估规划的作用

一是指导移民项目监督评估组织全面开展监督评估工作;二是移民行政管理机构对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三是项目法人或委托方确认监督评估单位是否全面、认真履行移民监督评估合同的主要依据;四是监督评估单位重要的存档资料。

2.2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编制要求

(1)监督评估规划的基本构成应力求统一;(2)监督评估规划的具体内容应有针对性;(3)监督评估规划编制应规范、标准;(4)项目总监督评估师是编制监督评估规划的主持人;(5)监督评估规划应动态修订;(6)监督评估规划可分阶段编写;(7)监督评估规划需审核确认。对于小型移民项目监督评估规划可以和监督评估细则合并编写。

2.3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监督评估规划编制依据

(1)有关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征地拆迁、淹没处理、移民安置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国家、地方和部门有关移民政策、法律、法规;移民区(淹没区)、安置区政府有关法规、政策;移民安置相关的各种技术规范;(2)国家批准的移民规划设计文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文;地方政府确定的移民安置办法等相关文件;(3)合同文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实施协议书,其他与移民安置有关的合同文件;(4)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大纲;(5)其他与移民安置有关的文件。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依据,实际上也是监督评估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依据。

2.4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内容

(1)监督评估项目概况;(2)监督评估范围与目标;(3)监督评估工作依据和原则;(4)监督评估工作任务、工作重点、程序和方法;(5)影响进度、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及建议;(6)监督评估机构与职责;(7)监督评估工作内容;(8)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监督评估方案;(9)监督评估质量保证计划。

监督评估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一般按照上述内容应该满足要求,实际编写中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委托方的要求适当增减。

3水利水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内容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基本任务是:本着对国家、对历史、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移民补偿资金和移民任务“双包干”的原则以及移民安置规划、年度计划的要求,公正、科学、准确、及时地对一个县(市、区)总的及各大类移民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态与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

3.1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

(1)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实施计划,对各类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核实,与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偏差原因,提出有关进度问题的监督评估意见,并提交相应的进度报表。

(2)审核实施方提交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监督评估进度目标和实施计划措施。

(3)督促进度计划实施。督促实施方依据批准的总进度计划、阶段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制订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

(4)监测实际进度与阶段进度计划目标的偏差,及时纠偏。在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测过程中,当发现实际进度偏离阶段进度计划目标时,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提出调整改进意见,经委托方批准后,监督执行。

(5)审核实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计划和有关工期目标方案,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6)对设置的进度监督评估关键时点进行实时定点监控,及时向委托方反映移民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3.2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

(1)参与实物指标复核,并对实物指标复核质量签署监督评估意见,对公示成果进行审核确认;掌握移民安置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对质量问题及隐患提出监督评估意见;根据委托方要求负责具体移民安置项目的质量监督评估;参与实施规划的编制与评审;掌握移民安置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及时报告委托方,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协助实施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政策法规宣传;完成委托方提出的有关专题监督评估报告;完成监督评估质量验收报告。

(2)协助委托方审查实施方提交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组织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提出优化方案监督评估意见和建议,并按批准的移民实施方案监督实施。

(3)按照移民安置规划质量目标监督评估移民安置质量,检查移民安置有关工程质量的管理情况,监测评估移民安置质量及生产、生活水平,并做出总体评价。

(4)监督、检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基础设施建设、企事业单位搬迁建设、专业项目复建等项目。重点检查项目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移民管理办法和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移民安置项目是否履行交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程序,专项设施是否按建设程序复建,功能是否得到恢复,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5)及时上报移民安置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移民集访或群访等突发事件;对移民安置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组织认真调查,分析原因及影响程度,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专题报告。

(6)参与各阶段的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并提交阶段验收监督评估报告,移民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报告》。应项目责任主体或移民管理机构邀请,参与工程项目的交工验收和专项验收,经审核具备移民安置销号条件的要督促委托方及时完成移民安置验收,完成所有移民工程专项验收和移民安置验收后,应建议委托方组织进行移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并提交《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报告》。

3.3 水利水电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督评估

(1)督促实施方落实包干责任制,实施方应制订移民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将移民补偿资金分解落实到户、到具体项目。

(2)掌握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进度,跟踪、检查资金兑付情况;定期检查移民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移民个人补偿费的兑现情况;及时报告移民安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对移民资金管理、使用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3)协助委托方审查移民投资概预算和预备费的使用。

对移民投资概预算的审查,重点是审查概预算的计费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取费标准是否准确。预备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设计漏项、设计变更,以及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事项而造成的损失等,一般以设计变更方式使用。为此,监督评估人协助委托方制订预备费使用管理办法,并督促按规定程序对预备费的使用进行审核、报批。

(4)督促移民资金按计划及时到位,检查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实施方按审定的规模、标准和投资进行实施。

(5)参与征用土地及附属物的范围、性质、类别、权属及补偿标准的界定。

(6)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成果审核,以及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等的审查。一是参与对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审核,提出监督评估咨询意见,使移民安置方案更趋合理、更具操作性;二是参与对规划漏项、设计方案变更的审查。三是对移民实施问题进行处理,包括实物指标、工程量变更进行认定,提出处理建议。

3.4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合同监督与管理

协助委托方组织各项移民安置工程合同的签订,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管理合同,包括合同管理、会议管理、支付、合同变更、违约、索赔及风险分担、合同争议协调等。移民安置合同管理可分为合同签订阶段的管理和合同实施阶段的管理两部分。

3.5 水利水电移民安置信息管理

(1)在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内向委托方提交监督评估规划、实施细则和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文件资料。

(2)对移民补偿、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企事业单位迁建、专业项目复建等信息进行连续、系统收集、整理,定期编制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及时上报重大问题。

(3)建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监督评估师做好实时决策和监督评估,并实施有效跟踪。

(4)建立监督评估信息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评估信息管理责任,通过现场监测,对各类移民安置和专项工程建设信息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建立档案,掌握移民工程建设动态变化的实时信息和数据,及时获取移民补偿、工程建设、搬迁、安置最新动态,定期汇总和编写监督评估工作报告,定期向委托方报告,为委托方和移民管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及时上报重大问题,必要时提交专题报告。

(5)建立监督评估信息保存、回收和保密制度,妥善做好委托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和保密工作。

(6)做好监督评估信息检索和传递工作。收集的信息经过加工、整理后存入计算机储存器,建立检索系统,实行编码监督评估,便于资料查询。

(7)做好监督评估信息使用。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管理,经过加工处理的信息,要按照监督评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要求编印成各类报表、文字、图片、影像和音像资料,以供监督评估人员使用,或提供给委托方,满足委托方的工作需要。

第9篇: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范文

关键词:阳光规划;管理机制;方法

前言

我国1984年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规《城市规划条例》,1990年实施了第一部城市规划专业法律《城市规划法》,2008年又在修改、完善《城市规划法》基础上实施了《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制经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过程。目前,随着相关城市规划配套法规和规范的建设完善,城市规划正向法制化、科学化大跨步跃进。因此,加快城市规划民主化建设日益迫切。

一、“阳光规划”内涵和必要性。

阳光,代表着光明和希望,代表着公开和透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是规划部门的“阳光”,城市规划有了“阳光”的照耀,城市规划将更加平等、民主和科学,城市规划变成了“阳光规划”。规划管理部门离不开“阳光”,离不开社会各界和群众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阳光规划”有两方面含义:一是要增强规划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便于各界群众了解、监督规划;二是增强城市规划的公众参与度,加快城市规划社会化进程,综合各方面智慧,集思广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阳光规划”贯穿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的全过程中。

新时期,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城市规划部门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这就要求城市规划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原则,由封闭管理向阳光政务转变,由关门决策向民主决策转变,这是其一。其二,城市规划涉及社会各行各业、千家万户,代表着城市的整体利益和广大群众的最根本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城市规划和建设越来越关注,已成为社会的焦点,要求规划部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平等、民主的原则。其三,为积极应对中国入世后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要求规划部门以廉洁、透明、规范、高效为原则。

“阳光规划”是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解决城市规划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经济、社会新问题的有效方法。“阳光规划”、“阳光政务”已经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追求目标,实施“阳光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必由之路。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实施“阳光规划”包含了很多方面,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三个主要方面――规划组织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管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都需要实施“阳光规划”。对于规划编制中采取招投标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方案专家审查论证及规划审批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等方面都属于“阳光规划”的内容,对此各方面多有论述,有的已形成比较成熟的做法,本文不再赘述。本文仅就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如何增强规划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问题,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加以总结、完善和系统化,并从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的角度,对实施“阳光规划”的机制进行探讨。

二、“阳光规划”实施办法。

(一)“阳光规划”管理实六方面实施办法。

1、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

在城市规划编制期间及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在依法审批之前,向社会公示规划设计方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集中社会力量共同搞好城市规划工作,避免出现“遗憾规划”。

2、城市规划和“一书两证”审批过程公示。

对各类城市规划在审批过程中及各类建设项目在核发“一书两证”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在核发“一书两证”之前向社会公布、展示。目的是使社会各界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动态,掌握有关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信息,城市规划部门也能及时了解社会各界的意见,综合相关信息,建立快速、良性互动机制,以便对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和修改。

3、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是指规划在依法审批之后向社会进行公布、展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指建设项目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在建设工程放样前,在建设工程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批后公示牌。目的是使各界群众参与到城市规划工作中,遵守城市规划,并与规划部门一道监督规划的实施,对不按规划建设的行为及时举报,增强城市规划的实施刚性。

4、城市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公示。

对城市近期和年度重要建设项目,规划部门要超前研究确定,超前编制规划,提出近期和年度项目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做为确定城市近期和年度建设项目及其它方案的重要参考。

5、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查处公示。

对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向社会公示违法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将违法建设项目“曝光”,以便社会各界能配合规划部门共同制止并纠正违法建设行为,并借助社会舆论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

6、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

社会监督员就是以行业、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聘请行业、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名人士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对各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监督,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设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聘请社会监督员,是贯彻“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社区建设指导思想的具体步骤,是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它使城市规划工作成为市、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共同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局面,而不仅是势单力薄的规划部门一家。这种方法对于全社会支持城市规划工作、防止违章建筑发生尤为重要。

三、“阳光规划”公示内容。

公示内容是社会各界群众了解城市规划的主要渠道,公示内容既应公示规划项目概况、总体方案,又应突出重点,针对不同的公示类型、不同的公示对象确定不同的公示内容,这样才能切实达到公示目的。

(一)城市规划公示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要公示规划的主要图纸、主要规划内容介绍,重点应公示标明规划重大基础设施位置、范围、城市控制开发地域界限、历史文化保护区界线等强制性内容的图纸。

2、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基础设施、广场、公共绿地规划。要公示规划总平面图、环境景观规划图、主要透视图和项目基本情况、规划方案介绍,特别要重点展示规定用地性质、强度、限高、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强制性指标的图纸。

(二)“一书两证”公示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前公示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础情况,包括建设地址、用地范围的选址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前公示,要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的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前和批后公示,要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规划总平面图(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透视图、各基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三)审批过程内容。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例会会议纪要、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纪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

四、“阳光规划”公示方式。

实施“阳光规划”有不同的公示方式,各种公示方式有不同的特点。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将多种方式组合使用,点、线、面的公示方式相结合,从而达到理想的公示效果。主要采取的四种公示方式及其特点如下。

1、城市规划展览公示。

一般城市可在规划部门办公楼内附设规划展厅,有条件的城市可单独建设城市规划展览馆展示。另外,还应对城市近期和年度重点规划建设项目举办大型专题展览,一般城市可租用城市大型展览场所展示。此种公示方式具有规模大、展示内容详细全面、影响大的特点。

2、公示栏公示。

在各级规划部门的办公楼前、城市主要广场、人流集中场所附近设立大型固定灯箱式城市规划公示栏。这是目前行政机关政务公开采取的主要做法。

3、新闻媒体公示。

通过组织报纸专版、定期或不定期播放节目等形式,在当地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示。有条件的规划部门可自己设立网站,对需公示的内容按规定在网上。此种公示方式具有公示速度快、覆盖面大、影响面广的特点。

4、公示牌公示。

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规、住宅小区规划、建设项目“一书两证”的公示,采取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在项目用地主要出入口处或沿主要街道一侧设立城市规划公示牌的方法。公示牌由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统一标准制作。此种公示方式适于具体项目的公示,具有方便和贴近周围群众的特点,是最具有规划部门特点的一种公示方式。

五、“阳光规划”公示限期。

根据公示的规划类型不同,既考虑到为社会各界群众了解公示内容留有足够的时间,又考虑到实际操作过程中对规划及建设项目审批时限的要求,分别确定以下公示期限。

(一)城市规划公示期限。

1、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前公示期不少于30天,批准后采取各种方式长期公示。

2、城市近期和年度规划项目计划及设计方案,公示期不少于15天。一般在每年9、10月份公示。

3、分区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控规,批前公示期不少于30天,批后公示期不少于15天。

4、修建性详规、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基础设计规划,公示期不少于30天。

(二)建设项目审批公示期限。

1、审批过程公示期。城市规划种类会议纪要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核发“一书两证”公示期。核发前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设立期限为从该项目批准之日起到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公示期限。

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直到该违法建设依法纠正为止。一般在城市规划公示栏上公示。

六、“阳光规划”公示意见收集反馈。

公示意见的收集反馈是成功实施“阳光规划”的保证。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做为一个完整的系统,只有将公示意见有效的反馈到规划编制、审批决策和实施管理系统,规划管理才能良性运转。

(一)将公示意见整理形成“公示意见书”。

“公示意见书”由各级规划部门负责整理。为保证“公示意见书”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公示意见书”应由提出主要意见的社会团体或群众代表盖章或签字方为有效。

(二)公示意见反馈程序。

对“公示意见书”,根据提出意见的情况及规划部门与提建议人的协调情况,可经采取以下5种程序实现反馈。

1、简易程序。对于提出的一般意见,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直接做出解答,直到提建议人接受、满意为止。

2、一般程序。将“公示意见书”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由规划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所提意见进行研究,做出解释,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公示意见反馈书”,并由规划部门工作人员送达提建议人。

3、听证程序。对规划部门“公示意见反馈书”不满意的,提建议人可以在反馈书下达后3日内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听证组织程序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规划部门负责人组织研究,形成最终“公示意见反馈书”。

对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城市重点工程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规划,规划部门应主动组织专题听证会。

4、复议程序。提建议人对规划部门经听证程序做出的最后决定不服的,可以于3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复议,做出复议决定。

5、仲裁程序。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3日内向上级规划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人大提出仲裁申请,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人大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最终裁定。

(三)将“公示意见书”、“公示意见反馈书”等反馈意见与城市规划一起报审批部门。

对“公示意见书”提出的意见,在规划设计、项目设计方案修改中要积极采纳,并报规划审批部门,与规划及建设项目档案一并存档,以便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组织编制和分组审批制度;因此,在上报审批时,组织规划编制部门将“公示意见书”、“公示意见反馈书”同时上报相应的上级审批部门和人大,审批部门可同时对“公示意见书”采纳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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